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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最新相关条例

发布时间:2024-07-03 13:51:08

学位论文最新相关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会的。

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依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十七条被认定与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关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导师做出以下处理:暂缓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对负连带责任的导师,做出停招1—3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所有类型的研究生)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以相应处理。在校学生还可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给予相应处理。

扩展资料:

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盲审。

2、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2名同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与专利相关的最新案例研究论文

王某不侵权,因为享有先用权,再申请日之前做好了准备,属于先用,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专利。李某虽然是对张的专利改进,但是由于技术上仅仅是改进,仍然侵犯张某的专利权。丁某不侵权,应用“权利用尽”原则来判断。

案例: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为什么?(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如下:(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专利侵权案例

1992年11月10日,重庆康复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中亚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此后,中亚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中亚圣灯治器".1994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将"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有偿许可西山厂使用,该协议同时规定双方无不得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西山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东方胜灯治疗 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与中亚厂签订专利专有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亚厂享有"便携式电磁波辐射器"的全国独家所有权。此外中亚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拥有使用于该治疗器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王将此两项专利于1994年4月5日转 让给中亚厂,但双方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原告中亚厂诉 称被告西山厂生产的"东方胜灯"与其生产的"中亚圣灯"完全相同,且外观设计也 基本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厂停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 万元,原告同时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被告西山厂辩称,"东方胜灯治疗器"与" 中亚圣灯治疗器"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上虽有相同,但本厂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至于两项外观设计,经对比与"中亚圣灯"造型及形状均有 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构成侵权。因此,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 并据此提出反诉,要求中亚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西山厂并未构成对原告专利侵权。理由是,西山厂的"东方胜灯 "是根据其与专利权人研究所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至于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专利权人王某与中亚厂签有专利转让协议,但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故该协议未生效。中亚厂既非专利权人,又非利害关系人 ,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中亚厂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中亚厂应对西山厂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西山厂的反诉因与本 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其反诉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一 审判决驳回原告中亚厂的诉讼请求,由原告中亚厂赔偿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告西山厂造成的损失元;被告西山厂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专利在申请日前不得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而上面的案例里,由于在申请日前该专利已经公开销售,而公开销售正是公开使用的一种,因此一旦证明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了,就没有新颖性了而没有新颖性的专利,只要有人提出无效,证据完整的话,专利权将被无效,即被取消PS:打无效的官司是有可能挽回,如果对方无法证明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过,就不能无效这个专利如果对方无法无效这个专利,此时才有告对方侵权的可能和基础

关于桩基础的条例学位论文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2008:

 承台构造

桩基承台的构造,应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弯承载力和上部结构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独立柱下桩基承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0mm,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对于墙下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300mm。2 高层建筑平板式和梁板式筏形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0mm,墙下布桩的剪力墙结构筏形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0mm。3  高层建筑箱形承台的构造应符合《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 的规定。

承台混凝土材料及其强度等级应符合结构混凝土耐久性的要求和抗渗要求。

承台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柱下独立桩基承台纵向受力钢筋应通长配置(图),对四桩以上(含四桩)承台宜按双向均匀布置,对三桩的三角形承台应按三向板带均匀布置,且最里面的三根钢筋围成的三角形应在柱截面范围内(图)。纵向钢筋锚固长度自边桩内侧(当为圆桩时,应将其直径乘以  等效为方桩)算起,不应小于35dg (dg  为钢筋直径);当不满足时应将纵向 钢筋向上弯折,此时水平段的长度不应小于25dg,弯折段长度不应小于10dg。承台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柱下独立桩基承台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2  柱下独立两桩承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的深受弯构件配置纵向受拉钢筋、水平及竖向分布钢筋。承台纵向受力钢筋端部的锚固长度及构造应与柱下多桩承台的规定相同。

3 条形承台梁的纵向主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关于最小配筋率的规定(图),主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架立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承台梁端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及构造应与柱下多桩承台的规定相同。4  筏形承台板或箱形承台板在计算中当仅考虑局部弯矩作用时,考虑到整体弯曲的影响,在纵横两个方向的下层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上层钢筋应按计算配筋率全部连通。当筏板的厚度大于2000mm 时,宜在板厚中间部位设置直径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300mm 的双向钢筋网。

5 承台底面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不应小于5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此外尚不应小于桩头嵌入承台内的长度。

桩与承台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桩嵌入承台内的长度对中等直径桩不宜小于50mm;对大直径桩不宜小于100mm。2 混凝土桩的桩顶纵向主筋应锚入承台内,其锚入长度不宜小于35 倍纵向主筋直径。对于抗拔桩,桩顶纵向主筋的锚固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3  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当采用一柱一桩时可设置承台或将桩与柱直接连接。

柱与承台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一柱一桩基础,柱与桩直接连接时,柱纵向主筋锚入桩身内长度不应小于35 倍纵向主筋直径。2  对于多桩承台,柱纵向主筋应锚入承台不应小于35 倍纵向主筋直径;当承台高度不满足锚固要求时,竖向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  倍纵向主筋直径,并向柱轴线方向呈90o弯折。3  当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对于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柱,纵向主筋锚固长度应乘以的系数;对于三级抗震等级的柱,纵向主筋锚固长度应乘以  的系数。

承台与承台之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柱一桩时,应在桩顶两个主轴方向上设置联系梁。当桩与柱的截面直径之比大于2 时,可不设联系梁。2  两桩桩基的承台,应在其短向设置联系梁。3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柱下桩基承台,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4  联系梁顶面宜与承台顶面位于同一标高。联系梁宽度不宜小于250mm,其高度可取承台中心距的1/10~1/15,且不宜小于400mm。5  联系梁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梁上下部配筋不宜小于2 根直径12mm 钢筋;位于同一轴线上的联系梁纵筋宜通长配置。

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应灌注素混凝土,或采用灰土、级配砂石、压实性较好的素土分层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

桩位偏差在规范允许范围内,但设计仍要求对承台作加固处理,通常的处理方式采用加大承台尺寸以保证承台边至桩心大于1D。1、一般基桩的设计不考虑弯矩对桩受力的影响,桩心、承台几何形心、柱心一般三心合一(即承台基础等不传递弯矩到基桩上,或传递到基桩上的弯矩很小,可以不需考虑);2、加大承台截面保证桩在承台的合理受力范围内,保证承台的抗剪、抗弯能力,承台能够把柱传来的作用全部传到基桩上;3、但加大承台不能解决由于桩位偏移造成的弯矩,需要采用地梁来抵抗此弯矩,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框架地梁(或者悬挑地梁等)来平衡由于桩位偏移产生的弯矩;一般把地梁布置在偏移方向上;4、对于出现超出规范的桩位偏移情况,处理方案一般要有设计单位经复核后提出

桩基施工方法有:锤击法、振动法、压入法和射水法。勘察、施工、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桩基础设计、施工经验,吸纳了该领域新的科研成果,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学位论文抄袭制定条例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论文抄袭侵权,一般追究民事责任。 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学风、教风的问题。虽然彻底禁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想法并不现实,但从内因上可以通过学生加强道德自律,从外因上可以通过教育和纪律等方法进行防治。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学校和老师应当重视对学生学术道德的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其次,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环境;再次,要严格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抄袭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没有惩处,只会纵容抄袭等现象的频频发生。 著名教育问题研究专家熊丙奇博士认为,防止“学位论文抄袭”的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他指出,近年来出现的学位论文抄袭事件,共同的原因是在平时培养中,老师对学生的指导很少,在审阅学生的论文时,导师放宽要求,甚至有的老师根本就没认真审阅。现行制度下的中期答辩、论文盲审等,都很难真正避免论文质量不高、学术不端问题。不改革制度想避免学术不端,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侵犯著作权罪

产科最新相关论文题目

护理毕业论文选题题目:

1、过程性评价在外科护理学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2、专科护士主导临床营养知识培训在危重症护理学组的实践

3、住院患者就医体验的质性研究

4、优质护理服务在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中的作用

5、影响良性护患关系认知因素的调查分析与对策

6、舒适护理在手术室中的应用效果

7、浅议病例导入法在外科护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8、临床护理路径结合护士层级管理对脑出血患者安全效果的观察

9、康复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实践

10、护理文献综述的撰写

11、以专科服务小组为主导的"互联网+护理服务"模式构建与实践

12、可视化"护士指南针"交接班制度在神经外科的应用

13、标准化病人在护理学教学中的人文关怀能力培养的应用进展

14、循证护理在高职妇产科护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15、分析护理学在救援医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16、全程导入式案例教学法在社区护理学中的应用研究

17、Seminar联合情景模拟在急危重症护理学中的应用

18、行动导向教学在基础护理学实验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19、我国灾难护理学教育现状

20、钩端螺旋体病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护理学研究

妇产科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和专业性很强的科学。随着妇产科优生优育观念逐渐深入,患者对于护理服务质量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妇产科护理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的分析妇产科失血性休克患者急救护理的各种急救措施。方法对2014年在我院进行失血性休克急救的患者30例进行分析和总结。结果对所有30例失血性休克的患者积极采取护理急救措施,均全部恢复健康,顺利出院。结论对失血性休克患者采取护理的急救措施,提高了患者的护理和治疗满意度,值得在临床上大力推广使用。

【关键词】妇产科;失血性休克;急救;护理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的医疗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在妇产科方面,更是给广大女性带来福音。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妇产科产后失血性休克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急救,会给患者带来生命威胁。现今临床医学上对与妇产科失血性休克患者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加上护理的急救措施,效果显著,具体情况如下。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对2014年在我院进行失血性休克急救的患者30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其中剖宫产10例,阴道自然顺产20例。年龄20~35岁。阴道分娩中出现宫缩乏力现象的有15例,阴道开裂的有5例,胎盘粘连的有10例。剖宫产中出现宫缩乏力的有13例,胎盘植入的有6例。

护理急救的措施

患者在入院的时候,医护人员在接待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冷静、千万不能慌张,自乱阵脚。应该要及时的向把患者送来的急救人员了解患者的病情特征。做到心中有一个大概的认知。然后定下明确的治疗方案[1]。把患者安置好,应该立即给予急救措施,帮助患者测量血压、呼吸、体温、心率跳等各方面的身体指标。与此同时,应该要尽快通知住院部的医师们,与他们进行沟通协商,尽快帮助患者安排进行急救手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接诊期间,应该要让患者进行仰卧,把患者的头和下肢全部抬升到20°~30°。

医护人员在施救的过程当中,应该立刻帮助失血性休克患者创建两条静脉通道。其中一条静脉的作用是帮助患者尽快止血,另外一条的作用是努力借助各种措施来帮助患者扩充体内的血容量[2]。避免患者因为失血过多,同时要给患者注射抗生素改善体内酸中毒的现象,尽量避免各种并发症的出现。同时,医护人员要及时留意患者的尿量,失血性休克会让患者体内的血液量迅速较少以及肾血液发生异常的现象。当失血性休克的情况有所好转的时候,患者体内的尿量也会慢慢的恢复正常。当患者的尿液量>30mL/h,预示着患者的尿液状态趋于良好。如果患者出现表面肌肤湿冷,面部脸色发白,身体脉压下降等状况的时候,则患者很有可能出现严重休克问题。此时,医护人员应该对患者及时进行诊断,考虑患者是否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现象。如果确诊为严重休克,应该立即采用肝素、低分子右旋糖酐以及准备好相关的急救设备,对患者进行急救[3]。最后,医护人员应该要对患者的急救治疗效果进行观察和分析,观察是否有并发症的出现。首先要帮助患者做好口腔的护理清洁,避免因口腔不净而导致感染。其次是帮助患者做好表面皮肤的清洁,定时帮助患者进行翻身,帮助患者进行按摩,避免发生褥疮。

2结果

对30例患者及时进行急救护理的措施后,治疗和护理的满意率都为100%,

3讨论

失血性休克患者在发生休克的时候,全身的血液量会迅速减少,如果不及时的采取护理急救的措施,会导致患者失血过多,严重威胁生命安全。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医护人员一定要镇定,凭借多年的救治经验帮助患者进行诊断,采取相应的急救护理措施。

医护人员在帮助患者救助的过程当中,对于用药的选择一定要非常的谨慎,而且要对症下药。所用的药物应该是效果和安全性俱佳的[4]。同时要建立一套合理的急救护理措施,每当遇到有此类患者送入医院的时候,可以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抢救,提高救治速度和救治的质量。

在救治的过程当中,要对患者的身体各项体征进行观察,改善患者体内的电解质换乱状况,帮助患者平衡体内的酸碱度。观察患者的皮肤有无任何的变化等等。并且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在施救的过程当中,医护人员一定要非常的小心和谨慎,避免伤及其他器官。

急救完成过后,医护人员还应该要及时的对患者的各种身体指标进行观察和留意,观察他们是否有无任何并发症的出现,一旦发现问题,应该要向患者的主治医师进行报告,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解决[5]。在后期的护理过程中,护士人员在对待患者上要耐心,给予患者留下平易近人的印象,与患者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所需要,给予患者正确的护理后期指导。综合上述可以知道。在妇产科中,失血性休克是经常发生的现象之一。也是导致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妇产科的医护人员应该要充分引起重视,一旦遇到这种情况,立即采取护理急救措施帮助患者进行急救。实践证明,这种急救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值得在临床上大力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梁萍.产后失血性休克的护理体会[J].中国实用医药,2010,5(27):216-217.

[2]卞朝华,尤艳,李东姝.妇产科失血性休克的抢救体会[J].中国医药导报,2009,5(8):160.

[3]龚俊芬.对失血性休克的急救及护理体会[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09,7(5):148-149.

[4]汤月玲.对82例失血性休克病人的观察与护理体会[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6,12(6):109-110.

[5]高秀真.失血性休克40例急救与护理[J].齐鲁护理杂志,2006,12(6):545-546.

当前越来越多的临床医学研究工作发现,心理治疗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患者的心理不良反应,同时还可以改善患者的免疫机能,产生直接的治疗效果,进而提升疗效。相应的,妇产科的工作应当切实增强心理护理,进而促进护理质量稳步增强。

1妇产科患者心理特征分析

恐惧及紧张心理

恐惧心理和紧张心理是妇产科患者的常见心理状况。在患者进入医院之后会由于过度的担心,导致出现严重的焦虑不安心理。不少患者会反复的询问病情,由于妇产科部分患者患有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等并发症,若没有积极且恰当的心理准备,则必然会使得患者处于极度恐惧的心理状况之中。

自卑心理

妇产科一些患者时常会出现自卑以及胆怯的心理状况。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患者对于自身的状况缺乏基本的认识,进而产生了自卑、自责等心理状况。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少患者在面对男性医生的时候,其羞怯以及自卑等心理状况会进一步的加剧。

过度心理失常

过度心理失常指的是治疗以及护理工作本身不存在相关问题,但是患者却出现了相当剧烈的心理反应。主要的表现为多疑、性格孤僻、答非所问、容易激动、易怒、定向不全等。

2妇产科心理护理对策

紧张、恐惧心理护理措施

护理人员应举止大方、着装整洁、态度和蔼可亲,主动向患者介绍医院及科室的基本情况,向患者介绍疾病情况以及主管医生的手术能力、手术方式等,同时要告知患者不实施手术的隐患以及手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消除患者的恐惧心理,鼓励患者配合医护工作,增强其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勇气。耐心解释患者提出的问题,尽量使患者以最佳的心理健康状态去接受治疗。

自卑、害羞心理护理措施

这类患者心理特征的表现是消极的,但由于患者入院的动机是积极地寻求医治,因此具有非常高的积极态度。针对这类患者,医护人员要转换角色,通过暗示、分散以及转移注意力的方式,有效地减轻患者的心理负担。护理人员要学会理解患者的苦衷,以一个同龄姐妹的身份,关心、体贴、同情、尊重患者。护理过程中,积极向患者讲解女性生理知识。在进行换药、注射、阴道冲洗、导尿的时侯,要尽量的让异性回避。护理过程中应注意不过多暴露患者,操作要轻柔,男医生查体时主动陪伴。

失落、多疑心理护理措施

护理人员应耐心地与患者及患者的家属积极沟通,了解患者及家属的想法,获取尽可能多的支持。用责任心和积极的态度照顾好患者,减轻患者的精神负担,用爱心来消除其孤独失落的心理。此外护理人员还应多引导患者与其家属进行沟通,使其可以通过共同的思考解决问题。最后,患者还可以通过口服雌性激素的方式,来维持女性基本特征。

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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