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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论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7 10:27:31

法治中国论文3000字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目前中国治国方略的科学总结,对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当前必须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志关于“四个全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四个全面”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现阶段事业发展,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从“四个全面”逻辑联系的高度,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意义。“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握全局、深谋远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承前启后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从理论创新的起点看,“四个全面”彰显了鲜明的事业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从重大主题的关系看,“四个全面”有总有分、层层深入;从逻辑演绎的过程看,“四个全面”有破有立、对立统一。“四个全面”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统一于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我们党探索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规律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法治保障的基础地位。其他三个“全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现代化与法治化、改革与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就难以落实,“四个全面”的理论架构也会出现缺陷。二是法治价值的定向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综观“四个全面”,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全面小康社会就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改革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法治信仰和法律制度,党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日臻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格局日趋定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三个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每一个“全面”,都既要考虑具体情况,更要从“四个全面”的大局来统筹谋划。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深刻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目标与措施、目的与途径的关系。战略举措服从战略目标,战略目标依托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同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从现代化进程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步,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在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念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提出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全”是对“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快”是对“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全面回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功实践,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和多发的时期,如果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感,就很容易造成对一些事件处理失当、使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且有可能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使我们这样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全面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但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变革,也是一次全面的社会制度创新。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在变革的过程中容也易出现停顿、反复甚至逆转的现象。为了把我们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传统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我们需要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和基本方式,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等形式,有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各种制度方面的空白、缺陷和冲突,切实把科学发展这一重要理念做到制度化、法治化,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光辉旗帜。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我们才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

党的明确提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把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要加强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经过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使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的基础是实践,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当然也要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科学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在继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严格执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着力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力争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以公正促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级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自身的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推动“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着力引导全体人民自觉遵守法律,使人们在全社会形成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深情阐述中国梦、布局深化改革蓝图、厉行法治治国、铁腕正风反腐……两年多来,以为的党中央,从党的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展现。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 “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新时期党的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首先,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第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务事务,一要有法律授权,二要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第四,依法行政的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理来实现的。依法行政是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为主导,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实践活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在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依法行政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目前,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合理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首先,代表人民意志所制定的法律,80%以上是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其次,行政权力具有运用资源的最大力量,具有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特性。在国家的所有权力中,行政权总是最庞大、最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的力量。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其次,依法治国要求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奉行“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但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守法比老百姓守法还重要。因为,老百姓违法只是搞混了一摊水,而政府如果违法,则把水的源头也弄脏了。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首先,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行政权都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充分地使用权力,直到遇到它的边界方才罢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既道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也暗示了依法行政的艰难。其次,行政机关先例行政权力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务。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为此,赋予政府人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用益权,承认他们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给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使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再次,在法治过程中,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对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当前推行依法行政的艰难还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一些特殊困难。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权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社会。过多的行政权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以致我们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从“简政放权”开始,以行政权部分地退出社会为标志的。然而,我们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还面临着“致富奔小康”、“赶超世界”的发展的压力。这要求政府积极引导,乃至主动干预。而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社会问题又迫使政府不得不面对“社会稳定”的严峻考验。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当代社会行政权仍然强大,也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有序化、规则化。即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可能因为自身无法应付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法者的玩忽和怠懈而被虚置。正因为这样,滥用行政权而侵犯个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也触目惊心,不易控制;也正因为这样,实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控制权力滥用,才显得那样的重要和迫切。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依法行政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项基本要求之下,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共同构筑起我国行政法的体系。 (一)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 依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意志又集中体现为法律。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这一经典的法治理论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至少在涉及人民权利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的职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对政府而言,恰恰相反,除非法律授权,否则就无任何权力。 现实中,一些行政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缺乏“职权法定”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是“为公家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当前一些恣意妄为、触目惊心的事件往往与此相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第一个考虑的就应当是:“这件事法律有规定吗?” 在现代社会,立法权呈现分散化,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地方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民族自治地方施行。但是,由于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立法机关已经无法胜任立法任务。为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授权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以及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此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 措施 。 (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它与公民在实力上是不平等的,但政府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政府的一切行为应当服从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依法行政就是“法律高于政府”。 关于政府守法,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二是如何对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行政合法的要件:①主体合格。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其中主要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者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职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委托,一些非行政机关也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除此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例如,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室,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具有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不在该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构成违法。超越职权既可能是平级部门之间的职权跨越,也可能是下级对上级的僭越。③内容合法。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行为内容的要求;制定行政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精神。④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方法 、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违法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个行政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问行为者动机是否善良,不论其是否可能影响结果的公正,也不管其结果是否“正确”,都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准则:①行政行为需出于正当的行政目的,不能考虑法律上无关的因素。这一条是从主观上反对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或者掺杂私心杂念。②讲求诚实信用。在民事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条基本原则,并被我国民法奉为基本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诚实信用也是起码要求。如果允许政府诓百姓,或者出尔反尔,即使一时得逞,最终必将损害政府声誉,导致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③遵循正当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对许多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在此情况下,出于对程序公正的期望,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奉行公认的或者起码的程序准则。④平等对待。同类情形同样处理。涉及双方争执或者多方竞争的,应当公平对待。⑤行为适度。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处理决定应当与想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兼顾。 (三)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归属于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后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自动纠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后者对是否违法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重新作出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法律上称为“不作为违法”),可以限期履行;某些情况下,撤销或者限期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则可以采用“确认违法”的形式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有效提高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一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的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二是尊重人权的观念。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和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发生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事件。 三是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的表现。 四是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五是行政服务的观念。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管理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为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六是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同时,行政信息以公开原则,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七是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依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依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八是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是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有救济 渠道 ,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在此基础上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机构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行政法的新理念》。作者:张明杰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作者:张福森、刘一杰。人民出版社,2002。 4、《法治系统工程参考资料》。作者:常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5、《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相关 文章 : 1. 2016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3000字 3.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4. 关于一带一路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5. 本科法学专业论文 6.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法治中国论文1500字

同学你也太抠了把!!!!!!!五个悬赏分!!!自己辅助粘贴都懒得?? ? 简直没看懂 呵呵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目前中国治国方略的科学总结,对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当前必须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志关于“四个全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四个全面”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现阶段事业发展,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从“四个全面”逻辑联系的高度,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意义。“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握全局、深谋远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承前启后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从理论创新的起点看,“四个全面”彰显了鲜明的事业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从重大主题的关系看,“四个全面”有总有分、层层深入;从逻辑演绎的过程看,“四个全面”有破有立、对立统一。“四个全面”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统一于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我们党探索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规律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法治保障的基础地位。其他三个“全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现代化与法治化、改革与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就难以落实,“四个全面”的理论架构也会出现缺陷。二是法治价值的定向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综观“四个全面”,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全面小康社会就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改革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法治信仰和法律制度,党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日臻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格局日趋定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三个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每一个“全面”,都既要考虑具体情况,更要从“四个全面”的大局来统筹谋划。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深刻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目标与措施、目的与途径的关系。战略举措服从战略目标,战略目标依托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同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从现代化进程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步,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在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念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提出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全”是对“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快”是对“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全面回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功实践,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和多发的时期,如果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感,就很容易造成对一些事件处理失当、使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且有可能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使我们这样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全面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但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变革,也是一次全面的社会制度创新。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在变革的过程中容也易出现停顿、反复甚至逆转的现象。为了把我们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传统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我们需要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和基本方式,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等形式,有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各种制度方面的空白、缺陷和冲突,切实把科学发展这一重要理念做到制度化、法治化,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光辉旗帜。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我们才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

党的明确提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把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要加强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经过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使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的基础是实践,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当然也要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科学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在继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严格执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着力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力争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以公正促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级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自身的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推动“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着力引导全体人民自觉遵守法律,使人们在全社会形成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深情阐述中国梦、布局深化改革蓝图、厉行法治治国、铁腕正风反腐……两年多来,以为的党中央,从党的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展现。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 “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点有六: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着眼科学民主立法;着眼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着眼保障司法公正;着眼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着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在中国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是保障公民权利奠基石 法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宗旨,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为要义。法治不仅要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要维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实中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只有有法必依,坚持公正司法、规范行政行为,让政府真正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护航员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确定其地位,保障其权利;市场经济的各种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各种矛盾需要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没有法律和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确立了法治国家的目标,有利于全社会名正言顺地开展法制和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三)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艰巨。在此背景下,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尤为紧迫和必要。在此方面,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四)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实践中出现的分配不公、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行政权力产生的“暴利”、利用垄断地位产生的“暴富”等问题,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规则的缺失或者是对现有规则的漠视。社会公平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而公平正义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才能实现。 (五)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助推器 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民富国强,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力的富强,人权得到尊重,人民享受着良好的治安、优美的环境和健康的饮食的“中国梦”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把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二、我们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决不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而是有着十分丰富内涵的真实目标。择其要者,下列三个特征构成了法治中国最基本的要素。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典型的特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坚实的根基。建设法治中国,应当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成为全社会奉行的基本准则,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严格落实,让人权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让每一个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重要的使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让人民民主更加充分和健全,让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有序,让社会运行更加稳定和和谐,让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让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与法治中国相伴而行。三、我们应当怎样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堪称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南针。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点有六: (一)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 任何权力规范和约束都应该也只能是自上而下进行。政治家要有倡导和推行法治的决心和信念,运用足够的政治智慧,能够厉行法治、自我限权、带头守法。 (二)着眼科学民主立法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我们立法建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每一部法律法规制定的全过程。要使立法真正符合人民意愿,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认真倾听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广泛集中民智、汇聚民意。要使立法真正立足客观实际,从改革发展稳定最突出的矛盾入手,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研究和决定该立哪些法、怎样立,该制定哪些制度、怎样制定。要使立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增强每一部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着眼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因此,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权,确保各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四是要改革现在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一套以法治为重要指标体系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即“法治GDP”,保证法律的实施。地方政府领导干得好不好,能不能得到重用提拔,关键要看他是不是有法律意识,是不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一旦建立起法治作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法律的实施就有了保障,法治中国建设才会更加顺畅。(四)着眼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反映社会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1.树立司法独立理念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现在如何认识我国的司法独立,学术界争论颇多。有的主张西化式独立,有的主张逐步独立等等。笔者认为,在当前不能离开我国的政治制度去谈独立,而要符合我国的国情。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必须明确党对司法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而并非是具体业务和工作的代办与干预。二是规范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高度重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三是改革现有司法人事与财政制度。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是各级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要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可考虑基层、中级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任命,高级、最高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任命后即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的方式。其次,必须改变地方政府把持司法财政权的现象。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将法院的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当吸取历史的教训和其他国家的经验,重视司法经费独立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四是正确处理好上、下级法院间关系,确保下级法院独立办案。上、下级法院并非行政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审级关系,不同的审级设置是为确保当事人上诉权的实现,确保司法公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示、批示,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事先请示,都有违司法独立原则,应予根除。 2.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尤其是法官队伍建设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一定要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提高法官的业务素养,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五)着眼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公权力 当今,许多法律得不到真正执行,公权侵犯私权的情况屡屡发生。如果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就会是恣意妄为的猛兽,就会祸害社会。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笼子有哪些?第一个是民主的笼子,通过统一的程序规则约束公权力的行使。特别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加以更加严格的硬约束。因此应当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为各种行政行为提供最基本的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则,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确保每项权力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第二个是法治的笼子,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规范;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还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都必须积极履行,不能失职,不能不作为。同时,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第三个是监督的笼子,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应当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将领导批示、指示及一切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务、政务、司法、公共事务的信息公开,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要创造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条件,拓宽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的渠道,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体监督的便利,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全时空监督,惟其如此,才能让所有官员在法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防止权力滥用和失控。 (六)着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法治中国就是大家都尊法守法。 只有当法律成为国民必须信仰与敬畏的规则时,人们才可能在这条规则的底线上行走,道德才不会失守,底线才不会被击穿,秩序才不会崩坏,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有所期许。也只有全社会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才会形成。因此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无疑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引领和提升。二是要深化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中国,人民群众是基础力量。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本论文转载于论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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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长期艰辛探索的根本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位一体;总任务;领导核心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06-02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党的报告对这些问题做出言简意赅的阐述,这对于统一人们的认识、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长期艰辛探索实践的根本成就

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三大历史时期,每一时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90多年来,党领导人民取得的成就是多方面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90多年成就积累而成,是90多年各方面成就的集大成。它既是党所取得的全部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对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在内的其他一切成就的升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开创的,也是建立在我们党长期奋斗基础上的,是由我们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团结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接力探索取得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在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在此基础上,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研究国际经验和世界形势的基础上,发出了“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3的时代强音,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世纪。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90多年来,党和人民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愿和期盼,凝聚着亿万人民的奋斗和牺牲,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发展中国、稳定中国的必由之路。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构成的三位一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是社会主义,它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它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和价值追求;坚持以工人阶级政党为领导核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坚持以人民当家做主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共同富裕的目标;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这些方面都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精髓和本质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究竟特在何处呢?党的报告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三位一体的: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三个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特征。由此可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上,特就特在其理论体系上,特就特在其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

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首要问题。毛泽东曾经指出:“革命党是群众的向导,在革命中未有革命党领错了路而革命不失败的”[2]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都经历了寻找正确道路的艰难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取得了巨大成功,也经历过很多艰辛。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中国共产党团结的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进一步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唯一正确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理论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理论创新引领各方面的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它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它包括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各方面的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中的有机统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终极意义来讲,它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一种道路、理论和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是要实现共产主义,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再创中华民族新的辉煌,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以来,中华民族一切仁人志士的共同信念和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人民,经过90多年的艰苦奋斗,把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变成日益走向繁荣富强的新中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光明前景。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才能找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之路、成功之路。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现代化是世界历史进程和发展潮流,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出的时代要求。当今世界,和平和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求和平、促发展、谋合作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造福于中国人民,而且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在中国实现现代化,就要回答“中国实现什么样的现代化、怎样实现现代化”。中国共产党人在60多年的建设实践中科学解答了这一问题。中国现代化首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现代化,同时又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道路。任何照搬“西化”或者其他“模式”都无法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只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一定能够在21世纪中叶,也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之际,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近代中国革命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正如毛泽东指出的,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件。”“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了。”[3]1357中国共产党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就担负着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繁荣和人民共同富裕的使命;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最高原则,把代表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党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最显著标志之一。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实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新时期,党领导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为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事业。在当代中国,“要把十几亿人的思想和力量统一和凝聚起来,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设想的。”[4]262

在新形势下,党经受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四大考验”、面临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大危险”。面对不断变化着的党情、国情、世情,承担着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中国共产党要确保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持领导核心,就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同党领导的伟大事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要完成历史使命,就必须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只有深刻认识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力,真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我们党才能得到人民的充分依赖和拥护,才能无往而不胜”[5]6。为此,必须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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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摘要:嫡长子继承制度是我国古代皇位继承的重要方法是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古代政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浅析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其漫长的统治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作用。 关键词:嫡长子继承制、皇位继承、昭穆制度、专权乱政 皇位继承制度是历代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这是因为把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宝座万世一系的传给自己的子孙以“奉宗庙之重统无穷之祚”乃是各朝各代最高统治者的共同心愿。“太子天下本本一摇天下震动”二千多年来封建统治者把预立太子看作是国家大事天子传子宰相传贤传子为求政局安定传贤是求国家的治理天子之子并非一人而诸子又无不觊觎最高的权位于是为求政局安定在诸子中难以继承皇位必须有确立的法制不然祸起萧墙政局必难安定这便是历代册封太子的原因。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律就确立嫡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的发展。 中国古代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西周时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才确立起来的。是古代最主要的皇位继承制度 自先秦至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皇位的继承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皇位应由正后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如长子早殇有子则立其子无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册立庶生之长子。皇帝无子再依据昭穆亲疏的顺序选立继位之人。嫡长子继承皇位意在求得政局安定但嫡长子并非个个贤能因而诸皇子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斗争又成为不可避免。如果在建立太子的问题上再加以君王的亲疏爱憎以及后宫、宦官、外戚的干政则斗争更加激烈由此而酿成祸乱者从秦二世诈立为帝到清世宗阴谋夺位可谓不绝于书诚如唐初大臣刘泊所说“太子宗兆是系善恶之习兴亡在焉” 封建制度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历朝历代的皇位继承虽起于嫡长子继承但是却少有真正将嫡长子继承执行的且看下列数据秦朝,是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而始皇嬴政、二世胡亥、末帝子婴的即位都不是依嫡长子继承制。两汉时期,皇位继承有些复杂。西汉210年间共11位皇帝。“据《汉书》帝纪统计,除高帝为创业之主,平帝为王莽傀儡外,惠、景、元、成4帝皆以嫡长子继承皇位,文、宣、哀3帝为外藩入继大统,武、昭2帝则是因嫡长子被废而得继位。”东汉王朝195年间共有12位皇帝。“根据《后汉书》帝纪部分统计:其中除光武、献帝外,明、和、殇3帝均是因废长立幼而即位,安、质、桓、灵4帝都为外藩入继皇位,只有章、顺、冲3帝勉强算是嫡长子继承。”可见,两汉的皇位继承制度相当混乱,嫡长子继承制也没有得到较好地执行。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以嫡长子身份继位的皇帝仅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例如, “曹丕的继位并不是由于他居长,而是由于他的谋略和实力更胜曹植一筹。司马昭以兄弟的身份继承司马师之位。司马炎的继位也是由于他谋略高且有大臣贾充等的支持所致。”隋朝时,隋文帝杨坚废长立幼,隋炀帝杨广继承皇位,成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使隋朝仅两代就灭亡了。唐朝,包括武则天在内,有21位皇帝,只有德宗和顺宗是按嫡长子继承制度即位的。宋朝18个皇帝中只有3人是嫡长子即位。元朝由于蒙古旧俗的影响,皇位继承制在汉制和旧俗之间摇摆,从而未能确立起相对固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导致争夺皇位的战乱频频发生。明朝的16个皇帝中也仅有5人是嫡出。清朝皇帝无一人是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皇位的,采取的是秘密建储的继承制度。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 “在中国从秦至清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只有2/5的皇帝是依靠嫡长子继位制登上皇位的。 这其中我们重点探讨一下唐朝。有唐一代包括武则天在内凡二十一君这二十一君得继大统的情形大致是一按制度而即位者只二君即德宗和顺宗二以权臣而立者有五帝三为宦官所立者有代、宪、穆、文、武、宣、懿、僖、昭九帝四因特殊事变而立者为高祖、太宗、肃宗五因稳定政权而立者为玄宗六为大臣争立者有高宗、敬宗七因母后干政立而废废而立者有中宗、睿宗八因皇帝宠幸阴谋而立者为武后。二十一君以嫡长子而立者唯穆宗一人以长子而立者有代宗、德宗、顺宗、宪宗、敬宗、文宗、懿宗七帝。唐代是我国封建时代繁荣昌盛的朝代统治近三百年其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远远走在世界前列而它的皇位继承制度却是如此混乱实在令人惊异。于此相比其实唐朝的立储制度已经是相当完善了。太子位为储君是皇位的法定继承者因此立储便成为封建政治中的一项大事统治者为此煞费苦心隋唐制定了隆重的册立太子的礼仪设置了规模庞大的东宫官署机构经常使太子监国、佐理军国大事并随军出征以期太子在继位前就对全国政治有所历练和全面的了解。这一切本来都是为了稳定政权和顺利接替然而事与愿违不但如上述相继发生过隋炀帝夺位唐太宗杀兄夺储等事而且即使是号称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本人也不免陷入立嗣的深重烦恼中他一废太子李承乾再黜魏王李泰三立晋王李治四欲立吴王李恪。面对诸子弟争夺储位的极为激烈的纷争他自叹“我心诚无聊赖”竟“自投于床”“抽佩刀欲自刺” 二、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演变 按照儒家的理论皇权既然是由天授予当然是终生的世袭的皇统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即所谓的万世一系。为稳定皇室内部的继承秩序又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这样的规定完全被遵守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争吵纠纷也不存在因此而引起的骨肉相残、宫廷喋血了。但是历史往往并不按照任何人主观规定的轨道发展正因为皇位意味着最高的权威最大的荣华富贵它从来都是独占的、绝对排他的。所有礼教的宗法规定都无法真正遏制住对此的觊觎之念无法真正限制住各种夺位阴谋政变的相继发生。究其历代嫡长子继承大致演变为两种形式兄终弟及制以皇帝弟弟的身份做为皇位继承人即“皇太弟”也是储君具有继承皇位的权力是合法的继承人。在皇位传承史上影响最大的兄终弟及事件是宋太宗赵光义继承其兄宋太祖赵匡胤而为皇帝。其实诸如此类皇位继承制度可以说是嫡长子继承制的某种变化大部分是在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执行的情况下衍生出的一系列情况密建皇储制是清朝统治者在皇位继承制度上的一大创造。皇帝生前秘密确定皇储写下遗昭秘而不宣驾崩后由大臣当众宣昭被立为皇储者即刻登基被选的人不分嫡、庶、长、幼唯以具有统治才能能胜任皇帝之任最符合根本的统治利益为准。 三、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完善执行的原因 第一,由于封建社会是“君天下”的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即便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观念,也约束不了皇帝们在选择接班人中的主观随意性。例如,唐太宗李世民就因为不喜欢太子承乾而想废掉太子改立魏王泰,最终导致了一场流血冲突。“另外,皇帝对于太子生母的感情变化,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变数。”因为嫡长子的身份是根据其母亲的身份确定的,一旦其母亲的后位不保,太子也就不是名正言顺的嫡长子了,他的地位肯定也会受到威胁。历史上由于其母亲失宠而丢掉太子位的人也比比皆是。 第二,皇室权利争斗的因素十分复杂,诸如后妃干政、宦官弄权、官僚集团的影响、以及皇帝与嫡长子性格、志趣不合或互相猜疑等均可导致嫡长子继承制形同虚设。这些因素都可以从唐朝的皇位继承中体现出来。 第三,正皇后无子或皇帝无后代的情况也会造成嫡长子继承制不能得到正常地施行。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往往会采取嫡长子继承制的一些变通的方法来传递皇位,如立皇长孙;兄弟相继;立子之贵者或长者;选择宗室子弟入继等。其实,就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他也肩负着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安定的责任,这就对他的德行、才能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嫡长子继承是一种只重视继承人先天的继承资格而不顾继承人才能的制度,因此它并不能保证产生一位能够胜任的皇帝,“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出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不一致的问题。而历史上出现的一些昏君、白痴皇帝、儿皇帝等,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 皇位继承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对古代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但这种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使子孙可以万世永享对百姓的专制统治。直到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封建王朝解体皇位继承制度才真正宜告结束。 参考文献【1】《中国政治制度史》韦庆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 【2】《中国政治制度史》张晋藩、王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2月 【3】《资治通鉴》卷193《唐纪》贞观三年 【4】《汉书》卷43《叔孙通传》 【5】《唐会要》卷四《储君·杂录

政治论文3000字中国式过马路

政治论文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素养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初二政治论文1000字,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青少年的叛逆心理叛逆心理是指人们为了维护自尊,而对对方的要求采取相反的态度和言行的一种心理状态。叛逆心理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心理状态,是该年龄阶段青少年的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

因为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的“过渡期”,其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日益增强,迫切希望摆脱成人的监护。他们反对成人把自己当“小孩”,而以成人自居。为了表现自己的“非凡”,对任何事物都倾向于批判的态度,以上位者自居的方式抵消长辈对他们带来的威压感。正是由于他们感到或担心外界忽视了自己的独立存在,才产生了叛逆心理,从而用各种手段、方法来确立“自我”与外界的平等地位。叛逆心理虽然说不上是一种非健康的心理,但是当它反应强烈时却是一种反常的心理。它虽然不同于变态心理,但已带有变态心理的某些特征。如果不及时加以疏解,发展下去对青少年的成长非常不利。

青少年产生叛逆心理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父母不恰当的教育方法是导致学生叛逆心理的主要原因。

1. 传统思想影响着一些家长

中国长期的家长专制思想在一些家长中仍然存在,家长对子女的教育缺乏民主意识,总认为孩子还不成熟,要绝对服从自己,不能有自己的看法,否则就是“忤逆” “对着干”,因此,孩子不会或很少会把父母当成自己的倾诉对象,怕自己做错事后,受到家长责备。许多中学生认为自己做错事后,最反感家长的指责,而对他们反感的原因是因为家长们盛气凌人,态度生硬。

2. 家长认识上的错误,造成教育方式不当

一些家长缺乏普通的心理学常识,对子女教育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粗暴,经常无视子女的自尊心和心理承受能力,特别是孩子们有了过失时,不是与孩子们一起分析错误,商量补救办法,而是责骂甚至殴打孩子,使孩子在犯错误时感到孤立无援,产生叛逆心理。还有,如前面举过的小军的家长的例子,认为只要是主观上对孩子好,就可以不讲究教育方法。

3. 父母与子女缺乏双向交流,产生思想矛盾

随着高中生的成长,独立意识渐强,要求有自己的处事方式,不希望受到过多的管束。而某些家长出于对子女的保护,什么事情都替孩子包办,这样子女的渴望独立与家长不恰当的好意关心,就会产生思想上的冲突、矛盾。或许有些家长因工作繁忙,很少与子女谈心,进行思想交流,只是定下一些严格的规定来约束限制子女的行为。因此,作为子女的高中生没有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与父母缺乏交流,就容易产生叛逆心理和叛逆行为。

表现就是你让我往东,我偏要往西;你让我做这个,我偏要做那个;你让我相信这个,我非要相信这个不可.

叛逆心理的危害很大,不仅伤害了父母,也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我们要尽量阻止逆反心理的产生.

我们可以在想发怒的时候做一下深呼吸,或可以去卫生间洗一把脸压一下火气,调整好情绪再出去面对父母.如果觉得受不了父母的唠叨,可以用一些巧妙的方法堵住父母的嘴,而不是一味的觉得烦燥,与父母争吵.

但逆反心理不能一概说是错误的,要相对而论,我们的父母不是圣人,他们的观点时滞后,他们的教育方法有时可能会有错误,这时候,我们就要适当地进行一下反抗。我们要与父母多谈谈心,多说说话,多与他们讲讲学校里发生的事,尽可能地与他们交朋友,让他们的思想更进一步,进入到我们这个时代的思想里来,不然父母的思想总是很传统,总是停留在旧时代的旧思想里面,难免与我们发生冲突。

而父母也要多为孩子想想,不要总是一味的去责怪孩子,骂孩子。要多于孩子沟通,多了解孩子。有时,需要改变一下教育方法。

前段时间网上颇为流行一个“中国式过马路”的段子,“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无论是黄灯还是红灯,反正有一群人在,车子肯定不敢撞的。既省时又方便。”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共鸣。纷纷晒各个地方的过马路的照片。在中国,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于我自己都这么干过,倒也不是贪图那一两分钟的快捷,而是别人都走了,不好意思不走。

这看似小小的举动,却带来了一串串血腥的数字。以浙江省为例,2012年全省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近5000人,涉及行人事故的占15%左右。行人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引发的事故:2010年556起,2011年531起,2012年501起,分别造成184人、185人、180人死亡。2013年1月29日上午8点35分,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一位行人横过道路时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3日下午17点45分,奉化市尚田镇甬临线处,一行人自西往东跨越中心绿化带后横过道路,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仅仅在浙江省因不规范过马路而至死的人就有如此之多,全国每年因“中国式过马路”而被死神带走的人数可想而知。反观国外,不少国家在郊区都不曾设立红路灯,但仍能保证交通的快捷和安全。美籍华裔的一位作家曾在采访中提及,在深夜里的郊外,即使路上的行人不多,私家车也会静静的等待红灯变绿。

是什么让中国式过马路堂而皇之横行于每一个十字路口?

一、“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存在原因

(一)法不责众的误导

很多闯红灯过马路的人借口往往是,别人也在闯,多我一个不多。就算罚,大家一起罚,暗含一种以人数胜法律的意思。法不责众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已经根深蒂固,很多人认为一些平时不能干、不敢干的事,只要“别人干了我也能干,众人干了我更能干”,“反正有众人在我头上遮着扛着,不会只追究我一个”。不禁让人问,法不责众到底是什么意思?法不责众,在汉语字典中的解释为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以惩戒。难以惩戒不代表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法律未涉及的盲区,我们更应该凭自己的良心做事,做一个有道德的出行人。

(二)法规制定的缺漏

“法”为何不责众?说明这“法”有欠缺,不如看看国外的法律是如何对闯红灯等不规范过马路的现象进行惩罚的。

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金额约相当于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罚款2到50美元不等,虽然数额相对不大,但处罚记录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中,终身不能抹去。

在德国,没有人敢贸然闯红灯,因为闯红灯者将会面临很严重的后果。比如在买房付款时,别人可以分期付款、延期支付,闯红灯者必须立即支付。别人可以向银行拿到比较长时间的贷款,闯红灯者却不可以。银行给闯红灯者的贷款利率要远高于不闯红灯者。德国人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他们认为,闯红灯的人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是危险的人,生命随时不保。

不难看出,各国对于闯红灯的人进行惩罚,不仅仅是因为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更多地考虑到了他人的安全,其惩罚措施也与日后的工作,贷款,个人信用相挂钩。

与之相比,中国的法律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行走的,处以5元—50元的罚款。这样的条例,缺少的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思想,而5-50元的罚款更是只具有象征意味。制定以人为本的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三)社会心态的缩影

交通规则是现代人最常见的公共规则。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行其道、遵章守纪,才能实现道路安全畅通。但现实却是,行人抱怨司机横冲直撞,甚至把斑马线变成死亡线;司机则怨声载道,认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行走。在这些抱怨背后,不难看出当前中国人的焦虑心态。开车的,骑车的,走路的。大家的心里都很着急,很浮躁。都想走快点。这种心态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很多人平时去办事,也总想走个后门儿,提高办事效率,生怕晚了就赶不上好日子了;下车前的几分钟,整个车厢开始骚动,伴随着此起彼伏的“让开一下”“我下车”“谁踩着我的脚了”,车门缓缓打开,好像晚开始动车门就不见了似的。细细想来,其实过马路就是社会的缩影。快节奏的生活,似乎成为了发达的代名词,殊不知中国与中国人在于这些“高速”靠拢的同时,失去的是慢生活的安全与情致。不如在那等待的一分钟里,看看被你忽略的风景,听听久违的音乐。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中国式过马路的危害,如何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也随之提上议程。

二、“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根治措施

(一)加大立法执法力度

虽不必追求新加坡一般闯红灯一次罚款1000元,再闯直接监禁的法规与政策,但也必须出台更为严厉的措施,取消罚款5-50元这种只具有官方说服性的条例。至于法律制定方面,不妨参照德国的惩罚措施,将这种闯红灯行为与日后的贷款,个人信用,乃至就业联系在一起。想来为了更好的未来,大多数人愿意静静地等上那一分钟。在如今闯红灯现象十分普遍的时刻,立法之后的执法力度是能否彻底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的关键所在。不禁让人想起,这些年被热议的酒驾事件。以前酒驾行为时常发生,被抓后的处罚一般也是罚款了事,而新出台的政策则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在这等雷厉手段出台之后,酒驾事故明显少了。相信酒驾的处理为根治中国式过马路做了一个榜样,同时也给执法机关一个警示,意识到执法的重要性。

(二)提高文明出行意识

不管大人小孩,只要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闯红灯是不文明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许多人特别是成年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更有甚者,有些大人拖着小孩闯红灯,造成极坏的影响。可见,加强文明交通教育是重中之重,是这一代与下一代的必修课程。要让大家明白,别人的安全在你手中,你的安全在别人手中。闯红灯只是在增加你意外死亡的几率而已。

可喜的是,许多人在行动:小学生放学后,志愿者在行动,十字路口的接送提醒着来往的司机,那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是多么可爱与脆弱;上下班高峰,交警在行动,不辞幸苦的举着示意棒,指挥行人有序过马路。处在其中的我们也应该行动起来,用耐心的等待来告诉他人,为了安全而等待,这一分钟是值得而又美丽的。

(三)提高交通规划水平

在闯红灯现象的背后,中国交通拥堵的现象摆在大众眼前,行人与非机动车抢马路,机动车与皮卡比速度。长长的干线上,时而响起冗长带不耐烦的喇叭声,行人过马路的时间被一缩再缩,而车辆趁黄灯猛踩一脚冲过去的行为也更让大家有搓一堆过马路的念头。如果车辆川流不息而又井然有序,绿灯时间充分而又无人打扰,谁会去采用中国式过马路呢?国外无这种现象的原因离不开良好的城市交通规划。公路,立交,高速,天桥浑然天成,条条大路通罗马。即使在市中心,也不会有交通拥堵的烦恼。反观国内,仅以宁波市中心为例,不到五十米的距离,公交车没有20分钟决开不到。显然,提高城市交通规划水平是必然的。

我相信在法律与道德的双管齐下之后,中国式过马路会逐渐在十字路口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国民素质的提高与法律法规的完善。

中国式过马路由来已久,危害极大,且屡禁不止。我认为根本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从众心理和法不责众心理。看到别人都闯红灯,不自觉的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和约束,再加上民众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心理,很容易就形成了闯红灯的群体行为。二是交通法规意识淡薄。我国大部分民众对于交通道路安全法和闯红灯的危害性了解程度不够,这也是中国式过马路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源。三是交通设施设计缺陷。社会竞争十分激烈,时间成本十分珍贵。然而一个红灯动辄90秒,通行时间往往只有十几秒,周围又缺少天桥、行人地下通道等交通设施,这就很容易导致闯红灯的行为。四是监管缺失。虽然法律上明令禁止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为,但是由于我国执法力量、执法成本的现实因素制约,往往对于闯红灯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要想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的难题,我认为应该加大媒体宣传和曝光的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官网、官微、短信推送等新型宣传途径,提高民众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科学设置交通设施,提高交通规划和管理水平,多建一些天桥、地下通道作为通行道路的补充。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提高闯红灯行为的违法成本,同时招募交通引导志愿者队伍对行人进行引导、劝导。只有这样,中国式过马路的陋习才能根除。在现实生活中,我遇到这种行为会主动积极地进行去劝阻。最重要的是,我会以身示范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向身边的人传导遵法守法的正能量,为宣传交通安全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凑够一撮人马上走,和红绿灯无关。”这句“中国式过马路”概括,引发网友普遍共鸣,成为热议话题。“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世界通行的交通规则。在发达国家,红灯、绿灯是行人“Go”和“Stop”的命令,自觉得近乎条件反射。在欧洲国家、美国、澳洲各大城市,红灯一亮,行人自然在马路两旁戳立不动,绿灯一开,鱼贯而过。同是亚洲国家,日本东京、韩国首尔的人流量和车流量一点不亚于中国任何城市,但各行其道,井然有序,依然没有人闯红灯,更不会“凑够一撮人”结伴去挑衅红灯。大凡到过西方的中国人,无不对西方世界中行人过马路的那种自觉意识,不见绿灯绝不横穿马路,即便是视野所及内无一辆汽车,而赞不绝口。行人如此,司机更是如此。今年八月底,我随凤凰网十大名博考察澳大利亚。从悉尼驱车前往首都堪培拉,一路上,汽车一辆接一辆地赶路,我们的旅游大巴却不急不躁。司机匀速开车,从不超速,“安全”二字似乎镌刻在他的行车规则之中。当行人站在马路边上,似乎要通过。司机远远看到就减速,缓缓停在行人面前,用手势微笑着示意行人通过。即便是在高速公路,看到考拉一蹦一跳地横穿,也立刻减速刹车,让考拉安全通过。我坐在司机身边,不禁翘起大拇指,啧啧称赞。司机说,“这是起码的,交通规则的制定,就要自觉遵守,这样才有章可循。尊重他者,其实就是尊重自己。”西方的汽车文明和马路文明,常常让我们汗颜,并且往往引申出一个结论:人家真文明,真守法。由此又产生了九斤老太式的喟叹,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太差了。在我看来,“中国式过马路”不仅仅是中国汽车文明和马路文明的落后写照,更是中国政治文明的一个生动标本。“中国式过马路”凸显的,是中国人规则意识的集体漠视。在中国,规则意识很早就有,格言古语都强调,最著名的便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规则存在,并不一定得到广泛认可。除了法家思想基本没有在中国占据过统治和主导地位,另一原因,是大多数中国人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去对待规则,而并不是发自内心的,自觉遵守规则,把遵守规则内化为人格一部分。对我利大于弊的,便去遵守和利用规则;反之,就无视规则。“灵活变通”被赞扬,尽管这种变通,有时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而只要在当时得到好处,就大行其道。而中国传统的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在许多人心里,不但不以遵守规则为荣,反以践踏规则为荣。红灯来了,大咧咧闯过去,习以为常。而闯红灯被监控纪录,最后疏通关系,不受处罚,那更是沾沾自喜。践踏规则而逍遥法外,就是一种让别人羡慕嫉妒恨的特权享受。享受特权,不独是特权者的习惯,也成为无权者的奢望。世界上的规则文化,伴随着工业文明、都市文明和公民社会而成长、成熟。而中国长期处于农耕社会,农业社会自由散漫的思维方式,对于中国人的影响还很大。中国是工业文明和都市文明的后发国家,公民社会更是“才露尖尖角”。当代中国人绝大多数来自农村,或跳出农门成为都市人,或从农村移民到都市。农村人的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都无须深刻的规则意识,如同种麦子,上午八点种与九点种有区别吗?无视规则的“农民习气”,在许多中国人潜意识根深蒂固,难以纠正。中国人成熟的规则文化,还有一二代人的路要走。“中国式过马路”凸显的,是中国人破坏规则的集体撮合。交通规则,是现代人们最常见的公共规则。为什么中国人习惯去破坏,并且喜欢“凑够一撮人”结伴破坏呢?不单单是交通规则,其他公共规则为什么也常常发生这种情况呢?在许多中国人潜意识里,破坏规则,不是破坏“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契约”,而是挑战了规则的制定者。闯红灯,绝不会意识到破坏了基于平等契约精神的公共秩序,而是庆幸自己没被规则制定者逮着,怡然自得于一种违规快感。而对于一个习惯意识形态禁锢的国家来说,人们破坏规则的违规快感,似乎被赋予了精神独立和彰显个性的魔力,自觉不自觉地与挑战制度、追求自由变得相关,从而自我消解了破坏规则所产生的心理窘迫和道德耻感。而喜欢“凑够一撮人”结伴破坏规则,一是“浑水摸鱼”的从众心理,二是“法不责众”的人治文化。显然,那些破坏规则者,都明知其行为不光彩,并且要被追究责任,只是在集体行为的迷彩服和法不责众的防弹衣下,放纵自我。当下发生的许多群体事件,一方面是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而引发事端,另一方面源自“凑够一撮人”的民众反规则习惯。“凑够一撮人”的诉求,有合法合理的,也难免有漫天要价,私利膨胀而漠视公共利益的。不久前全国保钓反日游行中,那些趁机打砸抢的暴行者,更是反面典型。康德曾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越来越历久弥新,一个是头上浩瀚的星空,另一个是心中的道德律。基于平等契约精神的规则和道德律,一直是中国人的心灵稀缺物。“中国式过马路”凸显的,是中国规则制定者的人本缺憾。在中国马路闯红灯,有时候是不闯灯根本过不去马路,信号灯时间太短,转弯的车辆太多,而且根本不让行人。在指责行人违章过马路的同时,还应看到在不少地方的城市规划中存在着忽视和漠视行人交通权利的倾向,助长了违规行为的发生。为什么横跨道路栅栏的危险行为屡禁不绝?这与天桥、地下通道、斑马线的设置不合理有极大关系。行人乱穿马路是造成交通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却很少有人反思城市交通设施是否周到方便。国外城市交通研究表明,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最佳间隔距离是150米,否则就超出了人的忍耐极限,可能造成行人乱穿马路。但是,中国城市规划者闭门造车,常让行人兜大圈。行人过马路确实算不得什么大事,但它体现了城市对行人交通权利的关怀程度。道路设施应以人为本,只有保障人的通行便利,才能逐步培养公民良好的交通法规意识。到那时,马路上的“流氓一小撮”也许就不再流氓了。知名时评家童大焕说:“良好的规则和规则意识的建立,必须源于公民平等自由的参与,而不是强者的逻辑,弱者的服从”。而以人为本的善政,无疑是公民自觉参与的发动机。“中国式过马路”还凸显了现代化背景下中国人的心态焦虑。为什么欧美先进城市的司机遇到堵车会排队等候前进?为什么中国人开车喜欢变道?堵车时钻来钻去,其实也领先不了几米,反而加剧堵车。道理大家都懂,可就是停不下踩油门的脚。为什么中国人喜欢闯红灯?不也就是从马路这头过那头,快那么几分钟。闯红灯是没素质的表现,这是现代人的常识,可大家就是忍不住“凑够一撮人马上走”。细想起来,这可能跟当今中国社会心理有关。我们处在急剧转型期,什么都追求“快、准、狠”,一停下来就担心落后于他人,落后于时代,抓不住机会,所以每个人都很急躁。国家经济也立下保八、保九的目标,不遗余力。似乎不能保住发展的快步伐,这个国家和民族就要歇菜了。而欧美先进城市的市民心态平和,开车从容不迫。当中国发展不再匆匆忙忙,当各城市领导不再把十年二十年的经济目标压缩在自己短暂任期内,当中国经济不再是政绩经济而是民生经济,城市文化塑造出从容优雅的市民,汽车文明和马路文明自然也就差不到哪里去。矫正“中国式过马路”,依靠人人平等的法治。香港、新加坡等先进城市司机开车文明,一方面是公民素养,另一方面是因为害怕违法。违法被认为是很没有面子的事情。而在中国,司机对逆行、乱掉头习以为常,少数司机违法被交警抓到了,不仅不认罚还打骂交警。而行人闯红灯,更是司空见惯。难道大家真的不知道违法吗?是因为大家都信奉“法不责众”、“法外有情”,出了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所以矫正“中国式过马路”,建立中国的汽车文明和马路文明,必须普及法制文化,健全法治社会。酒驾在过去,一直是中国的马路杀手,每年都有数十万鲜活生命,丧生在醉醺醺的车轮下。而自从酒驾入罪,以刑法打击酒驾违法行为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职业司机和私家车主的自觉习惯。打击酒驾之所以取得奇效,酒驾事故锐减,除了空前执法力度,更主要的是不管涉及到谁,一律刑拘,体现了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树立了法律应有的尊严与威严。如果制定规则者不执行规则,就会成为规则的最大破坏者,规则形同虚设,就会成为政治粉饰。规则与法律是分不开的,在生活中倡导讲规则,增强人们的规则意识,其实便是为了提倡法律意识,为法治的实现做贡献。马路是现代文明的镜子。“中国式过马路”的具象,折射当下中国政治文明。中国人的规则意识与西方国家的规则意识,长期存在差异。法律至上是西方人的规则意识,而我们一直没有这样的意识,权力和人情常常可以大于法。法治的生命力,源自国家成员的平等。建立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权力自律,公民自觉,才会有令人赞叹的马路文明。好的制度,引导好的国民习惯;好的习惯,形成好的国家文明。当中国人在红灯前自觉站立,这个古老国度的现代文明也就站立了。追问

高中政治论文3000字

高中政治教学论文:提高教学质量应勤字当头 时下,对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几种看法:一种认为,要提高教学质量主要靠生源。生源好,教学质量自然而然会上去。生源不好,教师再有本事也是妄然。另一种认为,要提高教学质量,各级组织领导要加大刺激的力度,刺激越大教师的积极性就越高。否则教师的积极性会削弱,曾至转会消极,这样就不可能提高教学质量。再一种认为,教学质量的提高是长年累月的事,我任的本届学生质量差,是由于前任的责任,前任没教好我也无能为力。这就出现中学怨小学,小学怨幼儿园,幼儿园怨父母的现象。凡此种种不一一例举。上述这些与提高教学质量有没有关系?有关系,有一些道理。但不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性原因。我认为提高教学质量是由相当复杂的综合因素所组成。在这些综合因素中,教师的能动性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的因素。那么,教师如何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质量呢?我认为,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是否“勤”字当头,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原因。所谓“勤”,是指尽力多做或不断地做,它是“懒”或“惰”的反义词。作为教师如何克服惰性培养勤奋、勤恳、勤勉的工作作风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勤于疏通教材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 教材(包括教学大纲)是教师实施教学的依托和根本。离开了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质量的提高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教师对所教学科的教材、大纲不能仅靠看过一遍、二遍之后,有所了解就应感到满足。即使教过多年同一教材的教师也有个不断熟悉和钻研的必要。因为,同一个教材在不同的学期,教师理解的程度不同,所教学生的基础知识程度也不同。因此,教师要反复阅读、研究教材。深入了解其结构、内容和涵义,才使自己的教学适应时代的发展,泰然地走上讲台进行有条不紊地讲学。教师讲得头头是道,学生才能听得津津有味。 二、勤于阅读参考资料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条件。 教师只有扩大视野增加信息量,才能使自己原有的知识不断更新,在教学中才能使自己得手应心地进行创新教学。如果没有新知识的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师的上课只会因循守旧、照书说法。使学生感到干巴巴没有什么味道。学生只会在教师的讲课过程中勾勾划划,不会有新鲜感,也产生不出学习兴趣。教师通过阅读大量的与教材相关的参考书籍和相关学科知识,在教学过程中有机参插一些课外知识,一方面使课堂气氛得到活跃,拓宽学生视野。另一方面充实了教学内容,增加了学生的信息量,从而使学生产生学习的需要,端正学习动机,增强学习动力。 三、勤于参加教研活动,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依据。 不论是市、县还是校级组织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都能为我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很好的机会。每一次活动,只要我们细心去观察、研究,从中发现和吸取那怕是仅有的一点长处,或被你猎取一个信息,那对自己都是一个收获。层次越高的教研活动,获得的信息越可靠,当然这要细细品味才能品出来。越是基层的教研活动,其经验越实用。因此,勤于参加教研活动,学人之长,补已之短。久而久之,博采众长,就会逐步形成自己的一套教学风格和教学特色。 四、勤于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学生的学习效果是教师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对自己所授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可以经常修正教学方案提高教学效果。教学的目的是让每个学生提高思想水平,掌握科学知识,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状况和科学文化知识的状况,是衡量教学质量高低的标尺。面对同样的一个年级、一个班级、一个学生为什么别人能教好,而自己却教不好?为什么别人上课学生愿意听,而且学生的成绩不断提高,而自己上课不但学生成绩没有提高,而且,课堂上有些学生还要捣蛋,课堂秩序乱七八糟?这怨谁,只能怨自己。我们平时经常讲要以学生为本,那就要了解学生、尊重学生,正确引导他们,以平等的姿态和他们打成一片,继而在教学方法上再加以改进,教学质量自然而然会提高。 五、勤于总结,使感性知识上升到理性知识是教学质量提高的的可靠保证。 每个人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总会有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经验和教训经过总结与梳理会让人聪明起来。所谓涓涓细水汇大海,大海固然浩瀚,但如无涓涓细水大海也会干涸。只要我们认真总结每一学期、每一阶段、每一堂课的教学得失,再辅以正确的理论给予指导,通过自己认真的实践,使自己对教学的认识由感性上升到理性。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这样教学质量的提高是指日可待的。 教学质量维系着一所学校的生命。社会上有许多名牌学校,它之所以成为名牌,是由于这些学校在几十年乃至上百年有高质量的教学。通过高质量的教学,培养出高质量的学生。高质量的教学必须上至校长下到教师、工友,都要有勤奋的精神、勤恳的态度、勤勉的思想、勤实的作风和勤劳的品质。作为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为人民的教育事业作出一定的贡献那必须要“勤”字当头。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必须“勤”字当

毛概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使我们的社会更快地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毛概政治论文3000字,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长期艰辛探索的根本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位一体;总任务;领导核心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06-02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党的报告对这些问题做出言简意赅的阐述,这对于统一人们的认识、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长期艰辛探索实践的根本成就

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三大历史时期,每一时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90多年来,党领导人民取得的成就是多方面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90多年成就积累而成,是90多年各方面成就的集大成。它既是党所取得的全部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对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在内的其他一切成就的升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开创的,也是建立在我们党长期奋斗基础上的,是由我们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团结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接力探索取得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在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在此基础上,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研究国际经验和世界形势的基础上,发出了“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3的时代强音,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世纪。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90多年来,党和人民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愿和期盼,凝聚着亿万人民的奋斗和牺牲,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发展中国、稳定中国的必由之路。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构成的三位一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是社会主义,它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它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和价值追求;坚持以工人阶级政党为领导核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坚持以人民当家做主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共同富裕的目标;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这些方面都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精髓和本质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究竟特在何处呢?党的报告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三位一体的: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三个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特征。由此可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上,特就特在其理论体系上,特就特在其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

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首要问题。毛泽东曾经指出:“革命党是群众的向导,在革命中未有革命党领错了路而革命不失败的”[2]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都经历了寻找正确道路的艰难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取得了巨大成功,也经历过很多艰辛。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中国共产党团结的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进一步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唯一正确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理论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理论创新引领各方面的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它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它包括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各方面的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中的有机统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终极意义来讲,它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一种道路、理论和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是要实现共产主义,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再创中华民族新的辉煌,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以来,中华民族一切仁人志士的共同信念和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人民,经过90多年的艰苦奋斗,把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变成日益走向繁荣富强的新中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光明前景。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才能找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之路、成功之路。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现代化是世界历史进程和发展潮流,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出的时代要求。当今世界,和平和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求和平、促发展、谋合作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造福于中国人民,而且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在中国实现现代化,就要回答“中国实现什么样的现代化、怎样实现现代化”。中国共产党人在60多年的建设实践中科学解答了这一问题。中国现代化首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现代化,同时又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道路。任何照搬“西化”或者其他“模式”都无法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只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一定能够在21世纪中叶,也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之际,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近代中国革命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正如毛泽东指出的,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件。”“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了。”[3]1357中国共产党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就担负着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繁荣和人民共同富裕的使命;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最高原则,把代表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党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最显著标志之一。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实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新时期,党领导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为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事业。在当代中国,“要把十几亿人的思想和力量统一和凝聚起来,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设想的。”[4]262

在新形势下,党经受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四大考验”、面临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大危险”。面对不断变化着的党情、国情、世情,承担着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中国共产党要确保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持领导核心,就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同党领导的伟大事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要完成历史使命,就必须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只有深刻认识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力,真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我们党才能得到人民的充分依赖和拥护,才能无往而不胜”[5]6。为此,必须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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