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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2 08:03:23

婚姻与家庭论文参考文献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论文框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介绍

简要地总结论文主题,说明为什么这个主题有价值,也许还可以概述一下你的主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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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

结论部分通常涵盖三件事,并且每一件事都应该有一个单独的小节: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列表与第3部分中给出的技术现状综述紧密相关。所有的参考文献都必须在论文正文中提及。参考书目可能包括论文中没有直接引用的作品。

8、附录

一般来说,太过具体的材料不适合在论文主体中出现,但可供考官仔细阅读,以充分说服他们。

古代(先秦——1840年)近代(1840——1911年)现代(1911年——1949年)当代(1949——1979——现在)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婚姻与家庭文章

哑巴父亲的哑巴爱作者|雉河子 父亲是个哑巴,这一直是我心中一块隐隐的痛。 我的家在一个偏僻的小镇,父亲就在小镇的拐角支了一个烧饼摊赚钱养活全家。听人说,我的老家并不在这儿,是父母后来搬到这儿的。每到逢年过节,父亲总是一个人回去给爷爷奶奶送纸钱,然后下午再回来陪我们吃年夜饭。有时我闹着要去,可他不让,娘说你是女娃娃,去个啥?这使我对父亲大为不满。又加上与别的小朋友在一起玩时,他们总是排斥我说:“你父亲是个哑巴,我们不跟你玩!”只此一句,我就恨上了父亲,怪他是个哑巴,同时更怪母亲不该给我找了个哑巴父亲。母亲听了我的混帐话,立即就狠狠地扇了我一巴掌,父亲看见了,拦了过去,一把把我抱进了怀里,可我并不领情,而是把他一推,自己跑开了。这时的父亲就站在那儿呵呵地傻笑。 七岁那年的一天,我背着书包跟着父亲走进了镇子上最好的一所小学校,听着父亲哇啦哇啦地打着手势和老师“讲”话,我的脸羞愧得要命,特别是当我走进教室,有的同学指着我说:“瞧!她就是哑巴的女儿”时,我更是想在地上找个裂缝钻进去。从学校回来后,我就跟父亲约定:以后不准他再进我们学校半步,否则我就跟他翻脸。父亲想了一会,还是默默地点了点头。 由于父亲的原因,我在同学们中间总是抬不起头,他们不和我玩,我也懒得和他们交往,在孤独中,我品尝到了受人冷落的辛酸,但也就是这样的环境给了我过多的思考空间和学习时间。为了使自己内心深处那一点点可贵的自尊不再受伤害,我拼命地学习,良好的成绩给我带来了许多安慰,每当听到别人拿我作榜样来教育自己的子女时,我的心里就会泛起难以抑制的喜悦,而这也成了父亲唯一向别人炫耀的资本,看着他满脸的笑容,我心里很是激动,爸爸!要是你会说话该多好啊!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逐渐体会到了父亲生活的艰辛,每天天不亮,他就爬起来和面,等面发酵后,就收拾好东西,和母亲拉着架子车来到烧饼锅前,开始一天的忙碌,为了招揽生意,他总是满脸堆笑地哇哇地招呼着客人,有时碰到蛮不讲理的,吃饭不给钱外,父亲还要遭受白眼和侮辱。我是哑巴的女儿,尚且承受这么大的压力,父亲内心的痛苦可想而知,每当想到这里,我都会为自己过去的想法和做法而羞愧,有好几次,我都想跑到父亲面前给他下跪,乞求他的原谅,可倔强的我实在没有勇气这样做,在父亲面前,我依然是那副不屑一顾的神色。母亲看了,总是大声训斥我的无礼,而父亲并不在意,他依然卑微地笑笑。 18岁那年,我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县重点高中,接到录取通知书的那天,父亲高兴得脸上开了花,他把当天的烧饼全部免费送了客人。 离开了父亲,我长长地出了一口气,我终于脱离那个让我伤心的地方。可这时,我又担心城里的同学会知道父亲是个哑巴,看着我一脸的愁容,父亲似乎猜出了这一点,他没等我说话,就在临上学前又用手势向我重申了那个幼稚的约定。就这样,每个星期天,父亲和我都准时来到城里那个最大的商场门前,他把钱交给我后,就一步三回头地走了回去,望着他那恋恋不舍的目光,我的眼泪再也控制不住地流了下来。 放寒假后,我又回到了那个小镇,父亲依然在他的烧饼摊前忙碌着,虽然他的身后没有一个客人。见到我下车,父亲高兴得搓了搓手上的面,然后就收拾东西,拉着架子车到了家。刚进屋,我才知道母亲病了,她人瘦了一圈,正痛苦地在床上呻吟着,不过见了我,她还是勉强坐了起来,她想笑,嘴还没张开,却“哇”地一声大哭起来。我一时慌了,猜不出家里发生了啥事,就忙问母亲怎么了。母亲看了看父亲,父亲闷着头狠狠地抽着烟,这时,我才发现父亲比母亲瘦得还要厉害,瞧,他脸上颧骨老高,眼窝子黑深深的,而这一切,在上次父亲给我送钱时,我竟没有发现,想到这里,我不由得自责起来。 在我的再三追问下,父母到底也没告诉我什么,他只是打手势说母亲得了小病,不碍事的,接着就是要我好好安心读书,家里的事不要我操心之类,得知这些,我更加不安了。那一夜,我展转返侧,最终也没能睡着。 第二天,父亲起得老早,他拉着架子车准备上街,我穿好衣服,走过去要帮他,他说什么都不让我去,非要我在家照顾母亲不可。吃过早饭,母亲就对我说:“晴儿,去到街上给你爸爸帮帮忙,我有病,你又上学,他一个人苦啊!”说这话的时候,母亲一脸的泪水。 刚出门,我就碰到了邻居李大婶,刚见面,她就一把拉住我的手说:“闺女!有句话,我本来不该给你说,可看到你爸爸瘦成那样,我不忍心啊!”接着,她就告诉我,就在我上学后不久,母亲就得了病,到医院一查,肝癌,晚期!父亲当时一听,就懵了,他立即哇啦哇啦地跪在地上请求医生救母亲一命,好心的医生对此爱莫能助,只好告诉他,母亲最多能活一年,还是留点钱,给病人买点好吃的是正事,在这儿住院等于拿钱往水坑里扔。父亲不相信,那一天,他在医院里发疯似的,见了医生就磕头,可头都磕出了血,医院最终没有收留母亲,后来父亲只好把母亲拉了回来,在家养病。母亲得病的消息传开以后,再也没有人买父亲的烧饼了,因为他们都说母亲的病会传染人。对此,父亲只好含泪撤了烧饼摊,不过他又怕母亲知道这事后,心里着急,加重病情,于是每天天不亮,他照旧拉车出门,然后把车子搁在李大婶家,他就出去拾破烂挣钱,到了晌午再回家。可前天得知我要回来后,他又把烧饼摊重支了起来,目的是不想让我知道家里发生的一切。 听到这里,想起昨天那冷清的烧饼摊和父亲那忙碌的身影,我热泪盈眶地向街拐角跑去。可到了那儿,我只看到架子车和做烧饼的工具全都在那儿,而父亲却没了踪影,就在我疑惑的当儿,一位好心的街坊告诉我,父亲上县城去了,据说是买年货。霎时,我愣住了:买年货在这儿不就可以了吗?何必非要上县城呢?看来父亲一定有其他事。于是我把车子拉到了家,就赶紧搭车去了县城。 到了县城,刚下车,就听到有人议论说前面有一个人晕倒在前面的商场门前,我一听,暗叫不好,立即飞快地跑过去,果不其然,正是父亲,此时他已经醒了过来,看见我,他的脸上浮起一丝微笑,他颤抖地从衣袋里掏出了一叠钱,然后示意我去商场里买年货。我接过钱,不由得放声大哭,因为在那叠钱里面,我清楚地看到一张卖血的单子。进了商场,父亲要给我买新衣服,我说什么都不要,他生气了,一瞪眼,我就不敢坚持了,接着我们又给母亲买了呢子大衣和颇为流行的女式裤子,共花了420元,这也许是母亲今生穿得最奢侈的一套衣服了,此时我实在不明白,一向生活俭朴的父亲为何今天铺张起来。 回来的路上,父亲反复打手势不准我把他卖血的事告诉妈妈,看着父亲黑瘦瘦的脸庞,我的眼睛湿润了。 这一年的春节,是我有生以来过得最黯然的,可父亲却表现得比哪年都高兴,大年夜,他像个孩子似的嘿嘿着,拎着鞭炮围着院子跑,迎着鞭炮的亮光,我分明看到了他的脸上满是泪水。在父亲的感染下,母亲也有了精神,她穿着父亲给她买的新衣服,安详地坐在堂屋里,静静看着孩子般的父亲。吃过年夜饭,母亲和父亲就坐在饭桌前默默地对望着,他们那专注的目光让我局促不安。我走进了里屋,就躺在床上睡着了。 时间不长,父亲推醒了我,使劲拉我来到了母亲的床前,我才知道母亲快不行了,她已经神智不清,嘴里喊着父亲的名字,父亲坐在床头,捧起她的头,让她靠在他身上,好一会儿,母亲睁开了眼睛,看见我,她断断续续地说:“晴儿!----你爸是好人,-----要听话!”说完这些,她眼睛死死地盯着父亲,父亲仿佛读懂了母亲的目光,他“呜呜”地哭着点点头。凌晨时分,母亲躺在父亲的怀里微笑着走了。 听到哭声,好心的邻居都跑过来,帮助把母亲入了殓,望着躺在棺材里的母亲,父亲的眼睛一片茫然。有人问父亲,是不是运回老家?父亲摇摇头。这下我困惑了:不把母亲运回老家,还能埋哪儿? 到了中午,我家就闯进来一群人,一见他们,父亲脸色大变,他“嗷嗷”大叫,死死地压在棺材上。来人什么都不说,他们上来几个人,把父亲拉开,然后就准备抬母亲的棺材,我一下子傻了,我不知道眼前要发生什么!只能呆愣愣地看着这一切,最后还是邻居们上来拦住了他们,他们这才说要把棺材抬回家埋了。接着他们就拿出了一个结婚证,说当年父亲把他们村的女人拐来的,还带个孩子。 什么?我呆住了,我夺过结婚证,上面正贴着一张照片,那是母亲和另外一个男人的合影,看到这,我一下子跑到父亲面前,紧紧地抱住他拼命地喊道:“爸爸!我不相信这是真的!” 虽然我和父亲极力阻拦,但他们还是凭着人多,打着号子抬走了棺材。就在母亲的棺材走出院门之时,父亲突然像想了什么?他钻进里屋,拿出了鞭炮,点了起来,在噼里啪啦的鞭炮声中,父亲跪在地上不停地朝着母亲远去的方向磕着头。 后来,我终于弄清了事情的真相。父亲并不是我的亲生父亲,他年轻的时候也不是个哑巴,刚开始他就和母亲自由恋爱了,哪想到我的爸爸也看中了母亲,他是临村的一个无赖,为了得到母亲,他暗中找了一些地痞流氓,把父亲毒打了一顿,还割去了父亲的舌头,就这样父亲永远不会说话了,在爸爸的强迫下,母亲最终嫁给了他,并生下了我。好景不长,爸爸因参与打架,砍死了人,被政府枪毙了,父亲得知了这一切,就暗中找到了母亲,并带着我们母子俩来到了这个小镇。我们在这里相安无事过了这么多年都,谁承想就在母亲死后,他们却把母亲抬走与爸爸合葬。听到这,我这才想起母亲临死前那复杂的目光,以及小时候为什么不让我回家的目的所在。想着想着,我情不能自已,一下子来到父亲面前,郑重地跪下去泪流满面地说:“爸爸!我是你的女儿,我是你的亲女儿!”话没说完,父亲就蹲下来,捧起了我的脸仔细地端详着,瞬间,两行清泪也从他的眼睛里涌了出来。 学校领导得知我的情况后,他们找来了父亲,要他在学校门前支起烧饼摊,挣钱供我上学。可父亲却怯怯地看了看我。我的心一寒,我又想起了那个遥远的约定,这一定成了父亲心中永远的痛,想到这里,我毅然拉着他的手说:“爸爸!原谅我过去的无知,不管今后世道如何变幻,你都是我最好的爸爸!”听到这,父亲笑了,很灿烂,从他那阳光般的笑脸上,我才真正读懂了父爱,就是这如山般的父爱,一定能伴我走得很远,很远。创作手记:感 动 源 于 真 情-----《哑巴父亲的哑巴爱》的创作有感    《哑巴父亲的哑巴爱》来源于一个学生的真实故事。几年前,当我还在一个小镇中学教书的时候,我就遇到了一个叫李晴的女孩子,她成绩很好,很受老师的喜爱,可由于沉默寡言,脾气倔强,和同学们的关系相处得并不好,为了使她能够早日走出孤独,我特意找她谈话,才知道她沉默寡言的原因:她有一个哑巴父亲,她认为生活在她身边的每一个人都是看不起她的,所以她从不主动和别人交往,但与此同时,她就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好好学习,争取考上城里的重点高中,好早一点摆脱这个环境。听了她的话,我只好安慰她,希望她能克服自卑,好好与同学相处。尽管这次谈话并没有改变她的性格,可她却对我非常感激,毕业时,她在给我的一封信中写道:谢谢你,老师,我会永远记住你!之后,李晴就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县里的重点高中。本以为李晴只是我生命中的一个匆匆过客,可没想到就在前年的春节前夕,她竟然一下子来到了我家,话没说,泪水倒先流了下来。起初我以为她是遇到了什么困难,找我帮忙来了,于是我就要她把困难讲出来,并表示一定尽力。哪知她摇了摇头,擦了一下眼泪,死死地盯住我好长时间才开口说道:“老师!你还记得我给你讲过的父亲吗?”我点了点头,她泪水盈盈,接着又哽咽着说:“他不是我的亲生父亲!”什么?我听了暗暗吃惊,怎么也不敢相信这是事实,因为就在李晴考上高中的时候,他的哑巴父亲曾亲自跑到学校,把我们老师挨个儿叫到他家里吃饭,以示谢意,那股热情,那份诚意,怎么也让人难心相信他不是李晴的亲生父亲。看着我疑惑的神情,李晴长长叹了一口气说:“老师,别说你不相信,要不是我亲眼看到那一幕,打死我也不会相信!真的,他对我太好了”接着她就流着泪水给我讲起了哑巴父亲的故事:小时对父亲的误解,父亲做生意时的艰辛,为庆祝女儿考上高中免费送烧饼时的“壮举”------,一点点,一滴滴无不使我眼前浮现出一个慈祥伟大的父亲形象,然而更令我为之震动的是母亲的棺材被人抬走时,无助的父亲只得朝着母亲远去的方向磕头的情景。听着听着我的泪水一下子流了出来,我深深地感动于哑巴父亲的那股博大的爱,不仅是对李晴的父爱,更重要的是对她母亲的那份刻骨铭心的真爱,正如湖北的李军堂先生在评论中所说的那样:明知不是亲生父亲的哑巴,用大海一样的胸襟包容着“我”的一切,用残疾身体的双肩托起“我”的希望、慰藉“母亲”的心灵,用平凡而朴素的方式,表达着对“我”和“母亲”深沉的爱,令人荡气回肠,体现了一种人性的美,给人以心灵的震憾和洗涤。是的,正是这种震憾,促使我拿起了手中的笔,眼含热泪写了这篇饱含深情的文章,记得那天晚上,我读了一遍又一遍:父亲给医生磕头、晕倒在商场门前、那张卖血的单子、给母亲买了一生中最奢侈的衣服、大年夜父亲拎着鞭炮围着院子像个孩子发疯地跑、为阻挡人们抬走母亲,他趴在棺材上“嗷嗷”地叫-------一场场,一幕幕让我眼泪流了一次又一次。感动源于真情,正是这种无私的真爱净化了我的心灵,让我灵魂得到了质的飞跃和升华。记得当李晴读到这篇文章时,她流泪满面,只是不停地向我说:“谢谢!”,而在我心里,也不停地向她表示感谢,是她让我认识了这样一位伟大的父亲,让我受到了一次爱的教育,人间自有真情在,谁说在物欲横流的今天,人和人之间都是冷漠的?尽管哑巴父亲的爱是那样朴素,没有鲜花,没有金钱,没有高大的楼房,没有漂亮的跑车,但那份朴素却包含着人间最真、最浓、最纯的情,这足以使天地流泪,让日月动容。文章写出来之后,我把它寄给了好多家杂志及报纸,但却没有一家采用,理由竟是惊人的一致:农村题材,不宜刊用。这下我困惑了,难道爱也分农村与城市的?农村人的爱固然不如城里人那样浪漫与奢侈,但我坚信在上帝面前,只要是爱,都是伟大的。于是我坚持不懈地投稿,投稿,再投稿,但遭到的还是失败、失败、再失败。俗话说:只要心诚,连上帝都会感动的,在我快要绝望的时候,幸好遇到了湖北《老来俏》杂志原编辑张莉梅,她读完稿件后,立即告诉我,她说太感人了,她哭了整整一上午。尽管后来因为风格问题,该稿没过终审,但她还是鼓励我给大杂志投,她相信一定会有人采用的。正是她的话,给了我莫的信心和勇气,于是我战战兢兢地把稿子寄给了《婚姻与家庭》张慧娟老师,果然不出所料,张老师很快就给了回复:采用。其前后没有超过10天,她是我遇到的效率最快的编辑。文章发表后,有一些读者纷纷给我打电话和写信,询问主人公现在的情况,我只能很遗憾地告诉大家:哑巴父亲因病已经去世,死时,他给女儿李晴留下了2000块钱的存款,那是他卖烧饼存下的全部家当。现在,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李晴已经完成了大学学业,现在就职于深圳的一家公司,她说:“她一定好好工作,决不辜负父亲对她的深切希望。”最后,感谢给我鼓励的张莉梅老师,感谢这篇文章的责任编辑张慧娟老师,感谢《婚姻与家庭》杂志!感谢所有关心这篇文章的读者!

1986年1月13日急就论婚姻与家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有了健全的细胞,才会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乃至一个健全强盛的国家。 家庭首先由夫妻两个人组成。 夫妻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密切最长久的一种。 夫妻关系是婚姻关系,而没有恋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恋爱不应该只感情地注意“才”和“貌”,而应该是理智地注意到双方的志同道合(这“志”和“道”包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等等),然后是情投意合(这“情”和“意”包括生活习惯和爱好等等)。 在不太短的时间考验以后,才能考虑到组织家庭。 一个家庭对社会对国家要负起一个健康的细胞的责任,因为在它周围还有千千万万个细胞。 一个家庭要长久地生活在双方的人际关系之中。不但要抚养自己的儿女,还要奉养双方的父母,而且还要亲切和睦地处在双方的亲、友、师、生等等之间。 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而是更亲密的、灵肉合一的爱情的开始。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是中国人民几千年的智慧的结晶。 人生的道路,到底是平坦的少,崎岖的多。 在平坦的路上,携手同行的时候,周围有温暖的春风,头上有明净的秋月。两颗心充分地享受着宁静柔畅的“琴瑟和鸣”的音乐。 在坎坷的路上,扶掖而行的时候,要坚忍地咽下各自的冤抑和痛苦,在荆棘遍地的路上,互慰互勉,相濡以沫。 有着忠贞而精诚的爱情在围护着,永远也不会有什么人为的“划清界限”,什么离异出走,不会有家破人亡,也不会有那种因偏激、怪僻、不平、愤怒而破坏社会秩序的儿女。 人生的道路上,不但有“家难”而且有“国忧”,也还有世界大战以及星球大战。 但是由健康美满的恋爱和婚姻组成的千千万万的家庭,就能勇敢无畏地面对这一切! 1986年1月17日晨致郭风

关于婚姻生活感悟的文章

关于婚姻生活感悟的文章,结婚不是从此只有两个人面对面,结婚应该是两个人牵手共同面对这个世界。婚姻是我们人生的一件大事,关于婚姻的文章很多,以下分享关于婚姻生活感悟的文章。

珍惜婚姻

珍和强是一对三十多岁的夫妻,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上初中,成绩优秀,女儿是小学生,也聪明乖巧。这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家庭,强是医学院毕业生,原在一所医院工作,几年前办了停薪留职,在城郊之处开了一个药房,生意还很不错。

强和我表弟是特好的朋友,我和他们夫妻也见过几次面,也算是认识吧。几天前表弟开车和我一起出去办事,在车上突然听他说:强和珍在闹离婚。我很不解,好好的一对夫妻,还有两个可爱的孩子,怎么会突然想起要离婚呢?

于是就追问表弟:他们因为什么呢?表弟说:因为强发现别人给珍发的手机短信。我说:有异常啊?表弟说:我也不是太清楚,只是听强说,珍常常趁他不在家的时候和一个人聊天。

而珍说,强经常去外地进药,她一个人在药店感觉无聊,就让儿子帮她申请了一个 我说:他们可能只是闹闹,不会离婚的,毕竟还有两个孩子呀。表弟说:我也对强说,嫂子只是无聊的时候找人说说话而已,又没有越轨的地方,你就别再提离婚了。

我说:是呀,就因为珍和别人聊聊天,强就提出离婚,也未免太不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了吧?强不愿意让珍聊天,珍以后不和别人聊不就行了,还能怎么样啊?

表弟说:是这个道理,可是他们现在越闹越僵,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 对于强和珍,由于我也不了解其中的缘由,所以没法评论谁对谁错。只是我觉得曾经那么恩爱的夫妻,怎么突然间就到了谈论离婚的地步。

不是说“百年修得同船度,千年修得共枕眠”吗?一千年的修行才换来今生作为夫妻,这是多么难能可贵呀,为什么不好好珍惜呀?另外我觉得夫妻之间一定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切莫互相猜忌,互相中伤。

凡事商量着来,不要一意孤行,如果对方不接受你的某个爱好,可以试着让他去接受,如果对方还是不能理解,那么你也要试着去适应对方,毕竟是走入围城的人了,当然就有了一定的约束,不能还像围城之外的人们那样,可以我行我素。

在长期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发生一些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多想想当初的热恋,多想想夫妻多年的恩爱,多想想可爱的孩子,还有谁能比你们更亲密呢,还有谁能代替你在他(她)心中的地位呢? 珍惜婚姻,珍惜家庭,珍惜所拥有的一切!

我们是否依然安好

冬天是一个消极的季节,没有了花的衬托,没有了绿草的生气勃勃,带给我的是一种忧伤,一种无奈;就像现在人们所说的,男人已失去了狼性,留下的只有虚伪,盲目的生活着;

原本我很期待我的生活会在我的努力下,会变的更好的,我们会是幸福的,可能我的谎话多了,致使生活失去了意义,纵使我努力的维持,努力坚持我的一片苦心是可以的

但是越是我的坚持,发现我们的隔膜就越来越多了,总是猜疑我的用心,总是将我的真心当做一件我用来欺你的工具,为什么就不能再相信我一次,难道我在你的心里就没有了可信度了吗?

总以为是我自己做的不够好,总是对自己说:下次你一定行的!慢慢的,太多的误解让我的心好累,不能理解一个男人在需要你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的那种需要,渐渐的不敢回家了

我情愿在公司里加班,我情愿一个人在外面流浪,我不知道我是否还在深爱着你,或许对你我只剩下了责任,剩下的只是我对曾经的你美好的回忆;

好想去看看海了,好久没有去看它了,忙碌的日子总是让人忘记了身边的事情,忘了太多要做的事情的,回头想想原来自己一直都是在执着,执着的去做一件事而已,失去了太多的东西,蓦然回首却发现自己已快过了生命的三份之一了。

很想重头再来,因为我有太多的遗憾了,有太多要珍惜,要去完成的东西都没有去做;似水流年,流年似水,留下来的只有思念,一点点,一滴滴;

或许人不应该再沉溺在那些陈旧的往事中,不应该迷失在过去的回忆中;梦里看花,真真假假,到底人的一生要如何才能算是完美的;看着你一天比一天的瘦了,看着你一天比一天的堕落,我的心无法再平静下来了。

为什么上天给了你生命,却给你缺陷,那是致命的伤痛。我很爱你,尽管我们总是吵吵闹闹,尽管我们的性格有多么的不格,总想陪着你到老,现在好多问题出现了,是否我就这样的离开你呢?

是否我还是陪着你一直到生命的最后呢?很烦恼,很痛苦,不想去面对,只想去逃避,好想找个地方去好好哭一常很想离开找个没人认识我的地方再重新开始我的生活,人总是做不到十全十美,就像人说的一样,要勇敢的生活,不应该去逃避

但是面临着抉择的时候,心里是久久下不了决心去做这么一件事情。每天看着电话,心里就是一阵的担忧,好怕是父母的电话,好怕是女朋友的电话。

冬天的夜晚总是那么的安静,而我却迟迟未能入睡,有太多的事情要自己去解决,有太多的烦恼在我脑中的缠绕,而自己又不能放下。

天天为着生活的琐碎事情而着急,像乞丐一样的生活在这个繁华的大城市中,曾经的雄心,曾经的豪情万丈早已磨灭了,剩下的只是颓废的我。

心灵的孤单找不到属于我的归属,蓦然回首,原来发现自己一直都是一个人在生活,却有了两个人的世界,而自己却无法去放弃,因为自己亏欠太多了。

有时自己只想有个关心的人就足够了,有时自己想躲起来,自己想退缩了,不想面对这个花花的世界,因为发现自己跟这个世界格格不入。

在喧闹的城市里,在安静的我们蜗居里,不知道远方的你是否还在为自己的身体在担忧,不知道你是否还在苦恼着以后的人生,不知道你是否还会想起我,还是在心里恨我。

这个时候我在默默的祈祷,祈祷你能重新振作起来,期待你的'生活再一次的激情。我并没有离开了,而是生活让我们分离了。

感悟婚姻

年末将至,除了工作之外,让自己感悟最多的就是婚姻了。20xx年8月,作为80后的我结婚了。往往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觉得成家了就稳定了,而对于年轻的男生来说,事业往往是人生更多的一部分,“事业、婚姻”双丰收都是美好的愿景。

许久以来,一直都是一个人在孤独的游离,造就了自己偏执的脾气,固执、倔强的性格。现在有了一个家,有了一个朝夕相伴的爱人,有了一个“正常人”的生活,细细想来,自己也总结了很多很多??

生活压力、工作的压力让人无法适从,只有“知足”即可,压力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感触是不一样的,觉得有压力更多的是对自己要求的太高太高,不喜欢得过且过的生活,更不喜欢马马虎虎、稀里糊涂的工作。

对于婚姻、工作注入更多的是相互理解和责任。婚姻需要沟通,信任,真诚相待。让我们感恩生活,感恩一切爱你的人。归根结底,女人贤惠体贴,男人尽责专一,这就是爱情源泉的根本。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轨道和生活方式,对情感的价值观也不同,有的人偏离了,有的人脱轨了,也就造就了不同的人生爱情经历和婚姻气场。

爱情在现实面前原来没了保质期,曾许下过爱的誓言在现实面前并不保值,面包式的爱情让婚姻走向了崩溃,原来发现世界已没了清高和长情的存在,难怪浮躁的社会人们不再相信爱情吗?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自己的定位,不是谁欠谁,也不是谁就是谁的谁。位高一等只会让距离越走越远。平等社会,夫妻男女的交流

应当建立于彼此尊重,相互体谅,换位思考,大度包容。待人处事,做到以德服人,为爱感恩,更需无私奉献。其实敏感的话题,无所谓对错,只是理解不同罢了。

婚姻也是需要经营的,必须有所投入,才能有所收获。有时候吵吵闹闹也是一种爱的表示,只是这爱被生活磨光了棱角,已失去本来的完美。所以拥有现在珍惜爱的人才是最重要的。

一直欣赏这样一种爱情婚姻,没有太多轰轰烈烈的荡气回肠,却有细水长流的感觉。也没有太多海誓山盟的花前月下,却有朴实无华,静好生活的默契,这也许就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相濡以沫”的真谛所在。

风雨岁月里,迷失与彷徨,冥冥中,自有一双属于你的双手,它们紧紧地握住你,陪你走过所有的阴雨天和艳阳天,直到一世终老。

在平凡的婚姻生活里,本来就没有那么多琼瑶式的一见钟情,没有那么多甜蜜得催人泪下,痛苦得山崩地裂的爱情故事。在形形色色、花花绿绿的社会中,我们扮演的是自己,一些平平凡凡的,生生死死的普通人,干好工作,经营好自己的婚姻。

女性与家庭婚姻论文

两者不可兼得

在事业上成功的优秀女性,有不少人在家庭中无能或无力扮演好一个妻子的角色。这些“女强人”取得事业成功的每一点成绩,似乎都是以放弃生活中的另一部分为代价的。那么,究竟是什么让“女强人”在事业上叱咤风云,却留下婚姻的悲哀?为什么婚姻和事业像一块跷跷板,来回奔跑总也难以维持平衡?怎样做到家庭和事业两不误呢?今天就从“女强人”的婚姻误区上,和大家共同探讨。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一定有答案个案一:张女士在一家大型企业任高级主管,她在工作中雷厉风行,善于拍板,可是面对琐碎的家庭事务却一筹莫展。她的先生是一家民营企业总裁,两人在事业上可说是比翼齐飞。先生虽然出身于贫寒的农村家庭,但当初张女士就是看中了他的朴实和勤奋。如今事业有成,张女士顺理成章把公公婆婆接到城市安享晚年。没想到,家庭矛盾就此引发。没读过几年书的公公婆婆封建思想极为严重,认为媳妇事事都该听他们的,他们甚至对张女士的社交活动也管头管脚。张女士当然不肯就范,平静的家庭突然变得火药味十足。先生夹在中间不堪重负,索性以沉默来应对。身心憔悴的张女士无奈之下想到了离婚,但她又非常爱她的先生,她很困惑究竟该怎样跨出下一步。分析:每个女性当初对自己的婚姻都曾有过一个美好的理想。而实际的情况就像张女士那样:婚姻会把王子变回到青蛙,甚至还会把公主变成巫婆。童话其实根本就不存在。“女强人”最大的悲哀就是觉得所有的问题都一定有答案,但婚姻恰恰不是这样。我们这一代的女性总是被要求做对的事情,尤其是处在领导岗位上的‘女强人’,对和错于她们来说非常重要。可是,婚姻不是两个人在一起总会做对的事情,而是双方在做了很多看似不对的事情后还愿意继续走下去。因为婚姻里的很多事情,根本就没有对和错之分。”而且,如果你一旦觉得你所面临的问题没有固定的答案时,你所能发挥的余地就越来越大了。你就不会想着只是单纯地去解决一个问题,而是如何增加自己应付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的应变能力。就像张女士,她总是一味地想着如何改变先生,如何改变公公婆婆,这样只会把婚姻推进一条“死胡同”。其实,她还可以尝试改变自己,哪怕自己是对的一面。总结: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一定有答案。所以,“女强人”想要婚姻成功的话,首先就要明白:婚姻里没有对错,也没有标准答案。总是习惯控制场面的女强人作为一个管理者或是决策者,“女强人”总是习惯于控制场面。 比如: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看到这样的镜头:一对夫妻到一家餐馆去用餐,太太问先生:你要吃什么?先生说,我要吃咖喱牛肉饭。太太马上说,你要吃什么咖喱牛肉饭,吃那个对你不好,又没有营养。连先生自己吃什么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这位太太多半是一位“女强人”。 个案二:林女士管理着一家拥有上百名职工的房产公司,她对先生也采取了同样的管理措施。她在谈论治家经验时说道:“我首先把他的能力全部打消掉。我帮他处理所有的账务,让他都不知道银行卡怎么使用,因为他总是丢卡啦,忘记密码啦,他也处理不好这些事情。另一方面,我会给他充足的钱,他要多少我就给多少,让他感觉不那么难受。然后他就会把家里所有的财政事务都交给我打理,最后什么都听我的了。”在接诊中也常遇到女强人这样告诉我:“我在工作中养成了一个习惯,就是敢于发号施令,这种习惯自觉不自觉地就带到了家里。家里有什么事,我先发表观点,先生要是不同意,我就一直到说服他为止。慢慢地我发现,先生不爱说话了,我们的关系也很紧张。通过咨询很有感悟。现在,我努力调整自己,在家里尽量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先生是第一位的,我是第二位的;第二、我尽量不当家,什么事都由他做主;第三、工作上的事也多向先生请教。这么一来,先生对我的意见越来越少了。”分析:“女强人”的另一个悲哀,就是她们想要充当自己先生的老师,而这样一来,先生最终就变成了一个不合格的‘孩子’。总结: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看起来很简单,就是及时转换自己的身份。上班的时候当个“女强人”,和男人一样雷厉风行地工作;下班后则变得小鸟依人,在家里甘居下风。 没有他我也过得很好 婚姻是两个人的舞蹈,所以关键是怎样跳才和谐。如果一方只知道迈着自己独特的舞步,那么另一方就会因为跟不上而逃避。个案三:刘女士管理着一家规模不小的广告公司,丈夫则是一位普通的中学老师。由于广告公司的工作非常繁忙,根本做不到下班准时回家,所以刘女士无法顾及家庭,对孩子的照顾也很少。每次回家,都能感觉到丈夫的不满。为了弥补心中的愧疚,刘女士回到家就拼命做家务,但丈夫根本不领情。两人之间的话越来越少,最后发展到以字条传话的地步。分析:“女强人”通常以为自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很容易变得以自我为中心。她们不明白,婚姻需要学会互相依靠。而一旦等她们想去依靠的时候,她们又非常害怕受到伤害。所以,利用一切机会与另一半进行沟通,这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像刘女士,她完全可以换一种做法。作为丈夫,忙了一整天,好不容易等到忙碌的妻子回家,这时候他最需要的,是妻子能够陪着他聊聊天,哪怕家里脏点也没关系。因为这至少传递出一个信息:你需要丈夫的指点,需要丈夫的支持。建议:“不管你每天有多忙,晚上都要抽出15分钟时间给你的丈夫。15分钟干什么呢?交谈,甚至吵架也无所谓。当然,这种交谈应该遵循一种体育精神,比的时候要拼命地比,结束了要像朋友一样不管输赢都开开心心。不要怕话不投机,每天都要坚持,要给双方一个平台来诉说和沟通。”总结:既然婚姻是两个人的舞蹈,那么再忙也要每天坚持跳上一段。只有两个人不断地磨合和练习,互相习惯对方的舞姿,婚姻才能达到默契。

从不同时期的称呼看妇女地位变化 称呼是一种文化现象,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变迁和时代风貌,同时也是一面镜子,能折射出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所处的实际地位。 由于中国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文化和尊卑主从、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妇女一旦结婚必居夫家、改随夫姓,从此丧失一切个人人身自由,终其一生在家照顾公婆、丈夫和子女。一般而言,这个时期是男权社会对妇女压迫的最黑暗期。 这个时期,在普通百姓家庭中,妇女的丈夫对外称呼妻子为:荆妻、荆人、荆妇、荆室、拙荆、山荆、贱荆、贱内、内人、浑家、家里的、做饭的、屋里人、婆娘、婆姨、老马子、后头人、堂客、糟糠、老婆等等。好不容易熬到有了孩子,又被称呼为:孩他娘、娃他妈。整个称呼中无不充斥着男权社会对妇女地位的轻蔑。 稍微有些社会地位的官宦人家按说识书达理,虽然称呼自己的妻子为:夫人、太太、娘子、良妻、贤妻、仁妻、娇妻、令妻等等,但由于男方常常可以娶三妻四妾,所以,其他娶进门的妇女则称为:侧室、小妾、偏房、小星等等,妇女们的地位仍然不高,有的下场比寻常百姓家还惨。 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尤其是一九五零年五月一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实施,全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妇女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这个时期,男权社会基本上土崩瓦解,这时,男人对外人称呼自己的妻子为:内掌柜、内当家、妻子、爱人、伙计、搭档、参谋长、后勤部长等等。不仅如此,几乎一夜之间,“妻管严”现象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男人们见面,大多都失去往日的神气,除了无奈的苦笑几声,撂下一句“怕老婆不丢人,老婆其实还是疼我的”。然后又象没事人一样,又去忙着完成妻子交办的任务了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婚姻爱情与家庭论文

我是一个大一的法学学生,这个学期呢,学校开了《婚姻家庭关系法》这门课程,而我们习老师呢,在教了我们一段课程之后呢要我们写一篇关于婚姻的论文。但怎么说呢?论文我是写不出来了,只好写一写自己粗浅的看法吧。 课本上有很多对婚姻的定义,我也记不请了。我个人认为的婚姻是很简单的(个人知识有限吧)就是一男一女在一起过。这“过”呢,又有许多的含义在其中,比如要自愿的过,合法的过,互相扶持的过,无偿提供性等等。 我呢,有必要强调一下,本人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个人认为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而丹麦少数国家的两性婚姻,我觉得是一种区别于婚姻的另一种二人结合形式。 下面,讲正题。作为一个大学生,我对婚姻的看法到底是什么呢?我问自己,一时又不知如何回答。一方面,自己阅历和经验不够,另一方面,对婚姻本身的关注也少。常听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是讲一个人一旦结婚,可能就会失去爱情;或者说婚姻里没有爱情。看《围城》里,也有对婚姻的经典描述:围城外的人想进去,围城里的人想出来。或许,这就应正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话吧。但我想这也不尽然吧,应为作者本人和杨绛的爱情因婚姻而更加幸福美满啊。 这就让我迷惑了,因为我本人是相信浪漫的爱情与完美的婚姻的。但现实是,社会在发展,感情在衰落。很多人,对婚姻没有信任感、责任感,闪电式结婚,闪电式离婚。更有甚者,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害怕因婚姻而损失自己的财产。向最近的电影《游龙戏凤》中米兰(舒淇饰)因为仲森(刘德华饰)的一份婚前协议二产生不信任感而出走。由这部影片多少可以反映出一些问题。

大学生恋爱问题的理性思考 ( 2005级人文科学院 X X X ) 摘要:在人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关键字:大学生结婚;规定;婚姻学 引 言 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 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 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 一、大学生结婚的原因探索 经多方考证其原因大致如下: 1.可以博老师同情从而考试顺利过关,减轻家庭负担。老师是最善良的一群人,以要带孩子为由向老师诉苦,博取老师的同情心。可使大量在及格边缘的课程得以通过,省去大额重修费,减轻家庭负担。 2.大学生结婚有利于增强同学间感情。同学间、师兄弟姐妹间交流结婚心得,同时互相帮忙带孩子,有利于促进同学间的交流和感情。 3.大学生结婚有利于积累人生经验,提高各项能力。大学生结婚可以让学生提前感受生活压力,为养孩子积极打工,可以积累大量认识经验,同时大学生婚姻稳定,经常闹离婚,可以极大的锻炼各项能力(如:吵架的口才、争几块钱共同财产而不脸红的水平、耐心等法院判决的毅力、向男孩撒泼的技巧等等日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能。 4.不会举行隆重婚礼,有利于改良社会风气。如今结婚讲排场,动辄几万几十万,使社会形成一种恶性攀比的不良风气,大学生婚礼较经济,同时参加婚礼的均为同学好友,少一份媚俗,多一点纯洁,不必在婚礼上还看老板或上级眼色,给将来留下一个美好的记忆,即使讲给孩子听也能让他(她)被那份纯洁所感动。同时可以打击许多影楼价格高昂的嚣张气焰。这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5.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响应优生优育政策。大学是人群素质最高的地方,也是风气最好的地方之一,孩子一出世便可以在这样高雅的环境中成长,且接触的都是高素质的群体,IQ、EQ都将比同龄人高出。孩子是我们的明天,请给他们最好的成长环境! 6.孩子在校园中的增长,可以刺激校园经济。女人和孩子的钱是最好挣的,校园里孩子多了,还怕校工受穷——卖玩具、倒零食、带孩子。有钱挣还怕累?这将刺激校园经济,改善学校条件,同时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7.带小孩去上课,有利于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谁都知道,大学生上课时常常有一半人逃课,去上课的人还有一半睡觉的。因此带者小孩去上课,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课间可以逗小孩玩!!!况且总不好当着孩子的面逃课吧?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意义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教育部对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的限制的取消,婚姻已不再是人们走进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结婚有诸多弊端。首先,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和精力合理分配的问题。恋爱、婚姻、家庭,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在校期间的学习,应该说是很紧张的,要想完成好学业,就应当全身心投入,如果把精力用在恋爱、婚姻、家庭中,这对学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影响。在校学习的时间很短暂,应当好好珍惜得来不易的学习光阴才对,也正应了那句老话,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种感觉,也许在校的时候是难以体会到的,但当走向社会以后,再想学习,不是说不可以,但工作和生活的重压,会让人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更不会有更多的时间能够坐在教室里听老师讲课。还有一点,就是书到用时方恨少,错过了学习的机会,等到感觉所学的知识太少时,为时已晚。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是不值得提倡的。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知道,大多数大学生完成学业,学习费用是需要家庭承担的,即使有的学生在不断地学着自立,边打工边上学,用来补贴学习费用,但也难以完全自理,能够自已解决学费问题的学生,是极少数的。本来,供一个大学生上学,对于许多普通家庭来说,高额的费用就是难以承受的,更有许多学生是凭借贷款完成学业的,如果再要承担恋爱、婚姻、家庭的费用,对于家庭来说就是更大的经济负担,可以说大多数家庭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因而大学生不易在校结婚。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校大学生结婚,要经过恋爱,然后走向婚姻,组成家庭以后,会有许多需要做的事,要承担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学生能不能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完成学习任务,就成了一个大的疑问,这给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当然,自2001年高考报名取消年龄25周岁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证明以后,许多高校已取消了对学生结婚的限制,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但并不等于教育部门提倡在校学生结婚。 二、对在校大学生结婚应有的认识 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也有大学生因为情难自禁而暗怀珠胎,最后弄得悲剧收场。连打掉这错误的结晶,也要偷偷摸摸,更不用说结婚了。我大学时代的一位同学,陪同校女友去校保健所看病,结果发现女友已经怀孕3月有余。结果可想而之,两人差点被开除。 其实这对情侣,平常老老实实,学习成绩中等偏上。真要开除他们,如果我是校方,也会觉得心有不忍。 有人说让大学生结婚,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理由是大学生的“人生观还不成熟”。我们从初中情窦初开时就被贴上了这样的标签。一直到我们成年之后,还不得不违心地承认自己的幼稚,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好事者当然可以找出种种的例证。但试问成年人就没有不成熟的想法吗?如果你拿“是否会在大学时结婚”的问题去问现在的大学生,得到的答案估计大部分都是:即使允许,也不会选择结婚。可见大学生在这个问题上不那样幼稚。 情难自禁的事总是有的,这和你是不是大学生没有关系。可不可以结是权利的问题,而结不结则是现实的问题,两者完全不同。我相信新的校规的实行,并不会给校园纯净的生活带来太大影响。更不会出现大量女生挺着大肚子上课的怪现象。在宽松的环境下,成年的大学生会自己考虑,婚姻对自己生活、学业的影响。 关于大学生结婚问题一松口,一枚鹅卵石溅起大浪花。我们可以完全设想一下大学生们纷纷结婚的校园热闹得如何鸡飞狗跳。 同学师长间相互交流结婚心得,互相帮忙带孩子。下课铃一响,立马奔进快餐店打工,即使有外公奶奶支援,好歹孩子他妈他爸也要挣点奶粉钱。校园里男女吵架中频率最高的一句话就是:“我要跟你离!”课堂上要么没人上课,要么带小孩上课。大学根据出现的情况,紧急开设新课,叫做《育儿学》和《婚姻学》,已婚老师才有授课资格。 大学的学生情侣们若是看见这幅画面,十有八九会打消结婚的念头。对于20出头的大学生,他们大概只有享受花前月下的准备,而没有承担柴米油盐的勇气。说到生孩子,他们中的一些,根本自己就是周末把积攒了一周的臭袜子背回家的孩子。 学生情侣谈一天的恋爱至少相当于上班族谈3天的恋爱。吃饭、上课、泡图书馆,逮到机会就粘在一起。俗话说,距离产生美。靠得太近容易审美疲劳,大学生真得草率结婚难保我国的离婚率不上窜一个百分点。 前段时间央视播过的连续剧《完美》里面有一对小情侣,男孩子还没毕业,两人死活要结婚,婚后的生活一波三折。虽然编剧勉强写了个完美的结局,但现实生活中恐怕不会这么完美。可见,结婚不是请客吃饭。领证之前,先摸摸肩上有没有老茧,是否担得起这个担子。 结婚,似乎离大学生活还很遥远。毕竟校园还是适合不食人间烟火的恋爱,两个人真的结婚、生子,那份柴米油烟估计要把爱情熏得面目全非。不过随着毕业脚步的走近,我突然发现,原来大学生结婚还真是好处多多,至少能够帮我加点分:在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在大四毕业前一阶段,人人都忙着找工作,每天东奔西跑去面试,定下初步意向的则要留在单位里实习,每天早出晚归,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已经成为我们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求了。去年南京曾有一位自考大学生结婚的大喜之日正好与论文答辩是同一天,新娘披着婚纱去答辩,成功地通过了论文答辩。而听说我的一个研究生师姐去年的论文写得很匆忙,拖到最后关头导师也觉得她的论文写得不够专业。大家都觉得她凶多吉少了,可她在答辩的时候正好怀孕7个半月,挺着大肚子辛苦答辩的样子居然博得了一众评审老师的同情,最后顺利通过答辩。“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是中国的文化赋予了长辈们无比的尊严和绝对的权威。而被称为“最负责任和最操心的”中国父母,无疑是对"大学生结婚"问题极为关心的一个群体。然而在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绝大多数的家长听过问题后都表示明确反对,一位高中学生的家长说:“大学时代结婚实在是太早了,现在的年轻人没经历过什么大风大浪,不懂得和平安稳的可贵,在我们那个时代能有学上就已经很不错了,过早压上婚姻的沉重负担,怎么完成学业?!如何安心读书?!试想:当你打开书包准备伏案阅读的时候,你的孩子在一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对你窃窃私语,你还能集中精力吗?学业和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 另一位家长甚至提出,孩子在大学结婚,增加了家长经济上的负担。“别说孩子找了个什么样的老婆自己不知道,既成事实后,那不是要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如果生小孩,就成了3个。真是一场灾难!” 对学生不可不要的权利, 这样的老调的论点的确相当有代表性。相信绝大多数大学生家长都持相似的观点。不过仔细寻味一下,在家长眼里,大学生根本不算是成年人。我的父母虽然原则上觉得开禁没什么不对,但涉及到我的问题,却一再强调,绝对不可结婚。实际我并没结婚打算,说到结婚,对我和我的现在的女友而言,简值是天那边的事。但就算我们不结婚,能不能结婚的权利却仍是重要的。因为这是对我们已经成年这个事实的一种承认。 其实工作之后结婚就不影响工作了吗?我表哥已经工作3年,他的婚礼是父母出钱操办张罗的,婚后表嫂又怕生孩子还丢了饭碗,最后虽然生了,但养孩子全交给父母代理。显然,结婚的影响不仅仅针对我们大学生。什么影响学业的话,难道成年的大学生自己不会考虑?只是经济上的不独立,让已经成年的我们始终被视为未成年人。 2001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一条引人注目的消息: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这项新政策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关于"是否应该限制大学在校生结婚问题"的大讨论。一些人认为,既然已经结婚的可以参加高考进入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在达到法定婚龄后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 2003年 10月 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结婚登记不用单位开证明,婚检凭自愿,并且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大学生登记。这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带齐相关证件便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正如一些专家所说,从法律上肯定校园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在校大学生婚姻更人性一点的鼓励和更多一些的人文关怀是必要的,它的象征意义也许要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也比较理性。根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学在校本科生结婚者还不到万分之一。 三、结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 在今天举行的教育部2005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到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表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对学生婚姻的规定要完整的理解。 针对“《规定》出台后,在校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结婚了,有没有告知学校的义务?”这一提问,孙霄兵表示,应该从两方面来掌握新《规定》:首先,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第二,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也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还是不提倡结婚。 孙霄兵强调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更多地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但同时作为管理者来说,作为教育者来说,有一个劝导的责任,要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样一种权利,但谈恋爱被大多数人提倡。

婚姻与家庭论文选题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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