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投稿百科

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17:39:46

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研究论文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慢,过程跌宕起伏。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开办农业保险且形成一定规模的仅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保费前10年增长迅速,后10年收入骤降,大致呈现倒“U”型曲线。总结起来,大致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一)恢复试办期(1982年~1990年) 1982年,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国家和农民分忧的指导思想,人保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开办多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农业保险按照“恢复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整个8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取得很大发展。试办几十个农业保险险种。1988年保费收入达到亿元人民币。 (二)高峰期(1990年~1994年) 人保公司从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1994年,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财政兜底,因此对农业保险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农业险种。到1993年,农业保险险种总数近百个,保费收入达亿元,农业保险发展达历史最高峰。然而,与巨额保费相伴的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为116%,亏损率为56%。不过与1986年高达136%的赔付率相比,还不算最高的年份。 (三)持续萎缩期(1994年~2003年) 1994年以后,中央财政要求人保公司全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并轨,并对人保公司实行以上缴利税为主要目标的新的财务核算体制,一切与经济效益挂钩。此时人保公司开始考虑调整农业保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赔付率随即下降;但与此同时,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太平洋、平安及后起的各家保险公司都没有办理农业保险。1982年~2002年底,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83亿元,赔款支出亿元,平均赔付率近85%,再加上经营管理费用,使农业保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国家从1996年起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巨大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 这一期间,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险种由最多时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人保自改制后农业保险业务已逐步停办,中华联合财险则勉强维持。2003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仅为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占总保费收入的%,农业保险深度低于%,农业保险的密度不足1元。 (四)改革期(2004年至今) 2003年6月,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获准在成都组建财险分公司,这是首家进人中国的外资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国内第1家专业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与国内原有农业保险业务运作的重大差异是,安信保险将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公司除经营传统的种、养殖业保险,还经营涉农财险和责任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实行“以险养险”,一旦遇到巨灾,公司通过再保险仍无法承担时,政府通过特殊救灾政策给予扶持。此后,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垦区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也预示着新一轮农业保险经营体制改革业已启动。 2004年,保监会共在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公司自办、为政府代办和与政府联办农险业务。大多数试点都有不同形式的政府支持背景,但很不完善。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亿元,比2003年减少%。 应当肯定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23年间,为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对农民进行了现代风险管理的启蒙教育,在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技术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毋庸置疑的是: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萎缩与当前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大背景背道而驰,处境堪忧。一边是农民急需保险保障,另一边是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农业保险发展极不充分,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与中国农业大国的国情极不相称。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农业总产值占GDP的20%左右,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保险的加速萎缩,突现了农业风险管理水平与日益严重的农业风险损失之间尖锐的矛盾,与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有效需求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与支付能力逐步提高,同时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打击也愈严重。尽管不少农民有投保愿望,但总体看来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农民经济收入普遍偏低,而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费率高达9%~10%,对目前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确实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保费偏高和缴费困难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大部分农民投保意识不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将保费与乱收费、乱摊派相联系,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 再次,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保险公司对其规模控制较严,条款内容陈旧,操作困难,赔偿偏低,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门槛较高。广大农民难以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险种,陷入无处投保的尴尬境地。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较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的要求,这就为农业保险供给的不稳定埋下伏笔。 (二)有效供给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高风险和高赔付率是近年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首要原因。农业是弱势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还包括由于个体或团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造成农业损失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频率高、范围广、损失惨重、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开发缺乏技术基础。由于地域辽阔,自然条件不均衡,对农业保险缺乏损失统计数据和厘定费率的精算基础,导致险种结构调整滞后,各类风险难以分散。 再次,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盈利性同商业保险公司追求经营利润的目标相背离。农业保险是政策性险种。在我国,长期以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基本上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策性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其他追求“利润增长型”经营战略的保险公司更是无暇顾及农业保险业务。 (三)政策支持乏力,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政府重视不够。现阶段,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的方式为农业提供经济保障,尚未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风险救助机制的范畴。 其次,少有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倾斜。在我国,农业保险除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业务,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财政补贴的长期缺位已严重制约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发展。在国外,不少国家都将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信贷、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支持。比如美国从1995起,政府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险的19家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险保费的31%补贴。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经营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赢利性低,仅靠商业保险公司苦心经营是难以壮大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必须对农业保险进行改革。 三、发展农业保险的建议 尽管目前农业保险新一轮试点正在全国各地开展,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却依赖于一系列政策环境、制度基础和经济社会条件。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和解决,以便农业保险健康顺利发展。 (一)抓紧农业保险立法,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 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长期缺位。现行的《保险法》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保险立法不可一蹴而就,可由保监会先制定《农业保险试行条例》,保护、扶持、规范目前为数不多的农业保险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颁布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并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与完善。 (二)建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保障 传统农业保险(种、养殖业保险)属政策性业务,自身经济效益不高,社会效益却十分明显。我国应建立财政支持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和其他技术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三)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组织保障 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极大,要发展农业保险,须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据国际经验,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纯商业化经营容易市场失灵。因此现阶段,应在政府主导下,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必须发展多种组织形式。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也突出政府在制度变迁诱导和财政有限支持方面的作用。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首先,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地方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将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分离,成立政策性的地方乃至全国农业保险公司。其次,在经营农业保险基础好的地方设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例如上海安信)。 再次,选择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在合作制的基础上,探索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最后,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等具有先进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在介入农业保险业务时要明确定位。即商业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企图在商业性框架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会重蹈原人保公司经营农险的覆辙。

1/100【题 名】管理农业自然灾害风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先行【作 者】陈梦婷 潘飞【刊 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7).-19-212/100【题 名】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考【作 者】张裕东【刊 名】集团经济研究.2007(08S).-61-613/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框架【作 者】温涛 谢家智【刊 名】改革.2007(8).-65-704/100【题 名】中国农业保险对国际运行绩效的沿袭与创新【作 者】程惠霞【刊 名】改革.2007(8).-76-815/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实践经验及发展趋势【作 者】蒋丽君【刊 名】浙江经济.2007(14).-44-456/100【题 名】烟台栖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启示【作 者】李坤 鞠鸿英【刊 名】中国保险.2007(6).-49-507/100【题 名】平泉县财政贴补设施农业保险【作 者】卢丙文【刊 名】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7).-16-168/100【题 名】淮阴市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农民撑起“一片蓝天”【作 者】马冬梅【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8).-46-469/100【题 名】商业运营与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路径探索——以南雄市烟叶种植保险和连平县农房保险为例的分析【作 者】贺巧知【刊 名】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7(20).-22-2610/100【题 名】农业保险受政策激励上半年实现像费10.82亿元【作 者】无【刊 名】广西经济.2007(7).-6-611/100【题 名】对创建我国农业保险外部发展环境的几点思考【作 者】郭昱【刊 名】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8).-77-7912/100【题 名】广东农业保险发展的机遇与对策【作 者】黄友爱【刊 名】商场现代化.2007(08Z).-242-24313/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选择【作 者】徐斌 苏克莉【刊 名】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4).-49-5014/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有望出台【作 者】无【刊 名】农家女.2007(8).-46-4615/100【题 名】农业保险购买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作 者】陈妍 凌远云 陈泽育 郑亚丽【刊 名】农业经济导刊.2007(7).-159-15916/100【题 名】积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总体思路(上)【作 者】高伟【刊 名】上海保险.2007(7).-5-717/100【题 名】加快农业保险发展 支持新农村建设【作 者】宋洪江【刊 名】吉林金融研究.2007(8).-41-4218/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实践及启示【作 者】张艳花【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76-8219/100【题 名】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有益尝试【作 者】庹国柱【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78-7920/100【题 名】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作 者】郭左践【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82-8221/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成功经验——福建省的农房统保实践【作 者】朱增镳【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83-8322/100【题 名】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作 者】高伟【刊 名】武汉金融.2007(7).-20-2223/100【题 名】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作 者】肖端云【刊 名】云南农村经济.2007(4).-45-4724/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分析与路径选择:一个新构想【作 者】王敏俊【刊 名】农业经济问题.2007(7).-64-6825/100【题 名】农业保险属性、税赋差异及供给的非均衡【作 者】黄英君【刊 名】改革.2007(7).-54-6026/100【题 名】印度农业保险发展状况简析【作 者】金永丽【刊 名】南亚研究季刊.2007(2).-79-8127/100【题 名】北京市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作 者】董少东【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7).-13-1328/100【题 名】宿迁市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 者】陈军【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7).-42-4229/100【题 名】上海提高农业保险政府补贴比例【作 者】金实【刊 名】农村实用技术.2007(8).-26-2630/100【题 名】湖南省农业保险在摸索中试点【作 者】湘文【刊 名】农村实用技术.2007(8).-27-2731/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窘境与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作 者】文小才【刊 名】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7).-73-7532/100【题 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困境及出路——以眉山市奶牛保险试点为例【作 者】谢蕊莲 刘攀【刊 名】企业研究.2007(6).-45-4733/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基于风险管理的角度【作 者】李琴英【刊 名】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7).-48-5234/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模式选择【作 者】詹花秀【刊 名】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1).-43-44,8235/100【题 名】日本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启示【作 者】高伟【刊 名】WTO经济导刊.2007(3).-28-3036/100【题 名】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真的是个“无底洞”吗【作 者】高伟【刊 名】西部论丛.2007(7).-25-2737/100【题 名】关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讨【作 者】才凤玲[1] 张志刚[2]【刊 名】金融理论与教学.2007(3).-10-1238/100【题 名】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及财政政策取向【作 者】李泽【刊 名】地方财政研究.2007(7).-52-5439/100【题 名】我国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比较制度分析【作 者】朱俊生[1] 庹国柱[2]【刊 名】保险研究.2007(7).-52-5840/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探析【作 者】孙伟 安增龙【刊 名】保险研究.2007(7).-59-6041/100【题 名】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考——以吉林省为例【作 者】宗国富[1] 金兆怀[2]【刊 名】经济纵横.2007(6).-58-6042/100【题 名】农业保险: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作 者】马波【刊 名】农家致富.2007(13).-4-543/100【题 名】垦区阳光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思考【作 者】陈桂红【刊 名】科技咨询导报.2007(20).-152-15244/100【题 名】农业保险合作制模式的博弈分析【作 者】谷政 褚保金 应瑞瑶【刊 名】农村经济.2007(6).-70-7345/100【题 名】发展边远山区农业保险业务研究:以河池为例【作 者】唐罄蕖【刊 名】南方金融.2007(6).-55-5646/100【题 名】论我国农业保险的出路【作 者】谭琳琳【刊 名】当代经济.2007(05X).-71-7247/100【题 名】国外农业保险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 者】马燕玲【刊 名】金融与经济.2007(6).-42-4448/100【题 名】我国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问题探究【作 者】杜霞【刊 名】湖南农机.2007(5).-42-4349/100【题 名】农业保险产品的现状和创新【作 者】邢鹂[1] 于丹[2] 刘丽娜[1]【刊 名】农业展望.2007,3(6).-28-3050/100【题 名】农业保险新模式: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作 者】卢生华【刊 名】上海保险.2007(6).-42-4451/100【题 名】经济发达地区农业保险如何办——烟台栖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启示【作 者】李坤[1] 鞠鸿英[2]【刊 名】上海保险.2007(6).-45-4752/100【题 名】江苏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试点【作 者】沈建华[1] 申浓霖[2]【刊 名】江苏农村经济.2007(6).-28-2853/100【题 名】10亿农业保险补贴面临多头监管【作 者】无【刊 名】中国禽业导刊.2007,24(10).-47-4754/100【题 名】完善公共财政 推进农业保险【作 者】梁光【刊 名】中国农业会计.2007(6).-14-1555/100【题 名】农业保险:政府与市场的保险成本分配博弈分析【作 者】曹前进【刊 名】北方经贸.2007(6).-94-9656/100【题 名】市场失灵、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本土化模式——基于浙江、上海、苏州农业保险试点的比较研究【作 者】张跃华 何文炯 施红【刊 名】农业经济问题.2007(6).-49-5557/100【题 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其克服途径的理论分析【作 者】熊伟【刊 名】世界经济情况.2007(6).-25-3058/100【题 名】农业保险参与行为的博弈分析——来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证分析【作 者】时秀霞【刊 名】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18(6).-63-6459/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 者】许泽勇【刊 名】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14).-132-132,16460/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将有法可依【作 者】无【刊 名】广东农村实用技术.2007(5).-4-461/100【题 名】农业保险条例拟年底出台【作 者】无【刊 名】北方牧业.2007(11).-11-1162/100【题 名】浅析农业保险的困境与出路【作 者】程光伟 张睿【刊 名】技术与市场.2007(5).-102-10363/100【题 名】台湾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启示【作 者】吴小芳[1] 张文棋[1,2]【刊 名】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3).-17-2064/100【题 名】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与启示【作 者】张小芹【刊 名】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3).-29-3265/100【题 名】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途径、标准与规模【作 者】陈昌盛【刊 名】保险研究.2007(6).-43-46,7766/100【题 名】WTO框架下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探析【作 者】张玉军【刊 名】现代农业.2007(6).-21-2267/100【题 名】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技术障碍与技术选择【作 者】张祖荣【刊 名】经济问题.2007(6).-108-11068/100【题 名】建立农业保险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问题【作 者】陈剑波【刊 名】调查研究报告.2007(72).-1-1869/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作 者】呼应 方兴 刘钟钦【刊 名】农业经济.2007(6).-70-7170/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行举措【作 者】陆贾贤 毛永祥【刊 名】中国牧业通讯.2007(11).-17-1871/100【题 名】农业保险:家禽养殖业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访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印权【作 者】吴长波【刊 名】中国供销商情:村官.2007(6).-37-3772/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探析【作 者】张友祥【刊 名】理论视野.2007(6).-47-4973/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问题研究【作 者】李景彬【刊 名】保险研究.2007(5).-56-5874/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需要国家政策扶持【作 者】常兴华【刊 名】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5).-86-88,9275/100【题 名】农业保险期待制度创新【作 者】魏羽弘【刊 名】中国保险.2007(4).-8-1276/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探讨【作 者】罗军 郑栋 俞炜【刊 名】中国保险.2007(4).-12-1577/100【题 名】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作 者】李琴英【刊 名】中国保险.2007(4).-16-1878/100【题 名】农村保险、农业保险与农民需求意愿 山西省、江西省、上海市706户农户问卷调查【作 者】张跃华 何文炯【刊 名】中国保险.2007(4).-19-2279/100【题 名】一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我国农业保险力作--读《中国种植业生产风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有感【作 者】李军【刊 名】中国保险.2007(4).-26-2780/100【题 名】吉林农险试点曙光初现安华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报告【作 者】朱健民 吴凤隆【刊 名】中国保险.2007(3).-41-4481/100【题 名】韩国的农业保险【作 者】李向敏 龙文军【刊 名】中国保险.2007(3).-60-6382/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可望年底出台【作 者】无【刊 名】农村养殖技术:新兽医.2007(5).-51-5183/100【题 名】国际农业保险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作 者】肖玉红【刊 名】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3).-37-4084/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作 者】张祖荣【刊 名】浙江金融.2007(5).-36-3785/100【题 名】农业保险功效研究【作 者】冯文丽[1] 董经纬[2]【刊 名】浙江金融.2007(5).-38-38,3386/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政府财政支出和农民收入的模拟分析【作 者】邢鹂[1] 黄昆[2]【刊 名】农业技术经济.2007(3).-4-987/100【题 名】农业保险制度的环境经济效应——一个基于农户生产行为的分析框架【作 者】宁满秀【刊 名】农业技术经济.2007(3).-28-3288/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之路的探索【作 者】宋平【刊 名】安徽农业科学.2007,35(14).-4288-428989/100【题 名】农业保险的外部性特点及对策【作 者】张权辉【刊 名】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84-8590/100【题 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作 者】杨秀丽【刊 名】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1).-17-1991/100【题 名】论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原则【作 者】郭丽丽【刊 名】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56-5992/100【题 名】对广东农业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对策的思考【作 者】刘斌【刊 名】南方农村.2007(2).-40-4393/100【题 名】对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思考【作 者】王静娅【刊 名】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5).-67-6994/100【题 名】从税收政策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对策【作 者】李争辉【刊 名】集团经济研究.2007(04X).-230-23195/100【题 名】海外农业保险模式【作 者】杨巧巧【刊 名】农村工作通讯.2007(5).-58-5896/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探析【作 者】张祖荣【刊 名】经济经纬.2007(3).-144-14697/100【题 名】试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税收政【作 者】庹国柱[1] 朱俊生[2]【刊 名】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5).-47-5098/100【题 名】农业保险“五立”模型的博弈分析【作 者】刘伟华 郭庆玲 亓彬【刊 名】北方经济:学术版.2007(4).-140-14199/100【题 名】慈溪市 政策性农业保险 有序运行【作 者】无【刊 名】宁波通讯.2007(4).-48-49100/100【题 名】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问题【作 者】张长利【刊 名】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2).-23-27

西方经济学中市场失灵论文研究

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政策一 名词解释 1 市场失灵 指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下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情况即为“市场失灵”。2 公共物品指整个社会共同享有的物品,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特点,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或者说,任何人不能阻止他人享用这种物品。非竞争性是指当使用这种物品的消费者人数增加时,不会影响原来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即新增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3 私人物品指那种可得数量将随任何人对它的消费或使用的增加而减少的物品。它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排他性指只有对商品支付价格才能使用,或者说,没有付费即不能使用,竞争性指如果某人已消费或使用这种物品,则其他人就不能使用了。4 外部不经济指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使他人付出了代价而又末给他人以补偿的现象。可分为生产的外部不经济的消费的外部不经济。5外部经济指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对他人产生有利影响,而自己却不能从中得到报酬,这种现象称为外部经济,可分为生产的外部经济和消费的外部经济。6 私人成本的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指单个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所支付的成本,公包括耗费经济资源的直接成本。社会成本指单个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所支付的直接成本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利益损失.7 私人收益的社会收益私人收益指单个经济活动主体从某一经济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仅包括直接收益.社会收益指单个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8 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9 不完全信息与对称信息不完全信息指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限制,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对有关经济情况的信息的获得是不完全的。不对称信息:可看作是不完全信息中的一种特例,即在市场经济中的当事人所了解的有关经济信息是不对称的,一些当事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多的有关经济信息。信息不对称不仅指人们常常限于认识能力不可能知道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情况,而且更重要的是指行为主体为充分了解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实在太大,不允许他们去掌握完全的信息。10 政府失灵指政府作为市场的外部力量,在调控国民经济时,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使得政府的调控作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11 搭便车现象指消费者在消费公共物品时总想少支付价格或不支付价格的现象,换句话说是不支付或少支付成本就想得到利益的现象。12 公共管制指政府对垄断的干预,即政府采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来限制垄断的行为。以上内容起参考作用!

1、市场失灵的原因 一是微观经济缺乏效率。市场经济中的调节机制不能促使微观经济提高效率,具体表现为:首先,市场不能满足(灯塔、公共信息、国防等)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公共物品指一个人对某些物品或劳务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人的消费或享受利益,其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某个人对一种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其他任何人对该物品的享受。既然受益者无需花费代价就可以得到该物品,就不能以索价的方式来减少物品的使用,则表现为这种物品永远是稀缺的。同时,对一种物品未付费的各个人不能被阻止享用该物品的好处,若由市场来提供这种物品就会造成成本和收益的外部化即出现了或正或负的外部性问题,表现为不能保证只有承担费用的人才能获得该物品,市场的交换制度就不起作用了。另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低,同时对国计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果只是通过市场来供给,同样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由于体制方面的缺陷,我国目前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很严重。其次,从外部效应问题来看。布坎南和斯塔布尔宾曾给外部效应下的定义是:只要某一个人的效应函数所包含的变量是在另一个人或厂商的控制下,则外部效应存在。设U表示个人A的效应,那么若U=F(X1,X2,X3,……Xn,Y),即有一项外部效应存在(其中,X1,X2,……Xn为个人A所能控制的活动,Y是个人B或厂商控制的活动,Y产出的效应就是外部效应)。就是说价格体系受到的影响是外来的,存在没有经济报偿的经济交易。这种外部性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会产生影响。似乎外部性能够通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来解决,但是当交易成本存在时外部性则被视为市场失灵的根源。从我国的经济运作的实际来看,这种交易成本往往是很大的。再次,是自然垄断市场的存在。当提供某种商品的固定成本超过可变成本时,生产者为了长期保证获得稳定的生产资料(如原材料、燃料等),就会与上游产业联合或干脆将其兼并入自己的企业中,也就是说在市场的运作下生产必然导致联合,从而导致自然垄断。若在这种市场下,就会导致只有少数企业供给商品,而如果它按经济上有效率的水平来生产,其利益就会受损。若按垄断价格出售商品就会导致低效率,生产能力过剩,社会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 二是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在经济周期的作用下国民经济仅靠市场来调节,尤似“孤帆航海”。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天有不测风云,一旦面临狂风暴雨般的经济危机、股市崩溃、投机泡沫、金融危机时,给予国民经济的打击就可能是致命的。这种不稳定性有时也表现为重复出现的通货膨胀和失业,或消费和投资不平衡。1929-1933年资本主义的大萧条正是长期执行自由主义政策,任经济自行发展的恶果。东南亚金融危机使部分国家至今还对它心有余悸。我国经济虽然经受住了国际经济金融动荡的严峻考验,但是,在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条件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性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一旦国内外市场上有些风吹草动,市场调节机制可能失灵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又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就有可能引起国民经济发展的较大波动。目前,我国宏观经济长期呈现出有效需求不足的现象,但投资的增长却非常快,作为拉动经济的“三大马车”要同时转动才能使经济健康、持续的增长。若投资单方面过度增长,在出口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接下来就会导致对投资收益率的悲观预期,伴随大量失业的经济衰退就会随之而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失灵问题会不断影响市场机制效率的发挥,引起宏观经济的波动,这不能不使我们表示强烈的关注。 三是社会分配缺乏与效率相适应的公平性。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怎样把“蛋糕作大”和怎样“合理分割蛋糕”这两个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会引起效率低下问题,也可能引起分配不公问题。具体观察我国经济领域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下岗失业问题、拖欠职工和教员工资问题、城市居民贫困问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绝对降低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又存在腐败横行、侵吞国家财产、不法收入巨大,税收体制不完善导致高收入阶层没有及时足量纳税。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日益突出,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行业差别仍然广泛存在。人们发现,在近年来经济和国民收入快速增长,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正在不断地下降的同时,同期基尼系数却从1980年的0.33攀升至2001年的0.45。这表明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已经拉大,虽然在整体上“蛋糕确实做大了”,但是在社会成员中“蛋糕分配”的非均等程度却在扩大。如果社会分配领域的差距越来越大,可能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在市场失灵,调节机制不能很好解决分配公平问题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更好地发挥经济职能,进行适当的宏观经济调控。 2、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宏观调控对策 首先,政府要做好提供公共物品的工作,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有良好的“硬件条件”。同时,政府还要承担起那些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而又是对经济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的项目,如国防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南水北调、西电东送、西气东输、三峡工程等等。这样,既解决了市场不能提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保证了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同时,政府投资在过程中还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也可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和生产,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近些年来,我国政府连年发行国债以专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些带有行政垄断性质的经营性行业,政企不分、以行政权力阻止商业竞争对手进入其市场垄断范围。其高经济收益的取得是与行业的行政垄断地位联系在一起的,含有大量的非公平竞争因素。长此以往,诸如此类的市场失灵现象就会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对于经济发展中的垄断问题和其他不正当竞争问题,政府要站在仲裁者的立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加以解决。 第二,政府要建立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具体的运行体制,制定各级各类中长期的发展规划,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软件条件”。制度或体制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如缺乏良好的激励制度,个人或企业的勤奋劳作未能获得应有的报酬,就会降低其工作积极主动性,小而言之是企业的损失,若社会的大气候如此,损失的就是国家了。再如若某人被抢劫而无人问津,没有一个健全的制度能够保证其财产安全或财产所有权,这个社会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甚至将制度的变迁视为经济增长的原因,可见制度建设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来说,当务之急是完善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决定》也指出,要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研究,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政府还需要利用利率、国债、汇率、税收、预算等经济调控手段来“熨平”经济周期,使经济导入持续稳定的发展。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使西方世界走出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梦魇;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撑我国顺利走过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岁月,而且5年来一直保持7%以上的GDP的增长率,成为世界经济的“一枝独秀”。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以国家的宏观目标和总体要求为主要依据,发挥财政政策的功能,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调节收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保持币值稳定、货币供求总量的平衡。 第四,政府要通过收入政策、税收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努力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城乡之间的差距,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我国90年代末,作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其背景就是考虑到东部、中部与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拉大引发了问题以及缩小差距所能带来的收益前景,抓住了世纪之交的历史机遇有目标、分阶段的推进西部地区的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近期中央再次作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也是看到东北地区制度滞后、技术落后、下岗人数众多等情况,抓住重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的机遇而作出的正确决策。在收入分配方面,政府要进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导向,通过政策的倾斜,对不同地区和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公平与否的评价和调整。通过转移支付、完善税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扶持弱势群体,调节公众的心理平衡,达到维护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 最后,政府在实现其调节职能时,要注意不断提高面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SARS”的传播是对我国政府的执政能力的考验。“SARS”之所以对经济影响很大,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一点是人们心理上的“不确定性”,即不知道如何预防、如何治疗、何时结束、何时卷土重来等等。产生这些不确定的原因是信息没有及时、精确、有效的披露和传达。面对目前经济全球化、系统开放化、行为自由化的社会,政府的效率高低衡量标准就是能否在最短的时间里,付出最小的代价而得到最优的方案来解决问题,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所以,不论对于医疗卫生问题,还是金融危机、经济安全问题,甚至国防安全问题,政府的工作效率要不断提高。我国正处于有史以来发展的最好时机。我们要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指引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应变能力,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稳定、持续地增长。

经济学十大原理,其中一个就是:市场是组织经济发展的好方法。由于垄断的存在、外部影响、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等,常常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引导经济过程走向社会最优化、无法有效配置商品和劳务的情况。一、原因: ①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下,一种商品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的交点是均衡点,在它对应的产量下生产,供需双方的收益最大,市场是有效率的。由于市场势力的存在,垄断者不会按照均衡产量进行生产,他们生产时选择边际收益(而不是价格)与边际成本相等时的产出量,导致市场无效率。 ② 外部经济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外部不经济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这种影响不能反映在市场价格中,(通俗解释就是本能赚的没赚,本该赔的没赔),导致市场无效率。原因 ③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征。人们愿意消费或使用这些公共物品,却不愿为之支付它们的生产成本。公共物品的供需双方不能进行有效地信息传递,生产者无法得知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也不能从中获益,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 ④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不会有人无偿提供完全信息,而且由于市场通信系统的局限性以及出于自身目的的释放信息,都会阻碍市场信息的传播。结果就是市场价格不能灵敏的反映市场的供需状况,进而导致市场无效率。二、影响: 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市场失灵的影响有:① 竞争失效,垄断产生;② 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③ 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拉大;④ 公共资源过度使用(比如过度放牧、过度捕鱼等);⑤ 外部不经济(外部性的负面效应),比如工厂生产时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治理污染仍要花费;⑥ 导致失业;⑦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生产出的公共产品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除此以外,市场失灵的表现还有很多。三、对策: 当市场失灵时,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政府会在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计划指导、经济政策等。对于垄断,政府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抑制垄断或者成立专门的发垄断机构对市场进行监督,来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外部性,政府会采取税收与补贴的政策。对正外部性进行补贴,对负外部性进行征税。(碳排放税就是对负外部性进行征税);对于公共物品方面,先利用市场来决定最优供给量,然后由政府以财政支出进行生产和定量分配;信息不对称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来弥补市场在信息传播上的不足。当然,对策还有很多很多,我只列举了少数几条。 查了不少资料。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市场失灵原因分析论文

例如大蒜问题就是市场失灵,事实上在市场上大蒜的供给处于平横状态只是人为的造成大蒜价格的上升,这时政府就要给予干预。政府干预手段分为三个方面:1.立法和行政手段2.组织公共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3.通过征税和收费为政府各部门组织公共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筹集经费和资金。在大蒜问题上政府应从1,2两方面干预。要严厉打击那些哄抬物价的投资者严重可给予行政处罚,在生活上要给老百姓提供大蒜来缓解人为造成的供给不平衡的问题。拓展资料: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对经济学家而言,这个词汇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私人选择为佳时。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在此着重于经济学主流的看法。经济学家使用模型化理论解释或了解这个状况,市场失灵的二个主要原因为:成本或利润价格的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个体经济市场决策机制。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这是因为市场机制遵循的是资本与效率的原则。资本与效率的原则又存在着“马太效应”。从市场机制自身作用看,这是属于正常的经济现象,资本拥有越多在市场失灵。竞争中越有利,效率提高的可能性也越大,收入与财富向资本与效率也越集中;另一方面,资本家对其雇员的剥夺,使一些人更趋于贫困,造成了收入与财富分配的进一步拉大。这种拉大又会由于影响到消费水平而使市场相对缩小,进而影响到生产,制约社会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使社会经济资源不能实现最大效用。

市场失灵是公共经济学逻辑起点,人们在谈论市场失灵的原因时,不客气地说,似乎目前对问题的讨论还没有取得一致看法。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市场失灵的原因,希望大家喜欢!

(1)市场机制的局限性

这表现为在具备所有理想条件和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市场对某些经济活动仍然无能为力。如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外部性的存在等现象,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大。由于市场机制存在极限,其作用范围在客观上受到限制,这就决定了市场失灵的存在。这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完全克服的。

(2)市场的不完全性

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资源配置才可以达到最优配置。但在现实生活中,市场机制有偏差,不是完全竞争状态。这就破坏了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资源配置偏离最优状态,出现市场失灵。由于不完全性产生的市场失灵也称为市场缺陷。西方经济学认为,造成市场不完全性的原因有: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过于理想,现实市场根本不能具备和达到要求的条件;现实市场随着社会化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远离了完全竞争市场,破坏了完全竞争市场所要求的条件,造成了市场的不完全性。

(3)市场本身的不完善性

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场不够发达;二是市场在运行中出现功能障碍。市场不够发达必然使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出现失灵。市场不够发达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社会化、商品化和货币化水平低。市场在运行中出现功能障碍的情况有企业相互勾结形成垄断,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破坏经济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规。

大家知道,一个问题形成的原因和这个问题的表现是不同层次的。深层次是原因,表层次的是表现,而问题本身居于其中,也就是说这是三个层次上的问题。学术界多数人将三个层次问题混为一谈,更有甚者把表层次问题等同于深层次问题,这其实是不正确的。下面我想就这个问题做一点工作,主要是理清楚讨论为个问题的思路。

1、市场失灵概念界定

我们前面将市场失灵界定为两层含义:第一,市场机制本身对于资源配置可能是缺乏效率的,这是本来意义上的市场失灵,被称之为狭义的市场失灵;第二,市场机制有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是被扩展了的市场失灵,被称之为广义的市场失灵。我们就从这两层含义中去寻找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

我觉得有句话很重要:“要理解‘市场失灵’的最好办法是先理解‘市场成功’——即集聚理想化的竞争市场使资源均衡配置达到帕累托(Pareto)最优状态的能力。”现实世界中的市场失灵,就是因市场缺陷而引起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即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效率的状态。它有两种情况:一是市场机制无法将社会资源予以有效配置;二是市场经济无法解决效率以外的非经济目标。所以我大胆地感觉到,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市场本身的缺陷。当然这不是我自己发现的,学者谢罗奇在他的《市场失灵与政府治理一一政府经济职能与行为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一书中,对市场失灵描述为“由于市场内在功能性缺陷或外部条件的缺陷,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方面出现运转失灵的现象”。

2、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

(1)由于市场内在功能性缺陷不符合完全竞争条件产生的市场失灵。这种失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外部效应。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所谓外在效应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削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经济性,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现象,即消费公共 教育 、公用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公共产品而不分担其成本,后者如工厂排放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者企业造成损失,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来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司空见惯的随处抽烟等。这类外在效应和搭便车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通过意识形态信念和道德教育固然能够使之弱化,但作用有限。

一是公共产品。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 文化 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只要有公共产品的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成本,而这成本应由受益者来分摊,但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会产生经济外在性和“搭便车”现象。从而人人都想“搭便车”而不为其买单。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2)由于市场外部条件的缺陷,使得宏观经济目标难以实现,所以1977年,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Galbraith)在《不确定的年代》中把“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无效率”、“社会不公平”看作是市场缺陷的三个重要表现。这里的“微观经济无效率”显然是由于市场内在功能性缺陷而形成的,但是宏观不稳定和社会不公平明显这种市场失灵所涉及的问题已经不是市场机制本身缺乏效率的问题,而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1985年,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Nordhaus)在《经济学》第12版中认为“市场经济有时会产生难以接受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商业周期和低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问题”。1992年科勒在《经济学》教科书中把市场失灵描述为:“市场经济显示出被叫做市场失灵的若干典型的缺点……这些缺点的任何一张清单都必定包括无效率、不公平和不稳定。”

3、对市场失灵原因的分析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关于理性人假设的认识。不管什么样的经济模式,人都是主体和中心因素。西方经济学家在理论分析中一般把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视为理性人。这种理性人都充分理智,既不会感情用事,也不轻信盲从,而且精于判断和计算,其行为符合始终如一的偏好原则。然而在实际市场活动中,经济活动主体的素质、观念、行为都存在着重大差异。

(2)关于一般均衡的认识。市场的总体均衡和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是建立在一系列理论假设条件之上的,然而在现实世界中这些假设并不总能成立。当这些假设不能成立时,关于自由的、不受约束的市场会产生有效率的结果的结论就站不住脚了。我们发现市场失灵了,我们必须正视存在缺乏效率和有很多弱点的市场。

(3)关于充分信息的认识。完全竞争市场均假定个人和厂商对市场的了解具有完全的信息。他们非常清楚地知道各种可供选择的生产和消费机会,知道各种商品及它们的价格,这样就不会发生不利的交易。

1、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

这是因为市场机制遵循的是资本与效率的原则。资本与效率的原则又存在着“马太效应”。从市场机制自身作用看,这是属于正常的经济现象,资本拥有越多在竞争中越有利,效率提高的可能性也越大,收入与财富向资本与效率也越集中;另一方面,资本家对其雇员的剥夺,使一些人更趋于贫困,造成了收入与财富分配的进一步拉大。这种拉大又会由于影响到消费水平而使市场相对缩小,进而影响到生产,制约社会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使社会经济资源不能实现最大效用。

2、外部负效应问题

外部负效应是指某一主体在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过程中,对 其它 主体造成的损害。外部负效应实际上是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成本外部化,但生产或消费单位为追求更多利润或利差,会放任外部负效应的产生与蔓延。如化工厂,它的内在动因是赚钱,为了赚钱对企业来讲最好是让工厂排出的废水不加处理而进入下水道、河流、江湖等,这样就可减少治污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从而对环境保护、其它企业的生产和居民的生活带来危害。社会若要治理,就会增加负担。

3、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动力机制。竞争是有条件的,一般来说竞争是在同一市场中的同类产品或可替代产品之间展开的。但一方面,由于分工的发展使产品之间的差异不断拉大,资本规模扩大和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碍了资本的自由转移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垄断的出现,减弱了竞争的程度,使竞争的作用下降。造成市场垄断的主要因素。①技术进步;②市场扩大;③企业为获得规模效应而进行的兼并。一旦企业获利依赖于垄断地位,竞争与技术进步就会受到抑制。

4、失业问题

失业是市场机制作用的主要后果,一方面从微观看,当资本为追求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时,劳动力被机器排斥。另一方面从宏观看,市场经济运行的周期变化,对劳动力需求的不稳定性,也需要有产业后备军的存在,以满足生产高涨时对新增劳动力的需要。劳动者的失业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满足了市场机制运行的需要,但失业的存在不仅对社会与经济的稳定不利,而且也不符合资本追求日益扩张的市场与消费的需要。

5、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市场机制的作用只会扩大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一些经济条件优越,发展起点较高的地区,发展也越有利。随着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素质,管理水平等也会相对较高,可以支付给被利用的资源要素的价格也高,也就越能吸引优质的各种资源,以发展当地经济。

那些落后地区也会因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优质要素资源的流失而越发落后,区域经济差距会拉大。再是因为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利益,在不同地区使用自然资源过程中也会出相互损害的问题,可以称之为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负外部效应:江河上游地区林木的过量开采,可能影响的是下游地区居民的安全和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造成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与危害。

6、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公共产品是指消费过程中具有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所谓非排它性也就是一当这类产品被生产出来,生产者不能排除别人不支付价格的消费。因为这种排它,一方面在技术上做不到,另一方面却使技术上能做到,但排它成本高于排它收益。所谓非竞争性是因为对生产者来说,多一个消费者,少一个消费者不会影响生产成本,即边际消费成本为零。而对正在消费的消费者来说,只要不产生拥挤也就不会影响自己的消费水平。这类产品如国防、公安、航标灯、路灯、电视信号接收等。所以这类产品又叫非盈利产品。从本质上讲,生产公共产品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是矛盾的,生产者是不会主动生产公共产品的。而公共产品是全社会成员所必须消费的产品,它的满足状况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这样一来公共产品生产的滞后与社会成员与经济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就十分尖锐。

7、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有些生产主要依赖于公共资源,如渔民 捕鱼 、牧民放牧。他们使用的就是以江湖河流这些公共资源为主要对象,这类资源既在技术上难以划分归属,又在使用中不宜明晰归属。正因为这样,由于生产者受市场机制追求最大化利润的驱使,往往会对这些公共资源出现掠夺式使用,而不能给资源以休养生息。有时仅管使用者明白长远利益的保障需要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但因市场机制自身不能提供制度规范,又担心其他使用者的过度使用,出现使用上的盲目竞争。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市场机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说条件下才成立,而政府干预的完美无缺同样也仅仅与“理想的政府”相联系。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及社会发展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市场失灵使政府的积极干预成为必要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是经济利益的刺激性。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种强劲的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结构,对供求的变化能及时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较快地实现供需平衡,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决策的效率。三是市场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而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能够使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还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败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因而必须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补市场失灵。(-)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在粮食生产、牲畜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更会发生典型的“蛛网波动”。此外,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性行为,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维持乃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经济萧条时,也会因每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而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维持乃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计划,利用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因此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题”。这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如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百年来的经验教训多有可供我们借鉴之处。这对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的我国来说,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应立足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加颁行全国性的反垄断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垄断法规)与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所谓外在效应 (exter nality),按照经济学家贝格、费舍尔等人的看法,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经济性(external-economies),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 diseconmies)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freeride)现象,即消费公共教育、公用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公共产品(public goods)而不分担其成本,后者如工厂排放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者企业造成损失,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来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司空见惯的随处抽烟等。这类外在效应和搭便车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通过意识形态信念和道德教育固然能够使之弱化,但作用毕竟有限。只有通过国家税收或补贴政策或行政管制如特定的排污标准及征收污染费以及在公共场所不准吸烟等规定,使外部效应内在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过程的外在效应,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四)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车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前所述的经济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更严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管。(五)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骤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学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出协: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等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六)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实现固然受到市场各种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等)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即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自发形成的市场运行规律,亦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它通过主体的独立意志、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场原则表现出来。)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的经济秩序;但是作为经济人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市场本身否具备划分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冲突的能力。这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政府充当仲裁人,设定体现和保障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划”,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护产权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再进一步地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容易诱发人们铤而走险,产生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此,市场主体更是无能为力。只有政府运用国家暴力作后盾才能防止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通过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等制度预防经济违法犯罪的发生,并严格依法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在制定适当的对外政策,争取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开拓本国商品市场和吸引外资,保护本国总体的和长远的经济利益等方面,政府无疑也具有市场所无法承担的而又为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所必需的功能。上述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二、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有效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话说就是政府‘识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那么,为什么政府干预会失灵呢?或者说,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是什么?(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市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改变而获得政府特许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政府干预因此被称为“租之母腹”),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五)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或者说是公共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决策还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基于对市场运行状况的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即使判断准确,政策工具选择和搭配适当,于预力度也很难确定。而于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均会造成“政府失灵”。而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影响政府于预的效率和效果。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市场失灵,同样会造成政府失灵。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于预过度均在摒弃之列。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二无机制最优组合,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为此,就需要政府从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如确定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塑的总体思路;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超脱;规范政府于预职能及行为;加强对政府调控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把竞争机制弓队政府调控的某些领域等),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防止和纠补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对经济学家而言,这个词汇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私人选择为佳时。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在此着重于经济学主流的看法。经济学家使用模型化理论解释或了解这个状况,市场失灵的二个主要原因为成本或利润价格的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个体经济市场决策机制

财产保险市场研究论文

险种结构调整下财产保险论文

一、当前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的思考

自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办理保险服务开始,保险行业就进入了蓬勃发展的进程,在几大保险公司的共同推进下,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越来越多,保险业务越来越完善。截止到2012年,财产保险领域总保费已超了3523亿大关,各色险种约153个,有企业财产保险、各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以及其他有助于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险种。在这个背景下,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能够集结更多有营销价值、效益空间的保险业务,使自身的经营竞争能力更强,开始不断对自身险种结构进行了调整。实践证明,险种结构优化对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是有很多溢出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险种丰富、多样,能够满足各类人对于自身财产的保护及经营希望,保险与社会实践生活联系起来,可以有效优化、升级社会保障机制,起到维护社会资本安定的作用;二是,效益价值提升,自从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并推行了“险种调整控制制度”后,该制度奠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运营上的资本诉求和积累,无论是保险客户资源的积累,还是保险业务运营资本的储备,都具有绝对优势;三是,内涵价值丰富,险种多,要求保险公司与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联合,方才能顺利拓展、维系业务,在各公司共同利益诉求的趋势下,财产保险在国内外资本管理项目领域的竞争优势会越来越明显。

二、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

在短短十几年内,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已经拓宽到了诸多领域,但是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公司险种结构调整依旧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重要险种占比好,盈利能力不佳;险种调整行为不利于公司保险业务的运营及跟进;新旧保险业务在管理上顺接不好,容易出现服务漏洞,结构不合理的地方,具体表现为:

(一)险种业务量分配不均、综合效益提升困难

单从数据上来看,一味增加、开发新的险种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效益影响不大,因为,保险销售员接触、推行的保险业务一般都是在市面上比较“畅销”的,客户认可的。一个新险种的出现,如果不具备非常显著的惠民特性,短期内很难被群众接受。此外,有关于“车险”的险种对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影响是倾倒性的,车险的效益空间小、盈利差,且亦容易发生多次、反复性的理赔官司,所以即便在险种结构调整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也很难逆转“车险”给公司综合效益带来的影响。

(二)险种结构调整行为的负面影响

有学者认为:“保险行业一旦出现“险种”变化,某一险种的留存问题就会变得敏感、脆弱。”这句话说明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调整险种结构时,如果没有预见性、仔细的评估好保险市场,那么有的`险种调整手段就会变得画蛇添足,造成弄巧成拙的局面。如果在整个保险市场中,险种结构调整对于每个险种的存留问题都没有积极、科学的指导和影响,那么险种结构调整就会变成一种失效、负面的管理策略,影响公司整体业务运营。

(三)新旧保险业务弥合不好

在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启动了“多险种共同开发战术”,以单一重要险种为基础推进、提升保险服务销售量、销售额,虽然它能让新险种很快被市场所采纳、接受,并广泛效仿,但它也会诱发一系列问题。如:新险种在实践初期,会给享受旧险种业务的客户造成诸多理解上的困扰,如果这些问题解答、处理不及时,会大大影响新险种投入市场的进程和发展环境。又如:有的新旧保险业务虽然在保险性质上是相通的,但为了区别对待、体现险种的多样性,保险公司在险种调整时经常会择优录取,这会造成险种结构偏移,新旧保险业务出现裂缝。即便做了险种结构调整,依旧无法帮助公司脱离、免除保险市场的竞争压力。

三、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的现实路径探析

为研究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问题,笔者搜索、查找到了相关数据,判断财产保险公司从目前的经营现状来看,符合险种结构调节要求和条件,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改革策略。

(一)坚持效益原则、均衡险种种类及业务层级

大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能够获取不错的工作业绩和业务效益,会以开发险种为原则,更加努力、积极的投入到险种业务工作,然而,虽然这种工作模式和发展趋向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有相对积极的影响,但笔者认为未来几年,保险公司应针对险种业务开发问题进行细致、深刻的研究,尽可能把眼光放的长远一些,不要只考虑眼前利益和个别险种的利益,应当以效益为主,长远效益为核心精神,开发研究能够相互配合、互相支撑、有交互影响促进作用的“关联险种”,进而激发保险公司所有客户的潜在用户资源,使得险种结构更加稳定、安全。

(二)消除险种结构调节过程中的影响与干扰

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为例,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各险种业务的销售量超万人,较年初增长,新增万人,创历史新高。人均每月首年规模保费6244元,较2013年提升。可见,只有关注、重点研究险种的业务销售情况及环境也不行,需要保险公司根据险种结构调整挖掘公司既定险种业务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而在短时间内消除负面影响。如:财产保险公司每年都要对公司内部的险种业务进行资产统计、销售水平总结、营销额评比,拟定计划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业务或有脱节、消亡的关联险种,拟定优惠策略、福利政策,必要时也可抛弃一些效益少、发行意义不大的保险业务,使公司整体险种业务的综合效益水平保持不变。又如:每个季度都要推出储备干部考核评选活动,营销员可以根据各险种的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提出险种调整和变化意见,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险种调研团队,并依靠专业团队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部分营销员,并按时上报他们的工作业绩与水平;统筹规划营销员总量,依据保险服务、销售的预估报告。通过一系列调整措施,可最大限度消除险种结构调节过程中的影响与干扰。

(三)增进、优化新旧保险业务的互助关系

新旧险种的效益差是新旧保险业务推向市场的重要依据,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险种调节上的主动性虽强,但保险交易环境及新旧保险业务之间的配合并不是很好,更谈不上迎合保险行业的特殊环境,达到优化保险公司营销环境的改革目的。为此,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保险服务、新旧保险业务之间的漏洞和不足、保费差异及销售水平差异等问题,重新设计新旧保险业务投入市场的比例和份额,从评价保险服务效果的角度,研究出一套符合新旧保险业务共同的经营环境。同时保险业务研究员应帮助营销员建立长远、稳定的职业目标和计划,并利用公司的职业便利和岗位工作优势,为他们提供丰富、真实的职业环境,让他们把自己在工作中的意见完完全全反馈出来,以迎合目前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环境及方式,使新旧保险业务可达到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影响的目标任务。将对机构整体经营结果的激励纳入考核评价范畴,定期开展综合考核,严格兑现考核结果,初步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与公司发展目标相匹配的评价机制,为公司完成全年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实现效益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结论

目前由于各大财产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完整的险种结构,所以还有很多保险服务、保险业务问题急需处理、探寻,这类“留存问题”也是后期保险公司做险种调整的主要核心依据。本文对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节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解读,单鉴于笔者对保险行业、各保险业务营销服务方面的知识与认识还不够完善、科学,所以笔者本文提出的观点和意见或许会有片面、不科学等弊端,仅供参考。

企业财产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稳固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再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 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 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 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 经济 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

保险中介市场研究论文

你可以百度两会。博鳌论坛,都有关于保险业发展的

分析中国保险市场一、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状态。分别从财险、寿险再保险等几个方面定量的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业的垄断地位。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从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宽度和保险深度说明中国保险市场的水平较低,特别着重说明中国保险业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 1、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2、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3、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第五,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比国外的保险法和监管法规说明中国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我国保险业发展对策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思路是继续深化保险业的企业改革,继续落实各项改变措施,将改革不断引入深化,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企业。继续培育多层次的保险服务体系,继续培育和发展国际的大型保险集团,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地位和业务发展需要整合内部资源,成为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企业集团。完善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增加市场主体,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股设立保险公司,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发挥专业经营优势,逐步建立同意、开放、有序竞争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 2.提高监管水平,防范风险 要提高保险业监管水平,加强国际保险监督合作。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控模式。三是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的合作。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化。中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是世界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必将在开放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趋势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在加快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接受外资保险公司资本投入的同时,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或者购买外国保险公司的股份,甚至收购一些外国的保险企业。在险种开拓上,积极发展核能、卫星发射、石油开发等高科技险种,在业务经营上,通过再保险分入分出或国内外公司相互代理等形式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1. 种植业风险区域划分及费率区域划分 2.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体有效合作的博弈分析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供给的PPP模式研究 4. 我国银保业务投资激励的博弈分析 5. 我国寿险增长影响因素分析 6. 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的适用性分析 7. 论保险金融化现象 8. 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9. 西方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10.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及监管问题研究 11. 保险企业文化与品牌建设 12.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及其优化研究 13. 论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瓶颈及出路 14. 财政补贴对农户农业保险参保决策影响的实证分析 15. 论再保险要素的保险商品均衡价格形成 16. 保险业双重角色下的政府责任 17. 论保险市场中的纵向关系与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18. 论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的风险与防范 19. 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20.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困境与出路 21. 巨灾债券—巨灾风险分散的新选择 22.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与防范 23. 中国保险业制度创新研究 24. 中国保险基金的困境及其出路 25.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存款保险制度问题规避 26. 保险公司规模经济的实证检验 27. 中国保险业制度变迁与经营绩效分析 28. 保险产业组织变迁与保险产业组织政策研究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