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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入刑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21:02:51

家暴入刑毕业论文

1、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毒驾入刑毕业论文

一、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吗1、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急需处罚来惩治毒驾行为,以提高毒驾行为的违法代价,毒驾入刑有还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同时具备了将毒驾这种抽象危险犯纳入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毒驾入刑既符合兼抑性原则,又可以打击交通违法犯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2、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3、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4、客体方面,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新型危险驾驶行为的罪与非罪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行为超额载客和超速行驶是实践中常见的违反交通管理制度的行为,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超员载客的占,超速行驶的占53%。依据现有的科学技术和交警队伍的执法能力,对超员载客和超速行驶的认定也不存在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超员载客和超速行驶的主体仅包括从事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的车辆,并不包括货运的车辆。笔者认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实践中货车超载超速现象的发生率和危害性并不比客车小。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的数据来看,2010年至2014年全国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7%的事故死亡人数是营运客车肇事所致,是货运车辆肇事所致。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货运车辆的超载超速危险驾驶行为排除在危险驾驶罪的范围之外。另外,何为“严重超过”,刑法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超载20%为一个界点,超过20%属于严重情况,但是20%以上是一个不确定范围,同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超速50%也是一个界点。超多少属于刑法的处罚范围,超多少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范围,是无法确定的,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解释对该条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2.违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行为有学者提出,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即使不在运输过程中,危险化学品也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因此,对其保护不应限制在道路运输上。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其合理性,但是忽视了一个前提,即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是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害到的公共安全,并不保护运输对象所有环节的安全。对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保护有行政法规进行制约,同时刑法中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包含对危险化学物品的保护,只是刑法对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的保护力度不同,具体构成何种罪名还应具体分析。3.毒后驾驶行为从刑法修正案(九)的条文来看,毒驾并没有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毒驾应当入刑。笔者认为,虽然毒驾的社会危险性不亚于酒驾,毒驾入刑也有其他国家的立法先例可循,但是毒驾入刑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首先,毒驾入罪的标准很难确定,目前被列入名录的毒品就有200多种,哪种毒品应当入罪以及如何区分吸毒和治疗,目前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其次,对毒驾的检测尚缺乏及时有效的技术手段,酒驾可以通过吹气检测,但是目前能做到快速检测的毒品只有常见的几种,大多数毒品还做不到快速检测。最后,刑法修正案(九)没有将毒驾纳入刑法范围也是出于刑事立法审慎原则的考虑,是刑法谦抑特征的体现。

“醉驾入罪”之我见 醉驾入罪” “醉驾入罪”之我见 醉驾入罪” 8 月 23 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马路杀手”硬起了手腕,醉驾、飙车等行为拟 入刑定罪。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 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月 25 日《新华网》 (8 ) 由此引发了关于“醉驾入罪”的大范围讨论。笔者在查阅了不少关于此类的 文章、讨论之后发现大多数的民众对于此事持支持态度。但也正是因此,笔者认 为“醉驾入罪”还当三思而后“刑” 。 o 强烈支持!明知道喝酒害人害自己,还硬要开车,一旦出事故这与故意杀人有何区 别! [ 看山山不高 2010-08-17 09:09:39 ] 0 字 [ 0/29/1 ] [ 中南海里的云 2010-08-17 09:12:40 ] 0 o 同意~这不仅关系到自己更关系到别人的生命!字 [ 0/9/0 ] o 坚决支持!要安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0 字 [ 0/7/0 ] [ 强国国王 2010-08-17 09:17:26 ] o 醉酒驾驶应判死刑,这种行为属于用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09:22:57 ] 0 字 [ 0/10/0 ] [ laosiren 2010-08-17 o 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非但应该,而且很有必要。 [ 仁文主] 以上是从某论坛随机摘录下来的文字, 从这些话语中我们可以看普通出民众 对于“醉驾入罪”所持的态度。我浏览了几个比较大型的论坛,绝大多数民众对 于此事的态度为认同,认为这是一件绝好的事,只有少数人持反对并大多属于从 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更少数是纯粹认为醉驾入罪是欠妥的。 而我之所以认为醉驾入罪欠妥,正是由于大多数民众的反应而引起的。民众 的反应究其缘由还要推到已经解体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 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其 最主要的特点为: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 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 ,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 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 20 世纪 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然而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严刑峻法已经逐渐濒临消亡,在崇尚人权、民主 的发展潮流中,重刑轻民无疑是一种法治的倒退。中华法系的建立是由统治者便 于统治民众而逐渐形成的,是种自上而下的形成方式,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甚至 其中许多条款以刑代罚, 几千年来中华法系统治下国人的思想也受这种法律的约 束变得重刑而轻民。中国人总觉得“惩恶扬善”重点在“惩恶” ,但笔者认为且 不提西方思潮,就中国传统思想,就中国国情来说也应当把重点放在“扬善”而 非“惩恶” 。 欧洲自古有句法律谚语: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欧洲的法律体系早 在建成时就和中国的法律体系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 欧洲早期的法律是从民法 开始的,是建立在民众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上的,是因为民众有了这样的要求 而建立了这样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重刑则是和欧洲的全然相反。 中国人的惯性思维就是主张用重刑来约束人的行为, 我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一 个好的习惯, 我认为国家的立法应致力于从宏观的角度渐渐改变这种不符合法律 精神的惯性,而非“顺应民意”的将这种传统思想扩大下去。 并且,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酒驾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之前,法律就不 应处罚过重,给与适当的行政处罚足以。如今对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醉驾者处以 拘役,实际上就是“酷刑”了。而这次的立法草案可以说是对于此前频发“醉驾” 和飙车案的回应,笔者认为还是受了一定的舆论影响。正如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 员会副主任陈有西所主张的,法律人还是冷静行事、用法律理性去分析判断一种 社会情绪为好,不应成为这种情绪的弄潮儿。

这还要什么理由?危险驾驶就是妨碍了他人的正常出行,给他人造成了安全隐患!

儿童家庭暴力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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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社会工作的 论文 过程中,论文的选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 决定 了一篇社会工作论文的质量。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的关于社会工作 毕业 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一) 1、(城市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研究 2、(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的社会学探究 3、"富二代"现象或问题研究 4、"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分析 5、城市边缘群体(如乞丐妓女农民工等)研究(可从生存状况政策 法律 制度存在问题等任一角度切入) 6、城市基层社区 管理体制 改革:背景现状与未来取向 7、城市老年人社区福利服务调查与路径研究 8、城市流浪 儿童 的社会救助研究 9、城市某类场所的研究(如公园酒巴饭店 娱乐 场所等) 10、城市社区建设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 11、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定位 12、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公平感调查 13、 传统 文化 对社会工作价值观建构的启示 14、从广告中探究性别问题 15、从社会化角度谈谈你对"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的看法 16、挫折与逆境总能出人才吗? 17、大学生诚信心理初步研究 18、大学生挫折感的成因及消解途径分析 19、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观念调查 20、大学生婚恋观的变化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二) 1.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 2. 民族社会工作发展刍议 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司法社工职业化 4. 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 5. 信任与双重关系: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中的专业界限 6. 社会工作视角下“空巢”老人的个案对策探究 7. 越轨与规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运行 8. 中部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研究 9. 协同治理视角下中国社工机构服务评估的困境与化解 10. 社会工作实务中专业伦理的 反思 --关于善 11. 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司法社工介入:域外 经验 及启示 12. 社会工作伦理视角下救助管理工作困境--以烟台救助站为例 13. 民办社工机构社工人才流失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14. 基于职业能力提升的社会工作专业课程建设研究与探索 15. 儿童家暴社会工作介入的伦理困境--基于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实践 16. 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的专业伦理建构 17. 老年人亲情关怀的社工介入 18. “互联网+教学”模式在社会工作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19. 美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 浅析新媒体在社会工作发展中的运用 21. 发展社会工作:“十三五”社会治理创新的推进器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三) 1. 基于职业化的社会工作 教育 探析 2. 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3. 论马克思人学视域下的社会工作 4. 以需求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5. 济南市青年社工生存与发展现状研究 6.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现实推进路径研究 7. 项目社工的优势及人才培养途径 8.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学改革初探 9. 中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现状与发展趋势 10. 海南省农村青年社会情绪问题研究 11. 新生代农民工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 12. 法律社会工作论纲 13. 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探索 14. 社会工作在青少年暴力行为矫正中的应用 15. 任务型小组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模式探究 16. 社会工作教学与实践中的互联网思维--基于世界大学城信息化教学的思考 17. 国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概述 18. 政社互动与社会工作机构行为策略 19. 仪式与农村老年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实践探讨 20. 生化灾害危机与本土社会工作发展的新议题 猜你喜欢: 1. 美术教育毕业论文题目 2. 社会工作硕士论文题目 3.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 4.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a("conten");

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心理影响可以说是无法估量的,孩子经常挨打或挨骂(家暴),会产生严重的心理扭曲,将会影响孩子的整个人生。这种皮肉之苦,会使他们产生怨恨、逆反、畏惧、自卑、无助、暴躁、孤独、撒谎、固执等心理。事实证明,如果一个孩子经常挨打挨骂,那么他有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不良的心态和心理偏差。做家长的千万要注意!!! 自卑:有的家长打了孩子后,还硬要孩子“认错”,以此表明孩子是接受教育了。事实上,这样做只能促使孩子的排他倾向加剧。表面上看,孩子似乎是依照家长的要求去做了,实际上,他的抵触情绪很大。在被打之后,他会不知所措,惶惶不安,久而久之,孩子会变得越来越自卑。每个孩子都有自尊,经常挨打的孩子,自尊心受到损害,产生自卑,极容易走上自暴自弃之路。 无助:有的家长打过孩子后,又觉得心痛后悔,反过来又去抚摸孩子挨打的痛处,甚至抱着孩子痛哭,并加倍给孩子以物质上的补偿。这种情况,在开始时孩子会感到莫名其妙,但是时间一久,他也就习以为常了。经常挨打的孩子,会感到孤独无援。 暴躁:由于孩子模仿性很强,在家里父母打他,到外面他就打别的孩子,尤其是比他小的孩子。这种粗暴的性格一旦形成,长大后,孩子就会有暴力倾向。家长打孩子,其实是给孩子做了坏榜样。父母粗暴高压,会导致本来性格倔犟的孩子产生抵抗意识、对立情绪,进而变得性情暴躁,行为粗野,甚至形成攻击型人格,对别人施暴,难建良好的人际关系。 孤独:经常挨打的孩子,会感到孤独无援。尤其是父母当众打孩子,更会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他往往会怀疑自己的能力,会自感“低人一等”,显得比较压抑、沉默,认为老师和小朋友都看不起自己而抬不起头来。这样的孩子往往不愿意与家长和老师交流,不愿意和小朋友一起玩,性格上也显得孤独。

反家暴论文范文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女性犯罪人除具有一般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因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女性犯罪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 故事 。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罪 情感 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1-283-02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 教育 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 文化 。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再者,受教育程度低者过早地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因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欺和利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文化程度低导致找工作受限,迫于生计,也有女性走上盗窃、卖淫的犯罪道路。

从犯罪频率上看,女性罪犯基本为初犯,累犯和再犯的几率较小,累犯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盗窃、、贩毒案件中。

二、女性犯罪特点

(一)情感犯罪居多

女性是天生的情感动物,感情细腻、丰富、敏感,且多为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女性控制感情的能力明显不足,情绪稳定性差。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女性暴力犯罪的动因源于情感问题,她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扭曲,犯罪对象也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如丈夫、情夫,近年来针对第三者的暴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当女性对某人倾注了感情,做出了牺牲,换来的却是冷漠、打骂、背叛、甚至抛弃时,女性往往会产生愤怒、嫉妒、仇恨心理。该些负面心理如没有畅通的排解 渠道 ,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强烈刺激下,仇恨的洪水就会冲破理智的闸门,从而产生残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

(二)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在很多案件当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两者之间存在转化过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受到伤害后(例如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等),通常会委曲求全,希望以此挽回感情,但现实又常事与愿违。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报复仇恨嫉妒心理,在该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另外,一些青少年女性在本应茁壮成长的年纪,因缺少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正确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再如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因无法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自暴自弃,最终身陷囹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上,她们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意;但情感上,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应当弥补对她们缺失的关爱。

(三)多团伙作案,女性在其中扮演从属性角色

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要求女性“在家从父、嫁夫从夫,夫亡从子”,因而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主要是由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现代社会,女性仍对男性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女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同时她们一般不是主犯,多带有胁从、被教唆、帮助犯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多由于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情感与归属需求(如爱情、婚姻)、尊重需求(如成就、地位)未被满足而实施过激行为,以致触犯刑律。以下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

(一)嫉妒、仇恨、报复泄愤心理

相比较男性,女性一般承担更多的家庭职责,投入在家庭建设上的时间和心血也更多,因此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重视程度远超男性,一般表现为希望婚姻延续、家庭幸福。但现如今婚外情现象日益蔓延,使得部分家庭陷入情感危机;家庭暴力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女性犯罪埋下不定时炸弹。

1.家庭暴力

封建时期男子凌驾于女子之上,认为可以对妻子随意打骂,该种思想至今仍有残余,尤以农村为甚。执法机关一般不插手普通家庭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不管也是常态,这也导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长期处于无助境地。加上性格懦弱、经济不独立,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家暴后常选择默默忍受,这又进一步助长了丈夫的暴力倾向。当仇恨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性格偏激者会产生“鱼死网破”的复仇心理,此时琐碎的小事就会触动“情绪的扳机”,用她们特殊的方式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因此我们看到弱女子身上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案。

2.婚外情

除了家庭暴力外,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弱化,诱惑因素逐渐增多,一些人产生了扭曲的婚恋观,对家庭不负责任,纵情过度,男性在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心理学上认为女性的原则性、精神性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也高于男性,因此一旦婚姻家庭出现变化,女性极难接受变故,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原则,以求精神上的慰藉。此类案件中,被害者多为丈夫或情夫,但近年来“原配怒杀小三”的恶性犯罪增多,影响恶劣。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激情冲动犯罪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扫除障碍、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同样的,作为第三者的女性,也会因为被冷落、抛弃而产生仇恨心理,或是出于为自己的感情扫除障碍的目的,采取极端的 方法 解决感情问题。 (二)逞强斗狠心理

心胸狭窄、小心眼也是女性的标签之一。心胸狭窄的女性自我排解情绪的能力普遍差,极易产生争强好胜心理。平日细小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如没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积怨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例如我市2011年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长期不合。案发当日,母亲、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共同商议如何报复,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傍晚在家门口遇到被害人一家后,儿子、母亲、女儿、儿媳分别持匕首等工具共同打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上述几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种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凶杀命案并不多见,而全家人一起作案更是罕见。双方多年的恩怨,难解的怨气,酿成了一个人间惨案。该案件三名女性罪犯的犯罪动机外表上看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因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

(三)铤而走险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继续相夫教子责任的同时,也部分地承担起了家庭供给,更有单亲妈妈等群体几乎需要独自供养家庭。然而,女性在就业、待遇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及不公正待遇。部分女性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及住所,缺乏生存能力,为生计容易为财而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爱慕虚荣、急功近利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投入最小、利益最大”的功利性也潜移默化着民众的价值观,女性爱攀比、好嫉妒的性格特点更加剧了这种现象。当现实与理想无法平衡时,部分女性迷失方向,有的走上盗窃、、贪污、受贿的不归路,有的贪婪地出卖肉体换取不义之财;有的甘愿做第三者,埋下犯罪隐患。心理学研究分析,女性的意志力弱于男性,在具有同样的接触钱财物的情况下,女性更容易为贪婪所侵袭。并且,女性的认知系统较为薄弱,很多时候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 经验 为标准,因此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五)自暴自弃,放纵心理

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在遇到挫折、创伤后容易颓废,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进而“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道路,该种情况在性犯罪中多见。对于性过错,社会对女性的批判明显多于男性,在强大压力面前,一些女性不敢、不愿、甚至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继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沦为卖淫女,进而极有可能演变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者。

(六)无知、盲从心理

该种情况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该群体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时即接触社会,从而误入歧途。

女性犯罪虽然在绝对数量少远低于男性犯罪,但其上升势头明显,其对于家庭、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设计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思路。笔者倡导在社会上多些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多打温情牌、亲情牌,及时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诱因。当然,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减少和预防女性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女性自身、家庭、社会多管齐下,将保障女性权利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各类事务中来,但是与此同时也导致女性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女性犯罪者进行了心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心理分析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瞿业,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0-02

在家庭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条重要的维系纽带,那就是女性,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心理特征相对于男性来说,最突出的在于富于更多的情感,因此女性的神经系统兴奋程度更高,在受到刺激时很容易产生各种敏感的反应。基于此,女性的犯罪现象要比男性少很多,不过一旦女性成为罪犯,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情节。最近几年以来,女性犯罪行为逐渐增加,阻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提出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成为了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1)暴力犯罪。相比于男性来说,女性暴力犯罪的现象要少很多,不过随着妇女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范围越来越大,女性暴力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现阶段女性故意伤害及杀人犯罪等问题愈加严重,而被伤、被杀对象则主要为丈夫,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被动性。(2)财产犯罪。相关调查资料表明,女性财产犯罪的概率也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盗窃、贪污及罪等,该类犯罪是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3)性犯罪。在整个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性犯罪的比率最为突出,并且严重腐蚀到了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其主要特点为流动性、隐蔽性及依附性等,主要表现为聚众淫乱、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罪等。

(二)女性犯罪的具体特点

(1)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具有被动性。虽然目前社会发展中强调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男权主义仍然在家庭关系中广泛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频繁发生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再继续忍受虐待,一部分女性并没有通过法律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女性犯罪的主体具有年轻化、高文化程度的特点。有调查研究发现,女性犯罪的特点越来越趋近于男性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的犯罪在逐年增加,而且女性犯罪存在年轻化的特点。(3)女性犯罪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欺性。由于性别差异,女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通常都不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通过、投毒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4)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由于女性受到生理条件的局限,在体力上弱于男人,因此在社会中是一类较为弱势的群体,所以很多女性犯罪人多会为男性犯罪人进行踩点或者为其提供更多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经常会出现在一些团伙犯罪当中。

二、女性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分析

(一)家庭因素

(1)一部分女性在家庭成长的过程中形成了明显的人格缺陷。相关部门研究发现,在一些家庭关系比较紧张,甚至是在一些关系破裂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性格都存在冷漠、阴郁等特点,而很多少女为了逃避家庭带来的不愉快,过早的在社会中游荡,想要从中寻找更多的安慰,不过由于其在社会中接触了很多不良因素,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2)家庭暴力可以说是家庭美满生活的腐蚀剂,同时也破坏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很容易造成婚姻的破裂,子女在此时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而在农村,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要比城市高很多,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这些家庭中的女性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地位较低,受到丈夫的打骂是经常的事情。一部分男性由于受到男权主义的影响,认为丈夫永远要比女性地位高,可以随便打骂妻子,甚至于一些女性觉得在遭受到暴力虐待之后是一种家丑,难于对外人启齿,因此一旦这种伤害超出妇女的忍耐底线,她们都会直接通过伤害或者杀害的方式来反抗丈夫,从而形成犯罪。

(二)社会因素

(1)社会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而且儒家文化中推崇女性要“三从四德”,千百年来压制着女性的自由发展,导致很多女性的心理遭受到长期以来的压制。(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观念遭到了彻底的颠覆,逐渐开始塑造现代新型女性,导致很多女性产生了强烈的“高消费”欲望,很多女性的“拜金”行为明显,她们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外界传媒的不良诱导也是女性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黑色反动的、黄色淫秽的文化传播,直接影响到了女性正常人格的塑造和形成。

(三)个人性格因素

从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身因素来看,通常可以分为不良心理、变态心理以及精神疾病症状等三个大类。其中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情绪遭受长期的压抑而变得暴躁,产生较强的报复心,还包括较强的贪婪欲望及明显的自私心理等。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刺激了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一些妇女为了贪图享受、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逐渐产生了严重的贪婪心态,导致其愈加爱慕虚荣,使得其为了尽可能的满足自身产生的畸形需要,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来谋取利益。此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在刚开始时通常都处于被害状态,但是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淡薄,逐渐在后期从被害者的身份转化为害人者,伴随着其强烈的报复欲望最终发生犯罪行为。

(四)个人生理因素

在女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为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女性个人生理因素的影响。首先,与男性相比,女性的青春期变化要早一到两年,体内的雌性激素分泌量多于男性的雄性激素,因此会过早的对异性产生更为敏感的体验。其次,生物学上认为,当女性在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以及绝经期等各个生理周期时,会直接对其生理状况及心理状况产生影响。除此之外,一部分女性还会由于植物神经的紊乱,导致大脑皮层失调,很容易产生心烦易怒的情绪,一旦受到不良刺激,将会大大增加女性犯罪的几率。 三、女性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

女性犯罪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 反思 。因此,应该将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女性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的教育力度,通过开设一些专业课程及相关讲座等,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等各类型的宣传媒介,营造女性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的良好氛围。另外,还要加强女性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咨询及治疗机构的建设,在市场机制的促进下,促进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并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队伍。要充分的认识到,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离不开人的努力,因此提高教育团队的素质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在保证数量的同时,针对现有的教育工作人员,大力开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必要技能的培训工作。最后,还应该不断完善女性心理健康的测评制度。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女性心理健康测评工作,不断的从信息反馈中寻找问题、改正问题,确保心理教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加强女性思想水平的认识程度

一方面,要重塑妇女的传统观念。中国儒家文化自古以来推崇女性应该“三从四德”,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随着新时代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变化,女性婚姻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大部分女性犯罪就是因为在处理家庭婚姻矛盾时发生的,因此如何正确解决家庭矛盾已经成为了这些女性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现阶段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倡导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破害时,在面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部分女性的生活态度过于消极,而改变这些女性的思考方式也是一个重要任务,帮助女性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确立新的生活目标,有利于降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女性犯罪个体进行心理治疗

针对女性犯罪个体,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加快相关心理矫治机构例如劳教所、戒毒所以及监狱等的建设,同时要做好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工作。由于现阶段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很多机构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心理治疗的重要性,严重缺乏专业的心理治疗人员,针对这种状况可以加强与大专医学院校以及医院等的合作力度,配合社会力量来做好女性犯罪个体心理治疗工作。另外,我们要不断的更新和借鉴现阶段心理科学的相关知识与原理,根据我国女性犯罪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尽可能的起到改善女性犯罪心理治疗的效果。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并不是特殊的治疗,其与一般心理治疗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治疗过程中我们不应该把她们当作犯人来看待,而是应该将其作为病人,尊重她们的人格,与他们友好沟通,建立融洽的治疗氛围,增强她们的自我整合能力,改变她们的心理结构,使其逐渐对其生活方式感到满意,从而改善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状态。

四、 总结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需要得到社会各界长期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女性犯罪心理进行了分析,因此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工作中一定要更加全面、更深层次的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的预防并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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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论文题目

主要是用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以及反家庭暴力的刑事政策,民事政策,行政政策你,你在网上收就知道了,论文书写重要的是家庭暴力的表现,特征、特点如何处里等等。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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