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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罚的毕业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8 01:27:36

关于体罚的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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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关于体罚的论文模板

教师体罚学生的标准是什么?体罚的含义:体罚是用罚站、罚跪、罚跑圈、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行为, 体罚是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式。教师用体罚的方法来处理违反纪律的同学也应称为体罚。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有关于罪与罚的论文题目

课外书是可以丰富孩子的心灵世界,培养孩子的兴趣,那么相关的 读后感 该如何写呢?以下是我和大家分享的关于《罪与罚》读后感优秀范文,以供参考。

第一次读陀翁的书,然而对他的名却是如雷贯耳,一直心怯不敢轻易打开,读了长长的两百四十多页的序后,还是雪藏了几个月,再次读序,看正文。开篇的序写得非常具体,译者简述了西方文学史的发展;陀翁在世界文学史上的地位,他的生平,作品创作的历史背景以及他个人思想转变的过程。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再读书就好像找到了小说在整体框架下的一个发展基本点。

《罪与罚》,关于内容和作者的创作精神,看到有些书友书评写得很棒,自叹不如,就不复述。对于小说的整体感觉,添加几个看法,说不定会对还没读此书的朋友增加点兴趣:

一,这是一本心理大战书,看到聪明人之间的唇枪舌战、斗智斗勇,实在很过瘾。

二,这是一本悬疑推理书,故事情节紧凑,逻辑缜密,看似无意的情节设计往往会令读者意外到吃惊。

三,这还是一部多幕长篇戏剧式悲剧。陀翁把地点集中在彼得堡的几个场景点,故事主线明朗,中心人物集中,围绕两个人物而展开故事情节: 罗佳和他的妹妹杜尼娅。

陀翁的书,放在任何时代都不过时。缓一缓,第二本继续。

关于《罪与罚》读后感优秀范文

“您明白不明白,先生,您明白不明白,一个人到了走投无路的时候,是什么滋味吗?”这是《罪与罚》中的穷官吏马美拉多夫在斯文扫地、体面尽失、穷极无奈的绝望哀鸣。

穷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走投无路----这就是小说的主题。

《罪与罚》是一本催人泪下的社会悲剧,是一部发人深省的哲理小说,它的发表标志着陀思妥耶夫斯基艺术风格的成熟。

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的俄国,穷人面前只有三条绝路:一,啼饥号寒,冻饿而死;二,苟且偷生,像畜生一样的扒食生存;三,铤而走险,不惜伤天害理。

属于第一种的,是绝大数穷人。属于第二种的,比比皆是,其中就包括了索尼娅和杜尼娅,索尼娅是马美拉多夫的长女,她为了养活自己的双亲和弟妹,不得不彳亍街头,被迫卖淫。杜尼娅是《罪与罚》主角拉斯柯尼科夫的妹妹,她为了养活自己的母亲和让哥哥继续上学,不得不同意嫁给一个她所憎恶的市侩,“做他的合法姘妇”。

对于仍保持着纯洁灵魂的索尼娅来说,如果不自甘堕落,就只有自杀一途。但是人死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只是把苦难留给生者而已:她死了,谁来养活她的父母和弟妹?“只要世界存在,索涅奇卡就是永存的”---这句话多么深刻地揭露了资本主义的罪恶,又包含了多少穷人的血泪!

杜妮娅是一个美丽、高傲、坚贞不屈的姑娘,“她宁可去给美国农场主当黑奴,或者在波罗的海东岸的尼尔曼人那里做一名拉脱维亚农奴,也不愿使她的灵魂和道德堕落”,但是她为什么同意去做卢仁的姘妇呢?奥妙就在:为了她自己,为了她自己的舒适,甚至为了使她免于死亡,她绝不会出卖自己。但是现在为了别人,她出卖了自己!为了她亲爱的人,为了她崇拜的人,她可以出卖自己!全部奥妙就在这里:为了母亲,为了哥哥,她可以出卖自己!她可以出卖一切!“啊,必要的时候,我们会压制我们的道德感;自由、安宁、甚至良心,一切的一切,都可以送到旧货市场出卖。就让我的一生毁了吧!只要我们心爱的人能够幸福。”

为了自己的亲人,一个被迫为娼,一个是变相为娼。在资本主义社会,女人只能被算作一件商品,被任意凌辱,任意出卖!

最后,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出生于一个穷医生的家庭,后来,为了读书和谋生,他又在彼得堡的穷街陋巷中与贫穷的小市民生活在一起。他对小市民的困苦感同身受,同时也沾染了不少小市民的习气,无论怎样,正如高尔基所说:“无可争辩和毫无疑问:陀思妥耶夫斯基是天才,但他是我们的害人匪浅的天才。”陀思妥耶夫斯基曾经宣扬,只有仁爱和受苦受难的基督教精神,才能荡涤人世的罪恶,使人的道德更新。这在文章中有很大地体现,比如说:索尼娅在劝导柯尼科夫去投案自首是说:“去受难,用痛苦来赎罪。”波尔费利也说:“我把您看做这样一种人:只要您有了信仰,或者找到了上帝,即使别人把您的肚肠挖了出来,您也会挺身站在那里,向折磨您的人微笑。”

陀思妥耶夫斯基实在是心理描写的大师,在对主人公犯罪前后的心理分析,波澜迭起,扣人心弦。就好像我们和主人公在一起痛苦,在思索,在张皇失措,在佯作镇定,跟她一起经历着内心斗争的暴风雨。

高尔基说,在艺术表现力方面,只有莎士比亚能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媲美,读过《罪与罚》之后,相信每一个读者会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关于《罪与罚》读后感优秀范文

最近在看一本书叫《罪与罚》,刚看完两章而已,对其中人物的悲剧人生就已经让我心生难过了,先抛开主人公不谈,说说马尔梅拉多夫此人,他曾经是一个九等文官(相当于军队中的大尉),因酗酒丢了工作,致使家徒四壁,甚至自己十几岁的`女儿为了救济一家,成为了妓女,可即便如此他仍旧死不悔改,只要家中还有一点钱或物,都要拿去换酒。但就是这样一个无可救药的人,内心深知自己为家庭带来了什么灾难,愧疚、难过、痛苦、懊悔,但就是没有办法戒酒……像戒毒一样困难,读这个人物让我深感无力,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能就是说他了吧。

但是仔细想想,每个人可能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瘾难以戒掉吧,明知道这是不好的。

比如烟酒毒瘾大概是最常见的瘾,也是全世界痛恨的瘾,这些基本上都是触犯法律的,很多国家会明令禁止、法律控制。因为这他们危害巨大。

比如追小说,电视剧等等,偶尔的娱乐可以,但若是没完没了的追剧,时间、工作、学习等都会受到影响。

贪吃,暴食无度的人,是有暴食症的,吃东西会让人产生愉悦的感觉,但是一旦超过了身体负荷,久而久之是一定会生病的。

网瘾,除了学习和工作等必要的时候外,如果长时间的上网,就已经成了一种瘾,这种瘾很普遍,现在的年轻人几乎都要中招,即便是我们的父母辈,也有很多机不离手的,手机把我们的碎片化时间利用了起来,走路,坐车,等人,随时都可以看和玩,使得我们过度的依赖它,这种及时性娱乐让人上瘾,没日没夜的看,对我们的身体伤害其实很大。

追星族,这一群人是让我更加担忧的群体,这里引用一位作者提出的以下内容:

布热津斯基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曾提出"奶头乐效应"。当时在美国旧金山举行过一个集合全球500多名经济、政治界精英的会议,其中包括乔治·布什、撒切尔夫人、比尔·盖茨等大名鼎鼎的全球热点人物。精英们一致认为,全球化会造成一个重大问题——贫富悬殊。这个世界上,将有20%的人占有80%的资源,而80%的人会被"边缘化"。届时,有可能会发生马克思在00年前预言的所谓的你死我活的阶级冲突。

布热津斯基表示,谁也没有能力改变未来的"二八现象",解除"边缘人"的精力与不满情绪的办法只有一个,便是推出一个全新的战略"tittytainment",即在80%人的嘴中塞一个"奶嘴"。娱乐明星就是奶嘴最好的形式之一,通过大量的明星综艺和电视剧,夹杂着他们的花边新闻,让吃瓜群众看得开心,不用去深沉的思考痛苦的现实。因为消遣已经占据了工作之外的大部分时间。

这就是"奶头乐"战略,但即使没有平台的引导,占据头条的会是谁呢?

很遗憾,我认为依然会是这些小鲜肉和当红小花们。真实生活很痛苦啊,如果现实社会那么好玩,谁会来玩游戏,来看偶像剧呢?王者荣耀和偶像剧又孰高孰低?

换言之,TED演讲,新闻联播,名校公开课,何尝不是另外一种奶头乐呢?沉浸其中的人,到底是收获了真正的知识,还是收获了认同感,恐怕呈现的最终结果也还是二八分化。

虽然我不追星,但是我仍然会喜欢看一些娱乐新闻,久而久之感觉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实际上除了八卦之外,什么收获都没有。而现在追星的大多数都是青少年,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追那些和自己不会产生任何联系的明星们,得到了什么呢?假若如此沉沦下去,毫无节制,最终将走向何处呢?

其他已经影响到他人甚至上升到犯罪的一些成瘾我就暂且不说了,毕竟是少数吧。以上这些就足以毁掉人本身。所以做人,真的要时常警醒,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习惯,学会自律,因为放纵自己,就等于身在地狱而不自知。

《罪与罚》读后感精选范文

《罪与罚》这本书主要讲述了一个极其穷困的大学生,因痛恨当铺老板娘的盘剥,愤而行凶——杀了老板娘,却自以为是伸张正义。但以后的日子里,他饱受杀人的恐惧,良心的谴责。最后,他醒悟了。在家人、朋友的帮助下,投案自首。

其实那位大学生有正义感是好事,可我认为他用了一种最极端的方式去伸张正义,结果事得其反。变成了杀人凶手。有时候,在做一些事情之前,要想清楚这些事该怎么做,事情才能做得更好,更完美。而那位大学生正是因为太恨老板娘,头脑发热,才杀人行凶的。

但主人公毕竟是受过教育,有良知的一个人。他在杀人后十分不安,就怕自己被抓。这时,我想他已经明白,自己即使逃脱了,也会不安地度过一生。于是,大学生首先把杀人的事实告诉了自己的爱人、亲人、朋友。并最后告诉了警官。这也是这本书要告诉我们的第二个道理:在你犯错后,一定要勇于去承担责任,而并不是去逃避。因为这样,你的一生都会充满恐惧。

所以,我们一定要用大脑思考后才能做事。哪怕做错了,也要敢于承认事实。这也就是《罪与罚》要告诉我们的道理。

《罪与罚》读后感精选范文

《罪与罚》是一部卓越的社会心理小说,它的发表标志着陀思妥耶夫斯基艺术风格的成熟。

小说以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犯罪及犯罪后受到良心和道德惩罚为主线,广泛地描写了俄国城市贫民走投无路的悲惨境遇和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作者笔下的京城彼得堡是一派暗无天日的景象:草市场上聚集着眼睛被打得发青的妓女,污浊的河水中挣扎着投河自尽的女工,穷困潦倒的小公务员被马车撞倒在街头,发疯的女人带着孩子沿街乞讨……与此同时,高利贷老太婆瞪大着凶狠的眼睛,要榨干穷人的最后一滴血汗,满身铜臭的市侩不惜用诱、诬陷的手段残害“小人物”,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荒淫无度的贵族地主为满足自己的兽欲,不断干出令人发指的勾当……作者怀着真切的同情和满腔的激愤,将19世纪60年代沙俄京城的黑暗、赤贫、绝望和污浊一起无情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然而,作者作出的上述揭露和批判仅仅是从伦理道德观念和宗教思想出发的。作者认为一切以暴力抗恶的作法都不足取,因为人无法逃避内心的惩罚,在毁灭他人的同时也毁灭了自身。作者还力图把拉斯柯尔尼科夫的犯罪行为归结为抛弃了对上帝的信仰所致。用索尼娅的话来说,是因为“您离开了上帝,上帝惩罚了您,把您交给了魔鬼!”作者为拉斯柯尔尼科夫安排的一条“新生”之路,实际上就是一条与黑暗现实妥协的道路,也就是所谓“索尼娅的道路”。作者把索尼娅看作人类苦难的象征,并在她身上体现了虔信上帝,承受不幸,通过痛苦净化灵魂的思想,作为一个黑暗社会的牺牲品,一个受压迫最深的女性,索尼娅的形象有着不可低估的典型意义,但是作为一个理想人物,这一形象却显得十分苍白。显然,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小说中宣扬的这些宗教思想,与整部作品所显示的强大批判力量是不相协调的.:这里充分表现出作者世界观的尖锐矛盾。

《罪与罚》具有很高的艺术成就。小说比较全面地显示了陀思妥耶夫斯基关于“刻画人的心灵深处的奥秘”的特点。作者始终让人物处在无法解脱的矛盾之中,通过人物悲剧性的内心冲突揭示人物性格,同时作者对幻觉、梦魇和变态心理的刻画也极为出色。小说中,由于作者着力拓宽人物的心理结构,情节结构相对地处于从属地位。尽管作品中马尔美拉陀夫一家的遭遇令人同情,凶杀事件扣人心弦,但它们都只是“一份犯罪的心理报告”的组成部分。正因为这样,主人公的内心世界才以前所未有的幅度和深度展现在读者面前。此外,这部小说场面转换快,场景推移迅速,主要情节过程只用了几天时间,在浓缩的时空中容纳了丰富的思想内容,小说的时代色彩和政论色彩十分鲜明。

《罪与罚》读后感精选范文

陀思妥耶夫斯基是俄国著名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家。《罪与罚》是他的一部最深刻最富于现实意义的作品,是一部催人泪下的社会悲剧,是一部发人深省的哲理小说。他以犀利的笔触无情的剖析那个时代俄国的社会现实,深入地触及社会底层的各个角落,令人窒息的感到,走投无路就是小说的主旋律。种种社会的原因把穷苦无告的人们逼到左右为难、进退两难的困境。

故事发生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彼得堡的贫民区,在一座公寓的斗室中住着一个穷困的大学生拉斯科尔尼科夫。他原本在法律系就学,但因困辍学,靠着母亲和妹妹从拮据的生活费中节省下来的钱维持生活,已经很久没有交房租了。房东停止供食,催租甚紧。这个时候他遇到了马尔美拉陀夫,他是个因失业而陷入绝境的人,他的长女索尼娅被迫当了街头妓女。尼科夫听了,他不想像这样任人宰割,他想要“证明”自己是一个“不平凡的人”。有一个心狠手辣放高li贷的老太婆,尼科夫计划着要杀了她。一晚,他趁他一个人在家的时候,闯进老太婆的房间,将其杀死。但是这时她的妹妹正好从外面赶来,尼科夫在慌乱之中也将其杀死。第二天清晨,他收到传票十分恐惧,当知道是追缴欠款才松了一口气。事发后,他病倒了,几天不省人事,后来并有所好转,但是内心却一直处于更痛苦的矛盾冲突中。马尔梅拉多夫因车祸身亡,尼科夫将身边仅有的钱接济孤儿寡母。律师卢仁因为没有成功娶到尼科夫的妹妹而怀恨在心,想要诬陷索尼娅偷钱,但是尼科夫揭穿了他的无耻行为,因此索尼娅十分感激他。杀人事件之后,虽然他没有露出痕迹,他无法摆脱内心的恐惧,感到美好的感情泯灭,是比法律惩罚更严厉的良心惩罚,他意识到他自己的“实验”失败了。他怀揣着痛苦的心情来找索尼娅,受到其宗教思想的感召,并且在索尼娅的劝说下,说出了犯罪真相和动机。在索尼娅的劝说下,向警方自首。他被判八年的苦役,来到了西伯利亚。不久之后,索尼娅也来到这里和他相聚。他们决心以忏悔的心情承受一切苦难,然后获得精神上的新生。

书中最让人津津乐道的是尼科夫犯罪前后的心里描写。他具有典型的双重人格,他心地善良、乐于助人、有天赋、正义感,但是同时拥有阴郁、孤僻的性格。他在马尔美拉陀夫被撞后,看见他们连葬礼的钱也拿不出来,又拿出母亲今天刚寄来的钱送给他们一家孤儿寡母。可是这些钱是他的母亲以养老金作抵押向别人借的,是他所有的钱了。但他又让人捉摸不透,他蔑视一切,有时候却非常注意细节。正是这种双重人格之间的激烈冲突,使得他不断动摇在对自己的“理论”:做“平凡的人”还是“不平凡的人”的肯定和否定之间。

“罪”是开头,只占了一章,后面写的全是“罚”。“罪”是贫困生活和触目皆是的社会不公。“罚”,他现实逃避惩罚,再来接受精神上的惩罚和折磨,也是指自首后的服刑。最后把“罚”导向救赎,从索尼娅一人认罪,到向广场上的人认罪,尼科夫灵魂摆脱煎熬,走向解脱和救赎。

通过尼克尔,作者揭露了资产阶级的“弱肉强食”原则对小资产接济知识份子的毒害,批判了这一原则的反人道主义的实质。

小说场面转换很快,场景的推移很迅速,主要情节过程只用了几天的时间,在浓缩的时空中容纳了丰富的思想内容,小说的时代色彩和政论色彩十分的鲜明。小说的结构方面,因果到历史叙述模式的退场和以对话和独白为中心的新的结构的建立。在对心理现实主义的推进,尽量不脱离人物自我意识以及最大限度挖掘人物潜意识的心理描写,以“复调”对“独白”的超越。

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论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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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为体育生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体育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论体育产业核心竞争力2、论体育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3、论体育教学方法的分类与选择4、论体育教学艺术5、论体育游戏的游戏性6、论体育伤害侵权中的自甘冒险7、论体育科学学术社团的改革与发展8、论体育专业学生的专业性有偿社会实践9、论体育价值观对大学生社会化的影响10、论体育报道中的民族主义情结11、论体育文化对经济发展影响的研究12、延边地区朝鲜族体育价值观的调查报告13、论体育营销与品牌国际化14、论体育教育的审美心理建构15、聚焦生命-论体育与青少年挫折教育16、论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7、论体育舞蹈的审美教育功能18、论体育课程环境19、论体育新闻对我国国家形象的建构20、论体育舞蹈竞技与艺术双重取向的特征

毕业论文,泛指专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等,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毕业论文在进行编写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开题报告、论文编写、论文上交评定、论文答辩以及论文评分五个过程,其中开题报告是论文进行的最重要的一个过程,也是论文能否进行的一个重要指标。

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体育教育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运动伤害对学校体育教育的负面影响及对策研究2、我国体育教师教育政策的演变历程及特征研究3、吴贻芳女子师范体育教育思想初探4、浅谈在中学体育教学中如何进行终身体育教育5、追寻"和谐美善"的体育教育6、高校体育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7、在体育课堂中渗透生命安全教育的研究8、中小学体育教育改革的思考9、校园足球健康发展的路径选择10、清末赴日教育考察对中国近代学校体育发展的影响11、浅谈体验式教学在大学体育教育中的作用12、从终身体育教育观审视学校体育生活化发展趋势13、高职院校学生健康促进政策与体育教育融合策略研究14、德国中小学体育教育制度调查及启示15、畜牧兽医专业残疾学生体育教育的思考16、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体育说课能力培养探索17、基于高校学生体质健康的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模式18、高校体育精神教育的必要性研究19、新形势下体育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与创新研究20、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体育教育融合机制研究

体育教学论文题目参考

毕业论文写作,选题是关键,在学习撰写毕业论文时首先就应该学会如何选题。在进行毕业论文的选题时,应着重注意选题要恰当。以下是一些关于体育教学论文的题目,大家不妨多加参考!

体育教学论文题目参考一

1 女性体育视角下太原市健身排舞的开展现状之研究

2 羽毛球运动对女大学生抑郁情绪影响的实验研究

3 北京市海淀区部分农村小学大课间推行古诗韵律操的可行性研究

4 北京市西城区中学生休闲体育活动现状研究——以北京八中为例

5 高湿环境下联合预冷方式对自行车运动员运动能力影响的研究

6 北京国际山地徒步大会群众参与研究

7 首都高校大学生网球联赛发展现状研究

8 商丘市中学代表队课余训练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9 学校体育隐蔽课程的实施现状与发展策略研究——基于烟台市中小学的实证调查

10 快乐体育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实施策略

11 当代中学生人格现状与发展策略研究——学校体育对学生健康人格的培养

12 中国女排与主要对手得分手段对比研究

13 山东省高校体育教师引进现状与对策研究

14 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健身保障体系研究——以烟台市为例

15 世界优秀女排二传队员传球习惯动作与分配球特点研究

16 烟台市农村社区体育服务体系构建研究

17 中国与日、韩、泰女排防反系统战术特征的对比分析

18 中国女排不同轮次区域进攻战术效果的定量分析

19 大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开展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以烟台市普通高校为例

20 烟台市老年人体育锻炼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

21 国家摔跤队(男自由)部分主力运动员力量素质研究

22 人体下肢前摆性鞭打动作的力—电关系研究

23 北京体育大学全日制体育专业硕士课程设置研究

24 PNF拉伸法对高校女生髋关节柔韧性的影响研究

25 吉林省中考体育加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6 吉林省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田径专项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27 鄂尔多斯市中学生排球队伍现状调查分析

28 山西省独立学院足球运动开展现状的研究

29 阳曲县农村中学体育教师失范行为研究

30 乒乓球正手拉高吊弧圈球与前冲弧圈球技术的运动学差异分析

31 第29、30届奥运会中国男篮进攻战术应用特征分析

32 青少年泡沫轴训练网络课件的开发与研制

33 运动功能性训练干预对幼儿体质发育状况的实验研究

34 北京市小学男子篮球队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实验研究——以和平里第一小学为例

35 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高考学训现状与对策研究

36 我国中学篮球联赛赛制研究

37 北京市怀柔区小学生体质现状与体育教学应对研究

38 洛阳市城乡中学体育师资现状比较分析及对策研究

39 山西省太原市体育中考实施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40 功能训练视角下的沙滩排球运动员沙地移动能力训练方法与手段分析

体育教学论文题目参考二

41 “分组合作教学法”在乒乓球反手推挡教学中的实验研究

42 转型期北京市竞技篮球后备人才培养现状与对策研究

43 民营性健身教练培训机构发展模式研究——以武汉市清波健身学院为例

44 青少年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动机分析及激发策略的研究——以北京市通州区部分小学初中为例

45 从中日体育文化差异看中国足球文化的本位回归

46 北京市竞技跆拳道可持续发展研究

47 轻器械体操、体操类游戏对7-8岁儿童平衡能力影响的实验研究

48 2005年至2014年拉丁舞比赛服饰的演变及发展趋势

49 我国优秀拉丁舞选手训练内容体系的探究

50 体育舞蹈中融入中国元素的研究

51 以情优教—情感因素溶入体育舞蹈教学的研究

52 篮球运动“运双球练习”多媒体CAI课件的'研制及应用研究

53 远程教育运用于羽毛球教学的方法研究

54 河南省濮阳市特岗体育教师队伍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55 清华附中男子篮球队质量效益的研究

56 北京市中学试点校高尔夫课开展现状的研究

57 北京地区体育专业研究生自主性社会实践调查研究

58 首都体育学院学生职业延迟满足现状与对策研究

59 首都体育学院2013级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实习状况调查

60 我国男子竞技体操后备人才培养现状及分析

61 2014年度赛季中国女子沙滩排球队主力队员比赛技术运用效果分析

62 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课余体育训练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以北京市三所学校为例

63 中国风健身舞的推广研究

64 北京市社区健身腰鼓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以白纸坊街道为例

65 北京市民科学健身管理机制的研究

66 河北省保定市业余体校运动员文化教育状况研究

67 北京市健美操锦标赛现状研究

68 国家女子铅球项目奥林匹克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训练状况研究

69 北京市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现状的研究

70 河南省沁阳市农村体育开展现状研究

71 国内体育用品企业营销现状及问题研究——以安踏公司为例

72 健美操教学中运用街舞手段的效果研究

73 关于整体篮球个体化、个体篮球整体化的研究

74 健身公共空间营造与公民意识培育——“大妈广场舞”现象反思

75 抗阻组合训练方法手段多媒体网络课件的设计与制作

76 青少年体能锻炼多媒体网络课件的设计与制作——以垫上功能性组合训练为例

77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对北京市八里庄学区小学体育教学的影响研究

78 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我爱运动》健身操创编与实施的研究

79 北京市海淀区中学街舞运动开展情况调查研究

80 北京市丰台区普通初级中学体操类教学现状及对策研究

体育教学论文题目参考三

81 体育活动对中学生心理压力影响的实验性研究——以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为例

82 沧州市高中学生体质健康研究

83 河南省焦作市中小学特岗体育教师的现状与研究

84 视频教学法介入对12-14岁学生射箭技术训练效果的研究

85 壁球运动在我国七座城市开展现状研究

86 北京市高校青年体育教师信息素养现状及对策研究

87 菏泽学院2010级体育教育专业学生体质健康的跟踪研究

88 沧州市高校体育安全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89 中国艺术体操后备人才培养现状调查与分析

90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不同组织的文化研究

91 羽毛球正手扣杀技术的三维运动学研究

92 湖北省普通高校田径高水平运动员培养状况研究

93 快速伸缩复合训练对跳跃能力和快速移动能力影响的实验研究

94 从比赛名次看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的发展阶段与原因分析

95 阜新篮球学校篮球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96 青少年手球运动员体能和技术训练内容体系及部分指标评价标准的研究

97 北京高校足球高水平运动队人力资源绩效分析

98 北京市大众羽毛球教学现状研究

99 中国艺术体操少年组等级规定动作编排研究

100 首都体育学院足球课程设置研究——基于学生调查和学校间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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