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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合同为主题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10:57:31

以签订合同为主题论文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这是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3.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本法制定、实施的时代特点是:在二十世纪末制定,在1999年通过,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效、实施。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做到有必要的超前性,我们是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不能够只看见眼前的转轨时期。也就是说,新合同法应当能够适应我国建成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估计到2025年、2030年中国的转轨时期已经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成,那个时候我们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差别,到那个时候我们的合同法照样能够管用。但这不是说一点也不要修改,或者说不必要制定什么新的单行法、某种合同专门制定规则,而是说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基本规则到那个时候能够管用,能够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这一点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有争论,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我们应该着重考虑目前转轨时期的一些特点。在讨论立法方案时,针对这个问题,大家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最后认为,我们确实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但同时也要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 转轨时期有哪些特殊问题呢?由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干预还非常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十分多,还有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有很多混乱,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对这些严重问题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不能够置之不顾,一定要有充分的注意,要制定出相当的对策。 这是第三个指导思想,即面向二十一世纪和怎么样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还提出一点对转轨时期的那些落后现象我们不能迁就,比如说红包、回扣在转轨时期非常普遍,但我们不能通过立法把它变成合法化的东西。 4.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我们的合同法应当既追求经济效率,又追求社会正义。所谓经济效率,拿我们习惯的话说就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赚钱;所谓社会公正,是在整个社会不同的阶层、人群之间要大体上做到平衡,在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要大体平衡。 法律是调整整个社会的,整个社会要有一个基本上的利益平衡。有些人群比如说消费者、劳动者,他们是分散的、弱小的,他们没有办法和企业家、大企业、大公司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只讲形式上的公正,我们说合同自由吧,你们只要自由协商签订的合同就有效,就给以保护,这里的合同自由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实际上,消费者、劳动者他怎么能够对抗大企业?试想一个山区出来的男孩子、女孩子进到城里来打工,当他身无分文,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时候。他看见了一个招工的广告,他赶紧去求职,这时,他怎么敢和企业主讨价还价,怎么敢去争取自己的什么权利、法律上规定的什么卫生条件、安全条件、文明生产的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条件等。也就是说,他们的实力在实际上是弱小的,无法和企业抗衡。这时,法律要起什么作用呢?法律就要支持这些弱小的消费者、劳动者,法律这时不能仅满足于形式上的自由、公正,还要追求实质上的公正。所谓实质上的公正,就是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状态时,比如当一方是企业而另一方是劳动者的时候,法律规则首先要考虑保护劳动者、消费者,不能够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整个立法过程中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我们不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如果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凡是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赚钱的,就合法、就保护、就鼓励、就支持的话,那么假冒伪劣也是可以发展生产的。众所周知,有些地方的快速度发展最初就是靠假冒伪劣;有些人的暴发以致于后来成为大企业家,也是靠搞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难道我们的法律上也要承认假冒伪劣、坑蒙拐吗?不行。我们不能丢掉社会的正义,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没有社会正义、公平,就不叫法律,就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牢牢抓住社会正义,我们这样的国家更不用说。我们现在正在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我们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正义、更加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因此在这个指导思想上提出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如果当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哪一个优先呢?当然是社会正义优先。贯彻这个指导思想就要求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决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劳动者发财致富。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的教科书都说,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合同法首先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规则。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裁判规则,亦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判规则。这就要求这个裁判规则要有可操作性,要求每一个规则、每一个条文要尽可能的有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这样法官在裁判时才有所遵循,最终能够保障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现行的三个合同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条文看起来不错,真的要用来裁判案件的时候就感到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好些条文象口号一样。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且不说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的影响,就是一个完全公正、正直的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造成很大的差距,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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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以合同法为主题论文2000字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以附条件的合同为主题的论文题目

附条件:等你结婚时我给你10万,你可能结婚也可能不结婚,结果不确定。附期限:等你30岁时我给你10万,这个结果必须发生,结果确定。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发展,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关键词: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概述(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领域已被广泛使用,但国内外对其有多种理解:第一,在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法国法中的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而所谓‘不订立合同’的选择,客观上又根本不存在。” [1]另一种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是“一般交易条款”,持此种概念的有德、意大利、奥地利等国。第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将格式合同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2]其他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称谓,如以色列称之为“标准合同”,葡萄牙法称之为“加入合同”。第三,我国法学领域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订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 [3]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 [4]而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上各种定义,总体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在概念所诠释的本质特征方面并无根本差异。因此,笔者认为,格式合同应当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即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称其为标准合同。 (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发展及其原因1、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在合同最初出现时,并没有格式合同的存在,格式合同产生于19世纪末,它是伴随着规模经济和垄断企业的出现而大量产生的。首先,在十九世纪初期,西方各国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小规模工业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经遵循“相因成习”的方式缔结合同,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定型化,以便为将来订立合同时使用。对于这一现象,尽管当时并未产生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的理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手段,但经济上的需要却使得当事人之间自发地产生了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来简化其缔约程序,从而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随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行的工业化运动使得对煤炭、蒸汽、石油等能源的利用取得了革命性的进步,整个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都相应的发生了剧烈的改变,这一变革对于契约法影响最大。大工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日用消费品,并造成了生产与消费的严重分化与对立,物质消费行为以及企业、服务业的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输)数量与日俱增,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普通契约的订约方式对合同的各项内容逐项商谈,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际上,从十九世纪以来,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公司的设立合同,出版合同,特许权协议等合同类型都大多依照格式条款订立,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这些格式条款的内容稍加更改而已。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格式条款合同的采用更为广泛,除了少数内容特殊、复杂的合同关系仍然需要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个别合意外,对于交易内容固定、交易频繁进行、内容重复的合同,尤其是公营的公用事业,如水、电、交通、煤气、通信等学理上称为“大众契约”的情形,当事人间已经完全没有个别合意可言,格式合同已经成为现代人类生活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例如,德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出现一种趋势,即保险公司、银行、大公司以及联合企业等,一反过去根据个别客户的需要分别签订合同的一贯作法,改而采用标准统一并事先规定好合同条款的格式合同。[5] 2、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认为格式条款合同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被如此普遍地适用,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社会动因:第一,法律行为或订约行为的强制倾向,这是现代经济生活社会环境的产物;第二,缔约、履约大量发生且内容不断重复,成为日常生活的例行事项,企业界利用契约自由的缺陷,以格式合同作为攫取更多利润的有效工具;第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之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界与顾客都期望能够简化订约程序。[6]实际上,格式条款合同的采用作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发展趋势,一方面,这是与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公用事业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及契约自由理论本身的缺陷所分不开的,而另一方面,高昂的市场交易成本也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格式合同。 (三)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使用人通常从自己的目的、利益角度出发,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而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并无协商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即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从而排除了一般双务合同的平等协商(要约与承诺)过程,笔者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

以下笔者将对这两种观点分别予以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二、辨析-物业管理合同与相似民法制度[8](一)、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先看委托合同。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该章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明确委托合同的特征。1、合同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定,此两方当事人为委托合同的主体。2、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3、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5、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9]对应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和特征,不难看出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反观物业管理关系中的管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而言,如果每一个业主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持。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事项与被委托事务存有明显差别。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约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最终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履行还要接受城建、市容、及居委会等相关机关的监督。5、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限上有较大差异,被委托人处理的事务往往比较单一,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的期间较短,就可能因物业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应,采取不恰当的方式从事物业管理,从而不利于物业管理设施的长期保养。此外,出于物业管理关系的特殊性,物业管理一方当事人不得象委托合同当事人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6、两种合同采用的报酬支付方式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巨大的差别。7、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物业管理人一般皆需要获得一定的资格认定证书方可以成为物业管理合同的招标对象。8、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一般皆为有偿合同。从以上的诸多方面,可以明显看出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存有若干重大差异,物业管理合同远非委托合同之一种,现在实践和理论中以委托合同为物业管理合同定性的做法曲解了物业管理合同的本质特征,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对于实践中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贻害不浅。(二)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10]代理为一项民法上扩张和补充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重要制度。在代理的分类中,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即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实践中有些人认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的委托合同,也有人认为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权设定行为之一种,并得出物业管理行为为代理行为的结论,这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误解,以下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和物业管理行为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予以澄清。首先,一般情形下,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和基础[11],在上文中,笔者已经用足够的篇幅表明了物业管理合同不是一种委托合同,退一步说,即便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相关的委托条款,但其一,此不能作为对整个合同定性的依据,其二,理论通说皆认委托合同并不必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方才发生。因此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自当不同。其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都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解释物业管理活动。再次,民法理论皆认代理人获得相应的报酬系基于委托合同,而代理行为非为营利性行为,这一点与物业管理制度的目的有着重大冲突,而且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信誉为前提的,否则,相对人就不能安全地进行交易。何况代理的最终效果只能是提高被代理人的信誉。现代社会,物业管理向规范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如果将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活动,最终效果就应该只是提高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信誉,在这种代理结果之下,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有动力来下大力气从事这些活动,显然,代理的这种效果不符合物业管理的实际。[12]最后,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后,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是以自己的独立意志为前提的,在具体事项的 管理操作中并不需要依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行事,这一点也与代理存在重大差异。

加快旅游业转型升级 促进城乡旅游一体化 龙游今年力推“十大旅游提升工程”龙游石窟成功跻身世界文化遗产、旅游主要发展指标再创新高、休博会等大型展会成功举办、民居院成功创建国家4A级景区,衢州市旅游大产业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在过去的2011年,龙游旅游收获颇丰。作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计划龙游旅游发展规划的关键之年,2012年的龙游旅游蓄势待发。在坚持以衢州市第十八大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把龙游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目标的指引下,建设龙游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依然是核心,并将积极实施好第三轮城乡旅游国际化战略,加快推进龙游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新的一年,龙游旅游业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协同发展。通过创新产品和营销,实现从旅游小镇向城市旅游转变,以湖镇三叠岩、溪口大竹海、龙游石窟、龙游民居院四大旅游产品为核心,加快建立并完善具有龙游特色的“城市旅游”产品体系,完善龙游城市旅游功能,把龙游城市打造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旅游综合体。同时,发挥旅游产业在区域统筹中的先导作用,以“三江两岸”绿道建设为抓手,通过产业集群式、项目立体式开发,建立以“休闲旅游都市——中心服务城市——旅游风情小镇——旅游特色乡村”为框架结构的龙游旅游发展新格局。通过建设休闲度假产品,合力推进大型手工业综合体、特色休闲街区建设,大力发展购物旅游,真正延长游客逗留时间,增加游客人均花费,提高外地游客对龙游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贡献度。“在民营投资减少情况下,总的要求是力保县政府投资项目不减速,民营投资项目保重点,合力实施民生旅游综合体、‘三江两岸’、购物美食品牌等工程建设,加快龙游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在昨天召开的2012衢州市旅游工作会议上,衢州市旅游委员会主任介绍,在新一年的龙游旅游建设发展中,将全面围绕建设国际旅游休闲中心目标,力争至2013年初步建成“国家旅游休闲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国际都市休闲目的地、国际山水旅游度假目的地、国际会奖旅游目的地、东方运动疗休养旅游目的地”雏形,“在目前金融政策紧缩的大背景下,对衢州市旅游在建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一批优先发展项目,并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予以重点关注、重点跟踪、重点服务、重点扶持;由衢州市旅委搭建招商选资平台,引进国际知名企业来龙游投资;争取县政府支持,确定‘十二五’旅游优先发展的‘十大旅游综合体’建设。”记者了解到,在2012年,全县旅游工作以全力推动“十大旅游休闲业提升民生工程”为抓手,全面实施质量效能建设,推动龙游旅游业提速增效,确保龙游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其中,将围绕“地区五个目的地”功能目标,重点推进十大旅游综合体建设步伐;围绕“三江两岸”总体方案,加快绿色通道旅游区建设;围绕打造“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品牌工程,合力推进龙游旅游商贸综合体和特色街区建设;围绕打造“黄金生态旅游线”目标,首推“三江两岸”旅游线路。同时,围绕“2012中国欢乐健康游”主题,40周年庆典奥运,继续实施城市营销战略,不断创新营销理念和手段,重点实施旅游市场商品拓展工程、会奖产品开发工程,实施“大媒体宣传”、“大事件营销”、“十大旅行商业合作”和“新媒体促进”——“三大角旅游推广一新”入境市场营销攻略,积极推进入境市场的转型升级和城市国际化进程。2012年衢州市“十大旅游提升工程”重大项目◆旅游综合体推进工程重点支持配合龙游旅游休闲创意综合体、国际旅游综合体、龙文化旅游综合体、民居院休闲度假旅游综合体、体等项目建设,加快龙游“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和“东方休闲之都”建设步伐;联手市规划局编制《龙游城市旅游专项规划》,以充分考虑衢州市民和游客的出游需求,使其充分享受大龙游区域内的景区和旅游设施,实现衢州成为一个大旅游综合体。◆ “三江两岸”专项工程完成编制《“三江两岸”绿道指示标识系统规划》和《“三江两岸”绿道规划建设导则》;今年年内计划启动建设绿道195公里,计划完成78公里,配套建设6处一级驿站;整合提升乡村旅游、风情小镇;5月1日前向龙游旅游市场投放“三江两岸”系列旅游产品。◆ “城市旅游”提质工程出台衢州市第三轮旅游国际化(2012-2015)行动方案并启动实施;扶持并推进特色潜力行业重点项目;开展特色潜力行业休闲生活体验点、休闲体验示范街区的提升;举办2012车展旅游节主题活动;开发包装小商品旅游产品并推广;举办夜龙游旅游休闲主题系列活动;社会资源国际访问点的清理规范和市场推广。◆旅游市场拓展工程国际市场重点赴上海开展“无与伦比的美丽-龙游”旅游推介,赴北京“世界文化遗产——成都”江西主题促销,赴武汉、重庆开展“江南角色吴越经典”龙游都市圈主题促销,赴新疆开展“体验龙游深度”自由行推广;国内市场组织开展国内重点城市促销,参加中国国际旅交会、国内旅交会、衢州市旅交会及长江三角州举办茶博会、国际旅游节、生态旅游节、灵江龙舟文化节、龙灯节等十大旅游节庆典活动;实施新媒体营销宣传。面对微博、新型传播媒介的出现和兴起,把握市场宣传的新动向,积极寻求新媒体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实施全省五大电视台、《衢州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大媒体的宣传合作。◆会奖产品开发工程争取引进第十二届国际、旅游学术年会、国际考古研讨等国际性人代协商会会议;争取众信国旅会奖公司全体员工年会暨奖励旅游活动、建设龙游奖励旅游专案、2012 年会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奖励旅游团会后旅游考察等奖励旅游项目;会奖龙游旅游形象包装及专业推广;组团参加、上海ITCM展。◆公共服务提升工程完成龙游旅游网功能升级;龙游旅游移动互联网应用;继续维护公共自行车旅游咨询亭运营;推进龙游数字化、智能化景区建设;完成龙游旅游英文网站改版;完善龙游旅游指引标志系统;旅游景区厕所改善工程;启动铁路东站枢纽旅游团队、散客交通零换乘研究;推进旅游换乘中心建设。◆购物美食品牌工程支持配合推进“大湖”RBD精品化工程,发展高端现代旅游商贸业;在龙游知名商场、商业街区增设本土品牌及纪念品专柜;支持并参与全市、县区政府打造、提升有关商业特色街区,并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和“著名特色美食步行街”。◆旅游品质促进工程加快培育旅行社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境外旅行社来龙游设立分支机构和旅行社上市;鼓励旅行社开发特色旅游线路和新产品研发;实施全市旅行社输送客源奖励;加强旅行社电子商务建设;继续实施星级宾馆、主题酒店、绿色酒店等评定;旅游目的地监管,旅游市场专项整顿。◆旅游人才培育工程举办旅游行政管理干部境外培训班;举办亚太地区旅游官员讲习班;培养500名高技能人才;开展“送教上门”活动;开展饭店部门经理轮训班;强化导游技能培训;编写《导游日记》;培养特级导游员。◆旅游经济增量工程围绕服务业增幅高于全市GDP增幅3个百分点目标,入境衢州过夜旅游者人数330万人次,增长8%;旅游外汇收入21亿元人民币,增长11%;国内旅游者人数7970万人次,增长11%;国内旅游收入1210亿元,增长14%;旅游总收入1345亿元,增长13%。全年旅游增加值增幅达11%,占GDP比重6%。翁狄明

以同理心为主题的论文题目

无论遇到多难的事情,我们首先都要理性分析,而不是盲目解决。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理性 作文 高中,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理性作文高中1

偌大的演播厅里坐无虚席,站在演讲台上的智能机器人正慷慨激昂地宣布着公司下一步的战略目标,台下的人类则机械一般木讷地抄下演讲版上的内容。而在世界另一个半球的公司总裁–仍是一位人工智能计算机,在下达终端指令。人类对计算机来说,不过就是失了感性的更低端的机器罢了-多么典型的科幻小说,那么原因呢?

当人类失了价值观与同情心–你看,多么可悲啊。

不可否认,人类确实在某些时候得向自己的创造品计算机学习:在高压力的环境下做出正确的决断;在众多选择中没有犹豫;还有遵循与接纳;适应新环境,新规则的本领……理性的思维,或许是大多数人类生来便需要主动获取的。

但当理性挥舞着胜利的旗帜迈向人类最高目标之坛,事情又变得截然不同–当人们渴望理性,并追求绝对的理性,那还有什么社会可言?当人们只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当他们忽略了世界上那大多数的人,眼中只剩下自己,又怎么能称他们为生活在一个群体里?现有的司法体系构建在社会惯例与普适道德观上,当道德观不尽相同,甚至成为追逐纯理性附产物的小把戏,便也没有什么法可言了。失去了统治或者领导的阶层,人类毫无悬念地不会有今日的地位。第一段中的场景在此时好象就是一个念念不去的咒。这一个咒,禁锢了人类的步伐。

话语再归到人工智能计算机上。人类满怀激情与憧憬地编下程序,创造了人工智能–而这样炽热的情感,也是我们或许在整个地球上都与众不同的。我们有同情心;我们有同理心;我们会为了自己的良心做事;我们会为了他人的快乐作出牺牲,我们–不想丢掉这种能力。没有人可以保证机器人必然会取代人类成为统治阶级,但假设他们没有,人类却也变成了机器人。这该多么可怕呀。用冷漠的态度操纵更冷漠的思维,那么估计整个世界都要日日飘雪。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不要丢掉自己原本的纯与善吧,不要象计算机一样对待世界吧–在变得更好更优秀的征途上,从旁借鉴必不可少,但也莫忘了最初的模样–那个感性的,有血有肉的我们。

关于理性作文高中2

呆呆地望着那条在鱼缸里不断吐泡泡的金鱼,很难理解它竟然那么快乐。或许,对鱼儿来说,水就是幸福。一只鱼儿不渴望天空,所以它在水里遨游;而一只鸟儿从不向往大海,所以它在天空展翅。

没有理由让它们的欲望换一下位置,否则,水里不会有鱼,天空不再有鸟。只有悲剧。

我的鱼儿,守着它的水,游出一串串的水泡。抬头望见了阳台上大朵大朵的阳光———因穿过如帘的绿藤的缘故,明暗拼凑成一片可爱的光影。轻轻捧着鱼缸,让我的鱼儿嗅一嗅阳光的味道。

刚把它放在阳台的边缘,忽然一根长藤垂下来,恰好伸入鱼缸,击出了水珠。鱼儿惊愰了一下,绕着这根藤的几片叶子游动。我看着这条有点张狂的藤,它实在很绿,甚至粗壮,几乎是最长的一条。它一定是不停地向上攀爬,吸足养料后,疯长。它想和远处的白杨比一比吗?但是它没有想到身体的重量会让它难以支撑,终于跌落回原处。它把头伸进鱼缸,要给那只鱼儿讲些什么吗?这时,它已没有了最初的力量。人把它移向外面,但它又重重地跌落了下去,发出重重的声响。

鱼缸里的鱼依旧摆着尾巴,吐着泡泡。

天空好蓝。我静静地坐着,在阳台上。这样的天气总是有人放风筝。

风筝,时常让人同情,在它的下面有一根来缚它的长线。但是,让它在风中如此美丽地停留或上升。风筝,是属于握着线的那只手的欲望;线,是那只手理性的牵制。线拉着风筝让它在高处盛开它的美丽。如果风吹断了那条线,风筝面对的将是一场迷失后的坠落。

我感觉到这个世界上所有的跌落,都源于推动理性的疯长,就像根藤蔓;一切美丽,都成功于欲望与理性的平衡,就如那只手上的线与线上的风筝。

柔柔的风吹来,阳台上藤轻颤。听一曲歌子,和阳光一起快乐。

那条鱼儿轻摆着尾巴,向阳光炫耀它的泡泡。我看到,鸟儿又飞过天空。对这所有,我只有微微一笑。

关于理性作文高中3

我们知道,偶像最早指代的是宗教神灵、部落图腾。那时的崇拜即是烧香捐资、贴像诵经。这原本只是一类合理健康的 文化 ,可在中国,显而易见的社会异化却便我们最后用强硬去破除这一类信仰,文化阵痛至今未愈。

类比以上,我们也明白,对青春偶像的崇拜,仅仅是个人喜好的表达,但如“王俊凯十七岁庆生”的事件,不得不让我们直视偶像文化异化的危险边缘。

这类行为的弊处堪称显著。

从少年偶像的个人角度而言,事业必然对其学业造成冲击。要明确的一点是,学习并不只是为了今后生活的优渥。事业成功,学习就可有可无,现代 教育 无疑要去防止这种看法,可惜的是这却是它本身隐现的论调。

回到话题,从少年偶像推广到整个青春偶像群体,偶像行业对于个人的极度吹捧对偶像个人产生了扭曲。相比欧美娱乐界从业者,中国娱乐行业的回报率实际上是过高的,演员偶像尤甚,王小波先生曾写过有关的杂文,这似乎由来已久。我们说,金钱与崇拜不会使人变质,但会使得变质力所能及。近来娱乐业内的吸毒、出轨丑闻是个人异化的缩影。

个人的异化必将致使社会的变化。这其中又有两个方面,首先是榜样效应,更多的年轻人看到了月亮的光鲜,于是对六便士弃若敝屣,这是名利观的异化;再者,关于此次“庆生活动”的耗资不必多言。这些粉丝难说没有家计非裕之人,他们对于信仰的奉献使人想到罗马的“赎罪券”,又与最近的“网红经济”有异曲同工之妙,这是消费观的异化。

我想我们都体会到了害处。前面讲到过宗教,也提到过偶像本身无害甚至是经济发展的推手,但类似的“庆生”消耗大量社会资源,又对文化及人格的塑造无益。

罗马天主教失去了它的统治力;新文化运动颠覆式的破坏让人心痛。可以想见,假如偶像崇拜如斯恶化,终有一天社会将它回炉重造。其物力人力的耗损及文化缺口不言而喻。

因此,对偶像的理性对待是对个人、社会及这个行业的保护。今日我们不会将佛寺教堂看作迷信,也不把朝圣受洗视为陋习。这是因为什么?因为我们懂得更改权衡。那么对待一个如此的宗教意味的现象,我们也该保持理性。

理性难以耗去信仰,信仰可轻易毁却理性。

关于理性作文高中4

近日,网上一组“揭穿乞讨”的图片走红。图中,城管队员李文超脱去执法服装,举着写有“”的纸牌,蹲在路边提醒过路民众,呼吁大家提高警惕。

面对影响城市秩序的行为,城管队员惯常使用的方式是强行驱赶,而此次,李文超却以举牌的方式温和提醒。从方式上看,这种温和的做法既避免了与的直接冲突,又能防止民众对城管产生“暴力执法”的误会;从效果上看,这样的行为不但能够达到防止民众的目的,而且能够让在民众谴责的目光中产生自我羞愧,最后主动离开。所以,相对于硬碰硬的驱赶方式,李文超举牌的做法更显智慧,更有温度。

于此同时,李文超还脱去制服,蹲了下来。此举虽然有执法不规范之嫌,但又何尝不是公务人员放低姿态、与民众平等对话的体现呢?城管队员肩负着城市管理的职能,城管制服是其管理者身份的象征,它代表着国家所赋予的执法职责,更承担着服务群众的重大责任。可是在某些个人心中,这身制服却变成了权力与地位的象征,变成了谋取私利、作威作福的依据。李文超不以高高在上的姿态骄人,主动放下“老爷”的架子、关紧权力的“笼子”,虽然没有身着制服,但是他用亲民的方式同样获得了民众的信任;虽然只是蹲在路边,可是谁能说他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不高大呢?

我们还应注意到,李文超在谈及为什么这样执法时表示,穿着执法服装、强行驱赶会影响城管形象,担心引起市民误会。为什么?城市管理者以正当的理由规范执法,为什么会引起不应该有的误会?除去城管人员自身社会公信力不足这一因素,民众滥用同情心也是干扰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注重仁爱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让我们总是产生同情弱者的心理。城管队员面对的执法对象,往往是流动摊贩、行乞人员等弱势群体,所以他们更容易获得民众的怜悯与同情。可是我们不能忽视,他们在乞食谋生的同时,也确实影响了城市的面貌,破坏了社会的秩序,为治安埋下了很大的隐患,给城市管理留下了巨大的缺口。当人们对此不辨真伪、滥施同情的时候,他们不仅伤害了维护群众利益的执法者,最终也将伤害到生活在这个城市中的每一个自己。法外容情、温情执法固然重要,情外有理、理性执法更应是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李文超脱下制服、温情执法,获得民众点赞,这是对执法者人性化执法的褒扬;若是哪一天,作为城管的李文超不用畏惧误会,穿上制服、规范执法,也能获得民众点赞,那才是一个成熟社会真正应该具有的法制与理性。

关于理性作文高中5

对一个国家民族而言,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而对个人而言,亦是一样,借鉴他人的优点,全面看待问题,彼此理性互鉴,共同发展,成就非凡人生。

全面深思他人的优缺点,理性选择借鉴。以镜正衣冠,以史为鉴。唐太宗李世民深知此点,时时刻刻注意自己言行,避免以往朝代的暴君之行,汲取先帝优势;深知“亲小人,远贤臣”的危害,亦知“桓,灵”等帝君的后果,所以刘邦诸葛亮才创下统一三国之大观,但也因‘扶不起的阿斗’亡了国。借鉴汲取先人的优点,从中 总结 经验 ,必能创下辉煌,但若不听取他人建议,明知故犯,也会酿成大错,故曰“思辨之,笃行之,兴也。”

严谨认真,深思熟虑,多于理性之人交往。当你不知何为正,何为误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多向名人请教。汉高祖刘邦能成就一番事业,不仅因自己的能力,还因为有名相诸葛亮的相助,刘邦并没有认为自己神通广大,反而次次,事事皆向诸葛亮请教;不也正因为周总理的倾囊相助,才能得到更高的成就吗?他们本就是能人,尚且向他人请教,更何况我们呢?我们更应‘三顾茅庐’,严谨认真,若“遇其斥咄”,“色愈恭,礼遇至”。如此,便能攀得高峰,享受“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豪迈了吧?

文明交流,探讨本质,勇于发声,总结思考。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会出现文明的碰撞,要究其本质,理性看待不同文明,尊重他人,总结思考本身。在2018年的峰会中,俄罗斯总统同 说:“怎么办啊?你们做的这么好,明年我们就比不上你们了!” 幽默的回答:“这好比葡萄酒和茅台,各有各的味道!”人也是如此,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独特的味道,我们要认同自己,尊重他人,理性看待不同性格的人,不同性格的事,并从中总结学习和思考,故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每个人都有优点,但也有缺点,在互鉴的同时要看到对方的优点,也要找到缺点,检查自己身上是否有同样的缺点,并对此加以改正。总之,就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理性对待自己或是他人身上的优缺点,促进共同进步。

理性对待互鉴,全面看问题,立足整体,促进个人发展,成就非凡,点亮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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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倾听自己的心声,不要给自己设限。当你拿起相机的那一刻,无论遇到什么,都要努力坚持下去,坚持最初的意图,一如既往。

2、我们有很多事情要做在我们的生活。只有做真实的自己,倾听内心的声音,我们才能遇见真实的自己,找到属于你的幸福。

3、有时候我想,遇见愿意放弃自由的人是一件多么难得的事。而我呢,只是听从自己的内心,所以我没什么可抱怨的。

4、世界上没有同理心,别人没有经历过你的痛苦管理者,给不了你你想要的答案,听你的心就好。

5、人生就像一场戏,所以我要过精彩的人生。在我的一生中,我想做我喜欢做的事,走我喜欢走的路,看人们倾听我的心,做我能做的事。

6、在任何关系中保持舒适,倾听自己的心,不要妥协,要快乐。

修炼自己的内心的说说

7、没有人强迫我们随波逐流,每条路都有尽头,命运的魔力谁也没有资格去预言,这一生我不知道有多久,记住一切都应该跟随你的心。

8、做你自己。有一件事你可以比别人做得更好。倾听内心的声音,并勇敢地遵从它。

9、放下你诱惑的眼睛,倾听你的心声;放下你的自私,学会感恩。放下你的懒惰,努力工作吧。

10、过美好的生活,做一个好人,能听到内心善良的声音,能听到内心良知的呼唤,这就够了。

11、不管别人给你多少意见和建议,你最后听到的永远是你自己的心,你永远不会忘记你原来是谁。

12、外面的噪音太吵了。我只听内心的声音。人群沸腾,而我静止不动。

听从内心的声音议论文

13、记得永远听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想法,说想说的话,爱想爱的人,做想做的事,坚持梦想,保持初学者的心态,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14、人生最大的自由之一,就是不再在乎别人怎么看你。最好的办法就是倾听自己的心声,敢于挑战。

15、新的一年开始,希望你在面对难以抉择和难题时,能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倾听自己的心声。

16、不要试图赢得别人的认可。与其试图成为别人最喜欢的人,不如试着取悦自己,跟随自己的心。

17、人把自己置身于忙碌之中,有一种麻木踏实,却丢失了现实。记住你有多珍贵,爱你所爱,做你所做,倾听你的心灵,不问任何问题。

18、不要成为别人,做你自己。倾听你的内心。找到你自己独特的理想来引领你的生活。

修炼自己的内心的说说

19、我必须每时每刻都对自己负责。你也必须弄清楚,听从内心的声音,然后就是选择和坚持到底的问题了。

20、要有勇气跟随自己的内心和直觉。只有你的心和直觉知道你真正的想法,所有其他的事情都是次要的。

21、听从你的内心,做你该做的事。过自己想要的生活。

22、不管外面的世界有多嘈杂,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保持它的安静和简单。

23、承认你的平凡,但努力向好的方向发展;你可以平静地面对生活,安全地倾听自己的内心感受,而不受其他事物的影响。你可以迷茫,请不要浪费。

24、如果时间和金钱不是问题,我选择倾听我的心。

以合作为主题的议论文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竞争的时代,无论什么人,无论什么事情都无法避免竞争这个现象的存在。

所谓竞争,是指个人或群体在一定范围内为谋求他们共同需要的资源而进行比较、追赶和争胜的过程。而合作则是个人或群体为谋求共同的目的彼此配合的社会行为。另外,竞争和合作都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要的。

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始终充满着竞争,竞争推动社会的发展。我们每个中国人都正置身于为中华崛起而奋力拼搏的历史大竞争的洪流之中,要自觉迎接挑战,积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焕发人生的光彩,促进社会的进步。从个体来说,竞争影响人生。竞争能激发人的创造潜能。一个人的创造潜能很大,而安于现状的惰性也同样大。竞争意味着对人的潜能的释放。勇敢地参与竞争能拓宽人生业绩,对人生发展有重要意义。

社会生活中有竞争,更有合作。合作具有极大的社会作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合作。合作是人类社会得以形成的根基。合作产生人的群体力量—社会力量,这种力量是单独个体的力量所无法比拟的,也不等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合作是人生力量的源泉。没有哪个人能够脱离群体而单独存在,人与人之间需要融洽、和谐,需要互相帮助。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人是需要帮助的。个人只有与他人合作,才有力量。良好的合作,人们才能有面对困难的勇气和战胜困难的力量。

作为我们高三的学生,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高考,我们同学之间既存在着竞争也存在着合作,如果我们自己没有信心,不敢跟其他同学在学习上勇敢竞争,争取理想的成绩,那么我们就是学习上的懦夫,我们的成长就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成长。但是为了自己的成功,不愿意在学习上跟他人交流,不愿意告诉他人自己掌握的知识,也就是说不肯相互合作,那更是一种做人的失败。一个不懂得跟他人合作的人,即使暂时可以取得好成绩,但他不可能永远取得好成绩,因为这个社会是合作的社会,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的。

合作是事业成功的土壤。科技社会化、社会科技化的今天,是一个竞争更为激烈,同时又需要更加紧密合作的社会。竞争需要借助合作才更有可能获胜,合作增强了竞争的能力。

只有在真正意义上明白这个道理,我们才能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知道真正应该怎样做的。

也只有在真正意义上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才有可能真正把竞争与合作用到我们现在乃至今后的学习中去,让竞争与合作这个理念贯穿我们的整个学习的行动中,在竞争与合作中,发挥我们的材质、开发我们的潜力、增长我们的信心、提高我们的成绩。

“独木不成林,只有千树万树唇齿相依,才有那阵阵松涛。一花不成春,只有千朵万朵压枝低,才有那满园春色。”

在动物世界里,合作无处不在。非洲有一种鳄鱼,每次吃完食物之后,就会把嘴张开。这时,就会有一只千鸟飞进它的嘴里,替它细细地清理牙齿,把齿缝间的食物残渣啄食干净。鳄鱼获得了舒适,千鸟也填饱了肚子。假如鳄鱼不留神把嘴合上了,鸟儿就用它尖硬的翅膀戳一下,鳄鱼感觉到就会张开嘴。这就是是一个合作创造力量的例子。鳄鱼与千鸟默契合作让鳄鱼轻松除去了牙缝中的东西,千鸟也吃饱了。他们在合作中互生互存,多么美好的合作啊!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就是《孟子》中的一句名言,再次说明合作的重要性。不仅动物之间合作能产生力量,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能产生巨大的力量。

大家都知道“负荆请罪”的故事。我国古代赵国的大将廉颇屡战屡胜,可是他却不把宰相蔺相如放在眼里,处处为难他,在朝政上讥讽他。可蔺相如总是礼让他。有人问他,他却答道:“我们都是赵国的重官,让别人知道我们不和,定会趁机进攻。”廉颇听了非常愧疚,于是背负荆条上门请罪。后来,他和蔺相如齐心协力,使赵国变得非常强大。廉颇被蔺相如的合作态度所感动,懂得了合作的力量,所以才主动认错。正是因为他们的合作,才有了强大的赵国。

在平时的生活当中,我也切实体会到了合作的力量。记得一次春游,去东湖划船。每4个人坐一艘船。在湖中我们决定比赛谁先到达对岸。我和其他3人坐一艘脚踏船,两个踏板,一个方向盘。刚开始我们各个意见不统一,蹬的节奏不一致。最后停在湖中央没有往前。后来我们合作起来,一个人掌方向,其余负责轮流蹬踏板,井然有序,赢得了同学的掌声。我们从成功的喜悦中明白了合作的力量。

“土帮土成墙,人帮人成王。”是的,合作很重要鳄鱼和千鸟在合作,廉颇和蔺相如在合作,我也参与了合作。所以,朋友,学会合作吧,因为合作就是力量。

当今社会是一个充满竞争与题挑战的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凡事都要争个你死我活,学会合作才能共赢。

合作的首要前提是有一个共赢的心态,即我们合作是为了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犀牛和犀牛鸟是一对不错的搭档。犀牛虽然个体庞大,皮糙肉厚,但皮肤皱褶之间却又嫩又薄,长受一些寄生虫的困扰。而犀牛鸟却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自己也获得了食物的来源,有了生存的能力。通过合作,他们各取所需,互帮互助实现了共赢,也成了自然界懂得合作的范例。

"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我们每个人都有不足。那么,合作便是借鉴别人来弥补自己,而这个过程别人往往也会受益。这便是共赢的意义,而它需要以合作作为基础。

在一条人来人往的马路旁,一位盲人正在等待某位好心人的搀扶,等待一双厚实的大手将他扶过马路。而不远处,有位瘸子也在等待,等待着有好心人将他背过马路。瘸子看到了瞎子,艰难地走上前,俯在他的耳旁,轻声道:"如若可以,我便是你的眼,你便是我的腿。"

在夕阳的笼罩下,一切都似乎变成了紫红色,那抹修长的身影里,燃起了两个生命的光芒!

为了双赢才有合作,有了合作才有双赢。双赢与合作,相依相存,互为表里。以合作求双赢,不仅仅是大自然延续传承的法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时代主题。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从古至今,我们无时不刻不在享受着合作带给我们的硕果和成就。合作并不是成功的代名词,但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

在不大的蚂蚁家族中,有着复杂却又严格的分工。工蚁负责探路和寻找食物,兵蚁肩负着蚁巢的安全保障,蚁后则生育后代,哺养后代。每一个成员既不多做也不少做,缺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行。蚂蚁家族正是凭借每一个成员的合作精神,才能生存下去、

大海因为有了浪花的涌动而更显波澜壮阔,浪花因为有了大海而变化多姿,航海因为有了灯塔的照耀而不会迷失方向,灯塔因为有了航海而至关重要。

在合作中他们取长补短,因为有了合作,共赢便不再遥不可及,因为合作是共赢的基础。

独木不成林,只有千树万树唇齿相依,才有那阵阵松涛。一花不成春,只有千朵万朵压枝低,才有那满园春色。”

在动物世界里,合作无处不在。非洲有一种鳄鱼,每次吃完食物之后,就会把嘴张开。这时,就会有一只千鸟飞进它的嘴里,替它细细地清理牙齿,把齿缝间的食物残渣啄食干净。鳄鱼获得了舒适,千鸟也填饱了肚子。假如鳄鱼不留神把嘴合上了,鸟儿就用它尖硬的翅膀戳一下,鳄鱼感觉到就会张开嘴。这就是是一个合作创造力量的例子。鳄鱼与千鸟默契合作让鳄鱼轻松除去了牙缝中的东西,千鸟也吃饱了。他们在合作中互生互存,多么美好的合作啊!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就是《孟子》中的一句名言,再次说明合作的重要性。不仅动物之间合作能产生力量,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能产生巨大的力量。

大家都知道“负荆请罪”的故事。我国古代赵国的大将廉颇屡战屡胜,可是他却不把宰相蔺相如放在眼里,处处为难他,在朝政上讥讽他。可蔺相如总是礼让他。有人问他,他却答道:“我们都是赵国的重官,让别人知道我们不和,定会趁机进攻。”廉颇听了非常愧疚,于是背负荆条上门请罪。后来,他和蔺相如齐心协力,使赵国变得非常强大。廉颇被蔺相如的合作态度所感动,懂得了合作的力量,所以才主动认错。正是因为他们的合作,才有了强大的赵国。

在平时的生活当中,我也切实体会到了合作的力量。记得一次春游,去东湖划船。每4个人坐一艘船。在湖中我们决定比赛谁先到达对岸。我和其他3人坐一艘脚踏船,两个踏板,一个方向盘。刚开始我们各个意见不统一,蹬的节奏不一致。最后停在湖中央没有往前。后来我们合作起来,一个人掌方向,其余负责轮流蹬踏板,井然有序,赢得了同学的掌声。我们从成功的喜悦中明白了合作的力量。

“土帮土成墙,人帮人成王。”是的,合作很重要鳄鱼和千鸟在合作,廉颇和蔺相如在合作,我也参与了合作。所以,朋友,学会合作吧,因为合作就是力量。

三月叩响了春的大门,百花绽放,娇艳无比。引得路边的行人都停下脚步,嗅着空气中阵阵芳香,心情格外舒畅。可是,在这和谐的美景中,一棵枯树破坏了它们的整体美,让沉浸在美景中的人们总感觉有些碍眼。

万物吐绿时,它没有抽芽,因为它的生命已经终结了。它不能再继续它的使命了,因此在灿烂的三月,它是孤独的,没有人青睐它,除了鄙视的目光。

和它一样被冷落的还有一棵牵牛花,它已在冬的怀抱中醒来,准备迎接新的春天。可它无处生长,因为它要借助别人的肩膀来支撑自己柔弱的身躯。它四处求助,但那些怒放的鲜花、碧绿的树都只是昂着它们高傲的头,嘲讽地说:“什么,借人依靠?这不等于是贬低了我们?你还是别做梦了!”牵牛花被它们讥讽得垂下了头,眼中满是晶莹的泪花,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归宿。

在绝望时,冥冥中传来一阵声音:“到这儿来吧,我愿意和你一起生活。”牵牛花如同在茫茫大海中抓住了一根救命草,它带着赢弱、颤抖的身躯攀上枯树。

清晨,当太阳未露出它的笑脸时,露珠在枯树上跳跃着,轻轻地将牵牛花从梦中唤醒,把天下最纯的水给它饮下。当太阳的温暖洒满大地时,枯树和牵牛花一起聊天、谈心。夜幕降临,它俩在皎洁的月光的陪伴下安然入眠,梦中还带着甜甜的笑。

朝朝暮暮,春在悄悄中离去,昔日娇艳动人的鲜花也凋零了它们最后一片花瓣,那光秃秃的花枝在微风中摇曳,分外孤寂。花儿们不停地诅咒着,恶骂着时光的无情飞逝。但它俩却没有一丝怨言,相互扶持,忍受着炎热的曝晒,不停地相互安慰。同时,它们也是高兴的,因为牵牛藤的叶子已经很茂盛了,并有了花骨朵。它们企盼着牵牛花绽放的那一天。

一天早晨,枯树被一阵幽香唤醒,睁开眼睛——惊住了。

牵牛花开了,那白色夹杂粉红的花开满了整个藤蔓,也开满了整棵枯树,它们相视一笑,彼此的眼中注满了真情。

当人们和往常一样路过此地时,不经意间就发现了世间的最美,赞叹中更多的是对那种合作精神的钦佩。每一个过路人都不由得对这幅美景肃然起敬。

枯树支撑着牵牛藤,牵牛花点缀着枯树——这便是奇迹。

我是一名学生,在学习中,我经常和同学一起钻研难题。你从一方面考虑、我从一方面出发。渐渐地,题越来越简单,最后很容易就攻克了。

这就是合作,在字典中,合作的意思是:互相配合某事,或共同完成某些任务。军乐队中,鼓手需要于号手相协调,这样才能奏出铿锵有力的军乐。在球场上,球员们要互相帮助,才能得到好的成绩。在制作中,大家要共同用心,在能得到好的制作。

合作在很早以前就有了。远古时期,古人类就互相合作,你去猎物,我去捕鱼,他去摘果子。个个都分配明确。合作不只是在人类中,在昆虫世界里也有合作。如:蚂蚁、蜜蜂……

在学习生活中,合作是不可缺少的。解题,大家互相帮助,背课文,大家互相提问,写字词,大家互相听写。甚至玩耍时也需要合作。每一件东西也是由合作产生的,一辆汽车,有多个厂家提供材料,合作生产而成。一棵树,它是由自身许许多多的细胞不断生长而形成。全世界的空气,也是有全世界的`树木产生的。所以,合作是不可缺少的。

合作是一种力量,也是一种财富。在历史上,我们的祖先正是靠着团结合作的力量,告别了蒙昧和野蛮;也真是靠着群体合作的力量才得以生存并发展至今。在今天不论是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哪一领域。也不论你从事什么职业,要想顺利完成一项工作,实现自己的理想,都离不开与他人的合作。

古人说:“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通过合作学习,大家互相帮助,互相启发,彼此交流,从而获取更多我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合作营造集体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在团体中感受群体的力量。体会成功的喜悦。有助于我们形成开朗、活泼、勇敢……积极的个性心理品质。

关于合作的高中议论文精选7篇

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是指一个人的力量不大,人与人合作力量才大,一只手的力量做不了什么事,两只手才能造就人类的辉煌。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合作的高中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世界上有着各种各样的合作,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好处。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合作的好处吧!

具有合作精神是成功的前提保证。郭子仪和李光弼是我国古代唐朝时期朔方节度使的两员部将,他们因成见太深,长久不和,在安禄山叛乱时,郭子仪升为朔方节度使,李光弼成了他的属下后,怕他乘机报复,便找到郭子仪请求说:"今后不管您怎么处置我,我都不抱怨,只求不连累妻小。"郭子仪离开座位,抱住李光弼,眼含热泪的说道:"国家危机,我们应该缪力同心,不能在小肚鸡肠,斤斤计较了。"李光弼见他心胸如此坦荡,于是主动请战,此后,将帅一心,在平叛中立下了赫赫战功。

合作可以使弱小的力量变强大,记得雷锋曾经说过:"一朵鲜花打扮不出美丽的春天,一个人先进总是单枪匹马,众人先进才能移山填海。"有这么一个例子:一架波音飞机747客机需要一万多个零部件,其中绝大部分并非波音公司独自生产或者美国国内公司为其提供的,而是来自世界各国的众多公司,特别是新加坡和韩国。咱中国还为他们提供飞机的平衡尾翼呢!这些来自世界各地的重要零部件齐集美国,由波音公司组装,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作互补越来越密切,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就会像波音公司于各零备件生产公司的关系一样,表现出更大的依赖性,世界将逐渐成为人们所说的名副其实的"地球村"。

合作可以使我们得到更大的力量,是我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几年前,有一个外国教育家代表团在参观上海的一所学校时,这位教育家邀请了几位同学做了一个"瓶中抽球"的实验,将7个不同颜色的彩球放在一个窄口瓶子里,每个彩球都系着线的一端露出瓶口,每个同学分别拉着一根引线这个瓶子代表着一幢房子,每个彩球代表着屋里的人,房子突然失火了,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逃出来的人才能有生存的可能。教育家请这7位同学听到哨声后便以最快的速度将球从瓶口提出。瓶子的口很小,一次只能通过一个彩球。实验开始了,只见这7位同学一个接一个的从瓶里抽出了自己的彩球,才用了3秒钟!这位教育专家连呼:"太了不起了,我在许多国家做过这个实验,从来都没有成功过,至多只能逃出来一两个人而已,多数情况下是几个彩球卡住了瓶口。"这是团结,亦是合作。高尔基曾说过:"这种团结与合作,在人需要的时候它能帮助人们克服各种混乱。"记得泰戈尔也说过:"唯有具备强烈的合作精神的人,才能生存,才能创造文明,"

如此看来,既然合作的好处如此之多,我们不妨也来一起合作,更创美好的明天吧!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竞争的时代,无论什么人,无论什么事情都无法避免竞争这个现象的存在。

所谓竞争,是指个人或群体在一定范围内为谋求他们共同需要的资源而进行比较、追赶和争胜的过程。而合作则是个人或群体为谋求共同的目的彼此配合的社会行为。另外,竞争和合作都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要的。

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始终充满着竞争,竞争推动社会的发展。我们每个中国人都正置身于为中华崛起而奋力拼搏的历史大竞争的洪流之中,要自觉迎接挑战,积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焕发人生的光彩,促进社会的进步。从个体来说,竞争影响人生。竞争能激发人的创造潜能。一个人的创造潜能很大,而安于现状的惰性也同样大。竞争意味着对人的潜能的释放。勇敢地参与竞争能拓宽人生业绩,对人生发展有重要意义。

社会生活中有竞争,更有合作。合作具有极大的社会作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合作。合作是人类社会得以形成的根基。合作产生人的群体力量—社会力量,这种力量是单独个体的力量所无法比拟的,也不等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合作是人生力量的源泉。没有哪个人能够脱离群体而单独存在,人与人之间需要融洽、和谐,需要互相帮助。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人是需要帮助的。个人只有与他人合作,才有力量。良好的合作,人们才能有面对困难的勇气和战胜困难的力量。

作为我们高三的学生,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高考,我们同学之间既存在着竞争也存在着合作,如果我们自己没有信心,不敢跟其他同学在学习上勇敢竞争,争取理想的成绩,那么我们就是学习上的懦夫,我们的成长就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成长。但是为了自己的成功,不愿意在学习上跟他人交流,不愿意告诉他人自己掌握的知识,也就是说不肯相互合作,那更是一种做人的失败。一个不懂得跟他人合作的人,即使暂时可以取得好成绩,但他不可能永远取得好成绩,因为这个社会是合作的社会,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的。

合作是事业成功的土壤。科技社会化、社会科技化的今天,是一个竞争更为激烈,同时又需要更加紧密合作的社会。竞争需要借助合作才更有可能获胜,合作增强了竞争的能力。

只有在真正意义上明白这个道理,我们才能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知道真正应该怎样做的。

也只有在真正意义上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才有可能真正把竞争与合作用到我们现在乃至今后的学习中去,让竞争与合作这个理念贯穿我们的整个学习的行动中,在竞争与合作中,发挥我们的材质、开发我们的潜力、增长我们的信心、提高我们的成绩。

如果紫藤萝和牵牛花选择了独自生长,那么它们只会终生匍匐于大地,无法汲取高处的阳光,开出最盛美的花朵;如果篱笆和枯树选择了独自站立,那么它只能默默无闻地渐渐朽去,无法在世上留下最深刻的印记;但若是它们选择了合作,一个献出生机,另一个献出身躯,那么将会成就一道靓丽的美景,取得双赢。

合作是以你我所长补你我所短,以你我之力足你我之需,是将双方的优势融合、扩大,将劣势弥合、缩小,以求取得力量化。双赢是指双方最终都得到了所追求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利益化。通过合作取得双赢,集中力量取得利益,这不正是追求效率的人所崇尚的工作方式吗?

秦末有一群人选择了用这种方法来打天下,他们中有“运筹帏幄,决胜千里之外”的子房,有“镇国家、抚百姓、给饷馈、不绝粮道”的萧何,有“攻必克,守必胜”的韩信还有富有领导才能的刘邦,这些单个无法与霸王项羽抗衡的人通过合作凝聚成了一支最终胜利的力量。称帝、封侯,那些人也获得各自的利益,可称为是“多赢”。

当今歌坛上的周杰伦与方文山的合作堪称经典。最初,舞台上、闪光灯下的那个人似乎总是周杰伦,但随着他歌曲的风靡,作词者方文山也渐渐出现在公众视线中,不断走红。如今人们将方文山视作周杰伦的“御用词人”,将周杰伦视作方文山的“金牌打手”,十分形象的体现出了他们之间密切的合作关系。正是他们的合作使其在华语乐坛上创造出了一个又一个高峰,共同收获了声名与利益。

中国改革开放后,许多企业为了扩大资金链,扩大生产而选择了对外融资,而与此同时不少国外资本为了投资也愿意大掏腰包,这种一拍即合的合作使大量企业腾飞,使国外财团也享受到了投资收益。试想一下若是少了这份合作,如今的国内甚至全世界的金融环境会有如此繁华与活力吗?又何谈“双赢”呢?

为了“双赢”才有合作,有了合作才有双赢。合作与双赢,相依相存,互为表里。“以合作求双赢”不仅仅是大自然延续传承的法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时代主题!

何人在这个世界上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总要和周围的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你是蝴蝶,就要和同伴共同纷飞,为大自然增添一份姿色;你是小树枝,就要和朋友一起生长,为人类作出贡献;你是雏鹰,就要和发小一起生活,一起学飞,共同成为万鸟……总之,不论你是什么身份,也不论你是在何时何地,都离不开与别人的合作。

那么什么又是合作呢?顾名思义,合作就是互相扶持,互相配合,共同把一件事做好。人们常说:小合作有小成就,大合作有大成就,不合作就很难有什么成就。由此可见,合作还是一笔非常宝贵的财富,我们应当时刻珍惜。合作还是一种美德,一种可贵的品质,合作更是每个人打开成功之门而必不可少的金钥匙。只有合作才能拥有幸福、快乐和成功。

交响乐团的演奏大家应该都见过吧!那可谓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店烦了。你瞧,指挥家一扬手里的指挥棒,悠扬的乐曲便从乐师们的嘴唇边、指缝里倾泻出来。但又是什么力量使上百位乐师、数十种乐器和做的这样完美和谐呢?就是高度统一的团体目标和每个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所具有的协作精神。

可是,合作不仅要有统一的目标,要尽力做好分内的事,而且心中想着别人,心中想着集体,有自我牺牲的精神。

一位外国的教育家邀请七位中国的小学生模拟做火中逃生的小实验。当哨声响起后,七位小学生从容不迫的依次从瓶中取出了各自的彩球,总共才用了三秒钟。并且,在其中没有争执,没有斗殴,一切是那么顺利。在场的人无不惊叹,连着为教育家也连声赞叹总算发现了一种可贵的合作精神。

还有,中华健儿在奥运会上的种种表现也需要合作。如果在一个团队里出现了“叛乱”,那么也不会有一枚枚宝贵的金牌了。

同学们,请记住:荷花虽好,却也要绿叶扶持,一个篱笆打三个桩,一个好汉要有三个帮。我们只有学会合作,才能跨进成功的殿堂!

“独木不成林,只有千树万树唇齿相依,才有那阵阵松涛。一花不成春,只有千朵万朵压枝低,才有那满园春色。”

在动物世界里,合作无处不在。非洲有一种鳄鱼,每次吃完食物之后,就会把嘴张开。这时,就会有一只千鸟飞进它的嘴里,替它细细地清理牙齿,把齿缝间的食物残渣啄食干净。鳄鱼获得了舒适,千鸟也填饱了肚子。假如鳄鱼不留神把嘴合上了,鸟儿就用它尖硬的翅膀戳一下,鳄鱼感觉到就会张开嘴。这就是是一个合作创造力量的例子。鳄鱼与千鸟默契合作让鳄鱼轻松除去了牙缝中的东西,千鸟也吃饱了。他们在合作中互生互存,多么美好的合作啊!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就是《孟子》中的一句名言,再次说明合作的重要性。不仅动物之间合作能产生力量,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能产生巨大的力量。

大家都知道“负荆请罪”的故事。我国古代赵国的大将廉颇屡战屡胜,可是他却不把宰相蔺相如放在眼里,处处为难他,在朝政上讥讽他。可蔺相如总是礼让他。有人问他,他却答道:“我们都是赵国的重官,让别人知道我们不和,定会趁机进攻。”廉颇听了非常愧疚,于是背负荆条上门请罪。后来,他和蔺相如齐心协力,使赵国变得非常强大。廉颇被蔺相如的合作态度所感动,懂得了合作的力量,所以才主动认错。正是因为他们的合作,才有了强大的赵国。

在平时的生活当中,也切实体会到了合作的力量。记得一次春游,去东湖划船。每4个人坐一艘船。在湖中我们决定比赛谁先到达对岸。我和其他3人坐一艘脚踏船,两个踏板,一个方向盘。刚开始我们各个意见不统一,蹬的节奏不一致。最后停在湖中央没有往前。后来我们合作起来,一个人掌方向,其余负责轮流蹬踏板,井然有序,赢得了同学的掌声。我们从成功的喜悦中明白了合作的力量。

“土帮土成墙,人帮人成王。”是的,合作很重要鳄鱼和千鸟在合作,廉颇和蔺相如在合作,我也参与了合作。所以,朋友,学会合作吧,因为合作就是力量。

合作是人一生中最宝贵得东西,只有懂得合作,才能快乐,才能真正变得无忧。懂得合作,一根小小的火柴,可以照亮一片夜空,懂得合作,一片小小的滤液,可以倾倒一个季节;懂得合作,一朵小小的浪花,可以飞溅起整个海洋。

有些人懂得如何合作,能让自己过得更快乐,更无忧,更成功。好莱坞明星葛丽亚嘉逊曾说过:“如果你想做成一件事,有三点很重要:合作,尝试和机遇,合作是最基本的,是否去尝试取决于你自己,至于机遇,根据我所知道它一直都在那里。”这一席话道出了一位明星之所以成功的根本是 ̄ ̄合作。善于与别人合作,是通往成功的桥梁。

被称为“杂交水稻之父”得袁隆平,也是懂得合作才成就他别样的人生。袁隆平杂交水稻的培育成功,离不开其助手李必湖和冯克珊的帮助,正是因为他们在海南发明了一株突破“三系”配套关键雄性不育野生稻 ̄ ̄野败:正是因为他懂得与其它人的合作,才能取得如此辉煌的人生。机遇只留给善于合作与尝试的人。

唐代诗人杜牧所著,《房宫赋》也明了地指出不懂得合作之害,“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使六国各爱其人,则足以拒秦。”由此可知,六个大国,居然被地处西北的秦国各个击破,这一历史事实。其实,有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六国虽然强大,但、并不懂得合作,甚至彼此隔岸观火,勾心斗角,这就不是六比一的对垒,而是一比一,甚至零点几比一的对垒了。这种貌似强大而其实一盘散沙的现象,正是不懂得合作的表现。不懂得合作,有时不仅使自己的人生变得劳累,而且有可能影响集体的成功。更有甚者,回影响国家的统一与成功。

有些人永远都不去学会合作,总是生活在虚幻中,认为世界是他一个人的。在与朋友相处中,不懂得合作,导致友情断裂,在集体中不懂得合作,祸害整个集体的成功与名利。

因此,学会合作,懂得合作,是人生中必需的一课。

我国在20__年加入了世贸组织,我们既要懂得竞争与拼搏,又要学会交流与合作。因此,我们必须做到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

合作是成功的基本,善于合作,等于踏上了走向成功的道路。懂得合作是人生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任务。成功往往留给善于合作的人。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题记

什么是合作?顺手拿过来一本《现代汉语词典》,上面写道:“合作,就是同心协力做某事。”言简意赅,明白之至。

合作需要分工。一枚针看起来虽小,但制针的过程却很复杂。可以分解为若干道工序:一个人抽丝,另一个人拉直,第三个人切断,第四个人削头,第五个人磨光顶端以便安装针头……将针装进纸盒中也是一道工序,这样,制针被分为大约18道工序。有一家小型企业,只雇了10个工人,每个工人负责其中的两三道工序,却能在一天内制造出4。8万枚中等大小的针,平均每人每天制针4800枚。如果由一个人独自承担全部工序,或许一天也制造不出一枚针。

合作源于诚信。在现金诸多的国际组织与团体中,其实都是以合作为基础的,而这样的合作正是建立在各国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合作是需要不同的个体共同完成的,而且是需要默契的。如果个体间缺乏充分的信任,就不会有默契,合作也就不可能成功。譬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定期汇报签约国财政状况的规则,倘若签约一方为了保留实力而虚报少报相关数据,那么,这种不信任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合作的失败。因此,不难看出,缺少诚意和信任的合作毫无存在的价值。

合作产生力量。在美国贝尔实验室,布拉顿是一个出色的研究表面现象的实验物理学家;巴丁是一个固态物理学家,他善于用理论结构解释和协调实验数据及其现象;肖克莱善于用几何图像说明物理现象。1945年,肖克莱设计了晶体管和有关电路,布拉顿进行相关实验,却未发现预期的电流调制作用。1946年,巴丁提出了表面效应理论,克服了这个困难。1947年,巴丁和布拉顿合作发明了第一个晶体管——点接触晶体管。由于三位科学家在晶体管的发明过程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1956年他们共同获得了诺贝尔物理学奖。

合作的确需要分工,它源于诚信,且会产生力量,更重要的是这种力量是难以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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