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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价值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00:29:18

立法价值毕业论文

公司法修改是2006年的事情,貌似不影响你写论文;题目过大,你是写博士论文吗?如果不是,建议细化。如法定资本制度的一个小方面。

【摘要】:本文是在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量存在并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针对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滞后,严重阻碍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促进股份合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进行研究而完成的。该文力求通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问题的研究,弥补现行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从而推动全国统一的股份合作企业法早日出台,使社会上众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健康发展的轨道。 全文由五大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股份合作制的含义、性质、法律特征以及股份合作制与相关企业制度的区别。首先,对股份合作制的含义、性质和法律特征进行了论述,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提法,提出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劳动民主与股份民主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最基本的法律征。其次,对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西方国家正在推行的职工持股计划进行了比较,指出了股份合作制与这些企业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其中对人们不太熟悉的合作制及西方国家职工持股计划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目的在于加深对股份合作制基本理论的了解和把握。 第二部分阐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价值。主要从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法律引导和规范以及股份合作制的制度优势两个方面论述了加快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股份合作制自八十年代初在我国诞生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主要是由于缺乏统一法律的规制造成的。股份合作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方向,其制度优势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推广。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现状。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现行法律依据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国性的立法文件,另一类是地方性的立法文件。这些立法文件的主要缺陷是:层次和效力低,内容陈旧,基本内容不一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过多强调国家计划的指导,股东的权利义务规定也不明确,这些已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必须尽快更新和完善。 第四部分论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技术难题及解决对策。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运行中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职工平均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的矛盾、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矛盾、资本的封闭性与资本扩张需求的矛盾、职工股东与非股东职工并存的矛盾、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职工集体股主体虚位问题等,这些也是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面临的技术难题。通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研究和考察,笔者认为在立法上采取引入优先股和有限加权投票制度,使集体股收益的利用与其成员的社会保障利益挂钩的办法,取消对非股东职工人数比例的限制,同时引入按劳分红的分配机制,加强对国有和集体财产的监管等立法措施,可以有效地破解这些技术难题。 第五部分是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设计的思考。主要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形式、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框架、立法的基本内容等方面阐述了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总体轮廓。提出了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实行专门的统一立法,并应制定成一部企业组织法和活动法,要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同时在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条件、股权设置、组织机构、分配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创新性观点。【关键词】:【目录】: 前 言一、 股份合作制概述(一) 股份合作制的含义、性质及法律特征(二) 股份合作制与其它相关企业制度之比较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价值(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快速发展亟待法律来规范(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制度优势需要立法来确认三、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现状(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现行法律依据(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现行法律缺陷四、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技术难题及解决对策(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技术难题(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对策五、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设计(一) 立法形式的选择(二) 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三) 立法的基本框架(四) 立法的基本内容结 束 语注 释参考文献后 记

法律分析:第一,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

第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三,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

第四,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

第五,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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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价值体系研究论文

一、我国立法价值取向的定位

(一)立法价值取向的内涵

所谓立法价值取向就是指人们进行立法活

(二)我国立法价值取向的定位⑶

从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和立法价值本身的属性来看,

第一,法治统一优位:法治统一与法制统一相结合

这种价值取向即是说,我国立法既要追求法制

作为立法价值取向的“法制统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

第二,民主优位: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价值

这种价值取向就是说,我国立法既要进一步体现民

立法上的民主与集中,二者是有机统一

除此之外,之所以要以民主价值为优位,是因为立法

第三,自由优位:秩序与自由相

这种价值取向就是说,我国立法既要重视

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即意味着秩序。秩序是立

秩序与自由虽然都是立法的价值取向,但两者

第四,效益优位:效率与效益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这种价值取向要求我国立

在立法上,效率与效益既紧密相关又明显区别

除此之外,之所以要坚持效

二、我国立法价值取向实现的障碍

立法价值取向的实现,是立法价值目标的现实

(一)法律制度设置上的障碍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立法价值取向是难以协调

三、我国立法价值取向实现的条件

(一)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立法价值取向设定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经济法毕业论文物权法的价值

你看看这几个你需要不需要 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李晓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论动产用益物权 兼评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 李家军 法律适用 典权:一种具有融资功能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处分研究 王湘平 暨南大学 2006-05-25 硕士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刘慧兰 山西大学 2007-06-01 硕士 用益物权制度研究 刘常敏 黑龙江大学 2004-05-20 硕士 你看看你要哪个,我发给你。hi我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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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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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价值研究论文范文

1776年7月4日北美原十三个英属殖民地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原文: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接连不断的伤天害理和强取豪夺的历史,这些暴行的唯一目标,就是想在这些州建立专制的暴政。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向公正的世界宣布--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迫切而极为必要的法律,要不就把这些法律搁置起来暂不生效,等待他的同意;而一旦这些法律被搁置起来,他对它们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便利广大地区人民的其它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但这种权利对他们有无法估量的价值,而且只有暴君才畏惧这种权利。 他把各州立法团体召集到异乎寻常的、极为不便的、远离它们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唯一的目的是使他们疲于奔命,不得不顺从他的意旨。 他一再解散各州的议会,因为它们以无畏的坚毅态度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在解散各州议会之后,又长期拒绝另选新议会;但立法权是无法取消的,因此这项权力仍由一般人民来行使。其实各州仍然处于危险的境地,既有外来侵略之患,又有发生内乱之忧。 他竭力抑制我们各州增加人口;为此目的,他阻挠外国人入籍法的通过,拒绝批准其它鼓励外国人移居各州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藉以阻挠司法工作的推行。 他把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完全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 他建立新官署,派遣大批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耗尽人民必要的生活物质。 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的立法机关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常备军。 他力图使军队独立于民政之外,并凌驾于民政之上。 他同某些人勾结起来把我们置于一种不适合我们的体制且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那些人炮制的各种伪法案来达到以下目的: 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武装部队; 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他们杀害我们各州居民而仍然逍遥法外; 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 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 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 罗织罪名押送我们到海外去受审; 在一个邻省废除英国的自由法制,在那裹建立专制政府,并扩大该省的疆界,企图把该省变成既是一个样板又是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以便进而向这里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极权统治; 取消我们的宪章,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且根本上改变我们各州政府的形式; 中止我们自己的立法机关行使权力,宣称他们自己有权就一切事宜为我们制定法律。 他宣布我们已不属他保护之列,并对我们作战,从而放弃了在这里的政务。 他在我们的海域大肆掠夺,蹂躏我们沿海地区,焚烧我们的城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 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外国佣兵来完成屠杀、破坏和肆虐的勾当,这种勾当早就开始,其残酷卑劣甚至在最野蛮的时代都难以找到先例。他完全不配作为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他在公海上俘虏我们的同胞,强迫他们拿起武器来反对自己的国家,成为残杀自己亲人和朋友的刽子手,或是死于自己的亲人和朋友的手下。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而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规律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格杀勿论的。 在这些压迫的每一陷阶段中,我们都是用最谦卑的言辞请求改善;但屡次请求所得到的答复是屡次遭受损害。一个君主,当他的品格已打上了暴君行为的烙印时,是不配作自由人民的统治者的。 我们不是没有顾念我们英国的弟兄。我们时常提醒他们,他们的立法机关企图把无理的管辖权横加到我们的头上。我们也曾把我们移民来这里和在这里定居的情形告诉他们。我们曾经向他们天生的正义善感和雅量呼吁,我们恳求他们念在同种同宗的份上,弃绝这些掠夺行为,以免影响彼此的关系和往来。但是他们对于这种正义和血缘的呼声,也同样充耳不闻。因此,我们实在不得不宣布和他们脱离,并且以对待世界上其它民族一样的态度对待他们:和我们作战,就是敌人;和我们和好,就是朋友。 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联盟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非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 为了支持这篇宣言,我们坚决信赖上帝的庇佑,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编辑本段]英文原文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First Draft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a people to advance from that subordination in which they have hitherto remained, 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 the equal and independent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 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s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change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acred and undeniabl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and independent; that from that equal creation they derive in rights inherent and inalienables, among which are the preservation of life, and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end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shall become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prudence, indeed, will dictate that governments long established should not be changed for light and transient causes: and accordingly all experience hath shewn that mankind are more disposed to suffer while evils are sufferable, than to right themselves by abolishing the forms to which they are accustomed. but when a long train of abuses and usurpations, begun at a distinguished period, and pursuing invariably the same object evinces a design to [subject] reduce them to arbitrary power, it is their right, it is their duty, to throw off such government, and to provide new guards for their future security. -- Such has been the patient sufferance of these colonies; and such is now the necessity which constrains them to expunge their former systems of government. the history of his present majesty is a history of unremitting injuries and usurpations, among which no fact stands single or solitary to contradict the uniform tenor of the rest, all of which have in direct object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bsolute tyranny over these states. to prove this, let facts be submitted to a candid world, for the truth of which we pledge a faith yet unsullied by falsehood. Second Draft In Congress, July 4, 1776, 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 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 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 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s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 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Prudence, indeed, will dictate that Governments long established should not be changed for light and transient causes; and accordingly all experience hath shown, that mankind are more disposed to suffer, while evils are sufferable, than to right themselves by abolishing the forms to which they are accustomed. But when a long train of abuses and usurpations, pursuing invariably the same Object, evinces a design to reduce them under absolute Des potism, it is their right, it is their duty, to throw off such Government, and to provide new Guards for their future security. Such has been the patient sufferance of these Colonies; and such is now the necessity which constrains them to alter their former Systems of Government. The history of the present King of Great Britain is a history of repeated injuries and usurpations, all having in direct object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bsolute Tyranny over these States. To prove this, let Facts be submitted to a candid world. He has refused his Assent to Laws, the most wholesome and necessary for the public good. He has forbidden his Governors to pass Laws of immediate and pressing importance, unless suspended in their operation till his Assent should be obtained; and when so suspended, he has utterly neglected to attend to them. He has refused to pass other Laws for the accommodation of large districts of people, unless those people would relinquish the right of Representation in the Legislature, a right inestimable to them and formidable to tyrants only. He has called together legislative bodies at places unusual, uncomfortable, and distant from the depository of their public Records,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fatiguing them into compliance with his measures. He has dissolved Representative Houses repeatedly, for opposing with manly firmness his invasions on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He has refused for a long time, after such dissolutions, to cause others to be elected; whereby the Legislative powers, incapable of Annihilation, have returned to the People at large for their exercise; the State remaining in the mean time exposed to all the dangers of invasion from without, and convulsions within. He has endeavoured to prevent the population of these States; for that purpose obstructing the Laws of Naturalization of Foreigners; refusing to pass others to encourage their migrations hither, and raising the conditions of new Appropriations of Lands . He has obstruct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by refusing his Assent to Laws for establishing Judiciary powers. He has made Judges dependent on his Will alone, for the tenure of their offices, and the amount and payment of their salaries. He has erected a multitude of New Offices, and sent hither swarms of Officers to harass our People, and eat out their substance. He has kept among us, in times of peace, Standing Armie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our legislatures. He has affected to render the Military independent of and superior to the Civil power. He has combined with others to subject us to a jurisdiction foreign to our constitution, and unacknowledged by our laws; giving his Assent to their Acts of pretended Legislation: For quartering large bodies of armed troops among us: For protecting them, by a mock Trial, from Punishment for any Murders which they should commit on the Inhabitants of these States: For cutting off our Trade with all parts of the world: For imposing Taxes on us without our Consent: For depriving us in many cases, of the benefits of Trial by Jury: For transporting us beyond Seas to be tried for pretended offences: For abolishing the free System of English Laws in a neighbouring Province, establishing therein an Arbitrary government, and enlarging its Boundaries so as to render it at once an example and fit instrument for introducing the same absolute rule into t hese Colonies: For taking away our Charters, abolishing our most valuable Laws, and altering fundamentally the forms of our Governments: For suspending our own Legislatures, and declaring themselves invested with power to legislate for us in all cases whatsoever. He has abdicated Government here, by declaring us out of his Protection and waging War against us. He has plundered our seas, ravaged our Coasts, burnt our towns, and destroyed the Lives of our people. He is at this time transporting large armies of foreign mercenaries to compleat the works of death, desolation and tyranny, already begun with circumstances of Cruelty & perfidy scarcely paralleled in the most barbarous ages, and totally unworthy the H ead of a civilized nation. He has constrained our fellow Citizens taken Captive on the high Seas to bear Arms against their Country, to become the executioners of their friends and Brethren, or to fall themselves by their Hands. He has excited domestic insurrections amongst us, and has endeavoured to bring on the inhabitants of our frontiers, the merciless Indian Savages, whose known rule of warfare, is an undistinguished destruction of all ages, sexes and conditions. In every stage of these Oppressions We have Petitioned for Redress in the most humble terms: Our repeated Petitions have been answered only by repeated injury. A Prince, whose character is thus marked by every act which may define a Tyrant, is unfit to be the ruler of a free people. Nor have We been wanting in attention to our British brethren. We have warned them from time to time of attempts by their legislature to extend an unwarrantable jurisdiction over us. We have reminded them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our emigration and sett lement here. We have appealed to their native justice and magnanimity, and we have conjured them by the ties of our common kindred to disavow these usurpations, which would inevitably interrupt our connections and correspondence. They too have been deaf t o the voice of justice and of consanguinity. We must, therefore, acquiesce in the necessity, which denounces our Separation, and hold them, as we hold the rest of mankind, Enemies in War, in Peace Friends. We, therefor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General Congress, Assembled, appealing to the Supreme Judge of the world for the rectitude of our intentions, do, in the Name, and by Authority of the good People of these Colonies, solemnly publish and declare, That these United Colonies are, and of Right ought to be 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 that they are Absolved from all Allegiance to the British Crown, and that all politic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m and the State of Great Bri tain, is and ought to be totally dissolved; and that as 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 they have full Power to levy War, conclude Peace, contract Alliances, establish Commerce, and to do all other Acts and Things which Independent States may of right do. An d for the support of this Declaration, with a firm relia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Divine Providence, we mutually pledge to each other our Lives, our Fortunes and our sacred Honor. JOHN HANCOCK, President Attested, CHARLES THOMSON, Secretary New Hampshire: JOSIAH BARTLETT, WILLIAM WHIPPLE, MATTHEW THORNTON Massachusetts-Bay: SAMUEL ADAMS, JOHN ADAMS, ROBERT TREAT PAINE, ELBRIDGE GERRY Rhode Island: STEPHEN HOPKINS, WILLIAM ELLERY Connecticut: ROGER SHERMAN, SAMUEL HUNTINGTON, WILLIAM WILLIAMS, OLIVER WOLCOTT Georgia: BUTTON GWINNETT, LYMAN HALL, GEO. WALTON Maryland: SAMUEL CHASE, WILLIAM PACA, THOMAS STONE, CHARLES CARROLL OF CARROLLTON Virginia: GEORGE WYTHE, RICHARD HENRY LEE, THOMAS JEFFERSON, BENJAMIN HARRISON, THOMAS NELSON, JR., FRANCIS LIGHTFOOT LEE, CARTER BRAXTON. New York: WILLIAM FLOYD, PHILIP LIVINGSTON, FRANCIS LEWIS, LEWIS MORRIS Pennsylvania: ROBERT MORRIS, BENJAMIN RUSH, BENJAMIN FRANKLIN, JOHN MORTON, GEORGE CLYMER, JAMES SMITH, GEORGE TAYLOR, JAMES WILSON, GEORGE ROSS Delaware: CAESAR RODNEY, GEORGE READ, THOMAS M'KEAN North Carolina: WILLIAM HOOPER, JOSEPH HEWES, JOHN PENN South Carolina: EDWARD RUTLEDGE, THOMAS HEYWARD, JR., THOMAS LYNCH, JR., ARTHUR MIDDLETON New Jersey: RICHARD STOCKTON, JOHN WITHERSPOON, FRANCIS HOPKINS, JOHN HART, ABRAHAM CLARK Pennsylvania: Robert Morris, Benjamin Rush, Benjamin Franklin, John Morton, George Clymer, James Smith, George Taylor, James Wilson, George Ross Delaware: Caesar Rodney, George Read, Thomas McKean Maryland: Samuel Chase, William Paca, Thomas Stone, Charles Carroll of Carrollton Virginia: George Wythe, Richard Henry Lee, Thomas Jefferson, Benjamin Harrison, Thomas Nelson, Jr., Francis Lightfoot Lee, Carter Braxton North Carolina: William Hooper, Joseph Hewes, John Penn South Carolina: Edward Rutledge, Thomas Heyward, Jr., Thomas Lynch, Jr., Arthur Middleton Georgia: Button Gwinnett, Lyman Hall, George Walton.

美国作为一个只有200年历史的国家,美国并不像中国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 文化 底蕴。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美国文化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从影视作品简析美国文化价值观

[摘要]影视作品就像历史文化的一面镜子,透过影视作品我们可以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生活观念与态度。美国的影视作品之所以俘虏了全球人的眼球,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将美国文化价值观巧妙地贯穿于其中。本文从捍卫梦想、追逐民主自由以及人性的光辉三个方面对美国影视作品中的文化价值观进行了分析与 总结 ,让我们在通过影视作品了解美国文化的同时,也能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有重新的定位与思考。

[关键词]影视作品;美国文化;价值观

美国的大部分影视作品都是选用亲情、友情、爱情、正义以及科幻为线索。大规模耗资制作的华丽场面,再加上其政治、经济、文化的优势,使美国文化中的个人主义、英雄主义、自由与民主借助影片完整地展现在观众眼前,由此引起人们的思索与探究。美国影视作品传达出的道德关怀和人道主义,物质进步和增长以及追求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都值得观众借鉴和学习,而这些不仅是美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支柱,同时也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乐意标榜的完美价值观。

一、美国的文化价值体系

美国文化体系的构建大多数来源于它的移民文化,所以美国的文化被称作一个“大熔炉”[1]。美国的 传统文化 大多数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他们的原住地所带来的,尽管融入了许多移民国的文化,大体上还是以英国的传统文化为主。自由女神像,芭比娃娃,《美国哥特式》,野牛镍币和山姆大叔被视为美国传统文化的五大象征,由此派生出的民主政体、自由原则、个人主义和英雄主义也就成了美国传统和主流的文化价值观。由于美国是一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传统文化保留的时间也相对较短。美国的现代文化也是由传统文化逐渐过渡而来,主要表现在美国梦,自由与平等,道德主义与人道主义之上。无论是美国人,还是亚洲和拉美人,他们都把美国看成是实现梦想的摇篮,并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在这片土地上有所获。同时,作为一个建立在自由之上的国家,自由与平等同样在美国文化体系中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这是由于早期的美国殖民大多数来自殖民国的中下层阶级,他们严格反对“旧世界”的许多不平等现象,希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即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大多数美国人都有着虔诚的宗教信仰,因此道德主义和人道主义也被视为美国文化价值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说“美国的现代文化正在从隔阂走向统一”[2]。当然这与美国的社会体制的改革密不可分。

二、从影视作品透视美国文化价值观

(一)捍卫梦想

1.不同人的不同梦想

电影虽作为一门视听艺术,但是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大多数电影也不过是人们在闲暇之余以供消遣娱乐的玩物。但是对于真正让人看后有启示、有收获的电影还是一样会得到观众的热衷与好评。美国的大部分影视作品都在造梦,它并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小小的部分。有希望实现种族平等的梦;有渴望过上富足生活的梦;有盼望登上万众瞩目的舞台,成为明星的梦;也有期望拯救全人类,探索未知世界的梦。而这些无一例外地都从另一个角度彰显了美国人的个人主义和英雄主义的价值观。无论是哪种意义上的梦,人们都笼统地把它称作现代意义上的“美国梦”。尽管不同的人对这个词语有自己不同的理解,但是他的轴心始终不会改变,美国这块土地提供一个可以实现梦想的平台给人们,即“人人都有成功的希望和创造奇迹的可能”[3]。

2.从《阿甘正传》浅析阿甘的永不放弃

美国的许多电影都对“美国梦”有一个非常完美的诠释。影片《阿甘正传》和《当幸福来敲门》就是展现美国梦的典型。在《阿甘正传》中阿甘由始至终都贯穿着“笨有笨的作为”这一思想。尽管他是一个智障儿,但是凭着对生活永不放弃的信念,他顺利地完成了大学学业并参了军,最终还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战斗英雄。命运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未知数,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等待我们的下一站会是什么。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也会记得帮你打开一扇窗,透过窗户,阳光依然可以照进来。阿甘的 故事 教会人们只要敢想敢做,一切皆有可能。

3.从《当幸福来敲门》中解读克里斯是如何捍卫梦想

另一部将现代意义上的“美国梦”诠释得很完美的电影就是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美国电影《当幸福来敲门》取材于真实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就是当今著名的投资专家Chris grander。这部电影属于 励志电影 ,但是却与简单地描述个人了奋斗与梦想的励志电影截然不同。它成功地刻画了一位濒临破产,老婆弃家,只有和儿子相依为命的穷酸落魄业务员的形象,最后是如何凭借自己的努力成为知名的金融投资家的故事,而这一过程没有坚强的意志与精神的支柱,常人是很难做到,儿子就是他不断奋斗下去的动力。克里斯在影片中说:“我生活的这一部分叫做搭公车;我生活的这一部分叫做冒傻气;我生活这一部分现在的一部分叫做疲于奔命,我生命中这个阶段的阶段叫做幸福。”这部影片不是一味地强调个人的奋斗,脚踏实地抑或是凭借聪明的才智去获得成功。这里的幸福不是一个目标,一个方向,更是一种责任,一种权利。追逐梦想不是一味地行走,偶尔也需要停下来思考一下,人生的目标究竟是什么,有梦想就要好好地去捍卫它。

(二)追逐民主自由

1.美国文化价值体系中的自由与民主

平等与自由是美国人一直以来普遍认同的观念,美国人虽然没有统一的思想,但却有普遍认同的观念,即以平等和自由为中心的价值体系。美国的《独立宣言》更是将平等与自由放在了首位,他明确地指出“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而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逐幸福的权力。”美国的自由与民主似乎就是上帝赐予他们的光环。在好多美国电影的开始,都有过这样的一幕,在一片金色的光芒中,一个象征着美国人民争取自由、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的女神像高高地耸立在纽约港口的自由岛上。因此民主与自由也就被反复地穿插在影视作品中。

2.在《肖申克的救赎》中安迪和瑞德对自由的追求

说到美国文化中的追求自由,同样也会把大多数观众的视觉拉回到1994年上演的《肖申克的救赎》当中。“有一种鸟儿是永远也关不住的,因为它的每片羽翼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这部电影用第三人称的旁白描绘了肖申克监狱所发生的故事,以瑞德的视角描绘了安迪的所作所为和因为他而得到救赎的肖申克监狱的人们。本片最能吸引观众的还是主人安迪公强大的内心的力量和对自由生活的执著。他说人生可以简单地归于两个选择:忙着活,或者忙着死。影片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主人公渴望自由的执著从来没有停止过。花19年用石锤凿出一个洞,是什么给了他动力,是内心的希望的火种。“Fear can hold you prisoner,hope can set you free.”这也是作品本身所要告诉人们的。

(三)人性的光辉

1.人性的光辉是美国电影持久不衰的秘诀

美国的电影自始以来虽然在极力制造各种英雄神话,以各种视觉效果打造影片的独特文化。如《真相至上》《战马》《泰坦尼克号》《2012》《惊涛大冒险》《危情时速》等。但无论是法制题材的电影抑或是一些巨型的灾难片、科幻片,他之所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一个重要的秘诀就是将人性的光辉巧妙地穿插在了整部影片当中。

2.《绿里奇迹》中黑人死囚约翰及监狱长的身上所呈现出的人性的光辉

拍摄于1999年的《绿里奇迹》,它同1994年的《肖申克的救赎》一样同属监狱题材的电影。监狱,是最阴暗恐怖的场所,充满恐惧又令人毛骨悚然。尽管在这样的地方,也不乏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在《绿里奇迹》中,黑人死囚犯约翰·科菲相貌恐怖,体形硕大,但却身上有着温暖的爱心和神奇的力量,他和监狱长保尔·艾治科姆一起诚心地帮助死囚们平静地、安心地走过了人生最后的旅途,演绎出一段感人的故事。而中国恰巧相反,尽管监狱中也有许多感人的故事,但是因为教条主义的影响,很少有人去触及。

3.《泰坦尼克号》中人性的真、善、美

影片《泰坦尼克号》是一部里程式的电影,自1997年上映至今,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这部电影之所以震撼人心,不仅仅是因为伟大的爱情,还有人性。“让妇女和 儿童 先上”而不是“领导先走”。这是在船沉没的那一刻,霍利克用钱收买大副要求先上救生艇这一戏剧冲突强烈地表现了出来。在生死面前男士们自己浸在水中,让妇女儿童先上救生艇,他们克服了人性的自私,他们都是英雄。在“泰坦尼克号”沉没的那个瞬间,船上相拥赴死的老年夫妇,母亲讲着故事和两个孩子一起葬身海底,牧师在最后一刻还不忘给予人们精神的安慰,这都显示出人类那无与伦比的伟大和无畏,他们就像会思考的芦苇在自然的毁灭中迸发出了撼天动地的力量。一场灾难,见证了人的脆弱,但也同样见证了人性本身所含有的真、善、美。关于人性的主题,无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总会让人看后有思考、有收获,也会成为人们永久歌颂的美话佳谈。

4.从《拯救大兵瑞恩》中看硝烟弥漫中闪烁的人性的光辉

《拯救大兵瑞恩》在大多数观众眼中,它不过是一部精心制作的美国爱国主义宣传片。但如果仔细观看,将会领悟影片其深层次的含义。一个母亲有四个儿子参战,三个同时战死,于是美国参谋总长下令无论如何要将身陷前线的第四个儿子安全撤回。作为现代民主的发源地之一,美国的立国精神就是强调个人价值。尽管“战争没有仁慈,杀戮没有良知,但硝烟弥漫中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4]。八个去救一个人,为的是不让一个年老体衰的母亲,经历所有儿子都命丧战场的噩耗,相信看过此片的大多数男性也会在此片中找到自己的影子。[5]

三、结语

美国的影视作品凭借其别具一格的文化特色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了标杆。美国影视作品所反映出的寻求梦想,追逐自由以及对个体生命价值的尊重等价值观已成为全球文化价值评判的标准。欣赏影视作品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提高对美国文化的深入了解,而且可以掌握语言本身的应用能力。大多数影视作品中都对中美文化的差异及冲突进行了描写和探讨,了解不同的文化背景、历史背景和地理区域的差异,可以有效地促进跨文化交流的顺利进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

浅谈美国多元文化 教育

摘 要:多元文化教育是美国现代教育的一种基本取向,学习风格理论和多元智能理论为之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介绍了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的产生背景、教育 方法 、及其为我国多民族教育提供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多元文化教育;教育方法

美国,多元文化教育被认为是一种教育概念,一种思想,一种教育改革和过程。美国研究多元文化教育的著名专家詹姆斯·班克认为,在学校中无论性别、种族、民族的学生都应该享受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他还认为多元文化教育的概念应该是广义的。按照克瑞斯汀(Christine,1999)的观点,美国的所谓多元文化教育是指“基于对民主的珍视和信仰,在有文化差异的社会中和多种文化相互依赖的世界中确认文化多元化的一种教学和学习取向”。所以,多元文化课程是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的一种必然产物。

一、美国多元文化教育产生的背景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移民风起云涌,第三世界国家的人口纷纷涌入美国,30%以上的美国居民由欧洲白种人后裔的“少数民族”组成。据统计,目前美国大约有270多个民族,逐渐构成了新的少数民族群体。随着美国少数民族数量的增长,以及在国家中扮演的角色重要性的提高,他们迫切要求在教育中体现自己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并提高其地位,这直接推动了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的迅速发展。

(一)教育民主化的深入是主要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教育的发展过程就是教育的民主化过程。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教育民主化主要体现为“个体取向”:追求个体受教育权利的尊重和教育机会;的均等化。50年代以后,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离开种族文化的平等与教育的“反种族主义”。

(二)在学校教育中树立全球意识正成为公民的一种紧迫任务

因为人们越来越充分认识到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这个地球正面临诸如:臭氧层、污染、贫穷和疾病、核武器、全球性饥荒、艾滋病、国际恐怖主义等许多问题。人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全球性的合作,而这种合作就需要人们具有一定的跨文化理解能力。这种能力在学校教育中的培养则要求实行多元文化教育。

(三)美国的在校学生在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异质结构

美国学校的在校学生中大约有25%的儿童来自少数民族。而且这个比例有增无减。据估计,到2020年在校学生中有色人种学生将超过30%。研究者认为,教育应直面这种存在而加以改革。如果学校教育不实行多元文化教育,那么种族歧视、黑社会等社会问题就会日益严重。美国人一贯主张民主、强调人权。在这样复杂的社会构成中消除社会偏见,尊重人们的生活选择,让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以使其在智力、社会能力和个人成长等方面的潜力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就成为公民的一种迫切要求。

二、美国教育者采用的多元文化教育方法

多元文化教育思想认为学生不论性别、种族、民族都应该有平等受教育机会。多元文化教育力图使多种群体的学生在学业上获得成功的发展机会,提高不同性别、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群体的学生以及一些特殊学生的素质。美国许多教师进行多元文化教育时,所采用的教育方法如下:

(一)因材施教法

是对特殊的、文化上有差异的学生的教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有色人种的学生、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和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掌握和吸收知识,并在现存的社会中获得成功。这种方法认为,美国与西方文化为公民提供了大量的机遇,并且表明在文化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那些学业未成、事业未就的学生,更希望在他们的文化背景与学校之间架设起座座桥梁,以便使学校课程成为更有用的东西。可以称为“桥梁”的东西包括基于学生学习方式上的教育策略、相关的文化材料、用学生的母语来授课以及其他方式的补习计划等。教师采用这种方法,常常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期望很高,他们相信传统的学业课程对所有的学生都是适合的,只是不同的学生需要不同的方法。因此,他们并不主张改变学习科目的重点和内容,仅仅是将它们用更有效的方法传授给构成多样化的学生。如果这些学生能在学校里获得一个高分,那么,这些学生无论其文化背景如何,都能走向生活并获得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

(二)情感活动互动法

它试图通过课堂的教学与活动,在不同民族的成员之间培养起积极的人际关系,增强每一个学生的自我意识。在这里,教师所关注的主要是学生们的相互感受和交往。人际关系课包括消除成见、比较个体之间的异同,以及学生所属的种族团体对社会的贡献等内容。许多学校在多元文化教育的名义之下所做的工作,大部分实际上是人际关系,如举办民族集会节或某个团体特殊的庆祝活动,主要目的是联络感情,消除成见,以利学生对本民族、本社团已经做出的贡献产生良好印象和感觉。人际关系方法对教师之所以有吸引力,是因为他们把整个美国社会看作是公平和开放的。他们认为,学生之间的不和谐,如种族性谩骂、活动场上的分离状态等,乃是误解和虚妄的成见导致的结果。因此,他们相信,只要向学生提供有关不同民族、种族和社团情况的正面教育,增加实际接触的机会,这种不和谐状况就会得到消除。

(三)多元文化方法

这种方法旨在重新建构整个教育过程,提高质量和促进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它所倡导的课程内容,是围绕着美国不同的种族和民族,不分男女,残废人以及不同的社会阶层而重新组织起来的。这种方法特别提倡,学校的教职员队伍应包括各类人才,具备不同的教学能力,要打破传统的指任角色的观念,使教学以学生的学习风格为基础,适应学生的技能水平,进而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和分析活生生的现实。尤其鼓励那些非英语的学生保持其母语,并且鼓励所有学生习得多种语言。在多元文化课堂教学中,学生们将习惯于把不同的观点都看作是“正确”的,他们 辩论 不同的观点并思考多样性是否实际上意味着“怎样都行”。这种方法特别注重促进所有各不相同的民族、社团的学生都取得平等的学业成绩;学生的学业成绩也不会因民族、团体的不同所形成的人际关系而居于榜尾。此外,采用多元文化方法,体现多元文化性,学校全部课程会在吸收单个民族和社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重写。

三、美国多元文化教育在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多元文化教育的蓬勃发展一直在理论、概念、研究和决策方面,而不在教师和行政人员能够在中小学易于贯彻执行的实际策略的研制方面。对待一种思想,教师与行政人员在能够看到它如何在学校里或课堂上起作用之前,往往会采取冷漠的态度。许多教师尤其是那些数学和理科教师对多元文化教育感到迷惑不解,这种迷惑不解的表现形式常常是对多元文化教育的抵制。即使教师对多元文化教育有深刻的理解和认同,他们的教学仍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即内容整合、知识构建和 教学方法 的变革等。随着美国种族构成的不断变化,多元文化教育模式将更趋于多样化,但问题依然存在,而且会继续面临各种新的挑战。

四、多元文化教育对我国教育的借鉴作用

多元文化教育的目的是,继承各民族优秀遗产,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促进多民族大家庭在经济上共同发展,在文化上共同繁荣,在政治上各民族相互尊重、平等、友好与和睦相处,最终实现多民族国家在多元一体格局下的各民族大团结。我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都在不断努力探索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途径与 措施 。经过建国5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在数量与规模上已不是主要问题,其关键是如何切实提高教育的质量。美国学者曾在 1993-1995年期间对美国黑人儿童进行了大量的问卷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学生们普遍认为如果在学校中能学到他们自己的文化和其他族群文化内容的话,学校教育就会对他们更有兴趣和吸引力,也会与他们更加相关和使他们更加投入。

少数民族学生学业成就的低落并非因其来自于贫困的文化背景,而是因为他们的文化和学校文化不同之故。而这主要是学校的责任,因为学校的教育远离他们的生活文化背景,使他们时常面对“文化中断”带来的诸多困惑,从而影响他们获得高学业成就。虽然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与国外相比有诸多的差异,但世界上任何国家、民族的任何类型和层次的教育总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进行的。我国民族教育也要考虑和适应各民族文化环境,提高学校教育对少数民族文化的适应性,克服学校教育的“文化中断”。

众所周知,我国学校正规课程以汉语为信息载体,绝大多数地区使用全国统编教材,课程内容也主要以汉文化为背景。对于少数民族儿童来说,往往与所学课程存在一定的文化隔膜。比如有学者曾指出,在小学教材中,让藏族儿童背诵李白、杜甫的诗歌而不谈《格萨尔王》,这样的课程远离了藏族儿童的生活空间,很难让藏族儿童感兴趣。因此,民族教育必须对因为文化差异而造成的文化隔膜与中断给予充分关注,改革现有教育中不能反映民族文化的大一统的课程模式,提高课程对少数民族文化的适应性。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了使学校课程更好的反映文化、地区、学生之间的差异,确立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三级管理的课程开发与管理机制,这为建立既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又反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民族中小学课程体系提供了课程空间和制度保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多元文化的教育至少能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打破单一设置民族文化课程的开发模式;在保持必要张力的原则下,尝试整合模式,通过多种途径将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容与现代科学知识有机结合;将多种课程形式作为民族文化的载体,关注活动课程、潜在课程、非正式课程;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探索地方与学校层面的课程开发;重视教师在课程开发中的作用,使之成为课程开发主体。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论文范文

例如:人生如广阔的大海,人就像大海里的一叶扁舟,大还没有风平浪静的时候,所以人也有悲欢离合。当我们在面对困难的时候,要保持一种正确的心态。汉代著名史学家司马迁,惨遭宫刑,然而,他却忍受了各种肉体和精神上的残酷折磨,有人说如果他认罪的话,就可以不再对他实行其他的刑法,但他毅然拒绝,坚持完成了有着“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家著作——《史记》。越王勾践,十年磨一剑,灭国的屈辱,丧家的痛苦,偷生的无奈,使勾践的人生充满了挫折与坎坷,公元前498年吴王夫差攻破越都,勾践被迫屈膝投降,并随夫差至吴国,吴王让勾践给他当马夫,并让他给他下跪当马镫,甚至还给吴王偿便,勾践受尽了摧毁,后来,勾践日日忍辱负重,不断等待时机,终于被赦归返国。于是勾践每天卧薪尝胆,蜇伏数年终于练成了王者之剑,报了国仇家恨,成就了:“三千越甲可吞吴”的绝唱。我想,这些名人之所以能取得巨大的成功,与他们的在面对困难的时候,保持一种正确的心态是分不开的。放眼现在,德国著名作曲家贝多芬,虽然双耳失聪忍受着病魔的煎熬,但仍然在钢琴旁顽强的创作,终于完成了伟大的《命运》交响曲,发出了“给我勇气,我将战胜我自己”的豪迈呼声。霍金,一个当代最杰出的理论物理学家,他虽然身体残疾,却力图像普通人一样完成自己所能做的任何事情。最后他在完全失去说话能力的情况下,极其艰难的写下了著名的《时间简史》。他是一个挑战命运的勇士。滚滚黄沙,将喧嚣繁华湮没,累累旷世,掩盖了富贵雍容,但他巍峨的背影,将伫立千万年。当我们在面对困难的时候,一定要保持一种正确的心态,没有芯的蜡烛不会烧,没有“心”的人一样不会照亮别人。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第一,要认真学习。人们的世界观,有的是自发形成的,有的是通过学习自觉培养的。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此外,还要学习经济、政治、法律、科技、历史、文学等方面的知识。学习主要靠自学,当然,必要的灌输也是不可少的。第二,要认真进行思想改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除认真学习外,最重要的是要经常进行自我改造,这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而这个改造最主要的在“内因”。第三,要善于区分观念的正确与否,把握好自己的言行。由于我国有着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历史,因此封建残余思想将长期存在,再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西方的资产阶级人生观、价值观也乘虚而入,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和诱惑。对各种观念和说法,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区分,对错误的东西必须要坚决抵制,否则,你原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慢慢会被这些所谓的“新观念”所替代。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人生是短暂的,也是永恒的.怎样度过短暂的人生?给永恒的人生应留下些什么?这是每个人应该回答的课题.人生的道路固然有阳光,大道,花香,但也有险关,急流,冰霜.应该怎样走?我们的前辈和同辈人中,已有人做出了正确的答案.人只有献身社会,才能找到短暂而有风险的的生命意义.生命的意义在于设身处地地替人着想,忧他人之忧,乐他人之乐.每个的人生其实都是耀眼夺目,春光灿烂.主要的是你怎么看待人生,对你自己人生的观念,人生的价值的理解.有的认为自己的人生是多么的沧桑;有的认为自己的人生是多么的无聊,总是想冲破他以前美好的憧憬;有的认为自己的人生如同朝露一滴一滴的积累而成为滋润万物的元素,对自己的人生一直怀着一种执着的追求,好像就是他从小怀着的一份梦想.人生的价值,即以其人对于当代所做的工作为尺度.演戏很容易,做人却很难,戏可以演无数次,而人生的机会却只有一次.世上好演的是戏,难做的是人,戏是虚构的,人却是真实的,戏里演的是人生,人生就像一场戏.生活的路虽然不平,但心是平的,用心去填平那生活的路人生观是对人生的目的、意义和道路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人生观是人生航船的罗盘导航器.要学会谦让,学会关爱,要学会用一种博爱的心胸去对待宇宙的一切.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的总体看法和观点,它是关于人生本质、目的、价值、意义和道路等诸多观念的总和.人生观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在观念上的反映,不同社会或阶级的人们有着不同的人生观.人生观的内容包括,幸福观、苦乐观、荣辱观、恋爱观、友谊观、生死观等.人生观是可以选择的.不同的人生选择,决定着不同的人生.不同的选择表现出不同的人生态度,体现着不同的人生观.人生就是这样,面对种种选择,有的人选择了勇敢,有的人选择了懦弱;有的人选择了伟大,有的人选择了渺小;有的人选择了高尚,有的人选择了卑劣.从个人角度来说,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人既是客体,又是主体.作为客体,人对社会尽义务作贡献具有社会价值.作为主体,在改造社会自然的过程中,又要实现自身价值.为人民服务的人生价值观从表面上看似乎只强调社会价值的实现,实际上在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价值的同时自身价值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在物质上特别在精神上得到了足够的满足。

1、学会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善于把握历史和时代的发展方向,善于把握社会生活的主流和支流、现象和本质,把正确的观念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行为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保持积极向上的好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2、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人格是人的道德品质、气质修养、能力才干、作风素质等的综合反映,也是一个人思想境界高低的重要标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就要时刻加强自身修养。

3、树立坚定的理想,胸怀理想、锤炼品格,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养成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

4、敢于大胆实践。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敢于创新,关于实践是树立正确人生观的基础。

5、思想上充满自信。只有思想上、精神上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才是内在的、强大的、持久的。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也是树立正确人生观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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