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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论文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24-07-02 23:45:13

公路货物运输论文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对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的梳理,但并不仅仅是把文献进行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需要在总结梳理别人研究的同时,对已有的研究做出评价,也就是说有述有评,这也是为什么文献综述也叫做文献述评的原因。

公路货物运输发展概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伴随着公路网技术水平的提高、汽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公路货物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公路货物运输无论在运输量绝对水平或在全社会货物运输中所占比重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区域间经济交往和货物交流的日趋频繁和道路条件的改善,货物运输平均运距也有所提高。 公路运输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运输企业在运输市场中一统天下的局面,市场主体多元化日趋明显;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对公路运输新需求,公路货物运输生产方式和经营内容不断扩展,包括传统的整车运输、零担运输以及集装箱、大件笨重货物、危险品货物运输等不断发展和完善,快件运输、社会性储运服务等也暂露头角;运输市场的多元化和运力的快速发展,使得为车货双方提供配载、货运代理和货运信息的货运服务业应运而生;公路运输市场调控和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 存在的主要问题 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公路货运由于历史原因,从运输组织形式到经营管理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甚至与国内其它运输方式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些高效的运输生产组织方式,如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等,为改变公路货物运输行业长期以来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现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和公路运输管理体制等主管原因的制约,汽车货物运输的机动灵活、运达速度高的优势仍一直未真正彻底体现出来。通过对我国公路货运业的现状分析,影响我国公路货运发展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 --车辆结构不合理,技术状况较差 目前,我国运输车辆平均吨位低,多为4-5吨的中型车,大吨位及专用车辆所占比例极低,由于车辆结构的不合理,也使得运输企业失去许多货源。同时,由于运输行业的不景气,使企业无力进行车辆的更新换代,营运车辆老旧,车辆完好率、营运效率低下。 --公路货运站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 货运站是进行货物运输组织的场所,目前,全国虽已有2500多个零担货运站(点),但多数为仓库式的,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单一,且没有扩建余地,而且货运站绝大多数属于企业自有、自用、封闭型,没有向社会开放。场内搬运、装卸设备落后,不配套,生产作业及技术水平基本处于手工操作状态,无法向用户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站场作业服务。 --区域分割,体制封闭,运输效率低下 无论是公路快运还是普通货运,只要是运输生产,就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长期以来,我国公路运输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以区域企业为主,经营范围以区域为基础,受体制封闭等人为因素的严重影响,跨区域的长途运输回程空载现象十分严重,企业运输效率低下。以零担货物运输为例,目前我国公路零担运输实行的是不同区域的货运班车"对开"形式,不同地区的运输公司之间用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认可对同一线路的联合经营,以固定的周期相互开行对等的车辆运输两地间的货物。但各地多年来的运输实践已证明这种机制由于其致命的弱点而缺乏生命力。由于这种联合经营属于"松散型",处于各自的利益,出现了有意不及时给对方班车配货的现象,致使对方公司的班车实载率十分低下,导致货物待运时间过长,客户转而寻求其它方式或解决办法,缺少货源的货运站不得不加大班车的周期而周期愈长,货源愈少,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从而使这种预期的保障运输效率和双方利益的愿望变得名存实亡。 --企业粗放经营,运输组织化程度低 我国的公路运输市场是改革开放后最早向社会开放的行业之一,随着个体、联户和社会车辆进入运输市场的增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有和集体大中型运输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特别是货运市场只占很小的比例。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少国有和集体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多采取了划小核算单位的措施,实行了以车队或班组为单位的经营承包、个人单车营收承包、单车风险抵押或租赁经营承包等不同的经营形式,加之大量的个体、联户及其它社会车辆参营,使得公路运输市场组织结构更趋分散,公路货物运输呈显著的粗放状态,运输的组织化程度降低。虽然公路货运服务业中的配载和组货机构和个体逐步应运而生,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网络和组织手段,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缺乏主导公路运输市场的大型运输企业,难以组织规模化和网络化的运输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公路货运市场是国有运输企业一统天下,虽然这时期公路运输市场的单一主体的局面有其不利的一面,但应看到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在国防工程、重点工程、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与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生产中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公路运输市场放开搞活大大解决了货主运货难的状况,但由于种种原因,原有的大中型运输企业化整为零,缺乏能够主导货运市场的大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运输企业,过小的经营规模和营运区域、分散经营的状况导致公路货物运输机动、灵活、优质、高效、网络化、规模化的经营的整体优势难以发挥,与国外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生产效率相差甚远,使运力资源发生了巨大的浪费,同时,企业的经济效益剧烈滑坡。 我国公路快速货运发展新动向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的公路货运业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面临着许多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面对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日益增多的时效性强、附加值高的产品,社会公众越来越强的时间价值观念和日益尖锐的国际贸易商战,对于公路货运业来说可谓机遇和挑战并存。因此,迅速改变传统的公路运输生产方式,以满足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建立全新概念的公路快速货运系统已迫在眉睫,近两年来,在全国一些经济发达和交通运输条件较好的地区,已经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公路快速货物运输业务,并已初步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果。 如河北省根据本省高等级公路快速发展的实际条件,于1997年12月份组建了河北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公司根据地理特点和货物流量流向,在全省建立了石家庄、唐山和沧州三个货运中心,分别以石家庄为中心向广东方向、上海方向和东北方向辐射,省内货运保证在24小时送达。通过广泛的宣传、科学的组织和良好的服务,在短短的时间内,这种新型的货运生产方式已经显示出其相对传统零担运输的优越性,1~3月份,该公司的货物实载率有了明显的提高,达到70%以上,货物送达速度大大加快。 又如上海交运集团公司根据经济发展和运输市场的需求,集团决定从低层次的运输方式的竞争中逐步有序地退出来,积极推广新型物流运输管理技术,营造一批技术含量高、集约化程度高和管理水平高的新型物流运输企业并相继组建了中日合资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中澳合资上海天地公路快运有限公司,与上百集团联营组建了"快捷便"配送有限公司。特别是上海天地公路快件运输有限公司在其主要运营线路(上海--北京、上海--深圳、上海--武汉)上的快运业务发展十分迅速,刚起步时月营收仅几万元预计1998年全年营收可达3700万元。在积极发展现有快运业务的同时,集团还认真做好区域联网和全国联网的快速货运公司的筹建工作,沪、宁、杭三家大型企业组建的区域性"东方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北京、天津、新疆、山东、广州、深圳、南京、镇江、常州、苏州、无锡、南通、昆明等省市和大中城市的十多个运输企业共同组建的全国性公路快运公司"飞龙快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在积极进行当中。 浙江省运输管理局根据本省商品经济发达,小商品市场密集等特点,与1997年5月开通了京杭零担快运班线,实行北京至杭州48小时运达,并给予超时补偿的承诺,同时实行车辆和货物的途中动态跟踪,两端城市的短途取送货经双方协议合作经营。 由于实行了良好的服务,简化了货主托运和收费环节,保证了货物运送速度和质量,使公路快速货运这种快速优质的运输形式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快运货运量直线上升。与此同时,与其它城市货运站联网中转,开通了其它59个城市的快运线路,扭转了货运量连续下降,经营亏损的局面。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省份的运输公司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公路快速货运业务,在此不一一列举。从上述一些公路快速货物运输的初步实践证明,我国的公路快速货物运输系统的建立尤其广阔的市场,运输企业从事公路快速货运的积极性非常高,从组织上为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的公路快速货运系统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3]CIF和FOB合同(郭国汀主译)[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G.吉尔摩.布莱克.海商法[M].北京:中国大 百科 全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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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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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铁路运输向第三方物流发展摘要:本文从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出发,在铁路货运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铁路货运向第三方物流发展所具有的优势,以及制约其发展的因素,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铁路向第三方物流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关键词:第三方物流 铁路运输 现状 发展途径 方法近几年来,现代物流作为降低物料消耗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而迅速兴起。铁路作为物流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向现代物流领域拓展,主动参加物流业这一新的社会化分工,既取得新拓展的物流业务的利益,又为货运业务组织新的货源,这将是铁路货运业务今后发展面临抉择的战略问题。在此,就铁路向第三方物流发展问题做些初步的探讨。一.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是由作为物流需求方的货主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承担货主企业的以物流系统设计和物流系统运营为主要内容的物流活动的物流形态。本世纪30年代,"物流"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全球流通业也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时至今日,物流业已在各国发展壮大,且各有特色。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加剧、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80年代西方掀起的放松管制浪潮,让市场机制推动运输发展,伴之以农业回归主业,集中核心业务的高涨呼声,第三方物流得以诞生,并日渐成为西方物流理论和实践的***,自营还是外购物流服务已成了企业不能回避的决策之一。二.铁路货运发展现状铁路运输作为现代物流的主要方式之一,承担着保障商品流通和人员流通的主要职能,素有国民经济大动脉之称.改革开放以来,铁路运输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我国铁路货物运营是与基础设施管理合二为一的,由铁道部、铁路局和分局实行三级管理,它们运输资源的分配仍沿用计划管理手段,以行政命令手段通过调度管理机关强制性进行动力的分配和车流调整,以达到合理安排运力的目的。由于运力的不足造成对分界点运力的争夺,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围绕实现各自的经营目标,相互之间产生一些局部利益冲突,影响了分界点的畅通。铁道部近日公布,全国各地每天向铁路部门申请车皮数量达15万至 16万辆,而铁路只能满足9万多辆。 铁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铁路目前以占世界6%的营业里程,完成了世界23%的运量。就是以这样的效率,铁路货运目前只能满足60 %的需求,运输质量也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为运输能力不足,许多物资经常受停装限装的限制;因为运输能力不足,一些港口时常出现物资积压情况,一些煤矿以运定产;因为运输能力不足,部分时段的特殊运输难以满足,使铁路运输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这位负责人表示,要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要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日益增长的货运需求,迫切需要加快铁路发展,扩大路网规模,大幅度提高运输能力。我国铁路准备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网运分离”的改革目标。把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国家铁路路网与具有市场竞争性的铁路客货运输分开,组建国家铁路路网公司和若干个客、货运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推进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提高运输效率,以适应运输市场的需要。路网公司统一管理国家铁路线路、桥梁、信号、供电设备等。客货运公司与路网公司是市场交易关系,路网对客货运公司收取线路使用费,负责路网的维修、改造和建设,客货运公司直接从市场上取得收入。三.铁路货运向第三方物流发展的优势在物流系统中,运输是连接供求关系的桥梁和纽带。铁路货运虽然与现代物流具有相当大的差距,但仍具有比较好的发展优势。1. 铁路运输行业的优势就拿广深铁路为例:广深铁路建有比较完善的专业运输设备,包括万平方米的货仓仓库、万平方米的货物堆场、铁路装卸门吊和叉车以及特种运输的专用设施等。铁路传统货运业务基本齐全,能进行整车、零担、鲜活、危险品及笨重货物的运输,这是一般物流公司难以具备的。由于广深铁路与港口和专用线连接紧密,以及经过多年的市场开发,在内陆的中长远货物运输方面培育了一批稳定货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货运量。2. 信息网络优势 铁路现拥有先进的通讯系统,具有声频、音频及数字信息传输功能,并经我国铁路通讯信息系统可通达全国业务站点。目前可以提供货运办理站信息查询、货物到达信息查询、货运价格查询服务,而且铁路开始应用运输管理信息系统(TMIS),其中票据、确报、营销计划子系统已投入运用,正在建立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和集装箱跟踪系统,届时可以实施铁路货车和集装箱的即时查询和跟踪监控。

轨道交通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义献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那么,轨道交通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呢?下面我为大家收集一些优秀的范例,大家不妨多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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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我铁路物流管理平台研究——以某一铁路局为例本课题要求了解物流配送流程,掌握一门编程语言。内容:1/某一铁路局物流现状调研;2/目前物流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3/基于最优化理论,进行此铁路局的理想物流配送中心设计;4/构建物流管理信息平台。重要研究问题:依据配送货的最优路径进行此铁路局的物流中心设计(包括物流需求分析, 物流配送路径分析, 仓储中心和物流中心的规划),以及可以承接货运需求,进行配送货和物流仓储管理等的物流信息管理平台的构建。

公路运输论文

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核算的论文

[ 摘要 ]运输成本的控制在整个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营中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介绍了控制运输成本的重要性,在了解运输成本的构成和影响因素后,根据运输成本核算的原则和管理办法,理论上形成降低运输成本的思考和建议,希望对公路运输企业起到借鉴作用。

[ 关键词 ]公路运输;运输成本;成本核算

1公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核算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交通工具相继出现在人们的面前,企业可以根据货物的特性选择方便、快捷、便宜的交通运输方式如货机和货轮等,这就意味着传统的公路运输方式迎来了巨大的挑战,公路运输在成本核算这一环节必须做出让双方都接受的程度。具体来说,国家政策的调整使得公路运输的利益受损,公路运输企业想要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将运输成本降低,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运输量。加之交通环境的错综复杂,运输周期相应加长,合理有效的运输成本核算可以帮助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获取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在此基础上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2公路交通运输成本分析

公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构成

从实际情况来讲,公路运输企业以承揽的运输产品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位移来收取运输费用。在运输成本中,占主要方面的是与运输工具的使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比如人员工资(包括奖金及补贴)、运输工具的损耗(包括零部件的修复和定期保养)、过路费等,同时公路运输企业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也较大,对不同的运输产品和运输线路的排列组合,运输成本也会存在差异;还需考虑大环境影响下的货物周转量、装卸成本等。

影响公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的因素

(1)人员因素。一个经验丰富的运输团队可以使运输任务更加快捷安全。简单来说,由专业人员计算分析出一条交通顺畅的路线,配以经验丰富的司机和助手,不仅可以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还可以大大降低由其他因素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费用。专业能力和业务素养是降低运输成本的关键,高能力高素养的团队可以有效地提高团队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同样条件下可以完成更高产量的任务,减少工作支出,降低运输成本;反之企业就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分析调整,不利于利润的最大化。(2)车辆因素。公路运输企业的可营运车辆是企业正常运转的保障,因此,涉及车辆的有关因素都将决定运输的成本高低,车型之间的差异、车辆的维修养护、司机与车辆的磨合程度、车辆的油耗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公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实际运营情况中能正确把握车辆的基本情况,视情维修、视情养护是作为维修人员的常规考察内容,要做到既符合客观实际又能尽量降低运输成本。(3)道路因素。道路因素虽然不是企业可以直接控制掌握的因素,但路况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公路运输的安全和成本。选择公路条件好、管制严格的地区路段,可以大大提高营运环节中车辆运输速度和工作效率,保持平稳的速度还可以有效地节约燃料和车辆零部件的磨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路运输的成本。

3公路运输企业成本核算管理方法

公路运输企业直接成本核算管理

直接运输成本核算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可控变动成本核算管理、固定成本核算管理以及人工成本核算管理。具体来说,可控变动成本核算管理主要针对企业可以完全控制和掌握的那部分成本,例如燃料型号的选择和车辆备用品的选择,在控制这部分成本时应该有企业明确的标准制度,不能在花费上过于紧缩也不能过于铺张;固定成本核算管理指的是企业购置固定成本例如车辆、仓库等的成本核算,企业通过控制这部分固定资产的购入价值和数量来控制固定成本;人工成本核算管理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在运输过程中的人员的相关费用,涉及工资、福利、保险等,落实每个职工的人工费用核算,提升企业绩效的同时降低人工成本。

公路运输企业间接成本核算管理

间接成本管理核算主要包括安全成本核算、科技成本核算和信息成本核算等。安全成本核算管理是公路运输企业得以长久运行生存的保障,保证运输任务的安全性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内外人员得到安全感和归属感,一方面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力;反之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会下降,加强安全成本培训,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科技成本核算主要针对企业在运输链中投入的科技成本,例如对每一辆运输车辆配备的智能化系统和总控室建立的监控系统,科技产品的投入无疑会增加运输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节省的人力物力和带来的虚拟体验和精神满足都可以增加员工的忠诚度,不失为一项必要投资。信息成本投资,加大科技投入,以信息化的手段促进运输任务的畅通,与交通运输机构建立信息联络关系,实现信息的及时处理和处理,这样可以在降低运输成本的`同时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

4公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核算管理原则

合理支出原则

公路运输企业往往要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核张彦龙:公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核算探究流通经济算管理工作,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遵循合理支出原则,制订适宜的企业运输运营方案和确定具体的企业经营目标,进一步进行运输成本核算工作。

适度领先原则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每个公路运输企业保证自身的运输质量水平在同行业中保持一定的领先地位,这样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企业的竞争力的同时做好成本核算工作,适当的领先可以缓解部分竞争压力,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实际意义。

全员参与原则

公路运输企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人力资源的参与,包括司机、维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保证全员参与,才可以提高运输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和竞争力,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从而降低成本。

5降低公路运输成本的建议

以国家政策为指导

以我国财政部、交通部印发的《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指导,明确运输成本的基本构成和因时间期限不同导致的不同核算办法,《办法》中指出:事前编制具体的运输成本计划,按照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不同问题确定解决措施;企业需要有专门的部门作为整个运营过程的监督者,公平起见部门人员可由中高层领导组成,确保成本的支出可以带来相应的利润;及时反馈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为企业的经营决策人员提供最新的进展情况方便决策;事后认真总结分析计划的完成情况,研究讨论相关费用变动的原因,进一步压缩成本。

制定合理的油耗标准

油耗情况是占据车辆运输的重要环节,每辆运输车会带有一个出厂的最低油耗,但通常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每项运输任务的道路、天气、司机和车辆自身状况制定最低油耗,可以适当地放宽标准,由司机在一定范围内决定燃油的耗损量。

提升员工素质

员工是维持运输企业运转的重要后盾。具体来说,基层管理者管理企业的大小事务,对运输成本的预测核算起到决定性作用;司机对于车辆的具体把控,关系到运输安全与否、车辆何时养护、油耗水平高低等;车间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决定车辆损耗的快慢和费用的高低;高层领导的策略制定对整个企业的运营起到主导作用。可见,每一个员工的工作职能都是决定运输企业运输成本的因素,秉承企业的经营理念,对员工不定期地开展培训,同员工一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对企业的奉献精神,同时,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的奖惩制度,对企业做出个人牺牲和重大贡献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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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资源包建设公路运输论文

1、教学资源建设内容

专业资源

专业资源主要包括专业调研报告、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及教学进程、实践教学体系等教学资源。首先,对公路运输管理专业的在校生、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深层次、广泛的调研,明确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核心能力,形成专业调研报告、人才需求分析报告和就业分析报告;其次,在专业调研深度分析的基础上,将核心能力筛选、序化和重构形成专业核心课程;最后,建设和完善专业考核标准、毕业条件等教学资源。

课程资源

在调研的基础上,初步确立了《运输管理实务》、《运输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城市公交管理》、《运输市场营销》五门核心课程,构建五门核心课程教学资源。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1)核心课程标准:每门核心课程负责人在课程调研的基础上深度分析该门课程映射的核心能力,并将核心能力进行筛选、序化和重构,形成课程内容框架,构建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

(2)教材及校内讲义:每门课程根据实际情况建设课程教材,作为教学资源的教材可以是公开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活页讲义。

(3)教学课件:开发独立的教学课件及课件辅助资源。作为教学资源的课件,不是传统简单的PPT电子资料,而是将任务单、教学案例、视频资料、动画等集成一体的现代化教学课件。

(4)题库资源:一改传统任课教师独立开发题库的做法,课程小组共建题库。每门课程开发试题库十倍量的题库资源,题库题型丰富,能够满足日常教学后的课后练习及考试需要。

(5)案例库资源:与合作企业共同开发教学案例库,案例素材均来自于企业生产实践一线,由企业真实案例编撰而成。

(6)视频及动画资源:开发适合课程使用的视频资源,将企业真实的运输生产过程情境通过拍摄小视频的方式做成视频资源,方便学生形象地掌握和了解真实的生产流程及所需的.业务技能。

2、教学资源包建设的展望

公路运输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包的建设绝非一蹴而就,项目结题也绝非资源建设的终点。教学资源建设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探索,其宗旨是开发多种媒介的教学资源平台,方便教师使用和学生自主学习。同时,资源的使用和评价也将是教学团队日后的重点工作.

铁路货物运输论文摘要范文

3 普遍服务的基金模式相比较于交叉补贴实现普遍运输服务的供给,笔者认为,采取基金方式来实现普遍服务供给更具有可操作性。从既有的条件上看,我国铁路运输业从1991年开始,按照货运征收0,2分/tkm的铁路建设基金。1991—1998年期间,铁路建设基金的收取额度不断上调,1992年调整到1.2分/tkm,1993年调整到2.7分/tkm,到1998年调整为3.3分/tkm,占总价格将近45%。到2002年,我国已经积累了相当额度的建设基金。建设基金收入在运价中的存在,导致了运价结构不合理。而且,目前建设基金的投向不仅针对普遍服务,也包含对商业化铁路的建设,在投资方向上存在绝对偏差。随着铁路重组的进程,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形成,迫切要求全行业取消建设基金的收取,重塑价格市场调节的基础性地位。因此,全行业取消建设基金的收取势在必行。完全转变基金投向,而将其作为普遍服务的补偿经费来源,完全应用于普遍服务领域。这样做,既规避了原来长期存在的交叉补贴的问题,硬化企业约束,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又完成了国家对于普遍服务的供给责任,更是将商业化铁路运输服务作为一块新的巨大市场空间推向企业,可以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可谓是一举三得。在切断了内含于价格的基金来源之后,应将运输业的税收作为普遍服务基金的主体来源,切实作到“取之于运输服务,用之于运输服务”。4 普遍服务补贴确定的竞标机制由于普遍服务的成本与既有线运营的成本有一定的差异,恰恰是由于其成本过高、难以独立实现商业化运营,才使政府的补贴投入成为必需品。因此,在普遍服务的成本补偿中,需要深入分析如何确定企业成本的问题。如果补贴的数额不足于弥补企业的成本,就将打击企业参与普遍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影响普遍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而一旦补贴高于企业的成本投入,将是社会效率上的损失,各个企业更有收买“管制者”来获得超额补贴收益的倾向。合理确定准确的成本补偿办法往往是管制机构面临的“两难”抉择。从根本上来讲,管制机构与垄断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不能确定有效管制政策的最大障碍。传统上,确定普遍服务成本补贴都是使用代理模型,我国铁路运输业中采取的计算发生成本的方法其实质也是一种代理模型。由于不对称信息的制约,利用代理模型计算普遍服务成本有很大的不足,不同的模型在确定成本上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差异性。笔者建议,今后,我国铁路运输业普遍服务的成本补贴确定应采取竞标机制,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来消除不对称信息,真实了解普遍服务的成本。美国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在其1996年颁布的有关实施普遍服务的条例中指出:“竞标机制似乎是未来确定和修改补贴额的最有效机制”。智利和秘鲁电信业务普及目标竞标的经验也表明,竞标机制的采用具有降低实现所需资金数额的优点。从智利的竞标进行普遍服务的总结来看,在1995— 1999年期间,总计批准了183个项目,覆盖了5 916个地区的216万人口,用5年时间实现了向没有电话的地区提供电话服务的目标。由于竞标的存在,在5年时间,实际支付的数额只有估计最高数额的50%。甚至在有些地区,这些国家实行竞标程序的结果是,管制机构都是在零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了许多许可证。竞标程序的另外一个优点,在向不同地区或者跨地区提供业务的过程中常常可以形成规模效应。一个运输企业在一定补贴数额的基础上是否愿意向某一市场提供业务常常取决于该运输企业是否能够同时在其他地区提供业务。通过对多个指定业务区域同时招标,并且允许申请人在不同补贴数额的基础上投标以服务不同的区域组合,基金管理机构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5 结束语我国铁路运输业在普遍服务供给中采取了强制服务、交叉补贴和接入亏损补贴等方式,妨碍竞争、成本也难以控制,更影响了运输企业的形成,具有一系列的弊端,需要进行彻底的改变。结合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针对我国铁路运输业普遍服务机制的解决方案,即:应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的方式实现供给,并应用竞标机制实现普遍运输服务补贴的确定。

我国铁路运输普遍服务供给模式研究摘要:随着我国铁路运输业管制体制改革的深入,运输企业将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并走向商业化运输服务。然而,完全的商业化运行,将导致普遍运输服务的缺失,妨碍铁路运输业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正外部效应的扩散;但如果继续采取强制服务、交叉补贴来实现供给,又无疑会制约铁路运输企业的形成和产业改革的进程。这种两难的悖论制约着铁路运输业改革的进程。本文的研究,力求在满足铁路运输业改革进程的前提下,探讨实现铁路普遍服务的新的供给模式。关键词:铁路运输;服务供给模式根据铁道部的统计,1999年,铁路部门因承担普遍服务所造成的损失达到402亿元。尽管在成本信息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双缺乏的情况下,这402亿元的计算范围和准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我国铁路运输业普遍运输服务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无法建立正常的资金来源和成本补贴机制,而仍然默认由铁路运输企业自行承担普遍服务成本的话,那么,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就难以真正形成,进而制约我国铁路运输业的持续改革进程。1 普遍服务的特征和政策目标1.1 普遍服务的内涵普遍服务主要包括无法通过商业化运营来补偿成本、但又出于某些宏观因素考虑而必须提供的服务。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了大量的国土开发,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政治军事等明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铁路路网设施的建设,还承担了欠发达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军事物资,扶贫救灾,军人残疾人和在校学生等大量非盈利性的公益运输服务,这些公共性运输的成本是无法通过市场化和商业化方式取得补偿的。像较为偏远地区、山区等,要么建设成本特别高,要么运营成本特别大、客流稀少、收益偏低。在这些地区提供服务,成本较高、收益能力没有保证,作为纯粹收益导向型企业不会对这些地方的运输服务供应有兴趣。而如果收缩这些地区的服务,则又不能发挥铁路作为基础设施带动经济发展的隐性社会效益。综合铁路普遍运输服务供给而言,主要可以归纳为两个重要的经济学特性。首先,典型的公共产品。作为一种交通类基础设施或平台,它不仅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而且还具有正外部性,不仅能给提供者和消费者带来收益,而且还会对社会或他人产生收益。这就决定政府必须考虑普遍服务的供给问题,并使它的服务具有可及性、便利性和公平性。其次,典型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共存的公共产品。铁路运输具有网络性的特点。通过接人铁路运输服务网络,不仅是接人了区域的运输服务市场,更可以此为杠杆接人全国性的运输服务网络。这样,获得这种网络性公共服务的农民不仅从当地服务中受益,而且从全国服务中受益。运输普遍服务的问题,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同样存在,所不同的仅仅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均衡程度以及居民承受能力不同所引起的政策措施不同。1,2 普遍服务供给的政策目标铁路运输业是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准公共性基础设施,因此,实现铁路普遍服务的有效供给是非常必要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德、法等国家在进行现代管制改革的进程中,都将推动普遍服务作用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综合考察这些国家在运输普遍服务上供给上的政策目标,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出这样的政策目标。1)可获得性(available)。铁路运输是网络型产业,存在着巨大的网络外溢效应。当存在这种外部性时,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就会导致市场失效,比如加入网络的用户过少,或者从动态的角度讲,网络的发展会受到不利的影响。相反,如果采取对网络的接入提供补贴的政策,则会解决或者缓解这个问题,这正是普遍服务政策需要达到的结果。2)可接人性(accessible)。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发展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现代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与铁路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的。通过普遍服务的推广,将有效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消除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通过运输服务的供给也有利于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融合。3)可负担性(affordable)。运输服务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而从普遍服务的角度来看,是成本无法补偿收益的部分。因此,这决定了其普遍服务的定价需要得到政府的控制,能让大部分的用户能够承受得起。简单地说,就是采取有利于弱势群体的管制措施,采取特殊的再分配方式,“这包括对富人和穷人实行差异化的服务策略”。2 我国铁路运输普遍服务供给的现行模式我国铁路运输业从建国以后,就为政府所严格管制,全部的运输服务几乎都统一供给。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性铁路和非商业性铁路也并没有分开,仍然混同一起。2.1 现行供给模式的特征我国铁路运输业普遍服务的供给,综合而言,体现出以下的三种特征。1)强制服务强制服务可能是最常用的促进普遍服务实现的主要方法。我国铁路运输业中,国铁是占据了主导性的市场份额,而其他进入者行同点缀。为了降低流通中的成本消耗,我国铁路运输业被要求承担着普遍服务的责任。2)交叉补贴模式我国国铁占据了主导市场份额,自然在普遍服务的供给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由于我国国铁行政『生垄断下管制的特殊格局,铁路运输服务的交叉补贴可能显现得较为特异。即使目前在某些特殊区域、特定线路上实现了突破,采取了新线新价等方式,但总体上看,价格管制的现状依然没有改变。El前,在我国铁路运输业中所采取的交叉补贴主要有以下几种。(1)单一业务内部交叉补贴。某些公益性服务,如学生的寒暑假、军人的运送等带有公益性色彩的非商业性服务具有低收益性,或者说是低接人费用,主要通过普通票务收入来补贴这部分成本,其他业务也可能提供或者获得补贴。(2)业务间交叉补贴。货运和客运之间的收益范围、额度都不一样相互之间交叉补贴。(3)区域间交叉补贴。铁路运输业实施刚性票价率制度,且收支两条线的问题尚未得到全面解决,因此,存在着经济发展、客货流量不同区域之间的相互补贴问题。3)接入亏损补贴在我国铁路运输业是行政性垄断下的管制格局中,进入主体的目标被赋予了多元化的趋势,即使其目的完全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的投资,也被强制承担了普遍服务承担者的内涵。尽管目前对于进入者亏损补贴的方式已经出现,铁道部所给三茂铁路的资费补偿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但由于进入者范围较小,这种补贴机制尚不突出。2.2 现行供给模式的弊端就我国而言,尽管采取这些方式最终实现了我国铁路运输业普遍服务的供给,但这些方式本身所显示出来的缺点和弊端也不容忽视。事实上,正是由于普遍服务的存在,使我国铁路运输业管制改革的步伐屡屡受困。在这样的管制格局中,实质上是屏蔽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形成可能。我国铁路运输业目前普遍服务供给模式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无法在竞争环境中生存,普遍服务被用于妨碍竞争的目的运输企业主要提供普遍服务,这种服务的提供,运输成本无法实现有效回收。而在运输企业在必须承担这种服务的情况下,为了企业的存续,需要通过其他业务来进行补贴。这样,如果是存在来源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刮脂”行为,则必然导致企业的财务能力难以为继。因此,以提供普遍服务的条件,在位者必然要求管制者维持其市场垄断地位。而管制者也往往出于维护普遍服务获得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保护性措施。于是乎,从普遍服务一成本无法回收一交叉补贴一预算软约束一管制者被“俘虏”一维护企业地位,形成了一个难以打破的怪圈。我国铁路运输业管制主体与客体合二为一的现状,使得这种普遍服务的供给更成为铁路运输业维持垄断地位、抵制来自消费者诉求、抵制政府改革压力的坚实盾牌。2)普遍式补贴效率低下,真正的受益者并不完全是补贴需要者我国铁路运输业存在着全行业的普遍性补贴。在这种补贴方式下,其实质是为了体现出对各种运输服务存续的追求,是通过间接型的对运输服务实现正常总体供给的补贴,而不是对于具体普遍服务需求者真正的、直接的补贴。于是,支付能力强的旅客与支付能力弱的旅客获得了同样的额度。这样的补贴形式,只能最终扭曲运价等行为机制,而无法使普遍服务的补贴落实到其真实需求者中。由于将服务普遍性,没有体现市场的层次性和需求的多元化,使旅客获得服务的质量相对较低。3)补贴额度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难以准确计算在铁路运输业的行政性垄断下,企业成本预算软约束的问题。而且,由于缺乏竞争,企业将其成本打得越高,为普遍服务的支出越多,其收买管制者的可能性就越大,对其获得后续投入的可能性就越大。显然,这种缺乏信息揭示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管制者清晰了解企业的成本状态,并相应制定补贴额度,最大化其补贴效率。而且,在接入管制补贴的情况下,在位者更可以通过行政权利来降低对进入者的补贴额度,削弱其进入铁路运输市场参与竞争、获得利益的积极性。事实上,这种采取交叉性质补贴的方式,即使在美国等基于市场化条件下进行的管制也难以体现效率。

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模式及方案选择摘要:根据我国地方铁路近50年的建设管理经验,分析地方铁路的主要运营管理中委托国营铁路管理、委托区域内第三方集团(公司)管理和自主运营管理3种模式的优缺点。并以拟建的赤大白地方铁路为例,提出了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模式的方案选择建议。关键词:地方铁路;国营铁路;运营;管理模式;方案地方铁路是指由省、市、地区政府或者公司投资并进行经营管理的专有铁路,是国营铁路网的延伸和补充。地方铁路不仅可以缓解国营铁路运力紧张的压力,而且对完善铁路网结构和优化生产力布局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确定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模式可以达到以最少的投资、最佳的管理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的目的。1 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模式我国地方铁路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修建,在近半个世纪的建设过程中,地方铁路经历了崛起(1 95 8年一1 95 9年)、调整整顿(1960年一1965年)、发展(1966年一l975年)、徘徊(1976年~ 1980年)、蓬勃发展(1981年一1996年)、平稳发展(1997年~ 2003年)等阶段。至2003年底,全国地方铁路营业里程已近5 000 km。综合分析地方铁路近50年建设、管理的经验,地方铁路的主要运营管理模式可分为以下3种模式。1.1 委托国营铁路管理模式委托国营铁路管理模式的特点是由地方政府(公司)投资或融资修建线路,地方铁路作为国营铁路网支线,运输生产、组织及设备维护和维修由国营铁路统一管理。此种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地方铁路和路网联络线的双重功能。(1)委托国营铁路管理模式的优点:①地方铁路纳入整个铁路网,由国营铁路统一调度指挥,在完善铁路网络结构及优化生产力布局方面发挥一定作用;②地方铁路与国营铁路的信息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式、统一开发、统一应用的原则建设,减少重复开发及资金的投入;③机车车辆由国营铁路统一供给和维修,节省一次性投入;④避免地方铁路与国营铁路在车辆交接上的诸多环节;⑤在双方自主经营的前提下,签订经济合同以市场机制促进二者资源优化配置,形成相互协作、利益共享的统一体。(2)委托国营铁路管理模式的缺点:① 由于地方铁路的机车、车辆均由国营铁路提供,因此地方铁路运用车数量、车种、装车计划等受国营铁路约束,自主性差;② 不能直接控制运营成本,不利于地方铁路推行现代化企业管理。1.2 委托区域内第三方集团(公司)管理模式委托区域内第三方集团(公司)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委托所建地方铁路区域内其他的合资铁路集团(公司)代管,由双方成立董事会或者共同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公司)只保留产权或者连同产权一并交与合资铁路集团(公司),行政和业务也由其进行管理经营。这种模式借助合资铁路集团(公司)多年的经营管理实践和经验,可以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 (1)委托区域集团(公司)管理模式的优点:①地方铁路与区域集团(公司)处同一省区,有地域优势,能充分发挥区域内铁路集团(公司)现有企业和人力资源优势;②便于在运输组织上的协调,减少车辆交接作业的环节;③两者的企业管理体制相似,便于双方协作和利益共享。(2)委托区域集团(公司)管理模式的缺点:① 由于受区域集团(公司)代管,地方铁路的日常运营及车流组织调配、调整受区域公司和国营铁路两家控制,灵活性差、自主性小;②不能直接控制运营成本,不利于地方铁路推行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1.3 自主运营管理模式自主运营管理模式是集贷款、建设、运营、还贷于一体的企业管理模式,成立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产、供、销、运一体化的自营铁路,独立经营管理、自负盈亏,业务上接受国营铁路的指导和帮助。这种运营管理模式可以建立按国营铁路技术标准管理、按地方铁路经营的管理体制。(1) 自主运营管理模式的优点:① 自营管理模式具有行业特色;②分工明确,权责分明,能充分利用线路的运输能力;③便于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企业成本控制、完善企业各种规章制度;④ 各信息系统在接口标准要求下可以充分满足地方铁路内部特殊性需要,系统建设周期短;⑤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制定合理的运价,促进市场营销,形成独立的经营实体,从而达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2) 自主运营管理模式的缺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模式及方案选择 马建义等点:①存在地方铁路与国营铁路等在车辆交接上的多环节和运输组织的不协调,以及业务技术标准的不适应;②公司内部子公司较多,管理跨度大;③ 自营管理模式一次投入大,缺乏运营管理经验。2 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模式的方案选择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模式的选择是多因素、多目标、多比选的决策论证过程,必须做到因地制宜和因需制宜。现以拟建的赤峰经大板至白音华地方铁路(以下简称赤大白地方铁路)为例,确定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模式的方案选择。2.1 赤大白地方铁路基本概述赤大白地方铁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境内,是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霍煤集团和内蒙电力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地方铁路。线路南起国营铁路京通线赤峰站,向北经赤峰市的松山区、翁牛特旗乌丹镇至集通铁路的大板站,再向西北延伸到本线终点白音华,正线全长约373 km。线路向北连接白音华煤田和内蒙古锡盟等内陆沿边地区,向南直达辽西、辽南等沿海地区,形成沟通集通铁路和京通铁路的路网联络线,在路网中起重要的联络和辅助作用,并成为内蒙古中东部至京山铁路、锦州港的便捷出海大通道,远景随着中蒙口岸的发展,将成为珠恩嘎达至赤峰国际铁路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新的欧亚大陆桥,促进国际往来。2.2 赤大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模式的建议。拟建的赤大白地方铁路接轨方案涉及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的集通线和沈阳铁路局管辖的国营铁路。集通线与赤大白同处内蒙古地区,有地域优势,两线运量构成中,煤炭运输均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车流集散于本区域铁路,能充分发挥集通公司现有企业和人力资源优势。若赤大白地方铁路采用由集通公司代管,则其日常运营及车流组织调配受集通公司和国营铁路控制,灵活性差、自主性小。而国营铁路在本区域处于垄断地位,由其代管,则束缚程度高,不利于公司增强竞争力。鉴于赤大白地方铁路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其服务对象的特点,借鉴目前国内徐沛铁路采用自主运营取得的经济效益和货运量不断增长的成功经验,建议赤大白地方铁路采用自主运营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意识,推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适应运输市场竞争的独立完整合理的经营实体,使公司具有长久发展潜力,并且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发展方向,同时承担和发挥路网联络线作用,满足国防需求,为国家及当地经济建设创造更大的效益。参考文献:[1]韩浚.地方铁路发展问题探讨[J].铁道经济研究,1997(2):29-30.[2]杨梅潮,王民选.河南地方铁路发展战略初探[J].河南交通科技,2001(2):60—62.[3]洪雁.地方铁路发展之我见[J].铁道运输与经济,1999(4):31-33.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文献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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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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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 单证一致”的条件, 银行就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 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 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 选择可靠的船公司( 承运人) 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 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 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 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 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 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 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 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 因此, 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六)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 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 第一, 发现外方有迹象时, 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行为得逞, 我方就无处寻觅行人, 即便能够找到, 他也不会轻易应诉, 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为例,如果行人伪造的全套单据( 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根据《UCP500》惯例, 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 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 行商可能已逃之夭夭, 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 提出诉讼保全措施, 这是使不法外商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 海事法院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 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 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 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 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 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 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纵上所述, 海运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外贸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掌握, 谨慎处理, 将风险防患于未然。参考文献:[1] 任丽萍,陈伟.国际贸易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M].国际商会第500 号出版物,1993.[3] 陈志友.进出口贸易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财税金融

国际贸易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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