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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课题

发布时间:2024-07-04 15:31:09

关于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课题

题目是法学论文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起吸引读者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论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1、论法治社会中的人权保障

2、同案不同判的反省与现实出路

3、当代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困境

4、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治意义

5、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6、论法治社会构建中的权利冲突

7、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中的公权力定位

8、网络监督与司法公正

9、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局限

10、法制现代化中的问题及其解决

11、司法体制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12、网络时代的法治秩序建构

13、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独立

14、和谐社会的法治标准

15、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意义与问题

1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价值及其培育

17、论法的正义价值

18、论法治的社会基础

19、论法的自由价值

20、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及其局限

1. 论法官有限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及其局限

2. 论当代中国法律实施中的文化阻碍及其克服

3. 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论证的应用

4. 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5. 论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的功能

6. 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困惑与出路

7. 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中习惯法的价值

8. 论网络时代的司法监督

9. 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合理因素及其当代价值

10. 论法律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11.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与道德关系

12. 论法律原则的生成与实践价值

13. 公民文化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14. 论当代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

15. 论法治国家的公民社会基础

16. 当代中国法治国家构建中法与道德关系的重新审视

17. 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中的传统文化优势与阻碍

18.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精神

19. 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0. 转型中国的法治秩序建构与困境

1、中国奴隶制法制特点研究

2、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对中国法律发展的意义

3、秦律研究

4、汉律研究

5、“文景之治”与汉代的刑制改革

6、唐律研究

7、白居易判词研究

8、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9、明大诰研究

10、中国古代清官现象研究

11、清代少数民族立法研究

12、清代法制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扼杀

13、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演变研究

14、领事裁判权制度研究

15、清末变法改制研究

16、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研究

17、中国古代法官自由裁量问题研究

18、国民党六法全书评析

19、东北解放区土地立法问题研究

20、黑龙江流域金代法制研究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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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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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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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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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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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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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 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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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了一个层次。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新颖并好写的毕业论文题目:1、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2、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3、论行政事实行为4、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5、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6、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7、“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8、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10、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11、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12、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13、人体器官犯罪研究14、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15、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面临各方面的挑战,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体系.下面学术堂收集整理了20个法学专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5、职场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10、法律解释的理性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音乐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网课

在疫情期间,学生们开始了不同于传统课堂模式的在线学习模式。网课课程的设计对学生来说是一个挑战,他们需要在课堂上给予更多的专注度,下面给大家分享对网课课程的看法 作文 800字.欢迎阅读!

对网课课程的看法作文1

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也在不断的发展。我们不仅在学校里开展了一系列计算机课程,而且现在,我们也开始上网课了。

网课与实体课的区别,是上课的地方不同。一个是在老师眼皮子底下,一个是不依赖于老师自己学习网课,地点不定。上网课,对于不同的学生,它起到的作用是完全不一样的。对于学霸来说,上网课或许是一种比较好的 学习 方法 。因为在网上上课,能够结交更多的朋友,而且有这种新型的教学方式和新颖的教材玩,这些学霸们更加热爱学习。而那些学渣呢,这网课对他们来说,就算是一种“福利”。

在上网课的时候,没有老师管,他们就会随心所欲,要么假装听课、看书,要么跳转页面打游戏,反正网课,对于他们来说,上了这课跟没上这课一样,没有什么太大的用处。总得来说,学霸与学渣上网课,得到的效果是有差异的。学霸们上网课学习更加有效率,而成绩稍微差一点的同学,如果自制力差,网课反而可能起到反作用。

网课虽然有弊端,也有一个巨大的优势。有一部手机、在有网络的地方,不管在天涯海角都能够上课。但实体课则必须要有教室、有书、有时间、所以上网课要比实体课方便多了。但

实体课与网课哪个更好,还是要看自己适合哪种学习方式。只有自己努力拼搏,才可能会有好的结果。

对网课课程的看法作文2

__年的 春节 与往年的春节大大不同,因为全国的一场瘟疫使我们大家都“宅”在家里,但我也感觉到了“宅”在家里的乐趣,每天过得很充实。由于疫情的原因不得不使得我们上课推迟,但学校给我们安排了“停课不停学”网络课堂。

网络课堂的知识丰富多彩,学习内容除了学习主要课程外,还有游戏形式的,有美术,有音乐,有体育,还有实践活动等等。从中我学到了如何和同学成为好朋友?如何从小 故事 中了解大道理?还有学到了很多我不明白的道理,我们可以一边学一边玩,跟老师一起互动,一点也不觉得累。老师讲课的过程也是津津有味,这种学习方式我很喜欢,使我对学习更加 爱好 !通过网络课堂,使我了解到自己的不足,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我要继续充实自己,好好利用网络课堂给我们带来的学习便利。除了学习之外我还会每天锻炼身体,做一些力所能及的 家务活 ,我们都要做到劳逸结合。

网络课程虽好,收获也多,但是缺少了与老师和同学的亲密接触与交流,舍不得与老师、同学的那份感情。

我非常期待春暖花开之际,我们能相约在美丽的校园一起学习交流。

对网课课程的看法作文3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导致了课堂教学的深刻变革。一种新的以学生“学”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正在形成和发展。教师已不再是传递信息的工具,教师更需要更高层次的 教育 教学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教学的各个环节,才能适应未来教育的需要的。

我们的学习观和教学观是由我们所持知识观和师生观决定的。学习不是被动接受信息刺激的过程,而是主动地构建知识意义的过程。学习需要学习者根据自己的知识背景,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选择、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知识的意义。因此,学习不能通过教师的简单地传递给学生,需要学生自己与学习环境进行交互从而完成知识建构,这种建构无法由他人来替代。教学不是知识的传递而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教学应该由向学生传递知识转变为发展学生的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主体性、个性和创造性和实践能力。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关注动机的激发与维持以及提供学生自主学习的工具性支持。

网络对教育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基于互联网络的学习可以达到许多的目标,起到传统的教学模式和使用传统教学媒体所不能实现的作用,利用网络有助于构建新型的教学模式,真正对教育教学起到全方位的变革作用。

1、 有利于构建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提供丰富的教学情景

建构主义理论是一种现代教育理论,其核心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建构主义强调创设真实情景,把创设情境看作是意义建构的必要前提,而互联网络则淡化了课堂与“真实世界”之间的距离,扩展了学生的学习空间,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学生与真实世界的接触与联系。学生在互联网络上,可以获得到大量的资料(包括文本、图片与视音频等),可以自主地收集到大量的原始资料和第一手的信息。在这样的学习情境中,学生可以积极主动去探求知识,保持最旺盛的求知欲望,有利于学生的知识与意义的主动建构,同时对于原始资料的整理与分析,为学生批判性思维与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搭建平台,所以基于网络的学习活动有利于建构新型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建构全方位的学习情境。

2、 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是学生自主进行知识建构、意义建构的学习模式,其核心是要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体现学生的认知主体地位和作用。学生由被动接受信息刺激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基于网络的学习能够给予学生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这是传统课堂教学所不能办到的。在网络的教学中,教师不必再给出每个问题的答案,而由学生自主进行查找,从而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建构、自主学习的能力。同时网络上非线性方式,不同于传统课堂上的线性方式,更适合学生按需所取,按需所学,为学生主动去搜集并分析相关资料与信息提供了条件,有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对网课课程的看法作文4

有一座城市叫众志成城;有一批战士叫白衣天使;有一种精神叫逆流而上;有一种信心叫万众一心,有一种学习叫“停课不停学”。

20__年,我们没有如约而至来到校园,因为可怕的疫情让我们停止了去往校园的脚步。于是乎,我们吹起了“停课不停学”的号角,老师也开起了新的战斗——网络授课。只能隔着冷冰冰的电脑屏幕与老师和同学见面。这个假期,听不到了教学楼里朗朗书声,看不到了同学们在操场上跑跳嘻戏,也看不到老师批改我们的作业。

网课中鼠标和键盘成为了我学习的“新玩具”,我整天对着电脑,小鼠标左点一下,右敲一下,键盘也成为了我的“钢琴”,两只手讯速地在上面按来按去。十分享受那“吱嘎吱嘎”的声音,想象自己是一位很厉害的钢琴家。有时老师说要拿4个小正方形,和a4纸,我就像超人一般飞过去,又像乌龟般“爬”回来,此时,老师指不定讲到哪了呢!也是因为不自律,才导致了我成绩一落千丈,对知识一知半解的结果。

有一次,我正在上着网课,突然觉得网课太没意思啦,整天就是在屏幕前听着老师讲话,最要命的是还是录播,既回答不了问题,老师又看不见我们。心想:这网课可把我们坑惨了!我托着圆圆的脸蛋,半眯着眼睛,左手无聊地拍打着桌子,都要睡着了!于是乎坏主意来了,先查看一下敌情,没人注意,我把门一关,小锁一上,嘴角微微上扬,一声奸笑“呵呵”。只见我拿起鼠标,目不转睛地看着屏幕,只听鼠标的滑动声和点击声还有按动键盘的声音,再一次转头,没有情况。才点开软件,津津有味地看上了动画片,看着那一个个跳动和闪烁的动漫人物,心里满是成就感。

直到有一天,我网课刚下课。正在我欢呼雀跃的时候,不料,由于动作幅度太大,只听“咔嚓”一声,键盘掉地上了,我长吸一口气,瞪大眼睛(眼珠要瞪掉地上),张大嘴巴。不知到该怎么办!我小心翼翼地把键盘拿起来,一看,啊!不会吧,一共掉了“1、2、3、4……”!

11个键子!唉,真是“丁泳心好事不多——坏事成双”,我紧紧地抱着头,跪在地上,仔仔细细地找着那11个键子,床底找了,地毯找了,凳底下找了,一共才找到了9个,无论怎么找都找不到那2个键子,这可把我急坏了!只好撅着嘴巴,向妈妈 报告 ,妈妈没有说话,只是打开手机努力地翻找,原来她在翻找键盘(重新买),因为特殊时期,东西又贵,路费也贵。妈妈只好花大价钱给我买了新的键盘,我拿着崭新的键盘,不禁惭愧地低下了头……

从那刻起,我就觉得对不起妈妈,花了那么多的钱,换来我的自律。也是网课的开始才让我自律性变差,视力下降,对知识一知半解,忘掉了认真。

有人说上网课有益处,能锻炼自律性、自主学习,我不这么认为。

我认为上网课弊大于利,第一:长时间看电脑屏幕对视力有所伤害,做眼 保健操 只能缓解一小部分,不能全部缓解。第二:上网课只有20分钟,老师不能拓展知识和思维。第三:有些自主能力差的同学不能做到一心一意地听课,旁边还得有家长看着,家长也累,同学也累。

“孩子天生就是天才,只是失去了记忆,你得慢慢辅导,慢慢帮他找回记忆才行”。就如这段话一样,自律也是天生的,谁都有,就看你怎么去发挥它,找回他。还等什么呢?跟我去找吧!

对网课课程的看法作文5

在三月桃花盛开的日子里,我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和许许多多教师一起听课,一起讨论交流。通过学习交流,我深深感受到自己和名师以及其他很多教师的差距。以前总以为兢兢业业干工作,无愧于心,无愧孩子就是好老师了,在教学理论学习上没有下足功夫,不注意搞教研,因而自己的教学水平进步很小,不能成为专业型和科研型的教师,通过网络这个即时工具看到了我的差距,如梦初醒,再不提升自己,就可能被时代淘汰,因此我要借助这个大好的机会,提升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自己的 文化 底蕴,加强师德修养建设,我们不再做燃烧自己照亮别

人的蜡烛,而要做的是点燃孩子学习、生活、进步的明灯。 这次的网络教育培训大大改变了我们的学习环境和意识,它把教师培训从以往的现实课堂上搬到了虚拟的即时网络空间里,通过网络,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令人耳目一新的崭新的学习环境。在这里,我们除了能

阅读大量相关理论知识文字、图片、资料外,还可以观看一些名师授课的视频,领略名师风采,以及观摩各种类型的优质示范课录像资料,可以学习别人的优点,用于自己以后的课堂教学。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跟自己同专业的教师进行交流探讨,共同学习,这也就给了大家一个共同进步的机会。我认为这种培训很有必要,因为资源应用的关键是教师,教师的发展是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基础,教师的进步是学校和学生进步的

前提。 这次教育培训,使我对新课程教学又有了新的认识。我体会到新课程教学应该是:“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他们应该在老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亲自去体验、尝试,来逐渐学会生活、学会学习,从而达到从学会到会学的目的,教师要从各个方面来培养学生探究事物的兴趣和积极的态度,让他们不以学为苦,而做到以学为乐。 通过学习和听专家讲座等环节,我感到自己的确长了不少见识,教学思路灵活了,对自己

的教学也有了新的目标和方向:首先在课堂的设计上一定要力求新颖,要能抓住学生的心,要讲求实效性,不能为了形式而活动多却没有实质内容,整堂课热闹一场却让学生无所获;教师的语言一定要有亲和力,要充分尊重学生,让他们有被重视的感觉,要做学生学习上的老师,生活中的朋友;在课堂上,教师只起一个引路的作用,不可以教师唱主角,学生作配角。另外教师的个人修养和素质也需要不断提高,要靠不断

的汲取知识,学习先进 经验 充实自己的头脑,要有过硬的基本功。 这次培训,我认为对提高教师素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也使我收获颇多,引人深思。我深深认识到了,远程教育资源是为提高我们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服务的,是为提高广大学生的学习能力服务的,更是为新课标下的教育教学服务的!这次培训对于我将会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一定会有很

大的影响。尽管这次活动安排的时间是有限的,但一定会激励广大教师的教育热情和教学思考,促进自身多方面素质的提高。 我感谢这次的培训给了我阳光、空气、甘泉的滋养,我将以百倍的热忱做好我的教学工作。永远用“爱心铸师魂,真诚育桃李”的心态回报我们的教育事业。

对网课课程的看法作文6

__年春节,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华夏大地,以湖北武汉为圆心向外扩散,来势汹汹。

正处寒假的我们,因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而被迫宅在家中。距离开学的时间越来越近,疫情却迟迟没有好转的趋势,然而,眼见我们课程就要被耽误时,新的“转机”——“网课”就出现了。

时至今日,我们已经上了两个星期的网课,对于网课的利端与弊端也逐一浮现。

网课的利端方面主要分为三点,首先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我们可以随时随地,一台电脑,一部手机都可以上课。第二点就是可以及时在课后重复阅览老师的ppt之类的课件,以便于完善笔记,查漏补缺,和课后复习。第三点就是可以回看上课的内容,一些因故缺席或没跟上老师进度的同学,能够通过录像重新学习。

然而凡事皆有两面性,既然有利,那就自然也有弊。网课的弊端首先就是十分伤眼睛,两个星期的网课上下来,我都感觉看着电脑屏幕上的字都出现重影了。其次,因为是线上教学,同学们的学习方式只有看着屏幕,形式呆板,难免会有些枯燥。第三点则在于线上课程老师与同学缺乏互动,不能进行实时监督,也就缺乏落实,老师无法了解学生的状态。对于这方面,就需要学生们足够自律,因为线上教学老师不能实时监督,我们也不担心老师的随时提问,左手零食,右手饮料,已经成为网课学习的常态,同时对于那些一提问就没没麦,一视频就网卡的同学,老师也是无可奈何。然而这样一些不自律的行为则会严重影响学习效率和学习效果。

都说假期是“弯道超车”的最好时机,而网课更是拉开距离的关键时刻,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下,“自律”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拉开距离的关键。

疫情当前,随着线上教学逐渐普及,网课利弊皆有,而取舍却因人而异。长于自律,乐于求学者,通过网课必然受益匪浅,而难于自控,倦于向上者,则更需要的是面对面的线下教学。“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只有正确对待网课,才能这次因疫情而出现的网课中“弯道超车”。

对网课课程的看法作文7

疫情当前,寒假延长,网络授课成为主流,这是偶然也是必然。网课的利弊皆有,取舍也因人而异。

网课的优点是亲和力强,新潮时髦,部分同学在上课时,有可能当下不能够完全的理解并掌握老师所讲的知识点,网课的存在可以让我们在碎片化的时间里通过看回放,来重新温习一下之前的知识点。网课也可以让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害羞而不积极主动发言的同学,在评论区积极踊跃的回答。然而网课也有它的缺点,缺乏课堂师生互动,老师不能很好的监督学生,难以落实作业,网络环境的干扰性大,学生容易走神。有些同学因为上网课没有了老师的约束,就放纵自己,只做表面工作。例如,上网课时就把手机丢在一旁,去做自己的事情。然而,网课的利与弊并不是影响学生的重点,关键在于学生能否自律,往往自律的人,即使上网课也必然受益匪浅。

例如,古时候就有一位明代大学士徐溥,他自幼天资聪明,读书刻苦。少年时代的他性格沉稳,举止老成,他在私塾读书时,从来都不苟言笑。一次塾师发现他常从口袋中掏出一个小本本看,以为是小孩子的玩物,等走近才发现,原来是他自己手抄的一本儒家经典语录,由此对他十分赞赏。徐溥还效仿古人,不断地检点自己的言行,在书桌上放了两个瓶子,分别贮藏黑豆和黄豆。每当心中产生一个善念,说出一句善言或是做了一件善事,便往瓶子中投一粒黄豆;相反,若是言行有什么过失,便投一粒黑豆。开始时,黑豆多,黄豆少,他就不断地深刻反省并激励自己,渐渐黄豆和黑豆数量持平,他就再接再厉,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久而久之,瓶中黄豆越积越多相较之下黑豆渐渐显得微不足道。直到他后来为官,一直都还保留着这一习惯。凭着这种持久的约束和激励,他不断地修炼自我,完善自己的品德,后来终于成为德高望重的一代名臣。徐溥对自己行为的高标准约束显示了他强烈的自律意识,即使是在个人独处时,也能自觉地严于律己,谨慎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慎独是自律的境界,它能让一个人在独立工作、无人监督的时候仍然能够不被外物所左右,而是丝毫不放松自我监督的力度,谨慎自觉地按照一贯的道德准则去规范自己的言行,一如既往的保持道德自觉。

这次网课是一次最公平的试炼,所有学生面对着公平的教学、公平的作业,没有所谓的“被同桌打扰”,没有所谓的“看不清黑板"等等理由,比的就是自律。自律的人会越来越优秀,能把所有知识认真消化成自己的。不自律的人糊弄假学,哪怕教学内容再简单也会如读天书。

网课一结束,学校一聚首,高下立判,一分耕耘真的就是一分收获!

对网课课程的看法作文8

因为当前疫情,有很多人不能回到学校里学习。网课应运而生,有的人觉得网课伤眼睛,也有的人觉得是疫情当前最好的方式,但是,在我看来网课是一把双刃剑。

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应用不断普及和广泛的应用。疫情当前,线上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一种趋势。在非常时期,学校准备开始网上授课。当然,网上代替不了线下课。但是,疫情当前,这无疑是最好的一种方式,对学生还是有效果和帮助的。

线上授课虽然能够让人们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学习知识,孩子在家学习,可以促进学生又能保证安全和课程进度也不会落下。难道不好吗?我觉得网课虽然好,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网课的缺点。

首先,长时间对着电视是有损眼睛的视力,所以这会使眼睛视力下降,当然我们要合理安排眼睛休息时间。

课堂“互动”的重要性。在教室上课,老师和学生之间学习互动,可能每个班级里都会有几个不认真听课和走神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线下是非常容易解决这种问题。而在上网课老师管不了学生,学生在干什么,老师也不知道。不能保证学生是否有在认真的听课。上网课时候,老师在讲课,学生可能在一边玩手机打游戏还有可能一边吃着零食一边听课,但是这样听课效率不高。但是呢!也不否认有的学生在认真听课,但是大部分学生还是上课不认真。

在家上课,很考验学生的自控能力。当上网课时,应该屏蔽手机各种各样信息,而是认真的上网课,保证不被这些信息打扰。

在家里学习,家里有零食,宠物,舒服的床。可能会影响学习。所以在上网课时,应该全神贯注看着屏幕认真学习。

在家上课,要把网上授课当成真正的课堂,课前准备好上课工具和书本,让手机之类产品远离课桌,上课认真做笔记,课后完成课后练习。

疫情当前,从几次网课中,我学到挺多的东西。虽然网课有利有弊,但是我们要认真的对待这次网课。等疫情圆满结束,还是希望回学校接受教育。

对网课课程的看法作文9

有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入侵了我们的国家,现在我们的国家还没有研制出克制它的疫苗。这种新型冠状病毒不仅仅限制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还摧毁了许多个家庭。

因为这种病毒让我们学生延期开学,所以教育局安排了老师给我们在线上教育平台上课。我们自开学快一个月了,我也有许多感想。

首先,上网课让我们学生方便了许多。其次,也可以让家长们放松一阵,不用每天上课接送学生上下学,也可以避免一些交通事故。

当然,最重要的便是课上的学习效率。有些空闲的家长可以“出其不意”的检查一下自己的孩子有没有认真上课。上网课就相当于“一对一”教学。家长也可以陪伴在孩子身边,监督孩子上课养成记笔记的习惯,而且可以督促孩子认真听讲。

但是,网课也是一柄双刃剑。学生长时间注视电脑或手机,会对视力有一定影响。还有一些学生打着“我要上网课了”这个理由“名正言顺地打游戏”。

虽然现在还是需要上网课,但是我们要像在学校里一样,有很好的自我约束力,用认真的 学习态度 来对待网课的听讲,以此来保证上课的效率。

希望经过这段时间的磨练,我们能够真正成长起来!

对网课课程的看法作文10

一方小小的屏幕,这边是老师,那边是学生。但也因这一方小小的屏幕,使得一边是山巅,一边是谷底。身边没有了同学,没有了老师,便没有了往日的竞争力和压迫感。网课的每一天我都忐忑不安,既控制不了自己每天趋于安逸懈怠的转态,又担心着屏幕对面根本无法触及的熟悉的面孔,因为我根本不知道你们有多努力。

起初我对网课的想法也同大多数人一样:上课不必回答问题,只要其他同学回答,我跟他们的想法一样就可以了。可后来才知道这真的不一样,甚至可以用天壤之别来形容。在老师抛出一个问题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屏幕左边快速滚动的答案,是一个个新颖的想法。而它们就像一块磁铁一样,将我的视线缓缓吸引到它们身上。我的心中当时认为只看一眼,但也就是那一眼之后,我的思想像一根绷紧到极致的弓弦,在断的一刹那没有了思路,然后大脑弹出一句“对,我跟他们的答案一样”的话,紧接便关上了思考的闸门。

可是后来当我努力让自己加入到课堂中时,就像游戏一般,我开始和每一个同学们竞赛。看谁的思维最快,看谁的想法更新颖。即使答错也可以得到老师的提醒和纠正,引发更深的思考。只要勇敢迈出第一步,就会发现,其实回答问题并不可怕,相反它像一块外酸内甜的糖果,吸引着你去探索更多奥秘。

比你优秀的人往往都比你更努力!每一个与众不同的人,其实都是付出了无人能及的勤奋和努力。所以在这个春天里,你应该面向自律的阳光;迎着勤劳的春风;淋着勇敢的春雨。像一株折磨不了,压迫不倒的小草,为春天带来点点嫩绿,为自然带来勃勃生机。

我们要有“须知少时凌云志,曾许人间第一流”的决心,和“时人不识凌云木,直待凌云始道高”的耐力。

愿在不久在将来,你我皆意气风发,成为驰骋在考场上的黑马。携手共赏清风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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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课线上教学的优缺点是:

一、优点

1、音乐课的线上教学,凸显了它的优势。在平时的音乐课堂上,学生能学到的课程内容虽然具体,但没有线上课程内容那样丰富。上网络课的教师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把各年级课程上得富有趣味性,受到学生的喜爱。这些网络课是教师集体智慧的结晶,更是他们十分难得的学习进步的基石。

2、网络的记忆功能更是普通课堂无法比拟的,学生对于掌握得不好的环节,可以选择回看、反复看,直到学会为止。这对学生而言是一条方便巩固知识点的途径,学生可以通过回放自行学习、巩固。

3、多样化的教学,灵活的课堂模式。音乐课程内容丰富多样,有欣赏、民族乐器、演唱、合唱、舞蹈、音乐游戏等,这些都需要音乐教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本专业的教师,会在课堂发挥专业优势,示范做得非常到位。

4、课堂中,教师和学生的互动形式比较丰富,课程中还常常出现师生合作、学生表演、家长和学生一起参与制作的录制视频。这不仅形式新颖,效果也特别好。这样比起教师嘴上说课或者是看网上别人的演奏视频要直观很多,让学生更容易接受,课堂效果也会好很多。

5、网课能看到同一课堂上不同学生的课堂表现。有的学生一人在家学习,遇到难点没法及时请教教师,要学生自己去钻研,这无形中提升了学生的自学能力以及独立思考的能力。特别是对于一些平时不喜欢思考的学生来说,更能很好的帮助他们学会独立思考。

二、缺点

1、小学生的专注力有限,一般只有20分钟左右。在平时的课堂中,教师发现不认真听讲的学生就会当场提醒,但是网络课课堂中,教师只能看到网络的几位学生,其余的学生是没办法看到的。这部分学生可能会不专注,甚至走神。

2、平时的音乐课中,教师会设计齐唱、对唱、接龙唱等环节,但是在网络课中,因为网络传播过程有时差,会出现齐唱不齐,对唱、接龙唱接不上等尴尬的场面。所以,教师在设计网络课的时候,尽量少用到以上的教学环节,多设计一些出现网速问题也不受影响的内容或者游戏环节。

3、网络课中可见的、能参与互动的只有网络的几位学生,而其他学生没有举手发言的机会,没有互动,这导致学生容易失去课堂参与感。课堂参与感的缺失最直观的影响是学生表达机会的减少,学生的竞争意识也因此失去,造成了复课后学生不习惯上课发言。

音乐表演课程,提高的不仅是学生的音乐理论知识,而且能够提高学生的音乐表演专业技能,同时还能使学生具备教学、音乐组织能力,综合知识、技能、实践三者为一体。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音乐表演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 音乐表演教学论文 》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当今时代急需培养适应社会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这就给 教育 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继承优良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因此,探索音乐表演的多元化教学,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密切联系实际,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为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文章 对如何采用多元化教学以及采用多元化教学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音乐表演多元化教学

音乐表演的种类有很多,其中包括声乐、器乐、舞蹈、钢琴等专业的人才培养。多元化教学是指多种 渠道 、多种形式的教学,在音乐表演中,如舞台演出、教学实践、举办音乐会、参加录音录像,包括欣赏、观看录音录像等,都属于多元化教学范畴。当然舞台的演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仅以器乐演奏形式为例,就有很多种,如独奏、重奏、合奏、伴奏等,这些都属于多元化教学中的一部分,都可以称之为多元化教学。实践证明,在音乐表演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在以传统教学为主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对学生有计划地、弹性地采用多元化教学,具有良好的效果。这一教学方式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和欢迎,学生普遍感到受益匪浅。笔者认为科学地采用多元化教学,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多元化教学的几种形式

1.舞台演出

这是音乐表演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最终要达到的目的。舞台的演出形式繁多,这里重点例举器乐演奏的舞台形式。器乐演奏的舞台形式包括独奏、重奏、合奏、伴奏。

(1)独奏

只要具备演奏基础,有一定的基本功训练,具备一定数量的演奏曲目,老师就应尽可能地创造机会让学生上舞台进行表演,让学生多参加独奏的演出。独奏也需要 经验 的积累和心理素质的调试、培养。首先要把上台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例如,检查一下乐器的状态如何,音准调试得是否准确等。调整放松自己的心情,有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在舞台上才能充分发挥并展示自己的技术水平。一般音乐表演的考试大都以此种形式出现。笔者抓住考试前的机会,给学生上公开点评课,也就是每个学生上舞台演奏准备要参加的考试曲目,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同时寻找不足,当场改进。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下去反复练习,下次必须解决。通过公开点评课的训练,学生进步很快,而且在考试过程中,每个学生的进步幅度都非常明显,收效极佳。

(2)重奏

重奏不同于独奏。它讲究相互配合。因此双方的互相配合十分关键,二者是一体,在演奏自己声部的同时,也能倾听到或感受到对方的演奏声部的进行,要使两个声部有条不紊地结合,这样才能够配合好。要倾听和声的整体效果,积极主动、和谐合作、默契配合。在短学期教学期间,笔者采用多元化教学,给学生布置两首器乐重奏作品,要他们亲自演奏,体会音乐感觉。虽然刚开始对于没有过合奏经历的学生来讲,挺有难度,但最终还是坚持下来了,而且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和提高。学生热情很高,都主动找老师给他们安排重奏训练。

(3)合奏

合奏是器乐演奏最常见的一种演奏形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平时要多积累这方面的经验,会对将来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和影响,很多人就缺少合奏意识及合奏经验,最终无法胜任合奏。除了依靠学院的合奏课,还要寻找各种机会多参加合奏训练,及时 总结 ,不断积累经验。

(4)伴奏

伴奏是音乐表演中的另一种形式,如独奏伴奏、独唱伴奏、舞蹈伴奏等,是大家非常熟悉多见的一种形式。伴奏所处的地位不同,它处于辅助地位,起配合和烘托、衬托的作用。伴奏时要突出主旋律,要做好陪衬和铺垫工作。学生要多参加 社会实践 ,克服困难,多参加伴奏,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服务意识。

2.录音

录音和平时演奏不同,一说到录音学生就都会有一种紧张感,不过这样他们会更加认真对待,必要的紧张还是要有的,但不能失控。在没有录像的条件下,笔者就组织学生录音,每次的考试都要录下来,反复听,帮助学生查找不足之处。这对学生的提高非常有帮助。录音时演奏者本身所用的力度和平时也有所区别,因为麦克风的灵敏度极高,它所处的位置、角度的不同都会产生不同的音响效果,包括演奏者的松弛度和紧张度等,都会对录音产生影响。所以在录音时,要多讲究音色和音质。这样对录音的效果有益。在录音时,往往不用平时舞台演出时的力度,则会有更好的音响效果。否则,麦克风的灵敏度大,用平时的力度来演奏带来的噪音大,效果极差。录音时,应该多在演奏技巧上下工夫,例如,在进行琵琶演奏时左手要多加些“吟”弦的技巧,这会使声音更加有润性,音色柔美好听,获得很好的效果。

有时笔者把学生带进录音棚,进行多元化教学,表面上看给人比较松散的感觉,其实更接近于现实。实际上更接近实际,这就是实践,是学生在一对一的课堂上所学不到的知识,也是超前实现目标的良好途径。如果没有实际操作,就没有以上经验的积累。

就像学生在学校学习,只有理论基础,没有社会实践是不完美的。年轻时应抓住大好时光,勇于创造,拼搏进取,我们就会有收获,就会有成绩。如果在学校时就积累经验,等到走上社会后就能够很快地适应社会,满足社会需求。采用多元化教学,能解决这一难题。

3.录像

录制音乐要讲究声情并茂,这是表演的进一步升华,必须自然松弛,美观大方。这是听觉艺术和视觉艺术的完美结合,不可紧张或松懈。有的演奏员,一录制作品就很假,很做作,或录制不好反复地接录,这些都会对录制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要定时安排录像,可以在学期的期末考试时给学生录制。先讲录制的要求,然后再由有经验的老师进行点评,找出每个学生存在的不同问题进行总结,不断积累提高录制效率。这也是多元化教学的体现。

4.举办演奏会

定期组织学生举办演奏会,对积累舞台经验大有好处。有的学生基础不好,弹奏几首曲子就没劲了,弹不动了,基本功匮乏。这样的同学就要求多练习基本功,练习力度、速度、耐力等,这些提高后,方可上台演奏。有的学生怯场,无法控制自己紧张的情绪,导致不能正常发挥和演奏。所以要多为他们创造演出机会,多锻炼从而缓解紧张度。对于特别爱紧张的同学,刚开始可以安排和其他同学一起演奏,经过锻炼逐渐适应后,再让他自己进行表演。这样就逐渐缓解了学生的紧张心理,让他们更加松弛,从而达到自由发挥的境地。5.参加教学实践

要有计划地让学生亲自参加教学实践。在短学期教学工作期间,笔者安排了两名大一年级的学生,来给两名小学生授课。课的内容是一首短小的琵琶复调二重奏作品,这些内容笔者事先并没有教过他们。对他们来说都是刚刚接触的新作品,笔者在旁边现场指导,学生们换位了,现在他们不是学生,是老师。老师在教学时,就要有迅速试奏的能力,科学安排指序、把位,还要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这时他们的注意力是绝对的高度集中,这时他们的试谱、安排指序指法等就显得更加积极主动了。当遇到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他们解决起来有难度时,就会主动有意识地引导学生一起分析解决。这样他们在小学生面前既不失去自尊,又可以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当发现他们的演奏姿势懈怠时,笔者就在旁边提醒他们,注意自己的演奏形态,学生会学你们的。小同学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小同学,积极主动配合老师的思维,主动试奏,很快可以学会。有的小同学试奏本来就不快,也不主动配合老师,就等着老师一句一句地教,这就考验老师的耐力和耐心了。等到笔者送两位同学离开课堂的时候,他们异口同声地说:“老师,其实你当老师也挺不容易啊!”笔者开心地笑了。通过实践,首先,让他们懂得了老师的辛苦和用心。这样回到他们自己的课堂,他们会更加积极地配合老师的教学。其次,他们得到了教学上的训练,也为将来教学积累了经验,为他们逐渐适应社会做准备。这就是多元化教学带来的益处。所以,有计划地采用多元化教学,结合多媒体进行教学,多看、多听大师及演奏家的演奏和表演,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声情并茂,更有助于学生的学习和进步。

二、如何采用多元化教学

要做好多元化教学,教与学是相互的。无论是对老师的专业素质还是对学生的本身素质要求都是较高的。

1.多元化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要具备较好的基础和音乐素质。人人知道,无论做什么,基本功都是最重要的。然而基本功的训练往往是一些学生的弱项。如何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苦练基本功,提高学生练功的积极性。对于这个问题,笔者采取了集体练功的形式,互相勉励、互相促进的 方法 ,一起练功,从而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他们听到同学在练功,马上放下手里的工作,主动要求参加到练功的行列,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基本功训练往往很枯燥,还需要一定的体力、毅力。有的传统乐曲很长,不好背谱。这需要有能吃苦耐劳的精神,任劳任怨,不厌其烦地反复训练才能达到要求。

(3)德艺双馨。学生不但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要有严禁谦虚的学风,品学兼优,德才兼备。要培养人情、人格、人性等全面发展的人才,要以此为积淀培养合格的人才。

2.多元化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教师在多元化教学中主要应实现以下方面的内容。

(1)引导启发。音乐表演本身就是对音乐作品的艺术再创造,要求学生有创新,有自己的构思和想法,教师不要过多干涉其思路,关键在于引导。在不违背音乐规律和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学生尽情发挥,给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空间。

(2)归纳重点。教师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有计划地学习、复习学过的乐曲,预习不同时代的新作品,分析它们的结构和特点。老师可以归纳重点,鼓励学生改编创作。通过实践,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由浅入深。音乐表演是综合性的艺术,教师要把握难度和进度,做到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有了老师的正确引导,学生的积极配合,多元化教学才会取得好的效果。

当今社会需要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就应采用多元化教学的培养方式,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更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合格人才。

三、实行多元化教学带来的社会效益

1.自食其力,信心倍增。笔者在多年的音乐表演的实际教学中,尝试着采用多元化教学的方式。有的学生在校期间就不断地实践,逐渐积累经验,自食其力。通过多种形式的锻炼学习,学生增强了学习热情和自信心。多元化教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在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对学生采用多元化教学,可使教学更加灵活、切合实际。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

3.积累经验,符合社会发展。采用多元化教学,有助于帮助学生在校期间就不断地摸索和积累实践经验,将来他们就能够很快地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社会的需求。通过不断地探索并采用多元化教学,学生能够迅速成长,这是技术能力的培养,符合市场要求,学生从中受益匪浅。

总之,音乐表演的多元化教学,灵活多样,积极有效。它补充了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是传统教学与现代化教学的完美结合体。多元化教学有助于理论与实际的密切配合,使学生迅速有效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这点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要有 文化 ,更要有能力。

《 音乐表演中创造性分析论文 》

内容摘要:音乐表演不仅仅是一种再现的艺术,更重要的是将音乐赋予创造性,以丰富音乐的内涵,并赋予音乐新的生命,这样才能保持艺术的不断发展。如何加强在表演中的创造性是众多的音乐教师和演奏者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文章试从创造性在音乐表演中的地位及创造性与原作风格、个人风格、情感表现等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创造性原创风格个人风格情感表现

音乐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它必须通过表演者的参与才能将其中的乐音、思想、内涵等加以传达。它不同于绘画、文学等艺术形式能够直接地展示在人们面前,使人们能够感受到它的思想内涵。音乐可以说是一时一刻都不能离开表演的艺术,单独的乐谱是不能够给人以听觉上的享受的,只有和表演一起,才使得音乐具有了不断发展的生命力。

一、创造性在音乐表演中的地位

对于一首音乐作品来说,它的形成应该由三个环节组成——作曲家的创作、演奏(唱)家的表演、听众的欣赏,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只有在这三个部分完整的情况下,一首作品才能完整地被人们感知,获得审美上的一种享受。作曲家的创作,毋庸置疑是作品的本源,没有这个环节的完成就根本谈不上后两个环节的存在。而演奏(唱)家的表演处于中间环节,有着重要的作用,他对于能否正确表达音乐思想,能否使作品与听众之间达到情感的共鸣,能否为听者带来美感……都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音乐表演作为“二度创作”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科普兰曾经有这么一段话:“如果了解作曲家的作品风格对聆听者来说是重要的话,对演绎者来说更是如此,因为演绎者是音乐的中间人。聆听者更多地听到的是演绎者对作曲家的想法,而不是作曲家。”①所以,对音乐作品的再创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比原作品更为重要,因此科普兰还有这样一个观点:“在作完曲之后,可怜的作曲家必须把它交给演绎艺术家,任其摆布——而我们又必须记住,后者是有自己的音乐风格和个性的人。”②英国著名的指挥家亨利·伍德在《论指挥》一书中也说道:“音乐是写下来没有生命的音符,需要通过表演来给予它生命。”③而在表演的过程中,演奏(唱)者作为“执行者”势必将音乐打上自己的“烙印”。音乐表演是赋予音乐作品生命力的创造性行为,它不仅仅是原样地再现,而是通过演奏(唱)者富于创造性、独特的表演,使音乐作品焕发新的光彩。从表演艺术美学的历史来看,表演美学主要有浪漫主义音乐表演、新古典主义音乐表演、原样主义音乐表演、当代音乐表演的综合倾向这几个流派,而钢琴表演也被包含其中。在这几种表演美学的观点中,演奏者对于同一首作品都有着不同的创造性表现,这样表现出的音乐就被打上了自己的或者不同流派的“烙印”。

二、音乐表演中的创造性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音乐表演是由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执行的,因此在表演过程中音乐作品必然要被蒙上表演者的个性与创造性。但是,这种个性与创造性的表现并不是没有“度”的随意表现,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演奏的音乐就会“面目全非”。笔者认为,在钢琴表演中至少要注意创造性与原作风格、个人风格、情感表现之间的关系,才能使自己的表演更能为作曲家和听众之间做好“桥梁”。

1.创造性与原作风格

任何一首音乐作品都是产生于一定的历史年代,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因此,这些作品自一出现就带有了当时历史时代的风格与审美特征,它主要表现于乐谱上,这就是原作的真实性。在音乐表演中首先应处理好的一对关系,就是创造性与原作风格的关系。真正的表演艺术家都努力从历史的角度把握作品的音乐风格,并且力求将这种风格真实、完美地加以再现。他们尽可能地使自己去熟悉、体会作曲者生活的时代环境,努力体验作者当时的心理活动及思想,以便能够真切地表现作品的历史风格。著名的罗马尼亚作曲家、小提琴家埃涅斯库曾经说过:“我觉得我在演奏巴赫的一部奏鸣曲时,不置身于18世纪,那么我恐怕就不能很好地把作品表达出来了。”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盛行的原样主义音乐表演不仅仅要求要严格按照原版乐谱演奏,而且还努力“还原”原来的演奏乐器、方法等等,努力恢复作品的原貌,这也是一种对作品风格的再现。当然,这样的演奏在今天看来也并不是我们大力提倡的,这毕竟是历史中的一个分支。

在表演中,除了要对原作风格进行较深入的了解,在保持原作风格不被破坏的情况下,还应该对作品进行创造性的表现。毕竟,表演者所处的时代已经与作曲家所处的时代不能完全等同,他们总是不自觉地站在自己时代的立场上,对音乐作品进行处理和创造。这样的音乐作品才更具有时代精神和美感,所以,表演者应该在自我创造性与原作风格之间找到更好的切入点,使自己的表演既能体现作曲家的原作风格,又具有自己的创造性,还能给听众以美的享受。

2.创造性与个人风格

音乐演奏是由演奏的执行者——人通过自己的认知活动而产生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表演者必然体现自己长期形成的演奏风格。比如,在听美籍俄国钢琴演奏家霍洛维茨和阿根廷女钢琴演奏家阿格里希对同一首作品的诠释,应该有不同的感受。因为霍洛维茨更注重于技巧的表现,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创造个性。而阿格里希对音乐的表现更加“自我”,她综合了浪漫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的表演美学观念,使她的表演焕发出新的光彩。因此相对来说,霍洛维茨的表演要稍微严谨一些。这些个人的风格就来自于演奏者长期的经验积累、知识积累,并且与自身的文化修养、阅历等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达尼埃利·玖尔克说:“表现个性是演奏者的主要任务。他应当致力于全身心地浸透乐曲的情绪,并通过如诉的音响将自己的感觉传达给听众。”⑤在音乐表演中也特别要求表演者艺术个性的自觉发挥。正是由于不同个性的存在,才使得音乐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在历史的发展中大放光彩。而表演者也将个性作为自己表演走向成熟的标志,表演者根据自身的条件,找到适合于自己的表演方式,从而形成自己的表演风格。所以,在表演过程中我们应该将创造性与个人风格结合起来,使音乐具有鲜明的个性,在表演中能够“独树一帜”。但是,在充分表现个人风格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切莫将所有作曲家的作品都表演成一种风格,或者说这个也似乎有点像,那个似乎也有点感觉,这也是在表演中应该忌讳的。

3.创造性与情感表现

音乐如同其他艺术形态一样,通过音符、节奏、织体等表现手段,表达人的感情和对社会、生活的感受。音乐以其乐音的运动这种特殊的表达方式,以隐讳的手法(相对于文学作品来说)表现作曲家蕴含在作品中的感情。如果从乐曲中抽掉感情内容,乐曲就会沦为毫无意义的零碎的音响。⑥而在音乐表演中,演奏者不仅仅需要把谱面上应有的东西表达出来,还应该根据自己对乐曲的理解(这种理解包括作曲家的个性、创作时的心理、演奏者的生活阅历等)进行创造性地表演。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应该完全进入该作品的情绪、内容,才能比较充分地表达出作曲家的本意。匈牙利伊施特万·加提写道:“如果我们想正确地演奏某一首乐曲,那么就应该在我们自身首先唤醒支配那首乐曲的热情。如果我们不适于产生这种热情,我们就不应演奏这首乐曲。”⑦比如在巴赫的赋格曲和贝多芬晚期的钢琴奏鸣曲中表达的是深刻寓意和哲理性的思想,只有演奏者自己真切体会和融入其中才能使听众产生同样的感受,使听众似乎回到了那个时代。因此,表演者永远都不要做转述者,只有在我们内心唤醒对乐曲中的某一华彩乐段、某一颤音的感情时,我们才能够很好地演奏它们,那么听众也会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所以,真正富有天才的演奏家绝不会满足于那种自我陶醉的音响美,他更多的是在发音中追求一种内容上的深度和真谛,从而达到艺术的最高层次。就如同现今存在的一种现象:掌握了高超的钢琴表演技巧的青少年大有人在,但是真正能够成为钢琴演奏家的却并不是很多。浪漫时期著名的作曲家和钢琴演奏家李斯特已经给我们指出了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在音之诗人和普通的音乐家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前者力求表达自己的感受,把这些感受再现于音乐中,后者循着传统的陈规,将音符排列、组合,轻巧地超越种种障碍,得到的至多是一些新奇而任意复杂的音响配合。”⑧但是,我们也不应该有这样的想法:既然钢琴表演中需要“我”的情感表现,那么“我”就可以没有限制地随意发挥。这样的观点无疑是走入了另外一个情感表现的极端。在音乐表演的过程中,表演者应该以作品原有的情感表现为基础,糅和自我的、有节制的感情表达,这样的表演才能做到“感人至深”,使自己的艺术追求逐渐走向“真、善、美”的境界。

结语

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现代释义学认为,音乐表演不仅仅要追寻音乐的历史视界,即对音乐的历史意义做出解释;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解释者必须有自己的视界。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表演就不仅仅是一种再现的艺术,更重要的应该是将音乐赋予创造性,以丰富音乐的内涵,并赋予音乐新的生命,这样才能保持艺术的不断发展。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创造力,不同的人也具有不同的理解力,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音乐体验。因此,音乐就随着不同表演者不同的创造性而具有不同的姿态,而这些也恰恰构成了音乐的多样性,也体现出了演奏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所以,创造性在音乐中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注释:

①②艾伦·科普兰.怎样欣赏音乐,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版.

③闫妍.浅议钢琴教学中音乐表演能力的培养,《宿州师专学报》,2002年6月.

④引自《音乐译文》,1959年第4辑.

⑤⑥⑦(匈牙利)约瑟夫·迦特.钢琴演奏技巧,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⑧引自《音乐的哲学与演奏者的创造》,《国外音乐资料》,人民音乐出版社编,第14辑.

参考文献:

[1]张前.音乐表演艺术论稿,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11月.

[2](匈牙利)约瑟夫·迦特.钢琴演奏技巧,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3]魏廷格.钢琴学习指南,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年1月.

[4]艾伦·科普兰.怎样欣赏音乐,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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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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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浅析普通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就业困境与对策研究旅游专科教育中人文素质培养与通识课程体系建浅谈成人本专科函授生《计算机实用基础》教学试论本科教育专科化问题及其成因和对策分析持续质量改进在门诊专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糖尿病专科护士考核与评定的实践研究外国文学在专科英语教学中的定位思考公安专科院校消防管理课程改革研究专科生中知青子女的心理特点分析专科词典编纂的学科依托改革,而改革的基础是明确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以应用型为主、理论性为辅的定位。

毕业论文是大学期间学习的结果,毕业论文的质量,决定于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今天,我们强烈感知到毕业论文这个学习结果存在诸多问题,这其实是学习过程出了问题。所以,从结果“倒推”过程,从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反思整个教育过程的问题,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思考路径。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与问题

法学专业是典型的文科专业,现阶段毕业论文普遍存在问题,如言之无物、“假大空”、网络抄袭等现象在法学学科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论文写作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说到底是写作的积累不够,准备工作不足。

(一)知识积累不够

“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1],没有足够的知识积累,不可能实现知识的运用。我国任何一所高校的知识传授都是充足饱满的,三年半的教学进程,一百多个教学周,大量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然而人才培养的效果更强调知识的有效积累。不仅要建立本门课程的知识体系,还需要把各门课程知识勾连起来,将碎片化的知识构建成系统完整的专业知识结构,这样才能实现知识的有效积累。知识的有效积累还应具有立体化特征。法学是一门有较强普遍联系性质的社会科学,一个领域的法律现象或问题,与周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都相关。除法学专业知识外,相关专业知识也有必要纳入积累范围。

现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反映出明显的知识碎片化特征,就一个现象说现象,就一个问题说问题,法学各领域专业知识无法建立连接,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也不能有机结合。因此,毕业论文不可能有新颖的观察视角和分析工具,读起来枯燥无味。知识积累不够,还会使学生陷入只有感觉和判断却无法论证的困境[2]。

(二)思想缺乏创新

一篇言之无物、人云亦云的毕业论文是如何“炼成”的?首先是互联网这一便捷工具提供海量信息,然后在短时间内学生用“剪刀+糨糊”方式复制粘贴出一篇所谓的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没有对研究问题进行基本的思考梳理,更没有对论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根本达不到锻炼提高能力的目的。指导教师每年看到的本科毕业论文几乎千篇一律,前后几届学生的论文题目也相差无几,论文内容更是看不到新颖、创意和特点,味同嚼蜡。

假如学生头脑中对某一专业问题有兴趣有思考,并且有自己的看法观点,相信学生会把自己的想法在毕业论文中体现出来。而现在大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只是文字的堆砌,好一些的学生能够在教师指导下对专业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但往往深度不够。归根结底,是学生不能对专业知识展开独立思考,平时的学习不过是对教师授课内容的记忆背诵。因此,在论文选题时,毫无想法的学生才会从教师提供的备选题目中随意选择一个。在撰写论文时,学生不过是重复课堂上教师讲过的内容,缺乏自身主动的思考和论证,更不要说创新。

(三)写作训练不足

中国的学生比较习惯整齐划一,考试有标准答案,写作文有惯用套路。对于通过各抒己见探讨真知的学术性论文不甚了了。虽然有的教师给学生布置论文式作业或测验,但因缺乏有效监管,学生多是应付了事,这样,有的学生甚至到大四还觉得毕业论文很遥远很抽象。没有论辩性思维的基础,四年大学中的写作训练有限,毕业论文中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很多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机械罗列概念、特征、原则,看不到作者的问题意识和论证思路,不能建立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结构,把论文写成了教材的体例;在论文层次安排上不会正确使用序号,引用参考文献时不遵循学术规范,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对论文摘要和关键词的作用一头雾水等等现象,也特别突出。所有这些训练,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学生需要在四年大学学习过程中进行反复训练,否则不可能在最后的毕业论文撰写中写出一篇漂亮的论文来。

二、加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对策

(一)教育观念:教育者要树立能力培养意识

教育改革首先是教育者的改革。传授知识是教师职责之本,但仅仅做到传授知识还远远不够,教师必须同时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要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知识结构基础之上,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写作表达的能力。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充分认识到所讲授课程和毕业论文对于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意义,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源所在,更应该认识到撰写毕业论文的“功力”必须也只能源自整个本科学习过程。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首先要帮助学生掌握该课程的知识体系,理顺“知识点—知识脉络—知识体系”结构的关系。这样点面结合,有利于学生理解该课程的知识,也有利于学生将该课程的知识与其他相关课程的知识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理想的教与学应该是全部课程结束后,学生能在头脑中搭起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关键知识点为节点,相互有机联系组成的专业知识架构。”[3]

其次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实现知识的恰当运用,才能体现出知识的价值,这个价值的实现,必须有学生对知识的积极思考。学生的思考不是源于教师在课堂上的灌输,而是教师对学生积极引导之后学生进行主动的、自觉的思考。法学知识是关于社会实践的知识,很多问题不是事实问题,也不是逻辑问题,而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即便是立法层面已经明确了的问题,教师仍然可以在阐明立法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学生做价值层面的反思与探讨。教师对学生思想的引导,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锻炼学生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只有教师的适当引导加上学生自身的积极思考,才能实现知识的体系化和立体化。也只有学生独立思考,才有学生创新的可能。

最后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写作能力的训练。功在日常中,是提高写作能力的不二法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就某个事件、观点给学生布置写作任务,篇幅可以不长,但在论文规范方面要严格要求。教师帮助学生掌握论文层次结构的安排、引用参考文献的标准,使其学习撰写论文摘要和确定关键词,讲解如何就一个观点展开论证等。

毕业论文是法学本科学生综合能力的集中呈现,不可能靠本科毕业之前的“突击”一蹴而就。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必须延伸至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建立教学工作的整体观,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引领。通过四年的学习,学生不断积累知识与能力,才能获得水到渠成的效果,完成高质量的本科毕业论文。

(二)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

优秀的教学管理是成功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离不开教学管理的积极调控。虽然教学环节时间安排与就业时间重合只是毕业论文质量不佳的客观原因,但在就业压力巨大的现阶段,作为教学单位必须考虑这个现实问题。通常本科的毕业论文环节安排在第八学期,这个时间正是学生忙于寻找就业机会的阶段。在就业和完成毕业论文之间,学生自然选择就业,对毕业论文得过且过。实践中也的确有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指导教师疏于管理的现象。因此,合理设计培养方案,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管理是必要而迫切的。

建议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安排提前,第七学期开始毕业论文工作。在毕业论文工作开始之前制定时间进程表,确定论文工作的主要时间点和工作任务。毕业论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阶段:一是准备开题阶段,需要每年更新毕业论文备选题目,论文题目应体现社会热点和前沿问题,建议将专业课教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列入备选题目;之后召开毕业论文动员大会,说明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毕业论文的主要注意事项,强调毕业论文在本科学习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然后是开题,开题环节务必认真对待,对于不认真选题的学生起到督促作用,也可以帮助其明确写作目的和内容。二是论文撰写阶段,指导教师须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对论文结构、观点、参考书目和形式等进行指导。其中设置论文的中期检查,统计学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这也可以起到对学生的监督作用。三是评阅和答辩阶段。制定评阅和答辩标准,告知学生答辩方式和要求。四是论文总结阶段,对本轮论文工作进行整理总结和反思。总之,要做到各个环节无管理真空,实现写作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教学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务必严格执行管理规范。

(三)毕业论文形式:探索多种方式

所有教学环节都应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灵魂在于体现出学生未来从业所需的各种能力。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当具备较强的资料检索整理能力,未来才能从浩繁的案件材料中快速获取有效信息;应当具备较强的分析论证能力,未来才能对各种法律问题抽丝剥茧、以理服人;应当具备较强的文字驾驭和语言表达能力,“笔杆子”和“嘴皮子”是法律人的两大法宝,较好地掌握这两项能力,能够帮助法学专业毕业生准确表达观点,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既要反映国家法律规定的初步科研能力要求,也应围绕培养目标锻炼其未来从业所需的各种能力。

三、从结果倒推过程:明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

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所有改革措施,都指向一个根本问题,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问题,定位统领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不要改以改革及如何改革的问题。

我国的.高等教育早已从精英化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从教育精英化到大众化最大的改变,是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再以从事知识传承创新的科研人员为主,而是遍布于各行各业运用专业知识从事基本专业事务的普通劳动者。大众化教育背景下,“科学研究不再是大学的唯一任务或目标,甚至不是最主要的目标,培养和教育社会所需人才成为大学最主要的任务和目标”[4]。应用型人才成为大众化教育阶段的主要培养目标,特别是对处于法学教育金字塔底层的众多地方本科院校而言,培养应用型人才是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存在的社会价值所在。毕业论文作为本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不仅体现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研究能力,更应当体现他们必要的文献检索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驾驭能力和推理论证能力。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能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理论型人才。“对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高等教育的起点,也是开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工作的前提。”[5]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的转换决定对本科毕业论文定位的重新认识。

目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众多问题为法学教育敲响警钟,提醒身处法学教育领域的人们反思问题根源何在。出现问题,固然是教学工作有怠惰,教学管理有疏漏,但更关键的问题也许是今天我们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已经不合时宜。在高等教育精英化阶段,毕业论文被赋予科研导向的内涵,其理论性学术性的定位不言自明。今天教育发展阶段有所不同,毕业论文的内涵发生了变化,我们有必要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做出明确说明,帮助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尽快转变认识。在大众化教育阶段,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不应完全是理论型的,而应当定位于以应用能力型为主、理论型为辅。接下来就要求,教育管理者和专业课教师必须与时俱进,重新认识本科毕业论文,积极推动和参与各个环节的改革。转变认识的意义,既在于更好地指导学生,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也在于推动高等教育切实地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

毕业论文是“果”,教学过程是“因”,对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个不令人满意的“果”,教学过程这个“因”虽不是唯一的却极为重要。从教学过程入手,建立体系化教育教学观念,优化教学管理方式,充分理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内涵,做出合理定位,为毕业论文做充足准备,可以成为破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有效路径。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质量关系着法治的未来。希望通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提升,以点带面,带动整个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良性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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