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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类节目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5 04:23:50

调解类节目论文参考文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00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等等。但主要的客观原因还是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缺乏监督机制,也是本文想重点探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再审条件过窄,如案外第三人、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检察机关都无权提请再审。譬如甲诉乙离婚案件,甲、乙针对财产房屋分割等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意或者无意侵犯了乙兄丙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丙事后诉至法院。从实体上看,法院应再审改判;但从程序上看,法律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再审权,从而无法启动纠错改判程序。 2、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既使反悔也无上诉权,缺乏上级法院的监督。 3、调解无审级限制,任何审判阶段都可以调解。当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意推翻原判决,通过二审调解来修正弥补给他们带来的不利,从而致使调解不合法,损害了司法机关裁判的严肃性。 4、缺乏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具体监督措施。如调解原则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调解书又不要求写明调解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对法官违法调解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缺乏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 6、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重复且缺乏法律权威性。 主观原因是法官的素质不高,特别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心理作崇,也直接影响调解案件质量,其主要表现在: 1、偏袒心理导致法官压服式的非自愿调解。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表面上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其实让步当事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在心里。 2、功利心理导致法官“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调解结案快捷又安全,得不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导致部分法官不履行审查调解协议的职责,不管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只要能够调解结案,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时将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作为调解的筹码。这种“和稀泥”式调解,往往导致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反悔,协议不能履行,拖延了诉讼,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功能。 3、趋利避害心里导致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拿得准的案件,调不好就判,甚至不调就判,片面追求诉讼效率;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拖着不判,调解结案。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但没有限制调解期限。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调解的成功最终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同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必须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自始至终起着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受支配地位。这种客观上的主从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中,在如何正确处理既要充分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又要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确实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第一阶段即近阶段应该在强化当事人“权利应受保护,义务应当履行”的观念上下功夫,完善关于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监督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二阶段逐渐形成一种有利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审判干预为辅的诉讼和解审判机制;第三阶段通过严格调解监督程序,简化判决审理程序,从程序和实体上不断缩小调解和判决的距离,最终完成民事审判方式由传统的“调解型”向“ 判决型”的转变。近阶段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监督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调解范围 用排除方法明确民事诉讼调解范围,不适用调解的几类案件有: 1、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2、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 3、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4、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6、民事行为无效应当采取罚款、追缴或其它民事制裁的案件; 7、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 (二)补充完善能够确保“自愿”原则实现的规定。 当事人自愿调解是法院调解的本质要求。如果让步是自愿作出的,无论让步的幅度有多大,也不会与合法性发生冲突。但若让步并非出于权利人的自愿,而是在法官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或明或暗的强制下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法院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发展,调解功能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保证自愿原则实现的法律监督措施。 1、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采取以强凌弱、威逼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禁止法官采取强迫、威胁、施压、拖延等方法让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接受调解协议。将此作为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很重要。因为在调解无效即行判决时,当事人往往担心拒绝调解会招致法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最后只好违背意愿地迎合法官的调解意见。 2、规定调解书生效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调解书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要求法院判决。 3、规定受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调解权,并要求愿意接受调解的在法定时间内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有一方当事人不书面申请调解的迳行进入判决程序。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尊重原告的诉权,有效防止法官压服原告搞变相调解、行政和解和非自愿撤诉。 4、规定调解书必须简要写明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放弃让步的权益内容,以约束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同时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5、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若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追加执行原在调解过程中已经让步放弃的合法权益部分。过去,合法权益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较大的放弃,但对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作出虚假承诺,而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当调解生效,便拖着不履行,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受损当事人已无法申请执行原来因调解放弃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执行人以合法的方式从而侵占了这部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6、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真正自愿地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弱势群体在诉讼费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对方当事人胁迫而妥协答应实际上不平等的调解协议。法院应该视其困难情况在诉讼费用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予以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完善能够确保“合法”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1、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纪律,导致调解协议明显不公的,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反悔,要求法院裁定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2、规定具有下列调解协议内容的调解书无效: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非法行使处分权,直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且无法补救第三人损失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除当事人自愿行使处分权的以外,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明确这些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明白双方协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也可以引导当事人监督法官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 3、规定调解期限。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官和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无休止调解,在现有审限期内再限制规定调解期限和次数,超过法定调解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迳行判决。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纠纷案件原因复杂,变数很大,如果法律不给予他们极其充足的调解和好的机会,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不该离的离了婚,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4、规定对恶意调解当事人的处罚条款 。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以诉讼调解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对这类调解案件,一旦发现不但裁定调解无效,而且视对其他债权人损害利益大小予以相应的民事处罚;属于其它部门主管的案件,应该依法移送,否则追究法官的审纪责任。如果对他们不予制裁,那么就会产生鼓励违法、自毁法制的负面效应。 (四)补充完善确保“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有不少学者主张废弃,笔者不敢苟同,其理由是:该原则可限制法官“和稀泥”调解,确保调解合法、合情、合理;有利于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权衡,通过理性思考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调解由谅解性调解向平等性调解的转变,由庭外调解向庭上调解的转变。在实践中遵循该原则查明的事实,应该是重点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当然不须查明。过去没有规定调解书要写明调解理由和法律依据,考虑的是有利于当事人搁置争议,求同存异,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但现在某些法官调解不管是非曲直,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协议就行,造成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反悔率越来越高,其中不乏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资源不丰富导致对自身权益合法程度不明的原因。如果我们强化落实这一原则的监督措施,就能促使法官在引导、指导这些信息资源较差的当事人深化理性思考,权衡利弊。现在明确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调解理由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解决以上问题。此举仅仅是给法官在认定事实、研究审查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协议方面增加了工作量,但笔者认为这是法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有的题中之意。如果法官可以不弄清事实,不分清是非,那可真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了。 (五)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监督程序的规定。 就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监督问题来看,主要是关于违反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两种情况的再审监督,而这种监督又过于笼统。因此应该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有关规定。 1、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申请再审的主体。案外第三人、检察机关、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作为启动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程序的主体。 2、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条件。当前全国法院正在贯彻落实审判监督会议精神,主要是从严掌握再审标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依法合理纠错?譬如说,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发现调解依据的其它判决书已被撤销,而原调解结果又确实损害了自己的部分利益,当时让步是因为有判例作依据,出于息事宁人。现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当再审,从本质上看原调解已违反了申请当事人的自愿。因为关于调解再审和判决再审的标准不可同日可语,因为前者的标准是是否遵守调解原则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以下几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而又难以启动再审,应该将其列入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条件,因为它们都很有可能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不再审就不知道是否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 一是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如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代理权,公开审理案件未经法庭公开调查即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等。 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三是调解依据的重要证据系一方当事人伪造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调解结果的。 四是作为调解依据的有关裁判、调解、公证文书及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被推翻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五是调解结果和已生效的裁判、调解结果相矛盾且有可能影响调解原则的。 3、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对象及程序。民事调解再审对象,原则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针对原调解书涉及有关重大错误的方面,如发现原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审理对象应是关于第三人利益的争议部分。再审管辖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承担,除出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由上级法院指定的以外。 (六)补充完善关于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要求的法律规定。 过去,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虽然达成协议签字了,但并没产生法律效力。按说这个签字协议应该是严肃而神圣的,然而等到法官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都收到且不反悔时才生效。往往双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差较大倒不说,遗憾的是往往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按照调解协议行事,而后收到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悔,导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如此结果,制作调解书、还有调解协议并要求当事人签字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笔者认为,应该废除调解协议签字制,建立调解书签字生效并开庭宣布制。即当事人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制作调解协议文书,直接制作调解书,开庭宣布,当事人双方当即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若当事人在庭上反悔不签字,则当庭即行判决。调解生效后不构成法定反悔条件的不许反悔。如此调解程序和文书改革,不但克服了以上弊端,而且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的反悔机率;二是维护了调解文书的严肃性;三是提高了民事调解诉讼效率。(编辑:王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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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城市重建融洽互助邻里关系在中国,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开始对"躲进小楼成一统",邻里之间"对门不相识"甚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现状感到不满,去年以来,河北、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的一些城市陆续举办了旨在重建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的邻里关系的"邻里节".今年66岁,家住石家庄铁路60宿舍的朱梅英经常义务为邻居理发,在不久前新石办事处举办的"邻居节"中被评为"好邻居".据了解,评选"好邻居","和睦单元"只是"邻居节"的一项内容,各地开展的活动还有"签订邻里文明公约","左邻右舍大联欢","邻居有难大家帮","尊老敬老助老","社区运动会"等,内容尽管有所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增加沟通交流机会,构建和睦邻里关系.尽管有调查说一直坚持举办"邻居节"的社区中,能够互相关心,互相关注的家庭比例上升到了,但对于许多普通城市居民来说,"邻居节"最显而易见的好处是,街坊邻里间见面,聊天,活动的机会多了.形式多样的"邻居节"受到城市居民的普遍欢迎.今年75岁的石家庄市联盟小区居民姜德芳去年"邻居节"期间参加了社区合唱团,如今经常在社区表演节目.他说:"现在邻居间来往明显多了,谁家有个大事小情都互相帮忙,就像又回到了从前."石家庄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处处长韩金红认为,邻居节受到欢迎的原因在于,这表达了现代城市居民重新唤回和睦互助邻里关系的强烈渴望,人们不愿在承受工作生活压力的同时还要忍受邻里互不来往的孤独.河北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所长周伟文女士说,中国是礼仪之邦,向来注重邻里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中国城市中融洽和谐,互帮互助的邻里关系曾让许多外国学者称羡.然而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这一优良传统似乎被不少城市人渐渐淡忘了.社会学家认为,造成现代城市居民邻里关系疏远的主要原因有:城市住房的市场化改变了同一单位职工共住一楼或住同一社区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邻居间的不熟悉;现代城市住房的布局设计,在空间上阻隔了人们的密切交往;沉重的工作压力与较快的生活节奏,使人们少有时间和机会进行更深入的沟通;生活的私密性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人把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空间,不希望他人打扰自己的私生活等.但现在,许多事实表明,越来越多的中国城市居民不愿再忍受邻里不相往来的孤独.社会学家,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勇建议说,组织"邻居节"等活动应该尊重时代特点,以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从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小事做起,尽可能多地为居民搭建相识,相知,交流的平台,坚持不懈,逐渐形成风尚.《城市社区邻里关系的空间效应》《市居民邻里关系的现状与影响因素》《莫让邻里变“陌路”》(这里具体讲述了“邻里节”的开展)

《金牌调解》这类节目的意义还是非常之大的,因为不管是从节目选择的题材来说,还是从节目的价值观来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节目本身的宗旨就是在于调节,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矛盾,让他们化干戈玉帛,同时也让更多的人懂得调节本身就是让每个人得到幸福,从而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和谐。所以对于这类节目的播出,其意义确实是很不错的,是值得推荐的节目。

在节目中,《金牌调解》主要是围绕调节老百姓家庭之中的矛盾纠纷为主,以谈话调解类的综艺节目。通过独特的视角和观点选择不同的家庭矛盾纠纷,其宗旨主要是让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能够找到正确处理家庭中的一些矛盾。毕竟在现在社会中,像家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必不可少的,可是要怎样的去调节纠纷、化解矛盾,也是我们所学习的。

《金牌调节》这档节目却恰到好处的抓住了现代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从这些问题入手,解决百姓之间的各种矛盾,让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可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而且从2011年播出到至今为止已有七年的时间了,其收视率可以说是相当的不错。虽然故事都是围绕家庭问题,但是调解人员也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也是采用不同的方法,其方法也是很独特新颖。

不过,在《金牌调解》中调节员的演技真的是在尽心尽责,完全投入到了这个角色,尽力把自己知道的讲诉给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其中的道理。尤其是在调节的过程中,善于从不同的角度,多方面的叙述事件可能发生的结果,以至于对其他人产生的影响。从播出到至今,这个节目见证了无数个家庭的悲欢离合。然而调解员的这种调节能力真的让人产生佩服,不得不说他对于故事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是非常之强。而且,这也正是《金牌调解》的意义所在,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可以找到一个倾诉的平台,让每一个观众了解到故事的教育意义。

除了调节人员对故事矛盾调节的很好之外,还有就是《金牌调解》这档节目通过当事人员与调节人员的对话,向观众朋友们灌输正确的法律知识,用正确的法律观念来捍卫自己的人身安全。因为在一些家庭暴力中,当事人并不明白法律在家庭暴力中存在着什么作用,也不明白家庭暴力会触犯法律。通过这种节目,主要是让观众朋友们明白法律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还可以安卫自己的人身权利。

总之,《金牌调解》这类节目的意义并不单单是调解一个家庭的矛盾,而是通过这些例子让更多的人去学会怎样去应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矛盾,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所以,这类节目的意义对于很多人都有着教育意义。

广播类节目论文参考文献

新闻类节目是广播、电视中十分重要的一种节目形态。随着网路时代的到来和发展,广播和电视作为传统大众媒介的地位受到网路的强烈冲击,给广播电视媒体带来严峻的挑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 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技巧 》

摘 要 本文将广播电视新闻的编辑技巧分为五个大的方向进行研究:编辑模糊处理方法、组织指导技巧、民间DV的派车和处理技巧、后期指挥技巧和舆论节目制作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从这五个大方向,可以了解广播电视新闻编辑的相关技巧,提高广播电视的质量,以最好的编辑手段制作出最高水准的精品节目,推动广播电视新闻事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 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技巧方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0-0017-02

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是将所接收的资讯进行筛选、加工、重组和再次传播,属于一种思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编辑能够充分发挥判断价值的能力和创作的思想,因此,编辑工作能够统领电视新闻,成为其主力军。而作为新闻编辑,要充分学习政治知识、研究思想内涵、落实实事求是并追求正确的价值观,综上条件,筛选出优秀稿件进而将其汇编成册,由此以来,广播电视新闻活动中的编辑工作就越来越重要。本文就从广播电视新闻编辑的技巧入手,分析相关问题。

1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技巧——模糊化处理

在新闻编辑工作和新闻写作过程中,模糊化处理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且适用范围很广。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应该分清模糊化处理在什么情况下是适用的、在什么情况下是不能用的以及模糊化处理的技巧等问题。那么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行模糊处理。

第一,急发稿件。一般而言,急发稿件都需要进行模糊化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常常会遇到一些短时间内无法确认和查清的问题,而新闻稿又必须及时播出,在这时,相关工作人员就应该采取模糊处理,而不是盲目地确认,这样一来,新闻稿件的时效性就有了保障,新闻损失也有所降低;

第二,机密稿件。例如对我国的军事情况进行报道时,对涉及到驻地、科研资料等方面的新闻稿件,也需要做模糊处理,做到不泄露国家机密;

第三,遵守法律法规。在对广播电视新闻进行编辑的同时,由于新闻报道也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因此应对其进行模糊处理;

第四,如果出现新闻报道当事人的清晰影象时,都需要对其进行模糊处理,如侧面拍摄和在播放时打马赛克等。只要与个人隐私有关的新闻报道,新闻工作者在处理和报道时都应该慎重,坚决以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2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技巧——组织指导

新闻编辑部代表了整个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的利益,对于党和国家出台的相关方针和政策以及社会的发展问题、重大事件发生的原因、背景等因素,相关工作人员都应该充分了解,在了解实情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拟定和报道,对新闻视角进行剖析和参谋,正确把握舆论的方向。编辑部应该定期组织战役行报道,例如开办新栏目、进行系列报道的拍摄和制作,与观众互动,一起对报道进行讨论和研究。同时,先进的通讯网路设施对广播电视新闻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网路设施主体包括通讯员和记者组成,新闻编辑部和网路设施主体的关系是相互扶助、相互吸取的,两者只有建立起长期合作通讯的关系,发稿情况和写稿情况才能及时通报,编辑部也能协助通讯员和记者,对其新闻采编进行教学、培训和指导,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新闻业务的知识。

因此可知,将新闻系统进行组织分类,能够有效提高广播电视新闻编辑的效率,在整合培训、组织指导之后,新闻质量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3 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技巧——编辑民间DV素材

很多行业都将媒体的宣传作为工作的重点,例如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还有部分单位内部还设有专门的新闻宣传机构,如宣传部、专门整理部门活动的专员,还有专门负责管理单位活动资料的人员,并将部分资料交予新闻媒体刊登。这些单位中的宣传人员均与电视台关系紧密,有如下优势:从他们手中交出去的素材,一般而言,真实性毋庸置疑、可信度高;在对专业术语表达的时候,用词更准确,不会出现知识性的错误;新闻调查取证也较及时,尤其是能够捕捉到执法现场的镜头,不会耽误新闻的取证和发表,还能提供记者捕捉不到的镜头。目前很多电视台都使用民间DV拍摄的关键画面,再进行加工和编辑,最终形成完整、专业的新闻进行播出。

4 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技巧——制作舆论监督节目

关于制作舆论节目的技巧,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实施建设性的监督。作为广播电视新闻的相关人员,应该以党和人民为工作的中心、服务大局、以党的要求约束自身,将 *** 重视、群众关心的问题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注意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监督时要保证科学化。用科学的态度对待舆论监督,用科学的方式将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的新闻带给群众;

第三,依法监督。舆论监督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不违背党的发展规律、不泄露国家机密等。

5 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技巧——后期控制指挥

控制着一般被称为导播,节目直播的时候是很紧张的,主持人、技术人员、编辑以及无时无刻准备释出的新闻讯息,都应该随时做好准备,服从导播的安排。广播电视新闻与报纸相比,报纸的排版其实就是电视的版面,新闻编辑的工作目的就是在有限的空间中将版面做得更加活跃、更加吸引人。根据节目的时长来确定新闻的成套播出,对于突发性新闻或没有及时制作的新闻,可选用在节目中插播;若收到记者传回的新闻,如果比较重要,那么导播就可以在节目中迅速切入播放。在原有节目中插播讯息,实际上已经打乱了原本的预定,那么导播必须具有缜密的思维并辅助准确的计算,才能将新闻插播在适当的时间中。

6结论

综上所述,一名优秀的电视新闻编辑工作者,应该具备多方面的技能和专业知识,除了要对传媒行业进行深刻且严谨的认识,还需要努力学习,以便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和道德情操。一般而言,新闻的创新来自于思维方式的创新,内容丰富多彩的新闻节目是与新闻编辑的创新思维分不开的,只有通过创新才能达到最后的目标。因此,新闻编辑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引领者编辑技巧,才能制作出符合受众要求、满足人民需要的、高质量的广播电视节目,迎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吸引更多的观众,还可以将新闻报道典型化、精品化,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广播电视新闻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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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教学改革探索 》

【摘 要】新形势下,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学生面临着传统电视媒介的更新换代,广播电视整体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高校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应根据当前这些变化不断调整其教学,使教学更加适应变化了的广播电视媒体。本文分析了高校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改革的必然性,并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建议。

【关键词】广播电视新闻专业 课程改革 专业特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22-0062-02

广播电视新闻专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同时,广大的新闻单位也表示,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学生的整体素质与用人单位期望的差距较大,学生们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一 广播电视新闻教学专业改革的必然性

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教学的目标首先就是要满足学生的个体发展,从短期来看,学生的个体发展就是要让学生具备与社会工作要求相符的能力,使学生具备本科教育应有的素质,具有其他专业不可替代的学科优势。从长远来看,应该让学生具备广播电视新闻专业领域持续不断的学习能力,在本领域能够做出突出贡献,不断推动我国的新闻事业迈上新台阶。

除了学生自身的发展要求广播电视新闻专业进行改革以更加适应不断发展的新闻事业外,建设文化软实力强国的国家发展目标也要求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培养国际化的新闻传播人才。新闻人才的培养不仅是满足学生个体的需要,更是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中国的传媒正在向“三网融合”的产业模式发展,广播电视改革已经进入到了更深的层次,2013年以后,广播电视和电信互相进入了对方领域,未来的传媒之争将更加激烈,且竞争将主要来自广电系统外部,广电系统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变的步伐愈来愈快,急剧变化的内外部环境对教育的影响也是非常深刻的,广播电视新闻专业的教学改革必然要根据这些变化改变人才培养方式,更新教育理念。

二 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教学改革方向

1.调整课程结构

广播电视新闻专业不但要学习传统新闻学的专业知识,更要体现现代传播学的潮流。根据广播电视传媒发展的需要,该专业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以及专业的传播学素养。目前,各大高校课程结构主要集中在新闻学和传播学的专业课程上,而且理论性较强,实践环节较少,虽然人才培养目标是要求学生能够在传媒机构进行新闻采访、写作、编排、拍摄、制作等工作,但实际上学生毕业之后能够真正上手工作的非常少,课程所学不能应用于实践一直是阻碍学生发展的难题。因此,调整后的课程结构除了要夯实专业素养外,对于辅助实际工作的课程也不能忽视。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课程需要得到重视,1写作课程,写作是广播电视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功,目前广播电视新闻学开设的写作课程主要有基础写作、新闻写作、评论写作等,笔者认为还要加大这方面的课程比例,锻炼学生的写作能力。2外语能力,新闻传播的全球化要求本专业毕业生要具备较强的外语素养,在设定普通大学外语课程之外,还应适当增加传媒专业的外语课程,全面锻炼学生的听、说、读、写等能力,这对研究国外传播的趋势以及研究国外各类新闻节目大有裨益,首先要听懂,其次才能谈研究。3影视精品赏析课程,要积极引导学生欣赏不同型别的影视节目,掌握传播学的普遍规律,如国外的新闻与专题制作,纪录片甚至电影、电视剧、传播范围广的精品都可以作为教材,可以逐格逐帧地对影视作品进行研读和分析。

2.根据传媒发展的趋势,开展媒介融合的教学尝试,培养一专多能的新闻人才

一专是指“新闻”专业素质,“多能”是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广播电视新闻已经进入了一个受众逐渐细化的时代,日后的传播分众化趋势将逐步加大,频道也趋于专业化。因此,新闻人才除了要掌握基本的新闻传播业务能力外,还要根据分众化的趋势培养社会学、自然科学等多方面的能力,为竞争就业增加筹码,只有能够迅速融入专业化媒体传播领域的人才才能在分众化的媒体趋势中占据主动。其实,媒介教学的融合尝试在国外新闻传播学中早已经有实践。例如,美国的密苏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专业已经在本科阶段开设了媒介融合的教学,并且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该专业教授的课程除了有传统的传播学包括的新闻写作和传播理论等基础课程,还开设了网路、手机等新媒体传播技能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媒介融合专业的毕业生要比单纯接受传统新闻传播专业教育的学生更具有竞争力,能够更加适应新时代媒体的发展和变化。

中国传媒大学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课程设定将实用、立体培养作为目标,在夯实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不断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让学生习惯高强度的新闻采访工作,并对新闻以及节目制作的各个环节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安排学生到一些主流媒体进行长期实习,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磨炼自身。学校委托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让学生在一线工作中弥补书本学习的不足。虽说地方高校可能没有中国传媒大学技能训练平台的优势,但笔者了解到很多地方高校也在依托地方资源为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搭建平台,如与省、市、县级电视台、各层次报社、影视制作公司等进行合作。平台虽有,但对广播电视新闻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模式、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兴趣?如何夯实学生的理论知识?如何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都需要广播电视教育工作者结合具体情况思考、改进。再则,这种融合教学要求广播电视新闻教育工作者从更巨集观的角度看待本专业,新闻传播事业实际上是一项人与人沟通的事业,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和智慧,只有具备“融合性”的人才才能不断促进传媒事业的变化。

3.广播电视新闻专业的改革方向必须牢牢把握住正确的思想方向

诚然,西方传播学的发展和研究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中国对于新闻和传播的研究要想超越西方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西方多年来累积的传播学和新闻学的经验以及发达的传媒事业都为中国提供了有利的借鉴。我们在学习时一定要秉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深刻认识到中国国情和政治制度下的广电新闻事业与资本主义国家是有本质区别的,新闻教育事业应该牢牢地把握社会主义新闻教育事业的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国家的发展服务为广电新闻事业的目标,为中国的广播电视新闻事业培养更多的理想坚定、素质过硬、敢闯敢干的年轻队伍,这才是高校新闻教育工作者的任务,也是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教学改革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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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主持语言表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播音主持语言表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摘要: 人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主要依靠语言进行,在广播电台的节目播出中,语言同样是播音主持与受众的交流纽带,可充分体现出播音主持在节目播出中的主导者、组织者身份,其语言表达能力也会对节目的质量及收听率产生直接影响。然而,从目前广播电台播音主持在节目中的语言表达情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此类问题的表象及其解决对策展开研究,以期提升播音主持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广播节目的质量。

关键词: 播音主持;语言表达;问题;对策

广播节目是人们接受社会讯息、提升精神文化素养的重要途径,保证节目质量需要重视语言表达方面的表现。因此,在广播节目的录制过程中,播音主持作为节目的掌控者需要充分认识到语言表达能力的重要性,对节目主持过程中语言表达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解决,通过语言表达能力的逐步提升稳定并提高节目的收听率[1]。

1播音主持语言表达存在的问题

文字表述方面

部分播音主持的文字表述功底并不扎实,在节目主持过程中常常会错用语法、词汇等,甚至会出现许多常识性错误。此外,由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内容的播报,导致部分播音主持人会出现语言不精练、发音含糊不清等情况,造成内容无法及时精准传达。还有部分主持人在节目中过度应用网络幽默段子,适得其反,降低了节目水准。

语速控制方面

在新闻播报过程中,许多播音主持人会出现语速过快或过慢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新入职的播音主持人身上经常出现,由于在播音主持过程中情绪紧张而导致疏忽了语言表达的速度,出现语速过快的现象。还有部分播音主持人在语言表达中过于缓慢,未考虑到受众的正常接受节奏,受众理解出现偏差。

情感表达方面

部分播音主持人只是照稿件进行宣读,毫无情感色彩可言,通篇空话、套话与专业术语,导致播音过程毫无生机,难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也无法引发受众的深入思考,这样传递出来的信息则显得苍白无力,无法凸显其社会影响力。

内容突出方面

部分播音主持人在信息传递中未充分掌握语言的抑扬顿挫、语调的重点强调,造成信息传播容易出现与原本含义偏离的现象,使受众对内容产生误解。此外,未能对稿件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简单认为所有词句都重要,全篇采取重音处理,导致听众难以获取其中的关键内容。

2解决播音主持语言表达问题的相关对策

保证播音文字表述的规范

广播电台作为传统媒介的代表,有着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公信力强等特点,而文字表述功底作为播音主持人语言表达能力的基础,需要播音主持人口齿清晰、发音标准、字正腔圆,同时在节目播音的过程中还要尽量避免口误,确保文字表述精准,不仅要使受众一听即懂,同时也要重视语言表达的内涵[2]。为达到这一效果,身为播音主持人,应重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提升文学与艺术素养,确保节目主持中语言、语法、遣词都能合理运用。此外,在节目播音主持过程中,主持人还可适当应用文字表述的修辞手法,如比喻、拟人、双关等,将新闻信息的内涵深度挖掘出来,通过张弛有度的表述激发受众的联想力与情感共鸣。比如,在对某一新闻事件展开分析时,播音主持人便可适时对相关历史史实、专业知识等信息展开延伸解读,对于浅层次的节目内容进行深层次剖析,从而大大激发受众的收听兴趣,提高节目的社会影响力。

协调播音语速与节奏

广播节目会因为风格、内容、受众群体及播音主持人声音特点的不同去确定播音语速,一般来讲语速应当控制在320字/min最为宜。在实际的播音主持工作当中,主持人还需懂得灵活变通,如果需要播音的内容太多,那么在有限播音时间内便需要适当提速,确保重点关键内容能够得到精准传递;如果一档广播节目属于舒缓氛围,播音主持人的语言表达则应该放慢语速,维持和蔼轻柔语气,确保与节目整体效果融为一体。对于受众而言,毫无节奏感的广播节目播音不仅无法激起其收听兴趣,甚至会使受众产生反感。所以,播音主持需要依据内容对播音节奏进行妥善处理,通过对播音节奏的把控凸显节目内容的主题与内容层次感,在情感输出时要做到张弛有度,从而强化节目的感染力。

合理把控播音主持中的情感表达

在广播节目播音主持中,主持人在情感表达方面的恰当把控能够有效提升播音感染力,能够让原本沉闷的播音内容重新焕发生机,吸引受众关注。因此,播音主持要意识到节目主持并非照读稿件,而应当融入情感色彩进行语言表达,通过信息内容的丰富加工以提高节目的说服力。同时,播音主持人需要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根据内容的不同表达出相应情感,但是要注意,前提是观点要保持客观,不得掺杂过多的个人情感,以免对受众的判断造成误导,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3]。具体来讲,广播节目播音主持人的情感表达主要遵从如下三点原则。第一,互动性。播音主持的情感表达需基于受众需求,在与受众的友好互动交流的基础上提升节目亲和力。第二,真实性。播音主持人的信息播报不能含有主观猜测,不能虚情假意,应当将最真实的情感传递给受众。第三,适度性。播音主持人的情感表达要适度,避免在节目主持中过度宣泄自身情感,而使受众产生反感与心理负担。

加强播音语言技巧训练

要想解决播音主持语言表达中存在的问题,还需加强对语言技巧的训练,不断提高自身语言表达能力。身为广播节目播音主持人,需要对新闻稿件进行正确解读,巧妙设计表述方式与语言,对新闻内容进行精准传递。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播音主持人还需以优秀主持人为榜样,对其表述技巧及优美语言进行借鉴,在前期模仿中不断创新,形成自己的风格。此外,播音主持人还需坚持每天练口,改善吐字不清、气息混乱、重点不突出等问题,在大量工作实践中提升随机应变能力,巧用各种语言技巧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状况。

3结语

唯有确保广播电台节目播音主持拥有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才能够确保广播节目质量与收听率得到提升,从而有效扩大广播电台的社会影响力。在节目播音过程中,作为节目掌控者的播音主持人,需要规范文字表达,保持合理播音速度、节奏与情感,确保听众能够准确接收到正确信息,从而强化广播节目的感染力,助推广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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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郝丽娜.播音主持语言表达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西部广播电视,2015(19):140.

播音与主持主要要求:

一、发声的部分:

发声,最好选择胸腹式联合呼吸法。这个方法老师在上课时候也会教,基本上播音主持专业的老师都会教这个方法。指导你学会如何去控制自己的气息,怎么找到合适的口腔、喉部的状态。

很多同学选择录音学习,但是这个方法不适合使用在这里,因为这样的话,你的用声错误、喉部挤压、口腔与面部表情的不恰当,录音是没有办法体现出来的。

二、语音部分:

语音的监听,是需要一个好的耳朵。事实上,几乎全部中国人是无法完全准确分辨60个声母、韵母的成分的。因为这些音听上去并没有什么区别,没有很大的辨识度。所以在吐字上,会出现语音缺陷和语音错误。最常见的有这几种,例如尖音、鼻边音问题、平翘舌问题、前后鼻音问题等等。90%以上都是因为"听不出来"。所以,最好需要一个能听出来的耳朵,帮你找到正确的发声位置。

三、语言表达:

很多人对这一方面不以为然,认为不就是说话嘛,谁不会呢?是啊,就像我前面说到的,从出生开始,父母就教导我们怎么去说话,怎么去表达自己的想法。

看似简单,实则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吐字发声有问题没关系,你可能还能在大学的教育里面改正过来,但是语言表达可能决定的就是你的整体状态了,在这个阶段,老师会教你宏观方面的问题,你为什么去说话?怎么去说话?怎么完整清晰的表达你的想法,你如何去照顾受众?怎么去寻找准确的基调?字和字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词和词之间又怎么连接?等等很多问题,这里学到的很多理论,很多不是理论,都有老师给你示范,这里涉及到很多玄学,很多哲学。这些知识,播音员在播报的时候才不会告诉你。

四、副语言部分

副语言就是辅助语言,帮助语言更好清晰地表达、你的坐姿正确吗?表情合适吗?服饰合适吗?领带的花纹适合吗等等副语言,都是实打实的经验总结,没有几年的工作经验是到达不了的。

播音主持入门知识

1.基础认识篇

在我们学习播音主持专业之前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定位,播音主持专业从事的是银屏前的工作,所以对主持人,播音员外貌形象,肢体语言,及语言表达有一定的要求。女生身高163cm,男生身高一般需要170cm以上,在学专业之前,首先要定位自己是否符合要求,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专业。首先学习播音主持专业,要求学生有一定的普通话语言基础,不能有严重的语言障碍,或者严重的地方语言口音。因为我们每个人的音色,音调,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在我们没有接触到标准普通话之前,地方语言是我们最开始,也是最原始的语音特点,形成语音特点是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在短时间内是不容易纠正和改变的。所以一定要有正确的发音习惯和一定的普通话基础条件。

2.学习篇:

练习发音是一个持之以恒,要求考生有很大毅力的去学习的专业,在我们练习发声的时候,第一:"深吸慢呼气息控制延长练习".

其要领是:先学会"蓄气",先压一下气,把废气排出,然后用鼻和舌尖间隙像"闻花"一样,自然松畅地轻轻吸,吸的要饱,然后气沉丹田,慢慢地放松胸肋,使气像细水长流般慢慢呼出,呼得均匀,控制时间越长越好,反复练习4-6次。

其次是数数练习:

"数枣"练习:"吸提"同 前。在"推送"同时轻声:"出 东门过大桥,大桥底下一树枣,拿竹竿去打枣,青的多红的少 (吸足气)一个枣两个枣三个枣 四个枣五个……这口气气尽为止,看你能数多少个枣。反复4-6次。

经过气息练习,声音开始逐步加入。这一练习仍是练气为主,发声为辅,在推送同时择一中低音区,轻轻地男生发"啊"音("大嗓"发"啊"是外送与练气相顺),女生发"咿"音("小嗓"咿"是外送)。一口气托住,声音出口呈圆柱型波浪式推进,能拉多长拉多长,反复练习。

3.掌握篇:

我们如何去掌握一门语言的发声技巧, 通过一个循序渐进的方式,达到锻炼自己的情、声、气、的要求?这就需要考生有一个持之以恒的毅力,每天坚持开嗓练习则是最基本的要求,播音主持专业声音只是一个基础,也是对播音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但是想成为一名优秀并且能够掌握一门专业的知识的播音主持人,只有声音和外貌形象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广阔的知识面、开阔的眼界和丰富的内涵,这就需要考生全方面的发展综合素质。

心理调节论文参考文献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论文参考文献

导语:在新环境下,大学生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大学生的心理出现各种问题,所以,学校要注重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下面是我分享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论文的参考文献,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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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什么是心理健康,对于增强与维护人们的整体健康水平有重要意义。人们掌握了人的健康标准,以此为依据对照自己,进行心理健康的自我诊断。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参考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参考论文篇一

《大学生心理健康研究》

【摘要】这里所说的当代大学生健康不单纯之强健的体魄,同事也包含了健康的心理状态。近期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大学生因心理问题而放弃学业更有甚者放弃生命的事件屡屡见于报端,从而使心理健康的问题被全社会日益重视起来,并得到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这里我们就怎样才能培养出身心健康的大学生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生理健康;心理健康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任务的中流砥柱,要实现这个中国梦,首先就需要有一个健康的体魄,这里所说的健康不单纯之强健的体魄,同事也包含了健康的心理状态。近期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大学生因心理问题而放弃学业更有甚者放弃生命的事件屡屡见于报端,从而使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问题被全社会日益重视起来,并得到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这里我们就怎样才能培养出身心健康的大学生做一些探讨。

一、树立全面的健康观

按照现代意义上的健康观来说,一个人的健康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生理健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身体健康,发育正常,没有疾病,有良好的体态,精力充沛,消除疲劳快,能够很好地进行日常的工作学习。2、心理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积极向上,心态平和,乐观自信,情绪稳定,善于调控自己的情绪,与同学、团队能够友好相处,有良好的合作性,对生活充满希望,拥有正确的判断能力。3、社会适应良好:能与家庭及社会人群关系协调、融洽,能主动去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具备基本的社会生存能力,在社会活动中自我感觉和平、安宁。4、道德行为健康:个人能够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履行道德义务,能够按照道德规范标准来约支配、支配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上述四点,就可以拥有一个正确全面的健康观。

二、注意学习 健康知识

一个人想要达到健康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也需要一个学习、认识、实践的过程。首先在树立了正确的健康观之后,还要学习基本的健康知识,包括基本的人体生理常识,营养卫生知识、健康生活方式的知识、疾病预防知识、安全及自我防卫知识、心理卫生知识和环境卫生知识等日常学习生活中难免会遇见的问题。学会这些知识可以帮助同学们用科学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促进正常的生长发育,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同学们度过生命中最为重要的一段时期。其次仅仅有了正确的健康观和基本的健康知识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自己的头脑里真正树立起健康的意识并在实际生活中去执行,要用健康的行为方式来指导自己的日常学习生活,同时改变自己以往形成的不良生活和行为习惯,只有这样才能说是真正拥有了健康,才能享受到健康生活所带来的丰富、精彩的人生。

三、建立良好的 人际交往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人们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与人沟通显得尤为重要。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是大学生心里健康水平及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其今后事业发展与人生幸福的基石。个人的心里健康很大程度上是个人对人际关系的适应,因为良好的人际关系能使人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给人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大学生中每一个人都有着强烈的交往欲望,都希望生活在和谐的人际关系之中,希望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尊重。然而大学生常因个性的差异及缺乏正确的交往 方法 等原因,在交往过程中碰到很多困难与疑惑,难免会遇见一些挫折,这些在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严重的干扰了他们的学习生活,甚至出现一些心理问题,因此,人际关系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会正确的人际交往方式,克服人际交往中遇见的障碍,正确把握人际交往的原则,对大学生来说是极其必要的。

影响人健康的基本因素有三个,就是遗传、环境和行为。一般来说遗传因素是每个人都无法选择的,也是难以改变的。就个人而言要彻底改变环境也是相当困难的。而行为因素在影响大学生健康中的作用则最为突出,人们可以通过对行为的选择积极的朝着自己的方向去努力。大学生在学习知识、接受 教育 过程中,正是通过知―信―行的高度统一,从而形成健康的意识和行为,避免和纠正有害的生活方式,因此我们说打开健康宝箱的金钥匙就掌握在大学生自己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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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参考论文篇二

《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许多大学生在进入校园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心理健康问题,引起了高校的重视。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包括社会、学校、家庭和自身的因素等。高校应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各个学科中,加强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和校园 文化 建设,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调查,不断探索改善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 措施 。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健康;现状;影响因素;改善措施

当代大学生正处于青年阶段,由于自身生活阅历的不足和知识的缺乏,加之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人类进入了情绪负重年代”,许多大学生在进入校园之后都会感到尴尬、困扰和烦闷,日积月累形成了心理障碍,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发展,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素质的发展。因此,如何避免和消除大学生的心理障碍,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养成,成为高校迫切关注的事情。

一、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情况

当代的大学生正处于人生的不稳定阶段,虽然大部分学生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但是由于面对着新的学习环境和交流环境,容易产生一些心理矛盾和冲突,因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心理健康问题。

面对新环境需要重新适应,大学生刚刚脱离高中紧张的学习生活,同时也离开了父母面面俱到的呵护,来到了一个完全的陌生的环境,无论是学习环境还是生活和人际交往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这种突变,一些大学生无法很好的适应,遇到问题更是无法处理,造成心理的压抑和郁闷,久而久之得不到发泄,就会形成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形成抑郁症和迫害症等心理疾病。

新的人际关系需要重新维护,大学生的生活圈子造就了一批新形式的人际关系,他们不单单是学习的伙伴更是生活的伙伴,新的人际关系需要新的方式来维护。有些大学生缺乏社会的交往能力,合作意识差,在社会交往中无法做到沟通合作,因此倍感精神压力,逃避群体自我封闭,陷入孤独的进退维谷的状况。

无法认清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大学生都是怀着美好的憧憬准备开展校园生活的,但是现实中往往有许多不如意,这时,一些学生采取消极的避世心态,甚至是妄自菲薄,不思进取;另一些学生却妄自尊大,自命清高,愤世嫉俗。这样无法达到心理的平衡,形成万念俱灰或玩世不恭的心态。

在象牙塔下的大学生抗压能力差,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他们都是在父母的呵护下茁壮成长,承载着父母无限的爱意,寄托着无限的期待。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面临着挫折和压力,容易束手无策,抗压和抗挫折能力差,无法自我调节心理压力,形成焦虑、抑郁、叛逆和自卑等不良心理。

网络诱惑下无法形成学习动力,当代大学生在学习上受到一定的督促,但是不同于高中的学习,大学生有了更多的自由时间,一部分学生将时间用于自我提升,但也有一部分学生自控力差,将时间用在了网络上,沉迷游戏和网聊,影响了学习,甚至产生厌学的心理,无法解决学习的困难。

二、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了WTO,在这种剧烈的社会变革下,很容易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和 思维方式 产生影响,而大学生更是处在心理发展不稳定的阶段,面对大量涌入的新鲜事物和新鲜信息,社会阅历浅的大学生受到的心理冲击更加强烈,对于心理的影响也更大。同时,现如今大学生 毕业 之后的就业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国家统一分配到现在的自主择业,大学生投入了社会的竞争中,使得原本的优越感荡然无存,造成心理失衡,倍感竞争的压力,对前途的未知感到恐惧,导致心理问题的产生。

学校在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形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方式,造成了学校一切的标准都以成绩来说话,过分的注重学生的智力的培养,而往往忽视了对于学生的心理素质的培养问题,这种重分数轻能力,重集体轻个人,重理性轻感性的教育观,不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心理素质,影响着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高校应该加强自身对于大学生思想健康教育的关注,提升认知,加强教育。

大学生一般都处在十七、八岁期间,正是青年中期时代,这是一个心理变化最为激烈的时期,心理发展的不成熟很容易造成情绪的不稳定。同中学相比较,大学的生活无论是学习、生活还是工作、人际关系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远离了父母的陪伴,一切生活都要自立,这对于那些依靠父母形成习惯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而处理不当就会形成各种心理压力;大学生活将会面对更加复杂的人际关系,身边都是来自不同地区、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的同学,这给同学之间的相处造成了困扰,而一些大学生选择了沉默,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参加社会活动,久而久之产生强烈的孤独感;情感问题开始困扰着大学生,大学时期是情感萌动的时期,而自身的 经验 不足,加之没有正确的引导,使大学生形成了不正确的恋爱观,出现一些三角恋、单相思甚至是被动恋爱的问题,导致严重的情感压力,最终将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三、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改善措施

高校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

1、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各个学科中,系统化地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建设是高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核心,课堂教学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 渠道 ,必须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的教学体系,列为高校公共课的正规课程。应该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各个学科当中,在正常的授课当中穿插着思想健康的教育,全面考虑学生自身的心理需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内化而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同时要系统地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系统地学习心理、卫生和健康方面的知识,有助于大学生了解心理发展的规律,可以增强自我教育的能力,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心理咨询工作是增进学生心理健康、优化心理素质的重要途径,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想结合可以有效的减轻学生的心理矛盾和冲突,可以帮助学生正确自我认识,适应新的环境。所以一方面要学校重视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加大投入;另一方面要培养高素质的心理咨询工作人员。

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心理社会环境

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成长离不开健康的心理社会环境,因此应该注重校园文化的建设,形成良好的校风,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同时,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还有利于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和积极健康的心理素质。

4、定期开展校园学生心理健康调查

定期的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调查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可以有效的掌握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变化状态,加强引导,使学生在心理问题的早期,早发现早治疗。

重视自我教育,促进大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大学生自身要学会正确的自我认识,学会科学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适度的释放自身的压力,提高抗挫折的能力;要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劳逸结合,科学作息,健康规律的生活有助于形成健康的心理状态;同时还要学会自我调节,调节自身的情绪和适压能力,正确的面对现实,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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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诉讼调解论文参考文献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证明,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样,纠纷解决得就比较彻底,也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够顺利履行。二是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民事纠纷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三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③。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解适用过于宽泛,有失法律严肃性。一方面,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无审级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此条规定显示:只要当事人自愿,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任何审级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是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方式,但实质上无审级和审判阶段限制的调解隐藏着许多弊端。法院设置二审、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或已经生效判决的错误,而不是为了再给当事人一次调解的机会。如一些当事人当得知判决对双方都不利时,他们可能会合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规避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合意推翻一审的判决。因此,只要一审或已生效判决实体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或再审就应当驳回上诉或申请,这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是严肃执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规定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这与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而且也与处分原则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若照此来看,事实在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也不能结案。但我国法律规定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既解决民事纠纷又不伤当事人双方和气,即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如果一味地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那么就会造成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如果这样,调解的效率和效益也会大打折扣,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而且此条款规定也违背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由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是判决。即当事人在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及不伤和气的心态,对事实不再调查,对责任不再追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因此,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构成调解的前提,由法院分清是非也无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3、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审合一模式中的异化。自愿合法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④。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我国现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法官基于追求结案率或对错案追究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以及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其身份和地位上的优势,往往会使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调解,演变为在以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虽然有些当事人当时不愿意调解,但一般最终还是会接受,毕竟现在的调解者就是将来的裁判者。在实体上,这种自愿原则应该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协商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向当事人施压,促使调解成功,这就容易产生强制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同意的,但决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审判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那么程序上的合法也就无具体标准了。这也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任意空间,从而导致一些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诉讼率低下;尤其是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基于法官的双重身份,更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4、“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造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并无约束力,只有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在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这就很容易让个别当事人将此做为一种手段不正当地予以利用。譬如,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先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即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细,揣摩法官可能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此反反复复,把调解书当作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借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本人签收后才生效。因而不能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存在诸多不便。而且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当一方当事人先签收时,调解书有无效力以及何时生效都不确定,而后一方当事人在签收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对调解书内容进行权衡利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公平。有很多案件,虽然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很难快速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本人,使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民事法律文书“送达难”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5、法院调解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诉讼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最多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这样便很容易出现“和稀泥”的现象,也让一些徇私枉法者有机可乘,造成一些人情案、关系案,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模式的思考要想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现代的法院调解机制,提高诉讼调解功效,使我们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调解程序中要充分体现自愿则,弱化法官的主导地位,强化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现行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所以就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选择合意解决纠纷还是审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并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为条件,法官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职权身份提出调解方案,法官只作为一个公正、中立和消极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可以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以促进案件调解的成功。一旦当事人不愿用此种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即转入审判程序。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应加以严格限制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⑤。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再反悔,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不仅使调解协议有了明确的生效时间,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加强法院对当事人调解的约束力,使当事人注重调解,明白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调解权和反悔权。3、缩减诉讼调解的范围诉讼调解在实际运用中的过度膨胀,是诉讼调解饱受指责和批评的原因。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似乎可以运用于一切民事案件,而且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都一律适用。笔者认为此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等均能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如人事、公害等诉讼则不适用调解。而且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和流动性,应把它维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持诉讼的平衡而不至于引起混乱,诉讼调解才会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应仅限定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在二审尤其是再审程序中则不适用诉讼调解,因为再审程序一般是由指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提起,是一种事后纠正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有错必究,才能充分体现其程序价值,因此不应适用诉讼调解。4、规范调解的进行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心在庭审上,调解工作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庭上完成。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意思要表达在庭上,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要达成在庭上,对于这“两头”之间的说服工作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置,能在庭上完成的尽量在庭上完成;难以在庭上达成协议的,则可以休庭,变换场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和谐的氛围,做深入细致的调和工作。这样既为当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提供了较严肃的氛围,又去掉了以往庭下“背对背”调解中存在的弊端。5、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审合二为一是造成违法调解、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所以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确保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6、应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在《民事诉讼法》中删去在诉讼调解中“事实清楚”毫无意义,怎样才能事实清楚?这只有等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得出清楚的结论,那么所有调解的案件也只有等到开庭之后方可进行。开了庭,查清了事实,一判即可结案,再进行调解还有多大价值呢?所以,既然自愿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也就没有必要非得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想怎样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怎样处分,这才是自愿的真正内涵,《民事诉讼法》中“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已显多余。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要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注释:①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②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④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7。⑤《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参考文献: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版。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3日。

调解原则: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调解一般应当双方自愿同意。但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1、调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限制,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应予准许。但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5、自愿的话还可以把法院对未调解部分的处理写入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并记入调解书。6、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7、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00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等等。但主要的客观原因还是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缺乏监督机制,也是本文想重点探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再审条件过窄,如案外第三人、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检察机关都无权提请再审。譬如甲诉乙离婚案件,甲、乙针对财产房屋分割等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意或者无意侵犯了乙兄丙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丙事后诉至法院。从实体上看,法院应再审改判;但从程序上看,法律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再审权,从而无法启动纠错改判程序。 2、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既使反悔也无上诉权,缺乏上级法院的监督。 3、调解无审级限制,任何审判阶段都可以调解。当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意推翻原判决,通过二审调解来修正弥补给他们带来的不利,从而致使调解不合法,损害了司法机关裁判的严肃性。 4、缺乏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具体监督措施。如调解原则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调解书又不要求写明调解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对法官违法调解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缺乏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 6、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重复且缺乏法律权威性。 主观原因是法官的素质不高,特别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心理作崇,也直接影响调解案件质量,其主要表现在: 1、偏袒心理导致法官压服式的非自愿调解。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表面上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其实让步当事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在心里。 2、功利心理导致法官“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调解结案快捷又安全,得不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导致部分法官不履行审查调解协议的职责,不管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只要能够调解结案,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时将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作为调解的筹码。这种“和稀泥”式调解,往往导致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反悔,协议不能履行,拖延了诉讼,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功能。 3、趋利避害心里导致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拿得准的案件,调不好就判,甚至不调就判,片面追求诉讼效率;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拖着不判,调解结案。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但没有限制调解期限。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调解的成功最终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同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必须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自始至终起着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受支配地位。这种客观上的主从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中,在如何正确处理既要充分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又要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确实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第一阶段即近阶段应该在强化当事人“权利应受保护,义务应当履行”的观念上下功夫,完善关于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监督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二阶段逐渐形成一种有利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审判干预为辅的诉讼和解审判机制;第三阶段通过严格调解监督程序,简化判决审理程序,从程序和实体上不断缩小调解和判决的距离,最终完成民事审判方式由传统的“调解型”向“ 判决型”的转变。近阶段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监督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调解范围 用排除方法明确民事诉讼调解范围,不适用调解的几类案件有: 1、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2、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 3、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4、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6、民事行为无效应当采取罚款、追缴或其它民事制裁的案件; 7、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 (二)补充完善能够确保“自愿”原则实现的规定。 当事人自愿调解是法院调解的本质要求。如果让步是自愿作出的,无论让步的幅度有多大,也不会与合法性发生冲突。但若让步并非出于权利人的自愿,而是在法官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或明或暗的强制下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法院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发展,调解功能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保证自愿原则实现的法律监督措施。 1、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采取以强凌弱、威逼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禁止法官采取强迫、威胁、施压、拖延等方法让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接受调解协议。将此作为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很重要。因为在调解无效即行判决时,当事人往往担心拒绝调解会招致法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最后只好违背意愿地迎合法官的调解意见。 2、规定调解书生效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调解书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要求法院判决。 3、规定受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调解权,并要求愿意接受调解的在法定时间内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有一方当事人不书面申请调解的迳行进入判决程序。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尊重原告的诉权,有效防止法官压服原告搞变相调解、行政和解和非自愿撤诉。 4、规定调解书必须简要写明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放弃让步的权益内容,以约束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同时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5、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若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追加执行原在调解过程中已经让步放弃的合法权益部分。过去,合法权益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较大的放弃,但对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作出虚假承诺,而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当调解生效,便拖着不履行,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受损当事人已无法申请执行原来因调解放弃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执行人以合法的方式从而侵占了这部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6、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真正自愿地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弱势群体在诉讼费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对方当事人胁迫而妥协答应实际上不平等的调解协议。法院应该视其困难情况在诉讼费用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予以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完善能够确保“合法”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1、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纪律,导致调解协议明显不公的,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反悔,要求法院裁定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2、规定具有下列调解协议内容的调解书无效: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非法行使处分权,直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且无法补救第三人损失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除当事人自愿行使处分权的以外,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明确这些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明白双方协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也可以引导当事人监督法官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 3、规定调解期限。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官和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无休止调解,在现有审限期内再限制规定调解期限和次数,超过法定调解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迳行判决。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纠纷案件原因复杂,变数很大,如果法律不给予他们极其充足的调解和好的机会,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不该离的离了婚,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4、规定对恶意调解当事人的处罚条款 。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以诉讼调解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对这类调解案件,一旦发现不但裁定调解无效,而且视对其他债权人损害利益大小予以相应的民事处罚;属于其它部门主管的案件,应该依法移送,否则追究法官的审纪责任。如果对他们不予制裁,那么就会产生鼓励违法、自毁法制的负面效应。 (四)补充完善确保“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有不少学者主张废弃,笔者不敢苟同,其理由是:该原则可限制法官“和稀泥”调解,确保调解合法、合情、合理;有利于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权衡,通过理性思考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调解由谅解性调解向平等性调解的转变,由庭外调解向庭上调解的转变。在实践中遵循该原则查明的事实,应该是重点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当然不须查明。过去没有规定调解书要写明调解理由和法律依据,考虑的是有利于当事人搁置争议,求同存异,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但现在某些法官调解不管是非曲直,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协议就行,造成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反悔率越来越高,其中不乏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资源不丰富导致对自身权益合法程度不明的原因。如果我们强化落实这一原则的监督措施,就能促使法官在引导、指导这些信息资源较差的当事人深化理性思考,权衡利弊。现在明确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调解理由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解决以上问题。此举仅仅是给法官在认定事实、研究审查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协议方面增加了工作量,但笔者认为这是法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有的题中之意。如果法官可以不弄清事实,不分清是非,那可真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了。 (五)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监督程序的规定。 就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监督问题来看,主要是关于违反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两种情况的再审监督,而这种监督又过于笼统。因此应该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有关规定。 1、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申请再审的主体。案外第三人、检察机关、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作为启动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程序的主体。 2、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条件。当前全国法院正在贯彻落实审判监督会议精神,主要是从严掌握再审标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依法合理纠错?譬如说,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发现调解依据的其它判决书已被撤销,而原调解结果又确实损害了自己的部分利益,当时让步是因为有判例作依据,出于息事宁人。现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当再审,从本质上看原调解已违反了申请当事人的自愿。因为关于调解再审和判决再审的标准不可同日可语,因为前者的标准是是否遵守调解原则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以下几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而又难以启动再审,应该将其列入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条件,因为它们都很有可能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不再审就不知道是否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 一是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如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代理权,公开审理案件未经法庭公开调查即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等。 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三是调解依据的重要证据系一方当事人伪造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调解结果的。 四是作为调解依据的有关裁判、调解、公证文书及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被推翻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五是调解结果和已生效的裁判、调解结果相矛盾且有可能影响调解原则的。 3、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对象及程序。民事调解再审对象,原则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针对原调解书涉及有关重大错误的方面,如发现原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审理对象应是关于第三人利益的争议部分。再审管辖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承担,除出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由上级法院指定的以外。 (六)补充完善关于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要求的法律规定。 过去,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虽然达成协议签字了,但并没产生法律效力。按说这个签字协议应该是严肃而神圣的,然而等到法官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都收到且不反悔时才生效。往往双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差较大倒不说,遗憾的是往往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按照调解协议行事,而后收到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悔,导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如此结果,制作调解书、还有调解协议并要求当事人签字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笔者认为,应该废除调解协议签字制,建立调解书签字生效并开庭宣布制。即当事人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制作调解协议文书,直接制作调解书,开庭宣布,当事人双方当即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若当事人在庭上反悔不签字,则当庭即行判决。调解生效后不构成法定反悔条件的不许反悔。如此调解程序和文书改革,不但克服了以上弊端,而且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的反悔机率;二是维护了调解文书的严肃性;三是提高了民事调解诉讼效率。(编辑:王艳婷)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1.文不对题。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这样显然离题了。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3.执行的特征。”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2)比较的方法。有比较,才能有鉴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首先应该沉着、冷静。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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