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投稿百科

书法类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17:30:19

书法类毕业论文

不是我写的书法鉴赏可以说,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字的创立,最初都是为了记录语言。但是,纵观大千世界,在流传下来的这么多种文字当中惟有汉字兼具了实用和审美的功效,衍生出了独具魅力的书法艺术。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也是毋庸置疑的--书法就是传统文化的缩影。(一)书法展现传统精神《兰亭阁序》的作者王羲之是我从小就认识的并被灌输为最伟大的书法家,而《兰亭阁序》也成了行书的绝品。羲之既去官,与东土人士尽山水之游,弋钓为娱。又与道士许迈共修服食,采药石不远千里,遍游东中诸郡,穷诸名山,泛沧海,叹曰:“我卒当以乐死。”从《晋书》这段文字的记载中,我们大概可以了解王羲之隐逸以后的生活。他和他的朋友们在江南的青山绿水间尽情地享受着生命的欢愉。这也正是数千年文人所推崇的。王羲之的飘逸自然,张旭的洒脱无拘,颜真卿的钢筋有力。。无一不显出了中国文化的真谛。。书法的工巧,若汉隶《曹全碑》;书法的天真,若苏轼《丰乐亭记》;书法的自然,若《兰亭阁序》;书法的方正`丰润`紧接`宽博`雄浑。。。书法的那种精神性,最感染人的就是书写者的那个精神性,在作品里所流露出来的那种激动人心、感人至深,让人千古人同此心的那种东西他们抓住了,我以为那是中国书法艺术的灵魂,那是中国书法艺术最动人的因素。(二)书法在政治上的地位打开一部部中国书法史书和一卷卷前贤法帖珍品,我们从字里行间不难发现一些特殊人物的影子。然而这些人物在中国书法史上起的作用却绝不像影子一样无足轻重,他们的力量和影响是其他任何人所不能比拟的,他们就是那些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帝王。书法是历代帝王在登基之前的必修课,它甚至关乎着一国之君的脸面和尊严。长期的笔墨研习,增长了帝王的书写能力和欣赏能力。即使是那些金戈铁马打下江山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为了统治地位的稳固,他们也必须学习接受汉族传统文化。唐太宗`乾隆都是对书法极度的喜爱。而书法一直也是封建士大夫的最爱, 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书法家无一没为官进爵的。王羲之,右将军。苏轼,丞相。。。当然在中国历史上还有很多闻名的大奸臣的书法也是同样受人称赞的,可能其中的一部分是想借助书法的手段来达到不轨的目的,这也恰恰说明了书法在政治上的地位。不断地改朝换代,中国书法艺术仍然能够沿着自己的艺术轨迹继续发展。帝王和王宫大臣们对于书法的兴趣或轻或重,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也许他们有的人是珍爱艺术,有的人是附庸风雅,有的人是出于政治需要,还有的人是出于装点门面。但是作为书法本体来说,帝王的重视与否确是非常重要的。《三》书法的物质价值中国子民素来有收集的嗜好,而书法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1000年前的唐太宗就是收集到王羲之的《兰亭阁》,并最终将其带入自己的帝王墓。除却有特殊层次含义的书法作品,如帝王的作品(其价值含有帝王特色,故具有特殊的收藏价值)其他的名品在现在的价值应该也可以看出书法作品的物质价值。有四个字来形容就一字千金。单就这一点启示就足以说明书法在传统文化的地位。书法艺术发展到了今天,它给我们留下的不仅仅是一幅幅令我们无限追思和景仰的笔墨宝卷,更重要的是留给了我们一笔沉淀千年的思想和精神财富。站在它的面前,我们应该感到无限的欣慰和幸福,因为每当我们停下匆忙的脚步,我们都可以随时去瞻仰去体会那份古朴优雅和那份博大深邃。无论是勤学苦练的求索,还是心手两忘的抒怀,无论是浪情恣肆的狂放,还是温文尔雅的内敛。中国书法作为中国传统艺术已经经过漫长的积淀代代相传,浸透在了民族久远的血液之中。透过那变幻万千的点线形式,我们似乎看到了那种沉浸于笔底,洋溢于案头的生命存在书法艺术伴随着中华文明史的发展走过了漫长的历程,书法创作成为书家心灵世界的展现,传统文人们自觉地将书法纳入“正人心”的轨道,书法就成了地道的身心修养、人格完善的过程。虽然作为实用性书写工具的毛笔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作为中国艺术瑰宝的书法却保留了下来,它那独具的神韵、百读不厌的气质,至今依然令人倾倒、令人陶醉。千年书法的历史不仅仅是这独一无二的艺术形态的流传史,伴随着文人们的笔墨纸砚流淌千年的毫无疑问应该是那千古不变的翰墨精神。

书法专业 这个理论的研究方法,帮助,来做的

《论晋唐风格的特点与传承》《楷书的起源与发展》《篆刻与书法的艺术交织》《草书的形成与发展》

浅谈书法艺术的美 书法是一门独特的视觉造型艺术。人们欣赏一件优秀的书法作品时,无疑会得到美的享受,艺术的陶醉,但是,欣赏书法艺术的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书法艺术与其他艺术如文学艺术、音乐艺术、绘画艺术相比显得更为抽象,更难捉摸。一幅作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审美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是常有的,即使是对一代书法大师作品的评价,也不一定千口一音。那么,书法艺术的审美是否存在统一标准呢?回答是肯定的、问题在于审美者所占的角度、所持的依据,特别是自身修养的高低。 艺术上的许多范畴,朴拙与呆笨、凝重与滞涩、豪放与粗野、宽博与松散、飘逸与轻浮、差别都很微妙,在欣赏和评价时把握不住就会产生移位,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有俗话说:“会看看门道、不会看看热闹”,对书法艺术了解程度不同,审美的结论也不会相同,“观千器而后识器,操千曲而后知音”,这与审美者自身的修养是分不开的。古往今来,有关书法艺术的审美著作、浩如烟海、今择其要点、归纳如下: 一、线条姿态美 书法艺术的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来完成的,而体现线条美的基本要素,则是要求线条富于变化。而书法使用的书写工具是毛笔,以笔锋来说,柔软而富有弹性。书写的轻重、疾快、强弱、顿挫、提按、正偏在纸上留下浓谈、干湿、刚柔、动静、方圆等各种千变万化的线条、它是具有生命力的线条、能够充分体现线条的和谐美和动态美。 1、和谐美。这种美的要素,欧美艺术家讲究得极为精细,作张椅子,也要看长短、疏密、粗细、曲直,作得好就美,作得不好就不美。线的美,在美术中,最为高等,不靠旁物的陪衬,专靠本身的排列。而中国的书法艺术是以线为生命之本的,汉字由点和线组合而成,具有高度抽象化的特质。而“点”是线的浓缩,“线”亦是点的延长,“点”和“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因而中国的书法艺术,又被称作线条的艺术。古人曾说“学书贵能通变”,运笔中掌握提按、顿挫、徐疾和某些过渡性技巧,使线条呈现变化的主要方法,通过按笔可以达到“重若崩云”,提笔又使线条“轻如蝉翼”、令人有种时隐时现的变化感和沉浮感,从而突出表现作品独特的美感。隶书的参差俯仰,使其姿态飘逸,轻灵飞动、工整险峻。楷书方正端庄,使其虚旷,简静,遒劲有力。行书的错落有致,使其若天马行空,雷奔云集。草书绵婉使转,使通篇郁郁苍苍,奇姿雄迈,无不体现线条的和谐美。 2、动态美。对于线条,古来有两个美谈,即:“力透纸背”和“入木三分”。这是表现线条力度的夸张说法,但说明书法讲究笔力、更能体现线条的力度美、瘦能挺、壮能遒、摇曳生姿、似有飞动之态,那么力感与势态造成了线条的动态美。这种动态之美在书法作品中,你或许感到小桥流水,轻流慢淌,或如飞流瀑布,落于九天,或如林中老树,静谧安祥,或如骇雷惊电,震撼环谷……所有这些感受,都是书家通过用笔的控制,写出神态各异、丰富多变的动感线条,体现笔墨之外十分微妙的精神内涵。从优秀作品中不仅看出书家笔墨技巧的娴熟,更能看到对作品的“韵”的把握。即使人产生抑扬顿挫,似高山流水,时而泻于千里之外,时而旋于险滩之间,起到美不胜收的艺术效果。 二、运笔节奏美 书法美与音乐美、戏剧美、舞蹈美的相似之处是,在于使点画之间,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以至整幅作品中、富有旋律节奏和诗情画意的意趣。就书法作品而言,笔画的轻重缓急、字形的大小变化、字形的结构、广窄、开合、伸缩、倚正以及自然的牵连飞渡等等的巧妙运用,都能使整幅作品有种自然的运笔节奏感,使欣赏者从中得到美的享受。 书法和音乐一样,以抽象的语言创造抽象的形象,这抽象的形象似乎很容易引发欣赏者各种联想,在优秀的艺术家笔下,能创造出使人感到旷远,博大、幽微、深沉、高逸,使人精神得到升华的境界。就象优美的乐曲能激动人的心魄,激励人的情性、激发人的幽思。这抽象形象所表达的虽不是明确的什么,但它仍是和人的审美理想、人的情性修养肯定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就是来自一种修养,一种艺术情志,一种由时代精神折射出来的精神面目,所有这一切铸成的审美内涵,它寓于运笔中的点画、布白之中,让读者通过书家创造的总体形象观赏它,感受它,品味它。 三、形体组合美 书法的形体,由笔画、结构、章法三者组成。笔画上,视其提按、顿挫、疾徐、粗细、浓谈、方圆等用笔自然,变化流畅;结构上视其疏密、错落、承转、争让、欹正等照应周到、匀称生动;章法上,视其大小、高低、宽窄、黑白、虚实等协调统一、行气贯通。中国特有的方块汉字,为书法艺术创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写出来的字,既要符合规范法度,又要富于变化。字体有长有扁、有疏有密、有古朴有奇宕等等,字写得过于平正、则显得板滞拘瑾;结体过于险绝,又易涉怪迁俗。所以应努力做到“平中寓险,险中求平、中宫收紧、左右挥洒、倚侧有正、曲中求直”,才能别有情趣,这样方可称为艺术。人们追求的是真情流露、天趣盎然,符合于当今人们的审美情趣。张猛龙碑,点画多变,以点而言,几处无一相同,此碑结字外疏内密,忽大忽小,忽收忽放,欹侧取势,奇丑相生,结体精密有奇趣。《兰亭序》中21个 “之”字,各具情态,形象生动,上下浑然,似天然雕饰,誉为天下第一行书。书品的形体极尽变幻,时整齐匀称,时参差错落,时空旷清朗,时密不透风、形随笔出,字随势生、呈观万千气象,诸多风情,对书法欣赏者来说,书家只有通过形体组合线条,把自己真挚,强烈的感情贯注到作品的境界中去,才能使观赏者而感而动,产生思想感情上的共鸣。 四、章法气势美 好的章法布局,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应顾盼映带、气脉相通。一幅书法作品应前后呼应,疏密有致,一气呵成,具有艺术的整体感。 1、相呼相应,相承相接。就一幅优秀的书法作品来说,整体布局合理,格调高雅的作品,从欣赏者的眼光来看,章法可以夺主先入,扑入眼帘,能给欣赏者第一眼的印象,能产生第一视觉效果,是关系列这幅字成败得失最关键的地方。在章法布局中,要照顾到每一点画,每一字的安排位置,是否正确,合理和自然、天头地脚,题款用印,字与字相呼、相应,行与行相承相接、达到疏密得体,揖让有致、顾盼生姿、浑然一体。整体布局是否自然生动,使人一眼望去,黑白分明,疏密有致、气势贯通、格调一致,令人有种统一感和整体感,达到相应的审美效果。 2、虚实相生,空灵相映。宋人姜白石《续书谱》曰:“必须下笔动静疏密停匀为佳,当疏不疏反成寒气,当密不密必致雕疏”。 清邓石如说:“字画疏处可以走马,密处不使通风,常计白当画,奇趣乃出”。由于汉字的自身特点,书法家们可凭借自己的艺术构思和笔墨技巧,创作出千姿百态的作品,来表现自己的独特风格。不同的书法作品体现出作者不同的思维形式,有的作品重虚白,气势宽舒静谧,给人以空灵游逸感,有的作品雍容大度,有大气磅薄,纵横决荡之感; 有的作品苍古秀拔,奇崛危险,有种孤芳自赏感。书法艺术中注重无墨处施展才华,计白当黑,如在颜真卿《刘中使帖》、怀素《自叙帖》中,虚实相间的例子更为比比皆是。在一纸之上,着墨处为黑,无墨处为白;有墨处为实,无墨处为虚;有墨处为字,无墨处亦为字;有字处固要,无字处尤要。白为黑之凭,黑为白之藉,黑白之间,相辅相成;虚为实所参,实为虚所映,虚实之际,互为所系。老子的对立统一思想,被书法艺术中计白当黑之实践体现得淋漓尽致。看来,虚白之处并非空洞无物,而“虚实相生,皆成妙境”的空间美效果,给观赏者带来了无限的想象,使人回味无穷。 五、内容情感美 任何一门艺术,都是以表达感情,抒发性灵为特征的,书法也是如此,书法家们借助抽象的点画,通过艺术加工,并熔进自己的感情,创作出具有情调的作品,从而引起欣赏者感情上的共鸣。作为书法欣赏者,面对一件书法作品,要力图窥见 作者的感情因子。作为形式艺术的书法,它不仅要求洞悉作品书写技巧、风格,又要领会作品的内容,了解创作背景。如王羲之的《兰亭序》,是在“修契事”时“群贤毕至”“流畅曲水”“惠风和畅”的环境中创作出的。就是用他风度超逸、墨彩飞动的正派书风,表现出东晋文人学士的风流潇洒姿态;颜真卿《多宝塔碑》、《颜子家庙碑》等,则集中反映出他的端庄、厚重、雄壮的颜家气派。又如岳飞的《满江红》,周恩来的《大江歌》、毛泽东的许多诗词墨迹,从内容到形体都表现出伟人的气势和魄力。 大凡成功的书作,不单是形体秀美、清丽雄劲、峻拔、怡人眼目,更重要的是表现作者情怀志趣,作者凭着与生俱来的审美意识,自然而然地力求使自己笔下的文字形态更有线条美、更和谐流畅、更变化多姿、更参差错落 , 使欣赏者心领神会,从中受到启迪和教益。 六、心灵意境美 意境,是指人的思维境界。是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而形成的。人们的意境是千差万别的, 同样的功底,不同程度的意境,就出现不同样的书法水平。意境美,是对书法作者的气势、骨力、神采、风味的高度慨括。唐太宗说:“夫字以神为精魂”;宋黄庭坚说:“书者能以韵观之”,清姚配中说:“以气为主”。历代书家所说的是“神”、“韵”、“气”。而我们继承了意境美的观点,把它概括为“精、气、神”。 字为心声。凡自然界中一切事物,包括动态的和静态的,如山水、云雾、日月、星辰、鱼虫、鸟兽、风雨、水火、雷霆、闪电、歌舞、战斗等等,无不给书家某些启迪。作者利用某种特殊的工具,通过书写用点画线条等一系列因素,将心灵中的某种情趣表达出来,这种心灵意境的情趣,往往能使书法作品取得某种神奇的效果。心灵意境美的体现,他决定作者的文化修养和艺术个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字外功”,作者的“字外功”愈深、立意也愈高。他所追求的作品也愈真;愈真则愈美;愈美则愈雅,愈隽永、愈耐人寻味。心灵意境美的感受是因人而异的,只有不断加强“字外功”的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创作出优秀的书法作品。 可见,意境美是书法家思想感情和修养的流露。思想感情是一切艺术的属性,如“天下第一行书”王羲之的《兰亭序》,作者完全陶醉在大自然之中。从书法的内容、线条、结构、章法、体势等体现了作者纯真、质朴的思想感情,抒发了作者对人生短暂、欢乐有尽的感慨。再如清代“杨州八怪”之一郑板桥在当时提倡馆阁体的书风下,在书法上大胆创造、锐意革新,创造出“板桥体”。他的章法如“乱石铺街”但“乱”出法度,“乱”出神韵、从中可以窥视他高风亮节的卓然傲世的精神;现代书家弘一法师,他的字充分体现了佛教精神,以上书家创造出不同的书法艺术意境美。由此而知,每一个有成就的书家总有自己的个人风格、每件作品都呈现出独一无二的意境美。 法国艺术大师罗丹说:“美是到处都有的,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吸收和发展”。如清澈曲折的小溪,多姿多彩的花卉,滔滔不绝的江河,天空飞翔的雄鹰,葱郁有趣的山林等等,都有自身的个性美,同时也有相互间的共性美,那就是自然生动的天趣美,能在书法艺术的点画线条、字体结构、行列安排、章法布局中程度不同地比拟吸收,也能在意趣神采、自然韵律,风姿格调、骨力、气势、气脉相通方面,心须意合,若明若暗地从书法作品中表现出来,给我们带来美的享受,成为书法艺术的佳作。用崭新的眼光去看,那些真正的作品中才有可能每次都有新的发现。作品似乎跟活生生的人一样高深莫测、难以预言。因为那是作品本身的一个动人心弦的世界,它有自己的独特法则和内涵。任何人都很难说自己已经了解了它的一切,因为谁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对待作品如果真的有了如对待人的一种心态,那么便能敏于捕捉作品的细节与内涵,洞见作品的妙处,这才是真正的艺术欣赏。 综合所述,书法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从中品味欣赏可以在视觉上能给人一种美的享受,就在于你是否掌握书法艺术的审美创作规律。人们普遍认为:书法艺术是“心灵与心灵之间的交谈”,只有书法与欣赏者心贴得紧密,艺术才能保证永恒,才有意义,才能真正体现出书法艺术的博大宏深和价值所在。

书法专业实践类论文题目

汉字,最美的文字走进书法展览大厅,流连于一幅幅精美的书法作品前,仿佛置身于百花盛开的花圃中。看那一幅幅风格迥异,美不胜收的书法作品,如同朵朵盛开的奇葩,摇曳生姿,争奇斗艳。行草篆隶楷,犹如夜幕上的星辰,熠熠生辉。驻足在巨幅作品前,凝神屏息,细细品味,你会觉得作品中那一个个汉字在飞扬,在律动,在含情,在妩媚。各呈妖娆,各具情态。这就是我眼中的汉字,时界上最美的文字。中国的汉字源远流长,像一条滚滚的长河,在人类历史的河床上奔流,不息。从最初的甲骨文到今天的行书楷书;从原始的记录工具的今天的书法艺术,伴随着我们的先人一路从北京的山顶洞中走向平原,河畔,走向高雅的艺术殿堂。汉字在不断进化,嬗变,趋于完美。文人墨客借助于它寄情山水,吟风弄月;才子佳人借助于它把那“一种相思,两处闲愁”,寄向千里之外,写入那个人的心头。而那些才华横溢的书法家们,更是将那一个个方正的汉字挥洒的墨香淋漓,满纸龙蛇舞。世界上有哪一种文字如此含情脉脉,千娇百媚呢?你看那一个个篆字不就是一幅幅绝美而神秘的图画吗?将篆书“鱼”字放在你的眼前,是不是觉得它在畅游,自由而活泼。那“井”字,“车”字无不表情达意,如书如画。汉字的形态美是无与伦比的,汉字的情态美更是举世无双。“妙”字由“女”“少”组合而成;由“女”“少”意会而成的“妙”字,其情态之美真是妙不可言。类似的字还有很多,如“歪”,“尘”,“鲜”等。真可谓观其字而会其意,读其句而达其情。世界上又有哪一种文字可以和汉字媲美呢?西方文字那简单的线条无论如何也结构不出任何可以言美的图画,更无法上升为艺术。我们的邻国不甘心口说东洋话却书写我中华的汉字,于是,对汉字进行拆减和变异,原本栩栩如生的汉字被肢解的支离破碎丑陋不堪,就像一个个脸上涂抹一层厚厚粉脂的艺伎,无任何美感可言。所以,在日本,那些推崇真正艺术的书法家们,他们的书法作品都是原汁原味的中华汉字,从这些充盈着无穷魅力的真正汉字中,他们才会领略到书法的精粹和艺术的纯粹,才会欣赏到文字的美感和创作的乐趣。这样的书法才会生机勃勃,令人沉醉。经历代书法家们潜心创作,不断推陈出新,汉字已演变为一种高雅的艺术形式。在不断演变进化的历史长河中,每一次变革,创新的汉字,都如璀璨的明珠,闪耀在中华文明的天幕中。不必说篆书的图案美,也不必说金文的娟秀和华贵,那隶书的古朴妩媚,魏碑的森严遒劲,楷书的疏朗端庄,行书的闲适飘逸,还有那草书的恣肆昂扬。更不必说行楷,隶意楷书,隶意行书等等奥妙无穷的书写形式,无不彰显出汉字艺术之美,令人如痴如醉,欲穷尽其美而食不甘味。世界上有哪一种文字能够如此精彩纷呈,魅力无穷呢?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汉字,是中华文明不可多得的艺术瑰宝。在由工具升华为艺术的进程中,造就了灿若星辰的书法家。王羲之,柳公权,张旭…一个个星光闪闪的名子,将中华文明的锦绣点缀得如此灿烂辉煌,也成就了有别于世界文明的独特景观。除中华而外,你见到过谁以写字而闻名于世的吗?你听说过哪一种文字被人们书写成艺术,悬挂于厅堂,被流传,被珍藏,被尊为国宝吗?文章之美世人皆知,而文字之美唯有龙之传人创造之,这不能不说是我中华对世界文明一大贡献。列夫•托尔斯泰被尊为世界文豪,但丁被称之为伟大的诗人,他们都以诗文名动天下。王羲之以书法被尊为“圣”,这在它国是无法想象,也是难以做到的。《兰亭序》得以流传不朽,到底是得益于书法的精湛还是文章的精彩呢?文章的确非常之美,但书法的造诣更高,书法和文章双玉合璧,相得益彰,这岂不是千古美谈?徜徉在中华文字的长河中,感受汉字的无穷魅力和独特之美;独居一雅室,挥毫泼墨,沉浸在美的享受中,做人如此,夫复何求!

我这有三篇书法论文写作时的参考资料,你可以读一下啊:

六. 论康熙、乾隆对清初书风的影响 七. 论当代中国书法教育的特点、贡献与不足 一. 书法中“尚奇”研究 二. 唐法笼罩下的馆阁隶书 三. 清代篆隶兴盛探源 四. 中国古代书法史研究方法略论 五. 唐代品级和阶级结构再编制引出的书画话题 六. 禅境的清凉与书法的韵味 七. 从苏轼《书黄子思诗后集》看书论对文论的作用 八. 魏晋书法家族与家族书法 九. 书法中的质感描写 十. 隶书在印章中的应用 十一. 《文艺研究》与中国书法研究的进程——三十年来《文艺研究》

隶书书法毕业论文3000字

书法,又称“中国书法”,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传统艺术。中国汉字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开始以图画记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成了当今的文字,又因祖先发明了用毛笔书写,便产生了书法,古往今来,均以毛笔书写汉字为主,至于其他书写形式,如硬笔、指书等,其书写规律与毛笔书写规律相比,并非迥然不同,而是基本相通。基于索本求源(指甲骨文之后),这里重点介绍毛笔书写汉字的规律。只要我们对书法有了“狭义”的理解,那么对领会“广义的书法”也会大有裨益。 从狭义讲,书法是指用毛笔书写汉字的方法和规律。包括执笔、运笔、点画、结构、布局(分布、行次、章法)等内容。例如,执笔指实掌虚,五指齐力;运笔中锋铺毫;点画意到笔随,润峭相同;结构以字立形,相安呼应;分布错综复杂,疏密得宜,虚实相生,全章贯气;款识字古款今,字大款小,宁高勿低等。 从广义讲,书法是指语言符号的书写法则。换言之,书法是指按照文字特点及其涵义,以其书体笔法、结构和章法写字,使之成为富有美感的艺术作品,随着文化事业的发展,书法己不仅仅限于使用毛笔和书写汉字,其内涵己大大增加。例如,从使用工具上讲,仅笔这一项就五花八门,毛笔、硬笔、电脑仪器、喷枪烙具等种类繁多。颜料也不单是使用黑墨块,墨汁、粘合剂、化学剂、喷漆釉彩等五彩缤纷,无奇不有。过去的文房四宝——笔、墨、纸、砚,其涵义也大有扩展,品种之多,不胜枚举;从执笔方式上看,有的用手执笔,有的用脚执笔,就是用其他器官执笔的也不乏其人,甚至有的人写字根本就不用笔,如“指书”“挤漏书”等;从书写文种上说,并非汉字一种,有的少数民族文字也登上了书法艺坛,蒙文就是一例;从书体和章法上看,除了正宗的传统书派以外,在我国又出现了曲直(线)相同、动静结合的“意向”派,即所谓现代书法。它是在传统书法基础上,加以创新,突出"变"字,融诗书画为一体,力求形式和内容统一,使作品成为“意美、音美、形美”的三美佳作。在日本不少书家摒弃文字的语言性,树立文字的“形象性”,出现了“墨象”派,以用笔的轻重和徐疾、笔锋的开合及落笔位置的变化等,写出各种形象的文字。这一书派,虽突出“意象”,其字赏之也新颖,但汉字并非都是“形象”字,因此步履艰难,发展受到限制。所有这些(当然不仅是这些),可以看出书法和其他事物一样,也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着。这一点必须引起书法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当代名家有黄学江,张海,尉天池等。 解释 书法,是一门有法度的高级艺术。重在“法度”!有“法”无“法”,就是书匠和书法家的区别。传统艺术之一。指用毛笔书写篆、隶、正、行、草各体汉字的艺术。技法上讲究执笔、用笔、点画、结构、章法等,与中国传统绘画、篆刻艺术关系密切。有三千多年历史,以商周的金文为萌芽;其后秦篆、汉隶、晋草、魏碑、唐楷、宋行,各擅其胜。 (1) 古代史官修史,对材料处理、史事评论、人物褒贬,各有原则、体例,谓之“书法。” (2) 文字的书写艺术。亦指书法作品。 (3) 指汉字形体。 (4) 措辞方式。 起源 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而且在世界文化艺术宝库中独放异采。汉字在漫长的演变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一方面起着思想交流、文化继承等重要的社会作用, 另一方面它本身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造型艺术。近代经过考证,关于中国文字起源,一般认为在距今约5000-6000年左右中国黄河中游的“仰韶文化时期”,已经创造了文字。仰韶文化因1921年首先在河南渑池仰韶村发现而得名的。近40余年,又陆续有许多发现。 世界上各民族的文字,概括起来有三大类型,即表形文字;表意文字;表音文字。汉字则是典型的在表形文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表意文字。象形的造字方法即是把实物画出来。不过画图更趋于简单化、抽象化,成为突出实物特点的一种符号,代表一定的意义,有一定的读音…… 我们的汉字,从图画、符号到创造、定型,由古文大篆到小篆,由篆而隶、楷、行、草,各种形体逐渐形成。在书写应用汉字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世界各民族文字中独一的、可以独立门类的书法艺术。 最早书法体简介 1:甲骨文 (契文) 古汉字一种书体的名称,也是现存中国最古的文字。刻在甲骨上,先用于卜辞(殷代人用龟甲、兽骨占卜。占卜后把占卜时期、占卜者的名字、所占卜的事情用刀刻在卜兆的旁边,有的还 把过若干日后的吉凶应验也刻上去。学者称这种记录为卜辞),是对未来事情结果的占卜,盛于殷商。甲骨文发现于1889年,是殷商晚期王室占卜时的记录,发现于河南省安阳小屯村一带,距今已 3000多年。甲骨文是中国书法史上的第一块瑰宝,其笔法已有粗细、轻重、疾徐的变化,下笔轻而疾,行笔粗而重,收笔快而捷,具有一定的节奏感。笔画转折处方圆皆有,方者动峭,圆者柔润。其线条比陶文更为和谐流畅,为中国书法特有的线的艺术奠定了基调和韵律。甲骨文结体长方,奠定汉字的字型。甲骨文的结体随体异形,任其自然。其章法大小不一,方圆多异,长扁随形,错落多姿而又和谐统一。后人所谓参差错落、穿插避让、朝揖呼应、天覆地载等汉字书写原则,在甲骨文上已经大体具备。 2:金文 古汉字一种书体的名称。商、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铜器上铭文字体的总称。兴盛于周代。 金文为中国书法史上的又一丰碑。依附于青铜器,铸鼎意在“使民知神奸”故是一种宗教祭祀的礼器。金文也被称为钟鼎文,器文,古金文。和青铜器一起铸成的铭文线条较之于甲骨文更为粗壮有力,文字的象形意味也更为浓重,最早的金文见于商代中期出土的青铜器上, 资料虽不多,年代都比殷墟甲骨文早。周代是金文的黄金时代,出土铭文最多。 此时期主要作品有:《利簋》《天亡簋》《大盂鼎》《墙盘》《散氏盘》《虢季子白盘》。尤以《司母戊鼎》《散氏盘》《毛公鼎》最为著名,艺术成就也最高。 3:石刻文 石刻文产生于周代,兴盛于秦代。东周时期秦国刻石文字。在10块花岗岩质的鼓形石上,各 刻四言诗一首,内容歌咏秦国君狩猎情况,故又称猎碣。传说中的最早的石刻是夏朝时的《嵝碑》,刻诗文体格调与《诗经》大小雅相近。字体近于《说文解字》所载籀文,历来对其书法评价甚高 。主要作品有:《石鼓文》《绎山石刻》《泰山石刻》《琅琊石刻》《会稽石刻》等。 4:简帛墨迹 书法艺术最重真迹,但秦汉以前的书法中的真迹,一般只有在简帛盟书中才能见到。古代的简册,以竹质为主,编简的绳用牛筋、丝线、麻绳。考古发现最早的简帛墨迹,有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山西侯马出土的战国盟书(盟书即写于石策或玉策上的文字),长沙马王堆出土的战国帛书。中国书法经甲骨文、金文,至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诸侯割据,因此殷商以来的文字,在诸侯各国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这一时期,书法的形态和技巧亦呈现了一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如北方的晋国的"蝌蚪文",吴、越、楚、蔡等国的"鸟书",笔画多加曲折和拖长尾。春秋战国时期的金文已不似西周金文那种浓厚的形态,替之以修长的体态,显示出一种圆润秀美,如《攻吴 王夫差鉴 》。这时期留存的大量墨迹,为简、帛、盟书等。 史前至夏—混沌萌生的书法 中国的书法艺术来开始于汉字的产生阶段,“声不能传于异地,留于异时,于是乎文字生。 文字者,所以为意与声之迹。”因此,产生了文字。书法艺术的第一批作品不是文字,而是一些刻画符号--象形文字或图画文字。 汉字的刻画符号,首先出现在陶器上。最初的刻画符号只表示一个大概的混沌的概念,没有确切的含义。 距今八千多年前,黄河流域出现了磁山、斐李岗文化,在斐李岗出土的手制陶瓷上,有较多的符号,这种符号,是先民们的交际功能、记事功能与图案装饰功能的混沌结合,这些虽不是真正的汉字,但确是汉字的雏形。 紧接着距今约六千年前的仰绍文化的半坡遗址,出土了有一些类似文字的简单刻画的彩陶。这些符号已区别于花纹图案,把汉文字的发展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这可以说是中国文字的起源。 接着有二里头文化和二里岗文化。二里头文化考古发掘中发现有刻画记号的陶片,其记号共有二十四种,有的类似殷墟甲骨文字,都是单个独立的字。二里岗文化已发现有文字制度。这里曾发现过三个有字的骨头,两件各一个字,一件十个字,似为练习刻字而刻。这使得文明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 原始文字的起源,是一种模仿的本能,用于形象某个具体事物。它尽管简单而又混沌,但它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审美情趣。这种简单的文字因此可以称之为史前的书法。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商至西汉—浑然入序的书法 从夏商周,经过春秋战国,到秦汉王朝,二千多年的历史地发展也带动了书法艺术地发展。 这个时期内各种书法体相续出现,有甲骨文、金文、石刻文、简帛朱墨手迹等,其中篆书、隶书 、草书、行书、楷书等字体在数百种杂体的筛选淘汰中定型,书法艺术开始了有序发展。 开创先河的秦代书法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文字差异很大,是发展经济文化的一大障碍。秦始皇统一国家后,丞相李斯主持统一全国文字,这在中国文化史上是一伟大功绩。 秦统一后的文字称为秦篆,又叫小篆,是在金文和石鼓文的基础上删繁就简而来。著名书法家李斯主持整理出了小篆。《绎山石刻》《泰山石刻》《琅琊石刻》《会稽石刻》即为李斯所书。历代都有极高的评价。秦代是继承与创新的变革时期。《说文解字序》说:“秦书有八体,一曰 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书,八曰隶书。”基本概括了此时字体的面貌。由李斯秦之小篆,篆法苛刻,书写不便,于是隶书出现了。“隶书,篆之捷也”。其目的就是为了书写方便。到了西汉,隶书完成了由篆书到隶书的蜕变,结体由纵势变成横势,线条波磔更加明显。 隶书的出现是汉字书写的一大进步,是书法史上的一次革命,不但使汉字趋于方正楷模,而且在笔法上也突破了单一的中锋运笔,为以后各种书体流派奠定了基础。秦代除以上书法杰作外 ,尚有诏版、权量、瓦当、货币等文字,风格各异。秦代书法,在我国书法史上留下了辉煌灿烂的一页,气魄宏大,堪称开创先河。 求度追韵—东汉至南北朝 两汉书法 两汉书法分为两大表现形式,一为主流系统的汉石刻;一为次流系统的瓦当玺印文和简帛盟书墨迹。“后汉以来,碑碣云起,”是汉隶成熟的标记。在摩崖石刻中(刻在山崖上的文字)尤 以《石门颂》等为最著名,书法家视为“神品”。于此同时蔡鲨的《嘉平石经》达到了恢复古隶 ,胎息楷则的要求。而碑刻是体现时代度与韵的最主要的艺术形式,中以《封龙山》、《西狭颂》、《孔宙》、《乙瑛》、《史晨》、《张迁》、《曹全》诸碑尤为后人称道仿效。可以说, 每碑各出一奇,莫有同者。北书雄丽,南书朴古,体现了“士”、“庶”阶层的不同美学追求。至于瓦当玺印、简帛盟书则体现了艺术性与实用性的联姻。 法艺术的繁荣期,是从东汉开始的。东汉时期出现了专门的书法理论著作,最早的书法理论提出者是东西汉之交的扬雄。第一部书法理论专著是东汉时期崔瑗的《草书势》。 汉代书法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汉隶书家,以蔡邕为代表。一类是草书家,以杜度、崔瑗、 张芝为代表。 最能代表汉代书法特色的,莫过于是碑刻和简牍上的书法。东汉碑刻林立,这一时期的碑刻,以汉隶刻之,字型方正,法度谨严、波磔分明。此时隶书已登峰造极。 汉代创兴草书,草书的诞生,在书法艺术的发展史上有著重大意义。它标志著书法开始成为 一种能够高度自由的抒发情感,表现书法家个性的艺术。草书的最初阶段是草隶,到了东汉时期,草隶进一步发展,形成了章草,后由张芝创立了今草,即草书。 魏晋南北朝书法艺术

书法作为中华名族的传统艺术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是以汉字为素材,以线条极其构成运动为形式,来表现性灵境界和体现审美理想的抽象艺术。通过书法课程的学习,我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历代的名家、代表作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于书法的欣赏,我有了更深的体会。下面我将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如何欣赏书法以及学习书法的体会作进一步的论述。 一、 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 中国书法艺术肇始于汉字产生阶段,中华名族是最早使用线条表达文字意思的名族,文字的最初形态是图画文字而不是图画。 对于书法的发展,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商代大批甲骨文与金文出土,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建立,在这五百年里,艺术有了很大的进步;秦汉时期是中国文字文化最大的一个时期,相继出现了大篆、小篆、摹印、隶书等丰富的文字形式,商周至秦汉,书法完成了从汉字的产生与发展、书体的演变以及书法风格的变异。随之书法的繁荣是从东汉开始的,在这期间,纸的发明、佛教的传入等特殊现象为书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到汉末魏晋是书法已发展为一门独立的艺术,三国时楷书出现,代表性的书家有钟繇,为楷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知名书家如林、群星璀璨的空前盛景,王氏家族、谢氏家族等的出现,使书法艺术的境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尚“韵”书风形成,而且书家们在行书、草书的书写方面也达到了变幻无穷的境界,同时,王羲之的诞生使得书法的第一个高峰出现了,审美观点由古拙转变为妍美。到了隋代,楷书风行,留下了大量的造像记、墓志和塔铭,随之而来的唐代,揭开了中国古代最为光辉灿烂的篇章,代表性的书家有柳公权、颜真卿、欧阳询等,其中颜真卿的楷书是以前年来影响华人大众生活最广大普遍的视觉艺术,颜体传达了大气、宽阔、厚重与包容的风格。接着是“宋四家”的出现,使书法成熟。后来的元、明、清时代,书法风格基本有了一定的趋向,为书法艺术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对于近现代的书法,具有代表性的书家有吴昌硕、林散之、高二适等人,以篆书、行书和草书为主。 二、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感知。即通过反复观察,透过作品形式,感受、领会作品的形象、气韵、风格、情趣等。 这一点我们基本都能做到。 第二、描述。即概括、归纳作品的艺术特征、艺术手法 、精神内涵及自己的感受等。 第三、解释。申明所以然,即说明、论证自己的所见所感。实即逐一分析作品在艺术特征、艺术手法、精神内涵等方面的成因。 第四、评价。 即审美判断,古人谓之“批评”。主要是针对作品的艺术价值、重要影响、历史意义、艺术上的得失、给人的启示等,予以评述,其中包括对已有批评的批评。我认为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在平时的练习中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只有懂得如何评价一份作品,才能取其长处,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书法创作水平能力。 一般的直观性欣赏,大多止于第一步,因此专门的欣赏,一般含感知、描述、解释、评价四项完整的内容,需要调动书法创作、书法史论等多方面的综合修养,这四项内容相互渗透、彼此包涵,而不是各自独立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的书法学习中应该尽量学会用这种方式来欣赏书法,进一步认识到书法作品之美。 三、书法学习的心得 学习书法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这一学 期的书法学习,我对书法及书法欣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书法的欣赏与实践是相互联系的,“眼高手低”的书法家从没有过。历代的书法家大多是具有高度鉴赏能力的书法评论家。他们都十分重视“读帖”。所谓“读帖”,就是通过观摩书迹和碑刻去领悟书法家所采用或创造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手法,借以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所以对于一个有志于学习书法的人来说,同样需要重视读帖,逐步学会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的能力,取其所长,拼其所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书法水平。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如果毫无区分地加以一概兼收,则往往进步不快,甚至会走弯路。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历来的说法各不相同,至今还没有一个共同的欣赏标准。

汉字经过了6000多年的变化,其演变过程是: 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行书 (商) (周)(秦) (汉)(魏晋)(草书)一、甲骨文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兽骨上(主要是牛肩胛骨上的文字)。它是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最旱的成体系的相当成熟的汉字材料。这种文字是清末光绪年间(公元1889年)在河南安阳县城西北五里路小屯村以北洹水以南发现的。 特点a 瘦弱纤细的风格。由于这种文字受到书写工具的限制,所以笔道都是直的,有时与圆转相同。故而字形瘦长,线条细而硬,瘦且直,呈平直,瘦劲的风格。b形体结构还没有完全定型。一个字刻怎样去写,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并保留着浓重的描画物象的色彩。如字形可方可圆,笔画可多要少,方向可正可反,写法可横可竖,偏旁可左可右,还有多种异体,还有合文写法。二、金文金文是铸刻在青铜器上的文字。所谓青铜器是铜和锡合金制造的器皿。这种合金更坚固,因其颜色发青,故称青铜器。主要有乐器“钟”,食器“彝,尊,爵”,洗器“盘”,兵器“戈,戟”等。特点a 瘦弱纤细的风格。由于这种文字受到书写工具的限制,所以笔道都是直的,有时与圆转相同。故而字形瘦长,线条细而硬,瘦且直,呈平直,瘦劲的风格。b形体结构还没有完全定型。一个字刻怎样去写,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并保留着浓重的描画物象的色彩。如字形可方可圆,笔画可多要少,方向可正可反,写法可横可竖,偏旁可左可右,还有多种异体,还有合文写法。三、大篆1、产生大篆是对后来的小篆而言的。广义的大篆包括小篆,以前的甲骨文,金文和六国文字。这里的大篆指通行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文字。由于周平王东迁洛阳,秦占据了西周的故地,同时也继承了西周的文字,即是继承金文发展而来的。因其带有地域性,有的难以识别。大篆,也称籀(zhòu)文。因其着录于字书《史籀篇》而得名。《汉书·艺文志》:“《史籀》十五篇,周室王太史籀作大篆。”特点石鼓文具有遒劲凝重的风格。字体结构整齐,笔画匀圆,并有横竖行笔,形体趋于方正。大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留西周后期文字的风格,只是略有改变,笔画更加工整匀称而已。笔势圆整。线条比金文均匀,线条化达到完成的程度,无明显的粗细不均的现象。形体结构比金文工整,开始摆脱象形的拘束,打下了方块汉字的基础。同一器物上几乎没有异体字。字体繁复,偏旁常有重叠,书写不便。 四、小篆1、产生小篆是汉字第一次规范化的字体。春秋战国时的“文字异形”,秦始皇统一后,采纳了丞相李斯的意见,推行“书同文字”的改革,统一了文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重大的文字改革。①“罢其不与秦文合者”(即战国时期流行于东方的区域性文字——六国文字)②“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这就是说小篆是在大篆的基础上,简化了大篆的形体结构,改变了大篆的叠床架屋,复杂的写法,逐渐整齐统一,稳固定型而成,如“商:(大)(小)”③把原来没固定形式的偏旁部首统一起来,使一个偏旁只有一种固定的写法,如“(心),(衣),(水)”并确定了每个偏旁在汉字形体中的部位,不能随意正反,左右颠倒。每个字的书写笔数也基本固定了。这就使字体基本上定型化,统一化了。特点曲折宛转的风格。小篆在大篆圆转的基础上进行加工,起笔和收笔大都是浑圆。转角处都带弧形,曲折引长而划一,使线条更匀称圆转,字形长圆,体势雄健,已线条化了。观《峄曲线之美,线条匀净圆畅,柔中带刚。历来被视为篆书的正宗。因笔画圆劲丰腴如筷子,古称“玉筋篆”,后代的篆书家,如唐山刻石》运笔宛转自如,字态活泼矫健,极尽代的李阳冰,南唐徐弦,无不从李斯的风范中立下根基。用线条代替了图形。小篆是规范的字体,比大篆更整齐定型。用线条代替了复杂的图形,基本上脱离了图画,确定了汉字的符号性。异体字也基本上废除了。但仍保留大篆某些象形写实的特点。另外,匀圆宛转的线条,弧线的连笔,起讫不清,不便书写。“篆书”这个名称,在当时还没有。直到汉代“隶书”出现以后,才把这种文字称为“篆书”。因此,篆书是相对隶书而言的。小篆正式通行的时间不长。汉代就已不常用了,但是两千多年来,印章一直用小篆镌刻,篆刻是我国的传统艺术之一。五、隶书秦代有两次文字改革,一是统一文字,由大篆改为小篆;二是使用了较小篆潦草些的隶书。这是第二块里程碑——文字发展摆脱像形性。1、产生隶书是从小篆脱胎出来的。始于秦朝,经过两汉231年(前206—25)的演变,到汉代才臻于成熟。隶书是汉代的主要通行书体。这样说来,隶书可分秦隶,汉隶两个发展阶段,又称古隶和今隶。特点 a.、点画转写线条汉隶用点横竖撇捺等笔画转写小篆曲折宛转的线条。整个字体棱角鲜明,方正平直,字形由长圆变成扁方。这种变化称谓“隶变”。这极大的摆脱了线条的束缚,打破了古文字象形系统,使汉字的象形图画面貌基本消失,奠定了现行文字的基础,使之变成纯符号性质的文字。 b.、笔势飞扬成波势“蚕头燕尾”是隶书的主要特点。“蚕头”指起笔处重而秃,呈方圆;“燕尾”指收笔处轻而上翘,拖一个捺状的尾巴。如有的横画和平捺要挑起,呈波状。但在隶书中强调“燕为双飞”即在一个字的结构中,只允许主要笔画出锋,挑出“燕尾”状,其它诸笔都成秃笔,以方为主,一住即收。 撇和捺也要挑起来,形成左右飞扬之势。撇捺做慢弯形,尾部尖细,捺角向上推,呈波势。这样,整个字体上下收紧,左右舒展,以主笔“蚕头燕尾”贯穿字中。魏晋时代,汉隶又叫“八分”,指的就是笔势波磔,向左右分开,象“八”字形状一样,左右分散。隶书,无论是平平展展的,还是翩翩飞动的,由于字形较扁,总比等比例书看上去安稳。隶书出现是汉字形体发展上的一次大改革,是汉字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结束了古文字时代,开创今文字新的时期,有划时代的意义。六、楷书楷书,也叫“真书”或“正书”。楷是规矩,整齐,楷模的意思,是说这种字体可作为法式,模范,即标准字体。1、产生楷书是由隶书演变而来的。兴于汉末,盛于魏晋南北朝。直到现在,仍是汉字的标准字体,已有近2000年的历史了。东汉,三国魏时的书法家钟繇的小楷《贺捷表》,虽还没有摆脱隶书笔意。但已是今天见到的最早的楷书了,是由隶向楷过渡的典型作品。其主要横画已失去了“蚕头燕尾”特征,撇捺已成锐势,但还存在隶书遗意。有的捺画还顺势飘扬作波磔。撇捺仍向左右飞扬。东晋被称为“书圣”的王羲之的小楷作品《黄庭坚》《乐毅论》改变了钟繇变汉隶为楷书后仍存有隶意的笔法。凡钟书仍作波挑的地方都敛锋不发,从形体上完全自立了。至今仍采用他创造的字体,字形。魏碑,是在汉隶的基础上渐演变的楷书体。虽是楷书,却融篆势隶意,草情等众妙于其调。如方笔魏碑的典型代表作《始平公造像》,棱角分明,雄强朴拙。所有点画都宽厚肥壮而不呆板,显示出刚健的气势和飘逸的风格,有阳刚之美。、特点楷书字体确实颇具规模。这种字体同汉隶的基本结构虽相同,但它是对隶书的改造而成的,它吸收了隶书结构匀称明晰的优点,改变了隶书的笔势或适当简化。形体上,汉隶向外推开,呈“八”字扁方形。楷书向里集中,成“永”字方形。笔画上,发展了隶书的点横撇捺竖钩等笔画。如汉隶和撇是慢弯状,尾不尖细,有时上挑,;略有勾形;而楷书的撇是笔势斜下,导尖细,不挑不勾。尤其是横画,楷书没有“蚕头燕尾”的波势了。汉隶波动,楷书平稳。楷书在摆脱古代汉字图形意味这一点上,比隶书又进一步。它完全是由完备的笔画组成的方块符号,作为方块汉字,从此定型。楷书印刷体:印刷上常用的各种变体,宋体,横细竖粗—通用印刷体;仿宋体,粗细不分,秀丽—序言;楷体,诗词正文正楷,接近手写体,比仿宋丰满—通俗读物,小字课本;黑体,庄重—标题。七、草书草书一般是比正式字体写的草一些的字体。广义的说,自有汉字以来,篆隶楷书通行时,都有相应的草体。但“草书”成为一种字体的专称,是东汉以后,并分“章草”“今草”“狂草”三种。1、章草是隶书的草写体。相传西汉元章刘奭shì时,黄门令使游创制的。现流传的有他的《急就章》,取其章字叫“章草”。笔画常带草意,有连笔。仍保留隶书的波磔,但字字独立,不相连属。笔画界限清楚,布局也较匀称,书写比隶书简便迅捷的多。如西晋书法家索靖的《出师颂》,用笔既沉稳劲健,又活泼灵捷,是标准的隶草,历来习草者皆视为正宗法帖。2、今草是章草的继续,是楷书的快写体。东汉末年一直流传至今。今草,体势连绵,一笔到底,一气呵成。虽偶有不连,但血脉不断。字字顾盼呼应,贯通一气。今草写起来灵活流畅,简易快速。但往往难以辩认。如王羲之的《十七帖》体势婉转,宽态活泼。历代视为草书的绝品而奉为法度(标准)。3、狂草是在今草的基础上任意增减笔画,恣意连写。兴于唐代。狂草笔形连绵不绝,上一字的末笔常与下一字的首笔相连,甚至数字一笔挥成,偏旁混用,其部位也改变的厉害,可谓任意挥洒,狂放不羁,较难辨认,很少有实用意义。但在书法艺术上有狂放的风格。如盛唐的张旭,怀素,有“张颜醉素”或“颠张狂素”之称。张旭的《古诗四帖》,怀素的《自叙帖》,体势连绵,笔意奔放,给人一种开朗而有变化的感觉。这种狂放不羁的草书,是追求纯艺术的表现,抒发自己的情感。总的说来,草书把楷书十几笔的字,用两三笔画出来,这种高度简化,可以达到快写的目的,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八、行书是介于今草和楷书之间的一种字体。始于楷书出现以后,盛于魏晋,晋代已流行。直到现在仍是手写时最多,最广泛的一种字体。行体兼采楷草的优点,是草书的楷化或楷书的草化。近楷而不拘谨,近草而不狂纵。接近楷书的叫“行楷”,接近草书的叫“行草”。行书简化了楷书的笔画,采用草书连绵的笔法。笔画连绵而又各字独立,清晰易认。书写效率较高,成为楷书的辅助字体。如王羲之的《兰亭序》姿媚飘逸,幽雅清秀。另有集字成碑的《圣教序》是盛唐长安张福寺和尚怀仁从唐内府收藏的王羲之的行书墨迹中集中而成。此举共费20余年,选字均为王书的上乘之作,摹勒精美,历代十分珍重。又如唐代李的《云麾将军李思训碑》,用笔硬挺奇崛,以险绝取胜。横笔明显向右上方倾斜(左低右高),虽借鉴《圣教序》,但奇伟雄强之势胜于晋人,别开一门。宋代书法成就,行书突出,出现了苏轼、黄庭坚、蔡襄等书法家。在汉字的演变过程中,两种字体的过渡,不是新旧衔接,继承,起伏突变。而是新旧交搭,并行,逐渐替变的。在前一种通行的形体中,就已经蕴育萌芽一种更适合实际需要的新的形体结构,最终取代了前一种字体,而居于统治地位。由殷商的甲骨文到周代的金文,到秦的大篆和统一后的小篆,到汉代的隶书,魏晋以后的楷书,这是汉字形体演变的主流。隶书通行后的草书和楷书通行后的行书,是这一种演变的两个旁支。甲骨文→金文→篆书→隶书→楷书↓↓(章)草行书↓↗ (今)草↗ 印刷字体 印刷术发明後,为适应印刷,尤其是书刊印刷的需要,文字逐渐向适于印刷的方向发展,出现了横平竖直、方方正正的印刷字体—宋体。其发端于雕版印刷的黄金时代—宋朝,定型于明朝,故曰本人称其为"明朝体"。由于宋体字适于印刷刻版,又适合人们在阅读时的视觉要求,是出版印刷使用的主要字体。电脑字体 随看文化事业的发展、科技的发展,在西方文字体的影响下,又出现了黑体、美术字体等多种新的字体,如海报(POP)体、综艺体、勘亭流、少女字体等,及更多的宋体之变形,如仿宋、扁宋等。并将各类汉字电脑化,运用的范围更加广泛。

写作点拨:可以写一写书法的发展史,关于一些字书的由来,例文如下:

书法作为中华名族的传统艺术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是以汉字为素材,以线条极其构成运动为形式,来表现性灵境界和体现审美理想的抽象艺术。通过书法课程的学习,我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历代的名家、代表作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于书法的欣赏,我有了更深的体会。

下面我将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如何欣赏书法以及学习书法的体会作进一步的论述。

一、 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 。中国书法艺术肇始于汉字产生阶段,中华名族是最早使用线条表达文字意思的名族,文字的最初形态是图画文字而不是图画。

对于书法的发展,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商代大批甲骨文与金文出土,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建立,在这五百年里,艺术有了很大的进步。

秦汉时期是中国文字文化最大的一个时期,相继出现了大篆、小篆、摹印、隶书等丰富的文字形式,商周至秦汉,书法完成了从汉字的产生与发展、书体的演变以及书法风格的变异。随之书法的繁荣。

是从东汉开始的,在这期间,纸的发明、佛教的传入等特殊现象为书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到汉末魏晋是书法已发展为一门独立的艺术,三国时楷书出现,代表性的书家有钟繇,为楷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知名书家如林、群星璀璨的空前盛景,王氏家族、谢氏家族等的出现,使书法艺术的境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尚“韵”书风形成,而且书家们在行书、草书的书写方面也达到了变幻无穷的境界。

同时,王羲之的诞生使得书法的第一个高峰出现了,审美观点由古拙转变为妍美。到了隋代,楷书风行,留下了大量的造像记、墓志和塔铭,随之而来的唐代,揭开了中国古代最为光辉灿烂的篇章,代表性的书家有柳公权、颜真卿、欧阳询等。

其中颜真卿的楷书是以前年来影响华人大众生活最广大普遍的视觉艺术,颜体传达了大气、宽阔、厚重与包容的风格。接着是“宋四家”的出现,使书法成熟。后来的元、明、清时代,书法风格基本有了一定的趋向,为书法艺术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

对于近现代的书法,具有代表性的书家有吴昌硕、林散之、高二适等人,以篆书、行书和草书为主。

二、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感知。即通过反复观察,透过作品形式,感受、领会作品的形象、气韵、风格、情趣等。  这一点我们基本都能做到。

第二、描述。即概括、归纳作品的艺术特征、艺术手法 、精神内涵及自己的感受等。  第三、解释。申明所以然,即说明、论证自己的所见所感。实即

逐一分析作品在艺术特征、艺术手法、精神内涵等方面的成因。  第四、评价。 即审美判断,古人谓之“批评”。主要是针对作品的艺术价值、重要影响、历史意义、艺术上的得失、给人的启示等,予以评述,其中包括对已有批评的批评。

我认为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在平时的练习中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只有懂得如何评价一份作品,才能取其长处,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书法创作水平能力。

一般的直观性欣赏,大多止于第一步,因此专门的欣赏,一般含感知、描述、解释、评价四项完整的内容,需要调动书法创作、书法史论等多方面的综合修养,这四项内容相互渗透、彼此包涵,而不是各自独立的。

所以我们在日常的书法学习中应该尽量学会用这种方式来欣赏书法,进一步认识到书法作品之美。

也可摘选以下内容:

学习书法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这一学 期的书法学习,我对书法及书法欣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书法的欣赏与实践是相互联系的,“眼高手低”的书法家从没有过。历代的书法家大多是具有高度鉴赏能力的书法评论家。

他们都十分重视“读帖”。所谓“读帖”,就是通过观摩书迹和碑刻去领悟书法家所采用或创造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手法,借以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

所以对于一个有志于学习书法的人来说,同样需要重视读帖,逐步学会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的能力,取其所长,拼其所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书法水平。

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如果毫无区分地加以一概兼收,则往往进步不快,甚至会走弯路。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历来的说法各不相同,至今还没有一个共同的欣赏标准。

书法教育类论文题目

书法专业 这个理论的研究方法,帮助,来做的

《论晋唐风格的特点与传承》《楷书的起源与发展》《篆刻与书法的艺术交织》《草书的形成与发展》

我这有三篇书法论文写作时的参考资料,你可以读一下啊:

司法文书毕业论文

这篇论文的任务书怎么写啊

当前位置 >> 所有论文 >> 法律论文下级目录: 民法论文 (183)经济法论文 (180)国际法论文 (43)法理论文 (221)司法制度论文 (149)刑法论文 (139)行政法论文 (132)律师实践 (548)法律文书 (537)法律毕业论文 (459)里面有很多具体的文章,可以参考 jmd衷心的祝福你快乐

对的,一定要原创的哦,我们对这方面来,第一个考虑就是原创,高质量,这样才能过关的。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