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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方面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4 06:00:10

遗嘱方面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遗嘱生效的条件(一)、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二)、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代书遗嘱是因遗嘱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需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嘱后,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代写人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3、必须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写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三)、录音遗嘱的生效条件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机录下的自己的口述遗嘱。进行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可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经过见证的录音磁带应封存起来,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与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名。(四)、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口授他人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五)、公证遗嘱的生效条件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公证遗嘱是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办理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二人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记录遗嘱,并由其整理成书面遗嘱后向遗嘱人宣读,在遗嘱人确认无误后,有记录的公证员二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地点和年月日。综上,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各不相同,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的范文是: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立遗嘱人:(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有关情妇遗嘱案论文范文文献

遗嘱立遗嘱人:江某,男,7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我因年老多病,不久于人世,恐去世后家属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对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一、位于××××处的别墅(产权证号×××××××,面积×××平方米)由大儿子江大某继承。二、存款200万元(账号××××××××××××××)由二儿子江二某继承。三、奥迪车一辆(车牌号×××××××)和奔驰车一辆(车牌号×××××× ×)由小女儿江小某继承。本遗嘱委托谭某某(男,3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市××区×路×号)执行。本遗嘱一式三份,由本人与委托执行人谭某某各执一份,存×××公证处一份。立遗嘱人:江某×年×月×日律师提醒遗嘱写作注意事项(1)遗嘱基于立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2)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3)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口头形式的遗嘱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采用,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258245

遗嘱自由论文参考文献

何梅于2005年到美国定居,在那里结婚并加入美国国籍。其姐姐何菊是中国人,2008年初在中国去世,留下一栋房屋和若干存款。其姐何菊没有结婚,也没有收养子女,除了何梅之外没有其他亲人。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案例。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的几种基本情况包括: 被继承人是外国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遗产在外国;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根据我国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如此可见,当一个外国人继承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时:(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死亡时的居住地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因而,何梅继承其姐姐的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研究摘要:目前,我国的社会不断进步,涉外经济往来和涉外民事交往也日益增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联系有越来越频繁,出现与外国人结婚、有财产位于国外等情况也不断的增加。从而导致涉外遗嘱继承的冲突也越来越激烈,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就显得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从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为出发点,对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进行比较,提出适合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关键词:涉外遗嘱继承;原则;法律适用目 录1.涉外遗嘱继承概述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涉外遗嘱继承的特征涉外性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相关利益的自益性涉外遗嘱继承新的发展趋势连结点趋于多元化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5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现状及不足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立法不足之处对涉外遗嘱继承要件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没有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缺少遗产所在地法律适用的规定63.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比较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的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法律适用84.完善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建议完善遗嘱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定明确纳入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条件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则补充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10参考文献111.涉外遗嘱继承概述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涉外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的财产、权利义务等,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行为。不论是继承的主体、客体还是法律事实只要有一个与国外发生联系就是涉外的。换句话说就是指立遗嘱人和其继承人至少有一个不是中国国籍或是有一方的住所不在中国又或是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在中国领域外再或是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在我国领域内。只要是符合上面任意一点的就属于是涉外的。 涉外遗嘱继承的特征涉外性 即涉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事实、主体和法律适用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是涉外因素,即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国外有联系。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和其继承人的国籍至少有一个是国外的或是有一方的住所在国外又或是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在国外再或是法律关系的发生在我国外,比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在中国领域内。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由于国家间的立法受各方面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对法律关系的各方面立法也有不同,正因为这些不同,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也就是说涉外遗嘱继承的立法可能是非常复杂的,有的国家立法是多方面的,将遗嘱继承分割为遗嘱效力、遗嘱方式、遗嘱能力、遗嘱解释等分别适用不用的法律。当然有些国家也是适用同一法律的。在适用不同法律的国家,国家间的规定又不尽相同的,导致相应的法律冲突。最重要的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受各国的社会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深远影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出台,仅仅用相应的冲突规范,也就是法律适用。比如举个关于主体遗嘱能力的问题,由于有关国家对于多大可以立遗嘱规定是不同的,如法国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而瑞士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所立的遗嘱才是有效的,所以当一个年满十六周岁的法国人在瑞士订立遗嘱时,该遗嘱是有效还是无效就显示出法律适用的复杂。相关利益的自益性 涉外遗嘱继承不仅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国家之间利益;然而有关国家对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又千差万别,对于运用哪个国家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对继承人的利益是有一定影响的。而且人是有情感的,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公平,会偏向自己的一方。所以,国家会为自己或本国的国民争取到最大的好处或是排除义务,经常会适用反致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制度,从而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以求利益的最大化。 涉外遗嘱继承新的发展趋势连结点趋于多元化 连结点,亦称连接因素或者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的根据。连接点起着一种桥梁作用,通过它将冲突规范的范围与调整该范围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联系起来。在国际私法上,根据冲突规范对法律进行选择,实际上就是对连接点的选择,因为确定了连接点即确定了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 连结点的选择一直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持续不断地发展中,而当前国际私法领域中一些学者的理论和一些国家的实践主张对连接点进行“软化”或使之“弹性化”。其主要表现为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设定多种连接点供当事人自由地选择相应的准据法,或者将已经软化的连接点,如“最密切联系地”等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两者结合,从而导致不是由立法者选择连接点来确定准据法,而是将此权利赋予给了法官。连结点在国际私法领域愈来愈明显的发展趋势是更加多元化和灵活化;而从冲突规范的立法取向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更倾向于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即准据法趋向于扩大化。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最早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遗嘱继承领域的国际公约当属 1988 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国际公约》,该公约规死者生前可以在遗嘱中明确选择使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但该当事人在明确时或死亡时必须具有该国的国籍或在该国家拥有惯常居所,并且该当事人指定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必须是其全部遗产。该公约还规定,立遗嘱人也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其遗产中某些财产的继承,当然这种指定不得对原应适用的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造成任何阻碍。除此之外,瑞士和法国等国家也已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其本国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中,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遗嘱中选择适用继承关系的法律,限制条件是要求立遗嘱人所指定的准据法,必须同该继承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连接点的软化性处理,使之更具有多元化与灵活性,去除了以往确定准据法的僵硬缺点,把案件所涉及到的不同的连接点与个案法官本身的公正理念相结合,对整个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这样不仅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更有利于实现向实体法正义的转型。 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的实践可以看出,最密切联系原则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是各国普遍认可的法律选择规则。近年来,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范围也有所扩展,在与人身有关的继承领域,一些国家和国际条约也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代表了该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发展趋势。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现状及不足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目前,新法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规定共两条,即分别规定了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尽管该法只是就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遗嘱的方式和遗嘱的效力这两个方面,但该法也表明了我国的国际私法在该领域的立法水平的努力与进步,因此该法的颁布与实行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它弥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将来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合法的继承权利;另一方面,它反映了当前最新的立法趋势,符合国际立法的发展要求。但同时,通过与其他在该领域立法先进的国家相比较,就可以看出我国在该方面仍旧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仍需我们对该领域的各国先进的法律进行探讨研究,进而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加以借鉴,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立法不足之处对涉外遗嘱继承要件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在我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关于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仅包括了“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两个方面。而对于遗嘱继承来说,其完全的规定应该包括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效力以及遗嘱的变更、解释和撤销。对遗嘱能力和遗嘱变更、解释和撤销不作规定,一旦使用某国外法,而该法对于遗嘱能力、变更、撤销等规定就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尤其是在遗产方面,各国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往往有更加具体且有区别的规定,这些规定对遗嘱继承的影响,会使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侨民众多,采用更加具体的规定,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在该领域的学者对我国《法律适用法》是否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问题,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法律适用法》过度强调了继承领域法律适用的强制性,从而排除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尽管意思自治适用于遗嘱继承领域是社会的发展趋势,但《法律适用法》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在与人的身份有关的的法律问题当中,保守的适用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属人法。而有的学者则认为遗嘱继承领域并未排除意思自治原则,并未禁止当事人选择遗嘱继承适用的法律。由这些存在的争议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立遗嘱人选择的法律,亦即我国并未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缺少遗产所在地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在规定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却未规定适用遗产所在地法,这可以看作是排除了遗产所在地法,有悖于国际上关于涉外继承的立法惯例。在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涉外继承,一直以来都遵照着动产适用属人法、不动产适用属地法的惯例。对于遗嘱继承来说,其遗嘱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同时涉及动产和不动产,而忽视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往往会造成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损害。在目前世界各国立法重视公民财产权利的大背景下,如此规定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同时,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采取不同的适用准则,会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给法官带来困惑。3.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比较 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嘱方式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有两种基本主张,其中第一种主张是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而分别选择法律适用准据法,另外一种主张统一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行为地法。 前者主张采取区别制,对遗嘱当中的财产进行分别对待,涉及动产的设立方式,适用立遗嘱人的立遗嘱的行为地法或者属人法;而对于不动产的设立方式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如日本就是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进行规定的,除了日本外,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及匈牙利等国也采用区别制。 后者即主张采用同一制,对于遗嘱设立的方式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只要符合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或者该设立行为的行为地法,该遗嘱就有效。如泰国法律就规定遗嘱的方式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又如阿根廷的相关法律也规定,遗嘱的形式如果符合遗嘱行为地国法或者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住所地国法即为有效。”意大利、波兰等国也采用同一制。 除了上述的区别制与同一制外,在遗嘱设立方式的法律适用方面,目前还有一种新的法律实践,就是通过采用选择性的法律冲突规范,将几种准据法放置于平等的地位,且只要遗嘱的设立方式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即为有效。而这种以最大的限度去促使遗嘱有效,便于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的规定,越来越成为当今国际私法在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在这一方面,1961 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比较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由于许多国家都先后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并在各自的国内立法中借鉴了该公约的有关内容,由此可见这种灵活性的做法,已得到广泛的承认。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能力引发的法律冲突,一般原则是依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来处理。但是,每一个国家对属人法这一冲突规范中所涉及的连接点的规定也不相同。其中,主张采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奥地利、土耳其等国,而俄罗斯、阿根廷等国则主张适用当事人的习惯居所地法或住所地法。但是,一旦遗嘱当中涉及到了不动产,则通常情况下要求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住所地法也是其他一些国家主张适用的法律,如俄罗斯的民法典中对遗嘱能力的规定是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且遗产中包括有不动产的情况。此外,也有的国家采取放宽的态度,对立遗嘱能力适用多种连接因素指引准据法,例如,瑞士联邦在 1987 年颁布的国际私法法规当中要求立遗嘱能力需符合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或习惯居所地法或其本国法的规定。 同时要注意的是,在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时,有时会遇到遗嘱的订立时间与死亡时间的国籍或住所因发生某种变动而不相同的情形。两个时间点的不同导致现实情况更加复杂,所以在此时就会出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即此时如何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对于这一问题,各国一般都规定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例如日本、泰国、波兰等国都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与此不同的是,美国有部分州对这一问题却主张采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其理由认为遗嘱是一种死因行为,且遗嘱通常来讲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适用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 遗嘱的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这两个因素也是关乎遗嘱是否有效的实质要件,各国都采用了不同的法律原则或在具体的法律规则中对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不同规定,其主要涉及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以下几种: 第一,同一制。采取该制度的一些国家不对遗产内容进行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而直接规定统一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其中有的国家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如德国、日本、埃及、奥地利、波兰、匈牙利等国;有的国家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如泰国、阿根廷、前苏联等国。但是在属人法适用的时间方面,各国又出现了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主张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如日本的法律规定,遗嘱的成立及效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另外一些国家规定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还有如奥地利、阿根廷等国家则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或其死亡时的属人法,遗嘱内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皆为有效。 第二,区别制。采取该原则的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将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区别规定,即涉及动产的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适用遗嘱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涉及不动产的遗嘱内容和效力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英美等国均采此做法,他们认为遗嘱继承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应与法定继承一样,采取区别制。 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法律适用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涉及到的问题是,新设立的遗嘱对原立遗嘱的效力有何影响,是否会因新设立的遗嘱而变得无效,若无效,则是遗嘱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或是原立遗嘱可否采用焚毁或撕毁等方式来撤销。其中对于新遗嘱是否废除旧遗嘱的问题,应当由决定新遗嘱有效成立的准据法来解决。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也认为,立遗嘱人在设立新的遗嘱时,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撤销旧的遗嘱,如果新遗嘱是有效成立的则该撤销行为就有效。如果立遗嘱人虽然没有采用明示的方式,但在新文书中明确以这次订立的为准,或前后两个存在明显抵触的话,才会涉及到解释上的问题,此时其主张适用新遗嘱设立时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对于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有很多国家的立法都直接作了明确的规定。泰国国际私法规定遗嘱的撤销适用立遗嘱人撤销时的住所地法,对于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失效问题,则依当事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日本在其相关的法律中规定,撤销遗嘱应依遗嘱人撤销遗嘱时的本国法。”而联邦德国在其 1986 年生效的《民法施行法》中提出了对于烧毁或者撕毁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撤销的问题,其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4.完善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建议完善遗嘱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在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关于遗嘱能力和遗嘱变更、解释和撤销的规定,而影响到遗嘱的效力。对于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目前各国一般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一种是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另一种是以遗产为中心,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其法律适用,考虑到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性,可以采用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的方式来确定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具体到法条设计,可规定为:“遗嘱能力,适用遗嘱人的国籍法、经常居住地法或者遗产所在地法。”对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解释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类似的规定,因为这三类行为与遗嘱效力相关,可以在相应的法条中表述:“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解释,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也可以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中所指的遗嘱效力包括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解释等。”明确纳入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条件 (1)运用该原则选择的法律必须适用于立遗嘱人的全部财产。在运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当事人本身就已经具有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力,如果还将财产分割适用不同法律,则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害。这样规定,虽然限制了立遗嘱人的法律选择,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宽泛的,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满足立遗嘱人选择适当法律来处理自己财产的需要,而且只有限制法律适用的财产范围,才能使该原则具有惟一的确定性,否则会使引入该原则的效力大打折扣。 (2)必须用明示的方式来运用意思自治原则。首先,与默示的方式相比,运用明示的方式会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其次,如果使用默示的方式会导致更加激烈的法律冲突,因为关于承认与识别默示方式的规定各国做法各不相同,且这种不确定性的法律冲突在实践当中更加难以调和;最后,明示的方式不仅在理论方面而且也在实践当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 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则 首先,允许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可以选择处理其财产的法律,但其选择的法律限于立遗嘱人选择法律时或死亡时的属人法或经常居所地法,且该法必须要适用于遗嘱人的全部财产;其次,立遗嘱人所选的法律不能违反立遗嘱人未选择法律前应适用的法律中关于特留份的规定;最后,立遗嘱人都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选择或撤销。补充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排除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既不适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也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为了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尽可能地减少法律冲突,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完全有必要将遗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规定补充进相关法律之中。在后续的立法中,可以参照国外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适用规定,将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补充进法律中。法条可作如下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嘱中涉及不动产的,也可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参考文献1.寇丽.中国继承制度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J].当代法学,2013(2)2.沈娟.继承准据法确定中区别制与同一制的理性抉择——兼评中国行的国际私法关于继承准据法确定的规定[J].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11 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论文集,2011(4).3.李双元.关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几个问题[J].时代法学,2012.(3). 4.黄进.中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J].政法论坛,2011,29(3). 5.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篇)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6.李昌化.论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硕士学位论文)[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杜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释评[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1(1). 8.戚琦.涉外继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3).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参考文献方面有关论文范本

硕士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及其范例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那么,硕士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了硕士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及其范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参照我国国家标准 GB7714 -2005《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参考文献按被引用的先后顺序排列于文末,书写格式如下:

杂志: [序号]作者. ( 不超过 3 位者全部列出,之间以逗号分隔,3 位以上者,写出前 3 位作者,后加“等”或“et al”,英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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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毕业论文

73. 论行政拘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字数:6982,页数:08) 74. 论但书情节的罪与非罪(字数:11170,页数:13 ) 75. 论受贿罪的情节与量刑(字数:12802,页数:14 ) 76. “不予处罚”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字数:7605,页数:14) 77.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引起的思考(字数:7450,页数:13) 78. 安乐死立法研究(字数:12897,页数:25) 79.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字数:6845,页数:13) 80.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思考(字数:7009,页数:14) 81.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几点思考(字数:8104,页数:16) 82. 对新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思考(字数:7979,页数:14) 可联&>系Q+.Q:89..36.........后面输入....28..........接着输入......136Q+Q空间.里有所有内-容。可$代,$写83.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字数:7501,页数:15) 84. 计算机犯罪主体研究——增设单位犯罪的可行性分析(字数:6790,页数:14) 85.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字数:6475,页数:13) 86. 论夫妻共同财产(字数:6499,页数:12) 87. 论公民的遗嘱的权利(字数:7345,页数:14) 88. 论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字数:8151,页数:16) 89. 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字数:8401,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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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关于婚姻家庭继承问题的选题 1.论婚姻家庭的伦理本质 2.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3.论婚姻财产契约 4.论共同遗嘱 5.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

《刑法学》参考选题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10. 论刑法的溯及力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37. 论防卫不适时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55. 论结合犯56. 论结果加重犯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58. 论连续犯59. 论吸收犯60. 论举止犯61. 论持续犯62. 论想象竞合犯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72. 死刑存废论评析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78. 论自首与立功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81. 量刑平衡探讨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83. 论死缓的适用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88. 罪名立法研究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99. 安乐死探讨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104. 论报复陷害罪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108. 论侵占罪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110. 论罪111. 论合同纠纷与犯罪112. 论敲诈勒索罪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116. 论妨害公务罪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118. 论脱逃罪119. 论窝藏、包庇罪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121. 卖淫、嫖娼诸问题探讨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125. 期货犯罪研究126. 淫秽物品犯罪研究127. 论毒品犯罪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130. 论重婚罪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138. 污染犯罪研究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142. 论挪用资金罪143. 假币犯罪研究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民法学》参考选题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 地产制度研究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15. 竞业禁止论16. 市场经济与民法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1. 论反不当竞争22. 试论隐名合伙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43. 专利制度初探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47. 论合伙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52. “两权分离”初探53. 论融资租赁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56. 民事责任研究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59. 谈产品责任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61. 论商标的专用权62. 论商标注册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70. 论版权71. 论侵犯版权行为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78. 论代位继承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80. 民法典体系探讨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88. 股份制度初探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 试论婚姻的基础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6. 试析婚约问题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9. 论通奸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13. 婚姻的法律效力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24. 收养制度研究25. 监护问题初探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15. 疑罪从无原则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17. 公开审判论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20. 两审终审制21. 辩护律师职责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50. 论证人制度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58. 论立案监督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75. 论书面审理方式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87. 论死刑复核制度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99. 评无罪推定100. 评有罪推定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 论协议管辖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 论反诉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 论执行担保制度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行政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 论加强行政立法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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