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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类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1:44:00

比较研究类论文范文

比较文学研究因其研究物件是文学文字或文学现象,这就需要立足于文学现象或事实的文学性,不能脱离语言艺术层面或诗学,把审美现象替代为历史、哲学、宗教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中国比较文学的转向分析

摘要:中国比较文学在它的成长之路上经历了全面向西方学习、对外开放,关注比较文学自身文学性问题,再次回转归向东方的实践探索历程。但回归并不是一种倒退,反而体现出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不断成熟与发展的良好趋势。学界在开放与退守、文化研究还是文学研究、向西方看齐还是向东方回转等诸多问题上相互争鸣,各抒己见,共同把握著衡量比较文学“度”的围栏与框架,使得比较文学在平衡中不断发展,走向繁荣。

关键词:比较文学;对外开放;文学性;回归东方

时至今日,比较文学之跨界色彩鲜明,包容范围之深之广有目共睹。在其开放性和国际性不断滋养下的民族交流之树日益繁茂,但学科发展中也存在着学科边界日益泛化,理论体系不够完善,创新思维固化以及因缺乏中国比较文学研究立足点而成为西方理论阐释的注脚等问题,这使得比较文学经历了一次深刻而严重的危机。对此,比较文学走向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中国首届“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博导高层论坛”提出了中国学者应找到民族文化的自我,与他种文化共同建构新的文化语境,从而形成一种文化自觉的命题。叶舒宪也在其论文《论西方思想的“东方转向”问题》中谈及“比较文学学者研究的兴趣点发生了转移,因而呈现出一种‘自西向东’方向性的改变,‘东方转向’问题从某种意义来说具有其双重颠覆性,它既颠覆著西方沙文主义的知识现状,又质疑其社会科学的基本假设和思维方式,进而引发人们对独具特色的本土文化资源的探寻热潮,以及对其文化价值的重估”[1]。由此可见,针对比较文学中国学派缺少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现状,学界基本上采取从东方文化与文学自身内部寻求未来发展的途径,这种“向内转”的趋势已然成为一种潮流,逆向与比较文学的“文化”转向,比较文学的“翻译”转向、比较文学的“人类学”转向等潮流沟通交流,双向疏通比较文学国际性之河。本文旨在归纳梳理转向时期的重要文献,勾画出一条近些年来比较文学转向路线。

中国比较文学自成立之日起,就确立了“走出去”的战略方针。此时探讨重点还集中在学科建设是否具有合理性、学科的本体论究竟为何、比较文学的名与实等一些基本问题的探讨上。同时,一些民族主义者丢掷“不忘国粹,民族的就是世界的”等尖锐命题来挑战比较文学界因年幼而暂时的无所适从。中国学派所应对的方式就是在保持传统文化特质的同时,吸纳法国影响研究学派和美国平行研究学派的学科理论体系,研究方法的同时,自创阐发法研究,用西方理论解读中国文学,从而推动中国文学国际化程序。正如曹顺庆所展望的那样:“在构建文化软实力上,他国化也给我们开辟了一条行之有效的研究路径。当前,如果要想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就必须对软实力的两翼———‘拿来’和‘送去’的他国化状况进行深入的研究,从中探讨文化发展与创新的规律,分析既能增强我们的文化资源基础,又能提高我们的文化影响力的文化传播规律。”[2]

由此可见,比较文学学者的确具备开放性的眼光,在研究过程之中立足比较文学这一根本特性,可以说没有开放性,比较文学自身难以为继,开放性是比较文学的动力之源。有三位学界权威无疑促进了比较文学未来发展的对外开放性。一是中国比较文学学术带头人乐黛云先生,她提出在当前文化转型时期比较文学研究应当更加关注“新的人文精神”,即以文化传统中“和而不同”思想为基,大力促进世界异质文化相互交流,多元共生。二是王宁教授,他在《比较文学、世界文学与翻译研究》一书中表明:在经济全球化、国际一体化的当下,人文学者应当充分顺承这一浪潮,推动中国文化与文学走向国际化。三是天津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孟昭毅教授,他在论文中谈及从文化多元主义的思想来分析,人们企图以强调不同族群艺术表达的多样性,来改变民族文学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族群间的文化交流与连线,又以消解民族性的反作用在全球化时代表现得异常强大。因此,新的族群离散与族群融合也形成了一种冲击民族的力量[3]。

他认为,一个民族能够成立的前提是应具有相同的语言文字,独特的文化传统,积淀到一定程度的文化情结以及审美准则。而文化全球化恰恰在极力冲刷这一切,它让人们通过各种交流媒介了解他者文化,效仿他者文化,并在此过程中学习对方的语言文字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彼此。但是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已经成为主流的文化强者的偏好以及审美准则往往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冲击文化弱者的头脑,因而造成其学术心态的失衡,在一味学习中忘记了自己研究的立足点。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值得注意的,因为正是它敲响了比较文学开放性的警钟,学界应该反思对外开放“度”的问题,以及自身研究“质”的问题。在文化交流的程序之中,在强势的“他者”眼中,中国比较文学为欧洲中心主义所轻视,所扭曲,安门立户的阐发法不过被其当做一种注脚而非一门学派来对待。在中国比较文学的发展程序中,应正视其所存在的问题,一是阐发法既然过度依赖于对文学文字进行生搬硬套的理论分析,因此很容易成为西方先进理论的注脚,同时也局限了学界研究方法的创新。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比较文学研究应当从关注自身的“文学性”转向关注比较文学跨文化的特性,即文化转向。叶舒宪认为,由于比较文学具有跨语言、跨学科的重要特性,所以它能较早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形形 *** 的理论资讯,领先于一般的学科研究,较早地把握学科探索变异的节奏与趋势[4]。刘贵珍在评论王宁新著《比较文学、世界文学与翻译研究》时介绍了王宁本人对比较文学和文化研究之间关系的看法。王宁认为,比较文学与文化研究并非单纯是对抗性的关系,其间也能达成通力合作。他们认为,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不是对立性的,而能构成一种张力,互相推动双方的发展。也有人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关注“文学性”,关注“经典”的做法有失恰当。因为当某些作品一旦被认为是“经典”,其中的某些杰出表达就具有了“文学性”。

而这种认定不过是特定审美情趣在读者的脑海中固化,它的背后竖立著某种具有统治秩序的意识形态之墙。人们呼吁“回归文学性”,“回归文学性经典”,他们实际上是希望能退回到这面墙体之后保护自己。但是文化研究则恰恰相反,它恰恰质疑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试图从整体的历史关系中探寻其形成过程。持此观点的研究者必然是站在文化研究的立场上,而不是一个文学人的眼光看待此问题。二是中国比较文学学科泛化问题值得关注,并且有待改善。比较文学在其文化转向阶段虽然日胜一日,但渐渐脱离开了它的文学本质,从而使比较文学学科模糊泛化,边界不明。比较文学虽然具有包容性的特点,但又不是无所不包,否则就不能作为一个正统学科来界定它的内涵与外延。因此,孟昭毅教授在极为认真地反思比较文学本体论意义之后,提出比较文学学者应当关注对文学文字的细读。他认为,比较文学归根结底还是关于文学的研究,无论它包含的范围有多广,文字研究还是其最终的根基。离开文学的特性来谈比较文学研究是一种极其错误的方式,这种现象的出现值得当代学界去反思。此外,还有一些文章也关涉到这一问题,如王志耕提出:“比较文学危机的真正原因是学科边界的泛化,其出路在于找到与文化研究分而治之的可能性。比较文学与文化研究其实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都具有明显差别。

文化研究的物件是文化系统中文化诸要素与艺术文字的隶属关系,比较文学则是文化系统中艺术文字的并置结构关系;文化研究致力于破解文化系统中非文学因素与文学的各种隐喻关系,是一种纵向研究;比较文学致力于破解文化系统中不同文学因素之间的各种转喻关系,是一种横向研究。基于此,比较文学应当放弃跨科际研究的属性,通过退守的形式维护其学科的完整性。”[5]这篇文章更为系统地分析了比较文化与比较文学在物件、范围、研究重点等方面的差异性,比较文学应当更加关注对文学要素的研究。笔者认为如此的倡导自然有其合理的因素,但“退守”是否就真正把握了比较文学的脉搏?无论是走出去也好,退回来也罢,比较文学自身的特性决定着它发展变化的轨迹,学界需要认真体会它的“度”到底在哪里。因为比较文学在中国属于新兴学科,它还像个未发育成熟的孩子,自身的特征并未充分表现出来。

至于退守到何种程度,学界见仁见智。但较为权威的观点认为,回归后的“文学性”有了某种升级的意味,它不仅涵盖历史与传统,而且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富有人文关怀。不仅注重文字中呈现的“个体”的生存境遇,更加关注其“人类学”走向。叶舒宪在《“世界文学”与“文学人类学”》中表示,原来人们关注“文学性是什么?”,现在则思考“族群的种类与各自的文学性”,还有“到底哪一种文学性具有普适性?欧洲中心主义标榜的文学标准是否能一直延续下去?”答案不言自明,因为欧洲中心论已经阻碍了比较文学健康平衡的发展,中国文化和中国文学内部的多样性构成,理所当然成为未来研究关注的焦点。这不仅仅为中国学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还成为国外研究者转换新视角的巨大宝库。

于连的《对比较的重新思考》中谈及不应将“远东”视为一种欧洲理性的神话式反面,要研究这样的反面还要关注自身内部。这与叶舒宪提到的比较文学研究东方转向不谋而合。可见比较文学的转向趋势已经为中外学者所觉察。其实,当人们去关注比较文学“文学性”这一要素时,自然而然的会界定出“文学性”的范围。它的根基是文字,但是不止文字研究那样简单。它研究文学内部要素的问题,也关注文学研究的安身立命,发展趋势,独立地位等重大课题。简单讲就是比较文学是研究自身存在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而关注“文学性”问题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东方转向的问题”。叶舒宪认为,西方世界虽然依靠强大的科技力量走上了繁荣之路,但是工业革命的成功却扭曲、异化了现代西方人的灵魂,很多人都经历了重大的精神危机,但是他们却不能依靠自身的免疫力来治疗,因此,东方文化便成为他们所能找到的最好的解毒剂。20世纪西方哲学也同样在质疑自身传统的形而上学观。他们主张承继并发扬舒本华、尼采的悲剧意识,进而探寻东方智慧的神秘乐园,在伊甸之中寻找精神慰藉,开掘苦难之源。

这可以看做是比较文学实现其“东方转向”的外在条件。此外,叶舒宪在《再论20世纪西方思想“东方转向”》中,分别从哲学、经济学、生态伦理学、心理学、女性主义等方面论证了东方转向与中国密不可分。上述几种思潮已为中国学者广泛借鉴并加以运用,几乎研究任何一个稍有名气的文人学者,抑或诗人理论家,都要从这几种思潮择取一二加以分析,成为注脚解读的典型现象。但是这些典型的西方思想在经历了历史的冲蚀之后,也开始转向东方,关注东方,因为东方的特质是如此的明显,蔓延范围是如此的深广,存在数量是如此的巨大,它不可能因为距离的遥远而被永远忽视。比较文学是一门与时俱进的学科,它随着历史的发展,经历了全面学习西方、对外开放———回归文学性———再次回转归向东方的历程,这种回归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形式上的倒退,反而体现出它的不断成熟与发展。学界在开放与退守,文化研究还是文学研究,向西方看齐还是向东方回转等问题上相互争鸣,各抒己见,共同把握著衡量比较文学“度”的围栏与框架,使得比较文学在平衡中不断发展,走向繁荣。

这条回辙型的流动轨迹,体现出中国比较学界在学科体系中,在如此曲折的探索中不断地自我完善与自我更新,它仿佛一条长河一样沟通南北,跨越东西,将比较文学流动成一种国际性的学科。在交流之中不断重视自身的特性,不断丰富发展,精益求精。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广大学者能够真正做到求同存异,海纳百川,探索钻研,共同促进比较文学之大兴盛、大发展。

【参考文献】

[1]叶舒宪.论西方思想的东方转向问题[J].文艺理论与批评,2003***2***.

[2]曹顺庆.“他国化”:构建文化软实力的一种有效方式[J].当代文坛,2014***1***.

[3]孟昭毅.从民族文学走向世界文学[J].中国比较文学,2012***4***.

[4]叶舒宪.比较文学与比较文化———“后文学时代”的文学研究展望[J].新东方,1995***2***.

[5]王志耕.比较文学:在退守中得到生机[J].中国比较文学,2006***1***.

范文二:少数民族比较文学教学构建思路

[摘要]自比较文学这门课程在内蒙古民族大学蒙汉双语专业开设以来,由于比较文学这一学科自身及蒙汉双语专业学生的特点,比较文学教学面临着诸多困境。在建构主义理念下,立足于教学物件的实际特点,以蒙古文学为基点,不断增强学生民族文学认同感和责任感,努力培养比较研究意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进而营造开放的课堂,是今后蒙汉双语专业比较文学教学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建构主义;蒙汉双语专业;比较文学教学

从1978年华东师范大学施蛰存教授开设比较文学讲座开始,比较文学在中国开始复兴。全国许多高等院校陆续开设了比较文学课程,进而设立了比较文学系。内蒙古民族大学于2010年将比较文学作为专业选修课***24学时***,面向蒙汉双语专业的本科生开设,并在2011版人才培养方案中作为专业必修课开设***40学时***。从比较文学教学实践来看,以往比较文学课程都是在中文系或外语系开设,其物件大都是汉族学生。比较文学能够走进少数民族学生课堂,让少数民族同学了解比较文学,进而培养文学比较意识方面奠定了初步基础。这对于比较文学的全面发展和演进来说也是一件意义非凡、影响深远的事情。比较文学教学在少数民族学生中如火如荼地开展的同时,在蒙汉双语专业的具体教学实践中,比较文学教学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有些问题是全国所有开设比较文学专业的高校所面临的共同的问题,有些则是蒙汉双语专业所独有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丞须教育工作者反省并着力解决。

一、蒙汉双语专业比较文学教学的困境与原因

比较文学教学一直是众学科教学的难点之一,从比较文学课程的开设及实践效果来看,大多数中文系的学生都觉得“有点难”、“没什么兴趣”,对于蒙汉双语专业的蒙古族学生来讲,这样的情况更为普遍而深刻。从学理层面讲,比较文学属于新兴学科又是“舶来品”,中国的比较文学理论体系尚处于建设阶段。比较文学始于欧洲,法国学派是比较文学研究的滥觞。在法国比较文学理论产生之初,研究的是两国或两国以上文学的相互影响关系;美国学派作为法国学派的对立面,将没有“事实联络”和“相互影响”的文学关系研究方法———平行研究引入比较文学领域,从而大大发展并更新了比较文学的观念,开拓了比较文学的领域;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的比较文学努力克服“欧洲—西方中心主义”的局限,虚心地向先行者学习。在学习和借鉴的同时,摸索著适合自己的比较文学道路,从而努力构建“中国学派”。然而无论是从比较文学的理论建设还是从高校的比较文学教学实践来讲,我们所运用的理论和方法都是欧洲的、西方的。所以作为这一新兴学科的产物———比较文学课程,对于授课教师及学生来讲,都是一种全新的挑战,都需要一个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的过程。这一过程对于少数民族学生来讲,或许更加漫长,更为艰辛。从比较文学学科性质来讲,比较文学的跨界性、开放性和巨集观性、抽象性等特点,导致这一门课程教学中的难度加大。“比较文学的研究物件是跨民族、跨语言、跨文化界限和跨学科界限的各种文学关系”[1]14。作为比较文学的研究者可以着力从某一角度,即从某一种或两种跨界角度去研究文学关系。

对于本科生来讲,在有限的课时中,要求他们全面了解比较文学的跨界性特点,无论是抽象的理论学习,还是初步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都很难达成;比较文学研究比以往的文学研究更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比传统的文学研究更具有广泛的内容。这样的特点导致学生学习难度的加大。从蒙汉双语专业学生的实际特点来看,比较文学教学难度要更高一筹。内蒙古民族大学蒙汉双语专业的生源,大多来自农村牧区。他们一直接受母语教学,来到大学之后则改为汉语授课。蒙古族学生接受汉语授课,并且所学内容大致与汉语言文学专业内容相同,加之比较文学课程本身所存在的难度。因此,对于蒙汉双语专业的学生来说,可谓是难上加难。另外从课程设定上来讲,许多高校在大学一二年级大都安排了公共必修课,而专业必修课则一般都安排在三四年级。由于比较文学课程对各门课程内容都有所涵盖,因此常常安排在三四年级的学习阶段。这样的安排应该是合理的,但由于三四年级是学生着手考研、实习和找工作的阶段,好多学生已经无暇顾及这门课程的学习;另外,蒙汉双语专业比较文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所以对于授课教师来讲,所积累的教学经验较少,可借鉴的案例不多;适合蒙汉双语专业的比较文学教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编写出版。

二、建构主义理念下的少数民族比较文学教学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不是简单地将知识由外向内的转移和传递,而是学习者主动以原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生成意义、建构理解的过程,即充实和改造自己的知识经验。由于每个人的经验以及对经验的信念不同,导致人们对外部世界的理解也就有所不同。因此,建构主义十分关注以原有的经验、心理结构和信念为基础,来建构新的知识。强调学习者学习的主动性、社会性和情境性。建构主义对学习和教学方法都提出了有别于传统教学方法的许多新的观点。因此蒙汉双语专业的比较文学教学,可以基于建构主义理念,结合被施教者原有知识经验的特殊性,可以大胆地构拟出建构主义理念下的少数民族比较文学教学设想。任何理念最终只能在实践中进行检验。有了科学合理的理念,更应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彰显民族文学特色,营造开放课堂。唯有如此,建构主义理念下的少数民族比较文学教学,才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基于蒙汉双语学生实际特点,建立民族特色比较文学教学模式。“跨民族比较的根本意义在于跨文化”[1]12,“民族”才是文化的表现,不论是文化还是文学,各民族之间的差别才是极其鲜明的。因此“一个多民族国家之内的各民族文学之间的比较研究,应该顺理成章地划入比较文学的范围之内”[1]12。蒙古族与其他民族文学关系的比较研究是我国比较文学研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领域,蒙古族学生责无旁贷。因此,蒙汉双语专业比较文学教学,可以说是培养蒙古族比较文学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蒙汉双语专业的学生,虽说汉语水平及汉文学素养不及中文系的学生,然而他们却有着自身独特优势,即蒙汉语言、文学知识的掌握。跨民族、跨文化、跨语言,这是比较文学教学的有利先天条件。在教学中努力让学生思考蒙古文学、文化同其他民族文学、文化之间的关系。因此,不断强化学生民族文学认同感和责任感,鼓励他们学好民族文学的同时,努力具备多元文化知识储备,为比较文学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蒙汉双语专业的比较文学教学,首先要基于学生特点,善于扬长避短,发挥学生的蒙、汉文学方面的优势。在巨集观上让学生了解比较文学概念,掌握比较文学基本常识的同时,还让学生以蒙古族文学为中心,比较蒙古族文学与世界其他民族文学之间的关系。蒙古族有着丰富而灿烂的民族文化和文学传统,因此,在比较文学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建构主义的理念,在学生原有的蒙古族文化和文学知识储备的基础之上,通过将蒙古族文学同其他民族文学的比较中,构建新的比较文学知识经验,从而建立富有民族特色的比较文学教学模式。教师优化知识结构,改进教学方法,打造开放课堂。比较文学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因此比较文学教学,对授课教师来讲,是一项综合能力的挑战,他们需要博古通今、学贯中西。同时又需要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来辅助教学工作。主讲教师搭建课程教学网路辅导站或微信教学群,有效利用该平台,上传为课堂改革教学制作的特色电子教案、微课视讯及习题、讨论题等,与学生进行互动,为学生经常性学习创造便利条件。理论联络实际,多以实际案例代替理论讲解。在课堂上教师将有限的课时统筹安排,合理规划,为学生勾勒出该课程总体脉络的同时,又要突出重点,将比较文学基本原理的讲解同具体典范的案例相结合,改进传统教学方法,采取学生分组讨论模式。引导学生主动思考,继而营造开放课堂。如,讲到比较文学的影响研究时,我们可以以学生熟知的蒙古族作家尹湛纳希和哈斯宝作为例子,谈他们对汉文化的吸收、借鉴以及创作情况。其重点在于将问题抛给学生,让他们依据现有的知识储备,来印证作家是如何对汉文学、汉文化吸收借鉴的。学生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会开动脑筋主动思考,进一步强化所学内容。

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适时提供点拨和提醒,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观点,有效控制课堂节奏,进而营造开放课堂,从而激发学生对比较文学这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培养其独立思考能力,使其具备初步的比较文学意识。布置小论文或提炼小提纲。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在分组讨论之后,以一篇小论文或提纲的形式将自己的观点或结论进行总结提交。这将是学生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有效途径。通过准备作业,学生可以主动查询资料,进一步充实知识体系,提高理论思维能力,激发学术研究兴趣。例如,可以选取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作为探讨的切入点。如,《狼图腾》电影的热映,再次引起了各界对“狼是否是蒙古民族图腾”的话题。教师可以围绕这一话题,设定与比较文学相关的问题,如《狼图腾》文学作品与同名电影之间的联络与区别,以及其他民族的图腾是什么,各民族图腾的特点及图腾之间的联络与区别。最后要求学生以论文的形式,将所讨论话题进行总结提交。这样教师以实际生动的话题引入教学讨论中,再结合教材上的经典案例进行补充讲解。结合教学经验,组织编写蒙古比较文学教材。

目前全国大部分高校蒙汉双语专业虽已开设比较文学必修课,甚至一些高校蒙古语言文学专业也已设立了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硕士授予点,但至今还没有《蒙古比较文学》一类的教材出版。纵观国内比较文学教材,其主体内容庞杂,抽象理论知识偏多,实际案例分析相对较少,学生极难消化和吸收。蒙汉双语专业比较文学教学中所使用的教材,都是针对中文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所编写的,因此对于蒙汉双语专业学生的学习理解来讲有一定的难度。与内蒙古地区讲授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课程的蒙汉双语专业或蒙古语言文学专业的一线骨干教师通力合作,编写一本面向蒙汉双语专业的比较文学教材,促进少数民族比较文学教学势在必行。总之,在民族院校蒙汉双语专业比较文学教学中,教师必须尊重各民族文化历史的多样性的同时,在建构主义的理念下营造开放的课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蒙古文学为基点,在不断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责任感中,比较研究蒙古文学同其他民族文学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比较文学在民族地区高校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惇,刘象愚.比较文学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中西小说比较研究(一) 中西小说的结构艺术之比较1、中西小说艺术结构上的三点区别一是中国小说往往注重结尾,并且首尾相应,结构完整;而西方小说特别注重开端,并且是片断式的。唐传奇《李娃传》有头有尾,来龙去脉交待清楚。开头:“天宝中,有常州刺史荥阳公者,略其名氏不书,时望甚崇,家徒甚殷。知命之年,有一子,始弱冠矣。”结尾:“累迁清显之任,十年间至数郡,娃封汪国夫人。有四子,皆为大官;其卑者犹为太原尹。弟兄婚姻皆甲门,内外隆胜,莫之与京。”中国小说往往特别注重结尾。《三国演义》、《水浒传》和《儒林外史》,其结尾都是诗词,并且很有深意。《三国演义》之“白发鱼樵”,《水浒传》之“书林隐处”,《儒林外史》之“四大奇人”。而西方小说如《呼啸山庄》之荒原与忧郁主人、《傲慢与偏见》之青年男子出现在五个待嫁之女的母亲面前,其开头都非常讲究。西方小说从总体结构上来说,往往是一种横截面式的、片断式的。像俄国作家契诃夫的许多短篇小说。法国作家都德的小说《最后一课》。它们往往都没有什么整体上的、完整的艺术结构,即不太注重艺术结构本身。二是中国小说往往是单线式的发展线索,即便是双线,也是交待清楚、层次分明的,是一种标准的线性结构;西方小说往往是多条线索同时发展,并且错综复杂地交织下去;一条线索的情况也有,但多数小说特别长篇小说,往往是复线性的,并且是相互交织,形成一种蛛网式的密集结构。中国古典小说的代表体式是章回体,其发展层次清楚,脉胳分明。在另一线索开始时,“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接下此事不说,且说”、“此事后话不提,如今且说”、“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这样的话语来进行表达。它往往将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通过结构交待得非常清楚明白。短篇小说如蒲松龄《促织》是如此。长篇章回小说如《红楼梦》也是如此。通过统计,曹雪芹共写了80回,一共是15年的时间;《西游记》写了14年零8天,共5048天,时间线索,相当清楚。《三国演义》,所表现的社会生活虽然十分广阔,历史画面也十分宏大,其艺术结构却并不复杂;几个主要人物的几个故事。而西方小说特别是那些长篇小说,往往描写辽阔的时代生活画卷,众多的人物同时活跃在舞台上,故事情节非常复杂,多条线索同时展开。茅盾说他特别喜欢巴尔扎克和托尔斯泰两位作家的长篇作品,说那种多重复式的结构、辽阔的时代生活画卷、众多的人物形象引人关注,这两位作家的许多作品,往往就是一种多重式的结构线索。三是中国小说往往有一种大故事中套小故事的艺术格局。长篇小说中往往也有许多小故事,小故事里还有小故事。西方小说则是以意识的流动为主线,在时序上有倒错、插叙与交叉叙述的特点。西方小说往往不以讲述故事见长,而以是以对人物的心理刻划与自然风景描写为主,注重人物心理与情感在小说中的作用。中国古典长篇小说《水浒传》中,按“武十回”、“宋十回”的框架,并且这两个十回是可以另取一个书名,独立成书的;长篇小说《红楼梦》,也有许多章节如“红楼二尤”、“小红赠帕”之类可以单独成篇。“刘姥姥进大观园”,往往被独立地选入语文教材。有的长篇其实就是短篇的集合,如《聊斋志异》等,则更是如此,即每一篇小说都是独立的,但合起来却是一个整体。西方小说往往在时序上有倒叙、插叙和交叉叙述,有的小说在时间上的先后不是很明显。没有明显的过渡,因此许多时候不知道故事发生的时间,谁在先谁在后不明白。莫泊桑短篇《项链》,特别是乔伊斯的长篇《尤利西斯》、罗伯•格里耶的小说等所谓现代主义小说或新小说,往往更是如此。2、原因分析一是中国早期小说深受佛教文化的影响,而西方小说则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佛教教义往往将宇宙看作一个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天地往往就是一个车轮式的运转。因此,中国小说往往既重开端也重结尾,将前世、今生和来世都交待清楚,从而形成一个圆形的结构,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基督教教义往往认为诸神创造天地,耶酥由受难与复活再到最后的审判,说明了世界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所以西方小说结构更加复杂、多条线索同时发展。西方小说也与西方人类精神历史的过去(原罪)、现在(忏悔)和未来(复活)的直线时间观念有关。所以在结构上,心理时间往往代替自然时间,往往以人物的意识之流动为主线进行故事的讲述。二是中国小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审美特性有关,西方小说与西方传统的审美特点有关。中国历代的绘画艺术往往是以山水长卷为主,中国古代的建筑艺术往往也是园林式的结构。如张大千先生的山水长卷;苏州的园林、扬州瘦西湖、北京的故宫等。它们往往都有方方正正、大中套小的格局。西方小说则与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审美特点有关。像唐宁街、罗浮宫、罗马教堂等,往往简洁、突起,虽也有对称之美,却富于变化。西方的艺术往往有一种特别的韵致,让人感到西方人的机智过人与超人想象。三是中国小说源于史传叙事,同时与民间说话艺术有直接关联,而西方小说与庞大而复杂的神话传统有关。所谓“史”即《史记》,所谓“传”即《左传》。《史记》往往注重对人物形象的描写与对事件发展线索的勾勒;《左传》则往往注重对人物之间的复杂关系的描述,同时也不忘在行文中或文末评点人物。中国古典小说的一个重要起源是东汉末年开始的对于佛经故事的讲唱,这就是中国民间的说话艺术,后来发展为宋元话本小说。这种口头表达的艺术,当然讲究情节发展的清晰,讲究大故事中再讲小故事。所谓的“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析解”就由此而来。希腊神话有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并且人神共体,既有人的情欲也有神的形体,与中国的神话不是一样的。中国神话是不发达的,不仅数量少,有的人认为中国神话处于一种相当低级的阶段,没有什么体系。其实正如孔子所说的,中国人“不语怪力乱神”,神话在很早的时候就为历史所淹没。因此,这种不同的神话传统也直接影响到小说的艺术结构,中国简略,西方复杂。当然所谓小说的艺术结构,也应有多种多样的理解:比如有“情节结构”、“性格结构”、“心理结构”、“交叉结构”。要特别注意一点:在世界范围内,20世纪以后的小说往往淡化三种要素;中国在四十年代以后在小说创作中也有所不同,中西小说艺术也就产生了一种趋同的倾向。中西小说艺术结构对照研究,不能绝对化,要考虑到中西小说各自的情况的复杂性。(二) 中西小说的人物艺术之比较1、 中西小说在人物艺术上的三个区别一是中国小说注重以人物的对话,而西方小说则注重以人物的内心独白来表现其心理与情感。如《红楼梦》中的许多回,就是以人物的对话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像林黛玉和贾宝玉之间的对话,王熙凤与老太太之间的对话,刘姥姥与姑娘们之间的对话。二是中国小说注重以人物的行动来表现人物的情感,西方则有相当细致的心理刻画。如《水浒传》中描写武松在面临一只老虎的时候,那种内心的恐惧,是以“化作冷汗出了”的方式来表现;在《三国演义》中,关于张飞与关羽的行动描写,真有一点动画片的意味。美国人拍的《花木兰》中,大军在后面追赶花木兰,大雪崩溃,人物的行动胜过了人物的语言。中国古典小说往往多写人物怎么样,少写人物为什么。话本小说往往用“心中想到”、“心中悲苦”、“十分怨恨”来简单地交待人物激烈的或绵长的情思。中国古典小说往往以此来表达人物深藏着的内心世界,不像西方小说往往进行直接的心理描写,并且是全知全能的、全方位的呈现出来。西方小说则比较重视以人物的内心独白来表现人物的性格、心理与情感。像歌德《少年维特之烦恼》、陀斯妥也夫斯基《白痴》等,往往都是以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的,都有很直接的、很动人的心理倾诉。西方小说注重对人物进行直接的心理刻画。17世纪法国小说《克里芙王妃》被认为是西方“心理小说之祖”;18世纪英国感伤主义小说家斯泰恩,则认为小说本来就是要注重以人物的心理表现人物性格的。巴尔扎克的《高老头》,特别注重对人物的内心情感作细致的描写。巴尔扎克竭力描写人物性格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过程;托尔斯泰始终注意通过人物心理变化来反映人的变化,特别注意描写人物各种复杂感情的交织、更涉及思想情绪的瞬息变化。并且往往通过人物复杂的内心冲突来反映社会的冲突。陀氏把小说中的男男女女放在万难忍受的境遇里来试炼他们,不但剥去了表面的洁白,拷问出藏在底下的罪恶,并且还要拷问出藏在罪恶之下的真正的洁白。其小说中的心理描写与心理刻画,在世界文学史上都是十分杰出的。陀氏小说之所以在世界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我认为主要源自于此种特点。西方现代主义作家常用的“意识流”、“内心 独白”、“心理象征”、“心理时空错位”等艺术技法,都是在西方小说重视心理描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方现代主义小说之艺术特点并不是无缘无故的,20世纪后期中国之现代主义小说也是来自于西方,中国自己少有心理艺术的传统。三是中国小说往往注重以诗词来议论人物与创造人物所生存在的环境。西方小说中则很少有诗词的形式,即使有,与人物形象也没有多少关系。如哈代长篇小说中偶尔出现有民谣,其不是以人物描写为中心的,而只是对社会风情的表达。蔡义江《红楼梦诗词曲赋评注》,许多诗词,都是对人物性格的高度概括。《三国演义》开篇词: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成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结尾词:“纷纷世事无穷尽,天数茫茫不可逃;鼎足三分已成梦,后人凭吊空牢骚。”西方小说有着深厚的意识流的传统。像乔伊斯《尤利西斯》、卡夫卡《变形记》、伍尔夫的小说等,都是如此。西方小说中少有对人物的概括,往往以那个人物的意识流动,进行直接呈现。西方人往往注重过程,而中国人往往注重结果,中国人对于一件事、一个人往往也有清楚了解的愿望。不过,中西早期小说都有只重情节与行动而不重人物的倾向。罗马时代的小说家阿普琉斯是“西方小说之父”,他的《金驴记》就是以故事为主的。14世纪薄加丘的《十日谈》,仍以故事情节的优长取胜。拉伯雷的《巨人传》,也以无奇不有的情节取胜,人们喜欢读,主要因为故事情节引人入胜,欲罢不能。中国早期的“志人”与“志怪”小说,一般分成两大类:以“记”为名的如王度的《古镜记》,重在叙述故事情节的奇诡与怪诞。而以“传”为名的,如沈既济的《任氏传》,在重故事情节叙述的同时,也注重人物形象的刻画。2、原因探析一是中国有只重群体不重个体的传统,中国小说善于写群体的行动,西方小说善于写个体的行动。中国自从上古时候开始,建立了以家庭为基础、以家族为中心的社会制度,当时有许多诸侯国,就从来没有过个人主义的传统,认为个人要服从于国家与民族,个人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 在封建社会中,知识分子都不能说“我”,只能说“兄弟”今天如何如何。而西方是一个个人至上的社会,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个体的价值是得到尊重的。在个人与集体的观念上,中国与西方几乎是相反的。这就直接影响到小说中对于个人与集体的表现。中国古典小说中个性特别鲜明的人物,不是太多,即使像四大小说名著也是如此。二是在中国的小说观念中,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能够确立以人为中心的意识,而只是强调作为实录所依托的事件;而西方小说观念中则比较早就有人的地位。中国传统的小说白描手法,与魏晋时期的志人小说《世说新语》注重以人物的神态与行动表现性格有关。 西方的小说,有一个从“神话”到“史诗”再到“传奇”再到“小说”的历史发展过程,历代的小说家们都由注重神仙到注重英雄,再到注重现实社会中的人物。西方有一个人文主义的传统,对于人的赞美,就像莎士比亚借自己笔下的哈姆雷特之口所说的:“人呵,你是一件多少了不起的杰作”。 西方从古希腊开始时即注重人,后来则以人为社会的中心,神终于让位于人。古希腊悲剧《普罗米修斯》中只有一个人,即“伊娥”。那么,小说中因此就存在着以人为中心的特点,当然这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如此的。三是中国的传统小说观念,是由东汉的桓谭和班固所确立的,是以事件为中心;而西方小说则以人的性格和人的精神表达为中心。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议,道听途说之所造也。”清末的梁启超,才提出了“欲新一国之民,必先兴一国之小说”的现代小说观念。鲁迅先生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说: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也弗灭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也刍于狂夫之议也。(上海古籍,1998,2)中国古典小说深受“史”“传”的影响,因而往往以事件为中心,不以人为中心。尼采和弗洛伊德所创立的“超人”学说、“精神分析”学说,对西方的现代小说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中国没有这样的哲学传统,往往反对超人的存在。自王阳明的“心学”兴起之前,中国人不太注重人的情感与内心世界的独立性,要求人们要服从于社会政治的正统与传统文化的文宗。四是中国小说有一种伦理化的品格,西方小说有一种狂欢化的品格。中国是一个传统的伦理化的社会,讲究“仁义道德”、“克己复礼”、“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讲“君子”和“小人”。这深刻地影响到了古典小说的主题。《三国演义》就是讲“仁”与“义”,《水浒传》就是讲“忠”与“奸”,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人物的品质。而西方小说有“狂欢化”的传统,它是由拉伯雷的《巨人传》和塞万提斯《堂诘诃德》所建立起来的。特点是:注重平等的对话与个人的独立意志,注重将庄严的事物世俗化。这对于小说人物也有直接的影响,并直接体现在小说作品之中。中西小说比较题目太大,能够进行比较研究的对象,也许是所有文体中最多的,我们只能选取其中的某一个方面来进行讲解,目的在于给出一种方式;平行的比较往往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一种小说都只能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生存,离开了其文化与审美环境是很难说明什么问题的,因此不能绝对化。

比较研究类论文写作

比较论文写法

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

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

下面仅就原始论著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同时对如何做好学术报告也谈一些经验。在讨论原始论著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

我主要谈的是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文章结构的顺序依次叙述。

(一)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题目一般20字左右。

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

(二)署名

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

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引言是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

一段好的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

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材料与方法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处理方法等。

这些按杂志规定办即可。(五)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叙。

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取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

【个案研究】(case study)对于一个或多个个人、团体、社群、企业或机构之背景、现况、环境和发展历程予以观察、记录、分析,就其内部和外部的诸种影响而言得出某些阶段性的变化模式来。【比较研究】(comparative study)比较两个或多个情况之间的异同。【相关与预测的研究】(correlation-prediction study)求得一些因素之间在统计上有显著意义的相关系数,并且加以诠释,以作为预测未来类同情况之参考。【评估研究】(evaluation study)判断某种计划或安排是否遵循预定的程序并且达成其明说的目标。【设计与展示的研究】(design-demonstration study)建构、测试和评估新的体系或新的程序是否可行。【实验研究】(experimental study)对控制其中一项或多项变异因素所求得的结果加以分析。【问卷调查研究】(survey-questionnaire study)以问卷方式对某个特定团体的行为、信念和意见予以确定、报导并诠释。【状态特性研究】(status study)对于一个或多个现象之代表性案例或者取样案例加以观察检验,以确定其特殊性格。【理论建构研究】(theory construction study)寻找或描述一些可解释事物之所以如此运作的原理。【趋势分析研究】(trend analysis study)分析目前事件之动力结构以便预测或预断事件之未来走向。【概念分析研究】(concept analysis study)对于某些学术上使用的关键性概念作语意方面或逻辑方面的分析。以上就是论文写作研究类型的相关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更多大学生论文相关内容,请关注本平台,小编将会做及时的整理并发布在平台上,请大家记得到时候查看哦!

比较类的社会学研究论文

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兴起于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才逐渐建立了系统的理论结构,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科学类论文参考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会科学类论文参考范文篇1 浅析社会科学客观性 社会科学是从传统的人文科学中分化出来的,它至今还带有人文学科的痕迹。但是社会科学是一种科学研究,它的形成与发展受到自然科学的极大鼓舞,基本出发点是:社会及人类行为也可以像自然现象那样由“科学”来研究;其根本任务是客观地描述和分析社会(袁方,1995:14)。由于社会现象的特殊性,这项任务往往成为一个难题。社会科学不只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思维过程,也是一种 文化 和意识现象,它的形成和发展受到了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伴随着社会科学的产生和发展,客观性问题就成为一个始终萦绕的问题,问题纠缠的大部分源于对“客观性”的不同理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和认识。 一、基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对其客观性的认识 从研究对象上说,自然科学的对象是自然界中的现象,是没有人直接参与的现象,即自然客体。自然客体是一种物态性的实体存在,客观实在性、可重复显现性和历史发展性是它的根本属性(李文华,2006)。社会科学通常是指研究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是一个包括经济学、政治学、法律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庞大知识体系。社会世界的现象是有人直接参与的现象,即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活动本身(王忠武,1999)。这个差异似乎一目了然,其实它隐藏着更深刻的分歧,甚至可以说,它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 其它 方面呈现差异的主要源泉,同时也是社会科学在客观性方面呈现争论的源泉。 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社会科学是以人类社会和社会中的人为研究对象,而自然科学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二者在客观性程度上的差别是显然的。有人否定社会科学客观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社会生活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人参与其中,社会现象本身多系主观性所为,因而缺乏客观性。这种观点是把客观性的含义看做那种无人介入的、纯自然的客观性。但是,笔者认为,客观性包括“那些存在于人活动中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质联系”的含义,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侧重于研究客观性的社会现象与社会规律,其社会功能集中表现在改善社会管理和制度文明建设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自身的客观性。总体而言,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程度可以说处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的关键的中介地位上。且对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均具有主导、规范、协调和控制作用。 二、基于社会科学的知识对其客观性的认识 从实证主义和 经验 主义的角度出发,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可以表现为社会科学知识的系统性。因果决定论和普遍性等几个特性(袁方,1995:14-16)。具体而言,社会科学知识的系统系指社会科学的目的是系统地说明和解释人类的社会行为,而这种说明也像自然科学那样依据一定的逻辑法则。社会科学知识的因果决定论是指,社会科学家也像自然科学那样假定,任何事物都有其发生的原因,也就是说,每一个事物都是由在它之前的某些事物所决定。社会科学知识的普遍性是指,要从多种因素中找出最主要的、对所有人都有影响的因素,并把这种普通的、简化的因果说明应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地点,包含了不同文化价值下的人对同一种知识的理解和接受。 从以上罗列出的几个社会科学知识的性质,可以看出社会科学在形式和内容上追求像 自然科学知识 那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与自然科学相比,由于社会现象的不确定因素更多,偶然性和独特性也更大;社会科学所研究的现象比较复杂、异质性较大,而且更多地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这使得社会科学知识的系统性不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不严谨,往往难以达到对社会现象的客观、准确和系统的认识,社会科学知识也更容易受研究者本人的世界观、政治信仰、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而与所要反映的社会现象存在偏差。因此,从社会科学知识这个维度来说,目前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仅仅是一种“准客观性”,亦或说是一种类客观性,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客观性。 三、基于社会科学的 方法 论对其客观性的认识 早期社会科学由于受机械物理学为核心的自然科学科学的深度影响,坚持将社会科学的主观性视作不同主张的分水岭,主观性与“心理的、有价值的”等同。“心理的”具有私人性(袁继红,2008)。孔德、迪尔凯姆等人推崇用自然科学方法研究社会现象,排斥任何心理的因素,探索事物之间重复出现的社会规律,追求普遍的唯一的本,即方法论上的实证主义。因而,孔德等人将“心理的”对立面视为“客观的”,并主张用观察法、实验法、统计方和比较法等研究社会现象。此外,李凯尔特、狄尔泰等人则将社会科学研究的触角置于人类社会现象特有的价值上,人类自由意志赋予社会现象独有的价值。一切自然的东西都不具有价值,因而不能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科学(文化科学),社会科学的课题具有私人性、独特性,只能采用“表意的”方法,把握主观的对象。“客观性”在此作为主观性的对立面被拒斥在外。然而,这两类主张由于都固守着明确的界限,无法克服本身的局限性,前者固守在价值无涉的自然领域,一味寻求社会科学的客观性,而不顾社会科学自身的特点,后者则强调社会科学属于价值领域,认为社会科学不存在客观性,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潭。 实际上,大部分社会科学家都介于实证主义与主观主义这两个极端之间。其中,韦伯的方法论思想最具代表性,他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也作出了自己独特的理解和认识。韦伯认为,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有本质的不同,后者含有社会成员对自己和他人行为的主观理解,也就是说,“社会事实最终归结为可理解的事实”。此外,韦伯指出,由于人的社会行为是有意义、有目的的,因而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对于这种规律性的行为可以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加油研究。为此,韦伯提出了“理想类型”和“价值中立”两个核心概念,也确保社会科学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客观性,同时也能很好的区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性。 四、 总结 :社会科学客观性何以可能 科学研究的客观性是指任何研究者,不管他们属于哪个阶级、哪个党派,信仰哪一宗教,只要他们采用同样的科学方法,就能够得出同样的研究结论(袁方,1995:16)。社会科学由于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和机制,如研究对象比较复杂、异质性、偶然性和独特性较大;易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等,同时也难以摆脱与价值的亲和性关系。因此,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是建立在主观基础上的,是在价值关联基础上获得的认识被价值立场下的人的普遍理解和接受的社会事实。所以,如果社会科学研究没有与任何文化价值相关联,那么任何处于价值立场下的人对于研究认识就难以理解和接受,也就因此取消了客观性的可能性实现,从这一点说价值关联是客观性的基础。 社会科学对社会和历史的认识是一个在动态中近似实现的过程,是一个从文化意义上对历史因果分析的不断认识,是一个追求知识对具体实在的经验有效性和对这种经验有效性不断在文化价值上重新界定的过程(赖金良,1996)。社会科学研究客观性的表现是:这种研究由于实现了文化价值所界定的针对经验实在的有效性而被文化的人类所普遍理解和接受。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基础是文化价值和价值关联,这种研究的客观性来源则是这种研究所赖以获取的手段是被普遍理解和可接受到的,这种手段就是各种不同的理想类型以及研究方法和技术,而这种手段的客观性基础是理想类型的开放性、研究方法和技术的客观性和有效性。纵然如此,但是要想真正实现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并被其他学科所认可,其道路还是很艰难,需要社会科学研究者付出巨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袁继红,基于方法的社会科学客观性何以可能[J]四川工农学报,2008(5) [3]王忠武,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三位一体关系[J],科学学研究,1999(3) [4]李文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五个差异――兼论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现实意义[J]科学学研究,2006(6) [5]赖金良,什么是社会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客观性[J]哲学研究,1996(6) 社会科学类论文参考范文篇2 论科学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 摘要:我们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观的继承和拓展,是当代社会发展形势的必然;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创造性应用,符合中国国情;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科学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科学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形态,让人们更具体地认识社会。之所以称之为科学社会主义,是为了区别于空想社会主义。《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曾这样提到:马克思一生中最大的发现有两个,一个是唯物史观,另一个是剩余价值。这两个重大的发现,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它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斗争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一门政治科学。 马克思主义分为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其中,哲学是起点,经济学是中介,科学社会主义是终点。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导我们党和国家实践活动的一门首要科学,必须将其贯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同时科学社会主义也将在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以胡锦涛为的党中央在新实践中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内容是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方法是统筹兼顾,具体办法就是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内在要求,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也是针对当前中国国内外经济形势,满足中国今后长期发展需要。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发展规律,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内在要求,对于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和重要的影响。 一、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观的继承和拓展,是当代社会发展形势的必然 科学发展观对当今社会起指导和促进作用。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出了新的理念 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求发展,必须首先发展生产力,只有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国内外建设社会主义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理念,这就是: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主要是通过社会主义自身的发展,而社会主义的发展必须是科学的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新的社会主义发展观,它的提出推进新的社会主义事业。 (二)解答了一个重大问题 各国的社会主义者都在探讨当代的社会主义应该是怎样的社会主义,胡锦涛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则科学的回答了这一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人民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依靠人民。内容是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就是要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等个方面的建设,使现代化建设的各方面都相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掌控全局,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重大关系。 (三)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1.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石 科学发展观在继承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上有所发展,并没有脱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而是在发展过程中提出关于社会主义的新的观点。所以,科学社会主义始终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石。 2.科学发展观的逻辑起点 党的思想路线的创新,是科学发展观的逻辑起点,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可以用16个字概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在这16个字中,最重要的就是“求真务实”,胡锦涛指出:求真务实,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P 3.科学发展观的立足点 科学发展观的立足点是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思考。我们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不断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我们的思想和理论”,?Q这就是科学发展观的立足点。 4.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结构 党的十七大 报告 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R14只有坚持了这几点,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落实。 二、科学发展观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创造性应用,符合中国国情 (一)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论 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把如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研究的重点,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作为文明进步程度的一个主要标志。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就是人们自身的力量。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人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坚持”,这是马克思有关生产力的科学论断的反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因此,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创造性应用和发展。 (二)唯物史观社会发展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全方位开放、互通有无、互补互利从而使各种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有话配置的经济,是一种以国内社会政治稳定、世界不发生大的战争为前提的全球化的经济。这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来支撑,为求稳定,不得不给社会劣势群体以福利保障,如今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社会福利政策,扶贫助弱的政策,这并非完全处于富人的善心,而是处于发展的客观需要。 如今,想保持党员的先进性,重要第一条,就是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创造出社会主义所必须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并且在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理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标志着党在政治、思想路线、执政能力等方面已日趋成熟,也进一步补充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胡锦涛同志总结了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观,大大加快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延伸,又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目的。把科学发展观付诸实践,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真正要义,表明我们党开始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科学发展观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二者不能等同也不能割裂,他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在价值取向、目标任务、根本要求等方面是统一的,“以人为本”、“五个统筹”既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二者在一定 社会实践 基础上还可以互相转化,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能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就是是以人为本,这就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力量源泉。 就当前我国的国情来看,生产力水平还有待提高。离开发展片面追求和谐,或者离开和谐片面追求发展,就无法协调,无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科学发展观把发展与和谐有机统一,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要坚持的正确原则。 和谐社会的建设既是广大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宏伟事业,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更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这要求领导干部联系实际、统筹兼顾、运用发展的观点、坚持创新的思路不断开拓和谐社会建设的新格局。 (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实践成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1.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是发展 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它使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在当今世界,和平和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所有国家都在谋求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要求及精神实质,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了指导作用。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正实现这一目的。 2.“坚持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和核心,是党的宗旨和使命。这就是要求我们党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义。“全面”就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的全面发展,“协调”就是指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即协调好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之间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要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要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只有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走上全面提高的文明发展道路。 综上所述,科学发展观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构建科学的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使社会主义的建设步入正轨,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注释: ?P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教育 读本.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 ?Q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R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出版信息不详. [2]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出版信息不详.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猜你喜欢: 1. 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范文 2. 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范文 3. 哲学社会科学类论文范文 4. 哲学社会科学类论文格式范文 5. 社会科学主义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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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投稿规范

投稿时须注意以下5个问题: 1.投稿要对路 每种报刊杂志都有自己特定的办报(刊)方针和宗旨,有自己的读者对象,投稿前必须先对此进行了解,搞清它的发行出版周期是双月刊、季刊、月刊还是半月刊、周刊,如果是报纸的话,是日报、周二报、周报还是半月报、月报,接下来要了解各种报刊都开设了哪些栏目,各栏目都发表些什么样的文章,可能的话还应该了解一下报刊的办刊历史,看看近年都发表过什么样的文章,对照一下你研究的问题以及撰写的论文原来有没有人研究过写过,研究现状如何,原来发表过的此类文章是从哪些角度写的,你的文章有无创新发展。此外,还应对报刊的发稿动态和走向以及下一步热点稿件是哪一类进行研究,最后看看你撰写的文章适合于哪些报刊的哪些栏目,投寄时最好在信封上注明栏目名称,以便于编辑人员及时准确地处理稿件。要做到这一点,平时对有关报刊必须多看、多翻阅, 至少对近期目录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投稿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不致于把中学化学教学方面的稿件寄给适合小学生阅读的报刊。 例如:中学化学教学研究的权威杂志——《化学教育》是中国化学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月刊。经常在每年第一期刊登《化学教育》栏目简介,《化学教育》征稿简则。如果要向这家杂志投稿,就必须仔细研究这两篇文章。其它几家杂志如:中学化学教学参考、中学化学等也会对其读者对象、投稿要求、杂志栏目等方面进行介绍。 2.注意把握时机 教研论文按时效性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时效性强,与教学进度配合(例如《中学化学教学参考》的新教材教学参考,各种同步练习等),另一类时效性不强,与教学进度无关。后者什么时候投稿都行, 而前者必须掌握一定的提前量,到底提前多长时间投稿,一般报刊都会通过报刊启示提醒读者和作者。正常情况下,如果报刊没有规定,与教学进度配合的稿件,双月刊、月刊应提前4—6个月。总的说来,新闻类稿件越及时越好,报刊发行周期越短,提前量相应要小些。投稿最忌讳“马后炮”,一般不是很出色的稿子,“马后炮”是很难发表的,比如:与下学期一开学要学的内容有关的稿件, 一般在上学期期末最迟在假期当中就要发,这样才能给教师备课提供借鉴和参考,如果你等到教完这部分内容后再写出来投出去,那就成了“马后炮”,这类稿件不是极有价值一般不会保留到第二年再发。这便产生了矛盾,因为大多数与教学进度有关的稿件都是在教学后发现了问题才研究撰写出来的,而此时已经错过了投稿时机。怎么办?笔者的经验是可以先写出来慢慢加工仔细斟酌,到第二年合适的时候再投出去,这样经过冷加工后,稿件会更成熟。有些报刊采用期长达几个月甚至半年,即使只有一个月,由于不能一稿多投,等到收到答复,再投给其它报刊也已错过了时机。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上述办法,只是最好有个发稿记录,记下何时发给谁?结果如何?再投稿时心中有数。 3.注意格式要规范 如果稿件是手写的,要注意书写认真规范,整洁清楚,无错别字,标点符号准确无误,而且必须使用方格稿纸誊清,注明每页字数。如果是打印稿,还应注意字不可太小,一般正文部分以三号字或小三号字为宜,页脚须注明页数与字数,便于编辑排版时参考。一般报刊编辑部都不收复写稿和复印稿。不少报刊编辑部对稿件格式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要求,投稿前要认真研究。正规论文的格式应该是标题、标题之下是通讯地址、通讯地址之后是加小括号的邮政编码,然后空格后是作者姓名。较长的论文在正文之前应有200—300字的“摘要”,和不超过5个的关键词,以便于编辑阅稿时节约时间,了解要点,通常正文之后还应注明“引文出处”或“备注”以及主要参考书目,参考书目要写清书名、出版社名、版本、编著者等。如果是第一次投稿,最好文后加“作者简介”,以方便编辑了解情况,建立作者档案,同时这也是自我推销的需要。当然,简介必须实事求是,不可海吹,因为稿件最后能否采用,不是看你的简介来决定,关键还是稿件的质量,提高命中率的根本还在于稿件质量。 4.适当控制字数 不同的刊物,对论文字数的要求不同,而且差别很大,有的喜欢长篇大论,有的喜欢短小精悍,投稿时应对各刊物发表的文章进行研究,总结归纳出一些规律,这样投稿才有针对性。一般说来,寄给报刊发表的文章,应尽量短些,选题最好小一点,内容实用些,可操作一些,让别人看了能受到启发教育或拿过来就可以用;而参加评选的论文,理论性应强些,选题可稍大点,字数亦应适当多一些,这样才能将问题说清说透。通常组织论文评选的部门下通知或发启示时,对论文选题、格式、字数都有明确要求,撰写时应充分注意,如果没有要求,笔者以为参加评选的论文字数以3000- 5000字为宜,一般不要少于3000字,也不要多于7000字,根据选题只要论述清楚了就行,不必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字数多少上。就发表的文章来看,字数多少的差别亦很大,这主要与选题性质、报刊容量、些读者对象等因素有关,一般理论性较强的选题可稍长些,应用性较强的选题应短些,投给杂志的稿件可稍长些,而投给报纸的稿件应尽量短些,面向教师及研究工作者的论文可稍长些,面向学生的作品应尽量短些,选题较大的、学术性强的论文可稍长些,选题很小、学术性不强的、普及性的作品应尽量短些。这里的“稍长”或“稍短”是相对而言,没有严格规定,在笔者看来,“稍长”一些的文章可掌握在 3000-5000字之间,当然,如果1500-2000字能解决问题则最好;“ 稍短”一的文章以不超过2000字为宜,如果500-1000字顶多1500 字能说清问题则最好。不论哪类文章,在控制字数的同时应十分注意文章的科学性和可读性。所谓科学性是指文章的观点不能出错,引用的论据资料应准确无误,论证过程应经得住推敲;所谓可读性主要是指文字表述要让人喜闻乐读,一看题目就想看内容,一看内容就让人爱不释手,非一口气读完不可,当然这不是一日之功,需要长时间磨炼,文字功底是练出来的。 例如:《化学教育》的“化学与社会”栏目字数应在5000字以内,“复习指导”字数应在3000字内,“调查报告”字数在3000字内,“实验教学与教具研制”字数在500—2000。 5.讲究投稿策略 刚开始投稿的人,将稿子投出后总希望尽快得到编辑部的回音。事实上,由于编辑部每天要处理的稿件无以数计,所以,不少刊物收到稿件后常常连收稿通知都懒得发,这挫伤了不少作者的积极性,甚至有人从此不再写稿。还有个别刊物大量地照顾“关系稿件”,眼睛只盯住几个“名人”,结果使很多新人退避三舍。但应该承认,任何刊物都会考虑自己的信誉,真正有生命力的刊物在用稿上一定会坚持认稿不认人的原则,只要稿件对路时机合适,质量属于上乘之作,任何编辑部都没有舍优求次的道理。基于这种考虑,从撰稿者角度出发,笔者以为,投稿时应注意以下策略:一是持之以恒,管寄不管发,即经常投稿,投出后就不要再去想它,不要指望它一定能发表,压低期望值,用不用让编辑部去考虑,事实上你想也没有用;二是猛打猛冲,以多取胜,越不发越寄,时间长了,编辑就会有印象,特别是一些稿源充足级别较高的刊物,很可能你寄的稿子连仔细看都未来得及就提出了处理意见,“屡投屡退,屡退屡投”就可能感动上帝,如果你写的稿件确有水平,不用说,只仔细看一次就可能改变你的命运,甚至连你以前投的稿子都会引起编辑的注意; 三是认准的路走到底,只要你感到你的稿件确有价值,就可以反复投,也可以转投其它同类刊物,相信是金子就一定有被人发现认可的时候;四是由低到高,循序渐进,一般来说,刊物的级别越低,发行范围越小,稿源越不足,同样质量的稿件投给这样的刊物就可能增加命中的机会,刚开始写稿打知名度的新人尤其应注意这一点,梦想一鸣惊人一口吃成个胖子是不现实的;五是趁热打铁,即收到刊物的采用通知后马上再寄,趁编辑部对你的稿子还有印象,继续开拓。六是注意对准档次,即投稿时注意稿件的质量与刊物的级别影响对应一致,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原来发表过文章有一定知名度的作者,可以“好稿子”对“高级别”刊物,这样可以扩大影响、创牌子、打名声,提高知名度,当然作品一定是“ 拳头产品”,如刊物多次发表过你的稿子属于“熟门熟路”,可采取中档稿子对高级刊物的策略;第二种情况是原来未发表过文章,没有什么名气,门路不熟,属于淌路子的作者,可采用“田忌赛马”的办法,以好对中、以中对低,如此可取得“三局二胜”的效果。 最后说一下“一稿多投”。各刊物都有自己的规定,都反对“ 一稿多投”,都要求过了采用期之后再改投它刊。但是很多稿子时效性很强,特别是配合教学进度的稿件常常是“过了这个村就没那个店”了。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办法:一是按规定办,过期改投或留待明年再投,二是采取变相的“一稿多投”,变通的办法就是作好投稿记录,收到采用通知后立即通知其它刊物,不要再发。一般说来,知名度不大、刚开始写稿的作者,特别是质量一般的稿件,即使一稿多投,也很少会出现几家刊物同时采用的情况。从这个角度出发,从维护作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赞成第二种办法,各报刊杂志编辑部似亦不应反对这种办法。要说责任的话,作者写稿很不容易,你不用又不及时通知作者,耽误了用稿时机,这个责任编辑部应该负,不知笔者的看法是否正确。 从事文学刊物编辑工作十五余年,对作者不规范的投稿感触颇深,现将投稿应该注意的事项告诉广大作者,以便提高投稿命中率。 一、 稿件首先要书写整齐,字迹不要潦草,稿纸要用方格纸。不少作者在这一方面不太注意,抄写得乱七八糟,字迹潦草。更有甚者,随便将一首诗抄在烟盒上或写在用过的稿纸背面。有些作者虽然用稿纸抄写但未用方格稿纸等等。对于这一类来稿,编辑一般都不会认真去阅读。一是阅读起来太费劲。二是编辑感觉到作者创作不严谨,投来的稿件质量肯定好不到那里去。三是不用方格稿纸抄写,若稿件刊用修改起来也不方便,算行距,字数也不好计算。 二、 投稿时作者要谦虚。不少作者投稿时总爱附言。作者附言可以说五花八门。附言适当地介绍一下自己未尝不可,但要言简意赅,谦虚有礼。记得我刚参加工作在一家市级文学刊物作编辑工作时看到过不少类似的附言:我是某协会会员,某华人文学联谊会会员``````在全国各地文学大赛中多次获奖,可以说我是有一定影响的作家、诗人。今寄诗作几首,在你们这类市级刊物上发表应该是绰绰有余吧``````。诚想,有哪一位编辑愿发这种骄傲自大的作者稿件。你既然这么高的水平,既然眼中没市级刊物,何以给市级刊物投稿呢!当时,我还年轻,耐着性子看完诗作,其实所谓的诗作连上县级刊物的水平都达不到,纯粹是作者自吹自擂罢了。再者作者往往不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总认为自己的稿件水平高,真应了那句“孩子是自己的好”的谚语,来稿时总是过高地估计自己的稿件,甚至讲已得到了某主编的肯定或得到了某位作家的赏识。其实,稿件的好与坏,编辑阅完便知,作者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往往适得其反。因此,投稿时作者一定要谦虚,不要过高地宣传自己。 三、投稿要有的放矢。目前,国内报刊林立,据不完全统计,文学报刊在国内有一千余家,再加上各类报纸的文学副刊,那就数不胜数。经常有作者埋怨自己的稿件得不到编辑的赏识,除了质量外,不外乎是作者没找对投稿的报刊。其实,每一家报刊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自己用稿的标准,不能写完稿不加选择就投,那肯定是不容易投中。一般来讲,报纸副刊发表的文章都要比纯文学刊物发表的作品水平低,而且报纸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一般都要配合本时期报纸宣传主题,也可以说是应景之作。如果是这种稿件,一般不易在纯文学刊物发表。当然,也有一些大报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水平并不低,这要看是什么报了。文学刊物一般分为市级、省级、中央级。通常来讲,级别的不同,所选稿件质量就不同,比如说《小说月报》、《小说选刊》可以说选载的都是小说精萃,一般作者的作品不易被选中。如何让自己的稿件提高命中率,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根据自己的创作水平向相应的报刊投稿,这样就容易投中。 四、 稿件最好不要寄给某一位编辑。作编辑久了,认识的文友也就多了。因此,编辑的私人信件或寄给编辑的稿件就多了,案头上压满了来信、来稿,处理都处理不完。编辑部都有专门的收发人员,来稿及时登记,及时分发,一般都不会积压,反而寄给某一位编辑的稿件常常会积压,得不到及时处理。 五、 稿件要自留底稿,便于一稿多投。现在所有报刊都不退稿,一是工作量大;二是支付不起大量的邮费。一般来讲二个月(有约定的除外)内未见采用通知可另投它刊。稿件还是要多投几家报刊(同一时间不要一稿两投),说不定被哪一家报刊选上了。未发表不一定就是水平低,关键是要有的放矢的投稿。 六、给报纸副刊投稿切忌投长稿。众所周知,报纸副刊的容量极其有限,稿件字数太多,版面无法容纳,编辑修改起来费时费脑,在这种情况下,编辑一般都会选择其它稿件,稿件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七、 寄稿时要在稿末写清固定地址、邮编、姓名,以便编辑联系。不要认为这是一件小事,有不少作者往往忘了在稿末写地址,使编辑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 呵呵希望你能投稿成功!

1、标题一定包含要推广的关键词,标题中一定出现品牌名字,主题明确;简明精练;最好在20个字内搞定,在标题中避免使用否定词、加入联系方式、不相干人名等杂乱信息。标题是网站的主要组成部分,除去内容页,网站的大部分页面基本上都是由标题构成的。标题是内容的主题,短短几个字或者十几个字就要表现出文章的大致内容,同时还要吸引浏览用户点击。核心关键词组合标题。只需要一个核心关键词与2-3个长尾关键词组合为好,这样即可增加关键词的密度有助于排名,又可让搜索到的用户一目了然明白你的信息是做什么的。比如:“不锈钢管厂|佛山不锈钢管厂|佛山304不锈钢管供应”,这标题的核心关键词是“不锈钢管”,而后面两个是用地区,型号等组合起来的长尾关键词,这样的标题虽然比较生硬,但是胜在明了,让看到的人都能很快的反应过来,你这信息主要是介绍“不锈钢管的。或者,利用产品的功能、产地、型号等串联起来组合成比较顺口的一句话为标题。有点像小学的时候语文里面的一种题目,就是给你好些个词语,让你给他排循序然后组成一句话。这种标题也可以这么写,将产品的各种信息组合成一句正确的话,让用户看到能明白这产品的大概信息。比如:“佛山儿童游乐设备供应”,我们从标题上就能了解到产品的大概信息:佛山地区、儿童游乐设备,供应信息。此类标题也是很多B2B网站官方倡导的标题写作之法,不过写标题的时候需要对产品有足够的了解,而且对语言的组织能力要求更高,所以相对来讲难度更大。

投稿主要就是需要注意稿件对口,不然文章再好也不会被使用,不过目前也有其他渠道可以在网站进行发布文章,我之前进行公司推广的时候网上找推一手进行过软文代发,个大媒体网站都是可以进行代发,效果很好

投稿看似是个很简单的问题,其实,很多作者都不太懂。鲁莽地进行投稿,可能还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那么,投稿都要注意哪些事项,怎样才能提高投稿的成功率呢,接下来为大家讲解一二。

投稿要对路。投稿前,要完全了解对方杂志或报社的特点,比如都有哪些类型的题材在征集稿子,是如何进行刊发的,对应自己的写作特长,看是否匹配,如果有合适自己投稿的栏目,那么就尽情地发挥自己的才华吧。

把握好时机。有些报刊对稿子的审核比较严谨,而且回复期较长,能够长达几个月甚至半年,但是,每家报刊都有规定,一稿是不可以多投的,所以,如果不能耐心地等待回复,或者稿子急于发表,那么,就要注意把握好其它报刊的时机,只要时机成熟,条件相当,即可及时投稿、回复采用。

格式要规范。现在的投稿,大多都是采用电子稿了,但是,不排除个别报刊仍然会收发手写稿,而且一些老人作者不懂互联网。那么,在书写手写稿时,就要注意规范整洁,不能有错别字和错误标点符号的出现,如果错误较多,会影响审稿质量,因此,较好的阅读版面是审核通过的基础。

字数要精准。不同的报刊杂志社,不同的栏目,其要求的字数都是不同的,因此,在投稿前要熟知,根据其提供的字数进行控制,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否则,编辑在排版时无法排整齐,而且也有可能会造成落选。

投稿讲策略。初次投稿时,期望值都比较高,想着肯定能通过发表,但事实不一定如此,如果没有通过,很多人可能会因此意志消沉,不再写稿。其实,不必这样,投稿后,就不要管太多,可以继续写,继续投,如果投的多,说不定编辑就会另眼相看,当然,如果稿子本身写得好,第一时间就会通过,所以,一方面要继续加油,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策略。

详情要写全。很多报刊杂志,其实会明确要求投稿者将详情写全,包括地址、邮编、姓名、联系方式等等,以便编辑及时进行联系。如果杂志社没有明确要求,也要写全,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很多投稿者没有写具体的联系方式,使编辑无法在第一时间与作者取得联系,带来麻烦。

刑法比较类的论文范文

摘要:共犯关系脱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缺乏充分的研究。为了合理地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共犯关系脱离行为,需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罚则进行合理的界定。关键词:共同犯罪;脱逸;成立要件所谓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并终止与其他犯罪人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共犯关系脱离所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需具备什么条件脱离者才对其他共犯者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也鲜有人论及。笔者拟对此问题及相关内容加以浅析,以期裨益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一、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条件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有的学者认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人放弃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本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三是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四是在某些场合让其他行为人知道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以上要件,在某种情况下,无疑会扩大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外延,而在有的情况下,则又不适当地缩小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范围。具体说来,首先,论者并没有限制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根据论者提出的四要件,在犯罪发展的任一阶段,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但是,笔者则认为,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行犯罪后,即使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犯意,并有脱离共犯关系行为的,也不能解除他们的共犯关系。其次,第三要件即“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是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充分而非必要要件。因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行为方式。在有的共同犯罪如平等型的共犯关系中,只要有消极的脱离行为即可,而无须实施积极的脱离行为。以上两种情况其实是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问题。在此需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与共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前者是指共犯人脱离了共犯关系,因而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则是指共犯人并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承担共犯责任,只是应从轻处理。可见,在理论上,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当然,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的中止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两者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都是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在表现形式上,一些犯罪中止行为就是一种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因此共犯关系的脱离必然有着共同犯罪中止的某些特征,但是它毕竟有着自己的特定构成要素,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施犯罪以前。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犯罪阶段要求。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前、直接实行者实行犯罪后以及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等三个阶段。笔者认为,这是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共犯关系脱离的。就脱离者而言,在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甚至犯罪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他都可以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是这种脱离行为是否能解除共犯关系尚需要实质地进行判断,即共犯关系的脱离并不是以脱离者单方面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结合共同犯罪关系的实质来认定。一般说来,只要直接实行者已着手实施犯罪,共犯关系就不能解除。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已形成共犯关系。如同犯罪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性一样,成立共犯关系后就不可能再解除。具体说来,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占统治地位的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取决于正犯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只要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三者就形成了共犯关系。而就共同正犯而言,由于各犯罪人基于意思联络而成为同心一体,因此只要一部分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即使其他正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影响共同正犯的成立,即一部分正犯的行为就是共同正犯的行为。这也正是对共同正犯实行“一部行为负全部责任”的理论基础。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必须发生在着手以前。当然在着手后,共犯仍有脱离行为,但这是涉及到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2、脱离者必须自动放弃犯意。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主观要求。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也有论者认为,只要在着手前切断因果关系,即使不是基于任意性,也不影响。笔者认为,既然脱离者在处理上不承担共犯关系责任,那么就应对其成立要件做出严格的限制,即脱离者应自动放弃犯意。但关于自动性,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观点:主观说认为,由于认识外部的障碍而停止的场合以外,是自动放弃犯意。限定主观说主张只有放弃犯意即后悔而中止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客观说主张按照社会一般的观念,以客观的判断为标准认定障碍的性质。折衷说主张在一般经验上对意思给予强制影响的情况为动机以外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通说认为折衷说比较妥当。我国理论界关于自动性的观点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是指在行为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这表明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难以完成犯罪,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3、行为人必须有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实质性要件。何谓脱离行为?笔者认为,应以是否切断脱离者已经实施的加功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原则。只有切断了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脱离者才不负共犯刑事责任。基于这一原则,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脱离行为分为消极的脱离行为与积极的脱离行为。前者是指脱离者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如帮助者将其提供的工具索回,就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这种脱离行为一般是针对平等型的共同犯罪人即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领导、制约关系。如普通的共同正犯,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消极地位的帮助犯、胁从犯以及犯罪集团中的一般参加者等。由于这些犯罪人对犯罪的实施并不起主导、支配地位,因此只要消极地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一般就可以消除自己的加功行为对正犯的影响。内心的脱离或单方面的脱离是不能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因为二人以上基于实行一定犯罪目的而成为同心一体。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但是却并没有传达给其他共犯人,那么对于其他共犯人来说,这种同心一体的联系仍然存在。当他实行犯罪时,与脱离者也依旧存在着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因果联络。因此只有将脱离共犯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这种同心一体才能解体。对于传达脱离的方式,通常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如明确告诉对方自己决定从犯罪活动中退出来,并中止了犯罪行为。对于以默示的方式表达脱离犯罪活动的意思,如从犯罪现场离去、帮助者没有按约定提供工具或出现在现场,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失为一种脱离行为。日本的一些判例就肯定了这一方式。例如共谋强盗并实施了预备行为后,其中一人悔悟,从犯罪现场离去。对于这一案例,福冈高级法院昭和28年1月12日判决认为:虽然行为人既没有阻止其他共谋者的犯罪行为,也没有明确表示脱离的意思,但是当剩余的共犯者不仅认识到了脱离者的脱离事实,而且认识到只能由自己来完成共谋的犯罪事实时,可以说共谋者接受脱离者默示的意思。因此脱离者只对当初共谋的强盗预备负刑事责任,而不承担强盗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所谓积极的脱离行为就是指脱离者采取措施阻止他人犯罪或为此做出了真挚努力的。这种脱离行为是针对支配型的共同犯罪人而言的,即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领导、指挥、主动等地位或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教唆犯等。由于这类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因此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人,只要单纯地将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就可以脱离共犯关系,他们还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才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从国外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将下列行为认定为积极的脱离行为:(1)使其他共犯者确定地放弃犯意。如日本1976年松江地方法院的判决“当脱离者作为共谋者团体的头目可以强制支配其他共谋者的地位时,倘若脱离者没有恢复到不存在共谋关系的状态,就不能说解除了共谋关系。确定地放弃犯意是否要求其他共犯者必须真正放弃犯意。”笔者认为只要其他共犯者答应放弃犯意即可。至于是否真正地放弃犯意并不影响行为人脱离共犯关系。因为脱离者已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2)向国家有关机关告发、举报的,如俄罗斯刑法第205条规定,参与准备实施恐怖行为的人员,如果及时提前报告权力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预防恐怖行为的发生,如果其行为没有别的犯罪构成则免除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既可以作为第一种行为失败后实施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可以单独实施。(3)其他阻止犯罪实行的行为,如向被害人通报等。二、脱离共同犯罪关系者的处罚对于脱离后其他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脱离者不承担共犯责任,这与共犯处罚的根据密切相关。关于共犯处罚的根据,理论上有责任共犯说、行为价值惹起说、惹起说等不同观点。虽然观点聚讼,但在对待脱离者的刑事责任上,则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都可以得出脱离者不对他的犯罪行为负共犯责任的结论。如惹起说认为共犯之所以处罚是因为与共犯者共同惹起犯罪结果。根据这一理论,在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况下,脱离者不仅与其他共犯者解除了意思联络,而且给予他人实行犯罪的效果予以消除。因此与正犯惹起的犯罪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也不对其承担共犯责任。对于脱离者脱离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与有关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一般也是免予处罚的。这有理论上的依据和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脱离者的行为是着手前的预备或阴谋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并无实质的危险,同时脱离者又系自动放弃犯意,主观恶性较小。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从轻处罚。从刑事政策上来说,这样处理无疑是给犯罪者“架设后退的金桥”(李斯特语),对于鼓励犯人改过自新,瓦解、分化和打击犯罪组织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并不是说脱离者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结合具体案情,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1)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如甲、乙为了抢劫成功,事先各自购买了枪支。但在实施抢劫前,甲因惧怕而放弃犯意,并没有参加抢劫。甲的行为构成菲法买卖枪支罪。(2)共谋实行重大的犯罪活动,并进行了预备活动。如共谋抢劫国家金融机关、爆炸国家重要设施、部门等。是否属于“重大”的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使用的犯罪方法等。(3)为阻止他人实行犯罪做出了诚挚的努力,但并没有真正阻止他人实行犯罪者。如被教唆者虽然答应放弃犯意,但是仍然实施了教唆的犯罪的。须注意的是,即使是应追究以上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从轻处理。即将共犯者的脱离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立法评价从世界各国刑法规定来看,多数国家对共犯关系的脱离没有作明文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如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条件及责任作了规定。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规定在总则中,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该法第206条第6项第C款规定,在实行犯罪之前,终止共犯关系且将共犯关系给予实行犯罪之效果完全予以消灭或给予执法机关适时警告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其罪之实行作适当的努力,不能作为他人所实行之罪之共犯。第503条第6、7项规定,行为者共谋实行实质犯罪后,在能确认其在完全而自动放弃犯罪目的的状况下,阻止共谋目的之达成,即为积极抗辩。共谋者之一,纵有废弃其合意,如未将合意之废弃告知共谋之对方,或向法律执行机关申告共谋之存在以及自己为共谋之一员时,对该人之关系上,不得认为共谋已终结。二是规定在分则,这是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制定的。如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422条规定,恐怖活动之正犯或共犯,如其告知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从而得以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得以避免犯罪造成人员残废或永久性残疾,且在相应场合,得以侦破其他犯罪的,其所受自由刑减半。三是总、分则结合式。即既在总则中作出一般性规定,同时又对分则中的特殊的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为多数国家刑法所采纳。如1976年的西德刑法典第31条规定:犯罪之不发生,非由于中止者之所致,或犯罪之发生,与中止以前加功行为无关者,如中止者确曾因己意而尽力谋犯罪之防止,亦足免罚。同时分则第129条对脱离犯罪集团作了规定,如自动将其所知犯罪行为之计划,于尚可阻止其实施之适当时机内报告官署者,法院得依其判断减轻或免除。此外,1997年的俄罗斯刑法典也采纳了这一立法体例。综观各国关于分则的规定,可以发现有以下特点:(1)其适用对象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别是恐怖活动组织犯罪;(2)客观上必须是积极的脱离行为;(3)在处罚上,从宽有两个层次:一是从犯罪组织中退出来则给予从轻处罚,二是如果他们对侦查予以积极帮助的则对其免除处罚。在分则中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另作专门规定是伴随着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而采取的一项策略。实践证明,奖赏脱离者或称“悔过者”的刑事政策在侦查期间打击最为恐怖的有组织犯罪形式是极为有用的。“悔过者”或更确切地说司法机关的合作者,在与通常的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手党犯罪的斗争中无疑是有意义的。我国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没有对共犯关系的脱离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形可以按预备犯的中止犯处罚。这样看来,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似乎意义并不大。因为与国外的刑法规定不同,在我国对于预备犯原则上是可罚的,而且中止犯不仅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预备阶段也能成立。所以,外国刑法中的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实是共犯中止犯的问题。但是,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出发,笔者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有必要将共犯关系脱离作为共犯论体系的一个独立范畴予以研究。因为共犯关系脱离之所以不适合我国主要在于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规定过于宽泛。首先,我国刑法原则上处罚一切预备犯;其次,我国刑法并未限定预备犯的成立范围,不仅包括自己预备,也包括他人预备。这样共犯就有成立预备犯并受到处罚的可能。然而,在目前各国刑事立法中,多数国家是将预备犯的处罚严格限制在少数严重的犯罪中,即预备犯原则上不处罚,如法国、日本、韩国、德国。同时在理论上,多数学者也主张预备犯只能以自身的行为为前提,他人预备行为不能包括在预备行为中。可见,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这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一致”。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应改进我国关于预备犯的立法,即只处罚少数严重的犯罪的预备行为。笔者赞同这一见解。若从这一立场出发,则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就具有了刑事立法上的根据。不仅如此,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更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举一不恰当的比喻来说,共犯关系犹如民法上的合伙,有其成立、变更、撤销的情形。因此,在共犯的本体论中,应包括共犯关系成立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共犯关系的变更如实行过限、共犯关系脱离等内容。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予以研究,可以推动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最后,从性质上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都小于共同犯罪中止,是一种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化,不但可以增强司法操作性,而且能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同时也使刑法关于共犯的规定更趋完善。那么,在上述三种立法体例中,哪一种立法体例比较适当?仅在总则中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固然具有其长处,但是由于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必将不利于打击、分化和瓦解有组织犯罪,毕竟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是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分则性规定虽然突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但是对于一般共同犯罪缺乏规定。比较起来,总、分则结合式就比较可取。它可以克服两者的缺陷,同时又取两者之长。这种立法体已为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刑法采纳。具体言之,一方面在总则中规定着手前脱离共犯关系的,免予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分则中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特殊脱离行为,即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者,在逮捕或追诉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处罚:(1)解散或决定解散犯罪组织的;(2)不是发起者或首要分子,并且退出该组织的;(3)以任何方式阻止犯罪集团犯罪的。仅供参考,原创进空间问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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