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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农民工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07:43:25

现代社会农民工问题研究论文

收费的要不要

厦门市农民工生活与工作状况调查分析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12-22 16:06:00 ] 作者:李莹杰 编辑:studa20【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工作。作为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对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影响不可忽视。本文主要利用调查问卷对厦门市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做了深入了解并运用统计方法对其展开分析。最后,根据农民工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关键词】农民工 调查问卷 生活状况 工作状况一、导言农民工是指那些户籍在农村,工作在城市,兼有农民身份和工人职业身份的劳动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科学技术的进一步推广,使单位面积耕地上所需劳动力的数量急剧减少,每个农业劳动力耗费在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劳动时间越来越短,在农村的农业劳动力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时间。这就使大批农民离开土地和家园进城务工,产生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大军,潮水一般涌向城市、涌向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他们成为推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和对中国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影响,都是十分巨大的。但是目前由于存在许多体制性的矛盾,无法充分吸收富余转移的农民工,就出现了许多农民工问题,如工资拖欠、权益受损等等。作为城市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农民工现已成为社会关注一大热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及时有效地反映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现状。本次调查就是应时所需,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工作状况、个人需求等四个方面进行调查,以问卷的形式发放。调查对象主要是福建省的农民工,其中又以厦门地区为主,因为该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数量多、农民工人数比较集中。这样研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对研究和解决我国的农民工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实发问卷176份,其中收回有效问卷169份,有效率为。二、调查问卷分析1.基本情况在此次调查中,以性别来看,男性农民工115人,女性农民工54人,分别占和。以年龄来看,18岁以下的农民工有4人,占被调查的农民工数的;18岁~30岁的农民工有82人,占;30~45岁的农民工有69人,占;45岁~60岁的农民工有14人,占。以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水平的最多,有81人,占;其次是高中或中专的41人,占;小学的占,而较少是大专以上和识字不多或文盲。由此得出以下有关农民工结构的结论: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男性多于女性,但女性在增加;有文化的人去务工,没文化的人去务农;大部分农民工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职业流动经历。由调查结论不难看出现阶段农民工的基本特征:一是女性农民工的比例有增加的趋势,说明在城镇发展的带动下,农村中的一些观念也发现了变化,一些“女在家织布男在外干活”的想法已不再固不可破,越来越多的女性也开始走出农村,走进城市打工。二是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三是农民工相对农业劳动者来讲是文化较高者,相对城市劳动者来讲是文化较低者,这一高一低使农民工的素质提高存在动力和空间。农民工的年龄和文化特征表明他们是农村劳动力中最富竞争力的部分,也使留守农村的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降低。这种情况的存在,短期内会使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受到影响。但长期来看,农民工大部分将回到农村,务工生涯对他们的锻炼和提高将变为农村建设的强大动力,推动农村建设的发展。从更高的层面来看,这么大规模的人口素质的提高,对中华民族素质提高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工的流动,为农村的建设不断注入新的活力,锻造和提高着我们民族的人口素质。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农民工是农村的现在和未来,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另外,调查中还观察到,一般来城市的都是一个人,较少是家庭成员一起来;这说明农民工进城打工并没有打算长期居住,并没有想将全家迁到城镇,而家庭重心仍在农村,这也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的一个原因。而在工作单位方面,有的农民工是在个体企业打工,其次是国有和外企,工作性质也是以服务生和建筑工业的居多。正是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单位使得农民工权益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2.生活状况农民工月收入与福建省和厦门市人均月收入比较

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和。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和[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

摘要:在我国转型时期的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最基本,最主要的人口变动矢量就是农民进城变成工人,他们在城市中从事着最繁重的非农劳动,但他们的身份并未完全得到城市的认可和接纳,他们所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之一,就是在城市里的业余文化生活极其匮乏,主要表现在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生活,他们在创造城市繁华的同时,也无奈的感受着城市给他们带来的寂寞。他们身在城市,心灵却无处栖息。通过调查活动,本论文揭示了现阶段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的现状,并提出了旨在提高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质量的对策建议。(一)“新生代农民工”的产生及特点20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第一代农民工”的子女纷纷从学校毕业,追随父辈的身影顺理成章地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新生代农民工”随之出现。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的身上显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第一,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第一代农民工大多文化水平很低,以小学以下文化水平居多,其中文盲还占有一定比例,进城后大多从事艰苦行业的工作,没有什么专业技能,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主。而新生代农民工则大为不同,由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有的在进入社会前还在专门职业学校学习或接受过培训。第二,对农村和城市的认同感互换。第一代农民工的生老病死都离不开农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他们即使在最后时刻想到的都是叶落归根,他们会把进城打工的不得已称为“背井离乡”。相反的,新生代农民工则是主动自愿的追求城市生活,对未来充满自信和憧憬,希望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一技之长获得工作认同和实现自我价值,在城市生活是他们的奋斗目标。第三,思想观念转变。第一代进城务工的农民,挣钱养家是第一位的,对于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待遇条件等不会过多的挑剔,也没有融入城市的打算。而新生代的农民工由于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对工作岗位相对挑剔,他们已无法从事像父辈那样的艰苦工作。往往有自己的人生理想和职业规划,根本没有回农村的想法,他们想通过城市生活来充实和提升自己,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第四,消费观念和生活理念变化。第一代农民工往往省吃俭用,除了工作以外,基本没有精神文化生活。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难觅老一辈农民工土里土气的身影,他们更乐意花钱享受物质和精神生活,他们追求时尚的服装,轻松体面的工作,亲睐高科技电子产品,有着一定的休闲文化生活需求,俨然和市民已无多少区别。第五,维权意识和社会主人公意识增强。新世纪“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理念的深入,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等有了很大的改变,加之国家对农民工利益和生存环境的重视,他们不像第一代农民工那样,利益受损时只会忍气吞声,而是学会用法律武器和舆论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些新生代农民工通过自己的努力已经在城市赶出一番事业,或成为行业标兵,或成为创业成功者,赢得了媒体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也开始为地方发展和农民工自身地位的提高积极呼吁和行动,作为城市一份子的主人公意识明显增强。“(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现状及原因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向城市,不仅仅是带来城市人口的增加,相应的一系列诸如住房、交通、就业、社会治安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城市生活空间和政府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新生代农民工一心想融入城市生活当中,而城市人则通过种种制度壁垒将农民工排挤出城市,不容许侵占他们既得的空间和利益。至此,长期的拉锯战让新生代农民工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状态,这就是既回不去农村,也融不进城市。对大多数第一代农民工而言,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只是城市的“过客”,他们来自农村,归宿也在农村。可是,新生代农民工面对的未来则多是迷茫,自小在城市或学校中长大的他们,对农村生活不了解也没任何生存经验,就认准了城市生活这一条路。即使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徘徊,哪怕不能被城市人认可,他们也没有退路可走。他们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未来,往往只能走一步算一步。这种生存境遇使得他们形成了自卑、心理失衡、心理挫败的复杂心理,尤其是当理想破灭、求助无望时,自杀、犯罪等一系列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和谐的问题就产生了。(三)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困难他们面对的困境主要是来自于城市制度壁垒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将公民人为地划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人口,并且赋予二者不同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以及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之上的迁移、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构成的制度屏障,人为地设置了新生代农民工融城的成本和障碍。城市建设一方面需要农民工的贡献,因此在经济上采取吸纳政策;另一方面在城市福利分配与享有方面则设置壁垒,采取排斥态度。这种在“经济上吸纳,社会关系和福利上排斥”的双重态度,使得农民工被迫处于城市的“边缘”位置。第二,就业制度。很多城市为了缓解本地区的就业压力都会制定一些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政策,使得外来农民工处于就业竞争的劣势地位。在就业方面的歧视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只能在城市供职于“低端”职业,大多数成为为酒楼、宾馆或饭店的服务员、保安以及制造加工企业工人,劳动时间普遍较长,工作待遇偏低且稳定性较差,更谈不上职业发展,这些都导致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之路并不顺畅。第三,社会保障制度。城市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封闭性,没有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其中,或者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强,而难以纳入保障体系。这些现实情况致使新生代农民工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普遍缺乏保障,这必然制约了他们融入城市生活的能力和进程。第四,住房制度。城市市民子弟由于继承了父辈们享有过的福利住房待遇,在城市的生活成本相对较低。而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后,属于白手起家,首要的就是住房难。他们面临着工资低、房价高的严峻形势,农民工只能是选择偏远的郊区或者是脏乱差的贫民区居住,不仅拥挤,而且没有安全保障。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成为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的一种奢望和梦想。由于在城市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住房,没法改变户籍身份,只能成为城市中的农村人,随之而来的下一代上学难也使他们面临着重重困难,甚至被迫打碎他们的城市梦;另外,由于没能享受市民待遇,在医疗保障方面也面临更高的成本,除此之外,由于没钱身份,还得再生活工作各个方面受到城市人的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排挤。因此,他们的融城之路的成本异常高昂。新生代农民工融城之路上的重重障碍,更容易使得他们对城市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如果长期得不到纾解,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情来,因此,有必要在制度上寻求突破,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融城之路扫清障碍,这不仅能够化解新生代农民工的尴尬处境,也能有助于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

二十年发展变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哪些重要阶段?工保网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文件内容: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截至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如此庞大的数字注定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角色,长期备受社会关注。事实亦是如此,“农民工”这一敏感词汇一直是国家与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有关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热点事件更是每每掀起舆论热潮。

目前,当下国内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一般;农民工流动性大,无法有效缴纳社保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近年来持续保持着相关政策的完善与推进,如:农民工全面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社保全国联网、建筑农民工转型建筑产业工人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加快了农民工合法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条件也有了显著提高。

相较改革开放之初,甚至“农民工”这一群体形成之初,国内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条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追溯过往,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政策历程?以时间与阶段特征区分,主要分为:起源初始、初步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发展三大主要阶段。

1

80年代

政策初起源初始阶段

国内“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源自于80年代初。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后出现大量过剩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开始规模化的向城市涌入,成为早期农民工的雏形。当时,国家的回应是拒绝农民工出现,政策全面限禁农民自有流动、自由择业。

这样的政策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与当时国内经济发展形式有关:轻工业发展缓慢,多项事业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国内就业机会远远无法满足当时的就业人数。相关数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镇闲置劳动力达到200多万人,一旦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更是雪上加霜。

契机出现

虽然中央限制农民进城务工,但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农民仍然自发涌向城镇。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调整轻重工业发展战略,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开始提高,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也开始再次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镇;另一方面,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认为农民可以进城务工,这对城乡发展有促进意义。

故此,1984年,国家一号文件首次允许农民在自行解决口粮后进城务工经商。

2

1984-2010

政策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看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国家逐渐开始重视数量巨大的农业劳动力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国内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一些初步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政策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

1

1984年

国家重视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的作用,同时要求工厂与农民签订合同。

2

1992年

中共十四大提出深化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3

1997年

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民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轨道,强化民工输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建设。这是国家针对农民工群体而发布的首个关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内容的正式文件,也是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

4

1999年

国家技委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中介市场,有效保障了进城农民工求职权益。

5

2000年

中央在制定“十五”规划时提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这对于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社会权益。

6

200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工作会上,强调要清理针对务工农民而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问题,健全劳动合同制。

这一阶段,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红利优势不断展露:吃苦耐劳、薪资要求低、数量庞大。这对于当时国家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这一阶段,国家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开始越发重视。最明显的表现,当属2003年两件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进程有着重要影响事件的发生。

01

首次提出“农民工”词汇

2003年的农村工作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以解决欠扣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加强职业培训为工作要点。而且,首次提到“农民工”这一词,将进城务工的这部分农民群体称作农民工,这越发表明着国家对于这个新群体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历史地位从此得到充分肯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也基本形成。

02

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薪

2003年10月,总理在重庆云阳县走访三峡库区移民时,偶尔碰见刚刚割完猪草回家的当地村民熊德明,并为她丈夫李建明讨薪。随后在“总理为农妇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严打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熊德明当年还被评为年度经济人物。

此后7年间,国家分别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加强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推进与政策完善。从取消歧视性规定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资增长等制度,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逐步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3

2010年-至今

政策进一步发展阶段

走过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也随之面临新的挑战。

这一阶段,国家的政策方向主要以:鼓励农民工创业、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四个重点为主。

鼓励农民工创业

2012年,中央印发一号文件,要求下大力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国务院提出构建大众创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互联网经济融合发展创新活动,并提出结合经济发展形式与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积极谋划创业方式;2016年,国务院提出要激发重点群体创业活动,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多层面的创业平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低,经常出现企业拒缴漏缴社保的现象。但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农民工社保缴纳政策,在农民工重点从事的各个行业领域相关规定中,对社保缴纳一项不断严格规范。同时大力推进四库一平台、农民工全面实名制、社保全国联网工作,进一步保证加强保证农民工的社保缴纳情况。

2018年,人社部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明确提出,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

加快实现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由于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职业技能素质不高的传统农民工将逐渐被淘汰,因此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就显得势在必行。

2017年2月,国务院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2017年12月,住建部发布文件指出,要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大军;2018年,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试点工作。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直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2014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实施实名制工资卡建设工作,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2017年,国务院“十三五”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建设。

尤其,在农民工数量比重较大的建设工程领域,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以信誉度、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为承包方兜底,通过风险把控,促进承包方的合同履约义务,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正处于进一步发展阶段。尤其为适应经济发展,为农民工谋求未来,国家在规划上新提出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发展,这将对农民工群体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始终保持对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制度的重视,真正切实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社会权益。

通过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是如何一步步进入政策视野,进而形成国家战略层面规划。同时,这些政策衍变历程也在客观上展现出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群体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与贡献。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农民工”不只是一个词,更是一段值得尊重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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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和。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和[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

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内容提要: 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原因及对策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 .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有的学者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三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二、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第三,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这三种办法中,笔者不同意第二种做法,这样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笔者认为,就好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样,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起来的。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设想是:就近期工作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⒉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⒊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从长期目标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⒈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⒊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参考文献:⒈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⒉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2003年第9期。⒊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2003年第5期。⒋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002年第5期。⒌《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毕业论文

我们学校社保专业的论文题目分类,参考一下: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浅析2、城市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3、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考4、瑞典、智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管理模式及启示5、论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策略6、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问题的探讨7、美国401K计划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启示8、试论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环境与制度创新9、企业年金在我国企业薪酬管理中的激励效用分析10、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与改革探讨11、论我国交强险推出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12、保险公司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模式下的发展战略探析13、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14、农民工保险问题探索15、社会转型与家庭养老保险的定位1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运营的思考和展望17、浅析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改革方向18、社会保障基金入市风险管理19、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 现状分析及对策20、我国企业年金受托模式的创新——太平养老“2+2”启示21、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现象探讨22、企业年金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23、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和定位24、关于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地位及其发展的探讨25、论我国企业集合年金运营模式选择

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内容提要: 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原因及对策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 .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有的学者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三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二、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第三,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这三种办法中,笔者不同意第二种做法,这样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笔者认为,就好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样,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起来的。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设想是:就近期工作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⒉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⒊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从长期目标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⒈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⒊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参考文献:⒈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⒉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2003年第9期。⒊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2003年第5期。⒋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002年第5期。⒌《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农民工流动性大,特别是有回乡务农的可能性,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成为一大操作难题。在如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形下,农民工的保险无法向农村转移。如果不转移,农民工社会保障就无法连续,农民工只能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就业地时,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来享受其社会保障待遇,这实际上是一种短期行为,吃亏的还是这些农民工,也根本起不到社会保障作用,所以现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是必要的。欲使异地转移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会组织的作用,城城间的转移可以通过两城市间农民工工会组织共同操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必将遇到很多现实困难,应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循序渐进。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只是暂时、过渡性的,必将被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所替代。7、为农民工提供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农民工最关心的一个现实问题。当前,农民工在户口、子女入托上学、住房、平等就业、工资报酬等诸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用劳动和血汗换来的劳动报酬——工资,常常因各种原因被无故克扣和拖欠,已经成为农民工劳动纠纷投诉的一个热点。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事实上,随着这项建议的提出,各地政府都在短期内制订了一系列关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为以后将农民工真正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险体系奠定了基础。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明确地提出了作为经济建设重要一员的农民工也应当享受其它的各项社会保障,国家和企业都有责任为农民工提供进一步的社会保障。作为日益壮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将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环境稳定的重要因素。虽然,目前要把农民工一下子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难度相当大,但应从现在着手,一步一步地解决这一问题。相对而言,最低工资标准是最容易实施的,应当成为一个突破口。 社会的转型和人口的城市化是我们的重大课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这个问题的核心,只有抓住这个核心,并解决好我们才能顺利实现社会的转型。六、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亟待提高 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有目共睹的,中国的文化发展更为不平衡,摩天大楼,高速公路、悬浮列车是中国社会现在化的物质外壳,衡量现代化最终标准是人民的文化科技素质,文化的进步不能忽视最普通的大众。经济地位决定文化地位,文化又对经济地位的提高有关键的影响。2005年,文化部门将以关心1亿多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生活状况,加强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为工作重点。帮助农民工走出文化沙漠,弥补社会文化发展的一大缺失,绝非一个意识“超前”的行为。数字100市场调查公司200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做过一项调查,实际完成样本量327个,调查结果是:民工受歧视的问题比较普遍,55%的民工认为自己在城市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认为受到较大或很多歧视的比例达到20%。 调查显示,民工感觉最难接受的是:被嘲笑、作弄或遭人白眼(22%);被执法人员随意扣留罚款(13%);服务人员对民工态度明显较差(12%)。歧视民工造成这样一种怪象:城市人离不开民工,又希望民工不要进入城市人的生活圈。零点研究集团新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进城务工者普遍有强烈的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他们当中有72%的人表示愿意与当地城市居民交往,有82%的人“喜欢城市的生活”,69%的人“希望能成为这个城市的一分子”,90%的人“希望能被这里的城市居民尊重”。但结果往往令他们失望。(一)农民工遇到的不公正待遇1、 人格歧视在中国农民工被搜身、法跪、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经常见诸报端,农民工被视为劣等公民。去年,黑龙江大庆市让湖路区中央大街农贸市场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进城打工的人力三轮车夫王强在这里“溜活儿”,突然,迎面驶来一辆汽车。为了躲避汽车,王强慌忙中猛拐向路边,将三轮车驶到了人行道上。瞬间,三轮车的车轮碾压到了一对夫妇牵着的一只小白狗,小狗当场死亡。狗的两位主人是一副“贵族”派头的城里人。他们对王强指责了一通后,说:“只要你给死狗磕三个头,这事儿就算拉倒。”围观的人越来越多。王强无奈,只好趴在地上朝着死狗磕了三个头。本以为事儿到这儿就算完了,可王强磕完了头,狗的主人又向他索要600元钱,理由是他们的狗死得冤枉,这些钱是用来“赔偿”的。王强将身上的所有口袋都翻了个底儿朝上,只翻出20元钱。这是他一天的收入。看到那对夫妇不依不饶的样子,王强额头的汗水混合着委屈的泪水,顺着两腮流下来。最后,王强只好向其他人力三轮车夫求助。大家你一元我一元凑到了200元钱。那对夫妇从王强手里接过200元钱,扬长而去。1、身份歧视每年春节前夕,在北京、上海这些特大城市的一些现代化居住小区里,会出现这样的文字:“春节将至,民工回乡,希望广大居民提高警惕,加强防盗意识。”这显示出,一些城市出现了“妖魔化民工”的趋势。 杭州某商场工作人员拒绝四个看起来像“民工模样”的男人进入该商场;某房产广告称“小区安静,没有民工骚扰”;某公厕上告示“民工禁用”;苏州一高档小区抵制民工入住,即使这些民工是以合法的租用手续入住的;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东溪村公园的门口曾悬挂这样一个告示长达一年之久:禁止外来工入园,违者罚款100元。 2002年,一位陈姓青岛市民给当地报纸写信,提议在公共汽车上设立“民工专区”:“作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伙伴城市,青岛的市民素质步步提高,其着装越来越干净,而与此同时,在青岛打工的民工却素质低,不讲卫生,衣服上沾满油污,乘公交车时经常碰到市民身上,引起市民的厌恶,时间久了,双方的隔阂越来越深。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在公交车上隔出小块区域专门供民工使用,这样可以减少市民对民工的厌恶感,消除双方的隔阂和矛盾。”对民工们来说,再苦再累,也比不上城里人歧视带来的伤害。 冯俊岩生于1965年,安徽太和县人,他说:“1994年我和妻子翟秀花一起来天津谋生。从拾荒到卖菜、卖水果,现在有了一些积蓄,还有两辆卡车,一辆做水果生意,一辆跑运输拉砖,每年还给家里的老人寄许多钱回去,10岁的儿子也接到天津上学,现在读四年级。按说我过得还可以,用你们城里话,算是成功人士。可是我有一大苦恼,10年了,没有交着一个天津市的朋友。”《了望东方周刊》就这个问题在天津街头也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的回答是:“没想过要和他们交朋友”,“他们那么脏,怎么可能互相交往”;“他们没有户口,没有个单位,没有个固定住处,上了当哪里找去”;“没有共同语言,在一起说什么呢”;“和农民工交朋友,没有搞错吧,农民企业家还差不多”。3、经济歧视去年上半年,中国十多个省市的粮油批发市场上,陆续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民工粮”的大米。它比一般大米便宜三分之一还多,而且非常抢手。不少粮油摊位都出售“民工粮”,但“民工粮”并不是摆在明面上,大多是藏在后库房的,不过也有明目张胆摆在外面的,销售呈公开化趋势,在天津,甚至还打出了广告,上面直接写“民工米”!民工粮”其实就是陈化粮,而陈化粮是指已经陈化或变质、不宜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相当一部分陈化粮中,都含有大量的致癌物醛,以及黄曲霉毒素——目前发现的最强的化学致癌物。 “民工粮”因大量销往工地而得名。从外表看,“民工粮”和其他的大米相比,颜色发黄,拿在手里闻闻,还有发霉的味道。 4、文化沉沦逾八成农民工,主要靠睡觉、闲聊打发工余时光;近六成农民工对文化生活状况表示“不满意”或“很不满意”;超过四成的受访农民工没有一本书,“职工活动室”检查走过场,职工活动室是为农民工提供的休闲场所,也是农民工应享有的一种权益。但让农民工充当应付检查的“活道具”,岂不变成了对农民工这种权益的践踏?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逐渐成为词语的今天,农民工也有书看、也在学习吗?新华社记者日前进行的一次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四成农民工竟然连一本书都没有。有的只有一台老掉牙的收音,有近60%的农民工对目前自己的文化生活“不满意”“很不满意”,在为之辛劳工作的城市里,当城里人在信息高速路上享受多彩文化生活的时候,能看看电视、电影却成为这些农民工深切的渴望,没什么事干,聊天、打牌或喝点酒。” 他们当中很多人在家里是有业余爱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他们远离乡土文化时,却没享受到多少城市文明,很多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几近空白,只能靠睡觉、打牌来消磨业余时间。但从事较为艰苦的建筑业的农民工则90%以上没有什么业余文化生活,聊天、睡觉、打牌赌钱、闲逛是他们打发空闲时间的主要方式。少数民工偶尔也参加一些文化活动,比如看电视或去广场看电影和演出,但次数和时间都没有保证。 而社会生活空间相对狭小,又缺乏相应的文娱活动,这对农民工的心理健康来说,非常不利。长年累月重复“干活——吃饭——睡觉”的单调生活,加之又缺乏健康的文化生活,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用看黄色录像或书刊的方式来打发时间。去年,北京城建集团曾做了一个农民工业余生活状态调查,发现10年没有看过电影的农民工占到60%以上,有位40多岁的四川籍农民工甚至18年没看过电影。不像金钱等物质性的东西,肉眼可见,“精神文化生活”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对一个人的影响却至深至远,它不会因为人们所从事职业的不同而确定有无,更不会因为一个人拥有金钱的多少而决定多寡。当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走进城市,并逐渐成为其中一员的时候,他们的精神状态如何,他们生存与发展状态的好坏,注定要与这座城市的发展息息相关。并不宽裕的收入、不高的文化水平、拥挤的居住条件、高强度的劳动等,使城市农民工往往处于与城市文化的某种隔膜中,进入大中型企业的农民工常常可以融入企业文化的氛围中,而在私营企业主、个体户老板手下工作的农民工,往往形成了一种文化生活的粗俗化孤岛化的状态。 (三)社会歧视对对这一社会群体产生的影响。 在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征途中,在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中,农民工成为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城市基建,还是在厂矿企业,无论是在商业营销,还是在餐饮服务,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几乎承担了城市中最脏最累最险的工作,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毋庸置疑的贡献。在城市中,农民工已成为一个最尴尬的阶层,他们常常遭遇到超负荷劳动与拖欠工资的威胁,恶劣的劳动环境与生活境遇、城乡文化的差别与离乡背井的苦恼和烦躁,这种烦躁和苦恼如不加以疏导,会严重扰乱城市秩序,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农民工的生存处境和精神状态令人担忧,农民工文化生活粗俗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有的私营企业设立了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但是往往成为一种摆设,活动室经常不开、阅览室没有图书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农民工与私营、个体老板简单的雇佣关系,使农民工大多处于散漫无组织的状态,他们的文化生活基本上处于单位、社区、家庭“三不管”的“孤岛化”状态,有的农民工因此甚至走上赌博、吸毒、偷盗、抢劫的犯罪道路。1、经济拮据严重影响文化消费据有关统计,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6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600~800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所以他们中多数人的文化娱乐支出都为零,即便有也最多不过二三十元。出去了,坐车要花钱,想看电影、看戏,票太贵。工资一个月只有几百块,能看几场电影?十个月了,工地就演过两场电影。来自信阳的小刘,他是一家企业的保安。下班后小刘大部分时间是窝在宿舍里和同事聊天,偶尔也出去喝喝酒。他渴望能和城里的年轻人一样,看场电影或到健身场所健健身,但那里的消费对他来说太高了。 2、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民的文化需求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位社会学家曾说过,减少和消灭农民工犯罪现象,最根本的办法是提高他们的素质,给予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据有关专家分析,农民工文化生活匮乏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经济原因。农民工打工收入有限,很难舍得用于文化消费;二是社会原因。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对农民的文化需求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在努力打造和谐社会的今天,关注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改善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已成为确保社会稳定的必不可少的一环。 3、繁重的体力劳动使他们没时间和精力进行文化活动 谁不想让自己的业余生活丰富一些呢?但恶劣的生存状态,匮乏的文化娱乐设施,紧张忙碌的工作环境,甚至还要为拿不到工钱提心吊胆……这让他们中的大多数不得不放弃人人都期盼的丰富多彩,在工作之余“自觉”选择匮乏、单调甚至是无聊。有的农民工夏天每天要干14个小时,冬天每天也要10个小时。干活后累得就想睡觉,哪有时间看电视、看书呀。上眼皮一碰下眼皮,倒下就睡着了。不养足精神,施工容易出危险(四)提升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刻不容缓1、提高经济收入要提高政治地位必先提高经济地位,恩格尔系数很说明问题,人们的工资收入用与购买食品的比例越高,生活水平究越低。农民工的工资仅仅够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计,就决不可能搞别的文化消费。2006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只有收入上去了,文化生活才有物质保证。2、将改善农民工文化生活逐步制度化。政府应该将改善农民工文化生活放到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拨出相当的精力和款项投入改善农民工文化生活的方面。农民工所在单位和社区必须承担关注改善其文化生活的义务,应该将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的评价列入单位、社区的考核指标中;在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文化责任中,按照农民工的一定数量规定企业必须设置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必须实质性地定时向农民工开放。农民工所居住的街道社区应该关心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应该像关注常住居民一样关注他们,不能存在忽视更不能有歧视农民工的态度,要主动组织他们参与社区的文化活动,在改善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也让农民工为社区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3、注重和加强农民工的文化学习。现代社会提倡建设学习性的城市,作为城市阶层一部分的农民工,不能被置于学习性城市之外。农民工的文化学习应该作为建设学习性城市的重要任务来抓,农民工文化水准的提高应成为衡量是否达到学习性城市的重要指标。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划加强农民工的文化学习与进修,并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改善农民工文化学习的条件,并将农民工文化学习的要求写进对于企事业单位的考核指标中。企业法人应该承担安排农民工接受文化教育的责任,应该逐渐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其制度化。在关心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权益中,同样应该注重农民工本身接受教育的权益,在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中,提高城市的文化竞争力。 4、应充分发挥单位、社区党团组织的作用。农民工文化生活的粗俗化孤岛化与缺乏组织与引导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工离开故土来到城市,老乡朋友成为他们唯一的关系,有困难找老乡成为他们基本的思路,农民工中的党员、团员往往也不将组织关系转入城市,农民工常常成为城市中一些没有组织的散兵游勇,这也就成为农民工文化生活孤岛化的原因之一。应该充分发挥单位、社区党团组织的作用,私营、个体企业中未设党团组织的,行业党团组织应发挥联系基层的作用,在党团组织的组织引导下,发挥农民工中党员团员的先锋作用,组织农民工的学习进修、文化活动,改善和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 5、开办农民工夜校当年毛泽东创办了广东农民运动讲习所,对中国革命做出了很大贡献。现在中国社会有又面临着一场崭新的革命,我们同样需要提高农民工的觉悟和专业素质。我们也要创办农民工夜校。对农民工进行法律、职业、技术、道德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只有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经济才又发展的后劲。农民工文化生活的问题也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只有改变农民工文化生活孤岛状态,才能真正建设好城市文化,才能真正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难想象,农民工的收入短期内不会有大的改观,但这并不意味着面对他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匮乏,我们就无所作为。

社会问题社会现象研究论文

社会现象是社会主义的外在特征和外部联系,是社会主义本质在各方面的表现。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现象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网络语言中的社会语言学现象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中到处都可以看到网络的身影。人们利用网络工作、学习、娱乐、购物,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交流,网络语言也就应运而生了。虽然网络词汇是在虚拟的空间中使用的,但作为一种新的语言交际方式,它仍然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语言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一个例证,也是社会语言学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

社会语言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它主要研究语言同社会的相互作用及影响。社会语言学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称代形式、语言变体、语言与性别、语用学等等都是它研究的对象。而网络语言正是语言的一种变体,它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网络语言是指以中文为主体,以汉语拼音、英文、符号、数字等为辅助手段,在互联网上进行交际时所使用的语言形式;狭义的网络语言是网民们在网络聊天室和BBS上进行交流时所使用的语言。本文试图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入手,分析网络语言的形成、特点及发展前景。

二、网络语言的形成

网络语言是在特定的语言社区(Speech communities, 指一群人使用同一种语言,对语音和语法的异同有相同的概念)里出现的新的语言现象,这种新的语言现象同科学技术发展、社会发展和网民心理需求密切相关。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网络语言产生的前提条件

作为报纸、广播、电视之后全新崛起的一种信息传播方式,网络以其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各个角落,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交流方式。人们在网络上可以聊天、购物、浏览新闻、收发电子邮件,还可以通过博客、微博等方式自由地发表意见,而正是在这种特殊的虚拟空间中产生了一种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交流时不同的语言环境。“网络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生活的各方面,由此也产生了一种独特的语言――网络语言。”由此可见,网络语言的产生及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社会发展是网络语言产生的根本原因

当今社会是一个快速发展并不断变化着的社会,人们已经从最初对基本生活资料的追求发展到了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追求。计算机的产生和网络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生活、工作、娱乐的各种追求。

(三)网民心理需求是网络语言产生的直接原因

在利用网络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有这样一种感觉,那就是一些平常说不出来的话,在网上却能脱口而出。究其原因,无外乎是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给了人们一些遮挡,在这里,交流虽然是即时的,但却不是面对面的,甚至是匿名的。因此,人们可以摆脱现实中的很多诸如身份地位、人际关系之类的束缚,可以毫无顾忌地说出自己想说的话,甚至可以肆无忌惮地发泄自己的不满或是痛苦。

三、从实例中看网络语言的特点

网络语言具有多样性、简约性、随意性、不稳定性和非语言符号化倾向的特点。其多样性表现为英语原词、拼音、汉英混合、数字等多种形式并存。为了适应现代的快速生活而出现的大量的词语的缩略形式则是网络语言简约性的体现。人们在利用网络交流时出于调侃或是其他一些目的而对固有的词语进行改动的行为使网络语言具备了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当有声语言和书写语言不能完全表达我们的意思时,符号便出现了。这些符号具有约定俗成的语义,是语言交际的一种辅助手段。下面,我们通过一些实例来看看网络语言构成的特点。

(一)缩略词

缩略语是网络语言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现象。为了交流方便,网络语言常常取 英语单词 的首字母或是其他一些发音相同的单个字母来代替单词或是 短语 ,或是以汉语拼音中的声母来代替汉语词句。

1.英语单词的缩略形式

英语单词的缩略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单词内部的几个字母或是短语的首字母来代替整个单词或是短语。如:GF(girlfriend), BF(boyfriend), WWW(World Wide Web), HTML(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 DIY (do it yourself), PK(player killing 或 Penalty Kick),BBS(Bulletin Board System),VR(Virtual Reality)。而另一种缩略形式则是利用一些本身发音接近某些单词的单个英文字母来代替整个词句,如“u”代替“you”,“r”代替“are”,“IC”代替“Isee”,“BTW”是“by the way”,“CUL是see you later”等等。

2.汉语拼音的缩略形式

汉语拼音的缩略形式是指以汉语拼音的声母来代替整个词句。比如DD(弟弟),GG(哥哥),MM(妹妹或美眉),JJ(姐姐),PP(屁屁),PLMM(漂亮美眉),BT(变态)等等。

(二)谐音词

谐音词的产生往往是为了输入的方便,但却往往具有风趣、幽默或是亲昵的效果。所谓谐音,就是指用相同或是相似的音来代替原来的字词。网络语言中的谐音有三种主要类型,既汉字谐音,数字谐音和英文谐音。

1.汉字谐音主要是用一些近音字来代替原来的字词,并由此而产生一些幽默的效果。比如油饼(有病),斑竹、斑猪(版主),大虾(大侠―网络高手),菌男霉女(俊男美女)等等。

2.数字谐音则是利用阿拉伯数字的汉语谐音来表达一些特定的含义。比如886(拜拜了),520(我爱你),7456(气死我了),555555(呜呜呜呜呜呜),74974(气死就气死),1314(一生一世),584(我发誓)等等。

3.英文谐音既利用英语单词的音译来组成新的谐音词。如英特尔(Intel),粉丝(fans),伊妹儿(e-mail), 烘焙 机(homepage)。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谐音类型之外,一些符号也可以取其谐音表达一定的含义,比如==(等等),0(哦)。 (三)生造和转义

生造和转义是指网民们在网上交流的时借用一些修辞手段,或是旧词翻新,或是生造出一些新词来。生造和转义的方式多种多样,往往是一些单词、字母或是数字的组合。如:3Q(thank you),帅G(帅哥),e心(恶心),东东(东西,泛指各种事物),坛子(论坛),灌水(在论坛上发表无聊或是无实际内容的帖子),拍砖(发对某贴),顶(支持某贴),楼上楼下(表示两个帖子之间的相互关系),青蛙(长相难看的男生),恐龙(长相难看的女生),沙发(第一个回帖的人),椅子(第二个回帖的人),路过(看完帖子不留言)等等。而一些网络词汇则是生造出来的,它们也被赋予了一定的特殊含义,如大虾(网络高手),菜鸟(网络新手),网虫(痴迷于网络的人),小黑(黑名单),等等。

(四)符号和图形

早期流行的网络语言侧重于将标点、数字和字母等符号组合在一起,模拟一些表情,用来传达一些单纯的文字无法传递的意义。符号和图形可以分为:

1.标点符号组形。如:-)表示笑脸,:-(表示哭脸,^@^表示小猪,:-o表示惊讶,(:&表示正在生气,:-!表示不屑的笑,:-&表示张口结舌等等。

2.标点符号+数字组形。如:8-)表示睁大眼睛,:-9表示舔着嘴唇笑,:-1表示平淡无味的笑,:-7表示火冒三丈等等。

3.标点符号+字母组形。如:-P表示吐舌头,:-S表示语无伦次,:-I表示吸烟族,::-D表示仰天大笑。

随着 网络技术 的不断更新和发展,现在许多网站为网民们提供各种各样的动画表情,这些表情更加生动有趣,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符号和图形的作用,在网络交流时被广泛运用。

(五)古字新义

新一代的网络词层出不穷,让人应接不暇。其实,它们当中有许多字都是一些曾经在文字史上出现过的生僻字,被今天的网民借来表达一些特殊的含义。

四、结语

对于网络语言中的种种现象,一些人认为这是一种新兴的 文化 现象,应该被予以重视和认可,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网络文字是对传统文字的挑战,甚至是对中国 传统文化 的恶搞,是不能接受和纵容的。其实,任何一种语言形式的兴起都有着它的深层次的社会根源。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来看,网络语言其实是一种语言变体,它是一种言语现象,它本身是动态的、开放的、个性化的。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网络语言出色地完成了其作为交际工具的任务,而它们的出现和消失都是顺应社会需求而做出的自我调整。

浅谈语言中的社会歧视现象

摘 要:在实际社会生活里,人们因为各自的社会地位及所处的社会阶层不一样,导致在语言使用、交流过程中出现一些有心或无心的带有歧视性的语言词汇。面对种种语言歧视,正确的面对和修复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以确保语言使用的纯工具性。

关键词:语言;歧视

在现实社会中,歧视无处不在,男权社会对女性的歧视,经济和政治上的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同地域之间的歧视,年轻人对老年人的歧视等等。这些观念借助功能强大的媒体、文学作品、社会舆论以及人际传播,歧视的态度和情绪被强化并推行开来,更加剧了这些不平等的隔阂和隔离。歧视和偏见作为偏离客观事实的看法和态度,是文化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在社会文化中,人们选择一种说法,排斥另一种说法,是由于主流社会的文化意识形态所决定的,它的形成被经济上政治上占绝对优势的群体所掌控,与权力有关。反映在文化上就是一种文化霸权。福柯(Foucaul)的著名权力理论也指出,语言与权力密切相关,语言是一个充满压迫和斗争的场域。语言里面出权力,现实是语言的现实,有什么样的语言就有什么样的世界。语言中的各种歧视实际是社会现实中阶层歧视、文化歧视、民族歧视的表现。

一、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话题。

男性被认为是人类的原型,汉语中的“他”也正能反映出人们的这一认识。“他”在语用上完全偏向于男性,不论在书面语中还是在口语中,可以指代男性和女性,而“她”只可指代女性。在指代一群人时,即使只有一个男人,也不能用“她们”,仍然要用“他们”来指代。这种完全以男性的视角来定位的语言现象就是男性语言泛化的表现。

不独称谓词,一些看似漫不经心的词语也在将女性丑化,这正反映了男性对女性的居高临下和歧视,如“妇人之见”、“婆婆妈妈”、“女流之辈”、“最毒妇人心”等,而对那些不被男人群体接受的男人的评价却是“女里女气”、“娘娘腔”、“伪娘”这类与女性相关的词语。

女人的价值似乎与男人联系在一起,与青春联系在一起的,一旦岁月流逝,年华老去,女人似乎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身价大跌,成了令人生厌的人。于是,女人被描写成“人老珠黄”、“弃妇”、“失宠”等。

汉字是表意文字,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文字体系。汉字积淀着千百年来中国人的思想、情感和价值。对1997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包含有“女”字的简体字做了一个简要的分析,其中表贬义的字就有十几个之多。

如“耍”字从“而”从“女”,它的本义是玩弄女性,因为“而”是象形字,指男人的胡须,“而”与“女”合起来表示是男人把胡须垂到女人的脸上,对女性进行戏弄;“妥”字从“手”从“女”,指男人以手,即以武力驯服女人;“妾”从“立”从“女”,有学者认为其中的“立”字像一把倒悬的刀,一把刀始终悬在女人的头上,随时有可能落下来,可见女人处境的低下。

二、社会角色歧视

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具体说来,它包括以下四方面涵义:角色是社会地位的外在表现;角色是人们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角色是人们对于处在特定地位上的人们行为的期待;角色是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的基础。

最近很多年,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高速成发展,很多农民离开土地来到城市,从事建筑、维修、运输等工作,成为时代的新工人。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一一“农民工”。“农民工”一词频频出现于各种媒体,成为人们熟知的名词。

“农民工”这个词汇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玉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这词语取代了最初的“盲流”一词,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社会的进步和宽容。不过近些年社会对“农民工”这一称谓越来越多地提出疑义,主要是针对这个词语背后的歧视意味。

其实,“农民工”一词并不规范,这个称呼既不是职业的标准分类,又不是社会分层的正式的概念。按以往的标准说,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按现行标准,农民工应划分到劳动职业阶层。这一不规范的概念之所以仍然长期存在,主要缘于人们对于城乡这一最大差别的优先分类。

人们通常以所从事的社会工作来标识社会身份,区分职业属性,而很多农民兄弟们即使告别了土地,也不能与工人并称为现代工人。社会的这种定性式的称呼带有社会歧视的意味,使这些农民兄弟时刻意识到自己身份的卑微。

三、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歧视”就是“区别对待”,地域歧视就是基于地域差异而形成的一种“区别对待”。它是由地域文化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人类心理活动等因素引发的一种刻板、片面的观念和错误倾向。

语言中的地域歧视在地理行政区划上表现的较为明显,以前,苏北人被称为“江北赤佬”、“上海人的陪衬人”、“江北猪秽”等。已经作为特殊专有名词的“河南人”、“四川民工”、“湖北佬”、“外来妹”、“乡巴佬”以及描绘河南人、苏北人、四川人、湖北人的种种文字,都透露着这样一种信息,这些新词语的生成实质上是发达文化群体将边缘地区、贫困地区人作为陪衬和附属来看待,而这些被歧视的人则终日躲在发达地域人们的阴影下生活,暗淡着而又无奈着。

地域歧视是“贱贫”心理的体现。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出现一系列阶段性特征,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社会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因为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而造成的“仇富”心理和“贱贫”心理,使穷人与富人之间的鸿沟拉大。贫穷地方的人到了沿海一些经济发达省份谋生,容易遭到歧视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因为他们的家乡太穷,富人看不起穷人,城里人看不起乡下人,才产生了歧视,其骨子里、在内心深处仍然是小农心理在作怪。

四、职业歧视

语言中的职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对从事低等职业的人的称谓上,如将回收废品和垃圾的称做“收破烂的”,将清扫街道的人称为“扫大街的”,将照看孩子的人称做“看孩子的”,将靠 唱歌 为生的人称为“卖艺的”,将清扫厕所的人称为“掏大粪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类称呼虽然仅是口语词汇,并未进入书面语,不过也很不规范,是将一些生存群体在尊严和人格上予以矮化,这些人在主流文化中屡屡被轻视,甚至被当成了嘲讽的对象,没有稳定的社会定位和相应的社会价值。这些职业称谓包含着人格歧视。 简言之,就是一类职业的人看不起另外一类职业的人,也就是什么职业吃香,什么职业不吃香,从事吃香职业的人看不起从事不吃香职业的人,说到底就是一种高贵和低贱较量的产物,而评判的标准就是“权”与“钱”。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职业歧视现象在一些公开场合逐步有所淡化,人们也开始正视分工不同的职业在社会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互融关系。于是在语言方面也自主取消了带有歧视性的语言,特别是对一些所谓“低贱职业”都重新加以换名,如“打大街的”己被“环卫工人”取代、“失业下岗人员”被“自由职业者”所代、“剃头匠”也逐步转化为“理发师”、“美容美发师。

五、人格歧视

由于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以及对人格权认知方面的缺陷,许多人还严重缺乏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自觉性,或者,即便有一些认知,也是属于初级阶段,在不以为然的心态支配下就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人格歧视”就是这样产生的一种不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所谓“人格歧视”,是指具有某一方面优势的个人或者群体,出于对他人的不平等心态,公然实施的轻蔑或者轻侮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凭借自己的优势,不把他人的人格尊严放在眼里,并且以一定的行为表达对他人的人格尊严的蔑视。

称呼具有区隔的作用。近些年汉语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称呼语,这类称呼大多将被称呼者的某类特征作为标志,屡屡被突显出来,比如“留守 儿童 ”、“艾滋孤儿”、“特困生”、“问题青年”、“弱势群体”等,着实值得人们思量。

至于像“女强人”这一流传多年的谓呼,实则是把女人事业上的成功与女性的美好品性对立起来,冠上了“女强人”的帽子就意味着失去了贤良、温柔的特性。上文提到的“农民工”,其实就是新劳工,社会却偏偏要在称呼上将其出身标注出来,这充分反映了人们认知方面的局限性。

称呼成为一条鸿沟,使彼此无法逾越,成为不同类别的人们之间很深的隔阂,也造成了新的社会歧视。凡此种种,都提醒人们,要小心使用称谓。在突显一种特性的时候,要注意是否会暗淡另外一种特性,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新的歧视。

语言中的社会歧视现象,其实质是一种社会心态、一种政治权势的反映。因此,关于语言中的歧视现象,我们可以三个方面去理解语言中的歧视问题,

一是语言有二元分类的特性,一是大众集体心态和观念的影响,还有就是文化霸权,或者说是“权势概念”在起作用。如果说语言性别歧视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那么观察语言中的地域歧视现象和职业歧视现象则可看出现代人的集体心态。

有学者指出,对诸如“河南人”这种类似的丑化与歧视的称呼,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它背后隐藏着的东西要比已经暴露出来的东西可怕得多,反映了在这个社会经济急剧变化的时代,人们以取笑羞辱贫苦百姓为乐趣、为时尚,以歧视穷人、落后者为能事,以“经济”作为唯一标准来评判一切,这不能说不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一个危险的信号。同时,在传播这种歧视的同时,人们的口舌相传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自己则偏安一隅,泰然观看事态的发展,这也是一种看客心理。如果任由这种集体心态发展下去,则是十分危险的事情。

很多社会变化都是从称呼的改变开始的。改变称呼是为了改变称呼的特定内涵。上文提到的几个称呼的改变也说明了社会的宽容、进步和对某类人的理解。称呼的改变使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身份不固定的人群获得了应有的自我价值,进而实现了自我的中心化。一个社会的结构、制度不是一时能改变的,但是称呼却可以在较为短暂的时间内,引导社会观念,淡化歧视色彩,在一定的氛围内改善关系,在这方面语言可以发挥一定的拉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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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渐进转型,腐败之风呈现蔓延、扩张趋势。 作为一种病态(Unhealth)经济现象,腐败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特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腐败产生的经济学根源进行了分析:腐败主体(腐败者)自身分析;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腐败的经济原因;体制转换时期法制建设滞后,权力制衡约束力量软化,缺乏独立监督体系。 腐败危及政府形象,影响经济改革政策执行、实施,严重恶化经济环境,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阻碍经济增长。 基于此,作者认为应当通过“制度创新”途径遏制、削化腐败,并且倡导建立一门新型经济学科——“腐败经济学”,尝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这一人类社会的共存现象进行分析、研究。 一、腐败——种病态经济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渐进转型,腐败,也像瘟疫一样在神州大地滋生、蔓延。从1982年起,中国共发起五次“严打’高潮:1982年、1983年、1988-1990年、1993年、1995年。时至今日,全国范围的腐败之风非但没有抑制住,反而呈现出规模增大、频率加快趋势。(见图表1、图表2) 从1988—1992年的五年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818人,追回赃款、赃物计25.8亿元,涉及县处级638人,厅局级38人,省部级4人。 而从1993—1997年,全国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87352件。其中:立案侦查贪污案102467件,贿赂案70507件,挪用公款案61795件,徇私舞弊案5507件,玩忽职守案22211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亿元。五年中共起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被告人181873人,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2903人,厅局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 1998年检查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5084件、4016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亿元。共立案侦查徐炳松等3名省部级干部、103名厅局级干部和1714名县处级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50万元以上案件1773件。 1999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38382件,比上年增加。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亿元。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2061人,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 世纪之交的2000年,更是腐败分子“前赴后继”、大案要案频传的一年:先是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行贿受贿被判处死刑,继而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收受3700万元巨额贿赂而被送上断头台,紧接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被公诸于众,这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案件,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首批案件涉案14人被判处死刑,25名涉案党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中包括8名厅级干部。 这些数据警醒我们:中国的腐败速度正以远远超出GDP增长速度“同步逼进”:一方面腐败主体由中低权力层向高层甚或最高权力层蔓延、渗透、扩张;另一方面,腐败数额呈现高额、巨额特征,具有惊人化、高速化发展趋势。(见图表3) 数字,令人振聋发聩;现实,更加触目惊心。 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正在危及政府的形象,成为社会经济不稳定的“重磅定时炸弹”。有识之士不无忧虑地指出:今后最有可能中断中国改革与现代化进程的因素来自恶性腐败。 现实的严峻和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这种病态(Unhealth)经济现象进行理性分析与冷静思考。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行为。该定义的假定条件是一国制度和法律是完善的,即腐败是违反制度和法律的一种与权力相关的活动,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腐败是一种“制度化逃避”现象。这里,制度化是指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体系(即具体社会制度和规章制度)的程度以及与之相符合的过程,亦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状况。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实质是“权钱交易”。马克思说,货币是特殊商品,其实在特定经济条件下权力是一种更加特殊的商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示范效应的结果,只要有一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取特殊利益,其他人就会跟着这样干,在消 费欲望极高而消费水平极低情况下,就会出现一种被称为“权力泛化”的社会现象。商品交换被“权利交换”所取代,而权力已经成为一种特殊商品,“权力上市”促成了权钱交易的实现,进而确立了权利交换关系。在与其它商品,包括货币这种特殊商品交换时,权力具有连续的交换价值。用权力和社会做 生意,百分之百赚钱,简直可以说是一本万利。 本世纪70年代,美国的泽.布坎南等学者提出一种“寻租理论”,他把种种生产要素供求差价及优惠条件,亦即支付给要素所有者的报酬中,超过要素在任何可替代用途上所得到的报酬的那一部分,称作“租金”。这些租金是政府管制、干预市场的结果。“寻租活动”就是指企业为了寻求租金,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这些差价。通俗地讲,寻租就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泽.布坎南认为,要克服“寻租”现象,根本出路就是解除行政权力对市场干预和管制,通过市场开展公平竞争。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应有明确规范,提高透明度。 腐败虽然给寻租人带来收益,但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相反却增加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消耗相当部分的社会经济资源,使得资源配置低效率以及资源严重浪费,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由于寻租活动具有示范效应,导致腐败恶性化。寻租者不需通过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轻而易举地获得高额甚至超高额利润,这为寻租者提供强烈激励,同时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寻租活动,造成更大范围的腐败蔓延。 作为通过权力上市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资源和公共财富非理性侵吞和占有的反经济行为,腐败这种病态经济现象,不是基于对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而只会造成对经济秩序的震荡与破坏。腐败是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种反动。 二、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形式上,腐败具有多样化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生活腐化,挥霍国家资财,为特殊利益者提供优惠便利,任人唯亲,兼职经商,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 从1988一1998年这10年中,在社会坐标图上,贪污贿赂案件呈曲线上升趋势,此间全国检查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共计万件,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6100余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往往对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而对危害同样严重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并未引导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199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玩忽职守案件高达3189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多达亿元,平均每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有26万余元之多。同样,经全国各级纪检部门处分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错误的党员干部就有3339名之多,立案标准仅局限在10万元以上。 据有关人士最保守评估,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腐败行为,一年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也在十几亿到二十亿元,加上间接经济损失,估计约有30个亿。惊人的数字意味着全国12亿人平均每人每年都要掏出2-3元钱来填补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所造成损失的经济“黑洞”,意味着人均3000元年收入的100万名职工一年劳动成果被付之东流。 从某种程度上说,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甚至要比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行为给国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更多、更惨重。 三、产生腐败的经济学根源分析 (一)从腐败主体(腐败者)自身分析。 l、欲望的无限膨胀及扩张超过“欲望满足均衡点”,此时占有欲处于强势、统驭状态。 在市场经济中,官员作为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动机,以欲望的满足为追求目标,而人的欲望是经济行为的原动力。在经济学中,理性的经济人总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因此,政府官员具有自利动机并非不正常。但是在消费欲望极高而消费水平极低情况下,人的欲望无限扩张趋势和社会经济满足欲望实际状态之间差别不断加剧,意味着人的“满足欲望压抑”的增强。为了弥补这种差别,人们便产生了“补充压抑”需要。于是在利益动机驱动下,腐败主体欲望逐渐逼进或超出“欲望满足均衡点”,而这种欲望的满足要通过权力上市和权钱交易的顺利完成来得以实现。 2、自利性动机扩张一(导致)公共权力异化一(获取)个人特殊利益一(诱导)寻官、跑官、要官一(形成)“权力拜物教”(“拜权主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公职人员自利性动机扩张,他有可能将公共目的(利益)转变为他的个人目的(利益),当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时候,实际上的公共权力异化便出现了,其实质是将国家的目的和公共的利益变为官员个人的目的和利益,即官员个人获得了特殊利益。这种现象诱使人们去“寻官”、“跑官”、“要官”,甚至不惜重金“买官”,然后又以官捞本。权力和官位在这里代表着名利,在权、钱的关系上,权力占居主导地位,从而使权力蒙上一层神秘色彩和诱人光环,权力大小和职位高低成了衡量人的价值标准。于是,“权力拜物教”(“拜权主义”)在整个社会盛行开来。因为人们深信,不经济怎么改革,只要政府还管经济,权力就永远是最有价值的财富。 3、主体行为的示范效应,导致腐败恶性化。 寻租活动具有恶性循环趋势。由于寻租活动具有学习示范效应,其本身是企图获得一种垄断和特殊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其他人或部门就会感到“吃亏”,进而也想“不拿白不拿”、“不干白不干”,这样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寻租活动。由此出现从上到下,从官到民,形成比以往更普遍、更广泛的腐败。 (二)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基于经济特权与垄断权的上市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造成的价格扭曲和价格双轨制,国有经济产权模糊形成产权虚置、资产流失,以及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投机心理等,都是腐败产生的经济原因。 l、权力上市形成不平等竞争。 前面讲过,权力上市促成了权钱交易的实现,进而确立了权利交换关系。一旦这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超越法律和制度限制之外的经济特许权或垄断权作为市场要素投入市场,便具有连续的交换价值,并且保证百分之百赚钱。 而这一切与经济学中的“机会均等”原则是完全相悖的。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创造个人收入的机制,只有在平等基础上的竞争所带来的收入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符合“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的第二平等原则。竞争,通俗地说就是人们在市场上的竞相争先以及人们为此付出的努力。所谓的“竞争基础”其实是指个人参与竞争之前手中所掌握的生产要素产权的大小,个人找到和进入竞争场所的可能性大小,以及竞争过程中“裁判”的执法在每个人之间保证公正一致性的大小。人们又把竞争基础的平等称之为获胜机会的均等,即“机会均等”。 权力作为市场要素上市所形成的非经济的强暴力造成了机会不均等和不公平竞争,它使各经济主体一开始便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因此获胜机会对不同主体来说是不可能均等的。 2、价格扭曲和价格双轨制。 改革以来,在市场经济转型条件下,政府过度干预造成价格扭曲,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仍存在少数商品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迅速扩大,商品价格双轨制正趋于向市场价格单轨制过渡。目前农副产品价格、社会商品零售额价格、生产资料价格中由国家直接控制或者计划指导的比重已经很小,然而部分租金仍然存在,这就为寻租者提供了相应的市场活动空间。 3、国有经济产权模糊,导致产权空置和资产流失。 这里产权指的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统称,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现实中由于国有经济产权关系的模糊,导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落空,而国有资产运营及保值、增值有效监督机制的空白或不健全,使得企业对出资者不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现象。传统的国家所有是理论上的公有(所有权虚置),现实中的空有(造成经营者对生产资料的离异),这种产权责任主体模糊不清,是与现代市场“企业所有,经营者权、责、利界定明确,二者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保证企业有效营运”要求相悖的。 4、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势必使人们在心理上存在着个人欲望膨胀与扩张,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投机心理。 (三)体制转换时期法制建设滞后,权力制衡约束力量软化,缺乏独立监督体系。 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新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导致法律空缺滞后,直接影响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加之受部门利益比较均衡化的驱使,司法机关一些掌权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法谋私、贪污受贿,走上执法犯法的道路,直接导致司法腐败。 体制转换时期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权力制衡外部力量软化,约束机制悬空,使得权力失去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导致权力泛化、滥用,使其作为要素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盛行,造成寻租活动和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四、腐败的经济破坏性与危害性 (一)危及政府形象,影响经济改革政策执行、实施。 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扭曲政府的经济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其执行、实施,危及政府形象,破坏改革开放声誉。而行业不正之风,又使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和劳动者重负难堪,进而挫伤其生产积极性,在社会上产生动荡和不安定因素,是政府掘墓人。 (二)在市场经济转型中腐败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经济污染,严重恶化经济环境。 市场经济是商品化、货币化经济。一切商品是由金钱来衡量、买卖,金钱往往越界,对权力产生极大的腐蚀性。由于权力的上市,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行为扭曲,导致市场竞争一开始就处在不同的起跑线,机会均等原则在权力要素面前显得无可奈何、苍白无力。这种非经济的强暴力直接导致市场化改革步伐与进程放缓,严重恶化经济环境,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经济污染。腐败的恶性化趋势甚至可以断送中国改革与现代化已取得的成果。 (三)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资源配置低效和严重浪费,并使公共财富受到掠夺和破坏,公众利益直接受损。 腐败虽然会给寻租者带来个人收益,但却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消耗相当部分社会经济资源。它不是以“看不见的手”来对经济资源进行公正、合理、有效的配置,而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过度干预来获得部门垄断利益,而使另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受损。经济资源配置低效和严重浪费,使得社会财富在不均等竞争中受到破坏和掠夺,而公众利益直接受损。 (四)腐败现象妨碍私人投资,阻碍经济增长。 腐败造成经济环境污染,使得投资者对市场望而却步,一些本应付诸实施的投资项目也因此“流产”。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在不平等竞争机制下显得犹豫不决,投资曲线呈左下趋势,而经济的增长也因此而受阻。 五、遏制、削化腐败的经济学途径 (一)“制度创新说” 一些学者认为,现行中国社会腐败是与市场经济转型过程相关的,包括制度缺陷、体系变动、法制不完善等,当腐败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时,必须以制度创新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 所谓“制度创新”,就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包括取消价格双轨制,取消经济特权,取消经济垄断,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贸易自由,限制特殊利益,纠正政府过度干预,减少政府失效程度。通过堵塞经济体制中的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反腐败与市场化改革并不是相互矛盾、相互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所谓“标”就是已经形成的腐败现象,所谓“本”就是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体制、机制、法制、思想、世界观问题,是带有根本性的原因。治标就是惩治腐败现象,治本就是消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基本原因,铲除其得以滋生的土壤。治标和治本,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而在治标与治本的着力点上,又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加大治本力度,以“预防为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腐败现象的特点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确定治标与治本的对策以及各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到各有侧重;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当前腐败还没有得到根治及治本措施力度不够的情况下,要继续着重治标,同时,要加大治本力度,并使两者紧密结合。 (三)“国际反腐败协议公约”说 由于腐败问题正在国际化,所以一些人士指出,要在国际上采取有力的反腐败措施,达成国际反腐败协议,对成员国国内企业贿赂外国政府官员也要进行惩罚。而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虽然谁都明白腐败在全世界造成的有害后果,但国际社会难以采取共同行动,因为在国际性腐败中存着一种经济学家所说的“囚徒困境”,所有有关方面都可以从没有腐败的世界得到好处,但是,促使一个国家单方面采取反腐败措施的刺激却非常小。 追本溯源,中国社会现阶段寻租活动的猖獗,从制度上讲,主要是源于资源分配权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与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比,资源配置不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承担,而是由各级政府代行市场功能来进行资源配置,从而使权力这只严重变形的手介入国家资源配置,导致腐败现象丛生,寻租活动蔓延。 基于此,本文认为,应当通过“制度创新”途径来遏制、削化腐败。这里的‘制度创新”包含五个层面:一是经济制度创新,即推进市场化改革,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二是政府行为改革,即政治权力从经济活动中退却,或者如哈耶克所讲,社会与国家应分开;三是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即加强法制建设,真正朝“依法治国”方向迈步;四是构建强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新闻监督体系,对寻租活动说“不”;五是国民意识创新,即全力提高民族整体素质,树立、倡导国民“纳税人”意识、民主意识、忧患意识。 作为现代化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后来者,中国可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花费上百年时间,付出巨大代价不断发展完善的制度创新经验,包括制度框架、经济体系和法律规范,为我所用,发挥所谓的“后发优势”。 六、创立“腐败经济学”的紧迫性 在当今文明社会,贪污腐败现象被人们视为公敌,称作“灰色瘟疫”。环顾全球,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也无论是在哪一种社会制度下,腐败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重地危害着社会和公众利益。 当中国政府高举“反腐倡廉”大旗向腐败现象毫不妥协宣战的时候,世界上其他国家一些有识之士也开始惊呼“狼来了!”。德国《经济周刊》曾以“贿赂风行全球”为题向世人警示——腐败问题正在国际化。面对腐败的滋生与蔓延,国外的经济学家们不无堪忧地指出,腐败现象妨碍私人投资和经济增长,会在全世界造成有害后果。因此国际社会应当采取强有力的反腐败措施,进而达成国际反腐败协议,向腐败这种病态(Unhealth)经济现象举起“达摩克利斯剑”。 腐败,危及政府形象,影响经济政策的执行、实施,是政府的掘墓人,成为社会经济不安定因素。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成为最大的社会经济污染,严重恶化社会经济环境。正如投资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一样,腐败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亦不可能完全消除,只可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削化,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最低程度之内,使社会经济资源在市场化、规范化基础上得到较为公正、合理配置。因此,经济学界应该像医生那样,对处于病态的社会机体及时进行治疗,使之早日恢复健康。 由此看来,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这一人类社会的共存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已势在必行,而作为研究腐败现象产生根源、表现形式、造成危害、治理途径的新型经济学科——“腐败经济学”的创立,应该真正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农民工问题研究的论文

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和。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和[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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