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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5 00:44:46

理论法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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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情理与法的论文题目

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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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的论文题目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选题在法学 毕业 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硕士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1、人治与法治辨析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3、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与德治

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5、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6、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7、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8、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探析

9、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10、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1、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2、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1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1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5、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路

16、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7、对某一社会 热点 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18、试析宋代的继承制度

19、唐代化外人的法律规制

20、试析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西周立法活动

21、论清朝的文字狱对法制的影响

22、王安石变法在法律之中的实践

23、包拯的法治思想

24、试析汉朝的春秋决狱

25、评述元代体现民族习惯于民族压迫的刑事法律

26、论 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的缺陷

27、 弱势股东及其法律保护制度--新《公司法》的进步与不足

28、 从《公司法》的视角探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29、 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

30、 公司法进化的动力--对公司控制与公司本质理论的思考

31、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商法毕业论文题目整理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 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 反思 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 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最新法律论文题目

1、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

2、都市型现代农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构建--评《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3、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4、浅谈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5、非遗视角下蒙医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6、中概股回归A股的路径选择及法律风险防范

7、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浅析

8、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

9、民宿热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0、探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

11、论法律语境下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 以融合与创新为中心展开

12、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中的军民融合法律政策研究

13、论公海水下 文化 遗产的法律保护

14、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规制研究

15、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法律规制

16、董事性别结构多样化的法律规制

17、基于OBE理念的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研究

18、铁路电子客票法律问题思考

19、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

20、破坏性膜拜团体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2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认定及法律保护

22、探究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对策

23、试论中国法律文化视角下辩诉交易的可行性及构建

24、浅析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25、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

26、论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

27、公司初创期法律问题简析--以公司章程自治不足为角度

28、公司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 措施 研究

29、环境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30、人工智能的刑事法律地位探讨

31、高空坠物问题的法律研究

32、夫妻共同债务裁判法律适用的研究

33、宪法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定位反思探究

34、提升社会工作者法律素质途径探析

35、法哲学视野下的自由意志、自主责任和法律刑罚

36、中国民航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完善

37、论网络综合治理下自媒体的法律规制

38、从法律视域分析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39、构建水利法律制度的保障体系研究--评《水利企业经理人法律风险防范》

40、主客体二分法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

41、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42、电力建设项目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

43、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44、完善我国技术移民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德国的经验

45、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46、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

47、俄罗斯网络安全领域最新法律分析

48、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实施路径及法律保障

49、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

50、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无纸贸易便利化"国际法律规制动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1、房地产企业税收策划法律问题研究--以营改增制度变迁为观察重点

52、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机制建构的困境与路径设计

53、关于航空 安全 责任书 法律关系的思考

5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探析

55、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法律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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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3、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8、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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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统计法理论的论文题目

摘要:新修订的《统计法》在基本原则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保障、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信息化、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切实履行义务四个基本原则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规定,在相关的具体规定中给予了充分的体现,有利于《统计法》的贯彻实施,但其中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关键词:统计法;基本原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活动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下才能顺利进行,自1984年1月1日《统计法》颁布实施的二十多年来,我国己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统计法律制度,为统计实践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保证了统计工作的有序运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立法的指导方针,是解释、适用统计法规范、进行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统计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集中反映了统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征。经过修订的《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对统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规定,因此,认识和了解我国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变化,对于正确贯彻和实施统计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保障原则统计工作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这是本次《统计法》修订新增的法律条文,对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还通过与其他具体规定相结合,充分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的体现首先,在统计机构的设置方面,修订后的《统计法》增加了国家统计局设立派出调查机构及其任务职责以及乡、镇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的设立有利于加强对统计工作的垂直领导,尽量排除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更能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乡、镇政府统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有利于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更能有效地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其次,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方面,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权下放,实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领导,授予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相应的审批权。与原来规定所有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都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方式不同,修订后的《统计法》赋予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非重大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权;修订了以往对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存在选择审批的规定,明确要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国家统计局统一备案或者审批;而对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新《统计法》改变了以往对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方式,由原来的地方政府审批转化为统计机构负责审批,这种审批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增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查批准的专业性和科学化,同时也加强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本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领导和组织。最后,在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查决定方面,新《统计法》增加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在审批机关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决定公布、理由说明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使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实现了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的有效领导和组织。(二)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的体现首先,在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保障方面,根据新《统计法》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管理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在原来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的规定;对于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方面,规定统计人员除了应当具备统计相关的专业知识之外,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对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这些新规定的举措将有利于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增强统计人员的综合整体素质,为统计工作提供充足的机构人员保障。其次,在统计工作的制度保障方面,由于当前对统计数据质量形成最大威胁的因素是人为因素,最突出地表现在权力对统计的干预,整个统计的生产过程都可能遭遇行政权力或者其他权力的干预。因此,为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违法干预,新《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并且专门新增设立了“监督检查”作为第五章,其中对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分工、统计机构有权采取监督检查措施的内容和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为统计机构的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最后,在统计工作的经费保障方面,由于统计工作范围广、内容多、周期长、任务重,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因此离不开经费保障。统计工作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本级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用于保证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及开展统计调查业务的工作经费。由于我国统计工作是由各级政府的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上述经费支出的保障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因此,新《统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以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和确保到位。这就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经费基础,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为统计工作的经费来源提供了必要的财政支持。二、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信息化原则为了进一步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并使其符合我国当今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新《统计法》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加强统计科学的全面整体研究新《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通过对《统计法》修订前后的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发现,新《统计法》在原来只是单独加强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加强全面整体的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这无疑将有利于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因此,根据新《统计法》的原则精神,统计工作除了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以外,还要加强对统计调查、资料管理、数据分析的方法和技术的研究,这对于提高统计科学的理论水平和应用水平,为我国统计工作实践服务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上升发展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十分迅速,当前的统计工作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遇到了很多新情况,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全面整体的统计科学研究。一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统计科学宏观层次的研究,认真重视对提高统计能力和统计公信力,以及有效推进依法统计的研究,加强对统计标准、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管理体制、统计信息化和统计基层工作的研究;另一方面,还要着重加强统计科学微观层次的研究,注重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对统计指标、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数据处理和评估方法机制以及对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研究,强化对获取调查对象支持配合和开展建立用户沟通良好机制、加大对丰富统计产品种类、创新统计产品载体、拓展统计信息传播渠道等工作的研究力度。(二)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社会经济现象纷繁复杂,各类现象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要了解客观现象的发展变化,必须建立和运用统计指标体系。所谓统计指标体系,就是若干个反映社会经济现象数量特征的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统计指标所组成的整体。社会经济现象的相互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反映这种联系的统计指标体系也是多种多样的。目前我国统计工作中所使用的统计指标体系是在1993年由国务院制定并批准实施的,虽然其基本上满足了当时宏观决策调控的需要和发展市场经济对统计信息的需求,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整体的全面进步,国家社会对统计工作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健全完善适应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并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经济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包括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社会统计和人口统计指标体系、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等等在内的现有国家统计指标体系都急需进行修订和调整。在统计指标方面,我国有些行业和领域还缺乏相应的统计指标,有的统计指标还不够完善。所以,一方面应当完善现有的统计指标,设计出符合目的性、科学性、度量性、可比性的统计指标,进一步规范统计指标的名称和含义,明确统计指标的空间标准和时间标准,界定统计指标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实现统计指标的定性规范、定量方法和资料来源可操作化。另一方面,在现实的统计工作中应当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设计统计指标体系时注重系统反映与简要描述的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的结合,在实践中根据统计研究的目的选择运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三)推进统计的信息化建设新《统计法》在原来的旧《统计法》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数据库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上,增加了“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建设”的规定。统计信息化是指采用电子计算机、数据通信等先进的信息设备和技术,对统计资料的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等环节实现电子化、自动化。推进统计工作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有利于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深度开发统计信息资源,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度。因此,《统计法实施细则》也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其管辖的统计机构,各级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并且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我国的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经过长期的发展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各级政府的统计机构基本上实现了可以依靠电子计算机系统来处理各种统计报表,国家的统计数据库体系也已经初步形成。但与国外的技术水平相比,我国的统计信息化水平还不高,因此国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一)将原来负责人的行政干预行为精简为“三个不得”新《统计法》对旧《统计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精简和调整,确立了“三个不得”,对于行政干预的禁止性规定更加简明规范。然而,新《统计法》在删除了旧《统计法》第七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规定的同时却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在统计实践工作中,假如负责人认为本单位的数据计算或者来源确实有错误,此时该负责人应当如何处理?该负责人是否应当提出并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此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新《统计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可能导致负责人无法对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实施有效监管,出现负责人权责失衡的现象。因为新《统计法》为了强化负责人对统计工作的监管,明确要求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如果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因此,在《统计法》修订后,负责人会重视对统计数据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然而,新《统计法》在为负责人增加领导责任的同时,并没有给予其相应的监督职权,这就会使负责人对于统计数据有责而无权,出现权责失衡问题,这是《统计法》修订的一个欠缺之处。(二)在职权受到侵犯的救济中增加了处分建议权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如果各地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影响和干涉统计工作,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法定职权,有上述“三个不得”的行政干预行为时,新旧《统计法》都明确规定要依法给予处分和通报,这就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法定职权受到侵犯时提供了必要的救济方式和手段。但是,旧《统计法》只规定了应当对实施行政干预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未规定应当由哪个机关对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因而在实际工作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上述职权受到负责人行政干预侵犯时,如果该负责人属于统计行政系统之外的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时,统计机构本身并不具有对该负责人的行政处分权,无法直接给予处分,而具有对该负责人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却无法直接掌握其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从而使该责任人侵权责任无法得到有效的追究。为此,新《统计法》一方面明确了给予处分的实施机关,规定对统计工作实施行政干预、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负责人,应当由该负责人的任免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另一方面还增加了处分建议权的规定,即统计机构认为对有关负责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负责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统计机构,这就有利于保障统计机构给予有关负责人的处分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使得有关负责人对统计工作的行政干预违法行为能够切实受到追究。四、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切实履行义务原则(一)新增了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要求和主体范围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统计调查活动中掌握统计调查客体情况,按照统计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组织和个人。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这也是保障统计工作的有效运转,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需统计资料的基础。与旧《统计法》相比,新《统计法》对于统计调查对象履行义务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首先,是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提供方面,提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项要求。与原来规定的“如实”相比,除了对提供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要求之外,还增加了对统计资料的确定性、全面性和时间性的要求。其次,是在统计调查对象的主体范围方面,明确将“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公民”。也就是说,新《统计法》将除了我国公民以外的外国人也纳入到了统计调查对象的主体范围,其也应当依照我国统计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而且,新《统计法》还同时规定了有关个人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出现了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不履行义务行为的,应当由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这主要是考虑对个人处以罚款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处以罚款也未必能获取真实准确的普查数据,还可能因滥用罚款产生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但是,这样规定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产生,因为根据新《统计法》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如果有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行为的,应当承担警告、通报和罚款等法律责任,而同样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却无需承担上述责任,单纯的批评教育无法对个人产生强制性的约束,这就会明显不利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的开展。(二)新增了对利用虚假资料取好处的禁止性规定在统计实践活动中,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局部和短期利益,有的甚至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常利用虚假的统计资料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严重损害了统计数据质量,扰乱了统计工作秩序,降低了统计的公信力,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公平公正,应当坚决予以禁止。对此,旧《统计法》只是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并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也缺乏对取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与之相比,修订后的新《统计法》对此规定明显更加具体详细。首先,新《统计法》用“物质利益”一词取代了原来的“物质奖励”。这是因为“物质利益”比“物质奖励”所涵盖的范围大,有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虚假统计资料获得的不是物质奖励,而是一些国家补助、税赋减免等物质利益,这些行为当然也要予以制裁。其次,新《统计法》在总则中新增了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取好处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使其与后面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前后呼应。最后,新《统计法》确立了对取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即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新《统计法》规定,如果为取好处而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人是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则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这就将法律责任具体到负责人自身,有利于对利用虚假资料取好处的负责人依法予以惩处。注释:1.蒋雪彪.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不太原则.中国统计.2005(10).29.2.刘玉琴.理解《统计法》的7个维度.统计研究.2009(10).3..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7,56.4.梁前德.统计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7.5.徐荣华,高敏雪.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经济社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研究.统计研究.2008(11).106-108.

一.实习目的 实习是统计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实际统计工作能力初步训练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与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 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巩固和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建立统计意识和思想,运用收集数据的方法,并能够根据数据的特点选用恰当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和推断,获得相关经验,进一步理解统计的特点与规律,培养与提高学生独立从事统计工作的能力,并使学生接受深刻的专业思想教育。 到邯郸市统计局的第一天我就学到了不少。那天统计局的领导为我们精心安排了一天的实习培训。初步介绍了统计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向我们传达了关于建立统计报表关系和开展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的通知。几个部门的领导还分别向我们具体讲解了工业企业、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如何进行调查询问和填表的情况,告诉我们如何简单快捷的区分三个产业以及大中小企业。为了让我们增强统计工作的法律意识,领导们还特别向我们介绍了统计法。所谓统计法,是指调整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有关搜集、整理、分析、提供、颁布和管理统计资料的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是国家统计机关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进行社会经济监督的有力工具。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983年11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另外,还强调了统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等等。也许他们的讲解不如学校老师那么系统与规范,但平实的语言中却透露了他们丰富的实际经验,我们听起来也觉得易于理解。由于一部分人第二天就要到各区里去做实际调查工作,所以领导们强调了一些工作的具体事项,为了能够完成好工作,我仔细的记录下了每一点,巴望着第二天能把它们用于实践中。而然很可惜的是我并没有被分到区里做调查,而是被留在了局里,分到了服务业。对此我虽然觉得没能把那些刚学来的新知识付诸实践有一点遗憾,但同时对我未来的新工作也充满了期待。 刚到服务业的时候,我的心里很没底。因为这对我来说是完全陌生的,我甚至不知道服务业做哪些主要工作。但也正因为是这样,我也很确定自己能在这里学到很多以前根本不可能知道的东西。刚进入服务业的时候,主任并没有马上让我们做一些复杂的工作,而是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先让我们在电脑上熟悉了有关文件的路径和数据系统,这对于身为中专生的我们来说自然很容易,但主任丝毫没因为这个简单就随便放过去,而是一再对我们强调要仔细,这使得让我们信心大增的同时,也感叹统计工作者严谨的态度。当我们掌握了基本数据的导出工作之后,主任又逐渐教会我们处理数据,整合表格和审核校对等工作。之后我们每天都重复着同样的工作,那些统计工作给我最大的感觉就是不停地重复,一边又一遍地检查,一个数据一个数据地查、看、找,加上各个部门各个层级的数据又是那么繁杂,没一会工夫我就会觉得有点头晕脑胀,头昏眼花。可但是不能松懈,一定要保持注意力的高度集中,这样才不至于出错。要知道一个小数据的谬误就可能导致整个分析的不准确,统计工作真的是一个精细活!这也就告诉我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一定要有意识地锻炼自己,做任何事都应该认真仔细。这不仅仅是统计工作者所应具备的特有素质,也是我们做好每一件事的前提。 二。实习过程 第一天到市统计局报到时,一进门,就看到书柜上排列着奖章,先进单位、统计学会先进单位等等,都是国家统计局给予邯郸市统计服务处的表彰,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我为自己能有幸到这里认识实习而感到骄傲。 梁处长和所内同事对我们的到来也表示了欢迎。梁处长对我们今后几天实习的具体工作做了安排,具体包括《统计》杂志的出版,统计 论文 出版的校对及统计学会的一些工作。在次,我也就这几个工作做汇报。 首先,是关于论文集的校对工作,也是此次实习中的重点工作,由于这本论文集的重要性,更要求我们校对工作的严格,在次之前,服务处的同事已经对该论文集校对过三遍,但为了确保 论文 集的正确无误,我们又进行了第四次校对工作。我也不得不为服务处里同事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感到钦佩。首先我们学习了校对工作的基本常识,要求我们对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的错误也不能放过。在校对过程中,印象较深的是关于统计报表的校对,统计报表就严格的编制规则,如规定表号采用一位英文字母或罗马字母和三位数码表示。英文字母或罗马字母表示全局统计报表制度的排列顺序,三位数码分为两段,第一位数码为第一段表示统计报表的报告期别,或报表的性质,即是年报还是定报,是综合表还是基层表;是经常性调查还是一次性调查或是普查、试行表。第二、三位数码为第二段表示统计报表的顺序。还学习了统计报表的性质代码:1、基层年报;2、基层定报;3、综合年报;4、综合定报;5、一次性调查;6、普查。从中不仅学习了如何查找错误遗漏还懂得了如何制表。 其次,是关于服务处网站的建设,也是本次实习过程中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作。我的主要工作是学会网站建设的一些基本知识,并单独处理网站的文章录入,信息搜集等任务。。 再次,在实习期间,利用服务处书籍多的优点,阅读了大量关于统计方面的书,如《中国统计》、《服务业统计》以及诸多统计专业 论文 ,充实了自己的理论知识,收益非浅,还了解统计学会工作的大致流程。作为一名中专就要毕业的学生能够在邯郸市统计局里实习,我感到非常的荣幸。此次实习,主要实习的内容是学习如何输入报表,汇总数据,日常电话接听、客户接待工作,以及给各种杂活。简单来说就是学习做一位办公室文员。刚开始实习时, 真有些不习惯。面对着这么生疏的环境,心态还没有及时的转变过来。不过经过慢慢的适应自己也就同办公室的同事也可以说是各位哥哥、姐姐、阿姨们都熟的打成一遍了。他们都把我当着小布丁看,也许是因为我年龄比他们小,长得可爱,性格开朗,又刚来实习的缘故吧,嘻嘻。所以大家都很照顾我,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在生活上。在工作上,如我遇到有不会的东西,请教他们,他们都很乐意的解析给我听和教我。 三、实习心得体会 在此之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老师和服务处的领导和同事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努力和帮助。 通过实习,我在统计学方面获得了一些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统计 论文 集的校对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统计学的理论知识体系,对统计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本次认识实习是我中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般。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统计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统计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方面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20天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统计工作的一些具体操作细节,知道统计工作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活动,要出一流成果,就必须要有专业的统计人才和认真严肃的工作态度。在实践的校对工作中,知道一丝不苟的真正内涵。 认识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同事求教,每天按时报到,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统计专业知识,阅读了大量统计方面的各种杂志, 论文 集,书籍等,进一步掌握了统计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但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也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因此在以后的学习中应更加努力,让自己掌握好更多的专业知识,更好的运用统计这门科学。 最后,我想借此机通过此次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课堂上更本学不到的东西,仿佛自己一下子成熟了,懂得了做人做事的道理,也懂得了学习的意义,时间的宝贵,人生的真谛。明白人世间一生不可能都是一帆风顺的,只要勇敢去面对人生中的每个驿站!这让我清楚地感到了自己肩上的重任,看清了自己的人生方向,也让我认识到了会计工作应支持仔细认真的工作态度,要有一种平和的心态和不耻下问的精神,不管遇到什么事都要总代表地去思考,多听别人的建议,不要太过急燥,要对自己所做事去负责,不要轻易的去承诺,承诺了就要努力去兑现。单位也培养了我的实际动手能力,增加了实际的操作经验,对实际的财务工作的有了一个新的开始,更好地为我们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我知道工作是一项热情的事业,并且要持之以恒的品质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质。我觉得重要的是在这段实习期间里,我第一次真正的融入了社会,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掌握了一些与人交往的技能,并且在次期间,我注意观察了前辈是怎样与上级交往,怎样处理之间的关系。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习期间,我从末出现无故缺勤。我勤奋好学.谦虚谨慎,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虚心听取。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并努力学到把学样学到的知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尽力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最佳状态,培养了我执着的敬业精神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也培养了我的耐心和素质。能够做到服从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尊重领导,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始终坚持一条原则: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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