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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家文化研究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4 22:03:52

中国儒家文化研究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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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对当今中国最大的贡献就是能为我国文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在当今国际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发扬和巩固传统文化有利于民族自信心的提升,提国家升软实力也是国家间综合国力竞争的主要手段。美国刚有200年的建国历史,却在世界各地都盘植了他的美式思想。这对美国的外贸性商品经济和霸权主义的推行都是有利的。同样,中国近年来不断培养发展传统文化,祭孔啦、开办孔子学院落也都是像世界展示中国的态度和国家思想。所以宣传孔孟思想文化于国家来说很重要。即使往小咯说,孔孟儒家哲学对统治者提倡仁政,对百姓提倡仁义,这也是两千年先辈们前对社会的构建措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现在社会太多现状都是道德沦丧导致的,唉,做为一个高中同学,俄表示压力很大呀!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论文开题报告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时期的判决是中国法律儒学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古典注释的高潮。这样的法律与原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在隋唐时期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形成了儒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就是以礼入法亦称援礼入法一、法制儒家化简要过程1、中国古代成文法自战国时代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开始,社会法制儒家化确是从汉朝开始的。汉代但随着儒家学说在汉武帝时代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之后,先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国古代成文法不断渗入儒家思想,儒家所维护的社会等级秩序以及相应的礼制规范和伦理纲常(“三纲五常”),逐渐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代上升为统治思想以后,“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精神日益渗透到法律之中,并且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2、隋唐时代,以“以礼入法”为特征的法律文本大体成型。(“以礼入法”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唐律》和《唐律疏议》集历代法制之大成。3、宋元以来的法律修订,也都沿袭了“以礼入法”的精神。(由于法律充满了儒家精神,唐宋以后的统治者都十分强调“明刑弼教”,即用法律来强化儒家的教化,从而巩固其专制统治。)二、法制儒家化实质“以礼入法”的实质是将传统等级制度和礼制规范的原则贯彻到国家法律之中,依据人们的身份地位与社会关系来断案量刑:表现1、十恶:魏晋以后,统治者将危及社会等级秩序的十项行为定位“十恶”,视作不可饶恕,必须严惩的重大最恶。表现2、八议:“十恶”之外的罪行,如果是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则可根据其身份地位以及对朝廷的功绩酌情减刑,称为“八议”。表现3、如果是平民侵害权贵,晚辈侵害长辈,则根据尊卑上下和血缘亲疏加等严惩。三、法制儒家化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与“以礼入法”密切相关。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全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24]规模之大,令人匪夷所思,诸儒引经注律的热情可见一斑。汉儒极力将儒家学说的精义贯注到法律的每一条,每一字上,力图改法家之律为儒家之律。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25]这一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即“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逆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助格。”强调德治。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成为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理论依据与主流法律思想。到唐朝,封建传治者总结了汉以来运用礼刑两手进行统治的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唐朝在立法上又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唐律》还将“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等封建伦理道德奉为信条,贯彻于法律中。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1)“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及南北朝各国修律,一直沿用魏之“八议”。北齐制律时,进一步完善“八议”的内容,规定凡犯有严重危实统治阶级利益的“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2)“八议”入律之后,西晋统治者又规定了“官当”制度。晋律规定免官可当三岁刑。南朝《陈律》正式将“官当”入律,并创立了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官当制度,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但因“公坐、过、误,罚金。”[26]官当制度是“八议”制度的扩大与延伸,其目的在于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3)“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明确提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规定亲属的范围、等级,亦即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亲属相犯是以服制的轻重来确定罪与非罪,或刑罪的轻重。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处置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北齐修律时,吸收晋律的立法原则,单修《五服制》一卷,作为刑律的附则,《隋书•经籍志》将其列于刑法部分。“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官判案,须先明服纪。从此,历代法律均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4)《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儒家宣扬的纲常伦理道德,核心是维护君权和父权,随后各朝封建法律都把损害君权和父权的犯罪行为列为主要打击对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十种罪名列为“重罪十条”,置于律首,进一步集中了封建法律的打击目标。这十种罪名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与法律结合起来,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治的工具。“重罪十条”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开皇律》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把其定为“十恶”大罪,并为以后历朝法律所因袭。除了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创制了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1)“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指臣对君、子对父不允许有犯上作乱思想,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行为,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汉代其成为决断触犯皇权及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犯罪的理论根据之一。这一法律观点由儒家尊尊亲亲原则而引伸出来。(2)罪止其身。指只应当惩罚犯罪者本人,不可惩罚因他人犯罪受牵连的无辜者。而汉武帝时期有族殊连坐,儒生桓宽提出反对意见。“《春秋》有云,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闻恶恶及其人,未闻什伍之相坐。”这里根据《春秋》之义“恶恶及其身”而反对株连父子兄弟、亲戚邻里的法律观点。(3)“以功覆过”。此论点出自《春秋•僖公十七年》。汉代春秋决狱者常以此条经义为据,为有功于国者犯罪辩解,使他们免受法律追究。该观点使有功者享有司法特权,为以后的法定“议功”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除上述具体法律观点外,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形成了许多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如“亲亲得相首匿”、“原心定罪”、“恕及妇孺”等观点,前文已有涉及,在此不再赘述。这些在引经决狱,以经注律过程中形成的儒家法律观点,对历代封建立法、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封建法律的礼、法融合奠定了基础,充实了内容。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汉书•隽不疑传记》记载:西汉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自称卫太子。诏使公卿大臣们辨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臣相御使中二千石等人都不改可否。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逃,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于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大批儒家进入司法机关,并且,在司法队伍中,司法官也迫切需要学习儒家经义以提高儒家素养水平。因此,司法官的知识结构越来越儒家化,司法队伍也越来越儒家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实践产生了实际效果。

中国法律儒家化述评 儒家思想是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一种思想,它虽然在秦朝时期受到过严酷的打压,但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读尊儒术”之后,它就成为了贯穿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以及各个领域。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法律儒家化在北魏时期的具体状况。大家都知道,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社会大动乱大发展时期,那时的立法司法制度也发生着重大的变革。我们研究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也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的逐步渗透,进而对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个有点到面的研究。 法制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步渗透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使之发生“质”的变化。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实际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演进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起点,以开元刊定《永徽律疏》为终点,其间经历了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统治者的不断推进。若对这一过程进行细致整理,便不难发现,隋唐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始于北魏,或者是北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从而被沿用至隋唐。然而,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既面临着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与选择,又不谙中国国情,更缺乏经世治国的文化理念和方术,却仅用一百多年时间,集中地总结了秦汉魏晋和南朝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不仅适应了当时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且还为隋唐法制的完备和成熟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可以说,若无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余绪,下开唐代之新风,便不可能出现被视为中华法系代表作之唐律,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地位重要之所在。 北魏法制儒家化如此之地位,学界却疏于对其研究。在探讨法制儒家化问题上,着眼点往往集中于汉或隋唐,即使对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也仅仅是教科书式的论述,缺乏深入地、系统地研究。尤其在论述魏晋南北朝法制儒家化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将两晋南朝与北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描述,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认识到北朝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在法制儒家化过程中有着不一般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响的时候,也基本上只探讨了法制儒家化完成后对中国法制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而对于北魏对中国法制的作用以及南北两朝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孰大孰小并不明确,更不关心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对某一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民族、具体的政权所带来的影响,这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学术思维给法制儒家化课题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个人认为,汉唐等汉族政权法制儒家化固然重要,但少数民族的法制儒家化也绝不能忽视,这是对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能迅速适应农耕民族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观念意识,本身就已颇有成就。然而拓跋鲜卑以毫无儒家观念的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脱胎换骨,仅百余年时间居然完成了法制的儒家化,而且创造了“北优于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动了整个封建法 制的基本完成,为盛世隋唐所继承,这莫不让人感到惊叹。从这一点来看,北魏法制儒家化更值得我们研究。因此,探讨北魏法制儒家化连续深入和不断扩大的历程,发掘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法史价值,是研究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制史都大有裨益。 北魏所在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兵燹人祸,社会动荡,政治制度多变而且紊乱,史迹淆驳,律典久佚,令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困难重重,加之学界惯于对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忽视,迄今为止这一课题的著述不多。邓奕琦先生在其《北朝法制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对北朝法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北朝法制进行了细致地考证和深入地论述,自然而然从宏观上描述了北朝政权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但没有详细地进行阐述。李书吉先生的《北朝礼志法系研究》从北朝“礼制”的角度对北朝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但毕竟不是系统地研究,显得比较零星分散。其它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著作论文,要么就是将南北两朝作为整体来研究,要么就是教科书式的论述,均缺乏系统地论证。 在这一研究领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其值得一提。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瞿先生专门研究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他指出,法制儒家化在汉代肇端,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方面努力。曹魏以后每一新的朝代都有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机会,尽量将儒学之礼教杂糅在法条中,直到法律完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的完成在北朝,而北魏朝制律尤为关键。瞿先生以为,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因本族缺乏治国人才,既不谙中国国情,又想得到汉人拥护,不得不引用中原士族人才。崔浩、高允等“儒家典型人物”入朝辅政,引礼入律大遂其志,故北魏法律儒家化“非局部的、小规模的”,而是“彻底而又系统”的。因此,“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瞿先生以整个封建社会儒家化的宏观视角,描述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具有奠基性意义,非常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前文已述,学界往往将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因此导致了诸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政权入手,深入史料,细致解读、分析和还原,探究北魏政权如何以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迅速地实现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并直接推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在北魏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孝文帝法制改革可谓是一个转折点。孝文帝法制改革前,北魏法制已有儒家化倾向,但仅仅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深入其实质,因此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法制改革,重视礼教,引礼入律,令儒家文化迅速地渗入了法制领域,使之发生了急剧性变革,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风貌由此基本确定。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并探究孝文帝法制改革后,后继君主如何继续推进礼法结合,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在最后,本文对它的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从而使北魏法制儒家化全面地、多层次地、立体地展现出来。除此之外,法律儒家化还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现代社会。 .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教材 《上下五千年》 《魏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论中国法律儒家化毕业论文

法律儒家化是汉朝时期的概念,是指法规法律偏向于儒学。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法制史方向的题目,我给你推荐一些:1、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2、简论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3、论中华法系及其特点4、中国古代的礼与法5、《周礼》与西周法律制度6、论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7、从青铜器铭文看西周民事法律规范8、“礼不下庶人,邢不上大夫”评议9、从《周礼》看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10、中国古代成文法探源11、论《法经》及其影响12、秦代法制特点简论13、从秦墓竹简看秦代的刑法14、论秦代的诉讼制度15、从《为吏之道》看秦代行政法规16、论秦律中的家族主义17、秦代的现场勘验制度18、论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19、“独尊儒术”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20、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21、论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的演变与进化22、“八议”制度及其源流23、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典”制度评析24、论《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的地位25、论唐律的基本精神26、唐代关于涉外条件的处理原则27、论唐律的“礼法结合”28、《大唐六典》与唐代行政法29、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30、唐代法律与唐代社会31、论宋代的“编敕”32、宋代的社会经济与宋代的财政法规33、论朱元璋的“重典治国”34、论“明大诰”35、论《大明律》的“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36、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37、论明清两代的“文字狱”38、论明清两代法典体例的变化39、清朝入关以前法制初探40、论清初的立法活动41、论明清之政的“例”42、清代的少数民族立法43、中国古代的肉刑考略44、中国古代的族刑源流考45、中国古代考官制度述略46、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略47、中国古代致仕(退休)制度述略48、中国古代诉讼制度述略49、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述略50、论中国古代刑法体系的发展演变51、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凌迟刑52、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53、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剖析54、清代的“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55、论中国古代的伦理法56、清末的社会与法庭的法制改革57、论清末之际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58、清末的立宪活动评议59、清末修律与部门法的出现60、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教训6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62、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活动述评63、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6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65、论国民党政府立法与司法的脱离66、《六法全书》评议67、论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规68、革命根据地法制特点浅谈69、论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宪法文件70、论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71、论民主革命时期的刑法制度72、马锡武审判模式浅说73、“管制”制度的设立74、新中国三十八年的法制建设

1000字的论文我写不出来。但是我想说的是,儒家重视社会等级,重视权力,重视人治,这些必然都对法制产生消极影响,这些都和法制相悖。也正是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儒教影响,使中国现在推行法治很困难,因为人们对权力和人治的崇拜太根深蒂固了。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全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24]规模之大,令人匪夷所思,诸儒引经注律的热情可见一斑。汉儒极力将儒家学说的精义贯注到法律的每一条,每一字上,力图改法家之律为儒家之律。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25]这一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即“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逆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助格。”强调德治。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成为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理论依据与主流法律思想。到唐朝,封建传治者总结了汉以来运用礼刑两手进行统治的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唐朝在立法上又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唐律》还将“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等封建伦理道德奉为信条,贯彻于法律中。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1)“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及南北朝各国修律,一直沿用魏之“八议”。北齐制律时,进一步完善“八议”的内容,规定凡犯有严重危实统治阶级利益的“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2)“八议”入律之后,西晋统治者又规定了“官当”制度。晋律规定免官可当三岁刑。南朝《陈律》正式将“官当”入律,并创立了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官当制度,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但因“公坐、过、误,罚金。”[26]官当制度是“八议”制度的扩大与延伸,其目的在于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3)“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明确提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规定亲属的范围、等级,亦即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亲属相犯是以服制的轻重来确定罪与非罪,或刑罪的轻重。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处置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北齐修律时,吸收晋律的立法原则,单修《五服制》一卷,作为刑律的附则,《隋书•经籍志》将其列于刑法部分。“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官判案,须先明服纪。从此,历代法律均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4)《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儒家宣扬的纲常伦理道德,核心是维护君权和父权,随后各朝封建法律都把损害君权和父权的犯罪行为列为主要打击对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十种罪名列为“重罪十条”,置于律首,进一步集中了封建法律的打击目标。这十种罪名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与法律结合起来,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治的工具。“重罪十条”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开皇律》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把其定为“十恶”大罪,并为以后历朝法律所因袭。除了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创制了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1)“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指臣对君、子对父不允许有犯上作乱思想,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行为,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汉代其成为决断触犯皇权及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犯罪的理论根据之一。这一法律观点由儒家尊尊亲亲原则而引伸出来。(2)罪止其身。指只应当惩罚犯罪者本人,不可惩罚因他人犯罪受牵连的无辜者。而汉武帝时期有族殊连坐,儒生桓宽提出反对意见。“《春秋》有云,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闻恶恶及其人,未闻什伍之相坐。”这里根据《春秋》之义“恶恶及其身”而反对株连父子兄弟、亲戚邻里的法律观点。(3)“以功覆过”。此论点出自《春秋•僖公十七年》。汉代春秋决狱者常以此条经义为据,为有功于国者犯罪辩解,使他们免受法律追究。该观点使有功者享有司法特权,为以后的法定“议功”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除上述具体法律观点外,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形成了许多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如“亲亲得相首匿”、“原心定罪”、“恕及妇孺”等观点,前文已有涉及,在此不再赘述。这些在引经决狱,以经注律过程中形成的儒家法律观点,对历代封建立法、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封建法律的礼、法融合奠定了基础,充实了内容。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汉书•隽不疑传记》记载:西汉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自称卫太子。诏使公卿大臣们辨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臣相御使中二千石等人都不改可否。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逃,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于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大批儒家进入司法机关,并且,在司法队伍中,司法官也迫切需要学习儒家经义以提高儒家素养水平。因此,司法官的知识结构越来越儒家化,司法队伍也越来越儒家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实践产生了实际效果。

儒家和道家论文题目

论据:儒家思想对我们的影响很深,例如仁义礼智信就是对现在社会的影响夜很深。道家思想万事万物要遵循自然也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发展。

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的辩论赛辩论稿:

世人总是认为老庄思想就是道家思想,但这样是有问题的。老庄思想仅是道家思想的一部分,其强调的是道,而道指万事万物自然规律。孔孟思想主要强调“仁”主张人与人的关系。

而今天我们讨论的两种观点中哪一个更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会更适应现代社会,因此,我方认为老庄思想比孔孟思想更适应于现代社会。

儒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1、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对于鬼神之说保持着谨慎的态度,中国人解决现实问题倾向于依靠人间力量,形成了一种不轻易求神拜佛的习惯。

2、“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为我们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广阔的思想文化基础,人们追求者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3、儒家的教育思想成为了中国民族优秀传统教育的主要内容,对现代素质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的教育不仅需要面对未来,同时也需要继承儒家教育的优良传统。

儒家与道家。也许有人会怀疑是法家,但是如果要精确的说,中国的法治几乎从来没有法家思想在其中。多半是站在儒家学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的。而我们现在都还在拜孔夫子,都还在读文化教材,应该没有人会怀疑儒家对中国人的影响。至於道家呢?为什麼选儒家与道家,这个要一起解释。因为中国文人同样也参与政治,这些饱读诗书的文人们,在政治的浮沈之中,通常会有两个选择:达则兼善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如果受到重用,就想办法用儒家方式经世纪民,民胞物与;如果被贬谪在外,那麼便以道家(或佛家)的思想为精神主轴,思考人生真正的意义。这种以道家思想为主体的想法,是比较消极的,也是比较逃避的,但是面对被皇帝遗弃(贬谪)的痛苦,文人必须透过某些东西来调适自己,就像有人得了绝症然后信奉某个宗教是一样的,是精神上的依归。例子是很多的:苏东坡写过〈刑赏忠厚之至论〉里面诠释以儒家思想去思考赏罚的问题,这个是中国的法律精神,所以中国自秦汉以后的法治,应该都属於儒家的系统。但是当苏轼被贬谪黄州的时候,竟然写出前后〈赤壁赋〉这类的文章,充满了「出世」的思维,里面不断思考人生的意义,想要归隐和舍弃的念头交杂,很显然就是道家思想。所以是儒家与道家,这是中国文人士与隐的两个抉择,也是巩固中国文人的心的两个主要精神。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近百年中国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2、微信与中国古代文学的传播与创作3、从"内""外"之争到文化诗学--文化诗学与中国古代文学研究语言学转向述评4、中国古代文学在对外汉语中的跨文化教学5、文学传播学的创建与中国古代文学传播研究6、中国古代文学的经典7、论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主要特征8、中国古代文学的重数传统与数理美--兼及中国古代文学的数理批评9、再论古代文学文体学的内涵与方法10、"诗言志":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发生的一个标本11、论中国古代的文体学传统--兼论古代文学文体研究的对象与方法12、学科史·研究史·学术史--国学与古代文学关系的三个视角13、困窘与出路:古代文学研究"文化学转向"的背后14、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现代化"的点滴思考15、论古代文学的当代价值及其呈现

关于儒家文化研究性论文报告

中国和欧洲不一样,几千年以来中国都是世界第一超级大国,炎黄大帝大战蚩尤的时候,那时候,我神舟大地城池屹立、华夏儿女以种植水稻!白种人还以野人形态为生,可想这是何种差距!正是因为这样,中国长期强大,除战国时期,各国苦战最后秦国统一中国2000年!此后我中华,就没有发生过像战国时期那样弱者必亡的战争!虽然自秦国以后,仍有战事,但大家都知道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以其说是国以国战争,还不如是皇族之间的争斗,中国还是中国,强者还是强者!正应长期如此才慢慢衰退啊!西方就不同了,基本相同的面积有几十个国家如果你不聪明你不强大地图上就没有你!战国时期就是典型的例子,那个时候已经有铁、刚、还有弓箭、弩…领先世界2000年!这就是竞争,可是中国人没有!而西方人为了获得一块土地,不惜付出生命远赴重洋开阔国土。这样就会变的更富有、更强大!在相符的争斗中发明了大炮,其实也没什么特别。为了胜利什么事,什么办法都想的出来!可是中国是王不需要!西方不要就亡国!这才是事情前因后果啊!但是中国一旦觉醒!!!

国学,是国家的根本,是中华文明的灵魂,是连接炎黄子孙的心灵之桥。譬如风雅精神融会贯通的《诗经》、彰明较着的文化经典《论语》、洞察人生百态且词藻优美的《菜根谭》,都是国学,是中华文化的精髓。它如一杯茶,淡雅幽香,细细品味之中,便潜移默化、醍醐灌顶了。而中国两千多年悠久历史沉淀下来的文化,厚重的国学,思想主导几乎一直是以一种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的学派——儒学为主。那么儒家思想是如何在中国的国学经典中体现的?它的精华与糟粕又有哪些呢?作为新时代文明继承人的我们,又应如何面对呢? 众所周知,在那动荡不安的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争鸣,学派林立。儒家之所以能在众多学派中脱颖而出,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时代的思想主流,除了一些儒学之士的推广——如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之外,更重要的是它的内在学术价值。儒学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学派,它关注于人类的生命、伦理,对人类的生命存在进行思考,而这也决定了它的基本精神是人文主义。它不似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也不似阴阳家,重视阴阳现象的发生及规律,将数术思想与阴阳五行学说相结合。它有如墨家,主张人与人之间平等相互相爱,反对侵略战争,重视礼乐、文化的传承,又如农家,顺民心、忠爱民。儒家以仁爱为怀,注重以和为贵,关注民生百态。 以《论语》为例。作为记录儒学之祖、“至圣先师”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一部古典书籍,它的思想核心便是儒家思想。譬如: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这里,孔子提出了管理一个泱泱大国的基本方针,即“敬事”“节用”“爱人”“使民以时”,这也是对国家统治者如何治理国家提出的建议和要求。“敬事”,便是要求统治者严谨认真地办理国家大事,尊崇敬仰,怀着一颗崇敬的心去做事,规规矩矩的做自己的本分工作。这不仅是要统治者去如此行事,便是一位普通人也要如此,而这便是党xx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一词;“节用”,旨在强调节约国家的经济、自然资源,重视国资的使用与流通。在我看来,孔子之所以提出这个观点,是因为国家资源是维持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因素,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不可缺的一点;“爱人”和“使民以时”是相互关联的,“爱人”便要“使民以时”,而“使民以时”便也是“爱民”了。这要求统治者要关心民生疾苦,胸怀天下苍生之心,以民为本,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保障人民群众有幸福美好的生活。如此一句,即涵盖了儒家思想中对于国家管理的建议。 而诸如其他国家儒学经典,《诗经》描写了人民的生活,反映了人民的劳动耕种、男女间的情爱,贴近于现实生活,十分真实;《菜根谭》囊括了中国的处世智慧,“云中世界,镜里乾坤;冷静观人,理智处事;水滴石穿,瓜熟蒂落”,人生便是如此,要能在普通的生活中找寻快乐的因子,也要做到“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上云卷云舒”,充满哲学的气息,洞察人生百态。 而儒学并不只有优点,它的弊端也是存在的。儒学的兴盛时期是在封建时代,而对于新时代的中国,一些理论是不实用的。我认为,儒学思想的弊端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人格讲求过度忍让,不到最后关头、不痛到骨髓里不会反抗,这便造成了封建时代一些中国人的怯懦与妥协,并且墨守成规,以致于中国在清末遭外族践踏、蹂躏,甚至人民群众无法拧成一股绳,阻碍了人民的进取和创新意识;二是对于封建时期妇女的过度歧视,女子也有自己的尊严和人格。《论语》中提到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将儒家思想中对于妇女的歧视暴露无遗,体现出儒学将男权主义捧上点,而将女子的地位一再降低;三是对于法治的轻视,忽略了法律的存在及它对于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儒学认为在法与孝中,孝更为重要,“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倘若如此,做错了事、犯了罪互相包庇,互相开脱,那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如何能好呢?我国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真是因为它能为国家治安提供了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也提出了”法治“一词。 国学在中国这片净土之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继承人,对于国学,我们不仅要读,还要讲究读时对于它内在学术价值、思想文化的思考与认知;而对于国学中存在的儒学思想,我们则要取其精华,领悟它对于人生价值取向、建立大同社会这一崇高的思想,学习它为人处世的准则,同时亦要去其糟粕,将对于新时代的人文主义价值观有所冲突且不适用于社会主义时代文明的封建思想予以摒弃,是自己的人文素养有所完备和提升,为以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道路积蓄并贡献力量。 初三:薛嘉雯

儒首先要连接儒家文化。儒家的仁爱思想是儒家思想最为重要的内容。孔子"仁爱"思想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在孔子思想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并且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仁",原本指对人亲善或持有一种同情心,在孔子那里被发挥成了一种学说、一种哲学观。建立在民族宗法基础上的家国同构,是在农业文明为主的时代以家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天下。与这种家天下的谱系结构相平行的精神纽线是孔子的一系列与之相匹配的仁学思想。这个仁学思想的核心是"仁",从这个核心出发,是孔子的"仁者爱人",进而是"入则孝,出则悌",是孔子仁学思想的又一要义、又一个纽结,最后,他提出"泛爱众",完成了仁学思想的基本建构。在孔子看来,只有在家敬(孝)父母,出门敬(悌)兄长,才能把"仁"这种主观理想的精神境界,推己及人,由家庭推广到社会,才能"泛爱众"。并且,"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由此,可以看出,孔子仁学思想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奴隶制国家秩序及其生存基础的。最后,孔子为他的仁学思想这根精神纽线画上了一个中止符,他说:"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了"天下归仁",他又提出一种办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把它作为"忠恕"之道来行仁。从"仁"出发到"归仁",显然是孔子认为的一种完满的精神境界。 按照孔子"仁者爱人"的说法,仁的基本含义应该落实到对他人的尊重和友爱上面,具体地说,应该承认人的存在,尊重人的人格,具有明确的人化意识和行为。孔子"仁"的思想强调人伦义务,希望人人尽伦尽职。这样,在为人处世方面就应该努力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以"爱人"解释仁,作为仁德的根本标志,他不仅希望以"仁爱"精神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以"仁爱"原则来治国安邦。如果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做到仁、具有仁爱之心,上下、长幼、尊卑有序的礼治社会便不难实现了。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孔子思想自然是基于对那时社会问题的深入思考,他的仁爱思想也是如此。孔子所思考的是社会如何安定,是怎样使政治清明,因而在政治的层面上,孔子的仁爱思想便十分自然地推衍出了仁政德治的思想,从而建立了以仁为核心的道德理论体系,以仁来统摄诸德,强调仁在智、仁、勇等重要德行之中的中心地位,把恭敬、慈惠、诚信、宽厚、敏捷等德行作为实现仁德的标志。 孔子以后的几位思想家孟子、墨子和荀子都对仁学有重要发展。尤其是孟子将孔子的仁爱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影响后世极大。孟子把"恻隐之心"看成"仁之端"。孟子看到了人生具有的良知、良能,看到了人所共有的怜悯、同情之心,进而把仁看成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依据,因而孟子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有道德的人就是保存了先天的仁德的人,具备了仁德,才能以仁爱之心处世待人。 在将仁爱思想建立成为人性论的依据之后,孟子又将仁爱精神推而及于政治,从而产生了他的仁政学说。孟子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这便是孟子的仁政论。在他看来,仁与不仁应当作为施政的根本。行仁政者得天下,失仁政者失天下,这是历史经验已经反复证明了的。不仁者而得邦国尚有可能,"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要统一天下,得到天下人民的拥护,不施仁政是绝对做不到的。 秦汉以后,孔、孟的仁学思想不仅产生了积极影响,而且还在后世的实践和阐发下继续得到了发展。 秦由暴政而亡的教训,给了汉初统治者们带来太多的思考。当战争的烟尘散尽后,汉初政治家和思想家不能不认真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陆贾因此撰成《新语》,认为秦"用刑太急",不知教化,是导致强秦速灭的重要原因。贾谊在《过秦论》中的话更是切中了要害,这便是"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对汉初的政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面对极度凋弊、百业俱废的严峻现实,汉初的统治者不得不取用"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他们看到了儒学"难与进取,可与守成"、"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的特征,于是,当经济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之后,他们还是选择了儒家思想,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伦理纲常。 汉统治者取用儒学却不是专用儒学,他们也离不开其他各家的一些主张,如法家的"尊君抑臣"思想就倍受汉武帝的欢迎。汉朝学术是一种综合学术,那时的思想家都不同程度地儒、法杂糅,仁义与法刑并列。这表现在汉朝的施政方针上,则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刑德并用"。西汉的"中兴之主"宣帝就表白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武帝便是"内多欲而外施仁义",虽然他们内里多欲,但为了江山的长治久安,仍然要压抑自己,行王道,主德治,施仁义。 儒家的仁义主张总是在与政治上的强力抗争着。秦汉时期,现实政治生活中民本思想的提倡以及政治批评的活跃,总是生动地体现着仁学的精神。汉代,从贾谊的政论、董仲舒的抑兼并、废奴婢、除专杀之威、不与民争利的政治主张,到夏侯胜、贡禹、鲍宣对暴政的揭露与抨击,无不贯穿着仁学精神。 东汉后期,社会危机不断加深,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玄学产生,佛教、道教流行。玄学盛行之际,"名教"被批判,周公、孔子遭轻薄。例如,东汉末年的曹操曾因"后生者不见有仁义礼让之风"而伤神,但他却认为"承平尚德治,乱世赏功能",故下《举贤勿拘品行令》,宣称可以任用"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的人才。玄学家也有人认为儒家的伦常合乎人性自然而加以肯定,说"夫仁义者,人之性也",这不是对儒家"名教"的调和,便是用道家的理论为儒家思想作论证。魏晋隋唐长期的儒、佛、道"三教"争斗时期,儒家的仁学甚至沦落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 宋明时期,理学兴起,仁学终于走出了危机。孔孟道统取得了独尊地位,以仁为核心与实质的伦理本体建立起来。理学家集从前仁学之大成并有重大发展,他们以仁为理、为太极,将仁的实质归结为"天地生物之心",使仁的思想更加丰富,恢复了仁学的目的论精神,仁学也真正成为一种时代精神。在此背景下,王安石乐做"亲民之官",立志改革;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倡导革新;张载立志"为天地立心,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更多的人在反对权奸或者挽救民族危亡的关头表现出高风亮节,视死如归,谱写了一曲又一曲的"正气歌"。明末清初的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人更心系"万民之忧乐",在社会政治思想方面为理学时代的仁学做了极好的总结。 近代以来,内忧外患、民族危机空前严重,谭嗣同的《仁学》、康有为的《大同书》是批判继承发展仁学的代表,体现了仁学在近代的新变化、新面貌。前者以仁作为冲决罗网的动力,他提出"民本君末"、"君权民授",提倡仁说,谓"仁以通为第一义";后者以仁为未来理想社会的价值基础,看起来它吸收了民主、自由、人权等资产阶级思想,与孔孟仁学有"实质"区别,但其深层核心处却依然体现了孔孟仁学的价值标准。 孔子仁学思想内含丰富,并为后世历代继承和发扬。考察这样的历程,我们不难得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认识。 首先,后世学者认为孔子思想中包含仁礼矛盾的看法是不全面的。我们研究孔子的思想,认为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孔子所关注较多的是礼,他所念念于怀的是如何以周代礼乐重整社会。但事与愿违,孔子到处碰壁,他不得不进一步思考"礼"之不行的深层原因,便开始越来越多地谈论"仁",议论仁与礼的关系,孔子的仁学思想得到了充分的拓展和完善。孔子所处的年代正值春秋末年,当时的奴隶制社会风雨飘摇,"礼崩乐坏"。孔子提出"克己复礼为仁"(孔子《颜渊》),想女娲补天,又不合时宜。孔子不是没看到这一点,当他的行"仁"主张处处碰壁,便不断发出怨叹"时也,命也"。他既是从仁,又是从命,始终不能摆脱这一世界观上的矛盾。尽管孔子常叹自己时乖命蹇,他的植根于宗法关系以伦理道德为内容的仁学思想却在哲学上产生了深远的意义。这种仁学思想被发挥到极至,就是孔子提倡的"志士仁人"要"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为了那个高尚的"仁",人们可以用性命去换取,能说不到了极至吗?诚然,孔子仁学思想中的"亲亲爱爱"或"泛爱众"表现了对人的同情、尊重、关心和爱护,无疑是对当时奴隶获得解放和人的价值得到提高的愿望所进行的合理概括。孔子的"仁爱"思想不仅影响着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乃至凝聚于今天的家庭关系,从而使炎黄子孙不忘骨肉亲情。全面地看,不难发现孔子的仁学是为其"礼"的思想服务的。礼的思想有其秩序性的内核,体现了他对社会稳定的关注。那种将"礼"与后世所谓"礼教"简单等同起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至于后世的"名教"、"名分"乃至"三纲五常",则是后儒片面强调礼,将礼绝对化的产物,与孔子礼的主张已经有所区别。孔子的仁学服务于礼,却代表了人道精神、道德精神、群体精神等等,今天仍然值得大力提倡。 第二,在长期的封建时代,孔子的仁学对政治的清明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仁学反映着时代,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长期以来,在仁学精神的培育下,中华民族逐渐养成了许许多多的优良传统,如修养完善自身道德,持守"为政以德";为政顺应民心,与民同忧共乐;爱惜民力,轻徭薄赋以养民。事实证明,仁风昌行时期,总是政治相对清明,官吏相对清廉;暴行大作之时,往往贪敛之风盛行,社会动荡不安。 第三,孔子的仁学思想造就了中国人民注重亲情伦理的特性,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富有了浓厚的感情色彩。在新出土的竹简中,"仁"字从身从心。《孟子》记告子之言曰:"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也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可见,仁突出了人的内在因素即思想观念的特征,是人的真善美道德属性的表达。有仁的思想品质,才会有义的行为,故曰"仁者,义之本也",正义的行为准则是与仁相伴的。中国古代重孝,孔子曾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一个人对自己的父母都不尽孝道,更不会有什么良心善行。有了孝行,才有人与人之间的谦让与诚信,才会有当政者的"养民也惠,使民也义"。所以,汉代倡导"以孝治天下";北魏孝文帝说"《孝经》一卷,人行之本";隋文帝说"《孝经》一卷,足以立身治国"。上行下效,孝是一切伦理的根本,由此推广开来,便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便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孔子的仁学思想尽管是从维护奴隶制出发,但这个思想重视对人的作用超过了对天神的崇拜。他处的那个时代正在向封建社会过渡,不能不说,时代的进步在他的身上是有反映的,否则他便说不出"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务民主义,敬鬼神而远之"。孔子的仁学思想以人为本,和他的以维护奴隶制为本是互相矛盾的。实际上,这种矛盾的思想体系虽矛盾亦难能可贵。他的"言仁必及人"、"爱仁能人"的仁学思想是既难得又照鉴后人。如果这种思想只是取悦帝王,是不会这么受人欢迎的、并在民间找到他的市场。应该说,孔子的仁学思想尽管具有矛盾性,但更具有较强的实践理性。孔子是主张理论的实践性的,他常说"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君子纳于言而敏于行",为要"推己及人",使众多的君子在实践中具有"仁"的自觉,孔子非常强调理性自觉和主观能动作用,进而把为"仁"联系到求"知"。在认识论方面孔子径向理性主义发展,在政治上,孔子虽然是个倾向于守旧的唯心主义者,但他的"仁"学思想却在哲学史上是一个具有理论贡献的创新,并以其扎根于宗法关系的伦理道德内容而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外,我们不能不看到,孔子的仁学思想在对待人的问题上却是前后矛盾的。他把人分成君子和小人,并说"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孔子《宪问》)作为贵族出身的孔子,由于阶级的偏见,他把"仁"看成是先天的道德属性,只有君子才能做到"仁",小人就绝对不行。这样,"仁"就成为"天赋的道德",就主张只好用人主观意识修养来补救。忘了指出的是,当仁在仁学里进一步发挥时,仁就是指奴隶社会的道德准则,是奴隶主对自己阶级意识的一种自觉。因此仁学思想再光焰,也同时留下了巨大的历史晷影。另外:对于世界,把朝鲜越南日本琉球以及东南亚等野蛮半野蛮的未开化地区,改造称为文明发达的地区。现在日本韩国都是发达国家活半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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