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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和最终论文关系大不

发布时间:2024-07-06 10:55:57

文献综述和最终论文关系大不

当然不相同很显然也不是,文献综述是对你参考过的资料进行综述。不完全是抄的,还有你自己对这点文献的理解认识,以及这些文献对你的帮助。我是这么理解的,因为我也在写论文。

哥们你想的太复杂了。文献综述就是要罗列和概括出你的论文中所引用的资料文献出处。说白了就是告诉大家你的论文都在哪抄的,你是怎么找到的,重点是在哪抄的,而不是你抄了啥?明白了吧。一篇完整的论文必须要有文献综述,在论文最后还要有参考文献索引。文献综述就是针对你论文的题目和内容,你是如何研究的,如何参考别人的研究成果的。说白了,就是你论文的课题过去别人研究到什么程度了,你得借鉴吧。意思是这个意思,但你还不能在文献综述把你准备抄的都写上,建议你就写一些简单的、浅显的内容在里面。哥们,文献综述可不是论文的一个浓缩概括,而是“承前启后”中的“承前”。

临终关怀论文文献综述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你可以自己先想想,你将怎样关怀临终的人,就可以写出有真实感情的好论文来了.

《生命教育全民化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的生命教育处于发展初期,主要在一些学校开展,但实际上,生命教育作为元教育,是任何时代任何地区的任何人都需要的教育。特别是中国目前处于转型期,各种危害生命以及腐化堕落的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更需要开展全民生命教育的推广活动。为此,进行了全民生命教育问卷调查,对全民化生命教育必要性进行了验证,同时也对大众的生命教育需求进行了调查,期望能对生命教育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生命教育;全民化;生命教育内容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040-03

一、生命教育简介

1968年,美国学者杰·唐纳·华特士最早明确提出生命教育,他在加州创建“阿南达村”,开始倡导和践行生命教育思想[1]15。此后,世界很多国家根据当地的情况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生命教育,生命教育所包含的内容也不断地扩大。如:“日本于1989年修改新的《教学大纲》中针对青少年的自杀、欺侮、杀人、破坏环境、浪费等现象日益严重的事实,也明确提出以尊重人的精神和对生命的敬畏之观念来定位道德教育的目标”[2]5。自生命教育一词诞生以来,专家学者们对生命教育有不同的界定。其中,程红艳认为,“生命教育,旨在唤起人们对生命的价值的认识,全面恢复人类生命的本性,采用理想的教育推动人的发展,提升人类生命的本性,使教育成为生命本质觉醒和显现的过程”[3]。生命教育主要包括“生存意识教育、生存能力教育和生命价值升华教育三个层次”[4]。而生命教育的具体内容涵盖很广,如,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挫折教育、意外伤害的救护和自我救护、了解个体生命的成长历程、艾滋病和毒品预防教育、珍爱生命与预防自杀、生命情怀的养育、临终关怀与死亡教育、生态环境教育,等等。

二、我国生命教育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陆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倡导以人为本和尊重、关心、理解、信任每一个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开展生命教育的开端。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开展青少年生命教育就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号召要把生命教育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科学有效地实施生命教育活动。上海、辽宁、江苏、四川、山东、黑龙江、吉林等省市相继开展了生命教育科研、教学实践、教材编制、教学大纲试行等活动。

纵观我国的生命教育,会发现“理论分析研究较多,具体实践操作较少;基础教育关注较多,其他教育领域关注较少;学界研究关注较多,政府、社会对生命教育主题关注较少”[5]。在深度访谈中,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生命教育项目办公室主任郑瑶指出:“大陆的生命教育还处在发展初期,人们对生命教育的了解很有限,大陆的生命教育还处在呼吁阶段。”

三、生命教育全民化的必要性

(一)生命教育的属性:“元教育”

从本质上来看,生命教育是元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的最高追求。实际上,生命教育是任何时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人都需要的教育,因为生而为人,都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是:生命的实相是什么?我们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如何实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如果这些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无论人暂时是多么成功和快乐,人生的一切都将没有正确的根基和方向,人在面对困境的时候就会不堪一击,甚至会做出危害自己和其他生命的事情。如果回溯人类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自从人类诞生以来,关于生命的探索、思考和教育就已经开始了,中外皆有。如宋朝的张载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民胞物与”思想。也就是说,天地、万物、人是一个生命有机体,天地就像父母,一切人、一切物都是天地所生,因而人民都是我的同胞,万物皆是我的伙伴,应该爱一切人和一切物。

(二)转型期生命教育全民化的必要性

“社会转型”是“社会结构转型”的简称。社会转型“是一种根本性的变革,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质的飞跃,造就了一个完全有别于传统的新的社会形态”[6],社会转型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从传统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新时期”[7]。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阶层结构调整和分化,既得利益调整,社会矛盾有所激化;既有价值观的权威被颠覆,价值观呈现多元化和冲突状态,极端利己、享乐主义出现;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呈现多元化状态。目前,中国社会出现了很多触目惊心的现象,如自杀与残害他人的事件增多,腐化堕落现象增多,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等。

从上文我们知道,生命教育是任何时代任何地区的任何人都需要的元教育,而社会转型期种种严峻的、危害生命的社会现象让全民生命教育的必要性更加凸显。但是,与现实需要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国内的生命教育目前只在为数不多的学校展开,从全社会来看大多数人甚至根本不知道生命教育。

(三)全民生命教育调查对生命教育全民化必要性的验证

1.调查简介

为了对生命教育全民化的必要性进行验证,笔者进行了全民生命教育调查。与以往生命教育调查不同的是,这次调查的目标群体是社会中的所有人,不仅仅是学生群体。本次调查采用了“分层抽样方法”①对调查总体进行抽样,最终获得的有效样本277个,样本结构简要如下:

2.调查结果

(1)生存技能自评:多数处于中等水平

当被问及对自己生存技能的评价时,选择“一般”的46人,占总体;选择“较强”的21人,占总体;选择“较弱”的18人,占。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半数的人认为自己的生存技能一般,不强也不弱,其次,选择自己生存能力较强和较弱的比例也较高,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生存技能处于中等水平。

(2)压力源:多元化,学业和工作压力突出

当被问及生活中的压力来源时,被调查者的回答比较分散。选择“学业”的119人,占总体的;选择“工作”的111人,占;选择“经济”的97人,占;选择“人际关系”的87人,占;选择“家庭”的69人,占;选择“情感”的58人,占;选择“健康”的43人,占;选择其他的18人,占。在选择“其他”选项的人中,有些人的压力来自于对孩子的培养。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被调查者的压力源是比较分散的,选择人数比较多的是学业和工作,这是学生和上班族必须直面的压力,此外选择经济和人际关系作为压力源的人数也较多。人们压力源的多元化可能有如下两个原因,一是生活本来就有多面性,因此压力来源也是来自方方面面的;二是具有不同人口统计特征的人所处的生活情境不同,因此所面对的压力也不同,学生的主要压力是学业,而上班族的主要压力就是工作。

(3)自杀意念:比例过高

从统计数据来看,在生活中偶尔有过自杀念头的人比例过高,达到;经常有自杀念头的人的比例达到了,说明每100个人就有一个人具有自杀的风险。

(4)生命价值和意义:为自己居多,其次是亲友

当被问及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时,选择“自我实现”的人最多,达到127人,占;其次是“为亲人和朋友”,48人,占;选择“生活舒适快乐”的45人,占。选择其他选项的人数较少,按选择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其他”,“为社会作贡献”,“没有思考过”,获得地位和财富。统计数据显示,近半数的人以“自我实现”为人生价值和意义,还有较高比例的人以“生活舒适快乐”和“为亲人和朋友”为人生价值和意义,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大多数人是为自己和亲友活着。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在选择“其他”选项的人中,有些人不知道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还有一些人认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就是为了寻找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只有的人选择“为社会作贡献”作为自己的人生目的,这从一个侧面问题反映了整个社会利他行为的缺乏。

(5)对自杀行为的态度:大多数持否定态度

当被问及对自杀行为的看法时,选择“理解种行为,但自己不会做”的111人,占总体;选择“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选项的106人,占总体;选择“他们失去了生命太可惜了”选项的35人,占;选择“这是摆脱痛苦的一种方式,或许我会做”的13人,占;选择“其他”选项的11人,占;选择“我不认识他们,他们自杀与我无关”选项的1人,占。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被调查者对自杀行为的评价以负面为主,以选择“理解种行为,但自己不会做”和“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的人最多。但是,也有的人选择了“这是摆脱痛苦的一种方式,或许我会做”,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比例。与前述的自杀意念调查结果相对照可以看出,具有自杀意念的人的比例为,远远高于对自杀具有正面评价的人的比例,即。这个比例的反差说明了虽然人们对自杀的认知是负面的,但是自杀的念头还是会出现。

(6)对生命教育的了解:甚微

当被问及对生命教育的了解程度时,选择“没听说”选项的122人,占总体;选择“知道而已”选项的70人,占;选择“了解一点”选项的66人,占;选择“了解很多”的15人,占总体;选择“深入理解”选项的4人,占。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对生命教育一点都没有概念的人最多,占,其次是对生命教育“知道而已”和“了解一点”的人,而对生命教育了解很多和深入理解的人非常少,大多数人对生命教育根本不了解或了解很少。

(7)生命教育课程或活动参与情况:未参与者占多数

当所有对生命教育有了解的人被问及是否参与过生命教育课程或活动的时,回答“否”的100人,占总体;回答“是”的人55人,占。本题有效填写人次为155人。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对生命教育有了解的人中,没有接受生命教的人也超过2/3,大多数人没有接受过生命教育,这与前面统计结果显示的人们需要生命教育的状况形成强烈的对照。

(8)接受生命教育的意愿:愿意和不排斥为主

当被问及是否想接受生命教育时,回答“想”的113人,占总体;回答“无所谓”的106人,占总体;回答“不想”的31人,占总体;回答“非常想”的,占总体;回答“非常不想”的3人,占总体。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想接受生命教育的人数最多,近一半,其次为对接受生命教育持无所谓态度的人,总体来看,大多数人愿意接受或不排斥生命教育,这对生命教育的推广来说是好消息。

3.结论:亟须进行全民生命教育推广

具体来看,人们在生命状态和生命认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生存技能自评来看,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生存技能处于中等水平,中等水平的生存技能可以应付日常的生活情境,但是遇到突发的灾害等情况就不够了,因此人们需要生存技能方面的生命教育。其次,从压力源来看,人们的压力源呈多元化状态并以工作和学业为主要压力源,生命教育能够帮助人们找到自己的生命价值和意义,进而学会正确看待压力和应对压力。再次,从自杀意念情况来看,具有自杀意念的人的比例过高,危机干预以及自杀预防生命教育刻不容缓。再次,从人们对自杀行为的态度来看,的人选择了“这是摆脱痛苦的一种方式,或许我会做”选项,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比例,再次说明自杀预防生命教育的重要性。最后,从生命价值和意义来看,大多数人的人生目标就是为自己而活,说明人们需要生命价值和意义升华方面的生命教育。上述调查结果所反映出的种种问题,验证了全民化生命教育是必要的假设,说明整个社会亟须进行全民生命教育的推广。

四、全民化生命教育的内容

那么全民生命教育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内容呢?为此,笔者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生命教育内容需求排序:生存技能、挫折教育与生命意义

当被问及“您需要哪些方面的生命教育”时,选择“生存技能”选项的213人,占总体;选择“挫折教育”选项的145人,占总体;选择“生命价值和意义”选项的133人,占总体;选择“关于生命的知识”选项的78人,占总体;选择“其他”选项的14人,占总体。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除了“其他”和“关于生命的知识”选项,问卷所列选项被选择的比例都比较高,最低的“生命价值和意义”选项的被选择比例也达到了。具体来看,约2/3的被调查者需要“生存技能”方面的生命教育,生存下来和生存的好是生活的基础和基本需求,是满足更高需求的基础。选择比例排在第二位的是“挫折教育”选项,超过一半的人选择了该选项,说明了很多被调查者遇到挫折时自身的应对能力不足,需要外力的帮助。

(二)全民化生命教育内容的设定:以大众“显性”需求为基础,渗透生命的终极问题

在全民生命教育实践中,生命教育内容是否符合大众的需求是成败关键。生命教育内容的设定应该以大众的“显性需求”①为基础,结合生命教育的宗旨进行科学的设计,才能保证生命教育的实效。综合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到,人们需要的生命教育内容很多,如,生存技能,挫折教育,生命价值和意义,关于生命的知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生命价值和意义升华,压力调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人们的生命教育需求。首先,从生命教育内容需求来看,被调查者对于所需要的生命教育内容选择的比例按从大到小排序依次为:生存技能,挫折教育,生命价值和意义,生命的知识。这个排序与生命教育的逻辑顺序正好相反。从生命教育的逻辑顺序来讲,了解生命的知识甚至实相,才能确定正确的生命价值和意义,找到了生命的意义,遇到挫折才容易面对,而生存技能也是建立在生命的知识上的。被调查者生命教育内容需求的排序与生命教育逻辑顺序的正好相反说明了,大多数人关注的是生命中比较表层和直接要面对的问题,如生存技能和面对挫折的方法,对生命的价值乃至生命的知识这些根本问题没有太大的关注,但是,生活表层问题的解决恰恰就在于对于生命根本问题的探索和回答。在生命教育实践中,可以先根据人们的主要需求提供相应的课程或活动,然后在课程和活动中,渗透生命的知识以及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这样的生命教育设计既能吸引大众,又能解决生命的根本问题。其次,从自杀意念来看,调查结果显示具有自杀意念的被调查者比例过高,说明亟须危机干预以及自杀预防教育。再次,从压力源来看,人们的压力呈多元化分布,可以提供多元化的压力调适生命教育。最后,从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来看,大多数人活着是为了自己,说明需要加强生命价值和意义升华方面的教育。

参考文献:

[1]王晓虹.生命教育论纲[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2]郑晓江.生命教育演讲录[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

[3]程红艳.教育的起点是人的生命[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8).

[4]许世平.生命教育及层次分析[J].中国教育学刊,2002,(4):6.

[5]王健.当前生命教育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EB/OL].华夏生命教育网.

[6]冯建军.论教育转型[J].全球教育展望,2010,(9).

临终关怀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系统工程。临终关怀事业的开展体现出人们卫生服务观念和健康观的进步,是精神文明建设前进的表现,也是优化医疗卫生服务结构,提高卫生服务效率、完善医疗卫生保健系统的重要一环。在我国,大力发展临终关怀具有深远的影响。首先,发展这一事业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如今我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而且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为临终病人,生活不能自理,80%左右依靠家属照料,加上目前“少子化”家庭的增多,家属面临极大困难,众多垂危老人呼唤临终关怀,对于临终老年人来说,传统的、机构化的卫生保健形式可能并不是帮助他们和提供爱心的最有效的途径,临终关怀便是一个节省费用、解决濒危病人家庭照料困难的重要途径。其次,发展这一事业有利于彰显我国医疗机构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临终关怀不仅改变了无法救治的患者被拒之医院大门之外,或只在医院延长痛苦的生命而得不到真正的关心和照顾,以及医务人员忽视患者家属痛苦的现象,而且使临终患者在关爱、舒适的环境中尊严地、安详地离开人间,也使患者的家属得到了心灵的慰藉,这些不仅彰显了医学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一种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精神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延缓死亡成为可能。再次,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延缓死亡成为可能,不过这会增加临终病人的痛苦,加重患者家属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并且将浪费大量的卫生资源。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卫生资源严重不足的局面在短期内还很难改观。在这种背景下,卫生资源的分配应坚持合理、公正的原则,在尊重人的生命、人格和尊严的基础上,对生命个体的生命价值和生命质量进行判断,并据此决定卫生资源的投向。而临终关怀以提高病人临终前的生命质量为宗旨,对临终病人采取生活照顾、心理疏导、姑息治疗,目的在于缓解病人痛苦,消除病人及家属对死亡的焦虑和恐惧,这无疑有助于节约卫生资源,也使有限的卫生资源投入到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最需要、最迫切的领域,推动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不过,正是由于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刚刚起步,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执行上,这一项事业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在具体的实施和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传统观念缺失。临终关怀要与患者及其家属讨论死亡、如何对待死亡等问题,而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即使无任何意义和价值的人也不愿过早结束自己的生命,同时受传统孝道的影响,显然中国传统的死亡观并未为临终关怀提供相应的观念基础。第二,社会支持缺失。目前,临终关怀在我国还属于新兴事业,一方面政府对临终关怀的投入极其有限,另一方面整个社会的支持也不足,相应的保险计划和慈善捐助很少,临终关怀机构的资金严重匮乏,这就导致我国临终关怀机构数量少,从业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等问题的出现。第三,制度保障缺失。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对临终关怀事业的态度如何,决定这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如何建立临终关怀机构以及如何运行?临终关怀机构设立的条件如何?临终关怀机构的治疗规范和服务水准如何这些问题也将决定这临终关怀的实际效果。但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临终关怀缺乏制度保障,临终关怀更需要“制度关怀”。因此,要想使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开展死亡教育,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大众化死亡教育。如可以利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科学死亡观教育;也可利用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死亡观教育,同时也可利用新闻媒介对科学死亡观和科学的死亡文化进行大力宣传,广泛更新人们的观念,同时也必须加强对医学界和医务人员的死亡教育,以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关注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认真对待临终患者的需求。二是多元宣传,完善社会支持系统。临终关怀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针对目前社会各界疏于对临终关怀事业的了解,首先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此项事业的宣传,如政府宣传、媒体宣传等,以此来增加对临终关怀事业的资金投入,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的争取社会支持。三是建立临终关怀保障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临终关怀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投入主体,保证临终关怀事业的资金来源。其次,应制定专门的卫生法规(含具体的规章制度),对诸如临终关怀对象的界定,临终关怀医院或病房的设置标准,临终关怀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的资质、职责和伦理要求,临终关怀机构的设施、设备、药品以及资金的管理,收费标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真正需要临终关怀的患者得到切实的、全面的临终照护。

文献综述和论文正文的关系

哥们你想的太复杂了。文献综述就是要罗列和概括出你的论文中所引用的资料文献出处。说白了就是告诉大家你的论文都在哪抄的,你是怎么找到的,重点是在哪抄的,而不是你抄了啥?明白了吧。一篇完整的论文必须要有文献综述,在论文最后还要有参考文献索引。文献综述就是针对你论文的题目和内容,你是如何研究的,如何参考别人的研究成果的。说白了,就是你论文的课题过去别人研究到什么程度了,你得借鉴吧。意思是这个意思,但你还不能在文献综述把你准备抄的都写上,建议你就写一些简单的、浅显的内容在里面。哥们,文献综述可不是论文的一个浓缩概括,而是“承前启后”中的“承前”。

文献综述和论文正文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是开题报告的内容,后者才是论文的一部分。文献综述主要包含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方向,存在的问题等等;论文正文则主要是关于你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如有必要可参考百科(毕业论文)

文献综述和论文的区别有:

1、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论文的格式不同

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格式相对多样,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

2、正文结构不同

文献综述正文主要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理论、观点。论文主要是现实问题及相关理论,并提出自己解决方案。

3、论文需要致谢,而文献综述没必要。

扩展资料:

文献综述简称综述,是对某一领域,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搜集大量相关资料,然后通过分析、阅读、整理、提炼当前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或建议,对其做出综合性介绍和阐述的一种学术论文。

文献综述相关要点

1、为了使选题报告有较充分的依据,要求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之前作文献综述。

2、在文献综述时,研究生应系统地查阅与自己的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内外文献。通常阅读文献不少于30篇,且文献搜集要客观全面。

3、在文献综述中,研究生应说明自己研究方向的发展历史,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等。

4、文献综述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

5、资料运用恰当、合理。文献引用用方括号“[]”括起来置于引用词的右上角。

6、文献综述中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不能混淆作者与文献的观点。鼓励研究生多发现问题、多提出问题、并指出分析、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针对性强。

7、文献综述不少于3000字。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论文种类

由于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2、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

百度百科-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和毕业论文的关系

毕业论文是毕业生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展开的讨论,有论点、有论据、要得出一个结论;文献综述是以前的研究者针对该问题已经进行的讨论,包括由谁提出理论,谁进行了什么样的发展,以及现在的研究重点和热点等,一般要分国内外分别讨论;外文翻译?是说毕业论文中的英文翻译吗?一般只针对题目、摘要、关键词做翻译即可。

当然不相同很显然也不是,文献综述是对你参考过的资料进行综述。不完全是抄的,还有你自己对这点文献的理解认识,以及这些文献对你的帮助。我是这么理解的,因为我也在写论文。

就是评价一下你所收集到的资料,到现在为止,都有谁对这个问题做了研究,研究的成果如何,不足在哪里。这样你下部分就好写你要完善这些不足,也就是你论文的价值。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参考文献,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也为评审者审查提供查找线索。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文献综述和论文内容的关系

文献综述,简单地说就是概括于论文选题直接相关的,前人已经完成的研究成果。一方面是为了表明你是在仔细阅读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做研究,同时也为了表明论文的新意。

文献综述和论文的区别有:

1、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论文的格式不同

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格式相对多样,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

2、正文结构不同

文献综述正文主要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理论、观点。论文主要是现实问题及相关理论,并提出自己解决方案。

3、论文需要致谢,而文献综述没必要。

扩展资料:

文献综述简称综述,是对某一领域,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搜集大量相关资料,然后通过分析、阅读、整理、提炼当前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或建议,对其做出综合性介绍和阐述的一种学术论文。

文献综述相关要点

1、为了使选题报告有较充分的依据,要求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之前作文献综述。

2、在文献综述时,研究生应系统地查阅与自己的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内外文献。通常阅读文献不少于30篇,且文献搜集要客观全面。

3、在文献综述中,研究生应说明自己研究方向的发展历史,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等。

4、文献综述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

5、资料运用恰当、合理。文献引用用方括号“[]”括起来置于引用词的右上角。

6、文献综述中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不能混淆作者与文献的观点。鼓励研究生多发现问题、多提出问题、并指出分析、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针对性强。

7、文献综述不少于3000字。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论文种类

由于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2、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

百度百科-文献综述

哥们你想的太复杂了。文献综述就是要罗列和概括出你的论文中所引用的资料文献出处。说白了就是告诉大家你的论文都在哪抄的,你是怎么找到的,重点是在哪抄的,而不是你抄了啥?明白了吧。一篇完整的论文必须要有文献综述,在论文最后还要有参考文献索引。文献综述就是针对你论文的题目和内容,你是如何研究的,如何参考别人的研究成果的。说白了,就是你论文的课题过去别人研究到什么程度了,你得借鉴吧。意思是这个意思,但你还不能在文献综述把你准备抄的都写上,建议你就写一些简单的、浅显的内容在里面。哥们,文献综述可不是论文的一个浓缩概括,而是“承前启后”中的“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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