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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树基因数据保护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19:19:11

茶树基因数据保护研究论文

纵观各领域焦点文献,不难发现,目前研究者们主要采用四种组装策略: 第一种策略 是依赖于亲本序列进行高效组装的Trio-binning[1](Illumina+PacBio)法。这种方法虽简便易行,但在亲本为杂合子时易出现reads的错误划分; 第二种策略 是不依赖亲本序列,结合Hi-C数据,产出染色体级别单倍型的DipAsm[2](HiFi+Hi-C)法,但对高度杂合区域易出现错误划分; 第三种策略 是有效利用HiFi reads生成高质量单倍体的Hifiasm[3]法,与DipAsm相比,Hifiasm不仅保持了不依赖亲本从头组装的优势,还降低了对Hi-C数据的依赖性,简化了流程,一键式实现组装和定相,且可整合Hi-C数据帮助挂载,正逐渐成为高质量组装的首选方法; 第四种策略 是多倍体组装策略——PolyGembler[4]或nPhase[5]法。其中前者分型需要提供家系数据,后者需要提供参考基因组序列。 由此可见,异源多倍体单倍型分型原则上需提供亲本序列,若不能提供,至少要提供其进化上的祖先种/近似祖先种序列(用于比对来拆分不同的亚基因组),并在后期帮助挂载。到此,单倍型组装的主流策略已介绍完毕,细心的你更青睐哪种策略呢? 虽然大家已经对单倍型组装策略有了一定了解,但我们仍需再趁热打铁一把,继续从文章分析内容出发,深入了解下单倍型基因组的研究思路! 一、研究背景 茶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经济作物,含有多种被认为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多酚化合物。茶树是无性繁殖农艺作物,这种无性繁殖能有效地保持有价值的基因型,避免其因分离或有性重组而丢失。同时无性繁殖也容易导致作物积累有害突变,造成植物突变负荷升高。个体中高水平的有害突变最终会降低相对适合度,从而降低农艺表现。目前关于茶的遗传负荷响应机制尚不清楚。本研究将通过组装茶单倍型基因组,对等位基因特异性表达进行分析,并结合全基因组重测序数据对群体遗传进化进行分析,以预测对茶树驯化育种具重要价值的分子机制。 二、材料方法 PacBio+Illumina+Hi-C组合测序策略。以1个铁观音(TGY)个体为样本,结合129个全基因组重测序数据和近期发表的61个非冗余全基因组重测序资料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数据集。 三、主要结果 1.铁观音单倍型基因组组装 TGY的基因组大小约为 Gb,杂合度为。文章首先使用PacBio长序列对初始contigs进行组装,随后使用Illumina短序列进行纠正,获得了大小为 Gb的基因组,表明整个基因组具有高杂合度。接着,文章对杂合序列使用Khaper程序进行处理,得到大小为 Gb的嵌合式基因组,此时contig N50为 Mb,BUSCO完整性评估结果为。最后,文章利用TGY基因组的高杂合性,使用ALLHiC和Canu进行单倍型拆分和定相,从而产生15对假染色体和 Gb的锚定序列。共线性分析结果显示:两种单倍型的基因序列高度一致。同时对单倍型间序列差异进行分析,发现两种单倍型之间序列的重叠率为。 2. 铁观音单倍型基因组与茶树基因组变异研究 文章首先对单倍型基因组进行选择压力分析,发现的等位基因对包含至少一个非同义替换。这些差异表明,TGY单倍型基因组对揭示等位基因结构和功能差异具参考意义。随后文章对不同组织中等位基因表达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大多数等位基因的表达模式是一致的,例如单倍型B的CsSRC2基因在第二个外显子中具有两个3-bp的插入和一个78-bp的缺失,引入了两个额外的氨基酸(赖氨酸和天冬酰胺)和蛋白质序列中26个氨基酸的去除。而在单倍型A中也检测到一个非同义突变,使氨基酸由谷氨酰胺变为组氨酸。对CsSRC2进行转录表达水平分析,结果显示,在不同组织中CsSRC2等位基因表达模式一致。另外,文章还发现了386个在组织中表达有差异的等位基因,其中几个基因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生物合成有关,包括黄酮、黄酮醇和萜类化合物。随后文章对等位基因差异表达(ASE)结果进行统计,发现在14,691个基因中,有4,423个基因()在茶叶中表现出显著的ASE。同时在6个组织中有1,528个基因偏向于一个等位基因的表达,这些基因通常与核糖体、自噬作用、转录因子和剪接体等多种生物学过程相关,提示减少有害突变的关键因子可能与基本生物功能中差异表达的基因相关联。 文章又收集了129份茶树材料和已发表的61份重测序茶树样品,进行了全基因组重测序,分析确定了9,407,149个SNPs和829,388个小Indels (< 10 bp)。文章接着利用496,448个单拷贝基因的SNPs进行系统发育分析,结果显示茶树主要分成3个类群:C. taliensis、C. sinensis var. sinensis(CSS)和C. sinensis var. assamica(CSA)。使用SplitsTree和TreeMix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茶树系统发育关系网络复杂,且茶树群体之间存在显著的基因交换。文章最后对CSA和CSS驯化基因进行分析,发现两个品种具有不同的芳香化合物、株高和耐寒性等特点,可能与驯化过程中人工选择作用相关。 四、研究结论 该研究清楚地表明现代栽培品种种内和种间基因渐渗对遗传多样性的贡献,为茶树的进化历史提供了遗传学和分子生物学方面的见解。同时,该研究表明,PacBio+Illumina+Hi-C测序技术可以助力准确单倍型基因组组装,为分析变异与驯化机制提供基因组资源。 一、研究背景 荔枝是重要的热带水果,在20多个国家都有种植,其突出的营养成分和诱人的颜色,使其成为国际市场上具有吸引力的热带或亚热带水果之一。依据果实成熟期差异,荔枝品种可分为极早熟品种(EEMC)、中早熟品种(EMC)和晚熟品种(LMC)。果实品质较好的品种通常归属于LMC类群,而EEMC类群的品种数量较少,生产价值较低。然而造成荔枝品种差异的分子机制尚不清楚。研究荔枝基因组的结构和进化对促进荔枝及无患子科近缘植株的遗传改良具重要价值。 二、材料方法 PacBio+Illumina +Hi-C+10x Genomics组合测序策略。以妃子笑为高质量参考基因组,结合72份野生或栽培种质全基因组重测序资料构建数据集。 三、主要结果 1. 妃子笑单倍型基因组组装 妃子笑的初始组装基因组大小为962Mb,基因组杂合度。文章使用流式细胞仪或Survey方法评估基因组大小约为500或460Mb,说明初始组装版本包含两套染色体信息。所以文章首先使用HaploMerger2进行单倍型分型,选择与流式预估大小相近的基因组结合Hi-C数据进行挂载,得到了15条假染色体(pseudochromosomes),大小为470Mb,BUSCO评估结果为。由于妃子笑基因组具高杂合度,使得文章能够接着利用 SNPs的reads分型组装方法和10x Genomics测序数据,成功组装出妃子笑的两个单倍型基因组,然后利用不同群体材料全基因组重测序数据与15对染色体序列进行比对,根据覆盖度的差异获得了云南单倍型(HY,450M)基因组和海南单倍型(HH,455M)基因组,指明了妃子笑基因组的来源。最后文章对获得的单倍型进行了准确性的分析,发现HY和HH基因组序列之间总SNPs的平均杂合度为,与k-mer估计值相似,说明此次单倍型分型是准确的。 2. 荔枝全基因组复制事件和变异分析 生成单倍型基因组后,文章首先对荔枝基因组进行了全基因组复制事件(WGD)分析,发现荔枝仅发生过核心双子叶植物共有的全基因组三倍化事件,说明以荔枝为代表的无患子科近期没有发生WGD。随后,文章又收集了34份野生荔枝品种和38份栽培荔枝品种进行全基因组重测序分析,共鉴定出80,235,643个变异,为荔枝的遗传驯化研究提供参考。 3. 荔枝基因组等位基因差异表达分析 由于荔枝基因组中相关等位基因差异表达可能对其生长和进化产生深远影响。文章继续对35个荔枝样品中等位基因表达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约14,000个差异等位基因(DEAs)处于稳定差异表达状态。随后文章继续对妃子笑荔枝样品中等位基因表达情况进行分析,确定了13,517个DEAs。接着文章对DEAs分布区域进行汇总,发现这些DEAs在某些基因组区域中高度富集,例如,许多DEAs积聚在5号染色体的3′端。同时,文章发现与非差异表达的等位基因(EEAs)相比,DEAs的启动子、内含子以及3'UTR和5'UTR具有更高的SNPs密度,这表明DEAs表达量的差异可能与转录因子和启动子区的序列变异有关。最后文章对不同区域SNPs密度进行分析,发现外显子中的SNPs密度显著低于其他区域(例如,外显子与启动子的差异为倍),同时对于这些外显子SNPs,转换比颠换更为普遍,且多数是非同义的。因此,文章推测DEAs的两个等位基因可能具不同功能,导致其对突变的耐受性较低。 为了剖析荔枝果实成熟的调控网络,文章使用72个种质进行了全基因组关联分析(GWAS),发现一个开花相关基因(LITCHI019307)在荔枝中具差异表达。接着文章对不同品种基因结构进行分析,发现HY基因组中鉴定到的 kb缺失片段可能有助于解释荔枝种质之间COL307差异表达和开花时间差异。 四、研究结论 该研究通过PacBio+Illumina+Hi-C+10x Genomics测序技术,结合全基因组重测序数据,助力准确单倍型基因组组装,并对等位基因在不同组织中差异表达情况进行分析,为利用变异助力驯化机制提供基因组与转录本资源。同时结合全基因组关联分析,为分子育种和基因组选择提供了理想的靶标,为培育多样化荔枝品种提供参考。 一、研究背景 生姜,广泛的药用植物和香料之一,是许多国家传统药用系统中最著名的非处方药之一。目前全球有超过39个国家在种植生姜,中国和印度是两个生姜生产大国。FAO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生姜产量为408万吨,是世界贸易中具重要经济价值的植物。同时生姜中具有多种生物活性化合物。其中,姜辣素依据其药理特性,被认为是生姜中最重要的药用化合物。然而,在姜属中,迄今为止只有叶绿体基因组序列已公布,可用来进行代谢相关研究的高质量基因组组装研究仍未开展,这种基因组资源的缺乏严重阻碍了人们对生姜基因组进化和姜辣素生物合成途径的理解。本研究将通过获得生姜高质量基因组与拆分单倍型基因组,进一步揭示生姜生物学和育种相关内容,并为物种特异性姜辣素生物合成途径提供依据。 二、材料方法 PacBio+Illumina +Hi-C组合测序策略。 三、主要结果 1. 生姜高质量基因组和单倍型基因组组装 为了对生姜的基因组大小进行评估,文章进行了k-mer分析,结果表明生姜基因组大小约为 Gb,杂合度为。文章使用Illumina、PacBio和Hi-C测序数据,对生姜" Zhugen "(2n = 2x = 22)基因组进行组装。首先文章使用Falcon软件进行基因组contigs的从头组装,并使用Falcon phase进行定相。然后文章用Arrow抛光contigs并用Pilon校正。得到单倍型1和单倍型0。最后文章使用Hi-C数据辅助挂载,并获得了两套染色体水平的单倍型基因组,其中单倍型1的基因组大小为 Gb,包含669个contigs(N50为 Mb)。而单倍型0的基因组大小为 Gb,具有636个contigs(N50为 Mb)。 2. 生姜单倍型基因组间的比较分析和等位基因差异表达分析 文章使用PacBio长序列验证单倍型1和单倍型0。发现PacBio长序列和单倍型1之间有的重叠,与单倍型0有的重叠,而两种单倍型之间的杂合率为,与k-mer分析一致,表明单倍型间的分相是精确的。为了进一步了解单倍型间的差异,文章继续对两种单倍型的选择压力进行分析,发现二者单拷贝基因的Ka / Ks比率是一致的,这意味着两种单倍型在生姜的驯化历史中经历了相似的选择压力。此外,文章通过共线性分析在两种单倍型之间共鉴定到了57个主要共线性块,且包含12个反转,表明单倍型间仍存在差异。随后文章继续对两种单倍型间的同源基因进行分析,共鉴定到了55,635个同源基因(占所有注释基因的)。然后文章进一步对两种单倍型的17,226个等位基因对的特征进行分析,发现大部分等位基因在染色体上的分布模式相似,且这些等位基因的表达水平在单倍型之间没有显著差异。但是有2,055个基因对()表现出等位基因之间的差异表达,且这些差异位点主要在代谢途径中富集。 为了进一步揭示生姜生物代谢路径中的关键因子,文章对不同发育阶段生姜根和茎中的差异表达基因(DEGs)进行分析,发现不同发育阶段生姜根茎中共6,690个基因呈现显著下调表达趋势,773个基因上调。而转录组学和代谢物相关性分析表明,不同发育阶段组织中部分基因家族的表达模式与姜辣素和姜黄素的积累程度相关。 四、研究结论 该研究通过PacBio+Illumina+Hi-C组合测序技术助力准确单倍型基因组组装,并对单倍型间差异进行了细致区分。随后,结合比较基因组,对生姜基因组进化情况进行研究;并结合转录组学和代谢组学对在不同发育阶段组织中等位基因差异表达情况和代谢物含量进行关联分析,分析了姜辣素生物合成基因家族成员之间的相关性,并提出了姜辣素类似物的骨架生物合成途径,为了解生姜代谢奠定了基础。 上述内容均显示,单倍型基因组是结合变异与差异表达分析的重要突破口,同时也是后续实现优质分析的先决条件。对分析内容进行总结后,不难发现,单倍型基因组与全基因组重测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可以为高水平文章的问世提供更多分析内容与保障。 参考文献 1. Koren S, Rhie A, Walenz B P, et al. De novo assembly of haplotype-resolved genomes with trio binning[J]. Nature Biotechnology, 2018, 36:1174–1182. 2. Garg S, FungtammasanA, Carroll A, et al. Chromosome-scale, haplotype-resolved assembly of human genomes[J]. Nature Biotechnology, 2021, 39:309–312. 3. Cheng H, Concepcion G T, Feng X, et al. Haplotype-resolved de novo assembly using phased assembly graphs with hifiasm[J]. Nature Methods, 2021, 18:170–175. 4. Zhou C, Olukolu B, Gemenet D C, et al. Assembly of whole-chromosome pseudomolecules for polyploid plant genomes using outbred mapping populations[J]. Nature Genetics, 2020, 52:1256–1264. 5. Saada O A, Tsouris A, Eberlein C, et al. nPhase: an accurate and contiguous phasing method for polyploids[J]. Genome Biology, 2021, 22:126. 6. Zhang X, Chen S, Shi L, et al. Haplotype-resolved genome assembly provides insights into evolutionary history of the tea plant Camellia sinensis[J]. Nature Genetics, 2021, 53:1250–1259. 7. Hu G, Feng J, Xiang X, et al. Two divergent haplotypes from a highly heterozygous lychee genome suggest independent domestication events for early and late-maturing cultivars[J]. Nature Genetics, 2022, 54:73–83. 8. Li HL, Wu L, Dong Z, et al. Haplotype-resolved genome of diploid ginger (Zingiber officinale) and its unique gingerol biosynthetic pathway[J]. Horticulture Research, 2021, 8:189.

茶作为最早饮料,其相关的可信记录可以推至公元前三世纪——商代时期。茶叶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巨大的经济和文化价值。日前,我国科学家经过七年研究,终于率先在国际上破解了茶树的基因组。

相对于“世界三大饮料植物”中的咖啡和可可而言,茶树基因组具有高杂合、高重复和基因组庞大等特点。由中科院昆明植物所牵头的联合科研团队通过基因组建库与测序等一系列关键技术,攻克了茶树基因组测序的难题,在国际上率先获得了高质量的茶树基因组序列。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所研究员 高立志:茶树基因组中,重复序列含量极高,占到了整个基因组的将近90%。在过去的5000万年间,茶树基因组变得十分庞大。测序结果发现,这个茶树基因组序列达到了亿个碱基对,总共从里面注释出36591个编码基因。

研究表明,茶叶中含有茶氨酸、咖啡因、维生素、芳香油和矿物质等很多特征性成分,茶树基因组图谱的成功绘制。对揭示决定茶叶适制性、风味和品质,以及茶树全球生态适应性的遗传基础都有重要促进作用。

数据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

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法治将是基础保障。当前,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现状如何?法律法规制度对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是否提供了充足保障?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有哪些风险?数字金融司法裁判实践存在哪些问题和困境?对此,南都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谈现状 不同规模类型的金融机构 数字化转型能力差别大 南都:随着国家政策密集出台,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开始 探索 数字化转型,如何评价目前行业整体的数字化转型程度?有哪些特点和存在哪些问题? 李爱君: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是长期存在、逐步推进的一个过程,广义范围来说 科技 发展与金融业务的结合过程都是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近些年国家政策支持之下的金融机构 探索 ,是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出现后,金融机构运用这些技术以提升效率、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进线上服务以及进行产品创新等。目前行业数字化转型仍在进行中。 目前不同规模类型的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能力差别大,金融机构不同业务环节和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之间存在差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作不平衡,数字化转型给现在的分业监管体系带来挑战,亟需适合行业发展和有效发挥监管功能的新体系,而且法律法规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保障相对落后。 未来数字化转型覆盖到金融机构服务和业态的方方面面,金融机构需更加重视维护数据安全、拓展服务领域,行业融合趋势明显,更加注重金融 科技 创新、金融效率与安全的价值平衡,强调数字驱动与数字治理。 谈治理 存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等风险 应建立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 南都:由于 科技 发展,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之间进行数据共享的情况越来越多,存在哪些风险?如何提高数据安全治理水平? 李爱君:目前主要存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商业秘密泄露、数据泄露等风险。提高数据安全治理水平,需要建立数据安全合规审查机制,建立覆盖数据治理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机构内部与外部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提高 科技 治理水平。 李爱君: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受尊重权、受教育权、依法求偿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相对应地,首先,数字金融经营者应在内部提升数据安全技术,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在外部进行数据共享时要注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第二,应结合特殊数字金融消费者群体的特殊需求,细化数字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准则;第三,采取形式生动、最受消费者欢迎且容易接受的宣传教育方式,结合不同类型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这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地位的不平等;第四,应完善纠纷解决渠道建设,强化数字金融经营者交易信息留存义务;第五,在监管部门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的同时,数字金融经营者应加强自身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第六,数字金融经营者应通过强制阅读的方式,强制数字金融消费者阅读可能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监管部门应进行持续性的监测与管控,要求数字金融经营者及时整改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 谈实践 数字金融案件存在属性界定困境 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 南都:目前数字金融司法裁判主要集中于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如互联网平台借贷合同纠纷、金融犯罪及个人信息犯罪等,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哪些挑战? 李爱君:一是存在数字金融案件属性界定的困境。一方面是管辖法院和地域界限判断不明,另一方面来自于案件涉及主体的复杂性涉及多个主体。二是数字金融司法案件中的数字金融平台定位不明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思路,比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网络贷款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等数字金融平台的性质界定为金融机构,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以网贷平台为代表的数字金融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机构。三是数字金融的司法裁判规则与监管规则适用界限不明,尤其是监管规则能否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问题尚需进一步解决。四是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比如跨地域的数字金融案件的执行,会因为地域上的差异带来执行上的障碍,另外,由于数字金融的虚拟性,司法裁判机关在立案以及审理的过程中常常采用电子送达和执行等区别于实体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的不确定性。 南都:针对金融数据保护、数字货币、金融数据跨境等前沿问题,我国数字金融领域立法呈现什么样的特点和趋势? 李爱君:目前国家和地方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活跃。国家层面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地方也纷纷出台针对数字经济的立法。国家政策导向明显,鼓励各部门各地方进行立法和 探索 ,数字金融领域立法成为数字经济立法的一个部分。 从数字金融立法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包括 探索 以基本法形式出台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项法,确立数据主体的权利;加大对侵害数据主体权益的处罚力度;结合国情设计跨境数据流动的条款;对数据监管职能进行统一规划,发挥各地资源或条件优势,统筹布局,协同发展,彰显特色;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以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等。 南都:在推动数字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创新驱动和合规发展?接下来一段时间内的监管要点和趋势是什么? 李爱君:金融发展规律证明了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加剧了法律的不完备性,而且监管本身就是为解决法律不完备性所创设的。在法律不完备时,金融监管的价值是实现“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目前我国数字金融监管主要致力于与国际 社会 接轨,推动数据立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我们国家目前正在进行以及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 探索 的监管要点。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大力发展金融 科技 ,并强化金融 科技 监管。从趋势来看,未来将坚持监管中性原则,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和金融安全相统一,确保普惠、效率和 社会 伦理的平衡,区分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分类监管。 在提高监管 科技 水平方面,应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强化监管 科技 的应用。以数字化手段为基础,创新监管工具、完善监管规则。提高金融领域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开展监管试点。强化金融监管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从趋势来看,未来将坚持监管中性原则,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和金融安全相统一,确保普惠、效率和 社会 伦理的平衡,区分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分类监管。——李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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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古茶树研究论文

茶的利用最初是孕育于野生采集活动之中的。西汉时已有饮茶之事的正式文献记载,饮茶的起始时间则比这更早一些。茶以文化面貌出现,是在汉魏两晋南北朝时期。唐代是中国茶文化的形成期,是中国茶文化史上划时代的时期。从五代至宋辽金,是茶文化的拓展期。自元代后,茶文化进入了曲折发展期。明代中期以后,精细的茶风再次出现,为其中坚者是清雅文人,学人的个性茶艺充分张扬,茶风则更趋纤弱。清末明初,中国多灾难,有志文人忧国忧民,已无雅兴和心情去悠闲品茶,中国传统茶文化的历史也因之

中国茶文化论文:茶文化的“考古”和“论证” 新近出版的《茶魂之驿站》(杭州出版社,2005)的序言中有这么一段话:“杭州有着极久远的茶文化史。代代传承,源远流长,据一些茶学研究者认定,早在八千年前,跨湖桥人就有饮茶的习惯。”这段话引起笔者极大的诧异,因为笔者所知有关跨湖桥遗址的报道里,并没有跨湖桥人已知饮茶的内容。正如序言所说,跨湖桥人有饮茶的习惯,是“一些茶学研究者认定”的,那末这和考古学界无关,应该到茶学研究者的文章里去寻找。 在《倡导茶为国饮、打造杭为茶都~高级论坛论文集》里(2005年)终于找到答案。那是该论文集获得优秀论文奖的作品,题目是“根深流长的杭州茶文化之开发畅想”(以下简称《畅想》)。这篇论文很长,共五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追溯杭茶源”,是作者自许为“茶史研究上的一个突破”和“开辟出一片原始茶文化研究的新领域”。本文是专就《畅想》第一部分展开讨论,不涉及其余有史以后的茶文化部分。“追溯杭茶源”分两节叙述:1,世界上最早的茶与茶釜出土于8000年前的杭州跨湖桥遗址”;2,杭州是世界上唯一有较完整发展环节证据的茶文化起源圣地。 让我们看看作者是怎样在这两节里展开他的“考古”和“论证”的。 关于 1,“世界上最早的茶与茶釜出土于8000年前的杭州跨湖桥遗址” 说跨湖桥有茶,是根据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的《跨湖桥》发掘报告(2005)附录彩版四五第23。 彩版的照片是一颗炭化的植物种子,附有茶的学名Camellia sinensis 。在附录部分附录表二一(365页)地层中出土的部分植物种实遗存和数量统计表中,注明探方T0510 有一颗茶子,与彩版相呼应。此外,《跨湖桥》发掘报告的文字部分第六章《生态与经济》的“植被和气候”节,详细叙述了跨湖桥植被的演变内容,分为六部分:1,阔叶、针叶混交林阶段;2,干旱、较干旱稀疏林~草丛阶段;3,阔叶、针叶混交林发展阶段;4,沼泽植被发展阶段;5,干旱阔叶林混交林~草丛、沼泽发展阶段;6,落叶、常绿混交林~草丛发展阶段。这六节里叙述了大量木本、草本植物,唯独没有提到茶(不论野生或栽培)。这不是遗漏或疏忽,是因这颗唯一的炭化种子,在制作附录彩版说明时,工作人员觉得它象茶子,临时给它一个茶的学名,因并未经专家鉴定,故在文字部分不予叙述,就是说,所谓茶子只供业内人讨论鉴定,不供发表引用的。严格地说,这也是整理报告时不够慎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炭化种子的定名写作Camellia ?表明没有最后鉴定,便不致引起误会。 听说《畅想》一文的作者曽访问过文物考古所,该所同志一再告诉他这是初步鉴定,不可据为定论引用。但《畅想》的作者坚持作为茶子引用,所以这事与考古所无关,是《畅想》作者个人的见解。遗憾的是,《畅想》作者不去质疑或纠正考古所的鉴定,反而作为肯定依据,并大加发挥,言考古所之不敢言。 查浙江现今的茶树资源,除栽培种Camellia sinensis 外,还有C. japonica,C. cuspidata,C. fraterna,C. lucidissima,C. chekiang-oleosa 等(见《浙江林业自然资源~野生植物卷》,浙江省林业厅编,2002)。现在仅凭一颗炭化的种子,怎么就肯定是栽培茶种,不是其他茶种?另一种可能性是,这颗炭化种子根本不是茶属种子,这类差错在其他出土种子的鉴定失误方面,例子也很多(如1960年代良渚文化遗址出土的植物种子曽误鉴定为蚕豆、花生、芝麻,后来纠正)限于篇幅,这里不一一举例介绍。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象良渚出土种子鉴定的失误,是单纯的鉴定水平不够,鉴定人对被鉴定物没有先入为主的主观意图。而“畅想”作者显然是抱着追溯茶文化源头,越早越好的想法,刻意定调子发挥的。 跨湖桥遗址出土的大量的陶釜中,发现一个残破的釜,里面有一块焦黑的残留物,彩版三二很慎重地用有引号的“药”釜和“药”材表示,文字部分(152~153页)说明这份标本曾送浙江省药品检验所中药室检测,定为茎叶类,没有进一步肯定是什么植物的茎叶。但“畅想”作者根据茶、药同源的理论,认为“药”釜应即茶釜(见《中国文物报》(2002,2,1))于是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浙江省药品检验所中药室都没有肯定的“药”釜,一变而成肯定的茶釜,这样的“考古”能有说服力吗? 跨湖桥遗址出土的陶釜,种类繁多,有大口的,小口的,平口的,圏口的,文字部分将它们归纳为9型、18亚型、28式(218页),《畅想》对这些都不过问,只认定那个破釜是“茶釜”做文章。 无独有偶,《畅想》在另一段文字中还指出“从分布于杭嘉湖地区距今约6000年的崧泽文化中出土了最早的擂茶钵来看,吾中华饮茶是诞生及成就于杭州湾一带的。”陶釜出土了,就定性为茶釜,陶钵出土了,又定性为擂茶钵。文物考古所的研究人员研究来研究去,没有肯定的陶器用途,到了《畅想》作者手中,马上定性为茶釜和擂茶钵!多么干脆俐落 。 关于2,“杭州是世界上唯一有较完整发展环节证据的茶文化起源圣地” 《畅想》作者说他是“通过以考古学、民族学、语言学等多学科综合考证法”才认识到:“茶是诞生于森林中的,所谓‘茶’(古越语读若zo),最初其实是指‘对森林的利用,’,‘杂’字还残留其含意。因此,起初不仅许多食物与草药作‘茶’,就连房屋等也称为‘茶’,如‘舍’(古音so)等,即‘茶’之遗呼。同样,‘船’在古时又称‘槎’,也是茶之遗呼。”这真是一段绝妙的语言学和文字考证结合的论证,下面单就所谓古越语茶“zo”和“杂”的妙解提出质疑(舍和船的错误类似,从略)。 先要问作者怎样知道古越语的“茶”发zo音?是作者自己的研究心得?还是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如是引用他人的研究,应注明研究者和文献的出处;若是作者自己的研究心得,为什么不说明这"zo"的音是怎么得出来的?否则,读者怎么能轻易就相信?所谓古越语当然指2500年前春秋时的吴越国人说的语言(吴语和越语相通)。古越语与中原夏语根本不同,要经过翻译才能沟通。楚灭吴和秦灭楚越以后,秦及西汉,曾数次强迫越人大规模北迁至黄淮海一带,不愿迁徙的越人往东逃到沿海岛屿,(小部分更渡海去了日本)被称为外越;留下来的越人逃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深山密林里,被称为山越。北迁的越人最早和汉族融合,山越和外越经过与汉族的不断斗争(从略),最后与汉族完全融合(唐宋文献不再有山越的记载了)。 古越语汉化后,变成流行至今的吴方言。(吴方言通行于苏南、上海、浙江、江西东北、晥南和闽西北,约有 110多个县市,使用人口7000万左右。)所以古越语是已经消失的语言,谁也没有听过古越语。著名的古越女子所唱的《越人歌》:“ 今夕何夕兮,搴舟中流。 今日何日兮,得与王子同舟…”是古汉语对古越语的翻译,《越人歌》的原音已无法听到。因壮语含有古越语的成分,故只有今天的壮族知识分子能破解《越人歌》的大部分内容。 现在的苏州话和温州话称茶为 zo ,这个“zo”音,在普通话里没有,在字典里也没有收。因此,笔者怀疑“畅想”作者所说的古越语称茶为 zo,是误以吴方言为古越语。古越语有极个别词的音,还保留在现在的日语里,那是古越人东渡日本带去的,典型的如日语称稻为“ィネ”,即是古越语的稻词。而现在的吴方言称稻为dao,同普通话差不多,和古越语完全是两码事。古越语保留在汉语里、用汉字标音的也不少,但都是人名和地名的发语词,如人名“勾践”、“勾吴”之勾,及地名“姑苏”、“无锡”、“芜湖”、余姚”之姑、无、芜、余等,都是古越语的发语词,有音无义。同样,“ィネ”之“ィ”也是发语词,“ネ”才是稻。如果古越语称茶为“zo”,试问发语词在那里?总之,《畅想》以吴方言之"zo",冒充古越语,是张冠李戴,以假乱真,但这种“论证”对于没有历史语言常识的人,有很大的权威性和欺性。 更为好笑的是,《畅想》作者说茶“最初是对森林的利用,‘杂’字还残留其遗意”,这种文字游戏论证,只能识简化字、不识繁体字的读者。“杂”字是解放后新创的简化字,原来的繁体字作“杂”,也可作“雑”,简化字“杂”是取“雑”的左半为“杂”,仍保留雑的音和义,以前的古籍和字典里根本没有这个“杂”字。作者拿1950年代新造的简化字,同几千年前的“茶”字沟通论证,这种“贯通古今”的论证,真是象作者自己所标榜的“一个前所未有的观点。” 如果作者辩解说,他文中的“杂”即指繁体字的“雑”。“雑”的本义是色彩驳杂,其右半的“隹”是静止的鸟,指它的羽毛色彩驳杂,发“杂”的音,如此而已。雑的驳杂义,如杂志、杂家、杂文、杂乱、杂交等,至今仍然广泛使用,唯独没有“对森林的利用”的义,这是作者的“独创。 作者在另一段中说“茶之音为古越语,则杭为越人。”所谓茶之音为古越语,已经驳正如上,接着这“杭为越人”更犯有常识性错误。“杭为越人”当然指杭州人是古越人后裔的意思。作者似乎对杭州的地理历史毫无所知。杭州的诞生与西湖密切相关, 西湖在距今约万年前还是一个海湾, 经历着不断的潮沼化和陆化,现代西湖形成的年龄,约在距今 1860--1850 年,即东汉年间(公元25~220年)(周峰主编《南北朝前古杭州》,233-237 页,1997,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的前身是东汉时的钱塘县。那时的钱塘县,在现今西湖之西、北至岳坟、西去灵隐一带,三面为山,一面滨湖,湖外尽是沙滩,不过是个山中的小县。杭州脱离山中小县的地位,始于隋开皇九年(589年),改钱塘郡为杭州,移治余杭,后20 年,到隋炀帝开通江南运河,以杭州为大运河的起点,地位才逐步显要起来。杭州的繁荣开始于唐,与本文无关,就不说了。“杭”与“航”同音同义,指过渡的地方,古代人是在这里渡航到南岸肖山的。2500年前的吴越国时期,吴国都在苏州,越国都在会稽(绍兴),吴越两国以钱塘江为界,在杭州一带渡航钱塘江,故杭州的吴山不称越山。现在的杭州那时还是水面下的滩涂,那儿来的“杭为越人”?作者可以辩解说,所谓杭为越人是指广义的杭州,包括今富阳、肖山、余杭在内,问题依然存在,因为上面已说过,秦灭越后,古越人经历各种斗争变故,业已完全与汉族融合,不管是狭义的或广义的杭州,称“杭为越人”都不能成立。即令杭为越人可以成立,那末,“苏为越人”、“绍为越人”、“姚为越人”、“宁为越人”…都可成立,“杭为越人”并没有专利权。 由于“畅想”一文的论证特点是东拉西扯,譬如说什么“从茶诞生于森林来说,杭州自古流传着龙井茶祖与十八颗茶祖树传说,是茶祖崇拜的信仰解释部分…实即茶图腾原始宗教《圣经》遗存。…这些都充分证明了杭州的确曽有原始的茶图腾崇拜存在,…从茶图腾、原始茶到最早的茶与茶釜、擂茶钵与擂茶等,杭州已经卓然成为世界上唯一有较完整环节证据的茶文化起源圣地!”看了这些奇谈怪论,从心所欲的“考古”和“论证”,笔者实在不想、也没有能力跟着它一一质疑,只好到此为止。 《倡导茶为国饮、打造杭为茶都~高级论坛论文集》是今年出版的新书,笔者有幸先睹。现代的信息流通很快,相信这书将传遍全国,并向韩国、日本和港、台、澳等地流传,读者面越广泛,反映也将越多。笔者担心,不知道广大的读者、尤其是茶学界、文史学界的专家如果看过《畅想》这篇宏文有何感想?不过《畅想》作者在文章的开头部分已经对自己的学术成就作了自我肯定,说:“1990年提出了饮茶文化创始于中国古越人,可追溯到新石器时代的新论,引起史学界与茶学界的极大重视~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观点,一个颠复性的论点。…是依据大量资料跨学科研究探寻所得出的扎实结论。”接着说:“这一结论由于其正确而渐渐被更多资料所证实,并还释疑了不少古老的茶文化谜团,因而已为许多研究者所信服与认同,称之为茶史研究上的一个突破,因此深刻地影响了茶学界,开辟出一片原始茶文化研究的新领域。”在如此辉煌突出的宏文面前,笔者竟然敢冒大不违,提出这样那样的质疑和反驳,自觉有些忐忑不安。不过“万马齐喑究可哀”,学术研究应该通过不断争鸣才能健康发展;何况当前的学术研究,无庸讳言,浮夸不实,哗众取宠的作风,已经到了各类学科都无例外的热闹地步,应该质疑和驳正的又岂只《畅想》一篇!任重道远,笔者老朽,只能寄希望于新一代学人了。

茶叶是劳动生产物,是一种饮料。茶文化是以茶为载体,并通过这个载体来传播各种文化,是茶与文化的有机融合 ,这包含和体现一定时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茶文化是茶艺与精神的结合,并通过茶艺表现精神。兴于中国唐代,盛于宋、明代,衰于清代。中国茶道的主要内容讲究五境之美,即茶叶、茶水、火候、茶具、环境。 茶文化要遵循一定的法则。唐代为克服九难 ,即造、别、器、火、水、炙、末、煮、饮。宋代为三点与三不点品茶,“三点”为新茶、甘泉、洁器为一,天气好为一,风流儒雅、气味相投的佳客为一。 中国茶道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 煎茶:把茶末投入壶中和水一块煎煮。唐代的煎茶,是茶的最早艺术品尝形式。 斗茶:古代文人雅士各携带茶与水,通过比茶面汤花和品尝鉴赏茶汤以定优劣的一种品茶艺术。斗茶又称为茗战,兴于唐代末,盛于宋代。最先流行于福建建州一带。斗茶是古代品茶艺术的最高表现形式。 功夫茶:清代至今某些地区流行的功夫茶是唐、宋以来品茶艺术的流风余韵。清代功夫茶流行于福建的汀州、漳州、泉州和广东的潮州。功夫茶讲究品饮功夫。 茶文化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医学保健、历史考古、经济贸易、餐饮旅游和新闻 出版等学科与行业,包含茶叶专著、茶叶期刊、茶与诗词、茶与歌舞 、茶与小说、茶与美术、茶与婚礼、茶与祭祀、茶与禅教、茶与楹联 、茶与谚语、茶事掌故、茶与故事、饮茶习俗、茶艺表演、陶瓷茶具 、茶馆茶楼、冲泡技艺、茶食茶疗、茶事博览和茶事旅游等廿一个方面“茶”字的起源,最早见于我国的《神农本草》一书,它是世界上最古的第一部药物书。据有关专家考证,该书为战国时代(公元前5年-一公元前221年)的著作。 我国茶圣一-唐代陆羽于公元758年左右写成了世界上最早的茶叶专著《茶经》,系统而全面地论述了栽茶、制茶、饮茶、评茶的方法和经验。根据陆羽《茶经》推论,我国发现茶树和利用茶叶迄今已有四千七百多年的历史。 茶叶在我国西周时期是被作为祭品使用的,到了春秋时代茶鲜叶被人们作为菜食,而战国时期茶叶作为治病药品,西汉时期茶叶已成为主要商品之一了。从三国到南北朝的三百多年时间内,特别是南北朝时期,佛教盛行,佛家利用饮茶来解除坐禅瞌睡,于是在寺院庙旁的山谷间普遍种茶。饮茶推广了佛教,而佛教又促进了茶灶的发展,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所谓“茶佛一味”的来源。到了唐代,茶叶才正式作为普及民间的大众饮料。 茶叶自古以来就成为中日两国人民友谊的纽带。唐朝时,日本僧人最澄来我国浙江天台山国清寺研究佛学,回国时带回茶籽种植于日本贺滋县(即现在的池上茶园),并由此传播到日本的中部和南部。南宋时,日本荣西禅师两次来到中国,到过天台、四明、天童等地,宋孝宗赠他“千光法师”称号。荣西掸师不仅对佛学造诣颇深,对中国茶叶也很有研究,并写有《吃茶养生记》一书,被日本人民尊为茶祖。南宋开庆年问,日本佛教高僧禅师来到浙江径山寺攻研佛学,回国时带去了径山寺的“茶道具”、“茶台子”,井将径山寺的“茶宴”和“抹茶”制法传播到日本,启发和促进了日本茶道的兴起。 我国宋代时就已有阿拉伯商人定居在福建泉州运销茶叶;明代郑和下西洋,茶叶也随着销售到东南亚和南部非洲各国。明代末期,公元1610年荷兰商船首先从澳门运茶到欧洲,打开了中国茶叶销往两方的大门。 我国关于茶馆的最早记载,要算唐代开元年间封演的《封氏闻见记》了,其中有“自邹、齐、沧、隶,渐至京邑,城市多开店铺,煮茶卖之,不问道俗,投钱取饮”。唐宋以后,不少地方都开设了以卖茶水为业的茶馆。到了清朝,民间曲艺进入茶馆,使茶馆成为文化娱乐和休息的场所。 相传我国最大的茶馆是四川当年的“华华茶厅”,内有三厅四院。成都茶馆设有大靠背椅,饮茶聊天或打盹都极为舒适。 我国人民历来就有“客来敬茶”的习惯,这充分反映出中华民族的文明和礼貌。古代的齐世祖、陆纳等人曾提倡以茶代酒。唐朝刘贞亮赞美“茶”有十德,认为饮茶除了可健身外,还能“以茶表敬意”、“以茶可雅心”、“以茶可行道”。唐宋时期,众多的文人雅士如白居易、李白、柳宗元、刘禹锡、皮日休、韦应物、温庭筠、陆游、欧阳修、苏东坡等,他们不仅酷爱饮茶,而且还在自己的佳作中歌颂和描写过茶叶。 【茶的小史】 茗,本指天色较晚时采摘的茶叶,泛指茶叶,又指用茶叶泡制、烹制或煎制的饮料。 宋人苏东坡在《次韵曹辅寄壑源试焙新茶》诗中将好茶比作美女:“仙山灵雨湿行云,洗遍香肌粉未匀。明日来投玉川子,清风吹破武陵春。要知玉雪心肠好,不是膏油首面新。戏作小诗君勿笑,从来佳茗似佳人。” 茶树古已有之。茶树原产地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在云南,一说是在西南横断山脉以东的云贵高原地区。是谁发现茶的呢?传说上古的神农氏炎帝“尝百草,日遇七十二毒,得茶而解之”。又一说,“黄帝食百草,得茶解毒。”《尔雅.释木》中记载:“槚,苦荼。”晋人郭璞注曰:“树小如栀子,冬生,叶可煮羹饮,今呼早取为荼,晚取为茗,蜀人名之苦荼。”明确地描述了茶树的特性。 茶最初是作药用、食用和祭祀用,然后才作饮品。炎帝、黄帝中毒,得茶而解之,即是茶的药用。秦汉时期《神农食经》中说:“茶茗久服,令人有力悦志。”三国魏华陀《食论》说:“茗久食益思意。”汉代之前茶主要用作食品,《诗疏》云:“椒树、茱萸,蜀人作茶,吴人作茗,皆合煮其中以为食。”现在的腌渍茶、打摆茶、油茶、烤茶、罐云茶等,均沿用古习。 茶作为饮品不过二千余年,西汉巴蜀有饮茶时尚,有专用茶具,还有茶市。公元前59年西汉人王褒在《僮约》一文中记载了家僮每天要做的事情,其中有“烹茶尽具,武阳(今四川彭山县)买茶”,可见当时饮茶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了,并且茶叶已成为商品,形成了武阳这样的茶叶集散地。 南朝齐国人王肃投奔北魏,不吃羊肉及酪浆(即牛奶或羊奶),常吃鲫鱼羹,渴则饮茶。有一次他拜见北魏高帝拓跋珪,却开始食羊肉、酪浆。魏高帝感到很奇怪,就问他:“羊肉与鱼羹比怎样?茶汁与酪浆比又怎样?”王肃回答:“羊是陆产之最,鱼是水族之长。羊好比齐鲁大邦,鱼好比邾莒小国。惟茶不中,与酪为奴。”彭城王拓跋勰插嘴:“卿不重齐鲁大邦,而爱邾莒小国。明天我们为你设邾莒之会,亦有酪浆和茶。”后来人们就把茶叫做“酪奴”。 唐朝有一种名茶,产于安徽安庆县天柱峰。唐朝宰相李德裕有一朋友被朝廷授予舒州(今安徽舒城县)知州,李德裕对他说:“你到了舒州,天柱峰的茶叶请你寄三数角(角是贮茶器)给我。”那人一到舒州,便连忙托人带了几十斤天柱峰的茶叶给李德裕。 可李德裕不受,退还给了朋友。第二年,朋友被罢去舒州知州,临行前,他精心挑选了几角天柱峰的茶叶送给李德裕。李德裕高兴地收下了,对朋友说:“这茶可解酒****。”说完,他叫仆人煮了一壶茶,然后把茶倒进盛着肉的银盒子中,盖上盖子。第二天早上,李德裕与朋友一起打开盒子,肉已经化成水了。众人都服其广识。 唐人喜欢把茶叶加工成饼,用黑茶叶包裹,中间打一个洞,用绳子串起来,便于携带,这称为串茶。 南唐京都开封禁苑有北苑使董源,世称“董北苑”,善制茶,人以为贵,称此茶为北苑茶。其后福建建州(今建瓯市)凤凰山所产之茶,亦称北苑茶。太平兴国初年,宋太宗赵光义始制龙凤模,以此造团茶,称为“龙凤团”,专供宫廷饮用,以别于士民所饮的茶。 宋仁宗赵桢庆历年间,福建转运使蔡襄又制出小团茶,用作贡品。小团茶极为贵重,宫人往往在茶饼上镂上金子,二十余饼重一斤,值白银二�。但这种茶不易得,宋仁宗每次到南郊祭拜天地时,赐中书省和枢密院各一饼,四人分一饼。 南宋时期,日本僧人慕名来到中国,在不下100座寺庙中学习中国茶文化。后来荣西和尚将茶种带回日本种植,形成了日本的茶文化及茶道,荣西和尚被日本人封为“茶祖”。多数国家“茶”字的发音都是从汉语“茶”的字音变化而成的。英文tea从厦门话茶字音te转变而成,而英文俚语茶就是cha,这与茶的符中文读音更接近;俄文则是我国北方话茶叶的译音;日文的“茶”字读“恰”,完全是照汉字读音。

茶原本不是姓茶,是姓荼、姓槚,是神农尝百草而得之,故先为药用。经过多少人的演化、改进,去粗取精,终于形成了茶。中国唐朝是茶文化的发端,期间不但有陆羽的《茶经》问世和禅宗"吃茶去"公案的诞生,中国茶还漂洋过海到达日本,这也为以后日本茶道的演进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茶兴于唐而盛于宋",这种说法可能和风行宋朝的"斗茶"有关,除此之外,在宋徽宗赵佶的《大观茶论》,也记载着宋代对茶之产地、茶季、采茶、蒸压、制造、品质鉴评等发展情况。 在公元4-5世纪,中国茶最早传到了朝鲜(古高丽国)。到了明代嘉靖年间,中国茶文化知识开始在欧洲传播,这在威尼斯作家拉摩晓写就的一本《中国茶摘记》里有详尽的说明。明代万历年间,中国茶开始传入沙俄。明崇祯年间,英国威特斯船长专程率船从中国购买茶叶。到了清代顺治年间,中国茶开始传入到德国。十九世纪末期,中国茶叶、茶树、茶种又先后传入了印度尼西亚、印度、锡兰、乌干达、马来西亚等国……中国古代茶文化之花可谓遍地开放,在世界各地显示出不同的文化风采。于是中国这朵民族文化的奇葩一变成为世界的了,及至今日,这个世界已经变成了没有不饮茶的国家,没有不饮茶的民族"了。 中国茶文化的关键不在于茶叶的本身,而在于茶文化的内涵上。从茶文化的内涵上来看,其"精神"层面上的东西最为重要,它是一种行为文化和心态文化,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将饮茶与人生处世哲学相结合,上升至哲理高度,"茶是人生"便由此而发,若再品出更深的境界,就成了"吃茶去"公案的禅宗开示以及茶道的精神之源。茶文化由于有了中国儒、释、道思想的加盟,形成了茶礼、茶德、茶道、茶艺等等,这就是中国茶文化的核心部分。但是它又不是完全脱?quot;物质文明"的文化,而是两者相结合。先前,中国老百姓不太注重茶文化,因为每天要饮茶,方知青、红、黄、绿茶之类,这多半是和自己的饮茶习惯有关。但是,真正喜爱和关心茶文化的人,并不注重茶类之分,茶品之分。茶类、茶品他们早已烂熟于心中了。比如龙井、碧螺春、铁观音、君山银针、毛尖、毛峰、云雾等,谁人不知?而是注重着这些茶的"味"外之音--感兴着一种民族的审美趣尚,浸润着一派清雅的文化氛围,涵养着一个廉净的精神境界,充溢着一缕优美茵蕴诗意,提升着一种道德的精神素质。所以我说,茶文化精神层面上的一切是关键。在这一点上,日本的茶道体现的较为深刻。 星换斗移,时移势迁,人们常说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我认为是适用于宇宙间万事万物,茶文化何能例外!在举世审美价值、审美标准、审美观念剧变的情况下,青年人首当其冲。中国的美食甲天下,然而抵挡不住麦当劳、肯德基等等的冲击,茶不也难逃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星巴克咖啡等洋饮料的夹击吗?遑论茶文化!令人难过的是,时下一些"酒文化"、"咖啡文化"、"可乐文化"等这些不在精神文明范畴的亚文化,倒是充塞在各种媒体的时尚版块中大放异彩,真叫人看不懂了。振兴中国茶文化的呼声已经响起了许多年,然而,一直到今天,却收效甚微,有识之士,憬然忧之。我想,现在国内寥寥可数的几本茶刊,如上海的《茶报》杂志、杭州的《茶博览》杂志、广州的《茶文化》杂志等且都是内部刊物,流通范围太小。唯江西的《中国茶文化》号虽为公开发行,但也只能将就在《农业考古》编辑部的名下。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茶文化刊物的悲哀,但无论怎样讲,这些办刊之人毕竟是弘扬中国茶文化的领头羊,他们真是劳苦功高,让读者能深刻而又具体的感悟中国茶文化的博大精深,茶文化中有许多细致的情况,圈外人是难以知识的,通过这些刊物,大大地开阔了我们的眼界,我想读者对此会十分感激的。 这样能不能就振兴和弘扬中华茶文化呢?我想是能的。自从台湾"茶艺"导入大陆,全国各地的茶艺馆像雨后春笋不断涌出,加之近些年来国内外茶文化活动频繁不断,这正是弘扬中国茶文化的一个高潮。几千年来,中国茶文化几多兴衰,其故颇多,大小气候都有,可以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振兴和弘扬茶文化也就不能操之过急,要求立竿见影是难以办到,现在我们只能用"润物细无声"的办法,一步一个脚印地,从各个方面进行工作,假以若干年,庶能有成,在这方面,各地茶文化的NGO组织(民间)做出的贡献不小,其精神可嘉。

基因与智商大数据研究现状论文

结合理论知识,这里,我想谈个有趣的话题:从猪的进化研究日本人的发展。为什么会谈到这个问题,直接原因来自最近日本人肆意歪曲历史,企图用无知的谎言来迷惑下一代的行径。纵观生物学的发展,有两样东西是我们比较熟悉的。第一个东西呢,就是猪了。旧时王谢堂前猪,圈入寻常百姓家。猪,真是个好东西,一说起猪,首先就想到了红烧肉,说起红烧肉啊,真是3天3夜都说不完,隔壁王奶奶烧的红烧肉为什么那么好吃…… 哦,话题扯远了。第二个东西呢,就是日本人了。有人说了,喂喂喂,那个谁,你凭什么把日本人和猪放在一起来说。当然呢,我也知道把日本人和猪放在一起讨论有损猪的形象。日本人,真不是个好东西,一说起日本人,就想起了我坏了的抽水马桶,吐了3天3夜总算把马桶堵住了。 我之所以把这两种东西放在一起来做一个比较,是因为他们是我们身边比较熟悉的,利于文盲和智商低于0的人都能看懂。又恰恰是“新时期进化论的一个应用”! 首先来谈谈行为艺术。 猪在进化为我们可以驯养的猪之前呢就是野猪。野猪是带有很多兽性的,这和日本人的本性极其的相似。但为什么日本人的进化和猪的进化最终分道扬镳,野猪改变了兽性,成为受我们尊敬的猪,而,日本人还是日本人,兽性一点没变。尽管日本人一点都不如猪勤奋,我们还是客观的分析一下吧。纠其原因,是双方行为艺术的发展目的不同造成的。猪的目的很明确,交配就是为了产仔,完成上帝赋予它的责任,并且提供很多品种的猪来供给不同人的需要。而日本人则不同,他既不能像猪一样贡献出优良的品种来改善他们的后代的品质,也不能像人一样把这项工作上升到艺术的高度,所以他们困惑他们迷茫,我们不能怪他们这么弱智,因为他们都是近亲结婚的产物。相当初徐福带去的500童男童女能繁衍出目前的日本人口水平真是一大奇迹。其二,人造器官。 日本人很喜欢研究人体器官的替换,最适宜的就是猪器官和日本人器官的替代了。猪呢,可能从来没有想到过自己的身体器官可以被日本人拿去代用,如果猪明白了,肯定会和日本人有官司打。人和人之间的器官替换都能引起排异反应,可猪的器官移到日本人的身上却是如此完美,无怪乎日本研究的重点就有一个是关于将来用猪器官来代替日本人器官的项目。我们在不远的将来会很容易看到一个猪头猪脑的日本人,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猪头猪脑,这也许将是日本人回归自然的一大切入点,到那时日本人即便是像疯狗一样去咬别人,就有很合理的解释了--口蹄症而已。 其三,原子弹后的遗民。 要说日本人也真不赖,他们倒是很有资本随便对着一个人,拍着胸脯说:“你的,知道原子弹的味道吗?我的,知道的,要西,爽呆呆了!”日本真的应该感谢原子弹,因为原子弹至少让日本人进化了200年,虽然目前还不可以和猪平起平坐。要不是原子弹强烈的辐射改变了日本人的基因,日本人的进化还要推迟,而猪仍然在努力的持续的进化中,日本人要赶上猪更加难了。我们把猪作为日本人进化的目标,虽然对他们来说困难了些,但由于有了原子弹,这个问题将变得简单。哪天发现日本人返祖了兽性发作--这在进化中是正常现象,我们只要给他来一颗原子弹,他们马上又会像猪一样去进化了。

基因真的会影响到智商吗? 前不久,诺贝尔奖得主、被称为“DNA之父”的詹姆斯•沃森,发表了“基因导致黑人白人智商不同”的言论,引发了争议。沃森所在的冷泉港实验室,为此取消了他所有的荣誉头衔。科学界也掀起了关于“智商基因决定论”的讨论。 公众号生物探索发表文章探讨了这一话题,列举了各种实验,证明了,人体内确实有基因影响着智力,以及人类很多其它的特征。不过,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认为基因就等同于命运。 关于基因究竟会不会导致人类之间的智商差异?文章引用了2014年发表 《自然》科学期刊 上一篇论文。由英法德等国研究人员组成的科学家团队表示,他们首次确认了一个特定基因,这个基因的变异,会影响到大脑皮质的厚度,进而会对智力造成影响。 另一支来自荷兰的科学家队伍,也在2017年的 《自然遗传学》 杂志上宣布,他们发现了52个和人类智力相关的基因,其中有40个首次被鉴定。这些基因甚至被称为“智商基因”或“聪明基因”。这项研究证明了,这批新的“智商基因”会影响到人类的IQ测试结果,能起到20%的决定作用。 不过,科学家们也强调,对于智力来说,有成千上万个基因和它相关。即便能绘制出一个人所有的聪明基因图谱,也不能预测他的IQ,更不用说去预测一个人在生活中能不能成功了。 文章还说,事实上,生物体的生、长、衰、病、老、死等一切生命现象,都和基因有关。除了衡量人们“聪明还是笨”,还有一些特质,比如一个人胖还是廋、高还是矮、爱不爱运动、爱不爱熬夜、爱吃辣还是爱吃甜……这一切都和基因有关。 基因不能完全决定一个人的特征、生活习惯、爱好等,但确实影响着人们的很多方面。 首先,和人体特征相关的方面。比如头发的颜色和曲直、身高、身材比例、面部特征等,都受基因的影响。 其次,是和生活方式相关的方面。比如,一些特定的基因会影响着人们的饮食习惯、运动能力、睡眠习惯甚至做梦概率。 再次,和情绪与心情相关的方面。有研究证明,那些认为自己最幸福的国家的公民,显示出一个特定的遗传特征,他们的DNA中可能包含一种涉及感官愉悦、并能减少痛苦情绪的特定基因。 文章总结说,技术的发展,让我们对自己的基因信息和一些特定基因的作用越来越了解。但是, 需要强调的是,基因≠命运。就像在遗传风险很高的人中,健康的生活方式也有可能让心脏病的发生概率降低一半。 所以,随着基因数据时代的到来,更要理性看待自己和他人的基因信息。点击☞ 精彩回顾 ,阅读《健康管理周刊》更多精彩内容, 关注并回复:营养,获得《家庭营养师》视频课程; 点击☞ 健康好物 ,逛逛 营养师用的健康好物 。

大数据隐私保护方案研究论文

大数据时代如何立法保护用户隐私_数据分析师考试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一些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纷纷推出了大数据发展战略,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用户隐私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成了大数据发展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这里有许多问题尚存争议。

大数据发展呼唤用户隐私保护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价值的同时,也给用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其主要原因是:网络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隐私容易泄露,广电、通信网络具有形态多样、全空间传感、多媒体采集、传播及时、全球直达、自由交互、容量大、安全性差等特点;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困难,人人都可以在网上采用匿名的方式发布信息,受害人、加害人、编者、作者、传播人、发布人一般都不是熟人关系,相关链条庞杂;隐私一旦遭受侵害,很难得到充分的救济,信息主体一旦被关注,通过网络即可源源不断地得到其丰富信息,因而大大放大了其危害。

网络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发展,使得用户信息越来越有价值,其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其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包括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在内的信息运营商正在涉足“让数据转化为利润”或“数据货币化” 的数据经营(或称“大数据”)业务,以提升营销能力、管理能力,寻找更多数据增值产品方面的利润增长点。

跟踪研究国内外用户隐私保护法规政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可为大数据类的项目规避政策和法规风险,提出合理的立法诉求打下基础。

用户隐私保护的概念界定

隐私权的概念只有100多年的历史,最早是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所发之文《论隐私权》中提出来的,后被美国的判例所采纳,并逐渐被美国有关的法律确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采用。目前,隐私权已经是两大法系普遍都接受或者认可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甚至成了宪法权利。

不过有意思的是:隐私权在美国和欧洲的核心理念有所不同:在美国更多意味着自由(美国最初的隐私权是指免打扰权或者独处权),而在欧洲更多意味着尊严,更多地与“人必须遮羞”联系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斯诺登事件在美国和欧洲的法律界和公众中引起的反应有所差异的原因。

用户隐私权(本文主要是指个人隐私权),一般来说是指以信息所属主体私密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由于目前个人隐私基本没有财产属性,或财产属性还比较弱,故隐私权一般被纳入人身权的范畴。

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实际是指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一般将个人隐私信息中那些一旦泄露即可识别用户主体的信息称之为个人识别信息,即属于隐私敏感的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QQ号、微信账号等。

用户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概念密切相关。英文的Cybersecurity在中国官方语言中近似的词(如中国政府向ITU等组织提交提案时使用的)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包括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两方面。“网络安全”包括访问控制、入侵检测、身份识别等,“信息安全”实际主要是指内容安全。用户隐私保护是信息安全的一部分。本文仅研究其“法律权利与义务”部分。

用户隐私保护,核心是尊重信息主体的个体意志,即信息主体享有其个体信息的自由支配权,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围、对象、方式等。

有争议的隐私法律问题

· 实名制—有作用吗?大规模泄露用户隐私谁负责?

实施网络用户身份实名制(包括电话实名制和网络登录实名制)的初衷是防止犯罪(如恐怖袭击)和网络匿名诽谤。韩国是第一个推行实名制且推行得最彻底的国家,但因大规模用户隐私暴露,韩国政府终于退让,改为限制网站收集和登记用户身份证行为。

国际上的争议是:网络实名制对解决其初衷问题似乎作用不大,却反而抑制了网络的使用。如首尔大学的研究表明,诽谤跟帖数量从实名制实施前的仅下降到了后来的。而网络论坛平均参与者从2500余人锐减到不到800人。网络实名制让更多的人在网上选择沉默。但是,即便沉默,个人信息依然有被窃取的可能。

· 关于数据最长保存时间—运营商的数据就是其资产吗?

在大数据时代,一般认为,数据即资产。然而部分互联网企业遭遇的案例,对该想法构成了挑战:2009年,欧盟数据保护工作组分别致信谷歌、微软和雅虎三大搜索巨头,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保护用户搜索记录时间超过6个月的理由并不成立,因此要求这三大搜索引擎商必须缩短用户搜索信息的保留时间。目前,中国一般是规定用户数据(如通话详单)的最短保存时间,或许将来还会规定最长保存时间。

· 用户信息的二次利用问题—是告知与许可?还是让信息使用者承担责任?

“告知与许可原则”面临着挑战。由于大数据的价值越来越多地源于用户数据的二次(及以上)利用。这就有可能颠覆目前通行的“告知与许可原则”,即信息收集者必须事先告知用户其数据的用途。有些数据开发如要征得用户同意,在技术、人力、财力、时间(包括及时性和耗时)及商业保密考虑上,实际都是不可能的。

尽管在很多场合,信息运营商预先提供了格式的隐私保护声明,让用户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但用户实际上并不去仔细阅读这些烦琐的法律文件,而选择信任有信誉和品牌的信息运营商。因此,可能的替代规则是:让信息使用者自己承担责任。因为他们自己最容易把握其风险和收益。

· 大数据时代匿名原则失效了吗 ?

匿名使用原则是一般的原则,但其有失效的例子。2006年8月,美国在线(AOL)公布了大量的旧搜索数据以供社会研究。这些数据被作了精心的匿名化即用户姓名和地址等个人信息都采用特殊的数字符号代替。尽管如此,《纽约时报》还是在几天之内通过对搜索记录综合分析后,发现数据库中的“4 417 749号”代表的是佐治亚州利尔本的一位62岁寡妇塞尔玛·阿诺德。由此引起了公愤,导致美国在线的首席技术官和另外两名员工被开除。由此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网络时代,匿名化(或单纯隐藏)对大数据可能是无效的。

· 个人动机与预测分析—人需要为其行为倾向负责吗 ?

由于大数据最重要的应用是预测,故未来可能单凭人的犯罪动机,就可以实施对其逮捕。相似的原理也适用于政府管理社会和企业管理员工的重大决策。因此,必须拓宽对公正的理解,保护个人动机,以维护人们选择自我行为的自由意志,即个人可以并应该为他们的实际行为而非行为倾向负责。就像目前我们为程序公正所作的努力一样。

· 隐私权的可克减性原则—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如何权衡?

隐私权的可克减性是指与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同,隐私权利应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在其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其他权利。

在一些涉及公共卫生(如流行病)的个人隐私的统计、搜集方面,人们比较能达成一致。但涉及诸如国家安全之类问题时(例如美国斯诺登“棱镜”项目),争议就比较大了。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官员)的隐私权应该小一些。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用户隐私保护必须得到切实加强,但也应研究修改、设定相关政策法律,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大数据时代如何立法保护用户隐私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环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货

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边界模糊在当前对个人隐私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首先表现出来的问题就是法律边界模糊,个人隐私相关的法律界限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这就使得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时候,容易出现一些盲目性,很难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急需保护的个人隐私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对于一些价值不高,不需要进行法律保护的信息,占用了大量的法律资源,使得法律成本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在法律规定模糊性的情况下,使得侵害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无法确定,许多企业利用这一漏洞,对个人隐私进行肆意侵犯。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的保护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在虚拟技术当中,企业可以采用一种十分隐蔽的方式,轻易的获取用户的个人隐私,很容易出现用户隐私泄露的情况,无法开展更为有效的个人隐私保护。(二)缺乏专门立法体系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缺乏专门的立法体系,这就使得在个人隐私保护领域当中,很难为公民的隐私保护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各项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在我国目前的根本大法当中,仅仅在公民人格权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但是对于人格权来说,其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复杂,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的特殊属性,使得其无法归属到《宪法》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当中,这就使得在对个人隐私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很难有效的落实。与此同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尽管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有着一定的体现,同时也标明了个人隐私侵权行为的入罪标准,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在民事赔偿方面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很难为其提供相应的民事赔偿。(三)监管机关职责不明确从监督机关的职责来看,目前的法律体系当中并没有进行向下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开展信息监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混乱的情况。在缺乏立法指导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的过程中,职能划分存在混乱,行政监管部门无法对个人隐私进行有效的保护。从当前的《征信管理条例》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来看,行政机关中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很多,包括工信部、质检总局、人民银行以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等,但是针对不同部门的职能来说,相关立法工作中缺乏明确的分配与管理,这就使得个人隐私保护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情况,使得行政资源出现了明显的浪费。由于监管机关职责划分并不明确,在出现侵权案件以后,在进行依法追责的时候,各部门之间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使得个人隐私保护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四)救济机制未完善在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当中,尽管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是很难传递的制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在出现侵权轻微以后,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得公民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首先来看,在举证方面存在明显的困难,从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公民为了表明个人隐私被侵犯,需要寻求相应的证据。但是在当前的大数据技术背景之下,个人隐私的泄露以及侵权情况更为方便,甚至会在悄无声息的情况下产生,这就使得用户很难获得泄露源头的相关证据,维权行为也就无法进行。除此之外,诉讼成本十分高昂,在出现个人隐私权被侵犯以后,更多的是采用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这种方式的周期很长,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受害者在整个诉讼期间,既要克服证据方面的困难,又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以及金钱成本。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法律保护完善制度(一)厘清权利界限在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下,能够为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巨大效益,但是其所产生的一些危害同样存在,特别是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受到大数据技术的影响,信息主体在高速率的数据处理技术时,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这就要求在进行个人隐私立法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个人隐私权利的边界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更好的规范数据控制者的权利与义务,为个人隐私的安全提供可靠保障。控制者在进行数据采集的时候,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保证个人对信息采集的目的与意义进行掌握,避免出现侵权的情况。除此之外,控制者在获取相关信息之后,必须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通过采用法律、技术等措施,对个人隐私的安全进行保护,避免出现不法侵害的情况。(二)完善相关法律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来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文更多的出现在基本法与普通法当中,这就表明信息保护的效力相对较低。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必须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机制,通过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实现隐私保护效力的提升。在进行相关法律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信息自决的基本原则,在对个人隐私进行充分保护的基础上,提升公民对大数据技术的信任程度,从而将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与此同时,必须要对政府机构等信息收集者的行为进行重点规范,明确在信息保护中的行政执法与监管职责,为人们的个人隐私提供可靠保障。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从而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保证所出台的法律规范符合我国的国情,在个人权益保护与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实现共赢。(三)加强监管机关行政立法权能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落实自身的监督职能,在信息收集以及处理当中,切实发挥自身的作用。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仅仅依靠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已经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引入更多的保障机制,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在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中,大数据技术与互联网所体现出来的技术性,使得一些传统部门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面临更多的困难,只有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才能体现出专业性与权威性,从而制定更为详细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除此之外,应该强化行业领域的监管工作,通过借鉴美国的行业自律经验,将行业协会在保护个人隐私当中的作用发挥出来,更好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四)引进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诉讼案件当中,当大规模群体性纠纷事件产生以后,往往会采用达标人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在实现诉讼成本降低的同时,减轻法院的负担,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所起到的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在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引进集体诉讼制度,通过借鉴泰国、美国等地区的经验,将集体诉讼制度的优势发挥出来。对于这一制度来说,主要指的是当事人追求的权利与诉讼目的相同,且来源一同一个法律与事实,那么就可以列入到同一个诉讼程序当中,法院在做出相应的判决以后,所有当事人皆可以此为依据,保障个人权利。在集体诉讼制度的作用下,能够弥补传统机制当中存在的范围狭隘问题,实现法庭成本的有效降低,实现了诉讼效率的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在集体诉讼的情况下,能够更好的推动社会公平,实现权力制衡,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大数据时代,如果是想要保护个人隐私,首先不要把自己的隐私说轻易的说出去,有可能你在平台上说的一句就已经泄露了。

如何在大数据面前保护自己的隐私?首先我们得了解大数据这一概念。大数据(big data),IT行业术语,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翻译一下,也就是说,作为这个设备使用者的你,无时无刻都处于设备的观察之中,各类软件通过设备观察你的一举一动对你进行各式各样的推荐,作为本该为设备使用者的你却意外地成为了设备的附庸。 那么问题来了,软件是怎么在茫茫人海中确切识别各类群体再发现到你的,换句话说吧,你是怎么接触或者使用软件的?对,账号。你在账号中留下的各类和你自身有关信息使得即使不断更换账号也依然会被软件识别为你本人。 那么我们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就只能容忍那些软件为所欲为了吗?也并不是无解,只要让你不再是“你”即可。有人问这句话是不是病句?答案当然不是。软件是怎么锁定你身份的?我们在这得了解下当前网络环境,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发达,各类软件越来越要求实名认证,而答案就藏于实名认证当中,即使你不实名认证,商家只要根据你手机号码就能间接对你进行认证,如果你的隐私或者在网上的行踪被他人知晓,那么很明显泄露你隐私的人和商家有某种程度上的联系或者是个能够躲过商家账号安全保护的黑客,这种情况下其实可以通过报警或者直接互联网法院起诉,起诉谁?当然是没有尽到保护隐私义务的商家啰,前种情况基本不会发生,除非你是网红。后种在起诉商家涉及商家信誉与利益情况下要把对方抓出来并赔偿就简单了,只要你能确定泄露来源。当然如果你是个慈悲为怀的大善人,那么可以试试下面这种方法。 解法其实已经很清楚了,只要让网上的你不再是“你”,把自己变为他人即可。把无足轻重又没法改变的就把它留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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