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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对经济的影响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8:49:19

高铁对经济的影响毕业论文

上铁道论坛吧。有专门的高铁板块。哪儿高手多,呵呵! 中国铁道论坛:

高铁是经济社会得以发展的基础性工程,高铁可以迅速地整合与优化配置资金、技术、信息、资源、人力等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同时也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

高铁改变的不仅仅是中国人的出行方式,还大幅度的提升了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流,刺激了城市之间的联系。

在全球范围的角度看,同城化就是城市现代化,是价值化发展的趋势之一,也是区域间协调发展、经济全球化下的必然产物。

中国发展高铁,不仅仅提升了铁路部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也起到了发展经济社会的作用。

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通过了大学高等教育,似乎论文写作似乎已经不成为问题了。但是,仔细观察大学教育就会发现,就没有专门写作的课程。这就好像是性教育,

旅游专业的毕业论文提纲

导语:旅游经济是由旅游者引起的一系列经济效应,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其重要性。在写作该主题论文的时候首先应该建立一个框架,下面我整理了旅游专业的毕业论文提纲,欢迎参考借鉴!

题目:武广高铁对其湖南沿线城市旅游经济的'影响

目录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研究背景与意义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综述

研究内容与思路

研究内容

研究思路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创新之处

第2章 高速铁路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

速铁路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高速铁路的概念

高速铁路的特点

高速铁路在我国的发展

高速铁路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

缩短了旅行时间

改变了游客需求

扩展了客源市场

新增了旅游热点

加强了竞争合作

第3章 武广高铁湖南沿线城市旅游发展概况

岳阳旅游发展概况

长沙旅游发展概况

株洲旅游发展概况

衡阳旅游发展概况

郴州旅游发展概况

第4章 模型选取与数据来源

模型选取

灰色预测模型

旅游经济联系模型

数据来源

旅游经济相关指标

最短旅行时间

第5章 武广高铁对其湖南沿线城市旅游经济总量的影响

高铁沿线5城市旅游经济指标预测值与实际值对比

高铁开通前后沿线旅游经济总量年均增长率对比

高铁开通前后沿线各城市旅游经济总量年均增长率对比

第6章 武广高铁对其湖南沿线城市旅游经济联系的影响

高铁开通前后沿线城市间旅游经济联系强度分析

高铁开通前沿线城市间旅游经济联系强度分析

高铁开通后沿线城市间旅游经济联系强度分析

旅游经济联系强度变化特点分析

沿线各城市旅游经济联系总量变化

高铁开通前沿线城市间旅游经济联系总量分析

高铁开通后沿线城市间旅游经济联系总量分析

旅游经济联系总量变化特点分析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论

高铁大幅提升沿线城市旅游经济总量

旅游经济联系强度增长幅度大

各城市与其他城市旅游经济联系总量增大

建议

重点发展武广高速铁路沿线特色旅游

完善各种交通衔接及旅游综合布局

借高铁旅游的杠杆发展都市旅游

加强泛珠江三角洲区域旅游合作

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高铁对经济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平时加快运输时间减少运输成本使经济快速成长。战时加快兵力部署能快速反应达到战术战略要求。

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经济意义:

第一,“高铁外交”开启中国外交的时代

“高铁外交”作为国家新名片,它是技术集成、产业配套、重大装备、国际融资、国际贸易、国际关系协调等的综合能力的表现,标志中国外交开始走上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发展道路,开启了中国外交的时代。

第二,中国高铁“走出去”有助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历史性转变

中国高铁的生产和出口已具备相当实力,高铁的核心技术优势非常明显,技术输出正是建立高铁国际优势的开始。中国高铁“走出去”对中国高科技产业输出起到引领作用,必将带动一大批高科技产业腾飞,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中国高铁“走出去”有助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历史性转变。中国标准必将引领世界。

第三,中国高铁“走出去”有利于建立国家安全体系

中国是一个陆权大国,铁路修到那里,国家的意志就通达到那里,国家的安全体系就建构在那里。以高铁为支柱的欧亚大陆经济整合,将为中国带来一个陆权时代。当“海权”与“陆权”并存时,中国就可以在其全球战略态势上建立起一个对冲的局面。谁制定了未来世界范围内高铁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制,谁就掌握了保障国家安全的“陆地法”。中国高铁“走出去”维系着中国在欧亚地缘政治和全球格局中的地位,维系着边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防安全的重大使命。

第四,高铁“走出去”是中国经济突围发展的战略需要

我们曾经以向东发展的海洋战略,希望加入全球经济循环,承接产业转移,促进重大装备的出口。严峻的国际环境迫使我们既要坚持以上海自贸区为新起点,实施新一轮对外开放,又要调整战略,向西、向北、向南发展。谋划中的中国高铁“走出去”,包括三个战略方向:通过俄罗斯进入欧洲的欧亚高铁;从乌鲁木齐出发,经过中亚最终到达德国的中亚线;还有从昆明出发,连接东南亚国家,一直抵达新加坡的泛亚铁路。高铁“走出去”是中国经济突围发展的战略需要。

关于高铁的战略管理论文范文篇二 武广高铁的经济效应分析 摘 要:在抓住当前高铁对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一重要经济现象的同时,分析了高铁对三个省区的经济效应。同时,从加强城市建设、发展生态旅游、做好产业布局、强化制度创新、完善交通网络等方面提出了应对高铁经济挑战的对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高铁经济;同城效应;辐射效应;产业承接与转移效应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059-02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超常发展,极大地带动了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此同时,以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制造技术和材料科学等为代表的当代高新技术在铁路行业的广泛运用,也使我国铁路运输在高速、重载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就目前进程而言,高速列车很有机会成为我国高技术装备制造业中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运营里程达1 公里的武广高铁,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运营。在这条目前世界上里程最长、时速最高无砟轨道客运专线正式亮相之时,粤湘鄂三小时经济圈亦正式落成。所谓“高铁一响,黄金万两”,武广高铁带来的经济意义到底有哪些呢? 第一,“同城效应”。根据城市断裂点理论,一个城市对周围地区的吸引力与它们的规模成正比,与其的距离成反比。即大城市的影响和辐射在300公里处有一个断裂点,在这个断裂点上需要产生一个新的城市,才能很好地连接这两个省区的经济。全线长约1 公里,途经200多座隧道。设计时速350公里/小时,最高时速394公里/小时,投资总额1 166亿元人民币,创造了多个世界第一的武广高铁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通车。从武汉到广州只有2小时46分,湘粤鄂三省从此步入了三小时经济圈。 武广高铁线路辐射湖北、湖南两省和珠江三角洲、港澳地区,近年来湖北、湖南两省GDP增长很快,珠江三角洲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港澳地区为特区,经济已经发展成熟。湖北省2009年GDP达12 500亿元,湖南省2009年GDP为12 亿元,而珠三角地区人均GDP更是逼近1万美元。武广高铁南接广、深、港客运专线,可打通“广州―东莞―深圳―香港”强势经济带,这是武广高铁客运发展的客观资源环境与机遇。武广高铁运营里程超过1 000公里,纵贯湖北、湖南、广东三省,沿线大、中、小城市密布。这些省市占全国GDP比重很大,尤其是广东省的GDP约占全国1/8。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开通运营后,所带来的高铁效应将更为显著,不仅会大大缩短沿线城市间的时空距离,而且可以使华中与珠江三角洲、港澳地区的经济社会联系和交流更加密切。对于珠江三角洲经济从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向资金密集型现代工业转化,“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经济结构互补,促进鄂湘粤及周边地区的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物流瓶颈,与长三角和环渤海形成鲜明的对比,珠三角经济圈缺乏庞大的经济发展腹地。随着武广高铁开通,这一状况将获得极大改善。对广东而言,其经济发展腹地得以真正向湖南、湖北等内陆地区延伸,获得当地巨大的土地资源、人才和市场支持;而湖南、湖北则可因此更加密切地融入泛珠三角,进而联通庞大的海外市场。有专家预测,此前港澳的“前店后厂”经济发展模式将因此发生新的地域转移,形成新的“前店后厂”,广东成为“新店”,湖北、湖南成为“新厂”;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提出的“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也将跳出广东的地盘而具有新的地域呈现,在粤与湘、鄂三地之间实现新的“双转移”。粤湘鄂三省的经济整合,将使得珠三角在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的竞争中获得更多的优势。 第二,“辐射效应”。“高铁”时代将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以前那种因为交通因素造成区域旅游资源劣势的局面将大为改善,各地会站在同一个旅游交通资源平台上。客观来说,湖南的旅游资源在“武广高铁”沿线这块较大的区域里面,还是具有明显优势的。张家界、凤凰、韶山、岳阳楼、南岳等知名旅游地,在“武广高铁”辐射区域内有很强的品牌优势。以前受交通因素的制约,这些知名景区在吸引珠三角、港澳地区的客流量上,还不如广州附近一个普通名景区多。但“武广高铁”的开通,将沿线的15座城市链接形成串珠状的现代交通构架,其中有3大省会城市,9大地级市,3座县级市。旅游与城市扩张的脚步借着“武广高铁”的开通大步向前,也使湖南旅游业实现“借道超车”,使湖南这些知名景点的比较优势凸显出来,在粤、湘、鄂三省区域中,湖南旅游产业的收益将是最大的。 就湖南郴州而言,长沙、广州对其影响将明显扩大。以旅游为例,2011年7月开展的“红色鄂湘粤、高铁一线牵”活动,给三地旅游带来巨大影响。位于湘粤交界的宜章县,围绕莽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旅游推介,建设了莽山至宜凤高速的快速通道,完善了县内和景点区内的交通网络,开展了飞驰高铁、壮美莽山、高山对歌等七大主题活动。在高铁的带动下,莽山的旅游十分火爆,带动了郴州的旅游发展。 湖北、湖南两省是中国古代南方文明的代表――楚 文化 的摇篮,有着丰富的文化底蕴,以及红色革命旅游资源,奠定了发展旅游支柱产业的良好基础条件。湖北、湖南两省旅游资源丰富,特别湘西旅游发展与武广高铁运营的关联性更大。港澳旅游在武广高铁乘客消费目的中占到很大的比例,纵观武广高铁沿线,旅游资源消费者成为高铁发展的又一大顾客群,同样能为武广高铁市场发展提供很大机遇。 第三,产业承接与转移效应。高铁的速度冲击,将首先波及客货运业、服务旅游业以及区域产业布局重构。日本新干线的建成,使几个城市连成一片,形成了产业带。同样,中国高铁的发展也使原有的经济圈得以延伸,使大区域之间通过高铁被串联到一块。广东近年提出的“腾笼换鸟”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进行产业升级的战略。武广高铁的开通拉近了两湖和珠三角的距离,将为湖南、湖北带来千亿产业转移投资,加上房地产、物流等方面的投资,数额可能达到数千亿。沿线的粤北、湖南、湖北各市也纷纷建设新的工业园区。 湖南省政府为郴州承接产业转移量身定做了“34条优惠政策”,并大力推进建设工业园“标准厂房”。湖北的咸宁市也专门开辟了“广东工业园区”,还计划投资20亿元,以咸宁北站为中心打造一座现代化的城市新区。 同样,以郴州为例,2009年5月16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先行先试”34条,就是要打造政策洼地,承接产业转移。郴州以此为机遇,围绕将郴州建成“湘粤赣省际区域中心城市”和“湖南最开放城市”的目标,将在未来5―10年内,把郴州建成100平方公里、100万人口的规模,努力使郴州成为全国加工贸易承接示范基地、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基地、江南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华南能源供应基地、湖南视讯数字产业基地。武广高铁的开通运营,加速构建了长三角、珠三角联系的快捷运输通道,也推动了郴州的“两城”建设。据郴州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郴州新增加工备案企业15家,电子产业增加值增长160%,装备制造工业增加值增长,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的新进制造业对规模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71%,拉动规模工业增长。 武广高铁的运营给我国带来了技术上的一次创新实践,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到自主研发,体现了我国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同时,武广高铁对于我国的运输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释放了京广线的运能,这对我国的政治经济都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同时,武广高铁的运营,使得我国的经济开始由沿海向中部地区转移,这是一次重要的工业转移过程,在这次转移过程中,政府要积极引导,把握这一次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机会。在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的同时,发展中部经济,实现经济的全区域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春莉.武广高铁冲击波[N].人民政协报,2009-12-15. [2] 张建军.武广高铁助广东产业升级[N].经济日报,2010-05-06. [3] 曹彪.武广高铁对区域物流的影响[J].港口经济,2010,(1). [4] 梁雪松,王河江,邱虹.旅游空间区位优势转换发展机遇的再探讨[J].西安 财经 学院学报,2010,(3). 看了“关于高铁的战略管理论文范文”的人还看: 1. 关于高铁的战略管理论文 2. 关于高铁的战略管理论文(2) 3. 关于企业战略管理论文 4. 浅谈企业战略管理论文范文 5. 浅谈企业战略管理

【摘 要】基于交通基础设施对区域经济作用的视角,本文研究了武广高铁对沿线地区特别是湘南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表明,武广高铁的开通极大地促进了对湘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关键词】武广高铁;湘南地区;区域经济 湘南地区是指衡阳、郴州、永州三个市,毗邻广东、广西、江西三省区,是湖南的“南大门”,是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的主要基地。另外,湘南地区是我国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旅游胜地和我省主要煤炭生产基地。加大湘南地区的开放开发,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2009年12月26日,武广高铁正式开通运营,在衡阳和郴州两个市都设立了高铁站,从此湘南地区同时纳入了长株潭和珠三角一小时经济圈,湘南地区处在沿线区域中这样一个特殊而又重要的位置。 一、交通基础设施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效应机制 (1)交互推动效应机制。交通基础设施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交互推动关系。交通基础设施一般都有个极限阈值,经济发展在达到这个阈值之前,交通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较小,容易被人忽视。如果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就会明显地阻碍经济的发展。这时,经济发展就会倒逼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促使交通基础设施达到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的阈值,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巨大的物质需求,极大地刺激经济增长。(2)相互作用效应机制。交通基础设施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共同发展关系。一方面,交通基础设施通过运输方式加强和加速区域间人流、物流的联系,扩大人们经济活动的范围,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随着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地区分工与协助越来越明显,这些都会引起地区间和产业间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从而影响交通基础设施的需求,促进交通体系发展。(3)外部效应机制。交通基础设施在生产和消费中,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既有正外部效应,也有负外部效应。从总效应来看,交通基础设施正外部效应十分明显,它会带动沿线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的完善、扩大资源优化配置的范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内分工协作等,形成以点带面、以城带乡、以大带小的分工协作体系。特别是,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将会极大地提高其前后向联系的外部效果,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武广高铁对湘南地区经济的影响 (1)提高区域可达性,提升经济地理位置。可达性是指利用一种特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工具从某一给定区位到达目的区位的便利程度。由于自然地理的阻隔,加之交通不便,湘南地区长期处于偏远地区,其经济并没有随着珠三角快速的经济发展而发展,加之与省会城市长沙相隔又远,又享受不到长株潭城市群的经济辐射作用,经济发展一直都比较落后。武广高铁开通后,湘南地区的区域可达性得到了显著改善,湘南地区自此同时纳入了珠三角和长株潭一小时经济圈,大大提升了湘南地区的经济地理位置。2011年,湘南地区正式获国家发改委批复,成为我国第四个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湘南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促进产业发展与升级,刺激湖南区域经济增长。湘南地区是珠三角经济圈与中部地区进行经济联系的纽带,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在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比较优势。同时,湖南省政府也一直重视湘南地区的经济发展,以郴州为例,湖南省政府为其承接产业转移量身定做了“34条优惠政策”,并大力建设工业园“标准厂房”。武广高铁的开通,使得湘南地区的独特的经济地理位置凸显出来,湘南地区的产业得到了很好地发展与升级。据郴州市统计局数据显示,仅2010年上半年,郴州新增加工备案企业15家,电子产业增加值增长160%,装备制造工业增加值增长。另外,湘南地区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如衡山、莽山国家森林公园等旅游景点,武广高铁的开通极大地促进了湘南地区旅游业的发展。(3)加速城市空间结构重塑,提升湘南地区的城市等级。城市等级一般以城市人口规模来划分,尽管湘南地区地域较广,但大多地方属于偏远山区,因此湘南地区的整体城市等级较低。武广高铁的开通,在给湘南地区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会产生巨大的人力资源需求,这时,不仅可以将湘南地区较偏远山区的剩余劳动力吸引过来,也会吸引其他地区的一部分人来这里工作,湘南地区的经济集聚作用将加速该地区的人口集聚,提升湘南地区的城市等级。 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对经济的影响是错综复杂的,高速铁路也不例外,其对某一区域经济的影响,不仅取决于该区域原有的经济基础等,还取决于政府政策、市场环境、资源禀赋等诸多其他因素。高速铁路在为大多数地区和城市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我们要充分合理利用高速铁路的外部效应,趋利避害,不断提高区域的综合竞争力。 参 考 文 献 [1]李文陆,张正河.交通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理论评述[J].理论与现代化.2007(2) [2]伍业春.武广高速铁路对沿线城市体系发展的影响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9 [3]周平,刘清香.京沪高铁对山东区域经济发展的溢出效应[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2(1)

经济法对经济的影响论文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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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浅析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以及它的相应功能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如果我们单纯地从社会经济视尾来看,可以发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认定经济法可以科学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途径逐渐增多,我国加入的世界组织也越来越多,如此一来,我国就进入了一个绝对以及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就脱颖而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将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科学有效的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得统领全局观念的综合调整,如此一来,科学有效地实现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人充分结合,这是经济法特有而其他法律不具有的功能。

其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足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一些坎坷和阻碍,为了使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并且向着国家意志方向进行,以便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行和协调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要对相应的市场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要想对市场机制进行有效的调控,那么,得有坚强的法律后盾,此时经济法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引导社会进行的发展。其三,要想科学有效地实现经济效益就必须要有经济法作为其坚强的后盾。利用经济法可以有效地节约经济成本,与此同时,还可以科学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四,经济法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社会经济科学有效地调整,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有效平衡。

2.有关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科学有效地传递经济信息

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在主体加入到某一个经济活动过程之前,必然要对此项经济活动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进行相应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假如其结果超过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必然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决策的过程中,主体必须要将各种不同的主观以及客观因素都考虑在内,再加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规范作用,如此一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便会对经济信息进行相应的传递,以便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清楚自己的行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经济关系时,在一足程度上就可以形成经济上的互动行为,进而达到最初的经济目的。

科学有效地分配经济利益

从法律的视尾来看,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有着不可推卸的影响,归根到底一句话,也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利益上的`科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了资源以及资格的有效分配、直接干预两种类型的分配。对于资格来讲,也就是在从事一项特定的经济活劫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应资格;对于资源分配来讲,在分配的过程中利益上必定会存在一足的差异,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中对不同公司在注册资金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公司法的有关规足对公司的经营、性质、资金、资源等一系列因素的应用有直接影响。对于直接干预来讲,主要是考虑到它所面对的分配对象不同,必须要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足对利益实行合理分配,如此一来,经济主体利益在公平性上得以有效保障,以便科学有效地权衡各方利益,进而对相应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科学有效地激励社会的经济活动

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来讲,它可以对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激励。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主体,在对其经济活动的激励过程中,影响着他们的最终选择。为了科学有效地发挥它的激励功能,那么,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合理,这种合理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即制度的设计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大力倡导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经济法激励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表现。

科学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

一般情况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问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经济来往而实现的,那么,整个社会运转的费用是依靠经济交易来实现的,通过经济法,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人们依靠经济法的指引,可以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法为了减少经济成本而制定的。就像我们常说的e,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傲产品质量法”、.v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是以经济法为基础而产生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可以科学有效地节省信息收集费用。如此一来,经济法减少经济成本的社会经济功能,不是单纯的体现在节省信息收集费用上,还有效地解决了因劳资冲突而增加的一系列费用。

结束语

对于经济法来讲,它不仅仅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依据;还是社会责任本位的依据;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依据,它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它不是单纯的体现在价值上,还是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自贸区对经济的影响毕业论文

建立自由贸易区后,税率将会大大的降低,特别是对于一些过海关要缴纳高额的税的商品就可以以低价格进入我国市场,这样销售的价格就会降低,对老百姓有好处,就是因为价格低了,但是,由于价格低了,老百姓可能买这些外贸商品,而导致本国的相应的商品竞争力下降和企业利润的减少。虽然自贸区不等于免税港,但是,伴随着自贸区的发展,商品的销售成品可能会逐步下降,如此商品售价就可能会下跌。当然在购物上自贸区可能带来的好处不仅限于此,未来自贸区有助于引入更多的进口商品,消费者有更多选择。自贸区未来可以直接“海淘”,商品通过物流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根据总体方案,自贸区内将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外国明星的铁粉们注意咯,在自贸区还能够看到更多的外国明星。在自贸区的总体方案中,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这意味着,更多的外资文化娱乐经纪机构有望带来更多的精彩节目哦!

中韩自贸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摘 要】近几年来中韩交流日渐增多,中韩自贸区的谈判随着2014年11月中韩两国元首在北京共同宣布结束实质性谈判以及2015年2月25日,中韩双方完成中韩自贸协定全部文本的草签,并对协定内容进行了确认。至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自打自贸协定签订之后,经过最长20年的过渡期,中方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税目的91%,进口额的85%,韩方零关税产品将达到税目的92%、进口额的91%,这对两国出口均有推动作用。韩国和中国由于地理位置相近、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相似等特点,韩国商品一直深受中国百姓的喜欢,赴韩旅游的人数也逐年增加,化妆品、生活用品、服装、电子产品等成为赴韩游国人的购物首选。中韩贸易协定签署后,双方超过90%的商品将实现零关税,对中国消费者而言,意味着在未来会有更多的韩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消费者可以不用去韩国、不用代购,在国内就能买到各式各样、价格低廉的韩国商品。本文主要分析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词】中韩自贸区;机遇;挑战;合作一、中韩自贸区的建立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机遇(一)推动中国对韩贸易的发展中韩自贸区建立后,在自贸区内逐步消除关税壁垒,有助于实现双方贸易自由化,提升产品竞争力。中国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韩国是中国第三大国别出口市场。中国自韩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光学医疗设备和化工产品,中国出口至韩国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化工产品。在货物贸易领域,《中韩协定》签署并生效后,经过最长20年的过渡期,中方给予韩方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税目的91%、进口额的85%;韩方给予中方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税目的92%、进口额的91%,这将大力推动双边贸易。在服务贸易方面,通过自贸区谈判,中韩双方解决了出境游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一致,同时,双方承诺在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启动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二)促进两国投资增长在投资领域,中国是韩国最大的海外投资目的国。目前,韩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近600亿美元,是中国一个非常重要的外资来源。双方承诺将对投资者和跨国公司内部往来人员给予两年期的就业和居留许可,并给予商务访客一年期多次往返签证;加上之后再自贸协定具体签订时会给两国企业大力合作的政策支持,以促进两国的投资增长,投资合作。(三)推动中国政府职能转变在规则领域,中韩双方达成了进一步加强合作和规制整合的制度性安排。《中韩自贸协定》在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领域制定了相关规则,这些规则需要双方政府有效地执行。对政府部门而言,通过适应中韩自贸区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相关规则,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高铁检测对环境的影响论文

主要就是噪声的污染,我噪声学得不好,我只能告诉你,国家在建设铁路时有明确标准,距离民房有最近距离限制,但是事实上,高铁建设有很多违规情况,导致民众上访,环境部制止过,但是人家根本不听。其次是占用土地,高铁建设占用民田,破坏耕地,这些也是有的,但是也是没法管的,中国目前耕地逐年减少,粮价上涨,还滥占耕地实在是。。。而且在铁路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破坏草地,森林等等这些都是严重的生态破坏再有就是粉尘污染的问题,施工建设尘土飞扬,还有开挖土方时候,出现了大量的渣土,中国渣土量每年3亿多吨,大多都是直接堆放,并没有利用,这也会占用大量土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广义指对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狭义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在兴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 施工等过程,特别是运营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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