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投稿百科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20:53:54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毕业论文

我毕业时写的论文,你参考一下吧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内容摘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本文试从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立法建议、司法实践等角度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使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达到协调一致。[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法律效力;撤销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秦代更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流传于世。在现代社会,悬赏广告更是频频出现,种类甚多,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有关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却不明确。本文试图就关于悬赏广告所涉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付报酬之义务。(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从其定义看出,悬赏广告的成立具有以下要件:1、广告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广告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悬赏广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所做的悬赏广告无效。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3、须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公共利益。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析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可分为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1、契约说(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不特定人所做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而为承诺相结合,契约即为成立,在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人因完成了指定的行为而享有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权。持该种学说观点的学者有胡长清、王伯琦、郑玉波及姚德年等。[3]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仅是广告人单方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对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的一种许诺,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可获得其报酬,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其悬赏广告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悬赏广告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其发生效力须得一定行为的完成,持该学说的学者有梅仲协、史尚宽、王利明、王泽鉴及崔建远等。[4]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上看,悬赏广告问题在法律体例上规定的位置不一,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各国对其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及立法例的采纳。日本民法典把悬赏广告规定在契约总则中契约的成立一节,该法第529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5]可见日本民法认为悬赏广告与完成其指定行为之间是要约与承诺之关系。德国民法典把悬赏广告独立规定为一节,该法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或告示,对完成某种行为,特别是产生悬赏结果的人,有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完成时未考虑此刊悬赏广告者,亦同”。[6]该条明确规定了行为完成人不知道有其悬赏广告,广告人也应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故德国民法上视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据此,可不问行为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就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契约通则中,体例上是仿袭日本民法,但其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借鉴了德国民法。该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亦同”。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要考虑民法设计的初衷和所追求的价值,民法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商品经济有序、协调、快速、健康的发展。所以,平等、自由、公平、意志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品交易中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底线。综上所述,将悬赏广告看做单独的法律行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内涵和精神,符合民法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的。所以,我认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位,采纳单独说为适宜。1、如果采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这样,一方面,如果某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另一方面,由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其应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被视为要约行为,这样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2、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也将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在他们与广告人之间成立合同,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3、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相对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从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对悬赏广告合法性的认定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均予以承认。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广告法》虽未对悬赏广告做出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规定。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广告的行为,可见在我国悬赏广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对其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也是悬赏广告的的核心问题之一,最容易滋生争议纠纷,具体可分为如下几个问题:1、酬金未明确的悬赏广告报酬额的确定。关于报酬额,悬赏广告中大都明确表示,但未明确表示的并不罕见,如寻人、寻物启事中,酬金等内容很多是“当面酬谢”“必有重谢”之类,那么这些不确定报酬额悬赏广告,行为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的额度标准是什么呢?“于此情形,关于报酬(重赏)之内容,应斟酌指定行为之性质内容,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之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关系,依公平原则决定之。”[7]笔者认为,此时酬金的确定不宜过高,否则悬赏广告人在经济上失去意义,如果过低,完成行为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日后人们就可能疏于对此类悬赏广告的注意,也不利于日后众多潜在悬赏广告人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遗失物之拾得人享有的报酬请求权为物值之三成,我国司法实践中若遇到此类纠纷,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民法对此类广告的规定。2、数个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认定。在数个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下,报酬请求权的认定相当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数人分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时,各国立法例一般以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一般认为完成指定行为定有期间者,则仅于该期间内最先完成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如广告明确除完成行为外,并须通知广告人的,则通知亦属指定行为一部分,此时应以行为人通知到达广告人的先后为标准,确定最先通知人有报酬请求权。 (2) 数人各自同时完成指定行为时,外国立法例规定,各人以均等比例分受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因性质不能分割或依广告表明只能由一人获得者,以抽签决定应受报酬人。 当数人完成指定行为而不能证明其行为先后的时,一般推定为同时完成。(3)数人共同协力完成指定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应考虑各人对行为结果的贡献,依公平合理原则将报酬分配给各人。 在此之前,任一行为人可以请求将报酬为全体参与人提存。但悬赏广告仅许一人单独完成而禁止协同完成的,则协同行为人无报酬请求权。 此外,在数人可能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情形,为适当减轻广告人的负担,有立法例规定,当存在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于最先通知之人时,其给付报酬义务即为消灭。3、不知有广告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单独行为说认为,因广告而负给付报酬义务,并非由于契约,乃基于广告人单独的一方行为而生,故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行为之人,广告人亦负给付报酬义务。德国民法规定,广告人有义务向已实施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亦不例外。 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采取契约行为说,规定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所定行为之人,准用悬赏广告规定,肯定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此属法律效果的准用,即虽不成立悬赏广告契约,仍得在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而有报酬请求权。 指定行为在广告以前既已着手或完成时,行为人是否有报酬请求权?解释上,此时请求权与广告同时成立。然依广告的意思表示,并不以广告以前的完成行为为指定行为的完成的,请求权应依新行为的完成始成立。 传统的英美契约法理论,强调悬赏契约的合意要件,认为须知晓有悬赏之存在,而后依其指定方式履行完毕,方得求赏格。该观点对完成指定行为者不公平,遭到现代契约法大师科宾(corbin)等人的强烈反对。科宾主张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虽不知有悬赏存在,仍应给予求取报酬之权,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其请求。该观点已被判例所支持。4、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悬赏广告为合同行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如没有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不能认定为有效承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对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放宽条件,凡是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具有应征人的资格,享有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应以其缺少行为能力为由予以剥夺,其理由有三:首先,行为人虽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其效果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并无不同,给付报酬符合广告人的初衷;其次,无行为能力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得请求报酬对行为人有百利无一害,近似纯获法律上利益,不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再次,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从一般情理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自应童叟无欺,凡完成了指定行为者,享有报酬请求权。5、具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这也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者认为,如果有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是相对人应承担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其在完成行为后享有报酬请求权,则可能导致义务权利化和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当相对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或负有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定义务时,不得适用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基于警察职业特性,凡警察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者,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期间,都不能取得报酬。 不过有学者在针对另一起民警拾得遗失物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认为作为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要比普通公民负有更多的义务,其特定身份对他基于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的实现是有影响的。但是应注意“公行为”与“私行为”的划分问题,如行为人的行为是“私行为”即非职务行为,此时其特定身份并不能当然阻却其行使报酬请求权的理由。 依英美契约法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悬赏要约对某些特定身份之人士,不因承诺而得求取赏格之权。倘完成此项行为系具有公职身份者,而于职务行为范围外所完成之私人行为,如某人工作后休息期内,知悉有悬赏存在而完成指定行为,对于完成此项悬赏行为,并不因其具有公职身份而丧失求偿权。在此情况,某人纯以私人地位与悬赏要约者缔结悬赏契约,自应以双方间契约之效力而赋予其求偿权。笔者赞同行为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观点。同时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如行为人虽具有法律上的特定身份如警察等公职人员,但其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既非在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和执行公务期间,纯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即一般私法主体的行为而完成的,应享有报酬请求权。6、对行为人一个行为完成数个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特殊情况下,会发生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完成数个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数个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对同一事件分别或者共同发出悬赏广告。此时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可将行为成果交付给广告人,行为可以分别同时将行为成果交给广告人的,应享有数个报酬请求权;如果行为成果职能交给其中一个或者部分广告人的,则行为人只对接受行为成果的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1999年,辽宁省东港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2月13日通过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给予以重奖;四、凡是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后鲁瑞庚提供了重要的案件线索,使得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后东港市公安局只给公安局应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10万元的奖励。鲁瑞庚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并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公安局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8]此案虽然结束,但仔细分析,实际上此案涉及两个悬赏广告,一个是被害人家属的悬赏50万元,另一个是公安局对提供破案线索的人所给予的重奖。公安局给鲁瑞庚10万元的奖励应属于后者报酬请求全的实现,依照悬赏广告的原理,鲁瑞庚还应享有被害人家属50万元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辽宁高院的判决在一方面承认被害人家属悬赏广告的成立,另一方面却又回避了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的成立,是该案的遗憾之处。四、悬赏广告的撤销(一)悬赏广告能否撤销悬赏广告是否可由广告人任意撤销?学说与立法体例均不一致。在一般通说中,如认定悬赏广告性质为要约的,则可以撤销。相反,如认定其性质为单独行为的,则不允许撤销。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足取。悬赏广告之应否允许撤销,“不能依理论决之,应依实际上有无必要而决之。”主张不应撤销的,认为如允许广告人撤销,则行为人会因此蒙受损害。行为人已着手完成指定行为,然而广告因情事变迁,不再需要完成其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既使因此蒙受损失,也不是没有补偿的办法,如果绝对不允许广告人撤销,仍使广告人承受广告之拘束力,未免过于严酷。因此,我国台湾“民法”第165条规定,可以由广告人撤销广告。(二)悬赏广告撤销的要件悬赏广告只能在行为人完成行为之前撤销,因为这时悬赏广告只有对广告人产生约束力,并未对尚未完成行为的行为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指定行为已完成,债之关系既已发生,自然不能撤销。撤销的方式,原则应以与做出悬赏广告的方式相同,但也可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知道的方式为之,总之,做出撤销悬赏广告的方式不能减少只能增大做出悬赏广告方式的影响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如果悬赏广告中明确规定了完成指定行为的期间,可推定为在此期间广告人放弃了其撤销权。(三)悬赏广告撤销的效力悬赏广告,因悬赏人的撤销,确定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其结果犹如自始即未做出悬赏广告。在撤回前即已着手于特定行为的,而于撤回后完成,不得请求报酬给付。至于因指定行为的准备或实施,从而已消耗的费用、劳力、时间所受的损害,是否能要求赔偿,立法上各国有别。在德国、日本民法上,除广告知晓行为人已准备或着手情形的,以加损害于该行为人为目的而广告撤回的,应构成侵权行为外,并无赔偿的义务。瑞士债务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则规定,除悬赏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负担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为限度。五、对我国有关悬赏广告问题的立法建议(一)理论上的采纳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应有其理论依据或立法理由,这也是为了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理论是为实践服务,同时实践也检验这种理论的可行性、合理性。综上之所述,笔者认为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应采纳单独行为说,采用单独行为说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中的安全,而且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和现时的基础。我国清朝时期的《民律草案》,现在台湾地区的民法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均是采用单独行为说。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单独行为说更为社会所需,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二)立法之建议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悬赏广告及其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尚为空白,为了减少纠纷及在纠纷发生后能有处理的法律依据,正在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应确立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其一,应明确规定广告人对于不知有其悬赏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也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完成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报酬请求权;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许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否则,拾得人有权留置该遗失物。其二,只有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是数人同时完成的,应按平等比例取得报酬;数行为人是协作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律应规定按其协作程度取得报酬;如果报酬按其性质只能由一人取得的,由数行为人协商决定一人享有,获得该报酬的行为人应给予其他行为人相应的补偿;其三,广告人可在指定行为完成之前撤销其广告,对于行为人因此所受之损害,除广告人能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应于报酬额之内负赔偿责任。如果广告人在广告中已附完成指定行为的具体期限,这类广告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为图商业之利益,故意以不可能完成的行为设立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因其所遭受的损失,广告人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以在报酬额之内为限。其四,悬赏广告所设报酬额过高的,除非情况紧急、意义特殊、人身风险大等,过高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以国家、集体财产为报酬而设立的悬赏广告,得受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干预。[注释][1]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2]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188页[3]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1994年第四期。[4]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1994年第四期。[5]曹为、王书江合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 郑冲、贾红梅合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6页。[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1期[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3]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曹为、王书江合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5]郑冲、贾红梅合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6]彭万林:《民法学》(修订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请写手帮你写吧,非常不错,加为好友就行:四九三零九二五二四

关于失物招领的毕业论文大纲

失物招领顾名思义就是你拾到别人丢失的东西,然后写一个 启事 ,通知等,方便失主来领取,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失物招领启事 范文 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失物招领启事范文一

尊敬的业主:

您好!

我司安管人员于2013年10月11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在小区门口大门口拾到一部 儿童 自行车,请失主移步到天蓝居住户服务中心(即管理处)认领。

天蓝住户服务中心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失物招领启事范文二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

我司安管人员于2011年4月11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在阳光美加二期翠湖居大门口 文化 广场(即2-3栋间)拾到一部儿童自行车,请失主移步到翠湖居住户服务中心(即管理处)认领。

翠居住户服务中心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失物招领启事范文三

_月_日在上海至太原___次列车硬卧车厢内,发现旅客遗留密码箱一个,内有人民币和各类证件若干、贵重物品一批,特 登报招领,望失主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前来申请领取。此启。

__铁路分局列车段

1994年4月18日

招领启事格式要求

1、标题。标题有三种写法:一是写为“招领”二字,二是写为“失物招领”四字,三是写为“招领启事”。

2、正文:正文十分简单,无非是某人在某时某处拾到什么失物,望失主前来认领。如果物品中内容较多,例如是一个钱包,内装多种物品,可简要列出其内容名称,如“内装证件一本,饭卡一张,人民币若干”,以便失主核对是否本人所丢失。证件和饭卡的号码、人民币的数目,均不能详写,以防冒领。

3、认领地址或联系方式,注明认领地址或联系电话等。最后标明发文日期。

一、写作提示

(一)书写人要求

招领启事一般由拾物者书写,也可以单位的名义书写。

(二)内容要求

1..标题

常见的招领启事的标题可以由“失物招领”或“招领启事”的字样表示。一般不主张仅用“启事”字样。因为启事的种类很多,这样书写目的不够明确。

2.正文

招领的正文简单地概括就是由“何人何地何时拾到何物”及“何处认领”组成。在具体书写时也可以省略不写“何人”拾得失物。对于失物的描述只需要写概况,不必细说。对于“何处认领”要写得清楚明确。

3.落款及日期

发出招领启事的如果是单位,还需要加盖公章。

(三)格式要求。1.标题写在招领启事第一行正中间。2.正文在标题下一行空两格处开始书写。

3.落款必须人名在上、时间在下,写在右下角。

温馨提醒

1.“招领启事”不可写成“招领启示”。

2.内容要言简意赅,清楚明了。

3.如果不方便写认领地点时,也可以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招领启事具有时效性,最好能在拾到失物的第一时间就公布出去。

失物招领启事范文_怎样写失物招领启事相关 文章 :

★ 失物招领的启事范文

★ 失物招领启事范文

★ 失物招领启事 失物招领启事范文

★ 失物招领启事英文范文

★ 有关寻物启事标准格式范文

★ 身份证寻物启事范文 寻物启事范文

★ 作文失物招领启事

★ 失物招领启事

★ 寻物启事的作文3篇

★ 寻物启事的范文格式

小区关于失物招领的温馨提示范文

尊敬的小区住户:

您好!今日下午有两名业主在小区三栋外儿童游乐区拾到一个深蓝色小包,内有两本"Z市老年人优待证",失主:D、F,请失主尽快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建,美好、和谐、温馨的家园!

XX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物业服务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如有疑问请致电 1234500

标准论文格式

一、纸型、页面设置、版式和用字。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际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

页面分图文区与白边区两部分,所有的文字、图形、其他符号只能出现在图文区内。白边区的尺寸(页边距)为:天头(上)25mm,地脚(下)20mm,订口(左)25mm,翻口(右)20mm。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体字。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其他不规范的汉字。

二、论文封面

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年级、学号、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等项目组成。

文头:封面顶部居中,占两行。上一行内容为“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用小三号宋体;下一行内容为“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3号宋体加粗。文头上下各空一行。论文标题:2号黑体加粗,文头下居中,上下各空两行。

论文副题:小2号黑体加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作者、学校(市级电大)、年级、学号、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等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内容用3号楷体,在正副标题下适当居中左对齐依次排列。占行格式为:

作者:XXX学校:XXX 年级:XXX   学号:XXX指导教师:XXX 职称:XXX答辩组成员:XXX(主持人) 职称:XXXXXX            职称:XXX……答辩日期:X年X月X日申请学位:学士(不申请可省略此项)

由于论文副题可有可无,学位可申请可不申请,答辩组成员可以是3、5、7人,封面内容占行具有不确定性,为保持封面的整体美观,可对行距做适当调整。

三、论文

论文由论文目录(提纲)和题目、作者姓名、完成日期、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附录等项目组成。

需要列目录的论文,目录要独占一页。“目录”二字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以下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及参考文献、附录等项及其对应页码。用小4号宋体。

论文题目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作者姓名:题目下方居中,用四号楷体。完成时间:作者姓名下方居中,字样为“X年X月”,用四号楷体。

摘要:作者姓名下空一行,左起顶头,写明“摘要”字样加粗,点冒号,接排摘要内容。一般用五号字,字体用楷体。

关键词:摘要下方,左起顶头,写明“关键词”字样加粗,点冒号,接排关键词。词间空一字。字型字体同摘要。

正文:关键词下空一行开始。正文文字一般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

正文文中标题: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如果居中,上下各空一行。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三、四、五级序号分别为“1.”、“(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一般不独占行,末尾加句号。如果独占行,则不使用标点。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注释:注释采用脚注形式。加注符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标在须加注之处最后一个字的右上角后,用带圈或括弧的阿拉伯数字依次标示。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左起空两字后写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建议使用电脑脚注功能。

昨天接小孩的路上把带了十一年的手链给掉怪难受,能有办法找回来吗,哪怕从新买回来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1:用自己的语言描述一遍不算抄袭!2:【直接复制他人资料的某大段,但是加上引号,并在后面加引用标注[1]这样的东西】也不算抄袭!但是会影响你论文的抄袭率! 如果你论文30%的内容与别人的重合,就算做抄袭,所以找来的资料要整合整合,改成自己的文字,写论文肯定会查很多资料,也会借鉴别人的,关键是要把别人的变成自己的,照抄照搬肯定不行。论文抄袭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抄袭、剽窃行为。 1.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包括已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结构、基本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文字一致率达到60%以上者; 2.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重要段落的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引文在内),文字一致率达到70%以上者; 3.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3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8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2处以上者; 4.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1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9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3处以上者。 三、注释只有在引证名言、他人的独特观点和实际资料时才能使用,不得整段引证他人的论证分析文字。否则,以抄袭、剽窃论处。 四、学生毕业论文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等行为的认定机构为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五、学生毕业论文属于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的,一经发现,取消论文成绩,并责成其重新写作,合格后予以答辩,核定成绩。论文的内容如果50%以上是其他文章中的内容(且未注明引用)则算抄袭,现在的论文检测就是以此为标准的。如果您写的内容70%是自己的,并在所用使用别人文章的地方进行引用说明就没问题。借鉴他人的论文框架不算抄袭,但如果观点结构、以及论据大面积相似就很可怕了。现在在论文评审过程中对论文把关不严,应该说能写出来就能通过。但各高校已经引进了论文抽查制度,如果在将来一不小心抽到了你的论文发现是抄袭,按规定将取消你的学位资格,所以论文还是有必要好好写的。论文怎么修改抄袭率?第一步:初稿一般重复率会比较高(除非你是自己一字一句写的大神),可以采用万方、papertest去检测,然后逐句修改。这个系统是逐句检测的,也就是说你抄的任何一句话都会被检测出来。这种检测算法比较严格,从程序的角度分析这种算法比较简单。因而网上卖的都很便宜,我测的是3万字,感觉还是物美价廉的。(注意:1 这个库不包含你上一届研究生师兄的大论文,修改一定注意. 2 个人建议如果学校是用万方检测,就不要去检测维普之类的 先把论文电子版复制一份,保存一份。看检测结果,其中一份复制的备份论文,把检测出重复的部分能删了先删了,把不能删的,15字以内改一改,最好是加减字符,不要改顺序,改顺序没太大用,参考文献删掉一部分,不能删的话,先改下,英文文献可以15个字符换一个词。把修改过的上交,重新过系统检查。保存的原论文稍做改动上交纸质版。那个系统很麻烦的,很多没看过没应用过的文献都能给你加上,可见中国人抄袭的功夫,都是互相抄,但是为了保证论文的完整性和表述的准确性,不要随意改动,上交的纸质版,一定要斟酌,一般检查完就不会再过检测系统了,所以纸质版的不用担心。第二步:经过修改后,重复率大幅下降了。这时你可以用知网查了,知网查重系统是逐段检测的,比较智能。检测后再做局部修改就基本上大功告成了,我最后在网上用知网查是4%,简单修改后,在学校查是。注意:记住,最忌讳的是为了查重,把论文语句改得语句不通、毫无逻辑,这样是逃不过老师的,哈哈,大家加油!关于知网相关抽查规定:有规定的,可以进行第一次修改,修改之后通过就可以答辩,如果第二次不通过就算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这个是在抄袭30%的基础上的。 如果抄袭50%以上的话,直接结业 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1.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在30%至50%(含50%)之间的,需经本人修改。修改后经过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参加学院答辩。再次检测后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须在3 个月后提交改写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2.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直接按结业处理。须在4 个月后提交改写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 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 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 4.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那么在每句话里改动一两个字就检测不出来了么?我们对句子也有相应的处理,有一个句子相似性的算法。并不是句子完全一样才判断为相同。句子有句子级的相似算法,段落有段落级的相似算法,计算一篇文献,一段话是否与其他文献文字相似,是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的。 5.如果是从相关书籍上摘下来的原话,但是此话已经被数据库中的相关文献也抄了进去,也就是说前面的文章也从相关书籍上摘了相同的话,但是我的论文中标注的这段话来自相关的书籍,这个算不算学术抄袭?检测系统不下结论,是不是抄袭最后还有人工审查这一关,所以,如果是您描述的这种情况,专家会有相应判断。我们的系统只是提供各种线索和依据,让人能够快速掌握检测文献的信息。6.知网检测系统的权威性?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并不下结论,即检测系统并不对检测文献定性,只是将检测文献中与其他已发表文献中的雷同部分陈列出来,列出客观事实,而这篇检测文献是否属于学术不端,需专家做最后的审查确认。

学校遗失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会留档保存的,数据库不会是全球通用的。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谢谢

如果您的毕业证书遗失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尽快向学校教务处或者学籍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会要求您填写遗失证明并缴纳一定的证明费用。然后学校会开具一份证明来证明您的毕业情况。如果您需要重办毕业证书,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一定的证书费用。具体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可能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可以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毕业证丢失是不能补办的,按照规定,《毕业证书》遗失后,可以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照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学历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同等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补办《学历证明书》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1、《毕业证书》丢失后,应登报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并向毕业学校申请补办,写出书面材料,写清自己的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以及所学专业、年龄、性别和现工作单位等;2、毕业学校对其情况核查无误后,将其材料和录取审批表材料一同报省教育主管部门申办《学历证明书》;3、省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情况核准后,可补发《学历证明书》;4、由原毕业学校具体办理并加盖印章。《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校老师帮弄的是最好办的你直接去学校自考办点那里的论文,书籍和申请毕业的档案多的如山只是需要说通老师自己去找

关于遗传的论文模板生物

疾病简介 遗传病是指由遗传物质发生改变而引起的或者是由致病基因所控制的疾病。[编辑本段]疾病类型 由于遗传物质的改变,包括染色体畸变以及在染色体水平上看不见的基因突变而导致的疾病,统称为遗传病。根据所涉及遗传物质的改变程序,可将遗传病分为三大类: 其一是染色体病或染色体综合征,遗传物质的改变在染色体水平上可见,表现为数目或结构上的改变。由于染色体病累及的基因数目较多,故症状通常很严重,累及多器官、多系统的畸变和功能改变。 其二是单基因病,目前已经发现 5余种单基因病,主要是由单个基因的突变导致的疾病,分别由显性基因和隐性基因突变所致。所谓显性基因是指等位基因中(一对染色体上相同座位上的基因)只要其中之一发生了突变即可导致疾病的基因。隐性基因是指只有当一对等位基因同时发生了突变才能致病的基因。 第三是多基因病,顾名思义,这类疾病涉及多个基因起作用,与单基因病不同的是这些基因没有显性和隐性的关系,每个基因只有微效累加的作用,因此同样的病不同的人由于可能涉及的致病基因数目上的不同,其病情严重程度、复发风险均可有明显的不同,如唇裂就有轻有重,有些人同时还伴有腭裂。值得注意的是多基因病除与遗传有关外,环境因素影响也相当大,故又称多因子病。很多常见病如哮喘、唇裂、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先心病、癫痫等均为多基因病。 遗传病是指完全或部分由遗传因素决定的疾病,常为先天性的,也可后天发病。如先天愚型、多指(趾)、先天性聋哑、血友病等,这些遗传病完全由遗传因素决定发病,并且出生一定时间后才发病,有时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能出现明显症状。如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要到儿童期才发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一般要在中年时期才出现疾病的表现。有些遗传病需要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共同作用才能发病,如孝喘病,遗传因素占80%,环境因素占20%;胃及十二指肠溃疡,遗传因素占30%~40%,环境因素占60%~70%。遗传病常在一个家族中有多人发病,为家族性的,但也有可能一个家系中仅有一个病人,为散发性的,如苯丙酮尿症,因其致病基因频率低,又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只有夫妇双方均带有一个导致该疾病的基因时,子女才会成为这种隐性致病基因的纯合子(同一基因座位上的两个基因都不正常)而得病,因此多为散发,特别在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偶有散发出现的遗传病患者,就不足为奇了。 那么,遗传病能够治疗吗? 以前,人们认为遗传病是不治之症。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医学遗传学工作者在对遗传病的研究中,弄清了一些遗传病的发病过程,从而为遗传病的治疗和预防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并不断提出了新的治疗措施。家族遗传病 遗传性疾病是由于遗传物质改变而造成的疾病。 遗传病具有先天性、家族性、终身性、遗传性的特点。 遗传病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单基因病。 单基因常常表现出功能性的改变,不能造出某种蛋白质,代谢功能紊乱,形成代谢性遗传病。单基因病又分为三种: 1.显性遗传:父母一方有显性基因,一经传给下代就能发病,即有发病的代代,必然有发病的子代,而且世代相传,如多指,并指,原发性青光眼等。 2.隐生遗传:如先天性聋哑,高度近视,白化病等,之所以称隐性遗传病,是因为患儿的双亲外表往往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的携带者。 3.性链锁遗传又称伴性遗传发病与性别有关,如血友病,其母亲是致病基因携带者。又如红绿色盲是一种交叉遗传儿子发病是来自母亲,是致病基因携带者,而女儿发病是由父亲而来,但男性的发病率要比女性高得多。 二、多基因遗传:是由多种基因变化影响引起,是基因与性状的关系,人的性状如身长、体型、智力、肤色和血压等均为多基因遗传,还有唇裂、腭裂也是多基因遗传。此外多基因遗传受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如哮喘病、精神分裂症等。 三、染色体异常:由于染色体数目异常或排列位置异常等产生;最常见的如先天愚型,这种孩子面部愚钝,智力低下,两眼距离宽、斜视、伸舌样痴呆、通贯手、并常合并先天性心脏病。 上述遗传病并非携带致病基因就肯定会发病。 其实几乎所有的疾病都与基因有关系,也和环境有密切联系!遗传按生物体的照性状分,还可以分为质量性状和数量性状!所谓质量性状就是白种人和黄种人的差别,这主要是遗传决定的,受环境因数影响小。也就是男女的差别!数量性状即稻谷的重量,人的身高,颜色深浅等等,这些都叫数量性状。数量性状是多基因决定的,基因数一般不易测算,因为误差可以相差一个数量级。所以主要讲基因的总效应!数量性状受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可以说超过遗传因子! 总之,绝大部分疾病是环境因子和遗传因子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受精卵形成前或形成过程中遗传物质的改变造成的疾病。有人认为只有受父母遗传因素决定的疾病才是遗传病,这一认识不够全面。例如有一些染色体畸变并非由父母遗传因素决定,而是在受精卵形成过程中产生,习惯上染色体畸变都包括在遗传病的范畴内。还有人认为凡是受遗传因素影响的疾病都是遗传病,这一概念也不确切,因为在人类所有疾病中,除了少数几种(如外伤造成骨折)完全由环境因素所致,不受遗传因素影响外,几乎绝大多数疾病都是环境和遗传两方面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只是两者影响疾病发生的程度可不相同。即使细菌感染、外伤后癫痫等环境因素十分明显的疾病,不同个体之间也存在着易感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也是受遗传因素影响的,不可能把这些病都包括在遗传病的范畴之中。完全由遗传因素决定的疾病(A类,如21三体综合征)和完全由环境因素决定的疾病(D类, 如外伤性骨折)都是少数,而大多数人类疾病都居于B类和C类。B类指基本上由遗传因素决定,但需要环境中一定的诱因才发病,如苯丙酮酸尿症患儿在出生后摄入苯丙氨酸就会发病。 C类指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都对发病起作用的疾病,如高血压病、感染等;但不同疾病的遗传度不同,即遗传因素影响越大,则遗传度就越高。所以从理论上来说, A、B、C等三类均属遗传病,但C类如感染、外伤后癫痫等在习惯上不包括在遗传病的范畴中。遗传病不同于先天性疾病,后者是指出生时就已表现出来的疾病。虽然不少遗传病在出生时就已表现出来,但也有些遗传病在出生时表现正常,而是在出生数日、数月,甚至数年、数十年后才开始逐渐表现出来,这显然不属于先天性疾病。另一方面,先天性疾病也并不都是遗传因素造成的,例如孕期母亲受放射线照射时所致的先天畸形,就不属于遗传病。遗传病也不同于家族性疾病。虽然有些由于同一个家族成员具有相同的遗传基础可表现遗传病的家族发病,但是不同的遗传病在亲代、子代之间的传递规律是复杂多样的,有些遗传病(如白化病等隐性遗传病)就可能没有家族史,另一方面,家族性疾病也可能由非遗传因素(如相同的生活条件)造成,如饮食中缺乏维生素 A使多个家族成员出现夜盲。 过去认为遗传病是一个较罕见的疾病,但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过去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病、营养性疾病得以控制,而遗传病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如英国1914年的一项儿童死因调查表明,非遗传性疾病(如感染、肿瘤等)占%,而遗传性疾病只占%,但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两类疾病各占50%。国内的情况也同样,1951年北京市儿童的死亡原因中,感染性疾病占重要地位,但在1974~1976年儿童死因分析中,先天畸形占全部死因的%,居首位,而在这些畸形中,属遗传病的达3~10名。另一方面,遗传病的病种非常多,随着生物学和医学的发展,近年发现新的遗传病更是层出不穷。表1 表明1958~1982年人类认识的单基因病的病种,至今已有4000种左右的遗传病被人们所认识。 简史 18 世纪法国人莫佩尔蒂第一个对遗传病作了家系调查,他分析了白化病的遗传方式。1814年亚当斯发表有关临床疾病遗传性质的论文,这被认为是近代最早的一篇系统论述遗传病的文章。1908年.加罗德首次提出“先天代谢异常”的概念,将遗传与代谢联系起来,并认为尿酸尿症等先天代谢异常的遗传规律可以用孟德尔定律来解释,为医学遗传学作出了划时代的贡献。1949年L.波林提出了“分子病”的概念。1944年比克尔首先提出控制新生儿营养,可有效防止苯丙酮酸尿症的发展,为遗传病的有效治疗开创了新的一章。1958年J.勒热纳发现先天愚型患儿为三条21号染色体,这是第一次报道了遗传病的染色体异常。 1969年拉布斯发现了 X染色体的脆性部位,为染色体的畸变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从60年代起,遗传病的产前诊断开始应用于临床。1978年卡恩和多齐首次将 DNA重组技术应用于遗传病的诊断,他们诊断了一例镰刀状细胞性贫血,此后这一诊断技术发展极为迅速。 分类 按照目前对遗传物质的认识水平,可将遗传病分为单基因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和染色体病三大类。 单基因遗传病 同源染色体中来自父亲或母亲的一对染色体上基因的异常所引起的遗传病。这类疾病虽然种类很多,3000种以上(见表[1958~1982年全世界报告的单基因遗传病的病种数]1958~1982年全世界报告的单基因遗传病的病种数),但是每一种病的患病率较低,多属罕见病。欧美国家统计,约1%的新生儿患有较严重的基因病。按照遗传方式又可将单基因病分为四类:①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人类的23对染色体中,一对与性别有关,称为性染色体,其余22对均称常染色体。同源常染色体上某一对等位基因彼此相同的,称为纯合子,一对基因彼此不同的称杂合子。如果在杂合状态下,异常基因也能完全表现出遗传病的,称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多指并指、先天性肌强直,这类遗传病的发生与性别无关,男女患病率相同。父母中有一位患此疾病,其子女中就可能出现患者。据估计,约7‰新生儿患有常显体显性遗传病。②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常染色体上一对等位基因必须均是异常基因纯合子才能表现出来的遗传病。大多数先天代谢异常均属此类。父母双方虽然外表正常,但如果均为某一常显体隐性遗传基因的携带者,其子女仍有可能患该种遗传病。近亲婚配时容易产生纯合状态,所以其子女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也高。③常染色体不完全显性遗传病。这是当异常基因处于杂合状态时,能且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症状的遗传病。如地中海贫血,引起该病的异常基因为,纯合子 表现为重症贫血,杂合子则表现为中等程度的贫血④ 伴性遗传病。分为X连锁遗传病和Y连锁遗传病两种。有些遗传病的基因位于X染色体上,Y染色体过于短小,无相应的等位基因,因此,这些异常基因将随X染色体传递,所以称为X连锁遗传病。也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前者是指有一个X染色体的异常基因就可表现出来的遗传病,由于女性拥有两条X染色体而男性只有一条,所以女性获得该显性基因的机会较多,发病率高于男性,但这类遗传病为数很少,至今仅知10余种。如Xg血型,又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是 X连锁不完全显性遗传病。X连锁隐性遗传病是指X染色体上等位基因在纯合状态下才发病者,在女性,只有当两条X染色体上的一对等位基因都属异常时才患病,如果其中有一条 X染色体的等位基因正常就不会患有此病。但是男性只有一条X染色体,只要X染色体上的基因异常,就会表现出遗传病,所以男性发病率高于女性发病率。这种伴性隐性遗传病占伴性遗传病的绝大部分,例如红绿色盲、血友病等都比较常见。据估计约1‰新生儿患有X连锁遗传病。 Y连锁遗传病的致病基因位于Y染色体上,X染色体上则无相应的等位基因,因此这些基因随着Y染色体在上下代间传递,也叫全男性遗传。在人类中属于 Y连锁遗传病的有外耳道多毛症等。 多基因遗传病 与两对以上基因有关的遗传病。每对基因之间没有显性或隐性的关系,每对基因单独的作用微小,但各对基因的作用有积累效应。一般说来,多基因遗传病远比单基因遗传病多见。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多基因遗传病,受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影响的程度也不同。遗传因素对疾病发生的影响程度,可用遗传度来说明,一般用百分数来表示,遗传度越高,说明这种多基因遗传病受遗传因素的影响越大。例如唇裂、腭裂是多基因遗传病,其遗传度达76%,而溃疡病仅37%。多基因遗传病还包括一些糖尿病、高血压病、高脂血症、神经管缺陷、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在人群中,多基因遗传病的患病率在2~3%以上。 染色体病 指由于染色体的数目或形态、结构异常引起的疾病。新生儿中染色体异常的发病率为 %。染色体异常称为染色体畸变,包括常染色体的异常和性染色体的异常。但是染色体病在全部遗传病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仅约1/10。 遗传病的研究和诊断 要研究判断某一疾病是否为遗传病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家系调查及分析、挛生子分析、种族比较,伴随性状研究、动物模型和 DNA分析。通过家系调查、分析并与人群发病情况比较,不仅可以判断某病是否为遗传病,如果是遗传病的话,还可进一步确定其遗传方式。通过单卵孪生和双卵孪生同胞发病的一致率分析,可能判断某种病受遗传因素及环境因素影响的程度。不同种族和民族发病情况的比较,尤其是对同样生活环境不同种族的发病率的研究可能为遗传病的判断提供重要线索。在伴随症状分析中,目前应用最多的是同种白细胞抗原(HLA)系统,应用这一系统作为遗传病标志。研究作为某一遗传的伴随性状,进行连锁分析,则也能为遗传病的判断提供依据。目前已建立了数十种染色体畸变和单基因遗传病的动物模型,为遗传病的研究提供了有力手段。 DNA分析是近年来发展的重要手段,其中以限制片断长度多态性(RFLP)分析在遗传病判断中应用最多。 遗传病的临床诊断比其他疾病更困难。一方面遗传病的种类极多,另一方面每一种遗传病的单独发病率很低,所以临床医师在遗传病的诊断上不容易取得经验。除了一般疾病的诊断方法(如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和仪器检查)外,遗传病的诊断还可能需要依靠一些特殊的诊断手段,如染色体检查,特殊的生化学测定及系谱分析。遗传病的临床表现是最重要的诊断线索,每一种遗传病都有一些症状、体征同时存在,被称为“综合征”,这是提示诊断的最初线索,也是选择实验室检查和其他遗传学检查的依据。对遗传病患者必须要详细询问家族史并绘制准确可靠的家系谱,对家系谱的分析不仅是遗传病诊断的一项依据,而且对遗传方式的判明及进行遗传咨询也是极为重要的。皮纹分析是遗传病诊断的另一种特殊手段,主要对染色体病最有价值,对其他个别单基因遗传病也可能有一定意义,常用于临床检查的是指纹、掌纹、掌褶纹、指褶纹和脚掌纹。许多遗传病的最后诊断,还有赖于染色体检查和特殊的生化测定或DNA分析。 产前诊断是遗传病诊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婴儿出生以前通过穿刺取得羊水或绒毛组织。进行染色体检查、特异的酶活性或代谢产物测定,或进行DNA分析对胎儿的发病情况作出判断,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人工流产以终止妊娠,这在减少遗传病患儿的出生,提高人口素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目前人类对大多数遗传病还不能进行有效治疗的条件下,用终止妊娠来防止遗传病患儿的出生更具有突出的意义。近年来由于 B型超声扫描仪的广泛应用和技术的提高,在产前诊断,尤其是发育畸形的诊断上有很大的价值。胎儿镜也开始应用于产前诊断。 基因诊断是新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技术,也能对近百种遗传病作出准确的诊断,但是由于这些遗传病大多数还不能作有效治疗,所以从医学伦理学的观点来看,除应用于产前诊断外,基因诊断的推广仍存在很大问题。 治疗和预防,要根治遗传病,应该从基因水平或染色体水平来纠正已发生的缺陷,这种方法称为基因治疗,属于基因工程的范畴。但是基因治疗在理论上、技术上还存在着极大的困难,目前谈不上临床应用。目前对遗传病所能进行的治疗只是在早期诊断的前提下,通过控制环境条件(如饮食成分等),调节代谢过程,防止症状的出现,称为“环境工程”。目前能应用于环境工程的治疗包括饮食控制疗法(如苯丙酮尿症用低或无苯丙酮酸奶粉喂养)、药物疗法(如用维生素B6治疗B6 依赖症,用别嘌呤醇治疗痛风等)、手术治疗(如脾切除术治疗遗传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酶的补充(如异体骨髓移植治疗戈谢氏病)和对症疗法(如用抗癫痫药物控制苯丙酮酸尿症的惊厥)等。环境工程虽然可以减轻或消除一些遗传病的症状,对个体来说是有利的,但是治疗结果却使带有致病基因的患者不仅存活下来,甚至还能继续繁殖后代,而这些患者如果不经治疗本来可以自然淘汰,至少不会繁衍后代。所以环境工程对整个人类的影响可能是有害的,它将使致病基因的频率在人群中逐代提高,从而导致遗传病发病率的增高。 正因为目前对大多数遗传病尚无有效治疗方法,所以遗传病的预防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预防措施包括新生儿筛查、环境保护、携带者的检出和遗传咨询等方面。新生儿筛查是指对所有出生的婴儿进行某项遗传病的简单检查,以便在症状出现以前就开始治疗,防止症状发生。只有那些在症状出现以前就可以通过检查发现生化异常,而且已有治疗措施,而不给予治疗日后又会造成严重残疾的遗传病才进行新生儿筛查。苯丙酮酸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在许多国家已列为法定新生儿筛查项目。中国自1982年以来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等地也进行了一些筛查。其中1985年发表的全国12省市的苯丙酮酸尿症筛查是中国第一次报告的较大规模的新生儿筛查。生物素基酶缺陷的新生儿筛查在国际上也还是一个新课题,中国从1987年开始已在北京开始了这项筛查工作。环境保护是指减少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畸剂、致癌剂、致染色体畸变剂和致基因突变剂,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染。携带者检出是指将那些外表正常,但带有致病基因或异常染色体的个体从人群中检出,对其婚姻和生育进行指导,防止其后代发生这种遗传病,检出的方法主要是染色体检查、特异的酶活性测定或代谢产物测定以及DNA分析,目前已能对染色体平衡易位及百余种单基因病作携带者的检出,对这些遗传病的预防有重要意义。遗传咨询, 1952年首先出现在美国,中国70年代以后才开展起来,是医务人员对遗传病患者及其家属对该遗传病的病因、遗传方式、防治、预后,以及提出的各项问题进行解答,并对患者的同胞子女再患此病的危险率作出估计,给予建议和指导。可以认为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和终止妊娠三者为防止遗传病患者出生的“三部曲”。有人把婚姻咨询和生育咨询也纳入遗传咨询的范畴内,这些工作对优生优育具有重大意义。

生物体性状的相对稳定——遗传和变异 在生物的繁殖过程中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即同种生物世代之间性状上的相对稳定。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就是生物的遗传。在生物的繁殖过程中还有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即同种生物世代之间或同代不同个体之间的性状不会完全相同。例如,同一个稻穗上的籽粒,长成的植株在性状上也有或多或少的差异;甚至一卵双生的兄弟也不可能一模一样,这种差异是表现,就是生物的变异。 遗传和变异是生命活动中的一对矛盾,既对立又统一。遗传是相对的、保守的;而变异则是绝对的、发展的。没有遗传,不可能保持物种的相对稳定;没有变异,也就不可能有新的物种的形成,不可能有今天这样一个丰富多彩、形形色色的生物界。 由于遗传物质的改变所引起的变异是遗传的;由于环境条件的改变所引起的变异,一般只表现于当代,不能遗传下去。也就是说,变异可分为两大类:遗传的变异和不遗传的变异。这里要强调指出,这两类变异的划分是相对的。因为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通过长期定向的影响和选择,由量变的积累可以转化为质变,不遗传的变异就有可能形成为遗传的变异。 生物性状的遗传,以生殖细胞作为桥梁。即在配子形成过程中的减数分裂后,当配子形成合子时,又恢复了亲代体细胞染色体的数目和内容。而DNA恰是染色体重要的成分,所以,染色体是DNA的主要载体,基因是有遗传效应的DAN片段。 遗传物质的变化发展规律,直接关系到生命物质运动中的稳定和不稳定。遗传物质的稳定传递,使生物表现出遗传,这关系到生物种族的稳定发展;遗传物质的不稳定传递,使生物表现出变异,这关系到生物种族的向前发展进化。这充分体现了生命物质(主要是核酸、蛋白质)运动和变化发展的一些重要规律。 遗传物质的主要载体——染色体 染色体在细胞的有丝分裂、减数分裂和受精过程中能够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最早观察到的染色体与遗传有关的现象。染色体的主要成分是 DNA和蛋白质。染色体是遗传物质的主要载体,因为绝大部分的遗传物质(DNA)是在染色体上的。也有少量的DNA在线粒体和叶绿体中,所以线粒体和叶绿体被称为遗传物质的次要载体。 在遗传学研究和育种实践中,根据生物性状在群体(自然群体或杂交后代群体)内的遗传变异规律,将其划分为质量性状和数量性状两大类。 凡不易受环境条件的影响、在一个群体内表现为不连续性变异的性状称为质量性状(qualitative character),例如孟德尔所研究的豌豆子粒的形状(圆满与皱缩)、子叶的颜色(黄色与绿色)、花的颜色(红色与白色)等等。质量性状是受一个或少数几个效应大的基因(称为主基因)决定的,受环境影响较小,所以呈现非连续变异的、因而能对群体内的各个体进行明确分类的性状。豌豆的花色、动物的性别、人类的各种血型系统等都属于这类性状。在遗传研究中,由于质量性状容易跟踪,也常把它作为标记性状。 凡容易受环境条件的影响、在一个群体内表现为连续性变异的性状称为数量性状(quantitative character),又称为计量性状(metrical character)。在生物界中,与质量性状相比,数量性状的存在更普遍、更广泛;农作物的大部分农艺性状都是数量性状,例如植物籽粒产量或营养体的产量、株高、成熟期、种子粒 重、蛋白质和油脂含量、甚至是抗病性和抗虫性等. 由于质量性状表现为不连续性变异,对于杂交后代的分离群体,能够用孟德尔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根据所具相对性状的差异,将各个体明确地分组归类,可以求出各 类型间所包含个体数目的比例关系,并可用文字形容和描述各类型的特征。 由于数量性状在自然群体或杂交后代的分离群体内,不同个体间表现为连续性变异,各个体不能用孟德尔方法作出明确的分组归类,不能用分析质量性状的方法来分析数量性状,而是采用生物统计学的方法对性状的遗传变异作定量的描述,对性状的遗传动态进行研究。 然而质量性状和数量性状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例如: 对于同一种作物的同一性状,在不同亲本材料的杂交组合中可能表现不同,例如水稻和小麦等的株高。 有些性状在主基因遗传的基础上,还存在一组微效基因—修饰基因,例如小麦和水稻种皮的红(深红或紫黑)色与白色,在一些杂交组合中表现为一对基因的分离,而在另外的一些杂交组合中,F2的子粒颜色呈不同程度的红色而成为连续性变异,即表现出数量性状变异的特征。 在实际应用中,凡是容易受环境条件影响的性状,都可以用研究数量性状的方法去作遗传分析。 数量性状一般容易受环境条件的影响而发生变异,而这种变异是不能遗传的。 由于环境条件的影响,即使是基因型纯合一致的两个亲本(P1和P2)和基因型杂合一致的杂种一代(F1),各个个体也呈现出连续性变异,而不是一种基因型只有一个值;这种同一基因型群体内个体间的变异是由环境条件造成的,是不能遗传的。对于F2代群体,既有由于基因分离所造成的个体间基因型差异所导致的表现型变异,又有由于环境条件的影响所造成的同一基因型的表现型差异;前一种变异是可遗传的变异,后一种变异是不可遗传的变异。这两种变异结合在一起,使得F2代群体的连续性变异比其双亲和F1代都更广泛, F2代的变异系数(CV)明显地比P1、P2和F1的大。因此,准确地估算数量性状由基因型差异引起的可遗传的变异和由环境条件引起的不能遗传的变异,对提高数量性状育种的效率是非常重要的。

题目 : 你那有问题吗? ——————活在世上靠自己 内容:你再加5亿分 都没人帮你写 你实际点啦 你给钱请人写 人家还可以考虑考虑 这50分什么东西啊 可以兑换人民币吗 1000字 全世界的人都很忙

1、通过遗传学研究人类起源2、在遗传学的指导下通过生物工程开发转基因作物3、基因治疗

关于失眠的毕业论文

人的一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睡眠中度过,4天不睡眠的人就会死去,可见睡眠是人类正常生理现象。相对而言,中学生因学业繁重,每天都要奋斗到半夜才能休息,很多中学生睡眠不充足,不仅影响次日学习,降低听课效率,还会影响食欲,进而影响身体健康发展。为此,笔者通过调查研究,论述了当前中学生睡眠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些对策和建议。关键词:中学生睡眠时间睡眠质量健康一、引言充足的睡眠、均衡的饮食和适当的运动,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三项健康标准。但人们对睡眠的重要性普遍缺乏认识。动物试验表明,小白鼠如果超过6天不睡眠,就会出现运动失调的症状,直至脑电波电压降低、消失而死亡。相比之下,一个人只喝水不进食可以存活7天,而不睡眠只能存活4天。失眠障碍已成为威胁世界各国公众的一个突出问题。医学研究表明,偶尔失眠会造成第二天疲倦和动作不协调,长期失眠则会带来注意力不能集中、记忆出现障碍和工作力不从心等后果。二、中学生睡眠存在的问题(一)问卷调查有人说,学生是最“困”的群体。为了解中学生的睡眠状况,笔者近期对本校和附近3所乡镇中学做了有关中学生睡眠方面的调查,共发放了300份调查问卷,收回的282份有效答卷中显示,的学生存在睡眠障碍或睡眠时间不足。调查结果表明,包括午休时间在内,282名中学生中有146名初中生有睡眠障碍,其中有86名睡眠不足8小时,136名高中生睡眠全部不足8小时,即222名学生睡眠时间不足,占调查人数的。(二)调查结果分析与思考笔者对调查结果进行了数据统计和分析,结果发现八成学生有睡眠障碍现象,近六成学生因睡眠质量问题而出现日间功能障碍现象(日间感到疲倦和精力不足),而这些直接会影响学生成绩并导致心理问题。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中学生睡眠严重不足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大多数学生都在6点左右起床,睡觉时间约为11~12点,因作业过多而睡眠不足,能保证标准8小时睡眠的学生很少。中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还未达到成人状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年级越高睡眠越不足统计表明,初中生、高中生睡眠不足的比率分别为和,高中生睡眠不足的比率明显高于初中生,其中93名初中生的平均睡眠时间为个小时,而81名高中生的平均睡眠时间仅有个小时。2、毕业班学生睡眠明显偏少所调查的4个学校中,初三一个班级学生的平均睡眠时间为小时,而初二一个班级学生的平均睡眠时间为小时。高中的对比更是明显,高一的一个班级的平均睡眠时间为个小时,而高三的一个班级的平均睡眠时间只有个小时。除去午休时间,53名高三学生晚上平均睡眠时间仅仅6个小时。3、影响睡眠的主要因素调查显示,影响学生睡眠质量的因素主要是学业负担过重、环境影响以及个人情绪三大因素。睡眠时间少的学生主要是由于晚睡。统计表明,95%的高三学生、80%的高一学生和81%的初三学生经常要晚于23时睡觉,61%的初二学生每周至少有4天晚于23时睡觉。课外作业过多是睡眠不足的主因,主要集中在考试测验以及作业过多两方面。学习压力过大,学习负担加重,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导致睡眠质量下降。4、影响睡眠的其他因素(1)仰卧——睡时身侧屈则精气不散,醒时舒展活动则气血流通;而仰卧时体直不舒,肌肉不能放松,且手易搭胸,多生恶梦,影响呼吸及心脏。(2)忧虑——睡前思想杂乱或忧虑、焦急,易致失眠而影响健康。(3)恼怒——凡情绪变化都会引起气血紊乱,导致失眠甚至患病,所以睡前恼怒不得。(4)进食——临睡前进食会增加胃肠负担,既影响睡眠又伤害身体。如需进食,宜休息片刻再睡。(5)灯光——开灯 睡觉会损害人体健康。电灯光会扰乱人体的自然平衡,使体温、脉搏、血压都变得不协调,心神不能安定,不易入睡,睡后也易醒。5、学生睡眠不足隐患多睡眠不足正在隐性侵害中学生的健康。上课时经常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打瞌睡现象。就目前情况看,学生睡眠不足还会随年龄、年级的变化而加重,会影响未成年人体格和神经发育甚至身心健康发展。在该中心接待的中小学生病人中,有许多是因为长期睡眠不足而造成青春期情绪波动,经常烦躁不安,其中患抑郁症的比例也很高。海南省安宁医院心理康复科副主任医师周文江认为,人所需要的睡眠时间会因年龄、个体差异、外界环境等因素而不同。中小学生睡眠不足,不利于他们身体、心理的健康成长。在身体方面,睡眠不足,对大脑的发育、身体的器官的发育都会有影响,比如长期睡眠不足可能导致视神经、脊椎发育不正常;在心理方面,睡眠不足的小孩易出现情绪低落、压抑、焦虑、急躁、不好动、兴趣不广泛等表现,心理上的反常表现反过来也会影响睡眠,导致入睡困难,形成恶性循环。研究人员对美国伊利诺伊州就读的2259名中学生进行了调查。通过对这些学生的学习成绩、睡眠时间、忧郁症状和自信心的分析发现,与睡眠时间较多的学生相比,睡

了解与掌握心理健康的定义对于增强与维护人们的健康有很大的意义。人们掌握了人的健康标准,以此为依据对照自己,进行心理健康的自我诊断。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心理健康3000字 毕业 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发挥心理健康 教育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摘要:组成部分。认识心理健康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性,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心理健康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将两者结合起来,从而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关键词:心理健康,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一、心理健康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性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的联系

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情绪、意志、性格等方面的素质。一方面,两者互为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以受教育者心理活动规律为依据,思想的发展变化受心理因素影响和制约。思想政治教育只有从受教育者的心理出发,才能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否则就会陷入盲目的境地。同时,心理教育也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因为人们在进行心理教育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将自身的思想政治观念贯穿其中,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另一方面,两者相互影响。任何一种政治思想品质都是由知、情、意、行四个心理成分构成的。心理成分的健康发展是良好思想品德形成的重要前提。思想政治教育不能完全脱离受教育者当时的心理需求。同时,思想是心理的调节中枢,是行动的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人们的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一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形成,它就对一个人的整个个性品质起导向作用,促进和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二)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结合的可能性

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教育关系密切,同属于意识范畴,都是以人脑为器官,以客观现实为源泉,以实践活动为桥梁,以感知为基础的。思想活动是心理活动的高级形式,心理是思想的基础,思想的发展变化要受心理的影响、制约。而心理活动的方向又受思想的支配。思想对心理起决定作用,心理对思想有反作用,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思想问题与心理问题交织在一起,许多思想问题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心理因素,有些看起来是思想道德问题,究其根源实质却是心理障碍所致。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绝不能忽视学生的心理因素,而只有从心理入手,才能掌握学生思想意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而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而心理教育能把人们的思想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使人们的心理素质得以提升,思想积极向上。它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又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正因为如此,某些心理问题可以通过思想教育的方式来解决,某些思想问题也可以通过心理咨询来改变。

(三)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的结合是时代对高校教育的必然要求。

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7一22岁之间,正处于青年期。这一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急剧变化的时期,是人个性品质形成、身体和智力发育的最高峰,是人生中精力最旺盛、求知欲最强烈、接受新事物最快的黄金时期。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信息网络迅猛发展,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减少,人们的心理负担加重,心理不平衡加剧。而当代中国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是一个承载社会、家庭高期望值的特殊群体。他们自我定位比较高,成才欲望非常强,但社会阅历比较浅,心理发展并不成熟,极易出现情绪波动,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急需疏导和调节。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已刻不容缓。

二、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一)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很多,它贯穿在整个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中,渗透到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经济转型和我国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培养大学生对生活的现实态度,正确处理理想与实现的矛盾。大学生往往对人生怀有美好的憧憬,对未来踌躇满志。但一接触现实却发现并非想象的那么美好时,就容易产生不客观、不正确的判断,从而产生不健康的心理。表现为不愿意参加社会活动、缺乏生活热情和积极性、猜疑他人、孤独忧郁、生硬固执等状况。因此,培养大学生对杜会对生活的现实的、科学的态度就成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培养大学生耐挫折能力,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在我国,能考人大学的学生,往往在中学时期都是学习尖子。但进人大学后,却发现自己在班里非常一般。有的虽然学习非常努力,但成绩总是在中下水平。对他们来说,这是很难受的。进人大学的新环境后,远离父母、家乡,教学方式、生活环境等都不同于中学,于是一部分大学生产生了一些病态反应:对战胜困难毫无信心、心慌失眠、多虑、有的沉默寡言、有的破罐破摔,甚至有的寻死觅活、自杀轻生。从调查情况看,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学生产生受挫心理的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应该把提高学生的耐挫折能力作为对学生尤其是大学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三、培养大学生的顽强意志,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在家为掌上明珠,考上大学以后更是家中的皇帝。一些不良的 家庭教育 使他们产生不健康的心理,如过分依赖、受不得刺激、经不起挫折、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有一点不顺心就觉得天要塌下来、意志薄弱,承受力差、一遇到问题就无所适从,容易产生挫折感。孔子说:“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孔子将“勇敢”作为君子“三道”之一。在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同样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勇者不惧”、一往无前的顽强意志,使他们能在即将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生活中,不断增强生存与发展的能力。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融合的途径

1.实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思想上、情感上的交流和共鸣。

思想政治教育着眼于国家、社会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帮助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发展的客观规律,树立远大理想,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其教育方式一般是主动介入,采用集体教育的方式,自上而下,强制灌输,受教育者往往缺少平等和尊重体验,有被命令感和被迫服从感。心理健康教育则着眼于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帮助受教育者认识自我,建立正确的 自我评价 ,使受教育者学会处理个人与自身、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其教育方式一般是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互相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采取个别交谈和咨询的方式,帮助受教育者形成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构建健康的心理世界。

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内涵,势必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心理健康教育的 方法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相似的角色之间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更容易互相影响。高校学生都是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已成熟,他们需要的是一种平等和尊重的交流方式。如果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以座谈方式代替 报告 方式,以谈心方式代替训导方式,学生们就会因“角色相似”而把教育者当作知心人,并乐意接受其教育。

因此,我们要转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从过去单一“说教者”角度和立场转变为兼顾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角度和立场,尽快站在学生的角度,尊重、理解、同情学生,对学生思想上的困惑、迷茫、误解和不正确的观点采取谅解和宽容的态度。尊重学生的价值观,尊重学生自主选择价值的权利,以减少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被动服从。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要对学生的价值观无原则的接纳和包容,当学生的价值观明显违背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时候,当学生做出一个可能给社会、他人或其本人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价值选择的时候,教育者就要对学生进行价值干预,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其持续进行影响,使其思想向社会所要求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与心理健康教育方式的水乳交融,实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思想上、情感上的交流和共鸣,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实现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应,任何正常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必须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客观现实保持一致。有时面对同一客观事实,不同的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心理反应,但以下三方面的规律则是正常的心理反应所共同存在的:第一、客观刺激事件会导致主观心理反应;第二、负性刺激事件会导致负性心理反应;第三、良性刺激事件会导致良性心理反应。所以说心理问题和思想问题在本质上是和实际问题密切相连的。思想政治教育通常是从人的现实表现入手,分析支配其行为的思想动机,再从思想动机分析产生该思想动机的客观外界条件,然后去创造和改变客观外界环境,使之具有产生好的思想动机的外界条件,从而促使人形成良好的思想动机。因此,解决实际问题就成为解决心理问题和思想问题的基础。对大学生而言,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主要是学习困难、就业困难、社会交往困难、贫困生生活困难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容易使人产生紧张、焦虑、自卑、无价值感、社交恐惧等负性情绪,这些负性情绪长久不能摆脱,就会影响他们业已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解决这些心理和思想问题:一是要引导受教育者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一个正确认知;二是要把解决心理和思想问题与解决现实问题很好地结合在一起。现实问题解决了,就会缓解压力,稳定情绪,化解矛盾,使学生产生积极乐观的心态,增强学习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回报国家。因此,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坚持解决心理、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教育学生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困难和问题,尽量用宽容的态度对待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教育者要想方设法解决学生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真正解决心理和思想问题。

总之,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重要手段,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强势作用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唐书怡高校心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探讨[J]时代教育

[2]杨作新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思考与对策研究[J]高教探索

[3]张明成为合格的教师[J]心理健康教育北京:科学出版社,

[3]赵景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5·6-7·

[4]祝敏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机结合[J]安顺学院学报第10卷第2期2008年4月

[5]杨世雄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途径探讨[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

[6]颜农秋关于思想品德教育与心理教育[J]探索与争鸣

[7]赵展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融合性分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大学生 人际交往 障碍原因及改进方法》

摘要:人际交往的本质是心理适应,相互的心理适应才能产生良好的人际关系。而如今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学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高校大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交流。本文从人际交往的定义,影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因素以及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外在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产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原因,并且提出了解决的方法,以有利于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关键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解决方法;

人际交往的本质是心理适应,相互的心理适应才能产生良好的人际关系。而现今,人际交往障碍却成为当代很多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绊脚石。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在交往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处于青年期的大学生,思想活跃,精力充沛,兴趣广泛,人际交往的需要极为强烈。他们力图通过人际交往去认识世界,获得友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上的各种需要。在交往过程中,如果顺利,大学生便心情舒畅;一旦交往受挫,便心情郁闷,身心受损,产生各种不良后果。

青年大学生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对事物的感性和理性认识逐渐趋于成熟,已初步形成自己独特的认识和见解,但自我意识发展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应对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惑与问题,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的一些负面因素阻碍了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进而影响学业的顺利完成。

一、引起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原因

(一)认知引起的交往障碍

大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与知识的增多, 经验 和阅历逐渐丰富,非常喜欢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腻烦说教。他们渴望成才,自尊心极强。但不能对自我和社会进行正确客观的评价,自我调适能力也很欠缺。因此他们对未来生活充满过于理想化的追求,缺乏科学的社会认知,容易偏离实际水平,产生主观偏差或障碍,主要表现有:

(1)第一印象效应:是指凭直觉把与人第一次见面的印象作为对他人的评价,并在日后的交往中占主导印象地位,以此来决定与他人的关系及亲密程度。

(2)晕轮效应:指人们对他人的认知判断首先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得出的,然后再从这个判断推论出认知对象的其他品质的现象。

(3)刻板印象:是指对于某一类人或群体所形成的一种比较固定、刻板的看法。在角色认知过程中,按照预想的类型赋予习惯性、特征化的评价。这种以个性代替共性、以特殊性代替普遍性的做法会阻碍交往的正常进行。这就要求大学生抛弃传统观念,结合现代社会状况及实际情况考察具体人、具体事,以免产生误解。

(4)投射效应:是指将自己的情感、意志投射到他人身上并强加于人的一种认知障碍。假定他人也一定会有与自己相同的感受和品质,通俗的说就是“以已推人”、“以已之心,度人之腹”,往往会带来对方的排斥与反感。

(二)社会因素引起的交往障碍

社会因素主要指家庭、社会环境和学校等因素对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不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应该是全面的教育。但我国的教育制度以应试教育为主,缺乏素质教育,同时家庭教育也以此为导向,这种教育制度影响了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首先,在学校层面,中小学普遍存在的应试教育抑制了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增强。学校在教育上往往偏重智力因素的培养,忽视了对学生情感、意志、性格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注重思想政治教育,不注重心理的沟通疏导。其次,高等学校教育普遍重视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忽视了心理健康教育,而人际交往教育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由于理论知识的缺乏,严重阻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交际能力的发展。

(三)交往面狭窄,缺少经验和交谈技巧

第一,大学交往以寝室为中心。他们多在寝室这种小的交往圈子里面生活,且满足于这种现状,不愿主动去接纳、开拓外界的精彩生活。交往的狭隘性使很多大学生跟其他非同寝室的同学的关系变得疏远起来,交往面也越来越狭窄。第二,一些大学生缺乏交谈技巧,不善于拒绝别人的要求,不会说“不”,导致事情不能得到很好解决;说话欠思量,以致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第三,当前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教育往往是理论上的教育,缺乏实践的平台。高校或因为不重视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实践的重要性,或因为场地有限,或因为本身和社会上一些企业、机构的联系少,很难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四)过度依赖网络引起的交往障碍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大学生首当其冲成为互联网最频繁的使用者之一。网络的介入,使大学生的人际关系也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网络普及后,许多大学生过分沉溺于网络交往,参加现实人际交往的时间会逐渐减少,造成热衷于各种“网事”,对近距离的关系反而疏远了的情况。特别是家庭的关爱对他们来说更成为一种束缚和负担。许多大学生宁愿在网吧不分昼夜地上网,也不愿意回家探望父母。还有些人除了要生活费外,和父母无话可说。亲情是人最基本的感情联系,也是人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它需要的是现实生活中的维系。网络的介入可能导致亲情的疏离。一些沉迷于网上交际的大学生,往往因为疏于现实交往,将所有心事都交给了网友,缺乏现实交往的动机,导致其现实人际交往的勇气与能力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与培养。

(五)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变化

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物质和 文化 生活的极大丰富,大大减少了社会个体对他人的需求和援助,这种生活态度的转变也影响了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观念。从人的价值观角度看,过去那种“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依然是中国社会所弘扬和提倡的,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激烈竞争加剧了人际关系的处理难度。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人际关系的疏远、人情的淡漠。大学生的人际交往也受社会风气的影响,现今社会上流行的“金钱至上”、“一切凭关系”等不良社会风气也影响着大学生的交往观。这些都不利于大学生人际交往的正常进行。

二、逾越人际交往障碍,学会正确与人交往

大学生要有意识在进入大学一开始就学习人际交际的技巧,从各个方面锻炼自己,克服各方面的心理问题,不断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度过快乐的校园生活,更有助于今后的生活、工作取得成功。

(1)把握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正确的交往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平等原则。平等待人是与人和谐交往的前提。与人交往应做到一视同仁,切忌嫌贫爱富,不能因为家庭、地位、经历、特长、能力等方面原因而对人另眼相看。平等待人就是将心比心,学会换位思考,只有平等待人才能换取别人对自己的平等相待。二是诚信原则。诚信历来被视为人际交往的的基本准则。诚信要求在交往中,彼此应抱着诚心诚意善的动机和态度,相互理解接纳和信任,重信用、守信义。三是宽容原则。宽容就是心胸宽广,大度容人,对非原则性的问题不斤斤计较。宽容对协调个人和他人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扩大交往空间,也有助于消除人际间的紧张和矛盾。四是互助原则。在人与人的交往中,相互关心,互相帮助,对增强彼此的理解,加深彼此的感情,有着重要的意义。

(2)学习交往技巧

大学生不断调整、改变自己的不当观念,对人际交往形成一种积极的准确的认识。为此,在人际交往中应尽可能地做到:

1.注意仪表、举止、言谈、风度、气质和行为规范,给对方良好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在人际交往中的作用非常大,具有认识效应、即时效应和长久效应,往往是根据对方的仪表、举止、言谈、风度、气质等形成的。因此加强自身修养,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出现在交往对象面前是十分重要的。

2.要把对方放在首位。关注对方的需要、兴趣和感受。交往的话题和形式应适合对方的知识范围和经验,合乎其心理需要和兴趣。要学会倾听,仔细耐心地倾听能让对方感到自己得到了认可,觉得自己有价值,此乃人际交往中的法宝。同时,交谈要注意建设性和有效性,大学生有很强的上进心,能从谈话中得到一些收获和启发将是一件很让人高兴的事。

3.讲究语言的艺术性。讲究语言的艺术性,要做到会用清楚、准确、简练、生动的语言表达思想和感情;谈话内容不枯燥,能吸引对方;尊重他人意见,避免评论和争论;即使批评他人,要在肯定之后提出,而且以不伤害他人的自尊心为前提。

4.保持适当距离。人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决定人与人之间是有一种无形的距离,而且此距离由它适当的限度,距离过近或过远,都会造成人际关系的不和谐,正所谓“距离产生美”。

(3)充分实践,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大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到了方法与技巧,但同时还需要大量的实践活动。如果不进行实践那这一切都是“纸上谈兵”。大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要经常与人交往,锻炼自己使对方开口的本领和寻找相互感兴趣话题的本领。还要注意对交往的对象期望值不要太高,不要希望每个人都能成为你的知心朋友,避免造成心理有失落感。要经常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心理感受,就会理解别人的感情和行为,从而改善自己待人的态度。

综上所述,我认为克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需从大学生自我意识的培养开始.学校、家庭社会等因素确实对大学生的人际交往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已经发生了,不能改变。大学生只有寻求通过自身的学习和实践来改变人际交往障碍。根据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做的调查,北京高校中,月生活费不足200元的大学生可视为贫困大学生,不足100元的为特困生。按照这个标准,我不属于贫困和特困大学生,但我家庭确实很贫困。根据我所看的接近20篇文献分析,我是有轻度的人际交往障碍,也有 文章 中谈到的问题。首先我对人际交往的期望过高,期望交往的都是知心朋友,大家志同道合,这有些理想化,不利于我的人际交往。因此我要纠正这种想法。其次我生活主要以寝室为中心,在寝室这种小的交往圈子里面生活。这就造成了我交往面狭窄。解决途径是我应当多参加集体活动,多与寝室以外的人沟通交流,拓宽交际面。再次,我的人际交往技巧匮乏,为了更好地学习和生活,我一定的多看一些社交礼仪,人际交往方面的书籍,多和有经验的人交流,努力克服人际交往障碍。

参考文献:

[1].兰静,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分析及解决策略.才智,2012(21):第203页.

[2].温永慧,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及人际交往技巧.青少年研究(山东省团校学报),2007(05):第31-33页.

[3].徐晓霞,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心因分析.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9(04):第60-62页.

[4].汪汉荣,龙健飞与王绪朗,浅谈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影响因素及其消除对策.经济师,2005(02):第98-100页.

[5].王梅,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的矛盾破解与和谐构建.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8(06):第109-111页.

[6].何伟与王琳,影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因素及解决途径.中国成人教育,2007(23):第72-73页.

[7].董鹏等,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解决途径.高等教育研究(成都),2012(03):第17-22页.

[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编写组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年修订版[M],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第82,83页.

[9].丛茂国,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及自我解决途径.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01):第112-114页.

[10].喻慧,贫困大学生心理压力和人际交往障碍分析.文教资料,2006(22):第21-22页.

摘要:人的一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睡眠中度过,4天不睡眠的人就会死去,可见睡眠是人类正常生理现象。相对而言,中学生因学业繁重,每天都要奋斗到半夜才能休息,很多中学生睡眠不充足,不仅影响次日学习,降低听课效率,还会影响食欲,进而影响身体健康发展。为此,笔者通过调查研究,论述了当前中学生睡眠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些对策和建议。关键词:中学生睡眠时间睡眠质量健康一、引言充足的睡眠、均衡的饮食和适当的运动,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三项健康标准。但人们对睡眠的重要性普遍缺乏认识。动物试验表明,小白鼠如果超过6天不睡眠,就会出现运动失调的症状,直至脑电波电压降低、消失而死亡。相比之下,一个人只喝水不进食可以存活7天,而不睡眠只能存活4天。失眠障碍已成为威胁世界各国公众的一个突出问题。医学研究表明,偶尔失眠会造成第二天疲倦和动作不协调,长期失眠则会带来注意力不能集中、记忆出现障碍和工作力不从心等后果。二、中学生睡眠存在的问题(一)问卷调查有人说,学生是最“困”的群体。为了解中学生的睡眠状况,笔者近期对本校和附近3所乡镇中学做了有关中学生睡眠方面的调查,共发放了300份调查问卷,收回的282份有效答卷中显示,的学生存在睡眠障碍或睡眠时间不足。调查结果表明,包括午休时间在内,282名中学生中有146名初中生有睡眠障碍,其中有86名睡眠不足8小时,136名高中生睡眠全部不足8小时,即222名学生睡眠时间不足,占调查人数的。(二)调查结果分析与思考笔者对调查结果进行了数据统计和分析,结果发现八成学生有睡眠障碍现象,近六成学生因睡眠质量问题而出现日间功能障碍现象(日间感到疲倦和精力不足),而这些直接会影响学生成绩并导致心理问题。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中学生睡眠严重不足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大多数学生都在6点左右起床,睡觉时间约为11~12点,因作业过多而睡眠不足,能保证标准8小时睡眠的学生很少。中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还未达到成人状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年级越高睡眠越不足统计表明,初中生、高中生睡眠不足的比率分别为和,高中生睡眠不足的比率明显高于初中生,其中93名初中生的平均睡眠时间为个小时,而81名高中生的平均睡眠时间仅有个小时。2、毕业班学生睡眠明显偏少所调查的4个学校中,初三一个班级学生的平均睡眠时间为小时,而初二一个班级学生的平均睡眠时间为小时。高中的对比更是明显,高一的一个班级的平均睡眠时间为个小时,而高三的一个班级的平均睡眠时间只有个小时。除去午休时间,53名高三学生晚上平均睡眠时间仅仅6个小时。3、影响睡眠的主要因素调查显示,影响学生睡眠质量的因素主要是学业负担过重、环境影响以及个人情绪三大因素。睡眠时间少的学生主要是由于晚睡。统计表明,95%的高三学生、80%的高一学生和81%的初三学生经常要晚于23时睡觉,61%的初二学生每周至少有4天晚于23时睡觉。课外作业过多是睡眠不足的主因,主要集中在考试测验以及作业过多两方面。学习压力过大,学习负担加重,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导致睡眠质量下降。4、影响睡眠的其他因素(1)仰卧——睡时身侧屈则精气不散,醒时舒展活动则气血流通;而仰卧时体直不舒,肌肉不能放松,且手易搭胸,多生恶梦,影响呼吸及心脏。(2)忧虑——睡前思想杂乱或忧虑、焦急,易致失眠而影响健康。(3)恼怒——凡情绪变化都会引起气血紊乱,导致失眠甚至患病,所以睡前恼怒不得。(4)进食——临睡前进食会增加胃肠负担,既影响睡眠又伤害身体。如需进食,宜休息片刻再睡。(5)灯光——开灯睡觉会损害人体健康。电灯光会扰乱人体的自然平衡,使体温、脉搏、血压都变得不协调,心神不能安定,不易入睡,睡后也易醒。5、学生睡眠不足隐患多睡眠不足正在隐性侵害中学生的健康。上课时经常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打瞌睡现象。就目前情况看,学生睡眠不足还会随年龄、年级的变化而加重,会影响未成年人体格和神经发育甚至身心健康发展。在该中心接待的中小学生病人中,有许多是因为长期睡眠不足而造成青春期情绪波动,经常烦躁不安,其中患抑郁症的比例也很高。海南省安宁医院心理康复科副主任医师周文江认为,人所需要的睡眠时间会因年龄、个体差异、外界环境等因素而不同。中小学生睡眠不足,不利于他们身体、心理的健康成长。在身体方面,睡眠不足,对大脑的发育、身体的器官的发育都会有影响,比如长期睡眠不足可能导致视神经、脊椎发育不正常;在心理方面,睡眠不足的小孩易出现情绪低落、压抑、焦虑、急躁、不好动、兴趣不广泛等表现,心理上的反常表现反过来也会影响睡眠,导致入睡困难,形成恶性循环。研究人员对美国伊利诺伊州就读的2259名中学生进行了调查。通过对这些学生的学习成绩、睡眠时间、忧郁症状和自信心的分析发现,与睡眠时间较多的学生相比,睡眠时间少的学生自信心低下,容易产生忧郁情绪,学习成绩也欠佳。由于长期缺觉,许多学生的注意力开始下降,学习成绩下滑,自信心也不足。三、解决失眠的主要对策医学界研究表明,睡眠是消除疲劳的重要方式,可以保护大脑,提高脑力,也是影响身高的重要因素。睡眠不足会引起反应能力下降、免疫力降低、记忆力减退等多种问题。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专家分析说,解决学生睡眠质量问题,才能提高学习效率,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具体措施是要学习上“减负”。此外,要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自我调节情绪,改善学生睡眠环境。适当的睡眠是最好的休息,是维护健康和体力的基础。(一)专家们认为,要睡得舒适安稳,原则上要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光线,就寝时最好看不到任何光线,应选择柔色或暗色窗帘;二是温度。室内温度保持在22℃最理想,冬天以19℃为适宜;三是空气,室内空气应保持清新;四是饮食,睡前不要吃过多的食物;五是环境,卧室内应保持安静。(二)尊重科学的教育规律,注意生活规律。第一,应控制学生作业量,保证学生在10:30前后完成作业。第二,平时教育学生关于睡眠危害及科学学习方法。第三,能给予学生更多自我支配的时间。第四,学生宿舍加强管理,保证学生不在宿舍开夜车、聊天。第五,睡觉时,少与同舍学生讲话聊天,以致难以入睡。把食堂的饭价下调,并能够推出一些营养套餐。第六,为了更好促进睡眠,也可以在睡前喝适量牛奶,睡前听点舒畅悠扬的音乐,最好是无唱词的,如古典音乐等。四、结束语2002年2月2日海南省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若干意见》规定:小学生一天在校活动总量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根据国教委发面《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意见》中明确指出:初中生9小时以上睡眠,高中生8上时以上睡眠,在课业负担那么重、升学考试压力那么大的前提下,这个“确保”的提出,无疑于天方夜谭,一纸公文怎能治疗中学生睡眠不足?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