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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论文答辩故事

发布时间:2024-07-03 17:13:35

胡适论文答辩故事

他的人生有许多莫名其妙。他本是甘肃人,被保送到复旦大学新闻系。突然有一天,有人跟他说,你不能上这所大学,得转去台湾大学中文系。就这样他莫名其妙去了台湾。 在台湾苦读完研究生,接着考博士生,博士论文做的是元代杂剧研究。胡适是博士论文答辩的主考官,当时还有梁实秋、谭进龙、李辰东、苏雪林、郑骞,博士论文答辩通常两个小时。两个小时后胡适举手说,以主考官的身份要求延长一个小时。因为题目太大,他的题目是《现存元人杂戏本事考》,也就是研究戏剧的故事从哪里来的。罗锦堂是第一位文学博士,所以考试严格极了。罗博士毕业后,由于发表的东西很多,他被请去日本,但怕他不回来,出境必须有担保人,他莫名其妙地为了这个“担保人”结婚。 在夏大,他是“国宝”,因为研究元曲的不多,他被请去德国汉堡大学讲学,指导研究明代戏剧,他的学生,著名的唐文宋念他的博士时,每周从瑞士苏黎市(瑞士银行区)坐飞机到德国,请他指导。他被奉为一代宗师。他的婚礼由中国第一草书大家于右任做主婚人,于右任老先生80多岁时送他一幅照片,还签名盖章。于老银白的长胡是世界闻名的,据说晚上睡觉要用袋子套起来,以免受损。罗家墙上挂着胡适送给他们结婚的书法,还有左宗棠的一副对联。因为他的房子是斜的,只能挂起一联。

胡适是博士,获得的正式博士学位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另有荣誉博士学位35个,详见后面介绍。 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的获得也是有故事的,民国6年(1917年)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毕业,民国16年(1927年)3月,胡适访问美国,向哥伦比亚大学重新递交了《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册)》副本, 才正式领取哲学博士学位,详细见后面介绍。 胡适(1891一1962),原名胡洪〔马辛〕,字适之,安徽绩溪人。学者。1910年留学 美国,入康乃尔大学,后转入哥伦比亚大学,从学于杜威,深受其实验主义哲学的影响。 1917年初在《新青年》上发表了《文学改良刍议》。1917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呵呵,不确),同年回国, 任北京大学教授。参加编辑《新青年》,并发表论文《历史的文学观念论》、《建设的文学革命论》,出版新诗集《尝试集》,成为新文化运动中很有影响的人物。1919年发表《多 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主张改良主义。1920年离开《新青年》,后创办《努力周 报》。l923年与徐志摩等组织新月社。1924年与陈西滢、王世杰等创办《现代评论》周 刊。1932年 与蒋廷〔fu2]、丁文江创办《独立评论》。1938年任国民政府驻美国大使。 1946年任北京大学校长。1948年离开北平,后转赴美国。1958年任台湾“中央研究院院长”。胡适一生在哲学、文学、史学、古典文学考证诸 方面都有成就,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著有《五十年来之中国文学》、《胡适文存》、《白话文学史》、《中国章回小说考证》 等。 胡适一生的学术活动主要在史学、文学和哲学几个方面,主要著作有《中国哲 学史大纲》(上) 、《尝试集》、《白话文学史》(上)和《胡适文存(四集)等。他在学术上影响最大的是提倡“大胆的假设 、小心的求证”的治学方法。晚年潜 心于《水经注》的考证,但未及写出定稿。1962年在台北病逝。 胡适一生中获得过三十五个荣誉博士学位,并以此作为胡适是世界著名的“思想家”、“学者”的证据。但很少有人知道以下事实:这三十五个荣誉学位中,有二十七个是在他大使任内得到的,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三。而在这二十七个学位之中,有一大半是法学博士学位(.),这个学位一般是授给政界人士的。所以说,胡适的这些学位并不能说明胡适的学术水平或学术成就已经得到了美国人的认可,它们至多可以说是他的“事业上的成就”得到了美国人的承认。 也许有人会为胡适抱不平说,美国大学的荣誉学位是他们主动送给胡适的,又不是胡适自己去争取的,那些傅斯年所谓“反对先生”的人凭什么指责他“只好个人名誉,到处领学位”呢?对於持这样观点的人,首先要提请他们注意的是,第一,胡适不是一般的大使,而是“战时”大使;第二,胡适是当时中国驻外大使中最重要的一位大使。1938年,行政院长孔祥熙在催促胡适就任的电报中说:“此次赴美,国家前途利赖实深。列强惟美马首是瞻,举足轻重,动关全局,与我关系尤切。”(王松、蒋仕文:《宋子文传》,武汉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168页)。他“到处领学位”之时,正值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际,中国的大部分领土沦入敌手,中央政府退缩山城重庆,北京大学困顿西南边陲,而美国几乎是中国能否继续坚持下去的唯一希望。在这个时刻,胡适不努力开展外交攻势,争取美援(胡适后来曾说自己在大使任内没有为中国争来一枪一弹,虽是自矜,大半却是实情),而是南来北往地接受学位,这对於当时和平主义、孤立主义气氛浓厚的美国来说,真是求之不得的好大使(胡适被免职之后,《纽约时报》曾发表文章为他打抱不平);但对于嗷嗷待哺的中国政府来说,对胡适的期望岂止是望梅止渴,简直就是望洋兴叹。所以,宋子文告诉他:“你还是多管管正事罢!”傅斯年劝告他:“此等事亦可稍省精力,然后在大事上精力充足也。”这一敌一友两方面的“建议”,足以说明问题的实质:接受这么多的学位,已经影响到他管“正事”、干“大事”了。 从另一方面讲,胡适对这些学位是相当在意、相当得意的。1940年2月1日,胡适在日记中写道:“昨天接受了BrownUniversity赠与名誉学位的邀请;今天又接受了WesleyanUniv.的邀请。今年共有五个名誉学位”。(《胡适日记全编》第七册348-349页)。1940年3月21日,胡适在家信中说,去年得了两个名誉学位(因病辞掉三个),今年可得八个,连同以前的总共十三个名誉学位。(耿云志:《胡适年谱》)。1943年11月15日,胡适在日记中总结自己的荣誉学位,计文学博士学位(.)四个,古典文学博士()一个,法学博士(.)十五个,民法博士(.)一个。(《胡适日记全编》第七册550-551页)。如此的斤斤计较,不由让人想起魏晋时期“竹林七贤”之一王戎“每与夫人烛下散筹算计”的掌故。 ======================== 胡适获得的正式博士学位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胡适民国6年(1917年)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毕业,提交的论文是《中国古代哲学方法进化史》。当时由7人组成的考评组中,只有1位德国教授精通汉语,故论文被搁置下来。胡适当时急着回国,未能进行论文答辩,因此也就没有被正式授予博士学位。民国8年(1919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了胡适的论文,并定名为《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册)》,由蔡元培作序,署胡适博士著,轰动学术界。当时有人对胡适的“博士”身份提出疑问,说胡适是“假博士”。民国16年(1927年)3月,胡适访问美国,向哥伦比亚大学重新递交了《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册)》副本,正式领取哲学博士学位。 胡适一生获有35个荣誉博士学位。时间跨度从民国24年 (1935年)至1959年。按学科分:法学24个,文学9个,人文学 1个,不明学科1个;按国家和地区分:美国31个,加拿大2个,英国1个,香港1个。 胡适所获荣誉博士名录: 1935年 香港大学 法学博士 1936年 美国哈佛大学 文学博士 美国南加洲大学 文学博士 1939年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芝加哥大学 法学博士 1940年 美国韦斯尔阳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杜史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克拉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卜隆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耶鲁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联合学院 法学博士 美国柏令马学院 X X博士 美国宾州大学 法学博士 1941年 美国加州大学 法学博士 加拿大麦吉尔大学 文学博士 美国森林湖学院 法学博士 美国狄克森学院 法学博士 美国密达瑞学院 法学博士 加拿大多朗多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佛蒙特州大学 法学博士 1942年 美国达脱茅斯学院 文学博士 美国第纳逊大学 文学博士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文学博士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罗却斯德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奥白林学院 法学博士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妥尔陀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东北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 法学博士 1943年 美国伯克纳尔大学 文学博士 1945年 英国牛津大学 法学博士 1949年 美国柯鲁开特大学 文学博士 1950年 美国克莱蒙研究院 文学博士 1959年 美国夏威夷大学 人文博士

胡适博士论文答辩故事

胡适是博士,获得的正式博士学位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另有荣誉博士学位35个,详见后面介绍。 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的获得也是有故事的,民国6年(1917年)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毕业,民国16年(1927年)3月,胡适访问美国,向哥伦比亚大学重新递交了《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册)》副本, 才正式领取哲学博士学位,详细见后面介绍。 胡适(1891一1962),原名胡洪〔马辛〕,字适之,安徽绩溪人。学者。1910年留学 美国,入康乃尔大学,后转入哥伦比亚大学,从学于杜威,深受其实验主义哲学的影响。 1917年初在《新青年》上发表了《文学改良刍议》。1917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呵呵,不确),同年回国, 任北京大学教授。参加编辑《新青年》,并发表论文《历史的文学观念论》、《建设的文学革命论》,出版新诗集《尝试集》,成为新文化运动中很有影响的人物。1919年发表《多 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主张改良主义。1920年离开《新青年》,后创办《努力周 报》。l923年与徐志摩等组织新月社。1924年与陈西滢、王世杰等创办《现代评论》周 刊。1932年 与蒋廷〔fu2]、丁文江创办《独立评论》。1938年任国民政府驻美国大使。 1946年任北京大学校长。1948年离开北平,后转赴美国。1958年任台湾“中央研究院院长”。胡适一生在哲学、文学、史学、古典文学考证诸 方面都有成就,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著有《五十年来之中国文学》、《胡适文存》、《白话文学史》、《中国章回小说考证》 等。 胡适一生的学术活动主要在史学、文学和哲学几个方面,主要著作有《中国哲 学史大纲》(上) 、《尝试集》、《白话文学史》(上)和《胡适文存(四集)等。他在学术上影响最大的是提倡“大胆的假设 、小心的求证”的治学方法。晚年潜 心于《水经注》的考证,但未及写出定稿。1962年在台北病逝。 胡适一生中获得过三十五个荣誉博士学位,并以此作为胡适是世界著名的“思想家”、“学者”的证据。但很少有人知道以下事实:这三十五个荣誉学位中,有二十七个是在他大使任内得到的,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三。而在这二十七个学位之中,有一大半是法学博士学位(.),这个学位一般是授给政界人士的。所以说,胡适的这些学位并不能说明胡适的学术水平或学术成就已经得到了美国人的认可,它们至多可以说是他的“事业上的成就”得到了美国人的承认。 也许有人会为胡适抱不平说,美国大学的荣誉学位是他们主动送给胡适的,又不是胡适自己去争取的,那些傅斯年所谓“反对先生”的人凭什么指责他“只好个人名誉,到处领学位”呢?对於持这样观点的人,首先要提请他们注意的是,第一,胡适不是一般的大使,而是“战时”大使;第二,胡适是当时中国驻外大使中最重要的一位大使。1938年,行政院长孔祥熙在催促胡适就任的电报中说:“此次赴美,国家前途利赖实深。列强惟美马首是瞻,举足轻重,动关全局,与我关系尤切。”(王松、蒋仕文:《宋子文传》,武汉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168页)。他“到处领学位”之时,正值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际,中国的大部分领土沦入敌手,中央政府退缩山城重庆,北京大学困顿西南边陲,而美国几乎是中国能否继续坚持下去的唯一希望。在这个时刻,胡适不努力开展外交攻势,争取美援(胡适后来曾说自己在大使任内没有为中国争来一枪一弹,虽是自矜,大半却是实情),而是南来北往地接受学位,这对於当时和平主义、孤立主义气氛浓厚的美国来说,真是求之不得的好大使(胡适被免职之后,《纽约时报》曾发表文章为他打抱不平);但对于嗷嗷待哺的中国政府来说,对胡适的期望岂止是望梅止渴,简直就是望洋兴叹。所以,宋子文告诉他:“你还是多管管正事罢!”傅斯年劝告他:“此等事亦可稍省精力,然后在大事上精力充足也。”这一敌一友两方面的“建议”,足以说明问题的实质:接受这么多的学位,已经影响到他管“正事”、干“大事”了。 从另一方面讲,胡适对这些学位是相当在意、相当得意的。1940年2月1日,胡适在日记中写道:“昨天接受了BrownUniversity赠与名誉学位的邀请;今天又接受了WesleyanUniv.的邀请。今年共有五个名誉学位”。(《胡适日记全编》第七册348-349页)。1940年3月21日,胡适在家信中说,去年得了两个名誉学位(因病辞掉三个),今年可得八个,连同以前的总共十三个名誉学位。(耿云志:《胡适年谱》)。1943年11月15日,胡适在日记中总结自己的荣誉学位,计文学博士学位(.)四个,古典文学博士()一个,法学博士(.)十五个,民法博士(.)一个。(《胡适日记全编》第七册550-551页)。如此的斤斤计较,不由让人想起魏晋时期“竹林七贤”之一王戎“每与夫人烛下散筹算计”的掌故。 ======================== 胡适获得的正式博士学位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胡适民国6年(1917年)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毕业,提交的论文是《中国古代哲学方法进化史》。当时由7人组成的考评组中,只有1位德国教授精通汉语,故论文被搁置下来。胡适当时急着回国,未能进行论文答辩,因此也就没有被正式授予博士学位。民国8年(1919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了胡适的论文,并定名为《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册)》,由蔡元培作序,署胡适博士著,轰动学术界。当时有人对胡适的“博士”身份提出疑问,说胡适是“假博士”。民国16年(1927年)3月,胡适访问美国,向哥伦比亚大学重新递交了《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册)》副本,正式领取哲学博士学位。 胡适一生获有35个荣誉博士学位。时间跨度从民国24年 (1935年)至1959年。按学科分:法学24个,文学9个,人文学 1个,不明学科1个;按国家和地区分:美国31个,加拿大2个,英国1个,香港1个。 胡适所获荣誉博士名录: 1935年 香港大学 法学博士 1936年 美国哈佛大学 文学博士 美国南加洲大学 文学博士 1939年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芝加哥大学 法学博士 1940年 美国韦斯尔阳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杜史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克拉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卜隆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耶鲁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联合学院 法学博士 美国柏令马学院 X X博士 美国宾州大学 法学博士 1941年 美国加州大学 法学博士 加拿大麦吉尔大学 文学博士 美国森林湖学院 法学博士 美国狄克森学院 法学博士 美国密达瑞学院 法学博士 加拿大多朗多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佛蒙特州大学 法学博士 1942年 美国达脱茅斯学院 文学博士 美国第纳逊大学 文学博士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文学博士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罗却斯德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奥白林学院 法学博士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妥尔陀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东北大学 法学博士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 法学博士 1943年 美国伯克纳尔大学 文学博士 1945年 英国牛津大学 法学博士 1949年 美国柯鲁开特大学 文学博士 1950年 美国克莱蒙研究院 文学博士 1959年 美国夏威夷大学 人文博士

很简单啊,来,我给你写个过程:首页-目录-项目介绍-项目展示-实训总结-职业规划-尾页。搞定收工。

对于《新青年》时期的胡适,鲁迅持肯定态度。他说:“其时最惹我注意的是陈独秀和胡适之。”并坦言“我佩服陈胡。” 他们一起讨论问题,商定稿件,又书信往来,互借图书资料,关系颇为亲密。鲁迅在《无声的中国》、《怎么写》等杂文中,称胡适是文学革新的最先“尝试”者,胡适的日记“一定该好得多”。读了胡适关于白话文的论着后,鲁迅赞其“警辟之至,大快人心!我很希望早日印成,因为这种历史的提示,胜于许多空理论”。(1922年8月21日致胡适信)但后来因为胡适主张青年学生埋头读书,少参与政治,加之与新月派文人陈源、梁实秋等的争执,以及胡适宣扬“好政府”主义,又受到逊位的皇帝溥仪、国民政府首脑蒋介石的“垂询”,鲁迅遂与胡适分道扬镳。从1920年代中后期到1930年代中期,鲁迅对胡适成见日深,写了不少讽刺、批评胡的文章。左翼革命文学家鲁迅与右翼文化泰斗胡适,势不两立、水火不容。鲁迅对胡适由褒而贬,由扬而抑,由赞誉而至讽刺、排斥,连原先捧作“警辟之至”的《白话文学史》,后来都指为“也不见得好”了。在《五十年来之中国文学》中,胡适总结五四白话文学的成绩,称“成绩最大的却是一位托名‘鲁迅’的。他的短篇小说,从四年前的《狂人日记》到最近的《阿Q正传》,虽然不多,差不多没有不好的”。1922年时的胡适对鲁迅推崇备至,几乎把短篇小说的创作成绩归于鲁迅。对于包括鲁迅在内的左翼作家的抨击以至谩骂,胡适非常大度,以“老僧不见不闻”的淡定,不气,不急,不理会。迄今为止未见胡适回骂鲁迅的文字。当鲁迅遭到无端谩骂、人身攻击时,胡适却为鲁迅辩诬、主持公道。1936年11月,苏雪林致信蔡元培、胡适,对鲁迅大肆攻击。她说鲁迅“心理完全病态”,“人格卑污”,“简直连起码的‘人’的资格还够不着”。胡适于是年12月14日复信,告诫苏雪林“不必攻击其私人行为”,批评她用“衣冠败类”、“奸恶小人”等字句“尤不成话”,“是旧文字的恶腔调,我们应该深戒”。胡适还告诉她,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抄盐谷温,真是万分的冤枉。盐谷温一案,我们应该为鲁迅洗刷明白”。胡适在信中又提出如何正确评价人物的问题:“凡论一人,总须持平。爱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方是持平。鲁迅自有他的长处。如他的早年文学作品,如他的小说史研究,皆是上等工作。” 20世纪50年代中期 ,中国大陆思想界掀起了一场批判胡适思想运动。在这场运动中,胡适的思想不仅受到 了他的对立者的猛烈批判,而且他的朋友故旧,甚至学生也都向胡适一齐开火。1949年5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何干之的 《五四的两个基本口号》,文章批判了胡适在 “问题 与主义”的论战中的主张是阻止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成 长,是对工人阶级的革命领导权的抗拒。1951年 8月,北 京大学中文系、历史系等师生召开 “控诉会”,俞平伯、 顾颉刚、朱光潜等胡适的同事、学生都作了批判性发言。 事实上早在民国时期对胡适思想的质疑之声便已存在,例如鲁迅、陈西滢都指责胡适的提倡整理国故是开现代科学倒车的作法。胡适研究专家周质平认为:胡适所提倡的整理国故,对中国自然科学的发展无积极推动的作用,还把一批青年人引上乾嘉考证的老路。胡适是第一位提倡白话文、新诗的学者,致力于推翻二千多年的文言文,又称文学革命。胡适到北大后通过讲堂和报刊(如《新青年》、《努力周报》、《晨报副刊》等等)直到一九三七年抗日战争,大力提倡“新文化”或“新思潮”。“左”倾思潮在1920年有逐渐压倒胡适的趋向。但胡适的思想还是在当时不少“左”倾青年的心中留下种子,几十年后又奇迹的出现。在先后读到的王元化、李慎之、舒芜几位先生晚年的文字,都明显透出“回向胡适”的信息。 《重寻胡适历程——胡适生平与思想再研究》共有六篇,分别是“从《日记》看胡适的一生”、“谈学谈诗二十年——序《胡适杨联往来书札》”“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胡适——《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序”“《中国哲学史大纲》与史学革命”“胡适与中国的民主运动”“文艺复兴乎?启蒙运动乎?——一个史学家对五四运动的反思”。“从《日记》看胡适的一生”一篇,是余英时为2004年公开出版的《胡适日记全集》序文,占去了全书内容大半。与其他研究胡适的著作不同的是,余英时以胡适1910年赴美留学到晚年1962年的日记、书信为基本史料,旁征博引,将围绕胡适本事中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一还原。在胡适本事中,关于胡适博士学位的真假,一直有争议。1919年,当胡适与陈独秀等人一起倡言“新文化运动”时,胡适“昔为好友,今为仇雠”的梅光迪,就对胡适是否该称为“博士”提出质疑;其后,做过胡适口述自传的唐德刚,也对胡适的博士学位提出同样的质疑。他在《胡适口述自传》的一条注释中,推断胡适博士论文口试结果是“大修通过”,而且必须“补考”,因而迟至1927年他重返哥伦比亚大学,满足了这两项要求之后,才取得博士学位。唐德刚的这一注释,后来多为研究胡适的学者所尊奉,胡适博士学位的悬案也由此产生。余英时通过校勘这一时期胡适的日记,比照其他史料,认为胡适的博士学位是货真价实的。他认为:“胡适的‘博士学位问题’除了因‘论文缓缴’延迟了十年之外,别无其他可疑之处。至少到现在为止,尚未出现任何足以致疑的证据,唐德刚先生的‘论文口试’为‘大修通过’之说,仍然是个‘假设’。”作为叙述历史的作品而言,包含丰富的、生动的细节的大量材料,是吸引读者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正因为如此,有关胡适的研究作品,类似胡适博士学位真假之类的细节往往被渲染。但是,从研究历史的学术价值而言,细节丰富却并不等于历史真实。余英时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将不真实却丰富的细节一一剔除。有关胡适个人生命史上的一些其他疑点,诸如胡适是不是“哲学家”、胡适的感情经历等,在余英时的诠释中,都一一破解,胡适的本来面目也慢慢清晰起来。

论文答辩事故

本人回应:不可思议,像做梦一样。李家河介绍,他2021年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影视学院摄影系,他入围戛纳电影节基石单元的短片《地儿》,是他和同学毕业时即兴创作的一部毕业作品。该作品是一部现实主义风格短片,片长24分钟,主要讲述了因为一场意外事件,迫使两位主人公开始寻找那个模糊的地方,那个属于他们心中的好地方。

很影响的~

要是没通过,老师算是重大教学事故的,影响老师以后的招生~

所以你还是重视吧,万一没过,你还要浪费半个学期才有可能毕业,到时工作也不好找~

望采纳~

做人不要太玻璃心,不要别人一条信息没回,就觉得自己做错了什么,不要被人一句“呵呵”,就觉得对方是讨厌自己。玻璃心,想太多,什么事都对号入座,救菲曝合懒灯屡

他本人是觉得非常幸运的,没有想到这个作品能得奖。他也会再接再厉,给大家带来更好的作品。

胡适美国博士论文答辩

算起来是35+(哥大1个+35个荣誉博士学位.);其他35个都不重要,因为都是荣誉博士;最重要的他博士毕业时候的学位存在争议,一种说法是第一次答辩没过就回国去北大当教授了,后来去美国补交论文答辩通过;另外有人说他没有出现在哥大图书馆编的名录内,就怀疑他没有博士学位,只是肄业。

他的人生有许多莫名其妙。他本是甘肃人,被保送到复旦大学新闻系。突然有一天,有人跟他说,你不能上这所大学,得转去台湾大学中文系。就这样他莫名其妙去了台湾。 在台湾苦读完研究生,接着考博士生,博士论文做的是元代杂剧研究。胡适是博士论文答辩的主考官,当时还有梁实秋、谭进龙、李辰东、苏雪林、郑骞,博士论文答辩通常两个小时。两个小时后胡适举手说,以主考官的身份要求延长一个小时。因为题目太大,他的题目是《现存元人杂戏本事考》,也就是研究戏剧的故事从哪里来的。罗锦堂是第一位文学博士,所以考试严格极了。罗博士毕业后,由于发表的东西很多,他被请去日本,但怕他不回来,出境必须有担保人,他莫名其妙地为了这个“担保人”结婚。 在夏大,他是“国宝”,因为研究元曲的不多,他被请去德国汉堡大学讲学,指导研究明代戏剧,他的学生,著名的唐文宋念他的博士时,每周从瑞士苏黎市(瑞士银行区)坐飞机到德国,请他指导。他被奉为一代宗师。他的婚礼由中国第一草书大家于右任做主婚人,于右任老先生80多岁时送他一幅照片,还签名盖章。于老银白的长胡是世界闻名的,据说晚上睡觉要用袋子套起来,以免受损。罗家墙上挂着胡适送给他们结婚的书法,还有左宗棠的一副对联。因为他的房子是斜的,只能挂起一联。

1917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 任北京大学教授。胡适(1891一1962),原名胡洪〔马辛〕,字适之,安徽绩溪人。学者。1910年留学 美国,入康乃尔大学,后转入哥伦比亚大学,从学于杜威,深受其实验主义哲学的影响。 1917年初在《新青年》上发表了《文学改良刍议》。1917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 任北京大学教授。参加编辑《新青年》,并发表论文《历史的文学观念论》、《建设的文学革命论》,出版新诗集《尝试集》,成为新文化运动中很有影响的人物。1919年发表《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主张改良主义。1920年离开《新青年》,后创办《努力周报》。l923年与徐志摩等组织新月社。1924年与陈西滢、王世杰等创办《现代评论》周 刊。1932年与蒋廷〔fu2]、丁文江创办《独立评论》。1938年任国民政府驻美国大使。 1946年任北京大学校长。1948年离开北平,后转赴美国。1958年任台湾“中央研究院院长”。胡适一生在哲学、文学、史学、古典文学考证诸 方面都有成就,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著有《五十年来之中国文学》、《胡适文存》、《白话文学史》、《中国章回小说考证》 等。 胡适一生的学术活动主要在史学、文学和哲学几个方面,主要著作有《中国哲 学史大纲》(上) 、《尝试集》、《白话文学史》(上)和《胡适文存(四集)等。他在学术上影响最大的是提倡“大胆的假设 、小心的求证”的治学方法。晚年潜心于《水经注》的考证,但未及写出定稿。1962年在台北病逝。胡适,做为中国第一个用白话写诗出集的诗人,胡适的诗清新、流畅,颇具大家风范。民国前二十一年出生于上海,二十岁赴美留学,后来获得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民国六年返国,任北京大学教授。抗战期间,曾出任驻美大使,胜利之后为北京大学校长。 旅美期间,先后任教于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加州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民国四十七年回台主持中央研究院,任院长职。民国五十一年逝世于南港任所,享年七十一岁。 对于中国新文学运动,胡适是最重要的启蒙人。早在民国六年一月,他即发表《文学改良刍议》,提出当时文学的八个主张,也就是后来的八不主义: 一、不做言之无物的文字; 二、不做无病呻吟的文字; 三、不用典; 四、不用套语烂调; 五、不重对偶,文须废骈,诗须废律; 六、不做不合文法的文字; 七、不摹仿古人; 八、不避俗话俗字。 胡适主张使用“白话”做为文学语言改革的基础,对于白话,他的看法是: 一、白话的“白”是戏台上“说白”的白,是俗语“土白”的白,故白话即是俗话。 二、白话的“白”是“清白”的白,是“明白”的白,白话但须要“明白如话”,不妨夹几个文言的字眼。 三、白话的“白”是“黑白”的白,白话便是干干净净没有堆砌涂饰的话,也不妨夹入几个明白易晓的文言字眼。

胡适(1891一1962),原名胡洪〔马辛〕,字适之,安徽绩溪人。学者。1910年留学美国,入康乃尔大学,后转入哥伦比亚大学,就学于杜威,深受其实验主义哲学的影响。 1917年初在《新青年》上发表了《文学改良刍议》。1917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任北京大学教授。参加编辑《新青年》,并发表论文《历史的文学观念论》、《建设的文学革命论》,出版白话诗集《尝试集》,成为新文化运动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曾与李大钊等展开“问题与主义”的辩论,1919年发表《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又与张君劢等展开“科玄论战”,支持当时的“科学派”丁文江的后台。1920年离开《新青年》,后创办《努力周报》。l923年与徐志摩等组织新月社。1924年与陈西滢、王世杰等创办《现代评论》周刊。1932年与蒋廷黻、丁文江创办《独立评论》。从1920年至1933年,主要从事中国古典小说的研究考证,同是也参与一些政治活动,并一度担任上海公学校长。抗日战争初期出任国民党“国防参议会”参议员,1938年被任命为中国驻美国大使,积极为中国抗战奔走。1946年任北京大学校长。1948年离开北平,后转赴美国。1958年任台湾“中央研究院院长”。胡适一生的学术活动主要在史学、文学和哲学几个方面,主要著作有《中国哲学史大纲》(上) 、《尝试集》、《白话文学史》(上)、《中国章回小说考证》 和《胡适文存(四集)等。他在学术上影响最大的是提倡“大胆的假设 、小心的求证”的治学方法。晚年潜心于《水经注》的考证,但未及写出定稿。1962年在台北病逝。

交通事故论文答辩

答辩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被答辩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0年8月20日06时,原X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

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X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8月20日6时55分

交通事故地点: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事发地段为东西走向,籍山路面。事发时系晴天,视线良好。

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X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X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1、答辩人在事发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

2、原X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3、事故认定书中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为概括性条款,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驳。

4、答辩人在事故应不负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伤残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龄结合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根据其户籍应当认定为农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镇石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只可表明被答辩人已经失去土地和申请低保,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5285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伤残补偿金为31710元。请法院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张。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对于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提出异议。根据第二次出院记录,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侧外伤后皮下积液”。第一次出院无出现此种情况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当地医院自己治疗。故而对于积液的产生被答辩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综上,医疗费应为第一次住院费用。请法院对超出医疗费部分依不予支持。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答辩人认为,第一,由XX电器公司提供的有关被答辩人固定收入的证明不提出异议。第二,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休息两个月”提出异议,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两个月休息期过长而不符实实情,一个月时间适宜。而且休息时间过后被答辩人应当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至鉴定日之前一天。综合以上,误工时间为133天,误工费为元。对于超出不合理误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该的请求。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不合理。首先对于护理天数,被答辩人提出的天数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休息后已经具备自理能力故无需护理,被答辩人需要护理期限应为两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时间即123天。其次对于护理日费用,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交有关聘请护工的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发布2010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护理日费用为元(27576/365)。综上,护理费为元。对于护理费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赔偿缺乏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明,说明被答辩人无需加强营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的发票等票据,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产生。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8、物品损失根据受害人物品相关损失情况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物品(电瓶车)损失有修车票据证明符合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9、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司法鉴定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等确定。答辩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适当减少数额。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答辨认请求数额过高。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适宜。对于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年X月X日

答辩人:吴某,女,1968年11月1日,汉族,某市大路镇郭家村,身份证号:510xxxxxxxx。

被答辩人:刘某,男,1951年7月20日,汉族,某市大兴镇山王村,身份证号:510xxxxxxx。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身体权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

1、被答辩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由其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2013年3月11日,司机陈某驾驶肇事车辆为某市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盛世融城6号工地运送建筑材料,被答辩人是该公司建筑材料的收发员,正常程序是司机将货卸下,被答辩人验收就结束了。由于司机走错了方向,被答辩人就要求司机将车开到另外的地方卸货,但是被答辩人觉得路有点远,懒得自己走路,于是就要求坐到车里,和司机一同过去,所以才导致了被答辩人受伤的事故。另外肇事车辆发生侧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车辆超载,这一点被答辩人在保险公司的调查笔录里面也是认可的。而是由于发生事故的道路,崎岖不平,有一个很大的氹氹,作为工地的工作人员应该熟知工地的路况,在此情况之下,仍然要求司机将车开过去。被答辩人无故要求坐到车里,路况很不好,这两个原因相结合,才造成了被答辩人受伤的事故。虽然大渡口区八桥派出所对此事故作出认定:此次事故为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但是这只是派出所依据其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影响被答辩人实际存在的民事过错,也不能免除被答辩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被答辩人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和其挂靠公司某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肇事车辆属于挂靠在某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每年都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等若干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和《某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某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应该和被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某市市巴南支公司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被答辩人的一项诉讼请求是先有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有限赔偿。所以法院应该尊重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结合本案证据和事实,作出合理判决。

二、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异议。

1、对残疾赔偿金的异议。

被答辩人属于农村户口,若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条件:一是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二是有正当收入来源。根据《某市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所以,被答辩人主张按照城镇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答辩人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即7383元/年*18年*元。

2、对被答辩人主张的元医疗费的异议。

2013年3月11日至3月19日被答辩人在某市市区第一中医院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元;2013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在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5天,共计支付医疗费:元。两项共计元。至于其他时间,被答辩人在其他医院的费用,只有门诊的收费小票,并没有相关的病历资料佐证。而且其中还有消化科的收费小票,与本次事故引起的骨折没有关联性。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所以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是元。

而且,被答辩人也已经为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剩下的医疗费也已经由被答辩人的工作单位某市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了。

根据《某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二、目前,由于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果选择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医疗费用除外。

所以,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已经支付完毕,所以请求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对后续医疗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主张后续医疗费10000元的依据是某市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是该意见书中后续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某市市三甲医院的收费标准。答辩人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应予以降低。请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后续医疗费用。

4、对误工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于2013年3月11日至3月19日在某市市区第一中医院住院8天;2013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在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5天,治疗终结后出院,共计33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由于被答辩人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所以其主张的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误工时间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便是持续误工,而被答辩人是9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较低的,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而且被答辩人也早已经正常上班工作,因此,被答辩人误工时间计算

至2013年7月30的诉求是错误的,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计算33天来算。根据被答辩人350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117元/日来计算,33天的误工费应为3850元,而不是答辩人所主张的16450元。

5、对护理费得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由于而被答辩人是9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较低的,并未丧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被答辩人是否需要护理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所以其护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来算,即按照50元/天,住院33天计算,合理的护理费应为1650元。

6、对交通费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但是,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的交通费正式票据,但是答辩人处于人情人道,愿意支付被答辩人交通费200元。

7、对营养费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并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作出关于营养费的意见。所

以,被答辩人主张营养费没有依据。

8、对精神抚慰金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据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残程度较低,而且被答辩人自己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被答辩人并主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一个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基于以上几点,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状是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李X,女,汉族,xxx年8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XXX。

被答辩人:阙XX,女,汉族,xxx年11月3日出生,住XX。

被答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区XX;负责人:XX

因(本案原告)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xxx3)佛X法民五初字第XX号],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XX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关于答辩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别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问题。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x2年3月19日07时30分许,

某某某驾驶粤XX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小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XX对开路段时,遇答辩人某某驾驶粤EXXXX号小型轿车从摩托车行进方向对右侧通道驶入摩托车行驶的路面,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驾驶粤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海区XX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在“禅桂新”限摩区域内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未取得“禅桂新”通行证的摩托车辆禁止在限摩区域内通行。

由于事故发生路段为“禅桂新”限摩区域,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禅桂新”限摩区域内的通行资格,此类车辆上路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x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理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答辩人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答辩人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而也是某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附件六《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第一条第(一)项第15目所明文规定的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

该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的规定。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的规定,某某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所以,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xx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认字[xxx2]第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某某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的修车费800元的赔偿该由被答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单出具单位)支付。

理由如下:

答辩人某某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单期间自xxx年7月26日至xxx2年7月25日的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为:24406000XXX;责任赔偿限额为12xxx0元;见证据4)和商业第三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4406000XX;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0元;见证据5)。

事故发生当天,处于保单有效期限内。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故此,该项事故符合交通强制保险赔付的条件。

即使答辩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总额800元该由出具保单单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某某认为,本案中,根据某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

答辩人某某赔偿修车费为:800元;同时该项修车费由出具保单单位永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付。

恳请人民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职位:公司经理

地址:安徽省xx市*******************************。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

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张**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

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埇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x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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