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投稿百科

影视衍生品版权保护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03:09:03

影视衍生品版权保护研究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 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1、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 2、商标保护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 3、著作权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 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涉及到电影、电视剧的作品,包括了其中的:(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具体包括:(一)、影视剧本: 影视剧本是文字作品,其作者,即编剧,对剧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通过合同与制作者进行权利使用约定,对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二)、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如插曲、配乐等,其作者,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等,对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三)、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影视剧中可能涉及到使用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其创造者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样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四)、影视作品本身:著作权法上的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五)、其他相关权利:如影视作品的名称权、影视作品情节设计、剧照、海报、台词、表演者的肖像权等权利。二、 影视作品剧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对影视作品剧本(包括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分场大纲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公示权利,并形成遭遇侵权时的初步权属证明。(二)、对于影视作品的选材、背景、主题、人物、情节构成(以下称“设定”)等方面,由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故上述设定如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接洽、筹备过程中采取有选择性的披露方式,尽量在披露前与接触方订立书面保密协议,约定被披露方的严格保密、禁止擅用等义务及违约责任;必要时,还可要求被披露方保证其工作人员或关联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在“设定”公开后,可视实际情况与需要,要求就未公开的细节继续保密。

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研究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1、《论订立农村承包合同的民主议定原则》,《法律科学》,1989年第3期;2、《试论侵害著作权赔偿数额之确定》,《著作权》1992年第3期;3、《英国家庭法调整范围及其发展》,《国外法学动态》1987年第2期;4、《日本著作权法关于作者精神权利之规定》,《国外法学动态》1987年第4期;5、《两岸侵害著作权法律责任之比较》,《台湾法研究学刊》1992年第5期;6、《确立侵害著作权赔偿数额之标准》,《法学》1992年第6期;7、《改进民法教学之浅见》,(合著)《政法教育研究》,1992年第3期;8、《论侵害著作权行为及其法律对策》,《法律科学》1993年第1期;9、《作品原稿丢失引起的几个法律问题》,《著作权》1994年第4期;10、《论音乐作品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法律科学》1994年专刊;11、《论技术市场的法律调整》,《工商与市场》1995年第4期;12、《论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国房地产》1995年第5期;13、《不动产的概念及特征》,《不动产纵横》1993年第1期;14、《禁止买卖书号的法律对策》,《出版纵横》1993年第5期;15、《版权,需要的是法律正义的伸张》,《情报·科研·学报》1993年第3期;16、《两岸著作权法之比较》,《法律科学》1995年9月专刊;17、《论工商设计与版权保护》,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5月;18、《试论地上权制度的存在价值》,《河北法学》1998年第4期;19、《仲裁制度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人文杂志》1998年第10期;20、《试论商号的法律保护》,《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21、《论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98中国民法经济法年会论文,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22、《经营性国有资产权利的法律分析》,西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23、《我院科研管理工作问题与对策研究》,《政法教育研究》2000年第3期;24、《加入WTO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影响》,《律师》2000年第4期;25、《对作品著作权拍卖的法律思考》,《书海》2000年第4期;26、《论测绘成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科技·人才·市场》2000年第6期;27、《关于知名商品特有权的法律思考》,《法理-实务-思辨》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28、、《医疗损害案件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14日;29、《理论创新是法学研究的生命》,《科技·人才·市场》2003年第3期;30、《改善西部投资环境的法律对策》,《中外教育科学》2003年第7期;31、《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科技·人才·市场》2003年第4期;32、《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几个问题》,《经济与法》2003年第9期。33、《论著作权合同制度》,《西北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34、《限制著作权转让的法律思考》,《中国版权》,2004年第6期。35、《著作权转让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36、《完善著作权交易法律思考》,《中国版权》,2005年第6期。

标准文献版权保护研究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问题一:2014年 创新型发明专利授权什么时间批下来 您说的专利类型不清楚。 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的第五位是“2”),从申请日开始,大约3-5个月获得专利授权通知书,6-8个月左右获得专利证书。上述情况是在所申请的专利顺利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况,如果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等,要根据答复相应通知书的周期有关。 如果是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的第五位是“1”),如果你提交了提前公开申请,并且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缴纳了实质审查费,根据2014年的审查情况看,从申请日开始大约5-8个月进入实质审查状态,实质审查阶段大约12个月左右。 问题二:申请创新型专利需要多久 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半年左右 问题三:在中国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发达国家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的比较和启示-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旨在鼓励发明人对于绿色技术进行创新与研发,促进有利于环保的技术得到及时推广应用。美国、英国和韩国等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以不同方式启动了对绿色技术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相关经验对我国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借鉴意义。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对中国农业植物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我国大豆产业兴衰为案例,以我国农业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分析我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种植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标准文献的著作权与公共获取问题探究-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是指信息能够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被一般公众无障碍地获取。标准文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源,有着广泛的社会需求。本文以标准文献的著作权属性分析为基础,对标准专有出版权和标准文献公共获取的关系进行讨论,提出标准文献公共获取的多元化路径选择策略。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企业间专利组合的规模策略:基于古诺模型的研究-论文利用经典的古诺模型,对企业之间的专利组合的适度规模问题,进行了规范分析。分析的主要结论包括:当拥有生产同质产品的专利技术的行业企业进行部分专利组合时,相对于未进行专利组合时的古诺竞争时,一般来说,未进行专利组合的企业的状况变得更好,而参加专利组合的企业状况变化是不确定的;同时,对企业数量不等的各行业来说,存在一个企业间专利组合的最小适度规模。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给出了一些规范性的对策和建议。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问题四:申请专利要多长时间才能申请下来 请发明专利一般长达1-2年,时间比较久一些,快速获得专利可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购买专利,比如高航网,1-2个月就可以办完所有专利转让手续,拿到专利证书。 问题五:申请一项实用新型的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你的情况不太正常,一般来说,实用新型1年左右就授权了。如果你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问一下他们,如果你没委托代理机构,你自己写的话,很有可能是出了什么问题。那就麻烦了。你只能打电话到专利局问一下了。 沈阳维特专利商标事务所 问题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没有通过一般有哪些原因啊? 创新点不够么? 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种,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佰腾专利巴巴资深专家指出,实用新型在一些国家也被称之为“小发明”,实用新型在保护模式上和发明基本相同,两者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1、只有产品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某种方法比如说制造一种新的抽水机的方法是不能申请申请实用新型的专利的,但如果说这种方法的新颖性又够不上发明的要求,那怎么办呢?可以将此种抽水机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 2、实用新型要求有固定的形状,可以是三维立体的,也可以是二维平面的,但总之这种形状必须能够固定,而单纯的气态的、液体的、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不能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另外在分子层面上的改进或者是混合物成分的变化得出的东西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药品、饮料等。 3、只是改变外观图案、色彩、装饰等得出的产品不能申请外观专利,但这种外观的改变能有某种实际的作用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比如在衣服上涂上很特别的颜色,可以吸收更多的阳光使之更保暖,这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4、单纯的材料代替或者生产的方式不同得出的相同形状结构的产品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木头的象棋子代替金属的,雕刻的代替铸模的等等。更多专利申请问题可以佰腾专利巴巴来咨询喔。 您的实用新型新型可能不具备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的要求才没有授权的喔。 问题七:本人实用新型专利失效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你用什么申请都是可以的,这是你的权利,但是,授权不授权是另外一回事。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授权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简单来说,就是创新的程度,创新足够高才可以授权,因此,在先已经公开了相同的技术,在后重新申请,相对于在先的技术,创新程度很低,授权前景很低。 特别指出一点的是,在先的技术,只要公开了,就可以拿来评价在后的申请,不管在先的技术是你自己的,还是别人的。 不过,在现行审查制度中,实用新型专利,仅仅进行初步审查,以及,简单的新颖性审查,而无须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获得授权,因此,即便你再次申请实用新型,也是可能获得授权的,但是,获得的专利权的稳定性很差,很容易被人无效掉。 问题八:要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少费用? 专利申请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申请费用不高,目前国内的实用新型是600的申请费,200的登记费费,5元的印花税以及每年的年费。这就是全部费用了。但是具体到撰写,申报,补正,答复及流程管理,就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作了。可能作为学生申请专利只是业余爱好,也没想过经济转化和技术保护问题,那么你自己研究是OK的。但是如果是要求经济转化或者技术保护的话,建议您还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比较靠谱。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标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申请费用减缓并不是100%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资政知识产权] 问题九:我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了 受理书下来了 我不想等到授权书下来在后再公开使用,半年多呢! 你好!自己生产可以,如果与别人合作最好等授权以后,避免泄露秘密,否则别人在你专利授权之前做出的产品不算侵权,等你授权后,别人能证明在龚授权之前就做出来该产品,也不算侵权。

版权保护的必要性研究论文

版权即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既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必须给作者以限制,满足公众的需要。可以说,著作权(版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动每一个角落,但是包括许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师对著作权法存在误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权法律常识和版权意识。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我国15 年的世贸谈判过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协议中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著作权涉及更多的问题是经济问题,是财产权的问题。关于如何申请版权保护,【版权桥】跟踪走访国内众多创作者后总结经验,制定了一套为作品保护方案。1、作品登记确权。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后就作者就自动拥有作品版权。但当创作者遇到版权纠纷时依旧束手无策。所以每件作品一定要做好版权登记或确权。版权登记对作品和权利人都进行了认证,一是作品在表现形式上符合作品的要求,作品内容属于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二是认证了作品的权利人是谁。因此,作品和权利人都是明确的,后续发生侵权可以提供版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进行维权,保护作品。其次,著作权登记还可以应用于版权交易场景,例如授权和出售。2、作品版权监测。 【版权桥】可依靠技术手段,7×24小时监测全网主流的平台,精确定位侵权线索,将所有侵权的线索都抓取出来,并进行版权保护。当判定为侵权后,【版权桥】会通过各个平台发送侵权下架通知。3、版权维权。著作权人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著作权人遇到侵权等问题需要法律服务和律师服务时,【版权桥】将为著作权人提供专业律师服务,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大节省著作权人的时间精力成本。4、作品转化。后续作品还可以通过【版权桥】平台的版权分发、版权交易等服务进行增值。【版权桥】—— 一站式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可以提供包括:在线版权确权登记、全网各类型作品监控、版权保护维权、作品转化等专业版权服务。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直白点说,版权保护的意义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创作者和创作成果,同时也可以方便创作者利用创作成果实现版权资产化。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既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必须给作者以限制,满足公众的需要。3、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如果你是内容创作者,提升版权意识,及时做好版权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提供的版权服务已经很全面了,比如鲸版权、维权骑士,可以提供从版权登记确权、版权监测、版权保护、版权分发、版权交易及版权风控的系列服务。

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是什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如何?著作权也被成为版权,保护著作的意义也即是保护版权的意义。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它多指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够被复制的智力成果。基本上只要兼具这两个要素的作品,其作者自作品诞生之日起即刻享有著作权,不受是否进行版权登记而影响。那么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是什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如何?保护著作权一、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常见的具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有,比如小说、电影、电视机、画作等,保护这些原创作品不被山寨,保护著作权的意义就是保护作品作者的权益,鼓励其继续创作为大众、为社会文明进行带来更多好作品。二、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如何?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科学、文化、艺术的不断发展,保护著作权的意义制度也在不断进步,著作权保护和流通同样促进了文化经济的繁荣。保护著作权意味着,既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应得利益(包括对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又要满足公众对其作品的需求,但现实中我们很多人对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没有充足的了解和理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在某一天成为拥有著作权的作者,因而学习保护著作权利人利己利于整个著作权保护的大环境和谐发展。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等科技领域和著作权息息相关。保护著作权的意义还在于保护创新创造能力,让科技很好地应用于生活,让科技推动社会发展。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是什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如何?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影视剪辑号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1.目前有版权正在上映的电影/电视剧不能剪辑。 2.影视中的背景音乐尽量删除,自己再剪辑时添加的背景音乐选择无版权的。3.影视片段不要过长,尽量多添加自己剪辑特效。

1.目前播放的具有版权的电影和电视剧不可编辑。2.电影和电视中的背景音乐将尽可能删除,重新编辑期间添加的背景音乐不受版权保护。3.视频剪辑不宜过长。尝试添加您自己的编辑效果。

写作思路:可以从任何形式、体裁的影视作品, 都离不开剪辑这一艺术再创造过程这个角度出发进行阐述,中心要明确,语言要具有逻辑连贯性等等。

正文:

任何形式、体裁的影视作品, 都离不开剪辑这一艺术再创造的过程。剪辑决不是剪剪接接的简单技艺性操作。一个合格的剪辑师, 应该在深刻理解作品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及导演总体构思的基础上,富有创造性地对前期摄制的画面素材和声音素材加以整理取舍, 运用蒙太奇技巧进行有机组合,使之达到结构严谨、节奏张弛有度、具有较强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的完整作品。

18世纪60年代―19世纪中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实现,资本主义生产完成了从工场手工业时代到机器大工业时代的过渡,原始资本开始迅速膨胀,这为电影电视产业夯实了基础。1895年上映的《火车进站》,全长50秒,仅仅只是火车从远处驶进车站的单一无声镜头。随着电影产业的不断壮大发展,1927年有了有声片,20世纪初期有了故事片,30年代出现了彩色电影,这样电影产业才慢慢成熟起来。剪辑是随着电影的发展而产生的,利用剪辑,把不同的单一镜头片段拼接在一起,形成一种新的理解和感知,构成一组戏剧性的段落。

众所周知,纪录片要通过前期选题、中期拍摄、后期剪辑完成。纪录片中期拍摄不同于影视故事片,故事片可以根据导演的分镜头脚本逐一拍摄,最后按照分镜头脚本稍加改动便可成片,这种剪辑观念在分镜头脚本里袒露无遗,是一种显现的剪辑观念。

纪录片的特征就在于,所拍摄的镜头没有分镜头脚本作为依据,剪辑观念蕴含在导演的思想里。中期拍摄的时候就需要采集大量的原始素材以保证后期剪辑能顺利完成,而且所有的素材都是在现场临时采集的,这就决定了纪录片拍摄的周期相对要比影视故事片长一些,素材的采集过程中往往一个动作过去就没有第二遍的重复,这不仅要求摄影师拍摄时的捕捉能力,更要求导演具有逻辑性的剪辑思维,因此,这种剪辑观念是隐现的。

电影开始发展以来,形成了两种理论学派,一类是以爱森斯坦为首的蒙太奇学派,他认为将电影进行剪辑之后可以产生新的意义。第二类是以安德烈・巴赞的长镜头理论,他从自己的摄影本体论中提出了与蒙太奇理论相对的长镜头理论,着重体现“空间的真实”。这两种学派,其实都是建立在剪辑这门艺术上的,很多时候我们把它定位于第三度创作。

一度创作是文学剧本的创作,剧本的创作不同于抒情散文的笔法,他要求具有严谨的结构,丰富的戏剧冲突,立体化的人物形象,合理的情节叙事以及完整的情景,文学剧本是一部影片的基础,只有坚实的基础,影视作品才能继续下去。

二度创作是导演拍摄的素材,这是建立在文学剧本之上,将文字转化为镜头画面的过程,要充分利用导演的调度安排和视角去诠释文学剧本,这时候影片的雏形已经可以看出来了。

三度创作就是剪辑了,剪辑要在感知文学剧本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导演的思想,将零散的镜头剪辑在一起,形成一种创新。要把握好影片的结构、速度,加之导演的先进世界观,这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作,最终才能形成一部视听语言准确、故事讲述通畅、并告诉观众导演眼中的世界的优秀影片。

要研究纪录片的剪辑效果,首先要从纪录片的定义说起,所谓纪录片,是以真实生活为创作素材,以真人真事为表现对象,并对其进行艺术的加工与展现的,以展现真实为本质,并用真实引发人们思考的电影或电视艺术形式。而电影的含义则是由活动照相术和幻灯放映术结合发展起来的一种连续画面。

由此对比可见,纪录片是现实生活的重现,这就奠定了纪录片剪辑的风格。它不能像影视故事片那样加入很多的剪辑特技,必须以反映现实生活为前提,形成一种质朴的剪辑风格。

最初的纪录片是没有剪辑观念的,《火车进站》一镜到底,纪录片发展到现在,虽然必须保留着这种质朴的风格,但是在剪辑上也进行了较大的革新,《舌尖上的中国——脚步》一集中,对于白马砍树上树采蜂蜜这个过程就使用了碎片化剪辑,增强了这个过程的紧张感。

因此,现代纪录片已经摒弃了古老呆板的剪接模式,也抛弃了纪录片由多数长镜头组成的观念,开始走向技巧化和大众化。现代纪录片中不仅仅只有长镜头理论,也会运用蒙太奇效果。

纪录片《阳光宝贝》中使用了对比蒙太奇,美日和非洲蒙古宝宝在生活条件上的鲜明对比,意在形成反差和冲突。在潘小扬的《小留学生》中多次运用了象征蒙太奇,影片多次出现倾斜的道路镜头,是象征日本经济的下滑。

电视纪录片《沙与海》中,导演将两个家庭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交织剪辑在一起,这两件故事同时发生,但是却发生在不同的空间里,这就是平行蒙太奇。纪录片《幼儿园》里面的“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的歌曲重复了四次,便是重复蒙太奇。

蒙太奇是电影电视作品中最常用的叙事手法,用来交待情节,展现事件,依据情节发展的时间流程、因果关系来分切组合镜头、场面、段落,引导观众理解剧情。现代纪录片中也使用了这一手法,使得纪录片的发展不再单一,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影视剪辑编辑艺术论文2007-12-02 12:32影视剪辑艺术是电影电视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剪辑艺术随着电影的诞生发展而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影视剪辑编辑艺术又推动了电影电视的发展和成熟。影视艺术的有四个基本特性 。一是:视觉和听觉形象。影视艺术是视听艺术,电影电视都是通过画面和音箱,直接诉诸于人们的视觉和听觉,产生占83%的视觉形象和占11%听觉形象以及二者合一的银幕形象,进行叙事、抒情、表意,给人们以艺术的享受和审美的愉悦。二是时间和空间艺术。影视艺术既是空间艺术,同时又是时间艺术,是时间艺术与空间艺术的综合体。电影电视都是时间的移动中展示空间,同时又是在空间变化中展示时间,二者联系紧密,不可分割。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复合,时间艺术与空间艺术的综合,是影视艺术的又一基本特性。三是逼真性和运动性。影视是“活动的照相”既能逼真地再现生活,又能生动地表现生活的运动状态和主体动作。逼真性和运动性是影视与生俱来的的本性。艺术家要努力发挥影视艺术的这一特性,将影视片拍的真实、生动、精彩。影视剪辑也要运用剪辑技术剪除虚假,剪出动感,剪辑出内在的真实与外貌逼真高度统一的影视片。四是综合性和艺术性。影视既是现在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又有人类文化艺术发展的结晶。影视是新兴的综合艺术。科技是影视发展的决定因素。因此,综合性和技术性也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把握的。剪辑在影视创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剪辑,作为影视艺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电视电影的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独立出现并逐步完善的。同时剪辑艺术的进步,又极大地影响和推动了影视艺术的提高和发展。影视剪辑的功能和作用,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即:正确、合理、高明的剪辑,能够增强影视片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反之,错误、平庸、低劣的剪辑,就会减弱甚至破坏影视片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剪辑(Film editing)是电影的后期制作流程之一,是由电影剪辑师将前期拍摄的视觉素材与声音素材重新分解、组合、编辑并构成一部完整电影的过程的总称。电影剪辑要处理的最基础问题,是镜头与镜头之间的时间和空间关系。而剪接(cutting)指胶片的具体工艺处理,蒙太奇既指镜头组接的艺术技巧,又常指由剪辑而获得的艺术效果,但在有些国家,蒙太奇也是“剪辑”的同义语。将一部影片拍摄的大量素材,经过选择、取舍和组接,最终编成一个能传达创作者意图的作品,是电影创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一部影片从拍摄到完成的一次再创作。目录 [隐藏]1 剪辑综述2 素材的工艺处理3 剪辑的过程和功能4 主要剪辑技法 传统剪辑技法 创造性剪辑 叙事、戏剧性效果剪辑 模拟、表现性效果剪辑 速度、节奏性效果剪辑5 著名影人谈剪辑6 参考剪辑综述早期阶段的电影只是将舞台剧原封不动地拍摄到胶片上,实际上是舞台剧的活动照相。20世纪初,从美国电影导演格里菲斯开始,采用了分镜头的拍摄方法,将内容分解为一个个不同的镜头分别拍摄下来,譬如用近景、特写等镜头来突出细节,用全景、远景来介绍环境,用一系列短镜头的快速转换来制造气氛和节奏,从而使电影摆脱了舞台剧活动照相的框框,成为一门独立的现代艺术,也由此产生了剪辑的艺术。Edwin S. Porter一般被认为是最早发明剪辑的电影导演之一。爱迪生公司早期制作的电影多是静止拍摄的短片,随着电影长度的逐渐增加,Edwin S. Porter拍摄了里程碑般的The Life of An American Fireman(1902)。第二年他拍了The Great Train Robbery,现在被当作早期剪辑术的范例。剪辑本来是导演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是非常重要的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影从早期的无声片发展到有声片,剪辑的工艺越来越复杂,加上电影表现手法的不断更新,导演的创作任务也愈来愈繁重,他不可能再有时间,甚至未必有能力再去亲自操作剪辑设备、并剪辑影片了,于是便逐步产生了剪辑专业人员:剪辑师和剪辑助理。剪辑师同摄影师、美工师、录音师一样,是导演的亲密合作者。他从摄制组的筹备阶段开始,参加与导演有关的一切创作活动,如讨论分镜头剧本、排戏(即拍摄前的分镜头排练)等。他须充分理解编、导、演的构思和设想,然后根据导演提供的分场、分镜头剧本和拍摄时的更为具体的方案剪辑影片。分镜头(导演设计)与蒙太奇(镜头剪辑)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意图,后者是实施。因此,也有人称剪辑为“分镜头的后期工作”。但“后期”并不意味着单纯的工艺操作,它是一个富有创造性劳动的阶段。镜头组接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到银幕形像的完整性和感染力,决定着完成影片的质量。对剪辑依赖的程度,因不同导演的工作方式而异,但剪辑师除了较完整地体现导演创作意图外,还可以在导演分镜头剧本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剪辑构思,建议导演增加某些镜头或删减某些镜头、重新调整和补充原来的分镜头设计,以使影片的某个段落、某个情节的脉络更清楚、含义更明确、节奏更鲜明。素材的工艺处理剪辑是一项既繁重又细致的工作。一部故事影片往往少则几百个、多则上千个镜头。画面部分有内景、外景,有实景和搭制的景。同一景中的内容通常都是集中拍摄的,剪辑时要按照内容的顺序重新编排;影片中的重要镜头因表演或技术上的原因,往往要反复拍摄数次,需要剪辑时要进行选择。大部分的镜头都拍得较长,须从中寻找最为理想的剪接点;有些要作长短镜头交叉出现的画面,连续拍在了几条胶片上,需要在剪辑时分切成很多的镜头,再按照最有效的镜头顺序排列起来。声音部分有先期录音、同期录音、后期配音3种录音方法,对这3种录音方法所录下的声带,要以不同的工艺和方式进行处理。先期录音大都是完整的唱段和乐段,须严格按照音乐的旋律和唱词与画面组合;同期录音的声带多半是“对形”的对白和音响效果,通常都和相应的画面同时剪辑;后期录音的内容有“对形”的对白、内心独白及旁白,有背景气氛音乐,有“画面”和“画外”的音响效果等等,一般都在画面剪定的基础上录音,这就要求剪辑时预先考虑到声画结合和声音所能构成的一系列艺术效果。在影片没有最后剪辑定稿之前,须妥善、有条理地保存所剪下的画面和各种声带,以便需要延长时再黏接上去。剪辑的过程和功能从镜头到场景、到段落、到完成片的组接,往往要经过初剪、复剪、精剪以至综合剪等步骤。初剪一般是根据分镜头剧本、人物的形体动作、对话、反应等将镜头连接起来;复剪是在初剪的基础上进行修正;精剪更为细致、准确,对画面反复推敲;综合剪是在全片所有场景的镜头都齐全、每个场景已基本剪好后,在对整个影片的结构和节奏做整体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整和增减。有些片断孤立地看是可行的,但与前后场景连接起来看,会感到太紧凑或太松弛,这就需要通过剪辑加以调节。这一关系到影片总体结构和节奏的调节工作,通常是导演和剪辑师共同研究决定的。主要剪辑技法剪辑既要保证镜头与镜头组成的动作事态外观的自然、连贯、流畅,又要突出镜头并列赋予动作事态内在含义的表现性效果。叙事与表现双重功能的辩证统一,是剪辑艺术技巧运用于电影创作的总则。为要实现上述双重功能,需要掌握传统的剪辑技法和创造性的剪辑艺术技巧。传统剪辑技法连贯、流畅是传统的剪辑技法,也可称作剪辑的基本功。这一技法的功用主要有两个:一是在镜头的组接和修剪中,保证镜头转换的流畅感,使观众感到所有画面是一气呵成地进行的;二是在影片的段落转换中,使上下两个段落之间既有一定的连贯性,又能清楚地划分出段落的界限,使观众不致把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内容误认为是同一场面。连贯、流畅的剪辑技法,就镜头转换而言,须注意以下几点:防止错乱。镜头动作间的衔接须准确无误,既不脱节也不重叠;人物行动的方向、彼此间的空间关系,不致因镜头转换而造成视觉印象的混乱。如画面中的人物在他的书房里活动,上一镜头他由书柜向写字台方向走去,并且是由画面的右边走出画面,那么下一个镜头他走到写字台旁,必须是从画面的左边进画。右出左进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是流畅的。如果上镜头是右出画,下镜头又是右进画,同一人物在两个镜头中的行动方向势必相对起来,容易在视觉上造成错乱。尤其是剪辑双方交战和追击等场面,方向性必须清楚,否则就会使观众难以区分两方。镜头转换协调。剪辑往往以不同镜头中动作事态的造型、节奏类似的部分为剪接点,以达到和谐的转换。常见的技法是“动接动”、“静接静”。“动接动”指在镜头的运动中和人物形体动作中切换镜头,如上镜头是摇摄,在未摇定时切换到另一个摇摄镜头上,而且摇的方向、速度接近,衔接起来的效果相当流畅,观众会随着镜头摇动非常自然地从一个环境或景物过渡到另一环境或景物。在推、拉、移、跟等的运动中转换镜头,“动接动”的原理是相同的。“动接动”更多是在人物的形体动作中切换镜头。如人发怒时拍桌子的动作,在电影里往往就是上下镜头的剪接点,即上镜头手举起,下镜头往下拍。“静接静”指在一个动作结束后(或在静场时)切换镜头,切入的另一个镜头又是从静到动。“静接静”多半是转场时运用,即上一场结束在静止的画面上,下一场又从静止的画面开始。静接静既是衔接和谐的需要。又可留给观众思考的余地。省略实际过程。就是通常所谓的紧凑剪辑,即同一动作内容可通过镜头的转换来省略其间不必要的过程,而仍然保持动作的连贯流畅。有的对人物意向表白、间接暗示行动过程的省略,有的省略动向动势压缩实际过程。如一个演员正在向阶梯跑去。在左面的镜头进程中,观众已开始认识到,既然这个演员朝阶梯跑去,那么当他真正到达时,他就会跳上二、三级台阶。在这样的情况下,把表现演员到达阶梯底部前几英尺时的镜头(右上)剪接到他已经踏上两三个台阶的镜头(右下)前,常常是能够让人接受的,这就压缩了动向动势的实际过程。连贯流畅的传统剪辑技法,镜头的转换习惯用“切换”(将分切的镜头画面直接黏连),但场面段落的转换,一般用“渐隐、渐现”表现上一个场面段落的结束和下一个场面段落的开始;用“化”来表现一段省略掉的时间过程,划分两个不完整场面的段落;用“划”来表现地点、场合、事件的变换,划分两个以上的不完整场面的段落;以上是利用洗印或摄影方法制作在胶片上的“光学技巧”。此外,还可以用很多方法来划分段落,例如仍用切换方式,只是在前段落转换时沿用最有代表性的人或景物镜头做为下段落的开头。传统的剪辑技法,遵循的是生活的逻辑,但又不是自然主义地再现生活中的一切过程。紧凑剪辑、省略剪辑也说明了镜头间动作纯粹自然的连贯并非总是必要的,压缩(或延伸)真正的时间,让有意义的动作事件全部表现,把自然动作减少到最低限度,是连贯流畅剪辑技法的一条重要补充原则。创造性剪辑剪辑艺术技巧,在长期的制片实践中,已具有丰富的经验,在欧美的理论著述中,有时统称为创造性的剪辑;特别是经过爱森斯坦、普多夫金等导演师的开拓探索和理论总结,已形成为蒙太奇的某些根本性的原则和法则,并被作为电影艺术独特的结构表现手段,渗透于电影创作的全过程。常见的创造性剪辑技巧有下面几种叙事、戏剧性效果剪辑尽管经过剧作构思、分镜头摄录,但电影叙事的生动、戏剧性效果,最终还取决于剪辑能否控制关键镜头的时间安排。叙事技巧的要点是,运用调整重点、关键性镜头出现的时机和顺序,在镜头动作事态的连贯中,选择恰当的剪辑点,使每一个镜头动作的新发展都在戏剧上最合适的时刻表现出来。故事片常提前暗示或有意延缓“危机”、“事变”来制造紧张期待的悬念、出人意外的惊恐。模拟、表现性效果剪辑内容或形式不同的镜头间的对列,是创造性的剪辑广泛运用的表现手法。一般引人注意的是通过剪辑的安排和穿插,将一些与直叙故事的内容相对比或者相类似的镜头并列在一起,以取得揭示内在含义、渲染情绪气氛的艺术效果。表现性剪辑的要点是在保证叙事连贯性的同时,利用连贯性表现超越直叙事态之上的思想与情感。这样的剪辑不但不使观众感觉到跳跃和不舒服,反而恰恰符合情绪和节奏的需要。它大胆地简化自然动作,有选择地运用统一的情绪,来集中渲染气氛和情绪。速度、节奏性效果剪辑当不同景别的镜头组接技巧在空间的具体造型方面成为电影独特表现手段的早期,已发现镜头持续的长短,在心理方面具有影响情绪的感染力。镜头短,画面转换快,引起急迫、激动感;镜头长,画面转换慢,导致迟缓乃至压抑感;长短镜头交替切换可造成心理紧张度的起伏。因此,剪辑控制画面的长短,可强化或减弱镜头切换中动作事态的速度,调整与叙事内容格调相应的情绪节奏。这种通过镜头长短对比形成的速度节奏的技巧效果,一般称作剪辑调子,通常叫作快速剪接或慢速剪接。镜头的长短基本取决于镜头画面内容的简繁,画面快慢的切换不能超越镜头内容含义的充分表达和为观众了解的最低时限。剪接调子也表现于场面或情节的段落。快速剪接段落,往往与慢速剪接对列,起互相强调的作用。一个场面(段落)的剪接调子,是由其中那些占有一定长度、一定放映时间的镜头数目来计算的,称作剪接率。数目少意味着场面内长镜头占优势,称作剪接率慢或慢调剪接;镜头数目多意味着场面内短镜头占优势,称作剪接率快或快调剪接。准确运用速度节奏技巧的经典例子,是爱森斯坦的《战舰彼将金号》。全片由3大段较大的运动组成,每段又分布着无数较小场面不同调子的运动。在叙述兵舰起义的第一大段中,水兵和军官冲突时调子越来越强烈,最后水兵起义夺取军舰达到高潮,是用逐渐强烈的画面片断以及相应的愈益紧急的剪接调子;高潮后逐渐进入一组平静的场景,一个水兵的葬礼使用极长的回转的镜头,这些镜头都使用平静的、缓慢的剪接速率。这里显示出不同场面剪接调子间的强烈对照。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