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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论文3000字大学生

发布时间:2024-07-07 13:31:15

民法典论文3000字大学生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一定都接触过征文吧,征文的结尾要或紧扣开头,首尾呼应,或重申观点,再次点题,或给读者留下想象的空间等。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征文呢?下面是我整理的民法典伴我成长的优秀征文600字(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对于我而言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来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才能领会到民法学的真谛。并且在我看来对于民法学的学习,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需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大家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自己的不耐烦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为难了自己的学习热情。

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需要进行广泛大量的书籍阅读,来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正所谓“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民法的学习不仅仅让我学到了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人性的培养,知识水平的提高和人格魅力的放大产生一定的影响。我有理由相信“民法是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在这部七编,84章,1260条的民法典中,处处彰显着对“人”的深层次关切。可以说,民法典中的每个条款都是民本情怀的生动映照,字里行间都书写着“接地气”的关怀,是一部彰显“人民至上”理念的人民法典。

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格平等是关键。民法典的编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弘扬人的主体地位,“平等”与“保护”贯穿法典始终。在体例上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体现了“先人后物”的立法精神。法典单列了人格权编,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在此基础上,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格权编则明确界定隐私以及侵犯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规定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等,构成了规范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法典,守护“人民的利益”。编纂民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走向繁荣强盛、文明进步的象征。相信随着民法典的诞生和实施,必定更好地守护每一个公民利益,也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

上星期周末,我和妈妈、外婆准备出去,刚走到下楼,突然一个空的矿泉水瓶从楼上被丢了下来,刚好掉落在我们的前面,还好没有砸到我们。我们被吓了一跳,我们赶快看向楼上方向,然而没有发现是谁扔下来的。外婆慢慢走到前面,捡起矿泉水瓶子丢到垃圾桶里。我听见外婆对妈妈说:“还好是一个轻轻的矿泉水瓶,还好没有砸到我们!“。妈妈拉着我边走边说:“有时候很轻的东西从高楼扔下来也可以导致生命危险,看过一个科学测验,一枚重量三十克的鸡蛋从四楼抛下,会把人头顶砸出一个肿包;从十八楼抛下能砸破人的骨头;而从三十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我十分不解,问妈妈为什么,妈妈告诉我,受地球引力和惯性的影响,高空抛物就算再小的一个东西瞬间它的重量就会增加几百上千倍。

那天晚上回家后,妈妈在电脑上给我看了关于《民法典》相关的知识,我才知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我终于明白高空抛物的危险性,也明白民法典确实是与我们美好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在生活中,要学习民法典,创造美好生活。

“我微信里的三千多元钱怎么没有了?这可是我辛辛苦苦卖水果的钱呀!呜!呜!呜!”

当我还沉浸在美丽的梦乡中时,被一阵呵斥声和哭声惊醒了。走出房门,原来是我的妈妈——她拿着手机焦急地、痛苦地、不停地翻着微信转账记录仔细地查看,她知道这些转账记录是我弟弟玩游戏时转出去的。看着手机屏幕上的`零钱跃然着“”这几个数字时,性格一向坚定的妈妈又无法抑制内心的情感流下了眼泪……弟弟也被妈妈狠狠地揍了一顿,本来安静的家里充满了哭声、呵斥声、求饶声。

我知道这三千多元在我家意味着什么:爸爸常年在外打工为了多攒点钱每天都省吃俭用。妈妈为了照顾我和年幼的弟弟留在家里,为了减轻生活的负担除了农忙外,她骑着三轮车走街串巷卖起了水果,不管刮风下雨还是炎热难耐从不休息。我明显看得出来风在妈妈的眼角刻下了深深的痕迹,太阳在妈妈的脸上、胳膊上留下了黑印。此刻,我多想成为一位优秀的“魔法师”只要略施魔法就能把妈妈的钱变回来呀。

“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可退款。”老师在班会上说过,我们还出了一期有关的黑板报。我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妈妈,经过多次申请这消失的三千多元钱真得“变”回来了,妈妈的脸上露出了美丽的笑容。

是《民法典》实现了我的“魔法”梦!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侵扰、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其内容丰富,体量庞大,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离我们并不遥远,反而是事关你我,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了人民最大的诉求,而《民法典》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我们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民为根,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当前,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已得到提高,对民主法治,个人权利,个人尊严,公平正义等有了更多的需求。

《民法典》就是一部完全来源于人民的现实生活和实践,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全方位保护人民的权利,每条法律条款都与人民生活相关联。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还是消费中的校园贷、套路贷,无论是游戏中的Q币,还是家庭中的债务关系,无论是小区公共车位,还是邻里纠纷,物业纠纷,个人信息泄露,受到他人骚扰等等,《民法典》都给出了答案,都能从中找到依据,丰富展现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小到生活中的鸡毛蒜皮,大到人生、家庭大事,不分男女老少,不分富贵贫贱都能做到全方位、零距离的保护;有时温柔的守护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和日常出行,有时在一切不公平面前方显“霸道”。《民法典》已浸润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关系到你我他,能很好地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烦心事,闹心事。

《民法典》的颁布有利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增进民生福祉,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富强。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写作思路:围绕文章的中心思想,结合自身感受得描述,正文:

典,意味着规范,系统。法典,是对法律的提炼与整合。萨维尼说:“法典是对全部现有法律系统性的整理与编纂,并且具有由国家赋予的排他性的唯一的法律效力。”培根说:“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越此前的一切时代,因此一个必然的结论是,其立法能力必定为其他时代所不及。”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问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论文1500字

写作思路:围绕文章的中心思想,结合自身感受得描述,正文:

典,意味着规范,系统。法典,是对法律的提炼与整合。萨维尼说:“法典是对全部现有法律系统性的整理与编纂,并且具有由国家赋予的排他性的唯一的法律效力。”培根说:“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越此前的一切时代,因此一个必然的结论是,其立法能力必定为其他时代所不及。”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问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于民法典的作文,我觉得可以通过一些案例,然后去摆明你要写的哪个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 私 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2、民法通过强调人性,追求真、善、美,实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被称为 帝王规则 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要以依此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在承担民事责任。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说: 一个民族,如果民法规范健全,说明它的文明程度高;如果刑法健全,说明它的社会文明程度低。 《民法典》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文明进步的新时代。3、《民法典》内容决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行为和责任问题,需要与民法意识、民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有关。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

大学生法律论文3000字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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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3000字大学生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以下笔者将对这两种观点分别予以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二、辨析-物业管理合同与相似民法制度[8](一)、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先看委托合同。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该章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明确委托合同的特征。1、合同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定,此两方当事人为委托合同的主体。2、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3、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5、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9]对应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和特征,不难看出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反观物业管理关系中的管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而言,如果每一个业主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持。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事项与被委托事务存有明显差别。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约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最终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履行还要接受城建、市容、及居委会等相关机关的监督。5、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限上有较大差异,被委托人处理的事务往往比较单一,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的期间较短,就可能因物业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应,采取不恰当的方式从事物业管理,从而不利于物业管理设施的长期保养。此外,出于物业管理关系的特殊性,物业管理一方当事人不得象委托合同当事人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6、两种合同采用的报酬支付方式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巨大的差别。7、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物业管理人一般皆需要获得一定的资格认定证书方可以成为物业管理合同的招标对象。8、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一般皆为有偿合同。从以上的诸多方面,可以明显看出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存有若干重大差异,物业管理合同远非委托合同之一种,现在实践和理论中以委托合同为物业管理合同定性的做法曲解了物业管理合同的本质特征,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对于实践中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贻害不浅。(二)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10]代理为一项民法上扩张和补充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重要制度。在代理的分类中,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即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实践中有些人认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的委托合同,也有人认为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权设定行为之一种,并得出物业管理行为为代理行为的结论,这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误解,以下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和物业管理行为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予以澄清。首先,一般情形下,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和基础[11],在上文中,笔者已经用足够的篇幅表明了物业管理合同不是一种委托合同,退一步说,即便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相关的委托条款,但其一,此不能作为对整个合同定性的依据,其二,理论通说皆认委托合同并不必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方才发生。因此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自当不同。其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都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解释物业管理活动。再次,民法理论皆认代理人获得相应的报酬系基于委托合同,而代理行为非为营利性行为,这一点与物业管理制度的目的有着重大冲突,而且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信誉为前提的,否则,相对人就不能安全地进行交易。何况代理的最终效果只能是提高被代理人的信誉。现代社会,物业管理向规范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如果将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活动,最终效果就应该只是提高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信誉,在这种代理结果之下,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有动力来下大力气从事这些活动,显然,代理的这种效果不符合物业管理的实际。[12]最后,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后,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是以自己的独立意志为前提的,在具体事项的 管理操作中并不需要依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行事,这一点也与代理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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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塞 3000太多了吧 军训不但培养人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能磨练人的坚强意志。苏轼有句话:“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这句话意思是成功的大门从来都是向意志运坚强的人敞开的,甚至可以说是只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在军训中,很苦很累,但这是一种人生体验,战胜自我,锻炼意志的最佳良机。心里虽有说不出的酸甜苦辣,在烈日酷暑下的曝晒,皮肤变成黑黝黝的,但这何尝不是一种快乐,一种更好地朝人生目标前进的勇气,更增添了一份完善自我的信心吗?中午,同学们肚子饿了,劲也不知上哪儿去了,叫苦连天,忍不住双腿的酸痛,对军训有一点灰心丧气。休息后,个个前俯后仰,双腿又软又酸,浑身没劲,真想退回去,可又于心不忍,只好像一条条虫子一样在床上蠕动,各自诉说着辛酸史。但身上无数条血管里的血液仿佛在急剧滴血,似乎在劝说不要委屈了自己。其实在自己的人生路上,也应该印满一条自己脚步的路,即使那路到处布满了荆棘,即使那路每上步都是那样的泥泞、那样的坎坷,也得让自己去踩、去踏、去摸索、去行进!我想那样的路才是真实的自我写照,决无半点虚假伪装之意。我们是生长在新世纪的一代,我们是幸福的,父母把我们从天真浪慢的童年时代小心翼翼地扶我们走过来,在温暖和无微不至的怀抱中,得到了严父的教诲和慈母的垂爱。对于我们已踏入青年的行列,有了独特的思维,完整的性格和较稳定的人生观,正缺乏一种对意志的考验。英国作家狄更斯说过:“顽强的毅力可以征服世界上的任何一座高峰。”军训好困难,困难是磨炼坚强意志的一块磨刀石,坚强的意志总是在困难的磨砺中培养起来的。通过军训,我懂得了自制、自爱、自理和自强,而不需要靠父母扶着走,我觉得我所走过的每条路,都留下自己的足迹。因为我们已经长大了,有必要去经受风雨的洗礼,在实实在在的生活和学习中,认识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这样我们的路会愈走愈宽, 眼前才会展现出壮美的未来,只有这样我们才会充实,才会感受到幸福。否则,我们的前途是暗淡的,理想是遥远的。我相信终有一天,我们的这一代能够有出息,会有出人头地的那一天。 只要这么多 凑合一下吧

五当我思考太久以至忘记我所思为何的时刻,我又来到了那扇窗前。阳光的下午,一群学生正赤身打着篮球;一位母亲牵着她蹒跚学步的孩子走过,那孩子好奇的注视着这万事万物,而我注视这孩子的眼睛。也许每个孩子出生时,都是一个圣者吧。也许我们的一生,就是一个寻找遗忘的真理的过程。 我们如此生活着,一丝不苟。望着那些悲极、乐极的面孔;那在战火中呐喊的勇士;那在拥抱将远行的儿子哭泣的母亲,谁能说这一切是荒谬的?难道真象查拉图斯特拉的话:“明知是一出戏剧,还要认真的演出”吗? “自童年起,人们就毕生守望那不知名的未知,直至最后一刻,他们才恍然大悟,他们渴盼已久的冥冥未知,不过是死亡罢了。有人一无所为,静心的守望;有人煞有其事的忙碌┄┄但实际上,他们的生命是一样的。” 那蚂蚁爬行在墙壁上,它没有耳,没有眼,看不到我们看来极简单的真相。 一阵空气流动、一只手指,往往决定它的命运。而它却不可能察觉。它不知道命运逆转的原因,在于一声咳嗽,一滴水,它以为,那就是注定,那是不可预测不可逃避的未知。而五感的人类呢?我们同样不能解释命运。是否在我们的感官不能察觉的领域,那个观察者正深深叹息。而它的叹息,我们将永远无法听见。 我们有观测真相的第六感吗?那宇宙间顿悟的灵感?也许当在那一瞬,看到了奥林匹斯山上的灵光时,在那之前,千万人已思考了千万年, “科学坚持要认识的一切,我都了解,但是生命的意义这个问题,没有答案。”托尔斯泰这样说。 如果那是一个永不可参破的迷,为何还要去思考呢? 我离开了那个窗口。 我走出了象牙塔,这个世界的喧嚣包裹住我。球场上赤着上身的青年正浑汗如雨,一扇白色窗户中,钢琴声正传来,路边的老人大声的打着招呼,而我带着我的问题,象个白日游荡的幽灵。 “理性知识迫使我承认,生命毫无意义。我的生命停滞了,我渴望毁灭自己。 当我回首凝望人们,凝望一切人类,我发现┄┄” 我阻止托尔斯泰继续在我耳边说下去,因为没有人可以告诉我答案。 我在路边坐了下来,平静的凝望眼前的一切。我想人们生活在不同于神祗的快乐之中,而哲学告诉我,那只是假象。这宁和或狂喜来自何方? 那是┅┅ 因为┅┅ 我坐着,以乎已停止思考了。我只想静静坐在这,注视我所存在。 当我心空无一物,渐渐的,我看到了┄┄ 我看到了喷泉上反射的晶莹光线的微妙变化, 我看到了一片树叶如何翻转它的叶脉, 我看到了光阴爬上了墙头, 我看到了远方山峰上白云的阴影在山峦滑过, 那曾与庄子与尼采交谈过的影子又来到我的身边,欲言又止。 那光,从宇宙深处长途跋涉而来,在空气间、云层间、无数介质中经历了千万年,在这一刻,到达我的眼中;那岩石,自星云凝固以来就在不断的质变,向地表缓缓上升;几十亿年后的一天终于到达了地面;那棵树,来自于古老世纪里的某颗种子与某滴水的结合,它是那个万物起源的原始细胞的亿亿万分之一,是进化树上第九千七百八十一亿个分叉;而那滴水,也许曾是古老的三叶虫的身体的一部分,在海洋中等待了数千万年,终于在某一秒,见到了升华它的那一缕阳光,又在几万年后,在一束人工的喷泉中与万千同它一样的水滴一齐跃出,望见一个青年正为无法永恒而苦恼。它们默默存在,永不停息,仅仅是为了在这一刻,来到我的眼中,我的思想中吗? 我忽的站起,我听见那墓地的钟声敲响,宣告又一个生命的终结。它将复归于自然,无数“生”的分子重新分解,回到大地中、回到空气中、回到海水中、回到火焰中,直到有一天,地上长出一棵树,海里游来一条鱼,大气中电闪雷鸣,野火烧尽腐朽,它们就在那里,开始新的旅行。它们来自无限,来自永恒的存在,来自亿万年的亿万个地方,它们汇成了这样的时间里这样的我。我能感觉到无数它们在我体内颤动,那是生的颤音,永不停息。 正如那琴,有着钢质的弦,可若无振动,就永不会有音乐,我的思索就如那泰戈尔所说的拨弄提琴的老鼠,噬咬木质的琴板,抓挠那琴弦,却永远游离于音乐之外,只因为从一开始就错了! 那个迷?它的迷面就是它的迷底, 它永不可用语言说出, 而你一旦猜出,旋而又知你并未猜出。六我站起,大步向来路走去。所有路上的人抬头惊异的看我,那里有哲人、艺术家、诗人、旅行者┅┅所有的人都在寻找,因为他们深信,在他们刚出生的时候,那永恒的灵魂就被放逐到遥远的地方。每个人的生的过程,就是寻找失去的真理的过程。 他们说:“告诉我你找到的。” 我说:“而你们找到了什么?” 于是一个禅者吟到: “追寻瞬息的人,深入黑暗的地带; 追寻永恒的人,深入更深邃的黑暗; 而那深知瞬息和永恒浑然一体的人,借助瞬息,穿越了死亡的阶梯;借助永恒,抵达了永生。“ “那么,”一个旅行者说,“我们就应当领悟,怎样能不时地失落我们自己,然后再发现自己。假若我们是思想家,这就是真实。” “哦,”一个沉吟良久的人说:“生活是等待我们去完成的任务,没有任何人的命运值得羡慕。” “不,”一个有着蓝色眼睛的人说:“恰恰相反,任何命运都不是一种惩罚,我们为爱而生存。” “够了,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那凝望一个方向的大胡子说。 “而我将告别你们了,”我说,“我将踏上归途。” “你不再寻找了吗?” “不,我不去找从未丢失的东西。” 他们注视我,继而会心的大笑。一位琴师拉起了风琴,诗人和歌手唱起: “你将探索那无边无际的时间/你要祈祷星图指引你的航向/你那歌唱和沉思的灵魂,在那第一瞬间曾将群星散布太空/你愿洞悉生与知的奥秘,就相信天与地本浑然为一/在你的深处,隐藏着永恒的大门/让精神超越那彼岸/在寻找的时刻,你真正的歌唱/你找到了自己,从而超越了未知/你忘记了自我,从而达到了永恒。 很遗憾,我仍没有告诉你那个迷底,只因那答案永无法从他人口中说出。 “我们无须长途跋涉,去询问斯芬克斯,祈请它的秘密。秘密在我们心中,一样的庄严,一样的渺茫,比斯芬克斯的秘密更生动。” 所以人类不停思索,不停追求,“在思索的瞬间,我们才真实的活着。”探索中,我们领略到痛苦,失望与希望,在渡过冰河,遥望启明星的时刻;在面对饥荒与战火,拯救家园的时刻,大地之子,内心充满了愉悦! 我们思索,所以我们存在! 我们反抗,所以我们存在! * * * 那是一堵墙,墙外是无限,是虚无,是未知的神秘与恐惧。那是永恒的黑暗,无数的恒星正流向那里,亿万年如斯。因为它们正是从那里来。 今夜,让我们沉睡,在睡神的故乡饮那泉水。百万世纪之后,我们将醒来,那只是一瞬。我们思维的琴弦与宇宙深处的宏伟旋律共鸣。它永恒奏响,我们应它而舞,狂喜之中,我问,你听见的是什么? 你不答, 你喜极而泣

盼啊!盼啊,眼看春节就快到了,想到这,我不由得笑了起来,在春节前,人们个个喜气洋洋,个个精神饱满。逛街的人络绎不绝,有的在买年画,有的在买年货,有的坐着火箱围着火炉看电视,还有的人在打麻将打扑克,等等不一而足。反正街上五彩缤纷,各种各样的人都有,各种各样的货物都齐全,琳琅满目,人们恐怕想买什么都难选择!春节前,家家户户都灯火通明,家家都把房子打扮得别具一格,各有各的个性。他们把买来的年货放得满地都地。买来的年画怎么贴法,那就各有自己的风格和喜好了。有的正着贴,有的倒着贴,还有的歪着贴,各有千秋。人们把买来的菜全部都弄好了,只等春节一到,就可一饱口福了。家家备有鞭炮,人们穿上新衣服,准备迎新年,在春节前,人们一出门,如果遇上了好朋友,总是口中不忘说一句:“上街啊!”人们杀猪宰羊,忙碌地准备着春节大吃大喝一番。春节到了,小朋友们便早早起床,来到爸爸妈妈的房间,开始了传统的拜年仪式了。小朋友们对父母说着一些吉祥话儿,爸妈就拿出压岁钱,让小孩子们高高兴兴。大家都希望今年能够吉祥如意,招财进宝。一些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品尝着美酒佳肴,谈着一些开心的话儿。而最高兴的则是我们,可以大把大把地攒取压岁钱,然后就欢天喜地跑到街上去买很多好玩的东西,如小汽车、四驱车、玩具枪、足球等,而我们只要嘴巴甜一点,多说些祝福的话儿,那可就大赚一笔了!人们一直玩到深夜,嘴里啃着美味水果,手里燃放鞭炮烟花……大人小孩们载歌载舞,忘情地玩个痛快!说这个新年,我过得别有一番滋味,其趣事,也是源源不断地"飞"来.新年,是在外婆家过的,表弟也在.我们俩个一向玩得投机,好不容易聚在一起,当然要玩得"不累不归"啦.过年嘛,少不了放烟火.按照我们的计划,我俩儿,一个人带30根左右的"金鞭子",和六七根”电光棒”,凑到一起,非把外婆家的屋顶给"掀"了不可!我们故意找了一块长满了草的地,想利用鞭炮制造出浓浓的烟来!我们先抽出一根金鞭,让它"平静地躺在草地上.我们边画着十字架,边为它祈祷:祝愿它能在辉煌中度过余生.我掏出火柴,凑上前去,点燃了"金鞭".随了好多声巨响,浓浓的烟雾弥漫了起来.我们便围着烟雾和发出巨响的金色光芒跳起了我们自创的"火把节"之舞",唱着笑着,真所谓是"快活似神仙"了!我们又找来一根空心的棍子,在里面塞了两根”金鞭”,和一根”电光棒”,我们掏出火柴,点燃它们”哥仨儿”.很美,很美呀!”电光棒”发出五颜六色的异样光芒,而”金鞭”则放出金色和宝石绿的光芒,和有节奏的交响乐.啊,天空上眨着眼睛的小精灵也为我们欢呼,高兴呢!可是当烧到棍子里面时,异样的光芒则变成了我们所期待的”浓烟滚滚哩.棍子在颤抖,节奏依然规律地响着.”噼里啪啦,噼里啪啦....”这时,来自四面八方的烟花”争相开放”,我发现人们的笑容也更美了.每天发生的趣事像五彩斑斓的梦,像玲珑剔透的珍珠,使人留恋,使人向往。星期日,对于我——这个爱睡觉的懒猫来说简直是天赐良机。邓欢,都九点了,还不起床?妈妈的喇叭又开动了。我揉了揉惺松的睡眼,说:“今天是星期日,作文库大全小升初中考满分高考满分高考零分干嘛要吵醒我?”老爸凑过来:“想不想杀一盘?“我一听,一个鲤鱼打挺跳了起来:“来就来,我才不怕你呢!”我们摆好棋盘。爸爸的“炮”第一个冲锋陷阵,开进了我的地盘,紧接着站在“兵”的后面,我沉重应战,兵来将挡,一会儿工夫,爸爸就着急起来,只见他不住地拍着大腿,“哎呀呀,我今天怎么如此冒失?气死我了!”爸爸思索着,将另一个“炮”开到了“象”的位置上,射出一枚炮弹,将我的“象”打得狼狈不堪,逃出沙场。我怎么也这么大意,眼看我的“车”也要“命丧黄泉”了,我心里想“可怜的?车?,你真命苦啊!还没立战功呢,就要去见?阎王?了哎,真对不住你,我一定为你报仇!”快呀!爸爸得意的催我,哟,你别高兴得太早,咱们骑驴看剧本——走着瞧!我命令“将军”向前挪动一步,“哈哈,你输定了!”我大声疾呼,爸爸看了看棋盘上的阵势,像泻了气的皮球,软绵绵地趴在桌子上。我立刻给爸爸打气:“喂,胖气球,不要泄气嘛,胜败乃兵家常事,别以为输给一个黄毛丫头毫无光彩哦!”听后,爸爸立刻挺直了腰杆瞪着金鱼眼,坚决地说:“看我怎样收拾你!”然后一个又一个向我这边进攻,我也不甘示弱。由于爸爸手下大将死伤无数,剩下的尽是些老弱残兵,最终因寡不敌众而被我逼上绝路----“我赢了!我赢了!我旗开得胜,激动至极,恨不得将这消息告诉全世界!大师们,是吃?车?还是吃鸡呀?妈妈双手叉腰怒气冲冲地说。我沉浸在胜利以前总是匆匆往返家中,几年时间过去,竟无暇顾及周边事物,今年终于有了闲余时间,让我感受到家乡的清新气息。真可谓是时过境迁一个小小的城市竟焕发出迷人的生机和活力。一个依山傍水的城市,本应是一个很漂亮的城市,然而记忆中,每逢雨季,那条信江河便洪水泛滥,秧及周边地区,稻田、农作物被洪水疯狂吞噬,农民的辛苦劳作总是付之东流。住在河边的居户,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家具浸泡在水中无计可施,每天进出摆渡,苦不堪言。市内的居民疏密程度不一,古老的木质房屋紧密相连,毫无安全防御措施,建筑凌乱,街道狭窄,垃圾到处可见。呆在家里闲来无事,母亲便建议我到沿河路去走走。路过十字街头,一个新奇的现象吸引住了我——交通红绿灯,来往的车辆都严格遵守红绿灯的指挥,不见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这在大城市也许并不觉得稀奇,可对于一个小城市来说却是极大的改变,现在交通秩序井然,过马路不再人心惶惶的了。来到沿河路,展现眼前的竟是如画一般的景象,信江河两边已被装饰一新。河两边经过精心的改造,筑上了高高的堤坝,栽种了各种树木花草,鹅卵石铺成的小路贯穿其中,几块平整的草地上坐着三两人在那海阔天空、悠闲自在。在一个娱乐场所,快乐的小孩们荡着秋千,爬着阶梯。更多的人就像我们一样,漫步于河边,呼吸着新鲜的空气,看着远处的山、近处的水,让人觉得心旷神怡。在一幅蓝图面前,我们看到了沿河公园两边的夜景,可谓灯火斑斓,美不胜收。返回经过闹市,竟也是全新的感觉,宽阔干净的街道两边高楼林立,各种专卖、精品店超市遍布街区。逛街的人群络绎不绝,忙于购置年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高档商品也日益进入到居民家中,进入小康的家庭越来越多。物变,人也在变。在一次拜访我初中老师的谈话中,我更多地了解了城市人民精神面貌的更新。现在人们越来越注意到教育的重要性。为了充分发挥各个学校的优势,城市中学改变了以前只有重点中学的模式,学校只设立高中部或初中部,这样便于有针对性地集中管理,集中有效师资力量。而对于成人们来说,自身的进取心也不断增强,我的老师就是一个很好地例子,当初他教我时还是个初中老师,但经过不间断地学习,现在已经是高中部的一名优秀老师,并在《世界英语》中发表过文章。和我同龄的很多年轻人也并不满足于眼前的知识,考研究生成了他们的热门话题,我现在也不再惊讶于邻居的小孩用英文“Goodmorning”向我问好了。当我站在“天桥”山的山顶俯视全市风景时,内心充满感慨,禁不住想起了一句话——不进则退,任何事物总是处于不断变化前进的状态,而今突飞猛进的速度更是惊人,作为新世纪的年轻人,我们更应该居安思危,与时俱进,加快自己的步伐,充分武装自己,去迎接更严峻的挑战。1、一天的见闻在爆竹声中,我们迎来了中国人最盛大的节曰——春节,家家喜气洋洋,挂上红红的灯笼,贴上红红的春联,忙忙碌碌……正月初一,又是一个快乐的曰子。以往我都是起得最晚的人,可今天我争了个第一,因为极想闻闻那香气扑鼻的爆竹烟味儿。一串串鞭炮在人们手中点燃,声音真大,四处飞溅,仿佛要把每一个祝福送到千家万户,一阵阵爆竹声接连不断,噼里啪啦的,热闹非凡。在鞭炮声过后,就没有什么好玩的了。还是吃早餐吧,待会儿出去玩一玩!吃过饭后,我邀几个朋友一起去玩,在街上点燃的爆竹在地上开出了美丽的花,漂亮极了,袋里装着父母给的零花钱,甭提多高兴了。今天的小鸟也出来凑热闹,大概它们心里也很高兴吧。街上不愧是街上,玩的吃的样样俱全。看到的大多数是一些小孩,我瞧了瞧,就数麻辣摊的生意最好:“我要一串年糕!”一个胖孩子叫道。再去别的地方瞧瞧如何?在一家文具店摊前,我又停下了脚步。那里有各种玩的东西:飞机模型、望远镜、电动汽车……尽是一些玩的东西。我发现最受欢迎的是那些玩的东西。在其它地方,我还看见有的在卖气球、手枪、跳绳,有的在卖小吃、点心、水果,穿的用的吃的样样俱全,真是无奇不有。玩了一上午,下午我又要去走亲访友拜新年了,这无疑也是一件高兴的事。今天真是玩得太痛快了!算是一饱眼福二饱口福三饱手福了。最为幸运的是那些卖主了,今天可是生意兴隆啰!真心希望今天全国的小朋友在新的一年里快快乐乐,没有烦恼,但千万不要“玩物丧志”哟!简评:本文以一天的见闻为线,写出了春节的喜庆气氛。打爆竹,逛街,一路写来,在热闹的氛围中写出了人们过春节时高兴心情。可以说本文的“高兴”可算全文之文眼。而以一天的活动为视角切入,反映传统春节的热闹与人们的无限快乐,抓住了话题“春节”的关键特点。2、快乐春节盼啊!盼啊,眼看春节就快到了,想到这,我不由得笑了起来,在春节前,人们个个喜气洋洋,个个精神饱满。逛街的人络绎不绝,有的在买年画,有的在买年货,有的坐着火箱围着火炉看电视,还有的人在打麻将打扑克,等等不一而足。反正街上五彩缤纷,各种各样的人都有,各种各样的货物都齐全,琳琅满目,人们恐怕想买什么都难选择!春节前,家家户户都灯火通明,家家都把房子打扮得别具一格,各有各的个性。他们把买来的年货放得满地都地。买来的年画怎么贴法,那就各有自己的风格和喜好了。有的正着贴,有的倒着贴,还有的歪着贴,各有千秋。人们把买来的菜全部都弄好了,只等春节一到,就可一饱口福了。家家备有鞭炮,人们穿上新衣服,准备迎新年,在春节前,人们一出门,如果遇上了好朋友,总是口中不忘说一句:“上街啊!”人们杀猪宰羊,忙碌地准备着春节大吃大喝一番。春节到了,小朋友们便早早起床,来到爸爸妈妈的房间,开始了传统的拜年仪式了。小朋友们对父母说着一些吉祥话儿,爸妈就拿出压岁钱,让小孩子们高高兴兴。大家都希望今年能够吉祥如意,招财进宝。一些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品尝着美酒佳肴,谈着一些开心的话儿。而最高兴的则是我们,可以大把大把地攒取压岁钱,然后就欢天喜地跑到街上去买很多好玩的东西,如小汽车、四驱车、玩具枪、足球等,而我们只要嘴巴甜一点,多说些祝福的话儿,那可就大赚一笔了!人们一直玩到深夜,嘴里啃着美味水果,手里燃放鞭炮烟花……大人小孩们载歌载舞,忘情地玩个痛快!简评:本文先总写春节气氛,再分春节前后两个场景来展开细写,以此来展现春节前后人们的各种活动。总分的结构极为严谨。准备与享受如两个精美的画卷,展现在人们的眼前,而这一切又以标题的“快乐”为全文的文眼,一线串全文。一句话,本文结构精致。3、写对联春节即将来临了,我知道大家一定非常喜欢过春节。因为大家可以贴春联、看春节联欢晚会、走亲访友……记得去年春节快来临时,我在家里学写对联,我站在一旁看大人们写对联,只见他们手拿一支毛笔,在墨水里蘸了蘸,然后就在红纸上写了几个大字。具体内容我已记不清了。那一幅对联写得非常工整,我见了就对伯父说:“能教我写对联吗?”我清楚地记得伯父问:“你会用毛笔吗?你知道应该怎样写对联吗?”我摇了摇头说:“不会。”于是他又说:“你今年又长大了一岁,居然连毛笔都还不会使用,趁着这个机会,我就教你几招吧。”听了伯父的话,我高兴地跳了起来。伯父告诉我,写字时身子要坐直,不要趴在桌子上。然后又详细地告诉我应该怎样使用毛笔。听了伯父的一番话,我终于学会了使用毛笔的一些最为基本的方法。接着伯父又让我写了几个字给他看看。我写了五个字:“我最爱中国”。写得歪歪扭扭,大概是刚使用毛笔吧!伯父见了笑了笑:“字倒是写得不错,就是笔画不直。”于是伯父又教导我:“写每个字时并不是要用同样的力量,在写每个字时,用的力量要有轻重变化,这样写出来的字就更有变化,看起来也更美观。伯父说完还示范地写了几个字让我模仿。看着伯父写的字,就是挺舒服。我照着伯父的样子试着写了几个字,还真有进步,比刚才写的看上去要好多了,我开心极了。伯父还告诉我,写字要经常训练,多去模仿名贴。写得多了,字就越写越好看。在这个春节,我初步学了点写毛笔字的技巧,真是比得了压岁钱还更高兴,还更实惠。

前两天军训啊~~~回来后写的感言。。。老师布置的,呵呵~~ 青春,是丰富多彩的;青春,是绚丽多姿的;青春,是朝气蓬勃的;青春期的我们对未来充满了无数的想象和期待。青春,有苦涩,也有甘甜;有欢笑,也有泪水…… 时光流逝,转眼间,初二也已成为了过去,我们将迈入初三的生活。许多人说,初三是灰色的,为了让我们有充分的准备面对初三、面对中考,为期一天半的军训成为了我们进入初三学习的第一课。 在这闷热的八月里,骄阳带来的不再是温暖,而是炎热,但每位同学都顶着烈日来校军训,即使是一些身体不适的同学,也仍然坚持与大家共同训练。 先是听讲座,座位上的我们任由汗水肆无忌惮地淌下,但是还是保持着应有的坐姿。接着来到了操场训练,操场上的我们个个精神抖擞,似乎一点都没有被这闷热的天气所打扰。在一声声“立正”、“稍息”中,我们认真地完成了队列训练中的种种姿势。虽然过程中,有同学倒下,但没有人因此而放弃,为的就是两个字——坚持! 虽然没有橄榄绿的军装,但那青春活泼的稚脸是我们的经典,虽然没有凉爽的天气,但充满朝气的面容是我们的色彩。操场上的空气散发着自信与拼搏的气息,操场上的每一个点滴,都震撼着我们的心灵。 我们得不到永远的胜利,只求能尝到苦涩后的甘甜;我们没有顽强的体魄,只求在倒下后能再一次站起;我们不可能永远相依相偎,只求在这最后的一年里共同进退;生活不可能一帆风顺,只求在遭遇坎坷时能坚持不懈……这,就是我们每个人的心愿! 人只有在挫折中才能变的成熟,在困难中才能变的坚强。当一切无谓的伤感,在不经意间流露之后,于是,我们小心翼翼地拾起那些断续的梦,摩挲着,揣在怀里,用真诚和汗水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坐标。但人生是漫长曲折的,需要的不仅仅是梦想、虔诚和汗水,更需要一种勇气,一种信心,更是一种坚持! 路旁纵然开满鲜花,留恋、忘返、驻足、沉醉,终为梦幻。忘不掉的,是这青春色彩绽放的军训剪影,像是一朵朵不凋谢的花儿,成为记忆里永远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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