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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06 23:06:41

论文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本文在概论部分一开始介绍了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的概念,在比较了世界主要社会经济发达国家法律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后,提出了自己的定义;简单介绍了产品责任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程;概括讨论了英美法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除早期的合同关系原则外,主要有过失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理论。作者随后讨论了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实行的是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作者认为,所谓“过错责任”实际上是产品提供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对连带责任内部分担的规定。最后,作者简要概括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本文第二部分即“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一章,作者首先对产品缺陷和产品安全性在侵权法上和公法上的不同含义作了区分,提出了缺陷产品的阶段划分这一概念。在以上基础上,并参考《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提出了产品缺陷判定的逻辑上的标准,也可称为产品缺陷的构成要件。作者还提出了公法上的“相当产品缺陷”的概念。以上逻辑上标准为基础标准,随后作者提出了两项实体层面上的标准,即消费者期望标准和风险效益平衡分析。这两项标准都起源于美国法院,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产生了重...英文摘要: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thesis, the author presents his personal definition of "product defect" after having first compared various definitions of product defect that are set out in the laws of the major developed nations of the world. The author also briefly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of products liability in America and imputation doctrines of products liability occurring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common law. These doctrines mainly address negligence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mplied warranty of m...目录:前言 11-13 一 产品缺陷与产品责任概述 13-29 (一) 产品缺陷的界定 13-16 (二) 产品责任的概念 16-21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缺陷侵权责任 16-18 2、产品责任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18-21 (三) 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 21-28 1、合同关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21-23 2、担保责任理论 23-25 3、严格责任理论 25-26 4、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6-28 (四)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28-29 1、产品存在缺陷 28-29 2、消费者遭受损害 29 3、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9 二 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 29-48 (一) 判定产品缺陷之逻辑上标准或基础标准:产品的不安全性 30-36 1、逻辑上标准之提出及产品安全性的不同含义 30-31 2、缺陷产品的阶段划分或产品缺陷过程 31-32 3、逻辑上标准之内涵 32-36 (二) 来自消费者之实体层面上标准——消费者期望 36-42 1、美国法院的消费者期望标准(Consumer Expectation Test) 36-39 2、德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消费者的客观化了的期待 39-40 3、建立中国的消费者期望标准 40-42 (三) 来自制造者之实体层次上标准—风险效益平衡分析 42-46 1、传统成本效益分析 42-43 2、在设计缺陷的判定中应用风险效益平衡 43-44 3、风险—效益平衡的适用性分析 44-46 (四) 缺陷判定的最低标准——产品质量标准 46-48 1、产品质量标准与产品缺陷 46-47 2、产品质量标准是缺陷判定的最低标准 47-48 三 产品缺陷分述 48-58 (一) 制造缺陷 48-51 1、概念 48-50 2、制造缺陷的特点 50-51 (二) 设计缺陷 51-55 1、概念 51-52 2、固有危险与“明显危险规则”的兴废 52-54 3、决定设计缺陷的多种因素与合理的替代设计 54-55 (三) 指示性缺陷:说明或带示不足 55-58 1、概念 55-56 2、指示性缺陷的法律基础以及后续安全警告 56-57 3、指示性缺陷的特性 57-58 四 产品责任具体问题研究 58-72 (一) 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 58-62 1、产品提供人 58-60 2、产品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 60-62 (二) 缺陷产品召回与危险消除义务 62-65 1、产品召回的概念、分类和归属 62-63 2、产品召回与产品缺陷 63 3、危险消除义务的违反与惩罚性赔偿 63-65 (三)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65-69 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65-66 2、在产品责任制度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66-69 (四) 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适用缺陷自证制度 69-72 1、事实自证制度简介 69-70 2、在无过错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事实自证制度 70-72 五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思考 72-78 (一)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72-73 1、是“以人为本”这一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 72 2、是应对入世挑战的必然要求 72-73 3、促进产品完善、杜绝“故意侵权产品” 73 (二) 从立法上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措施 73-77 1、体系创新 73-74 2、完善产品缺陷的定义 74 3、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74-75 3、确立民事惩罚性赔偿 75-77 (二) 司法制度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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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论文题目

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2020年最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1.论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承担2.论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平衡3.公益诉讼主体研究4.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的完善5.论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6.论环境诉讼中适格原告的确定7.论排污权交易制度8.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9.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思考10.论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法律认定11.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12.论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13.论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制度的完善14.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反思15.公司越权对外担保效力研究16.论我国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17.隐名股东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19.论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20.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1、现阶段我国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对策分析2、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渠道分析3、农产品质量体系机理探究4、基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5、中美农产品质量对比与分析等等吧希望能给你启示

产品责任归责机制研究论文

如果是论文的话,建议你不要从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传统思路来写了,都是老生常谈,毫无新意~ 建议你直接写产品质量侵权的赔偿范围,这个问题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各地法院操作也不一致,切入点明确,角度新颖,好好整理能写成一篇很不错的论文。 提示几点: 1、产品质量侵权赔偿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不包括纯经济损失 目前来看没有几篇文章写这一块,立法也接近空白

侵权责任法在食品侵权方面的私法救济性——以毒奶粉事件为模型的思考陆梦慰*【摘要】近来发生的三鹿奶粉突发事件,给大量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政府在惩治相关方给予受害人最大限度的补偿的同时,更应以此事件作为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际的一个启发。在其立法中对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等的设置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倾斜,以体现其私法救济性法。【关键词】食品侵权 归责原则 立法展望最近三鹿奶粉爆出掺假丑闻,目前造成万多名婴儿身患泌尿系统结石,其中3名甚至因为肾衰竭而死亡。 事件同时牵出乳制品行业的一个惊天秘密:即为了应对质监局对奶品含氮量(以此推测蛋白质含量)指标,已形成了集体往生鲜牛奶中掺三聚氰胺的行业潜规则。值此侵权责任法制定之际,该事件的曝光无疑引起了对消费者寻求食品侵权行为之私法救济的诸多关注,即作为救济法的侵权责任法,应如何体现其对受害人的保护性倾向。具体包括:对于食品侵权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对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消费者)来说,是否应对其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因食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如何主张。一. 食品侵权的特点食品安全侵害作为典型的现代型侵权,与其他民事侵权相比,无论从侵害手段、因果关系认定乃至损害程度与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区别。(一)侵害手段的特殊性传统侵权行为大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或违德性的特征,例如损毁他人财物、砍伤他人身体等等,其价值的非难性比较明显。而食品安全侵权则不然,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导致风险来源的大量增加和多元化。例如这次的三鹿奶粉事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根本无从得知奶粉中会存在何种添加物以及该添加物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何种影响。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将导致侵害的难以规避性。另外,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质量的判定上往往遵循特定的标准,所以,对突发的重大质量瑕疵缺乏预见性。(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现代社会,风险加剧,导致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愈加困难。受害人经常距离损害发生的原因比较遥远,或者因为技术上的障碍、信息不对称或经济实力等原因,而造成举证困难,受害人往往难以确定损害究竟是如何发生的。表现在食品安全侵害中,则为受害人难以精确说明食品质量问题与自身损害的因果联系,缺乏权威的质检机构对其加以界定。例如此次毒奶粉事件,如果让消费者自己证明究竟多少数量的三聚氰胺会造成侵害,难度将相当大。(三)侵害程度与侵害范围的特殊性传统侵权通常是特定加害人对特定受害人造成的个别权益侵害现象,不太会出现大范围的全体受害现象。而食品安全侵害则是一种现代型的集团性侵害,它所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普遍权益。食品质量侵权通常表现为某种特定食品对长期食用该产品的所有人的广泛侵害。这种侵害往往会形成社会性权益侵害的现象,造成大范围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食品侵权的上述特点,已远远超出了传统侵权法的法理和制度框架。对这类侵权,如果依旧死板地适用传统侵权法,则势必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极大的困难,也难以有效保障受害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发挥民法的公平正义。因此,在这里,笔者将结合三鹿奶粉事件,探讨在食品侵权中应如何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的作用。二. 食品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一)对归责原则的概述“归责”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作为“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是任何一种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必然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的体系。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重要地位,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是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对产品缺陷致害责任应该适应何种归责原则,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一是过错责任说,所谓过错责任 ,就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 ,应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该说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为有过错,因此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归责。二是过错推定责任说,该说认为,当瑕疵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先推定制造商或销售商之过失,将举证责任转换至制造商身上,如果制造商无法举出抗辩理由,就需要承担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是一无过错责任,无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四是二元责任说,该说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既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应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原则适应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和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应于销售者的最终责任和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目前,过错责任说已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抛弃,过错推定责任说仅适用于销售者的最终责任,生产者不能以其对产品缺陷致害无过错作为抗辩,如适用这一原则则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均应对损害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无过失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就是“严格责任”的别称,其实,二者差异颇大。从法律责任性质上讲,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及时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而无过失责任则不具有制裁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其目的仅在“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担”。 另外,严格责任仍然允许加害人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以求免责;而无过失责任纯粹为客观归责,一旦被告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被告就被确定要承担责任。因此,现在在产品责任法领域中,严格责任原则已成为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的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必须对此进行赔偿。作为一种专门因应现代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产品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原则在食品侵权领域的应用则由于具有下列两个特点而备受青睐:其一是预防优势,即对于预防因为食品缺陷与风险所招致的损失,作为被告的生产者总是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其二是风险或损失扩散优势,即作为被告的生产者比较容易地将缺陷食品或风险食品造成的损失通过增加费用或保险等手段分散出去,转而由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 符合其“不幸损害之合理分担 ”的基本思想。并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 谁收益谁负担风险 ” 的罗马法原则 ,食品制造商销售食品赚取利润自然应当对其产品缺陷所招致的损害负责 ,况且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还可以刺激食品生产企业改进产品设计 ,完善和加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 ,提高产品质量 ,保障产品安全。(二)我国在相关问题适用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目前,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有很多约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论界一般认为41条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42条规定销售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之比较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民法通则》第 121条,下同)、产品责任(122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123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124 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12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127 条)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包括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不得以选任或监督无过错而主张免责)(43、121条) 等。这也是当今世界通行的做法。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不可抗力 (107 条) 、受害人故意 (123条) 、第三人过错 (127 条)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五个方面。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所以,从适用范围上看,严格责任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为尽快平息纷争,尽量降低审判成本、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技巧,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要比前者普遍、广泛得多。三.食品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及相关立法展望侵权责任法是一种事后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其本身作为救济法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中。换句话说,侵权责任法是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力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而此次三鹿奶粉事件作为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一个启示性事件,同样揭示出举证责任在消费者寻求损害赔偿时的重要作用。例如,尽管有关部门以检测出奶粉中添加了三聚氰胺,但却没有明确造成损害的剂量之上限。那么,消费者应依何标准主张产品存在缺陷?另外,消费者的损害范围除了包括实际身体健康受损的所主张的医疗费外,没有实际受到缺陷产品侵害,但其去医院检查花去的检查费用及车马费是否应包括在内?最后,在毒奶粉事件爆出后,除了三鹿之外,乳品行业内的绝大多数企业也被牵扯进来。这就导致消费者索赔的困难,如何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特定企业造成的,也将是侵权责任法不得不纳入考虑的问题之一。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下面,笔者将一一解读我国现有法规对各构成要件的规定,并就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作相应展望。(一) 关于产品缺陷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对“缺陷”一词的解释和定义,因为缺陷是任何权利要求的基础。产品缺陷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不仅关系到原告能否获得赔偿,而且也是实现责任控制、防止过度归责的一道“安全阀”。 因而,它往往成为利害关系人争执的焦点。在我国,关于产品缺陷含义的界定与国外的有关立法规定是一致的。 在《民法通则》第122 条中规定: “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在解释上应按产品责任法通用之‘缺陷’概念进行解释。《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以看出,第46条的规定,是我国有关立法上首次使用产品“缺陷”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吸收了国外产品责任法中界定产品缺陷的主要内容,把“不合理危险”作为产品缺陷的基本含义,同时将产品缺陷与一定的产品标准直接联系起来,增加了有关“安全标准”的内容。这条规定是对《民法通则》关于“质量不合格”的扬弃,有其合理之处。但从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来看,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 在实践中,怎样来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呢?在产品责任法发展最迅速、最完备的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用以下认定标准:一是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期望标准,即以普通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特性具有人所共知的常识所能预见的程度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消费者合理预期的程度,则具有不合理危险性,因而该产品就是缺陷产品。比如,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误将其食用会有碍健康。对于这种危险,正常消费者都能认识到,因而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但如果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则属于不合理的危险,因为正常消费者不会预料自己所购买的奶粉中含有会使人患泌尿系统结石的化工原料。任何法律都有刚性和弹性的一面,而成文法的不周延性决定了必须制定弹性标准。借鉴美国的“消费者合理期待”原则,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可以适用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在毒奶粉事件中,添加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消费者便可以此来主张奶粉存在缺陷。2. 新产品的开发与相应的产品标准的制定存在时间差时,生产者是否可以产品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而主张不存在不合理危险,并据以要求免责?笔者认为,不宜优先适用强制性安全标准,不应将其代替不合理危险而成为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另外标准,否则容易偏袒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利于公平地保护消费者。因为当前中国社会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即在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生产商们拥有很大的发言权,特别是有关产品质量的行业标准,更是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行业内企业的积极参与。他们往往通过参与标准的制订来施加影响,以尽量减轻其责任,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安全标准的制订不仅受到制订者认识水平的制约,而且也受到科技水平、生产水平等因素的制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产品的大量涌现,使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呈现滞后性,某一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可能并未包括该产品的全部安全性指标。符合强制性指标的产品,仍有可能具有安全标准范围以外的不合理危险的情况,因此,这些安全标准本身并不一定是最先进、最合理的,而笼统的规定符合这种安全标准的产品即无缺陷显然有失偏颇,势必会引起产品缺陷认定的疏漏,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显然与产品责任制度创设的目的——保护消费者、用户利益相违背。因此,应该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作为产品进入市场的行政许可的最低要求,若产品不符合该标准,则成为产品有缺陷的直接证据,生产商应承担责任;若产品已经符合该标准,则是产品无缺陷的初步证据,消费者如果有其他标准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那么生产商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中可对《产品质量法》第46条作这样的理解: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产品存在缺陷的充分条件,但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是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从根本上讲,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是由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决定的,我国在认定产品缺陷时宜采用弹性标准,即以不合理危险作为衡量标准,而安全标准只是实际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判定依据,但不能作为优先适用的标准,不能将不合理危险标准取而代之,即符合安全标准同时还应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二) 损害事实的范围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导致财产或非财产的减少或灭失结果的客观事实。就损害事实的本质而言,侵害事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可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死亡、残疾、增加病痛、延长治疗期限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根据便是损害事实,有损害才有救济。这是因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赔偿的方法承担的,一方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侵权责任法的事后救济性,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无损害结果,那么赔偿也就无从产生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损害事实主要有两类,即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实质上是对财产权利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而遭受的财物方面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不包括臆想的、不能证明的、无法确切计数的经济利益的损害。财产损害的类型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已得利益丧失或现有财产减损,例如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诊疗而花费的医疗费。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灭失,如医疗事故致残导致病人丧失劳动能力而减损的劳动收入。人身损害。人身损害即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导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死亡。纠纷案件绝大多数会造成人身损害。在毒奶粉事件中,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财产损害具体该如何定性呢?这里就存在定义损害范围的问题,即如果此次事件中的相对人确因三聚氰胺受到侵害而患了肾结石(主损失),那么所有因看病而花费的检查费和车马费等(附损失)都应归入损害范围;如果相对人没有患病,那么其相关开销是否应计入损害范围。笔者认为,应该计入。如前所述,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其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应该允许消费者在未知的领域内,为规避风险而做的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失计入损害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借鉴来说,出于强化对受害人救济的角度考虑,应扩大侵权法可补救的损害范围。具体来说,就是损害除了包括财产损害,还应包括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损害;除了包括实际的现实损害,还应包括潜在的未来损害。一些国家通过扩张损害的概念,从而使侵权责任法展现出创设和生成权利的功能。(三) 因果关系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虽然两大法系各国都主张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除法国民法典对因果关系有所涉足外,各国立法对因果关系及其标准均无具体规定。这一方面是立法和司法的不幸,另一方面又为规范和统一因果关系标准提供了机遇和空间。并且,为了应对现实的挑战 ,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不得不重新检讨。于是,为了克服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僵化与不合理现象,在民事责任及其诉讼理论上,逐渐出现了各种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并逐渐为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所支持。在我国,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经历了从“必然因果关系”说,即认为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联系才具备因果关系,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发展过程,目前在我国占通说地位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结合毒奶粉事件看,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前所未有的损害事故也随之发生,如环境污染、 核电站泄露、医疗事故、建筑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药品不良反应事故等等。这些损害事故的事实原因经常牵涉极为深奥的专业知识,普通人难以了解其致害机理,有时甚至穷尽现有的科技知识,依旧无法准确地确定其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死板地遵循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势必会因其证明上的困难而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且更使加害者逍遥于法律之外,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所谓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以条件说所论证的事实因果关系为前提, 又主观地限制因果关系的范围, 此说认为, 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下发生该项结果, 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 必须在通常情形下, 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 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 那些依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但是,有学者指出“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不排斥原因和结果之间所有的可能性的联系,有扩大因果关系范围的可能性,可能会使因果关系的链条拉得过长,涉及的原因也过多,会扩大责任人的范围,也有可能使受害人得到重复的赔偿,或不适当地扩大赔偿范围,虽然在许多情况下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但也有可能使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承担了不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应的,在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与实践方面取得突破性发展的日本,首先发展出了“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诉讼上的因果关系的举证 ,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得经过不容置疑的自然科学的证明法则来加以证明 ,可以依照经验的法则 ,综合所有的证据来进行推敲认定 ,只要能够认定只有特定的事实才能招致特定的结果的发生这一关系 ,就可证明这一事实对于损害结果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但是,“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并没有揭示当事人对这方面的举证应达到何种程度 ,因而客观上必然导致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在这种背景下,“疫病学因果关系”(也称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理论应运而生。这一学说采用集体性统计方法,从疫病学分析某种疾病发生之原因及其关系较大的因素,进行综合性判断。使用疫病学的方法探寻一定的病因时,必须要对病因与疾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并通常要判断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该因子从发病前已经开始了作用;(2)该因子的作用越大,该疾病的患病概率便越高;(3)从该因子的分布以及增长和消退的角度来看 ,可以通过既有疫病学的理论对所观察到的流行疾病的特征进行解释,且不会出现矛盾 (该因素被消除或者有所减轻的话 ,该疾病的患病概率或者程度就会降低 );(4)该因素作为疾病的原因,其作用机制基本上可以得到生物学上合理的说明,即使病理学上不能严密地加以说明,也可以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在台湾 ,近年来发展出来的“事实因果关系”理论逐渐开始在侵权诉讼领域产生影响。而所谓事实因果关系 ,是指因果关系的成立 ,只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如无该行为 ,即不发生该结果 ” 这样的条件即可 ,而无须再判断是否具有必然的相当因果关系。这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因果关系推定。如前所述,由于食品侵权的特征使得作为受害方的消费者在侵权诉讼中经常处于不利的地位 ,经常由于无法掌握有利证据而在诉讼中败诉 ,其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在此背景下 ,举证责任倒置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接受。“被告必须证明其行为无过失才可免除责任。” 在我国,根据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项之规定①,由药害侵权所引发的诉讼之证明责任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就食品侵权问题,可根据本国国情,在博采各种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损失,而生产企业需证明该损失与缺陷产品无关,否则就推定其有关,即存在因果关系。王利明教授更建议,“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中,立法不宜对因果关系做刚性规定。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对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加以整理,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对举证责任负担,如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做适当规定。”

本文在概论部分一开始介绍了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的概念,在比较了世界主要社会经济发达国家法律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后,提出了自己的定义;简单介绍了产品责任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程;概括讨论了英美法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除早期的合同关系原则外,主要有过失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理论。作者随后讨论了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实行的是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作者认为,所谓“过错责任”实际上是产品提供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对连带责任内部分担的规定。最后,作者简要概括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本文第二部分即“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一章,作者首先对产品缺陷和产品安全性在侵权法上和公法上的不同含义作了区分,提出了缺陷产品的阶段划分这一概念。在以上基础上,并参考《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提出了产品缺陷判定的逻辑上的标准,也可称为产品缺陷的构成要件。作者还提出了公法上的“相当产品缺陷”的概念。以上逻辑上标准为基础标准,随后作者提出了两项实体层面上的标准,即消费者期望标准和风险效益平衡分析。这两项标准都起源于美国法院,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产生了重...英文摘要: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thesis, the author presents his personal definition of "product defect" after having first compared various definitions of product defect that are set out in the laws of the major developed nations of the world. The author also briefly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of products liability in America and imputation doctrines of products liability occurring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common law. These doctrines mainly address negligence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mplied warranty of m...目录:前言 11-13 一 产品缺陷与产品责任概述 13-29 (一) 产品缺陷的界定 13-16 (二) 产品责任的概念 16-21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缺陷侵权责任 16-18 2、产品责任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18-21 (三) 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 21-28 1、合同关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21-23 2、担保责任理论 23-25 3、严格责任理论 25-26 4、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6-28 (四)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28-29 1、产品存在缺陷 28-29 2、消费者遭受损害 29 3、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9 二 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 29-48 (一) 判定产品缺陷之逻辑上标准或基础标准:产品的不安全性 30-36 1、逻辑上标准之提出及产品安全性的不同含义 30-31 2、缺陷产品的阶段划分或产品缺陷过程 31-32 3、逻辑上标准之内涵 32-36 (二) 来自消费者之实体层面上标准——消费者期望 36-42 1、美国法院的消费者期望标准(Consumer Expectation Test) 36-39 2、德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消费者的客观化了的期待 39-40 3、建立中国的消费者期望标准 40-42 (三) 来自制造者之实体层次上标准—风险效益平衡分析 42-46 1、传统成本效益分析 42-43 2、在设计缺陷的判定中应用风险效益平衡 43-44 3、风险—效益平衡的适用性分析 44-46 (四) 缺陷判定的最低标准——产品质量标准 46-48 1、产品质量标准与产品缺陷 46-47 2、产品质量标准是缺陷判定的最低标准 47-48 三 产品缺陷分述 48-58 (一) 制造缺陷 48-51 1、概念 48-50 2、制造缺陷的特点 50-51 (二) 设计缺陷 51-55 1、概念 51-52 2、固有危险与“明显危险规则”的兴废 52-54 3、决定设计缺陷的多种因素与合理的替代设计 54-55 (三) 指示性缺陷:说明或带示不足 55-58 1、概念 55-56 2、指示性缺陷的法律基础以及后续安全警告 56-57 3、指示性缺陷的特性 57-58 四 产品责任具体问题研究 58-72 (一) 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 58-62 1、产品提供人 58-60 2、产品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 60-62 (二) 缺陷产品召回与危险消除义务 62-65 1、产品召回的概念、分类和归属 62-63 2、产品召回与产品缺陷 63 3、危险消除义务的违反与惩罚性赔偿 63-65 (三)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65-69 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65-66 2、在产品责任制度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66-69 (四) 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适用缺陷自证制度 69-72 1、事实自证制度简介 69-70 2、在无过错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事实自证制度 70-72 五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思考 72-78 (一)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72-73 1、是“以人为本”这一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 72 2、是应对入世挑战的必然要求 72-73 3、促进产品完善、杜绝“故意侵权产品” 73 (二) 从立法上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措施 73-77 1、体系创新 73-74 2、完善产品缺陷的定义 74 3、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74-75 3、确立民事惩罚性赔偿 75-77 (二) 司法制度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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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药品是属于一种特殊商品来对疾病进行治疗、诊断以及预防,和人们的生命存在着息息相关的关系,做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相当重要。下面是我精心推荐的关于药品质量管理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药品质量管理论文篇一 基于GMP的药品质量管理研究 摘要:随着2010版GMP的深入学习,从而对药品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得以深入,而且在这一过程当中,对于当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控制药品质量存在着从检验模式、生产模式以及设计模式逐级推进进行探讨,在设计模式当中才能够对药品质量做到最大限度保证。 关键词:GMP;药品质量管理;设计模式 个人简介:孟祥杰,女, 毕业 于贵阳中医学院中药制药专业,中级职称,中药执业药师,就职于益康制药有限公司质保部 通常来说,药品则是属于一种特殊商品来对疾病进行治疗、诊断以及预防,和人们的生命存在着息息相关的关系。药品只有合格质量,这样才能做到应有疗效发挥,使得患者用药安全进行保证。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全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药品质量安全,政府对这一问题也高度重视。卫生部在2010年为对生产药品质量管理做到规范,推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而且在第二年的三月一日对这部修订之后的规范进行实施。通过对这一规范进行研究,则可以了解到当中的条款由之前的八十八条增加到三百一十三条,这就使得软硬件方面的要求做到全面提高。 一、药品质量与质量管理 制药企业的重点就是药品质量,质量意识则是企业所有员工认识与理解质量与质量工作,在质量行为当中有着极其重要制约与影响作用的则是质量意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思想基础则是从主观上对工作质量或者产品质量追求,对工作成果时刻关注。这就绝对不能将其停留在口头上,必须借助实际行动去传播,加强管理工具,固话 规章制度 ,凭借各个部门对其贯彻执行,导致质量意识逐步深入到企业员工内心,使得员工自觉遵守质量管理规范,切切实实将药品质量落到实处。 从质量上来进行分析,我们对于各种产品当中的关注重点则是药品,而在所有药品当中的重点则是无菌药品,其中的重中之重则是我们所生产的非最终灭菌无菌药品,如果有着仅仅千分之一的质量不合格药品,那么这支药就会让患者造成一定程度的生命威胁。有鉴于此,药品生产商要本着对患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如同对待人们的生命那样做到对药品质量重视。 在药品质量与质量安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做好药品的质量管理这是抓好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针对管理模式上来看,所谓的药品质量管理这就是一个个的质量环相互之间紧密相扣的管理模式。通常来说,全面的质量管理则是属于企业准入资格的审查许可,这一重要思想在推行的GAP、GMP、GLP、GSP、GCP当中都能够得到体现。而对药品所做的质量管理所强调的则是药品质量研发药品、制造药品、转移技术与临床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理论,GMP则是属于一整套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在药品质量体系当中所包含着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在新颁布实施的新版GMP当中的第二条,则相应的规定企业必须要对于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根据对质量管理体系所做的分析,其中包含着对质量目标、质量方针、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等活动的制定,对其目的按照通俗点的讲法则是对问题进行发现与解决,使得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二、当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控制药品质量的发展历程 通过对我国生产药品的历程来进行研究,那么在质量管理当中整个药品生产企业控制药品的质量呈现着检验模式、生产模式、设计模式这样的逐级推进的过程。 一是检验模式。根据研究发现,在建国之后的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并没有相应的GMP的规范来要求国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这就是要对检验药品进行强调,换句话说,也就是指对那些药品只有检验合格那么才能将其划分为合格药品的范畴,只有通过检验才能体现出合格的药品。这是借助于检验最终产品以便能够对药品质量确认检验模式的主要特征,检验的依据则是凭借针对药品的鉴别、卫生学检查、性状、含量测定、检查等质量标准,从而做出判断药品质量是否对标准的限度要求符合,立足于此基础,从而判断这是否是属于合格的药品。根据对这一模式所做的分析,这当前所包含的缺陷显得比较大,那么就是质量标准的局限性对于药品质量并不能做到全面体现,其中在质量标准当中的部分项目对于药品质量的真实情况,按照标准来实施检验往往很可能出现产生进行当中的质量问题,那么在这时候对其解决显得比较困难。按照质量的标准也仅仅能够对其中的是非判断来做出相应的判断,可是并不能溯源出现问题的原因,从本质上来看,这种终点控制的方式属于结束生产之后实施的单点控制,这种行为显得滞后,那么当有质量问题发生,不能做到及时找到原因,以便对问题解决,这样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 二是生产模式。根据我们的了解,如果检验模式单一这就不能有效控制药品质量。按照美国著名质量管理大师威廉·戴明博士的观点认为:是生产出产品的质量,绝对不是对其检验出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在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参考国外药品生产情况,通过对生产模式这一概念的引入,其代表则是在1998年修订通过,在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这一模式当中的核心则是立足于检验模式当成基础,把生产过程确立为控制的重心,借助于对过程的强化以便能够对于药品的质量进行保证。生产模式与检验模式进行比较,这就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一些基础性问题解决,通过对全面过程控制的实施就能够对于药品质量有效提升,如果控制得当,就能够有效保障质量,避免大多数的问题,即便是发生质量问题也可以解决。虽然这一模式能够对药品质量进行有效保障,可是只是监控生产过程却被动保证产品质量显得远远不够,在98版GMP当中监控洁净区往往的非连续与静态的,尚未有着持续改进的倾向,那么必须要对主动决定药品质量进行进一步考虑。 三是设计模式。要想对药品的质量进行准确确定,那么必须立足于良好的设计。借助于良好的设计这样才能生产出良好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设计模式。通过与生产模式进行比较,这就是将控制重心逐步前移,在对研发生产目标最初确定的过程当中则应该对全盘设计的理念进行考虑,借助于系统性的设计,从而能够对拟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预估,对生产的过程进行严格控制,这样才会有这预期药品的质量达到。设计药品的质量则是将产品质量概括成为研发起点的预先设定目标,在立足于对关键物质属性进行了解的条件下,借助于对实验的设计,以便对于关键质量产品的属性进行理解,从而将关键工艺的参数进行确立,受到原料的工艺条件、环境以及特性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建立起稳健工艺设计空间与对产品性能满足,而且按照设计的空间,做到质量风险管理的建立,将质量的控制策略与药品的质量体系进行确立,在整个过程当中必须认识产品与生产。 三、结语 凭借分析当前我国实施GMP阶段,实施这新旧这两个版本不同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就可以了解到,那么就不断健身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有效控制药品质量的认识,通过单一的终点控制到有效的结合过程与重点控制,再到源头设计质量,这就不断的提升药品的质量,企业在当前药品生产整体工程当中,必须要做到对观念改变、与时俱进、理顺认识,将从环境、物料、人员、工艺、设备这五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做好药品质量科学管理,以便确保最终产品能够对生产设计思想进行观察,确保能够紧紧围绕药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最终目标来运行。 参考文献: [1] 党晓伟,陈玉文.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引入药品试生产阶段的探讨[J].中国药业.2011(10) [2] 邵义红,范建伟.标准操作规程与GMP实施的关系探讨[J].齐鲁药事.2009(08) [3] 柳飞.中小型制药企业实施新版GMP的研究[J].机电信息.2012(23) [4] 丁艳,李吉松.新版药品GMP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监管对策[J].中国药事.2012(11) 药品质量管理论文篇二 门诊药房药品质量管理应对 措施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均具有效期。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藏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所有药品从生产后到使用前都会有储存间期,这期间若不能保持正常储藏条件,其效价(或含量)就会发生变化致毒性增加而不能使用,因此药品的有效期是反映药品内在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生产(配制)假药、劣药。因此,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的储存管理和有效期的管理,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条件,不可忽视。 1 门诊药房药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原因 影响药品质量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环境因素、人为因素、制度因素和一些很容易被忽略的 其它 因素。 环境因素 所有的药品对其贮藏条件都有一定的要求,如低温、避光、密闭、密封、阴凉干燥、冷藏等。由于门诊药房的贮藏条件有限,一年四季不能保持恒温恒湿,一旦储藏条件不能达到某一药品规定要求,就可能出现霉变、受潮、虫蛀、风化,有的生物制剂贮存温度过高或过低还会出现蛋白质变性等情况。对于一些需拆开密封包装零售的零散药品,包括预先拆成小包装的协定处方药品,由于贮存条件发生改变,尽管在有效期内使用,但却很快出现潮解、变色、裂片等变质现象,容易在疏忽的情况下发放给患者,造成安全隐患。 人为因素 由于人为因素没有严格按照药品规定的贮藏条件进行储存(如避光、冷藏,阴凉干燥等),由于工作疏漏没有及时对近期药品采取妥善处理;虽然规定药品一经发出,概不退换,但在目前情况下为了缓和医患矛盾,避免发生纠纷,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还是允许患者退药(如患者出现过敏症状、医生的错误导致患者要求退药、患者拒绝使用医生开具的药等),通常情况下只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就放回药架继续发放,但有些药品的外包装可以随意打开,如果患者已经将内包装打开,或者试用过后来退药,这时只检查外包装,不合格药品就会被重新放入药房,当这些药品被再次发出时就会对其他患者的用药安全产生影响甚至产生医患纠纷。 制度因素 1)由于管理 方法 不当,门诊工作人员没有科学合理地制定药品的领药计划,有时某些药品使用数量有所波动,需求多时从药库多领,则造成需求少时药品积压,容易致药品过期失效。 2)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管理原则,会使效期远的先出,而效期近的积压,造成药品变质、失效,使药房遭受损失。 3)只将工作重点放在保障药品及时供应上,而对药品效期的监控管理没有足够重视,不能做到定期检查药品效期和及时监控库存积压的情况,当大盘点或检查效期时才会发现有些药品已过期或近效期的药品积压情况严重。 其它因素 一些根据临床特殊需求从厂家购买的品种,由于临床需求突然减少而厂家又不允许退货等原因而造成压库报损;有的拆零包装的协定处方药品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办法有时会出现几种不同效期的混装情况,就更容易发生过期、变质等质量问题。 2 加强门诊药房药品质量管理的几项措施 由于药品是预防、治疗、诊断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的物质,其质量的好坏、是否合理使用,都将直接影响人的健康和生命。药品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对医疗机构的信誉产生影响,作为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保障药品的供应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是同样重要的。因此,要求药品质量必须符合药典质量标准或其它有关质量标准。只有做好以下几点,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药品的质量。 药品的储存须严格管理 从药库领出的所有药品都要严格按照 说明书 的要求将其正确存放在门诊药房储库。尽可能应用相应设备,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温、湿度条件下储存。对于门诊药房不具备条件储存的、用量较少的药品,可以在需要时再从药库领入。 完善门诊药品请领与验收制度 1)及时根据门诊药品的使用情况调整请领的药量,减少门诊药房的存药量。 2)做到少量多次请领,尽可能地增强门诊药品的周转率,避免药品积压。药品的请领量一般维持在保证门、急诊的1周用量,对于一些使用情况不规律的药品,相关人员应及时与药库联系,分析具体原因,对其请领计划作适当调整,需要时向科主任作汇报,提醒药库工作人员对该药的库存作必要处理。 3)对于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建立预警目录,尽快与临床沟通,加快使用速度,尽量在效期内使用完,对于临床沟通无效的,及时和药库联系,尽可能退回医药公司,减少医院的损失。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 包括做好门诊药房的温度、湿度登记,拆零药品标签登记,药品效期一览表、报损药品的销毁制度制定和登记。 1)温、湿度记录:由值班人员每日2次记录温度、湿度及冰箱温度,对超出正常范围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开启降温或抽湿设备,这样可保证药品始终处于正常的储存条件。 2)拆零药品的管理及标签登记:现有大部分药品,特别是普药,装量基本上是100片/瓶,临床上一般只需几片或十几片,这就必然导致这部分药品拆零,从而造成调配给患者或剩余的药品无外包装,无原装瓶,从而影响药品储藏,缺失药品原包装中的批号、有效期,甚至影响到具体的药品的认定,影响调剂的质量。对于这类协定处方的药品,在分装到一个大的容器内之前先要由拆零人员选择药品所需的相应容器(如棕色瓶或透明瓶),并记录相应的药名、药品规格、批号、有效期、失效期,确保不同时存在异批号,在下一次填充药品之前应先将瓶内剩余的药品用完后再补充,如只剩下几片零散应作报损处理,然后再行补充。医院协定处方药品分装时,除按要求做好详细分装记录外,包装袋上应有分装日期,一次分装的数量不应超过1个月的常用量,并置于密封防潮的容器中。 3)药品效期一览表:由专人将每次效期检查表进行汇总分析,将效期在1年内的药品全部重新整理,按月份由近到远制成效期一览表,把期限在6个月内的药品用醒目的红色作出标记,然后将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在其货架上也贴上红色标签。 4)药品的销毁制度和登记:门诊药房有时会因药品变质、过期等原因要求将药品进行销毁。为了避免不合格药品滞留门诊药房或流入社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销毁管理制度,由专人对药品进行销毁并由专人进行监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执行人员、监督人员。为了避免主观原因造成失误,可建立电脑报警系统,如果没有对过期变质的药品及时进行销毁,则电脑会发出警报,并进行电脑锁定直到警报解除。 健全退药管理制度 患者往往会因药物过敏、配伍禁忌、单次取药量过大超出报销范围、医生不对症开药、拒绝使用该种药品等情况而要求退药,而退回的药品还将会继续在门诊进行调配,为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杜绝不合格药品的流入。对于退药,患者必须说明理由,然后由专门人员对退回的药品进行严格的检查,确认无任何质量缺陷后给予退药,并对其阐述的退药原因、处方医师、取药日期、退药日期、退药名称、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外观有无缺失、可检查到的最小包装是否完整等情况,由药剂科经手人员进行登记。对于退回的药品应及时放上药架以加快流通。 药品效期定期检查制度 每两月一次,安排专门人员对门诊药房的全部药品进行彻底的效期检查(将药品按位置分组,每组指定一个专门人员负责),做到责任到人,有过失者须承担相关的过失责任和经济损失,对于精神药品则由专门负责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人员进行检查,每个负责效期检查者在检查结束后须在检查单上注明日期和检查人员姓名,交由门诊负责药品管理的人员进行分析整理。 药品的批号管理 所有准备上架的药品在上架前都要对它们认真检查效期,如果效期和药架上的一致可以直接上架,如果不一致则将效期近的药品放在外面,并在不同效期的药品之间作出醒目标记,便于及时了解药品效期的动态管理情况并避免先产后出导致近效期药品积压失效。对于小货架也是同理,必须在每次补架之前从后往前填充。严格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加强药师的素质 教育 ,加强人员管理 在克服环境和制度因素后,还应加强人员的教育管理,以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药品失效、变质。加强药师素质教育,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强化药品有效期差错危害性的教育,树立对患者、医院的高度责任心,以思想带动行动,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培养每个药师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和科学的工作习惯。对于药片、胶囊,调剂人员在拆出一瓶用完后,才能再拆新瓶,并严格做到定位摆放,以保证“先进先出”原则的贯彻,对于针剂拆零要做到把剩余针剂保存在原包装中,最好再有专人经常检查拆零药物的效期情况,不断监督调剂人员药品拆零使用习惯。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质量意识,增强辨别假劣药品的水平。 3 结语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随着大众对药品安全的不断重视,加之近几年来新药层出不穷,不断完善的新的药品管理政策陆续出台,对药品的质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医患纠纷增多,对医疗机构的药事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从根本上保障药品安全,完善药品的质量管理,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避免医患纠纷,建设好和谐医患关系。 药品质量管理论文篇三 试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摘 要】药品的质量关系到生命的安全,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药品经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求也越来也高。经营企业要想切实做好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对药品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把控。 【关键词】药品经营 药品质量 管理分析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的坏好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提高企业自身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药品经营管理的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现状 药品的质量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在质量管理上存在漏洞。首先表现为对药品经营管理质量把控不严,管理制度相对较为混乱,而且有弄虚作假的不法行为,缺乏相应的药品质量监督机制,过多的注重企业的利润,忽视药品的质量。其次药品采购把关不严。很多药品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进行药品采购时,缺乏相应的监察手段,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入库,从而留下巨大隐患,一出现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第三由于药品行业的特殊性,难免因运输、储存不当等原因造成药品质量的下降,例如运输路程过长、运输方式选择不正确、天气原因等。 二、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药品经营的监管力度,并规范经营管理 要想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必须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使其进行规范化经营,从药品原材料到生产的各个环节,再到药品的经营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以防止不合格产品的出现。并且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GSP相关标准进行操作,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药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并且进行规范化的经营。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并完善监督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企业自身经营的实际状况,进行相关质量管理标准和制度的制定,并保证严格按照制度来执行,而且要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注意对药品的保养,合理储存药品,对需要冷冻、冷藏的药品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要求药品管理人员要熟悉每一类药品的特性以及储存要素,严格按照储存标准进行储存,并掌握适当的储存温度,以免因储存和保养不当而引起药品质量问题,药品质量不合格轻则影响企业的信誉度,重则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相关药品经营 企业管理 人员一定要做好监督,促使员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来执行。 (三)做好药品质量的查询工作,完善药品质量档案 近年来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事故不计其数,所以做好药品的质量查询工作相当重要。企业可以对经营的药品按照用途和种类进行分类,设置相应的编号,以方便查询,质量管理部门严格对企业经营部门的质量查询和监督,对发生事故的经营企业严肃处理,明确权责,要求其限期整改,甚至是停业整顿等。并且建立并完善药品的质量档案,质量档案的建立既可以方便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对药品质量的查询,又使得经营企业对自身的药品质量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而且有利于经营企业对药品质量的管理和优化等。 (四)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药品的验收和管理,以保证入库药品质量 药品经营企业在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时,要严格按照GSP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和验收,严把入库药品质量关。药品验收人员对合箱药品要进行分别检验,尤其是双批号的合箱药品必须分别进行审核和验收。对于从未出现过合箱的药品,应该加大审查力度,可以追踪到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查询,而且要加大对该品种药品的检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停止购进该类药品,降低药品质量问题带来的风险,以保证入库药品的质量。 (五)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以及做好跟踪 合理的运输方式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是需要冷藏或者冷冻的药品。而且不同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也有着不同的运输方式,这就需求企业根据药品的质量要求进行运输方式的选择。要求尽可能采用快速有效的运输方式,减少中间的中转过程,以缩短运输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采用直接运输的方式,直接送达到客户手中,而且要尽量采用冷藏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还应注意天气的变化,时刻掌握天气动态,并根据南北温度差异来进行运输方式的选择。此外,做好药品运输实时动态的跟踪,对药品质量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需要冷藏的药品。要求企业必须做好药品发运之后的跟踪工作,以便随时监控药品质量。 (六)加强冷藏药品出库包装的质量控制 加强冷藏药品出库包装的质量控制能够保障冷藏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药品经营企业在对冷藏药品进行运输之前必须仔细检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具备完备的密封冷藏措施,对需要保温的药品进行保温包装。而且药品还要注意对药品的防虫、防潮处理,以免因质量问题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七)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员工质量管理意识 药品生产经营离不开员工的参与,所以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的好坏,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员工生产经营的质量意识,加强员工对于药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严格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药品质量的管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对食品药品经营质量以及经营企业管理的不断加强,一方面促使药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使药品经营企业加大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并且促使药品经营企业制定药品经营的标准化体系,从药品的原材料到出库包装,再到运输都严格把关,以确保药品的质量,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猜你喜欢: 1. 企业质量管理论文范文 2. 质量管理论文范文 3. 产品质量管理论文 4. 浅谈企业质量管理论文范文 5. 产品质量管理论文范文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当前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之后性,人们经常产生无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电商带来的经济发展动力是惊人的,同时也伴生了许多产品质量问题。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已然无法适应电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现代化思维,借鉴域外 经验 ,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资源,创新监管手段,形成多元主体、多方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法律机制,以应对“互联网+”新常态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认证机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简介:万子芊(1996-),女,汉族,江西上饶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引言

“治理现代化”概念源于国家政治学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不仅赋予“治理现代化”以目标理性,亦赋予其以工具理性。电商使得销售等商务活动得以高效进行,但作为新型业态,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了新课题。

二、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

在电商产品质量现状令人堪忧的情形下,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也不容客观。在立法方面,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主要是规制线下交易中的交易主体和环节,专门针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层级规范呈空白状态。在执法方面,短期政策监管大行其道,监管部门间责权不明,监管忽视了电商特性,“传统的产品质量治理机制出现断档和失灵”①。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依法治国则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为我国监管电商产品质量问题带来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们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机制来应对电商特性对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三、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之建议

“国家治理体系不仅包括党和政府对社会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会的自我治理以及与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现代化这一工具理性的引导下,社会共治是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基本导向,即必须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社会第三方参与产品质量监管。

(一)形成政企结合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主体

电商的流动性和虚拟性使得判断产品质量问题究竟发生在哪一环节十分困难,现实中出现各部门监管重叠、不协调的现象。本文认为为了消弭“九龙治水”的监管困境,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突破传统以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环节为划分标准的权力划分方式,设立一个综合性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从“摇篮到坟墓”均由具体的特定机构管理,明确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权力主体,防止出现责任推诿现象。此外,由于网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国还应明确属地查处监管原则,明确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权的地域划分。

(二)健全电商市场准入机制

交易平台出于利益考量对站内经营者资质审查态度暧昧,流于形式,这给产品质量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本文认为我国应健全电商市场准入机制,对于交易平台中的企业主体采取强制工商登记,个人采取强制个体工商户登记,完善工商经济户籍库;对于跨境电商,要实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制度,这不仅使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迹可循,亦“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经营实力的小型网商,提高产品质量”③。

(三)明确交易平台谨慎质量信息审查义务

在电商领域,由于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商品获取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买卖双方的质量信息不对称现象尤为明显,如果没有其他机制的介入,产品交易双方无法改变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会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逆向选择的例子――柠檬问题”④,要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就要将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告诉消费者。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赋予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以质量信息审查并及时删除虚假的产品质量信息的义务,在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时,明确交易平台连带责任,倒逼平台履行质量管理义务。由政府监管部门督促平台履行“审查――删除”义务,平台监督站内经营者发布真实质量信息,构建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闭环系统。

(四)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

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政权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社会主体等多种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与政府机构相比,第三方机构有更深厚的专业能力,更完整的测试条件,更积极的执行 措施 ,我国应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一方面,我国可以仿效我国台湾地区经验,⑤建立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电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量认证,把网络销售的信用记录添加至产品质量认证中,保证认证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励电商经营者提升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基于政府,企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三方的监管博弈可知,质量认证中的’寻租’行为与政府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督因素有关”⑥,为了防止企业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寻租行为,我国还应通过政府介入第三方产品质量认证系统,以进行认证后监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电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监管法律机制

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要实现质量监管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就必须建立多方合力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

1.建立电商产品追溯机制

在电商中,所有网络行为都被记录,物联网能够对流通领域的所有数据进行全线监控,交易环节数据化实际上是为产品质量监管助力,但由于现有监管模式无法有效衔接线上线下信息,产品溯源出现困难。本文认为,单一的政府监管部门已不足以应对互联网+背景下产品溯源的大数据需求,一方面,我国应在实行严格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基础上,借力组织机构代码,充分利用其主体标识和物品编码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开放数据资源,结合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推动跨地区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统一的电商产品追溯体系,将执法措施落到实处,提高质量源头管控能力。 2.建立风险预警下的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经济学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发展出的预防模型的核心问题就是给定最优的防预水平后设计法律规制以实现之”⑦,但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仍停留在事后回应层面,欠缺风险预警机制,因此对于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应从被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向注重产品质量风险预警转移,完善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将交易平台的质量信息、站内经营者信用记录和监管部门的抽检结果汇总,建立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再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预警与行业质量分析,从而从源头预防产品质量问题,实现风险管理。通过优化产品质量信息资源配置,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间,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使产品质量监管从微观低效中解放出来,提高监管效能。

四、结语

传统商务模式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在电商领域同样存在,但植根于传统实体商务模式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使得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面临着无法可依、无标准可循的尴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则祥”,质量监管不能仅靠政府部门孤军奋战,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引入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形成多方参与、各负其责、互联互通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电商市场主体行为,建设法制化电商发展环境,引导电商产业健康发展。

[注 释]

①黄培东.探索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②徐晓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县域大部制改革的推进方向[J].领导科学,2014(9).

③孙占利.电子商务法[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

④__德.市场机制与产品质量发展[M].广东: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国台湾地区的SOSA(台北市消费者电子商务协会)设立有优良电子商店标章和资讯透明化电子商店信赖标章,作为电子商务认证标志.

⑥刘长玉,于涛.绿色产品质量监管的三方博弈关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产品质量监管体制:问题与对策[D].复旦大学,.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新生的网络科技正改变着全球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正逐步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这种虚拟购物方式的出现,正在给予人们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为商家和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与实惠,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存在许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电子平台侵权、网络商店侵权等等。本文试从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阐述了电子商务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 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的背景

我国法治实践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为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务部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 总结 工作的通知》,特别指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1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

各国关于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实践

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是电子商务的起源地,更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目前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大约有50%发生在美国。在全球商务网站中,美国占有90%以上。这与美国良好的网络状况、大量的高学历网民、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电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会信用体制等一系列情况是分不开的。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00年)。

近30年来,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种轨迹不断伸延。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 网络技术 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实施了《电子商业基本法》,该法旨在通过澄清以电子讯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确保公平交易,该法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规制。首先,重新定义了电子商业、网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对“网上经营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再次,在电子商业促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分析

网络售假特征

网络假货的品种多、数量大。作为一种开放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无疑是目前国内运营最为成熟的C2C 电子商务平台。淘宝2010年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庞大的市场潜力和便利的购物环境造就了淘宝网的线上销售奇迹,同时也催生了网络假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假货发展势头强、速度快。根据艾瑞咨询2014年度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 报告 ,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万亿元,同比增长;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七成,网络购物占比超两成,网络购物占比有明显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商市场营收增长超三成;网络购物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

网络假货以仿品为主,隐蔽性强。近年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对网络交易环境肃清的决心不断增强,与时俱进的网络售假者们也都摒弃了销售伪劣商品的低层次经营模式,转向模仿和抄袭国际知名品牌。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具备专业鉴别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地从商品包装和外观上将其识别出来。

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局限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知假买假是基于自愿原则的理性行为。在此条件下,消费者通常掌握有关假货的充分信息,交易双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础达成交易共识,是彼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博弈均衡。

从交易商品的属性来看,网络假货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的消费需求。尽管在品质、包装和功效等方面与正品有所差别,但假货能满足消费者在收入有限条件下,不能消费真货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实践工作,从法律上规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宏观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立法。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

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概念。对于这几项重要概念的定义,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追究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不明确定义网上商店、电子商务等重要概念,将会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追责的问题。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和稳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除了买方和卖方以外的重要一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购物 渠道 和购物服务,如果监管不力,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则混乱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检查违规网络店铺、设计一套严格的网络店铺申请流程等等,确保电子商务品牌健康和产品质量。 (2)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打击侵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行为。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具体监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应当坚持激励创造、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在地方具体监管方面,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督导;启动对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网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曝光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网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中,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第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

(3)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网购平台监管,加强商品认证能力。围绕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建立的规则一定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也会涉及很多诸如店铺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问题,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多数电商平台在接受和处理来自用户的投诉方面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模式,但是网上商品认证监管处于真空。应该将传统市场内的商品认证、抽检监管等手段延伸到网络平台上,加强商品认证能力。

(4)树立消费者维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第一,改变网购消费习惯。帮助消费者要积极了解电商知识产权,明确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明晰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电子商务的另一方网络商店在积极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切实履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品牌商合法权益,在网购中保护知识产权。

4结语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中产生的。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产生。电子商务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网络平台的方便,一些网络商店的商人不顾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谴责,铤而走险出卖假货、出售盗版商品、假借他人专利进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对丰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构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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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研究论文

论产品质量与企业社会责任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作为利益主体的企业通过向社会和消费者提供一定的产品来获取利润,求得生存和发展。企业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取得长久的竞争优势,须向社会或消费者提供产品安全、可靠、质量合格且价格合理的产品,这是企业的生产目的。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又须向社会、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责任。这表面看来两者之间有矛盾之处,而实际上,它们之间可以和谐统一。 一、产品质量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基本体现 关于企业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以及企业实践中的管理者对此早有争论,尽管经过几十年的争论,目前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获得者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表述为:企业为所处社会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发关心、全面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容极为丰富,既有强制的法律责任,也有自觉的道义责任。”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为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所应该采取的行动,应履行的职责,应做的奉献和应尽的义务。而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它是指产品的使用价值,即产品的有用性。在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我们认为,产品的质量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基本体现,或者说是最根本性的要求。这是因为: 1.产品质量是全球经济关注的焦点 在现代社会中,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优质能给人们带来方便和安乐,能给企业带来效益和发展,最终能使社会繁荣、国富民强;劣质则会给人们生活带来无数的烦恼甚至灾难,会造成企业的亏损甚至倒闭,并由此带来种种社会问题,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导致国家衰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质量取胜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国家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经济全球化,都是以质量为关注焦点。世界贸易组织(WTO)到目前为止已有近150个成员国,是全球范围内的“联合国”。WTO有60多项协议、附件和备忘录等,在众多文件中都体现了质量为关注重点。例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更体现质量为关注焦点。它的主要原则有:非歧视,正当目标,采用和实施国际标准,相互承认,透明度等;都体现出各成员国之间商品的质量和诚信为基础。没有质量,没有诚信,就要受到WTO/TBT协议制裁,就要受到相关方的抵制。在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的交往中,都是以实物质量、服务质量、信誉质量为前提,要求货真价实、价值相符。越是高科技,越需要高质量。现代的宇航技术(如载人飞船技术),航海技术、信息技术、生命科学等,对它们的规划设计质量、制造质量、测控质量、运行质量都有很高的要求。 2.产品质量差是我国经济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技术改造的加快及质量管理意识的增加,企业的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利润驱动,加之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目前我国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容乐观,甚至还相当严重。 3.质量责任决定了企业环保责任和企业对员工的责任。 从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主要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①企业对员工履行的责任。如技术培训、工薪水平的提高、职工福利的改进、劳动环境保护等;②企业对生态环境维护的责任,如对污染的防治和对周围环境的美化。③企业对社会、消费者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在企业能否向社会、消费者提供在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符合要求、质量上乘的产品上。从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在关系上来看,产品质量的好坏决定了企业能否承担对生态环境维护的责任。这是因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产品的环保性日益重视,产品质量的内涵已包含环保标准,绿色产品成为社会、消费者所欢迎的产品,绿色消费成为新的消费时尚。无疑,企业若生产环保性能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企业自然难以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2004年开展的小炼油厂车用汽油产品质量专项抽查结果表明,我国汽油产品的烯烃含量及硫含量普遍偏高,如果按新的无铅汽油标准来评介,符合率不到30%,在抽查的104种电池产品中,仅有15种为无汞、低汞产品,而汞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另一方面,从产品质量和企业对员工履行的社会责任的相互关系看,企业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不但要关心产品的质量,同时也要关心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关注工人或雇员的安全。企业对员工履行的社会责任包括的内容固然很多,如劳资关系、工作环境、员工的生活福利、生活条件等。但我们认为,保证是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是企业对员工应承担的最基本的、同时又是最重要的责任。从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的来源看,有人的因素,如由于员工的不当操作而导致的;有环境因素,包括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以及厂房的通风和和温度。但从我国近几年企业生产情况看,也有些安全事故源于企业使用一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如珠三角某一企业因使用绝缘性能差的电线,引发火灾,造成人员重大伤亡,酿成大祸。 二、产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围绕着质量而开展的各种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所有管理活动的总和。质量管理必须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活动,如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质量目标,并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质量管理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根本目标,企业的目标从单纯的利益最大化转变为确保包括顾客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品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能有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对企业来说,没有质量,就没有顾客。有了产品质量,就有了国内外市场,就有了生存和发展空间。相反,有些企业,不重视产品质量,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顾客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企业自身形象,导致企业走下坡路。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已成为广大企业的发展目标。没有好的产品质量作为保证,企业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当然,此时也就谈不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这是其一。另外一方面,提高产品质量是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的基础。首先,产品质量提高可以扩大市场占有率,从而增加生产,增加销售,最终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其次,由于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就可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提高经济效益;再次,产品质量提高,有利于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运用,从而减少消耗,降低成本,以最经济的手段生产出顾客满意的产品,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提高奠定基础。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不良质量的成本是非常可观的。这种成本既包括检验、试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废品、返工和投诉等明确应计入的成本,还包括发生在经理、设计人员、采购人员、监督者、销售人员等身上的未能明确计入的成本。因为如果质量上出现了缺陷,他们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修复,还需增加费用。这些成本加权起来会占销售额很高的比例。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能使企业提供充足的财力、物力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条件、有能力支付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相反,一个效益不佳,负债严重的企业无力去改善环境,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及工作环境。纵然企业有这种社会责任的意识,也只能是“无米之炊”。 三、企业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社会责任 企业产品质量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本为一定引的。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做什么,或者不许做什么,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社会责任。 1.企业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为了保障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保证产品具有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功能的能力;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即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的能力;保证产品的符合性,即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销售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进货检验,主要是检验产品自身是否符合默示担保条件和明示担保条件,即是否是合格产品。同时,也应检验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对于进货检验时确认合格的产品,有义务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以防损害、变质,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4)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产品的赔偿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不仅包括他们所负的社会责任,同时,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要进行赔偿,这即为产品的赔偿的责任,也就是消费者如果由于产品的质量缺陷受到伤害,那么厂商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消费者、使用者或者第三者一定的赔偿,以补偿消费者由于使用该产品而导致的损失。 四、企业社会责任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要求 1.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标准认证工作 产品质量认证是企业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的实现,ISO9000质量认证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对产品质量的公正评价,可以为人们提供完全信赖的质量信息,因而对企业承担质量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2.企业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是全员通过有效的质量体系对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和全范围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使顾客满意和社会受益的科学方法和途径。

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思考论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在逐步加强,与各国的也就越来越激烈。在世界竞争中要想取得胜利,必须拥有高质量的产品服务,这是非常重要的条件。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使企业质量管理不断加强,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企业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增强质量管理。这篇文章从全球经济发展的角度入手,首先对我国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进行分析,然后对质量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查找,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的对策或者建议。

一个企业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的体现就是看产品质量水平的高低。人类社会不断取得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就使得顾客对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成为了主体,而且也成为了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从产品质量这个核心问题来着手,不断对产品质量管理进行强化,从生产出让人非常满意的高品质的产品。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产品质量的竞争已经成为了最为主要的竞争,质量管理已经成为国内企业面前的发展战略上的跨世纪选择。所以,怎样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成为企业重要的研究课题。

1.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意义

加强产品质量工作是企业立足自身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一,产品的质量是企业长期生存的生命,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必须保证质量,才能使企业长期发展下去,失去了质量,就会失去生命。在商品经济中,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保证是看其能否向市场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优质产品。

第二,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基本途径就是质量问题。只有质量问题有了保证,才能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才能为社会创造更高的社会效益。要想做到质量好,就通过低的制造成本和使用成本,给用户提供性能好、寿命长和可靠的产品。所以,质量好就代表有更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对产品质量的重视就是企业文明生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根本需要。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就是产品质量问题。抓产品质量就像抓企业管理的牛鼻子,提高产品质量的过程,也就是对企业管理进行加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过程。

加强产品质量工作是应对当前全球经济变化、保增长、调结构政策的必然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管是国内的市场还是国外的市场,如果一个企业在产品质量上没有优势,也就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不能进入市场,会被市场竞争的大潮所淹没,就会使企业在竞争中逐渐被遗弃,也就不可能在竞争中长足发展。所以说一个企业的产品质量成为了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支柱。

加强产品质量工作是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作为产品质量问题不但是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而且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的重大的政治问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就是质量安全状况,产品质量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密切相关。只有充分注重产品质量的安全问题,企业才能逐渐被消费者和社会所认可,才能为消费者和社会生产出更为健康和安全的产品。

2.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产品质量管理在本质上是对产品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进行控制,从而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所以我们平常都把质量管理叫做质量控制。只有对产品质量管理进行加强,才能保证企业稳定发展,才能对社会责任,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可是,当前在时间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的难点,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有非常大的制约作用。

(1)企业中有些人对质量意识淡薄,要做好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自然而然离不开人,质量管理首要的原则就是要全员参与,这就体现了人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个别产品的设计开发质量不完善。要想拥有好的产品质量,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水平、“设计和开发”的控制分别从策划、输入、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等方面来规范审计过程。

(3)产品质量控制问题。特别是对外协、外购厂家产品的质量的控制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3.对策和建议

全面强化质量意识

首先,要提高认识,企业管理阶层在质量管理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管理者加强了认识,才能做到全面强化质量意识。其次,通过会议宣传贯彻产品质量的重要性。着重强调人和 产品的关系,如果每个人的工作到不了位,则有可能导致企业产品的质量过不了关。再其次,定期制作警示的牌子,或者在企业的现场拍摄的图片制成幻灯片形式,组织相关的人员,特别是组织操作的人员进行观看。最后,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的教育工作,或者通过签订“质量责任书”来对质量行为进行约束。

提高员工的质量素质

在产品质量系统中,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因素有很多种,可是人员的素质是影响质量最基础、最活跃和最有潜力的因素。企业要长期生存发展下去,必须不断更新工艺技术和设备,这时,员工的知识和技能也需要不断更新,就需要不断地学习、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

坚持“用户导向”质量观

产品和企业具有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就是要使用户满意。企业在发展的道路上,很多的企业都意识到,只有产品质量赢得顾客的信赖和满意,才能使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才能够长足的发展,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提高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力

实现企业各种目标的源动力就是执行力。执行力对于实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流程如果不好,可以通过执行发现不足并对其进行改善;不管多么好的流程,如果不去执行,也就成为了夸夸其谈。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需要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怎样才能让所以员工围绕着体系要求积极工作呢?在质量管理体系推进过程中,不要让每个员工感受到质量管理体系是对他们的一种约束和制约,在推行过程中,不应该只是简单要求员工严格按照体系的规定做事,而更要帮助员工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找到更为有效的做事的办法。

加强企业质量文化建设

质量文化对于产品质量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组织决策行为、经营行为、员工行为以及企业发展方向起着保障和推动作用。一个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明确自己的优势地位,以质量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建设是重点。

第一要加大宣传力度。企业要利用各大活动宣传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公开表面质量观念,真正把质量当做自己的生命,强化质量关系着企业的兴衰成败。关心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第二要培养员工的归属感,让他们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对企业的未来和发展做到真心真意的关心,寻找一切机会提高产品质量、工作质量、生产效率,使企业做到可持续发展。第三要做到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宣传并及时奖励优秀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更多的关注,形成企业员工人人关心产品质量的良好氛围,使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文化建设得到更好的发展。

总之,企业产品质量在企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在企业中就显得非常的重要,成为企业工作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竞争,要想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加大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力度,使质量管理真正发挥作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从而使社会效益得到更大的进步。

任何社会都有一种比较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遵守这些道德规范就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责任。人们预期他人会遵守这些道德规范,它是人与人交往预先存在的“契约”,笔者认为,企业是人们在劳动生产实践中创立的一种协调分工合作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者或法人,而且需要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缺少了其中任何一种利益相关者,就不可能产生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就此而言,企业又可以看作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所订立合约的连接点。在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因而每个人的市场经济行为都不是与他人无关的孤立的个人行为,而完全是与他人打交道的社会性行为。总的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无非是私人盈利行为及其社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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