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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取证规则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16:16:41

行政执法取证规则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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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12-1 9:04:46 阅读人数:585摘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高速公路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速公路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行政执法机构。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群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执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层出不穷,给路政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新的挑战。这些问题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必须做到路政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本文将对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的意义、目的进行分析,并对如何执行标准化建设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高速公路 路政 标准化管理高速公路的特点是全封闭、车速快、流量大,要保障好车辆的运营秩序就必须要有一流的管理队伍、管理设施、管理手段来保障,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有序和舒适。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群众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在管理理念、服务设施、路政装备、救援服务、信息管理、智能管理、应急管理上逐步完善,形成一流的公路、一流的环境、一流的队伍、一流的装备、一流的效力、一流的保障,实现经济发展的需要、群众的需要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从今年开始,湖北京珠管理处开始试行标准化建设。路政标准化建设的核心是促进各项路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路政管理效能。实施路政标准化管理,要延伸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使路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让标准化体系成为路政管理的一种理念和约束。1 实施标准化建设之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在未执行标准化大队建设之前,各个大队的管理制度各自独立,没有一套统一的制度来指导工作,部分制度也与当今工作不相适应。一是部分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能很好与实践相结合,存在制度空洞、形式主义的现象,落实到实际的管理中时,出现的可能就是学习制度是一回事,但是真正按照制度来执行却是另外一回事,违背了制定制度的本身意义。二是制度建设未涉及到路政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日常的、较常见的路政工作制度建立的较充分、完善,运用起来比较方便,但是在一些疑难问题及较罕见的问题上,缺乏一定的理论制度来进行规范和指导。以致出现一些平时没遇见或者较少遇见的情况时,就容易出现错误或者随意性比较大,从而影响路政执法规范性。三是部分已建立的制度体系还缺乏深度,紧紧停留在表面上,不能扩展到同类问题及同根源的问题上去。 政治思想不稳定。随着工作时限的增长,有些队员思想出现了滑坡,对自身的要求开始放松。比如,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敷衍了事,缺乏责任感;对各项规章制度,要么熟视无睹,形同虚设,要么不能自觉服从,或在执行上打折扣,结果导致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法制水平不断提高,路政执法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在困难和压力面前,部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所下降。有些队员认为路政执法工作干的都是些琐碎小事,工作中不能体现自身价值;还有的认为,执法工作辛苦,干多干少一个样,工作缺乏动力等等,这些思想问题都或大或小的影响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导致了路政管理执行力不高。 路政执法规范性不够。有些执法人员对执法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因而造成不按法定程序办案,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主要体现在不亮证执法,不表明身份,对执法相对人的履行告知执行的不够,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执法的依据、实施处罚的依据等,这些都体现了我们执法人员面对执法相对人时,服务意识和行为都没到位。 路政考核监管力度不大。实施标准化管理之前,路政大队的考核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未上升到一定的层面,由于没有健全对考核实施的制约机制和对考核结果的简单处理,考核范围也比较狭隘,考核最终成了搞形式、走过场。最突出的表现是为考核而考核,不是为管理而考核。例如对在路政执法责任、执法过错等方面的监管体系还没完善,主要表现在监管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在执行监管考核时考核的力度小,以致造成路政执法管理中存在一些瑕疵。2 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的意义 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公路建设和管理呈现出了投资多元化、路政管理法制化的新格局。在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建房、违章经营、行人违章上路、损坏路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公路的发展和良好的运营秩序带来困难,群众的依法护路意识还有待提高,依法治路的方法有待加强。同时,高速公路畅通面临很大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车辆流量增大,交通事故、故障车、超限运输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都存在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交通堵塞。这些问题对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要求越来越高,群众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给路政执法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提供更畅通、更安全、更快捷、更舒适、更绿色的交通环境,就必须做到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创新要有新起点,实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使路政执法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的定义路政标准化管理是指在实施路政管理过程中,对路政管理的职责、队伍建设、执法理念、制度建设、工作考评等工作项目,用制度来规范每项工作的目标、标准、程序、环节和要求等。使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得到有机的统一,形成合力,统一到集体的意志和具体目标上来,通过标准化管理的方式来完成高质量、高效力的目标任务。路政标准化管理包括: 路政体制及职责标准化:路政体制及职责标准化包含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统一,硬件的标准化配置以及人员和机构的标准化设置。路政管理机构必须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制度和装备,机构设置精简高效,在整个路政内部树立真正的统一管理。 路政队伍建设标准化:从事路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要有良好的综合素质,通过严格的考核并取得执法资格后,才能从事路政执法工作。路政队伍建设必须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实行军事化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规范,使每位执法人员精通业务知识,形成一支思想作风硬、业务技能高的路政管理队伍。 路政外业巡查标准化: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工作中最常见的日常工作,由外业路政员具体实施。主要目的是通过巡查,对高速公路实时情况进行全面具体的了解,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高速公路出现临时状况或者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反映和了解。 路政执法程序标准化:路政执法必须按照规范程序办事,按流程管理,减少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每位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执法,依法管路,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路政内业管理标准化:路政内业管理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路政公文的写作、各项路政档案和台账的建立、路政信息统计分析、财务票据管理等方面,在路政工作中运用现代化信息及科学管理手段,利用网上办公系统对路政数据自动统计和分析,对路政装备、票据、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路政考核评价标准化:路政岗位考核是对执法人员和执法单位进行考核,结合了路政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对执法过程以及日常操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评价。通过标准化管理考核,达到路政执法规范、路政工作质量提升和路政队伍素质增强的目的。3 如何执行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 执行路政标准化管理的原则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实施路政标准化管理,既要延伸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使路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让标准化体系成为行业管理的一种理念和约束,特别是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容易引发矛盾和问题的方面,强化措施,堵漏补缺。 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路政大队在组织实施具体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重点内容作为示范点先行一步,逐步规范,稳步推进整体的标准化体系实施。一是要找准突破点,即结合大队实际情况,确定最能体现管理特色的内容作为重点实施内容,起到带动和推进的积极作用。二是要顾全基础面,在突破特色的同时,应做好标准化体系的基础性建设工作,否则如果太专注于某一方面得发展时,其他基础建设工作停滞、怠慢,会拖整个路政标准化建设的后腿,影响到整体的实施进度和质量。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实施各项制度规范时,要考虑到当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行业发展的未来,有超前意识和战略眼光。一是在制定大队内部管理制度时,不能只局限于当前,要从路政管理以及大队今后的发展考虑,制定的制度要具有长远性和指导性。二是在实施标准化建设时,措施要科学、合理,应进行深入调研,摸清楚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应该怎么着手、重点是什么,否则实施起来只会事倍功半,既伤人力又浪费财力。 上下联动,全员参与。实施标准化管理,人人是管理主体、岗岗是管理对象。要充分发挥大队班子的主观能动性,带动全队人员投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工作格局。 推进路政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措施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建设的核心是促进各项路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路政管理效能。因此,应注重将标准化建设融入路政管理工作之中,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推进路政队伍、日常管理、业务流程向更深层次发展。 完善路政大队硬件设施建设。一是加强路政装备标准化建设。统一配置路政巡查设备、排障装备、救援抢险装备、勘察设备、作业标志、通信设备。对照配置标准,对现有的装备进行清查,对缺少的装备补齐,对已损坏的装备维修,对已不能使用的装备进行更新,重点对巡查车进行维修和保养、对勘验相机及办公设备做到每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确保路政装备随时能投入使用状态。二是完善办公、生活、学习设施标准化建设,按照要求完善配置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荣誉室、多功能厅以及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按标准配置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等生活设施。 完善标准化大队软件建设。规范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制度,提升按章办事能力。一是健全制度体系,以路政队伍建设、路政执法规范、内业管理、外业管理、路警共建、综合管理六项制度为主体,规范路政巡查标准化、路政执法标准化、路政内业管理标准化、路政队伍建设标准化、路政标准化考核评价。二是明确制度方向,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制定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法律条款向管理事项、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管理程序、管理考核制度不断转变的模式。三是完善制度内容,由不科学向应用型转变、由不规范向合法性转变、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不断完善制度的科学性、合法性、细节性。四是强化制度考评机制,发挥制度的生命力,坚持制度与职责、目标、效果挂钩,落实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实现奖优罚劣。五是强化激励措施制度,实行检查、提示、互检、考评四原则,并设立月度执法标兵和月度先进班组等奖励措施,不断激励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严格管理,推进路政执法队伍管理军事化。为了培养路政执法人员打硬仗、吃苦耐劳、快速反应和应急管理的能力,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打造一支令行禁止、团结协作、素质精良、快速反应的路政执法队伍,实行路政队伍军事化管理。一是加强作风建设。为了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必须做到"集中、统一、高效、特管"。强化军事化管理,通过对军训、操练、交接班、休息、内务卫生、一日工作制、管段责任制、请销假等方面,制定实行一系列严格的制度,从路政人员的一言一行抓起,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个人,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了步调一致、团结协作、一切行动听指挥,办事雷厉风行的作风。二是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坚持抓好日常培训工作,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和任务,并结合考试,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到日常培训工作中,在营造路政标准化管理氛围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进标准化体系内容,让路政人员人人熟知。三是积极实践,增强实际工作能力。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以标准化制度为教科书,引导路政人员按照岗位标准,深入实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精细管理,推进路政执法程序化。执法程序化要求路政大队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办事,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统一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法程序,全面提升路政管理效能和执法水平。推行落实标准化建设中,应将路政执法业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管理,加强措施,对路政业务工作处理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一是由专人负责研究各项工作流程,出台一系列的工作方法,如行政处罚案件流程、超限车处理流程等等,在路政人员之间广泛展开业务流程知识的培训。二是要加强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程序,作为保障人权,捍卫正义,建设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存在着独立的价值。这样的价值需要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用公平、公正和客观事实去体现。因此在实施标准化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从细节抓起,从每一个环节抓起,确保按程序执法,执法规范。例如,可以通过制作具有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执法手册去强化学习,并统一规范每个执法环节;还可以通过对交通事故案件、超限运输案件等常见、多发性的案件卷宗分析,结合办案程序和执法实践,编制执法卷宗样板,从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基本规范、证据要求等方面制定标准格式,为路政人员规范执法提供直观的参考。 注重考核,推进路政执法行为规范化。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执法人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果路政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严谨、不规范,很容易引起投诉、行政诉讼等隐患。因此,在推进标准化建设中,我们应从细节抓起,狠抓考核,促进路政执法行为日益规范化。一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绩效评价体系。确定科学高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全面系统的评价每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和执法人员。在考核方法上坚持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动态抽查相结合,考核形式上有一日工作检查、一班一检查、月度暗访、标准化工作员工相互评比、月度标准化检查、月度标准化标兵,让考核方法日益完善。二是建立业务考核多层监管制,重点针对案件处理程序、执法文书处理、路政监管工作等,由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小组长、外业办主任、综合办主任和大队长分别进行多层次复查考核,纠正并尽量杜绝路政业务差错的出现,推进整个大队业务流程处理的标准化。三是严格实行月考核与季考核制度,每月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牵头召集各办对本月执法情况进行考核,当场打分评出优劣;每季度由路政支队业务组进行考评,解惑释疑,提出整改意见,以此促进执法质量提高。同时,采取互查的办法,对具体案件进行评析,取长补短,堵塞漏洞,互相学习,相互促进。4 实施标准化建设的成就与展望 打造品牌,提升素质。实施标准化管理,对路政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路政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标准化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推行标准化的过程,也是个学习提高的过程,学到的东西越多,路政队伍的素质就会越高。而路政队伍整体素质是执法形象和品牌好坏的最基本体现。实施标准化管理,可以促进工作方式由行政命令为主,向规范程序管理转变,对减少工作失误、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作用,可以促进路政执法服务质量的提高,使执法人员的言谈举止更加得体,以一定的标准规范行为准则,与社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相得益彰。 精简统一、岗责清晰。按照标准,每个职责应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非常清楚,既明确了组织和个人的职责,确保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为个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创造了条件,改变了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的现象。每个人工作质量的高低,通过标准就能检验出来,对照标准时时找差距、处处找不足,不断解决完善,可以强化每个人的责任意识,增强每个人的主动意识,真正把标准化的各项规定化为自身的目标,不仅对工作负责,更要按标准把工作干好,从而提高路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科学考核、有效激励。通过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努力达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和优劳优得的结果,最大限度激发广大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岗责具体到人,考核检查具体到人,扣分和责任追究具体到人,结果直观明晰,减少了考核与被考核之间的摩擦,提高了考核实施、汇总、计分、兑现奖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考核打破了平均主义,使大队各执法人员的责、权、利紧密相连,克服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状态,充分体现了个人的价值,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竞争意识,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创造性。 转变作风、激励队伍。把标准化管理引入路政管理工作,可以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通过标准化建设可以使路政执法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树立新观念、开拓新思路,促进思想观念与社会发展相接轨,逐渐接受国际标准和惯例并变成自觉行动。标准是长期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实践总结,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条件下的“最优”流程。在这个流程下开展工作,就能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最大程度保证服务的工作质量,收到理想的效果。把标准化管理引入路政执法工作,对于解决目前路政人员存在的的“作风不实、程序繁琐、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将找到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结束语:路政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启动实施过程中不断摸索改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管理处的要求,不断创新和深化标准化建设与落实工作,积极探索路政管理新途径,新方法,通过标准化的建设与实践,有效提升路政管理能力和执法形象,为高速公路的发展和京珠品牌做出最大的贡献和力量。(文章来源:路政一大队 周亚明 胡贞)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 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既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2、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 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3、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 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5、 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 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二、不正确行自由量权表现形式从以上的分类可以自看出,行政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但是,所谓“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国十六世纪某大法官所说:”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注 1)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辩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注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 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权。由于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人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2、 行政处罚显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其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国家意志的、成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就是违背了国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这实质上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又一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依据公正原则予以变更。3、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效率原则,如果违反这一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不正确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三、关于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现在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产生是否违法的问题,只有是否适当的问题。这实质上是关系到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问题。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必定是行政执法行为。我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为本位,《宪法》第 5条规定了法治原则,即强调依法办事。因此,衡量某项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违法,这是符合逻辑学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评价某项行政执法行为抛开是否合法不谈,只讲是否适当,必然增加了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独断专横,甚至导致以适当为由堂而皇之地为目的违法而辩护,从而丧失执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动摇,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丧失信心。可见,这种衡量标准的多元化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非行政执法行为,与自由裁量权无关),才有是否适当的问题。笔者认为,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2 )符合立法本意。那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是“合法”的观点。是对“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也是不合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职权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都视为违法行为,正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滥用职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又视为合法性的一种例外情况予以规定,又反映了立法时的矛盾。笔者对此问题的论述,意在对自由裁量权应加以限制,并非要否认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四、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利弊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区别在范围不同和监督方式不同而已。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这对完善行政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意义。1 、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在现代社会中,必然要加强行政管理,讲效率,因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越来越大,这对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产生弊端——滥用职权。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假公济私、武断专横,导致“人治”,就必须对自由裁量权予以一定的限制。2 、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又一决定因素。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区别,对各种情况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罗列穷尽。因此,从立法技术来看,立法机关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规定一些有弹性的条文,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使得行政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进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条文的“弹性”与执法的“可操作性”却容易产生矛盾。如果“弹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实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注3) 这也是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以权谋私的重要根源。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行政法学者认为,昔日消极的“依法行政”,在今天应有新的解释,即所谓“依法行政”并不是指行政机关的任何活动都需要有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范围内,允许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即具有因时因事因地制宜的权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不限于现有法律明定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仍被视为符合法治,这不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对它的发展和补充。因为,原来讲法治,主要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即主要是防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其实,法治也有积极的方面,即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维护法律和秩序。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法学界正日益得势。(注4)五、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注5 )自由裁量权亦复如是。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绝不是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它作为独断专横的庇护伞,相反应当实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尔在《政府论文集》中所说的:“凡主张授予政权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张设立保障以防止滥用政权的理由。”(注6 )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对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行政诉讼法》第 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适当性。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就无法进行司法监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既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对那些确实以权谋私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六、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对策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1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2 、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同时,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1987年 4月21日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施行日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相同。”以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效益。要抓紧制定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等。3 、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对滥用职权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某些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4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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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需要进行后评估行政法规的界定所谓立法后评估是指:“以行政法规实效为实证基础,对行政法规制定后的效力期待与行政法规实效的关系比例所作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和评价。”其特点是对实施一定期限的行政法规的协调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它是行政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鉴于立法后评估的性质,美国将其规章审查制度中需要审查的规章范围主要限定在已经或将会对大量小实体产生重大经济影响的规章上。德国主要从经济范畴的角度来界定需要进行后评估的法律法规,如:对公共财政的影响;考虑财政计划;开支的增加/收入的减少;对各州和地方财政的影响;经济,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对个别价格和价格水平的影响;成效监督等。而根据我国要尽快实现提高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和立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目的的要求,对需要进行后评估的法规范围可作如下界定: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法规;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进行修改的法规;为废、改、立提供信息而需要进行评估的法规;办领导交办的需要进行评估的法规。对应进行评估法规范围的界定是评估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只有针对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需要废止、修改的法规做出准确、及时的界定,通过对特定法规的评估,分析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出行政立法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才能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二、行政法规后评估工作的原则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对应进行评估的法规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从而得出评估结论和相关建议。它是典型的实证主义的研究原则。行政立法后评估原则是进行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只有后评估原则被确定得准确,法规评估才能得出科学、正确、合理的结论。因此,我们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是指法规整体的合法性。评估行政法规,既要从其是否符合《宪法》、《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角度来审查,也要看其与其他相关上位法律和同级的法规是否相协调,还要审查其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进行立法的情况。只有坚持合法性原则,才能对被评估的法规有一个正确的认识。2、客观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客观性,一是指评估者要主观意志客观化,应以法规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与收集的信息为依据,对法规进行评估;二是指要把被评估的法规放到当时的环境和历史背景中去评估。一部法规制定时决不能脱离当时的背景和环境,因此,要历史客观地评估法规。但后评估要突出其真对性的特点,即要面对现实情况,该法规在当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及有效性如何。只有把客观性与针对性有机的结合,才能动态地对该法规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3、实效性原则所谓行政法规实效性是指国家实在法效力的实现状态。实效性原则是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核心原则,即以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立法目标实现的程度、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法律责任等为评估对象,对行政法规进行分析,判断其实效性。三、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方法1、分析比较法分析比较法是将搜集到的评估信息按被评估法规的章、节、条分类,对该法规实施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这种方法通过把对一定参数的对比分析和对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该法规做出评估结论。这种方法较为容易,评估结论也直观,但其未把该法规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考察,缺乏对其统一性、协调性的评估。2、成本效益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行政立法的成本与其预期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权衡进行比较,以决定行政立法的取舍。成本效益分析法,现被广泛应用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被应用于立法前的一种主要评估方法,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相继使用,使立法成为一种动态的良性循环过程。成本效益分析法主要是对成本与效益的比较分析,对成本信息进行分析,比较容易,也比较直观,但对社会效益如何量化,难度就非常大,而且复杂。3、系统分析法所谓系统分析法是把被评估的行政法规放到涉及相同问题的法律体系中去评估,以上位法为标准,对相关同一层级的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规定统一进行评估,从而得出较为完整、准确结论的一种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发现被评估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发现与其相关法规和其配套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评估结论也比较全面、科学、合理。四、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内容1、对法规合法性的评估法规合法性的后评估是指对一部法规从各方面进行评估,审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现象,也包括对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上位法修改了,同位法发生了变化,而该部法规未做相应修改的现象进行评估,还包括对法规中“另行规定”的规范的评估。合法性后评估的重点是对正在实施中的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如,河北省法制办正在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后评估,其把后评估工作与地方政府规章清理结合起来,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的静态问题,如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动态过程中评估地方政府规章的合法性与协调性考虑得不够。2、对法规中设定措施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对法规设定措施的后评估,是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对措施是否可行进行评估。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就经济环境而言,措施不超前,也不落后;2)措施科学,要求合理;3)措施的实施如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原因有二,其一,是立法本身的问题;其二,是行政执法的问题,二者要区分清楚。最近杭州市法制办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后评估,通过行政执法检查的手段,对该办法中设定的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时发现,由于受当地经济环境的限制,该办法中所设定的一些措施不可行。由此说明,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很难达到行政法规预期实施的效果。3、行政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行政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如何是后评估工作中一个重要的评估方面,通过被评估法规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评估其立法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科学性、公平性、是否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和是否代表、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评估行政法规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准。对行政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及其实现程度的评估,可从该法规的实施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入手,特别是因该法规的实施而取得的经济效益,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量化性,可评估出该法规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4、行政法规中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我们应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评估:1)对该法规的宣传力度,是否已让相关人知道该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及违法的不利后果;2)在法规中只规定义务,未规定相应处罚条款。以上这两个因素是我们评估法律责任的重点。五、行政法规后评估的程序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是关于评估主体评估时应遵循的步骤、时限和方式的规则,其对取得正确的评估结论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立法后评估程序可分为两类: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主要被应用于针对上位法变更而进行法规后评估的情况。下面主要对普通程序作一些论述。普通程序一般分三个阶段:1、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案具体的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根据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被评估法规的特殊性,制定出具体的评估标准、方法。2、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案的实施阶段实施阶段首先是通过网站及媒体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收集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分类,然后进行分析、比较,得出评估结论。3、行政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在对信息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得出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包括:被评估法规的成绩、问题所在,提出改进的建议、改进的措施和方案,为办领导做出废、改、立的决定提供信息。六、行政法规后评估的信息来源行政法规后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办领导、立法司能适时调整和完善法规而及时提供评估信息,而评估信息来自于对基础信息的分析、比较。从深层次讲,基础信息收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信息来源的广度。信息收集应通过社会调查、网站收集、听政会、专题研究、专家论证等渠道;2)信息来源的深度。所收集的信息应深层次地反映立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应表面化;3)信息来源的科学性。收集的信息对法规后评估工作应具有科学的导向作用,对非科学和不实信息应删除掉;4)信息来源的完整性。所谓完整性,其一是指当一部法规草案被征求意见时,就应建立资料库,颁布实施后也要对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跟踪整理,为从短期效益、长期效益全面评估该法规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其二是指信息不仅来源于国内,而且来源于国外,对国外的评估信息要进行分类整理,做成摘要储存,为后评估工作所用。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我们要在拟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中,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导思想,把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把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规律,为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

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研究论文

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将担负的行政执法职能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执法规范(法定保密的除外),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保证公安机关公正、严格执法的一种制度。公安交警部门推行警务公开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本文就当前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一些简要地探讨。一、当前公安交警部门规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执勤交警没有把交通管理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存在以管理者自居的权势心理,执法态度不端正,在群众面前耍特权,抖威风,认为自己是管理者,交通违法人员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处罚,重处罚轻教育,缺乏做细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耐心,没有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寓教于管,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个别民警存在特权思想,常以管人者自居,没有清晰认识到执法工作的正确含义。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部分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能够以平常心、公仆心对待群众,执法语言粗俗、执法态度恶劣,造成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注重执法方式,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致使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种种警民间的不和谐音符。 (二)执法宗旨意识淡薄。个别执勤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方式、方法简单,态度蛮横,以管人者自居。执法时不使用规范用语,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不文明,不讲究策略和艺术,不注意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当事人的不理解缺乏耐心做细致的解释,工作方法简单粗糙。没有认真学习落实公安部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理事故时对待群众不耐烦,解释工作不到位,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不做进一步核实及解释。个别民警态度冷漠,接待群众态度不够温和的现象,给交警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执法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使用法律文书不当,如应开具强制措施或违法通知书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处理;适用强制措施的违反程序规定随意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未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送达程序,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未向被处罚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理由等;未认真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更不用说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违法扣留车辆和驾驶证、不按程序检查车辆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存在非执法主体直接从事执法工作,如协勤人员制作笔录,开具处罚决定书等问题。 (四)执法业务能力不强。少数民警自身知识的更新跟不上时代,不懂业务,不学业务,继续沿用老一套工作思路和方法;有的民警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不清,认为上路执法仅仅是查、扣、罚,而没有认清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压事故,保畅通;有的对事故处理工作单纯为了处理而处理,不去灵活主动地进行调解,达不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满意的目的。执法案卷质量不高,不及时收集物证和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有的调查不仔细,制作文书材料不规范,证据不全面,该收集的证据不收集,引用法律条款错误等等,致使办案质量粗糙,案件质量没有明显提升。 (五)适用法律不透明。有的民警在执法中对驾驶人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罚,对提及熟人、拉关系的则减轻处罚,导致处罚依据与违法事实不相符。执法中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个别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活动中,发现熟人、亲戚、朋友交通违法时,视而不见,即便是查纠了,也只是简单地教育几句就放行,甚至当着其它违法人员放行,导致群众认为交警执法不公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严重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有些民民警在接到领导、亲戚的说情电话后,不加思索便将违法人员放行,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公平,久而久之,失去了交警执法的严肃性,交警的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打折扣。二、公安交警部门推行警务公开的意义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警务公开是指将公安机关的职责、工作及其运作过程等所有与警察权能有关的信息以各种适当的形式公示于社会、社区或告知权利人。警务知情权也可叫做警务知悉权或警务了解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获取、知晓有关公安机关警务工作及其他与警察权相关的活动信息的权利。推行警务公开是为了增强公安交警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使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它对于促进民警公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依法行政,高效率、高质量地履行职责,防止和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警务公开作用于警务工作,主要体现在促进公正执法上。警务公开是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 (一)警务公开是对公正执法的检验和评判。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是否公正,不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自身来衡量的,而是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表现的。人民群众评价警务工作,其首要条件就是了解警务工作,并对警务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而警务公开正是起到了让群众了解并监督警务工作的作用。在实施警务公开前,由于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就难以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交管工作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实行警务公开。 (二)警务公开是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执法者,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外部监督,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要保证。实行警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警务工作、监督警务工作,及时发现、指出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公安交警部门予以解决。 (三)警务公开能促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由于实行警务公开,公安交警在警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将暴露在群众面前。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公安交警也将因此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公正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警务公开能够为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公正执法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是决定公安交警部门能否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实行警务公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了公安交警工作情况,掌握了法律知识,对公安交警工作将会更加支持,对公安交警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会更加关注。同时,警务公开也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五)警务公开可以彰显正义。警务公开才可以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群众既掌握标准,又看到操作过程,有理可以讲出来,有证据能够拿出来,公正、公道得以彰显,当事人才不会随意猜疑,对民警便不会误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才会心服口服,对公安工作,才会给予充分的理解、信任、支持和积极肯定的评价。警务公开,还权于民,把民众享有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平等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归还于民众,这种还权本身就是在确认民众的权利、是对正义的确认。警务公开可以使公安机关更有效地依靠广大民众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警务公开可以补救和恢复正义,使民众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何依据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权利寻求法律救济。三、对公安交警部门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大力推行以警务公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队伍的执法形象、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要提高对警务公开的认识。有的公安交警部门和民警对警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仅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没有形成举全警合力之势;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成任务了;也有的认为公安机关有自己的权能、职责,虽然通过警务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但对公安机关不可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务公开不仅无益于公安交警工作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正常的警务活动,难于推行警令、警务,有损于公安机关的权威。其次,对警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从而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面做文章;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为了解决警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而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警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公安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一种手段。由于有上述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中存在畏难、怕麻烦、怕受约束等情绪或想法,影响警务公开的效果,更制约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二)要加强执法过程的管理。执法的管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执法管理,有助于确保公安交警执法活动安全高效运行。要做好执法行为的管理,应该坚持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从源头上解决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突出问题。同时要建立科学机制,以科学化推动规范化,确保执法活动的高效率。还要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支撑规范化,不断提升交警系统的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制度化的管理,要从规范执法环节入手,狠抓制度建设,不断集中清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要制定完善警务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加强执法环节过程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研判,分析执法制度建设的现状;要深入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对策;要进一步细化路面执法、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岗位执法标准,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基本动作和语言规范,明确窗口服务标准;要规范警务用语。 (三)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隐性执法、暗箱操作必然有损公正。因此,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在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要坚持警务公开。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的落实推进,深化警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警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管理决策、复杂疑难行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通过政务信息查询、警营定期开放、公安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四)要提高民警执法素质。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组织民警学习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真正做到熟悉、掌握、会用,保证民警的法律业务素质与其担负的执法任务相适应。组织民警针对易犯、易错、易忽视的问题,采取一案一评、以案析法等方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法律业务知识考试、阅卷比赛等活动,使民警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实行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民警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发给上岗证上岗执法。民警执法质量的好坏,与民警的奖惩和提拔任用相挂钩,促使民警自觉学习法律、业务,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深化警务公开,依法公开交通管理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以及收费、处罚标准,实行事故处理证据公开。深化警营开放,既宣传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又听取群众对交通民警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和改进工作。完善勤务检查制度,以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加强日常勤务检查,同时加强重大活动、专项行动的勤务检查,发现不规范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随时接待群众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现场执勤执法或窗口服务的,立即督察解决,当天回复有关情况,强化对执法形象、执法态度的动态监督。完善法制员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案卷法律审核把关和个案监督机制,定期分析执法档案,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对执法质量的日常监督。建立对民警执勤、执法现场督察制度,会同督察、法制部门,加强对执法突出问题的督察。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会同纪委、监察部门,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照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成浩)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局全体干部职工,对省市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近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扎实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环保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并以此带动了整个环保工作的开展。我局先后获得全市1998-----2000年环境目标责任制二等奖、排污收费责任制先进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被县委、县政府授于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全面工作先进单位,下面,就我局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牢依法行政基础

我县县委、县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我县环保工作已基本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在2004年机构改革中,我县在精简机构、压缩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把环保局列为政府序列的行政局,并明确了13人的行政编制。在我局内部,局长与环境监理站长依法办理了行政执法委托手续,明确了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局设置了法制信访股,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环境法制工作,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组织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执法程序和制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障这一基本国策的有效措施。为搞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局于2004年12月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目标、任务、内容、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把其中的'执法内容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科室,严格要求全体执法人员按照分工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目标。同时,按照省市法制局、环保局的统一标准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等11项执法程序,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等7项执法制度。局党组一班人带领全局干部职工,严格执法,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和实践,我局环保行政执法逐步规范和完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我局还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局内工作、学习、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等规章制度,在办公楼门厅内制作了政务公开栏,使全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条不紊。在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全局执法人员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坚持杜绝了“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连续多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三、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为建立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精通、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我局着重抓了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开展了树“形象工程”。一是建立学法制度,坚持常年学法。每年初,我们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本局年度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固定每周一为集体学法日,每周五为科室学法日。为保证学法效果,局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我局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环境管理、环保法律法规等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几年来,我局班子成员全部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局长岗位培训。有18人次参加了省、市两级的各种培训,有10人参加了省环保干校的函授学习。同时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了岗前培训,申领到省局行政执法证方可持证上岗。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环保专业法和其它公共法,全体执法人员较好地掌握了必备的法律知识,具备了正确运用法律执法的能力。去年以来,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起,均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执法文书完备规范,并做到一案一卷。二是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教育。我局常年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塑造爱岗敬业、廉洁务实、依法行政的环保卫士形象为目标,制定实施了《局工作人员守则》、《局廉政建设规定》等文件。针对全局青年人多的特点,加强了“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三个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促进他们发挥生力军作用。局党组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难题。投资40多万元,配备了执法专用车、摄像机、照相机以及部分监测仪器,为行政执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全局干部职工保持了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很高的工作热情,拼博进取,真抓实干,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环保工作任务。

四、依法行政,改善辖区环境质量

1、水污染治理取得新进展。近年来,我县坚持以调整促治污,以治污促

发展的原则,加大治污力度,水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2004年以来,取缔了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十五(土)小企业8家;重点水污染源**酒业有限公司、**化纤厂和**煤矿都相继上马了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实现了达标排放。我县地处淮河流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必经之地,为保证河流水质达到调水水质要求,今年4月份,县政府与5家责任单位签订了《县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在废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对废水进行深化治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汶上段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2、深入实施“蓝天工程”。为解决煤烟型大气污染,县政府下发了《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通告》,强化对大中型燃煤锅炉和小型炉具的监督管理,限期进行治理改造。对卧式、链条式锅炉安装消烟脱硫除尘设备,1吨以下的立式锅炉、茶水炉和炊事大灶改烧无烟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对那些燃烧方式落后、浪费能源污染严重且又难以治理的炉具坚决予以取缔。全县共改造取缔各类炉具76台(套)。同时,加强对燃煤的管理,禁止硫份超过1,灰份超过25的煤炭进入城区,从源头上控制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量,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我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3、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我局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对污染严重、耗能高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建设,凡老污染源没有治理好或没有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单位,不准扩大再生产,不准新上有污染的项目。2004年以来,我局共审批建设项目16项,否决重污染项目4项。同时,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了“三同时”全过程管理,加强了试生产前的监督管理。通过严格的建设项目管理,收到了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效果。目前,我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率、“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了100。

4、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开展环保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我局逐步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对污染企业增加了检查监测频次,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尤其加强了夜间和节假日的突击检查。把清理十五(土)小企业列为重点,严防十五(土)小企业死灰复燃。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为污染治理积累了资金。特别自去年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以来,我局执法人员深入排污企业,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全县共查处各类环境违法单位8家,其中取缔闭关闭了3家,停产整顿2家,罚款3家。

5、坚持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并重,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近年来,我县坚持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开展了生态保护工作,在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区、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完成了我县**镇生态示范区规划,现正在按规划逐步实施;加强了秸秆综合利用,在我县**村、**村建立了秸秆气化综合利用示范点,在夏秋收获季节,专门下发了禁烧通知,鼓励实行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措施;加强了面源污染防治,鼓励农民科学种田,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滥施乱用。在此基础上,今年我县大力加强生态县建设。县政府与6个责任单位签订了《县生态县建设目标责任书》,同时正组织编写《县生态建设规划》,我县正朝着建设“绿色生态大县”的目标迈进。

五、存在的问题

1、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还不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大多数只督促其整改,而立案查处的少,执法力度还有待于加强,执法人员素质还有待于提高。

2、行政执法责任制还不完善。我局目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借此次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的良机,虚心听取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把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推向深入,以此带动我县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学术堂整理了一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探讨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变革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学行政管理中注重对现代技术的运用,通过将网络技术运用于大学行政管理中,不仅改变了大学行政管理模式,还提升了大学行政工作的管理效果。互联网背景下,为了稳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及时采用网络技术、信息化手段改进管理方式,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下对大学行政管理带来的挑战,促进行政管理变革。关键词:互联网环境;行政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应对措施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中,严格遵照《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导意见》的规定,及时明确互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必要性。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及时认识到将信息技术运用于行政管理环节的重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体现互联网在大学行政管理过程的战略地位和指导作用。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及时了解当前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大学行政管理能力。1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新技术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中,管理人员逐渐意识到将互联网技术引入行政管理的必要性,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的渗透途径和主要方法。互联网背景下,在某大学行政管理环节中,先了解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主要途径和具体过程,促进学校行政管理过程的流程化和规范化,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的运用为大学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促进大学行政管理质量的稳步提升。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新的管理手段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先分析如何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问题,仍实际情况出发,注重改进行政管理手段。现阶段行政管理过程中,某些人员及时借助互联网背景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运用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手段,由此推动大学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开展。 互联网的运用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应人员从思想上意识到:互联网技术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必要性,高度重视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案的优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行政管理中关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借助互联网背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这有助于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2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 行政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比如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不合适追,行政工作信息的发布不及时,不能及时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某大学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现行制度无法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平台信息的发布布不及时,无法及时体现互联网时代行政部门信息传播的特点和优势,还是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未能展示出行政管理制度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作用。 管理人员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不够互联网技术能够促迚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稳步开展,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背景,某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提高行政管理速度方面,缺乏对互联网技术运用方面的了解和掌握。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及时把握互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有效途径,部分人员自身掌握的互联网技术有限,这无法为行政管理提供准确、科学的参考信息,影响学校行政工作的高效运行。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还意识不到个人能力与行政管理效果的直接联系,认识不到个人能力提升的必要性,现阶段工作中,对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及管理任务的掌握不够,某些人员的专业能力无法满足岗位工作需求。由于个人工作能力不够,某些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高,无法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个人能力不够,仍而影响整体工作的有效进展。3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的应对措施 完善行政管理信息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互联网背景发展自身,扩展行政管理的服务渠道,保证行政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克行政管理信息失真。为了扩大行政管理工作信息的传播渠道,管理人员提出将云联网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创新思路,注重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为行政管理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行政管理人员积极发挥个人的职能,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帮助决策人员实时掌握行政管理信息,根据行政管理现状,改善行政管理斱案,借助云联网技术最大限度地采集行政部门信息。行政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信息完善中的运用,仍而确保行政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善性。 创新行政管理斱式大学行政管理环节,管理人员首先仍思想上意识到,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并加强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补充,平时工作中以改变行政管理模式为主。改变行政管理斱式的环节,及时渗透互联网技术,借助云联网背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模式,增强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敁。鼓励行政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扩大学校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云联网技术在实际工作中的服务范围,便于增强学校全体人员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认知。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广泛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学校的行政部门工作信息,改变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式和工作进度,保证行政部门人员对相应信息的知情权,积极发挥互联网在行政管理环节的指导性作用。 建立并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应人员及时将大数据运用于行政管理中,根据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及时考虑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利用大数据加快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建立并健全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完善、有效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有效约束并规范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为行政部门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信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考虑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作用,在互联网辅助下,部门人员逐渐意识到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保证行政部门信息的透明化和真实性,实时把握行政部门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学校行政管理质量。 提高行政部门人员的综合能力学校行政部门人员主动参与到集体培训中,借助统一培训的机会提高自身,在培训环节主动接受专业知识和行政部门工作模式创新的有效方法。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培训机会增强专业技能,在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主动掌握与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为主,将个人工作目标融入行政管理中,利用云联网技术广泛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在培训的过程中注重行政管理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相互结合,采取融合形式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将大数据、多媒体等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环节,由此创新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斱式,增强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质量,便于增强大数据在行政部门知识培训中的渗透效果。4 结束语本文以某大学的行政管理为例,分析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提出有效的改善策略,注重对互云联网技术的学习和吸收。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云联网背景发展自身,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提高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效,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重视大数据在行政管理培训中的运用,由此提升大学行政管理质量。参考文献:[1]罗睿.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16):126-127.[2]张琳,曹卫,刘真,等.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的挑战、机遇和发展策略[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4-57.[3]陈媛媛.互联网+政务服务:现状、挑战及发展思路[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3):88-93.[4]刘广.基于云计算的高校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2):156-157.[5]杜汉东.浅谈新时代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中的不足和改善措施[J].智富时代,2018(4):239-239.[6]邓文,潘君.放管服视域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困境及出路[J].当代经济,2018,474(6):121-123.

论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研究目的

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二)执法难度大。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三)执法环境差。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二、对策建议(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坚持疏堵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加快立法步伐,强化领导法律意识,明确执法主体的从属关系,加快实施行业执法综合管理,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程序,积极开展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落实。

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很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问题原因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建设法规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

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建设法规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相对管理人不配合执法、执法不畅及暴力抗法的主要内因。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就目前各地城管执法的范围,大部分都同时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如果把它看作对城管执法职权的概括性表述应不为过。换算为白话就是说:咱们城管就是管城里的事儿,鸡毛蒜皮的,推诿扯皮的,反复调皮的,动动嘴皮的,只要不是太难,咱城管就去就行了,有其他事儿再听招呼。

由此看来,这个第九条给城管扩权撕开了一个不知通往哪里的缺口。仅就第八条而言,已经是经过实践验证最为科学的相对集中了,尽职做好已实属不易。第九条的不确定性,又给了地方上很大想象空间和操作理由。哪怕是加上一句“城市街道两侧”的定语也算啊。

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如共享单车。不少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在试图预见性的笼括未知、未尽事宜,这种惯例体现在很多条款末尾的“其他方面、其他行为”上,搞不清楚责任了扔一个“其他”过去就能置人于无语,秒杀所有质询。

之所以要吹毛求疵的研习《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之执法范围,实在是因为城管这个筐,早已诓不起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论文

导语: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下面和我一起来看法学本科论文提纲,希望有所帮助!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1.尊重和保障人权

2.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

3.实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4.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二、我国刑事一肖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变革

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年两个《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年《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3.“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1.排除方式的弊端

2.排除范围的不合理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1.侦控机关作为排除主体的非现实性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启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贵任分配的不合理

4.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仍依附于实体问题

5.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操作性不强

6.部分配套措施未跟进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环境问题

1.公检法相互关系对排除规则实施的'影响

2.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诉讼构造的缺失

3.过于强调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四、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及其实施的完善

1.提高侦查技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明确非法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所收集证据的处理

3.有区别地排除“毒树之果”

4.明确行政执法及纪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及运用程序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的完善

1.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主体的完善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完善

3.非法证据排除证明问题的完善

4.完善庭前会议,实行预审和庭审法官之间的分离

5.救济程序的完善

6.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营造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

1.公检法关系的重构

2.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

3.扭转过于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结语

本文结论

要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尊重和保障人权、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实现程序正义等功能,需要在该规则本身已趋向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有适宜其‘生存并发展的土壤才能使该规则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尽管通过不断的刑事司法改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仍然在侦查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性缺陷。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没能为该规则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目前具有我国鲜明特色的公检法关系、以审前程序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官角色异化、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过度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等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面临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非法取证行为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仍然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司法环境得以进一步改善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拥有良好的制度加上适合其生长的土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为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称为“Exclusionary Rule”,通常指的是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Illegal evidence is removed regulation , "Exclusionary Rule " is called, referring to generally is organization and their staff member enforce the law , use the regulation that the evidence that the illegal act gets adopts not to in criminal trial. This regulation comes into being in the beginning of 20 centuries in USA , organization adopts gradually afterwards for the country composes in reply other United Nations.在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宪法以及刑事诉讼立法的共识。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各国大多承认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In modern society, ensure human rights already becoming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area constitution and civil suit legislation common view. Have exactly been owing to such common view , mostly, have admitted and established illegal evidence in every country to remove regulation.确立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需要,是阻止违法取证,促进侦查文明化,维护司法尊严的需要,更是防止、减少冤案、错案的需要。确立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还是很重要的。Establish and put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removing regulation , be the need protecting our country citizen constitution right , be to obtain evidence , to promote investigating deter from breaking the law civilized-rization , defend judiciary dignity need , also be the need guarding against , cutting down unjust or misjudged cases. Establish joining the practical or immediate significance putting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to our country removing regulation being still very important.本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共分四部分。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osed from the preface , text and concluding remarks, text among them divides into four parts together.第一部分:首先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基础。Part I: Be the summary about that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first, idea including that evidence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import , illegal evidence removing regulation illegally basis.第二部分:回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确立及发展及各国概况。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对其的确立和发展的关注也主要是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背景、确立和发展。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况,笔者选择了三个国家,分别是英国,英美法系的另一个典型国家;德国,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日本,同样受封建文化影响比较深而改革法制走在我国之前我国近邻。对这几个国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学习和分析。Part II: Have recollected illegal evidence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origin , have established and have developed to reach every country general situation. Come from USA since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establishing to the person and the attention developing are that American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producing background , establishes and develops also mainly. Illegal evidence of every country removes the regulation general situation , that the author has chosen three countries , have parted for is United Kingdom, another representative UK-US genealogy of law country; Germany ,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example; Japan, same our country close neighbour who is affected parallel depths but is reformed legal institutions walking before our country by feudalism culture. The establishing and implementation removing regulation's to illegal evidence have carried out study about and analysis on this several countries.第三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包括善意地例外、反驳被告人的例外、“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Part III: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the regulation exception.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the regulation exception "fruit principle exception of including the goodwill field exception , confuting defendant's exception , the poisonous tree".第四部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设想。Part IV: The structure removing regulation's builds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thinking of.首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实际分析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性,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并实施的现实意义。The current situation removing regulation's carries out analysis on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first , analysing the difficulty establishing with putting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removing regulation with a view of and then our country reality , emphasizes that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practical or immediate significance establishing and being put into effect in our country.基于以上分析及面临的困难,提出能够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能够真正的确立起来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实施下去。笔者对于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具有操作性的建议,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真正确立和实施,达到预想的结合我国实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形式。Be able to continue to establish really and to be put into effect really in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owing to that all above difficulty analysing and being confronted with , put forward are able to make illegal evidence remove regu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regulation the author is removed to structuring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brings forward a little feasibility's , has the operatability suggestion, believe in by efforts made for a period of time, the regulation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is removed is able to establish the form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entireness with being put into effect , being reaching illegal actual union our country evidence anticipating really.这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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