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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07:43:57

澳门法毕业论文

1.确实很难毕业 不的 我知道我们上届的人 一共15个 现在只有一半答辩了 (如果按照学制 他们应该在去年的这个时候就答辩 然后7月份毕业) 但是都是因为种种原因拖到现在 一方面是他们论文没写好(论文要求比较严格) 另一方面是老师效率也有点低 还有就是学生对论文态度不是很认真 总之是多方面的原因2.如果你不能按时毕业 那么你参加公务员考试肯定要耽误的 因为是这样子的 即使你按时毕业(第二年的7月份) 但是我们学校是有毕业典礼的 是每年的11月份 在7-11月份 你可以出去找工作 但是没有毕业证 因为毕业证是统一11月份发的 还有 因为澳门属于境外的学校 必须有学历认证 这个工作是由中联办完成的(就是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处) 他们会给你发一个证明来证实你的文凭是有效的 并且按照内地同等学历对待 所以按照澳大的时间安排 你参加公务员考试 可能时间会有冲突的3.中国政法大学也不错 它在内地认可度比澳大高很多 这个必须承认的如果你想在广东就业 可能澳大还可以 但是在北方 澳大的认可度不是很好 虽然我得承认 澳大的老师还是不错的 但是毕竟这个学校在内地没招生几年 名声还没打出去 所以你还得有这种心理准备我感觉 如果你能上中国政法大学的话 是上这个学校比较好澳大毕竟是境外学校 它的步调和内地不一致 你到时候可能会感到不便

难毕业的说法是针对习惯了内地模式的学生,因为论文要求比较严格,不会像在内地的学校一样轻而易举的过,需要自己花时间花功夫去做点东西出来,毕业也不难,没那么夸张,只要你在学校用心学就没问题,不要光顾着新鲜到处去玩了 公务员考试跟内地的一样,你到时候报名参加就行了 国际法类的当然澳门大学好,英文教学而且老师都不错,但是如果你想回内地就业的话中国政法也不错

2010年6月看到这条回复,然后2010年9月成了科大法学院的本科新生。毕业之后去了宾夕法尼大学法学院读书。我是宾大法学院成立两百多年以来录取的第一个澳门本科生。我的知识和修养都是老师影响的,他们每个人都是响当当的敬业,学术上有建树,人格魅力无穷。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自己对大学教师行业了解越深,才发现,做到亲笔给每个出国的人写推荐信,字字句句给每位学生改毕业论文,无论学生什么邮件随时发随时回复实在是太不容易了。更别提,直到我去了美国之后,谢老师还帮助指导我美国论文的选题。我已毕业多年,遗憾这份感动和感恩无法传递给老师。就在这里传递给我未来的学弟学妹吧。老师们常说,我是科大法学院的骄傲。其实不是,我只是做了我学生时代该做的事,科大才是我一生的骄傲。

澳门博士论文难写。博士论文还是需要真本事的,最核心的地方在于创新点,要非常鲜明,一般而言要三个创新点及以上。香港、澳门:针对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香港有3年制和4年制的博士学位项目,3年制的PhD要求申请者拥有硕士(相关研究方向)学历背景,4年制主要提供给学士或拥有授课型硕士背景的学生。

法学毕业论文澳门货币

我建议可以这样写1. 论文的目的,所讨论的重点2. 说明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人民币的走势,世界经济走势,中国经济走势3. 如果人民币国际化对中国/世界的影响,从好坏分析(得出结论是否要国际化,下面从是的角度探讨)4. 结论:人民币是否要国际化?5. 人民币国际化的障碍(包括国家管控手段)6. 目前政府的策略和下一步你的建议(结合最近颁布的人民币相关条文入手)7. 总结,人民币国际化是个必然的潮流...之类的我的观点,人民币需要国际化,美国战后对欧援助,让欧洲使用美元结算,使得美元成为国际货币,大部分国家使用美元作为外汇储备,使得美国经济对世界举足轻重。现在持续美元疲软,部分国家对美元信心不强,部分东南亚国家已经开始使用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而且很多地方开始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手段,但由于中国限制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因此人民币还没有走入世界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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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内容提要:人民币国际化指人民币由不可兑换货币通过不同阶段的可兑换,最终成为国际货币的全过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对外经贸往来的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已越过国界,在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广泛流通,在此背景下,我国应顺应形势发展,在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关键词:人民币 国际化 探讨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币汇率的持续稳定,以及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使人民币的国际声誉大大提高,人民币已在周边国家或地区广泛流通,开始了它的国际化进程。笔者认为,人民币在走向国际化的战略选择上,应根据中国的国情并借鉴其他各种货币国际化的途径来设计具体的方案,以渐进方式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一、 人民币国际化的现状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人民币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事实上,人民币在东南亚的许多国家或地区已经成为硬通货。从近几年人民币在周边国家流通情况及使用范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人民币的流通使用主要是伴随旅游业的兴起而得到发展的。我国每年都有大批旅游者到这些国家观光旅游,因而在这些国家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商品的购物店越来越多,可以用人民币兑换本国货币的兑换店和银行也开始出现。笔者赴韩国考察发现,在韩国比较知名的购物商场、酒店、宾馆等每日都公布人民币与本地货币、本地货币与美元的比价。人民币同本地货币和美元一样,可以用于支付和结算。在韩国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办理人民币与韩币、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业务,也可以随时用人民币兑换欧元、日元、英镑等所有的硬通货。尤其在去年12月29日,中国银联宣布,从2005年1月10日起正式开通“银联卡”在韩国、泰国、新加坡的受理业务。使持卡人在韩国、泰国和新加坡可以使用“银联卡”进行购物消费、也可以在这些国家的取款机上支取一定限额的本国货币。从2005年12月开始又在德国、法国、西班牙、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率先开通了中国银联卡ATM受理业务。这一切,都表明人民币的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而且使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得到进一步推进。第二种、在中越、中俄、中朝、中缅、中老等边境地区。人民币的流通使用主要是伴随着边境贸易、边民互市贸易、民间贸易和边境旅游业的发展而得到发展的。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支付货币已经在这些国家中大量使用,并能够同这些国家的货币自由兑换,在一定程度上说,人民币已经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区域性货币。在朝鲜罗津-先峰自由经济贸易区的集市贸易市场上,当地的摊主们无论是销售中国的商品还是朝鲜的地方产品,大都习惯于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人民币在朝鲜几乎所有的边境城市甚至在全境,已经成为人们结算货款、进行商品交易、当作硬通货储备的货币之一。在越南、俄罗斯、朝鲜、缅甸等国家大多与旅游有关的行业、部门、以及商品零售业均受理人民币。并且逐日公布人民币与本国货币的比价。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经贸往来的进一步扩大以及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人民币区域化的范围也必将进一步扩大,区域性货币的地位也将日益巩固,尽而推进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第三种、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由于内地和港澳地区存在着密切的经济联系,每年相互探亲和旅游人数日益增多,人民币的兑换和使用相当普遍。资料显示,目前在香港已有100多家货币兑换店和近20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兑换业务。很多宾馆、购物商场、尤其是游人的购物点都报出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并直接受理人民币。由于港币可以随时兑换成美元,实际上人民币也可以随时通过港币这个中介兑换成美元。据专家估算,目前在香港流通的人民币已达700多亿元,成为仅次于港币的流通货币,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人员调查统计,人民币每年跨境的流量大约有1000亿元,在境外的存量大约是200亿元。我国人民币供给量(M2)约为20000亿元,这意味着境外人民币大约是人民币总量的1%。由此可见,人民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我国周边国家或地区广泛接受,人民币国际化处于渐进发展的阶段。二、人民币国际化背景分析(一)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使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5年北京《财富》全球论坛开幕式发表演讲时说:“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1978年以来中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从1978年到2004年的26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473亿美元增长到16494亿美元,年均增长9、4%;进出口总额从206亿美元增长到11548亿美元,年均增长超过16%;国家外汇储备从1、67亿美元增长到6099亿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专家普遍认为,今后10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这就为人民币成为被世界各国和地区可以放心使用的货币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稳定的货币政策,为人民币树立了较高信誉,深受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欢迎。(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创造了前提条件。我国一直实行稳定的货币政策。近几年治理通货膨胀,维持人民币币值的对内稳定和对外稳定成效显著。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其他国家货币大幅度贬值,而人民币则保持了汇价稳定,防止了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为人民币奠定了牢固、可靠的信用基础。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创造了前提条件。(三)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使人民币国际化迈出积极的步伐。2003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法》,允许在边境贸易中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鼓励我国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与周边国家地区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以通过银行进行边境贸易结算。这项规定对人民币国际化具有积极的影响。人民币被周边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边境贸易,边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将会促进人民币的区域化。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法规,将消除周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后顾之忧,促进人民币在周边国家或地区的流通。(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人民币境外流通提供了广阔空间。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形成一个拥有18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4万亿美元、贸易总额达到万亿美元的经济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使东盟对中国出口增长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增长55%。贸易投资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人民币的境外需求。在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前提下,一些与中国贸易、投资往来频繁、数额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愿意接受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比如在越南、泰国、缅甸等国的贸易中,人民币事实上已经成为结算货币之一。(五)人民币在香港地区的广泛流通和使用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有益经验。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为在香港办理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和银行卡业务的银行提供清算服务。内地居民可以使用内地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到香港用于消费支付和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港元现钞,香港居民也可以使用香港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到内地用于消费支付和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等等。这些办法和政策对人民币的境外流通作了尝试,也为人民币的境外流通提供了有益经验。三、各种货币国际化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启示通过各种货币国际化途径的比较,可以使我们吸取其他国家本币国际化的经验和教训,减少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风险,使人民币国际化能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到目前为止,货币国际化的途径主要有三条。第一种途径、美元和英镑的国际化首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然后凭借大国在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国际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美元和英镑都是通过国际货币制度从中心货币演变为国际货币的。第二种途径、有策略有计划地培养区域内货币,然后发展为国际货币,即欧元式途径。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政府政策有意推动的结果,欧元的诞生是区域内各国协调与合作的结果,是货币国际化的一种创新。通过建立区域内的关键货币和区域合作的方式来推进国际化进程,这对人民币的国际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种途径、是通过货币可兑换的若干阶段逐步发展成为国际货币。即日元途径。可以说,目前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正在通过这一途径使本币走向国际化。四 、政策建议:人民币国际化的对策选择各国货币国际化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出现的人民币国际化主要是以实际经济、贸易为基础自然发展的过程,它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持续增长的一种反映。笔者认为,在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战略选择上,应根据中国的国情并借鉴各国货币国际化的经验来设计最佳方案,以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第一、积极创造人民币国际化的政治、经济条件。中国经济必须持续稳定增长并在亚洲地区保持领先地位,继续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相对稳定,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同时,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高层政府间的交流,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从而消除周边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担心和疑虑。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国家和世界各国的直接投资与贸易,改进金融服务,加强对人民币跨境流通的统计监测,设立人民币自由兑换试验区。这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进一步放宽人民币出入境限制。建议在中国与越南、老挝、缅甸的边境毗邻地区,逐步取消人民币出入境的政策性限制,使其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推进人民币成为区域性的国际支付手段和区域性国际储备资产。笔者认为,在一些边境地区取消人民币出入境的政策性限制,有利于双边经济、贸易往来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出口收汇、出口核销真实性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对“地摊银行和地下钱庄”行为的遏制,进一步规范边境贸易结算,从而切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第三、设立人民币自由兑换试验区。建议选择对人民币认同感较高国家接壤的边境地区,如在广西、云南边境地区实行人民币特殊管理政策,两地居民、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可通过银行途径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毗邻国家货币。与此同时,对人民币兑换、跨境流动、汇率变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周边国家和地区接受和使用人民币的状况。通过试验区的运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积累经验。第四、国家对人民币境外流通采取鼓励和保护政策。一是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主动使用人民币。在条件成熟时,中国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对外贸易和其他经济往来中可主动使用人民币。在发展初期可以考虑对愿意使用人民币的外商,在价格等方面酌情给予优惠。二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将那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作用、对消极影响可控的资本项目挑选出来,先行试点,逐步扩大,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第五、要进一步解决境外人民币回流的问题。如果人民币没有畅通渠道回流到我国,周边国家或地区难以将人民币作为区域储备货币。除了继续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以外,还可以进一步允许我国与周边国家或地区在一般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另外,可以考虑允许周边国家用人民币购买我国政府债券或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这意味着我国不仅把人民币的使用从边境贸易推广到一般贸易和政府债券的交易,而且还可以改进境外居民只能用外汇才能对我国进行投资的政策。我国已经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和部分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人民币终究要走向可兑换,还将走向国际化,这必将进一步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条件下,中国的发展正在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新的推动力量,世界经济发展也将给中国的发展带来新的重要机遇,人民币必将实现国际化。

澳门毕业论文查重要求

专本论文重复率不超过30%,硕士论文重复率在20%以内,具体根据每个学校的规定。

一般来说,论文的查重率不能高于30%。如果是高校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查重率一般要求在25%以内。一些顶尖大学学位论文的查重率要求在15%以内。

1、不同的高校有不同的要求。

不同的学校对论文查重率要求不一样,至于具体论文查重率。你可以通过参考学校的网站。一般来说,大学毕业生论文查重率要求在20%-30%。当然,有些学校对个别系有很高的要求,毕业论文查重率不能超过5%-20%。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校情况确定查重率,然后自己可以对论文进行把控。

2、每年是固定查重率吗?

大部分学校要求论文查重率在30%,但是有些学校也会要求20%,论文查重率要求每年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论文查重要求只会越来越严格。也可以与导师沟通,咨询毕业论文查重率不能超过多少,然后我们可以在自己写完论文以后,提前对论文进行查重。

3、如何判断自己的查重率

当我们写论文时,我们或多或少会参考其他人的论文。此时,即使大部分内容都是自己写的,也会有查重率。目前的论文检测系统可以自动模糊检查,一些相似的段落可能会变红。因此,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毕业论文的查重率不能超过学校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正规论文查重网站检测自己论文查重率,然后根据查重报告对自己论文进行降重修改。

4、如何避免论文不合格?

大多数论文只要符合导师的基本要求,但查重率肯定不会有问题。我们论文写完以后进行初稿检测,以便判断论文是否超过学校要求标准,是否需要修改,这样可以提升论文合格率。

论文查重率要求跟论文类型和学校机构不同而不同,具体的合格标准如下:

一、职称期刊论文

1、初级职称论文查重率﹤30%为合格;

2、中级/省级职称论文查重率﹤25%为合格;

3、高级/国家级职称论文查重率﹤20%为合格;

4、高级/核心期刊职称论文查重率﹤8%-15%为合格。

二、本科毕业论文

1、查重率≦30%,毕业论文合格,可以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2、查重率﹤10%,可以申请评定校级优秀论文;

3、查重率﹤15%,可以申请评定院级优秀论文;

4、30%﹤查重率﹤50%,查重检测不合格,给予修改时间至少为一周,修改后查重率﹤30%为通过,可申请答辩,若仍未通过,则取消答辩资格;

5、查重率≧50%,查重检测不合格,由学校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定,若认定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则取消答辩资格。

三、硕士学位论文

1、查重率﹤10%~15%,学位论文合格,直接送审或答辩;

2、15%≦查重率≦30%,去导师处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申请进行论文修改,时间不超过两天,再检测合格后可参与答辩;

3、查重率﹥30%,学位评定小组将结合核心章节的重复率等因素来确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和性质,必须认真修改论文并延期半年才能填写重新检测申请表,查重通过后申请答辩,严重的直接取消答辩资格。

四、博士学位论文

1、查重率﹤5%~10%,直接送审或答辩;

2、查重率﹥20%,由学位评定小组结合核心章节的重复率等处理意见,确定论文学术不端的类型和性质,延期半年至一年申请修改通过后才能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答辩资格。

完毕!

那可不一样,那不一样,这个香港中文大学在世界上排名还是有的,这个澳门的话好像没有

澳门科技大学毕业论文

没有。澳门科技大学本身就是重点大学其里面的研究生都是真才实学的,在学业方面是不需要担心的,在最后的毕业论文答辩也是拥有两次的机会,不会出现硕士毕业难的情况。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必须要写。毕业论文是对你所读书期间的收获的最后的检测。但是考察的方向各不相同:本科的目的只是让你熟悉这样一个工作流程。硕士的目的就是让学生掌握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博士的目的就是要考察学生是否有创新点了。

澳门大学毕业论文查重

首先需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挑选一个值得你去选择的查重平台。点击进入这个平台之后,接下来需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将你的论文题目,作者的姓名以及整篇文章全部导入到系统当中,在之后选择提交即可,过几分钟之后,在系统中就会出现相应的原创度。有些平台其论文原创度查重的时候速度是比较快的,而有些是比较慢的。这就看你到底是如何进行选择了。

香港大学和澳门大学博士生的毕业要求是一样的。

每位博士生必须完成由学术单位主办的研讨会/课程。此外,博士生必须于就读期间通过下列三个评核考试:资格考试、博士论文建议书评审及论文答辩考试。博士生必须于首次注册后两年内通过所要求之资格考试,以及于注册后三年内通过所要求之论文建议书评审,方可取得博士生资格。若学生不能在限定时间内通过资格考试及博士论文建议书评审,学校将会终止有关学生之学籍。

香港大学和澳门大学博士生毕业,没有论文要求,这一点与国内大部分高校不同。

但是香港大学和澳门大学的博士生。需要完成毕业论文。香港和澳门的大学对毕业论文的要求都非常高,同时学术诚信问题要求非常严格,论文查重要求很高,同时,答辩评审委员会要求也会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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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交学校系统前先自己花钱查一下。学校一般都会规定一个重复率,如果第一次提交超过某个数值的话,论文会被直接判为不合格,直接延毕,所以提交论文前可以自己先花钱查一下重,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以直接在淘宝购买相应网站的账号进行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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