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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的重要性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2 16:47:19

劳动法律的重要性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研究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1.无效;文凭不能造假,公司可以起诉。 2。是;既然签订合同,就要付报酬 3。必须提前通知,劳动法有相关规定求采纳

劳动法律论文题目

选择劳动合同法吧第一,劳动合同法比较新,操作性比较强;第二,劳动合同法的方向比较明确。论文不能写的太大,太宽泛的话,驾驭不了;第三,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义比较明显。

关于劳动的重要性论文题目

1、劳动最光荣

2、劳动创造快乐

3、今天,你劳动了吗

4、向劳动者致敬

5、我劳动,我快乐

6、辛勤的汗水

7、扫地

8、大扫除

9、扫地小能手

10、我是一个粉刷匠

11、最美劳动者

12、默默奉献

13、特殊的劳动节

14、劳动的滋味

15、劳动者的双手

16、劳动的魅力

17、又是一年劳动节

18、粒粒皆辛苦

19、动起手来,创造美好未来

20、妈妈的手

有这样一句话——只有丢人的窝囊废,没有丢人的职业!打扫教室、打扫卫生区、打扫走廊等等等等,很多很多,这,都算是劳动,劳动也是职业!虽然,打扫厕所这一方面的劳动大家谁都不愿意干,但是,这——是光荣的!我们都知道,我们的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勤劳勇敢的民族,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里,中国人的勤劳创造了璀璨的华夏文明和中华文化。也正是由于中国人的勤劳,才有了今天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奇迹!同样的道理,我们学生也应当热爱劳动、发奋学习、健康成长。于是,我们在家里只要有时间,就应该力所能及地进行家务劳动,比如扫地、拖地、倒垃圾、帮爸爸妈妈提东西、给长辈倒水等。我把这些热爱劳动的好习惯也带到学校里来了。若我能够成功当选,我会做到以下几点:保持教室内的卫生,角落里不留一点灰尘。在上课前黑板上无一字迹。保持卫生区内的卫生,没有废纸,做到五分钟内干完值日。三保持教室内地面湿润,玻璃要力所能及的擦干净。四桌椅摆放整齐,成竖状一字型。桌子间的空隙要能使一个人轻松通过。这样,我就会逐渐成为一个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责任心的人。

劳动社会学论文题目大全

劳动社会学论文题目有哪些可以选择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劳动社会学论文题目大全,欢迎大家阅读!

1.我国城市职业乞丐研究

2.国际分工碎片化与劳动阶层就业. 收入分化--一个分析方法

3.贸易全球化对女性劳动参与率的影响

4.加快建立以劳动力调查为主的失业率统计改革步伐

5.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性别歧视的分布效应研究

6.浅议基层劳动工资统计中的问题与建议

7.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批判及其矫正--以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例

8.女性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福建省的调查数据

9.关于大学生打工问题的法理探究

10.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劳动力市场性别不平等的文献述评

11.人力资本. 融城能力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融入

12.中国农村社会流动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3.劳动力市场性别不平等与反歧视政策研究

14.流动的消费本土性:劳动力迁移中的文化随迁--以本土性饮食文化的跨境流动为例

15.家庭劳动是否降低工资收入--基于CHNS的证据

16.“技术-劳动”的性别分工--从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视角阐释

17.中国外资企业女性劳动力收入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18.浅议如何提高劳动统计分析质量

19.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研究

20.近代白族妇女劳动就业状况

21.浅谈老年人力资源开掘--基于老年社工理论视角

22.追求幸福莫过于尊重劳动

23.川东革命老区妇女当下生活状况研究

24.城郊被动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适应研究--以辽宁省鞍山市为例

25.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26.中国城镇中年男性和女性的家庭照料提供与劳动供给

27.居住条件. 工作环境对新生代农民工健康的影响

28.谁偷了你的好工作

29.现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30.职业分层视野下的城镇人口与农民工收入差距研究

31.蒙古族村落社会富余劳动力群体婚姻家庭问题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32.中国古代西部地区妇女的女织劳动研究

33.社区工作者的情绪劳动研究--潜层剖面分析的视角

34.性别视角下已婚女性赴日打工家庭策略研究

35.社会工作--作为一项情感劳动的再探讨

36.劳动时间与农民工主观幸福感--基于湖南省农民工三融入调查数据的分析

37.职业能力培养视角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研究

38.打工家庭与城镇化--一项内蒙古赤峰市的实地研究

39.家庭收入变化. 夫妻间时间利用与性别平等

40.农村“留守妻子”的生存现状及其影响研究--以福建省为例

41.性别. 风险偏好与竞争意愿:基于真实劳动的实验研究

42.陕西榆林937个农户家庭人口结构变化分析

43.川东革命老区妇女当下生活状况研究

44.承前启后:袁方的劳动社会学思想

45.作为职业. 身份. 地位和文化的农民角色--基于功能分析的视角

46.女性研究生职业生涯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47.工作投入概念应用

48.黑龙江省农村与垦区农村空心化对比研究

49.国外残疾人就业政策转型:从保障到融合

50.知识型员工劳动关系不和谐的诱因及改善举措

51.试论休闲活动的本质特征

52.河南省农民工务工地选择及影响因素分析

53.发挥老年群体潜在价值助力实现中国梦

54.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问题与对策--基于社会资本视角

55.浅析“三农”问题的解决与农村社会工作

56.国外产后女性就业政策研究

57.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性别工资差异经验分析

58.新生代农民工回乡与留守的意愿探析

59.农村分工深化与社会结构变迁

60.社会结构的散流化及其治理

61.建立劳动力市场监测与统计体系的思考

62.延迟退休年龄对中国失业率的影响:理论与验证

63.低生育率背景下女性劳动参与水平. 特点及变动趋势

64.家政女工体面劳动赤字的社会排斥分析--基于武汉市的调查

65.农林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特色培养探析

66.情绪劳动的内涵

67.美国企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68.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与社会稳定问题探析

69.国家. 市场. 家庭在妇女福利中的角色与作用

70.生育对职业女性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71.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72.统计口径缩小对劳动报酬占比下降影响的实证

73.简析职业女性人际交往能力及培养对策

74.女性农民工就业歧视现状及成因分析

75.试析女性流动人口职业健康问题及其对策

76.浅析青年农民工幸福感

77.社会工作对农村老年贫困家庭的介入研究

78.传统农区女性农业技术选择及其影响因素

79.农村劳动力迁移时间对留守老人养老的影响

80.伊朗伊斯兰革命以来女性失业问题简析

81.超老龄社会中的日本女性再就业问题

82.农民工人口统计学变量与职业生涯成功的关系

83.工作-家庭平衡状况的性别差异及影响因素研究

84.职业机会. 收入增长与就业质量主观评价

85.美国养老事业的财政支持研究

86.关于工业革命时期城镇下层儿童生存状况的思考

87.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统计分析的应用

88.城乡女性劳动参与影响因素的对比分析

89.经济的服务业化和女性劳动

90.从“找份工作”到“体面劳动”:都市青年的就业新期待--基于我国青年就业质量的现状及问题调查

91.“新农合”制度对农村妇女劳动供给的影响

92.居民家务劳动时间经济价值研究--以杭州市为例

93.代际收入流动的社会经济学分析

94.女性劳动参与. 生育行为选择与人口红利研究综述

95.探索城市职场女性的困境和成因

国家促进老龄劳动者就业的精细化策略

97.职业对劳动力时间配置选择的影响:以家务时间为例

98.角色定位. 价值冲突和模式选择--略论企业社会工作的基本问题

99.中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收入差异:一个社会资本的解释

100.供求关系视角下马克思就业思想进路及启示

101.农民工的心理诉求应予关注

102.办公室政治. 情绪劳动与领导-成员交换关系:基于资源保存理论的实证研究

103.智力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支持过程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长沙市个案调查

104.当代中国女性道德状况调查

105.充分发挥女职工“半边天”作用--谈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106.作为自我治理的劳动--约翰·洛克劳动观简析

107.关于我国性别劳动分工的影响因素研究

108.职业指导要以贫困线为基础

109.双层劳动力市场下的居住隔离--以上海市居住分异实证研究为例

110.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女性婚姻观

111.非农工作经历与农民社会关系网络

112.性别观念. 现代化与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

113.家庭结构如何影响流动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格局?--来自CHIP2007年的证据

114.三大劳动群体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比较研究

115.雇主品牌构建与和谐劳动关系

116.从劳动理解社会--阿兰·图海纳的贡献

117.山西省青年劳动者就业质量的思考

118.浅谈对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思考

119.统计分析在劳动保障有关工作中的应用

120.农民工就业空间选择及留城意愿代际差异分析

121.外出打工,你准备好了吗?

122.老龄化背景下的日本高龄者雇用政策

123.中外被退休案例中的平等诉求

124.新生代农民工人际信任的影响机制--基于昆山市的调查

125.社会工作分阶段地介入对农村养老问题的`改善

126.农村富余女性劳动力外出务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基于河南省X村农村富余女性的调研

127.不可小觑的“女性职业化”

128.农村劳动力迁移. 老人照顾需求与社会支持介入方式分析

129.产业转型升级对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130.劳动关系治理与工业社会秩序的建构--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的企业社会工作

131.劳动收入份额及其变化趋势

132.中国外流劳动力的社会福利效应研究--基于微观调研的经验分析

133.福利企业残障员工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134.企业劳动工资统计中的问题及对策

135.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成因及对策

136.新生代农民工心理安全感状况及提升策略

137.对底层劳动妇女形象刻画的比较--以鲁迅. 郁达夫. 许地山的小说为例

138.维吾尔族流动人口内地城市融入研究--基于武汉市的调查

139.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探析

140.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化的困境与出路

141.基于若干统计问题讨论的国际接轨因素分析

142.女性社会工作者与情感劳动:一个新议题

143.广东省劳动就业环境现状与对策

144.典型低收入群体就业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145.优化下岗职工社会支持系统的社会工作研究

146.小组合作学习在大学生课堂上的应用研究--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会工作专业为例

147.西北农村青年劳动力的职业获得与教育. 社区关系研究

148.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与城市融入分析

149.家庭结构. 重大疾病和农村劳动力迁移

150.天津:社区工作者劳动报酬每人每月1500元

151.浅析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152.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演变的时空特征及内在机制

153.银川市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对策

154.梦想在劳动中飞扬

155.区域身份认同与团队劳动供给--基于印度旁遮普人与孟加拉人的实验研究

156.农村女性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的经济学解析

157.职业性别隔离视域下会计职业女性化问题的思考

158.失地农民就业的社区支持体系研究

159.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工作实务探讨

160.生命历程理论视角下劳动力迁移对初婚年龄的影响

161.养老保险金与老年人幸福指数的实证检验

162.控制流浪乞讨人员数量的经济学分析

163.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影响因素. 规律及对策研究

164.传统中国乡村民众年度时间生活结构的嬗变--以江南地区为中心的探讨

165.论向警予的女权主义思想

166.关于异地务工人员融入珠海社会的思考

167.家庭策略对双流动家庭性别分工的影响

168.国外女性就业促进的社会支持模式

劳动法劳动关系的论文题目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300块,帮你完成

还是写一篇将来关注度极高的《论派遣劳务中的法律关系》吧 也算给现在成千上万的派遣劳动者指条路。。

论劳动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法律的重要性论文

你去参考参考下这类的资料吧,像法学,都是可以的

法律在和会社会中重要意义

药剂1102    201118350218    吴云勇

摘要: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即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   先进文化  民主

一、法律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社会法治建设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要求,也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做保障,才能更好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2)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司法和执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各个社会阶层的人民群众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社会安定。同样,执法的公正、高效也是当然要求。

(3)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守法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要件。

(4)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推进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多的一个部门。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使经济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太多,使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使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不能实现。

所以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的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一方面确定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因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其次,政府的执法行为要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无权行使,这就是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传统的官本位的管理型政府强调的是企业的权利是有限的而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这种权力倒置现象最终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管理,使企业失去自由和活力。所以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自由竞争,漠视市场主体权利的恶果,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在文化建设方面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四、法律在民主进程的重要意义

一是强立法、弱司法。在我国,立法主体包括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司法机关虽然可以做出司法解释,但司法机关并不是形成法律体系的主体,司法解释并不能在法律之外创制新的原则和规范。也就是说,在我国只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才可能成为形成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官造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完全不被认可的。从国家权力的实际配置看,司法权弱于立法权,不能审查立法,也不能审查违宪。尽管有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因此可以对行政行为做出司法审查,但司法权在事实上也明显弱于行政权。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我国形成法律体系采取的是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我国法律实践中理性“逻辑”的分量重于日常“经验”的成分。

二是强国家、弱社会。从理论上讲,规则的产生有多种途径,立法和司法活动能产生规则,社会或共同体成员通过长期互动也能自发形成规则,因此,在法理上有“国家法”与“活法”、“立法”与“法”、“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区分。在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主导下,不仅司法在法律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受到抑制,而且,短短30年间,社会或共同体成员通过互动而自发形成规则也是不充分的。在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立法机关和政府居于明显的主导地位,立法活动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移植以及基于国家立场对社会的变革和改造。这可能导致法律规则与社会对规则的实际需求不一致,或者说,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发生一定脱节。由此,法律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法律快速而频繁的修改,而社会生活中那些没有得到有效规范的领域的法律秩序往往通过“治理”色彩浓厚的社会管理来实现。

三是强制定、弱执行。法律制定是一回事,法律是否得到切实执行是另外一回事。改革开放初期,在法制建设初见成效之时,法律执行问题其实已经显现出来。1982年,党的十二大就此曾专门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此后,在诸多法律纷沓而出的同时,维护法制的统一以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强调。尽管如此,违法甚至违反宪法的行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难”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和原则在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就实践而言,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严打”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严格执行法律的常规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

四是强政治、弱法律。就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政治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政治的支持和维护。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上,一方面,尽管与新中国成立后头30年相比,后30年政治和行政越来越转入法治轨道,但政治对法律实践仍有过大的主导作用和实际影响。例如,宪法虽为国家根本大法,但它仍是一部需要修改、而且事实上也是可以时常被修改的、改革时代的宪法;一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受到部门、行业等利益的影响和干扰;立法、司法活动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高,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政治、行政乃至社会职能等。另一方面,立法和法律实践在有些方面需要受到的常规化的政治影响还不够有力,例如,民主立法、立法的公众参与、立法监督等。

查阅文献:《思修道德修养与法律建设》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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