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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资料

发布时间:2024-07-03 18:32:47

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资料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民法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它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当时特殊的政治原因而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在这些现有的民事法律和学者与立法机关共同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立法机关于2002年10月编纂了民法(草案)。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从而使该草案备受关注。该草案由九编构成: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其中,第三编合同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和第七编继承法,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这次编纂民法典将它们编进来,未作任何改动,所以以下所论,将不涉及这些编的内容。一、关于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关系乃至商事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最一般的事项。如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人格一律平等;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时,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责任,法人的撤销、解散和宣告破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和期间等等。民法(草案)主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诉讼时效的期间及民事主体的种类作了修改补充。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将两年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关于民事主体,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法人两类主体之外,增加规定了“第三类主体”即“其他组织”。二、关于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经济体制与财产权制度的基石。所谓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类物权)。民法(草案)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法律的规定。关于所有权,草案除了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外,还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即: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草案关于私人所有权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敦促人们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追求社会财富,而当每个人追求和积聚起财富后,国家和社会也就富裕和充足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实行住宅的商品化改革,人们纷纷购买高层建筑物中的一个特定的专有部分供作居住或其他用途使用。人们所购买的该特定的专有部分在物权法上即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电梯、走廊、地基、屋顶、地下停车场等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此外,各区分所有人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还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学界称为成员权(管理权)。用益物权,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在我国这样一个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如何在物权法上创设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草案规定了十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权。这些用益物权形式,是我国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公有制得以充分实现的法律机制。 担保物权,是将动产、不动产或权利设定担保给债权人,以担保向债权人融资的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债权人为债权而斗争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在我国,如何保障银行等债权人借出去的钱能顺利地收回来,不仅是司法裁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物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民法(草案)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实践中新创的担保物权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体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让与担保体系。 占有,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学界称为类物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所一致公认。民法(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了占有的类型,占有的推定效力,善意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等。三、关于人格权法所谓人格权,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在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的尊重成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所面临的重大的基本任务。正因为如此,民法(草案)不仅对人格权设专编规定,而且在民法通则已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作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隐私权、信用权。对人格权的这些规定,标志着民法(草案)具有先进性,是一部真正的市民社会(人民社会)的权利宪章。四、关于侵权责任法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了各种危险和损害的社会。这些危险和损害多半是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法(草案)为了充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合法权益,设立专编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方式,依规定主要有九种: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机动车肇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草案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规定。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草案规定:(1)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法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赔偿后,可以向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2)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等。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所谓涉外民事关系,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诸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外国有联系。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限于当时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水平,只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十分简单的规定。如今17年过去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已今非昔比,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鉴于此,草案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重要问题作了规定:(1)对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作了规定;(2)对物权、知识产权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3)将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加以了具体化。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关于民法学论文范文资料

你的法律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 等同判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未成年人之死的法律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适用合同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 占有与所有权源析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论善意取得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论遗失物拾得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不安抗辩的权利救济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物权概念的再探讨 这些够吗。。。 如果不行,这你还有曼多的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关于民商合一法律论文范文资料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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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相关的论文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商法相关的论文,欢迎阅读。

前言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营利性主体日益增多,彼此间的商事关系不仅日益复杂,而且在不断拓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关系[1]。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法律角度对这些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一类法律便是所谓的商法。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商法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地位日益凸显。

1 商法概述

概念

商法是指基于调整商事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性质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在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两大特性,一个是具体性,另外一个是实用性。商法由种类繁多的市场组织规范以及五花八门的交易规范组成,因此,基于市场经济调整角度分析,商法的存在为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了详细而具体的法律指导。如果将民法视作一般私法,那么商法则属于特殊私法[2]。

发展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也随之取得了明显进步。我国前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如《海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同法》等。由这些商事法律的相继实施可以看出,商法体系日渐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确定商法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商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实际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3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商法的重要性看我国商法的地位

商事活动源远流长,原始社会时期的以物易物便是最初的一种商事活动。商法历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当时从商人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阶层,商会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事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和繁荣造成商事习惯法越来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一系列成文法应运而生,各国陆续开始商事法典的编撰工作。从确立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开始,我国才慢慢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可见起步较晚,但我国商法的完善速度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非同一般[3]。

民法和商法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选择民商分立,还是选择民商合一,影响深远,关系到商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关系到商法通过何种形式运作,还关系到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协调。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分立,又或者是合一,均不允许对商法规范的存在以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民商合一并不代表否定了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商法的存在并不代表要百分百制订一部完全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4]。基于全球范围的民商立法情形来看,无论是民法的商事化,又或者是商法的民事化,均属于一种再普遍不过的现象。民法的商事化指的`是,在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深入交融的背景下,民法法规在不停地吸收和融入一系列与商事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惯例,并对自身调整范围予以进一步拓展,从而在商事领域发挥作用;商法的民事化指的是,在经济生活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用于规范企业的商法日益重要,并逐渐在民法系统中发挥主导作用,进而造成对民法原理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的现象。随着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民法已经无法完全覆盖商法,由此可见,民法和商法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发生分化,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从商法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看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与民法

支持民商分立的专家和学者认为,商法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商法有着本身专属的调整对象,即商事关系,同时商事关系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发生在具有平等地位的商事主体之间;出于营利目的而得以建立;发生在具有持续性质的营业之中。但是,对商事关系的特点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便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存在的一定的模糊区域。首先,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一方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另一方面包括经由特殊登记途径获得主体资格的那些特殊主体,即商事主体(如合作企业等);其次,无论是民事关系,又或者是商事关系,均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关系作为自身的一大基本特征,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调整;再次,民事活动的实际范围不仅涉及营利性的活动(如生产领域等),同时也涉及非营利性的活动(如消费领域的等)[5],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营利性活动是民事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四,对于民事活动而言,其营利性活动可能具有持续性,也可能具有非持续性。上述提到的诸多相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法商法化”的未来发展方向,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包容和被包容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不同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均将企业当作最为核心的对象,因而两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机能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它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第二种观点又可被细化为以下两种: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但商法和民法是合二为一的;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同时商法和民法也是相互分立的,即商法是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

基于商法和经济法各自性质分析,它们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商法是一种私法,其实施理念在于有效维护主体私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积极调整;经济法虽然在原则上被纳入公法的范畴,但仍旧能够从中发现某些私法特点。对于经济法而言,其公法性主要表现在其将社会作为基础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的综合调整,即以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为目标对象,进行积极调整,从而在国内营造并维护一种良好的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私法特点还表现在,其在调整过程中将会体现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以及协作关系[6]。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时,不管是从国际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又或者是从国内立法体例所处的具体国情分析,均能够看出:在我国,商法若想成为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在内外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不成熟。商法应当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在本质属性上便存在很大差异;无论是商法,还是经济法,均和企业法存在直接而密切的关系,然而均无法分别涵盖企业法涉及的所有内容,由此可见,商法和经济法基于不同视角以及侧面以实现对企业关系的有效调整。

参考文献:

[1]刘道远. 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商法地位之思考[J]. 政法论丛,2011,04:13-22.

[2]王作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商法立法分析――兼论商法的存在价值[J]. 青海社会科学,2011,05:77-81.

[3]赵万一,赵吟.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 现代法学,2012,04:60-73.

[4]杨芳. 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J]. 法制与社会,2012,36:268+271.

[5]孙峰. 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J]. 法制与社会,2014,02:12-15.

[6]吕海宁,王彦斌. 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谐体系之构建――以《海商法》和新《保险法》为视角[J]. 中国商法年刊,2010,00:433-441.

关于会计原则论文范文资料

目前,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会计职业道德的论文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会计职业道德的论文范文篇一:《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 摘要:目前,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文章 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含义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如何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具体的 措施 。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对策措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有关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套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谈点个人的认识。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含义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从事各种特定职业活动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 所谓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它是调整会计人员与国家、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和会计人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及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也是基本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的具体体现。它既是会计I作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也是衡量一个会计工作者工作好与不好的标准。因此,会计职业道德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为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有会计工作,就有会计人员,就有会计职业,就有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其实就是“诚信”的体现。因为“诚信”是会计工作的命脉和灵魂,也是会计I作的立身之本。更是每个会计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这也就是说,套计行业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所有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正因为会计行业有诚信、真实、可靠的职业本质,才获得社会的依赖和赞誉。当今,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会计信息越来越被广大投资者、决策者、 企业管理 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二、当前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会计人员队伍的现状,总体来看会计职业道德素质是好的,没有他们的辛勤工作,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巨大成就。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会计职业道德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单位自责人权力过大,影响会计人员恪守会计职业道德。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在地位上是从属关系,单位自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会计人员很难有自主权,因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工作发挥作用如何,是与单位自责人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一些经济利益,往往会向会计施加压力,这时会计人员若坚持职业道德,很可能就会被辞退下岗,丢掉饭碗。所以,不少会计人员很难做到恪守职业道德。这就迫使一些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工作中,按照领导人的意愿弄虚作假,被动地做假账,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种情况,虽然表现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欠缺,但主要是单位负责人的不良职业道德行为所造成的。 2.会计人员追求私利、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使不少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意识有所抬头,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所削弱,致使社会风气受到严重污染,这必然影响到我们的会计队伍。有的会计人员,为了谋取个人一点私利而不惜作出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也有些会计人员为了单位小团体的利益,将职业道德规范置于脑后,从而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为单位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以取各方面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单位自责人和会计人员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取投资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职务、加薪等现实利益。还有些会计人员,不求上进,缺乏敬业精神,不学习财会和经济的新法规,甚至出现会计人员仍沿用旧的会计法规,造成了许多本应可以避免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这种不思进取、缺乏 爱岗敬业 精神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然表现为马马虎虎,不认真自贵,降低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处罚不力、执法不严。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各种相关的会计法规。但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严。比如会计造假的背后一般都存有经济利益驱动,若处罚不力,只会使造假行为越来越严重。当前,在我国查出来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住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对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从而减弱了法律的效力。目前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对处罚的规定上也显得过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造虚假会计 报告 的,在《会计法》中也只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成本”的上限,使得造假成本过于低廉。而且,即使这么轻的处罚也往往是用造假机构的权益采承担,极少影响到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根本利益。这样,就减弱了法律、法规的效力,都会不断上演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闹剧。 4.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所谓内部监督,是指经济主体内部的监督,由于会计监督人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所以。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因为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内部控制过程中,既负责信息提供,又进行内部审计,而单位监理会成员不能操持独立性,其工薪、职位等基本上都是由经营者决定,无法履行独立监督的职责,以上这些都使得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所谓外部监督,是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由于点多、面广、任务重等问题,都与承担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所以,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此外,各种外部监督标准不统一,企业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又相互交叉,这就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配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措施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持续不断的永恒主题。针对当前会计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 1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就是加强学习,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更新快,终身学习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所以,必须 教育 会计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工作的需要。第一,加强思想理论学习。会计人员应学好政治理论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当前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 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第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会计人员应学习掌握 财经 有关方针政策和各种会计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办事的工作理念。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和相关法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约束。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在工作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任何情况,都能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第三,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会计人员应具备熟练业务知识和会计电算化技术等操作能力。同时,还应具备其他知识,如数学、外语、逻辑学、心理学等会计必须具备的基础 文化 素质和修养。为此,应采取多种形式、多种 渠道 的 学习 方法 ,可以派出去到正规院校学习,也可以请进来办培训班;还可以采取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参观学习和 经验 交流等多种形式。 2.完善法制建设,加大处罚力度。对任何不良行为的约束和打击。最有力的手段是法制。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必须加强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运用法律来保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又要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也要依法进行监督。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保证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比如,会计工作中存在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财会法规尽可能地全面、配套、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大对违背职业道德者的惩罚力度。其目的就是对造假者不仅让其承担名誉损失成本,还要让其承担物质成本,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使人们认识到若不注重职业道德,不用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具体来说,第一,对有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者追究其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第二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如果违规做假账的要把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对于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要立即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要进行取缔,对造假的单位负责人、套计人员,吊销相关会计资格证书,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等。总之,这样可以使造假-者认识到会计造假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其造假的动力。 3.强化会计监督职能,营造良好的会计从事环境。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腐败,权力越大,就更需要制约,理财权力越大。就更需要会计监督。因此,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防止和发现会计造假的有力措施。具体而言,对会计监督通常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之分。在内部监督上,要依法科学设置会计岗位,细化各个会计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明确相关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防止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在外部监督上,要加强财务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各个方面的社会监督,有效整合各个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健全监控网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督效果,节约社会资源。 与此同时,还必须营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在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应自觉提高道德意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实质上就是向社会提出了提高道德觉悟、重视道德修养、净化道德环境的重要性。因为会计环境不仅影响会计活动,而且也影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所以,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素质,需要良好的会计环境。为此,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学习《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使其了解会计作假对负责人的处罚后果,促使单位负责人不敢轻易利用职权胁迫会计人员作假。第二,提倡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彤成诚信者光荣。造假者可耻的社会行业风气,促使每个会计人员都争当诚信人的新风尚。第三,各级财政部门、职业。团体、单位和社会各界都要重视会计工作,共同努力营造出高品位的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多渠道地进行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I作。从而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以营造更好的会计从业环境。因此,崇高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质,是由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这也是会计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随着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当前我国企业信息化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企业信息化的关键,财务会计系统是联系企业财务和业务的重要桥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财务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财务会计报告包含经营成果及会计信息等经营性信息,企事业单位对内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最为重要的书面性文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体现了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满足更高层次、更多元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研究财务会计报告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财务会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企业为入手点,分析了当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

关键词:会计报告;决策;会计信息;问题及对策

财务会计报告用书面形式将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表现出来,其目的是为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先进流量等会计信息,为投资者与企业内部决策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按照特定的规则,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告的要求也呈现多元化、高层次的特征,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体现出诸多弊端,因此,必须对当前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进,才能更好地为企业与投资者提供必要信息。

一、会计报告质量要求

(一)真实性要求

真实性要求是财务会计报告质量要求的首要条件,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必须与企业实际经营数据一致,不得隐瞒,不能造虚假报告。

(二)完整性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内部资金、资产、预决算执行状况,不得有疏漏。

(三)时效性要求

会计报告必须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最新信息,报告才可成为有效报告,使用者才能根据报告信息对工作进行调整,避免问题积压。

(四)有效性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不仅要真实、完整、及时,还必须能够反映数据背后的问题,在专业性前提下,财务会计报告还应提供决策支撑,只有这样,报告才是可使用的报告。

二、当前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

经济的发展使得投资主体正呈现多元化态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满足多方需求,其信息应当能符合企业利益关系主体的使用需要,如投资者、经营者、债权债务人等。然而,现行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项目体系大多反映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不对某一项目、业务或特定交易特征进行表露,浓缩程度太强,掩盖了部分信息,无法让报告使用者全面掌握企业的实际状况,为报告使用相关利益主体决策、执行、控制等行为带来阻碍。

(二)非货币信息反映不足

当前财务会计报告以反映货币信息为主,且多为企业历史货币计量的成本数据。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企业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对企业的发展影响也越来越大,而传统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反映非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例如人力资源、金融衍生工具、数字资产等,导致财务会计报表中信息覆盖面缩小,报告对投资者的使用价值无法满足需求。

(三)容易偏向形式工作

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会计报表必须体现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实际交易及活动事项,而不仅仅是按照既定的会计报表结构形式,对已有数据进行处理,当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交易事项与报告形式不一致时,会计核算应当以真实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账簿处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报告很容易出现形式重于实质的问题。例如,当前财务会计的核算方式依然受到资产稳定性管理的影响,结构上不充分考虑企业持续经营,需求体现不完整。

(四)时效性不足

时效性是有效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市场波动频繁的状态下,能否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及企业经营信息将直接影响决策的有效性,决定了投资者是否能够抓住商机。当前,传统的财务信息报告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灵活的决策需求,同时,较长的报告周期直接为决策留白,这段空白期中企业情况很可能已经发生变动,时效性受损。此外,由于较长的报告周期,企业可能在这段时期内进行幕后工作,报告出具前,企业可能已经变更了资产、现金流等关键信息,如我国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作为通常在年底报表编制之前。

(五)形式不够灵活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具有统一标准,确保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完整是相对的,传统财务会计报告的标准形式很可能限制信息的获取,报表重点体现不足,且不少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都有模糊财务会计信息的企图。现代经济体制下,不少报告使用者已经开始追求专业化财务会计报告,以获取更为充足,更具针对性的财务会计信息。

三、优化财务会计报告的建议

(一)强化信息化应用,构建实时报告机制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经营活动的不强不确定性增加,会计信息的可用实效也会缩短。因此,建议利用信息化系统,在保留传统财务会计报告标准化的基础上,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短期化、不等距化处理,增加报告中的变量信息含量,从而使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信息灵活化,报告使用者也能够在特定时间内获取当时、当阶段的财务会计信息,更好满足使用需求。

(二)优化报告结构,进行分部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结构的优化早已是业界探讨的热点,要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整体优化,就必须优化报告结构。针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可以适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结构进行优化,例如,基于集团企业地域性及资产分散性特征,可以适当增加增值表与收益报告,按照集团地区、行业及产品进行分部编制,为各类报表使用者提供专门化报告,结合传统报表形式,实现报告对比,让使用者更为精确的掌握多部门、多区域、多行业的企业集团经营成果,提升决策科学性。

(三)强化基础数据获取真实性,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会计报告体现的信息由企业财务部门收集并经过会计处理得来,因此,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受到企业财务部门会计工作的影响。在优化财务会计报告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应当积极改革财务管理方式,强化会计内部控制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强化内部监督,扩大外部监管影响力

内部控制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作用毋庸多言,但是,不少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逐渐演变成形式制度,而不是实际的控制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应当从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入手,从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出发,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应当着眼与会计岗位职务分离状况,要在财务部门内部形成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合理职能关系,强化负责人的内部控制思想,从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及时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整完善,构建严格、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将制度落实到位。同时,由于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性太强,在行业自律性不足的状态下,内部监督机制很可能失效,因此,在保密性原则下,应当提高外部监督力量,避免会计舞弊。

四、财务会计报告发展展望

基于会计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基本要求,以及市场报告使用者的多元化、专门化需求,财务会计信息报表的发展方向归结起来应当包括四方面。首先,财务会计报表应当能够表露出极强的预见性,为市场波动中的决策主体提供更科学、更合理的预测。第二,图像化发展。图像往往能比文字传递更多信息,多元化需求下,图像所能表征的信息更能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中使用主体的要求。第三,与信息化紧密结合。当前大多企业已经实现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已经成为企业会计的趋势,利用信息化手段,财务会计报告能够更好地抓住时间节点,会计信息能够更加精确,信息传递速度也会有极大提升,更加符合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使用需求。

五、结语

本文对当前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其实,财务会计报告总归是财务会计信息的载体,因此,优化财务会计报告,核心出发点当为会计信息表露与使用者需求,基本规范也应以会计信息为基础,在改进会计报告时,应当充分重视市场经济体系下报告使用者对报告的多元化需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保留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的优势,尽可能实现报告的多样化、专门化。

参考文献:

[1],李英,叶康涛.财务报告的全球可比性——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做以及何时实现[J].会计研究,2013,05:3-10+95.

[2]孙光国,杨金凤,郑文婧.财务报告质量评价:理论框架、关键概念、运行机制[J].会计研究,2013,03:27-35+95.

[3]冯海虹.财务报告改革与财务分析体系重构的互动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

[4]刘峰,葛家澍.会计职能•财务报告性质•财务报告体系重构[J].会计研究,2012,03:15-19+94.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铁路事业也随之增强起来,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作为铁路财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和完善铁路企业财务会计体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也为铁路工作的有效进行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本文针对长效机制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展开分析,就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为铁路工作的良好发展奠定有力基石。

关键词:长效机制;铁路财务会计;控制;创建

铁路财务会计控制在铁路财会系统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促进现代铁路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铁路财务会计控制在现阶段发展中也存在各种问题,使整个财会体系存在弊端。

一、长效机制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中的现状

(一)监督系统存在问题

铁路工作中的财务会计控制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对于内部监督来说,主要体现在:日常财务核查工作、国有资本的监督、固定资产的监督、财务监察、运输收入的稽查等多个项目的核查工作,而外部监督主要是国家专门派人进行的专项工作核查监察监督,进行年度的审计报算和审计报告。但在实际生产中,这些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没有发挥其本质作用,做到有力监管,多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消极监督管理办法,这使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中的长效机制未能科学可循环良好的发展,影响铁路工作的健康运营。

(二)财务风险认识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对于铁路财务会计控制来说面临着多重风险,例如:筹资风险、汇率风险、投资风险和合同风险等,而铁路基层工作人员并不能够很好的认识并且控制这些风险的发生,并且由于认识的有限,和管理制度的缺陷,无形中增加了铁路财务会计控制的隐性风险,也影响到铁路工作的另行发展。

(三)管理机制的不利作用

现如今的铁路工作组要采用两极化管理,对于财务、工作、人事及业务等都由总部进行设计统筹,使基层人员不能很好的接受任务,任务目标不明确,财务监督也不得力。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和谐,信息传达不当,管理机制的缺陷,阻碍了上下级铁路财务的理解与运营,进一步阻碍了铁路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构建长效机制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中的发展对策

(一)及时健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监管体系

想要健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监管系统,就必须充分了解每个监管系统的重要性和作用,对于内部监管来说,要及时健全内部监管部门的优化,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铁路工作的日常财务会计收入与支出及时做好记录统计,对于日常财务保单做好保存,定期进行财务核对,以免日后出现财务漏洞。对于外部监督来说,及时配合国家审计人员的工作,做好资料的提交和保存。

(二)及时健全铁路财务会计风险管理体系

1.健全预警体系铁路财务会计基层部门要根据现有存在风险建立一个财务会计预警体系,针对铁路财务会计体系中存在的风险,将每个风险有分类的进行统计和划分标准预警线,在风险值达到预警线时及时预警,并且要提前规划好预警处理办法,以便在出现预警时及时进行预警处理工作。

2.健全财务风险管理监控制度对于铁路事业的日常工作都应该建立一个全天候的风险管理监控制度,并在监督的过程中提出及时有效的解决对策。

3.建立并完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信息体系铁路基层人员要利用高科技信息技术手段对于财务会计数据库践行监督,建立完善的数据库风险制度,在搜集、整理、处理数据信息是及时做好信息保密加密处理,及时为铁路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安全可靠的财务数据信息。

(三)及时健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治理结构

1.提高工作职责感铁路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来实现自身对于下属单位、企业的工作责任感,及时派遣小稽查员或者审计人员,对于下属企业进行调查,以提高铁路部门财务监管的决心。

2.提高长效机制安全认识对于长效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及时的讲解,是铁路工作人员充分的认识其重要作用,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升铁路工作人员对于财务会计控制的认识,以此来强化铁路人员对于下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控制治理结构的重视。

3.下属企业做好本职工作通过对于铁路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强化对下属企业人员的监管与控制,下属企业也要充分的做好本职工作配合铁路财务会计控制的治理,以此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长效机制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机制中的建设越来越重视,但是实际工作和生产中,长效机制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中的发展并没有人们预期发展那么完美,总是在这里或那里存在着弊端和漏洞,严重影响着铁路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新时期铁路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加强对铁路财务会计控制长效机制的探索与研究,是现代人们必须面临有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世祥.分析建立铁路财务会计控制长效机制的思考[J].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1).

[2]王强.探讨建立企业财务会计控制长效机制的思考[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2).

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论文范文篇二 《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也越来越重要,本文就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进行了简要阐述,并针对会计职业道德不容乐观的原因进行了层次剖析。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 道德行为 问题 诚信 会计职业道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职业道德也越来越重要,但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不少见。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违背了会计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树立基本道德意识、规范和行为的总和。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 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 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3.廉洁自律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4.客观公正 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独立性。 5.坚持准则 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 学习 方法 。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1.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需要培养高尚的品德,不仅需要努力认真学习专业 文化 知识,而且必须反省自我,以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战胜各种不当行为。 2.有利于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经济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时常发生冲突。会计职业道德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中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有利于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高校会计专业学生是我国会计人员最主要补充来源,对他们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从学生时期就使他们熟练掌握相关的行为规范,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实现自我监督,是学生在以后工作中实现自我保护的最佳途径。加强会计专业职业道德教育,一方面能够使学生正确认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产生热爱会计事业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能更好地引导他们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正确处理奉献与索取、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4.有利于会计队伍的健康发展 由于会计人员承担着重大的经济责任,因此在会计教学中必须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本专业的教学体系中,使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在学校期间就能够得到培养, 毕业 后才能以高尚的道德、积极的态度、正确的方法从事会计工作,从根本上促进会计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会计职业道德所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 会计工作处于各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的前沿,身处 财经 大权的关键地位,在一些不健康的环境下,其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弱者得不到公平,坦诚者受到伤害,突出表现为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而导致会计职业道德的失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表现 1.职业道德观念浅薄 在现实生活中,当会计人员在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法坚持准则,甚至直接参与违法乱纪活动。业务水平偏低,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2.监守自盗、弄虚作假 会计人员故意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有章不循,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有些会计信息人员与不法之徒相互勾结,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 3.缺乏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会计人员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顾职业道德,利用专业优势,铤而走险,大肆造假。另外,会计人员在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其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不可避免地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 (三)会计职业道德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从业者自身原因 在学校教育中,片面注重智育,忽视德育。在参加工作以后,会计人员续教育规定中虽有职业道德内容,但大多只是走走形式,实际很少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2.单位内部及外部不利因素 当前突出存在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大都是会计控制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操作者编制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意识抬头,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削弱,致使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频现。 3.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现实社会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削弱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目前,我国企业还没有普遍实行会计报表的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从而导致对会计信息失真处罚力度不够。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 措施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短期措施 1.加强在校生的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在校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弥补“先天不足”,各类学校的会计专业都应开设《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必修课,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道德责任感,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能力及综合运用职业判断、职业道德准则能力。 2.开展诚信教育和警世教育 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在职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经常学习正反典型材料,观看警示教育录像,开展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来矫正、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切实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 3.加强法制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就是要使会计人员知法、懂法。在工作中时时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财务人员应通晓并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这些规定是财务人员履行职能的重要法律保证。 4.监督会计人员 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抓好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表现好与差,其所在单位是最直接的受益者。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期措施 1.健全会计法律 把职业道德建设和《新会计法》结合起来,是对法治的深化和拓展,又是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下现实需求。 2.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 首先,应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跟踪监测系统,判断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所处的阶段,及时发现会计职业道德动向;其次是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系统,对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真实公正、“廉业、精业、勤业、敬业、爱业”等方面制定一套可操作的评价标准。 3.加快完善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当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道德诚信教育才能不使道德天平倾斜。 4.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是各级会计工作管理部门、会计职业管理机构、单位负责人和专业院校必须重视和做好的工作。 5.加强会计道德诚信监督 会计职业道德的树立并不只是会计人员,而需要多方的共同监督,达到较高的会计职业道德境界,形成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质。 参考文献: [1]斯惠文.浅论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辽宁教育会计通讯,2000. [2]郭晓玲.浅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青海师专学报,2006. [3]张洪军.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4]陈岚.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山西省社会科学院,2008.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论文范文相关 文章 : 1.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 2. 有关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 3. 有关会计职业道德的论文范文 4.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参考范文 5. 会计学职业道德论文范文

关于礼貌原则论文范文资料

1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 2只要不是抄的,你写出全世界最差的一篇论文就 可以。 3比着葫芦画瓢,找一篇去年毕业 同学的范文,格式样式,照着写就行了。 4毕业论文的实 质是读后感,选一本书,花一个星期读一遍。边读 边做笔记。把笔记整理一下,按范文格式条理一下,就是很好的论文了。 5问题的关键是:你必须花一周的时间。许多同学不愿花费这个时间,那就没辙了。别的也别谈了。 完了。 6有的同学找朋友帮忙,自已不写,让朋友替自己写一篇。 这当然好,但现在的朋友大都靠不住。你让他写一篇给你,他满口答应,没过两天就送给你一篇。你千恩万谢。可是拿给老师一看,原来是从网上粘下来的,乱码都 还没改。更可气者,一稿多用,他还把这篇“论文”送给好几个人,赚了好几顿饭,造成“雷同抄袭”、频烦吃饭。 7结论:只能自己写,花一周时 间。 8那位问了:“我写得不好怎么 办?”答:“这是伪问题。别管好坏,先写出来就行。老师还怕都写好呢:没法分优良中差了!总之,你写出一篇全球最差的论文就行,只要不是抄的!” 9只要硬着头皮写,傻瓜都能写一篇。 第一章 选题 一、选题的原则 (一)有价值(有品位,内行) (二)有可行性(或操作性,大小适中,难易恰当) (三)有浓厚兴趣(兴趣是动力,必须是自己喜欢的。) 《论语·雍也篇》:“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如果你什么都不喜欢,那就更好办:让辅导老师给你一个题目就行。 (四)专业对口(专业专长) 二、 选题的 方法 (一)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填补空白的课题 (三)有争议的课题 (四)有矛盾的课题 (五)可综述的课题 第二章 搜集资料 学术研究往往是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因此,搜集相关文献信息,非常重要。要求能快 速、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资料信息。 一、直接材料的搜集 第 一手材料 二、间接材料的搜集 从文献及网络查取的材料 (二手材料一定要注意核对。) 图书、期刊,纸本索引及网络检索GOOGL、百度网等,关键词检索。 三、材料的分析 让材料自然分类,类聚法。 第三章 写提纲 提纲尽可能详尽,条理清晰,条块分明。 (镶玻璃法: 把内容分成几块,一块块往上填内容就行了。) 一般分为序论、本论、结论三部分。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论证的形式,纵深式(递进式),平列式,综合式。 第四章 写论文 一、格式及要求:前置部分及主体部分 前置部分:标题、署名、指导教师、目录、摘要、关键词 (一)标题:对论文重点的直接呈现。准确得体,通俗易懂,简短精练(不能 简短,可加副标题),符合规范。 (二)署名,在题下。 (三)指导教师:xxx (四)摘要(可复制文中关键句子,稍作修 饰、连缀即可) (五)关键 词,一般3—5个即可,以重要程度为序。 (六)目录 主体部分: 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一)前言(引言,序论,导言,绪言) (二)正文(本论,主体) (三)结论 (四)注释 (五)参考文献 (文献名,作者,出版社,版次) 二、具体方法与规 范 (一)写作的顺序 1按照提纲自首至尾 2先写思考成熟的部分,最后焊接起来。(若不知从何写起,就这样写) 写此不管彼,只求一意法。 (二)引用材料的方法 1直接引用法 引证。推论,尊重,显示自己并非标新立异,不乏同道。(拉赞助) 2先斩后奏法 先概述观点,然后指出某人某文已详言之(加注参见) 3映带法 崇山峻岭,又有清流急湍映带左右。研究韩愈,不妨提及东坡;研究明清诗,也可上溯到汉魏。 4戒剽窃。学会运用,而不是照抄。 (三)论文的整体要求 准确,概括、简练,严谨客观,平实,文采。 不可以孤立的看问题,要注意上下影响。 (四)段落、标点规范 (五)语体的要求 要简约典雅。 第五章 修改、定稿 文不厌改,要改得死去活来。 一、自己反复阅读, (1)改正错误的字、词、句(笔下误)。(2)逻辑错误 (3)修正完善观点(4)论据错误(5)调整结构布局(完美,圆满,面团原理,增删 材料)(6)修饰词句。 面团原理:你如果原打算写五个部分,最后只写成三个部分;那你就说你本来就打算写三个部分,现在如期完成了,很“圆满”。因为没有人知道你的原计划,也 没有人想知道,所以没必要告诉他人。 二、他人审校(吸收他人意见;自己的错误往往看不出)。 互相审阅,互相挑毛病。 第六章 答辩 虚心点就行。自己写的,也不用心虚

随着人类的文明进步,体态礼仪已经成为现代人的文明标志。文明规范的举止行为对一个人的成长、对一个民族 文化 的发扬、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谈谈在生活和工作中讲究仪态仪表礼仪的意义论文,供大家参考。

礼仪的意义 范文 一:试论商务工作人员讲究仪表礼仪的意义

摘要:在商务活动中,一个人的仪表不但可以体现他的文化修养,也可以反映他的审美趣味。而礼仪,是塑造个人形象的灵魂,它已经成为提高个人素质与企业形象的必要条件,人们用以沟通思想、联络感情、增进了解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现代交际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因此对仪表仪礼的要求是对商务活动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仪表 仪礼 内涵 意义

在商务活动中,为了体现相互尊重,需要通过一些行为准则去约束人们在商务活动中的方方面面,这其中包括仪表礼仪,言谈举止,书信来往,电话沟通等技巧,从商务活动的场合又可以分为办公礼仪,宴会礼仪,迎宾礼仪等。我们学习 商务礼仪 就显得更为重要。商务礼仪是商务活动中对人的仪容仪表和言谈举止的普遍要求,因此对商务工作人员要讲究仪表礼仪作简要分析。

一、仪表的内涵及作用

仪表,即人的外表,包括容貌、举止、姿态、风度等。在政务、商务、事务及社交场合,一个人的仪表不但可以体现他的文化修养,也可以反映他的审美趣味。穿着得体,不仅能赢得他人的信赖,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而且还能够提高与人交往的能力。相反,穿着不当,举止不雅,往往会降低了你的身份,损害你的形象。由此可见,仪表是一门艺术,它既要讲究协调、色彩,也要注意场合、身份。同时它又是一种文化的体现。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由于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时代潮流等因素而形成,既为人们所认同,又为人们所遵守,是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交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总而言之,礼仪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总而言之,商务工作人员讲究仪表礼仪的意义在于:

第一、提升个人的素养,比尔•盖茨讲“企业竞争,是员工素质的竞争”。进而到企业,就是企业形象的竞争,教养体现细节,细节展示素质。

第二、方便我们的个人交往应酬。我们在商业交往中会遇到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人如何进行交往这是要讲究艺术的,比如夸奖人也要讲究艺术,不然的话即使是夸人也会让人感到不舒服。

第三、有助于维护企业形象。在商务交往中个人代表整体,个人形象代表企业形象,个人的所作所为,就是本企业的典型活体 广告 。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此时无声胜有声。

为些,在仪表方面我们应该:

(一)注重仪表的协调

所谓仪表的协调,是指一个人的仪表要与他的年龄、体形、职业和所在的场合吻合,表现出一种和谐,这种和谐能给人以美感。对于年龄来说,不同年龄的人有不同的穿着要求,年轻人应穿着鲜艳、活泼、随意一些,体现出年轻人的朝气和蓬勃向上的青春之美。而中,老年人的着装则要注意庄重、雅致、整洁,体现出成熟和稳重。对于不同体型,不同肤色的人,就应考虑到扬长避短,选择合适的服饰。职业的差异对于仪表的协调也非常重要。比如,教师的仪表应庄重,学生的仪表应大方整洁,医生的穿着也要力求显得稳重而富有 经验 。当然,仪表也要与环境相适应,在办公室的仪表与在外出旅游时的仪表当然不会相同。

(二)注意色彩的搭配

暖色调(红、橙、黄等)给人以温和,华贵的感觉,冷色调(紫、蓝、绿等)往往使人感到凉爽、恬静、安宁、友好,中和色(白、黑、灰等)给人平和、稳重,可靠的感觉,是最常见的工作服装用色。在选择服装、饰物的色彩时,应考虑到各种色调的协调与肤色,选定合适的着装、饰物。

(三)注意场合

根据不同的场合来进行着装,喜庆场合,庄重场合及悲伤场合应注意有不同的服装,要遵循不同的规范与风俗。

在商务场合,着装的的成功与否也直接影响着商务工作中的素养。 服装不是一种没有生命的遮羞布。它不仅是布料、花色和缝线的组合,更是一种社会工具,它向社会中其他的成员传达出信息,象是在向他人宣布说:“我是什么个性的人?我是不是有能力?我是不是重视工作?我是否合群?”旧时代的女性注重服装的动机较单纯,其目地无非只是为想获得他人的赞美,或是增加对异性的吸引力。在讲求男女平等的时代里,女人处处希望与男人平等竞争,简单追求外表的性吸引,已并不能满足这些职业女性,女性竞争者在着装方面必须要更具道德魅力、审美魅力、知识魅力及行为规范的魅力,使服装无形中为协调人际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职位升迁的机会,起到良好的作用。

二、仪礼的内涵和作用

人们对礼仪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说是一种道德修养;有人说是一种礼仪是一种形式美;有人讲礼仪是一种风俗习惯。礼出于俗,俗化为礼。商务礼仪的操作性,即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商务礼仪的作用:一言以蔽之,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第一个作用就是提高我们商务人员的个人素质。市场竞争最终是人员素

质的竞争,对商务人员来说,商务人员的素质就是商务人员个人的修养和个人的表现。教养体现于细节,细节展示素质。所谓个人素质就是在商务交往中待人接物的基本表现,比如吸烟,一般有教养的人在外人面前是不吸烟的;有教养的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是不高声讲话的;在商务交往中着装中的首饰佩戴。

第二个作用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沟通。交往中不懂礼貌,不懂规矩有时会把事情搞砸。(比如接电话)。 拜访 要预约,预约要准时。

第三个作用维护形象。个人、企业和国家形象。商务礼仪就是要维护企业形象。减灾效应,经济学概念。少出问题,少影响人际关系。有时不知怎么做时,有一个保底的做法--紧跟或者模仿,吃西餐一般要看女主人的动作,女主人坐下,你才能坐下,女主人拿起刀叉,你再动刀叉,女主人把餐巾放在桌子上,意思是宴会结束。所以不知道不要紧,跟着别人学,别认怎么做,你就怎么做,要错大家一起错,大家全错不算错。了解这一点的话,你就会应对自如,落落大方。

礼仪贯穿着 人际交往 的始终,为交往的内涵服务;不重视礼仪必然会影响交流的深度和交往的持久性。由于礼仪的缺憾而影响交往是在是因小失大。不独对外交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重视礼仪,养成习惯,自然成为一种修养也有助于提高自己的品味。

学习商务礼仪让我们知道如何提高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地位,如何通过你完美的职业形象使你拥有成功的事业和幸福的人生。了解和学习商务活动礼仪规范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塑造员工职业素质,运用有效的沟通技巧处理商务活动中的人际关系,改善服务形象,提高服务能力。掌握基本的商务礼仪及正确的商务礼仪技职业形象决定职业生涯,职业形象决定人生命运。随着人们日常交际的频繁,在商务活动、公务活动、社交活动中越来越重视交往的细节,也许一个微小的细节决定了一个人的第一印象。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塑造完美的职业形象,在提高个人职业形象的基础上完善公司的商务形象。

礼仪的意义范文二:浅谈生活中的礼仪

当今社会对大学生的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加具体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国的礼,更为了提高自身素质,我选修了《现代礼仪》这门课。学习大学生礼仪已经过了好多周了,在此之前学过人际交往课程,总的来说,还是有共同之处的。虽然大学生礼仪课只有那么短短的12节课,但是,却让我是学到生活中的点点滴滴的为人处事的礼仪道理,受益匪浅了,学到了之前选修课中所没有的东西。

对于我们这些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来说,有关礼仪方面的基本常识了解得不多。但这些又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掌握良好的社交 礼仪知识 是我们走向成功必要的铺路石。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之下,对即将面临走上社会的我们,我觉得有必要对大学生礼仪加以普及与规范。讲究礼仪,遵从礼仪规范,可以有效地展现一个人的教养、风度与魅力,更好地体现一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认知水平和尊重程度,从而使个人的学识,修养和价值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适度、恰当的礼仪不仅能给公众

现代礼仪涉及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通过老师的讲解,我深刻领悟到礼仪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人与人交往,怎么穿着得体大方,如何称呼对方,彼此如何站立,如何迎送,等等,日常交际都有礼的规定。想起以前的自己,对于很多的基本礼仪都不清楚,所以时不时也会遇到一些交往、交际中的尴尬,如着装不当、举止失礼、不会说话、不懂得如何跟人沟通等等。比如说:在别人发表言论的时候,自己突然有话想说,就随便的打断别人,先自己把话给说了;不会主动与人交流,别人主动和我交流的时候,不知所措;穿着不讲究搭配,随意的上下衣不管是否很搭,就直接穿戴。这些事情虽小,但常常挫伤我们的自信,往往会影响我们在他人中的形象。

上了大学之后,可能接触的人多了,交际的圈子也大了,不知不觉也懂得了很多平时生活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从周围人的行为举止中,时不时总能看到自己的影子。别人的好与坏,我们不该加以评论,但我们能够以此来鞭策自己,提醒自己哪些方面做错了,哪些方面做得不够恰当。所以,有时候也会觉得学习礼仪,不一定死学课本,单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就可以学到很多很多为人处事的一些礼仪。

这学期,学习了《现代礼仪》的课程之后,我学到自己不知道的很多实用的生活中的礼仪。这些都会对自己的各个方面有一定的帮助,提高自身的素质。下面就简单的从各个方面的知识来谈谈自己的一些 心得体会 吧。

(1)仪表仪态礼仪

穿着要干净整洁,搭配适当;服饰要得体,符合身份,区分时间、地点、场合,遵守成规。即使不参加重要场合,在一般生活中,服装也要得体,不要乱七八糟的穿着,服饰仪表代表一个人的形象。在人际交往中,服饰得体,不仅代表自己形象素质,同时也是对别人的尊重。现在我讲述一个实例,希望其余的同学也引以为戒。例如,我身边的一位同学,对穿着一点也不讲究,喜欢穿丝袜,却不搭配合理衣服,丝袜下面还加个运动袜、运动鞋,走路一撇一撇的。由于她的不好形象,导致她人际关系很薄浅,身边的朋友几乎没有。因此我希望他人引以为戒,提高自身素质,尊重他人。

(2)生活礼仪

在日常生活中,要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对待生活积极主动,乐观向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有迎接挑战的勇气,不怕困难和挫折,具有适应各种生活环境的能力。能有效地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团结协作,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勇于承担责任,具有关爱和尊重他人的意识和能力,追求高尚的生活方式和情趣,创造出和谐融洽的气氛,建立、保持、改善人际关系。通过礼仪 教育 ,可以让当代高校大学生们认识到应该积极适应社会,自觉参与社会活动,改造、变革社会环境,促使社会发展进步,同时改造、发展和实现自我。

作为一个即将 毕业 的大学生,也作为一个女生来说,让我更加有种欲望想要去多了解一些礼仪方面的知识。比如:如何使自己的气质更高雅、形象更出众;如何使自己充满自信地出现在同学老师、上级下属和客户面前;如何使自己得体而又自如的参加会议、出席社交活动?通过平时生活经验的积累,通过对现代礼仪的学习,让我懂得很多生活礼仪如:家庭礼仪、学校礼仪、出行礼仪、公共场所礼仪等方面的礼仪。懂得如何与别人沟通,如何更好地提高自己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修养,了解了礼仪是在人际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一种惯例,是一种习惯形式。因此在与人与交往中我时常提醒自己,将礼仪约定俗成为一种习惯做法。在不同的场合,注意 言行举止 ,保持适度的微笑,主动与别人交流,注意礼貌的称呼别人,穿合适的衣服„„让他人感到舒适,感到被尊重。

(3)交谈礼仪 首先要注意个人形象,第一印象十分重要,言行应从容得体。交谈中要尊重隐私,交谈中不要涉及收入支出、年龄、婚姻、健康、家庭住址、个人经历,信仰政见等。交谈的整个过程中的举止表情,可以显现出来个人修养和对待交谈对象的基本看法。

交谈要注意神态,在神态上既要亲切友善,又要舒展自如。在自己讲话时,要注意不卑不亢,恭敬有礼。在对方讲话时,则要专心致志,洗耳恭听。不论是自己说还是在听,都不要表现得心不在焉、敷衍了事,或是态度夸张。特别要注意自己的眼神和手势。不要举目四顾,双眼不敢与交谈对象对视,也不要张牙舞爪,指手画脚,对对方指指点点。另外还要注意语气,与别人交谈时,讲话的口气不可不慎,平等待人,谦恭礼貌,应尽量多使用一些谦词、敬语和礼貌用语。既不要在交谈时表现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装腔作势,也不宜在语气上显得曲意迎奉,一味讨好对方,迁就对方,附和对方。另外在交谈中找欢快轻松的内容,向对方讨教感兴趣的话题,可以借机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敬意。

交谈称呼的使用,在比较正式的场合,应当选用的称呼主要有:尊称、荣誉性称呼、公务性称呼、一般性称呼。尊称,几乎用于任何场合,主要包括“先生”,“小姐”,“夫人”,“女士”。应当强调的是,在称呼一位妇女时,最好根据其婚否,分别以“小姐”或“夫人”相称。许多时候,尊称可与姓名,姓氏或行业性称呼分别组合在一起使用。荣誉性称呼,在人际交往中,若交往对象拥有在社会上备受重视的学位,学术性头衔,专业性技术头衔,军衔,爵位。例如“博士”,“教授”,“医生”, “法官”等等,均可使用作称呼。公务性称呼。在公务活动中,一般可以直接以对方的职务相称。例如,可称其为“部长”、“总裁”、“主任”,等等。一般性称呼,只称姓,还要加上先生等尊称。

(4)求职礼仪 何在求职 面试 中立于不败之地,成为我们每一位毕业生最关心的话题。大学毕业生在面试时,为了求职成功,因注意以下几点:

面试的仪表礼仪。面试要设计好自己的形象,主考官往往凭着求职者的外在形象来判断求职者的身份、地位、学识、个性等等。参加面试时,服装应大方得体。如果去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公司面试,最好穿西装或者套装。男生穿西装时,衬衫以白色比较好,尽量选择颜色明亮的领带,皮鞋应以黑色为佳,并配以深色袜子,忌配运动式皮鞋、白色袜子。女生面试时注意着装整洁,穿着应有白领丽人的气息,套装是最合宜的装扮。裙装不宜过短,应穿着高跟鞋。服装要遵守三色原则,即全身颜色不多于3种,服装颜色以淡雅或同色系的搭配为宜。 面试的仪容礼仪。面试时,头发要梳理整齐。男生发型以短发为宜,并注意保持头发清洁。女生可以化个淡妆,应略施脂粉,切勿浓妆艳抹。

面试的仪态礼仪。站立时要挺拔、优雅,面容平和自然,面带微笑;站立时避免探脖、斜肩、驼背、挺腹、双腿弯曲或不停颤抖等不雅动作。坐姿,从座位的左侧入坐,轻稳坐下;入座时要轻、要稳,女士入座前要先整理衣裙下摆,双目平视,嘴唇微闭,下颌微收;男士双脚可平行打开。入座后坐满椅子的2/3轻靠椅背。侧身与他人交谈时,应尽量把上身侧向对方。

现代礼仪涉及的内容很多,以上我只是把重要的方面论述了一下。社会如此之大,我们该学的礼仪知识还有很多很多。现代礼仪课程在大学生素质教育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大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当今时代的呼唤,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民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战略举措。因而,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具有深远的意义,它关乎着我们中华民族未来的命运。所以,大学生有必要学习和掌握大学生礼仪,在以后的生活或者工作中,都是有意义的,做一个高素质的科技人才。

在涉外商务中, 商务礼仪 起着重要的润滑和促进作用。要卓有成效地开展涉外商务活动,必须掌握涉外 礼仪知识 ,遵循礼仪规范,注重规避不合礼仪的言行。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商务礼仪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商务礼仪,就是公司或企业的商务人员在商务活动中,为了塑造个人和组织的良好形象而应当遵循的对交往对象表示尊敬与友好的规范或程序,是一般礼仪在商务活动中的运用和体现。本文对商务礼仪的定义、重要性、核心原则和一般商务礼仪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探究,让人们学习,了解更多的商务礼仪知识。

一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交往也更趋频繁。国内企业界与商家面临着大量涌入的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走 出国 门,让世界人民更多地了解本企业形象,让本企业的品牌立于不败之地,是全企业界与商家的愿望。而要同世界打交道,必须具备跨 文化 交际能力。也就是要在这过程中适当地运用商务礼仪。

礼出于俗,俗化为礼。在商务交往中做到“约束自己,尊重他人”才能使人们更轻松愉快地交往。“为他人着想”不仅是商务交往、也是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的基本原则。所以说学习并正确的运用商务礼仪既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又是 人际交往 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式或交际 方法 ,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就一定要掌握商务礼仪的技巧。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掌握一定的商务礼仪有助于提高人们的自身修养、美化自身、美化生活。并能很有效的促进的社会交往,改善人际关系,还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掌握一定的商务礼仪不仅可以塑造企业形象,提高顾客满意度和美誉度,并能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二 商务礼仪的定义

古代礼仪定义

中国古代有“五礼”之说,祭祀之事为吉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军旅之事为军礼,丧葬之事为凶礼。民俗界认为礼仪包括生、冠、婚、丧四种人生礼仪。实际上礼仪可分为政治与生活两大部类。

一是由官方专门规定并要求人们遵守执行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制度在内的典章制度。政治类包括祭天、祭地、宗庙之祭,祭先师先圣、尊师乡饮酒礼、相见礼、军礼等。

二是社会公众在长期的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做人的道德、行为准则以及各种正式的礼仪。 生活类 礼仪的起源,按荀子的说法有“三本”即“天地生之本”,“先祖者类之本”,“君师者治之本”。在礼仪中,丧礼的产生最早。丧礼于死者是安抚其鬼魂,于生者则成为分长幼尊卑、尽孝正人伦的礼仪。

现代礼仪

根据礼仪的发展规律及其本身的作用,礼仪成为人类在社会人际交往、沟通中约定俗成的律己、敬人的一种行为规范与准则。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被界定为为人处世的行为规范。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礼仪是一种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的技巧。从审美学的角度来看,礼仪是一种形式美。它是人的心灵美的必然外化。

礼仪与礼貌、礼节、仪式,仪表

1 礼貌 一般是指在人际交往中通过语言、动作向交往对象表示谦虚和恭敬的行为规范。

2 礼节 通常是指人们在交际场合,相互表示尊重、友好的管用形式。

3 仪式 仪式是交际活动中按礼宾要求,围绕一定主题,按照某种特定的程序进行的集体性的礼仪过程。

4 仪表 仪表是礼仪在个人外在形象方面的体现,包括容貌、服饰、姿态、表情、谈吐等方面。

三 学习商务礼仪的意义

“做人先学礼”,礼仪 教育 是人生的第一课。礼仪必须通过学习、培养和训练,才能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学习礼仪

、传承礼仪,自然而然地成为这个民族和团体的一员。个人 文明礼仪 一旦养成,必然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个人,不学礼,无以立。学礼仪可以使个人的言行在社会活动中与其身份、地位、社会角色相适应。礼仪还是衡量个人道德水准高低和有无教养的尺度。 对企业,可以塑造企业形象,传播沟通信息,由可以提高办事效率。

四 商务礼仪的核心和原则

核心

礼仪的核心是尊重为本。尊重二字,是礼仪之本,也是待人接物的根基。 首先是自尊为本,自尊自爱,爱护自己的形象。其次要尊重自己的职业。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第三要尊重自己的公司。尊重他人的三原则:接受对方,不要难为对方,不要让对方难堪,客人永远是对的。重视对方,欣赏对方,多看对方的优点,不当众指正缺点。赞美对方。懂得欣赏别人的人实际是在欣赏自己,是自信的表现。

原则

尊重宽容

尊敬是礼仪的情感基础。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与人是平等的,尊重长辈,关心客户,这不但不是自我卑下的行为,反而是一种仪,说明一个人具有良好的个人内的素质。“敬人者恒敬之,爱人者恒爱之”,“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礼”的良性循环就是借助这样的机制而得以生生不已。当然,礼貌待人也是一种自重,不应以伪善取悦于人,更不可以富贵娇人。尊敬人还要做到入乡随俗, 尊重他人的喜好与禁忌。总之,对人尊敬和友善,这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宽即宽待,容即相容,宽容,就是心胸坦荡、豁达大度,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谅解他人的过失,不计较个人的得失,有很强的容纳意识和自控能力。中 国 传统文化 历来重视并提倡宽容的道德原则,并把宽以待人视为一种为人处世的基本美德。从事商务活动,也要求宽以待人,在人际纷争问题上保持豁达大度的 品格或态度。在商务活动中,出于各自的立场和利益,难免出现冲突和误解。遵循宽容的原则,凡事想开一点,眼光看远一点,善解人意、体谅别人,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各种关系与纷争,争取到更长远的利益。

真诚谦虚

商务人员的礼仪主要是为了树立良好的个人和组织形象,所以礼仪对于商务活动的目的来说,不仅仅在于其形式和手段上的意义。同时商务活动的从事并非短期行为,从事商务,讲究礼仪,越来越注重其长远利益,只有恪守真诚原则, 着眼与将来,通过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才能获得最终的利益。也就是说商务人 员与企业要爱惜其形象与声誉,就不应仅追求礼仪外在形式的完美,更应将其视 为商务人员情感的真诚流露与表现。

谦和既是一种美德,更是社交成功的重要条件。谦和,在社交场上即表现为平易近人、热情大方、善于与人相处、乐于听取他人的意见,显示出虚怀若谷的胸襟,因为对周围的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有着较强的调整人际关系的能力。我们此处强调的谦和并不是指过分的谦和、无原则的妥协和退让,更不是妄自菲薄。应当认识到过分的谦虚其实是社交的障碍,尤其是在和西方人的商务交往中,不自信的表现会让对方怀疑你的能力。

不卑不亢

人际交往中要注意各种不同情况下的社交距离,也就是要善于把握住沟通时 的感情尺度。古话说:“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如醴。”此话不无道理。在人际交往中,沟通和理解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的重要条件,但如果不善于把握沟通时的感情尺度,即人际交往缺乏适度的距离,结果会适得其反。例如在一般交往中,既要彬彬有理,又不能低三下四;即要热情大方,又不能轻浮谄谀。所谓适度,就是要注意感情适度、谈吐适度、举止适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对方的尊重,达到沟通的目的。

在具体运用商务礼仪时,允许因人而异,根据不同的交往对象,采取不同具体方法。但是,与此同时必须强调指出:在商务礼仪的核心点,即尊重交往对象、

以礼相待这一点上,对任何交往对象都必须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程度的礼遇。不允许因交往对象彼此之间在年龄、性别、种族、文化、职业、身份、地位、财富以及与自己关系亲疏远近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厚此薄彼,区别对待,给予不通待遇。这便是商务礼仪中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五 一般商务礼仪

商务活动中的一般礼仪,主要内容是遵循日常生活中的礼仪原则。它包含双重含义:一是指己方对对方表示的礼貌、客气等姿态,二是指己方对对方礼仪与习俗的答谢与尊重。

根据礼仪的适用范围分类礼仪分为政务礼仪、商务礼仪、服务礼仪、社交礼仪、国际礼仪等。根据礼仪的操作主体不同分类礼仪分为公关礼仪、秘书礼仪、护士礼仪、交警礼仪、教师礼仪、学生礼仪等。根据礼仪的表达方式分类礼仪分为仪表礼仪、言语礼仪、服饰礼仪、行为礼仪。

仪表礼仪

会见前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时间、地点的选择,对会见的主题、内容、议程的准备,要制定好会见计划和目标。先介绍位卑者给位尊者:年轻的给年长的自己公司的同事给别家公司的同事低级主管给高级主管公司同事给客户非官方人事给官方人士本国同事给外国同事。

宴请时组织工作:(1)确定宴请目的、名义、对象、范围与形式(2)确定宴请的时间、地点(3)发出邀请(4)订菜(5)席位安排(6)现场布置(7)餐具的准备(8)宴请程序及现场工作(9)工作人员应注意事项。

言语礼仪

谈话时目光注视对方是一种起码的礼貌,交谈时要专心致志不要随便打断对方的谈话,交谈时双方发言都要掌握各自所占有的时间,不能出现一方独霸的局面 ,切忌只谈个别人知道或感兴趣的事,或只与个别人交谈而冷落其他人,要注意能够让对方感受到你对谈话的态度,交谈的话题与内容的要求,交谈过程中还要注意说话应留有余地。

服饰礼仪

春秋装

中青年男装

中青年男性参加商务谈判时,一般穿着西装、中山装或夹克衫

中老年男装

中老年男性应穿着西装或中山装。

中青年女装

中青年女性作为谈判代表参加商务活动时,可以选择西装、毛衣外套、西装套裙、旗袍等服装。

中老年女装

西装或西装套裙是中老年女性常见的服饰。

夏装

中青年男装

中青年男性夏季参加商务活动,可以穿着衬衫长裤或单西装,在隆重场合应穿单西装,打领带或穿短袖衬衫扎在长裤内,打领带。颜色以浅色、单色为主,可以带浅色花格或浅色条纹。

中老年男装

中老年男性夏季参加商务活动,穿着长、短袖衬衫配长裤或单西装,衬衫通常扎在长裤内,打领带。

在隆重场合应穿单西装,打领带。颜色以浅灰、淡蓝、米黄为宜。 中青年女装

中青年女性夏季参加商务谈判,可以穿着长、短袖衬衫配长裤或裙子,也可

以穿着连衣裙、旗袍或西装套裙,在重要场合多选择西装套裙。

中老年女装

中老年女性夏季参加商务谈判,可以穿着长、短袖衬衫配长裤或裙子,但多选择西装套裙。

行为礼仪

国外送礼约定俗成的规则有:①西方社会较为重视礼物的意义和感情价值,送礼花费不大,礼品不必太贵重。②外国人在送礼及收礼时,都很少有谦卑之词。③当接受宾朋的礼品时,绝大多数国家的人是用双手接过礼品,并向对方致谢。④外国人送礼十分讲究外包装精美。⑤送礼一定要公开大方。 ⑥拒绝收礼一般是不允许的。

握手时应该先脱掉手套,摘下帽子。握手要掌握时间,一般来说时间约为5秒,若小于5秒显得仓促,如果握得太久,显得过于热情,尤其是男人握着女人的手,握得太久,容易引起对方的防范之心。掌握用力程度:过轻过重都不好,力量适度的握手会使对方感到温和可亲。男性与女性握手,往往只握一下女性的手指即可。掌握握手姿势注意握手顺序:在上下级之间,上级伸手后,下级才能伸手;在男女之间,女人伸手后,男人才能伸 手相 握;在主人与客人 之间,主人应先伸手,客人再伸手相握。有多人握手时应注意不能相互交叉,应该等别人握完后再伸手。

打电话时要有准备。注意打电话的时间,尤其避免在午休时间或下班时间打 微笑的语调,声音清晰有礼貌,问候。不要急于在电话中承诺事情或是做决定 讲电话同时在纸上作记录。同事电话中时,若其他人在附近喧哗交谈,易导致客户对公司的印象不良,此时若有急事须与同事交谈,应使用书面方式。

六 结论

从古至今,我国的礼仪规范就是中华特有文明的象征,是中华民族美德的体现。礼仪,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具有历史的传承性,具有不衰的生命力。商务礼仪在中国也是日益重要。在跨国经营的过程中,谁能入乡随俗或者说尊重对方的礼仪,

谁就能生存得更好。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奇特数量成倍增长,第三产业蓬勃兴旺, 商务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在商务活动中也需要学习,遵守一些现代商务礼仪规范,熟悉中国商务礼仪,了解世界其他国家的礼仪和禁忌。而作为商人,在与国外商务伙伴初次接触前应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文化中的商务礼仪,及时调整自己的礼仪行为,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商务环境。

[摘 要]如今, 毕业 生求职的高潮又席卷而来, 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富于个性的审美趣味对于一名大学毕业生求职 面试 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这就需要每一位大学毕业生必须学习正确的职业礼仪,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以为这是求职面试成功的第一步。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 面试 服饰

1.案例

一家合资饭店招聘各类服务人员350名,700多名应届往届毕业生怀着对这家企业的向往,很早就排起“长龙”等候应聘。7点30分,第一次目测在众多人的期待中开始了,一位应聘的女大学生,环佩叮当,浓妆艳抹,昂然来到目测人面前,话不过三句,目测人眉心轻皱,却彬彬有礼,连声说谢谢!女大学生心下明白,这就是被淘汰了??

一位20出头的男大学生,气宇轩昂,据说会两门外语,目测人以礼相待,连声“请坐”这位男大学生如入无人之境,屁股落座,二郎腿一翘,浑身悠然自得地颠起来,??这天,700多应聘者,近目测这一关,就被“刷掉”80%。当这些被视为“生活小节”的行为作为饭店招聘硬性条件的时候,人们不大不小地震动一下,尤其是哪些自视才大志高的应聘者更是没有想到,还没到大江大河中去施展才华呢,就在这小水沟里翻了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应聘礼仪在一个人的求职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求职者的形象给面试官的好坏,关系到能否顺利踏入社会,找到一份合适满意的工作。为此,毕业生在面试前对个人形象进行设计是必要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包装”都能奏效,有时还会适得其反,那么,在面试的礼仪和形象设计上应该注意大学生求职礼仪哪些问题呢?下面我就关于面试中的服饰打扮,以及面试中的基本礼仪进行些 总结 .

2服饰与打扮

一个人与他人交往的第一印象很重要,外表是人们踏上社会的第一张名片。毕业生在应聘时,首先要注意自己的衣着和打扮。

许多人认为难得有一次面试的机会,一定要大出风头,于是买了许多时髦、前卫的服装。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一般正规的企业都很欣赏传统、保守的正装,所以,服装不一定要穿名牌,庄重、得体就好。有的人则不太注重服装,穿着过于随便。也会使招聘人员对你的印象大打折扣。求职时的服饰打扮应该注意稳重、正式,一般来说,套装较为普遍适宜。而且一定要整洁干净,注意尺码一定要合身,大一码或小一码都会影响穿着效果。衣服的颜色宜选择皮肤的中性色,注重现代感,把握积极的方向。头发要梳理整齐,不要乱蓬蓬或粘糊糊。穿深色衣服时最好事先拍拍两肩。以免头皮屑掉在上面,头发要擦亮。

另外,不可忽视不同职位对穿着的不同要求,例如应聘公关职位就要适当地注意时尚,而应聘文秘、财会职位就应与时尚拉开适当的距离。

3. 面试过程的礼仪

毕业生在面试过程中表现出的礼仪水平,反映出你的人品、修养等个人形象,因此,面试过程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准时赴约。

一般来讲,比原订时间早5-10分钟到达面试地点较好,切不可让招聘人员等候。

入座礼仪。

进入主考官的办公室,一定要敲门而入,等到主考官示意坐下再就座。如果没有指定的座位,可选择主考官对面的位子坐下。另外,注意坐姿的优美与精神。坐椅子时,最好只坐2/3,两腿并拢,身体可稍稍前倾。

自我介绍 的分寸。

当主考官要求你做自我介绍时,不要象背书似的把简历上的一套再说一遍,那样只会令主考官觉得乏味。用舒缓的语气将简历中的重点类容稍加说明就可以了,如姓名、毕业学校、专业、特长等。如主考官想深入了解某一方面时,你再作介绍。

行为举止。求职者在面试时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

注意站正坐直,不要弯腰低头。

双手放在适当的位置,并要安稳,不要做些玩弄领带、掏耳朵、挖鼻孔、抚弄头发、掰关节、玩弄招聘者递过来的名片等多余的动作。

禁止腿神经质般的不住晃动、翘起等。

自己随身带着公文包或皮包,也不要挂在椅子背上,可以把它放进自己坐的椅子旁边或背后。

询问与应答的礼仪。

保持积极自信的心态,是面试中智慧语言不断迸发的前提。面谈时,讲话要充满自信。回答问题时尽量详细,要按招聘人员的话题进行交谈。有的主考官会故意提问一些令你感到受冒犯的问题,用来试探一下你如何对待,考查你的修养和应对多变的能力。你一定要冷静,不能意气用事。拒绝回答是可以的,但口气和态度一定要婉转、温和。

及时告辞。

有些接见者以起身表示面谈的结束,另一些人则用“同你谈话我感到很愉快”这样的辞令来结束谈话。对此,我们的毕业生要十分敏锐,及时起身告辞。告辞时应同接见者握手,还要将椅子放回原位,然后面带微笑地向主考官致谢。

4.总结

著名的心理学家、教育家卡耐基说过,人的成功取决于15%的才能和85%的人际关系。礼仪正是人际关系交往中不可缺少的联系纽带。求职对个人来说是一次非常重要的经历和机会,在求职过程中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以表现出自己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修养,从而获得成功的第一步。因为现在的用人单位除了看你是否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潜力之外,还要看你在别人面前的 言行举止 如何,是否是现代企业所需要的人才,也就是其是否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掌握良好的求职技巧,适当的公关礼仪必定会为面试争取更多成功的机会。我很庆幸在大三最后一次选修课的时候选择了商务礼仪这门课,我想它将对我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受益匪浅的!

参考文献:

《现代商务礼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商务礼仪》高等教育出版社

《面试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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