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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6 18:18:08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论文题目

法制史方向的:1, 中华法系基本特征分析 2,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可具体到一个朝代) 3, 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技术研究等等婚姻法的话题材会更广点

一夫一妻多妾制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古代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一、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二、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三、纳吉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五、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六、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离婚制度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两字,古代写作“昏因”,“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娶女。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合好之际,谓之婚姻”,这些都是古人对婚姻的解注。那么婚礼究竟始于何时呢?现在已很难考查。许多古籍记载,传说伏羲氏创造了嫁娶仪式。当时的中国社会还处在母系氏族社会,即历史学家们所说的传说时代。实际上,婚礼最早的含义带有祝贺性质。在氏族社会,男女之间的婚配,大都实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需要到另外一个氏族或部落去寻找配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抢婚现象经常发生。特别是在女性比较少的情况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难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枪来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为此而庆贺。有时还要设宴欢庆。这就是婚礼的原型。比如,蒙古族是中国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来就实行氏族外婚。由于居住地域辽阔,部落之间相距很远、给通婚和贸易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远嫁和抢婚现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饮酒作乐,表示庆贺。另一方面,婚礼的功能还在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会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会的认可。婚姻是男女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文化现象。其风俗是随着一个时代男女关系观念的开放程度而定的,而这观念又取决于社会的哲学,经济,国力等因素。由于历史久远、疆域广袤、民族众多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以及以儒家为主体的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古代婚姻文化蕴含丰富且特色鲜明。古代婚姻重礼轻爱。举行正式仪式的婚姻才被社会和家庭认可。所谓“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婚姻礼仪包括议婚、订婚和结婚等全部过程的礼仪程式,主要分为“成妻之礼”和“成妇之礼”。“成妻之礼”先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纳采是议婚的第一个阶段。相当于提亲,男方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方同意,男方再去女家求亲。送礼,古俗为雁,因雁为随阳鸟。求婚后,托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八字。准备合婚。也送雁。忌女比男大,特别是女比男大一岁。也忌生肖相克。问名以后,把占卜的好结果通知女方,这叫订盟也就是订婚。古礼要送雁。和定礼,作为婚事以定的信物。后世叫小聘。满族送如意、首饰、衣料。汉人送戒指。表明婚姻已成、但婚期未定。订盟后,男方将聘礼送到女家。进入成婚阶段的重要标志,叫大定、过大礼。一般在婚前两个月或百日之内。礼忌单数,名称要吉祥。结婚日子由男方决定,征女方同意,男定月、女定日。亲迎是婚礼主要礼仪。前一天下午女方送嫁妆。满族女子嫁妆丰厚,汉人只送表面上的东西。迎亲是新郎亲自去迎接新娘。迎亲用两顶轿。去时女轿要有压轿人,新郎只在门外等待。有迎轿,下轿。跨火盆,射轿。拜天地、入洞房、喝交杯酒、吃子孙饽饽、婚后三天归宁。至南宋时,理学家朱熹将“六礼”改为“三礼”,“自议婚而下,首曰纳采,问名附焉;次曰纳币,请期附焉;次曰亲迎。”“成妇之礼”即拜见公婆、拜谒祖庙。婚姻重礼,当事人无自主权,而由媒人与父母参预或做主。“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古代婚姻文化的经济性表现得十分突出。男女双方在选择配偶时大多考虑双方家庭财产多寡。婚姻在缔结过程中非常注重聘礼,聘礼越重,女子的身价筹码越高。而女子出嫁时陪送嫁妆,也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经济动机。清代赵翼谈及古代婚姻时说:“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婚姻文化还具有跨越民族、国界的政治性。汉高祖为缓和北部边境紧张局势,采取“和亲”政策,主动与匈奴联姻。清代为巩固在蒙古地区的统治,世代与蒙古族联姻,清代皇帝娶蒙古女子为后妃,与此同时,众多公主或宗室女下嫁给蒙古王公贵族。因政治目的而缔结的婚姻,注重的是政治而不是感情。在婚姻关系中,上层社会如帝王、贵族和官僚等都于正妻之外纳妾。下层社会,除少数富裕暴发户外,广大庶民百姓基本是一夫一妻制。上层社会的婚姻严格按照等级、繁杂的礼仪进行。下层社会的婚姻,虽然法律上也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婚姻中,人们并未完全遵守法律条文。此外,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婚姻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别,在婚姻礼仪和嫁娶方式上也大异其趣。这是古代婚姻文化的差异性特征。无论古代或现代,婚礼都是婚姻和仪礼相结合的产物。婚姻发展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虽然有两性的结合,但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人种的自然繁衍,纯属一种自然现象。所以,这种两性之间的结合,严格来讲不能称之为“婚姻”。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结合渐渐不仅形成一定的规范,而且逐步产生了相应的婚姻制度和某些特定的婚俗,这时的男女结合,是以得到社会的许可为特征的。再往后,有关婚姻的法律出现了,法律将男女之间构成婚姻的原则,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婚姻不仅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人类婚姻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应看到古代婚姻所包含的中国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虽然现今大部分都已无沿用,我们还是可以汲取其所包含的文化精华,并可作为对中国民俗文化的考据。

[中国古代婚俗文化].向仍旦[百年好合:图说中国古代婚姻文化].陈江[近代中国陋俗文化嬗变研究].梁景和(有专讲婚姻和家庭的部分)

关于中国婚姻史的论文题目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那同学,你这个是多长的篇幅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各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

1、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

3、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4、技术侦查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5、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6、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7、侦查权新论

8、技术侦查 措施 研究

9、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10、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11、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12、论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13、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4、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1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16、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17、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

1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19、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20、逮捕必要性问题研究

21、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2、论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3、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24、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辩关系

2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研究

26、我国监视居住制度之理性思考

27、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

28、刑事诉讼法中的“等”字研究

29、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30、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

31、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32、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被害人权利保障

33、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34、新刑事诉讼法下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35、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36、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37、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38、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39、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

40、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金融法论文题目

1、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2、 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探析

3、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 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 反思

5、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6、 智慧金融将让生活更美好——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

7、 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

8、 站在金融法角度浅谈精准扶贫

9、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

10、 探究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

11、 探析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12、 国际金融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分析

13、 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

14、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5、 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读《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有感

16、 中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以1979年以来CLSCI金融法论文为分析对象

17、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8、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及完善分析

19、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为例

20、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21、 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

22、 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

23、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24、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探讨为例

25、 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

26、 我国金融法体系构成之再认识——以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为视角

27、 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28、 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

29、 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30、 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规制——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

31、 人民币时代:中国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

32、 高职院校“金融法”翻转课堂实践探析

33、 微信支付遭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质疑 二维码存在巨大交易风险

34、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控制分析

35、 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金融法课程中的应用

36、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37、 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研究

38、 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39、 P2P借贷到普惠金融:网络贷款平台异化的金融法矫正

4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41、 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

42、 刍议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差异性及金融法审视

43、 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

44、 金融法价值目标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

45、 P2P网贷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基于金融法视角的可行路径

46、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7、 金融法视阈下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

48、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教学反思

49、 论述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5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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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与文化论文题目

那同学,你这个是多长的篇幅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中国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刚开始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直至唐朝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确认了这种封建伦常关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在此本文仅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看唐朝伦理道德思想渗入社会生活乃至婚姻关系的状况。《唐律•户婚律》对离婚有二种规定。第一,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二,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

中国汉族传统习惯,结婚时要贴红对联,戴红花,新郎新娘要披红挂彩,故称为“红事”。人死了,其子孙要披麻戴孝,一律用白布,故称为“白事”。红白喜事的操办由于民族风俗的不同而异。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移风易俗,红白喜事的操办也已大大从简。 1.婚姻习俗我国婚姻习俗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特别经过封建时代的演变与丰富,形成一整套婚俗规范。婚姻习俗直接受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由于多民族及其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婚姻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婚俗形式,有些婚俗至今都还存在一定影响。就我国民族的婚俗现状来看,我国婚姻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礼仪,即求婚、合婚、相亲、订婚(过小节)、完聘(过大节)、定婚期、迎聚、拜堂、婚宴、合卺、闹房、归宁。这些程序联系起来构成了完整的婚礼。 2.丧葬习俗人死为丧,为死者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称为葬。不以礼仪的葬叫做埋。丧葬礼简称丧礼、葬礼。丧礼的程序一般有停、奔丧、挂孝、坐夜(守灵)、入殓、吊孝、出殡。葬礼有集体葬、合葬、迁葬、蒿葬、水葬、风葬、悬棺、洞穴葬、火葬、土葬、天葬等。现代丧葬礼仪有下面一些具体礼节:成立治丧组织、发讣告、赠挽联、唱挽歌、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守灵、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等。

关于蒙古族婚姻毕业论文题目

只有好好学习才知道

蒙古族有抢婚和聘婚两种婚姻制度。抢婚是奴隶社会的一种婚姻形式。公元13世纪以前,蒙古族社会多半为抢婚制。公元13世纪以后,蒙古族进入封建社会,即普遍实行聘婚制。求亲,是青年男女在定亲之前,男方要向女方求亲,如果女方家同意,就可以定亲。聘礼,青年男女定亲后由男方家送给女方的礼品,又叫彩礼。聘礼的多少根据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牧区常以牛、马、羊等畜牧为聘礼。嫁妆,女方陪送女儿的出嫁礼物。蒙古族非常讲究陪送嫁妆,男方送多少聘礼,女方就要陪送相应数量的嫁妆。娶亲时新郎在欢乐的气氛中,穿上艳丽的蒙古长袍,腰扎彩带,头戴圆顶红缨帽,脚蹬高筒皮靴,佩带弓箭。到女方家后新郎和伴郎手捧哈达、美酒,向新娘的父母、长亲逐一敬酒,行跪拜礼。礼毕,娶亲者入席就餐。次日清晨,娶亲者起程时,新娘由父或姑父抱上彩车。新郎要骑马绕新娘乘坐的彩车三遭。然后,娶亲者和送亲者一同起程离去。拜火,蒙古族婚礼中的重要仪式。各地蒙古族尽管拜火的形式有所不同,但在婚礼上是不可缺少的内容。新娘、新郎从两堆旺火之间双双穿过。接受火的洗礼,使他们的爱情更加纯洁,坚贞不渝,生活美满幸福,白头偕老。尽管地区不同,形式各有差异,但都非常隆重热闹。 一般牧区婚俗是:当娶亲回到男方家后,新郎、新娘不下车马,先顺时针绕蒙古包三圈,然后新郎、新娘双双穿过两堆旺火,接受火神的洗尘,表示爱情的纯洁,新生活的兴旺。新郎、新娘进人蒙古包后,首先拜佛祭灶,然后拜见父母和亲友。礼毕,由梳头额吉给新娘梳头。梳洗换装后,等待婚宴的开始。婚宴通常摆设羊背子或全羊席,各种奶食品、糖果应有尽有。婚宴席上,新郎提银壶,新娘捧银碗,向长辈、亲友逐一献哈达、敬喜酒。小伙子们高举银杯,开怀畅饮;姑娘们伴随着马头琴放声歌唱。婚宴往往延续两三天,亲友陆续离去。而女方送亲者还要留人陪新娘住一至三日。有时。新娘的母亲也送亲,要住十多日。通常婚礼举行后的第三天,新娘家要来人,看望新娘和拜见新郎家的亲属。来者多为姑姑、嫂嫂等人,她们各带礼品或食品来到新郎家举行认亲仪式。新郎家设宴款待。男女双方彼此相识,相互问安敬酒,充满着热情洋溢的景象。一个男子同时和几个女子结为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现已废弃。蒙古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或封建王公贵族常以纳妾为俗。一男一女结合成夫妻的婚姻形式是蒙古族群众历来的婚俗,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抢婚或包办买卖婚姻逐渐被淘汰,男女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的新婚俗已蔚然成风。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给你资料,你自己写一篇。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蒙古族的服饰似乎很简单,无非就是一件袍子,一双靴子而已。其实,蒙古族的服饰是非常复杂而丰富多彩的。不仅各地形制有别,而且有年龄、婚否及盛装与常服之别。 蒙古族服饰主要包括首饰、袍子、腰带、靴子四个部分。 首饰大致可分为头饰、项饰、胸饰、腰饰、手饰等五大类。头饰主要有头巾、帽子、头带、头圈、辫钳、辫套、头钗、头簪、耳环、耳坠等,是蒙古族首饰中最绚丽的部分。如"顾古冠"是元代蒙古族已婚女子流行的高冠,高约1尺,顶部为四边形,上面包裹着五颜六色的绸缎,缀有各种宝石、琥珀、串珠、玉片及孔雀羽毛、野鸡尾毛等装饰物,制作精美,绚丽多姿。 妇女们平时一般多罩头巾。头巾大约丈余长,颜色多种多样。质料有布、麻、绸、绢等。姑娘们喜欢将头巾缠在头上,然后在右侧挽一个小结,把头巾的穗头垂下来。已婚妇女们则用头巾包住头顶后,缠一圈,不留穗头。在庄重的场合还要戴上绣有丹凤朝阳、二龙戏珠等花纹图案的帽子。帽顶上有红色穗子和闪光明亮的帽顶宝石。传说这种习俗始于成吉思汗时期。当初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落之后,下令每个人都要罩头巾,以表示头颅上飘有旌旗之角,希冀民族强大之精神常在。从结婚、告别姑娘生活的那天起,妇女们便要开始佩戴雍容华贵的盛装首饰了。蒙古族的盛装头饰,以鄂尔多斯地区的最为典型。这种头饰汉译为"头带",主要由"连垂"和"发套"两部分组成。不仅制作工艺精湛,而且多用数百颗珊瑚、数十条银链、珍珠串和许多银环、银片以及玛瑙、玉石等穿缀而成。装扮起来可谓珠帘垂面、琳琅满目。一付头带一般都重达三、四斤,有的可达十余斤。据说一付高档的头带,过去往往要用几群好马或数百峰好驼才能换取。 蒙古袍,在内蒙古、新疆等地牧区,男女老幼一年四季都喜欢穿长袍,俗称"蒙古袍"。春秋穿夹袍,夏季穿单袍,冬季穿皮袍、棉袍。男袍一般都比较肥大,女袍则比较紧身,以显示出女子身材的苗条和健美。其式样和颜色因地因人而略有差异。一般蒙古袍的特点是宽大袖长、高领、右衽,多数地区下端不开衩。袍子的边沿、袖口、领口多以绸缎花边?quot;盘肠"、"云卷"图案或虎、豹、水獭、貂鼠等皮毛装饰。既美观大方,又具有良好的实用功能。冬天防寒护膝,夏天防蚊虫叮咬、遮暴晒。行可当衣,卧可作被。鄂尔多斯等地的蒙古人还喜欢在袍外套穿长短不一的坎肩。 腰带是蒙古族服饰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多用棉布、绸缎制成,长三四米不等。色彩多与袍子的颜色相协调。扎腰带既能防风抗寒,骑马持缰时又能保持腰肋骨的稳定垂直,而且还是一种漂亮的装饰。男子扎腰带时,多把袍子向上提,束得很短,骑乘方便,又显得精悍潇洒。腰带上还要挂上"三不离身"的蒙古刀、火镰和烟荷包。女子则相反,扎腰带时要将袍子向下拉展,以显示出娇美的身段。鄂尔多斯等地区扎腰带还有一定的讲究和规矩,未婚女子扎腰带,并在身后留出穗头,一旦出嫁,便是"布斯贵浑"(蒙古语,意为"不扎腰带的人"),代替腰带的是紧身的坎肩,以此来区分未婚姑娘和已婚妇女。 蒙古靴子是蒙古民族服装的配套部件之一。蒙古人爱穿靴子,蒙古靴分分布靴、皮靴和毡靴三种,根据季节选用。布靴多用厚布或帆布制成,穿起来柔软、轻便。皮靴多用牛皮制成,结实耐用,防水抗寒性能好。其式样大体分靴尖上卷、半卷和平底不卷的三种,分别适宜在沙漠、干旱草原和湿润草原上行走。毡靴用羊毛模压而成。蒙古靴做工精细考究,靴帮、靴靿上多绣制或剪贴有精美的花纹图案。靴是蒙古族人民在长期的劳动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创造出来的,非常适应自然环境。骑马时能护踝壮胆,勾踏马镫;行路时能防沙防害,减少阻力,又能防寒防蛇。 蒙古礼帽一般用精致呢料制作,是一种椭圆形的、四周有一圈宽边檐的帽子,多为黑色、棕色或灰色。帽筒前高后低,帽顶中央稍凹陷,帽筒与帽檐相接处,缀以花纹镶边。穿蒙古袍或西服,佩带礼帽,显得文雅美观。 蒙古坎肩是蒙古民族服装的配套服饰之一,是蒙古长袍的一种外套。蒙古坎肩始于元代。蒙古妇女穿坎肩,一般不扎腰带。坎肩无领无袖,前面无衽,后身较长,正胸横列两排纽扣或缀以带子,四周镶边,对襟上绣花。 蒙古包是蒙古族牧民居住的一种房子。建造和搬迁都很方便,适于牧业生产和游牧生活。蒙古包古代称作穹庐、"毡包"或"毡帐"。据《黑鞑事略》记载:"穹隆有二样:燕京之制,用柳木为骨,正如南方罘罳,可以卷舒,面前开门,上如伞骨,顶开一窍,谓之天窗,皆以毡为衣,马上可载。草地之制,以柳木组定成硬圈,径用毡挞定,不可卷舒,车上载行。蒙古包呈圆形,有大有小,但其基本构造都是一样的,由网状编壁"哈那"、条木楞子"乌尼"、圆形天窗和门等构成,外面蒙上毡子,再用鬃毛绳子勒紧即可。蒙古包规格的大小,是由每顶包所用编壁(一般高一米五六,长2米多)的数量来决定的,如4扇、6扇、8扇、10扇、12扇、18扇、24扇等等。普通牧民一般多住6至8扇编壁的。蒙古包的架设很简单,一般是先选好地形,铺好地盘,然后竖立包门、支架编壁、系内围带、支撑木圆顶、安插椽子、铺盖内层毡、围编壁毡、蒙包顶衬毡、覆盖包顶套毡、系外围腰带、挂天窗帘、围编壁底部围毡,最后用毛绳勒紧系牢即可。 蒙古包的门一般朝向东南方向。包内中央为炊饮和取暖用的炉灶,烟筒从天窗伸出。炉灶的周围铺牛皮、毛毡或地毯。正面和西侧为长辈的起居处,东面为晚辈的起居处。周围摆设的家具主要有木质的碗柜、板柜、板箱、方桌等,其特点是小、低,占地少,搬挪方便,不易损坏。蒙古包看起来外形很小,但包内使用面积却很大。而且室内空气流通(除天窗外,编壁墙底部还有一层围毡,夏天可掀开通风,冬天放下保暖),采光条件好,冬暖夏凉,不怕风吹雨打。 蒙古包的最大优点就是拆装容易,搬迁简便。搭建时将哈那拉开便成圆形的围墙,折卸时将哈那折叠合回体积便缩小,又能当牛、马车的车板。一顶蒙古包只需要两峰骆驼或一辆勒勒车就可以运走,两三个小时就能搭盖起来,非常适合于经常移场放牧的游牧民居住和使用。 现在游牧生活逐渐被定居所代替,草原上富裕起来的牧民建起砖瓦房,蒙古包越来越少了。 勒勒车,古称"辘轳车"、"罗罗车"、"牛牛车"等,是蒙古族牧民使用的传统交通工具。一般多以桦木或榆木加工制成。不用铁件,结构简单,易于制造和修理。整个车一般分下脚和上脚两部分。下脚由车轮、车辐、车轴组成。车轮的制造一般是先用硬木削刻12付车辋,将12付车辋连结固定在一起便形成圆形车轮,支撑车轮的车辐条一般有36根左右。上脚由两根车辕和10条车撑构成。车辕长约4米左右,中间用10条车撑固定即可。一辆勒勒自重约一百斤左右,其特点是车轮大、车身小,载重可达数百斤乃至千斤。适于草地、雪地、沼泽和沙漠地搬迁和拉东西。牛拉勒勒车排成长长的队缓缓远行,显示了牧区特有风情。 勒勒车轻便宜驾,适宜在草原、雪地、沼泽、沙滩上行走,可用来拉米、牛奶,搬运蒙古包和柴草等货物。行驶时可一辆辆排成长长的车队,首尾相连,如草原列车般行进在广袤的草原上,一个妇女或儿童即可驾驶七八辆至数十辆,承担全部家当的运输任务。 蒙古轿车是在勒勒车的基础上制作而成,是专门供乘坐人员的车。其特点是在勒勒车体上用柳木条弯曲成半圆形的车棚。棚周围包以羊毛毡,形成篷帐,用以遮阳光、挡雨、防雪、御寒。这种轿车主要用于外出探亲访友、接送亲人以及婚姻嫁娶等。现在富裕起来的牧民们已购买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勒勒车、蒙古轿车的使用逐渐成为历史。 蒙古包、勒勒车和配有精美马鞍的骏马是蒙古民族最重要的传统住行工具。蒙古包建造和搬迁都很方便。勒勒车多以桦木或榆木加工制成,车轮大、车身小,适于草地、雪地、沼泽和沙漠运输。过去,牛拉勒勒车排成长长的队伍缓缓远行,显示蒙古草原特有的风情。现在,许多牧民都已经定居,住着宽大的砖瓦房,购有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婚俗 蒙古族有抢婚和聘婚两种婚姻制度。抢婚是奴隶社会的一种婚姻形式。公元13世纪以前,蒙古族社会多半为抢婚制。 公元13世纪以后,蒙古族进入封建社会,即普遍实行聘婚制。求亲,是青年男女在定亲之前,男方要向女方求亲,如果女方家同意,就可以定亲。 聘礼,青年男女定亲后由男方家送给女方的礼品,又叫彩礼。聘礼的多少根据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牧区常以牛、马、羊等畜牧为聘礼。嫁妆,女方陪送女儿的出嫁礼物。蒙古族非常讲究陪送嫁妆,男方送多少聘礼,女方就要陪送相应数量的嫁妆。 娶亲时新郎在欢乐的气氛中,穿上艳丽的蒙古长袍,腰扎彩带,头戴圆顶红缨帽,脚蹬高筒皮靴,佩带弓箭。到女方家后新郎和伴郎手捧哈达、美酒,向新娘的父母、长亲逐一敬酒,行跪拜礼。礼毕,娶亲者入席就餐。次日清晨,娶亲者起程时,新娘由父或姑父抱上彩车。新郎要骑马绕新娘乘坐的彩车三遭。然后,娶亲者和送亲者一同起程离去。 拜火,蒙古族婚礼中的重要仪式。各地蒙古族尽管拜火的形式有所不同,但在婚礼上是不可缺少的内容。新娘、新郎从两堆旺火之间双双穿过,接受火的洗礼,使他们的爱情更加纯洁,坚贞不渝,生活美满幸福,白头偕老。尽管地区不同,形式各有差异,但都非常隆重热闹。一般牧区婚俗是:当娶亲回到男方家后,新郎、新娘不下车马,先顺时针绕蒙古包三圈,然后新郎、新娘双双穿过两堆旺火,接受火神的洗尘,表示爱情的纯洁,新生活的兴旺。新郎、新娘进入蒙古包后,首先拜佛祭灶,然后拜见父母和亲友。礼毕,由梳头额吉给新娘梳头。梳洗换装后,等待婚宴的开始。婚宴通常摆设羊背子或全羊席,各种奶食品、糖果应有尽有。婚宴席上,新郎提银壶,新娘捧银碗,向长辈、亲友逐一献哈达、敬喜酒。小伙子们高举银杯,开怀畅饮;姑娘们伴随着马头琴放声歌唱。婚宴往往延续两三天,亲友陆续离去。而女方送亲者还要留人陪新娘住一至三日。有时,新娘的母亲也送亲,要住十多日。通常婚礼举行后的第三天,新娘家要来人,看望新娘和拜见新郎家的亲属。来者多为姑姑、嫂嫂等人,她们各带礼品或食品来到新郎家举行认亲仪式。新郎家设宴款待,男女双方彼此相识,相互问安敬酒,充满着热情洋溢的景象。 一个男子同时和几个女子结为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现已废弃。蒙古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或封建王公贵族常以纳妾为俗。一男一女结合成夫妻的婚姻形式是蒙古族群众历来的婚俗,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抢婚或包办买卖婚姻逐渐被淘汰,男女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的新婚俗已蔚然成风。 丧葬 天葬是牧区盛行的一种葬式,又称野葬或弃葬。人死后,脱掉死者的旧服装,换上新衣或用白布缠裹全身,将尸体放在勒勒车上,赶车急行,尸体掉在哪里,那里就是吉祥的葬地。天葬后,死者的子孙一般49天内不剃发,不饮酒娱乐,路遇行人不寒暄,以示哀悼。 火葬是喇嘛教传入蒙古族地区后出现的一种葬式。为王公贵族、大喇嘛、官吏等人死后所采用。普通人死后,多数不实行火葬,只有患传染病或产妇死后,才进行火葬。火葬次日,由死者家属拣拾骨灰,有的把骨灰撒于山川、江河,有的装入坛罐中埋葬,以示永远悼念。 土葬是农区蒙古族普遍实行的一种葬式。内蒙古西部农业区蒙古族的土葬,与汉族大同小异。人死后(或临终前),家人给死者更换新衣,将尸体放在木板上,用哈达罩其面,等待入殓。入殓时,尸体不能见太阳,一般在黄昏时刻,将尸体从窗户抬出去入棺。停放在院内,一般三至七天内出殡,东部地区蒙古族一般都当天出殡。出殡时死者的长子扛棺材大头,其余子孙抬小头,有的拉在灵车上,有的一直抬到墓地。到达坟地后,用吊绳把棺材放入墓穴。埋葬时,死者的子孙和近亲,围绕墓穴正反各转三圈,并用手抓土向墓穴撒去,然后大家一起铲土埋棺。老年人去世,一般全村的小伙子都来哀悼和参加葬礼。 待客 热情好客,待人诚恳,是蒙古族人民的传统美德。一见客人边握手、边问好:"塔赛奴!"(您好)。客人进入蒙古包后,家庭主妇便向客人双手敬献喷香的奶茶。同时摆上黄油、奶皮子、奶豆腐、奶酪、炒米等食品,供客人食用。客人要住宿,晚饭就是手把肉、美酒、面条或蒙古包子等。客人告别时,全家出蒙古包欢送,祝客人一路平安,欢迎再次光临。现在的农区一般同汉族一样,炒各种菜加美酒招待客人。 献哈达是蒙古族人民的一种传统礼节。哈达是一种礼仪用品。拜佛、祭祀、婚丧、拜年以及对长辈和贵宾表示尊敬等都需要使用哈达。哈达以丝绸为料,一般为白色、浅蓝色和黄色。长度通常为五尺左右,宽度不等。有的绣有"云林"、"八宝"等民间花纹图案。对长辈献哈达时,献者略弯腰向前倾,双手捧过头,哈达对折起来,折缝向着长者;对平辈,双手平举递给对方;对小辈,一般将哈达搭在脖子上。 敬鼻烟壶是蒙古族牧民的一种日常见面礼。鼻烟壶用玉石、象牙、水晶、玛瑙、翡翠、琥珀和陶瓷等制成。晚辈同长辈相见时,晚辈曲身鞠躬,双手捧着鼻烟壶,敬献长辈,长辈用左手接受,闻后归还。同辈相见时用右手相互交换鼻烟壶,双方闻后归还。 禁忌礼节 火忌,蒙古族崇拜火,认为火神或灶神是驱妖辟邪的圣洁物,所以人们进入蒙古包后,禁忌在火炉上烤脚,更不许在火炉旁烤湿靴子和鞋子,不得跨越炉灶或脚蹬炉灶,不得在炉灶上磕烟袋、摔东西、扔脏物。不能用刀子挑火、将刀子插入火中,或用刀子从锅中取肉。 忌蹬门槛,是蒙古族禁忌之一。到牧民家做客,出入蒙古包时,绝不许踩蹬门槛。农区、半农半牧区的蒙古族也有此禁忌。在古代,如果有人误踏蒙古可汗宫帐的门槛,即被处死。这种禁忌习俗,一直延续至今。 水忌,也是蒙古族禁忌之一。蒙古人认为水是纯洁的神灵。忌讳在河流中洗脏衣服或向河流中扔脏物。这由于草原干旱缺水,牧民逐水草放牧,无水则无法生存。所以牧民习惯节约用水,注意保持水的清洁,并视水为生命之源。 忌摸头、忌别人打狗、忌产妇住处外人进入探访。病忌,牧民家里有重病或病危的人时,一般在蒙古包左侧挂一根绳子,并将绳子的一端埋在东侧,说明家里有重患者,不待客。 白节,蒙古语称查干萨日(白月、正月),意为新年、春节。古代蒙古人以白色为纯洁、吉祥之色,故称春节为白节。白节在正月初一。过白节是从古代沿袭下来的习俗。元世祖忽必烈在位时,就非常重视过白节。腊月三十晚上,全家即穿上节日盛装,欢聚一堂,拜贺新年,彻夜不眠。通常全家老少先烧香拜佛,然后晚辈向长辈献哈达或磕头、敬酒、礼拜。初一清晨,家族亲友开始互相拜年,到正月十五或月底才结束。 祭火,是蒙古族最古老的祭祀活动之一。也就是祭火神、祭灶神。普通农牧民的祭火一般都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贵族和台吉则在腊月二十四。有个别的地方秋季祭火,在婚礼上还要祭火。 祭敖包,敖包是蒙古语,意为堆子或鼓包。祭敖包是蒙古民族盛大的祭祀活动之一。敖包通常设在高山或丘陵上,用石头堆成的一座圆锥形的实心塔,顶端插着一根长杆,杆头上系着牲畜毛角和经文布条,四方放着烧柏香的垫石;在敖包旁边还插满树枝,供有整羊、马奶酒、黄油和奶酪等。祭祀时,在古代,由萨满教巫师击鼓念咒,膜拜祈祷;在近代,由喇嘛焚香点火,颂词念经。牧民们都围绕着敖包,从左向右转三圈,求神降福。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牧民观念的更新,今天的祭敖包,在内容、形式方面都有了变化。 蒙古族还有祭尚西(神树的意思)的习俗。通常是在一棵孤独的神树下,用五颜六色的花布条把树枝装饰得特别艳丽,一位扮装的尚西老人盘膝坐在神树下,男女老少汇聚在周围拜祭尚西,并推选几名主祭人手捧哈达、美酒、奶食品,向尚西老人敬献。仪式结束,便进行蒙古族人民喜闻乐见的传统文体活动。 祭成吉思汗陵,这是蒙古民族最隆重、最庄严的祭祀活动,简称祭成陵。成吉思汗是蒙古民族崇敬的民族英雄,他在13世纪初统一了蒙古各部,建立了蒙古汗国,横跨欧亚两洲,震撼世界,成为"一代天骄"。蒙古民族祭祀成吉思汗的习俗,最早始于窝阔台时代,到忽必烈时代正式颁发圣旨,规定祭成吉思汗的各种祭礼,并使之日臻完善。现今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成陵的成吉思汗祭典,就是沿袭古代传说的祭礼。祭礼一般分为日祭、月祭和季祭,都有固定的日期。祭品齐全,皆供整羊、圣酒和各种奶食品,并举行隆重的祭奠仪式。每年阴历三月二十一日为春祭,祭祀规模最大、最隆重,各盟旗派代表或个人前往伊金霍洛旗的成陵奉祭。 祭苏鲁定,苏鲁定是成吉思汗的军旗或军徽,蒙古民族最珍重的古代文物之一,珍藏于鄂尔多斯高原的成吉思汗陵园内。苏鲁定是成吉思汗远征时所向披靡的旗徽,又是太平无事时的吉祥物。蒙古族在每年阴历三月十七日,都隆重举行祭苏鲁定的仪式。祭祀时,祭桌上摆放了整羊,还有马奶酒、奶食品等供品。参加祭祀的蒙古族群众络绎不绝,各自带着祭品,虔诚地叩拜苏鲁定,借以表达对成吉思汗的敬仰,缅怀成吉思汗的丰功伟绩。

关于婚姻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题目有: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论婚姻的成立《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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