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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涉黑涉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06:42:34

乡村涉黑涉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明确了以下十一个打击重点,重点打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昨夜看到一篇标题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法院无权确认被告人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文章,该文是我认识的一个刑辩律师发的,粗略一看说的确实挺有道理的,但是该文内容经不起推敲,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犹豫再三,本着学术讨论的精神作文一篇。首先声明笔者的个人观点:法院当然有权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这是法院审判权的一部分。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法院无权确认被告人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立论观点有三个,1、有权对公民或法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确认的机关,只有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行政违法确认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可知我国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且只有行政机关,由此说明对行为的行政违法确认行为只有行政机关有权作出。2、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违法确认之诉。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院职权里没有对公民提起行政违法确认之诉的规定。3、人民法院无权对被告人是否具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直接的确认,确认公民具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职权里没有这项规定。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许可即禁止,所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法院无权确认被告人具有行政违法行为。   该文的三个立论都引用的是现行法律规定,但是存在逻辑上和认识上的错误,混淆了过程和结果的关系,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以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与违法行为审查的关系。   诚然,对公民的行政违法裁决属于行政处罚机关的职责。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没有对公民行政违法行为的审查确认权,该审查确认权属于法院的审判权与法院对行政机关监督权的一部分,法院要行使审判权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经常要通过对公民行政违法行为的审查确认来实现。下面笔者将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方面来论证这一观点。 1、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法院必须对公民是否具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该文提到只有存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下行政相对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明显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基于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行政处罚决定,例如公民以政府的拆迁程序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就不需要行政处罚决定。再比如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被政府拒绝后提起行政诉讼,也不需要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基于公民的行为而做出的一种社会管理行为,其本身只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种。如公民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势必要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合法或违法的评价,行政处罚合法的前提就是公民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定。例如某人在菜市场跳舞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那么法院首先要确认的是某人的跳舞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某人的跳舞行为合法,并未危害他人及危害公共利益,那么该行政处罚决定就是侵犯了某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某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菜市场秩序或危害到了他人合法权益,系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那么行政处罚决定就是正确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行政诉讼所要审查的不仅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要审查公民的行为,如果不审查确认公民行为合法性,只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那就只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审查。莫非该文作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只是流于形式的走程序,没有实质性内容?再者,《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此条直接确认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变更权,这中间难道不包括对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确认的权力吗?不知该文作者对此作何解释?   2、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法院必须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公民的行为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衡量标准,很多犯罪的成立是以公民的行政违法作为前提的,公民的行为违法与否通常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比如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之一就是: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该种情形下公民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是其再次非法行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审查这类非法行医案件时会重点关注两次行政处罚情况是否合法以及两次行政处罚时的处罚对象——公民的具体行为。比如通过和病人聊天做心理疏导而被认定为非法行医受到行政处罚,该公民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卫生管理法规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如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行政处罚的充足依据证明该公民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法院就不能认可此次处罚决定,更加不能据此作为定罪的要件。交通肇事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这项证据直接证明了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表述方式经常是这样的顺序: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或全部原因--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实践当中,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要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实体审查,即驾驶员的行为究竟是否违反了交通法规,不能对交警部门做出的结论直接予以认定。笔者在一些案例中看到这样的情况,法院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驾驶员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对于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从而不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驾驶员主要责任,判决驾驶员无罪。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基于查明事实定罪处罚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审理认定。 3、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对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行政违法进行认定,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公民行为的一部分。《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在一起确认之诉当中,公民要求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存在。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法官必须对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如果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反之,则是有效的。如果不对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行政违法进行认定,那么民事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例如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法官就得审查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这中间还包括对原告购买行为的审查和被告售卖行为的分别审查。   据此,如果依照该文作者的观点,法院无权对公民是否具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将会导致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活动无法进行,名存实亡。而司法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审查权,这种审查权当然也包括了对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审查是手段行为和诉讼过程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 至于该文作者文章题目中提到的涉黑涉恶案件,则只是刑事案件的一种。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由此可见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个要件,法院审理的不是单纯的行政违法事件,而是黑社会犯罪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需要处理的类似罪名很多,除了上文列举到的非法行医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之外,比如说3次数额都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的盗窃,3次数额都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强拿硬要,如果一次次割裂来看,都是行政违法事件,但累计在一起就是犯罪。归根结底,审理的都是犯罪行为,只不过有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恰好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研究论文

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其中不难发现,已经开展了10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在变成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只是一字之变,但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新情况新动向,专项斗争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

黑恶势力更隐蔽,扫黑除恶绝不手软

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紧迫任务。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黑恶势力近年来得到遏制,但是还大量存在,随着打击力度加大,黑恶势力活动逐渐趋于隐蔽,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

“软暴力”、非暴力手段胁迫——为了规避打击,黑恶势力公开打斗等“硬暴力”方式明显减少,暴力化特征弱化,多使用“软暴力”和非暴力,采取“能吓不骂、能骂不打、能打不伤”的招数,用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逃避打击。

披着合法外衣隐蔽性更强——黑恶势力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存在,一些“转型”“漂白”的黑恶势力,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打手马仔“市场化”。

渗透的重点领域发生变化——从过去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为向物流、交通等领域渗透。还有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贷款公司,延伸黑恶势力犯罪,然后进行“软暴力”催债,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如“校园贷”等,有的也由黑恶势力操控。

“还有很多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普通犯罪之间,形成恶势力团伙,进行违法活动。”在刚刚召开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上,有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些发展变化,政法机关将加大打击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拳出击,绝不手软。

“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现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方面的期待值越来越高,但黑恶势力的存在恰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绝不能让黑恶势力的存在成为一块“短板”。

记者注意到,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的打黑除恶,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

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

扫黑必须打“黑伞”,基层“拍蝇”是关键

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

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

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打黑除恶影响当地形象和投资环境,影响个人政绩和仕途,不同程度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助长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

从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讲,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影响更深更大。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专家指出,这次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的腐败,查处“微腐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扫黑”就要有一把强大的“扫帚”,这就是调动多部门形成扫除的合力。徐汉明表示,党和国家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形成强大合力,将更加有效地扫除黑恶势力。

运用法治思维把握好“度”,确保“三个效果”统一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更加注重严格依法办案,明确政策界限,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目前办理案件的法律适用正在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办理具体案件标准更加明确。

通知明确要求,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前村村人,毛姓与童姓,此村偏远,也较穷,几公里全是泥泞路,方圆十里杂草丛生,坎坷不平,从镇区到村都是艰巨的路,人看了都怕,不敢出入,本属移民村,但整个市区都做路了,就剩本村没有建设,周围没有商店,也没有学校,更没有菜市场,多次与政府交涉无果,更是报了今日关注也没有结果,小学生上学要走路40分钟山路,老人家连买斤猪肉都要开摩托车半个多小时到能去到,下雨天路滑经常滑倒老人家,全村也多次凑钱与政府官员诉求,然后无果,不望村民的水深火热,所有村民带泪的心声更是无处可诉,投诉无果,村民没有任何收入,也更无法得到政府的任何扶贫,希望有关政府给予高度关注与重视,下来考察并了解民情,谢谢

扫黑除恶要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涉黑涉恶活动新动向,创新和改进思路、策略、举措,不间断开展打击治理,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长效化。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结合起来,确保扫黑与打击“保护伞”同步,做到除恶务尽。

要探索完善有利于排除干扰、强化办案的政策措施,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创新重大案件办理机制,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和案例指导,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加强督导工作,推动问题整改,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不断巩固斗争成果,努力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扩展资料:

扫黑除恶的行动原因:

先看几个大数字:从2001年到2005年,我国扫除了700多个黑社会组织,共查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1000人。近两年,这个数字还在增加。

如果抽象的数字难以形成具体的印象,下面列举几个创下“纪录”的黑社会组织,就可以使我们体会到什么叫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最近披露的黑社会:“玉山帮”,在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中,参与焚烧警车、殴打公安民警;

史上最牛黑社会:“唐山老大”杨树宽,非法拥有各种枪支38支、警用规格催泪弹12枚、子弹1万多发、军用车辆4辆,其中包括“威风凛凛”的装甲车;

“保护伞”级别最高的黑社会:“黑道霸主”刘涌,该犯罪团伙的“保护伞”,上至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下至沈阳市各局局长及和平区的部分领导、警察。

官阶最高的黑社会老大:“地下银行行长”王石宾,原湖南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永州市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同时也是永州市最大的黑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和后台老板。

年纪最轻的少年黑社会:广州“黑龙会”,除“老大”冯志希出生于1978年外,其他骨干成员都是“80后”青少年,还网罗了60余名“90后”的中小学生作为“马仔”。

身边最近的黑社会:阳江“卤味钦”、“锤头笠”,2007年11月由公安部直接指挥的阳江大抓捕行动,一经提起,仍然让人惊心动魄。

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黑社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打,有打击,严打之意,重在以一定的行为或手段,对目标进行有效行动。扫,有扫除,清扫之意,重在大面积的清除黑恶势力,一字之差,体现出党和国家,出重拳,发狠力,势在有效的清除黑恶势力。

民法与涉烟问题研究论文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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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角解读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众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不少,但真正落实到民法责任上的却难以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执行,同时由于监管层面失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本文探讨了从民法视角追究食品安全责任人问题,解决食品安全受害者的补偿和赔偿等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等用于使用的食物,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必须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必须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广义的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的健康与可使用,还包括实物量的安全。本文主要探讨食物物质的安全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是指食品有毒害或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或可能造成包括急性、慢性危害的公民或法人因此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必须对相应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中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对人身、财产或其它造成损害的笔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民事责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还可以依法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销售商索赔,索赔金额为食品价款的十倍。

二、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一)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所谓归责原则是法律审批中根据相应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导致的损害而造成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造成侵权损害是的赔偿标准原则。当前我国对侵权的归责主要有无过错、过错和公平责任等原则。我国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归责提出因食品、产品质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范围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民事赔偿的范围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法律条款唯有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总体上看该条法律条文十分笼统。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通常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而食品作为侵权主体的中重要形式之一,应当适用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往往因为申诉程序复杂,申诉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真正估量,法律上即使判决承担相应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主体赔偿相关损失,也不支持受害者索赔交通费、律师费以及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从而造成了食品安全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收益与付出、支出不成正比,因此导致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在民事侵权中进行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但精神损失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难以确定,侵权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维权过程中各执一词,难以真正判定。

三、从民法视角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欧美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的行为实施人一旦存在主观意愿上或由于疏忽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等,受害者通常无力证明食品存在安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立法完善相应的举证,应当将举证责任归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方,如果食品生产销售方能证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则为胜诉。明确食品安全立法归责举证制度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决心。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惩罚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的过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应当建立对消费者及受害者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精神赔偿相结合的完善的赔偿机制。对于精神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赔偿依据,完善赔偿范围。通过将实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赔偿等有机结合的方式给食品安全受害者进行有效的经济补偿,同时给予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相应惩罚,为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拉响警钟。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研究

先发制人战略是美国在“”恐怖袭击事件后提出的新的国家安全战略,它源于联合国提出的集体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在国际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不同国家对其态度不一,因此先发制人战略的合法性在国际上始终得不到确认。实质上,在国际实践中,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必须意见统一,从实践中严格限制先发制人战略的滥用,要明确自卫权理论,不脱离原有的自卫权制度;在国际社会上,必须加强联合国在集体安全体制上的作用,保障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合法发展,不断完善先发制人战略。

美国政府实施先发制人战略已久,国际社会对其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表态。先发制人战略的理念是防患未然,在危险即将到来或者即将受到外来侵犯时,预先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权益。它是以遏制和威慑为基础,但又具备主动自卫权。随着美国的使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奉行先发制人战略,并且以此理念不断发起战争冲突,对国际社会原有的集体自卫权和国际秩序产生重大的冲击.笔者从先发制人战略的渊源和历史发展分析其实质理念;通过先发制人制度在国际社会上的实践,分析先发制人自卫权在国际实践上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自身的一些看法.

一、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含义

(一)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形成。二战后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在《联合国宪章》中创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世界各国不能随意使用武力,而且每个国家都享有自卫权,各个国家在受到他国的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前提是必须受到他国的侵犯。“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正是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的第51条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在规定中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对自卫权的前提进行曲解,形成了一套自身的理论。学者对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此后德国、日本、英国在一些争端中也运用了这一体制,并且联合国没有明确的反对。美国政府在这种前提下,为了加强其国际地位,变相的利用自卫权理论,肆意发起战争,变预防性自卫为预防性战争,逐渐形成了先发制人自卫权战略。

美国事件更是加快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形成。事件动摇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恐怖主义被整个国际社会所认知,它改变了长久以往国际对恐怖组织的态度,国际社会在此之后声明,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武力反击恐怖组织和保护支援他们的国家,这是自卫权在国际社会上的重大改进,也是先发制人战略被广泛使用的由来。事件也影响到了美国安全稳定的国内秩序,美国政府认为,保守的防御不如激进的攻击,提前消灭危险才能更好的保护国家的安全,此后美国一直围绕“自卫权”不断的发起冲突,以求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大国地位。美国总统布什提出的“邪恶轴心”策略是先发制人战略的体现,此后布什在西点军校的毕业典礼上发表讲话,表明了美国将采取“先发制人”战略。2003年3月,美国发起伊拉克战争,这是先发制人战略的经典实践,当联合国安理会问责美国时,美国政府解释认为伊拉克窝藏有大量武器并且供给恐怖分子,将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这个解释,联合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反对,只是要求美国赔偿伊拉克一部分损失,这更加增强了美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底气。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概念。先发制人战略的内容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绝对安全为目标,采取一种超前性和进攻性的战略态势,在恐怖主义势力和敌对国家对美国形成实质性威胁之前将其摧毁。”[1]先发制人自卫权同传统的自卫权不同,在矛盾冲突和恐怖组织日益见长的情况下,传统的自卫权不允许擅自发起战争,对行使自卫权需要的合法性根据要求越来越高,先发制人自卫权也是随着国际情况的改变而出现的。根据先发制人战略,国家发起战争不需要太多的合法性根据,只要有事实证明外部行为将会对本国产生威胁,即可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将危险消灭在摇篮。它是一种以本国为中心的自卫权,脱离了传统自卫权的规定,在战争与和平中,先发制人战略是主战方,其欲以战争来解决所有的争端。实际上,先发制人战略只是被曲解成了一种发起战争的策略,大国利用先发制人战略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争取国际社会上更多的好处,实现自身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先发制人战略应该成为预防性自卫战略,而不应该成为预防性战争战略。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钻法律的空缺,规避联合国的规定,有目的的为美国霸权主义服务,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一些大国也采取霸权主义,以“自卫权”为借口,随意侵犯别国的主权。可见,先发制人战略已经对传统的自卫权形成挑战,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它被国际社会上各国所公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普遍的意义。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上来看,对外各国必须遵守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实施行为,不得擅自侵犯他国的主权完整和国家利益。对内各国享有最高的统治权,有权要求他国停止侵害自身主权。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每个国家的军事实力、国情不同,如果使用武力得不到控制,国际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然而,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是在危险到来之前,使用武力将危险消灭,这可以理解为每个国家可以自己臆想本身并不存在的危险,从而发起战争,达到其他的目的。实质上,如果使用“先发制人”战略,每个国家都可以肆意发起武力攻击。这显然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赤裸裸的挑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每个国家都拥有主权,因此每个国家都享有维护主权的权力,这就是国家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自保,但是以自保为借口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的自卫权已经无法为国家安全所服务,如果必须在战争开始以后才行使自卫权,那将毫无作用。因此,适当的放松对自卫权的限制是合法的,但是在实践中,片面的强调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那也会带来很大的危险。联合国在在宪章中也明确规定:因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而且这些措施并不影响安理会维持和恢复和平的一般责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大国为了本国的地位与利益,利用“先发制人”战略,私自扩大自卫权的使用范围,先发制人自卫权严重的超出了自卫的范围,滥用国家自卫权,给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破坏。联合国集体安全机

制,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是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二战后,战争给人们的心里留下阴影,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在《联合国宪章》里规定了集体安全体制,成员国内国家不能私自发起战争。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制止不法行为,产生重要作用。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实施不经过联合国的同意,私自行使自卫权,并且对他国使用武力。美国撇开了国际法,以自己的意志专断独行,利用其在大国地位随意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早已被遗忘,其他国家也难以对美国产生威胁和对其行为的限制,这给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带来重大的破坏。

三、在国际法框架下确立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合法发展及完善

(一)明确“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来源于国家自卫权,它是对自卫权进行扩大解释。一些学者认为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每个国家都可以独立的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限制的话,自卫权也可以成为发起战争的武器。因此,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必须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同意。“先发制人自卫权”在美国的手里是非法的,但是在国际实践中有必要运用到它,问题决定于事实情况,如果一个国家确实将要遭受危险,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方法。[2]在现代敌对行动的条件下,一个国家总是等待武力攻击已经开始后才采取自卫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由以上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先发制人自卫权并非总是危害国际社会,而是要明确规范它的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体制所服务

(二)借鉴WTO中有关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WTO的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是指一成员只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 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国家自卫权也类似于此,它是指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危险即将来临之时,可以行使自卫权来保护国家的主权完整。WTO的保障实施条件与国家自卫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一个是经贸问题,另一个是国际安全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效仿。危险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已经到来,另一种是即将到来,如果这两种威胁都成为了现实,那么带来的损害将非常的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的防范这两种类型的危险?只有采取自卫权,类似与经贸领域的采取保障措施,只不过国际安全上的措施有国家自卫权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区分。对于国家自卫权,国际社会都会同意行使合法的自卫,对危险给予消除或者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有限制的实施,因为对于未来的危险应当给予一定的预防,只不过要谨慎的行使,避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滥用从而对另一国造成侵害。因此,先发制人自卫权可以得到运用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但是必须得到监督。

(三)联合国建立相关程序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随着先发制人战略不断被使用,使国际秩序处于严重动荡之中,给国际社会带来全局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和完善先发制人战略,大多数国家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现在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都认为必须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建立相关的联合国保护程序,必须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作用,强化安理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加强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上的权威,从而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如我国明确提出“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的八字安全观,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德国总理也明确表示必须加强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性,一些主张使用先发制人战略的国家也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俄罗斯总统普京也提出,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来处理国际事务,遵守规则,从而做到维护世界和平。一些联盟和国家集团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都提出了自身的主张,但是都强调联合国的重要性。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论文涉及的研究方法

论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取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数据较少。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1、文献阅读法。通过网络资源、高校图书馆网络数据库资源、校图书馆馆藏图书等方式,获得与研究课题相关的文献资料。2、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一些如经济总量分析、人员迁徙、消费结构等涉及量化指标的分析,需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行业和企业则多以官方统计数据和年报季报为基础,采用经济模型进行了定量分析。3、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从宏观处着手,找到各类影响因素,然后再以某一行业为例,即从微观的角度,进一步论证其准确度。在此基础上,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分析更加能够印证某一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进展情况等。4、理论与实际分析相结合。论文研究必须经过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只有理论,论文显得枯燥,加上一些实际案例,比如以公司、实例为例,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使研究结果建议更具有科学性。5、调查法。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论文研究方法包括什么

论文研究方法包括什么?论文是大学毕业或者是学术研究经常用到的,研究方法是完成论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那么论文研究方法包括什么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规范研究则是研究经济活动“应该是什么,应当怎么样”,或者说研究社会经济问题“应该怎样解决”等这一类的问题。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调查法

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也是实证分析的一种。研究者有计划地通过亲身接触和广泛考察了解,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并在这一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有关教育实际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找出科学的结论,以指导教育实践。调查法一般是在自然的过程中进行,通过访问、开调查会、发调查问卷、测验等方式去搜集反映研究现象的材料。

四、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它是根据某些普遍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典型事件或社会实践的典型范例进行研究和剖析,以寻求解决有关领域同类问题的思路、方法和模式,提出新的问题,探索一般的规律,检验某些结论的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五、比较分析法

亦称对比分析法、指标对比法。是依据客观事物间的相互联系和发展变化,通过同一数据的不同比较,借以对一定项目作出评价的方法。它是经济活动分析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六、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又称思想方法、认识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普遍适用的哲学思维方法;二是各门科学通用的思维方法;三是各门具体学科的特殊思维方法。通常所说的思维方法是哲学思维方法。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七、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它分析媒介所传递的信息内容,以了解传播者的意图和受传者同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方法。它不同于调查研究通过访问了解人们对各种问卷的反应,也不同于实验方法之观察人的行为,而是对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精密的内容分析,往往同时附带对信源、渠道、接收者、反馈或其他传播状况,诸如态度、个性、人口特点等进行调查。因此,通过内容分析即可预期传播过程的状况。

八、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它指通过对收集到的某方面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以探明研究对象的性质和状况,并从中引出自己观点的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九、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是运用数学提供的概念、理论和方法对所研究的对象进行定量的分析、描述、推导和计算,以便从量的关系上认识事物发展变化规律的方法。它不是或主要不是指数学家研究数学的方法,而是指除此以外的科研人员以数学概念和理论揭示所研究事物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的方法。它属于理论思维的范畴,是对客观事物进行逻辑分析的重要形式和手段。也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十、模拟法

依据相似原理,先设计出与某自然现象或过程(即原型)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间接地研究原型的规律性的实验方法。模拟法是通过建造模型,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一般地说,模型是人们基于想象和抽象而对现实世界某种实体系统的一种简化了的映象。

十一、功能分析法

或称结构功能分析法,西方语言学、社会学等学科分析研究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根据对社会现象功能的分析研究去解释说明社会现象。各个学科对功能分析的说法不一,对功能的解释也不相同。如:(1)语言学的.功能分析法。以功能为依据去分析语言。所谓功能是指一个语言成份在话语中和在它同别的成份的结构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如在语法中某一个词在更大一些的句法单位中所起的作用。

十二、预测分析法

对人们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效果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事先提出科学预见的一种分析方法。预测分析方法随着分析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基本上可归纳为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两种。

写论文步骤

1、搜索资料

在真正进行写作前,你需要清楚你文章的主题(topic),让自己变成关于这个主题的专家。这就需要你大量的搜索资料进行研究。 你可以利用一切便利的条件,比如网络,图书馆或者学术数据库。此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笔记,让这些知识烙印在你的脑海。

2、分析

当你根据你的主题搜索学习了大量资料之后,你对你论文的论点便有了一个良好的知识基础。因此,现在你需要对你论文的论点进行近一步分析。你可以首先尝试分析别人的文章,进行学习。然后你需明确你的写作中心和目的,强化你的写作逻辑并为你的论点找到依据支持。

3、头脑风暴

好了,现在你可以自由解放你的大脑,让你的大脑活跃起来。如同写每一篇好文章一样,写好论文也需要你发挥自己的洞察力,释放自己的写作才华。你可以对自己提出一个问题并尝试用论文的方法来解答,你可以散散步去思考你论文的主题,提出你独到的见解。

4、要点

从你所想的众多点子里挑选出最好最清晰的,用简洁的一句话来总结他们,作为你论文的主要观点。记住你的观点一定要表达清晰,明确,简洁。

5、提纲

在你正式写论文的主体之前,你需要根据你的要点(thesis)写出提纲。其中要包括你论文的主题和论点,以及写作的顺序和结构。

6、简介

现在,你要开始正式写论文了。首先你要牢牢抓住你的论文主题,对你要写作的内容进行清晰的概述。这之中你可以针对你的主题在开头提出问题,即用反问的模式来吸引读者的注意。

7、段落

根据你的thesis,在每一个段落开头提出你的观点,即写出主题句。而后你需清晰的描述你的观点,阐述你的想法,并提出支持你的主张的依据。在段落写作之前,你可以先试着说出你的观点,想法和依据,这对你的写作会有一定帮助。

8、总结

尽量自然且优雅的对你的段落进行收尾,不需太拖沓。然后用简洁清晰的句子来对你的论文观点进行总结。

9、格式

此即是你论文引用的格式,根据你的导师的要求选择正确的格式,明确的列出你的信息源。

10、语言

现在你要重新审视你的论文,对你论文的语言进行修缮和修改。纠正你论文中的每一个语法错误,调整你句子的流量,对你的句子进行进一步编辑和美化。这之后,一篇优质的论文就诞生了。

乡村振兴法治问题研究论文

大学生如何看待乡村振兴战略论文(五篇)

乡村振兴,光靠乡村现有人才不行,还要吸引更多城市人才到乡村创新创业。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让愿意留在乡村、建设家乡的人留得安心,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大学生如何看待乡村振兴战略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看遍良田万顷,看遍湖水万丈,看遍夕阳一方,家乡是释怀与放松的向往;听完鱼虫鸟鸣,听完乡里余音,看完亭台雨榭,家乡是宁静与思念的圣地;品尽风土人情,品尽地域习俗,品尽春夏秋冬,家乡是肉体与灵魂的归途。

乡村振兴富农,让人愿意回。明代王廷相《慎言—御民篇》中提到:“天下顺治在民富”。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让改革的红利惠及更多的人民,尤其在对于乡村建设更是重中之重。在过去的一段时期里,无论是搭建农村电商平台,还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亦或是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无不体现出政府对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视。另外,现代化进程日益加速,城镇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乡村蕴含着巨大潜力,振兴乡村,让人们看到希望,愿意返乡做“城归”。

乡村振兴美景,让人回得去。谁不想青山常在,谁不想绿水长流,这从主席著名的“两山论”中得到诠释,伴随着城镇化的加速,乡村不再是蓝天白云绿草,随之而来的是雾霾、土壤重金属污染、水质下降,草场退化等,甚至更有甚的是城市垃圾转向乡村,农村资源被过度开发,出现“空心村”危机,终让乡情变愁思。我国人口基数大,农村养育着全国诸多人口,如何让乡村重新焕发生机,党中央高远的历史眼光和文化胸怀给我们给出了明确指示,重构新型城乡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时代的呼唤,建设绿色环保的乡村美景,更多的专业人才涌向乡村,扎下根,生出枝桠,开出新时代的美丽花朵——乡村振兴,最终让人们有家可回。

乡村振兴强业,让人留得下。乡村的核心是人,乡村的振兴也是为了人,要让人能够留得下,来振兴乡村发展,响应国家振兴乡村战略,创造就业条件和大力发展乡村产业是必经之路。食者生民之原,天下治乱,国家废兴存亡之本也,这其中农业便是核心,农业是我们经济建设的第一位,搭上互联网的快车,让农村产业飞速发展,“旅游+”模式更是一种创新,让远离家乡游子看到家乡的发展前景,更让返乡创业的人坚定了信念,整合产业优势,融合多产业齐头并进,展现中国智慧,让中国的“乡土味”更浓,更厚,在振兴乡村的伟大战略中,鼓励更多有志青年“折返跑”,用自身的知识改变乡村,让旧貌换新颜,跑出新时代的中国乡村梦想。

“存地失人,人地皆失,存人失地,人地皆存”。乡村的振兴离不开人,非常关键的是人的作用,一个乡村都没有人了,谈何发展,谈何振兴。望的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花海下的良辰美景,网络时代中扎紧富口袋,新世纪里的现代化农业,让返乡振兴乡村掷地有声,让人愿意回,回得去,留得下。

目前,全国的扶贫工作已经取得了胜利,今年国家已经将目标转到了乡村振兴有很多方面,我愿意提点建议。

第一方面就是不聚众赌博,以前大伯还在世上的时候,经常在家里和别人赌博而且越赌越大,还把这几年打工钱输的干干净净,被迫要出去打工,本来钱输光了心情不好,大伯有心梗去世了。那件事令我非常伤心,所以我的内心十分抗拒赌博,因为我觉得是赌博害了大伯,所以,一定不要接触赌博,因为只要接触,就会上瘾,从而越走越深,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第二方面是不要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如果你随地吐痰,恶心先不说,如果别人踩到,那就会更恶心,也不要乱扔垃圾,因为清洁工们早晨三四点就起床打扫卫生,为的就是把城市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大家,但它们为了打扫卫生,有时候还会受伤,如果你乱扔垃圾那你的良心就不会痛吗?如果你劳动成果被别人糟蹋,你就不会生气吗?所以,不要乱扔垃圾,糟蹋别人的劳动成果。

第三点是家庭要和解相处,才能实现乡村振兴,然而,每年因为家暴入狱的人不下万人,在家里一定不能骂人争吵甚至打起来,我们一定要和谐相处,不打架,不骂人,这样,才会实现乡村振兴。

第四点就是好好学习报效祖国,因为祖国是我们坚强的护盾因为有了祖国的支持我们才能好好学习,从而报效祖国,为祖国争光,就像最近印度军队越境并用棍棒击打我国士兵,但有了像肖恩远牺牲自己的生命来保卫国家的人,我国的边疆才被守住,从而保护了后卫。

这就是我对乡村振兴的意见。

古有文人骚客在西湖游湖划船、诗情画意,今有游客面对高价门票感叹“玩不起”;古有苏东坡体恤民意利用资金治理西湖,赢得百姓爱戴,今有地方政府短视思维,违背景区公益属性,盲目涨价;这些鲜明的对比都体现了当前景区发展思路上的偏差,即片面强调门票经济,不注重旅游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长此以往,损害的不仅是游客的利益,更是地方的长远发展。因此,景区应摒弃“门票经济”理念,走旅游产业化之路。

发展旅游产业,可以为社会稳定提供助力。频繁发生的景区欺客宰客事件,往往先由自媒体深入发酵,再引起传统媒体的广泛关注,在此期间,谣言横飞,无端猜测满地,对游客、商户、景区等均造成不良影响,有些地区甚至被列为游客旅游黑名单,声誉扫地,商户生计困难,影响舆论的友善和谐,以及社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如部分商户诚信经营意识不强,景区管理不到位等,但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发展理念过于短视,单纯依赖“门票经济”支撑财政收入,而忽略了旅游业相关行业的开发,商家没有良性健康的收入来源,为谋生计做出诸多失信行为也就在所难免。因此,要想再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应走旅游产业化之路。

发展旅游产业,可以为产业转型增添动力。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党的执政理念向生态发展的倾斜就启示地方政府应摒弃过去向资源、向环境要GDP的执政理念,重新树立生态为主的理念,充分挖掘当地生态资源,打造生态旅游,将旅游产业这一环保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发展成为未来经济新的增长极,进而带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和升级。纵观国内旅游知名景点,盲目涨价保持过去发展模式引起公众非议者有之,但也有以海南、深圳等为代表的景区,积极维护和培育旅游经济的发展,促进旅游产业化效应集聚,促进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孰优孰劣,一看便知。

发展旅游产业,可以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西部人民对于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的呼声应该被地方政府所倾听,所重视。然而,当前大多地区只顾提高景区门票价格,满足当地政府和景区少部分人的利益,,无视百姓想要借着景区优势资源,发展住宿、餐饮等周边行业的呼声,最终发生种种欺客宰客、坑蒙拐等旅游乱象也就不足为奇。这看似影响的是游客的短期利益,实则影响的是百姓对于政府的信任感,以及最为重要的,地区经济的长远发展。所以,发展旅游产业,振兴当地经济,呼应百姓心声就应该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一要事。

发展旅游产业,进行产业转型,必须摒弃景区门票经济的发展理念,常思百姓呼声,常谋富民之策,把景区长远发展记在心间,把社会稳定之责任扛在肩头。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要立下愚公移山志,咬定目标、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央对脱贫攻坚作出系统部署,吹响脱贫攻坚战冲锋号,彰显了我们党带领人民战胜贫困、摆脱贫困的战略魄力和坚定决心,对于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脱贫攻坚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切实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__作为__地区农、牧业大市,完成脱贫攻坚任务面临着一些特殊的矛盾困难,实施精准扶贫脱贫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一、把握精准要求,统筹谋划分类指导

__自治旗作为__市扶贫攻坚的重点地区,脱贫攻坚任务十分繁重。该地区贫困人口小集中、大分散,结构性、个体性贫困特征明显。把自治区和__市委的精准脱贫战略部署落实到操作层面,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落实“六个精准”要求,瞄准最困难的事、最贫困的村、最贫困的人,统筹推进脱贫攻坚。分类识别,摸清家底。真实识别贫困,规范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精确梳理扶贫攻坚中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和具体问题,摸清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家底,认真分析致贫原因,对症下药,靶向治疗。分类扶持,制定举措。

分类扶持识别出来的贫困对象,精准落实扶贫政策措施,制定脱贫方案,重点做好推动发展、公共服务、制度兜底等工作,做到因村施策、因人施治,使产业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分步脱贫,明晰路径。在要求上自我加压,力争帮扶的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夯实基础条件,强化区域扶贫导向

__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这也是当地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我们应当坚持把改善贫困区域基础设施作为精准脱贫的首要任务,打通脱贫脉络,带动小区域、小片区发展。全面提升区位优势。抓住__作为__地区与东北地区交通枢纽这一有利优势,以中俄大通道为依托,贯通、扩容东西综合交通通道,联通、加密南北综合交通通道,构建以航空、现代轨道交通、高速公路为骨架,“水陆空”三位一体的区域快速运输网络,彻底改善__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区位条件,构筑完善交通路网。

突出抓好贫困村村组道路路网建设,分类区提高公路建设补助标准,加快推进村内道路建设,加快推进断头路、瓶颈路、年久失修路建设和危桥改造,努力实现贫困村村内道路硬化、联通化,搭上国省干线“主动脉”,形成交通网络,改善群众生产出行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__作为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应全面开展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渠系完善和蓄引提工程建设,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巩固提升安全饮水工程,提高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水质合格率。加强贫困村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和农户水利等项目建设,打通农业灌溉“最后一公里”。统筹推进电、气、讯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向贫困村延伸。坚持扶贫开发与新村建设相结合,抓好建庭院、建入户路、建沼气池和改水、改厨、改厕、改圈“三建四改”工程,让乡间的水更清、村更美。

三、立足产业支撑,培育健全造血机能

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特别需要发展产业、实现就业。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夯实脱贫产业支撑,推动扶贫由“输血”向“造血”转变。突出产业特色。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府搭台、企业主带动的重要作用,高质量推进扶贫新村产业发展。提质发展特色种养殖农业产业化基地,以区域优质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为抓手,加快构建品质优良、规模适度、经营组织健全、加工链条长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延伸产业链条。

坚持把农业放到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格局中统筹谋划,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挖掘整合乡村自然风光、农耕生活文化、三少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等资源,发展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休闲等产业,走产业扶贫之路。创新经营机制,建设现代农业流通体系,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农业,大力发展智慧农业、有机农业、乡村旅游和民宿经济,积极推动电商扶贫,促进农产品与市场高效对接。鼓励支持专合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四、实施能力扶贫,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鉴于大部分贫困群众文化素质低,又缺乏必要的技能培训,贫困代际传递特征明显。我们应当持续实施能力扶贫,不断提高贫困群众社会就业能力、科技致富能力、防病治病能力和自主脱贫能力。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让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良好教育。发展面向产业和企业需求的职业教育,扩大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免费职业教育等政策。实施贫困群众思想教育引导工程。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培育形成村帮村、户帮户的互助友爱风气。大力支持就业创业。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自主就业。

落实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带动青年就业创业。加强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者就业,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优秀外出务工人员回引工程”,落实“鼓励教育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政策,为贫困村注入专业人才。

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实施新生代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技术工人培养模式,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抓好职业技能鉴定。强化劳务基地建设,打造知名劳务品牌,不断增强劳务经济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完善职称评定制度,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提高劳动力素质、劳动参与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

五、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帮扶举措落地见效

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强化责任担当,汇聚各方力量。坚持把脱贫职责扛在肩上,把脱贫任务抓在手上,以更加严实的工作作风、更加多元的帮扶投入、更加高效的体制机制,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把扶贫攻坚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督察考核结果通报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严肃问责问效。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将抓落实作为履职尽责的本分,一丝不苟心无旁骛帮助困难群众彻底脱贫,把实事做实、好事做好,以实际行动推动脱贫攻坚美好蓝图一步步变为现实。多元投入增添后劲,强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制度性安排,调整支出结构,挖掘财政增量,提高专项扶贫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

立足全局整合项目资金,集中用于薄弱环节的建设和补齐短板。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扶贫领域的开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和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支持农村发展资金互助合作。完善资产扶贫、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扶贫攻坚社会动员等制度机制,提高扶贫投入综合效益。充实基层引领群众。从某种意义上讲,脱贫攻坚最关键的也是最具考验的是能否形成强有力的带领贫困人口前进的组织构架。根据发展目标、产业定位和产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能打开工作局面、熟悉群众工作又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优秀干部充实到乡镇党政班子。

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好、能力强、真心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扎实做好向贫困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工作,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指挥部、尖刀连。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村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群众筹资投劳,靠辛勤劳动改变贫困落后面貌。

人才是社会干事创业的第一资源。大学生则是人才当中最主要的力量。大学生都是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其素质和能力还是值得信赖的。近年来,不少地方对于大学生越来越重视。很多农村地区,长年难以摆脱贫困。关键还是在于人才方面出了不少问题。近日,一篇名为《让大学生成为乡村振兴生力军》的文章更是旗帜鲜明表达了大学生应该不断为乡村振兴助力,促进早日实现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

很多贫困地区,贫穷和落后与人才的匮乏和短缺不无关系。贫困地区,受限于诸多的客观条件,人才,特别是大学生难以在一些贫困的农村施展才能。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贫穷,导致对于很多乡村在人才的政策和引入上也很缺乏甚至没有底气和勇气。对于大学生的引才工作政策上的缺失,直接就造成了很多偏远农村人才缺乏,而大城市往往有显得人才过剩甚至饱和。这就是长期以来困扰很多偏远农村发展的重要障碍。

新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早已深入人心。很多经济发达的地区,之所以能够保持快速、持久地高质量发展,人才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没有大量具有能力和高素质的大学生不断助力当地发展,经济想要实现突飞猛进难以为继。因此,偏远农村发展的瓶颈,就要不断发挥大学生的作用,让大学生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让大学生助力实现乡村振兴,要积极打造可以让大学生施展才能够的事业平台。很多农村地区,产业都比较落后甚至很缺乏,加上基础设施也比较落后,导致很多大学生即使去了很多农村也难以有所作为。很多大学生到了这些地方甚至有种被埋没、甚至最终被荒废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如果不解决,往往就会导致农村地区与城市的差距会越来越大,人才的匮乏问题必将长存。在一些农村地区,大学生来到这些地区,往往也留不住。因此,还是要不断发展事业平台,让大学生来到农村不会觉得是“游一游”。

大学生,是社会改革发展的财富,更是社会精英人才的重要组织部分。干事创业,需要人才的不懈奋斗,更是需要大学生不断在干事创业中不断努力。乡村振兴,是保证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实现脱贫致富的关键。作为这一重大战略的实施,就需要大学生的不断助力,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强调经济发展,还须重视农民思想道德教育,重视法治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等。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乡村振兴正当时征文范文5篇,以供大家参考!

乡村振兴正当时征文1

人才是社会干事创业的第一资源。大学生则是人才当中最主要的力量。大学生都是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其素质和能力还是值得信赖的。近年来,不少地方对于大学生越来越重视。很多农村地区,长年难以摆脱贫困。关键还是在于人才方面出了不少问题。近日,一篇名为《让大学生成为乡村振兴生力军》的文章更是旗帜鲜明表达了大学生应该不断为乡村振兴助力,促进早日实现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

很多贫困地区,贫穷和落后与人才的匮乏和短缺不无关系。贫困地区,受限于诸多的客观条件,人才,特别是大学生难以在一些贫困的农村施展才能。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贫穷,导致对于很多乡村在人才的政策和引入上也很缺乏甚至没有底气和勇气。对于大学生的引才工作政策上的缺失,直接就造成了很多偏远农村人才缺乏,而大城市往往有显得人才过剩甚至饱和。这就是长期以来困扰很多偏远农村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加强人才工作,让大学生不断在乡村振兴上助力,往往就能-很多乡村振兴发展的问题。

新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早已深入人心。很多经济发达的地区,之所以能够保持快速、持久地高质量发展,人才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没有大量具有能力和高素质的大学生不断助力当地发展,经济想要实现突飞猛进难以为继。因此,-偏远农村发展的瓶颈,就要不断发挥大学生的作用,让大学生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让大学生助力实现乡村振兴,要积极打造可以让大学生施展才能够的事业平台。很多农村地区,产业都比较落后甚至很缺乏,加上基础设施也比较落后,导致很多大学生即使去了很多农村也难以有所作为。很多大学生到了这些地方甚至有种被埋没、甚至最终被荒废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如果不解决,往往就会导致农村地区与城市的差距会越来越大,人才的匮乏问题必将长存。在一些农村地区,大学生来到这些地区,往往也留不住。因此,真正要-农村地区人才的问题,还是要不断发展事业平台,让大学生来到农村不会觉得是“游一游”。

大学生,是社会改革发展的财富,更是社会精英人才的重要组织部分。干事创业,需要人才的不懈奋斗,更是需要大学生不断在干事创业中不断努力。乡村振兴,这是十九大国家的战略部署,是保证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实现脱贫致富的关键。作为这一重大战略的实施,就需要大学生的不断助力,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乡村振兴正当时征文2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重在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农村是一片广阔的天地,大学生在农村和乡村振兴浪潮中必然会有发展。无论是发展原始种植型农业,还是发展新型创新型农业,农村的人才严重缺失都是值得关注的重点。农村政府应创造条件,让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回到农村,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对其落户农村、发展农村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农村大学生回到农村发展比城市人才到农村发展,有事半功倍之效。他们知道农村最需要什么,也知道农村的真正问题,与村民沟通起来也更有亲近感,更容易扬长避短,在乡村振兴中做出贡献。

为了农村和乡村振兴,重在真心实意地把有志于农村发展的大学生推到更有发展前途的岗位上,不能因为他们年轻,因为他们只能到农村,没有其他地方可去,就热一阵冷一阵,或者有小家子气,害怕大学生走在自己前头,影响了自己的仕途。

善于从农村能人中发现和挖掘人才。农村大学生生于、长于农村,并在农村摸滚打爬了多年,对农村情况和农村需求了如指掌。加强对这些人进行定向培训,并根据他们的发展及所作出的贡献,为他们提供晋升、发展的更优通道,必然有助于乡村振兴加速提质,有助于他们在乡村振兴中不断成长。

乡村振兴正当时征文3

推进乡村振兴,人才是基本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和关键。致天下之治者才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人才振兴实施正确方向是实现乡村稳、农业兴的要因素,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关键目标指向,拥有一支深刻了解农村生产生活的多元化、高素质“三农”工作保障队伍尤为关键。

留助乡村人才,助力乡村振兴好发展。人兴则乡村兴,人旺则乡村旺。选拔培优乡村振兴的人才要着力从眼下的本土去挖掘“千里马”,首先,鼓励本土人才积极投身乡村建设的同时,要制定并完善好本土人才成长发展机制,充分激发乡村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乡村人才的技术优势,进而带动产各个业快速发展,带动致富。其次,从教育、就业、医疗、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等条件入手,不断改善和优化本土乡村人才的成长发展环境。通过健全的保障机制的投入,乡村基础设施的完善,相信本土乡村人才能更好地助推乡村振兴。

培养新时代人才,共建乡村振兴好发展。新时代的乡村需要更多新时代的人才来点燃,大学生村官计划是想乡村提供人才振兴支撑的重要途径,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三农”工作干部队伍提供源头活水。大学生村官计划自实施以来,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了扎实的人才支援,在工作中,他们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批又一批有文化、会经营、善管理、懂技术的大学生村官为乡村振兴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是乡村振兴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人才队伍。要建立引导并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长效机制,鼓励更多年轻有志青年扎根基层、服务乡村振兴。

要筑巢引凤,以人才振兴助力乡村振兴。要多方引导返现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等等返乡做“创客”,鼓励支持并引导乡村精英群体返乡投身到乡村振兴,不仅仅要靠当地政府部门创造便利条件、政策支持,也要同步改善乡村基础建设,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更好解决返乡精英群体的后顾之忧。栽好梧桐树,吸引凤凰来。营造“靠环境引人才,用服务留人才”的良好氛围,制定人才、财税等优惠政策,为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吸引更多的人才返乡创业,推动乡村振兴全面发展升级,谱写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

人才振兴是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核心灵魂,乡村振兴必须人才为先。人才是创新创业的支柱,只有人才支柱稳固,才能筑起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大厦,打开乡村振兴新局面。

乡村振兴正当时征文4

乡村振兴战略侧重于从顶层设计角度为农村发展指明方向,意在促进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全面发展和整体提升。脱贫攻坚从致贫的因素出发,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扶贫措施,帮助每个贫困户脱贫,侧重于微观政策。作为各级干部,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研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问题,重点唱好“三部曲”。

唱好“政策转型曲”。围绕精准扶贫,各级都制定了一系列到村到户的扶持政策,对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和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乡村振兴阶段,各级干部应在此基础上扩大扶贫范围,实现扶贫资金逐步向非贫困户开放,激发农村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精准扶贫政策的民主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实现其与乡村振兴的有机结合;坚持乡村振兴建设总目标与乡村自身的特色结合,制定差别化的扶持政策。

唱好“城乡融合曲”。城大乡小的格局凸显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工作中城乡何以融、如何融的双面性。各级干部在此项工作中要做到空间规划有序,以距离城镇中心和实住人口为参考,将乡村进行特大乡村、大乡村、中等乡村、小乡村分类,采取城乡融合归类,实施壮大、合并、融入的指导策略,做到城乡机理有别,对于承载独特地域文化的建筑及其它样式给予保护,避免在拆建中导致文化流失。

唱好“技术互补曲”。乡村振兴战略与脱贫攻坚政策的有效衔接需要技术上的相互补充,各级干部应将乡村振兴与精准扶贫的技术发展纳入农业信息化发展计划,形成纵向相连、横向相通的技术体系。乡村振兴方面,要加快乡村地区的网络建设,引进信息技术人才,通过大数据分析农业发展市场需求,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并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产销衔接的农业服务平台。脱贫攻坚方面,通过建档立卡和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完善精准扶贫数据库,为建档立卡户精准退出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保障。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是一个大课题,各级干部要以产业发展为推动,以教育和医疗为保障,以环境改善和乡村治理为基础,打造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围绕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确保全面小康路上一个也不掉队。

乡村振兴正当时征文5

实践出真知,为响应国家鼓励青年到实践中去,-于-年8月5日抵达-市--县--镇进行社会实践。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对乡村振兴颁发的政策后,实践队开始了对--镇的实践活动。

受疫情影响实践活动采取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践开始,--成员来到了--镇政府,在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带领下了解到了--镇近十年所发生的变化,副镇长朱吉文接待了我们实践队成员,通过更深入的了解,实践队成员发现现在的--镇村民的经济收入不仅仅依靠传统的方式,在农业发展中越来越多的现代科技被运用,食品也会通过电商,网红促销等方式进行更全面的推广。我们更深的感受到了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以及科技发展的重要性。

下午我们走进了--镇集市,通过对--镇当地的地摊,农业以及食品的调研,实践队成员对国家政策在乡村振兴方面有了新的认知,也感受到了在国家的扶持下乡村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实践过程中我们也接触到了一些当地的公司企业,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公司,作为一个天然植物有限公司,质量是排在第一位的。该公司生产的即食燕麦原材料就取自--县黄河小麦,不仅保证了食品的质量,更节省了运费等一系列的花销。同时随着新兴产业的发展,直播带货的兴起,--公司也非常重视电商的发展,经公司经理介绍疫情期间曾与快手网红合作进行直播带货,正因为该公司主动适应网络新环境才使得该公司食品的销售走在当地其它公司之前。只有优质的食品和新科技才能碰撞出不一样的火花,该企业才会办得越来越好。

我们还进行了线上的调研,就--县本地大学生返乡就业意愿展开调研,据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都是想要返乡就业但当地的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这些青壮年在家乡就业的一大困扰。在这次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当地的青壮年真的不多,大部分都是带着孩子的老年人,因此要想助力当地的发展就要留住人才,留住那些青壮年。“劳动是财富的源泉”,“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乡村发展的越来越好。

这次的实践活动短短几天就过去了,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让我们本不熟悉的社会实践团的成员们变得熟络起来,让我们掌握了多种调查调研的方法,剪辑视频、写新闻的能力,我们也学会了团结一心分工合作将原本繁重的工作在短时间内优质优良的完成。除此之外也让我们在活动过程中真正的看到了社会最真实的一面,也让我们意识到了自己本身应有的责任和使命和进行这次社会实践真正的意义所在。

实践的过程很累但也很快乐很充实,这应该会成为我们整个大学生活中最值得怀念的经历,实践完成后会让自己收获满满的成就感,社会实践就像是在学校和社会之间搭起的一座桥梁,引导我们认识社会接触社会从校园走向社会,当我们真正完成学业走向社会时也不会不知所措。社会实践可以说是一个加油站,能让我们以更积极的心态来面对接下来的学习,找到自己努力的方向。

身为一名大学生,新时代的青年,我们就应该运用我们所学的知识为国家做贡献,为乡村发展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助力乡村发展。乡村富裕,国家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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