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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法为主题论文2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7 10:54:18

以合同法为主题论文2000字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以我为主题2000字论文

我与祖国共奋进论文

我曾这样问过三年级的孩子们,如我们所料,祖国一词小孩子是讲不出来明确概念的。但他们目光炯炯,表达欲望强烈,并且知道谈论祖国是一件很庄重严肃的事情。

有的孩子说:祖国,就是我的国家,是中国,我们都爱自己的祖国。有的孩子说:祖国是一面五星红旗,爷爷告诉我,国旗是用革命先辈的鲜血染成的,红领巾的就竖旗的一角。还有孩子说:祖国是《国歌》铿锵有力的旋律,祖国是我们欢乐的十一假期。

一声声稚嫩的话语,一句句沉着地思考形容,饱含着孩子们对于祖国最初的认识,也饱含着孩子们真实的思考感悟。在此阶段,祖国对于他们来说,也许就是很多符号意义的象征。

老师,那您能告诉我们,祖国是什么吗?一时间,使我陷入了深思。只能先暂时回复他们,孩子们,你们大致形容出了祖国的样子,但祖国远非如此。祖国在我们心中太大了,以至于我不知该从何处介绍她。

祖国是我们伟大的母亲,我们要了解她,热爱她,让我们和祖国开始一场最美的相遇,让我们一起来认识祖国吧。

我给他们讲江姐,分享作家罗广斌在小说《红岩》中,提到的江姐绣红旗的故事。让孩子们知道,不仅红旗来之不易,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都是革命先烈用抛头颅洒热血的牺牲所换来的。

孩子们沉浸在故事中,被革命志士英勇坚毅的精神深深感动着。我们一起追忆战火中的英雄,一起细数熟知的历史人物,一起感受着: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历经磨难而不衰,饱尝艰辛而不屈,千锤百炼而愈加坚强的伟大民族精神。

我们一起看地图,感受祖国960万平方千米的幅员辽阔。我们一起观看《厉害了,我的国》,让孩子们认识当下的中国,感受日益腾飞的祖国,感受中国力量,中国豪气。从视频中,孩子们了解了中国五年来的飞速发展,振奋于中国桥、中国路、中国车、中国港、中国网。

这样一个个非凡的超级工程,引领着崭新的强国时代;一幅幅家国画卷,讲述着每一个平凡人的努力。一个个振奋人心的纪实镜头,使孩子们感受着祖国的崛起,感慨着拥有灿烂历史和悠久文化的中华民族饱经风雨,如今以昂扬的姿态,向世界展现着自己的风采。看到最后,孩子们热烈鼓掌,他们高呼:我为祖国而骄傲!

我们一起了解《战狼2》和《红海行动》背后的也门撤侨事件。影片中的一幕幕,深深地烙印在了每一个学生心中。孩子们觉得生活在和平年代倍感幸运,作为中国人甚是自豪。因为我们背后有强大的祖国,因为祖国的强大力量是我们坚强的支撑,因为祖国才有了我们在世界面前的扬眉吐气。

我们一起了解历史,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感受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我们看到祖国灿烂的文明,从来就没有中断过。她用行动书写着永不停息、对美好幸福的追求,展示着永不磨灭、对民主富强的探寻。

我们深刻领悟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团结的民族 ,纵使荣耀与灾难伴着她在蹒跚前行,洪水、非典爆发、汶川地震等坎坷无法挡住我们前进的脚步,反而更坚定了我们前行的信心;灾难并没有抹掉我们荣耀的光辉,反而更凸显了我们民族的伟大与坚强。

我们一起诵读古诗词经典,收看《中国诗词大会》《经典咏流传》《故宫》,感受中国文化的底蕴与魅力。诗词陶冶着孩子们,让他们相信中国是诗的国度,感受中华五千年诗词歌赋的精美。孩子们口中朗朗的唐诗宋词让所有的语言都黯然失色,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的瑰宝,需要我们的守护和传承。

我们一起了解家乡,了解她从北大荒变成北大仓的传奇岁月。孩子们热爱家乡,也从父辈们口中知晓家乡近些年的巨大变化。孩子们铿锵有力的话语,表达了建设家乡的决心,以及和祖国,和家乡一起成长的愿望。

我们一起认识祖国,自豪之情油然而生。

当一幕幕壮观辉煌的大规模航拍镜头从眼前掠过,祖国的壮美山河、卓越成就所带来的震撼与自豪感,扑面而来。时代的接力棒,已经传递到了我们的手上,我们自豪于生活在这样一个伟大的新时代,我们自豪于身逢这样的美好盛世,让我们勇于奔跑,建设家国,让我们自信勤勉,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努力吧!

我的祖国正在日益变得强大,我一定要努力奋斗,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

梦想是什么?

在卖火柴小女孩眼里,梦想是飘香的烤鹅,是奶奶温暖的双臂。在邓亚萍眼里,梦想是坚持心中永不服输的信念,只要你肯努力,就一定能够成功。在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的眼里,梦想是“杂交水稻的茎秆像高粱一样高,穗子像扫帚一样大,稻谷像葡萄一样结得一串串”,梦想是不停地突破和探索,是丰富的想象和大胆的创造。在“千手观音”邰丽华的眼里,梦想是聋人可以“听”得到、盲人可以“看”得到、肢残朋友可以“行走”,梦想是从不言弃、努力拼搏的精神支柱。

梦想,伴随着我们每一个人。

梦想是美丽的,它是心底最美的期望,所以美梦成真也成了我们长久以来的信仰。

梦想是阳光的,它使人们由浮躁走向踏实,由彷徨走向坚定,并走向成功。

梦想是有力量的,它是人生前行的动力之源;高远的梦想可以激发一个人生命中所有的潜能。

上帝没有给我们翅膀,却给了我们一颗会飞的心,一个会梦想的大脑。于是让我们大家都拥有一双“隐形的翅膀”。

人生因梦想而高飞,人性因梦想而伟大。从小给自己一个梦想,一个人生的远大的目标,从而让梦想带着自己在人生辽阔的天空自由地飞翔。梦想就是生命的一双无形的翅膀,惟有梦想的力量才能激励和激发我们的生命,摆脱平庸和低俗,克服人性的弱点,走向优秀和杰出。

有梦想的人是幸福的,有梦想的人生是充满希望的。愿每一个孩子在他们的童年都能够拥有自己的梦想,无论这个梦想是什么,这个梦想有多大。

当浦江的浪花摇落满天繁星

点亮我身后中国馆敞开的门窗

我在流光溢彩的世博园里

为你迎来新学年第一课的开讲

今年的主题与往年不一样

曾经遥远的世界走近了你我身旁

百年前流经长江的一个梦想

已经在地球的课桌上翻开了崭新的篇章

下一个百年我的梦中国梦花开何方

来吧同学们请打开心中最美丽的翅膀

这一刻让我们一起飞向北京——

在那万里长城之上对话星空和世界一起分享

我的梦在长城上生长

这梦想的长城正在延伸祖先的荣光

长城的脚下是五千年文明的土壤

长城的天界是一个名叫“未来”的地方

今夜当世博园的灯光相逢长城的目光

我们要在这里集合起所有属于未来的梦想

也请关注它也许哪一天就能触发出新世界曙光

相信自己同学们长城就是我们的榜样

再壮观的形象也是一块一块的砖石铺就辉煌

再挺拔的身姿也同样经历过电闪雷击风吹雨狂

不放弃不彷徨让梦想伴随我们成长比长城还要长

今夜星光熠熠撒满了长城

长城作证我们在眺望远方

请“未来”登上长城吧——

一起收获中国少年永无止境的“梦想”

请“梦想”从世博园出发吧——

共同聆听少年中国通达“未来”的书声朗朗——

少年智则中国智

少年强则中国强

我的梦是中国梦

中国的梦是我们的梦

中国的梦是我们历史的点点滴滴如散落在偌大沙滩上的沙石贝壳,我悄悄走过,贪婪地看着这些晶莹宝贵的财富,时而拾起一两颗打动心灵的贝壳,寄出一份梦想,蹲下投放。中国梦,流淌在岁月。

沙滩上有一颗饱经沧桑的贝壳,那是中国遥遥五千年的故事。从黄帝开创历史到如今的我们诵读历史,我看到太多太多的事迹,每个中国人都拥有着同样的中国梦。富强!富强!中国梦的口号在继续。中国梦流淌过每个日日夜夜、每个中国人的内心。不管有多大的困难,地震、泥石流、洪灾,还是会有饱经沧桑后成功的微笑。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收藏岁月流淌过的每一个中国梦,战于世,立一生之梦

沙滩上有一颗闪亮的贝壳,那是中国奥运会、世博、嫦娥二号成功发射的故事。当一阵阵掌声雷鸣般响起,当世界举目投足于中国时,我知道,中国的光芒已散发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梦还在继续,我们的视线还在执着,默默献上自己微薄的力量。这是一个梦,一个叫作中国梦,一个被每一个中国人所深呼的梦。我以心的维度仰视奖牌下每一个奋斗的身影,倾听每一声临近中国梦的足音,俯身捧起岁月流淌过的荣誉,扬手敬礼,大声喊出自己的中国梦。

沙滩上有一颗铭记的贝壳,那是羁旅在外的中国人的故事。我清楚的看到,有人客于异国,却随身带着中国的泥土,有人在奥运会直播前呐喊中国万岁,有人在参加外国采访时说:“我是中国人,我们都共有一个梦,她叫中国梦!”是的,那就是我们的中国梦,一份信仰,一份怀念,一份奋斗,到处都迷漫着中国梦的味道。就算在异国他乡,我们都还能轻哼着国歌的旋律,心怀着祖国,铭记着中国梦,力创美好未来。

潮起潮落,我坐在偌大的沙滩上,看着眼前正在富强的中国,阳光透过云彩照射在我身上。我站了起来,嘴角轻轻咧开,怀着一份坚强,一份荣耀,一份铭记,轻轻拾起几颗贝壳,珍藏在身,勉励自己,心中已准备好,种下中国梦,创造美好的未来。

中国梦,我的梦!

梦想,是全国人民共同拥有的东西。黑暗中,一盏照亮前进的灯就是梦想。

一个人怎能没有梦想?没有梦想,便没有奋斗的目标;没有梦想,生活平淡如水。不知因何而求,更不知求之为何。其实,有梦想并不难,我们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接班人,作为祖国的希望,要从小树立一个远大的理想。

着名的武术演员李连杰,从小就开始追求梦想,刻苦练武,想要将武术传播到全世界去,让武术发扬光大。最终,通过自已不懈的努力,成了顶尖的武术演员,他创办了慈善公益金,献出爱心,为人民服务。他号召我们用双手去托起中国梦:一只手去努力完成自已的梦想,另一只手,要用感恩的心去为我们承担炎黄子孙,承担一个公民,要为社会尽到的责任和义务。

1999年的阿里巴巴创办者马云,对梦想从不放弃。他曾经想考重点小学,但却失败重点中学也失败了;考大学更是考了三年才考上;想念哈佛大学也没有成功。但他有坚持不懈,勇往直前的精神,俗话说:“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他通过自已的努力,最终成功了。他说:梦想,要脚踏实地,和眼泪是息息相关的。

我的梦想是当一名老师,因为我认为教师可以教育学生,使更多的人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使学生汲取更多的文化知识,使他们成为世上有文化的人。而且,我小时候很喜欢收集一些五颜六色粉笔,在黑板上面写字画画,编织自已的教师梦。有空,还给妹妹她们当老师,教她们写字画画。我一定要努力学习,实现我的梦想,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不放弃。

少年智则中国智,少年强则中国强。我的梦想是中国梦,中国的梦是我们的梦!

世界上最美妙的东西是什么?是七色的彩虹,是幽深的大海,还是无垠的天空?不,都不是,是梦想。拥有一个梦想,然后为之去努力、奋斗,那么未来一定是美好的,因为有梦想,引领着我们向前进。

2010年的9月1日那天,八达岭长城脚下迎来了孩子们的第一课,今年《开学的第一课》的主题是“我的梦,中国梦”!在四个班会课上,影视明星章子怡、李连杰、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试飞英雄李中华都向我们一一讲述了他们曾经的梦想。

中国梦,一个太大的话题,但,请相信,中国的未来不是梦,因为有新一代,一定能将中国的梦实现!

今天,看了《开学第一课》。中国梦,我的梦,当电视屏幕上出现一群朝气蓬勃的少年握紧拳头、坚定地说出“少年智则中国智,少年强则中国强;我的梦是中国梦,中国的梦是我们的梦”时,我的心顿时激动起来,在电视机前,一块说道“少年智则中国智,少年强则中国强;我的梦是中国梦,中国的梦是我们的梦”

试飞英雄李中华在一次试飞当中飞机突然发生故障,还在漏油,随时都有爆炸的危险。他本来完全可以弃机跳伞。但李中华为了获取试飞的数据,并没有那样做而是冒险继续飞行,在险情发生之前,成功着陆,获取了宝贵的数据。

在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的眼里,梦想是“杂交水稻的茎秆像高粱一样高,穗子像扫帚一样大,稻谷像葡萄一样结得一串串”

刘伟,一个双手截肢的年轻人,可偏偏就是这样的一个人,热爱上了钢琴,为了追求他的钢琴梦,为了实现他的音乐梦,他开始了梦想之旅。没有双手,只好用双脚来弹奏乐曲,那是一般人不能做到的,但是,刘伟却克服了重重的困难,练成了这个特殊的本领。

哦,梦想就是不停地突破和探索,是丰富的想象和大胆的创造。

那梦想该怎样实现?

记得曾经听过这样一个小小的梦想,植物的梦想是这样实现的,草儿能在石缝中生长,是因为拥有一个坚定的梦想;植物能开出绚烂的花朵,是因为它拥有一个美好的梦想;小树能长成参天大树,是因为它拥有一个远大的梦想……每一个生命都有梦想,他们为自己的梦想生存着,生长着。因为拥有了梦想生命变得多姿多彩,每个人都为自己的梦想奋斗着,努力着,付出着,而我也为自己的不断的付出,努力着。也许有人认为这是遥不可及的,也许有人认为这个梦想是荒缪的,也许有人认为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但我依然会不断努力。正如吉鸿昌所说的“梦想只要能持久,就能成为现实”。

相信自己!

未来不是梦,梦想不是梦!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伟大象征,其文化内涵中饱含着中国人民“勤劳、朴实、坚韧、向上”的精神和“友谊、和平”的梦想。由教育部、中央电视台和八达岭长城倾力打造的《开学第一课》面向全国3亿中小学生,以现场课堂的形式,讲述个人与国家“大爱”的梦想。

黑暗中,一盏照亮前进方向的灯就是梦想。从西南旱灾到玉树地震,从28省区市的水灾到舟曲泥石流,我们失去了很多,但梦想不曾失去。特邀嘉宾老师李连杰、马云、李中华、章子怡分别用演讲的方式向孩子们讲述梦想成真的心路历程;而作为辅导老师的庞清、佟健、房祖名、张静初、陈然、韩庚、王心凌等人,则以课间操、游戏和表演与孩子们融为一体。

来自玉树的才仁旦周是地震时最小的志愿者,为救援队当翻译拯救生命;无臂的杨孟衡和刘伟给了人们更多感动;来自舟曲遇难女孩父亲和校长的讲述让人们更加珍视生命的含义和学习的梦想。

从世博会到亚运会,从长城到中国,从我的梦到中国梦,梦想就是希望。在经历了2010喜悦与磨难交织的8个月后,开学了。开学第一课告诉孩子们,坚强、努力,从长城出发,实现梦想。

《开学第一课》“知识守护生命”大型活动是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举办的一次大型公益活动,以生命意识教育为主题,倡议全国的中小学学生每年每学期都进行应急避险教育。该课由“潜能”、“团队”、“坚持”、“生命”四部分组成,陈燮霞、张湘祥、刘春红等8位奥运冠军,姚明、易建联、王治郅等中国篮球队队员将和来自灾区的孩子们一起,通过互动、讲述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将奥运精神和抗灾精神紧密结合,让应急避险教育深入人心

这一特殊的公益课由“潜能”、“团队”、“坚持”“生命”四节课完美组成:

“潜能”:每个人都有潜在的能量,潜能需要激发,人在危险时第一反应就是潜能支配肢体行为,同时潜能很易被习惯掩盖,就会失去生命的机会,相反也会赢得生命的机会!

“坚持”:每个人都知道“坚持就是胜利”这句话的道理,坚持就可以创造生命奇迹,就像在这次地震中坚持活下来的人就会有新的人生。面对人生就要有坚持不懈的精神。

“团队”:团队精神的形成并不要求团队成员牺牲自我,相反,挥洒个性、表现特长保证了成员共同完成任务目标,是一种真正的内心动力。面对灾难,团队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生命”:快乐是一种心理感受。快乐是健康的金钥匙,人处世间,理应追求快乐。懂得快乐、善于快乐实在是一种智慧。正如在这次灾难中的幸存者更要笑对新的人生。

通过这堂课的学习,使我学会了如何敬畏生命并珍惜生命。感受到了团队精神的伟大和力量。树立民族荣誉感和民族自信心。同时也可以感受到生命与生命,人与人之间的血肉亲情。在学会避险知识的同时,更能够提高大家的生命意识,懂得了坚持就是胜利,这样不但可以培养保护自己生命的意识和能力,更能够让我们学会如何去

尊重别人,尊重生命。

“我的梦,中国的梦”。这是今年“开学第一课”的主题思想,我认为每个人都有梦想、有信仰,有追求,因为有了梦想才会为此付之行动和努力,即使有时梦想离我们那么遥远。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梦想的民族,一个不断仰望星空的民族,同时也是拥有未来的民族,孩子就是这个梦想的主角。然而我们人生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梦想的指引,梦想需要坚持和探索,同时我们每个人的梦想汇集起来就可能成为国家的梦想、中国的梦想。

今天请来了国际着名武打明星jetli为大家演讲,这个环节使我印象非常深刻。不是很关注jetli的人都认为他只是个武打明星罢了,其实他不仅是个演员,武术传播者,公益者,更是名讲师,但我个人更愿意称他为一名教育家或者是老师。然而他今天的一些话更加稳固了我这样的想法。其中一个举例更是叫我叹为观止:他说我们每个人都有两只手,一只手托举的是我的梦想、个人的梦想,我希望另一只手托举起来的是民族的梦想、国家的梦想,如果两只手能够共同托举梦想的话,那么我们每个人的梦想就能够汇聚成我们中国的梦想。我不知道在下面的孩子们理解不理解,至少他叫我感觉到了很多,双手编制的梦想要努力去实现,因为国家的梦想、个人的梦想需要我们去负责任。

其后也请来了网络精英马云、水稻大王袁隆平等一直为了自己和国家梦想一直努力的人。他们是骄傲的,我们是自豪的,正是有了这样一些有梦想的人才有了我们强大的祖国和今天我们幸福的生活。也正因为有了他们使得我们才有了对梦想的更执着的追求。。。。。

黑暗中,一盏照亮前进方向的灯就是梦想。从我的梦到中国梦,梦想就是希望。这些日子里我们国家有很多地区的同胞遭遇了不幸与磨难,我们失去了很多,但梦想还一直在围绕这我们不曾失去。

从置信本人----对峙空想、置信生存----协作支持空想、置信将来----探究空想。三个篇章来论述完成空想的利弊,最初一切人的空想会聚成中国梦,从而启示孩子的想象力和创新力,坚决信心,倡议孩子们勇于寻求空想,高兴完成梦想乃至实现梦想。

从第一个节目中的偏僻山村女孩完玛草的身上,我们就看到了空想带给她多少快乐,她寻求、她高兴,最初她完成了她的舞蹈梦。

我们还看到了许多明星名流,他们也带给了我们许多他们的空想、他们的执着、他们的后果。更让我们晓得空想是何等吸引人,有空想才有将来。

在每一个班会小结中,笔墨虽纷歧样,通知我们的倒是一个原理,那便是对峙空想。我们,有条件,我们有盼望,我们的将来只掌握在自己手里。当我们看到他人为空想对峙,你的心中能否也有一丝丝冲动。

梦想提供了创造和想象的动力,梦想提供了信念的支撑。有梦就有未来。每一个孩子的梦想聚集起来,就汇成了明天的中国梦。这就是今天开学第一课的主题——我的梦•中国梦。

以签订合同为主题论文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这是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3.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本法制定、实施的时代特点是:在二十世纪末制定,在1999年通过,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效、实施。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做到有必要的超前性,我们是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不能够只看见眼前的转轨时期。也就是说,新合同法应当能够适应我国建成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估计到2025年、2030年中国的转轨时期已经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成,那个时候我们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差别,到那个时候我们的合同法照样能够管用。但这不是说一点也不要修改,或者说不必要制定什么新的单行法、某种合同专门制定规则,而是说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基本规则到那个时候能够管用,能够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这一点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有争论,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我们应该着重考虑目前转轨时期的一些特点。在讨论立法方案时,针对这个问题,大家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最后认为,我们确实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但同时也要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 转轨时期有哪些特殊问题呢?由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干预还非常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十分多,还有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有很多混乱,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对这些严重问题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不能够置之不顾,一定要有充分的注意,要制定出相当的对策。 这是第三个指导思想,即面向二十一世纪和怎么样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还提出一点对转轨时期的那些落后现象我们不能迁就,比如说红包、回扣在转轨时期非常普遍,但我们不能通过立法把它变成合法化的东西。 4.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我们的合同法应当既追求经济效率,又追求社会正义。所谓经济效率,拿我们习惯的话说就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赚钱;所谓社会公正,是在整个社会不同的阶层、人群之间要大体上做到平衡,在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要大体平衡。 法律是调整整个社会的,整个社会要有一个基本上的利益平衡。有些人群比如说消费者、劳动者,他们是分散的、弱小的,他们没有办法和企业家、大企业、大公司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只讲形式上的公正,我们说合同自由吧,你们只要自由协商签订的合同就有效,就给以保护,这里的合同自由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实际上,消费者、劳动者他怎么能够对抗大企业?试想一个山区出来的男孩子、女孩子进到城里来打工,当他身无分文,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时候。他看见了一个招工的广告,他赶紧去求职,这时,他怎么敢和企业主讨价还价,怎么敢去争取自己的什么权利、法律上规定的什么卫生条件、安全条件、文明生产的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条件等。也就是说,他们的实力在实际上是弱小的,无法和企业抗衡。这时,法律要起什么作用呢?法律就要支持这些弱小的消费者、劳动者,法律这时不能仅满足于形式上的自由、公正,还要追求实质上的公正。所谓实质上的公正,就是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状态时,比如当一方是企业而另一方是劳动者的时候,法律规则首先要考虑保护劳动者、消费者,不能够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整个立法过程中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我们不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如果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凡是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赚钱的,就合法、就保护、就鼓励、就支持的话,那么假冒伪劣也是可以发展生产的。众所周知,有些地方的快速度发展最初就是靠假冒伪劣;有些人的暴发以致于后来成为大企业家,也是靠搞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难道我们的法律上也要承认假冒伪劣、坑蒙拐吗?不行。我们不能丢掉社会的正义,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没有社会正义、公平,就不叫法律,就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牢牢抓住社会正义,我们这样的国家更不用说。我们现在正在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我们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正义、更加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因此在这个指导思想上提出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如果当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哪一个优先呢?当然是社会正义优先。贯彻这个指导思想就要求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决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劳动者发财致富。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的教科书都说,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合同法首先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规则。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裁判规则,亦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判规则。这就要求这个裁判规则要有可操作性,要求每一个规则、每一个条文要尽可能的有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这样法官在裁判时才有所遵循,最终能够保障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现行的三个合同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条文看起来不错,真的要用来裁判案件的时候就感到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好些条文象口号一样。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且不说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的影响,就是一个完全公正、正直的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造成很大的差距,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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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以幸福为主题2000字论文

幸福的底线幸福没有固定的标准,但是它有一个底线。幸福的底线就是快乐:我快乐,所以我幸福。旅游者对躺在沙滩上悠然自得地晒太阳的渔夫感到不理解,他认为渔夫应该去捕鱼,卖了钱之后买一艘大船,然后去捕更多的鱼,挣更多得钱。等到他买下了大庄园,有了大片肥沃的田产,娶到漂亮的太太,雇用了能干的仆人。然后,他就可以舒舒服服的躺在沙滩上晒着太阳睡觉了。可是渔夫并不这么认为,渔夫的想法是既然都是可以舒舒服服地晒太阳,为什么要去费那么大劲呢?“我现在感到很幸福,因为我是快乐的。”也许在旅游者的眼中,幸福地生活是建立在丰富的物质基础之上的。有了钱,就有了更多的物质享受,这才是幸福的。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因该是占据大多数的。诚然,有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你就可以拥有更多的物质享受,可以实现更多的梦想。但我认为,那不一定就是幸福的,因为你不一定快乐。你买下了足够大的庄园,有了足够多的肥沃的田产,也许你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经营,你可能就没有了较为多的时间和闲适的心情去享受阳光、沙滩和午觉;你娶到了漂亮的太太,或许她不一定温柔贤淑,善解人意;你雇有了能干的仆人,或许他们不一定竭尽全力,一心为主;……那样的话,你肯定不会快乐,当然也就感受不到幸福的滋味。幸福的滋味,要靠好心情去慢慢品味;好心情会让人快乐,因为快乐才是幸福的底线。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是闲适的快乐,是清雅的幸福;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是豪爽的快乐,是洒脱的幸福;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是相思的快乐,是甜蜜的幸福……清贫,不是悲伤的理由;富有,也不是快乐的标志。你可以没有钱,但只要你还能养活得了你自己,并能给自己足够的时间和心情去享受快乐,那么你就是幸福的。幸福是一杯茶,快乐就是那泡茶的水。快乐,是幸福的底线。把烦恼和悲伤的足球踢出底线,踢进球门,剩下的就是快乐幸福的运动场。

人活着,总是充满了希望和憧憬! 有的人想寻找到属于自己的快乐,有的人想过上自己理想中的生活,有的人想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 当人们寻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快乐,过上了理想中的生活,实现了自己心中的梦想的时候,很多人都会认为,他们一定是幸福的! 但事实是这样的吗? 当我们真诚的祝福朋友时,都会用“祝你幸福”来表达自己心中最美好的祝愿!那么!什么叫“幸福”?幸福又在哪里呢?为什么越是年轻的反而越是很少感受不到幸福呢? “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人,总是喜欢优越的环境,总是希望自己能够过上美好的日子,于是,好多好多年轻有为的奋斗者用尽了自己所有的力量去努力的建设和打造自己焰烂的明天!在这过程中,他们有的忘我!有的废寝忘食!有的甚至痴狂! 但古往今来,难道说每个全力以赴,用尽了力量的人都一定会达到他们的目的?都成功了?都过上了他们所追求的生活了吗?当然不是!因为现实是残酷的!如果你想成功,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能力和机遇!所以,有无数的怀才不遇的人们虽然一直在奋斗和打拼,但最后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名落孙山,榜上无名……在他们的意识里,他们自己是不幸福的,然而,那些成功的人士,他们又是幸福的吗? 人的欲望总是永无止尽的,就算是那些成功的人士收获到了他们一定的胜利果实之时,他们同样是感受不到——或者说是还静不下心来——还来不及感受到幸福的! 因为当胜利摆在他们眼前的时候,他们便又会想到更大更多的收获……于是他们便又开始忙碌和紧张起来,同样的又是体会不到幸福的存在。 那么幸福到底是什么? 其实幸福很好理解!“幸福”指的就是人们的一种精神状况和一种心态……… 就比如说:当你在夏日炎炎,酷暑难当的季节里。突然刮来了一阵飒飒的凉风,那么,当你躺在床上的那一刹那,你就感觉到了“凉快”简直就是一种无可比拟的享受啊!因为在此之前,你是在不断的忍受着炎热! 再比如说:当你连续不断的工作了二十几小时,突然说可以让你睡觉了,那么,当你躺在床上的那一瞬间,你就会感觉到“睡觉”是多么的舒服啊!因为在此之前,你一直是在忍受着疲劳! 又比如说:当你饥饿了两天,突然来了一桌酒菜让你吃,那么,在你吃东西的那一刻,你就感觉到了饭菜是多么的可口!因为在此之前,你一直在饱受着饥饿的折磨! 我们这样来理解“幸福”吧!那就是:当你在饱受到了各种各样的艰难困苦和血雨腥风之后,在生与死的较量和徘徊之后中,终于摆脱掉了物质上的追求和引诱!又重新找到另外最原先的自我,真正的体会到了万物的真实和真诚的那一刹那…… 那一刹那的感觉,我们就把它称之为“幸福”! “幸福”其实很简单,只需要你能够把自己的欲望和奢求全都抛掉,用心来感受一下真实的和真诚和事物的存在,那么,“幸福”便会垂手可得了! 就比如说,当你在心情非常糟糕的时候,你的一个朋友真诚的问你:“怎么了?干嘛不高兴?有什么心事讲给我听听好吗?我会帮助你的!” 那么,那一刹那,你肯定会有一种感激和温暖的感觉,那么,就在那一刻,你就已经拥有了“幸福”! 再如,当你漫行在路上,突然看到了能令你赏心悦目的风景,那风景能让你留连往返,抛却烦恼,那么,就在你欣赏它的时候,你就已经拥有有了“幸福”! 幸福就这么简单! “幸福”却又实在是遥不可及!它总是那样子——明明就摆在你眼前,你却总是体会不到! 因为真正的幸福总是由那些撕心裂肺的痛苦升化而来的——也就是说——懂得幸福的人总是要经历很多很多令他胆怯、心寒和不敢相信的事情后——再明确点说——就是当人们已经失去了很多很多美好的而且又无法挽回的东西的时候——他才能够真正的体会到什么是“幸福”! 因为,人,只有在失去了很多美好的而且又无法挽回的东西的时候——他才会真正的懂得怎样去珍惜自己尚且还没有失去的东西,在这种时候,他们对于自己的那些欲望和奢求便不再那么的看重和在乎了!有了这种心态后——他便会真正的体会到什么是“幸福”了! 所以说,亲爱的朋友扪,如果你此刻正在承受着痛苦的煎熬和摧残,那么请你们记住,正是由于今天的痛苦才会挽来明天的幸福! 痛苦和幸福同在,当我们在承受痛苦的时候,我们坚信——幸福即将来临!

个人由于理想的实现或接近而引起的一种内心满足。追求幸福是人们的普遍愿望,但剥削阶级把个人幸福看得高于一切,并把个人幸福建立在被剥削阶级的痛苦之上。无产阶级则把争取广大人民的幸福和实现全人类的解放看作最大的幸福。认为幸福不仅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个人幸福依赖集体幸福,集体幸福高于个人幸福;幸福不仅在于享受,而主要在于劳动和创造。幸福是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一帮值得信赖的朋友和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细细品味下来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一直以来,我只知道幸福是一种感觉什么样的感觉我说不清楚,只觉得,感觉幸福的时候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明媚。我想,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是最最重要的。所以幸福是什么?是当你看到一捧鲜花的时候,是当你与妈妈聊天的时候,是当你与朋友分享喜悦与成果的时候,是当你看到明天的成绩而努力拼搏的时候……我想,幸福,就在你的心中。幸福是一种感觉,它不取决于人们的生活状态,而取决于人的心态。所谓知足者常乐就是这个道理。人要学会自我满足。这里说的自我满足,不是骄傲自满,也不是阿Q精神,是对环境的适应。人应该学会改变环境,但更要学会适应环境,要做到这两样都有不容易,这是人生存的能力。你不可能是世界上最幸运的人,但是你也不是世界上最不幸的人,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也就可以了。人应该有理想、有愿望,有生活的目标。欲望和愿望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人对客观世界的强烈要求,而后者是人主观世界的一种目标。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应该克制,不能放纵。品质高尚的人,不一定没有欲望,而是能克制欲望。从能克制欲望到无欲,这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修养品德的过程。无欲则刚,是修养到了一定的程度。在生活上可以不满足现状,但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合法的手段去获取。什么是幸福呢?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和自己喜欢的人在一起应该是幸福的。愿望实现了,应该是幸福的。一个人在田里劳动,满头大汗,可是他觉得很幸福,他就是幸福的;另一个人在花园里散步,可是他觉得自己很不幸福,他就是不幸福的。其实,你觉得你幸福你就是幸福的,幸福与不幸福都在你自己的心中。

幸福很简单幸福很简单,简单得在它来到我们身边的时候,我们根本无从察觉。在寻找幸福的大军里,我们缺少的是标榜“真正幸福含义”的旗帜。幸福是一种感觉,你感觉到了,便是拥有,珍惜全部的拥有,就是最幸福的人。时时在想,幸福离我有多远,却被自己一个个理由推翻,原来幸福一直就在我的身边。很小很小的时候,有亲人温暖的怀抱,有可爱可亲的伙伴陪着自由的玩耍,一起唱着的歌如鸟儿的欢叫声回荡在大自然赐与的每一个角落,那个时候,幸福在身边。时间逝去,我们都在成长。成长中的我们,在一次次得到肯定和赞赏,在一次次战胜困难的时候,都会领略到幸福的滋味,虽然当中多了一份苦恼,可仍幸福,幸福就在我们身边!成长的过程里总有些意外的惊喜和悲伤跳跃在眼前。一个可以随意撒欢的年纪似乎渐渐远去,似乎生命中最初的纯真就那样恋恋不舍地留在当初那纯粹的心性里了。当面对这世界层出不穷的复杂时终于忍不住眼里注满了无奈。我理解少年时那时光的可贵。长大以后,面临着爱与恋的欢喜、痛苦、纠缠,发现自己再也不是那一张白纸,上面有太多太多的图案。当经过爱过痛过后,猛然发现幸福来的很快,走的也快。只是,幸福还在的时候,没有努力抓住它,是自己放走了幸福。回到原点,一个人孤独的走。也许很多人一样,幸福在的时候,淡淡的,一旦失去了才知道拥有,可那个时候,幸福不会再停下脚步来等你,不会的!人生不停地在岁月的变幻里交错,许多很特别的经历都在脑海中慢慢平息,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偶然有些回忆都如风掠过时起伏荡漾。我开始告诉自己,幸福离我不远,也许它正在什么地方等着我的出现。有缘则会相遇,无缘则擦肩而过。从此一切释然。也许,幸福并不是一种完美和永恒,而心灵与生活的一种感应和共鸣,是生命过程的美丽,是心的领悟。就像花开在黎明前的一刻,秋叶在飘落的瞬间,执手相看的泪眼,心中的月亮圆缺…幸福是什么?是自己内心的感觉,而不是别人的评论。真正的幸福和悲哀,只有自己才懂,或许每个人的幸福的含义不同吧?宝马香车,富贵荣华就一定幸福么?竹林茅舍,小几清茶,短笛长箫,和最爱相视一笑,谁又能说不是幸福?幸福真的真的很简单,简单得就是一种感觉!

以孝心为主题的论文2000字

以孝律身,即出将入相,都做得妥妥亭亭;以忍御气,虽横祸非灾,也免脱千千万万。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高二以孝为话题的 议论文 作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二以孝为话题的议论文作文1

中国作为一个泱泱大国,拥有多达十四亿的人口。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古老的民族已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在这五千年,从未变过且流传至今的那就数孝道了。

孝,乃中华民族传统之美德。自古就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而孝也自然而然的成为了一个评价人们道德素养的尺度。如果一个人没有了“孝”的概念,那么就没有资格使用“人”这个名词来称呼自己,甚至连动物都不如。羊羔尚且懂得跪乳之恩,乌鸦也知反哺之情。那么作为灵长类的我们又该当如何呢?

古时候《二十四孝》的 故事 想必大家都已耳熟能详,故事中的人物也都值得我们敬佩与学习。然而,又过了几百年乃至上千年,到了这个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又有多少人能够向他们那样去孝敬自己的父母呢?在这个现实主义的物质社会,很多人也都变的现实。一味追求自己的地位、赚取自己的薪水、寻求自己的恋人,那么又有谁能够真正想到过自己的父母呢?很多人以为能给自己的父母足够的零花钱,让他们住豪宅就是尽孝了,且不知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于是“空巢老人”就应时而生。而那些空巢老人最需要的就是关爱,能够儿孙绕膝,享受一家人美满的快乐。然而,这些正是那些做子女的所不能给的。因为他们要工作、要赚钱、要追求地位。然而我们反过来想一下,自己的父母都已年迈,这些做子女的又能尽孝几年呢?且不知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子欲养而亲不待”。所以恳请那些正忙于工作的子女们好好 反思 一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尽孝。哪怕是陪父母逛下街、看场电影、聊聊天~这些看起来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事情却恰恰是父母最需要的。这平凡的一件事就能让他们高兴好几天。如此看来,尽孝又何尝不是一件简单而有趣的事情呢?

所以了解自己的父母,认清父母的需要,让父母快乐,让自己问心无愧才是你当前最应做的。现如今,我们不仅要知道“百善孝为先”,更要做到“百忙孝为先”。把手头的工作放一放,多陪陪父母,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好一个做子女的职责,才能真正把“孝”这一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高二以孝为话题的议论文作文2

人生的问卷答到了这里,我们是否可以以耐心和爱心来续补这空缺的横线,在老人的阐述中重踏他们曾走过的路,从敬老的氛围中感受炽热的回忆……

挟泰山以超北海,此不能也,非不为也;为老人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敬老爱老并非一个 传说 ,你必须用真诚去充实它。

唐朝有个姓杨的人,家境贫寒,是不报复,但十分孝顺,靠讨饭养其父母,故人们叫他杨乞。他在外讨的食物,皆带回家去供奉二老。父母没有尝过,他虽然饥饿也不敢先尝。如有酒时,就跪下捧给父母,等父母接过杯子即起来 唱歌 跳舞就像小孩一样,使父母快乐。有人怜悯他穷困,劝他给人打工,用所得收入养亲。杨乞答道:“父母年迈,若为人家打工,离家太远,就不能及时侍奉他们。”听到的人感到他是个孝子。后来父母去世了,他又乞讨棺木安葬。每逢初一十五,就拿着食物去墓前哭祭。(话外音——若有亲孝驻心间,乞食下跪又如何?)

着名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老年时像青年一样高高兴兴吧!青年,好比百灵鸟,有它的晨歌;老年,好比夜莺,应该有他的夜曲。”老人的生活不应是黯淡的,更多的应富含生的气息与爱的欢笑。老一辈革命家朱德着文《回忆我的母亲》,以无限的深情赞颂了母亲无比的爱和高尚的品质。伟大主席-接到母亲病危的家信,星夜上路,昼夜兼程,他抚摸着母亲的棺木放声拗哭,悲痛之中挥笔写下《祭母文》:“吾母高风,首推博爱。”名人尚且如此,我们是不是应该年迈的亲人做些什么呢?

其实,人生便是平日司空见惯的太阳。它日复一日地遵循着东升西落的轨道。没有永远的烈日当空,无论你的人生多么不凡,最后你也是会慢慢老去,逝去,最终缓缓地被人们遗忘。人生匆匆,如白驹过隙,,繁华如梦,往日岁月如云烟般流过天际而无可挽留,不奢求天空对它的眷恋,只为静静储蓄飞翔的力量。那些老人们便是我们前行的高标,你无法忽略他们的存在,试说,如果没有徐徐落下的太阳,又怎会有“夕阳无限好”的美景呢?百善孝为先,是中国的传统,现在它以飞快的脚步遍布世界,我相信,“孝”将会占据道德的核心,它将会是为人处事的底线。敬老爱老,应从现在开始。

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终于结束了,

高二以孝为话题的议论文作文3

对父母尊敬,对母亲敬畏,对父亲感激……

这是中华上下五千年一直不变的传统。五千年,这不是简简单单的任务,也不是今天这样明天就是那样的纯粹玩乐。它,是你一直需要守护的亲情和感情。

父亲给你了完整的基因,他让你得已成型,渐渐地待到你出生,又看着你长大,最后望着你成家立业走上社会。可能会与父亲长的不一样,但是不能忘记的是你的生命是他给你的,你的血液有着他的三分之一。始终不能忘记你是你父亲最值得骄傲的接班人……

“母亲”是个值得骄傲和与人尊敬的称呼,她不但是给了你三分之一的血液,也是给了你一个你第一次必须住进的温暖的房间的人。每个人的第一套“房子”都是母亲含辛茹苦十个月给你“买下”的房子。这或许是你爸爸造成的,但是最后的你,还是应该懂得这样个给了你生命的人,妈妈为了你痛苦得死去活来。你安详的来到了这个世界,事实上刚来到这个世上的你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事,不单单是成家立业、娶妻生子。最重要的是让这两位给了你生命的年轻人,陪伴他们的后半生,让他们得到幸福。

特别是妈妈,她在怀胎十月中……可能你并不知道,整天吃不下,还呕吐。睡觉睡也不踏实。每天挺着大肚子要都直不起。到最后还要受多少罪才能把你生下来。也许吧,这简简单单的一句话每个妇产科大夫才能明白吧……也可能等你老婆怀孕了你才会懂得吧。

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孝”字,它承载的却是你与你父母多少年的牵绊,是父母知道你在外给予你的多少牵挂。是在你被别人欺负的时候父亲替你主持公道,是母亲知道你在学校吃不好,给你送去的烧肉丸。当你享受爸爸的凯旋回归、咀嚼着妈妈香喷喷的小肉丸时,你就应该明白他们对你寄托着远大的希望。

有人说“孝”不过是看到别人衣袖间别着的黑布孝。但是,这却是要遭天谴的!他们给了你生命,不是让你直接养老送终的,是寄予了子女会让自己幸福,相信自己的子女都能有用成才。想一想:一到二十岁,整整3700日。父母让子女白白吃了二十年的饭,睡了二十年的床,不是到头来一句“替你养老送终就是了”这不是孝的含义。

“百善孝为先”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一直以一种简单却并不容易的孝作为个人的勉励。传承了中华五千年无形的“自然遗产”。至今中国,一直视“孝”字为做人的根本。

高二以孝为话题的议论文作文4

百善孝为先。一个人的孝可以撑起一个人,幸福一家人;人人的孝可以安稳一个国。

孝,撑起一个人。

一个人活在世界上不仅只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家人。前两天看到一则新闻,一个仅五岁的小女孩,她不能像同龄孩子一样自由地玩耍,她每天的工作就是照顾瘫痪的母亲。由于母亲瘫痪了,家里的一切经济负担全都落在了父亲一个人身上,父亲每天早出晚归。家里的农活全靠年迈的奶奶,爷爷也早已不在。家里除了做饭,其他家务她几乎全包了,她最常做的就是给妈妈倒水,喂妈妈吃药,给妈妈洗衣服。五岁了,别的小朋友都在妈妈的牵引下去上幼儿园了,可她只能一个人呆在家里照顾妈妈。当记者问起她想不想和小朋友一起背着书包上学时,小小年纪的她竟然沉默了一会儿,然后点点头,却说:“我不去,我还要照顾妈妈。我想上学,但我更想守在妈妈身边。我要是不在妈妈身边,她渴了想喝水了怎么办?她该吃药了谁给她递药?”一个年仅五岁的小女孩,她的坚强超过了她的年龄所能承担的。她的孝心支撑起了她那幼小的心灵。

孝,幸福一家人.

三圣母化做凡人与书生刘彦昌成亲,还生了一个儿子唤作沉香,因此犯下了天条,被压在了华山之下。刘彦昌独自把沉香拉扯大,随着沉香年龄的增大,询问母亲去哪里的次数也越来越多了。沉香觉得自己长大了,父亲依然瞒着他,他觉得很委屈,况且别人都有母亲,自己长这么大了连自己的母亲长什么样都不知道。沉香很不甘心,于是决心走上寻母的路。沉香寻母的事感动了一位道长,道长告诉他,他的母亲触犯了天条被他的亲舅舅压在华山之下。沉香知道自己作为凡人无力与神仙战斗,于是他拜了道长为师,每天勤学苦练法术,为的就是有一天能够救出母亲一家人团聚。但他的舅舅二郎神一直从中作梗。还好沉香得到了宝莲灯,做起事来得心应手了。没有什么能够阻挡他救母亲的心,在众多朋友的帮助下他终于劈开了华山就出了母亲。沉香的孝心感动了天地,王母也不再追究了。他们一家人终于得到了团聚,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有时候孝心就是一切力量的源泉。

孝,安稳一个国。

孔子在鲁国担任大司马期间,鲁国君王支持他的思想。孔子的思想包含孝。在孔子的教学下,鲁国上下无一个不孝之人,人人都尊敬长辈孝敬父母。民以食为天,国以民为为本,家和万事兴。鲁国上下一片祥和,国泰平安,这跟鲁国人有一颗孝心有着必不可少的联系。

孝敬父母,那是做人的基本,善待家人,那是生命的源泉。

高二以孝为话题的议论文作文5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自古不变的,孝者,受人敬仰,受人爱戴,但是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孝者大有人在。

世上为何有养老院?不仅仅只是为老人养老那么简单,为何养老院中有如此多的老人?因为子女不赡养老人太多。世界上孤寡老人这样的群体越来越多,记得过年时,有这样一则公益 广告 :家家都在吃年夜饭,只有一位老人独自站在门家门前向远方遥望,希望看到熟悉的身影,听儿子喊一声“爸”。可是未知如愿,被隔壁邻居拉过去。可她们一起吃年夜饭,看到其乐融融的一幕,老人泪流满面。这则公益广告不知感动了多少人。工作再忙也别忘记回家看看爸妈,工作在忙过年时也要回家陪父母吃顿饭。

孝,不一定要给父母买,大堆的营养品多陪陪父母也是孝。

记得我们去敬老院参加义务活动,其中就有一条是不允许带手机,为什么?因为老人想念他的家人,他们渴望他们的儿子孙子去接他们回家。自然而然,我们也理解了这种情况,老人们拉着我们,让我们坐下给我们东西吃,在我们身上寻找她的孙子孙女的影子。亲切的喊我们“妮儿”“儿子”,我们也把他们当做自己的爷爷奶奶和他们聊天。在谈话中详细地知道他们的家庭状况,我奶奶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已成家立业,老伴前两年逝于脑溢血。现在姑奶奶听力也下降,同他们交流需要助听器,儿子工作忙,无暇顾及吴奶奶,也苦于无爷爷的遗嘱,两个儿子闹矛盾也迁于吴奶奶。不履行义务去赡养吴奶奶,在女儿的提议下才把我奶奶送至养老院,所花费用两个儿子共同支付。过年时才把吴奶奶接到家里吃一顿团圆饭。团团圆圆一家人在一起屈指可数,孙子孙女见到吴奶奶也只是礼貌性的打声招呼,在乎多言。我们可怜我奶奶的经历,也接受了对他们的亲切的昵称,我们一起聊天,我们给老人唱歌唱戏,尽管我们只唱四个音的,老人听了脸上也是洋溢着幸福。这一次的义务活动影响着老人,也影响着我们,乃至影响着社会。家有一老胜过有一宝。父母把我们养育成人,最后我们却要舍弃给我们生命的人。吃水不忘挖井人,父母给了我们生命,我们又怎会忘记他呢!社会上这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家人的呵护,他们经历一辈子的沧桑成就了一番事业,最后家里却无力脚之地,又该让他们何去何从?落叶归根,大叔舍弃了树叶该流落何方,多回家看看多陪父母 说说 话,给父母一个家让他们安享晚年这难吗?当我们一味索取父母的爱时,怎么不知道付出呢!

我的奶奶今年夏天查出了得癌症晚期,癌细胞正在一步步的扩散,慢慢吞食姥姥的生命。刚开始的症状还不是太明显,医生说老人最多活到8月15,吃不吃到月饼还不一定。可是姥姥挺过来了,但是现在病情加剧,妈妈和家人都瞒着姥姥说她患的是胆囊炎,姥姥现在吃不下饭,面黄肌瘦,毫无生机每次妈妈给姥姥通完电话都是泪流满面,那是怎样的心情?旁人是无法理解的,其实改变不了就要接受。儿女轮番照顾姥姥尽可能的让她幸福满足她的要求,时不时的带她去旅游逛庙会,吃他以前不舍得吃的东西,把的都给他,以至于让她无憾,但是现在无论做出多大的努力,也无法弥补以前的遗憾。如果姥姥没有生病,或许妈妈也永远,无法这么努力的尽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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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认为,只要对自己的父母克尽奉养,就是孝顺了.我不反对这种看法,这是孝顺了,只是这个孝顺只限于父母罢了.虽然这种孝是最基本的,但已是孝了。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孝道的 议论文 ,欢迎阅读。 关于孝道的议论文一 一般人认为,只要对自己的父母克尽奉养,就是孝顺了.我不反对这种看法,这是孝顺了,只是这个孝顺只限于父母罢了.虽然这种孝是最基本的,但已是孝了。 但现在,这种看法也许会被人否认,因为许多家长都曾对孩子说:你要真的孝顺我,就拿出点成绩来.虽然现在已不是什么功成名就、光宗耀祖的时代了,但知识却是要的,事业也总是要的。许多贫困山区的父母宁可累死饿死也要送自己的孩子上学,如果孩子真的能拿出点成绩来,那也是可谓尽孝了。 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孝顺的为什么偏偏只有父母呢.不可否认,是父母给了我们生命,而且养育了我们,也许我们无法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所以我们需要尽孝道.但我们又能报答老师的培育之恩吗?不能.可为什么我们不对老师也尽孝道呢.要知道,是老师给了我们知识,给了我们能力,给了我们机会,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培养出了大批的人才,我们为什么就不对老师尽孝道呢?我们是应该的,我们需要以优秀的成绩来回报老师的努力,我们需要才华来回报老师的培育,同样需要以成就事业来证明自己。 孝道,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应该扩大范围了.也许真的要我们对整个民族尽孝对一切众生尽孝是大了点,听起来也觉得十分困难,但是整个民族养育了你,你是应该尽孝的;是许多许多的人给了你一个爱的世界,所以你也是应该尽孝的;是一切的生灵给了你一个美丽的生存空间,所以你也应该尽孝的。 成就事业方能显出你的价值.尽你自己的努力,去创造属于自己的辉煌,给生你养你的父母,给辛辛苦苦培育你的老师,给养育了你的整个民族一个满意的答案,也许这是孝的一种吧!别人给了你,你就应该懂得回报别人,中国有句老话: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对父母的尽忠尽责克尽奉养并不是孝的全部。 成就一番事业,然后在自己的事业上默默地奉献,用自己的成绩与爱心来回报世界上的种种,这也是孝顺了吧! 关于孝道的议论文二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 文化 的古老民族,“孝”做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深深影响着每一位炎黄子孙。 人们耳熟能详的《三字经》里有一句“香九龄,能温席”。说的是汉代因孝敬长辈而流传千古的小黄香。他九岁丧母,这使他更懂得了孝敬长辈。 夏季,他帮父亲把床席扇凉,赶走蚊子;冬季,他用自己的身体把父亲的床席睡暖,再让父亲睡到床上。小黄香学习刻苦勤奋,当有“天下无双,江夏黄童”的赞誉。 相传在汉代有一个叫郭巨的人,家里有一个九旬的母亲和一个刚出生的婴儿。由于家庭贫困,他只能选择赡养母亲或孩子。为了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郭巨和他的妻子连夜将孩子抱到山里,埋于山中。 百善孝为先,历朝历代像小黄香和郭巨这样的孝子不计其数。我们对“孝”并不陌生,似乎从懂事起,我们就常听长辈们 教育 道:“要做一个孝敬长辈的孩子。”可事实并非如此。 上小学时,老师给学生布置了一个特殊的作业----帮父母洗脚。可现在的孩子多为家中的“小皇帝”,家长也不愿让孩子受累。只是在孩子的作业本上签个字应付作业罢了。 不仅是孩子,歌曲《常回家看看》更是体现了现在人们的生活特点。不停的找个种不回家的理由,空巢老人变得越来越多。老人们不图儿女回家做很多事,只希望儿女们回家看看。 前段时间电视上常播放这样一个 广告 :一位老母亲忙碌了一天,做了一桌饭菜,满心欢喜地等儿女回家吃饭。可她却陆续接到家儿女的电话,都说有事,不能回家吃饭。老人放下电话,独自一人坐在沙发上,直到深夜……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中华五千年的历史文化却渐渐被人们淡忘了。我不由得问:“这是怎么了?” 现在,我们不需要孩子像小黄香一样为父母温席,也不需要成年人像郭巨一样为母埋儿。那是不是说,我们可以把“孝”抛弃了? 不!不是的!孝不只表现在这两处。孩子听从父母,少让父母操心;大人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常回家陪伴父母……都是孝的表现。 为人父母更应该孝顺于自己的父母,不能总为自己找任何不回家的理由。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赡养父母,常回家看看,不仅仅只是尽孝,更是给孩子做出榜样。 若连大人都不尽孝了,孩子念再多的“香九龄,能温席”也是无用的。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怎样做才是孝敬父母。 “孝”在中华大地上存在了五千年,我们都应该发扬和传承下去,不能让“孝”消失在21世纪。 关于孝道的议论文三 当你把面包吃下去的时候,你是否想起已经饥肠辘辘的父母?当你把一杯热乎乎的水喝下去时,你在意过父母已经干裂的嘴唇吗?当你把好玩得玩具买下,你明白不明白买玩具的钱从哪里来?在生活中德点点滴滴,父母对我们十分照顾,而我们要做到的,则是孝敬。 说到孝,同学们会不屑一呼:切!孝算什么?可是有人把孝当成神圣的使命:2011年的孝模冉子朋,为了母亲的病,一口气走100多里的路请医生看病;古代人狄仁杰,为了找到生母,不顾自己身居重职,去遥远的故乡接母亲来享清福;古代人王祥不论后母怎么打他,怎么骂他,他不仅不埋怨,还为她“卧冰求鲤”……孝是什么?孝是天底下最纯洁的感情,是无可代替的亲情,是世界上令人垂泪的不朽传奇!你说呢? 以上这些都是感天动地的孝 事迹 ,还有我亲身经历的,就说爷爷过生日吧!爸爸忙着买东西,因为爷爷牙齿不好,爸爸怕爷爷吃得不顺心,还特地买些松软可口的东西。回家时,爸爸还不闲着,忙着炒各种菜。不一会儿,热腾腾的饭菜上桌了,看着爷爷吃的很开心,爸爸会心地笑了。我想着爸爸忙碌的身影,十分感动:爸爸太孝顺了! 来吧!朋友们,行动起来吧!一次洗脚,一次开门,一次帮忙,都将是一种孝的表现! 关于孝道的议论文四 我看过这么一幅漫画:一家人围坐在餐桌前为姥姥举办生日宴会。桌上美味佳肴,应有尽有,唯独没有姥姥的身影。却见小外孙指着在厨房正在汗流满面做饭的姥姥叫道:“姥姥,该您吹蜡烛了。” 好一个生日宴会,这哪里是为老人举办的,分明是让老人无偿地为他们付出!我不禁问道:“中国五千年文明的孝道哪里去了?” 我们知道,从古至今,“孝”字占据着几乎全部人的思想意识。不论年长、年幼,都遵循着“孝”。古时候的“孝”便为“顺”,孝顺永远连在一起,最后终于成为专有词。一家之中,父亲为一家之主,儿女必须言听计从,不论对错,一律服从,这也是孝的一种体现。 而今,“孝”的含义有了进一步的改变,从一味顺从,深化到了求大同,存小异,从精神、物质两方面来尽孝。我们经常可以发现:每当周末,一些老人的家里总是儿女满堂,聚在一起,对老人问寒问暖,给老人买补品,陪老人谈天,孙子们也向老人汇报好成绩,逗老人开心,这是新时代孝的体现。 社会在一天天地进步,从古时的一味顺从发展到今天的物质、精神两方面尽孝,无一不体现出中国人对“孝”的重视。 而国外与我们不同,他们那里子女与老人之间的关系只是金钱关系,家长只负责把儿女抚养成人,其余则撒手不管,全无关系了。而家长到了晚年,纵使儿女成群,也不会出现儿孙满堂,欢聚一堂的情景,他们是冷漠的金钱关系。我听过这么一件事,有一位老人孤身一人住在美国洛杉矶的一幢小房子里。有一天当邮差来送养老金清单时,发现这个老人已死去多时了。是由于突发心脏病而亡。据了解,她有九个儿女,个个生活得都不错,还有一个是大资本家。可她在这九个儿女成人之后,就再也没有见过她们,顶多在 圣诞节 时收到几份小礼物。而在她死后,她的儿女也未曾表示过什么。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东西方文明的差异,至少是在“孝道”方面的差异。无怪乎有人这么评析: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是 儿童 的天堂,成人的战场和老人的地狱。 可见,讲“孝道”是中国人的美德之一。 我国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陈毅同志十分孝敬他的母亲。有一次在他回家看望母亲的时候,他的母亲由于行动不便,年老多病,把裤子拉脏了。当她看见陈毅进来,忙把脏裤子藏到褥子底下。当陈毅发现褥子下的脏裤子之后,埋怨母亲为什么把裤子藏起来,自己的儿子有什么顾忌的。她母亲说:“这粗活还是让别人去干吧。”陈毅却说:“我是您的儿子呀?别人怎能代替呢!”说罢,三下五除二就把裤子洗好了。 可见,上至领袖,下到百姓,无一不在遵循着“孝道”,孝道是我们中国人最突出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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