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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涉外项目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01:47:29

高校涉外项目制度研究论文

专业特长及研究方向:中外关系史研究和中国海洋史研究,专长于中国传统对外政策和涉外制度研究、中国与周邻国家关系史研究,明清王朝海洋政策和海外贸易研究。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1.《儒家文明与中韩关系研究》,韩国学术振兴财团项目,2007-2009;2.《清史·邦交志》(上卷),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主体工程项目,2005-2010年;3.《唐代新罗侨民研究》,韩国国际交流财团,2003-2005;4.《鸦片战争前清朝海外贸易政策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2-2004年;5.《朝鲜王朝(1392-1910)对华观演变研究》,韩国国际交流财团,1997-1999;6.《中外文化交流史研究》(第一卷),外交部科研项目,1996-1998年;7.《明代海外交通史研究》,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993-1995年;9.《清前期对外关系研究》,教育部人文学科博士点基金项目,1992-1994年;10.《闭关与开放:明清时期中外关系研究》,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989-1991年。著作与教材:1.《儒家文明与中国传统对外关系》,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2.《儒家文明与中韩传统关系》,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3.《山东半岛与中韩交流》,香港出版社,2007年;4.《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思想、制度与政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5.《登州港与中韩交流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6.《五千年中外文化交流史(第一卷)》,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7.《朝鲜王朝(1392—1910)对华观的演变》,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8.《第三届韩国传统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9.《“怀夷”与“抑商”:明代海洋力量兴衰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10.《中韩关系史论》,齐鲁书社,1997年;11.《中韩交流三千年》,中华书局,1997年;12.《中国海外交通史》,台北文津出版,1997年;13.《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14.《闭关与开放:中国封建晚期对外关系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主要论文:(一)中国传统对外政策与涉外制度研究论文:1.《海外穆斯林商人与明朝海外交通政策》,《文史哲》2007年第1期;2.《郑和下西洋与东南亚华夷秩序的构建----兼论明朝是否向东南亚扩张问题》,《山东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3.《中国传统文化与郑和下西洋》,《文史哲》2005年第3期;4.《澳门问题与乾隆限关政策》,澳门《文化杂志》2004年夏季号;5.《清初“海禁”期间海外贸易政策考》,《文史》2004年第4期;6.《明与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比较》,《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7.《论明朝月港开放的局限性》,《海交史研究》1996年第1期;8.《论宣德至弘治时期明朝对外政策的收缩》,《山东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9.《试论明成祖的对外政策》,《安徽史学》1994年第1期;10.《论明太祖对外政策的变化及失败》,《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11.《清朝体制与对西方的被动应战》,《山东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12.《论明代市舶司制度的演变》,《文史哲》1986年第2期;13.《明初海防与郑和下西洋》,《南开学报》1985年第5期;14.《“夷官”与“逃民”:明朝对于海外国家华人使节的反应》,载于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辑。(二)中韩关系史领域研究论文:1.《字小与国家利益:对于明朝就朝鲜壬辰倭乱所做反应过程的透视》,《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第1期;2.《许国出使朝鲜与东国士庶交谊》,《中国与韩国----崔韶子教授退职纪念论文集》,韩国太阳社出版社2005年;3.《“既在人间世,万事担双肩”----申圭植汉文诗歌作品初探》,金俊烨、石源华主编:《申圭植·闵弼镐与韩中关系》,韩国罗南出版社2003年4月版;4.《论唐代山东地区的新罗侨民村落----兼论高句丽遗民与新罗侨民的敌对意识问题》,韩国《东国史学》第37辑(2002年12月);5.《重陪鹓鹭更何年?---朝鲜李珥出使明朝诗歌初探》,《山东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6.《明清时代的朝鲜使节与中国记闻》,《海交史研究》2001年第2期;7.《偰长寿与高丽、朝鲜王朝的对明外交》,杭州大学《韩国传统文化·历史卷》,学苑出版社2000年10月;8.《论17—19世纪朝鲜王朝的清朝观演变》,台北《韩国学报》第16期(2000年6月);9.《拒“理”与受“器”:论朝鲜王朝对早期汉译西学的反应》,澳门《文化杂志》第32期(1997年秋季);10.《明初与朝鲜海上交通考》,《海交史研究》1997年第1期;11.《分裂时代的外交竞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中韩关系述评》,韩国《东亚研究》第32辑(1996年12月);12.《论唐代的新罗侨民社区》,《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13.《论唐代与新罗的文化交流》,《山东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14.《李鸿章与朝鲜对西方的缔约开放》,《山东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15.《论高丽王朝对中国典制文化的吸收问题》,北京大学《韩国学论文集》第八辑;16.《入唐新罗人与唐罗文化交流》,北京大学《韩国学论文集》第五辑;17.《礼义观与现实冲突----李朝政府对于清初漂流海商政策波动的研究》,北京大学《韩国学论文集》第四辑;18.《唐代对外开放政策与唐罗关系》,北京大学《韩国学论文集》第三辑。(三)中日关系史与中西关系史领域研究论文:1.《宋朝与丽日两国的民间交往与汉文化传播----高丽与日本接受宋文化的比较》,《中国文化研究》2004年第4期;2.《壬辰倭乱时期の明王朝と朝鲜の对日外交》(日文),仲尾宏(日本)主编:《朝鲜义僧将·松云大师と德川家康》,日本东京明石书店2002年7月;3.《澳门模式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4.《英国的“港脚贸易”与广州》,载于《中外关系史论丛》第四辑,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3月;5.《明朝对日政策与日本使节的争贡事件,》载于《明史论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6月;6.《英国散商对华贸易的发展与鸦片战争》,载于《屈辱与抗争----鸦片战争150周年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12月;7.《胡惟庸通倭问题辨析》,《安徽史学》1990年第1期。(四)中外关系史一般问题与中国海洋史领域论文:1.《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研究刍议》,《安徽史学》2008年第1期;2.《宋朝州府涉外权力的增强与东亚贸易的扩张----以市舶司为中心》,《东アジアと日本》,日本九州大学出版部2007年;3.《论16世纪前中外文化交流的发展进程和基本特点》,《文史哲》2000年第4期;4.《晚明社会人身依附关系与社会思潮的演进》,韩国《东洋学研究》第4辑(1998年6月);5.《清代的天后宫与会馆》,《清史研究》1997年第3期;6.《也论清前期的海外贸易----与黄启臣先生商榷》,《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7.《明代海防与海外贸易----明朝闭关与开放问题的初步研究》,《中外关系史论丛》第三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8月版;8.《明清时期的海上丝绸之路与世界市场》,载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编:《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9.《明朝后期筹海过程考论》,《海交史研究》1990年第1期;10.《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的中外界限和分期问题》,《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11.《明代海外贸易及其世界影响----兼论明代中国在亚太地区贸易上的历史地位》,《海交史研究》1989年第1期;12.《明代市舶司制度与海外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五)学术评论:1.《缀零碎为整体 寓分析于叙述----评张国刚、吴莉苇〈中西文化关系史〉》,《历史教学问题》2007年第3期;2.《读吴仁安〈明清江南望族与社会经济文化〉》,《中国史研究动态》2003年第11期;3.《“闭关”或“开放”类型分析的局限性----近20年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研究述评》,《文史哲》2002年第6期;4.《评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光明日报》2001年5月8日;5.《开拓创新,立论严谨----陈信雄〈宋元海外发展史研究〉评介》,《海交史研究》1993年第2期;6.《近来别具一只眼,另察中国衰乱源----简评李金明博士〈明代海外贸易史〉》,《海交史研究》1991年第1期。主要学术兼职: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韩国研究论丛》编委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会《海交史研究》编委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中外关系史学会理事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明史学会理事山东省史学会理事等

《高等教育国际化研究》

【摘要】高等教育国际化是全球化大背景下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必然途径。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办学理念以优势专业为中心,在学生国际流动、教师国际流动、教学与课程的国际化、国际合作研究以及合作办学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在取得大量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矿业大学 国际化 优势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 -0009-02

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指一个国家及其高等教育机构为因应全球化背景而在战略上设定国际前沿目标并付诸行动的过程;在实施层面表现为具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及其效果。[1]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本质是按照国际高等教育界通行的理念、准则和规范指导办学,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从而提高一国或者一所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水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理解能力的人才的过程。[2]

中国矿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高校、国家“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同时也是教育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高校。作为一所具有一百多年办学历史、特色鲜明的多科性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对我国煤炭能源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领和支撑作用。[3]近年来,中国矿业大学在对外交流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分别被江苏省授予2013年 “江苏省外国文教专家研究会先进集体”和“江苏省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先进学校”的称号。本论文集中讨论了具有矿大特色的国际化道路,同时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

一 国际化的办学实践

1.学生的国际流动

中国矿业大学一直本着“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积极扩大出国留学学生和来华留学学生的规模,形成了双向流动的合理格局。学生的国际流动是大学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中国矿业大学的留学生数一直呈现递增的趋势,目前有在校留学生180余人。就留学生的层次分布而言,大部分为学历生(degree-seekers),而非非学历生数(non-degree seekers)。在学历生中,本科生的数量最多,一直占据主体地位。从方向上看,学生流动分为流入(国际留学生)和流出(本国学生接受时间不等的海外学习)两种形式。2013年,国际部会同教务部,设立出国留学奖学金,选拔了126名出国留学预备生。

同时国际部积极推进各个研究生、本科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通过中加MBA项目、格里菲斯大学土木工程本科项目、墨尔本皇家理工建环本科项目、俄罗斯奖学金项目、美国全球优秀本科生项目、奥尔登堡大学交换生项目以及其他多个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100多人。在鼓励本校学生短期访学的同时,2013年学校设立了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鼓励更多留学生选择矿大为他们的学校。这一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当年招收留学生54人,其它各类学生29人,留学生在校生规模达到170人,较之前有了增长。[4]

2.教师队伍的国际化

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道路还体现在学校对师资力量国际化的重视。师资力量是衡量大学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它直接影响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也影响着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目标。世界上许多高水平的著名大学,师资力量往往都是高度国际化的。中国矿业大学采取了培养与引进并行的办法来促进教师队伍的国际化。

首先,中国矿业大学国际交流处经常组织教师及行政人员的短期访学工作为便于教职工赴海外进行学术交流,中国矿业大学国际交流处积极主动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对学校因公出访审批手续进行了简化,同时推出了《中国矿业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政策,在严格规范外事管理的同时,为教职工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提供了政策保障。2013年,学校累计派出111批次因公出访团组,共计296人次赴海外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考察访问,比去年同期增加49%。此外,学校停办多年的管理干部和教师团组海外进修项目也得以重新启动执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学校教职工自觉对外交流的主动意识逐渐增强,形成了良好的学术氛围。[5]

其次,中国矿业大学国际交流处加大聘请外籍教师的力度。他们的加入,大大丰富了教师学术背景的多样性,同时提升了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通过积极拓展聘请渠道、强化服务措施等举措,学校2013年重点工作之一――聘请15名语言外教的任务顺利完成。这些英语、德语外教分别承担了英德语言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学公共英语、同时承担了研究生英语及孙越崎学院等的语言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此外,2013年,学校还接待了来自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奥地利、英国、丹麦、日本、韩国、南非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专家和学者200余人次来校合作交流。 [6]

在优化本土教师学源背景的同时,学校还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引进国外优秀的教育资源和智力资源。学校2007年获批的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煤炭资源开采与环境科学与技术创新引智基地”继续由国家重点资助并实施。2013年,学校聘专引智经费实现360万,其中含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即“111计划”项目3项,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计划项目2项,另外今年申报的第四个“111计划”――“深部地下工程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已获批执行。[7]

3. 教学与课程的国际化

一个学校的国际化不但体现在学生和师资的多元化,更重要,更核心的是要实现教学的国际化。1996年,OECD将“课程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urriculum)定义为“一种为国内外学生设计的课程,旨在培养学生能在国际化和多元化的社会工作环境下生存的能力。”西方学者莫里斯哈拉雷(Maurice Harari)认为,课程国际化不仅包含外语训练和国际区域研究学科的发展过程,而且还包含将全球视野引入一般学科的“学科普遍化”过程。[8]

我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稳步推进双语教学。2010年《中澳学院国际化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列为校教学改革项目,与国际接轨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与课程大纲制定并实施,3位外方合作高校教授为中德学院、中澳学院授课,国际化办学取得新进展,每个专业在学生进入大学三年级以后会开设专业英语课。但是和其他项目相比,教学上的改革力度较小,学生英语学习的教材单一,接触不到原版教材,虽然引进了外籍教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学和课程国际化的问题。

4.国际合作研究

在科研方面,中国矿业大学近年来积极推进本校优势专业的高水平的科研合作:一方面提高教师与学生主持、策划、参与重大国际项目的能力;同时依托国际会议,促进科技和学术成果的国际交流。2010年9月17日,我校校长葛世荣率团出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2010年世界能源论坛大会并向来自世界各国的700多位与会者发表了题为“中国未来能源与洁净煤技术”的演讲。2010年3月15日至3月22日宋学锋副校长等一行七人于赴德执行考察访问任务,主要是落实“中德共建徐州生态示范区合作推进会”中煤矿安全设备物联网、城市系统物流规划、节能减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四个产业化项目。 [9]

5.国际合作办学

国际合作办学也是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化战略的一部分。2010年我校先后与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奥尔登堡大学、波鸿工业技术大学、德国RWE公司、澳大利亚巴拉瑞特大学、卧龙岗大学、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等合作单位分别签订了教育科技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推进国际化办学。目前,学校同25所世界排名前200强的高校签署了合作协议。创新高等教育国际协同模式,成立了国际学院,建设了中澳矿业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联合10多所国外知名高水平大学发起成立了“国际矿业、能源与环境高等教育联盟”。美国南达科塔矿业学院发起成立的全美矿业高等教育联盟拟以团体会员方式加入,联盟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2013年,学校新签约海外合作高校10所,续签7所。其中,新签约澳洲高校1所、续签4所;亚非高校新签约4所; 欧美合作高校5所、续签3所,布局日趋合理。同时,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各单位对外交流实际情况,各学院及重点实验室分别选取了5家合作伙伴作为重点交流对象。目前,各学院及重点实验室基本实现至少与海外2家以上的高校或研究机构建立了实质性合作关系,使得我校国际交流工作更加务实。 [10]

二 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化办学的特点及其问题

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化办学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式不断丰富。从最初的单纯引进少量外国留学生,公派留学生,教师短期访问合作等方式发展成一套全面的,多渠道的,多层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目前,中国矿业大学已经与国外一批大学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通过联合培养、交换交流学生、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展面向世界的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的学术交流。第二,参与主体的层次逐步从研究生向本科生下移。中国矿业大学早期的学生对外交流项目主要针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近两年,矿大不断推进本科生短期访学交流项目。学校组织人力,物力,推进短期访学项目的进行。第三,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道路以自己的优势专业为发展中心,这一特点在国际会议的举办和国际合作项目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虽然中国矿业大学在国际化办学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中国矿业大学还缺乏对于国际留学生的吸引力,国际留学生比例依然偏低。从国际留学生的来源国家来看,中国矿业大学的留学生多集中在亚非欠发达国家,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学生的吸引力还不够。其次,对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体制借鉴不够。高校国际化强调的是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高等教育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从而达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目前中国矿业大学的多数国际化办学方式都是以项目为中心,以会议为表现形式,缺乏系统教育理念的植入和教育体制方面的真正变革。再次,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发展在许多方面依然体现出“依附性”的特点,对于其他大学借鉴的多,输出的少。而高等教育国际化要求的是,学校与学校之间的交流应该是双向的,即相互的借鉴,彼此的输出。

总之,中国矿业大学以服务教学、科研、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校中心工作为宗旨,以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发展为重点,探索实践行业特色和国际化办学相融合的发展之路,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探求一个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讲实效的高等教育国际化道路。

参考文献:

[1] [2] [8] 袁本涛,潘一林,高等教育国际化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清华大学的案例 [J] 高等教育研究,2009,(9):23-28.

[3] 网络搜索.

[4][5][6][7][8][9][10]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年鉴[R].2013.

作者简介:朱潇潇,中国矿业大学外文学院教师、讲师(江苏徐州 221000)

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矿业大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B类(2012W57―思维教学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应用的研究)

涉外学校教育案例研究论文

你大概可以这样去研究,至于要怎么去写就得看你的思路了。一、教学案例撰写的意义1.教师撰写教学案例,是教师不断反思、改进自己教学的一种方法,能促使教师更为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这个过程就是教师自我教育和成长的过程。2.教师撰写教学案例的过程是将来自外部的教育理论与指导自己教学实践的内在教学理论相互转化的过程,可以为新教师和在职教师的教学提供比较丰富的实际情境,有利于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教学案例是教师教学行为的真实、典型记录,也是教师教学理念和教学思想的真实体现,因此是教育教学研究的宝贵资源,是教师之间交流的重要媒介。 四种说法:1.案例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的方法。2.“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它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人们展示了一些包含有教师和学生的典型行为、思想、感情在内的故事。”3.教学案例是指包含有某些决策或疑难问题的教学情境故事,这些故事反映了典型的教学思考力水平及其保持、下降或达成等现象。这类案例的搜集必须事先实地作业,并从教学任务分析的目标出发,有意识地择取有关信息,在这里研究者自身的洞察力是关键。4.教学案例是指“由教师撰写,或由研究人员与教师共同撰写的叙述性的教学实践记录。” 三、教学案例的特点1、案例与论文的区别从文体和表述方式上看,论文是以说理为目的,以议论为主;案例则以记录为目的,以记叙为主,兼有议论和说明。也就是说,案例是讲一个故事,是通过故事说明道理.从写作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来看,论文写作一般是一种演绎思维,思维的方式是从抽象到具体;案例写作是一种归纳思维,思维的方式是从具体到抽象。2、案例与教案、教学设计、教学实录的区别教案和教学设计都是事先设想的教学思路,是对准备实施的教学措施的简要说明;教学案例则是对已经发生的教学过程的反映。四、教学案例的一般要素1.背景所谓背景,即是向读者交待清楚:"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等。背景介绍也不必面面俱到,重要的是说明"故事"的发生是否有什么特别的原因和条件。2.主题每篇案例要有一个鲜明的主题,即这个案例要说明的某个问题,是反映对某个新理念的认识、理解和实践,还是说明教师角色如何转变,教的方式、学的方式怎样变化,或是介绍对新教材重点、难点的把握和处理,等等。3.细节有了主题,就要对原始材料进行筛选,有针对性地选择最能反映主题的特定的内容,把关键性的细节写清楚。要特别注意提示人物的心理。4.结果案例不仅要说明教学的思路,描述教学的过程,还要交待教学的结果--某种教学措施的即时效果,包括学生的反应和教师的感受,解决了哪些问题,未解决哪些问题,有何遗憾、打算、设想等。5.评析评析是在记叙基础上的议论,表明对案例所反映的主题和内容的看法和分析,以进一步揭示事件的意义和价值。五、 教学案例的特点和撰写要求1.教师要写自己认为有重要意义的教学经历或教学故事,即要有选择性,典型性,不要事无巨细都罗列进去,要围绕中心问题进行选择。并不是说所有的事件都可以成为案例,要善于捕捉教学过程中的“亮点”。2.应根据以往的经历撰写案例,尽量保持案例中资料的真实性,使读者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可以到案例的主体即学生那是去询问、调查他们的真实感受。3.教学案例与其它的教学作品有区别性。 4.撰写的教学案例要有价值性。通过对教学情境的描述、反思,既能提升自己教学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又能为其它教师分享教学经验、加强沟通提供一种有效方式。

你是需要详细的大纲是吧?怎么发给你呢?

浅谈高职涉外旅游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研究关键词:培养目标 专业特色 价值取向 培养层次和类型论文摘要:分析了涉外旅游专业的特色-涉外性和地方性;阐述了高职涉外旅游专业要为社会发展需要服务的价值取向;表明了该专业的培养层次属于高等教育,同时指出该专业的教育类型为职业技术教育;最后总结出高职涉外旅游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我省国际旅行社、涉外饭店等旅游企业管理、服务基层岗位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涉外性职业技术型专门人才。开展高职教育,先要对其专业培养目标进行定位。专业培养目标是分析专门人才需求的归结,又是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的开端。如果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途径也就不明确,质量评估也就无从实现,培养的人才是否能符合社会需求标准也就无从谈起。涉外旅游专业是我院在2002年才开设的高职专业,才毕业一届学生。为了让该专业学生的培养更有针对性,有必要对其培养目标进行定位。本文拟从专业特色、价值取向、培养层次和类型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探讨高职涉外旅游专业的培养目标。一、涉外旅游专业的特色(一)涉外性涉外旅游专业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涉外性,是为国际旅行社、星级酒店的涉外岗位(群)设置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旅游业发展很快,逐步形成了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和入境旅游三驾马车齐奔的局面。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发展,需要大批旅游业务熟练又懂外语的工作人员来充实旅行社和酒店的涉外服务和管理岗位,特别是使用范围最广的懂英语的旅游专门人才。但目前情况是,从事国内旅游的人员队伍发展较快,能够从事涉外旅游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队伍发展严重滞后。以导游员队伍建设为例,据国家旅游局统计,截止到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有持证(IC卡)导游员215,523名。从总的数量上讲,这个队伍已经是比较庞大了,而且每年还在以数万人的速度增长。但是,语种导游员队伍的发展却相对滞后,特别是适用范围最广的英语导游员,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国际游客的需求。从山东省来讲,截止到2004年11月30日,我省共有持证导游人员15,096人,其中英语导游人员只有291人,不到导游员总数的2%。如今全国兴起导游考试热,山东省也是这样,全省37所高等院校、36所中等院校的旅游专业的学生加上社会青年每年参加导游考试的人数突破10000人,而其中参加英语导游考试的人数很少,大约不到200人,能考取英语导游资格证书的大约为40人。而能考取中文导游资格证书的每年在4000人左右。酒店服务和管理岗位人员的培养也和导游人员相类似,涉外服务岗位人员素质不高、语言不过关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为了发展我省涉外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旅游 英语”是本专业需要强调的课程结构,涉外性是最重要的特色。(二)地方性地方性是许多高职专业着力打造的特色,涉外旅游专业也强调这一特色。因为,从各地的经济结构来讲,不同地区的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等是各不相同的,这就决定不同地区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岗位结构应是不一样的;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来说,不同地区的经济基础、生产力水平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不同地区所需要的专门人才的能力结构也是不一样的。所以,高职院校的高等职业教育必须研究当地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岗位(群)实际能力问题,而绝不能搞全国“统一标准”。从我国各地职教院校当前生源的地区分布状况来看,绝大部分都是本地生源,它已经从根本上有别于早些年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来自全国各地的情况。因此,我们的职教院校在确定其培养目标时,都应该充分考虑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经济,把地方性作为高职培养目标定位的特色之一,因地制宜地确定培养目标。应该说,不同地区的高职培养目标是有所不同的,不同时期的高职培养目标也会有所不同。只要是能够代表当地高水平的岗位能力,就可以确定为同期当地高职所应达到的岗位能力。我省从所处区域来讲,属于沿海较发达省市,但同广东、上海、北京等地相比,其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要落后一筹的,另外,我省的旅游资源、开发的方向也是和其他省市不同。因此,涉外旅游专业培养目标要充分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培养符合旅游业发展的专门技术人才。在这里,本人有两个观点需要特别强调:一是高职的培养目标中的地方特色是相对的、动态的,呈不断上移之趋势;二是不要把这种地方特色看作学校特色。总结以上两大特色,涉外旅游专业是着重培养既懂英语又懂旅游的,能同时用英语和汉语向国内外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符合山东省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专门技术人才。二、涉外旅游专业的价值取向高等职业教育的价值取向就是社会性。它需要面向社会,依靠社会力量,开放式办学,同时被社会所接纳,为社会提供服务。走出校门走向社会,走进企业走向市场,以社会需要为导向,以行业、企业为依托,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涉外旅游专业的价值取向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在涉外旅游专业职业岗位(群)的确定上,要深入旅游行业、旅游企业开展人才需求调研、论证。不能根据学院现有条件来办“超社会职业教育”,而是要根据社会职业岗位(群)来创办“社会职业教育”。其次,在岗位能力的定位上,以旅游企业等用人单位所要求的岗位能力为本位。旅游企业等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要求和标准,学院根据要求和标准进行资源配置,教师是专门人才的“制造者”,生产出的“产品”合不合格,最终必须由旅游企业等用人单位来检验和评价。就以上两点,笔者曾经作过相关调查。象国际旅行社的导游岗位、旅行社产品与推广岗位、涉外饭店的前厅接待岗位、境外营销等岗位需求缺口较大,能力要求较高。除了必备的旅游知识和技能外,更需要与境外客户沟通的语言能力。一个不懂英语的旅游服务人员是很难把涉外旅游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好的。2008年我省的青岛市还要与北京合作承办奥运会。根据“山东旅游产业发展研究”课题组预计,2008年青岛市海外游客将达到万人次。庞大的入境游客数量对我省的旅游接待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国际旅行社导游和涉外酒店的前厅接待、客房服务、餐饮服务岗位缺口很大,为迎接奥运会应加紧进行涉外旅游专业学生的培养。第三,在岗位能力的培养上,按照模块设置涉外旅游专业岗位能力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课程教学体系;重视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特别是既懂涉外旅游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改革传统教学内容,抓好地方特色旅游教材建设;加大旅游实训、实验设备投入,改善原有教学条件;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改革“填鸭式”教学方法;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第四,在岗位能力的衔接上,涉外旅游专业在岗位能力定位时,应恰当地估计中职生源已具备的岗位能力、升入高职时所应达到的岗位能力,要使相互间较好地衔接起来。对于普通高中升入高职的学生,需要先补充中职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不要造成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脱节。第五,在岗位能力的认定上,涉外旅游专业一般依靠考取适合当地使用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作为外部表现形式,以旅游企业实际岗位能力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度为标准进行考核。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证上岗的要求以及山东省的实际情况,涉外旅游专业学生毕业时要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饭店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其能力认定要打破“一次认定,终身受益”的不合理现象,能适应岗位能力不断提高需要,这就需要培养学生接受继续教育和进行自我学习的能力,使高职涉外旅游专业的岗位能力始终代表当时当地的高水平岗位能力。三、涉外旅游专业的培养层次和类型(一)高等教育涉外旅游专业属于高等教育,“高等性”是其培养目标定位的基准。但这种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性”不能等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高等性”。我们知道,现代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一般分为二类四型:一是科研类,含学术型和工程型;二是职业类,含技术型和技能型。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职业类人才,教育类型是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性”是相对于其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层次而言的,也就是中职以后的教育。涉外旅游专业就是属于这种类型。虽然在生源方面有可能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但在培养时应先进行转换教育,补充中职所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最终和中职生源一起达到高职教育培养的“高等性”基准。而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也具有“高等性”,是相对于其在普通教育体系中的层次而言的,也就是普通高中以后升入专科学校的教育,是普通本科的“压缩式”科研类教育,它和高等职业教育类型不同。(二)职业技术教育涉外旅游专业属于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性”是该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内涵。为此,在对其培养目标定位的内涵进行理解时必须避免以下几大误区。第一,不要职业、专业不分。职业是以能力完成好某一项具体工作来界定的,是谋生的手段。专业是以学业分类及某一具体类别所包涵的内容来界定的,是某一特定的领域。可见,职业教育就是要教会学生掌握某一种谋生手段,专业教育就是要教会学生研究和应用某一学科知识的方法。因此,职业和专业不是一回事。涉外旅游专业这种“职业性”就体现在培养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学生完成学习后能到涉外的旅游企业工作,并用所学的知识的技能作为谋生的手段,为客户服务。本篇论文由网友投稿,3COME文档只给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平台,请大家参考,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尽快处理。第二,不要使职业脱离岗位。职业教育应当围绕着“上岗”、“就业”来培养。也就是说,应以某一职业岗位(群)为依据,职业定向到具体的岗位(群),以该岗位的“必需”、“够用”理论知识为度来构建岗位能力框图,需要开设哪些课程?教授到什么深度?均由岗位能力决定。它强调的是岗位能力的培养,因而专业口径窄,要用什么就讲什么,要用多少就讲多少是其必然的选择。其培养的人才应当是既会动嘴,也会动手,具有一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强岗位工作能力的专门技术人才。可是,现在的一些职业院校对此却没有足够的认识。他们有的只是将教学计划名称改了,而其实质内容和普通专科教育没有任何变化。涉外旅游专业要避免这种职业脱离岗位的情况,我们不但要了解涉外旅游专业各岗位对理论知识和能力的需求,还要研究不断发展的情况,使该职业教育一直和岗位需求保持同步发展。第三,不能简单地认为高职就是大专文化水平 中职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这种简单的组合,表面上看似集中了大专、中职的长处,显示高职的优越性,可实质上却是把高职的岗位能力混同于中职的理论知识和操作能力,把高职的文化水平等同于大专的文化水平。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在文化水平上,高职比不上专科;在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上,高职比不上中职。涉外旅游专业的生源有可能比较复杂,有高中、中职、技校毕业生,但培养的最终类型都是技术型专门人才。技术型职业教育是技能型职业教育的后续教育,接受技术型职业教育之前,一般应接受过技能型职业教育。那些进入高职前没有进行技能型职业教育的学生,先要进行转换教育,在基本达到中职所具备理论知识和水平后再开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这种技术型人才除具备特定岗位的操作能力外,还应当掌握相当的理论知识,有发展潜能和创新能力。在职业资格能力方面属于中级或以上水平。四、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的涉外性、地方性专业特色、社会性的价值取向、高等性的培养层次以及职业性的培养类型,并结合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要求,笔者认为高等职业教育涉外旅游专业的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为: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我省国际旅行社、涉外饭店等旅游企业管理、服务基层岗位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涉外性职业技术型专门人才。学生毕业时,应当获得导游资格证书和饭店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可以胜任当地国际旅行社的中英文导游、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以及客户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在涉外饭店担任前厅接待、客房服务、餐饮服务、酒店公关、营销等工作。参考文献[1] 黄伟民.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衔接[A].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迈向21世纪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9.[2] 陈优生,华强.高等职业教育要办出六个层面的特色[A].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迈向21世纪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9.[3] 吕鑫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7.[4] 李国栋.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定位研究[J].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1,(3).

项目管理论文题目高校

论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摘要】从建筑工程学的角度来讲,项目成本管理是在工程项目过程中,以围绕降低成本为宗旨。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针对工程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能组织、系统、合理、科学地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分析。文章针对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作了论述,可供大家参考。【关键词】工程项目;成本管理;预算控制一、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人员管理问题在项目成本管理中责任没落实,分工不到位。施工前没做到预算在先,或做了再算和边做边算等情况时有发生。到施工工完成后清盈亏时找不到具体的原因所在。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验等有限,在强化责任制,目标成本分解,合同观念意识不强。还有就是项目各级的管理上勾通不到位,时常遇到不愿或有意拖的情况。人员流动较频繁,工作不连续,进度跟不上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甚至因没完善必要手续工序而收不回工程款。(二)材料管理问题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没能严格执行领料用料制度,从仓库领料而没有余料回收,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计件承包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钢材看管不严,遗失时有发生;材料型号不对,造成闲置浪费,材料供应量与实际不符;监督机制不健全,出了问题往往追不到责任人,造成成本失控。(三)成本核算问题在项目成本核算时预结算员没有很好的把施工成本预算和成本核算结合起来。由于项目没有阶段和分部分项成本分析,没有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计划成本等做比较,从而不能对项目施工指导起到很好的作用。二、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提高项目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责任感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对哪些无经过专业学习和培训,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业务不熟悉,核算能力有限,无法保证成本核算的质量和工作的人员组织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同时应制定相应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对成本核算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保障。约制成本核算员要对施工生产中发生与施工成本相关的工程变更项及时收集整理并办理签证手续,定期向公司经营部门上报审核,以便及时准确地控制施工成本并掌握工程施工情况以防给工程竣工结算造成损失。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人在项目上的个权委托人,以项目经理为代表的项目管理班子的素质很重要,如果这层人素质低,将直接反映整个项目的管理水平低下,因此,要想方设计法提高项目承包班子人员的素质,特别是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组织进行内部交流学习,向同行吸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二)力度于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和监督建筑项目成本核算是项目成本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没有成本核算,其它成本分析考核、成本控制、成本计划等工作就无从谈起。企业经营核算部门要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挖拙其内在的潜力,调动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项目管理人员真正认识到施工成本管理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在抓进度、质量的同时,严抓施工成本核算管理。改革现行的成本核算员管理体制,由公司对各项目成本核算员实行统一委派,集中管理,不定期轮岗,定期或不定期学习、交流、考核、激励竞争上岗,使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员切身利益与工程项目分离,才能建立健康有序的施工成本管理与核算工作网络程序。(三)深入成本预测预控和经济合同的履行项目的各项成本测算出来后,公司与项目部签订承包合同,在项目工程签约后,同时开展编制施工预算、成本计划,另外编制工程施工任务单和所需机械台班。根据数据进行对比、校正,再结合现行、当地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测算出工程总实际成本。在承包合同中,对项目成本、成本降低率、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详实约定。通过合同的签订,确保项目部和公司总部责、权、利分明,双方按合同中的责任,自觉地履行各自的职责,以保证项目施工顺利完成。(四)劳务分承包商的使用和激励的关键性选择一班信誉好、实力强的劳务队伍进行综合评议,定期考核,建立相对稳定的合格劳务分包商很关键。劳务分包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公司成立招标领小组,评委由项目经理、生产、劳资、质安等人员组成,制定招标文件,邀请二家以上的分包方投标,根据投标方的标书、资信等确定中标队伍,劳务分包从招标到签约自始至终要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运行,杜绝暗箱操作。从中还要积极根据WTO的有关规则,建立健全适应市场发展的成本核算体系、成本核算制度和相应激励制度,调动项目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成本核算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把工程项目部建设成一支懂经营、善管理、优质低耗的施工队伍。还有就是要加强劳务资金的集中管理很重要。项目部每月要对劳务队伍的当月完成工作量进行核算,汇总后由项目经理进行审核、签字,报公司施工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根据劳务完成量与项目部报公司的已完成工作量表进行核对,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核定拔付劳务费用的额度,报公司经理审批,工程发生变更的劳务增加费,如无经济签证,公司不予确认。项目部尽量避免分包合同以外的诸如时工、杂工等费用的发生。(五)加在力度抓好材料管理在建筑项目成本控制成本中材料管理很为重要。从项目成本中比例,材料成本一般都占55%以上。我们(下转第148页)(上接第199页)要做到把材料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那么在项目中标后,公司和项目部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编制施工预算。审批后的施工预算即是作为项目部编制材料需求量计划和项目部对操作层限额领料的依据。施工预算报材料部门,由材料部门根据项目部编制的采购计划和企业的资金情况采购材料,如施工过程中发现超额用料,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查核原因,如属工程变更造成,必须有工程变更证明材料方可领用,强化材料计划的严格性。公司材料采购实施招投标,各项目部的施工预算中的主要材料由公司材料采购部门采购,其它材料由项目部自行采购,采购时采用“总量订货,分批采购”避免积压和浪费。材料的采购量和单价要有专门机构监控。项目部应使用委托书约定所委托的采购材料的质量、价格、服务、验收办法、交货时间。三、总结经论述可见建筑工程项目中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建筑项目成本管理是一项复合性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工程、材料、财务、劳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给项目成本带来损失。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成本管理,不但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到合理预算控制降低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参考文献】[1]龚维丽主编.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2]吴涛主编.施工项目经理手册[M].地震出版社,1998.[3]吴涛.工程项目管理研究[J].工程项目管理研究,2001,(6).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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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该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等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学术堂整理了20条工商企业管理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企业并购中的文化整合问题2、我国快速消费品行业营销渠道管理研究3、基础设施产业反垄断问题研究4、我国网游产业开展网络营销的策略分析5、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6、企业信息化与营销创新7、企业信息化与管理创新8、WTO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影响9、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平台构建与应用10、企业电子化与商务整合策略研究11、决策支持系统在电子化企业中的应用12、企业间信息系统平台的开发与构建13、物流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和实施14、企业并购中的文化整合问题15、企业购并扩张研究16、浅议商业银行管理创新17、浅析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18、探讨深化国企改革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19、论企业的激励机制20、论中国私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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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作出标识,报有关领导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二)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三)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四)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五)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六)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七)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以电磁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密件、密品作废品出售。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八)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登记。会议结束时,要对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会议允许与会者带回的密件,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九)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承办机关、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申明,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十)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十一)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出境。经批准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纪,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不得在有境外人员在场时或者在境外的住地、车辆中谈论国家秘密。(十二)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且在销密期内,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十三)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不得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机关。(十四)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有如下:

1、国防战备建设工程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工作场所建设工程。

3、国家战略物资和特殊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工程。

4、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和特殊工作场所建设工程。

涉及下列货物的采购项目,可以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产品或者设备。

(二)涉密专用信息设备。

(三)用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保密技术监管和秘密工作的专用产品或者设备。

(四)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防护的安全保密产品或者设备。

(五)用于网络保密防护和监管的安全保密产品或者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

第九条 涉及下列工程的采购项目,可以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一)国防战备建设工程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工作场所建设工程。

(三)国家战略物资和特殊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工程。

(四)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和特殊工作场所建设工程。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发行库建设工程。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需要向所在学校或者是科研院所的相关部门提交即可。 目前很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都有一些涉密的科研项目,这些科研项目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援进行参与该项工作。 学生,也就是研究生就是最主要的生力军。对于涉密项目,毕业论文是不需要对外公布,也不要发表相关的专业论文。只要课题组或者是相关学院,请领域里面的专家进行评审以后即可毕业。

涉农高职院校学报

那肯定是的啊。期刊从学术上划分级别分为:普刊和核心期刊。普刊通常指除核心期刊之外的期刊。核心期刊通常是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也包含科技类核心期刊和社科类核心期刊。而期刊中的省级和国家级之分主要是行政管理上的划分。通常国家级的期刊是指主管,主办单位为国家级单位。而省级期刊是指主管,主办单位为省级单位。

是中文核心浙江农业学报》——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武大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英国CAB文摘数据库来源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期刊,由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和浙江省农学会联合主办,创刊于1989年,月刊,主要刊登涉农各学科领域具有原创性或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及综述,常设栏目有:作物科学、动物科学、园艺科学、植物保护、环境资源、食品科学、生物系统工程、农业经济与发展等。据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中心《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2015版),本刊最新复合影响因子为,5年复合影响因子达到, 在95种综合性农业科学期刊中排名15。热忱欢迎相关领域科研人员及高等院校师生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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