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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3 00:43:33

财产保险论文3000字

写论文是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没有实践,那会有好的论文,所以你最好去和你们当地的保险公司里的代理人聊聊,别搞些虚的东西,没什么意思。

企业财产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稳固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再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 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 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 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 经济 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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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结构调整下财产保险论文

一、当前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的思考

自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办理保险服务开始,保险行业就进入了蓬勃发展的进程,在几大保险公司的共同推进下,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越来越多,保险业务越来越完善。截止到2012年,财产保险领域总保费已超了3523亿大关,各色险种约153个,有企业财产保险、各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以及其他有助于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险种。在这个背景下,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能够集结更多有营销价值、效益空间的保险业务,使自身的经营竞争能力更强,开始不断对自身险种结构进行了调整。实践证明,险种结构优化对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是有很多溢出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险种丰富、多样,能够满足各类人对于自身财产的保护及经营希望,保险与社会实践生活联系起来,可以有效优化、升级社会保障机制,起到维护社会资本安定的作用;二是,效益价值提升,自从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并推行了“险种调整控制制度”后,该制度奠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运营上的资本诉求和积累,无论是保险客户资源的积累,还是保险业务运营资本的储备,都具有绝对优势;三是,内涵价值丰富,险种多,要求保险公司与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联合,方才能顺利拓展、维系业务,在各公司共同利益诉求的趋势下,财产保险在国内外资本管理项目领域的竞争优势会越来越明显。

二、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

在短短十几年内,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已经拓宽到了诸多领域,但是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公司险种结构调整依旧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重要险种占比好,盈利能力不佳;险种调整行为不利于公司保险业务的运营及跟进;新旧保险业务在管理上顺接不好,容易出现服务漏洞,结构不合理的地方,具体表现为:

(一)险种业务量分配不均、综合效益提升困难

单从数据上来看,一味增加、开发新的险种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效益影响不大,因为,保险销售员接触、推行的保险业务一般都是在市面上比较“畅销”的,客户认可的。一个新险种的出现,如果不具备非常显著的惠民特性,短期内很难被群众接受。此外,有关于“车险”的险种对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影响是倾倒性的,车险的效益空间小、盈利差,且亦容易发生多次、反复性的理赔官司,所以即便在险种结构调整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也很难逆转“车险”给公司综合效益带来的影响。

(二)险种结构调整行为的负面影响

有学者认为:“保险行业一旦出现“险种”变化,某一险种的留存问题就会变得敏感、脆弱。”这句话说明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调整险种结构时,如果没有预见性、仔细的评估好保险市场,那么有的`险种调整手段就会变得画蛇添足,造成弄巧成拙的局面。如果在整个保险市场中,险种结构调整对于每个险种的存留问题都没有积极、科学的指导和影响,那么险种结构调整就会变成一种失效、负面的管理策略,影响公司整体业务运营。

(三)新旧保险业务弥合不好

在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启动了“多险种共同开发战术”,以单一重要险种为基础推进、提升保险服务销售量、销售额,虽然它能让新险种很快被市场所采纳、接受,并广泛效仿,但它也会诱发一系列问题。如:新险种在实践初期,会给享受旧险种业务的客户造成诸多理解上的困扰,如果这些问题解答、处理不及时,会大大影响新险种投入市场的进程和发展环境。又如:有的新旧保险业务虽然在保险性质上是相通的,但为了区别对待、体现险种的多样性,保险公司在险种调整时经常会择优录取,这会造成险种结构偏移,新旧保险业务出现裂缝。即便做了险种结构调整,依旧无法帮助公司脱离、免除保险市场的竞争压力。

三、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的现实路径探析

为研究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问题,笔者搜索、查找到了相关数据,判断财产保险公司从目前的经营现状来看,符合险种结构调节要求和条件,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改革策略。

(一)坚持效益原则、均衡险种种类及业务层级

大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能够获取不错的工作业绩和业务效益,会以开发险种为原则,更加努力、积极的投入到险种业务工作,然而,虽然这种工作模式和发展趋向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有相对积极的影响,但笔者认为未来几年,保险公司应针对险种业务开发问题进行细致、深刻的研究,尽可能把眼光放的长远一些,不要只考虑眼前利益和个别险种的利益,应当以效益为主,长远效益为核心精神,开发研究能够相互配合、互相支撑、有交互影响促进作用的“关联险种”,进而激发保险公司所有客户的潜在用户资源,使得险种结构更加稳定、安全。

(二)消除险种结构调节过程中的影响与干扰

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为例,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各险种业务的销售量超万人,较年初增长,新增万人,创历史新高。人均每月首年规模保费6244元,较2013年提升。可见,只有关注、重点研究险种的业务销售情况及环境也不行,需要保险公司根据险种结构调整挖掘公司既定险种业务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而在短时间内消除负面影响。如:财产保险公司每年都要对公司内部的险种业务进行资产统计、销售水平总结、营销额评比,拟定计划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业务或有脱节、消亡的关联险种,拟定优惠策略、福利政策,必要时也可抛弃一些效益少、发行意义不大的保险业务,使公司整体险种业务的综合效益水平保持不变。又如:每个季度都要推出储备干部考核评选活动,营销员可以根据各险种的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提出险种调整和变化意见,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险种调研团队,并依靠专业团队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部分营销员,并按时上报他们的工作业绩与水平;统筹规划营销员总量,依据保险服务、销售的预估报告。通过一系列调整措施,可最大限度消除险种结构调节过程中的影响与干扰。

(三)增进、优化新旧保险业务的互助关系

新旧险种的效益差是新旧保险业务推向市场的重要依据,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险种调节上的主动性虽强,但保险交易环境及新旧保险业务之间的配合并不是很好,更谈不上迎合保险行业的特殊环境,达到优化保险公司营销环境的改革目的。为此,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保险服务、新旧保险业务之间的漏洞和不足、保费差异及销售水平差异等问题,重新设计新旧保险业务投入市场的比例和份额,从评价保险服务效果的角度,研究出一套符合新旧保险业务共同的经营环境。同时保险业务研究员应帮助营销员建立长远、稳定的职业目标和计划,并利用公司的职业便利和岗位工作优势,为他们提供丰富、真实的职业环境,让他们把自己在工作中的意见完完全全反馈出来,以迎合目前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环境及方式,使新旧保险业务可达到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影响的目标任务。将对机构整体经营结果的激励纳入考核评价范畴,定期开展综合考核,严格兑现考核结果,初步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与公司发展目标相匹配的评价机制,为公司完成全年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实现效益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结论

目前由于各大财产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完整的险种结构,所以还有很多保险服务、保险业务问题急需处理、探寻,这类“留存问题”也是后期保险公司做险种调整的主要核心依据。本文对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节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解读,单鉴于笔者对保险行业、各保险业务营销服务方面的知识与认识还不够完善、科学,所以笔者本文提出的观点和意见或许会有片面、不科学等弊端,仅供参考。

财产保险论文答辩

具体格式如下:答辩人:XXX负责人:XXX地址:XXXXXXX答辩人因原告XX诉被告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及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仅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以下内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1、《交强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超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2、《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因此,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也不承担XX元的伤残鉴定费。3、、《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答辩人不予赔偿。二、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以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依法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依法不应当审理商业三者险。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答辩人依法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三、如果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商业三者险,应当审查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依据合同之约定确定答辩人应该承担赔偿。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项目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七条明确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合同约定,答辩人对原告请求的X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负赔偿责任。2、《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据此合同约定,因被保险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人有权对核定的赔款按20%的免赔率实行免赔。四、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答辩人将在质证过程逐项指出,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特此答辩。此致XXXX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二00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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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 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 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 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 经济 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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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3000字论文

给点建议还是可以的汽车保险的产生,发展,未来的趋势这些在相关的论文能检索到的。。汽车保险作为论文的题目,它的特殊性在那?对汽车保险的分类,等等理赔的针对性等等。。。

在全球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时代,汽车保险业务经营的好坏,不仅事关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也影响到保险职能作用的发挥及社会效益的实现,对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何借鉴国际上成熟保险市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先进经验来改进我国传统的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已成为摆在我国汽车保险从业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模式及特点 国外专业从事车险理赔服务的机构数量较多,而且分工很细。保险公司与外部机构基于各自的利益,为达到使客户满意这一共同目的,特别重视相互之间的合作.他们既各司其职,又特别注重信息、资源的共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勘、定损环节方面的合作 查勘、定损工作作为理赔服务的第一环,实际上也是保险公司对案件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的第一关,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理赔案件的数量、结案的速度、社会影响、晶牌效应等诸多方面,所以,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这一环节。为了应付大量繁琐的查勘、定损工作,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与外部专业机构合作的模式。 (二)信息技术开发环节的合作 1.提高查勘调度的合理性和时效性。美国第四大车险经营公司Progressive公司,采用GPS定位技术确定查勘人员位置,通过智能排班系统,查勘人员在很短时间内被派到出险现场,另外,通过电脑网络,查询修理厂的排班情况,及时为客户提供送修服务。 2.提高查勘定损的准确性。德国安联集团一直使用 Audatex系统(现属于美国ADP公司),近期还使用 Glassmatix估损系统,保证了车险理赔的规范、透明。 3.提高接报案的及时性和方便性。日本安田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中使用24小时工作的事故受理报告系统,该系统与全国各地的14个理赔中心及全国252个理赔终端的远程计算机系统对应,客户从任何理赔终端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并在7日内得到赔款。 4.提高查勘定损效率。在我国的台湾地区,车险理赔已经开始启用远程定损系统,通过因特网传送,实现保险公司定损员既可以当场定损,又可以进行网上远程定损,客户和修理厂还可以上网查询定损结果和配件价格、甚至购买配件等功能。 (三)提供多样化服务环节方面的合作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是现代车险理赔的一大特点,其中,衍生服务已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当属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美国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医院、警署、维修厂、玻璃店、救援公司、急救中心等外部机构的合作非常普遍。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美国还出现了一种专门为汽车保险公司做损余处理的公司。大量专业机构的存在不仅提高了保险业的总体水平,而且促进了保险保障质量的提高和保险服务成本的降低。 二、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汽车理赔服务的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车险是我国国内保险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单险种业务,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骨干险种。其业务量占财产保险的一半以上。2003年,全国产险保费收入达亿元,有 亿元来自车险。2003年,我国产险公司中,车险已决赔案件数高达766万多起,赔付率高达,车险查勘、理算工程量大、成本高。在我国目前保险市场手续费高、费用率高、资金利用率低的状况下,车险在2003年的经营中已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的严峻局面。有效地改变目前我国的车险理赔服务模式,挤压理赔水分,降低理赔服务成本,已成为改变目前我国车险经营亏损局面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我国的理赔服务模式 由于机动车辆具有流动性的特点,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特别是在提供服务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与机动车辆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体系或者服务机制,做好机动车辆出险后的处理工作。这种服务体系或机制主要是围绕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及时的援救、查勘、定损和修复方面,同时,还包括处理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案件。目前,我国较为成熟和流行的模式是以保险公司自主理赔为主导的理赔服务模式,其特点为: 1.各自建立自己的服务热线,对被保险人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的服务,通过热线接受报案。 2.各自建立自己的查勘队伍,自身配备齐全的查勘车辆和相应设备,接受自身客户服务中心的调度和现场查勘定损。 3.各自建立自己的车辆零配件报价中心,针对车险赔付项目所占比重高,对车险赔付率和经营利润影响大,同时又是最容易产生暴利的零配件赔款,各家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组织专人从事汽车配件价格的收集、报价和核价工作。 4.查勘定损的某个环节或服务辐射不到的某个领域才交由公估公司、物价部门、修理厂、调查公司等外部机构去完成。 (二)目前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利弊分析 1.自主理赔。即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负责事故的检验和损失理算。这种方式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明显带有一系列特定历史时期的烙印。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国际上先进的理赔估损方法和理念不断传人国内i被保险人的保险消费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模式的弊端便日益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1)资金投入大、工作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从展业到承保,从定损到核赔,每个环节都抓在手里,大而全的模式造成效率低下。庞大的理赔队伍,加上查勘车辆、设备的相应配置,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烦琐的估损理赔事务,导致其内部管理和经营核算的经济效益差,还常常出现业务人员查勘看不过来、估损定不过来、材料交不过来的不正常现象。这种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与我国保险公司要做大做强、参与国际竞争,培养核心竞争力、走专业化经营道路的要求相比,是不相适应的。 (2)理赔业务透明度差,有失公正。汽车保险的定损理赔不同于其他社会生产项目,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专业性强,理算类别多,这就要求理赔业务公开、透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就好比保险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意味着定损结果违背了公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于这种矛盾,即使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是合理的,也往往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导致了理赔工作中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这种弊端就愈加突出。 2.物价评估。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强制定损。这种方式用得比较少,因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都不认可、不欢迎。中国保监会也曾发文予以抵制。 3.保险公估。即由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负责汽车的损失检验和理算工作,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好处有: (1)可以减少理赔纠纷。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公平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防止以权谋私。 (2)完善了保险市场结构。由专业公司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同时可以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结构。 (3)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优化内部结构,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保险公司是按实际发生的检验工作量向公估公司支付检验费用的,因此能更如实反映经营的真实情况,避免保险公司配备固定的检验人员和相关设备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和增加的固定经营成本。 三、我国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变革要求 (一)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变化 1.监管机关加大保险市场开发力度,保险市场空前活跃。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保险市场已面临着全面开放的压力。为迎接这种挑战,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把中国的保险业做大做强,中国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保险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保险主体迅速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也全面开放,车险条款费率制度的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保险中介机构更是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借鉴国际经验,在更高层次上加强保险公司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业务合作关系成为中国保险业提高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2.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汽车保险的理赔服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该法规定了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调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赔偿标准将大幅度提高;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可以预见,随着法定保险的实施,车辆承保数量将大幅增加,出险案件量也将随之上升;同时新法的实施,对现场查勘的要求和技能也将大大提高;2004年查勘工作量势必大幅度提高。如何适应新的法律条件下的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成为每家产险公司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竞争环境的变化 1.保险人供给主体空前增加,竞争压力加大。2004年,保险市场中有个非常突出的变化,就是保险供给主体大为增加。取消保险公司区域性经营,分支机构批设放松,使得原被限定在一定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纷纷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设立机构,保险市场的竞争已达到白热化。费率大幅下降,利润大幅下滑,车险经营已出现大面积亏损。 2.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明显滞后于承保,多数保险公司内部提倡与中介机构合作。随着保险市场中供给主体的增加,将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无论是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还是新进入的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运作初期由于成本等硬约束,都不可能自给自足的配备与其承保的标的相应的专业理赔人员;由于新的供给主体的增加,原有的保险公司利润下降,从而使其所拥有或储备更多的理赔人员变得不经济;新的供给主体将使原已不足的合格理赔人员更加稀缺,使用、储备理赔人员的成本上升,理赔人员的流动性加大。当承保业务迅速发展以后,理赔工作不配套往往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像过去那样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人员处理理赔案件,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发展的理赔工作的需要。理赔与承保的不同步发展,成为保险公司为提高经济效益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借鉴保险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与中介机构的相互合作,日益成为众多保险公司的制度性安排。 3.客户对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工业时代,汽车已成为社会经济及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对汽车的消费越来越普遍,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保险公司为了车险业务的发展,也把满足投保人的服务需求,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同等的成本条件下,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好的保险服务,才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为保险公司降低交易和服务成本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四、发展我国车险公估业的对策 (一)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利用政府资源促进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是每个行业和企业都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专业的公估机构应催请保监会尽快明确公估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其能作为专业机构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受交警、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干扰。 (二)顺应市场变化,满足市场需要 机动车辆损失与其他保险损失相比存在金额相对较小的特点,所以,从经营角度看,保险公司能够支付的检验费用有限。公估公司在收费方面切勿“狮子大开口”,而应当以专业和优质服务获取较大的业务量,通过较大的业务量来降低成本和收费。否则,其结果只会迫使保险公司不得不以本公司的内部力量进行检验。 (三)提高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 为了更好地拓展市场,公估公司之间应注意加强合作与交流,应在以下方面为保险公司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1.研究如何降低修理成本。公估公司应通过日常的公估定损,对在我国使用较广的几种主导车型的事故发生概率、损失和修理费用等方面进行统计、分类和研究,并通过修复各种碰撞试验车辆和实际事故受损车辆,来确定汽车的受损程度和可修复性,从中找出最适当的维修方法,然后将这些研究成果提供给各修理厂家并向委托人公开。 2.形成修理零配件的报价体系。目前,我国汽车修配市场,汽车零配件价格较为混乱,正厂件和副厂件价格相差数倍,保险公司和车主难以准确区分各类零配件的等级,使修车质量得不到保证。为此,公估公司应加强与各汽车商及其零配件商的联系和沟通,对零配件的价格和零配件供应商的相关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及时颁布,形成高效、准确的零配件报价体系。 3.制定修理费的工时定额。在零配件价格确定后,如何准确确定人工费用将直接关系到修理成本。公估公司应与当地的汽车维修协会联系、沟通,结合当地的人员工资水平、费用水平和修理厂的等级,共同制定修理费的工时定额,为确定汽车修理的人工费用提供价格依据。 (四)培养专业人才,注重职业道德 车险公估是一个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工作,公估人员应具有必要的机动车辆维修专业知识、保险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医学知识、相当的表达能力、谈判技巧,同时更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车险理赔领域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经常出现理赔人员被修理厂或者被保险人收买,与其串通,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现象。所以,公估人能否树立良好的信用是公估人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另一个关键因素,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因素。 (五)注重技术支撑,打造专业品牌 车险公估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公估。车险公估的标的物单一,但品牌繁多,车辆损失核定和零配件价格复杂,出险率高、流动性强、出险地点不确定,第三者责任事故频繁、事故医疗费用审核、伤残等级的认定事宜多,导致车险理赔工作量大,投入资金多,经营成本高,使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成为保险业运用高技术手段的试验田。目前,利用IC卡及其技术支持系统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利用电脑进行远程核保核赔的先进技术在我国已开始推广。车险公估公司要努力推进和完善这些新的技术手段,提高车险公估的技术含量,保证保险公估的专业品质,增强公估业的竞争力。 (六)提升管理水平,使效率效益并重 车险是个精细管理化险种,风险小且相对稳定,可控性大。必须不断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取得良好的效益。公估公司应在车险理赔管理方面多做总结和交流,形成自己的管理特色和优势。

商业保险论文3000字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投资收益率仅为。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亿元。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基本上无“运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存于银行,由银行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而保险公司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的存款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 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获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员工基本上由军转干部、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调入和正规大学毕业生三部分组成,且前两部分约占公司员工的70%,年龄大都在40周岁以上。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弊端,即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造力。保险公司要想从保险投资中获益,就必须引进相应人才,同时注重公司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 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5、保险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保险投资收益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落后,投资缺乏科学决策,许多公司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由此出现了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影响了投资收益。 中国的保险公司要生存,保险事业要发展,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实现有效运用,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马上就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还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建立我国保险投资体制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体制 所谓保险投资体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亿英镑和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亿英镑和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 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 (二)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第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其它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入市资金的风险;在目前封闭式基金占据主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被动的分红,其变现很难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过窄;保险资金中短期性行为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快资金入市步伐,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快速发展。 1、保险资金入市 (1)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运用得当,还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差损”问题。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仅每年的利差损就有3至6个百分点,这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在银行存款的利率为,国债的买卖收益最多不过6%-7%,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因资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达12%。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决“利差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按严格的比例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因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进行股权的交易,在证券市场机制作用下,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公司必然将资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去,这样客观上就使保险资产得到了相应的改善。 (3)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于启动保险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资金入市无疑使国家找到一种对资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从而使部分社会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纽带。在这个纽带的连接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变整个社资金的结构,还可以使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 (4)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冲击,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保险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保单,扩大客户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如何获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关键问题。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我国畅通的多,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涉足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业。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经济基础。 (5)保险资金入市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入市的保险资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必将会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2、保险资金进入短期拆借市场。 尽管保险公司都有较高的信誉,但上前还不能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而须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可以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供方便。 3、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券范围。 目前保险资金只可购买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应扩大到其他的企业债券。尽管企业债券质地有好有坏,或者说存在风险,但应相信保险公司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4、进行资产委托管理。 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它的最大好处是保险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亲,同时由专业公司进行操作,也可确保较高回报。 (四)培育专门资金运用人才 我国加入WTO将使保险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保险公司如何作好准备,采取措施,搞好投资收益,上面已经从体制和机制创新、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等多方面进行了探讨,但要确保这些对策措施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决策的参考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关键在人,关键取决于目前保险公司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因此,首先要改变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问题,采取买断工龄、提前内退等方式,分流一批年龄老化的人员,以保证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其次,要从管理入手,通过秘诀革,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一流现代化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精简的机关管理体制,尽快与国际经济接轨;再次,要注重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以及后备干部和后备人才的储备。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围绕加快效率的长远目标,建立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及培养选拔一批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构建既有长期培养对象,又有近期可以上岗的人才储备库《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论保险公司保险投资 (1)》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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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是国家社保的补充,相互不矛盾

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

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35)浅谈保险代理人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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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原则与路径研究论文

部分被保险人对理赔存在偏见。一是个别被保险人认为保了险什么事故造成的损失都要赔,对保险免责条款了解甚少。二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缺乏正确的理解,如认为车辆只要发生事故零部件就一定要更换,对通过修理方式恢复的零部件意见很大。三是对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缺乏了解,对超额保险只能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和不足额保险要比例赔付的规定往往不认可。四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法院按侵权责任判肇事驾驶员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赔偿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之间差异,是由于两种法律关系造成的结果不理解,片面认为法院判驾驶员的赔偿金额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因此导致了许多诉讼案件。

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把服务地方经济和保障民生事业作为保险经营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当发生灾害事故后,保险公司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支付赔款,帮助企业或个人及早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二是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赔足;对于可赔可不赔的也要适当放宽标准尽可能的赔,对于实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要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三是要贯彻执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和主动地进行调查了解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迅速”就是要抓紧处理赔案,对赔案查得准,办得快,赔得及时。“准确”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惜赔、不错赔,不滥赔。“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赔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

(二)理赔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是要准确查找事故原因和界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根据出险原因并对照保险条款判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判断时要实事求是和准确合理。二是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范围和投保金额,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三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照被保险人的实际资产与投保资产的比例情况、投保资产的清单和地址、免赔责任和免赔金额,最后确定实际赔偿的金额。

做好理赔工作的主要举措

理赔工作要围绕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升素质和改进服务四个方面下大力气,花苦功夫。提高质量就是要全面提高赔案处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降低成本就是要通过控制超额赔付、规范理赔费用,有效降低理赔成本。提升素质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强化激励,不断提高理赔队伍技能和素质。改进服务就是要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时效性和便捷性,完善客户服务的体验。提高质量是关键,降低成本是方法,提升素质是基础,改进服务是目标。

(一)完善和执行服务标准

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制订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并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督促保险公司执行标准。要提高监督检查的层次和频率,加大对违反服务标准的保险公司的惩戒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通过全面执行服务标准和履行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达到提升理赔工作质量的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提高理赔质量

一是通过网络技术和建立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的途径,实现理赔集中统一的垂直管理,减少各种人为因素对理赔工作的干扰。二是要加大硬件和网络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网络建设,及时更新配套设备、通过配置手提电脑、数码摄像机、高清度探头等技术装备和无线上网等先进技术,及时将损失情况传输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中心,发挥专家在定损核赔中的把关作用。三是实行从报案到结案的全过程计算机管理,并把理赔案卷扫描到计算机系统中,通过现代化的技术加快理赔案卷的结案周期。四是拓展全国统一服务电话的功能,开展客户咨询、客户回访、预约投保、客户投诉和举报等方面的工作,逐步扩展其电话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和防灾防损等功能。五是在总公司网站上建立理赔流程查询系统,让客户通过上网全面了解所需提供的资料和理赔的进展情况。

(三)认真开展结案前和结案后审查

一是开展结案前审查(OFR),即选派优秀理赔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正在处理的赔案进行审查,其目的在于适时评估定损阶段发生的超赔。二是结案后审查(CFR),即选择已经赔付结案的赔案作为样本,从不同角度剖析导致超额赔付的数额及其成因,制定避免超额赔付的办法,防止超额赔付的再度发生。三是要把结案前和结案后审查的结果作为理赔人员工作质量和能否上岗工作的考核依据,对严重违反结案前和结案后审查标准考核的员工调离理赔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以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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