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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5 06:36:34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论文题目

摘 要: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意义重大。意识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对于扭转“重刑轻民”、“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是十分必要的。。本位拟从应然角度出发,对我国及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述并进行尝试性设计。难怪美国证券市场诞生发达这么多年来,仍然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并坚决不放弃民事责任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 故意 过失 严格责任 定罪量刑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影响到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关键词: 民事/执行/刑罚 内容提要: 执行难是民事执行中的一大顽疾,它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放纵和制裁的软弱,尤其是对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的大打“折扣”乃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这存在着理念上的误区也有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在立法上将其错误定位于“妨害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中,混淆了刑罚适用与强制措施的性质;。近些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受到全世界法学研究者的普遍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原因在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并非是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非但如此,环境犯罪还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诸多独特之处。。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即《公害法》),率先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内容。如果说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责任兼有填补损失和教育制裁的功能,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1975年《德国刑法》第28章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1]奥地利在1974年修正了刑法,增设了公害类犯罪的惩处。一、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及其评价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而言,现行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的立法方面增加了环境犯罪的罪名,并设立专节集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等章节中也有体现危害环境保护犯罪的规定。。[2]我国为改变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趋势也突出了以刑罚手段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97年刑法典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五个污染环境类犯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条);司法执法机关对于证券民事案件、证券行政案件与证券刑事责任应予同等关注。。(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转民事责任的形式。。(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第2款);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4)环境监管失职罪(408条);文章继而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用与竞合,以及证券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5)走私固体废物罪(155条第3项)。《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在污染环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丛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因为多数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及时性的,而且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二、对罪犯婚姻权的解读 1、罪犯婚姻权的天赋性罪犯有着与普通公民一样源于天赋的婚姻权利能力,但罪犯实现婚姻权的行为能力必须依赖于各类刑罚执行部门。。各国环境刑事立法采取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过失等变通原则,虽缓解了实务认定的困难,却受到刑法理论界普遍的质疑。本文所讨论的罪犯就是指狭义上的罪犯,也即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对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学者们的观点多不一致。。一、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对污染环境犯罪,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采取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认为故意和过失是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便失去了非难的基础,让其承担不利的刑事法律后果是不恰当的。虽然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但只有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个别国家也采用严格责任理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这一理论是随着现代工业突飞猛进地发展,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引起环境公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广大社会成员的福利因少数的营利行为常常被侵害,而引起公害的企业的主观过错难以被侦查机关、法院和公众所知晓,而由一些学者针对污染环境犯罪原因上的复杂性、行为人主观过错证明的困难性而提出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大陆法系各国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刑法理论要求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确定行为人有罪过的存在。就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在分则部分的有关规定中存在一定矛盾和歧义的情况,但该法总则部分的第7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故意和过失不仅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要件。其中,固体废物对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然而,这种理论适用于环境犯罪,特别是于过失环境犯罪适用上遇到多方位的阻力与挑战。但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则从本质上乃为刑事制裁。。大陆法系各国对于环境犯罪主观要件的要求不尽相同。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典诸国环境刑法均规定,行为人构成环境犯罪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的要件,仅有违法事实不能构成刑罚的适用,即不适用无过失责任。(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法国、比利时等国家则认为,过失系构成环境污染的必要条件,无必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内容提要」本文指出,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客观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如法国农业法第434-1条及434-4条有关水污染犯罪规定,就是以实质犯罪或客观实体侵害行为事实作为建立客观责任的基础。据此在1998 年6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 次会议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第12 章具体规定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刑罚的适用以第100 条予以规定。。在此问题上,行政机关与立法上的见解不同,前者趋向与客观的污染事实,即应构成刑罚适用的对象。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不同于一般犯罪的刑事立法,必须从环境犯罪的自身特点和刑法规范的目的去考虑实际的立法模式。。而后者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虽然不要求故意,但应有轻率、疏忽或违反法令的过失行为时,才构成犯罪。该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其司法实务上的见解亦同,但于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得以无过失责任的事实犯视之,法国的这一作法在欧洲具有广泛的影响。3、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3](二)英美法系各国英美法系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成立是否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条件存在有不同认识。监管机关执行的刑罚是剥夺公民人身活动的范围“自由”,与罪犯结婚的权利互不干涉。。美国《水污染管制法》S。「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诉讼,投资者协会 一、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 《证券法》的威严在于其应有的内容公平、条款细致、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309(C)(1)(2)规定,犯罪行为除非行政官署证明为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得为该法制裁的对象。首先,基于对刑罚和行政处罚关系的重新认识。。美国部分学者强调,企业管理人公害污染的行为,无须有犯罪故意,只要有轻度的错误,即足为制裁的对象。而与当前严峻的执行难很不相称的是实践中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的很少。。英国在审理Alpgacell诉Woodward(本案为制纸工厂由于废水过滤设备阻塞,致废水溢入河流,排放超过管制标准,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一案中,就采取客观主义,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并非构成环境犯罪的条件,工厂不得以主张欠缺知情或非故意,而逃逸刑事责任。2004年3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结束了刑罚理论界关于罪犯婚姻权有无的争论,修正了1982年公安部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罪犯结婚登记的实施办法,使罪犯的结婚问题得到了法律的许可,这是婚姻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民政部出台的这个《意见》中仍有许多关于罪犯婚姻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于解决。。[4]二、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一)严格刑事责任理论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以及为弥补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威吓和惩罚此类犯罪,有学者提出在采用过失责任制的同时还应考虑严格责任制,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一旦发生危害就应承担其应负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严格责任是在近代刑法理论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采用,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中归则方式的重大突破,对于惩治某些犯罪可能有着积极意义,但将其适用于环境污染的犯罪,对主体主观上无过错的污染行为认定为犯罪,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据此可以看出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从最初的立法体例上看是被归置于审判程序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首先,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内在生命,即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刑法第16条关于行为人无过错不是犯罪的规定,与我国适用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悖谬。换言之,立法者对于行政责任最为重视,对刑事责任也较为重视,但对民事责任则有些语焉不详。。 其次,严格责任在污染环境的犯罪适用中,会有失公正,如果每个企业都按合理标准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预见到共同排污的后果,亦没有义务注意共同排污的后果,且他们的行为大多是获得许可后的行为,单纯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有失公正。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其三,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二是案后移送,或称间接移送,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中国,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但从法律责任的形式上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是因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同而由不同性质的机关采取的不同性质的惩罚措施,并不是说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承担一种法律责任,而刑罚力度就一定强于行政处罚。。其四,刑罚应该具有谦抑性,宽容性。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控制时,才能运用刑决的方法,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而扩大刑法的干预是可避免而无必要之选择。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刑罚的适用既应针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受制于刑罚目的。罪犯的概念在我国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对主体缺乏罪过而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施以刑罚,实不足取。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惩治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二)过错刑事责任理论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被刑法所否定的心理态度而实施的,通过犯罪行为的“中介作用”,得以转化为客观现实。这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不断得到重视。。没有否定的心理态度的支配,行为人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便丧失了因果联系,行为人即不应当承担被责难的后果。它并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受害人也不因此负举证责任。。[5]同样,脱离了对行为人心理态度的分析,我们将无从认定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搞不清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最为典型的规定是民诉法第102 条第6 项,即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种类及形式并非完全的对应关系,有些可以衔接对应,如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和刑罚中的财产罚,结果都体现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减损;。这种心理态度包括故意或过失。反过来讲,如果我们把同居权、生育权也还给罪犯,那么无形中会削弱刑罚的惩罚性,会使刑罚在人们心中留下不严厉的印象。。三、对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想(一)澄清一个有关问题有人认为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也是认定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而确认为故意犯,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关键词: 循环经济 农村 固体废物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固体废物污染中的一个新的问题。。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可能是出于故意,但不能把这种故意与造成环境污染结果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混谈。我国刑法典认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妨害了对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因此把这些犯罪集中起来,放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之中;。在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刑法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否定性评价为特征的,其实质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具有社会危害性。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从责任上来讲,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某种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该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即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也只有让罪犯深刻品尝到被监禁失去自由的痛苦及因失去自由其他权利无从实现的感叹,才能体现我国刑罚的惩罚功能。。可见,刑法所关注的是行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结果的属性进而也就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行为的结果予以充分的关注,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八种侵权行为,以及这八种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其行为危害环境的心态,进而说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社会危害性。该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不能反映行为人主观心理上对于危害环境的心态,所以不能认为故意违反规定就是故意犯。特别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采取的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单位经营主体资格的撤销,相当于刑罚中对自然人予以死刑的终极制裁,显然要重于刑罚仅予以罚金的处罚。。所以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不包括对危害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而我国现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立法及相关研究大都集中在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固体废物上,有关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立法及相关研究是相当缺乏的。。(二)对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一分为二在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往往存在两个相互联系的危害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的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后所导致的结果,表现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有人以环境受到污染不象有形物遭受损害那样可以肉眼明断,而需依赖于第二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来判断,进而否认将其分为两个危害结果。罪犯的婚姻权也是如此,无论他犯下什么样的罪行,无论他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婚姻权都将与身俱在。。该观点进从现行刑法典的实然角度出发,似乎缺少对该问题应然性的思考。至于现行《证券法》关于刑事责任援引《刑法典》的表述方式,则可予以坚持。。对污染环境犯罪中这两个结果行为人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存在差异的。只有民事责任才能直接弥补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取代不了。。对前一个结果,即环境被污染的结果,行为人通常存在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狭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也即我国长期以来所称呼的“劳改犯”。。首先从认识特征上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明知,在意志特征上,行为人表现出放任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虽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但却在明知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通常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仍然决议实施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设法阻止环境污染的发生而是听之认之。从性质上,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不同性。。

浅析大气环境污染与防治措施摘要:文章浅要分析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简要介绍了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提出了防治大气污染的几点措施,主要有改革工艺和设备;对燃料进行选择和处理以及改善燃烧方法;开发废气净化回收新工艺,化害为利,综合利用;采用高烟囱排放;城市绿化。关键词: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废气净化;环境绿化;环境保护某些物质进入大气或水体中会对人类和生态平衡产生不良影响,这些物质被认为是污染物。引起大气污染的物质,按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其一来自自然界,如狂风席卷的沙土,火山爆发喷出的灰烬和二氧化硫,森林大火产生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碳氢化合物,雷电产生的臭氧等;其二来自人类活动,包括生产和生活所产生的气体。一、大气环境污染大气中主要的环境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酸雨等。(一)二氧化硫(SO)二氧化硫主要由燃煤及燃料油等含硫物质燃烧产生,其次是来自自然界,如火山爆发、森林起火等产生。二氧化硫对人体的结膜和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性,可损伤呼吸器管,可致支气管炎、肺炎,甚至肺水肿呼吸麻痹。短期接触二氧化硫浓度为0.5毫克/立方米空气的老年或慢性病人死亡率增高,浓度高于0.25毫克应方米,可使呼吸道疾病患者病情恶化。长期接触浓度为0.1毫克,立方米空气的人群呼吸系统病症增加。(二J氨氧化物(NO J大气中含氮的氧化物有一氧化二氮(N)、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三氧化二氮(N0)等,其中占主要成分的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以NO(氮氧化物)表示。N0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用的煤、石油等燃料燃烧的产物(包括汽车及一切内燃机燃烧排放的NO);其次是来自生产或使用硝酸的工厂排放的尾气。(三)粒子状污染物大气中的粒子状污染物数量大、成分复杂,它本身可以是有毒物质或是其它污染物的运载休。其主要来源于煤及其它燃料的不完全燃烧而排出的烟尘、工业生产过程小产生的粉尘、建筑和交通扬尘、风的扬尘等,以及气态污染物经过物理化学反应形成的盐类颗粒物。(四)酸雨指降水的pH值小于5.61]-,j".降水即为酸雨。煤炭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其次气象条件和地形条件也是影响酸雨形成的重要因素。降水酸度pH<4.9时,将会对森林、农作物和材料产生明显损害。二、治理措施我国正处于工业现代化阶段,在控制大气污染方而宜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这些综合防治措施可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一)改革工艺和设备首先考虑采朋无害工艺和改革设备结构,使之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物质。例盘lll,钢铁工业中炼焦生产,以于法熄焦代替湿法熄焦,这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娴尘对大气污染和废水排放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回收余热川_丁发电。过去氯乙烯生产采Hj的是乙炔与氯化氢在催化剂氯化汞作用下的加成反应,现在则大力推广应用以乙烯为原料的氧氯化法,以避免汞污染,并减少氯化氢的排放量。氯碱厂液氯工段用冷却法液化时,必须排放一部分惰性气体,其中含有一定数量氯气,造成大气污染,现可采取以吸收和解吸方法代替冷却法米减少污染。f二)对燃料进行选择和处理以及改善燃烧方法我国煤炭生产已有一定的洗煤能力。民用炉灶和没有脱硫设备的工厂.燃烧低硫、低灰分煤将对环境保护起到很大作用。许多发达国家为了达到燃料低硫化,正在推进煤的气化币¨液化以及重油脱硫的技术丌_发。围内针对民用锅炉和中小型采暖锅炉燃烧型煤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燃烧型煤不仅可以降低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量.还可以提高燃烧效率,节约大量燃料。(三)开发废气净化回收新工艺,化害为利。综合利用化害为剁,综合利川是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方针。一般说来,排放的有毒气体都是有价值的生产原料。可足由于排放的废气量大、浓度低(与原料气相比),净化回收在技术经济上有~定困难,因此,废气往往被排放掉。生产设备的密闭操作或采用新的废气净化同收工艺流程可为综合利用创造有利条件。例如冶炼厂回收二氧化硫废气制硫酸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氧气顶吹转炉炼钢采用炉口微差压控制技术,保证对煤气在未燃状态下除尘以回收煤气作为燃料;对于铝电解槽产生的氟化氢烟气,大型中心加料预焙槽密闭操作为干法净化回收氟提供了良好条件等。实践证明,有毒废气净化回收能达到减少空气污染和资源再利用的目的。(四)采用高烟囱排放一78一同等的有害物排放量,由于向大气『{1排放的方式不同,大气污染所造成的影响也不相同。虽然高空排放有毒气体可以降低地面上的浓度,但它并不能减少大气中有害物量。改善烟气扩散的具体措施是建造高炯囱或增大烟气的出口排放速度,从而把有毒气体送至高空进行扩散稀释。烟气在大气『f1的扩散与当地的气象条件、逆温情况、地形地物等因素有关,烟囱高度是在保证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不超过允许值的条件下根据烟气扩散规律确定的。当前,对于某些低浓度废气,从技术经济上分析.采用高烟囱排放以减轻大气污染可能是实用、经济的方法。(五)城市绿化众所周知,植物在保持大气中氧与二氧化碳的平衡以及吸收有毒气体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地球上绝大部分生命依赖大气才得以生存。绿色植物是主要的氧气制造者和二氧化碳的消耗者。地球上大气总量约为5Pt,氯气的60%来自陆生植物,特别是森林。1万m常绿阔叶每天可释放700kg氧气,消耗1000kg-"氧化碳。按成年人每天呼吸需要氧气0.75kg,排出二氧化碳0.9kgi-r算,则每人应拥有lOm嘛林或者50m长良好的草坪。植物还有吸收有毒气体的作用,不同的植物可以吸收不同的毒气。植物对大气飘尘和空气II|放射性物质也有明显的过滤、吸附和吸收作用。植物吸收大气中有毒气体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当污染十分严重,有害物浓度超过植物能忍受的限度时,植物本身也将受害,甚至枯死。从这方面来说选择某些敏感性植物又可起到毒气的警报作用:三、结语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礼会造成问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南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所以对大气污染应i亥进行提前防治。参考文献I1J贺彩霞,冉茂盛.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区域差异研究IJJ冲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2).I2J安笑兰.环境污染导致畸形儿的新信息【Jj.中国优生与遗传杂志,2005,(9).【3】都东明,崔华华.陕西省工业“三废”排放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特征及原因探析田.科技管理研究,2008,(8).[41陈俊.略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J】.陕西农业科学,2005,(4).【5]李国柱.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基于面板数据单位根的研究IJ1.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3).【6J闫新华,赵国浩.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VAR模型分析——基于山西的实证研究….经济问题,2009,(6).

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息息相关,保护人类的有限资源是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在我国,环境保护已列为改革和发展的十大战略任务之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工作提到战略高度来认识,摆到议事日程上。我国的立法机关也相关地制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使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环境保护是实实在在的工作,要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全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全面规划与综合治理具体措施,使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目前,搞好水资源保护、防治水资源污染、治理空气污染、净化城市空间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基础工作,也是加速城市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得力措施。1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水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大课题节约用水、治理污染是水资源保护的两个方面。只有在治理污染的同时做好节水工作,治理的担子才能减轻。节水有两重含义。一是减少浪费,二是低耗,争取用更少的水耗换取更多的产值。目前,我国江河污染日趋严重。已到了必须治理的时候。水资源的浪费、破坏和污染使江河中的鱼类不能生存,特别是饮用水的标准,这种被称之为环境污染中水污染,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不仅影响人类的健康,而且将严重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保护活动要以大局出发,避免追求本地经济效益,污染环境的倾向城市建设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伴随着城市文明的一步步前进,城市文明又对环境造成一系列污染,人们常说的“三废”污染废水就在内。城市大多在江河附近建,没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排向江河,造成江水资源的污染。水资源的紧张和不合理利用也屡见不鲜。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采矿业造成的水资源污染占有较大的比重,其中主要是矿石采下之后的选矿废水污染河流。因此必须认识到处理好发展矿业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否则,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水资源的破坏将危及我们后代的生存。因此,以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为代价的经济发展,其发展速度越快,便意味着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越快。企业经营者应正确认识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效益两者之间的关系,认真做好污水的处理工作。国家应调整排污费的收取标准,使排污费比污水处理费用成本高,在利益机制上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状态。2根据区域环境特色和气候特点,制定综合治理规划加大科技投入,治理空气污染黑龙江省是个老工业基地,有大批大中型工业企业,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还很肤浅。在大规模的工矿企业建设中大都极少或没有考虑到保护环境问题,为后来的城市环境埋下了污染的隐患。由于黑龙江省的各大中城市地处高寒地带,采暖期长达180天,耗煤量大,使用的又多是散煤。而企业资金短缺,无法对老化的设施进行改造,更加剧了城市环境的污染。在这种环境中生活,使得许多人多痰,也导致了许多居民患呼吸系统疾病,这些虽然不能完全归罪于严重的煤烟型污染,但也不能否认,环境污染尤其是空气污染是其重要因素之一。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单纯的经济增长。对于环境保护,过去已经欠了债,现在要还债,决不能再欠债。为了保护环境,保证市民身体健康,净化空气,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已加大了环保投资力度“,九五”期间环保方面的投资比改革开放前几十年的总和还要多。近几年,全省总体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已得到控制。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一些环境指标不断提高,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有些地域、有些城市空气污染还比较严重,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距国家要求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冬季城市空气因烧煤取暖受到的污染十分严重。那么,是不是为了保护环境,冬天就不能烧煤,市民就住不上暖房子呢?其实,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住暖房子并不矛盾。只要加大科技投入,深入探索科学的采暖方式,空气污染并不是不能治理的。经过数十年实践,北方城市大都结合自己地域特点,探索了既要保证供热取暖又减少大气污染的新路子。如全面推广使用型煤等其他清洁燃料,实行原煤散烧管制,除有条件使用电、气、油的清洁燃料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全部改使用型煤。制定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建立风、水、路、林生态体系我国某些城市的上空就象盖着一个黄色的“大锅盖”,外面新鲜的空气无法进入,里面污浊的空气无法排出。环保工作就是要在短时期内将这个“大锅盖”捅几个窟窿,彻底掀掉这个危害我们生存环境的“大锅盖”“。到2000年,初步实现城市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到2002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到2010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建成生态城。”这是北方大中城市环境保护的宏伟规划,具体地讲,就是建立起风、水、路、林四个方面的生态体系,以江河、环路为屏障网,用大约3km×4km网络的风、水、路、林四种纵横交叉,相互搭配的廊道,来切割、疏通、减弱城市的“热岛效应”,增加城市湿度,让城市能够通风透气,长期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发展的大环境。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论文

浅析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实现机制

论文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实现机制

论文摘要: 本文以一般民事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结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论述了环境应对传统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几个突破点,并根据新构建的理论模式,阐述了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应然的实现机制.

一、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

传统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学界通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1)侵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数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3)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4)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普通侵权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对“共同”的理解上。此间“共同”二字,原出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我者对“共同”的含义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学说:(1)主观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间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这是各个行为人的致害行为连成整体,并由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石,所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只能认定为各人的普通侵权行为。(2)客观说。这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或意思联络为要件。如果复数加害人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各行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一学说,注重考察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功能。我国学者大多认同“共同”的含义,是指主观上的共同,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人致人损害。

与民法的共同侵权行为经常一并研究的有另两种构成要件相似、极易棍淆的侵权行为类型,即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具体是何人所致无法查证,推定数人均从事I损害的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均表明加占人有共同过错.从结果上看,侵权行为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传统民法上,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危险行为。但是,严格地说,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尽管并不要求都具备意思联络,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意思联络。然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必须是不具有意思联络。一旦各个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就构成了共同侵权。

2.在具体致害人确定方面不同。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各个侵权行为人是具体、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确定的只是加害人的范围,具体侵权行为人必然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但真正的致害人在日前的条件下是不可能证明的.

3.从因果关系的认定来看。共同侵权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确定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是一种“替代因果关系”,因此,单从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来考察,共同危险行为采纳了较共同侵权行为更宽松的标准。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结果发生。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多个侵权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数个行为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只是因为外来的、客观的、偶然的因素使无意识联络人的各行为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二、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传统民法的突破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通过环境这一特殊的介质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具有异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显著特征:

(1)复杂性。在传统分割行为中,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事实、程度及经过均比较明确,因而证明过失一般也比较容易;而在环境侵害行为中,由于行为常常涉及深奥的科技知讥其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和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过失事实极为困难。

(2)潜伏性。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停止了,损害结果能立刻或不久就呈现;但环境侵权行为由于是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的自净能力能消化部分污染物,只有当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才会慢慢积累下来,于其达到一定量后损害才会出现。

(3)多元参与性。公害当中,虽然有富山的骨痛病、熊本的水仅病、新泻阿贺野川的水误病等那种由单一企业的事业活动引起的,但现代公害通常是以多个企业的事业活动为原因而发生的所谓复合公害。

对照上述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我了门不难发现,上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己难以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共同侵害,环境迫切需要在已有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基础上进行调整,以应对规制共同侵权行为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对“共同”含义的理解上,改采“客观说”的观点,即以客观结果为要件,而不问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环境共同侵权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共同侵害结果,但不同的侵害者在造成环境污染时主观上是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各侵害者之间对第三者从上来讲并无共同的故意,如果按传统共同侵权理论来理解环境受到多方侵害其责任归属问题,受害者只能分别对侵害者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所以,不管共同加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只要其行为具有客观的共同性,就应使其负连带责任,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不以具有违法性作为认定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以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损害结果作为认定侵权性质的标准。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因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有用性,国家一般规定社会所应对污染行为容忍的最低限度,在限度下的环境侵权行为是不被禁止的。而共同侵权行为却是因众多的“合法’行为掺合在一起引致损害发生。

3.改变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在民事侵害赔偿诉讼中,一直是以严格的因果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作为标准的,在举证问题上是由当事人双方对各处的主张负同等的举证责任,由法院负全面搜集和证据的责任。但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复杂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其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不仅更多地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而且证明的难度也大大提高。因此,环境共同侵权中因果关系理论必须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特点予以改进,以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目前,这种理论的创新主要包括盖然性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念和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三种因果判断标准。这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在一个案件中,往往会结合运用两种甚至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其目的就是减轻作为原告的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扩大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在上联系的可能性,在侵权法内部实现损害分担的社会化。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己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囿限,发展出了符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特殊性的、新的认定标准。“为使对复合公害的受害者的救济容易进行,要求较宽泛地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可考虑将文章开头所列举的三种侵权行为类型,即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都纳入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中予以规定,这实际上也是采“客观说”的必然结果。综合考察后,可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列为以下几项: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害人。这是“共同”的应有之意。2.两个以上行为人已实施了具有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行为人间不要求有共同的过错和意识联络,并且行为不以具违法性为要件。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种因果关系不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严格的、直接的一一对应,按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能认定即可。

三、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上涉及两重责任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外部责任关系和各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

在外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按照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显然,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因共同侵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十分有利的。它不仅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简便易行,举证负担减轻许多,而且也使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具有充分的保障。受害人不必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参与程度,以及其行为对损害所起的作用难以肯定,或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而妨碍其应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因此,从环境法的规制重点出发,为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应坚持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则。

在连带赔偿责任适用的条件下,受害者可不必考虑各个加害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比例。但是,这样就产生出全体共同侵权行为者的责任一下子由一家企业承担的危险,因此,伴随着这种危险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决不是一个理想的制度。特别是对于那些对损害的发生作用度很低的弱小企业课以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确实也是施之过苛。从责任的公平分担考虑,应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各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问题,即各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1)根据侵害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即对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查,各行为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行为有强弱之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有大小之分,强者、大者多分担一些责任,反之少承担;

(2)根据因果关系确定各行为人应分担的赔偿责任。这是以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的各个部分可分的前提,损害可分,则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平均分摊责任。即不考虑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侵害程度大小,以及其行为在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强弱等因素,一律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一般都认为,上述第一种方法较为可取,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用,在如何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具体化,进而计算各加害者应承担的可物化的侵权责任,现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分割赔偿制”,主张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而按比例地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考察排放量是衡量致害程度大小的较好的标准。因为该承担方式有助于克服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之弊端,弥补环境共同侵权不可分性之不足。

鉴于我国有关环境法规对环境共同侵权责任问题的立法空白,建议在修改有关环境法规时,应对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行为人如何负责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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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意义重大。意识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对于扭转“重刑轻民”、“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是十分必要的。。本位拟从应然角度出发,对我国及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述并进行尝试性设计。难怪美国证券市场诞生发达这么多年来,仍然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并坚决不放弃民事责任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 故意 过失 严格责任 定罪量刑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影响到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关键词: 民事/执行/刑罚 内容提要: 执行难是民事执行中的一大顽疾,它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放纵和制裁的软弱,尤其是对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的大打“折扣”乃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这存在着理念上的误区也有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在立法上将其错误定位于“妨害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中,混淆了刑罚适用与强制措施的性质;。近些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受到全世界法学研究者的普遍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原因在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并非是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非但如此,环境犯罪还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诸多独特之处。。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即《公害法》),率先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内容。如果说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责任兼有填补损失和教育制裁的功能,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1975年《德国刑法》第28章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1]奥地利在1974年修正了刑法,增设了公害类犯罪的惩处。一、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及其评价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而言,现行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的立法方面增加了环境犯罪的罪名,并设立专节集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等章节中也有体现危害环境保护犯罪的规定。。[2]我国为改变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趋势也突出了以刑罚手段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97年刑法典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五个污染环境类犯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条);司法执法机关对于证券民事案件、证券行政案件与证券刑事责任应予同等关注。。(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转民事责任的形式。。(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第2款);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4)环境监管失职罪(408条);文章继而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用与竞合,以及证券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5)走私固体废物罪(155条第3项)。《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在污染环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丛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因为多数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及时性的,而且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二、对罪犯婚姻权的解读 1、罪犯婚姻权的天赋性罪犯有着与普通公民一样源于天赋的婚姻权利能力,但罪犯实现婚姻权的行为能力必须依赖于各类刑罚执行部门。。各国环境刑事立法采取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过失等变通原则,虽缓解了实务认定的困难,却受到刑法理论界普遍的质疑。本文所讨论的罪犯就是指狭义上的罪犯,也即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对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学者们的观点多不一致。。一、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对污染环境犯罪,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采取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认为故意和过失是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便失去了非难的基础,让其承担不利的刑事法律后果是不恰当的。虽然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但只有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个别国家也采用严格责任理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这一理论是随着现代工业突飞猛进地发展,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引起环境公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广大社会成员的福利因少数的营利行为常常被侵害,而引起公害的企业的主观过错难以被侦查机关、法院和公众所知晓,而由一些学者针对污染环境犯罪原因上的复杂性、行为人主观过错证明的困难性而提出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大陆法系各国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刑法理论要求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确定行为人有罪过的存在。就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在分则部分的有关规定中存在一定矛盾和歧义的情况,但该法总则部分的第7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故意和过失不仅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要件。其中,固体废物对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然而,这种理论适用于环境犯罪,特别是于过失环境犯罪适用上遇到多方位的阻力与挑战。但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则从本质上乃为刑事制裁。。大陆法系各国对于环境犯罪主观要件的要求不尽相同。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典诸国环境刑法均规定,行为人构成环境犯罪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的要件,仅有违法事实不能构成刑罚的适用,即不适用无过失责任。(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法国、比利时等国家则认为,过失系构成环境污染的必要条件,无必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内容提要」本文指出,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客观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如法国农业法第434-1条及434-4条有关水污染犯罪规定,就是以实质犯罪或客观实体侵害行为事实作为建立客观责任的基础。据此在1998 年6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 次会议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第12 章具体规定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刑罚的适用以第100 条予以规定。。在此问题上,行政机关与立法上的见解不同,前者趋向与客观的污染事实,即应构成刑罚适用的对象。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不同于一般犯罪的刑事立法,必须从环境犯罪的自身特点和刑法规范的目的去考虑实际的立法模式。。而后者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虽然不要求故意,但应有轻率、疏忽或违反法令的过失行为时,才构成犯罪。该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其司法实务上的见解亦同,但于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得以无过失责任的事实犯视之,法国的这一作法在欧洲具有广泛的影响。3、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3](二)英美法系各国英美法系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成立是否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条件存在有不同认识。监管机关执行的刑罚是剥夺公民人身活动的范围“自由”,与罪犯结婚的权利互不干涉。。美国《水污染管制法》S。「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诉讼,投资者协会 一、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 《证券法》的威严在于其应有的内容公平、条款细致、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309(C)(1)(2)规定,犯罪行为除非行政官署证明为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得为该法制裁的对象。首先,基于对刑罚和行政处罚关系的重新认识。。美国部分学者强调,企业管理人公害污染的行为,无须有犯罪故意,只要有轻度的错误,即足为制裁的对象。而与当前严峻的执行难很不相称的是实践中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的很少。。英国在审理Alpgacell诉Woodward(本案为制纸工厂由于废水过滤设备阻塞,致废水溢入河流,排放超过管制标准,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一案中,就采取客观主义,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并非构成环境犯罪的条件,工厂不得以主张欠缺知情或非故意,而逃逸刑事责任。2004年3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结束了刑罚理论界关于罪犯婚姻权有无的争论,修正了1982年公安部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罪犯结婚登记的实施办法,使罪犯的结婚问题得到了法律的许可,这是婚姻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民政部出台的这个《意见》中仍有许多关于罪犯婚姻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于解决。。[4]二、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一)严格刑事责任理论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以及为弥补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威吓和惩罚此类犯罪,有学者提出在采用过失责任制的同时还应考虑严格责任制,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一旦发生危害就应承担其应负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严格责任是在近代刑法理论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采用,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中归则方式的重大突破,对于惩治某些犯罪可能有着积极意义,但将其适用于环境污染的犯罪,对主体主观上无过错的污染行为认定为犯罪,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据此可以看出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从最初的立法体例上看是被归置于审判程序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首先,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内在生命,即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刑法第16条关于行为人无过错不是犯罪的规定,与我国适用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悖谬。换言之,立法者对于行政责任最为重视,对刑事责任也较为重视,但对民事责任则有些语焉不详。。 其次,严格责任在污染环境的犯罪适用中,会有失公正,如果每个企业都按合理标准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预见到共同排污的后果,亦没有义务注意共同排污的后果,且他们的行为大多是获得许可后的行为,单纯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有失公正。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其三,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二是案后移送,或称间接移送,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中国,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但从法律责任的形式上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是因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同而由不同性质的机关采取的不同性质的惩罚措施,并不是说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承担一种法律责任,而刑罚力度就一定强于行政处罚。。其四,刑罚应该具有谦抑性,宽容性。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控制时,才能运用刑决的方法,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而扩大刑法的干预是可避免而无必要之选择。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刑罚的适用既应针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受制于刑罚目的。罪犯的概念在我国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对主体缺乏罪过而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施以刑罚,实不足取。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惩治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二)过错刑事责任理论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被刑法所否定的心理态度而实施的,通过犯罪行为的“中介作用”,得以转化为客观现实。这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不断得到重视。。没有否定的心理态度的支配,行为人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便丧失了因果联系,行为人即不应当承担被责难的后果。它并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受害人也不因此负举证责任。。[5]同样,脱离了对行为人心理态度的分析,我们将无从认定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搞不清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最为典型的规定是民诉法第102 条第6 项,即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种类及形式并非完全的对应关系,有些可以衔接对应,如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和刑罚中的财产罚,结果都体现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减损;。这种心理态度包括故意或过失。反过来讲,如果我们把同居权、生育权也还给罪犯,那么无形中会削弱刑罚的惩罚性,会使刑罚在人们心中留下不严厉的印象。。三、对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想(一)澄清一个有关问题有人认为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也是认定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而确认为故意犯,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关键词: 循环经济 农村 固体废物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固体废物污染中的一个新的问题。。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可能是出于故意,但不能把这种故意与造成环境污染结果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混谈。我国刑法典认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妨害了对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因此把这些犯罪集中起来,放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之中;。在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刑法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否定性评价为特征的,其实质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具有社会危害性。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从责任上来讲,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某种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该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即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也只有让罪犯深刻品尝到被监禁失去自由的痛苦及因失去自由其他权利无从实现的感叹,才能体现我国刑罚的惩罚功能。。可见,刑法所关注的是行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结果的属性进而也就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行为的结果予以充分的关注,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八种侵权行为,以及这八种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其行为危害环境的心态,进而说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社会危害性。该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不能反映行为人主观心理上对于危害环境的心态,所以不能认为故意违反规定就是故意犯。特别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采取的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单位经营主体资格的撤销,相当于刑罚中对自然人予以死刑的终极制裁,显然要重于刑罚仅予以罚金的处罚。。所以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不包括对危害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而我国现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立法及相关研究大都集中在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固体废物上,有关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立法及相关研究是相当缺乏的。。(二)对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一分为二在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往往存在两个相互联系的危害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的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后所导致的结果,表现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有人以环境受到污染不象有形物遭受损害那样可以肉眼明断,而需依赖于第二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来判断,进而否认将其分为两个危害结果。罪犯的婚姻权也是如此,无论他犯下什么样的罪行,无论他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婚姻权都将与身俱在。。该观点进从现行刑法典的实然角度出发,似乎缺少对该问题应然性的思考。至于现行《证券法》关于刑事责任援引《刑法典》的表述方式,则可予以坚持。。对污染环境犯罪中这两个结果行为人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存在差异的。只有民事责任才能直接弥补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取代不了。。对前一个结果,即环境被污染的结果,行为人通常存在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狭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也即我国长期以来所称呼的“劳改犯”。。首先从认识特征上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明知,在意志特征上,行为人表现出放任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虽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但却在明知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通常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仍然决议实施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设法阻止环境污染的发生而是听之认之。从性质上,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不同性。。

环境污染的论文题目

题目:铅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虽然铅在土壤中的溶解度低, 且不易移动, 但由于人类对自然的不断开发和破坏, 加上工业的发展, 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铅污染。铅对人体的毒害作用具有潜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1 ] 。由于铅中毒事件的不断发生, 有关铅污染及铅毒害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1 ,2 ] 。有研究表明, 人体血铅水平和土壤铅含量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2 ] 。要最终解决铅污染问题, 一方面应减少污染的来源; 另一方面则要对已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和修复。本文就铅对土壤的污染及其修复技术作一综述, 为修复铅污染土壤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依据。1 土壤的铅污染铅在地壳中的平均丰度为1215μg/ g。土壤铅含量一般在2~200μg/ g , 平均变化幅度为13~42μg/ g。全国土壤背景值基本统计量的结果表明, 我国土壤铅含量最高可达到1143μg/ g , 最低为0168μg/ g , 平均可达到26μg/ g [3 ] 。根据来源不同, 环境中的铅可分为“原生”和“外源”两种。土壤成土过程中保留在土壤母质中的铅称为原生铅, 主要来源于岩石矿物。岩石在风化成土过程中, 大部分铅仍保留在土壤中。无污染土壤铅含量大都仅略高于母质母岩含量。除母质母岩风化保留在土壤中的天然原生铅以外, 由于人类活动也可造成污染, 引起土壤中铅含量升高。通过尘埃沉降及各种污染途径进入土壤的铅称为外源铅。土壤外源铅主要来源于大气传输和沉降。铅的密度较大, 空气中的含铅颗粒容易沉降下来, 不断积累在土壤里。表1 70 年代~90 年代铅的全球产量 1990Pb 产量/ 103t/ 年- 1 343212 344812 343112 336712表1 列出了70 年代到90 年代铅的全球产量。据统计, 80 年代释放到土壤中的铅达到796 ×103t/ 年[4 ] 。人类对铅的开采和使用, 打破了铅在生物地球化学循环中的平衡, 造成严重的污染。·12 ·广东微量元素科学2001 年 GUANGDONG WEILIANG YUANSU KEXUE 第8 卷第9 期© 1995-2006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年开始在汽油中加入铅用作抗爆剂以后, 更加速了全球性铅的污染。因此可以说如今世界上已难找到土壤铅含量不受人类活动影响的一片“净土”。Kabata - Pendias 和Rendias[5 ]报道在靠近公路的某一块土壤铅含量高达7000μg/ g。潘如圭等[6 ]研究了汽车尾气中铅对公路两侧蔬菜的污染情况。试验结果表明: 在公路两侧200 m 范围内生长的蔬菜均受到汽车尾气中铅的污染。管建国[7 ]等研究了在金属冶炼厂周围和公路两侧200 m 范围内蔬菜的受污染情况, 发现所调查的普通叶菜的铅含量均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彭珊珊等[8 ]对我国一些常用茶中Pb 进行了测定, 结果表明茶叶中的铅超过一般标准, 应引起重视。土壤中的铅大部分形成PbS , 少部分形成PbCO3 、PbSO4 和PbCrO4 等无机化合物, 或与有机物螯合。铅的无机化合物大多难以溶解, 而且因受到下列因素影响, 铅在土壤中的迁移能力也很弱: (1) 土壤有机质对铅的络合作用。土壤有机质的—SH , —NH2 基因能与铅离子形成稳定的络合物。(2) 土壤粘土矿物对铅的吸附作用。粘土矿物的阳离子交换位点可对铅离子进行交换性吸附。另外, 铅离子进入水合氧化物的配位壳, 直接通过共价键或配位键结合于固体表面。由于铅在土壤中迁移能力弱, 而且溶解度低, 因而人为因素造成的铅污染大多停留在土壤表层, 随土壤深度的增加其含量急剧降低, 20 cm 以下趋于自然水平。进入土壤中的铅有可能被植物吸收, 或溶解到地表水中, 通过食物链和饮用水进入动物和人体, 进而影响人类健康。近年来的研究发现, 铅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具有不可逆性和远期效应[9 ] 。Page[2 ]等研究表明, 人体血铅与土壤铅含量存在一定关系:0112 (Pb - B , μg/ 100mg) = ln (Pb - S ,μg/ g) - 4185这一关系式仅说明了某一地区的特殊情况, 并无广泛适用价值, 但它足以表明土壤铅含量与人体健康有直接关系。2 铅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由于铅对人体具有很强的毒性, 近年来对铅污染土壤的修复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铅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可以分为两大类: 物理化学修复技术和生物修复技术。物理化学修复技术又可分为隔离包埋技术、固化稳定技术、Pyrometallurgical Separation 、化学稳定技术和电动修复技术等。生物修复技术又可分为微生物修复技术和植物修复技术等。211 隔离包埋技术(isolation and containment)该法采用物理方法将铅污染土壤与其周围环境隔离开来, 减少铅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或增加铅的土壤环境容量。具体措施为: 以钢铁、水泥、皂土或灰浆等材料, 在污染土壤四周修建隔离墙, 并防止污染地区的地下水流到周围地区。其中以水泥最为便宜, 应用也最为普遍。为减少地表水的下渗, 还可以在污染土壤上覆盖一层合成膜, 或在污染土壤下面铺一层水泥和石块混合层。212 固化稳定技术(solidification and stabilization)固化稳定技术包括两个方面: 采用化学方法降低铅在土壤中的可溶性和可提取性, 同时采用物理方法将污染土壤包埋在一个坚固基质中。Wheeler 报道[10 ]将水泥、炉渣和石灰混合物加入污染土壤中, 搅拌均匀凝固之后, 形成一个大石块, 将污染土壤包埋在其中。也有人采用电导产热原理给土壤加热升温, 当土壤冷却后, 土壤凝固成玻璃样块状结构, 称之为玻璃化。该方法包括三个具体步骤: (1) 在土壤两端插上电极电流通过土壤形成环路, 土壤温度上升并熔化。(2) 在自然冷却过程中, 土壤凝固形成玻璃样土块。(3) 在土块上覆盖一层干净土壤。这一技术已经实际应用于铅污染土壤的修复。·13 ·广东微量元素科学2001 年 GUANGDONG WEILIANG YUANSU KEXUE 第8 卷第9 期© 1995-2006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Pyrometallurgical Separation在一定温度下, 金属就会熔解或升华为气态。Pyrometallurgical separation 技术利用这一原理,将铅等重金属从污染土壤中“蒸发”出来以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蒸发”出来的金属可以再回收或固定, 同时富含金属的剩余炉渣也可用于进一步提炼[11 ] 。铅污染土壤在高温熔化之前要进行预处理, 以促进铅的熔解。这一技术主要应用于具有较高回收效率的严重污染土壤(5 %~20 %) 。214 化学稳定技术(chemical stabilization)化学稳定技术就是应用化学反应将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属氧化或还原, 从而达到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活性[11 ] 。对于铅污染土壤, 可用还原剂(二氧化硫、亚硫酸盐或硫酸亚铁) 将铅离子还原, 以减少土壤中铅的可提取量。这一技术也可作为其他修复技术(如固化稳定技术) 的前处理步骤。但必须注意的是, 还原剂的施用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初步研究表明, 施用石灰调节土壤PH7 可降低铅在土壤中的溶解度, 减少植物对铅的吸收[13 ] 。研究表明, 施用羟基磷灰石[14 ] 、水合氧化锰[15 ] 、磷灰岩[16 ,17 ]也可促进铅的沉淀, 减少土壤中的可溶态和可提取态铅。Vidac 和Pohland[18 ]已将这一技术运用于地下水的修复。215 电动修复技术(electrokinetice technology)在污染土壤两端插上电极, 接通电源后, 土壤中的带电粒子向电性相反的电极移动, 最终积聚或沉淀在电极上, 以达到清除污染土壤中重金属的目的。在欧洲, 这一技术不仅应用于铅污染土壤[19 ] , 同时也应用于铜、锌、铬、镍和镉等污染土壤的修复。216 微生物修复技术(microremediation)微生物修复主要是借助微生物的生化反应来清除或稳定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根据原理不同可分为生物还原沉淀、生物甲基化和生物吸附三种。生物还原沉淀是应用硫酸还原菌(SRB) 将硫酸根还原为HS - 再与铅生成不溶性的Pb2S。生物甲基化是利用微生物将土壤中的重金属甲基化,甲基化的金属更容易蒸发, 可做为Pyrometallurgical Separation 的预处理。生物吸附是利用细菌细胞和藻类来吸附地下水或其他污染水体中的有害物质。Leusch 等[20 ]报道一种海藻( S . f luitans )对铅的最大吸附量可达到369 mg/ g。Rahmani 等[21 ]研究了浮萍(Lemna minor) 对污染水体中铅的清除能力。结果表明浮萍在亚致死水平下也能有效清除水体中的铅。217 植物提取修复技术(phytoextration)植物提取修复技术主要是利用超积累植物, 将土壤中各种过量元素或化合物大量转移到植株体内特别是地上部分, 从而修复污染土壤[22 ] 。超积累植物相当于一个太阳能驱动泵将土壤中的过量元素不断泵到植株体内[23 ] 。植物修复技术可分为两种, Salt 等[24 ]把利用超积累植物来吸收土壤重金属的方法称之为持续植物提取(continuous phytoextraction) ; 而把利用螯合剂来促进植物吸收土壤重金属的方法称之为诱导植物提取(inducced phytoextraction) 。21711 持续植物提取(continuous phytoextraction)运用持续植物提取技术来修复铅污染土壤的关键是植物超积累铅的能力。一般认为, 只有铅积累量达到1000μg/ g (干重) 才能称为铅超积累植物[25 ] 。已见报道的铅超积累植物有Brassica .nigua [26 ] , Brassica . pekinensis [27 ] , Brassica . juncea [27 ]和T. rotungifolium [28 ] 。其中T. rotungi2folium 的铅积累量最大, 可达到8200μg/ g (干重) [28 ] 。目前对于植物吸收、运输和积累铅以及耐铅胁迫的机制研究甚少。Liu 等[29 ]研究发现印度芥菜( Brassica juncea) 可在根部积累大量的铅但只有极少部分运输到地上部。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根部细胞内存在高浓度磷酸盐或碳酸盐,在细胞内近中性pH 条件下, 铅主要以磷酸盐或碳酸盐形式沉淀在根细胞壁或细胞内; 另一方面·14 ·广东微量元素科学2001 年 GUANGDONG WEILIANG YUANSU KEXUE 第8 卷第9 期© 1995-2006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铅从根部向中柱迁移的过程还会受到内皮层凯氏带的阻拦。Wozny 等[30 ]认为铅进入中柱后随蒸腾流被动运输到地上部分。运输过程中铅可能会与中柱内的阳离子交换位点结合, 从而被固定在茎部中柱内。研究表明, 铅可与多种小分子有机物螯合[31~33 ] 。推测铅也有可能与各种小分子有机酸、植物螯合肽结合, 减少与阳离子交换位点结合的机会, 从而增加进入了叶部的数量。作者在对浙江西部的某一铅锌矿土壤进行调查时, 发现一种可高浓度积累铅和锌的植物, 据初步调查结果, 其地上部分锌和铅的最高积累量分别达到了5000μg/ g 和1182μg/ g。对于这种植物超积累锌和铅的生理生化机制, 正在进一步的研究中。21712 诱导植物提取(inducced phytoextraction)对于在土壤中极难移动的铅元素, 施用螯合剂可促进植物对其的吸收。施用螯合剂诱导植物超富集作用被称为螯合诱导修复技术。Romheld 和Marschner[34 ]认为螯合物与金属结合后, 金属螯合物可以从内皮层裂口处进入根内, 然后被迅速地转移到茎叶。在用14C - EDTA - Pb 作标记的试验中, Blaylock 等[35 ]发现, 在含这种标记物的介质中生长的植物地上部能快速积累铅, 表明铅与螯合物结合有利于植物对铅的吸收。Salt 等[36 ]认为金属与螯合物结合后阻止了金属的沉淀和吸附, 从而提高了金属的可提取性。螯合诱导修复技术既可选用一般植物也可选用超积累植物。在土壤铅浓度为2500μg/ g 的污染土壤上种植玉米和豌豆, 加入EDTA 后, 植物地上部铅的浓度从500μg/ g 提高到10000μg/ g ; 而且EDTA 还能极大的提高铅从根系向地上部的运输能力,每千克土中加入110 g EDTA , 24 h 后, 玉米木质部中铅的浓度是对照的100 倍, 从根系到地上部的运输转化量是对照的120 倍[37 ] 。不同螯合剂促进植物对铅吸收的效应与螯合剂促进铅从土壤解吸的效应相一致: EDTA > HEDTA >DTPA > EGTA > EDDHA。螯合诱导技术对超积累植物吸收金属的强化效应也很明显。印度芥菜是一种可富集多种金属的植物。Blaylock 等[35 ]研究了柠檬酸、苹果酸、乙酸、EDTA、EGTA、CDTA 对印度芥菜( Brassica juncea) 吸收Cd 和Pb 的效应,发现土壤酸化与施加螯合物相结合可显著增加铅的吸收效率。Vassil 等[38 ]报道用铅和EDTA 共同处理印度芥菜, 其地上部分含量高达55 mmol/ kg (干重) , 相当于培养液铅浓度的75 倍。对印度芥菜茎部提取液的直接测定证明, 茎部的大部分铅是与EDTA 结合的形式运输的。由于螯合剂的价格一般较贵, Blaylock 等[35 ]指出螯合剂( EDTA 和乙酸) 将使每吨铅污染土壤修复成本增加715 美元。此外螯合剂在增加土壤中重金属生物有效性的同时, 也增加了重金属离子的移动性。因而对于螯合诱导修复技术的环境风险应加以系统评价。由于已发现的铅超积累植物种类极少, 而且植物生长慢、生物量小, 因而螯合诱导修复技术比持续提取技术更引人注目。但不论哪种植物修复技术都具有其它物理化学方法所没有的优点:(1) 成本低。据估计, 如果某种植物的茎部铅积累量达到1 % , 且每年产量40 t/ hm2 , 那么通过10 年种植将土壤铅含量从114 %下降为014 %所需费用是245000 美元, 而用物理化学修复技术则需要1600000 美元。(2) 植物利用太阳能, 不破坏生态平衡, 同时还能美化环境, 易为公众所接受。(3) 将富铅植物残体用于植物炼矿, 可产生经济效益。相比之下, 虽然植物修复技术所需时间较长, 而且植物的生长要受到环境的影响, 但这些缺点都不成为重要问题。可以预言, 植物修复将成为一种应用广泛、环境良好和经济有效的修复铅污染土壤的方法。

人类与地理环境的协调发展人类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环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作用越来越广,影响程度越来越深,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也日益增强。同时,环境的反作用已使全球的环境问题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此,大家要行动起来,为解决环境问题尽一份责任。人类进入工业文明时期以来,科学水平迅速提高,人口数量急剧膨胀,经济实力空前提高,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开发利用,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其中包括全球气候变暖,氧层的破坏、大气污染与酸雨。*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大量的燃烧矿物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等。向大气排放了大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由此增强的温室效应会加剧气候变暖,全球气候变暖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冰川消融和海水受热膨胀,导致海平面上升。随着气温加速上升,预计到2100年,一些沿岸低地和沿海大城市以及一些岛国将面临被淹没的威胁,海平面上升还会家具暴潮和洪涝灾害,造成城市排污系统失效;海水倒灌则导致土地和农田盐渍化。*过多地适用氯氟烃化学物质(用CFCs表示)是破坏臭氧层的主要原因。氯氟烃是一种人造化学物质,1930年由美国的杜邦公司投入生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60年以后,开始大量使用,主要作用气溶胶、制冷剂、发泡剂、化工溶剂等。另外,哈龙类物质(用于灭火器)、氮氧化物也会造成臭氧层的损耗,臭氧层被破坏造成地球紫外线增加,紫外线会破坏包括DNA早内的生物分子增加罹患皮肤癌、白内障的几率、而且和许多免疫系统疾病有关。海洋中的浮游生物受致命的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受破坏,作物减产,加强温室效应。*大气污染主要与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煤炭燃烧产生的硫氧化物、烟尘等有关。由大气污染引起的酸雨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环境问题。工厂排放的含硫污染物进入大气层后,与水汽结合形成亚硫酸和硫酸,从而使降水呈现出较强的酸性,落到底面即为酸雨。酸雨毁坏森林,使湖水酸化;腐蚀建筑物、塑料和金属设施;使土壤酸化,从而影响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减产。我国长江以南重庆、四川、贵州、广东、广西、江苏、江西、浙江等省市受酸雨污染严重。这一时期,环境问题上升成为从根本上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危及整个人类的生存,人地矛盾迅速激化。为解决这一问题,谋求人地关系协调,必须坚持之路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 ,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持续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三项原则:公平性,持续性,共同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也就是创建一种心的生产方式、新的消费方式、新的社会行为规则和新的发展方式。这需要我们转变观念,调整行为,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需要转变的观念包括发展观、资源观、环境观、伦理道德观和消费观等※续发展的发展观认为,经济增长只是发展的一部分, 用经济增长代替发展是片面的。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追求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其中包括环境质量的改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人的精神修养的提高、社会风尚的改善,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等。※续发展的价值观要求人类重新认识和评价自然界对人的价值,并在经济核算系统中加以考虑。※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要达到就有可持续意义的经济增长,必须重视能源和原料的适用方法,以求减少损失,杜绝浪费,并尽量不让废物进入环境,以减轻对环境造成的压力。※可持续的观点看,处理人类与其他生物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也是必需的。人类必须和其他生物保持和谐与平衡的关系,如果这种关系被破坏,人类所处的食物链将遭到破坏,人类的生存就会受到影响。※传统的消费观念是形成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可持续发展呼吁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要求人们在生产时尽可能少投入,多产出,在消费时尽可能多利用、少排放。调整行为主要是指政府行为、市场行为和公众行为三种。政府行为的调整主要包括: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法律;防污染为主,控污染发生;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计算某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完善各种环境税费的征收;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加强对产品的环境监督管理;树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等。市场行为的调整主要包括:变末端治理为全过程的清洁生产;实行科学管理;行业经营目标兼顾经济、社会、环境三个目标;策划企业发展战略;具体可行的环境行为标准融入员工的考评、奖惩机制;减少流通领域的浪费等。公众行为的调整包括;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用环保产品;少过度包装,倡导简朴生活;普及环保知识;实行垃圾分装等。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要从现在运行的传统模式转换到一个变化很大的新模式中去,这是一个重大的战略转变。同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真正的全球合作伙伴关系《21世纪议程》明确了世界各国对于保护地球“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人类历史上最深刻的一次社会变革,它的成败关系到人类这个物种的生存或者灭绝。我们每个人都以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改变着地球环境。因此,我们倡议: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对废品进行回收利用;绿色消费,选购环保产品;珍爱生灵,万物共存。要做到人类与地理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们要了解当前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知道这些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进而理解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人类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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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大多都是写规则原则这一块的,暂时没有想到新的视角。。。。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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