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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研究临终关怀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0:40:59

国外研究临终关怀的论文

儿童临终关怀的发展现状 中文摘要】 自2004年起,儿童临终关怀越来越受到世界的重视。根据调查,现在每年有大量绝症儿童在临终时经受极大的身心痛苦。儿童临终关怀包括对儿童的支持和对父母的援助,在减轻儿童躯体痛苦的基础上,更重要是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同时开导父母,让他们勇于直面现实,并成为临终关怀的主要参与者。世界其他国家已经建立了一些成功的儿童临终关怀模式,如"罗宾之家"。中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中,可以学习他国的经验,寻找出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儿童临终关怀模式。社区病人的临终关怀及护理 中文摘要】 目的帮助临终患者克服对死亡的恐惧,让他们认识自己生命弥留之际生存的意义,减轻他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提高并维护他们最后生命的质量。方法对13例患者进行心理护理、疼痛护理、生活护理、家庭护理,以最大的能力减轻和消除临终患者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正确面对死亡。结论做好社区临终关怀能减少临终患者的痛苦,增加患者的舒适度,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维护患者的尊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对患者家属给予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有重要的意义。【中文关键词】 临终关怀; 临终患者; 社区护理

如今医疗界越来越发达,很多过去治不好的病都能得到治愈,但还有现如今医疗 措施 不能解决的病患,所以对于临终患者心理护理也是医护人员极其重要的任务。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临终患者的心理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探讨心外科死亡患者家属的心理变化和心理护理。临床护理工作中,既要关心病人,也要关心病人家属的心理问题,尤其是死亡患者家属的心理问题。

关键词意外死亡患者家属心理护理

患者因意外事故或病情过重医治无效而死亡,将对家属及亲朋好友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心理反应,表现出恐惧、紧张、焦虑、悲伤、失眠等心理变化[1],这是现代护理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我科自2001年—2006年抢救39余名死亡患者,在积极抢救患者的同时,注重做好临终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护理,得到了患者家属对医护工作的支持,避免了医疗冲突或攻击性行为的发生。现 报告 如下:

1 患者死亡对家属的心理影响 观察意外死亡患者家属的心理变化,人们认为可大致分为以下4期[2]:(1)否定期:当患者家属得知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时,表示强烈的否定和怀疑,不敢正视现实;(2)商议期:当家属看到亲人病情危重时,心理焦虑,强烈地希望医护人员给予最好的抢救治疗,对亲人的生存寄予希望;(3)愤怒期:当亲人突然死亡后,过强的环境刺激会引起人强烈的情绪反应,与之伴随的生理变化也是极其剧烈的,具有无法预料和难以承受的突然性和超强性;(4)悲伤期:患者家属面对亲人去世的事实,心理难以承受,心情悲痛,情绪激动甚至可能丧失理智。不听旁人劝说,不相信死亡事实,甚至下跪哀求医生继续抢救,有的大声嚎哭,不能控制自己;有的甚至迁怒于他人, 大声斥责别人,把自己的忧怨悲伤情绪,投射到与事件有关的人员当中;或者责怪医院抢救不力,不管医院怎么样积极抢救,都不能理解,埋怨医生护士没有回天之力。因而帮助死者家属和亲人适应压力,应付危机,让他们在极其痛苦的外环境中,维持身心的内在平衡,是防病治病和护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2对死亡患者家属的心理护理

护理人员主动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给予心理支持 不同的病案,会出现许多不同的反应,护士应该因人而异主动与患者家属沟通,介绍患者病情、抢救过程。对心理承受能力差者,死者的直系亲属、长辈、年老体弱者,应该暂时撤离现场,稳定亲人的情绪,使其有心理准备。同时要注意倾听他们所提出的问题,恰如其分予以解答,并主动询问他们有什么其他要求。语气要委婉,态度要诚恳,富有同情心,增强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切忌生硬冷漠。

注重患者家属与亲人的心灵沟通 为死者家属提供倾诉情感的时间和空间 医护人员要充分考虑患者家属的心理需求,当抢救患者允许家属在场时,应尽量让他们留在亲人的身旁。据有关资料表明,国外一些医院当患者处于抢救或临终时允许家属在场已形成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患者家属在盲目等待时的焦躁情绪,以及患者在抢救过程中随时可能死亡,而家属会因一直守候在亲人身边而减少遗憾,同时家属也目睹了整个抢救过程,对亲人的死亡结局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减少亲人去世后的悲痛。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常以大声痛哭来宣泄自己的感情,宣泄有助于缓解他们的悲伤情绪,压抑这些行为反而会延长其悲伤。因此,医护人员不仅不宜制止,还应主动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空间;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或以肢体语言表示同情安慰,如轻拍他们的肩部,并引导他们把心理的悲痛倾诉、发泄出来。

让家属参与对死者的临终护理提高对死亡的认识老病死,天灾人祸,乃是自然规律,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现实。无论医学如何发展,医生的医术多么高明,总有一部分人因为伤势过重,无论怎么样抢救都不可能起死回生,要向家属讲明病情的严重性,不可逆性,向亲人说明疾病的发生和发展结果。在积极抢救的同时,使他们对死亡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正确认识疾病的严重性、不可逆性,调整自己的情绪,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护士对患者作临终护理动作要轻稳,处处体现对患者的尊重,同时还应尊重患者家属的意愿,让他们共同参与对患者临终前的护理,教会他们生活护理技术,使其更好地照顾患者,尽到最后的义务,从中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减少不安与自责。另外,患者死亡后,情况允许时,可不必立即移送太平间, 留出适当的时间让他们与亲人呆一会,应鼓励但不强迫家属用更多的时间与亲人在一起。许多家属感到握住死者的手或轻吻死者及用语言抒发情感,可降低过度的悲哀。因此,我们应当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照顾到家属的这种心理需求, 给予一定的心理安慰,使其适应压力,应付危机,引导他们面对现实,不能因为悲伤而失去生活的勇气,应鼓励其担负起家庭的重任。另外,护士应注重做好尸体料理。尸体料理是临终关怀的重要内容,做好尸体料理不仅是对死者人格的尊重,也是对家属心理的最好安慰。护士要尊重家属的习俗,如有的家属提出要亲自为亲人更衣等,尽可能满足其合理要求。

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亲人的突然死亡对家属来说是悲哀的高峰。面对亲人的逝去,家属由震惊而哀痛、绝望,甚至可能出现头痛、心率加快、血压升高、失眠、易疲劳、记忆减退、抑郁等一系列身心反应。因此,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十分重要。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只重视护士的职业道德培养,而忽略了抚慰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当面对悲痛欲绝的死者家属时,仅仅有同情心是不够的,而要给予他们有利的心理支持,必要时要协助其回避生死离别的悲愤场面。患者死后,护士应积极主动地给予死者家属安抚疏导,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帮助他们接受死亡的事实,降低其悲伤程度,促进他们的身心平衡,开始新的生活。另外,护士可通过随访、电话等方式与他们联系。但注意不要在患者去世后最初几天里进行。

参考文献

1席淑华,同立.香港医院临终服务见闻.解放军护理杂志,2000,46(4):54~55.

2 席淑华,同立.香港医院临终服务见闻.解放军护理杂志,2000,46(4):54~55.

【关键词】 临终护理

临终是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生活,也是任何人都逃避不了的现实。临终护理学是一门以临终患者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及相关的社会、伦理等问题为研究对象,将医护的专业化及科学化知识互相结合的新兴交叉学科。

1 老年患者临终护理模式的内涵探讨

对老年患者临终护理,不仅停留在医学层面上,而应涉及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伦理学等学科,它涵盖了所有的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的需要护理。这就要求我们在护理模式上由过去的单纯生物模式转变为现代的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由过去单纯的诊断、治疗、护理观点转向从生理学角度去关心患者,减轻患者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使其在有限的日子里过得舒适、有意义;从心理学角度缓解、解除患者对死亡的恐惧和不安,使其从容地面对死亡;从社会学角度指导患者理解自己生命弥留之际生存的意义;从生命伦理学角度使患者认识到生命的价值,体会到在濒死之际受到了社会和亲人的关注。

2 老年患者临终护理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对于人来说,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一般认为,老年患者在经过积极治疗后仍无生存希望,直到生命结束之前,这段时间称为“临终”。临终老年患者一般经过否认期、愤怒期、协议期、抑郁期、接受期,难免会产生对生的渴望和死的恐惧,难免会产生巨大的悲伤和痛苦,为了让其乐观地面对,作为护理工作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提供舒适环境 临终老年患者应安排单人房间,室内要清洁、安静、光线充足、温湿度适中、空气新鲜、避免噪音。房间的布置应该符合老年患者的心理特点和需要,同时,对老年患者室内东西不要做过多的限制,其目的是让老年患者安静舒适的休息,最大限度地为老年患者创造良好的休养、治疗环境,让老年患者在舒适的环境中度过最后时光。

做好基础护理 除完成常规的基础护理内容外,还要做好勤翻身、多拍背,帮助老年患者做力所能及的活动,以预防褥疮、肺炎及其他并发症的发生。密切配合医疗,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种治疗和护理任务,如输液、吸痰、吸氧和采集各种化验标本等,不随意终止各种维持生命的措施。根据患者食欲下降的特点,护士应和家属以及营养师共同制定老年患者的饮食,以保证患者营养的供给量,老年患者因胃肠功能减弱,表现有吞咽困难、口舌干燥或口腔里有痰液蓄积而无力咳出者,应及时清除并加强口腔护理,清楚的患者让其漱口,有义齿的应取下。对于便秘者,可用双手在患者腹部依结肠的走向做环节按摩,也可使用缓泻剂或开塞露,必要时应戴手套挖出大便,保持患者大便通畅。

实施心理疏导 临终老年患者的心理极为敏感、复杂,心理护理是临终老年患者护理的重点。护理人员要及时了解老年患者真实的想法,随时掌握老年患者的心理变化情况,根据各自不同的职业、心理反应、社会 文化 背景,有针对性地进行精神安慰和心理疏导,帮助老年患者正确认识和对待生命和疾病,从对死亡的恐惧与不安中解脱出来,以平静的心情面对即将到来的死亡,较舒适地度过临终过程的各个阶段。如对处于“否认期”老年患者,要认真倾听谈话,经常出现在患者的身边,让他感到人们的关怀;对处于“愤怒期”的老年患者,要谅解、宽容、安抚、疏导;对处于“协议期”的老年患者,应尽可能地满足患者的需要,即使难以实现,也要做出积极努力的姿态;对处于“忧郁期”的老年患者,应允许其诉说他的哀情,鼓励与支持老年患者增加和疾病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对处于“接受期”的老年患者,应尊重患者的信仰,延长护理时间,让老年患者在平和、安逸的心境中走完人生之旅。

切实做好临终老年患者家属的思想工作 家属是老年患者的亲人,也是老年患者的精神支柱。家属的精神痛苦会影响老年患者的情绪变化,使老年患者症状加重,因此要做好老年患者家属的工作,促进家属的心理适应。要理解老年患者家属的心理活动,帮助他们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使他们积极配合临终老年患者的护理工作。要动员家属与社会成员多探视老年患者,促进家属与老年患者之间的沟通及了解,消除以往的积怨及减轻过分的自疚与哀伤,使他们在这珍贵及有限的时光中,能彼此支持,互相谅解,让老年患者生活在温暖和希望中。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融洽的护患关系有助于减轻老年患者的心理压力和痛苦。护理人员应站在老年患者的角度,体察他们的需要,并运用敏锐的洞察力,适当地将患者内心的情感反映出来,使他感受到被了解及接纳。要根据老年患者的需要能随时给予帮助,让老年患者感受到被关心和爱护,从而建立融洽的护患关系,使老年患者的心境处于治疗的最佳的状态,愉快地走完生命的最后阶段。临终老年患者生命结束以前仍享有与其他人的同等权利,正因为他即将告别人生,许多要求对他来说仅仅是最后一次。所以要尊重临终老年患者的权利,使老年患者感觉到自己仍然在被人们所关注,帮助其建立新的心理平衡而安然离开人间。

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 临终关怀护理需要运用医学、护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理论与实践知识。因此,护理人员要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并掌握多学科的知识;要具有解除临终老年患者及其家属躯体和精神心理痛苦的能力;要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够与患者及其家属建立良好的关系;要接受死亡 教育 ,对死亡和濒死的回避和恐惧程度较低,能够与患者及其家属坦然地讨论生命和死亡的意义;通过提高护理人员素质从根本上提高临终护理的质量。

总之,做好临终老年患者的关怀护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只有医生、护士、家属和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和支持,才能真正使每一位老年患者都能在生命的最后一站安静、舒适而又有尊严地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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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写临终关怀论文的题目

儿童临终关怀的发展现状 中文摘要】 自2004年起,儿童临终关怀越来越受到世界的重视。根据调查,现在每年有大量绝症儿童在临终时经受极大的身心痛苦。儿童临终关怀包括对儿童的支持和对父母的援助,在减轻儿童躯体痛苦的基础上,更重要是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同时开导父母,让他们勇于直面现实,并成为临终关怀的主要参与者。世界其他国家已经建立了一些成功的儿童临终关怀模式,如"罗宾之家"。中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中,可以学习他国的经验,寻找出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儿童临终关怀模式。社区病人的临终关怀及护理 中文摘要】 目的帮助临终患者克服对死亡的恐惧,让他们认识自己生命弥留之际生存的意义,减轻他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提高并维护他们最后生命的质量。方法对13例患者进行心理护理、疼痛护理、生活护理、家庭护理,以最大的能力减轻和消除临终患者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正确面对死亡。结论做好社区临终关怀能减少临终患者的痛苦,增加患者的舒适度,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维护患者的尊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对患者家属给予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有重要的意义。【中文关键词】 临终关怀; 临终患者; 社区护理

护理的论文最好选择在临床中能见到的比较多的疾病,而且通过某种护理后病人病情有明显好转。每年写糖尿病、高血压的都会比较多,您可以避开。您可以写一些骨科类、基础护理类的都可以。比如静脉穿刺也可以。

我的建议,临终前的关怀要好一些,这个话题比较感兴趣,也是热点话题哦!

[摘要] 目的:探讨临终关怀对恶性肿瘤患者的临终护理措施。方法:对42例临终患者进行的心理护理、疼痛护理、生活护理、家庭护理。结果:让临终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安祥、满意地到达生命的终点。 结论:做好临终关怀能减少临终患者的痛苦,增加患者的舒适程度,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维护患者的尊严,同时对患者家属予以精神上的支持。 [关键词] 临终关怀;临终患者;护理临终关怀组织是由桑得斯博士所推动,以1967年“圣克里斯多弗临终关怀机构”在伦敦的创立而开其先河。它的宗旨是减少临终患者的痛苦,增加患者的舒适程度,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维护临终患者的尊严,同时希望给予患者家属精神上的支持,给予他们承受所有事实的力量,进而坦然接受一切即将面对的问题[1]。恶性肿瘤患者无论从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都承受了正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作为护士,该期的重点是想方设法为患者减轻痛苦,提高其生存质量,让患者舒适,安静有尊严的走完人生的最后路程。因此2002年3月至2006年3月我科对42例恶性肿瘤患者实施了临终关怀,现做回顾性探讨。1临床资料本组42例恶性肿瘤患者中,男24例,女18例,年龄35岁~81岁,平均年龄58岁,全部病例均符合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的《现代肿瘤学》诊断标准,属晚期肿瘤患者,其中食管癌15例,胃癌10例,肝癌8例,肺癌9例,全部病例均根据病情采用免疫、中西医对症支持等综合疗法。2临终护理2.1心理护理2.1.1密切观察患者的心理变化了解临终患者的心理状态是做好心理护理的基础,通过与临终患者的交流了解到临终患者在疾病的折磨下痛苦不堪,精神上悲观焦虑,希望知道病情,但并不想知道全部,患者有回避、抵触的心理。我们护士要及时掌握这种心理状态,并给予相应的心理援助和疏导。另外,与患者讨论共感兴趣的问题,肯定患者的生平成绩,及自我实现的程度,以兴趣刺激兴奋,实现自尊的需要,提高对生理痛苦的应激性和耐受力,予以生存有力的支持。2.1.2注意交流技巧,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心理护理不仅是语言的交流,而且也是非语言的交流。因此,一个护士一定要注意培养语言交流的技术,与患者说话时措辞要恰当,态度要诚恳,甚至说话的语气、语调、速度也应注意。另一方面,娴熟的操作技术,轻柔的动作,渊博的知识,这些非语言的交流都有助于护患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有时关注的眼神,轻轻的抚摸胜过于千言万语。2.1.3帮助患者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对死亡的恐惧源于对死亡的神秘感,死亡似乎是人们思想上的禁区,这就使它变得神秘,使人们不能辩证地认识生与死这一自然现象。患者以自己的感受中可能已经意识到病情的严重,但并不是从医生那里知道病情,而是相伴一生的爱人或守护自己的兄弟姐妹告诉的,也是恐惧、悲伤中的一种温暖,因为他知道亲人为他尽力了[2]。有的患者病情恶化时,自己又不知道真实病情,就怨医生技术不高超,怨家属治疗不积极,自己烦躁、愤怒、抑郁。患者如果知道真实病情,有可能开始承受不了,不能以正确的心理状态去面对,但是,通过护士及家属的精心护理和鼓励,患者会慢慢接受正确的死亡观念,就会面对现实,并考虑与自己病情相适应的方法活下去。护士应采取谨慎态度,根据患者的性格、年龄、受教育程度对病情的了解等因素,选择谈话的时机与内容,并取得家属的配合,告诉患者病情,使患者以充分的心理准备配合治疗,这样,他的烦躁、愤怒、抑郁都会随之消失。2.1.4消除患者的孤独感可允许家属陪伴,护士勤巡视病房,让患者感觉有人关心他,有亲人始终陪伴他,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2.1.5尊重临终患者的权利和人格在临终护理过程中,护士要重视患者的权利,尊重患者的人格,无论患者是清醒还是昏迷,护理工作都要一丝不苟。2.2疼痛护理2.2.1疼痛的心理护理告诉患者疼痛是一种常见的病理状态,临终患者往往对疼痛的恐惧超过对死亡的抑郁,而由于患者的这种恐惧以及随之而来的抑郁,会使痛阈下降,患者会对轻微的疼痛都难以忍受,所以恐惧和抑郁只会加重疼痛,这就需要我们护士指导患者使用放松技术,如疼痛加剧时做缓慢的深呼吸,全身肌肉放松,听音乐,与患者共同讨论感兴趣的问题,回忆值得留念或愉快的事情来分散患者的注意力,去除患者的烦躁和忧虑。设置优美舒适环境,可使癌痛患者获得安全感、舒适感。癌痛患者一般应安置在比较安静的病房,对剧烈疼痛者可安排单人房间,以利于患者休息和睡眠,特别是经过长时间努力才入睡的疼痛患者,一般不要去惊扰他。2.2.2按阶梯给药止痛药物的选择应根据疼痛程度由弱到强按顺序逐渐提高,除非是重度疼痛,一般首选非阿片类药物(以阿司匹林为代表)属于三级阶梯的第一级,用于轻度、中度疼痛。如果达不到止痛,继续加剧,则升高到二级,在非阿片类药物基础上加用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若疼痛仍未能控制或继续加剧,则应进入第三级,以用于中度到重度疼痛的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替换之,也可同时加用非阿片类药物,后者既能增加阿片类药物的止痛效果,又可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3]。2.2.3按时给药强调“按时”给药而非“按需”给药,从而保证疼痛持续缓解,晚期癌症的疼痛有些是持续的,但也有强弱交替的规律,应该认真听取患者主诉,了解疼痛的规律性,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按药物的起效时间、持续时间及药峰时间给药,科学指导患者在疼痛发作前用药,用量足以完全解除疼痛,保证患者无痛生存,提高生活质量。2.3生活护理2.3.1注重舒适护士应协助临终患者料理生活,及时更换衣服、床单,把皮肤上的血迹、胶布痕迹擦净,把床头桌上的物品摆放整齐,护士应千方百计为患者着想,把患者的痛苦和不适降到最低限度。2.3.2补充营养临终患者一般都体质消瘦,营养不良,应给患者提供高热量、高蛋白质饮食。口腔溃疡的患者进食前进行口腔护理,并应用局麻药,以免因疼痛影响进食。恶心、呕吐的患者饭前可给予止吐剂,严重者及时补液,防止水、电解质紊乱,不能进食的患者可行静脉高营养。2.3.3预防褥疮护士应定时协助患者翻身,按摩受压部位,促进血液循环,保持床单干燥、平整,交接班时注意查看患者的皮肤情况。2.4家庭护理临终患者的家属处于即将失去亲人的悲哀中,他们同样需要关怀和安慰,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生死观,主动说明患者的心理状态及有关知识,可以避免因家属的不安而加重患者的情绪反应,并鼓励家属配合护理工作。有时让家属做一些简单的护理工作,患者的感觉比护士做的舒服一些,主要是心理上感觉自己没有被亲人抛弃,家属仍疼爱我、关心我,有一种亲切感、安全感,但不可过分依赖家属,因为他们毕竟不是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3护理体会临终关怀是一项高尚而艰巨的工作,它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需要护士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良好的修养和素质,熟练的技术。临终关怀对我们是一个新课题,我们应该接受有关专业性教育,从生理学角度,使患者处于舒适的状态;从心理学角度,使患者由死亡的恐惧中解脱出来;从社会学角度,指导患者理解自己生命的意义;从伦理学角度,使患者认识到生命价值和质量,保持人的尊严。

护理伦理学临终关怀研究论文

道德的功能: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以使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协调一致,并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的动态平衡。道德现象是由道德意识现象、道德活动现象、道德规范现象构成的有机整体。 道德的特征:阶级性与全民性的统一、变动性与稳定性、理想性与现实性、自律性与他律性、协调性与进取性。职业道德的特点:专业性、多样性、稳定性、适用性。 护理道德特殊性:全人类性与人道性、继承性与时代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护理伦理学研究对象:护士与患者、与护士及其他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与护理科学、医学科学发展之间的关系。护理伦理学研究内容:基本理论、规范体系、基本实践、道德难题。 学习护理伦理学的意义:可以提高护士的道德水平及使之成为德才兼备的护理人才;有利于实践护理技术与伦理的统一,提高护理质量;有利于医院及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护士解决护理道德难题,促进护理科学的发展。学习护理伦理学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历史分析、比较、系统。 我国古代优秀的医护道德传统为:济世救人,仁爱为怀;普同一等,尽职尽责;精勤不倦,博及医源;廉洁正直,不为名利。孙思邈《大医精诚》,扁鹊:与巫医做斗争。董奉:杏林春暖。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秋瑾:《看护学教程》。 护理道德品质的特点:共性与个性的统一;稳定性与可变性;相关性与连贯性。护理道德品质的构成要素;护理道德认识、情感、意志、信念、行为。 义务论的意义:培养了一代代具有优良护理道德的护士;促进了护士为维护、促进人类的健康和护理科学的发展作出贡献;是护理伦理学的核心内容。局限性:忽视了行为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忽视了对病人尽义务于对他人、社会应尽义务的统一、忽视了护患关系的双向性。 功利论的意义:有助于护士树立正确的功利观,将病人的健康功利和社会大多数人的健康功利放在了首位,将有限的资源放到最需要的病人身上。肯定了护士的正当个人利益,调动积极性。弊端:容易导致利己主义、小团体主义的增长。它又分为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 护理的基本准则的具体内容:救死扶伤、防治和护理疾病,(最基本的)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 护理道德的具体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 有利原则对护士的要求:1)护士的行为要与解除病人的痛苦有关2)有可能解除病人的痛苦3)对病人的利害关系共存时,要是行为对病人产生最大的益处和最小的伤害4)护士的行为使病人受益而不会给他人带来太大的伤害。公正即公平或正义的意思。 公正原则对护士的要求:1)公正的分配卫生资源2)不仅在卫生资源分配上,而且态度上能够公正的对待病人,特别是老年病人、精神病、残疾、年幼等3)在处理护理纠纷、护理差错事故的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尊重原则对护士的要求:1)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对于缺乏或丧失能力的患者由其家属或监护人。2)要履行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选择的责任。 护理道德的范畴:权利与义务、情感与良心、审慎与保密、荣誉与幸福。 护士的道德情感主要表现在:1)同情心,最基本的2)责任心3)事业心,最高层的。 护士道德良心的内容:1)表现在为病人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的服务2)是以护理道德的原则和规范作为自我评价的依据和出发点。 道德良心对行为的作用:1)行为之前的选择作用2)行为中的监督3)行为后的评价。审慎的作用:有利于养成良好的作风,提高责任感,避免差错事故;促进钻研业务知识和技术;促进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病人。 对病人保守秘密,解密的条件:1)获得病人的同意后2)医学上认为没有像病人征求同意的理由,因解密是基于病人自身的利益3)医生护士有高于替病人保守秘密的责任,如传染病4)进行医学护理研究,经批准后可以采用,但不公开姓名,相貌5)当法律程序需要病人的资料时6)患者的秘密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了伤害的危险。 护士道德荣誉馆的内容:1)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基础上的2)是个人荣誉与集体荣誉的统一3)仅是过去的工作印记,不代表未来。道德荣誉的作用:对护士的行为起着评价与激励的作用。 道德幸福观的内容: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统一;是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的统一;是创造幸福与享受幸福的统一。作用:促使护士自觉地履行护理道德义务,促使树立正确的苦乐观。 患者的道德权利:1)平等的医疗权利2)对疾病的认知权利3)知情同意权4)要求保守隐私权5)获得休息和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6)诉讼或要求赔偿的权利。患者义务: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2)积极接受、配合治疗和护理3)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4)支持医学和护理科学发展。 护患关系中的技术关系的三种模式:代理母亲模式、护士-技师模式、约定-临床医师模式。非技术关系的内容:道德、利益、价值、法律、文化关系。 护患关系的道德规范:1)热爱本职,精益求精2)举止端庄,态度热情3)尊重病人,一视同仁4)认真负责,任劳任怨5)语言贴切,保守秘密6)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护士相互之间的道德规范:尊重爱护,相互学习。团结协作,相互关心。 医护之间的道德规范:1)尊重与信任2)平等与协作3)制约与监督。护技之间的道德规范:团结互助,合作共事。以诚相待,相互关心。 社区卫生护理的特点:群众性、预防性、经济性、全程性。 社区卫生护理的道德规范:1)礼貌待人,文明服务2)任劳任怨,无私奉献3)格守规章,遵守纪律。家庭病床特点:护理内容全面、护患关系密切、易于开展心理护理。 家庭病床的道德规范:1)维护病人利益,即使准确护理2)自律慎独,优质服务3)密切协作,目标一致。 健康教育的内容:疾病的性质和康复方法;诊察、医疗处理及护理措施;传染性疾病;孕产妇、妇幼、中老年、不卫生习惯、机关、学校。 健康教育的护理道德规范:1)要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和场所,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教育。2)深入农村、基层,把健康教育作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3)不断自我完善,以科学的态度开展健教。 社会重大灾害的急救护理特点:工作强度大、任务重;护理工作协同性强,技术难度大;准备工作两大,生活护理任务重。 重大灾害道德要求:格守职责,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树立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和科学态度;勇于克服困难,富有献身精神。 基础护理的特点:经常性与周期性;连续性与值勤性;整体性与协调性;科学性与普及性。 基础护理道德要求:1)提高认识,默默奉献2)严守纪律,坚守岗位3)工作严谨,严防事故4)团结合作,协同一致。 精神科护理特点:人道性与开放性、自觉性与主动性、理智性与安全性。精神科护理的道德要求:尊重病人、格守慎独、环境温馨、正直无私、保证安全。 儿科护理特点:内容的复杂性、工作的紧迫性、护患关系的特殊性。 儿科护理道德要求:1)要有一颗慈母般的心2)要及时为医生提供病情变化的信息3)要有治愈病人的责任感。 传染科护理的特点:消毒隔离要求严,心理护理任务重,社会责任大。传染科护理道德要求:热爱专业,具有献身精神;尊重患者,注重心理护理;预防为主,对全社会负责任。 整体护理的特点:整体性、全面性、专业性。整体护理的道德要求:刻苦钻研的进取性、承担责任的自觉性、独立思考的主动性。 心理护理的特点:程序性、艰巨性、严格性。 心理护理的道德要求:1)以高度的同情感帮助患者解决心理问题2)以高度的责任心了解和满足病人的心理需要3)以高度的事业心创造一个有利于病人康复的环境4)以高度的信任感为病人保守秘密和隐私。 门诊护理的特点:1)组织管理任务重2)预防交叉感染难度大3)服务性工作繁琐4)群体协作性强5)发生护患矛盾多。 门诊护理道德要求:1)热情接待,主动协助病人2)保持优美、清洁、安静的环境3)密切联系,团结协作4)作风严谨,准确无误。 急诊护理的特点:1)常备不懈,应变性强2)风险较大,责任心强3)群体协作,主动性强。 急诊护理的道德要求:1)争分夺秒,全力以赴2)深切同情,周到服务3)灵活主动,尽职尽责4)齐心协力,敢担风险。 供应室的工作特点:广泛性、严格性、潜隐性。 普通手术护理特点:严格性、衔接性、协作性。普通手术护理的道德要求:1)手术前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待术环境,准备要周密,认真负责2) 手术中:环境安全、保持肃静;关心病人,体贴入微;操作熟练,认真负责;团结协作,耐心解疑。3)手术后:严密观察,勤于护理;减轻痛苦,加速康复。整形外科在我国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美容科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 整形外科护理特点:心理护理要求高;生活护理任务重;审美意识强。 整形外科道德要求:1)认真做好心理护理,尊重手术者的人格2)认真做好术前准备,关心受术者的痛苦3)奋发进取,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服务。 康复护理的特点:协调性、连续性、整体性。自我护理又称为自理或自顾。内容包括自我护理需要和自我护理行为与能力。 自我护理的特点:教育性、自主性、渐进性。自我护理道德要求:1)认真细致,高度负责2)一视同仁,耐心指导3)密切协作,提高自我护理质量。 计划生育护理的特点:1)护理中兼具宣传、指导的任务2)体现了对计划生育者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3)体现出对政策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计划生育道德要求:1)破除旧观念,树立新观念2)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尊重育龄男女的自主性3)医护密切配合,确保手术安全。生殖技术包括人工体内受精和人工体外受精。 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1)夫妻双方自愿原则2)供精者知情同意3)严格控制实施范围4)互盲和保密原则5)确保质量6)严防商品化。1996年7月,英国发育分娩出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羊。 老年病人的护理特点:护理任务重、护理难度大、心理护理要求高。 老年护理道德要求:1)理解、尊重老年病人2)关心、帮助老年病人3)耐心、细致的对待老年病人。 慢性非传染性病人的护理特点:心理护理任务重、病人的自我护理的需求高、健康教育是护理的重要内容。 它的道德要求:1)加强心理护理,增强病人的信心2)积极调动病人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恢复3)创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优良的休养环境。 危重病人护理特点:护理具有艰巨性、对护士的素质要求高、护理中伦理难题多。 危重护理道德要求:机警和敏捷;果断和审慎;勤快和恒定;理解和任怨。 临终病人的特点:易发怒、易恐惧、易焦虑、易悲伤。 临终护理道德要求:1)认识和理解临终病人2)保护临终病人的权利3)尊重临终病人的生活4)同情和关心临终病人的家属。 临终关怀的特点:1)收治的主要对象是临终病人2)不以治疗疾病为主,而是以减轻症状、支持疗法和全面照护为主3)不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为目的,而是以提高生存质量、维护病人的生命尊严与价值为主4)不仅注意病人的躯体痛苦,更注意心理关怀和社会支持5)不但关怀临终病人,对其家属也予以慰籍和居丧照护。 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1)是人道主义在医学领域的升华2)体现了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的统一3)表明了人类文明的进步4)提高了临终关怀工作者的大道德水平。 死亡标准的转变:1968年在22届医学大会上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 脑死亡的四条标准:1)出现不可逆转的深昏迷,即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需要没有接受性和反应性2)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丧失3)诱导反射消失4)脑电波平直。以上四条标准要持续24小时观察,而且要排除低体温。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自考频道 自考论坛 自考博客圈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对医学伦理学的界定直接与对生命伦理学的界定有关,即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是谁包括谁亦或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学科?Warren Reich在1971年准备编写《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时,开始时用的《医学伦理学百科全书》名称,可见,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Daniel Callahan在《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二版中的生命伦理学条目中,把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相比,认为“医学伦理学是古老的学科,代表很窄的范围,只强调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医患关系,虽然在现今这仍很重要,但已不足以囊括所有的问题”。“生命伦理学则是指生命科学中更广阔的道德领域,包括医学、生物学、环境中的重要方面、人口和社会科学等。医学伦理学作为一个部分包括在生命伦理学当中,与其他题目和问题共同构成生命伦理学。”《国际伦理学百科全书》也把医学伦理学的学科范围归为生命伦理学。从我国对医学伦理学发展阶段的划分,可看出与以上不同的看法:医学伦理学经历了古代医德学,近现代医学伦理学(传统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也有学者认为,当今的医学伦理学已开始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人口和健康伦理学阶段。可见,我国主要是把生命伦理学作为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阶段涵盖进去的。J.Stuart Horner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对此的界定也是如此: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经常混淆,但后者是前者的一个方面,只不过后者这30年一直占主导地位。医学伦理学的定义英国的Thomas Percival在1803年出版了《医学伦理学》一书,并首次提出“医学伦理学”这一名词。他没从正面给医学伦理学下定义,但从有关的材料可以分析出他对医学伦理学概念的理解。他认为:“职业伦理学是‘人性的知识’与‘广泛的道德责任’之间的综合”,“医学伦理学的一般体系是使无论是官方正式的行为还是医学领域之间相互的交往都受文雅和正直原则所指导”。这种观点在19世纪被广泛接受。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药理学教授 Chauncey Leake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Percival对‘医学伦理学’这个名词使用不当……,它仅指来自于职业中的、用来管理职业中各成员彼此交往的成规、礼节。……但真正的伦理学与成规、礼节不同,而应从哲学的角度理解。他认为:“真正的医学伦理学是基于伦理学理论并用之来处理医患之间、医生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医学伦理学权威 K. D. Clouser对医学伦理学的理解与 Leake的观点并无本质区别,他在《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一版中提出:医学道德与一般的日常道德没有区别,含有与一般道德相同的规则。我国对医学伦理学的定义多采用:“运用一般伦理学的道德原则,来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相互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门科学,它既是伦理学的分支(应用规范伦理学),又是医学的组成部分。”以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过分强调医学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的倾向,对医学伦理学容易有这样的误解:即把医学伦理学只理解为应用规范伦理学,以为运用一般伦理学的道德原则即可解决具体问题。不仅事实并非如此,而且其中也忽视了医学本身对医学伦理学的作用。一方面,医学的本质和目的是为了维护病人的健康,治疗疾病,由此可见医学本身含有一种固有的伦理学——为病人谋利益。而且许多伦理问题的产生是医学科技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伦理道德对医学伦理学的作用也同样明显,如陈实功《外科正宗》中有“先知儒理,然后方知医理”之说,二者的结合便是中国古代的儒医;欧洲中世纪的医德观是基督教式的医德观;从英美医学伦理学中自主原则领先的医患关系模式到南部欧洲的仍以相互信赖式的医患关系为主导模式更能看出伦理道德因素对医学伦理学所起的作用。简要说来,医学科技与伦理道德二因素相互作用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主要线索。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医德(医生的职业道德)是医学伦理学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有说法认为医德学是医学伦理学的同义语,是一门学科。邱仁宗同志认为医学伦理学与医德学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个名称问题,它们之间有两点不同:医学伦理学在内容上要比医德学广,医德学一般都是义务论的,不引用任何价值论,并不加以证明。我们所称的古代医德学,其实还不是一个系统的应用伦理学学科,因为它只研究医生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只研究医患关系。医学伦理学则是一个系统的学科,表现为研究对象从医患关系这一核心扩展到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杜治政同志认为,当代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由六个方面构成:医学道德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临床医学中的伦理问题、生命技术及其他高新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卫生政策的伦理学、健康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这是典型的把生命伦理学看成医学伦理学的一个发展阶段的说法。其实,不管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之间是谁包括谁,就象《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所强调的,医学伦理学这一名词,它不是一个静止的术语,“它的含义和原则已经随着医学被管理成一个职业,到医疗照护被提供和资助,到医学之外的社会整体中的文化因素的改变,而改变”医学伦理学的历史发展希波克拉底学派可能是最早对医疗职业和医生的行为提出规范的,但其思想能流传这么久远,主要是因为基督教的思想与之在某些方面一致,特别是不能堕胎和为患者保密的思想,而这两者在古希腊并不是医学界的主流思想。当时许多论述都强调疾病的预后,希波克拉底时期的预后可起到安全保险作用,使医生知道他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从而保护医生避免因治疗失败或拒绝治疗而受到指责。传统的基督教强调诚信对于战胜疾病的重要作用,认为医生应不顾自己的危险来抢救病人,要求医生持一种慈善的观念和对穷人的责任的价值观,事实上早期的基督徒也是这样做的。没有什么能比医院这种新兴机构更能显示出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博爱精神了,它们服务于病人、老人、穷人和流浪者,虽然多负责食宿,很少的医疗,但与其它相比已是很好的了。基督教对医学甚至所有科学的控制,很少能见到教会允许之外的书籍,仅见的是为数不多的希波克拉底和盖伦的著作。中世纪时期的黑死病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医生们没有好的救治办法,很多医生逃离瘟疫,但许多教士却依然留在城市,为死去的人做祈祷,使那些笃信上帝的人临死前得到精神上的安慰,也使死者的家属感到欣慰。在文艺复兴时期,尤其是科学革命给机械科学、物理学和化学带来了巨大成功之后,医学也迈出了更坚定的步伐。哈维的心血运动论最终取代了盖伦的关于血液运动的学说,以后在以机械论为主导的哲学思想的指导下,以解剖学和生理学为主的实验医学在18世纪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世纪的病理学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麻醉和防腐两项技术出现之前,外科的全面进步是不可能的,19世纪后期,外科有了真正的进步。近代的实验医学家头脑中有尊重科学的道德理念,认为医学的最高尚的任务莫过于延长人的寿命。由于一系列新的科学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出现,从而为医生关心、同情病人,为治疗疾病、解除病人的痛苦提供了科学的现实的保障,这都是最基本的医学人道主义的体现。18世纪的早期,英国对医生的伦理学规范已很少提到希波克拉底,而是强调礼节,包括服饰和行为举止,即英国的绅士和淑女风度。近代英国对医学伦理学贡献较大的主要有4个人: John Gregory 1772年出版了《关于医生责任和资格的讲义》;Thomas Gisborne 认为医生不应减弱基督教的慈善色彩,同时认为必须建立一个竞争型的职业,因为他坚信对财富的渴望是至关重要的;Thomas Beddoes强调应用法律手段把庸医赶走;Thomas Percival在1803年出版了《医学伦理学》,主要是为了防止和解决医院内部纠纷。其中的宗教色彩已大大减弱,即医德开始了科学化和世俗化的进程。Thomas Percival最大的贡献是为美国医学会1847年首次的伦理学法典提供了样本。20世纪初,人们已经开始注意到医院开支的攀升,尤其是二战后,医院被视为医学诊治的精华之地。在X线之后,影像诊断随着1972年计算机断层摄影和核磁共振等技术的问世而大踏步前进,大量资金花费在了医疗设备上。大约在1960年,第一批免疫抑制剂问世,使得器官移植进入了新时代,当然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的困惑,如何时取器官,移植给谁等问题。20世纪随着医学科研的增加使医疗服务取得明显进步,同时也引起更多的伦理学问题,1946年的纽伦堡法典和世界医学会1964年对此修改而成的赫尔辛基宣言(2000年是最新版本)是医学科研中涉及人体实验的重要文献。20世纪中叶以前,传统的医学伦理学主要局限于临床的医疗实践中,为培养医生提供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二战后,延长寿命已不是难事,在医学伦理学的持续发展中加入了新的内容,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Joseph Fletcher和 Paul Ramsey等非医生(这两人均是神学家)所写的一些文章使人们开始审视医学和医学科技在社会的道德层次上产生的影响:首先是以往被封闭在医学之外的哲学家、神学家、律师、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对医学职业提出了他们特殊的看法;其次,随之而来的是这些看法对医学的发展有益,医疗职业中的人对这些外部的看法开始予以接受;第三,医学伦理学扩展其范围,应用到更广的社会伦理学问题领域,如一个社会中卫生服务设施分配的公正性等。因此,在60年代后,医学伦理学本身已经开始从原来全部关心指导临床医生行为的准则和法典中转向社会中的健康和疾病的伦理学方面,70年代后美国开始了对病人自主性的重视,这是当今的医学伦理学中的重要转变。医学伦理学的本质是为了病人的利益,但具体什么才符合病人的利益,这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在医学模式上,就是从以往普遍持有的“治病”到现在的“治生病的人”,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延长寿命就是对病人最大的善,而二战之后,延长寿命并不是唯一追求的目标,生命质量是人们所重视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病人的意愿是否得到尊重。生命伦理学(bioethics)《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二版对此词条的解释的第一句话就是:“圣经中有一句话说太阳底下没有新事物。但自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从生命伦理学的兴起看出,那么这句话并不正确。”由于新科技的问世和文化及观念的改变,人们重新对生与死、对疼痛的忍受、对自己生命的权利、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等进行思考,于是产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生命伦理学。它代表一种全新的观念的转变,它不仅是指开创一个新领域(伦理学和生命科学的交叉),而且代表一种学术思想、政治因素对医学生物和环境的影响等。狭义地说,生命伦理学仅指在面向科学技术的巨大变化时产生的新领域,广义地说,它已经延伸到法律、政策、文化、历史学科,大众媒体,哲学,宗教,文学等社会科学学科。本辞条所说的生命伦理学是指广义的,即它的研究范围已从临终病人床边的医务人员个体所面对的道德上的困惑,延伸到全社会公民和立法者在努力制定平等的健康或环境政策时所面对的公众的和全社会的选择。对生命伦理学的界定生命伦理学一词最早由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生物学家和癌症研究者Van Rensselaer Potter在1970年提出。然而,很快就被在华盛顿工作的荷兰胚胎生理学家和产科学家Andre Hellegers 和其他与他共同工作并在1971年在乔治城大学成立肯尼迪人类生殖和生命伦理学研究所的同事用来指称不同的含义。Van Rensselaer Potter用此指称“一门把生物学知识和人类价值体系知识结合起来的新学科”,它是科学和人文学科中间建起的一道桥梁,帮助人类生存,维持并促进世界文明。Andre Hellegers和他的同事则狭义地把此应用到医学和生物医学研究中的伦理学领域。Warren Reich在1971年准备编写《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时,开始时用的《医学伦理学百科全书》名称,可见,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西方多数认为医学伦理学是一种传统上的提法,范围很窄,只强调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医患关系,它已不足以囊括现今所有的问题。因此从范围上看,生命伦理学指称生命科学中的广袤的道德问题领域,如医学、生物学、环境科学,人口和社会科学等,把传统的医学伦理学包括在生命伦理学中。在某种程度上,Raanan Gillon的生命伦理学辞条更加全面。Raanan Gillon 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的生命伦理学条目中写到:从字意上看,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产生于生物学实践领域(包括医学、护理、包括兽医在内的其它卫生保健职业)中伦理学问题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很广,除了生物科学研究中的伦理学,还包括环境伦理学(包括环境污染和人与动物和自然界中其它部分之间的关系),性、生殖、遗传和人口中的伦理问题和各种社会政治道德问题,如失业、贫穷、歧视、犯罪、战争和迫害对人群健康的负面效应。涉及到此学科中的人员也很广,除了医生、护士、生命科学家、患者、受试者外,在学术领域还涉及到哲学、道德神学、法学(这是生命伦理学中的三大学科)、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和历史学。Daniel Wikler 在第三次国际生命伦理学会议上的主题报告——生命伦理学家和社会责任中提出:生命伦理学的主题一直在变化,生命伦理学已经历了三个阶段,第四个阶段正在诞生的过程中。第一阶段以某些专业行为准则的形成为标志,如不允许做医学广告,禁止诋毁同行等,此阶段应称为医学伦理学阶段;第二阶段就是琼森(Albert )在他的《生命伦理学的诞生》中和他的历史学家同行所说的生命伦理学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医生的处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众开始对古老的医学职业中的家长主义、讲真话等提出挑战,此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家是病人权利的学术同盟。生命伦理学家需要新的哲学理论和方法,这些新的哲学理论和方法不是个人行动的道德,也不是用传统的伦理原则去定义医生的职业,而是用社会和政治哲学,尤其是分配社会的公正。第三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家已研究了卫生保健政策和卫生经济的许多细节,许多国家政府中的卫生官员都曾向生命伦理学家进行咨询。第四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可称为人口保健的生命伦理学,它不仅象第二阶段一样包括专业行动准则、医疗工作者和公众,也象第三阶段超越了传统的医患关系范围,横跨生物和社会科学、人类和管理科学,而且还有自身的特点:高技术医学的出现和应用不是中心问题,而只是其中之一,不再注意医生的两难推理和谁能得到稀有卫生资源等难题,而将注意力集中在多种影响卫生保健的因素上。从美国社会不断增长的不平等,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病人都存在的病人疾苦之间的共同点看,有许多信号告诉我们,就较大多数人口而言,卫生保健状况在变坏而不是在提高,我们应把目标放在更大多数人的公共保健系统上,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我们要获取那些不熟悉的领域的知识,如公众保健、国际保健、花费—效用分析、保健量制以及将要出现的许多新领域的新知识。生命伦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生命伦理学最先产生在美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生命伦理学在广义上,是从1900年开始的。20世纪医学的发展可从对医疗服务投入的钱的数量、享受到服务的人的数量、医务人员和专家的数量、医疗服务系统的复杂性和科学技术的含量程度等方面看出。伦理学问题的产生,可从三条主要的线索看出:医院角色的变化、科学技术的主导性和医学专家化的发展。早在19世纪晚期,美国的医院在数量上以很快的速度在增加,最终成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源泉,随着医疗器械和技术在诊断和治疗中的不断增加的介入,在医院中集中提供医疗服务变得比较有效并经济,并能满足人们的需要。1946年的Hill-Burton法案,为地方性的医院提供联邦支持,新的普遍性的医疗保险倾向于给医院性的医疗服务而非私人诊所或家庭式服务提供补偿,这为美国的医院的革命打下基础。1900年左右,科学的医学已成为医疗实践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医学会改革医学教育制度,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政府不断支持医学科学,尤其是在二战期间和之后,把科研引进医学教育和对病人的照护之中。20世纪50年代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开始成立并支持临床科研,于是涉及到受试者的实验,受试者可能是病人和健康的志愿者,且数量在不断增加。由于医学科学和技术知识的增加,使很多的医生走进越来越窄的领域,只能使自己局限于某一专业。随着1917年眼科学会的成立,越来越多的专科学会成立。20世纪上半叶,医生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明显得到提高,渐渐从中等升至上等,这些非常明显地使他们与很多病人在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不同。总的来说,这三方面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浮现。医院中医疗服务的专业化促进了医疗照护的非人性化和组织性,同时疾病的社会、行为、环境和人性化方面被忽视,而过于强调疾病的生物和生理方面,因此病人抱怨医生已失去的病人从整体方面照护的能力,从以前熟悉的密切的关系转变成“床边的陌生人”。对生命伦理学的产生容易有这样的一个误解,即生命伦理学多被简单地理解为只是因为生物医学高科技的出现才产生的,这是其中的主要因素,但事实上,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以上医学方面的因素,把公众卷入医疗的伦理学问题中的文化和社会运动也起到史无前例的作用。复杂的医学技术和其人道的使用之间,增长的城市化和随之而来的人口分布的不均匀增加了享受医疗服务的障碍;较高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病)人的思维更加复杂,自我保护的意识明显提高;五、六十年代政府对生物医学科研的加大投入引起受试者保护问题;人们购买医疗保险的能力在30年代因以雇佣为基础机制的引入而戏剧性地得到提高,现由于太注重技术化,美国的医疗服务成本急剧上升,民众购买保险的能力减弱,大部分的美国人仍不能得到足够的医疗照护。另外,60年代末的消费者权益运动(起始于60年代对低劣食物的抗议)开始影响医疗服务制度,70年代的病人权利运动是更大的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妇女运动也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入到对女病人的关心,也影响人们对生育控制和人工流产问题以及家庭和人口政策问题的看法。同时期的和平运动和日益增长的生态运动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到由于战争、环境和污染问题而引发的国际健康问题。因为核武器对人类的健康的威胁,医生的社会责任在1971年被提出。这些思考对医学在维护世界人口的整体健康和完好方面的角色发出挑战。以上这些社会和文化方面的趋向和生物医学科学的发展一起共同构成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生命伦理学运动,而且这些也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社会和政治危机。总之,今天我们所了解的生命伦理学根植于公众对个人权利、社会公正和环境质量问题的关心,这些标志着美国在那个时代的文化特征。从具体事件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广泛使用肾透析、器官移植,但在透析对象的选择上遇到难题;1967年的心脏移植的成功引起死亡标准的讨论以及哈佛提出了脑死亡标准;流产在医学上很安全,避孕药丸、产前诊断、ICU的广泛使用、人工呼吸机等均已普遍出现,但昆兰案件的撤掉呼吸机和安乐死问题引起普遍关注;人们从传统上死在家里到现在的死在医院里,观念上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二战后生物医学研究取得成果后的应用,美国的几起未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所做的人体实验引起道德上的谴责;Rachel Carson 的《寂静的春天》的出版,掀起了保护环境的浪潮;美国的民主权利运动、个人主义、女权运动也在兴起……但人们在与之平行的文化进程方面又远未跟上这些变化,这是生命伦理学为何能引起公众如此关注的一个主要原因和历史背景。毫无疑问,美国在生命伦理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最重要的标志是1969年成立的后在1971年更名为海斯汀报告和1971年成立的肯尼迪研究所。但不能否认,欧洲也做了大量工作。1963年英国成立了医学伦理学学会和医学伦理学研究所(注:英国多数称医学伦理学而非生命伦理学),后者在1975年创办了医学伦理学杂志(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1985年创办了医学伦理学简报(Bulletin of Medical Ethics)。哲学的批评式医学伦理学在德国、前苏联和南欧发展起来。医学伦理学在天主教传统的国家本身就是天主教道德神学的一部分,后渐渐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转变原来的行医与科学无关的观念。亚洲和非洲的生命伦理学发展较慢,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渐渐发展起来。社会主义医学伦理学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发展起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每个国家的政府必然会通过政策法规等的制定等来对生命伦理学领域的问题进行宏观控制。这不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也不是西方特有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但同时,某个发达国家发生了某类生命伦理学问题,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一定会出现同样的问题。生命伦理学的理论问题作为一门学科,生命伦理学中有三个普遍性的核心问题:我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才能过道德的生活并做出道德上好的决定?当我的行为可能影响其他人的状态和健康时,我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我应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做什么?第一个问题与美德论有关,强调人的品行和一个有修养的人应具备的价值观和目标;第二个问题承认一个人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影响,并努力理解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应为他人做什么,我们应从他人那期望得到什么;第三个问题把我们的社会关系更深入一步,看到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生命伦理学基本的伦理学前提是:尊重自主性;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功利主义;社会公正;四原则;案例分析;美德伦理学;描述伦理学;女性主义伦理学和地域文化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问题:卫生服务人员与被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生与死的问题;病人的利益和其他人利益;分配公正问题;概念问题(即各术语的含义);医学科学实践中的伦理学问题-纽伦堡的促进;生命伦理学,科学技术和社会;环境伦理学。面对这些问题,有两个重要的任务需要澄清:一个是事实和价值观之间应划分出一条清晰的线,分清什么是医学问题,什么是价值观(伦理学)问题(一个医生好的医学决定不等于是好的伦理学决定);另一个任务是发展解决伦理学问题的方法论。生命伦理学已出现多样性的特征,随着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日渐增加,需要更多的方法论来指导。现在,至少有四个领域已明显地出现了,它们分别是理论生命伦理学、临床伦理学、管理和政策生命伦理学、文化生命伦理学。但在实践中它们经常交叉,不能清楚地分割开。生命伦理学的职能邱仁宗同志认为:人们在证明某一生物医学决定正确时,总是处于某种概念和价值的预设框架内,哲学家的工作能够帮助人们批判地评价与某一行动有关的概念和价值观念,这就是生命伦理学的作用所在。生命伦理学是一种哲学,它要超越特定的社会集团、专业、宗教等,提供一种在多元信念前提下对什么是对、正确、好的共同观点。生命伦理学从哲学和多学科角度对临床实践进行伦理学分析,对医学和生命科学中的问题引发对整个社会的伦理思考;在医疗领域中的医生和其他人员意识到他们身上的责任增加了,能看到由于社会因素对健康的不良影响,如不健康的饮食、吸烟、缺乏锻炼、环境污染和其它的环境威胁、人口过剩、政治分歧、失业、贫穷、犯罪等问题。生命伦理学并不是用一种宗教或意识形态来代替另一种;也不是道德咨询所,给特定问题提供唯一的答案,(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做到)。在大多数情况下,结论是试验性的,暂时的,不是绝对正确的。我们既不能采用强制的方法,这并不是伦理学的特点,也不能在社会朝向民主的进程中让社会所以成员都持一种观念,对生命伦理学问题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协商对话讨论等达成一致。总之,生命伦理学是一个新领域,它还只是一个开始,有待于更准确地定义它和挖掘研究方法。Daniel Wikler 在第三次国家生命伦理学会议上的主题报告——生命伦理学家和社会责任中提出:应把生命伦理学理解为这样的一个学科:它给持有各种观点的所有学者提供了场所。对于生命伦理学的未来,Gillon认为:虽然说很难对生命伦理学的未来进行预测,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即生命伦理学将继续为更多的人们提供平等参与的舞台。

仅供参考

王君,宋丽华.护理伦理学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的作用[C].第一届第二次全国护理伦理学术年会论文集.2009:88-90.

南丁格尔曾说过“护理要从人道主义出发,着眼于患者,既要重视患者护理的生理因素,对于患者的心理因素也要给予充分的注意”。1999年11月北京护士大会上建议:护士尊重个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改善生命质量;护士服务于所有的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治意识是护理伦理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当前怎样建立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新型护患关系是护理教育的目标之一。近年来,国际护理学会专家认为:护士是终身探究和实践关怀的学者,这也充分意味着护士是道德的行动者,也同时提示护理活动每一环节渗透着护理伦理道德的含义。

1.护理伦理学教育内涵

护理伦理学既是护理人员在职业教育中必须接受的一门有关职业道德的理论课程, 又是一门密切联系临床、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生命力主要在于为临床护理活动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所谓“护理伦理”是制约护理行为的一系列道德原则,包括护理人员与病人,病人家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关系,它也用来制约医疗作业的道德义务。护理伦理学的基本内涵包括:支持维护、行动负责、互助合作、关怀照顾。“关怀照顾”含义引申了情感领域的独立思考。护理伦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护理人员在为患者和社会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护理伦理道德规范。为适应新的医学模式,护理模式已由过去的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纯护理向生理、心理、社会多元化整体护理发展,其重在强调以患者为中心,以现代护理技术为框架,开展各专业协作的程序护理,向患者提供优质的整体护理服务,这些都使得护患关系从过去的主动一被动关系发展到当今的信托伙伴关系。

护理行动所负的责任包括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有关法律定的,伦理责任是在护理伦理学探讨的基础上,由护理学会制定的,体现在护士行动准则和规范中。近几年,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指导下,不断完善医院内护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新编写的护士手册:在确立护理理念、服务宗旨、护训的前提下,制定可操作、可评价的质量标准、考核制度,从岗前教育开始,持续坚持护理继续教育,保证护理人员在自觉遵守制度、依法治心、严格岗位责任制、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告知义务过程中更加注意语言沟通技巧和效果,以保证实践好法律义务和责任。

2.护理伦理与临床护理

护理伦理的教育与实践需要所有护理人员共同参与探讨,管理者更要启发自己进入哲学研究,其意义本身就显示了伦理道德的内涵意义和思想迸一步升华的过程。以伦理道德强化护理内涵与法律责任教育有机结合,培养合格护理人才,以保证“护理”其实际意义的存在,是一长期、艰苦、而又细致的行为工程,需要从护理基础专业教育抓起以满足人对健康需要的随意性。护理行为常常是一个人独自进行,这就要求护士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忠实于患者的健康利益,不论何时,工作态度始终如一,尽职尽责,经得起道德良心的检验。

护理科研水平的高低是护理质量的重要标志,也决定着护理事业的发展。而科研伦理观念也是护理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必须遵循的精神实质之一。护理科研工作包括探求合理的护理程序,改进护理操作方法,新药临床观察等,引进现代科学技术,通过在临床上的运用,使病人能够得到正确的诊断、科学的治疗、满意的护理,早日康复。护理伦理可以加强护理人员的科研精神,为掌握现代护理学发展的前沿科学和信息,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奠定了理论基础,指导我们护理工作的具体情况,使新的科研技术和护理技术良好的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护理学发展。

在我国, 知情同意或病人知情权也正在受到重视, 已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2l世纪中国护士伦理准则草案中也强调了护士在提供护理服务时应建基于尊重人的生命、权利和尊严, 提高生存质量。而知情同意正是实现受试者价值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体现。护理调查研究主要针对的是人类相关资料的搜集,因此更应该遵循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国外护士在进行此类科学研究中非常重视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权,并将其列为研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审查人体试验方面的专门机构一伦理审查委员会(IRB)也负责保障受试者免受伤害的权利。在我国, 由于科研伦理20世纪80年代末才受到科研人员的关注, 从重视程度和制度上都缺乏认识和完善,具体表现为:某些科研人员认为知情同意过程的实施繁琐且无必要,潜意识里仍然把受试者仅仅看作试验对象,认为他们没有必要获知研究真相,没有从伦理道德上来尊重人的生命权利和尊严;一些研究者没有受过科学研究及伦理学方面的培训,不知该如何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目前科研伦理审查委员会虽然在形式上比较规范,却没有相应的本质内容以保护科研进行中的受试者,同时法律、法规没有关于侵犯知情同意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等,使知情同意缺乏可操作性,流于形式。

3.讨论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经常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日常工作中的伦理问题。如在病人的关怀照顾中如何权衡利害得失,如何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如何公正地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第二,护理科研中的护理道德。护理科研可以提高医院诊治质量,加快患者的康复,提高病床周转率。但在进行护理科研时如何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研究对象的权益是作为护理人员必须清楚认识的内容。第三,医学高技术应用中的护理道德。如何在高新技术的机械化与对病人的人性化护理之间找到一个切合点是医学高技术应用中的护理道德的核心内容。南开大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为了强化道德教育,在校门侧悬有一大镜,镜旁镌有镜箴,箴词为:“面必净,发必理,衣必整,纽必结,头容正,肩容平,胸容宽,背容直。气象:勿傲,勿暴,勿怠;颜色:宜和,宜静,宜庄”。南开的精神是多好的护理精神面貌的写照和要求啊,护士的素质、护士的气质、护士的本质、护士的精神内涵无不体现在这每一句话语之中,我们的护士若达到如此高的形象的话那会是多美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啊。护理医德的实质在于:珍视人的生命,尊重人们的尊严和权力,为个人、家庭、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健康服务。

提问者: 腜牕鍮

临终关怀论文文献综述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你可以自己先想想,你将怎样关怀临终的人,就可以写出有真实感情的好论文来了.

《生命教育全民化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的生命教育处于发展初期,主要在一些学校开展,但实际上,生命教育作为元教育,是任何时代任何地区的任何人都需要的教育。特别是中国目前处于转型期,各种危害生命以及腐化堕落的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更需要开展全民生命教育的推广活动。为此,进行了全民生命教育问卷调查,对全民化生命教育必要性进行了验证,同时也对大众的生命教育需求进行了调查,期望能对生命教育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生命教育;全民化;生命教育内容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040-03

一、生命教育简介

1968年,美国学者杰·唐纳·华特士最早明确提出生命教育,他在加州创建“阿南达村”,开始倡导和践行生命教育思想[1]15。此后,世界很多国家根据当地的情况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生命教育,生命教育所包含的内容也不断地扩大。如:“日本于1989年修改新的《教学大纲》中针对青少年的自杀、欺侮、杀人、破坏环境、浪费等现象日益严重的事实,也明确提出以尊重人的精神和对生命的敬畏之观念来定位道德教育的目标”[2]5。自生命教育一词诞生以来,专家学者们对生命教育有不同的界定。其中,程红艳认为,“生命教育,旨在唤起人们对生命的价值的认识,全面恢复人类生命的本性,采用理想的教育推动人的发展,提升人类生命的本性,使教育成为生命本质觉醒和显现的过程”[3]。生命教育主要包括“生存意识教育、生存能力教育和生命价值升华教育三个层次”[4]。而生命教育的具体内容涵盖很广,如,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挫折教育、意外伤害的救护和自我救护、了解个体生命的成长历程、艾滋病和毒品预防教育、珍爱生命与预防自杀、生命情怀的养育、临终关怀与死亡教育、生态环境教育,等等。

二、我国生命教育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陆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倡导以人为本和尊重、关心、理解、信任每一个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开展生命教育的开端。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开展青少年生命教育就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号召要把生命教育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科学有效地实施生命教育活动。上海、辽宁、江苏、四川、山东、黑龙江、吉林等省市相继开展了生命教育科研、教学实践、教材编制、教学大纲试行等活动。

纵观我国的生命教育,会发现“理论分析研究较多,具体实践操作较少;基础教育关注较多,其他教育领域关注较少;学界研究关注较多,政府、社会对生命教育主题关注较少”[5]。在深度访谈中,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生命教育项目办公室主任郑瑶指出:“大陆的生命教育还处在发展初期,人们对生命教育的了解很有限,大陆的生命教育还处在呼吁阶段。”

三、生命教育全民化的必要性

(一)生命教育的属性:“元教育”

从本质上来看,生命教育是元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的最高追求。实际上,生命教育是任何时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人都需要的教育,因为生而为人,都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是:生命的实相是什么?我们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如何实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如果这些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无论人暂时是多么成功和快乐,人生的一切都将没有正确的根基和方向,人在面对困境的时候就会不堪一击,甚至会做出危害自己和其他生命的事情。如果回溯人类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自从人类诞生以来,关于生命的探索、思考和教育就已经开始了,中外皆有。如宋朝的张载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民胞物与”思想。也就是说,天地、万物、人是一个生命有机体,天地就像父母,一切人、一切物都是天地所生,因而人民都是我的同胞,万物皆是我的伙伴,应该爱一切人和一切物。

(二)转型期生命教育全民化的必要性

“社会转型”是“社会结构转型”的简称。社会转型“是一种根本性的变革,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质的飞跃,造就了一个完全有别于传统的新的社会形态”[6],社会转型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从传统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新时期”[7]。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阶层结构调整和分化,既得利益调整,社会矛盾有所激化;既有价值观的权威被颠覆,价值观呈现多元化和冲突状态,极端利己、享乐主义出现;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呈现多元化状态。目前,中国社会出现了很多触目惊心的现象,如自杀与残害他人的事件增多,腐化堕落现象增多,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等。

从上文我们知道,生命教育是任何时代任何地区的任何人都需要的元教育,而社会转型期种种严峻的、危害生命的社会现象让全民生命教育的必要性更加凸显。但是,与现实需要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国内的生命教育目前只在为数不多的学校展开,从全社会来看大多数人甚至根本不知道生命教育。

(三)全民生命教育调查对生命教育全民化必要性的验证

1.调查简介

为了对生命教育全民化的必要性进行验证,笔者进行了全民生命教育调查。与以往生命教育调查不同的是,这次调查的目标群体是社会中的所有人,不仅仅是学生群体。本次调查采用了“分层抽样方法”①对调查总体进行抽样,最终获得的有效样本277个,样本结构简要如下:

2.调查结果

(1)生存技能自评:多数处于中等水平

当被问及对自己生存技能的评价时,选择“一般”的46人,占总体;选择“较强”的21人,占总体;选择“较弱”的18人,占。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半数的人认为自己的生存技能一般,不强也不弱,其次,选择自己生存能力较强和较弱的比例也较高,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生存技能处于中等水平。

(2)压力源:多元化,学业和工作压力突出

当被问及生活中的压力来源时,被调查者的回答比较分散。选择“学业”的119人,占总体的;选择“工作”的111人,占;选择“经济”的97人,占;选择“人际关系”的87人,占;选择“家庭”的69人,占;选择“情感”的58人,占;选择“健康”的43人,占;选择其他的18人,占。在选择“其他”选项的人中,有些人的压力来自于对孩子的培养。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被调查者的压力源是比较分散的,选择人数比较多的是学业和工作,这是学生和上班族必须直面的压力,此外选择经济和人际关系作为压力源的人数也较多。人们压力源的多元化可能有如下两个原因,一是生活本来就有多面性,因此压力来源也是来自方方面面的;二是具有不同人口统计特征的人所处的生活情境不同,因此所面对的压力也不同,学生的主要压力是学业,而上班族的主要压力就是工作。

(3)自杀意念:比例过高

从统计数据来看,在生活中偶尔有过自杀念头的人比例过高,达到;经常有自杀念头的人的比例达到了,说明每100个人就有一个人具有自杀的风险。

(4)生命价值和意义:为自己居多,其次是亲友

当被问及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时,选择“自我实现”的人最多,达到127人,占;其次是“为亲人和朋友”,48人,占;选择“生活舒适快乐”的45人,占。选择其他选项的人数较少,按选择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其他”,“为社会作贡献”,“没有思考过”,获得地位和财富。统计数据显示,近半数的人以“自我实现”为人生价值和意义,还有较高比例的人以“生活舒适快乐”和“为亲人和朋友”为人生价值和意义,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大多数人是为自己和亲友活着。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在选择“其他”选项的人中,有些人不知道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还有一些人认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就是为了寻找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只有的人选择“为社会作贡献”作为自己的人生目的,这从一个侧面问题反映了整个社会利他行为的缺乏。

(5)对自杀行为的态度:大多数持否定态度

当被问及对自杀行为的看法时,选择“理解种行为,但自己不会做”的111人,占总体;选择“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选项的106人,占总体;选择“他们失去了生命太可惜了”选项的35人,占;选择“这是摆脱痛苦的一种方式,或许我会做”的13人,占;选择“其他”选项的11人,占;选择“我不认识他们,他们自杀与我无关”选项的1人,占。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被调查者对自杀行为的评价以负面为主,以选择“理解种行为,但自己不会做”和“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的人最多。但是,也有的人选择了“这是摆脱痛苦的一种方式,或许我会做”,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比例。与前述的自杀意念调查结果相对照可以看出,具有自杀意念的人的比例为,远远高于对自杀具有正面评价的人的比例,即。这个比例的反差说明了虽然人们对自杀的认知是负面的,但是自杀的念头还是会出现。

(6)对生命教育的了解:甚微

当被问及对生命教育的了解程度时,选择“没听说”选项的122人,占总体;选择“知道而已”选项的70人,占;选择“了解一点”选项的66人,占;选择“了解很多”的15人,占总体;选择“深入理解”选项的4人,占。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对生命教育一点都没有概念的人最多,占,其次是对生命教育“知道而已”和“了解一点”的人,而对生命教育了解很多和深入理解的人非常少,大多数人对生命教育根本不了解或了解很少。

(7)生命教育课程或活动参与情况:未参与者占多数

当所有对生命教育有了解的人被问及是否参与过生命教育课程或活动的时,回答“否”的100人,占总体;回答“是”的人55人,占。本题有效填写人次为155人。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对生命教育有了解的人中,没有接受生命教的人也超过2/3,大多数人没有接受过生命教育,这与前面统计结果显示的人们需要生命教育的状况形成强烈的对照。

(8)接受生命教育的意愿:愿意和不排斥为主

当被问及是否想接受生命教育时,回答“想”的113人,占总体;回答“无所谓”的106人,占总体;回答“不想”的31人,占总体;回答“非常想”的,占总体;回答“非常不想”的3人,占总体。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想接受生命教育的人数最多,近一半,其次为对接受生命教育持无所谓态度的人,总体来看,大多数人愿意接受或不排斥生命教育,这对生命教育的推广来说是好消息。

3.结论:亟须进行全民生命教育推广

具体来看,人们在生命状态和生命认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生存技能自评来看,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生存技能处于中等水平,中等水平的生存技能可以应付日常的生活情境,但是遇到突发的灾害等情况就不够了,因此人们需要生存技能方面的生命教育。其次,从压力源来看,人们的压力源呈多元化状态并以工作和学业为主要压力源,生命教育能够帮助人们找到自己的生命价值和意义,进而学会正确看待压力和应对压力。再次,从自杀意念情况来看,具有自杀意念的人的比例过高,危机干预以及自杀预防生命教育刻不容缓。再次,从人们对自杀行为的态度来看,的人选择了“这是摆脱痛苦的一种方式,或许我会做”选项,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比例,再次说明自杀预防生命教育的重要性。最后,从生命价值和意义来看,大多数人的人生目标就是为自己而活,说明人们需要生命价值和意义升华方面的生命教育。上述调查结果所反映出的种种问题,验证了全民化生命教育是必要的假设,说明整个社会亟须进行全民生命教育的推广。

四、全民化生命教育的内容

那么全民生命教育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内容呢?为此,笔者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生命教育内容需求排序:生存技能、挫折教育与生命意义

当被问及“您需要哪些方面的生命教育”时,选择“生存技能”选项的213人,占总体;选择“挫折教育”选项的145人,占总体;选择“生命价值和意义”选项的133人,占总体;选择“关于生命的知识”选项的78人,占总体;选择“其他”选项的14人,占总体。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除了“其他”和“关于生命的知识”选项,问卷所列选项被选择的比例都比较高,最低的“生命价值和意义”选项的被选择比例也达到了。具体来看,约2/3的被调查者需要“生存技能”方面的生命教育,生存下来和生存的好是生活的基础和基本需求,是满足更高需求的基础。选择比例排在第二位的是“挫折教育”选项,超过一半的人选择了该选项,说明了很多被调查者遇到挫折时自身的应对能力不足,需要外力的帮助。

(二)全民化生命教育内容的设定:以大众“显性”需求为基础,渗透生命的终极问题

在全民生命教育实践中,生命教育内容是否符合大众的需求是成败关键。生命教育内容的设定应该以大众的“显性需求”①为基础,结合生命教育的宗旨进行科学的设计,才能保证生命教育的实效。综合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到,人们需要的生命教育内容很多,如,生存技能,挫折教育,生命价值和意义,关于生命的知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生命价值和意义升华,压力调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人们的生命教育需求。首先,从生命教育内容需求来看,被调查者对于所需要的生命教育内容选择的比例按从大到小排序依次为:生存技能,挫折教育,生命价值和意义,生命的知识。这个排序与生命教育的逻辑顺序正好相反。从生命教育的逻辑顺序来讲,了解生命的知识甚至实相,才能确定正确的生命价值和意义,找到了生命的意义,遇到挫折才容易面对,而生存技能也是建立在生命的知识上的。被调查者生命教育内容需求的排序与生命教育逻辑顺序的正好相反说明了,大多数人关注的是生命中比较表层和直接要面对的问题,如生存技能和面对挫折的方法,对生命的价值乃至生命的知识这些根本问题没有太大的关注,但是,生活表层问题的解决恰恰就在于对于生命根本问题的探索和回答。在生命教育实践中,可以先根据人们的主要需求提供相应的课程或活动,然后在课程和活动中,渗透生命的知识以及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这样的生命教育设计既能吸引大众,又能解决生命的根本问题。其次,从自杀意念来看,调查结果显示具有自杀意念的被调查者比例过高,说明亟须危机干预以及自杀预防教育。再次,从压力源来看,人们的压力呈多元化分布,可以提供多元化的压力调适生命教育。最后,从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来看,大多数人活着是为了自己,说明需要加强生命价值和意义升华方面的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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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健.当前生命教育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EB/OL].华夏生命教育网.

[6]冯建军.论教育转型[J].全球教育展望,2010,(9).

临终关怀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系统工程。临终关怀事业的开展体现出人们卫生服务观念和健康观的进步,是精神文明建设前进的表现,也是优化医疗卫生服务结构,提高卫生服务效率、完善医疗卫生保健系统的重要一环。在我国,大力发展临终关怀具有深远的影响。首先,发展这一事业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如今我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而且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为临终病人,生活不能自理,80%左右依靠家属照料,加上目前“少子化”家庭的增多,家属面临极大困难,众多垂危老人呼唤临终关怀,对于临终老年人来说,传统的、机构化的卫生保健形式可能并不是帮助他们和提供爱心的最有效的途径,临终关怀便是一个节省费用、解决濒危病人家庭照料困难的重要途径。其次,发展这一事业有利于彰显我国医疗机构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临终关怀不仅改变了无法救治的患者被拒之医院大门之外,或只在医院延长痛苦的生命而得不到真正的关心和照顾,以及医务人员忽视患者家属痛苦的现象,而且使临终患者在关爱、舒适的环境中尊严地、安详地离开人间,也使患者的家属得到了心灵的慰藉,这些不仅彰显了医学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一种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精神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延缓死亡成为可能。再次,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延缓死亡成为可能,不过这会增加临终病人的痛苦,加重患者家属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并且将浪费大量的卫生资源。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卫生资源严重不足的局面在短期内还很难改观。在这种背景下,卫生资源的分配应坚持合理、公正的原则,在尊重人的生命、人格和尊严的基础上,对生命个体的生命价值和生命质量进行判断,并据此决定卫生资源的投向。而临终关怀以提高病人临终前的生命质量为宗旨,对临终病人采取生活照顾、心理疏导、姑息治疗,目的在于缓解病人痛苦,消除病人及家属对死亡的焦虑和恐惧,这无疑有助于节约卫生资源,也使有限的卫生资源投入到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最需要、最迫切的领域,推动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不过,正是由于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刚刚起步,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执行上,这一项事业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在具体的实施和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传统观念缺失。临终关怀要与患者及其家属讨论死亡、如何对待死亡等问题,而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即使无任何意义和价值的人也不愿过早结束自己的生命,同时受传统孝道的影响,显然中国传统的死亡观并未为临终关怀提供相应的观念基础。第二,社会支持缺失。目前,临终关怀在我国还属于新兴事业,一方面政府对临终关怀的投入极其有限,另一方面整个社会的支持也不足,相应的保险计划和慈善捐助很少,临终关怀机构的资金严重匮乏,这就导致我国临终关怀机构数量少,从业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等问题的出现。第三,制度保障缺失。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对临终关怀事业的态度如何,决定这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如何建立临终关怀机构以及如何运行?临终关怀机构设立的条件如何?临终关怀机构的治疗规范和服务水准如何这些问题也将决定这临终关怀的实际效果。但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临终关怀缺乏制度保障,临终关怀更需要“制度关怀”。因此,要想使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开展死亡教育,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大众化死亡教育。如可以利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科学死亡观教育;也可利用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死亡观教育,同时也可利用新闻媒介对科学死亡观和科学的死亡文化进行大力宣传,广泛更新人们的观念,同时也必须加强对医学界和医务人员的死亡教育,以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关注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认真对待临终患者的需求。二是多元宣传,完善社会支持系统。临终关怀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针对目前社会各界疏于对临终关怀事业的了解,首先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此项事业的宣传,如政府宣传、媒体宣传等,以此来增加对临终关怀事业的资金投入,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的争取社会支持。三是建立临终关怀保障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临终关怀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投入主体,保证临终关怀事业的资金来源。其次,应制定专门的卫生法规(含具体的规章制度),对诸如临终关怀对象的界定,临终关怀医院或病房的设置标准,临终关怀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的资质、职责和伦理要求,临终关怀机构的设施、设备、药品以及资金的管理,收费标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真正需要临终关怀的患者得到切实的、全面的临终照护。

临终关怀毕业论文题目

护理毕业论文选题题目

又到了毕业论文选题时间了,那么你想好了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护理毕业论文选题题目,欢迎大家阅读!

1、循证护理在预防化疗期白血病患者口腔溃疡中的应用

2、宫颈癌根治术后尿潴留的预防性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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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专业主要学习心理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心理学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基本训练。心理学专业的论文选题应该怎么去选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心理学专业论文选题参考_心理学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大全,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管理心理学论文题目

1、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管理心理学的组织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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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管理心理学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讨

30、管理心理学视角下激励理论在学生管理中的改进

31、管理心理学翻转课堂的教学设计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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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浅谈管理心理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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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新时期教育管理心理学在高校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尝试

47、管理心理学视阈下手术室"90后"护士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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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元领域视角下的专业物质环境 文化 建设研究

积极心理论文题目

1、 班主任工作中积极心理辅导力的运用分析

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积极心理教育整合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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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护理硕士研究生积极心理资本与科研能力相关性研究

5、 积极心理干预在晚期肿瘤患者临终关怀中的应用

6、 探究积极心理暗示在初中体育与健康教学中的运用

7、 团体心理辅导对大学生积极心理的影响

8、 个体心理学视域下贫困生积极心理教育

9、 论大学生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0、 如何培养小学科学课堂教学积极心理品质

11、 医学生积极心理资本与学习倦怠的关系研究

12、 积极心理护理对帕金森病患者焦虑状态的影响

13、 大学生积极心理资源开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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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护理专业学生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状况及对策分析

29、 农村孤儿积极心理品质的状况及其对健康危险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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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积极心理干预对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后患者负性情绪及预后结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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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老龄化背景下积极心理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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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心理学论文选题

据学术堂了解,护理毕业论文格式上包括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五个组成部分.(一)题目(Title,Topic)题目又称题名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护理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护理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二)摘要(Abstract)护理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三)关键词(keywords)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四)护理论文正文(Mainbody)正文是一篇论文的本论,属于论文的主体,它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要求这一部分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为了满足这一系列要求,同时也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人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自然段.每一逻辑段落可冠以适当标题(分标题或小标题).(五)参考文献(Reference)在护理论文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其目的有三,即:①为了能反映出真实的科学依据;②为了体现严肃的科学态度,分清是自己的观点或成果还是别人的观点或成果;③为了对前人的科学成果表示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指明引用资料出处,便于检索.撰写医学论文过程中,可能引用了很多篇文献,是否需要全部列出?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只需要将引用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那些文献资料列出即可.

仅供参考,著作权为原作者 我国临床护理研究的进展与展望 摘要:临床护理学是研究临床护理中的理论与实践的一门科学,是护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护理学研究的范围包括临床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技术、急救护理、重症监护、心理护理及护患关系、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的配合护理等方面。临床护理研究的目的在于推动临床护理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临床护理理论和技术的更新。[1] 临床护理学是研究临床护理中的理论与实践的一门科学,是护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护理学研究的范围包括临床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技术、急救护理、重症监护、心理护理及护患关系、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的配合护理等方面。临床护理研究的目的在于推动临床护理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临床护理理论和技术的新;[1]同时对直接提高护理工作具有实际意义。我国的临床护理研究工作主要起始于70年代末,特别是在80年代恢复了高等护理教育以后,护理科研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使学生具备了科研与写作能力,为今后进行护理科研工作打下了基础。同时护理学术刊物的出现也对护理研究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2] 1 我国临床护理研究的进展 临床护理理论方面的研究 临床护理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 在基础理论方面,我们引入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的护理概念,并把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形成了适合于指导临床护理的理论体系如:生命过程护理模式、适应模式、行为系统模式、人际关系模式、自理模式及多元文化模式等。[3]这些模式总的特点是突破了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转向以人、环境、健康、护理为基本概念,以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实现了护理观念上的转变。同时把护理程序(包括估计、诊断、计划、实施、评价)应用于临床工作中的各环节。护理程序具有系统性、动态性及普遍应用性,对临床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特别是护理诊断的应用,是护理认识论的飞跃。护理诊断是在护理职能分工范围内,由护理人员通过对进行评估后而对其现有的或潜在的生理、心理方面健康问题的判断,是护理人员为患者制定护理计划,选择护理措施和进行护理评价的依据,我国临床上应用的是北美护理诊断协会(NANDA)通过的128个护理诊断。[4]这些基础理论的研究对临床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临床护理专科理论方面的研究 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根据经验及进行的科学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专科护理概念。这些新概念的提出,丰富了临床护理学理论,促进了临床护理的发展,并对临床护理操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基础护理方面,郝永红等[5]通过对实验动物的研究,对传统的静脉外渗处理方法提出疑议。实验结果表明对外渗早期处理应以冷敷为好,用冷敷后局部肿胀消退快,并能减轻药物对局部组织的损伤;在老年病护理方面,祝梅华等[6]通过研究提出老年人腋温的标准值与青壮年不同。老年人的腋温比正常范围低,但其中心体温并不低,不能单纯以测得的腋温并以通常的标准来判定老年人是否发热。建议若腋温超过度,应同时测量直肠温度,以免遗漏发热诊断;在对肺水肿患者的护理方面,姜秀文等[7]通过不同酒精浓度湿化给氧对改善肺水肿所致缺氧的实验研究发现20%浓度的酒精作为湿化剂效果最好。同时指出酒精消泡机理单纯以能降低肺泡内泡沫表面张力的解释是不够全面的,还与形成泡沫物质本身有关,对传统的理论提出挑战;在儿科护理方面,李惠章[8]通过小儿胃管留置长度的探讨,认为常规方法测量长度留置的胃管,到达贲门部,不能达到胃肠减压的目的。而按“前额正中发际-脐”测量长度留置的胃管,术后能达到胃肠减压的目的,通过实践改变了教科书中的观点。 临床护理技术方面的研究 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临床护理技术的进步。护理工作者通过查阅文献,进行科学实验,对传统的临床护理操作进行改进,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而且更有利于对病人疾病的康复,真正达到促进病人疾病恢复的目的。在留取标本的方法上范丽凤等[9]进行的“留取24小时尿糖定量标本方法改进的研究”,对传统的留尿方法进行改进,改进后留取的尿标本不仅准确性高,程序简化,而且减少了病区因大量留尿而增加的污染机会,同时减少了清洁、消毒尿罐的工作量;在促进患者早期康复方面,毛秀英等[10]通过对227例妇科腹部手术病人的研究,发现在手术当日晚拔除尿管,自行排尿成功率97%,说明当日拔除尿管可行,有利于预防泌尿系感染,同时有利于病人的活动与康复。施雁等[11]对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后卧床时间的研究,提出采取固定病人术侧肩肘关节的方法,术后6h半卧位,24h后下床活动,与常规严格卧床3d相比,无1例发生电极移位,同时患者腹胀、便秘发生率明显减少,住院天数缩短至3d;在体位护理方面,倪秀华[12]对新生儿肺炎的体位进行研究,结果发现采用俯卧位后,患儿血中氧分压升高,二氧化碳分压降低,说明俯卧位优于仰卧位,有助于肺炎的治疗;在预防化疗药物引起患者脱发方面,李丽朝等[13]通过研究发现采用头颈部持续冷敷的方法能有效预防化疗药物引起的脱发。 临床护理信息方面的研究 计算机具有信息储存量大,处理速度快,体积小而方便的优点。计算机进入护理领域得到了广大护理人员的重视。[14]近几年,护理人员与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合作开发了许多实用的护理软件。目前已开发的临床护理信息系统有:责任制护理中制定护理计划及采集护理病历系统;医嘱信息管理系统;病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呼吸机病人营养监测系统;护理诊断系统;护理文献数据库及检索系统;护理知识考试题库系统等。这些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使护理人员从繁重的文字工作中解放出来,节约出大量时间用于护理病人。同时也使护理人员能够准确方便地获取大量护理信息,促进了临床护理科研工作的开展。 临床护理心理学方面的研究[15] 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在临床护理中护理人员不仅对病人的疾病进行护理,而且还要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对患者进行身心整体护理。同时随着护理心理学理论及心理护理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近年来逐步开展了临床心理护理的个案研究。如天津医学院马荫楠等为了解病人遭受应激源侵袭后心理紧张程度与其个性、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疾病等的关系,在该院内外科病人中随机抽样,应用“医院应激量表”和“艾森克个性问卷”对121例病人进行调查,然后分析结果,以了解每例病人的个性特点,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心理护理,促进了病人的康复。在临床心理护理研究工作中,护理人员还进行了关于心理护理程序及评估体系的研究。如解放军85医院采用实验研究方法,以ZUNG编制的精神卫生自评量表(SDS和SAS)为临床测试手段,对建构心理护理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探索性研究。该实验采用护理前后自身对照设计方法,对病人实施心理护理的程序,评估阶段、心理护理诊断阶段、制定目标阶段和措施选择阶段、实施阶段。结果表明,心理护理对忧郁和焦虑情绪的调节与控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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