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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货物运输特征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11:42:41

重庆工程货物运输特征研究论文

探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应对论文

前 言

铁路危险货物的种类比较多,最常见的包括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货物。随着铁路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然后为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给予解决, 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1 铁路危险货物概述

什么是铁路危险货物

所谓的铁路危险货物,是指的具有爆炸、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对于其进行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处置的过程中,十分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是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的规定,具有以上特征的货物都是属于铁路危险货物。 而根据《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共计九大类,第一类是爆炸品,第二类是气体,第三类是易燃液体,第四类是易燃的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是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是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是放射性物质,第八类是腐蚀性物质,第九类是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意义

虽然这些危险货物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但是同时它们也是工业生产原料和其它科学研究所需要的必需品, 又或者是一些危险品不适宜于在某些地方进行处理而需要将其运输到其它的地方来进行处理, 所以这一过程就需要对于这些货物进行运输。 而之所以要选择铁路这种运输方式,是因为铁路运输的管理相比于公路运输更为严格, 在对于这些危险货物进行运输之前,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检查,而相比于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而言, 铁路运输的危害性又相对较小, 即使出现事故,也不会造成如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一样的恶劣后果,所以说通过铁路的方式来对于这些货物进行运输是最为合适的。

铁路危险货物具有的特性

爆炸危险性

爆炸属于一种迅速化学和物理变化过程。 在进行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危险货物发生爆炸,将会引发比较严重的铁路事故,给周围地区的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近些年来,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 由于火灾爆炸引发的人员伤亡数量非常之大, 而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毒害危险性

在所有铁路危险货物中, 毒害品排名第六, 主要包括砷类、异氰酯类、氰化物,其具有非常大的毒性,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因此这类货物被国家列为重点监管物品。 同时,一些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也具有一定的毒害副特性,同样需要给予特殊的对待。

燃烧危险性

通常情况下,危险货物的燃烧需要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 3 个要素。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如果未能给予有效的控制,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 几乎所有的货物都具有燃烧危险性,所以在进行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放射危险性

研究发现, 过量的'射线照射会对人体的器官造成比较严重的损伤,诱发呕吐、出血甚至死亡现象。 除了急性大剂量照射外,其余的放射性致伤通常存在一个“潜伏期”,不可能立即表现出来,甚至一些放射性伤害会在下一代表现出来。 由于经常办理放射性货物的车站, 未按照规范和标准对放射性货物进行装卸,工作过程中未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装卸、码放不当等都会引发对身体的放射性伤害。

腐蚀危险性

所谓“腐蚀”通常是指在化学(或生物化学)的作用下,使与之相接触的物体逐渐发生损坏的现象,如硫酸、氢氧化钠、硝酸等。 该类物品能够和大多数的物品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反应,一旦与人体、纤维和金属物质发生接触,就会引发比较严重的伤害。 同时发烟硝酸、发烟硫酸、氟硅酸、氢氟酸或素溴等腐蚀性物品还会释放出有刺激性的气体,从而对人体的粘膜、眼睛造成严重的损害,吸入人体后还会对身体脏器造成损害。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危险物品仓库设施仍有待改进

虽然目前我国加大对了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和整治力度,并且已经逐渐关闭了大量的危险货物站内办理站,加大对危险物品仓库的投资改造, 但是这些危险物品仓库设施还无法更好的满足需求,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例如,杭州北站月台地面和仓库均出现了一定幅度的破损和下沉现象,导致危险性固体废弃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

调查发现, 目前杭州铁路分局共有 57 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并且有 52 条为货主专用线,还在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这样一来将会导致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 增加了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安全隐患,极易出现管理盲区。 由于最近几年开始拒绝危罐车站内装卸作业,不断压缩办理站,因此导致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如果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强行压缩,将会对专用线单位设备造成较大的损失,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

技术设施有待改善

( 1 )仓库。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仓库是车站的重要设备,是储存和发送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危险货物专用仓库。 此时就需要对危险货物的特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好仓库的防潮、防热、防雨、防火、防爆等工作。 但是我国大部分的铁路危险货物仓库都是 20 世纪 60~70 年代建成的砖木结构仓库,这些仓库在防火、防腐蚀、通风、静电导除、建筑材料等方面都无法更好的满足现代需求,急需对其进行改善。

( 2 )安全检查设备。 其主要用于危险货物放射性物质监测和泄漏检测等方面。 一旦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时,则要求施救人员根据相关设备的检测结果, 来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放射性浓度和危险气体类型,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给予解决。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危险货物办理站所具有的安全检查设备比较落后,使用效率较低,基本上是凭借经验判断来制定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措施。

( 3 )人身安全防护设施。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人身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毒面具、防护服,及洗衣房、淋浴房、更衣室、职工保健站等。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办理站所使用的卫生设施、安全防护用品与铁路《危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给予进一步的改进。

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 专业性比较高的工作, 但是我国大部分的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并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 并且危险货物人员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在岗时间短、缺乏专业知识、员工流动性大、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等,这些都会对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埋下较大的安全隐患。

3 确保铁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应对策略

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在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物品会对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需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首先,严格托运人资质审查工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严禁办理托运,从源头上杜绝危险货物进入铁路运输系统;其次,严格检查危险货物包装。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的危险货物严禁受理和承运;最后,抓好液化气罐车运输工作。 严禁超量运输,对装运液化气的罐车要求具备“液化气罐车准运证”和“液化气罐车许可证”,并且要求充装单位凭借过磅单才能进行托运。 例如在1998 年 7 月 13 日,由湖北武昌开往云南昆明方向的 1913 次货运列车在经过镇远站向西行驶时, 在其进入朝阳坝二号隧道之后发生了爆炸,因为在其 57 节车厢中,列车机后的 13 至25 位编组了 13 节液化气罐,正是这些液化气罐发生了爆炸,造成了列车脱轨、铁路中断和严重的火灾。 这一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对于安全措施加以落实。 所以说要对于危险货物进行运输, 必须要保证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严控自身行为,落实包装检查

① 承运车站要定期到相关企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规范和标准的宣传与教育, 严禁选择不合格的材料来对货物进行包装; ② 承运人受理危险品的过程中,要对包装材质、包装方式、规格尺寸等进行详细的检查, 符合要求之后才能对其办理托运; ③ 危险货物承运站除了对包装进行严格检查之外,还需要严控自身行为,明确规范使用车辆,并保证货物堆码等装卸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行。

实行危险货物集中化运输

对于存在违反营业办理限制的车站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果系发站误办到达, 需要立即通知发站联系托运人前来处理,并且在严密的监护下,把车辆调往就近专用线进行卸车,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完全由责任单位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联营点、代办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货运人员对夹带危险品、匿报托运可能诱发的火灾危害、行车事故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危险品辨识本领和查危警觉, 提高托运人的法律意识。 目前,虽然我国的查危设备存在严重的短缺现象,但是要尽可能提高检查人员的“零意外”意识,对送交的零担货物要适当的增加开箱开包抽查次数,如果发现夹带危险品、匿报托运的现象要给予及时的停业整顿, 同时对路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① 定期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培训时细化考核标准,明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取得相关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② 对托运人填报的货物品名、标志和包装等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匿报、谎报现象。 对于性质可疑或不明物质的托运,要求托运人按照要求提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说明书; ③ 装卸作业人员在进行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铁路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则》,以确保货物和人身的安全。

4 结束语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铁路网建设不断推进,并且在我国的运输总量中铁路运输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属于一项业务性质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引发不必要的危害, 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和标准, 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实行危险货物集中化运输,不断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性。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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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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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研究现状论文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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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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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应对论文

前 言

铁路危险货物的种类比较多,最常见的包括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货物。随着铁路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然后为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给予解决, 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1 铁路危险货物概述

什么是铁路危险货物

所谓的铁路危险货物,是指的具有爆炸、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对于其进行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处置的过程中,十分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是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的规定,具有以上特征的货物都是属于铁路危险货物。 而根据《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共计九大类,第一类是爆炸品,第二类是气体,第三类是易燃液体,第四类是易燃的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是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是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是放射性物质,第八类是腐蚀性物质,第九类是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意义

虽然这些危险货物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但是同时它们也是工业生产原料和其它科学研究所需要的必需品, 又或者是一些危险品不适宜于在某些地方进行处理而需要将其运输到其它的地方来进行处理, 所以这一过程就需要对于这些货物进行运输。 而之所以要选择铁路这种运输方式,是因为铁路运输的管理相比于公路运输更为严格, 在对于这些危险货物进行运输之前,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检查,而相比于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而言, 铁路运输的危害性又相对较小, 即使出现事故,也不会造成如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一样的恶劣后果,所以说通过铁路的方式来对于这些货物进行运输是最为合适的。

铁路危险货物具有的特性

爆炸危险性

爆炸属于一种迅速化学和物理变化过程。 在进行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危险货物发生爆炸,将会引发比较严重的铁路事故,给周围地区的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近些年来,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 由于火灾爆炸引发的人员伤亡数量非常之大, 而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毒害危险性

在所有铁路危险货物中, 毒害品排名第六, 主要包括砷类、异氰酯类、氰化物,其具有非常大的毒性,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因此这类货物被国家列为重点监管物品。 同时,一些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也具有一定的毒害副特性,同样需要给予特殊的对待。

燃烧危险性

通常情况下,危险货物的燃烧需要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 3 个要素。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如果未能给予有效的控制,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 几乎所有的货物都具有燃烧危险性,所以在进行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放射危险性

研究发现, 过量的'射线照射会对人体的器官造成比较严重的损伤,诱发呕吐、出血甚至死亡现象。 除了急性大剂量照射外,其余的放射性致伤通常存在一个“潜伏期”,不可能立即表现出来,甚至一些放射性伤害会在下一代表现出来。 由于经常办理放射性货物的车站, 未按照规范和标准对放射性货物进行装卸,工作过程中未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装卸、码放不当等都会引发对身体的放射性伤害。

腐蚀危险性

所谓“腐蚀”通常是指在化学(或生物化学)的作用下,使与之相接触的物体逐渐发生损坏的现象,如硫酸、氢氧化钠、硝酸等。 该类物品能够和大多数的物品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反应,一旦与人体、纤维和金属物质发生接触,就会引发比较严重的伤害。 同时发烟硝酸、发烟硫酸、氟硅酸、氢氟酸或素溴等腐蚀性物品还会释放出有刺激性的气体,从而对人体的粘膜、眼睛造成严重的损害,吸入人体后还会对身体脏器造成损害。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危险物品仓库设施仍有待改进

虽然目前我国加大对了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和整治力度,并且已经逐渐关闭了大量的危险货物站内办理站,加大对危险物品仓库的投资改造, 但是这些危险物品仓库设施还无法更好的满足需求,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例如,杭州北站月台地面和仓库均出现了一定幅度的破损和下沉现象,导致危险性固体废弃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

调查发现, 目前杭州铁路分局共有 57 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并且有 52 条为货主专用线,还在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这样一来将会导致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 增加了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安全隐患,极易出现管理盲区。 由于最近几年开始拒绝危罐车站内装卸作业,不断压缩办理站,因此导致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如果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强行压缩,将会对专用线单位设备造成较大的损失,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

技术设施有待改善

( 1 )仓库。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仓库是车站的重要设备,是储存和发送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危险货物专用仓库。 此时就需要对危险货物的特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好仓库的防潮、防热、防雨、防火、防爆等工作。 但是我国大部分的铁路危险货物仓库都是 20 世纪 60~70 年代建成的砖木结构仓库,这些仓库在防火、防腐蚀、通风、静电导除、建筑材料等方面都无法更好的满足现代需求,急需对其进行改善。

( 2 )安全检查设备。 其主要用于危险货物放射性物质监测和泄漏检测等方面。 一旦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时,则要求施救人员根据相关设备的检测结果, 来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放射性浓度和危险气体类型,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给予解决。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危险货物办理站所具有的安全检查设备比较落后,使用效率较低,基本上是凭借经验判断来制定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措施。

( 3 )人身安全防护设施。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人身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毒面具、防护服,及洗衣房、淋浴房、更衣室、职工保健站等。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办理站所使用的卫生设施、安全防护用品与铁路《危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给予进一步的改进。

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 专业性比较高的工作, 但是我国大部分的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并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 并且危险货物人员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在岗时间短、缺乏专业知识、员工流动性大、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等,这些都会对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埋下较大的安全隐患。

3 确保铁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应对策略

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在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物品会对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需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首先,严格托运人资质审查工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严禁办理托运,从源头上杜绝危险货物进入铁路运输系统;其次,严格检查危险货物包装。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的危险货物严禁受理和承运;最后,抓好液化气罐车运输工作。 严禁超量运输,对装运液化气的罐车要求具备“液化气罐车准运证”和“液化气罐车许可证”,并且要求充装单位凭借过磅单才能进行托运。 例如在1998 年 7 月 13 日,由湖北武昌开往云南昆明方向的 1913 次货运列车在经过镇远站向西行驶时, 在其进入朝阳坝二号隧道之后发生了爆炸,因为在其 57 节车厢中,列车机后的 13 至25 位编组了 13 节液化气罐,正是这些液化气罐发生了爆炸,造成了列车脱轨、铁路中断和严重的火灾。 这一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对于安全措施加以落实。 所以说要对于危险货物进行运输, 必须要保证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严控自身行为,落实包装检查

① 承运车站要定期到相关企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规范和标准的宣传与教育, 严禁选择不合格的材料来对货物进行包装; ② 承运人受理危险品的过程中,要对包装材质、包装方式、规格尺寸等进行详细的检查, 符合要求之后才能对其办理托运; ③ 危险货物承运站除了对包装进行严格检查之外,还需要严控自身行为,明确规范使用车辆,并保证货物堆码等装卸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行。

实行危险货物集中化运输

对于存在违反营业办理限制的车站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果系发站误办到达, 需要立即通知发站联系托运人前来处理,并且在严密的监护下,把车辆调往就近专用线进行卸车,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完全由责任单位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联营点、代办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货运人员对夹带危险品、匿报托运可能诱发的火灾危害、行车事故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危险品辨识本领和查危警觉, 提高托运人的法律意识。 目前,虽然我国的查危设备存在严重的短缺现象,但是要尽可能提高检查人员的“零意外”意识,对送交的零担货物要适当的增加开箱开包抽查次数,如果发现夹带危险品、匿报托运的现象要给予及时的停业整顿, 同时对路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① 定期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培训时细化考核标准,明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取得相关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② 对托运人填报的货物品名、标志和包装等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匿报、谎报现象。 对于性质可疑或不明物质的托运,要求托运人按照要求提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说明书; ③ 装卸作业人员在进行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铁路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则》,以确保货物和人身的安全。

4 结束语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铁路网建设不断推进,并且在我国的运输总量中铁路运输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属于一项业务性质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引发不必要的危害, 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和标准, 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实行危险货物集中化运输,不断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性。

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不仅会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极大的潜在威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论文,供大家参考。

《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处置要点 》

在化学工业中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之形成了大量的流动危险源,一旦发生泄漏灾害事故后,往往会造成爆炸燃烧、人员中毒、污染周边环境等后果发生。国内外统计表明,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占危险化学品事故总数的30%-40%。考虑到我国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我国发生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概率更大,导致的后果更为严重[1]。

1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分类

目前国内流动的槽车数量很多,将槽车正确的分类有助于事故处置预案归类,简化培训;有助于事故处置人员熟悉事故车辆,认清事故情况,从而合理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本文中将车辆分为五类,分别是常压罐车、液化气体罐车、冷冻液化气体罐车、管束式压缩气体罐车、罐式集装箱车。

常压罐车

常压罐车一般用来运输在常温常压下是液体的化工产品,如汽油、柴油、二甲苯、盐酸、液碱等,根据运输介质的理化性质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罐体材质,如碳钢、不锈钢、碳钢衬塑、铝合金等。

液化气体罐车

液化气体罐车一般指罐体的设计压力为,设计温度为50℃的装载运输液石油气、丙烯、丁二烯、液氨、液氯等介质的液化气体运输车,主要有半拖挂式汽车罐车和固定式汽车罐车两种型式。

冷冻液化气体罐车

冷冻液化气体罐车是将介质加压制冷而进行运输,常见的冷冻液化气体罐车有液化天然气(LNG)、液氧、液氮、液氩等。

管束式压缩气体罐车

管束式压缩气体罐车为集束罐体组成,分为8管、9管、10管等,设计压力可至20MPa,目前常见的运输气体介质是压缩天然气(CNG),压缩氢气。

罐式集装箱车

罐式集装箱车由箱体框架和罐体组成,罐体有常压的,也有带压的,类似液化气体罐。该类型的罐车有多种种类,如梁式罐箱、框架式罐箱等。

2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安全附件

槽车由车辆底盘和罐体部分组成,在罐体上一般设有安全阀、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液相管和气相管及阀门、紧急切断装置等主要部件及导静电接地装置等组成,其中安全阀和紧急切断装置是主要的安全附件。

安全阀

安全阀是设置在罐车罐体上最重要的安全附件。其作用是当罐体内介质超压时,安全阀能自动起跳,使液化气体迅速汽化逸出,罐体内压力下降:当降至安全压力以下,便自动回座关闭,以此来排除罐体的异常超压带来的危险,从而使罐车运行安全可靠。

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安装在罐车罐体与液相管、气相管接口处,以便在管道发生大量泄漏时进行紧急止漏。当罐车的装卸球阀发生故障,泄漏已无法控制时,可用紧急切断阀关闭止漏。装卸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火灾或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已无法靠近阀门箱去关闭装卸阀门时,可以通过远控 操作系统 关闭紧急切断阀,制止继续泄漏。

3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应急救援要点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应急救援的处置步骤一般有划定警戒区域、个人防护、冷却降温、稀释抑爆、倒罐输转、引流控烧等,本文就其中要点展开说明。

划定警戒区域

到达事故现场后,不要盲目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应停在事故现场上风方向。现场指挥员,应首先向知情人了解槽车所运输的介质理化性质、储量、泄漏部位等情况。同时,派出侦察小组,利用侦检器材查明泄漏部位、泄漏物质、扩散范围等。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划定警戒区域,即重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设置警戒标志,封锁事故路段交通,疏散现场车辆,并进行不间断地动态监测,并根据泄漏险情和风力风向,随时扩大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和进入现场。警戒区内禁绝一切火种,使用防爆通信工具,不准使用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积极组织警戒区域内人员向逆风向疏散,除留应急处置所必须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迅速撤离,以防人员中毒及突然爆炸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个人防护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展开侦检,根据危化品浓度确定危险区域,进入现场处置人员要根据划定的危险区域,确定相应的防护等级,并根据防护等级按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防护等级及防护标准如下[4]:a.重危区,采取一级防护,着内置式重型防化服,防静电内衣,戴防静电手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b.轻危区,采取二级防护,着封闭式防化服,防静电内衣,戴防静电手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c.安全区,采取三级防护,着战斗服,戴口罩。

(1)冷却降温当罐车罐体受损、泄漏或着火时,利用雾状水对罐体冷却降温,以达到降低罐体内压、防止罐体破裂目的的一种处置 措施 。在冷却降温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冷却要均匀,不要留下空白,防止罐体因局部温度过高而发生破裂;二是对于满液位状态倾翻的罐车,不能对安全阀射水,防止水流结冰冻结安全阀引起罐内压力聚升。

(2)稀释抑爆当罐车发生泄漏时利用雾状水对泄漏物不断进行稀释,降低其浓度,以达到抑制爆炸的目的。在稀释抑爆时要注意两点:一是由于直流水与罐壁碰撞会产生静电,因此在稀释抑爆的过程中,不能喷射直流水。二是当介质从管口、喷嘴或破损处高速喷出时易产生静电,因此在稀释抑爆的过程中,排险组应及时将罐体尾部及阀门箱内的接地线接入大地。

(3)倒罐输转通过自然压差或利用输转设备将介质通过管线从事故罐体中倒入安全罐内的操作过程。倒罐输转对罐体内压控制较为严格,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操作。排险组可由技术人员及消防骨干力量组成,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操作,消防力量负责配合保障。在实际处置中常用的有静压高位差法、压缩气体加压法、烃泵加压法和压缩机加压法。

(4)引流控烧引流控烧,是通过主动点燃、控制燃烧的方式消除现场危险因素的一种处置措施。由排险组在事故罐车下风方向设置钢丝缠绕软管和燃烧喷嘴,将气相介质送至安全区域点燃,相关技术人员负责监护,直至罐内不再蒸发气相组分。若罐车受损罐体阀门箱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连接导管应由气相管路阀门接出引气;若罐车倾翻罐体阀门箱处于180°对称状态,则罐内液相管口与气相管口位置颠倒,这时连接导管应由液相管路阀门接出引起。

4结语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大国,发生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概率较大,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了解各类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槽车的类型、结构,掌握危化品的理化特征、灾害类型特点,在处置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选择处置程序、 方法 对策、手段措施、安全防护,有效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交通事故。

《 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分析 》

1、对于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理

当今社会,化学工业随着社会科学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发展,其化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会明显增多,事故的严重性以及多发性的等级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可以判定出来。危险化学品对于人体是存在危害性的,所以,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为了避免环境污染甚至人员中毒及上网时间的发生,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之前企业必须要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及筛选,避免操作失误,在对容器进行密封时一定要严密,尽最大可能避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表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等特征,故而对于所需求的化学品种类以及数量愈来愈多。所以,为了保证人们的声明及身体健康不受伤害、保证社会经济及环境不受到损失,则必须要切实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理工作。我们不能单单的看到化学品带给我们的益处,同时也要看到危险化学品本身存在的危险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牢靠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但是依旧不够完善,就安全评价体系而言,化学物质种类更新比较迅速,申报许可制度实施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相关的技术不是很成熟,导致了对于化学品风险评价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安全监管制薄弱,监管部门并没有构成一个百密无一疏的网络,由于一些部门对于责任的分担问题,遇到某些环节是置之不理的,出现了监管方面的漏洞。不仅如此,硬件条件也是不乐观的,实验缺乏技术支撑。所以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加强危险化学物品有效的安全监理迫在眉睫。

2、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对于化工企业来说,生产过程是受到社会任何方面都比较重视的,这是由于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其危害和牵涉到的各方面利益是非常多的。总而言之,针对突发事件,国家应对突发公李艳伟共事件应急体系中不能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就是把 安全生产 工作做好,这一体系完善的作用就是一旦发生事故,化工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做出判断,对于事故产品物理特性以及性质还有其可能会导致的危害进行充分地了解和研究,并且要及时有效的为其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方案,以便事故发生时可及时开展救治活动,迅速控制住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化解危机带来的危害,选出最佳有效的措施阻止危险进一步恶化,在能够确保社会正常秩序的同时,将不良的影响降低至理想化的程度,经济上的损失也要尽可能的降低。在化工企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是十分的关键点的。

3、加强从业培训及 安全 教育 ,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由于一些中小型化工企业往往会存在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和技术管理落后以及生产条件简陋等特点,所以,为了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则有必要从其从业人员的实业培训以及安全教育方面着手,另外,为了规范和监督企业人员严谨办公,则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从业培训方面

企业在招录人员时,有必要开设相关知识的测试,草拟合格录用规格,并且严格按照其规格进行录用,不容偏差。在招录人员之后,在任用这些人员之前,企业应当开设相关知识及业务操作技能培训课程,要求被录用人员一一参与培训,从而巩固员工的专业知识,更加熟悉其设备的操作方法与技能,并且有必要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与测试。进行多种事故模拟演练,并对其传授各种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措施,以及预防中毒的方法,并制定逃生方案及路径,从而培养员工实际操作和应急救助能力。

安全教育方面

在招录人员时,企业单位除了开设相关知识的测试外,还有必要开设安全教育方面的测试,以明确要求其在从事此工作时必须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在招录人员之后,在任用人员之前,企业可以通过开设讲座的方式对其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安全教育,其讲座的演讲人则可为一些 经验 丰富的化学品管理的专业人士,并且明确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参加,这主要是因为安全教育能够有效地确保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通过.安全教育来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并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决不允许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理,仅仅靠加强从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时往往不够的。除了要掌握熟练地专业和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意识之外,员工必须要有着严谨工作的态度,所以,为此,企业有必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帮助员工克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从而提高安全系数,更为有效的防范风险。

4、加大设备检验力度

在进行化工品生产、储存以及使用时,除了要操作技艺要醇熟意外,对其所用到的设备也要予以注意,不容忽视。为防止设备组装失误和设备陈旧以及设备零件脱落坏死导致严重性事故发生,企业方应当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的运行,即对其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检验,除此之外还要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并安排相关人员对其检验效果进行监督并签字。对于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部分属于压力容器,而压力容器又属于特种设备,一旦特种设备出现问题,会累及设备内所保存的危险化学品,为保证容器的使用安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间隔进行强制检验,并保存检测 报告 。

5、结束语

发展科技、经济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在从事化工品事业的同时,首先一定要确保自身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不容小觑,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引发事故。上文通过分析加强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理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加强管理、如何避免和降低事故发生率作出了一系列阐述,充分说明了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意义,除此之外,对于企业和社会也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因此,从今以后,我们有必要透彻了解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且要做到放眼世界,努力借鉴和学习各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有效措施,弃其糟粕,充分借鉴其精髓,并且秉着遵循科学规律的精神,将其与自身实际相结合,从而做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更加行之有效的管理,进而更大的降低事故发生率,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经济以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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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毕业论文

毕业 论文题目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后期也完成不了。那么交通运输类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怎么选择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交通运输类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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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城市轨道交通乘务派班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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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铁路旅客运输需求分析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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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试论铁路运输调度系统升级改造

18、从95306网站看铁路运输向现代物流的转型

19、论我国铁路运输制度现象及改革

20、铁路列车乘务人员用餐及工作条件问题研究

21、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晚点赔偿的问题研究

22、铁路运输领域内物联网的应用探析

23、铁路旅客安检系统现状及发展研究

24、基于铁路运输节能技术应用

2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策略的思考

26、地铁列车运行自动控制系统设计

27、铁路煤炭运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8、铁路运输调度管理系统应用研究

29、铁路行包运输运能分配方案研究

30、铁路运输散堆装货物特性及分类

31、地铁列车追踪运行的节能控制与分析

32、城轨交通乘务任务 配对 的集合分割模型及算法

33、铁路运输效益管理现状研究

34、地铁运行过程中车门控制的安全性研究

35、地铁环境控制系统的运行管理

36、地铁供电系统日常运行要点

37、铁路客运乘务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38、地铁车辆正线运行客室噪声

39、关于对动车组乘务服务员收入分配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40、旅客列车乘务巡检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41、扶梯的运行方式对地铁乘客疏散的影响

42、高铁动车组乘务人员素养提升的路径探析

43、地铁车辆运行工况对轴箱轴承寿命的影响

44、地铁列车安全运行的远程诊断技术

45、地铁运行下环境隔振 措施 研究

46、全自动运行系统地铁车辆技术

47、临时加开列车的乘务工作安全风险分析及对策

48、铁路客站安检高清智能监控系统的研制和应用

49、城市轨道交通乘务排班计划优化方法研究

50、基于WLAN的地铁运行控制系统的设计

轨道交通车辆专业论文题目

1、车辆-轨道-桥梁系统的空间耦合振动及其环境振动

2、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结构静动力行为研究

3、城市轨道交通引起的环境振动预测与评估

4、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型式选择研究

5、城市轨道交通再生制动能量利用技术研究

6、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走行部安全评估方法研究

7、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制动系统仿真程序设计

8、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行仿真研究

9、快速公交(BRT)在我国大城市的应用研究

10、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11、采用独立车轮的直线电机轨道车辆动力学性能研究

12、悬挂式单轨交通系统车桥耦合振动仿真研究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再生制动能量利用技术比较研究

14、悬挂式单轨车辆转向架结构设计及动力学性能分析

15、基于ADAMS的悬挂式单轨车辆悬挂参数优化和侧风影响研究

16、城市轨道列车电力牵引系统设计及仿真

17、成都轨道交通18号线车辆选型及动力学性能研究

18、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平轮监测系统设计与算法研究

19、上海地铁维保公司轨道交通车辆RAMS管理研究

20、面向轨道交通的灵活型接驳公交站点选址研究

21、路面单导向轨胶轮式车辆动力学研究

22、基于轻量化与模块化的铝合金车体结构设计

23、轨道交通车辆设计方案与过程管理优化

24、跨座式城市单轨车辆轮胎磨损特性研究

25、轨道交通车辆转向架零部件参数化设计研究

26、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础制动关键部件热疲劳仿真研究

27、城市轨道车辆制动系统可靠性建模及仿真研究

28、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关键系统故障分类算法研究及诊断系统开发

29、基于图像处理的制动盘裂纹检测系统研究

30、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称重调载试验系统研究与设计

31、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立体空间模式研究

32、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受电弓受流稳定性研究

3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负载阻力模拟系统研究

34、城市轨道车辆运行节能方法优化研究

35、基于关键链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采购项目 时间管理 研究

36、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单部件维修策略及鲁棒优化研究

37、轨道交通车辆远程故障诊断系统的研究

38、基于遗传算法的城市轨道交通联络线设置方法研究

39、基于阻力加载系统的城市轨道车辆制动能量回收方法研究

40、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受电弓综合性能分析与研究

41、基于频率切片小波变换的轨道交通轮轨振动信号分析

42、轨道交通车辆制动装置产品检测技术研究及检测设备研制

43、基于可靠性分析的轨道交通车辆转向架维修周期研究

44、基于信息融合的列车悬挂系统故障分离研究与列车安全评价

45、城市轨道车辆电气制动能量建模及分析

46、铰接式城轨车辆动力学性能研究

47、中央导向胶轮路轨车辆动力学研究

48、基于CAN总线的城轨车辆牵引控制的应用研究

49、120km/h A型 地铁转向架低动力作用研究

50、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选型评价体系研究

铁路运输管理论文题目整理

1、铁路保价运输营销及理赔管理分析体系研究

2、基于降低铁路运输成本的铁路物流优化管理问题研究

3、铁路运输企业成本预算管理模式变革探析

4、浅谈如何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资金管理

5、铁路运输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探讨

7、铁路运输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研究

8、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升铁路货物运输效益

9、浅谈如何加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基础规范化工作

10、浅谈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 财务管理 的影响

11、优化铁路非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的思考

12、试析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13、关于铁路物流运输组织管理创新的研究

14、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分析

15、铁路运输调度安全管理探讨

16、铁路运输企业改进成本管理的新理念

17、新形势下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预算管理的思考

18、从我国铁路运输产品的公共性谈及运输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19、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改革趋向

20、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用初探

21、解析应用管理会计在铁路运输企业中的意义

22、煤炭企业专用铁路运输管理的探索与创新

23、对铁路运输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24、加强铁路运输企业应收债权管理的路径思考

25、新时期铁路运输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的现状及改进策略分析

26、渝涪新建铁路二线工程线运输组织与既有线运输组织的协调管理分析

27、高速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风险和对策研究

28、铁路运输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思考

29、浅议铁路交通运输组织管理策略

30、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与铁路经济效益的关系

31、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安全监管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

32、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及其税务优化管理--以H铁路局为例

33、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管理模式下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

34、铁路运输管理中如何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5、我国铁路大宗货物运输定价方法与策略研究--基于收益管理理论分析

36、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物流运输经济管理

37、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38、当前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39、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成本控制精细化管理的相关探索

40、铁路运输企业加强预算管理研究

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铁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

4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几点思考

43、浅论新时期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控制管理

44、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铁路运输行业为例

45、城际铁路公司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的固定资产管理

46、铁路企业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探讨

47、铁路运输企业财务集约化管理模式研究

48、试论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管理与控制

49、铁路运输效益管理现状研究

50、新形势下铁路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分析

交通运输类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相关 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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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在国际货运中的地位 为题 应该还行 补充一句: 自己写吧 上了几年的学 都是快要离开学校的人了 写个论文还要别人帮忙 不是我打击你 你太失败了吧 自己写 以后还有点东西回忆 还可以多学点东西

海上货物运输法课程论文答辩

创新点就是你的硕士毕业论文与别人不一样的地方,一般3条左右,不足之处,建议反说,比如时间少,任务重,要做进一步研究什么的。

对英语没有要求,没有其它语种的国际法,其它专业民商法、经济法也很热门,还有新设的国际金融法。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介绍: 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 四年制本科,授法学学士学位。 人才培养类型:培养从事涉外经济立法、涉外经济司法、涉外经济执法、涉外经济法律服务,以及国际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等的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和本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涉外经济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能胜任涉外经济审判、涉外民商事仲裁、涉外民商事执法和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领域中的法律服务工作,以及涉外经济立法等工作。 专业主干课:法学基础、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民法学总论(含民事责任、人身权法)、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含合同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概论、经济法学、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司法文书、社会学概论学。 专业方向类: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环境法学、专业英语(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反垄断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金融法学、国际商法(双语)、国际公法专题(双语)、法理学、证据学等。国际法学院学生就业流向 国际法学院的历届毕业生以其突出的外语水平和过硬的国际法专业知识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国际法学院的毕业生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对外经贸、涉外律师、投资、金融、证券、保险、海事等部门的岗位上辛勤工作,成为各部门的业务骨干。其中,有的毕业生获得了国家级的荣誉称号,有的毕业生已成为博士生导师,有的毕业生已在国家司法、行政等重要岗位上担任领导工作。此外,不少毕业生在国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随着中国加入WTO,各行各业对国际法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与之相应,近年来国际法学院毕业生的流向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虽然公务员仍是毕业生的首选,但是,我院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已不局限于公、检、法、司等机关。近年来,财税、经贸委等其他的政府机关也吸收了我院大量的毕业生。此外,全国各地许多大型涉外律师事务所和国外律师事务所驻中国办事处对我院毕业生也有着较大的需求量。近年来,又有许多同学毕业后加入了各大银行和一些大型的外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一些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同时,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加,毕业后接受学校推荐到国外继续深造的同学也越来越多。在国际法学院四年的专业学习,为广大同学打下了坚实的国际法和法律专业英语基础,许多毕业生从业不久便成为有关行业或部门的业务骨干。

培养机制和课表1、培养机制区分方向 国际法学院实际下设三个方向:国际法方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航运法律方向;军事法方向。注意,本篇介绍通用于国际法方向和国际航运法方向,因为两者其实已经基本算是合并,分数线完全一致,招生划线一致,导师同样也是基本一致。军事法方向并不适用本文,因为军事法方向相对来说分数线很低,就业相对局限,培养模式也区别于其他两个方向国际法方向和国际航运法方向:1、国际法方向和国际航运法方向是一张卷子,该卷子共四部分,考国际法方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做国公、国私、国经三部分;考国际航运法方向的,做国公、国私、海商三部分。2、两个方向在10月份报名的时候就要确定,之后不能更改。3、两个方向初试考察内容有三分之一不同、考卷也是有三分之一不同、复习内容和复习资料也是有三分之一不同,另外三分之二是一样的,即国公和国私部分是样的!4、两个方向复试准备、选导师、进入研究生之后上课,都基本一样!方向选择基本不限制你选导师!5、绝大多数同学,应该说是90%以上的同学,选的都是国际法方向。以下具体介绍。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政治素质优良、具有较高法学基础理论水平、专业功底扎实、有国际视野、知识面宽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本专业毕业生应能够独立思考、独立研究、独立实践,胜任国际法的科研和实际工作。本专业下设两个方向:国际法方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航运法律方向。学习年限 三年,如确有必要,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报研究生教育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一至两年。课程设置A、国际法方向 课程采取学分制。总课程学分不低于46学分,其中学位课程22学分、必修课14学分、选修课程10学分。 (一)学位课程(共计22学分) 1、政治理论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36课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8课时,1学分);2、外 语:第一外国语(72课时,2学分)、专业外语(72课时,2学分);3、公共基础课:法理学专题研究(54课时,3学分)、民法学原理(54课时,3学分);4、专 业 课:国际公法专题(54课时,3学分)、国际私法专题(54课时,3学分)、国际经济法专题(54课时,3学分)。 (二)必修课(共计14学分) 1、国际贸易法专题(54课时,3学分)2、国际投资法专题(54课时,3学分)3、国际金融法(54课时,3学分)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54课时,3学分)5、法学方法论与文献检索(36课时,2学分) (三)选修课(共计10学分) 1、 限制性选修课(限选2门,共计4学分)(1)国际反垄断法律制度专题(36课时,2学分)(2)世界贸易组织法专题(36课时,2学分)(3)国际环境法专题(36课时,2学分)(4)国际人权法专题(36课时,2学分)(5)欧盟法律制度研究专题(36课时,2学分)(6)国际税法专题(36课时,2学分)2、任意性选修课(任选3门,共计6学分,必须包括一门非本一级学科课程,二门本一级学科课程)课程设置B、国际航运法律方向 课程采取学分制。总课程学分不低于46学分,其中学位课程22学分、必修课14学分、选修课程10学分。 (一)学位课程(共计22学分) 1、政治理论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36课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8课时,1学分);2、外 语:第一外国语(72课时,2学分)、航运法律专业英语(72课时,2学分);3、公共基础课:法理学专题研究(54课时,3学分)、民法学原理(54课时,3学分);4、专 业 课:专业课:国际法概论(54课时,3学分)、海商法专题(54课时,3学分)、航空法专题(54课时,3学分)。 (二)必修课(共计14学分) 1. 法学方法论与文献检索(36课时,2学分)2.海上货物运输法专题(54课时,3学分)3. 海事法专题 (72课时,3学分) 4. 航空运输法(54课时,3学分)5.海事诉讼法专题(54学时,3学分) (三)选修课(共计10学分) 1.限制性选修课(限选2门,4学分)(1)英美海商法(36课时,2学分)(2)航运保险法(36课时,2学分)(3)航运金融法(36课时,2学分)(4)租船合同法律与实务(36课时,2学分)(5)国际航运政策(36课时,2学分)(6)国际海事公约与案例(36课时,2学分)2.任意性选修课(任选3门,必须包括一门非本一级学科课程,二门本一级学科课程,6学分)培养方式与方法 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采用课程教学、学术研究、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教学实践、自学等方式、方法。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研究生的不同类别,安排一定数量的课程进行课程教学。课程教学可采用教师授课、互动交流、课堂讨论等方式,辅以课堂作业、点评、答疑等方法。课程教学结束时,应进行考试或考查。务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从事所学专业的学术研究。研究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鼓励研究生参加导师所在的课题组,参与课题研究;研究生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独立进行学术研究,或者独立申请课题进行学术研究。导师要关心自己所带研究生的学术研究状况,进行必要的指导。根据研究生的科研成果或工作量给予科研学分,研究生的科研学分应达到5学分。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其中参加校内学术讲座的场次不得少于15场。通过学术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专业水平。根据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场次给予讲座学分,研究生的讲座学分应达到3学分。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完成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学校和导师应为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提供各种帮助。根据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的情况给予实践学分,研究生的实践学分应达到5学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院考虑安排国际航运法律方向的学生上船实习(海外实习)。鼓励和倡导研究生在学校安排以外自学,特别是各类经典著作的学习。研究生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坚持体育锻炼,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中期考核 导师组在第五学期依据《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研究生经中期考核,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合格者,可继续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学位论文 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方可毕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提请授予学位。除答辩申请事项与表决规则有特殊规定外,一般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的要求和程序相同。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由本人选择。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应听取导师意见。学位论文选题应围绕专业且有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应附详细的写作提纲和参考书目,并向《开题报告》评议人详细说明自己的主要观点和收集资料情况。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交稿截止日的一个月之前,将完整的学位论文草稿交导师审阅。2、课表课程类别 课程代码 课程 学院 学时 学分 学期 是否必修 备注 多选组必修课 1000019 法学方法论与文献检索 研究生教育院 36 2 第一学期 是 1090208 国际投资法专题 国际法学院 54 3 第一学期 是 1090207 国际贸易法专题 国际法学院 54 3 第二学期 是 1090203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国际法学院 54 3 第三学期 是 1090204 国际金融法 国际法学院 54 3 第三学期 是 选修课 1080307 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学院 36 2 第三学期 是 最少2门 1090303 国际反垄断法律制度 国际法学院 36 2 第三学期 是 1090304 国际人权法 国际法学院 36 2 第三学期 是 1090307 世界贸易组织法 国际法学院 36 2 第三学期 是 1090309 欧盟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法学院 36 2 第三学期 是 1090315 国际税法专题(双语) 国际法学院 36 2 第三学期 是 公选课 GX9999 研究生教育院 0 6 第三学期 是 科研学分 1000021 科研学分 研究生教育院 0 5 第一学期 是 公共学位课 1000003 基础英语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72 2 第一学期 是 最少1门 1000005 基础日语 外语学院 72 2 第一学期 是 1000007 基础俄语 研究生教育院 72 2 第一学期 是 1000004 专业英语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72 2 第二学期 是 最少1门 1000006 专业日语 研究生教育院 72 2 第二学期 是 1000008 专业俄语 研究生教育院 72 2 第二学期 是 100001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马克思主义学院 36 2 第一学期 是 1000018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学院 18 1 第二学期 是 专业学位课 1000101 民法学原理 法律学院 54 3 第一学期 是 1000102 法理学专题研究 法律学院 54 3 第一学期 是 1090105 国际公法专题 国际法学院 54 3 第一学期 是 1090106 国际私法专题 国际法学院 54 3 第二学期 是 1090107 国际经济法专题 国际法学院 54 3 第二学期 是

首先声明:1,你要不是急着要,我打开这个问题会立马关了走人,哈哈,太费时间了,我不是看你积分少。既然你急用,我学海商法的时候也注意过这样论文,就找找吧,解你燃眉之急。2,这是一篇别人的文章,提醒您注意著作权问题,本人不负此项责任。(作者,大连海事 耿新颖)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一、港口经营人的概念港口经营人又称港站经营人、运输港站经营人。在我国,长期以来称为港务局,港口体制改革后,多称为港务公司,在日本和新加坡仍称为港务局,在台湾省称为栈埠作业单位。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对运输港站经营人定义“: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运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其对“运输港站经营人”的定义仅限于对货物提供服务的经营人,而且必须是启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运输。另外公约中所指的运输港站经营人并不仅指海运港口的经营人,它还涵盖了公路、铁路、空运等运输港站经营人。我国2001年《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中规定“港口经营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港口法》中规定“港口经营人,是指与委托人订立港口业务合同,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人”。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看出我国港口经营人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在我国是指为船舶停靠、运送货物向船舶、货主提供的服务,包括为船舶提供港口设施、拖带、货物装卸、储存、驳运、理货等服务。第二,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服务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是否在港区内发生是判定是否为港口业务的重要标准。例如,同是经营仓储业务,在港区内进行则为港口业务,在港区外发生则不属于港口业务。在此,港区仅指水运港口的港区。第三,港口经营人从事的是经营性的港口业务,即是以营利为目的订有港口业务合同并发生费用结算的港口业务。二、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几种观点1受雇人说,2代理人说,3独立合同人说,4履约承运人说(不详细叙述了。。。。。。。接着是重点)三、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分析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并没有像《民用航空法》一样把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民用航空运输中指机场)必然地连接起来,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港口经营人基本上就成了自由提供港口服务的人,无论是承运人、托运人还是收货人,都可以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成为作业委托人。因此,港口作业合同是独立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独立合同。在货方为作业委托人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只是普通的第三人,不与承运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货损货差、人身伤亡或船舶灭失损害应按照港口作业合同和一般侵权理论解决纠纷。(一“)受雇人”(servant)受雇人是指“受雇主雇佣并在雇主的管理和指挥之下为雇主工作的人”,其行为受雇主控制或雇主对其有控制权。从《海商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来看,承运人的受雇人为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自然人。因此,要成为承运人的受雇人,应符合以下要件:(1)与承运人有雇佣关系;(2)在承运人的命令和监督下工作,执行承运人的工作命令;(3)一般应为自然人。实践中,承运人可能以“作业委托人”的身份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该合同是否构成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呢?该合同规定“:有关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而查看《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也无法推断出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是雇佣的关系。而且港口经营人在进行港口作业时自主选择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作业时间等,并无雇员对雇主绝对服从的义务。此外,从受雇人概念的法律理解来看,一般理解为自然人。可见,港口经营人并不符合上述要件,不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二“)代理人”(agent)要认定代理关系成立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代理人依据委托代理合同或委任合同而取得代理权。在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的关系上,他们之间可能签订港口作业合同(也可能是货方与港口经营人签订),那么,港口作业合同是否可以看作承运人委托港口经营人代为港口作业的合同呢?从港口作业合同的条文来看,没有这种明确的委托的意思表示。第二,代理人必须为本人的利益进行活动。在港口经营活动中,如果作业委托人是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为装卸、仓储、驳运货物等港口作业行为可以解释为为承运人利益,即上述港口经营人的作业行为是承运人依照其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承担的义务。但是,代理制度中重要的一点是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使命,不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均不属于代理行为。而上述装卸、仓储、驳运货物等港口作业行为均为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第三,代理人对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本应由本人为。也就是说,在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作业应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即,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合同义务不仅仅是运输货物,而且包括起运港和到达港的港口业务。为了完成这一合同义务,承运人需要在起运港或到达港或者自己从事港口业务或者委托港口经营人来完成港口业务。货主只要签定了运输合同,就可以完成整个的运输过程,不存在托运人就港口业务与港口经营人签定合同的情况。而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其活动被包括在承运人的全部运输期间内,受运输法律规定的规范。能否将港口经营人视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输法律的规定和承托方的运输合同的约定。我国《海商法》并没有绝对地把港口服务纳入到运输关系中来,在设定基本民事法律关系时,主要考虑的是运输关系,对港口服务涉及不多。在很多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并不包括在港期间。《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货物与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不一样的。其中非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基本不涉及港口,除非有承托双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因此,这段期间内的港口业务并不是属于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也无需委托港口经营人来完成港口业务。提单是承托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其背面条款中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自货物装上船之时开始至货物卸离船之时为止,承运人对货物装船前和卸船后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责任。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和承托双方运输合同的约定来看,港口经营人不可能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当然,如果提单中作出相反约定,即约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港口作业时,在确定了该提单条款的效力后,有可能认定港口经营人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三“)独立合同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独立合同人是指有义务为雇主带来其需要的结果的人,但他这样做并不意味着他是雇主的雇员,或受雇主的全面指导或受到雇主的支配,它可以自主地运用自己的判断和知识去获得所需要的结果,如专业人员、建筑承包商、搬运承包商等。他与雇主的契约是提供劳务契约,而非劳务借出或劳工雇佣契约。因此,一般情况下,雇主对独立承包人或其雇员的过错,不承担代理上的责任。其与受雇人的区别在于受雇人在工作过程中某种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而独立合同人仅就工作成果受委托人的控制,其如何工作不受委托人控制。也就是说,独立合同人与受雇人、代理人的区别表现在受委托人控制的程度上。《海牙-维斯比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而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提出的,则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适用按照本公约承运人所可援引的各项答辩和责任限制。“”在实践中所谓的独立合同人常指装卸公司或造船厂等。”港口经营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一定的财产,有特定的经营目的,有自己的经营范围或公司章程,其作业的过程不受承运人控制,只是最后的结果要符合委托人的要求。而且我国《海商法》也未将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结合起来,港口经营人作为游离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可以自由提供港口服务,建立独立的港口业务合同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独立合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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