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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对经济的影响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20:31:12

自贸区对经济的影响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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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贸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摘 要】近几年来中韩交流日渐增多,中韩自贸区的谈判随着2014年11月中韩两国元首在北京共同宣布结束实质性谈判以及2015年2月25日,中韩双方完成中韩自贸协定全部文本的草签,并对协定内容进行了确认。至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自打自贸协定签订之后,经过最长20年的过渡期,中方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税目的91%,进口额的85%,韩方零关税产品将达到税目的92%、进口额的91%,这对两国出口均有推动作用。韩国和中国由于地理位置相近、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相似等特点,韩国商品一直深受中国百姓的喜欢,赴韩旅游的人数也逐年增加,化妆品、生活用品、服装、电子产品等成为赴韩游国人的购物首选。中韩贸易协定签署后,双方超过90%的商品将实现零关税,对中国消费者而言,意味着在未来会有更多的韩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消费者可以不用去韩国、不用代购,在国内就能买到各式各样、价格低廉的韩国商品。本文主要分析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词】中韩自贸区;机遇;挑战;合作一、中韩自贸区的建立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机遇(一)推动中国对韩贸易的发展中韩自贸区建立后,在自贸区内逐步消除关税壁垒,有助于实现双方贸易自由化,提升产品竞争力。中国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韩国是中国第三大国别出口市场。中国自韩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光学医疗设备和化工产品,中国出口至韩国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化工产品。在货物贸易领域,《中韩协定》签署并生效后,经过最长20年的过渡期,中方给予韩方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税目的91%、进口额的85%;韩方给予中方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税目的92%、进口额的91%,这将大力推动双边贸易。在服务贸易方面,通过自贸区谈判,中韩双方解决了出境游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一致,同时,双方承诺在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启动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二)促进两国投资增长在投资领域,中国是韩国最大的海外投资目的国。目前,韩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近600亿美元,是中国一个非常重要的外资来源。双方承诺将对投资者和跨国公司内部往来人员给予两年期的就业和居留许可,并给予商务访客一年期多次往返签证;加上之后再自贸协定具体签订时会给两国企业大力合作的政策支持,以促进两国的投资增长,投资合作。(三)推动中国政府职能转变在规则领域,中韩双方达成了进一步加强合作和规制整合的制度性安排。《中韩自贸协定》在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领域制定了相关规则,这些规则需要双方政府有效地执行。对政府部门而言,通过适应中韩自贸区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相关规则,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经济法对经济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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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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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以及它的相应功能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如果我们单纯地从社会经济视尾来看,可以发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认定经济法可以科学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途径逐渐增多,我国加入的世界组织也越来越多,如此一来,我国就进入了一个绝对以及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就脱颖而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将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科学有效的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得统领全局观念的综合调整,如此一来,科学有效地实现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人充分结合,这是经济法特有而其他法律不具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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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科学有效地传递经济信息

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在主体加入到某一个经济活动过程之前,必然要对此项经济活动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进行相应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假如其结果超过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必然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决策的过程中,主体必须要将各种不同的主观以及客观因素都考虑在内,再加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规范作用,如此一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便会对经济信息进行相应的传递,以便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清楚自己的行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经济关系时,在一足程度上就可以形成经济上的互动行为,进而达到最初的经济目的。

科学有效地分配经济利益

从法律的视尾来看,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有着不可推卸的影响,归根到底一句话,也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利益上的`科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了资源以及资格的有效分配、直接干预两种类型的分配。对于资格来讲,也就是在从事一项特定的经济活劫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应资格;对于资源分配来讲,在分配的过程中利益上必定会存在一足的差异,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中对不同公司在注册资金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公司法的有关规足对公司的经营、性质、资金、资源等一系列因素的应用有直接影响。对于直接干预来讲,主要是考虑到它所面对的分配对象不同,必须要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足对利益实行合理分配,如此一来,经济主体利益在公平性上得以有效保障,以便科学有效地权衡各方利益,进而对相应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科学有效地激励社会的经济活动

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来讲,它可以对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激励。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主体,在对其经济活动的激励过程中,影响着他们的最终选择。为了科学有效地发挥它的激励功能,那么,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合理,这种合理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即制度的设计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大力倡导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经济法激励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表现。

科学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

一般情况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问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经济来往而实现的,那么,整个社会运转的费用是依靠经济交易来实现的,通过经济法,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人们依靠经济法的指引,可以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法为了减少经济成本而制定的。就像我们常说的e,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傲产品质量法”、.v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是以经济法为基础而产生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可以科学有效地节省信息收集费用。如此一来,经济法减少经济成本的社会经济功能,不是单纯的体现在节省信息收集费用上,还有效地解决了因劳资冲突而增加的一系列费用。

结束语

对于经济法来讲,它不仅仅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依据;还是社会责任本位的依据;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依据,它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它不是单纯的体现在价值上,还是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亚太地区对经济的影响研究论文

二战以后亚太地区除了美国以外基本沦为废墟,欧洲地区比亚太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冷战当中,西欧和美国的亚洲盟友都得到了美国的帮助,得到了恢复,但亚太地区在市场和原料劳动力等各方都优于欧洲,且中国在八十年代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更加扩大了亚太地区的优势,美国人也更加注重了亚太地区,在亚太地区扩大了投入,但由于各国的利益纷争,尤其是美国于俄罗斯的争端,导致了地区局势不稳定,但他成为世界经贸中心的趋势已经不容更改(纯手打,望采纳)

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原因。古代英国推行贸易自由政策。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经历了几次严重的经济危机,建立了全球殖民体系,形成了英国支配的世界市场,转而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英国拓展亚洲和非洲市场,要求各国开放贸易和投资市场;1840年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以炮舰政策逼迫中国开埠通商;向美国、德国等国家发放出口信贷,鼓励各国购买英国的机车、船舶和设备,对海外投资予以保护。英国于1846年废除《谷物法》,免除农产品进口关税;1853年开放殖民地市场,解散特权贸易公司;1854年废除航海条例,实行航运自由;1859年改革关税制度,逐步取消进口关税,废除出口税;1860年取消对殖民地的贸易垄断,英法两国签订自由通商条约,条约包括航运、投资、贸易等内容,以后又有英意、英荷、英德等自由通商条约,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较之垄断贸易政策,比较容易被各国和殖民地国家接受,以往的不平等贸易增加了平等的成分,各国贸易政策逐步由对抗转向包容,自由贸易成为趋势。当代当代世界经济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经济全球化,一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很快。WTO的成员国基本上都与其它有关国家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中国和东盟成员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度高,全球经济的变动会对其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为应对经济全球化中的负面影响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而应运而生。1、与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区域内国家易于就自由贸易区达成协议并产生实效。同时,现有的自由贸易区大多富有成效,也激发了国家参加自由贸易区。2、就地区或邻近国家而言,自由贸易区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经贸合作的地缘优势。邻近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区具有人员往来与物流便利、语言文化相近、生活习惯类似等多种有利条件。因此,邻近国家和地区间具有的有利条件来扩大和加深经济合作以获得互利双赢的效果,其效果比参加多边贸易体系带来的利益要更明显一些。3、在加入多边合作机制的同时,缔结自由贸易区有利于推动各成员国内的经济结构改革,从而可以借助外力来推进国内改革。4、20世纪90年代一再发生的地区性经济危机的教训,也促使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地区经济合作的制度化。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证明,在同一地区国家之间,危机蔓延的速度往往更快,相互影响也更为强烈。因此,加强地区内经贸合作不仅有助于防范新的危机,而且也有助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

由于在世界贸易组织(WTO) 多边框架下达成协议十分困难,现在各国开始积极探索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FTA) 形式,其中以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主要代表,这些经济区都具有一定的排外色彩,对其他国家形成很大的冲击,因此从1998 年末开始,东亚国家也开始摸索建立自由贸易区。比如,韩国已经分别与智利、新加坡、冰岛和东盟签署了FTA 协定,与美国、日本等国的谈判也在进行。日本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墨西哥和菲律宾已经签署了FTA协定,与智利、韩国、东盟的谈判也已启动。但是,东亚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所签订的FTA 协定数目在世界上还是最少的。 在2002 年之前,我国经济重点主要放在加入WTO 上,近几年对建立自由贸易区开始表现出很高的热情。2003 年6 月和10 月中国大陆分别与香港和澳门地区签署的具有自由贸易区性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正式实施,可以看作我国自贸区建立正式拉开了帷幕。在此基础上,中国-东盟(ASEAN) 自由贸易区(10 + 1) 也迅速启动,2005年7月《, 中国 -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2007 年1 月《服务贸易协议》签署。2005 年11 月,中国- 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签署。2006 年11 月,中国- 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签署。另外,我国与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冰岛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的自贸区谈判也已经启动或安排。 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G20)先后在北京和布里斯班召开。使得亚太地区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中国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和推动力也得到了充分展现,亚太自贸区(FTAAP)进程在本次APEC会议上得以正式启动,APEC各成员批准了推动实现亚太自由贸易区的路线图。而已研究亚太自贸区的建立对于世界经济的影响就非常具有意义。

高铁对经济的影响毕业论文

上铁道论坛吧。有专门的高铁板块。哪儿高手多,呵呵! 中国铁道论坛:

高铁是经济社会得以发展的基础性工程,高铁可以迅速地整合与优化配置资金、技术、信息、资源、人力等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同时也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

高铁改变的不仅仅是中国人的出行方式,还大幅度的提升了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流,刺激了城市之间的联系。

在全球范围的角度看,同城化就是城市现代化,是价值化发展的趋势之一,也是区域间协调发展、经济全球化下的必然产物。

中国发展高铁,不仅仅提升了铁路部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也起到了发展经济社会的作用。

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通过了大学高等教育,似乎论文写作似乎已经不成为问题了。但是,仔细观察大学教育就会发现,就没有专门写作的课程。这就好像是性教育,

旅游专业的毕业论文提纲

导语:旅游经济是由旅游者引起的一系列经济效应,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其重要性。在写作该主题论文的时候首先应该建立一个框架,下面我整理了旅游专业的毕业论文提纲,欢迎参考借鉴!

题目:武广高铁对其湖南沿线城市旅游经济的'影响

目录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研究背景与意义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综述

研究内容与思路

研究内容

研究思路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创新之处

第2章 高速铁路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

速铁路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高速铁路的概念

高速铁路的特点

高速铁路在我国的发展

高速铁路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

缩短了旅行时间

改变了游客需求

扩展了客源市场

新增了旅游热点

加强了竞争合作

第3章 武广高铁湖南沿线城市旅游发展概况

岳阳旅游发展概况

长沙旅游发展概况

株洲旅游发展概况

衡阳旅游发展概况

郴州旅游发展概况

第4章 模型选取与数据来源

模型选取

灰色预测模型

旅游经济联系模型

数据来源

旅游经济相关指标

最短旅行时间

第5章 武广高铁对其湖南沿线城市旅游经济总量的影响

高铁沿线5城市旅游经济指标预测值与实际值对比

高铁开通前后沿线旅游经济总量年均增长率对比

高铁开通前后沿线各城市旅游经济总量年均增长率对比

第6章 武广高铁对其湖南沿线城市旅游经济联系的影响

高铁开通前后沿线城市间旅游经济联系强度分析

高铁开通前沿线城市间旅游经济联系强度分析

高铁开通后沿线城市间旅游经济联系强度分析

旅游经济联系强度变化特点分析

沿线各城市旅游经济联系总量变化

高铁开通前沿线城市间旅游经济联系总量分析

高铁开通后沿线城市间旅游经济联系总量分析

旅游经济联系总量变化特点分析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论

高铁大幅提升沿线城市旅游经济总量

旅游经济联系强度增长幅度大

各城市与其他城市旅游经济联系总量增大

建议

重点发展武广高速铁路沿线特色旅游

完善各种交通衔接及旅游综合布局

借高铁旅游的杠杆发展都市旅游

加强泛珠江三角洲区域旅游合作

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经济自贸区论文文献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企业为了寻求新的资源和发展空间,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纷纷走向国际化道路,并积极开展跨国投资。自20世纪50、60年代走向国际市场以来,日本企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产品充斥了世界各个角落,其中许多企业成了著名的跨国公司。日本企业的成功离不开其独特的经营战略。本文在对日本跨国公司经营战略进行研究之后,分析了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日本跨国公司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如何“走出去”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日本跨国公司 经营战略 “走出去”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录 III

前言 1

1 日本跨国公司发展历程及其成就 2

日本跨国公司发展历程 2

起步期——20世纪50~60年代 2

扩展期——20世纪70年代 2

成熟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2

日本跨国公司的成就 3

2 日本跨国公司经营战略分析 4

资源战略分析 4

资源确保战略 4

资源利用战略 4

资源国际结合战略 4

全球经营战略分析 5

以美国和亚洲为战略目标 5

经营资源国际化 5

海外公司当地化 5

研究开发国际化 6

市场战略分析 6

市场调研 6

市场进入的多样化 7

市场扩大化 7

设立区域统管公司 7

3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8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 8

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

缺乏跨国经营意识 9

缺乏国际竞争力 9

跨国经营的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 10

文化冲突 10

缺乏人才 10

企业品牌不足 10

4 日本跨国公司经营战略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启示 12

树立全球竞争理念 12

制定国际化战略 12

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3

加强市场调研 13

本土化经营 13

公益公关 14

重视企业人才的培养 14

创建国际化品牌 14

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日本跨国公司发展历程及成就;

第二部分对日本跨国公司经营战略进行分析,包括日本跨国公司的资源战略、全球经营战略及市场战略,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对我国企业“走出去”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通过借鉴日本成功经验对如何促进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带一路战略意义的论文范文篇3 论文摘要: 2013年9月主席访问哈萨克斯坦时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10月在访问东盟国家时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由此,“一带一路”作为中国一个新时期对外大战略浮出水面。中国为何如此重视“一带一路”的建设?究竟如何认识“一带一路”的深刻意义?要真正办好这件大事,还是需要加深对它的认识。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由中国倡议,而建设则需要得到相关国家的理解和支持,中国要能与他们取得共识,开展密切合作,共同参与建设。 论文关键词: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外开放,经济发展 2013年9月主席访问哈萨克斯坦时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10月在访问东盟国家时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由此,“一带一路”作为中国一个新时期对外大战略浮出水面。前不久,中央召开中央 财经 领导小组会议,就如何落实“一带一路”进行研究,指出,“一带一路”的提出是“时代的要求”,是“一个包容性的巨大发展平台”,“把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同沿线国家利益结合起来”。他要求,“要集中力量办好这件大事”,“要抓住关键的标志性工程,力争尽早开花结果”。这表明,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正式提上日程,要由计划见之于行动了。 中国为何如此重视“一带一路”的建设?究竟如何认识“一带一路”的深刻意义?要真正办好这件大事,还是需要加深对它的认识。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由中国倡议,而建设则需要得到相关国家的理解和支持,中国要能与他们取得共识,开展密切合作,共同参与建设。 一、“时代要求”的含义 为何说“一带一路”是时代的要求?在笔者看来,这是因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最突出的特征是和平与发展,也就是说,追求和平,实现发展是各国人民最大的诉求。 中国的快速发展引起世界的高度关注,其中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强大了要干什么,如何干。世界以往发展的历史表明,大国必争,强国必霸。尽管中国一再宣称,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但是,别的国家仍然不太相信,听其言,观其行,这也不难理解。人们担心,一旦中国采取扩张型战略,与美国争夺影响力,世界就会陷入“修昔底德陷阱”,发生大国争端,进而引发大的战争。作为不走传统大国崛起道路宣示的实践,中国主动提出与美国构建基于不对抗、开展对话与合作的新型大国关系;同时,也通过倡导和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破除人们对于中国会实施扩张性战略的疑虑。中国希望以此向世界表明,中国致力于和平发展的承诺不是空话,立志要把实现合作共赢的承诺付诸行动。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一批新兴经济体崛起,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步入起飞门槛,是这个时代的突出特征。如何维护发展大势,为发展中国家创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是时代的要求:尽管中国是世界经济大国,但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本身的发展需要出发,中国将会继续把发展放在首位:鉴于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世界贸易大国,拥有世界第一的外汇储备,需要要为世界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创建更好的发展环境。“一带一路”可以作为推动发展合作的大平台,把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中国的投入和带动,动员各方的积极性,打造新的发展空间,创建新的发展引擎。 “一带一路”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中国与相关国家一起规划项目。长期以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融资,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项目工程建设融资,非常困难。而现有国际金融机构能力有限,私人金融机构投资意愿不强,导致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发展的综合环境改善缓慢。通过“一带一路”,创建合作性融资机构和其他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破解融资瓶颈,中国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中国倡导成立金砖国家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宣布出资成立丝路基金等,目的就在于此。有人把中国这样的举动称为“新马歇尔计划”,这足不对的。当年的马歇尔计划是美周援助战后的欧洲经济重建,而如今的新融资机构建设理论是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和共享资源。有人批评中国是想通过此举破坏现有的国际机构设置,这也是误解,或者是巾伤,因为中国倡建的这些机构并不是以搞垮现有机构为目的,而是作为它们的补充和加强。 因此,“一带一路”不是一种对抗战略,而是一种合作战略,它是开放、合作的。只有以开放的思维与合作的理念来认识“一带一路”,才可以理解和认识其时代要求的含义。 二、出于大战略的设计 “一带一路”是大战略设计,具有综合的含义,既是基于中国本身的发展,也是基于地区和世界的发展。因此,不能把“一带一路”作为短期行为的项日来对待有人为“一带一路”画出了线路图,也有人为它确立了时间表,应该说这是不准确的。从落实的意义上说,它要有行动步骤、项目规划,也要有落实的时间表,但这只能作为分布的行动计划,并不是包揽全部一揽子计划。 从中国发展的大战略来考虑,“一带”,即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实现发展的地区均衡的战略,也是对外关系结构均衡的战略。中国开放发展从沿海地区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沿海地区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成为中国的经济重心,但这也导致两个大的不均衡:一是国内的东西部发展不均衡,西部发展大大落后;二是对外关系的不均衡,东重两轻。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一则为中困两部的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二则为发展与中亚、西亚等国家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平台与机遇。传统的丝绸之路,起白中国古代都城长安(今西安).经中亚国家阿富汗、伊朗、伊拉克、叙利亚等而达地中海,以罗马为终点,全长6440公里。这条路被认为是连接亚欧大陆的古代东西方文明的交汇之路,主要的特点是贸易通道。当今推动“一带”建设,并不是要简单地恢复历史上的大通道,而是要以“丝绸之路”的互利交往精神,建设新的开放与合作的经济发展带,把中国与沿线国家以发展这个主线紧密连接起来,构建经济、政治、安全、人文全面链接的新关系,构建基于共同利益的命运共同体。 “一路”,即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旨在倡导和建没新时代的海洋新秩序。两方大国崛起后所奉行的是基于控制海洋的“海权论”。中国要做海洋大国,是不是也要走海洋争霸、海洋霸权的老路呢?“一路”战略倡议就是一个最清晰的回答:中国要推动建设的是基于海上航行开放自由、海上共同安全和海洋资源共同开发的新秩序,合作发展的沿海经济带。公元前200年秦汉之际兴起的海上丝绸之路,在历史延伸中不断拓展为交通贸易的黄金路线。这条海道自中国东南沿海,穿过南中国海,进入印度洋、波斯湾,远及东非、欧洲,构成四通八达的网络,海上丝绸之路成为沟通全球文明的重要走廊。如今,“一路”战略下的内容不仅仅是打通基于开放安全的航海通道,而且还要推进发展合作,与海上相关国家共同打造沿海发展经济带,通过港口连接,港口经济、沿海经济可创建新的发展空间。 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大战略设计的支撑基础。实现互联互通,就是要构建基于基础设施、制度规章、人员交流三位一体的全方位链接,发展四通八达的基础设施网络(陆、海、空交通网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全方位、立体化、网络状的大联通”。互联互通的概念最早由东盟提出来,后来扩展到东亚合作机制、亚太合作机制,如今也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二近些年,构建白贸区是一个大趋势,白贸区的主要内容是推动市场开放,通过开放促进要素资源的流动,推动贸易、投资的发展。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的瓶颈是基础设施落后,各国间存在诸多妨碍物流、投资、服务以及人员流通的限制,互联互通网络建设不仅要发展基础设施网络,而且要消除妨碍交流的规制,制定统一的或者是互认的新规则。要克服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瓶颈障碍,需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 显然,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认识,“一带一路”的大战略设计指导思想既超越了自贸区和多边贸易体制,旨在推进综合发展环境的构建,也突破了中国以我为主的利益观,强调共同建设,共同发展。“一带一路”的合作项日不是通过谈判,而是通过协商,是新型的发展合作方式。 三、周边是首要 中国有20多个近邻国家,陆海相接,构成特殊的关系。中国一向把加强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定为国家对外关系的重点和外交的优先目标。2013年中央召开r周边外交T作座谈会,强调“无论从地理方位、自然环境还是相互关系看,周边对中国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要积极运筹外交全局,突出周边在中同发展大局和外交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提出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亲、诚、惠、容的理念。“一带一路”应运而生,标志着中国对与周边国家关系认识的重大战略性转变,新的国家战略日渐清晰,即推动基于共同发展的中国与周边国家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中国是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发展的成功是内靠改革,外靠开放。与历史上的封闭大不一样,如今的开放型经济,与世界和区域市场紧密联系,形成了具有线性特征的周边经济圈。“一带一路”将会使周边经济罔的联系更为紧密。经济是基础.紧密的经济联系创建紧密的经济利益,而紧密的利益是构建中国与周边邻国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一带一路”将会大大改变以往以贸易和资源为主的经济关系结构,以互联互通的建设为基础,逐步构建开放发展的经济区,形成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以及人文广泛交互融合的经济带。 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阶段中国主要依靠吸收外资、扩大l叶J口来加快发展。进入第二阶段后,要实现由大变强的提升转变,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尽管中国的经济面向世界市场,但是,周边地区是中国未来发展最直接和最便利的新空问。周边地区,除个别发达国家外,西北部、南部、东南部,包括南亚、东盟、中亚等国家都是发展中地区,这些地区发展愿望强烈,发展潜力巨大。通过推动“一带一路”,周边国家可以从中国的发展中得到好处,搭上中国发展的便车获得较快发展;与此同时,中国也会从周边国家的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拓展机会,从而使周边地区成为中国延伸发展的依托带。 四、需要开放的大视野 “一带一路”是一种跨区域的开放性框架,以周边地区为起点和重点,但不限于此,作为一项大战略,可以更大地延伸和拓展空间,从亚洲到欧洲再到非洲,也可以延伸到更广的区域。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带一路”是一个带有动态特征的大战略规划,是开放的。“一带一路”战略是主动性战略而非主导性战略,是以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为依托,并进一步延伸的全球性战略,是构建稳固的、相互依托、共同发展的利益和命运共同体战略。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是一个长期过程,不是一年两年就可以立见成效的。应从现在开始,从基础做起,但要着眼长远,不能太急,要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抓住重点。应有优先秩序。首先是经济,重点也是经济,并且应先从近处逐步推远。当然,光搞经济不行,还要拓展政治关系,发展安全合作,也需要注重文化建设。对于“一带一路”,不仅需要我们自己认识清楚,也要让别的国家认识清楚。因为,建设要靠大家建设,靠大家共同参与,特别是要让相关国家的人民感受到“一带一路”的建设带给他们的利益,让他们认识到参与者负有建设的责任。 五、面临的挑战 当然,要把“一带一路”的倡议变为现实,取得成效,也面临诸多挑战。 挑战之一是战略疑虑,即对中国倡议的战略意图有怀疑。一些近邻国家怀疑中国借此实施扩张,对于合作共建基础设施网络存有疑虑,不太愿意让中国参与大通道的建设,把经济问题政治化;一些非政府组织受到其他力量的鼓动,散布一些抵制中国参与的舆论;一些大国出于担心排斥自己的考虑,也对自己的伙伴国施加压力,甚至直接出面做工作,制造中国主导的舆论。比如,对于亚投行的建设,美国就公开表示反对,日本也拒绝参加,美国的盟友,如澳大利亚、韩国都不表示支持。对于公路、铁路网络的建设,印度、缅甸也都表现出质疑,对于中国发展与一些国家(如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等)的海上与港口合作,也被赋予政治甚至军事含义。 挑战之二是如何妥善解决或者化解争端。比如,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首先遇到的问题是需要妥善解决南海争端,创建搁置争议、合作建设的环境和气氛,以合作代替争斗。一则,要与争端当事国进行对话协商,增加合作的共识;二则,要加强与东盟组织的协商,在落实好南海行为宣言的基础上,尽早完成南海行为守则的谈判,签署协议,推动落实。2015年是中国一东盟海洋年,要利用好这个契机,就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制订行动计划。这一步走好了,会有助于推动更大范围海上丝绸之路项目的建设。 挑战之三是如何创建可持续的新发展方式。像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以往中国与中亚国家的经贸关系主要是在资源领域,即开发利用中亚的资源,建设通往中国的能源输送管道。要建设经济带,就要改变简单的能源关系,在中亚地区建设资源加工业、加工制造业以及服务业,使中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提升。只有中亚国家的经济得到更为全面的发展,彼此才可以从中得到更大的拓展空间。在最近召开的外事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努力寻求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通过务实合作促进合作共赢。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第一站是中亚国家,这是起点区域,起点搞好了,才可以进一步延伸。 中国上升为一个实力大国,自己的利益诉求多了,影响力也会增大,能干的事情也多了,各种议论都会有。“一带一路”既然是大战略,既然方向确定了,就要认真实施,一步一个脚印,本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理念合作;要强调共同建设、共同参与、共同发展、共享利益;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包括各种国际组织、区域组织的积极性,使“一带一路”战略变成大家的战略。 猜你喜欢: 1. 一带一路战略意义及实施措施 2. 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意义1500字 3. 关于一带一路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4. 一带一路是什么意思 5. 一带一路战略意

随便抄点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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