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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参考文献必须在文中注明吗

发布时间:2024-06-30 12:47:16

论文参考文献必须在文中注明吗

参考文献必须在文章相应位置标出吗?dengjuan4447 LV122013-04-21我知道最后肯定要列出,我想知道的是:是不是必须在文中相应的位置用上标标出。我从知网下的论文,有的期刊的论文并没有在具体位置用上标标注,请问是问什么?满意答案永远的推荐于2017-11-23是的,需要在文中标注是要按照顺序的,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扩展资料:在文档中需要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第一次引用此文献时需要制作尾注,再次引用此文献时点“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选“尾注”,引用内容为“尾注编号(带格式)”,然后选择相应的文献,插入即可。选中所有的尾注文本,点“格式|字体”,改为“隐藏文字”,切换到普通视图,选择“视图|脚注”,此时所有的尾注出现于窗口的下端,在“尾注”下拉列表框中选择“尾注分割符”,将默认的横线删除。同样的方法删除“尾注延续分割符”和“尾注延续标记”。

引用别人论文的结论或者研究进展中的成果,必须标注,属于知识产权

论文的参考文献不一定要在文中有引用。

如果是文中有引用的参考文献一定需要标注出来,如果是自己受到启发而写下的文字,没有直接引用,也可以标注参考文献。

为了反映文章的科学依据、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所有引用别人的观点或文字,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都必须注明出处或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书写格式:

(1)顺序编码制的具体编排方式。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

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并作上标。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

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2)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

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参考工具K ;检索工具W;档案B ;录音带A ;

图表Q;唱片L;产品样本X;录相带V;会议录C;中译文T;

乐谱I; 电影片Y;手稿H;微缩胶卷U ;幻灯片Z;微缩平片F;其他E。

引用论文文字就要标出,如果只参考论文的内容,就不用在文中相应的位置用上标标出,仅在文后列出即可

参考文献必须要在论文里标注吗

需要标注。

引用政府文件和某组织文件的参考文献格式应该是“技术标准”或者“报告”。

技术标准格式:[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报告格式:[序号]作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可使用下列指定符号:“:”表示标题、标题说明、出版者、生产者、连载页数;“,”用于后续负责人、出版年份、生产年份、专利文献类型、专利国家、卷号、部件号、连续出版的文献的原始文献标题;

对于系列号、系列号以及后续“在原始文献中的位置”项;“()”用于限定符、报纸发行号、零件号、版号、生产者、出版年份;“[]”用于识别文件类型和作者编写的说明内容;“?”除了上面的项外,其余的描述项后面都跟着“?”号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一定要在文中标注。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

2007年8月20日在清华大学召开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研讨会”决定,2008年起开始部分刊物开始执行新的规范“综合性期刊文献引证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概括了文献引证的“注释”体例和“著者—出版年”体例。不再使用“参考文献”的说法。这两类文献著录或引证规范在中国影响较大,后者主要在层次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中得到了应用。

扩展资料

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

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

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

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是的,需要在文中标注是要按照顺序的,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

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

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

在文档中需要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第一次引用此文献时需要制作尾注,再次引用此文献时点“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选“尾注”,引用内容为“尾注编号(带格式)”,然后选择相应的文献,插入即可。

选中所有的尾注文本,点“格式|字体”,改为“隐藏文字”,切换到普通视图,选择“视图|脚注”,此时所有的尾注出现于窗口的下端,在“尾注”下拉列表框中选择“尾注分割符”,将默认的横线删除。

同样的方法删除“尾注延续分割符”和“尾注延续标记”。

论文脚注必须是参考文献吗

脚注和参考文献不需要一致。参考文献不用解释,就是参考过的或者直接引用的文献,做出标注,一般写于文章末尾;脚注一般写于每一页的最后,主要运用于对数字或者某句话或者某个词语的详细解释。

由于很多参考文献不需要进一步解释,因而并不需要在文章中使用脚注,所以脚注和参考文献的数量不需要一致;另外,参考文献和脚注本身概念不同,功能不完全相同,对应的形式也不同,所以不需要一致。

论文脚注不是参考文献。论文中的参考文献是与引用想对应的,引用是指已经发表过的观点,文章或实验结果等,需要在引用的内容后加上1,2这样的上标。在文章末尾列出的,参考文献”顺序需要与文中的上标对应。脚注一般情况下在文章的第一页,正文部分左下侧,是写作者的个人信息,如作者,来源等信息或通讯作者的信息。

参考文献是必须出现在论文中吗

不一定。

参考文献不一定要在文中标注。如果你的论文所有内容都没有引用别人,那么就不需要在文中标注参考文献。但是,如果有写论文有其他人的观点或材料,就有必要在论文中添加参考文献。

一般学校会规定论文要包含多少参考文献。如果学校规定论文中要有参考文献,学生在写论文时必须加上参考文献。否则论文格式不合格,查重时会修改。

引用文献格式按照引用的文献类型不同,格式分为:

1.学术期刊文献:[序列号]作者。文学标题[J]。期刊名称、出版年份、卷数:自始至终的页码。

2.有ISBN号的论文集:【序列号】作者。标题[A]。主编。作品集名称[C]。出版地点:出版社,出版年份:自始至终的页码。

3.学术期刊文献:[序列号]作者。文学标题[J]。期刊名称、出版年份、卷数:自始至终的页码。

文献类型:参考文献类型:专著[M]、论文[C]、报刊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A]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DB]、计算机[CP]。

引用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1.引用文献时,应亲自阅读原报告或原著,避免引用二、三手文献。

2.公众熟知的教科书和参考书等文献一般不需要引用。

3.由于交流范围有限,不应引用内部材料和会议汇编等非正式出版物。

4.一般引用的文章不要太多太杂。

5.参考文献的顺序一般是先有中国文学,后有英国文学。

不一定,只有那些必须出现在你的论证中的,就需要引用。

参考文献一般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借鉴它所使用的方法,二是支持观点。如果仅仅是借鉴了他人论文中使用的方法,或者给了某个信息,有所启发,可以不引用。当然如果论文需要说明方法,则引用之。而如果文献用来支持你的观点(研究现状中的文献也是用来支持你观点,证明你的研究没有被人研究过),一定要加入到论文。

顺序编码制的具体编排方式:

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

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

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论文正文必须尾注参考文献吗

只要有别人的观点和资料就必须要写,假如一点也没参考别人的话就不用了。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参考文献格式

(1)文后参考文献不编序号,仅在文末按其重要程度或参考的先后顺序排列。

(2)文后参考文献不注页码。

(3)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及次序与注释基本相同。

1) 著录参考文献可以反映论文作者的科学态度和论文具有真实、广泛的科学依据,也反映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

2) 著录参考文献能方便地把论文作者的成果与前人的成果区别开来。

3) 著录参考文献能起索引作用。

4) 著录参考文献有利于节省论文篇幅。

5) 著录参考文献有助于科技情报人员进行情报研究和文摘计量学研究。

扩展资料

参考文献类型有: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

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DB],计算机[CP],电子公告[EB]

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互联网[OL],光盘[CD],磁带[MT],磁盘[DK]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

毕业论文使用的是尾注,尾注和参考文献的区别在于所属领域不同:尾注是属于格式上的划分,参考文献是论文内容上的划分。

尾注是一种对文本的补充说明,一般位于文档的末尾,列出引文的出处等。尾注由两个关联的部分组成,包括注释引用标记和其对应的注释文本。和脚注一样,是一种对文本的补充说明。脚注一般位于页面的底部,可以作为文档某处内容的注释;尾注一般位于文档的末尾,列出引文的出处等。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

扩展资料:

尾注的使用法 :

1、将插入移到要插入脚注和尾注的位置。

2、单击【插入】菜单中的【引用】中的【脚注和尾注】菜单项,出现【脚注和尾注】对话框。

3、选择【脚注】选项,可以插入脚注;如果要插入尾注,则 选择【尾注】选项。

文献书写技巧:

在文档中需要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第一次引用此文献时需要制作尾注,再次引用此文献时点“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选“尾注”,引用内容为“尾注编号(带格式)”,然后选择相应的文献,插入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词条-尾注

百度百科词条-参考文献

一般来说,写论文或多或少多会用到别人论文中的观点和资料,为了尊重原作者的权益,要在自己的论文后写上参考文献,以说明自己引用了别人的论文。 当然,如果你的论文完完全全是自己写的,一点也没参考别人的话就不用了。不过这几乎不可能。。。

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例: 注释: 1 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河北陈国清案件,辽宁沈阳李俊岩案件,等等。 2这种推定的建立从美国来看,对口供自愿性的证明,由控方承担。从证据法的原理来看,口供是控方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有义务证明自己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真实性转向自愿性为核心来规定口供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口供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利大于弊。关于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的协调,参见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 对口供的强调,部分原因也来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立法模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对犯罪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除了获取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加以证明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 参考文献:[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251.[4]闫玮.完善我国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5]梁慧星.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6]王堃.论我国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7]梁慧星.关于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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