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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直播行为相关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20:55:30

医生直播行为相关研究论文

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让大家觉得他特别的没有道德,不怎么可以很好的管理自己的行为。

是一种很好的直播带货方式,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热度一定会特别高的,人们还是很相信医生的。

医生直播病人妇科手术,这名医生即失德又犯法,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一名网友在浏览直播间时发现一名医生居然在给病人做妇科手术时,在网上进行了直播,而病人当时处于没有意识的状态,对此并不知情,因为是妇科手术,直播时患者的隐私暴露无遗,而旁边的女医生居然也没有进行阻止。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男子是一名麻醉医生,病人在进行手术时是对医生绝对信任的,而医生相应的也应该遵守自己的职业操守,这是作为一名医生的必备条件。然而该麻醉医生在网上进行直播的行为纯粹就是为了吸引眼球,其行为根本配不上医生这个称呼。玷污了医生这个职业,试想如果患者就因为这事对医生不信任了,谁还敢找医生来做手术,下面就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其行为:

一、其行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医生在接诊过程中会接触到病人的隐私,但是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不仅是医生的职业操守,更是法律的底线,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或者造成的影响大小,只要泄露了病人的隐私,就涉及到了犯罪,这是医患关系中的一条红线,绝对不能逾越。而这名医生的行为不仅犯法,还让人十分不齿。

二、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

在医生治疗患者的过程中,不可否认会留存一些影像资料,但是这都是经过患者同意的,而且对患者的隐私绝对保护的情况下,这名医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除了面临法律的惩罚外,还会面临5年或者终身禁业的惩罚。

你如何看待医生直播病人妇科手术的行为呢?欢迎留言讨论。

其实我觉得医生他是可以做直播带货的,但是不可以因为直播而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当然,我个人是非常不提倡这样的行为。

抖音直播带货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是饥饿营销。析抖音直播带货饥饿营销模式发展背景,以及饥饿营销在直播各个阶段的运用策略,发现抖音直播带货已经占据大片消费市场,但是也存在部分产品把关不过关。抖音,由字节跳动孵化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该软件于2016年9月上线。

直播研究论文

浙江省电子商务中心。跨境直播论文研究创新之处在浙江省电子商务中心,跨境电商直播也迅速崛起,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跨境电商更需创新现有运营模式,走出经济困顿期。

这个一般还是要看你研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样子的。是做文献综述类的还是做问卷调查类型的。一般可以是《什么什么与大学生网络直播的关系研究》或者《大学生网络直播心理原因分析》等等。要以你的具体研究内容为主的。如果有导师的话,也可以多和导师沟通下具体题目的。

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

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火热,出现了主播平台、网红等新名词。在此,我为大家准备好了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一起来学习吧!

摘要: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途径,近两年来成为一种大热的现象,笔者以主播和观众两个群体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发现主播和观众在互动中主要受自我表达欲望的驱使。并在最后讨论了如何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从而消减其对参与者心理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网络直播;自我表达;卷入度;孤独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所谓的网络直播应运而生。通过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其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无疑是近期的热点之一。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直播内容也已扩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观众们总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 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两亿。其中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 万,同步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 个[1]。本文主要探讨“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

一、网络主播的心理动力分析

直播网站由用户创建内容(User-Gennerated Content,UGC),成为网络主播的门槛非常之低,只需要简单的摄像头与麦克风,“主播”们即可创建自己的“房间”(类似于聊天室),向观众实时分享自己的生活。

主播们以观众的“礼物”来获取报酬,但经济报酬绝不是主播们进行“表演”的唯一动力。据笔者访谈的一位网络主播表示,“每当系统提示有新观众进入我的房间,就会觉得自己更加受到关注”,这一心理状态很具代表性。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个体自我呈现方式,其用户也大多数以青少年为主,这一群体普遍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倾向于积极寻求社会认同,引起他人关注[2],网络直播给了他们展示自我的平台。较之文字表达为主的社交渠道――如微博等,直播的方式更加直观,自我展示的方式更为立体多样,因此受到欢迎。

除去以网络直播为生的专职主播,直播平台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业余”主播,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普通的社会角色,如学生、白领、工人。但在直播平台上,很多主播在“粉丝”的关注中感到自我价值获得了提升,有被访谈的主播声称,“坐到摄像头前,我就像换了一个人一样,仿佛突然由龙套变成了主角。”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自我实现”视为人的最高需求,而对于一些主播来说,通过网络直播能够或多或少地实现自我。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展示失败可能会造成自尊心下降等不良后果,但在网络直播中,这些失败的压力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已有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匿名情况下人们的言谈和行为会超越平时的规范[3]。而主播和观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大多数情况下是匿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直播的参与者更加自由开放地讨论某些话题,同时越轨行为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开放性出现,比如某些主播在直播时打色情擦边球,或表演一些猎奇的内容。

二、观众的心理动力分析

首先,网络直播中主播与观众的互动形式提升了观众的心理卷入度。卷入度(involvement)这一概念最先由学者库拉格曼(Herbert,)提出,也翻译为“参与度”,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指标[4]。一般认为,观众的卷入度越高,传播效果就越好。在一个典型直播场景中:主播主动热情地向新进入“房间”的观众打招呼,也会点名向赠送“礼物”的粉丝表示感谢,并满足其一些表演要求,如演唱指定的歌曲。在这里观众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和内容消费者,而是与主播一起构建直播内容。这种“共同决定”的形式能够调动观众的参与热情,提升观众的注意力,最终使观众更深入地卷入到直播中去。

其次,网络直播中传递的信息容易吸收,减轻了人们的认知资源负担。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获得知识变得极其简单,只需要耗费极少的认知资源,人们就能即刻获得想要的信息,因此大多数网民面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常常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记忆。网络直播的形式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主播形象立体生动,大多用口语传递内容。对于观众来说,欣赏和参与网络直播消耗的精力非常之少,又有足够的娱乐性来排解无聊感。

再次,观众能够察觉到其他人的存在,这有效地排解了孤独感。网络直播的“房间”大多会标示观众人数;在主播表演时,观众之间也能进行一些交流,这些设置都能够让观众产生一种群体归属感。对共同主播内容的兴趣,也能使爱好相似的观众聚集到一起,以产生更多的话题。因此虽然有些直播非常无趣,有时却能聚集起大批的观众对其进行评论。这种集体评论(网络称之为“吐槽”)模式既满足了观众的表达欲望,这些评论反之成为了直播内容的一部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最后,网络主播对自身生活的袒露,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望。精神分析学家卡伦霍妮曾指出,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个看不见、充满敌意的'世界里,有着不安全的恐惧,这种不安全感又导致了焦虑。所以,“窥探欲”属于某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人类的本能。在网络直播出现之前,窥探别人的生活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但网络直播将窥探上升为光明正大的行为,主播们直播自己吃饭,逛街,甚至睡觉,这些原本属于个人私密的内容对观众来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三、结语

虽然主播与观众参与网络直播的动力并不相同,然而双方的互动却构成了网络直播的核心,观众对主播表演的内容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而主播会更加频繁地表演观众喜闻乐见的“情节”。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时的反馈对强化行为至关重要,而直播平台能够保证观众和主播之间的反馈是即时有效的,双方的互动也促进了直播行为的持续。

网络直播的出现,满足了参与者的心理需求,但其野蛮生长很容易出现乱象,截止目前,已有多起关于网络直播的负面新闻出现[5]。直播本是为追求个性化的声音而出现,但当观众开始盲目追捧主播,主播开始盲目讨好观众,就会陷入到所谓的“群体迷思”中去。

因此,在需要外部监管的同时,主播与观众也应维持良性的互动;主播以自己的才艺去吸引观众,而非哗众取宠,观众对不健康的直播内容应及时举报,而非拍手叫好,双方共同构建出健康的直播环境,才能促使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红宇.网络直播:烧钱背后危机四伏.经济[J].2016(16):50-53

[2]赵亮.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心理表现及其疏导.教学与管理[J].2012(36):61-62

[3]王礼申.去个体化效应――群体偏差行为的心理学解释.科协论坛[J].2009(6):72

[4]胡晓云,徐芳.关于卷入度(involvement)问题研究的追踪溯源.广告研究[J].2006(1):22-26

[5]张F.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记者[J].2016(5):64-65

旅游者行为相关研究论文

文化的解释 (一)文化的概念。 文化从广义来说,它指人类社 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 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 说,它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 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 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个社会都有与 其政治、经济相适应的文化,并随 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 对于文化的定义可谓是众说 风云,每位学者对于文化的定义都 有其自身的学科背景以及出发点。 但是,通过以上对文化定义的展示 可以看出。众多文化定义中体现着 对于文化的共同点:(1)文化是一 种社会显现;(2)文化是习得的; (3)文化是适应的;(4)文化是价值 的载体。 (二)旅游与文化的结合。 从某种意义上讲旅游属于文化范 畴。旅游作为人类满足了解异地、 异质文化和自身审美需求而形成 的一种综合性文化活动,从产生的 那天起就与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 作为专门为人们旅行游览提供服 务的行业,它凭借不断拓展的旅游 资源、不断完善的旅游设施、不断 改进的旅游服务而存在和发展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 发展,世界范围内的跨国、跨地区 旅游已成为人们一种新的消费时 尚。更由于人们物质基础逐渐殷 实,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游客的旅 游需求已不单纯停留在对景点的 要求上,而是朝着文化品位高层次 的需求发展。因此,在新的历史时 期如果没有旅游和文化的结合,就 无法满足游客曰益增长的旅游需 求,也就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到旅游 产业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紧密 联系。旅游是文化的手段和工具,是 文化出现的前提;文化是旅游的结 果和目的,是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旅游产生了文化,文化丰富了旅游, 旅游与文化都是广义文化的产物。 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既推动了各国 之间的文化交流,也横向地带来了 国内地区间、民族间的文化传播,更 促进了纵向的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 的撞击与升华,进而形成旅游与文 化的合二为一。 二、”背包客“及其旅游消费行为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旅 游业发展的命脉掌握在旅游者手 中,如果没有旅游者,旅游业也就不 复存在。发展旅游业需要研究旅游 者的行为规律,以期做到有的放矢, 进行有针对的服务,了解并预测旅 游者的行为,以便找准旅游业的发 展方向。 作为旅游消费者群体中逐步兴 起的~个分支群体--I!背包客”.其 对外来旅游业的发展会起到一定得 导向作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引 导改变传统的旅游消费方式。因 此,”背包客”的研究对于旅游业的 发展具有相当的价值。 (一)”背包客”的含义? ”背包客”。在英文中为Back— packer,是由Backpacking一词演变 而来,也就是背着背包做长途自助 旅行的人,被称呼为”背包客”的旅 行者往往是在有限的预算下进行旅 行活动,所以他们对于旅行的规划、 景点的独到之处也常有自成一派的 见解。 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O~mes Cook)大学的菲利普(PhilipL.Pearce )和劳瑞(LaurieLoker—Murphy)根据 其旅****为特征对其定义:背包客 偏好住廉价旅馆,注重与途中遇到 的其他背包客交流,倾向于自己制 定较随意的旅游计划,不愿接受导 游服务,旅游时间一般较长等,其主 要客源地为欧洲、美洲和澳洲。我 国”背包客”也被称呼为”驴友”,取 其谐音,即旅行之友的意思。 ”背包客”起源于欧洲,在上世 纪60年代嬉皮士风潮的带动下,困 惑的年轻人带着问题独自上路,希 望凭借那种”在路上”的体验审视自 我,找到精神的归宿。自此,”背包 客”的旅行开始肩负某种精神追求, 不仅仅是沿途看看风景,而是身与 心的体验。 Hottola(1999)在印度和斯里兰 卡所作的实证研究将”背包客”分为 了以下几类群体:学生(包括对看世 界感兴趣的全球旅行者),专业人 士,生态型旅游者,流浪者(寻找重 生的机会),”怪人与近嬉皮士”,”老 嬉皮”。但是,从现实意义的旅**** 为来看,笔者认为,”背包客”在中国 的主要构成群体是年轻一代,其中 不乏有学生、白领以及具有时代特 征的80后、90后等。 (二)”背包客”旅游者消费行为 分析。 1、旅游消费行为动机分析。动 机是引起和维持个体的活动,并使 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心理过程或内 部动力。同样,对于旅游者的外出旅 游活动都是在相应的动机的作用 下,向一定的目标进行的。对于啤 包客”这样一个细分旅游群体来说, 笔者认为,其消费动机是基于以下 几点: (11追求复杂性需要。心理学 家多年来一直在争论人们是力求在 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保持心理的单一 性,还是追求多样性。复杂性理论的 本质是人们追求新奇、出乎意料、变 化和不可预见性等。对于”背包客” 一 族来说,他们所追求的就是复杂 性旅游活动.那是因为这些复杂性 旅游活动所带来的东西能给其带来 满足。多数背包客的出行需求从寻 求工作机会、释放生存压力的被动 转变为追求自我发展、追求个体与 群体。个体与自然、与异域文化的交 流等积极主动的因素上来,而这些 因素的实现正可以满足其对于复杂 性的追求。 (2]追求个性化的旅游产品, 为实现深度、体验旅游。旅游产品的 单一,旅游产品的平庸化,对于这些 追求复杂化生活方式的非大众的旅 游消费者来说,是不能忍受的。大众 旅游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跟旅行社 出游,但是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 品不是个性的,不能满足各种旅游 消费市场的需求,不能满足”背包 客”的旅游需要。也正是由于这些现 实性的原因.”背包客”一族作为追 求个性化差异的旅游消费者出现并 行动。 2、旅游消费行为态度分析。态 度可以理解为主体的人对于目标客 体所持有的一种行为倾向和评价。 人们对于客体对象会作出赞成或者 否定的态度,相应的就会表现出一种对应的倾向性,包括在行为上和 评价上。态度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现 象,它的形成和发展受到个体过去 的知识、经验、动机等因素的影响。 某种态度一经形成,就会对人的行 为产生极大地影响。 就”背包客”而言,他们对于旅 行的态度是积极的。认为,旅行是生 活的一部分,旅行是一种成长;旅行 是一种学习,对人文、地理和历史有 一 个全新的学习和理解;旅行是一 种调节压力的一种理想方式:旅行 不仅仅是生活的一个补充,是放松 身心的一种方式,它在某种程度上 已经成为生活目的。 3、旅游消费行为模式分析。我 们所处的社会形态是不断地变化 的,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 勒在《未来的冲击》一书中对经济形 态进行分类,认为当前社会处于体 验经济社会,人们所追求的不是单 纯的享受服务的要求,而是对于生 活的体验。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游 客对于旅游的需求是不同的。当市 场不能满足游客的需求时:一种情 况是。创造新的产品来满足其需求; 另一种情况是,游客为满足自己的 需求改变自我的旅游需求或者实现 方式,结果就是产生更多的不同于 大众旅游的自助式的旅游或者是其 他的方式。 ”背包客”作为一种与大众旅游 模式相异的新的模式,就是在这种 背景下所产生的。”背包客”旅游模 式所呈现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1)自己制定旅行计划, 包括路线的设计、食宿的安排等,完 全的脱离了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 (2)多选择游客比较少的景点或还 没有开发的景区做为旅游的最佳目 的地。在景区中喜欢走比较困难的 线路,体验不同的经历;(3)很少选 择交通工具,一般都是徒步:很少选 择旅店住宿,喜欢露营。 三、文化与”背包客” 旅游消费行为的关系 (一)文化对”背包客”旅游消费 行为的影响。 在西方社会,文化是一种以个 人为本,注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人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活动的。对 于国外”背包客”来说,其消费行为 是自己旅行或与新朋友相伴来旅 行,在旅行的时间上普遍要长于我 国”背包客”所花费的旅行时间。受 到西方文化的影响,西方社会”背包 客”把背包旅行作为一种自由的生 活方式,有可能出门旅行一走就是 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 在中国,中国文化重视人与自 然的和谐,以家庭为本,注意个人的 职责与义务。对于我国的”背包客” 来说,消费行为上更多是与中国文 化相符合的。例如,我国的背包旅行 者”驴友”,在出游上更多的是选择 与相熟知的朋友、同学等结伴出游, 在时间上很少会出现有几年不回 家,而把旅游作为一种生活,置家 庭、责任等不顾的现象。 从以上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所引 起的”背包客”消费行为的不同,可 以看出.文化在相当的程度上会影 响旅游者的消费行为.不管是在旅 游产品、旅游方式选择上还是在旅 ****为方面。 (二)”背包客”旅游消费行为所 产生的独特文化。 旅游的兴起发生于第二次世界 大战结束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普遍 意义的”大众旅游”文化。在大众旅 游中,游客所追求的是对于现实不 满的释放、一种表层的审美和愉悦 的渴望。大众旅游文化是一种感官 满足的文化、浅层需求的文化。 ”背包客”文化是一种非大众旅 游文化,背包旅游并非一件时尚的 事情,也并非一种精神,而是一种无 拘无束的生活方式,因此是建立在 一 种生活方式上的、自由王国之上 的文化。 ”背包客”文化中的一个特色就 是”团体性”,不论是住在有自助厨 房以及共用电视厅的青年旅馆、与 他人共乘交通工具或是一起购买车 票,最重要的是分享彼此的经验,这 样的资讯交流使得诸多背包客们能 够从互相学习,同时能够省钱,得到 的资讯甚至比阅读寂寞星球出版的 旅游书(最常被引用的自助旅游圣 经)都还要新、还要多。第二个特色 就是”真实”。自助旅行不是一段假 期,而是一种学习,背包客们总希望 能够体验到当地最真实的风俗民 情.而不是旅游业包装下的套装行 程,因此背包客有时也被冠上”反观 光客”的封号。

论旅游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摘要: 提出了旅游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为旅游者心理、旅游工作者心理、旅游服务心理、旅游管理心理、旅游地居民心理、旅游活动中的人际关系、旅游资源开发及设施中的心理问题七个层面。关键词: 旅游心理学; 研究对象关于旅游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 从旅游心理学诞生到现在, 几乎一直延续着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的状况, 而界定旅游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重要意义, 这涉及学科的独立性、学科性质以及研究领域所涉及的范围, 势必影响学科的发展前景①(p2) 。旅游心理学以旅游者、旅游工作者和旅游地居民在旅游活动中的心理和行为现象、旅游客体对旅游心理的影响等作为分析对象。这些心理和行为现象的表现形式多样, 涉及旅游者心理特性、行为方式、旅游工作者的心理与行为、旅游地居民心理与行为以及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旅游服务心理、旅游管理心理、各种人际关系以及旅游资源开发及设施中的心理问题等方面。一、旅游者心理旅游者心理活动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对旅游刺激物的反映活动, 是人脑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和复杂的活动方式。它处于内在的隐蔽状态, 不具有可以直接观察的现象形态, 因而无法从外部直接了解。但是心理活动可以支配人的行为, 决定人们做什么, 不做什么, 以及怎样做。换言之, 人的行为尽管形形色色, 千变万化, 但无一不受人的心理支配。因而, 观察一个人的行为表现, 即可间接了解他的心理活动状态。同样, 人作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各种行为也无一不受到心理活动的支配。例如选择哪个地方作为旅游目的地, 采取何种方式旅游, 逗留多长时间, 确定什么样的旅游内容, 选购何种旅游商品等等, 其中每一个环节、步骤都需要旅游者做出相应的心理反应, 进行分析、比较、选择、判断。所以,旅游者的旅游行为都是在一定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的。旅游心理是其根据自身需要与偏好, 选择和评价消费对象的心理活动。它支配着旅游者的旅游行为, 并通过旅游行为加以外现。相应地, 旅游者心理与行为则是指旅游者在一系列心理活动支配下, 为实现预定旅游活动目标而做出的各种反应、动作、活动和行动。这些反应活动包括: 旅游知觉、旅游动机、旅游态度、旅游学习、旅游活动中的情绪情感、旅游者人格、旅游审美心理等。作为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者的这些心理活动与行为是旅游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首先, 旅游者的心理活动主要由旅游知觉、旅游需要、旅游动机、旅游态度、旅游者的学习、旅游者个性、旅游审美、旅游活动中的情绪情感等组成。作为旅游企业经营者必须关注旅游者心理活动的规律和需求, 谁把握了旅游者心理, 谁就可以把握旅游市场的变化, 谁就可以抢占市场先机, 甚至还可以开发新的市场。旅游知觉是旅游者对旅游信息、在旅游过程中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服务质量、旅游企业形象等的感知以及旅游活动结束后, 所形成的旅游印象等的心理活动。旅游的终极产品就是一种印象、一次体验、一次经历, 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在旅游活动之后, 旅游的各种信息、刺激、经历与体验, 都会影响着旅游者的心理和行为。随着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 旅游市场的营销、旅游景点、景区的开发、旅游线路的退出等都要关注旅游者的心理感受和体验。如随着休闲旅游的增加, 酒店因其自身提供的温泉、活动和娱乐而成为旅游目的地和景点。旅游需求和旅游动机是旅游行为的驱动力量。把握不住现实的旅游需求和旅游动机, 旅游企业就会失去旅游市场; 把握住了现实的旅游需求和旅游动机, 旅游企业就会赢得旅游市场; 把握住了潜在的旅游需求和旅游动机, 必然可以把握未来的旅游市场和引导人们的旅游消费行为。旅游者生活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 其所处的经济地位、所属的民族、阶层、所受的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各有不同, 每个人所具有的知识、经历也各不相同, 除了形成各自不同的需要和动机以外,也形成各自不同的态度。这种态度影响着他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当然也影响着旅游者的行为, 通过对关于态度的研究, 不仅更容易理解人们选择旅游消费的思想和情感, 同时也就有可能通过改变人们的思想和情感来改变其行为。因此, 了解旅游者的态度对旅游工作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旅游行为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满足某些需求的高级享受性活动。情绪情感影响着旅游行为, 旅游行为又制约着旅游者的情绪, 两者有着互动的相联关系。研究人们需求满足的情绪情感变化, 分析旅游行为与情绪情感的互动关系。旅游心理学能为旅游体验提供理论依据。旅游体验项目可以从旅游者知觉、旅游动机、旅游态度、旅游者人格、旅游学习、旅游活动中的情绪情感、旅游活动中的人际关系的理论和知识中获得理论上的指导和启迪。二、旅游工作者心理在了解旅游者心理活动规律的基础上, 旅游心理学要在酒店服务、导游服务、旅游商品服务和交通服务及旅游资源的开发等方面进行研究。即在旅游过程中的食、宿、行、游、购、娱几个方面, 总结出迎合旅游者心理的服务规律, 帮助旅游工作者有效地开展工作, 争取最佳的服务效果。这就需要对以下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旅游服务工作具有工作时间长、体力脑力负荷量大、突发事件多、心理压力大、工作要求高、与旅游者处于互动关系中等特点, 旅游工作者的心理素质、工作效率和工作技术和技巧好坏直接关系到旅游服务质量、旅游者的心理感受、旅游产品创新等问题, 因此, 旅游心理学必须研究酒店包括前厅、客房、餐厅、商场的旅游工作者, 导游人员等在内的从事具体工作的旅游工作者的心理活动特点、应具备的心理品质, 以及怎样锻炼和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如何维护旅游工作者的心理健康, 如何提高员工心理健康水平, 探究旅游工作者疲劳心理的种类及原因, 心理疲劳的表现, 了解心理疲劳的生理学研究与心理学因素, 心理疲劳的预防和消除, 工作疲劳的测定方法等都是旅游心理学关注的问题。因此, 旅游工作者的心理状态, 也是旅游心理学关注的重点。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人的社会交往和社会需求更加复杂, 生活也更加紧张。旅游企业是一个精神压力大、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企业, 旅游工作者面临着很多压力, 很多冲突, 如何让员工高效率地工作; 如何让员工愉快地工作; 如何让员工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 这就需要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使他们调节好自身的心理状态, 克服工作中的挑战、困难、挫折,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这些问题。

涉税行为的相关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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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税收征文------我们都是纳税人 自有国家起,税收也便应运而生,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完善。纵观我国历史发展进程,历朝历代的君王无不把减轻税负、轻徭役作为立国之本。 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年代,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而每一个公民,都是纳税人,对于这些,有些人会产生疑问,我们又不做生意,也没有上过税,怎么会成为纳税人呢?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比方说,我去商场买一瓶洗头液,那么在付洗头液的价款中就已经支付了增值税与消费税,如果单位给职工发工资超过1600元钱,也要给国家上税,如果我们想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一套新房,购房价款中已也包含了房产税、营业税等。同样,如果买彩票中奖了,在银行存钱取利息时,都要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而我国政府为了扶植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已取消了农业税。总之,税收多种多样,它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国家收取了这些钱又做些什么呢?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它又用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因此,税收的作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是共和国的基石,是经济平衡发展的保障。 从深处说,税法很抽象,也难以理解,但是通过上述的几个例子,会让我们看到税法的具体性,也便于理解,如果有兴趣深究的话,不妨借几本有关税收的书看看,一定会对税收加深理解、受益非浅的。 扬荣弃耻——从依法诚信纳税做起! 也许有人会问,扬荣弃耻,同依法诚信纳税有什么联系?这句话问对了,扬荣弃耻同依法诚信纳税的关系可大着呢。且听我细细说来: 只有扬荣弃耻,才能提高依法诚信纳税的遵从度。现在我国的税收意识还很淡薄。人们对税收带有偏见。几千年的旧税收制度,是剥削阶级榨取人民血汗的工具,在人们传统的思想上对税收有一种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思想意识并没有随着国家和税收性质的改变而消除。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有一部分人,总是削尖脑袋,想空了主意,用尽了办法,盘算了又盘算,想在国家税收上“捞一把”,能偷就偷,能就,能逃就逃,并把偷逃税作为一种本事和能力。纳税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税收大量流失的直接原因。 依法诚信纳税是祖国繁荣昌盛的前提条件。就拿保康来说吧,改革开放以来,保康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翻开《保康县志》,最早的县城城墙周长仅有1717米,当时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保康县,赛猪圈,堂上打板子,河边大听见。如今展示给我们的是“十里长街、百家企业、千幢楼房、万家灯火”花园般的县城。保康面貌焕然一新,一跃成为全省的旅游热县,文明城市。保康面貌的巨大变化,税收功不可没。当我们漫步在新街,散步在紫徽广场的时候,深深感到城市建设的大大改善。我们保康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全山区农业县,全县财政收入去年刚刚过亿元。文化、教育、卫生、城镇建设等公益事业资金从哪里来?要靠财政拨款。财政拨款从哪里来,要靠税收。 只有把扬荣弃耻落实在诚信纳税上,才能更快更好的发展经济。中国的建设需要税收,而税收又呼唤依法诚信。国外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只有纳税和死亡不可避免。由此可见他们的税收诚信度。近年来,国家税务机关正在建立纳税人信用机制,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让不同信用程度的纳税人享受不同的待遇,信用程度高的,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并在某一个时段免予稽查,对信用差的,严格跟踪监控,对偷逃税的“无信”纳税人,予以严厉打击,从而倡导依法诚信纳税。如果没有扬荣弃耻的思想,何来依法诚信纳税的好风气,如果没有诚信纳税的好风气,何来足够的财政资金搞好保康建设,改变全县面貌就等于一句空话。 保康县尧治河村就是一个明荣耻、依法诚信纳税的典范。与神农架原始森林相邻、有着大森林的原始与梦幻,更流传着尧祖圣地、野人故乡的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曾经是特困村,但经过10多年矿电滚动发展,一举告别贫困,跨入全省300强村,人均贡献国税万元,创造了让人惊叹不已的神话。尧治河村的龙头企业——尧治河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开立来累计交纳国税超过四千万元,仅2006年入库国税790万元,在保康县年度国税排行榜中列第二,成为全县纳税最多的磷矿企业、乡村企业和人均交税最多的全县纳税第一村。谈及纳税意识,国税部门不禁赞叹:尧治河人致富靠的是艰苦奋斗精神,在纳税意识方面也堪称全县楷模,村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孙开林,企业法定代表人许列奎等支持税收工作更是没说的! 在这里,我要再一次大声疾呼,扬荣弃耻,要从依法诚信纳税做起,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祖国更加强盛,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跨国公司避税之转移定价行为分析【摘要】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一直以来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不可罚行为。但事实上该种行为极其复杂,本文试图通过从不不同角度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认识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法律出版社,1993. [4]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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