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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学位论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7-04 23:46:17

在校期间学位论文知识产权

这个很简单,哪个学校发给你学位证啊?如果你导师能让他现在的大学发给你学位证,那也可以啊

硕士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作者本人所有,你们学校的规定根本就不对。你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允许学校使用、保存,但权利是自己的,你所在的学校和你的导师根本无权决定,更不能以此相要挟不给学位证。你可以到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通过上级机关解决,实在不行就只好去法院了。好奇问一句,你在哪个学校?怎么这么不讲理!

归学校所有,一般学生毕业论文除声明之外,都会被学校存档,正常都会有一份声明说,学生授予学校处理论文发表或者引用的权力等等的。但是现在一般情况下,因为普遍大学本科论文90%以上都是在应付,水平质量严重不行,因此学校也不会引用,除非学生个人拿去参赛或者评优了,不然这个论文大多数不会再被提及,仅作为学业结束的一份证明结晶。但研究生论文很多都会被导师或者学校引用,因为比较有研究价值,一些理论都是经过大数据分析的,所以研究生论文 会签署授权学校引用的协议。

学校知识产权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因为有霸王条款,很多学校在学生创作毕业论文之前都会和学生签订知识产权声明之类的东西,内容就是写明,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权属归学校所有。按道理来讲,学生并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所以不可能算职务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是原创的,也不属于合作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应该属于学生所有,跟学校没关系。但是,实际是,学校为了不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制定了霸王条款。你可以在创造前选择不签,学校也可以不让你毕业啊,你耗得起吗?相信某一天,这个权属问题会明确的,但是现在嘛,呵呵哒。

第四讲李铁安(中央教育研究所课程教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教育科研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思维活动,并且又需要把其科研成果描述出来让别人了解。我们进行教育科研、思考问题,只凭脑子想是不可能的,需要用文字把思考的问题、研究的成果,进行加工、整理、提炼、记录下来,使创造性的思考一层层展开、一步步深入,并在纸面上视觉化,这就是教育论文。教育论文是教育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等都把论文的发表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因此,教育论文的写作问题是现代中小学教师在学会教育反思、学会写案例后也必须掌握的知识。第一节教育论文的常见类型由于教育科学研究对象的复杂化、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其论文的写作的表述方式也丰富多彩,但是,为了实现论文的认识价值与实用价值,人们在长期的写作实践过程中,对某些文体文章的写作逐步形成了一些特定规范——即结构的基本型。这种“型”开始是某个人的创造,但是由于它符合人们的思维规律,所以一直被沿用下来,并在人们的反复运用中逐步完美、定型化。这主要是:研讨型论文、经验型论文、述评型论文、报告型论文、学位论文与叙事研究报告。这种“型”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在人们共同思维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我们利用这些“型”来写作,不但能比较省力,便于组织材料表达观点,而且这种“型”符合人们的思维规律而便于人们阅读。这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方法。国内的各类主流学术刊物,在多年办刊过程中,也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特点,形成了一定的编排格式。它们遵循“国标”的宽严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即为了信息传递的便利、观点交流的顺畅,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教育教学论文和其他专业领域的论文在形式上没有太大差异,教师写的论文与在校学生的论文也是一样的道理,格式可以互相套用。当然,“型”不是个死板的套子,不考虑内容如何,一律削足适履地塞到里边去也是不行的。从总体上看,论文写作水平与理论研究水平是联系在一起的。论文格式的混乱,真实地反映了作者的研究水平和表达能力的局限,缺乏经常的专业学术训练,至少是对写作不够重视。注意论文规范和遵守交通规则是一样的,司机不懂交规没法上路,作者不懂得用规范的文字写作,观点再好别人也无法看到。一、研讨型论文研讨型论文是针对教育理论或教育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专题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或解决方法的论文。它的关键是“立论”,这是所有教育论文的基本特点和基础。撰写这类论文,所研讨的问题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确凿可靠的材料为立论的依据,重在以事论理;其结论(研讨结果)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独到见解和实用价值。如《作文教学中的“急功近利”倾向应该克服——小学作文指导现状分析》,就是一篇遵循以“发现(小学作文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解决存在问题”的思路撰写的一篇研讨型教育论文,作者通过发现和分析当前小学作文“在目标上追求近期效益”、“在方法上寻求‘立竿见影’的模式”的倾向所带来的危害,提出了“作文教学中的‘急功近利’倾向应该克服”的观点。文中以大量确凿的事实作为立论的依据,并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进行了分析研究,找出了问题产生、存在的原因。认为“传统的封闭式教学方法的影响根深蒂固”;“缺乏教学理论的指导……满足于指导方法上的‘移植’……”;“教师习惯于‘一言堂’的权威性发言”。因而“采取简单的‘大呼隆’的程式,不懂得引导学生自觉地去经历作文的全过程”。同时,相应地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再如《农村小学作文教学现状审视与对策》,作者首先指出并分析了当前农村小学作文“缺乏‘农’味,个性不强”;“起步较晚,数量不足”;“训练无序,方法不当”;“恶性循环,质量不高”。接着在对策中提出了“从农村小学作文教学整体入手,实现‘三个转变’”,其具体对策是:①训练序列化;②内容扩大化;③形式多样化;④习作量次化;⑤指导全程化;⑥方法科学化。二、经验型论文经验型论文是针对自己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获得的经验、体会,进行分析、概括、抽象、提炼,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而写出的论文。这是中小学教师最常见的论文类型。撰写这类论文,要把自己在经过认真实践、探索、试验中得出的成绩、效果、体会、感受和认识,在总结经验、选择经验、分析经验、论证经验的基础上,把收获最大的一点,体会认识最深的一点,做法最有成效的一点,抓住其本质,进行思考和发掘,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论点;并在经过论证之后,使原有“经验”转化为具有总结性、独创性、理论性的论文。如《要把学生引进客观生活中去》,其题材就来源于作者亲身实践的真知灼见。作者认为要培养学生的综合创造力以适应教育要面向未来的要求,小语教学应把学生引进客观生活中去。如何“引进”呢?作者提出了四个观点:一是增强客观生活对育人力度的认识,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格局;二是灵活引导学生认识教材与客观生活的密切联系;三是把握教材与客观生活的联系,组织教学活动;四是激发个体创造动机,协调教材与客观生活的联系。这四点实际上是作者教学的理论总结。再如《教导工作的五个实》,作者是从“中学教导处作为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机构,怎样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提出问题的。作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思想要现实”、“计划要落实”、“目标要落实”、“检查要扎实”、“总结要真实”。这“五实”就是五个分论点。三、述评型论文述评型论文包括综述性论文与评析性论文。它是在归纳总结别人在某一学术问题或某一研究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分析、评析,进而发表自己的见解的一种论文。包括读后感、对新理论新观点的阐述。撰写这类论文,在选择评述对象时,要考虑它的影响作用以及作者的兴趣和能力;要加深对评述对象的理解,提高对评述对象的认识,并以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教育规律和教学原则为准绳。在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采取先综述情况(或观点、或做法),在一一评析之后,再从整体、主流、本质上作总评价,或述评结合、一述一评。总之,都应具体提出自己的新发现、新见解或新构想。如《对教学规律反映的升华——评“有指导的尝试原则”》,就是一篇以评述邱学华《试探“有指导的尝试原则”》一文为评述对象的评述型论文。论文认为“‘有指导的尝试原则’是对教学规律反映的一次升华,是对教学论的发展”。作者紧扣邱学华的文章,提出了“‘尝试性原则’揭示了‘教’与‘学’概念的全面含义”、“‘尝试性原则’强化了‘学’的动力,使‘教’更有针对性”、“‘尝试教学’充分发挥教学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新见解,并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和有力的论证。这实际上是对邱学华“有指导的尝试原则”进行的真实、具体、中肯、全面的评述,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再如《素质教育研究综述》是一篇以评述素质教育研究为对象的评述型论文。作者综观“ 80 年代后期素质教育研究在我国兴起,到 90 年代伊始,这一研究逐渐形成了热潮”的现状,从“素质教育兴起的背景”、“素质教育研究的现状和热点”、“素质教育研究发展的趋势”等方面在讲自己新发现、新见解的同时进行了评述。四、报告型论文报告型论文是指描述或阐述教育实践研究中某一固定程序的论文。主要有调查报告、经验总结报告、实验研究报告。(一)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对教育科研现象的调查情况,经过整理分析后的记录。调查报告不是情况的罗列、材料的拼凑,而是揭示教育现象的主要矛盾和最本质的东西,是对材料的再加工、再创造。其形式有描述性报告、解释性报告和建议性报告或描述与对象相结合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报告的表述设有固定格式,一般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1 题目应以简练概括、明确的语句反映所要调查的对象、领域、方向等问题,题目应能概括全篇。2 导言亦即引言、总提、序言、前言。简短扼要地说明调查的目的、意义、任务、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等。要注意将调查的目的性、针对性和必要性交代清楚,使读者了解概况,初步掌握主旨,引起关注。调查方法要详细说明,要写明是普遍调查或是非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是随机取样、机械取样、还是分层取样,调查方式是开调查会还是访问或问卷……以使人相信调查的科学性、真实性,体现调查的价值。3 主体这是调查的正文部分。这部分要把调查来的大量材料,经过分析整理,归纳出若干项目,分条叙述,做到数据确凿、事例典型、材料可靠、观点明确。尽可能用数据或图表形式表示,可以增强说服力,一目了然。写作安排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大致有如下几种写法:按调查顺序逐点来写;按被调查单位的人和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来写,以体现其规律性;将两种事物加以对比,以显示其是非、优劣,找出其差异;按内容的特点分门别类逐一叙述,这种安排较为常见。最后,要写清楚调查的结果。4 讨论或建议依据正文的科学分析,可以对结果作理论上的进一步阐述,深入地讨论一些问题,亮出自己的观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5 结论归纳结论,即交代调查研究了什么问题,获得了什么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6 列出参考资料即在写调查过程中,参考、引用了哪些资料(将篇目名称、作者、出版单位、日期),目的在于对所写负责,并给读者提供信息,也是表示尊重资料作者的劳动。(二)教育经验总结报告经验总结是一种古老的教育研究方法。今天,经验总结仍然是教育科研,特别是学校教师进行教育科研的一种主要形式。例如学校行政领导总结学校管理工作经验,学校教师总结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经验。他们通过对自己从事的经验活动进行回顾、反省、分析、思考,认识和发现教育措施、教育现象与教育效果之间的联系,从而为日后或他人类似的工作提供借鉴。教育经验总结是通过人的理性思考,把所“经历”过的、所“体验”到的东西加工成反映一定原则、规律的精神产品。经过这一番加工,使经验产生质的飞跃。教育经验总结报告的基本内容如下:1 开头开头部分可以对所总结的经验活动作一简单回顾,使读者对情况的前前后后有个清晰的线索;也可以谈谈与该经验所针对的问题有关的理论背景或现实背景,从而增强该经验的意义和价值,并引起读者注意。2 教育工作的主要措施、实施过程和主要效果在教育实践中可能做过的具体工作很多,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许许多多的情况,这些都是总结的素材。但总结进文章的应经过精心选择,所精心选择的事实、现象应按一定的逻辑关系组织起来,使之成为有规律性的,易于为人接受的东西。内容的组织要依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可以按照教育过程历时的先后和环节、步骤间的递进关系安排写作顺序,这是纵向思路;也可按照教育过程中诸因素的并列关系来安排写作顺序,这是横向思路。纵横可以交错。3 对于做法与效果的理论分析先进经验之所以行之有效,其重要原因是它符合心理和教育规律。尽管教师在工作实践中有时不一定有意识地运用这些规律,但总结时则有必要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来分析、思考,分析这些事实现象的原因、意义和作用,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和规律。这样才能增强经验的科学性和价值。理论上的分析可以以体会的形式列出几点,也可以穿插在上一部分关于做法、效果的介绍中。4 对于今后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完善经验的设想或建议这部分无需多费笔墨,稍为谈谈即可。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考虑,或者从整个文章的思路发展来看,无需这方面的内容,也不必勉强加上这个尾巴。(三)教育实验研究报告严格的实验研究要设置干预变量,即自变量,以影响因变量。但由于学校研究者缺乏有关真实实验研究的常识与技术;学校教育改革研究一般又是在非常自然化的环境下进行,各种变量的控制十分困难;再加上学校教育改革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改革本校的教育、教学状况,提高办学效益,而不是寻求普遍性的理论原则。尽管一些打着“教育实验”旗号的这种研究引起学者们对“什么是教育实验”的争论,但他们确确实实地取得了可喜的效果,推动着教育改革的前进。从许多发表的报告或论文看,它们表现出如下特点:( 1 )对研究背景、对象、变量、假设的交代。( 2 )说明实验效果的数据资料。如果缺乏充分具体的数据,可以以许多事实来说明效果。( 3 )对教育措施、步骤、方法的交代。在实验报告中,对教育措施、步骤、方法的交代往往是以非常简洁的语言把它们作为自变量进行交代。也可以以较主要的篇幅详细地介绍过程、方法。( 4 )研究结论与理论的思考。五、学位论文目前在职攻读学位的老师越来越多,也开始关注学位论文这一文体。撰写这类论文,选题要求比较严格,一般篇幅较长、分量较重,论题必须与之相适应;它所提出的论点,就是对论题的创新见解;选用的材料要达到必要、确实、新颖、充分、协调的选材标准;它特别强调新事实、新理论、新数字、新动态,整个内容要富于很强的理论性、创造性、论证性,以体现浓郁的理论色彩;在结构上,可参照一般学术论文构成的基本型安排整体结构。我们可以从下列附件中了解其基本特点。附:西安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规范 (试行稿)西交研[ 2004 ] 56 号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为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学术性研究论文,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文献资料。为规范学位论文撰写,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1 规格及字体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标准简化汉字,排版采取紧凑格式,不允许留有大量空白。正文采用小 4 号宋体(参考文献为 5 号宋体),纸张为 A4 ( 21 × 29 7cm )标准格式,双面复印。2 论文顺序论文顺序依次为: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主要符号表、正文(含结论)、致谢、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含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从正文到最后,每一页的最上方有页眉。页眉用 5 号宋体,居中排列。页眉以各章节名称(起始章节起)与“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西安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字样标示,奇数页页眉为章节名,偶数页页眉为“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西安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位于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为“外侧”。3 论文规范( 1 )封面。论文封面采用全校统一格式,博士学位论文的封面为绿色,硕士学位论文封面为蓝色,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封面为黄色,专业学位研究生(含两课教师、中职教师)学位论文封面为灰色。论文封面必须填写分类号,分类号可在图书馆查阅获得。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属保密论文,须在封面上方规定栏内注明相应的密级(可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类),并向研究生院提交经本人、导师及学院(系、部、中心)主管院长签字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保密备案表”。“备案表”可由研究生院主页上直接下载。申请保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学院负责保管,解密后交至研究生院再行转呈校钱学森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等有关单位存档。论文题目应是既能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又能引人注目。论文题目不能超过 35 个汉字。学科专业的填写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目录中的专业为准,一般为二级学科,按一级学科培养的则填一级学科。( 2 )中文摘要。论文摘要由题头、摘要正文、关键词、论文类型等部分组成。题头在首页的左上方,包括论文题目、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摘要正文 1000 字左右,一般包括: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完成了哪些工作(作者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相应结果的概括性叙述);获得的主要结论(这是本摘要的中心内容);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创新点。论文关键词的选取要简明扼要,切忌罗列过多。论文类型包括: a 理论研究 b 应用基础 c 应用研究 d 研究报告 e 软件开发 f 设计报告 g 案例分析 h 调研报告 i 其他。( 3 )英文摘要。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和格式必须一致。中文“摘要”的英文译名统一为“ Abstract ”。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处不要求学位申请者及指导教师签字。( 4 )目录。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可以帮助读者查阅所希望了解的内容。目录中应有页号,页号从正文开始直至全文结束。( 5 )主要符号表。如果论文中使用了大量的物理量符号、标志、缩略词、专门计量单位、自定义名词和术语等,应将全文中常用的这些符号及意义列出。如果上述符号和缩略词使用数量不多,可以不设专门的主要符号表,而在论文中出现时加以说明。论文中主要符号应全部采用法定单位,特别要严格执行 GB3100-3102 : 93 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单位名称的书写,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全文应统一,不要两种混用。( 6 )正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写作内容可因研究课题性质而不同,工科一般可包括:前言、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方式、实验结果分析、讨论及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须详细阐述创新点或新见解)、结论。文科一般可包括:前言、论证部分(包括理论推理和实证分析)、讨论与结论。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 3 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 5 万字。语句要精练通顺,条理清楚,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前言部分主要论述论文的立项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研究思路、技术路线等。结论部分着重总结出论文的创新点或新见解及研究展望。论文中的插图要精选,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图要清楚,但坐标比例不要过分放大,同一图上不同曲线的点要分别用不同形状标出;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正文表述所用一致;图序与图名应居中置于图的下方。论文中的表格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序及表题应置于表的上方。论文中的公式编号应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图、表中的字体以 5 号字为准。如排列过密,用 5 号字有困难时,可小于 5 号字,但不得小于 7 号字。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 6 磅的行间距。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如:图 2-5 ,表 3-2 ,公式( 5-1 )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附注写在图或表的下方。正文层次要清楚,标题要简明扼要。第一章××××(居中书写)1 1 ×××× 1 1 1 ××××1 2 ×××× 1 2 1 ××××( 7 )致谢。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和帮助的人士和单位。致谢言语应谦虚诚恳,实事求是。( 8 )参考文献。学位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7714-1987 ,列出的参考文献务必实事求是,论文中引用的文献必须列出,未引用的文献不得出现。参考文献序号按所引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引用文献应在论文中的引用处加注文献序号,并加注方括号。参考文献按如下格式列出:学术著作:[序号]著者 书名[ M ] 版本(初版不写) 翻译者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 学术期刊:[序号]著者 篇名 刊名[ J ](外文刊名可按标准缩写并省略缩写点) 出版年,卷号 (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序号]著者 篇名 主编 论文集名[ C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 科技报告:[序号]著者 题名[ R ] 报告题名,编号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序号]著者 题名[ D ] 保存地点:保存单位,授予年 专利文献:[序号]专利申请者 题名[ P ] 国别 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 出版日期 技术标准:[序号]起草责任者 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 - 发布年标准名称[ S ] 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 报纸文献:[序号]著者 文献题名[ N ] 报纸名 出版日期(版面次序) 电子文献:[序号]著者 文献题名 电子文献类型标示 / 载体类型标示 文献网址或出处,更新引用日期 ( 9 )附录。以下内容可置于附录之内:①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②以方便他人阅读所需要的辅助性教学工具或表格;③重复性数据和图表;④程序说明和程序全文;⑤调查问卷等。( 10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①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学术论文及专著,列出格式与本规范中( 8 )参考文献部分格式相同。②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科研获奖,列出格式为:获奖项目名称,获奖名称及等级,发奖机构,获奖时间,获奖人(排名情况)。③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专利,列出格式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国别,授权时间,持专利人(排名情况)。④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其他成果。( 11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学位论文制作完毕后,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均须签署“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标准文本如下: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系在导师指导下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文中依法引用他人的成果,均已做出明确标注或得到许可。论文内容未包含法律意义上已属于他人的任何形式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已用于其他学位申请的论文或成果。本人如违反上述声明,愿意承担以下责任和后果:1 交回学校授予的学位证书;2 学校可在相关媒体上对作者本人的行为进行通报;3 本人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对因不当取得学位给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害,进行公开道歉。4 本人负责因论文成果不实产生的法律纠纷。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校享有以任何方式发表、复制、公开阅览、借阅以及申请专利等权利。本人离校后发表或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署名单位仍然为西安交通大学。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本声明的版权归西安交通大学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使用)4 本规范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规范》停止执行。研究生院2004 年 7 月 23 日六、叙事研究报告(一)叙事研究与叙事研究报告的出现20 世纪 80 年代,加拿大的几位课程论学者认为:教师从事实践性研究的最好方法,是说出和不断说出一个个“真实的故事”。在他们积极倡导下,叙事研究开始作为教师的研究方法运用于教育领域,缘于这一研究方法的实用价值,很快引起了教师培训系统等多方面的关注。所谓“叙事”( narrative ),就是叙述故事。在西方的叙事学( narratology )定义中,是指对“述说”的研究,一般是指文学、电影等艺术作品的研究。在教育领域,叙事用来描述教育教学活动的事实、经验、资料数据、过程等,反映人们对教育的认识和理解;在人类的日常生活领域,“叙事”反映的是人们对自己生活事件相关的认知结构,使人更好地理解自己周围的世界。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所谓叙事研究,也就是由研究者本人叙述自己的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教育事件:包括所研究的问题是怎样提出来的;这个问题提出来后我是如何想方设法去解释问题的;设计好解决问题的方案后我在具体的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又遇到了什么障碍,问题真的被解决了吗?如果问题没有被解决或没有很好地被解决,我后来又采取了什么新的策略,或者我又遭遇了什么新的问题?教育叙事研究的要点:( 1 )叙事应该有一个主题。叙事的“主题”是从某个或几个教学事件中产生,而不是将某个理论问题作为一个“帽子”,然后选择几个教学案例作为例证。( 2 )教育叙事形成的报告是一种“教育记叙文”而不是传统的教育“论文”。这种教育“记叙文”比传统的教育“论文”更能引起读者的“共鸣”,并由此而体现它的研究价值。( 3 )叙事研究报告以“叙述”为主,但是在自己“反思”的基础上写的,“夹叙夹议”,能够更真实、深入地反映研究的全过程和作者的思考。( 4 )教育叙事对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思路,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既是一种指导参与式培训,又是一种探究式培训。过去,一谈到写论文,我们就想到长篇大论的学术论文,好像只有学术论文才是研究的唯一文体,实际并非如此。学术论文属于专业研究者的一种文体。在学术论文中,我们需要有鲜明的观点,需要层层论证,需要有步步为营的推理,需要有逻辑鲜明的秩序,需要引用大量的国内外参考文献,这是学术论文的一般性要求,但这种文体对于中小学教师来说恰恰是不适用的。比如一个教师占有资料的空间与视野总是有限的,他不可能对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文献作综述与梳理,他所提出的相关论证,是在自己的经验当中对事物的逻辑判断,也并不像专业研究者那样层次分明,学术论文这种文体与中小学教师有关,但不是主要的文体形态。其他的一些文体形态,也可以归诸“论文”范畴,只不过它不是以“学术”为主要取向的,教育叙事研究报告,同样也是研究成果的表达形式。而这些样式是与具体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的,反映的是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的所思所想,是和具体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的,是和一系列鲜明的有情节的事件结合在一起的,体现教学的全过程,反映的是教师的心路历程,提升的是教师的相关经验。这种非常鲜活、丰富、多样的文体形式,属于教师,正像学术论文这种文体属于专业研究者一样。专业研究者长于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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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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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简单,哪个学校发给你学位证啊?如果你导师能让他现在的大学发给你学位证,那也可以啊

期刊论文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专j利、商标、版权。 一o般来说教师的工p作中8会涉及b版权,比7如原创的教案、课件、出的试卷、等,还可能包括写的一c些教育教学方8面的书1、论文2,如果被侵权一z般是被出版社、网站等未经许可出版、下n载。 举个k例子t:湖北黄冈0中8学出了k一i套中5考模拟题,这就是有版权的,如果别人d未经许可出版发行,那么x就侵犯了o其版权。但是,如果某教师复印给学生,并不n收取印刷之x外的费用,即只为0教学不e为6盈利,那么o不j侵犯版权,如果以8此盈利,那么e就侵权。 版权是作品一u经创作,就拥有版权,但是如果主张权利,需要有证据证明是自己k创作的。版权可以7采取登记方6式,如果有期刊5报刊6、出版物等署名出版,也z可以2证明自己h是原创。 教师想彻底保护版权不h容易,因为0你的课件、教案很容易通过流出去,而讲课的内1容是按照大y纲来的,与s其他教师的差异较小b。 导致教师版权维权难的另一b个l问题是,教师是个b人w,你很难放下m工v作,去做维权的事。 现在较多的是讲课的视频、音频,比1如新东方8的培训课,网上m流传的很多视频、音频都是学生录制,发在网上a的,这就侵犯了d版权,但是难以0追究。 eeg讪

文字作品的话算是版权

知识产权相关期刊

像;知识产权

11-2760/N 。

scdw是B类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是《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独立研发、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国内引文数据库。

《四川动物》杂志创刊于1981年,是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四川省动物学会、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四川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四川大学共同主办的由中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生物科学类学术性期刊。

据2018年12月《四川动物》期刊官网显示,《四川动物》第十届编委会共有顾问12人,编委37人。

据2018年12月28日中国知网显示,《四川动物》出版文献共5662篇,总被下载626033次、总被引23163次;(2018版)复合影响因子为(2018版)综合影响因子为 。

据2018年12月28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四川动物》文献量为3860篇,被引量为15558、下载量为99347;根据2015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四川动物》2015年影响因子为。

自2006年开始用于《中国大学评价》和《中国大学研究生院评价》。表示B类期刊的还有CSSCI、CSCD;另外,A类表示为校定A类期刊;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以上期刊的增刊,算C类期刊。

scdw是B类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是《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独立研发、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国内引文数据库。

根据不同的期刊分类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按期刊的载体分:印刷型、电子型、缩微型等。

按期刊内容、用途分:学术性期刊(有学报、公报、通报、会志、汇刊等);科普性期刊;技术性期刊;情报性期刊;检索性期刊(文摘、题录、索引等);工具资料性期刊(统计资料、要人传记、时事纪要等,);行业性期刊。

scdw期刊对读者的研究:

知己之后还要知彼,期刊面对的是读者,自己的杂志办给谁看,什么人喜欢看,这些都需要研究。比如说杂志的封面,不是光放一个漂亮的图在那里就够了,得配合合适的封面故事,醒目的标题,让人一看就有眼前一亮的感觉。

现代人生活节奏那么快,要让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决定购买这份杂志,封面有很重要的作用。摸透读者的心理,了解他们的消费习惯,培养出自己固定的目标读者群,杂志才能够发展。

CSSCI期刊《求索》CSSCI 期刊《中国出版》CSSCI 期刊《学术探索》CSSCI 期刊《教育评论》发表在这个上面比较好吧 我可以帮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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