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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本科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03:42:30

陪审团制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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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很有意思,不过我没空回答这么大的问题,还是提供你一点资料吧....可能没用.....不过.....心意到了就行了对吧.......呵呵由来已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将人处死是一回事,死刑法却是另一回事。人类很早就在处死同类,可是,把它变成法律,却反映了社会在走向成熟,开始思考把刑罚规定为一个共同契约。一般认为,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颁布的死刑法,是比较成熟的最早的死刑法。它规定了有25种罪行可以被处死。在公元前7世纪的希腊雅典,曾经把死刑作为对所有犯罪的惟一处罚,就是再轻微的犯罪,也只有死路一条。一路下来,公元前5世纪,罗马也有了它的死刑法。处死的手段各种各样,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常常很残酷。今天人们认为是“残酷”的绞刑,在那个时候根本算不了什么,死刑通常是烧死、淹死、车裂、活活打死等等。在10世纪,绞刑成为英国相当普遍的处死方式。在此后的岁月里,英国出过一个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他曾经宣布,在他的统治下,除了战争时期外,不得处死任何人。这大概是英国最早的废除死刑的努力吧。可是,显然还不到火候。所以,死刑很快恢复,其后仅在英王亨利八世治下,就有大约万人被处死。英国对死刑的检讨过程是很有意思的。英国在很早就实行了陪审团制度。这使得民众对严刑峻法有一个抵御的渠道。英国判处死刑的所谓罪名,曾经非常草率,在18世纪,有222个罪名可以处死,比如说偷窃、砍了一棵不该砍的树之类。最终,民众觉得这实在太过分。他们一时没有能力改变法律,就通过陪审团制度来表达他们的不满。在一些他们认为不该处死的案子里,明明有充足证据证明嫌犯有罪,陪审员们就是宣判他无罪。因为一旦定罪就是死刑。这样的情况大量发生,其实是在动摇司法制度本身,这逼得英国在1823年到1837年之间,检讨和改革了他们的死刑法,将几乎一半的罪名,从死刑里划了出来。英国的死刑法被开拓者们带到北美殖民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第一次死刑,是在1608年的弗吉尼亚,就是最近这次原本要成为第1000名死囚而被赦免的地方。当然,那个时候还没有美国。弗吉尼亚只是最早的英属殖民地,而不是一个州。这第一个死刑犯是一个军官,他被处死的罪名是充当了西班牙的间谍。不管怎么说,罪名本身还是够大的。可是到了1612年,在弗吉尼亚的殖民地总督宣布的法律中,鸡毛蒜皮的轻微罪行,都在处死之列。也许,新的殖民地维持秩序很困难,总督要站稳,只好祭出严刑峻法来吧。就在美国革命之前,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写了论文《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他在文章中写道,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第一个提出要废除死刑,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贝卡利亚的论文逐渐传到北美,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第一个改革的尝试,又是发生在弗吉尼亚。当时的美国建国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在他的家乡作了第一次尝试。他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提出一个修改死刑法律的提案,就是除了谋杀罪和叛国罪之外,都不得判处死刑。这个提案以一票之差失败。我们可以看到,杰弗逊只接受了贝卡利亚观点的一部分。他反对过分的死刑,却不是绝对的反对死刑。宾西法尼亚州的费城,是《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签署地,也受到贝卡利亚思想的影响。在那里,《独立宣言》签署者———本杰明·路斯博士( Rush)认为,说死刑是一种“威慑力量”是没有道理的,他甚至认为,处死也是杀人,反而给犯罪行为一个坏的榜样。著名的美国建国者本杰明·富兰克林赞同他的观点。在美国,这个州第一个立法把谋杀分出级别,比如,把蓄意谋杀和过失杀人分开。在1794年,该州立法,除了一级谋杀罪,其余罪行一律不处死刑。美国和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的是,建国时就是一个联合体。因此,刑事犯罪基本是州一级法律在管。所以,各个州的情况是不一样的。1846年,美国的密执安州立法,除了叛国罪之外,所有罪行免于死刑。之后,罗德岛和威斯康新州完全废除死刑。可是,大多数州还是维持死刑。上世纪初,美国有6个州在短暂废除死刑之后,又逐渐恢复了。一方面,犯罪学家有一系列研究著作,认为死刑是必要的社会工具。加上大萧条等原因,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死刑次数达到历史最高记录,平均每年有167人被处死,1940年代的10年里,美国执行了1289例死刑,1950年代下降到715例,从1960年到1976年的16年中,下降到191例。在那个时候,美国人对死刑的支持率达到当时的历史最低水平,只有42%的人支持死刑。根据美国的制度,废除死刑有两个层面,一个途径是各州自己立法决定,另一个是在联邦层面由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的时候,把死刑解释为“违宪”。美国宪法的第5、第8、第14修正案一向被解释为认可死刑,但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这种解释开始出现松动。1970年代初,最高法院在释宪的时候,以5比4认定,死刑是违背了宪法第8修正案的“法院对罪犯不得以残酷和异乎寻常的方法来惩罚”。可是到1976年,最高法院又转而认定,假如“以适当的方式执行死刑”,死刑不能算作是“残酷和异乎寻常”的刑罚。这样,在1976年恢复死刑前,美国在全国范围有9年没有执行死刑。现在的那1000名被执行的死囚,就是从1976年恢复死刑之后开始计算的。死刑怎样执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释宪的过程和反复,其实很切实地反映了美国人对死刑的困惑,这种困惑也是属于各个国家的。从美国死刑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到,对待死刑问题的进步,包括了许多层面:有何种罪行适合于死刑的问题,例如今天的亚洲地区人们对毒品和死刑关系的理解;有执行方式是否残酷的问题;有死刑是不是应该公开执行的问题。首先是,现在美国判处死刑的,基本上都限定在一级谋杀罪的范围。各州死刑都不可以是命令式的,陪审团必须知道还有无期徒刑等其他选择。对于死刑的执行过程,各州都尽可能做得人道。现在,如密苏里州的模式,死刑程序是这样的:行刑前48小时到72小时内,死囚犯从监房转到靠近死刑室的一个房间。在这段时间里,死囚犯可以享受较多的自由,包括不限次数和亲友、神职人员以及律师见面。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电话。死囚犯可以提出“最后的晚餐”的菜单,只要做得到,监狱必须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最后的晚餐”在下午5时30分到6时之间。午夜12时1分执行死刑。对于行刑方式,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尽可能地做到快速和没有痛苦。19世纪末开始,美国试图在寻找一种更人道的处死方式。曾经一度认为触电可以加快死亡的速度,更人道。1888年,纽约州建造了第一个死刑电椅。1890年在电椅上处死了第一个罪犯。上世纪20年代,还研究过毒气处死。现在美国基本上都是适用注射毒液。过程一般先是手臂消毒,然后插入针筒,共3剂药水。第一剂相当于麻醉剂,让死囚失去知觉,第二剂是破坏呼吸系统,第三剂是停止心脏功能。整个过程大约5分钟。然后,由法医鉴定,确认死亡。对于死刑的执行,从1834年开始,宾西法尼亚是美国第一个立法不再在公众面前执行死刑的州。此后,各州逐渐跟进。死刑只在极少人数在场时执行。最近几年,有的州通过立法,使该案被害者的家属们有权观看这名杀害了他们亲人的死囚犯的死刑执行。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去看。我们在电视里看到过这样的专题片,非常客观地介绍一个案子的情况,介绍死囚犯、被害人及其家属,介绍死囚犯在长期关押中的思想演变,也介绍受害家属们不同的心情,最后,其中一些家属选择去观看死刑,并且在事后,被害者的母亲接受采访,说她感到安慰。当然也有人选择不去。在这些不同态度上,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复杂。死刑的一个很大困扰,就是有许多案子是有争执的。许多死囚犯直到执行死刑的时候,仍然坚持说自己是冤枉的。许多案子,就像著名的辛普森案那样,谋杀案可能是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凶器这样的直接证据。判决只能是陪审团根据呈堂的合法证据衡量之后,作出自己的判断。虽然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例如,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陪审团定案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必须对判决取得一致意见,等等。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冤案。美国的死囚犯在被陪审团判处死刑之后,根据1977年到2002年的调查,平均每个死囚要经历将近10年的上诉时间。美国社会认为,应该给予他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的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在花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美国的死囚犯比一个判处20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在死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死囚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级级上诉。平均每个死囚犯要消耗州政府216万美元的开支。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后,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赦免罪犯的权力,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死囚可以要求州长赦免。这次,原本要成为第1000名的弗吉尼亚死囚,就是根据州宪法,从州长那里获得了赦免。当然,虽然宪法没有要求赦免提供理由,可是通常赦免都是有一定理由的。因此,各州,例如密苏里模式的死刑执行,都规定死囚犯在最后还有完整的24小时提出上诉。直到最后一刻,死刑执行室都必须随时准备接听赦免的电话通知。死刑存废还在争执对死刑的思考,最终是关系到人对社会秩序和生命的种种思考。可是,也有一些技术层面的争论。美国曾经有一些小的县,向州里提出停止死刑,原因只是考虑到死囚犯的上诉过程实在太费钱,觉得负担不起。一些人反对死刑,质疑社会是否“应该”将死刑作为一种对犯罪的威慑。可即便是这个议题,也有人从“技术”出发,质疑它的“威慑能力”。于是,曾经有项向全国警长的调查,结果在300多名随机抽样的警长中,有67%的警长不认为“死刑能够显著减少谋杀案”,82%的警长不相信谋杀者在杀人前会顾虑惩罚的后果。在调查列出的几种降低犯罪方法中,死刑被认为是最后一种。一些人反对死刑,是认定死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可是,采访死刑犯之后,也有一些死刑犯认为,长期徒刑比死刑更为残酷,无期徒刑还不如死刑,一副死了“一了百了”的样子。由于美国死囚犯的漫长上诉过程,有很多人在等待的10年当中,表现出已经完全认罪、痛改前非的样子,对这样的囚徒,对照他们以前血腥残酷的罪行,是不是就应该赦免?这也有很大的争论。一些人倾向于悔过者既往不咎,一些人认为,罪行一旦犯下,没有任何事情能够改变这个事实,因为罪犯杀死的人已经不能复生。有一些美国人反对死刑,是从宗教的角度出发的,就是人类社会不能“扮演上帝(play God)”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夺走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种保守的角度。可是,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是从人权的角度来思考,他们认为,死刑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这是自由派的角度。美国南方被公认为是保守的地区,也是宗教气氛特别浓的地区,可是,在这些地区,民众赞成死刑的比例却相当高,其原因是,美国南方的保守传统中,有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强调南方式的“法律与秩序”。因此,南方曾经有很长时期维持严刑峻法,民众的观念中有很强的一条,就是保障个人权利,你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和权利,你侵犯了别人,你必须支付代价。所以,在美国的许多南方人眼中,杀人偿命,仍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们一般不认同人道理由,而认为必须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真是很巧。11月29日,弗吉尼亚州长赦免了该州的死刑犯,致使两名几乎并列第1000名的死囚,都是在卡罗莱纳。并列的南、北卡罗莱纳原来是一个州,南、北卡罗莱纳和赦免死囚的弗吉尼亚,恰巧都是美国的南方。美国现在有12个州,加上首都华盛顿特区,仍然没有死刑。虽然有死刑州中也有北方州,可是所有的南方州几乎都是赞同死刑的。这些争执到现在还没有一致的结论。可是,从美国对死刑问题经历的思考和实践历程,可以看到,虽然对死刑的伦理判断和存废可以有长久的争论和反复,但是,死刑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讨论的同时,一步步先改进起来,例如,先完善审理和上诉程序,以减少冤假错案,给被告人以充分的权利和公平审判,改变在公众前行刑的习惯,减少死刑执行的痛苦,等等。我们也许还不能在最困难的伦理问题上马上作出决定,可是,面对今天的死刑和司法制度的改革,我们中国人远不是没有事情可做。

1.先选好论文问题。 2.找准视角后,选择多看看相关的资料。 3.列好大纲。 4.填充内容,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找出创新点。 5.找导师,然后修改几次,就搞定哈。 是这样的,论文你应该:第一,先确定你要写作的内容(就是你要论述哪方面的内容),建议最好是你结合自身工作方面的内容,或是内容好写的,不要选题太复杂; 第二,选好要写的论文题目之后,就要围绕论文题目从网上多下载一些别人写的范例论文,把它们逐一进行修改;第三,修改好别人你认为比较适合你的论文之后,就要把你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充到你选定的论文里,不断修改为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论文,反复斟酌好之后;应该就没问题了,最好还是参考别人的论文后加入自己的内容,这样既真实又方便你记忆,因为答辩时,老师问你论文内容时你会比较容易。 1、 摘要的写法论文摘要是全文的精华,是对一项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实践的总结,对研究目的、方法和研究结果的概括。摘要置于主体部分之前,目的是让读者首先了解一下论文的内容,以便决定是否阅读全文。一般来说,这种摘要在全文完成之后写。字数限制在200~350字之间。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主要结论。也就是说,摘要必须回答“研究什么”、“怎么研究”、“得到了什么结果”、“结果说明了什么”等问题。简短精炼是学术期刊论文摘要的主要特点。只需简明扼要地将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分别用1~2句话加以概括即可。论文摘要又称文摘,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日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需阅读全文,就可获得重要的信息。摘要通常置于文题之后,文章之首。在论文发表后,论文摘要常被文献检索系统所收集。摘要由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组成。目的部分应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说明提出问题的缘由,表明研究的范围及重要性;方法部分应说明研究课题的基本设计,使用了什么材料和方法,如何分组对照,研究范围以及精确程度,数据是如何取得的以及经过何种统计学方法处理;结果部分要列出研究的主要结果和数据,有什么新发现,说明其价值及局限,叙述要具体、准确,并需给出结果的可信值和统计学显著性检验的确切值;结论部分应简要说明、论证取得的正确观点极其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是否值得推荐或推广等。说白了,摘要就是你文章的骨架。告诉你一个懒人的办法:第一句写目的,也就是你这篇文章要解决的问题和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然后是“本文通过……的方法,阐述了……,论证了……,得出了……。”记得摘要最好400字左右为宜,不宜过长。2、引言的写法引言也叫绪言、绪论。引言的主要任务是向读者勾勒出全文的基本内容和轮廓。它可以包括以下五项内容中的全部或其中几项:1)介绍某研究领域的背景、意义、发展状况、目前的水平等;2)对相关领域的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包括前人的研究成果,已经解决的问题,并适当加以评价或比较;3)指出前人尚未解决的问题,留下的技术空白,也可以提出新问题、解决这些新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从而引出自己研究课题的动机与意义;4)说明自己研究课题的目的;5)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或勾勒其大体轮廓。比较简短的论文,引言也可以相对比较简短。为了缩短篇幅,可以用一两句话简单介绍一下某研究领域的重要性、意义或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接着对文献进行回顾,然后介绍自己的研究动机、目的和主要内容。至于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及论文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完全省略。(1)如何写引言的开头引言开头(即第一层)最主要目的是告诉读者论文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及其意义是什么,研究要解决什么问题,目前状况或水平如何。(2)如何写文献综述文献综述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者对他人在某研究领域所做的工作和研究成果的总结与评述,包括他人有代表性的观点或理论、发明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等。在援引他人的研究成果时,必须标注出处,即这一研究成果由何人在何时何地公开发表。(3)如何写研究动机与目的在介绍了他人在某领域的工作和成果之后,下一步便介绍作者自己的研究动机、目的与内容。介绍研究动机可以从两个角度人手,一是指出前人尚未解决的问题或知识的空白,二是说明解决这一问题,或填补知识空白的重要意义。指出或暗示了知识领域里的空白,或提出了问题或假设之后,下一步理所当然应该告诉读者本研究的目的和内容,要解决哪些问题,以填补上述空白,或者证明所提出的假设。(4)如何写引言的结尾研究目的完全可以作为引言的结尾。也可以简单介绍一下文章的结构及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从而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读者了解文章的轮廓和脉络。至于研究结果,在引言中完全可以不写。研究结果是结论部分最主要的组成部分3、论文应有结论。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章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观点明确、严谨、完整、准确、精炼。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仪器设备改进意见、尚待解决的问题等。不要简单重复、罗列实验结果,要认真阐明本人在结业工作中创造性的成果和新见解,在本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新见解的意义。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做出客观的叙述。应严格区分自己的成果与他人(特别是导师的)科研成果的界限。4、致 谢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XXX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在学习中,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导师们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这X年中还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毕业论文致谢范例非常感谢xxx老师、xxx老师在我大学的最后学习阶段——毕业设计阶段给自己的指导,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她们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为了指导我们的毕业论文,她们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她们的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令人钦佩,在此我向她们表示我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在这四年来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是他们教会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如何学习,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是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并祝所有的老师培养出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桃李满天下!通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我的毕业论文《xxxxxxxxxxxxxxx》终于完成了,这意味着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大学阶段,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的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xxx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XXX大学的四年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XXXX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门话题,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xxx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她都费尽心血。没有xxx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感谢经济XXXX系的各位同学,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颇多。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们对我的理解、支持、鼓励和帮助,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所做的一切才更有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勇气和信心。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外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美国学者JohnP•Richert区分了三种民众参与司法的类型,即平民法官审理制、陪审制与参审制(亦称为混合审判制)。目前世界上主要采用的是后两种形式。在这里我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比较研究,进而探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完善问题。(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的沿革与利弊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公元前6世纪, 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实行陪审制度。[9]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陪审团人数便越多。但更多的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英国。11世纪,英国曾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在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的“末日裁判书”中,便具有对陪审制度的详细记载。起初,在某些案件使用陪审制度主要是为了发现非法占有的事实,以后,陪审员逐渐开始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例如10世纪的“伊德尔里法便要求在100人中选12人到法庭,该12人应宣誓“将检控所有罪犯并保护无辜的人。”在亨利二世时期,受各方面压力,国王被迫对司法程序进行改革。1166年颁布“克拉伦敦法”规定:任何人如未被公众参与的控告,不受审判。而公众参与的控诉人应由12人组成,他们来自104个不同的城镇,负责对谋杀、抢劫等案件提出控告,此种制度逐渐形成为今天的履行检控职能的大陪审团制度。12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团已具有双重职能:[10]一是控告犯罪的职能,即“大陪审团”。根据12世纪的“克拉伦敦法令”和“诺桑普敦法令”的规定,每村里的每百户的村要选出12名代表,他们负责向法院告发在他们的所在地犯罪作案的嫌疑人。陪审员的检控主要依据的不是证据,而只是其对涉嫌犯罪事件的认识及怀疑。但陪审员只能提出控告,无权作出被告是否有罪的裁决。二是事实审功能。在刑事案件中,要由陪审团通过审理,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在民事案件中,英国曾在1179年颁布了“诉讼程序法令”,其中授权被告决定是否在王室法院接受陪审,一旦被告决定选择陪审,则司法行政官便负责召集12名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亲属关系的人来裁决有关民事争议。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制主要运用于不动产(如世袭土地)的权利的争议,以后逐渐扩大到违反合同的诉讼、非法侵入、债务纠纷等诉讼。此种负责事实审的陪审团,就是现在所称的“小陪审团”或“陪审团”。然而,英国的陪审制度至近代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并逐渐衰落。[11]尤其是负责控告职能的大陪审团,因其不采纳遵循先例原则,对证人权力未给予充分保障等原因而受到指责。因此,英国在1933年颁布“裁判管理( 各类规定)法”对大陪审团的职能进行了严格限制,至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由治安法院负责审查起诉的职责,并由治安法院作为预审法院审查各种证据、事实以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诉讼。而小陪审团制度仍然保留,但其作用已日渐减少。[12]如在民事案件中,根据1854年的《普通法的程序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取消陪审。1980 年的《平民的法院法》,对陪审团的作用作出了进一步限制。限制陪审团的主要原因在于陪审团审理缺乏效率、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且在民事案件中总是愿意给予原告更多的补偿。当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90%的刑事案件并没有陪审团参与。[13]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修改了有关使各陪审团成员必须“一致裁判”的原则,允许陪审团可以以10∶2、10∶1甚至9∶1通过作出被告有罪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仅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的案件。在所有案件中,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可见,目前在英国,陪审团并没有发挥较大的作用。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14] 1669年约翰•洛克曾为北卡州制订了一部宪法,其中专门规定了陪审制。在美国建国以后,尽管对宪法中是否应规定陪审制度具有不同的看法,但联邦宪法第3 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审理刑事案件,除弹劾案以外,应由陪审团审判。该项审判应于犯罪行为所在地举行。如果该犯罪不在任何州内发生时,该项审判应在由国会以法律所规定的地区举行。”然而宪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大陪审团控告制度,对此许多人提出批评,认为应在宪法中予以规定。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其他的名誉罪之审判,但发生于战时或国难时服现役的陆海军中或民间团体中的案件,不受此限。”从而确认了任何人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控告,不能强迫其接受严重刑事犯罪的审判原则。美国宪法第6 条修正案要求“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由犯罪行为地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15]其区域的划分,应由法院先行规定”。从而要求所有的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诉讼标的价值超过20元,当事人有权要求接受陪审团的审判,经过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除依普通法规定之外,不得在合众国内的任何法院再进行审理。”这就确认了民事案件也要采纳陪审制的原则。当然,宪法修正案的上述规定一直被认为对各地没有强制约束力,所以,也有一些州规定在其他州法院的案件审理中不适用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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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 *** 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 问题二: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 *** 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 问题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 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这一重要讲话,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 总书记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受到尊重;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 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两个重大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 问题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问题五: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1草拟合同 2带上相关证件 3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问题六:求1500字关于司法公正的论文,最少1500谢谢 10分 司法公正的论文,稍等 ,我现在发你。 问题七: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顺叙指记叙的时候按照事情发 生、发展、和结局的顺序来写,前因后果、 条理很清楚。如《一面》;倒叙,指记叙的时候把后发生的事情写在前面,把先发生的事情写在后面。先把结局说出来,吸引读者了解其起因和过程 问题八:什么是司法公正?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问题九: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 *** 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问题十: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义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之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 *** *** 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一款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第一款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第二款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第一款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款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第三款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是参与案件的评审与审判的人员。【法律分析】陪审员有5种形式参与审判:在审判长的授权下,陪审员可以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到相关地方收集证据、资料、线索,提供给法庭参考;对一些简易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陪审员可以单独调解案子,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陪审员来自群众,比如是某镇办事人员,能第一时间知道当地被执行人的线索,为执行案件所用;在案件审判中,陪审员可以行使独立的表决权,合议结果由票数决定。实际上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判决,人民陪审员职责是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现如今,人民法院面临着当事人诉求日益复杂多样而法院人员不足,司法资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法院要以创新司法服务机制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员”的作用,深入挖掘人民陪审资源潜能,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中出现了一些好的思路和好的想法,主要是从社会经验、社会道德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上的互补,为法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帮助,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二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在民事审判中,法院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长,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案件审理,运用自己来自不同的行业,掌握不同的专业知识的特点,为当事人答疑解惑,促进达成和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答辩

法律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一款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第一款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第二款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第一款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款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第三款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陪审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为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推进司法民主进程、改善司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法院公正执法、廉政为民的工作建设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结率

3.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4.有利于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十二公民陪审团论文题目

1号陪审,是会议的组织者,具体职业不知,受过一定的教育,处理事情比较机智,这个人物的特点不是很鲜明,很难描述。出于“理性的证据被推翻”做出无罪判决与出于“相信理性的证据”作出有罪判决。感觉这个人物很鸡肋,所做的事情跟4号陪审差不多。实在是分析不出啥。

2号陪审的职业不太清楚,他是一个有一定科学素养,不愿意闹事的和事佬。出于“不起事”作出无罪判决与处于“不起事”作出有罪判决。

3号陪审,是一个脾气不好,儿子离家出走与老婆离婚的出租车司机,所有崩塌”作出无罪判决与“对逆子的不原谅”作出有罪判决。

4号陪审,是商业地产的阔商,包养了学校的女学生,说话讲究尊重和道理。出于“理性的证据被推翻”做出无罪判决与出于“缺乏足够的怀疑精神”作出有罪判决。

《十二公民》剧情介绍:

暑期一所政法大学内,未通过英美法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迎来补考。他们组成模拟西方法庭,分别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审理的正是一桩社会上饱受争议的“20岁富二代弑父”案。12位学生家长组成了陪审团。

这些人来自社会不同阶层,有医生、房地产商、保安、教授、保险推销员等。他们在听取学生法庭审理后,将对本案做出最终“判决”。

这12名陪审员互不相识,但按照规则,他们必须达成一致,才能结束审判。第一轮投票,就有11人认定“富二代”有罪,所有人证物证都指向这一结果的情形下,这位年轻的嫌疑犯离舆论上的死亡只有一步之遥。所有的线索都被逐一讨论,随着审判的进行,疑点出现,每个人背后的故事也浮出水面。

这个性格分析当然是不可以分析的,因为你只有深入了解这个人的话你才知道。

您找的是这个1.一群演员基本上都有着神一般的演技,尤其韩童生,真的太出彩。但不得不说,剧本本身有一个严重的瑕疵,直接影响了故事的可信度基础。这是一群大学生,挂科补考也不可能要求拉着一帮家长到学校陪绑。先不说大学里都是一群成年人,就单说学生来自全国各地这一点,也不可能把家长召集起来。这样的情节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在现实中。这个事实性的问题出现在奠定整个故事的开端,是编剧和导演的失职。如果要改,其实有很多办法,简单易行,比如,学校有个法律社团,学生们要做西法的一次模拟课,并把这次课程计入学分。老师要求,如果计入学分,就要学生们各自寻找可以做陪审团成员的人来参加。学生们各显神通,有的找来自己的父母,有的找到另外的人选。完全可以照搬现在的人员构成,又解决了真实性的问题。不知道为什么连这么简单的改动,编剧和导演徐昂都不愿意去做。 2.徐昂是话剧导演出身,这部电影实际上也是一幕呈现在大银幕上的话剧。这就决定了它必须依靠台词功底极其深厚的演员撑着,不然戏就塌了。还好,这群演员不负众望。何冰演得算中规中矩,形体和台词还是有演员痕迹。当然,这与他的角色设定有关系。这毕竟还是一个变奏版的主旋律故事,检察院的植入要求决定了检察官必须是所谓的“一身正气”。但他发飙失控的几个场景还是极其显露功力的。问题是,这一场辩论之所以能形成,其实靠的是何冰一直在强调的“我就是想讨论讨论。”说了几次之后,剩下的对此毫无兴趣的人们就很自然的接受了这个提议,虽然不太情愿,但还是决定耗费这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这个动机在推动戏剧发展上的强度是明显不够的。 3.与何冰相对,戏份最多的韩童生,一个人基本撑起了半壁江山。作为一个出租车司机,表面上有着老北京的一切特点,油嘴滑舌,市侩,民粹主义,善良,懦弱,而他深藏的部分也被演绎得很好。与儿子的矛盾所造成的严重的心理阴影都通过对所谓的孝道的偏执报复性地传递出来。他是所有12个人中最坚持判定有罪的一个。判断的依据从理性感性参半,一点点彻底沦为感情至上,最终,又回到理性,他决定无罪的举手瞬间是很震撼的结尾。其实,电影到韩童生举手宣布无罪的瞬间就应该结束了。但导演还是坚持加了一个光明的尾巴。一群人走出了阴暗的房屋,走入了夕阳中,互相搀扶,互相交流。但问题是,那段场景的灯光存在严重问题,太像一幕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宣教公益广告。 4.韩童生右侧的数学老师,没什么存在感,扮演老好人的角色。基本上指代当下社会中乐呵呵地和稀泥的普通人。左侧的房地产商,这个设定可以呈现一些复杂的意味。有钱,财富来自民怨很大的房地产,又是一名美女学生的干爹,但声称两人是奔着结婚去的恋人关系。提供了仇富的基础,应对当下社会中人们对于为富不仁者的所有幻想。当他被人叫做资本家以及被小卖部老板满怀醋意地奉承的时候,那段爆发的戏还是很有张力的。从这开始,你就可以看出每个人身后都是一群人,指代着中国当下社会中的不同阶层、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被侮辱和被伤害过的人们。他们之中,有些人是某个领域内的强者,有些是所有领域内的弱者,但无论怎样,他们都在这个社会中被不同程度低被伤害过,这一点很有意味。就像那个房地产商一样,永远处于被误解、被憎恨与被奉承之中。这一群人的设定有些意思,又因为演技都很纯熟,基本上没有每个人做一个阶层代言人的悬浮和做作感。 5.再往右,蹲过冤狱的前混混儿,哥哥也被人所伤,至今残废。他的造型过于夸张古怪,有点漫画化了。尤其发型和说话的方式,过于浮夸和故弄玄虚。他代表着被法律或者说不负责的法律人伤害过的形象。某种程度上说,这一次模拟法庭,他被逐渐激活了回忆,在当下的案子上投射了自我的历史。他的愤恨以及对于社会的不满可以理解,但从造型角度讲应该更日常化一些。 6.医生,儒雅和理性的代表。中国当下新生代伪中产职业人的代言者。由于职业所见,困于道德和理性残酷现实之间。几句台词功底很深,小细节中都实戏,可惜戏份太少。这类人其实值得多写几笔,他们是中国都市中新生的中间力量,受过良好教育,有基本的教养,有不雄厚但算得上殷实的财产,有公共空间概念,但也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与明哲保身。这种人难写,但如果写好,比那些市井底层都更要出彩,也更有价值得多。 7.小卖部老板,演技最出彩的几个人之一,某种程度上盖过了何冰,问鼎韩童生。他所有的动作都是日常化,市井化的,斜着、靠着、依着、歪着,精明,算计但也操劳的底层小商贩。对于法律这个过于学术化的词汇不太感冒,或者说不太信任,认为与自己的生活无关,更相信能花钱铲事儿,对于财富与权力有着典型的底层民粹主义情结和想象。他是最想把这次陪审团当做游戏的一个。他本人就是整体意义上“转型期中国人”的集合。没有对公共事务的热情,不相信法律的公正,被残酷现实和困苦的生活教育过,又在市场经济的底层挣扎,见识了财富与特权的为所欲为,也磨掉了棱角。就即使这一次凑数,也是因为迫于自己的生计会被学校领导的爱人断掉才来的。对于被审判的“富二代”,对小卖部老板来讲,与其说是审判那个年轻人,还不如说是审判那个标签。这个标签激发了他身上对于富有者的卑躬屈膝与憎恶混杂起来的复杂情愫。 8.老爷子,表演中话剧范儿太足,不是电影表演体系,换句话说,明显是在演。他的功能有两部分,一个是勾连历史线索,反右的经历以及那段经历中让他体会到的人情冷暖和人性善恶对于一个人的拯救与戕害;另一部分是现实线索,他大声喊道,那个作为证人的老头是因为想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才说出了伪证词。他说的其实也就是自己。这个社会没有人愿意和一个老头聊天。其实,历史线索可以淡化,现实这条线索可以强化。我们理解导演与编剧的历史担当,让那段历史不至于淹没,提及一下也让人们明白一场残酷的政//治运动对人的伤害会有多深远。但这与剧情的主线有些过于疏离了。 9.城乡结合部房东。一个聒噪的老北京,歧视外地人尤其河南人。其实正是这些外地人河南人养活了他,给他带来基本的房租收入。除此之外他没有任何一技之能。他眼睁睁看到自己曾经可以不奋斗就得到的东西正在被外来者抢夺,自己的儿子无法考入大学,可能正沦为民工,外来者凭借拼搏和努力以及各种资源的盘活,抢夺了北京土著的资源、机会和未来。他出于本能的排外某种程度上说是维持虚弱自尊的方式。他是当下社会中数种具有“被剥夺感”的人群之一。是这个虚拟陪审团内最不理性的一个。 10.保安。人物设定有点漂浮,演技还是不错。想考政法大学未果,成为政法大学保安。这个设定,现实中倒是可以见到,但就是过于小众。其实对于保安这样的角色完全可以有另外的设计,一个“假装负责安全事务的摆设”就是中国保安的群像。他们以与大学生同样的年纪,却每天面对如此巨大的现实落差,完全可以产生很多心理痕迹。但是编剧选择了另外的线索。 11.卖保险的。天津口音倒口还是有问题,但形体不错。那种低眉顺眼、点头哈腰的劲儿使得灵活,几次有罪无罪的反转也正是没主见的小市民的典型。 12.主持人,角色设定为一个不讨喜的人,古板死板,书呆子气,演员掌握得也不好,算是所有人中最差的一个。 13.这类电影在中国银幕上很少见。但是它有个现实问题。小屏时代,人们选择去看大屏幕,还剩下为数不多的理由。仪式感,社交,区别于日常生活的娱乐行为以及视听震撼。前几点原因都要求一部影片具有公共话题性,成为人们的谈资。这部电影显然不具备,那么单说最后一点,人们不可能花钱去大屏幕看一出话剧的。这部依靠演技和台词把人们钉住的电影,在票房上可能会面临极其惨淡的局面。总体上而言,这部翻拍自经典,又是和检察机构有合作关系的电影,能改编成这样,已经殊为不易。如果能把那些瑕疵改掉,它可以更进一步。

十二怒汉是一部电影,我记得好几年前看的,那部电影还是黑白画面,根据十二怒汉改变的电影有很多,各个国家的版本都有,虽然说十二公民是根据十二怒汉改变,但我感觉,基本上是原文照搬。《十二公民》这样一个完全源于西方法律制度的故事成功能本土化到本地语境中,无疑给中国电影的跨语际改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快六十年了,西德尼·鲁美特执导的那部黑白片《十二怒汉》已经成为了影史的经典,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在一个封闭空间里讨论关于一场谋杀案的事实认定,从一边倒的“有罪推定”到一致认可“无罪(疑罪)”,极简的剧情表现手法和场景设计,却让此片成为了影史经典,数十年来一直在被各国后辈影人不断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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