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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4 20:15:42

计算机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声明:本人发表过有关《计算机病毒及防治》的论文,可以谈谈。(2)论文框架如下:1 计算机病毒的概念 计算机病毒的定义 计算机病毒的特点 2 计算机病毒的分类按寄生媒体分按破坏程度分按入侵方式分 3 计算机病毒的命名 计算机病毒的命名规则 常见的计算机病毒 4 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途径通过硬件(硬盘、U盘、光盘)通过软件通过网络(局域网、互联网) 5 计算机病毒的防治 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策略 计算机感染病毒的判断 6 常见的杀毒软件介绍卡巴瑞星

简论计算机数据恢复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摘 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以逃脱罪责。数据恢复技术具有将被破坏的数据还原为原始数据的功能。把数据恢复技术应用于计算机犯罪侦查中,将为我们有效地打击计算机犯罪开辟一条新的途径。

关键词: 计算机;数据恢复;计算机犯罪侦查;电子证据;数据比对

在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会想方设法将作案的痕迹抹掉,以逃脱罪责。由于电子设备的特点,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做到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同信息技术一起发展起来的数据恢复技术具有将被删除或破坏的数据还原为原始数据的能力。掌握了数据恢复技术,我们就能够恢复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作案现场,找到犯罪分子的作案证据,从而为有效地打击计算机犯罪提供技术保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计算机数据恢复的原理:从广义上说,驻留在计算机存储介质上的信息都是数据。任何使这些数据发生主观意愿之外的变化都可视为破坏。数据恢复就是将遭到破坏的数据还原为正常数据的过程。当我们对磁盘等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进行删除操作,或对磁盘进行格式化时,磁盘上的数据并没有真正从磁盘上消失,一般情况下,这些数据是可以恢复的。这是由存储介质的结构和数据在存储介质上的存放方式所决定的。一般要将硬盘分成主引导扇区MBR、操作系统引导扇区DBR、文件分配表FAT、根目录区DIR和数据区Data等五部分。DATA区是真正作用上的存放数据的地方,位于DIR之后,占据硬盘的大部分空间。一般情况下,数据区的数据都是不会被破坏的,除非进行了擦除或进行了低级格式化。一个文件被删除之后,它并不是真正地从磁盘上抹掉全部数据,而仅仅是把文件头中的前两个代码(文件名的`第一个字符,与文件内容无关)做了修改,这一信息映射在文件分配表中,在分配表中做出该文件删除的标记,而这个文件中的全部数据仍保存在磁盘上原来的簇中,除非被后来保存的其他数据覆盖。既然文件被删除后,其中的全部数据仍保存在磁盘上、文件分配表中也还存有它的信息,那么,这个文件就有恢复的机会。具体的做法是将文件头找出来,恢复或重写原来的前两个代码,在文件分配表中重新映射一下,这个文件就被恢复了。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数据恢复的策略:一般地说,常用的数据恢复策略有如下三种:利用系统自身的还原功能恢复数据、使用专业的数据恢复软件以及软件和硬件结合进行数据恢复。

1、利用系统自身的还原功能恢复数据:有些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自身带有数据还原和记录用户操作信息的功能,利用这些功能就可以达到数据恢复的目的。如操作系统的回收站就具有数据还原的功能,在通常的情况下,数据被删除,常常只是删除到回收站中,数据仍驻留在磁盘上。如果没有清空回收站,就可以利用回收站的还原功能非常容易地将数据恢复到原来的位置。一些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中对已操作过的文件也有相应的记录,如果能找到这些记录,用不着完全恢复原始数据就可以发现线索或认定犯罪事实。

2、使用专业的数据恢复软件:在文件被删除(并从回收站中清除)、FAT表或者磁盘根区被病毒侵蚀造成文件信息全部丢失、物理故障造成FAT表或者磁盘根目录区不可读或对磁盘格式化造成全部文件信息丢失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数据恢复软件如EasyRecovery、FinalData和Norton Utility等进行数据恢复。

3、软件和硬件结合恢复数据的策略:当文件破坏比较严重或磁盘有物理损伤时,单纯使用软件恢复数据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情况下,最好的策略是将数据恢复工具软件和专门的数据恢复仪器结合起来进行数据恢复。

最后,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计算机犯罪侦查中使用数据恢复技术的原则与策略:1、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选择数据恢复技术和策略,选择数据恢复的技术和策略时要考虑的因素有:犯罪现场中机器所使用的操作系统、网络环境以及存储介质的种类和结构等。不同的操作系统可能使用不同的文件系统,而不同的文件系统决定数据在存储介质上不同的存储方式。不同的存储介质其数据的存放方式和存取方式也不尽相同,进行数据恢复时也要考虑这个因素。2、进行数据恢复前要做好数据备份。进行数据恢复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做了手脚或自己操作不当,不但不能恢复数据还可能破坏要恢复的数据,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每一步操作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在进行操作之前要考虑好做完该步骤之后能达到什么目的,可能造成什么后果,能不能回退到上一状态。特别是对一些破坏性操作,一定要考虑周到。只要条件允许,就一定要在操作之前,进行数据备份。3、进行数据恢复的每一个步骤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得到的数据可以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由于计算机中的数据具有可修改性、多重性、可灭失性和技术性等特点,任何一点失误或疏漏都可能造成电子证据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在进行数据恢复的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操作的策略、使用的工具(包括软件和硬件)、操作的每一个步骤甚至包括存储介质运输和保存

的过程与策略等,这对防止在法庭上辩护方试图针对后来重新组装的系统和介质中储存信息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是十分必要的。4、与数据比对技术结合使用,在计算机犯罪侦查取证过程中应用数据恢复技术不同于一般的数据恢复,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追求百分之百的恢复,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认定犯罪,只要得到的数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就可以了。要确定这些数据同我们已经掌握的数据具有同一性,就要利用数据比对技术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数据比对技术能够认定其统一性就行了。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犯罪的技术性越来越强,获取电子证据的难度越来越大,给警方的侦查破案工作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如果将数据恢复技术应用于计算机犯罪侦查,可以为警方获取电子证据开辟一条新的途径,这对有效地打击计算机犯罪将会起

到重要的作用。利用一定的科学策略并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将会取得更多的案件线索和各种电子证据,这对有效打击计算机犯罪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数据恢复技术还有待于做更深一步的研究,如,在处理有物理损坏的硬盘、查找文件碎片及对特殊文件的分析等方面取证进展将对于计算机取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戴士剑,涂彦晖编著.数据恢复技术[M].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5

[2] 涂彦晖,戴士剑编著.数据安全与编程技术[M].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3] (美),(美)著,詹剑锋等译.Windows 2000内部揭密[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1

[4] 尤晋元等编著.Windows操作系统原理[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1

[5] 姜灵敏编著.微机硬盘管理技术[M]. 人民邮电出版社, 1999

计算机网络安全1 绪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逐渐成为一个潜在的巨大问题。网络安全性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泛的问题,其中也会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问题。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中,它主要关心的是确保无关人员不能读取,更不能修改传送给其他接收者的信息。此时,它关心的对象是那些无权使用,但却试图获得远程服务的人。安全性也处理合法消息被截获和重播的问题,以及发送者是否曾发送过该条消息的问题。大多数安全性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有恶意的人试图获得某种好处或损害某些人而故意引起的。可以看出保证网络安全不仅仅是使它没有编程错误。它包括要防范那些聪明的,通常也是狡猾的、专业的,并且在时间和金钱上是很充足、富有的人。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能够制止偶然实施破坏行为的敌人的方法对那些惯于作案的老手来说,收效甚微。网络安全性可以被粗略地分为4个相互交织的部分:保密、鉴别、反拒认以及完整性控制。保密是保护信息不被未授权者访问,这是人们提到的网络安全性时最常想到的内容。鉴别主要指在揭示敏感信息或进行事务处理之前先确认对方的身份。反拒认主要与签名有关。保密和完整性通过使用注册过的邮件和文件锁来实现。2 方案目标本方案主要从网络层次考虑,将网络系统设计成一个支持各级别用户或用户群的安全网络,该网在保证系统内部网络安全的同时,还实现与Internet或国内其它网络的安全互连。本方案在保证网络安全可以满足各种用户的需求,比如:可以满足个人的通话保密性,也可以满足企业客户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障,数据库不被非法访问和破坏,系统不被病毒侵犯,同时也可以防止诸如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等。需要明确的是,安全技术并不能杜绝所有的对网络的侵扰和破坏,它的作用仅在于最大限度地防范,以及在受到侵扰的破坏后将损失尽旦降低。具体地说,网络安全技术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采用多层防卫手段,将受到侵扰和破坏的概率降到最低;2.提供迅速检测非法使用和非法初始进入点的手段,核查跟踪侵入者的活动;3.提供恢复被破坏的数据和系统的手段,尽量降低损失;4.提供查获侵入者的手段。网络安全技术是实现安全管理的基础,近年来,网络安全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已经产生了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际内容。3 安全需求通过对网络系统的风险分析及需要解决的安全问题,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安全策略及安全方案来确保网络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与可审查性。即,可用性: 授权实体有权访问数据机密性: 信息不暴露给未授权实体或进程完整性: 保证数据不被未授权修改可控性: 控制授权范围内的信息流向及操作方式可审查性:对出现的安全问题提供依据与手段访问控制:需要由防火墙将内部网络与外部不可信任的网络隔离,对与外部网络交换数据的内部网络及其主机、所交换的数据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同样,对内部网络,由于不同的应用业务以及不同的安全级别,也需要使用防火墙将不同的LAN或网段进行隔离,并实现相互的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加密是在数据传输、存储过程中防止非法窃取、篡改信息的有效手段。安全审计: 是识别与防止网络攻击行为、追查网络泄密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网络监控与入侵防范系统,识别网络各种违规操作与攻击行为,即时响应(如报警)并进行阻断;二是对信息内容的审计,可以防止内部机密或敏感信息的非法泄漏4 风险分析网络安全是网络正常运行的前提。网络安全不单是单点的安全,而是整个信息网的安全,需要从物理、网络、系统、应用和管理方面进行立体的防护。要知道如何防护,首先需要了解安全风险来自于何处。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包括技术和管理两方面,涵盖物理层、系统层、网络层、应用层和管理层各个层面上的诸多风险类。无论哪个层面上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都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都有可能造成网络的中断。根据国内网络系统的网络结构和应用情况,应当从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及管理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地分析。风险分析是网络安全技术需要提供的一个重要功能。它要连续不断地对网络中的消息和事件进行检测,对系统受到侵扰和破坏的风险进行分析。风险分析必须包括网络中所有有关的成分。5 解决方案 设计原则 针对网络系统实际情况,解决网络的安全保密问题是当务之急,考虑技术难度及经费等因素,设计时应遵循如下思想:1.大幅度地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2.保持网络原有的性能特点,即对网络的协议和传输具有很好的透明性; 3.易于操作、维护,并便于自动化管理,而不增加或少增加附加操作;4.尽量不影响原网络拓扑结构,同时便于系统及系统功能的扩展;5.安全保密系统具有较好的性能价格比,一次性投资,可以长期使用;6.安全与密码产品具有合法性,及经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可或认证;7.分步实施原则:分级管理 分步实施。 安全策略针对上述分析,我们采取以下安全策略:1.采用漏洞扫描技术,对重要网络设备进行风险评估,保证信息系统尽量在最优的状况下运行。2.采用各种安全技术,构筑防御系统,主要有:(1) 防火墙技术:在网络的对外接口,采用防火墙技术,在网络层进行访问控制。(2) NAT技术:隐藏内部网络信息。(3) VPN:虚拟专用网(VPN)是企业网在因特网等公共网络上的延伸,通过一个私有的通道在公共网络上创建一个安全的私有连接。它通过安全的数据通道将远程用户、公司分支机构、公司业务伙伴等与公司的企业网连接起来,构成一个扩展的公司企业网。在该网中的主机将不会觉察到公共网络的存在,仿佛所有的机器都处于一个网络之中。公共网络似乎只由本网络在独占使用,而事实上并非如此。(4)网络加密技术(Ipsec) :采用网络加密技术,对公网中传输的IP包进行加密和封装,实现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它可解决网络在公网的数据传输安全性问题,也可解决远程用户访问内网的安全问题。(5) 认证:提供基于身份的认证,并在各种认证机制中可选择使用。(6) 多层次多级别的企业级的防病毒系统:采用多层次多级别的企业级的防病毒系统,对病毒实现全面的防护。(7)网络的实时监测:采用入侵检测系统,对主机和网络进行监测和预警,进一步提高网络防御外来攻击的能力。3.实时响应与恢复: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对网络攻击等实时响应与恢复能力。4.建立分层管理和各级安全管理中心。 防御系统我们采用防火墙技术、NAT技术、VPN技术、网络加密技术(Ipsec)、身份认证技术、多层次多级别的防病毒系统、入侵检测技术,构成网络安全的防御系统。 物理安全物理安全是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设施以及其它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等环境事故以及人为操作失误或错误及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导致的破坏过程。为保证信息网络系统的物理安全,还要防止系统信息在空间的扩散。通常是在物理上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来减少或干扰扩散出去的空间信号。这是政府、军队、金融机构在兴建信息中心时首要的设置的条件。为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在物理安全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1.产品保障方面:主要指产品采购、运输、安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2.运行安全方面:网络中的设备,特别是安全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能够从生成厂家或供货单位得到迅速的技术支持服务。对一些关键设备和系统,应设置备份系统。 3.防电磁辐射方面:所有重要涉密的设备都需安装防电磁辐射产品,如辐射干扰机。 4.保安方面:主要是防盗、防火等,还包括网络系统所有网络设备、计算机、安全设备的安全防护。 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一种网络安全保障手段,是网络通信时执行的一种访问控制尺度,其主要目标就是通过控制入、出一个网络的权限,并迫使所有的连接都经过这样的检查,防止一个需要保护的网络遭外界因素的干扰和破坏。在逻辑上,防火墙是一个分离器,一个限制器,也是一个分析器,有效地监视了内部网络和Internet之间地任何活动,保证了内部网络地安全;在物理实现上,防火墙是位于网络特殊位置地以组硬件设备――路由器、计算机或其他特制地硬件设备。防火墙可以是独立地系统,也可以在一个进行网络互连地路由器上实现防火墙。用防火墙来实现网络安全必须考虑防火墙的网络拓扑结构:(1)屏蔽路由器:又称包过滤防火墙。(2)双穴主机:双穴主机是包过滤网关的一种替代。(3)主机过滤结构:这种结构实际上是包过滤和代理的结合。(4)屏蔽子网结构:这种防火墙是双穴主机和被屏蔽主机的变形。根据防火墙所采用的技术不同,我们可以将它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包过滤型、网络地址转换—NAT、代理型和监测型。 包过滤型 包过滤型产品是防火墙的初级产品,其技术依据是网络中的分包传输技术。网络上的数据都是以“包”为单位进行传输的,数据被分割成为一定大小的数据包,每一个数据包中都会包含一些特定信息,如数据的源地址、目标地址、TCP/UDP源端口和目标端口等。防火墙通过读取数据包中的地址信息来判断这些“包”是否来自可信任的安全站点 ,一旦发现来自危险站点的数据包,防火墙便会将这些数据拒之门外。系统管理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订判断规则。 包过滤技术的优点是简单实用,实现成本较低,在应用环境比较简单的情况下,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系统的安全。 但包过滤技术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包过滤技术是一种完全基于网络层的安全技术,只能根据数据包的来源、目标和端口等网络信息进行判断,无法识别基于应用层的恶意侵入,如恶意的Java小程序以及电子邮件中附带的病毒。有经验的黑客很容易伪造IP地址,过包过滤型防火墙。 网络地址转化—NAT 网络地址转换是一种用于把IP地址转换成临时的、外部的、注册的IP地址标准。它允许具有私有IP地址的内部网络访问因特网。它还意味着用户不许要为其网络中每一台机器取得注册的IP地址。在内部网络通过安全网卡访问外部网络时,将产生一个映射记录。系统将外出的源地址和源端口映射为一个伪装的地址和端口,让这个伪装的地址和端口通过非安全网卡与外部网络连接,这样对外就隐藏了真实的内部网络地址。在外部网络通过非安全网卡访问内部网络时,它并不知道内部网络的连接情况,而只是通过一个开放的IP地址和端口来请求访问。OLM防火墙根据预先定义好的映射规则来判断这个访问是否安全。当符合规则时,防火墙认为访问是安全的,可以接受访问请求,也可以将连接请求映射到不同的内部计算机中。当不符合规则时,防火墙认为该访问是不安全的,不能被接受,防火墙将屏蔽外部的连接请求。网络地址转换的过程对于用户来说是透明的,不需要用户进行设置,用户只要进行常规操作即可。 代理型 代理型防火墙也可以被称为代理服务器,它的安全性要高于包过滤型产品,并已经开始向应用层发展。代理服务器位于客户机与服务器之间,完全阻挡了二者间的数据交流。从客户机来看,代理服务器相当于一台真正的服务器;而从服务器来看,代理服务器又是一台真正的客户机。当客户机需要使用服务器上的数据时,首先将数据请求发给代理服务器,代理服务器再根据这一请求向服务器索取数据,然后再由代理服务器将数据传输给客户机。由于外部系统与内部服务器之间没有直接的数据通道,外部的恶意侵害也就很难伤害到企业内部网络系统。 代理型防火墙的优点是安全性较高,可以针对应用层进行侦测和扫描,对付基于应用层的侵入和病毒都十分有效。其缺点是对系统的整体性能有较大的影响,而且代理服务器必须针对客户机可能产生的所有应用类型逐一进行设置,大大增加了系统管理的复杂性。 以上回答来自: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我试下 ,O(∩_∩)O~,还请多指教】提纲一,计算机病毒的产生(分为 1, 2 3 点,第二点分为1 2 3 4小点)二,计算机病毒的特征(分五小点a b c d e)三,计算机病毒的种类(无害型,无危险型,危险型,非常危险型)四,计算机病毒介绍(熊猫烧香,红色代码)五,坚决抵制病毒,共创安全网络《计算机病毒论文》一,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新的计算机病毒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传播速度之快和扩散之广,其原因决不是偶然的,除了与计算机应用环境等外部原因有关以外,主要是由计算机系统的内部原因所决定的1.计算机系统自身的缺陷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是一个结构庞大复杂的人机系统,分布地域广,涉及的系统内部因素及环境复杂。这无论在物理上还是在使用环境上都难以严格地统一标准、协议、控制、管理和监督。2.人为的因素计算机病毒是一段人为制造的程序。可以认为,病毒由以下几个原因产生:①某些人为表现自己的聪明才智,自认为手段高明,编制了一些具有较高技巧,但破坏性不大的病毒;②某些入偏离社会、法律或道德,以编制病毒来表示不满;③某些人因受挫折,存有疯狂的报复心理,设计出一些破坏性极强的病毒,造成针对性的破坏;④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计算机深入家庭,现在的青年一代被称作“在计算机中泡大”的一代,他们了解计算机,以编制并广泛传播病毒程序为乐,他们非法进入网络,以破获网络口令,窃取秘密资料为荣,这都给计算机系统带来了不安定因素;3.计算机法制不健全各国现有的法律和规定大都是在计算机“病毒’尚未肆虐和泛滥之前制定的,所以法律和规定中“病毒”均没有作为计算机犯罪而制定应有的处治条款,因此各国开始研究和制定或修走已有的计算机法规。二,计算机病毒的特征(a) 自我复制的能力。它可以隐藏在合法程序内部,随着人们的操作不断地进行自我复制。(b) 它具有潜在的破坏力。系统被病毒感染后,病毒一般不即时发作,而是潜藏在系统中,等条件成熟后,便会发作,给系统带来严重的破坏。(c) 它只能由人为编制而成。计算机病毒不可能随机自然产生,也不可能由编程失误造成。(d) 它只能破坏系统程序,不可能损坏硬件设备。(e) 它具有可传染性,并借助非法拷贝进行这种传染。三,计算机病毒的种类根据病毒破坏的能力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无害型除了传染时减少磁盘的可用空间外,对系统没有其它影响。无危险型这类病毒仅仅是减少内存、显示图像、发出声音及同类音响。危险型,这类病毒在计算机系统操作中造成严重的错误。非常危险型这类病毒删除程序、破坏数据、清除系统内存区和操作系统中重要的信息。这些病毒对系统造成的危害,并不是本身的算法中存在危险的调用,而是当它们传染时会引起无法预料的和灾难性的破坏。由病毒引起其它的程序产生的错误也会破坏文件和扇区,这些病毒也按照他们引起的破坏能力划分。一些现在的无害型病毒也可能会对新版的DOS、Windows和其它操作系统造成破坏。例如:在早期的病毒中,有一个“Denzuk”病毒在360K磁盘上很好的工作,不会造成任何破坏,但是在后来的高密度软盘上却能引起大量的数据丢失。下面着重介绍一两种病毒。【熊猫烧香】其实是一种蠕虫病毒的变种,而且是经过多次变种而来的。尼姆亚变种W(),由于中毒电脑的可执行文件会出现“熊猫烧香”图案,所以也被称为“熊猫烧香”病毒。用户电脑中毒后可能会出现蓝屏、频繁重启以及系统硬盘中数据文件被破坏等现象。同时,该病毒的某些变种可以通过局域网进行传播,进而感染局域网内所有计算机系统,最终导致企业局域网瘫痪,无法正常使用,它能感染系统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它还能中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进程并且会删除扩展名为gho的文件,该文件是一系统备份工具GHOST的备份文件,使用户的系统备份文件丢失。被感染的用户系统中所有.exe可执行文件全部被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病毒会删除扩展名为gho的文件,使用户无法使用ghost软件恢复操作系统。“熊猫烧香”感染系统的.exe .com. .文件,添加病毒网址,导致用户一打开这些网页文件,IE就会自动连接到指定的病毒网址中下载病毒。在硬盘各个分区下生成文件和,可以通过U盘和移动硬盘等方式进行传播,并且利用Windows系统的自动播放功能来运行,搜索硬盘中的.exe可执行文件并感染,感染后的文件图标变成“熊猫烧香”图案。“熊猫烧香”还可以通过共享文件夹、系统弱口令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该病毒会在中毒电脑中所有的网页文件尾部添加病毒代码。一些网站编辑人员的电脑如果被该病毒感染,上传网页到网站后,就会导致用户浏览这些网站时也被病毒感染。据悉,多家著名网站已经遭到此类攻击,而相继被植入病毒。由于这些网站的浏览量非常大,致使“熊猫烧香”病毒的感染范围非常广,中毒企业和政府机构已经超过千家,其中不乏金融、税务、能源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江苏等地区成为“熊猫烧香”重灾区。这是中国近些年来,发生比较严重的一次蠕虫病毒发作。影响较多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且对于一些疏于防范的用户来说,该病毒导致较为严重的损失。由于此病毒可以盗取用户名与密码,因此,带有明显的牟利目的。所以,作者才有可能将此病毒当作商品出售,与一般的病毒制作者只是自娱自乐、或显示威力、或炫耀技术有很大的不同。另,制作者李俊在被捕后,在公安的监视下,又在编写解毒软件。红色代码 面对“美丽莎”、“爱虫”等蠕虫病毒,媒体曾经大喊“狼来了”,然而人们感觉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但是这次确实是真实的。红色代码II是大规模破坏和信息丢失的一个开始,而这种程度是我们前所未见的。对于我们所依赖的互联网结构而言,这是第一次重大的威胁—— 红色代码及其变异的危害7月16日,首例红色代码病毒被发现,8月4日红色代码Ⅱ又被发现,它是原始红色代码蠕虫的变异,这些蠕虫病毒都是利用“缓存溢出”对其它网络服务器进行传播。红色代码及其变异红色代码Ⅰ和红色代码Ⅱ均是恶意程序,它们均可通过公用索引服务漏洞感染MicrosoftIISWeb服务器,并试图随机繁殖到其它MicrosoftIIS服务器上。最初原始的红色代码带有一个有效负载曾致使美国白宫网站服务器服务中断。红色代码Ⅱ比原来的红色代码I危险得多,因为它安装了通路可使任何人远程接入服务器并使用管理员权限执行命令,且行踪无法确定。红色代码Ⅱ带有不同的有效负载,它允许黑客远程监控网站服务器。来自主要网络安全厂商———赛门铁克公司的安全响应中心的全球请求救援信号表明,大量的网站服务器(IIS)受到了感染。这进一步说明,红色代码Ⅱ的危害性很强。令人恐怖的是,人们还发现这种蠕虫代码程序如此成功:一旦受到感染,人们只需扫描计算机的80端口就能发现大量危及安全的文件包,而无需已公布的病毒列表。尽管红色代码的危害性令人恐惧,但仍未引起舆论的深层重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前一段时间媒体的报道并没有深层剖析原始红色代码蠕虫及其变异间的区别,媒体对报道这类病毒的深度也不够,这可能会使用户有一种已经安全的错觉,使得他们集中精力对付红色代码变种的劲头减弱,但是这种变异的危险性远远大于原始蠕虫。如果用户没有对其WindowsNT或Windows2000服务器进行完全评估,它们可能更容易被入侵,从而导致瘫痪。这些Web服务器有良好的带宽,我们可以想象分布的服务机构中断会对带宽造成多么恶劣的影响。而且这些Web服务器与其它重要的系统如信用卡交易服务器和秘密文件等也有潜在的依赖关系,这将危及其它机器的安全。还要明确的是,一个易被红色代码攻击的系统不一定是运行之中的IIS。客户必须了解,当一个标准操作环境安装网站服务器时,微软操作环境默认安装,这一系统也因此容易受蠕虫攻击。除非用户明确设定关掉此类服务,或命令不初始安装IIS。测定一台服务器是否容易被攻击的唯一办法是评估其是否安装了IIS,假如是的话,最好采用修补方法或移开IIS予以补救。红色代码可怕的原因揭秘受红色代码Ⅱ感染的成百上千台机器都在互联网上做过广告,这使得黑客很容易就能得到大批受感染的机器名单,然后远程登陆到这些机器上,得到一个命令提示符,随后黑客便可在这些机器上任意执行所需命令了。此时,黑客极有可能利用这次机会来全面替代这些文件包。他们可能会使用自动录入工具退出并安装根源工具包(root包),发布拒绝服务代理到易感染红色代码的文件包,并对它们进行修改。实现这些非常简单,红色代码Ⅱ文件包宣布它们是易于攻入的,黑客不需要非法进入,他只需远程登录该进程并获得一个命令提示符,那么他便可为所欲为。所有这些黑客都可以用自己的电脑就能帮他完成———不断连接到存在安全隐患的文件包,安装根源工具包,进行修改,然后转向另一台机器。黑客可以堆积上千个根源文件包,每一个进程都是一个分布式的“拒绝服务”代理。一组300至500个分布式“拒绝服务”代理足以使一个大型互联网站点瘫痪。通常情况会看到黑客每次可以攻击10,000或更多的服务代理,这就意味着黑客可以使互联网的主要部分如ISP、主要供应商和多重互联网电子商务站点同时瘫痪。由此可见,红色代码的真正危害在于单个流窜的黑客。拿暴动作为比喻,暴动中群众的心理是,一旦暴动展开,都想参与进去,因为人们可以用他自己以往不能独立采取的方式做想做的事情。有了红色代码Ⅱ蠕虫病毒,黑客会更加厚颜无耻,他们可以对更多的机器直接取得控制,因为文件包已经是易于攻入的了,并且被红色代码Ⅱ蠕虫病毒暴露在那里,安装根源工具包和拥有这些文件包也不再感觉是违背伦理的。总而言之,他们不用“破门而入”,只是“进入”而已。因为最艰苦的部分已经由蠕虫病毒完成了。而对防范者而言,一般用户都感觉旁若无人,因为我们所有的注意力都放在蠕虫病毒上,而没有放在到处流窜安装root包的单个黑客上。可以说,面对“美丽莎”、“爱虫”等蠕虫病毒,媒体曾经大喊“狼来了”,然而什么也没有发生———但是这次确实是真实的。红色代码II是大规模破坏和信息丢失的一个开始,而这种破坏程度是我们前所未见的。这对于我们所依赖的互联网结构而言,堪称是第一次重大的打击。如何解除红色代码的武装现在,广大的受害者都陷于未能对这些成百上千台机器进行修补而是进行操作系统重新安装的尴尬境地。此时受害者还不知道自己的机器上运行着什么。他们面临的选择只有两种:要么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并进行修补;要么进行非常详尽的分析并安装补丁。但是是否我们肯定必须要这么做吗?修补这些文件包需要花费多长的时间?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烦之又烦。任何处身在互联网环境中并享受服务的人都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步骤来保护他们的系统,确保各种基础设施的完好以及开销的合理。网络安全专家赛门铁克主张使用最佳实施方案作为控制风险的最有效途径。这意味着您的系统要与一整套基于80-20规则被验证后的系统设置保持统一。无论其是否通过最佳标准的审核,或是在实际设置过程中参照其它标准,每一个构造项目都会有一个业务成本。这也是80-20规则为何显得格外重要的原因,因为它能够识别一个系统所需的最重要转变是什么,比如说赛门铁克的ESM最佳实施策略。它将着重审核最关键的能够为您的安全投入带来收益的系统设置。80-20规则对于信息安全十分适用,它强调了您系统中80%危及安全的问题有20%来自于您系统的不合理构造。用学术的语言来说,这意味着保证补丁的及时更新、消除不必要的服务,以及使用强大的密码。对于消除红色代码病毒的举措方面,安全厂商大都是在病毒发作后,才开始对其围追堵截。与之相反的是只有赛门铁克一家在2001年6月20日发布了EnterpriseSecu�rityManager(ESM)可对IIS弱点做风险管理,利用它可阻止红色代码蠕虫。由于ESM的发布几乎正是在红色病毒被发现前一个月(在7/16/01),这使得ESM的用户能够在6月———红色蠕虫通过网络传播之前就可以评估和修补他们的系统而最终逃过了一劫。红色代码只是互联网威胁的一个开始,但是否每一次都能有厂商未雨绸缪推出最新产品,是否用户都能对即将到来的重大威胁保持高度警惕而提前防范,这就需要用户与厂商共同努力。四,坚决抵制病毒,共创安全网络自人类诞生的那一刻起,人类便拥有了一项本能的思想——欲望。起初,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欲望,便残杀了一些不属于同类的生命;接着,人类在满足自己生活的欲望后,便想着去建立自己的势力、拥有自己的土地,从而引发了一场又一场的战争;人类在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和钱财后,便对身心上的享受产生了兴趣,从而推进了科技的发展...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科技取得的极大成就,人类在属于自己的世界里便开始得不到满足,从而便创造了另一个空间——网络。经历过这个空间内的各种风雨,才渐渐感觉到文明、道德的重要,只有让所有游览者共同维护空间内的安宁,共同创造空间内的诚信,才能在满足自己欲望的同时也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文明,你我共创。

计算机犯罪毕业论文

计算机信息管理在第三方物流中的应用 摘要:本文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管理在企业物流中的应用程度为出发点,通过对第三方企业物流专业现状分析,就我国企业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行了系统规划,给出了系统规划的框架,并就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信息管理,第三方物流,系统安全,外部信息,内部信息 我国物流市场现状 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物流愈来愈成为其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国内没有一家能让众企业均信服的第三方物流(简称TPC)企业,使得许多企业都拿出大量资金自己做物流。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时机,搞好自己的物流管理。 现代物流是以计算机信息管理和通信技术为核心的产业,但目前的企业物流尚处于传统的传递、送货阶段。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有严格的、科学的管理系统实现事务处理信息化、信息处理电子化的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来处理信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要达到此目的,其关键就是加紧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 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第三方企业物流要做大、做强,展示本身企业的形象,从技术而言,开发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就应从大局着眼,全盘考虑。首先就是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充分统筹规划,在企业内部开发适合自己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自己的供求网站,其次是对现行的规章制度整合优化,并对新内容进行开发。 系统的设计模式 此系统可以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市场地位方面进行考虑并进行开发。 由此可见,第三方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包括两部分:外部的网上信息交流和内部的信息处理。 外部信息交流 客户管理子系统:网上接受订单模块;查询模块。财务结算子系统:基本费用结算模块;特别费用结算模块;查询费用结算模块。 内部信息处理 仓储管理子系统:仓库管理模块;库存管理模块;查询模块。运输管理子系统:车辆、人员变动管理模块;运输任务调度管理模块;查询模块。财务结算子系统:费用结算模块;查询模块。管理层子系统:权限设置模块;查询模块。 建立本企业的网站 物流企业建立自己的因特网站,在该网站上将企业的运作方式、配送情况每日在网上发布。通过运用现代化电子商务手段,实现网上配送的信息发布与收集,方便了客户、节省了物流成本、提高了物流效果,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根据系统分外部和内部两大模块,系统的安全性问题可从两方面进行保障。 外部信息交流中的安全 在与其他企业的信息交流中,接受企业定单、反馈信息等重要信息都在网上进行。针对网络上的不安全因素(例如:网络黑客攻击、网络病毒传播、网络系统本身不安全等)可采取相应的对策,例如: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鉴别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密钥管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 内部信息处理中的安全 安全的运行环境是企业物流信息的基本要求,而形成一支高度自觉、遵纪守法的技术职工队伍则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最重要环节。要抓好这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从技术入手。即开发并应用好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权限设置模块,对接触此信息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设置口令、进行身份确认,对用户的定时、定终端登陆用机的安全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技术,严格有效地制约对计算机的非法访问,防范非法用户的入侵。另一方面是由管理入手。任何的企业发展都要以人为本,第三方物流企业也不例外,企业可以在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等方面做一定的工作。 发展现代物流产业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的设计与开发将会带来企业的外溢效应,实现计算机化全面管理在规划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时会对一些较落后的环节进行优化的同时,可加快物流产业向现代化、信息化、产业化、集团化、专业化发展的进程,从而有利于拓展市场,扩大生存空间,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有利于物流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国华.计算机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实施与应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4 2.朱明.数据挖掘[M].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2

计算机病毒是一个程序,一段可执行码。就像生物病毒一样,计算机病毒有独特的复制能力。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地蔓延,又常常难以根除。它们能把自身附着在各种类型的文件上。当文件被复制或从一个用户传送到另一个用户时,它们就随同文件一起蔓延开来。 除复制能力外,某些计算机病毒还有其它一些共同特性:一个被污染的程序能够传送病毒载体。当你看到病毒载体似乎仅仅表现在文字和图象上时,它们可能也已毁坏了文件、再格式化了你的硬盘驱动或引发了其它类型的灾害。若是病毒并不寄生于一个污染程序,它仍然能通过占据存贮空间给你带来麻烦,并降低你的计算机的全部性能。 可以从不同角度给出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一种定义是通过磁盘、磁带和网络等作为媒介传播扩散, 能“传染”其他程序的程序。另一种是能够实现自身复制且借助一定的载体存在的具有潜伏性、传染性和破坏性的程序。还有的定义是一种人为制造的程序, 它通过不同的途径潜伏或寄生在存储媒体(如磁盘、内存)或程序里。当某种条件或时 机成熟时, 它会自生复制并传播, 使计算机的资源受到不同程序的破坏等等。这些说法在某种意义上借用了生物学病毒的概念, 计算机病毒同生物病毒所相似之处是能够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危害正常工作的“病原体”。它能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各种破坏, 同时能够自我复制, 具有传染性。所以, 计算机病毒就是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潜伏在计算机存储介质(或程序)里, 当达到某种条件时即被激活的具有对计算机资源进行破坏作用的一组程序或指令集合。 与生物病毒不同的是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病毒都是人为地故意制造出来的, 有时一旦扩散出来后连编者自己也无法控制。它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纯计算机学术问题, 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了。 几年前,大多数类型的病毒主要地通过软盘传播,但是,因特网引入了新的病毒传送机制。随着现在电子邮件被用作一个重要的企业通信工具,病毒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扩展得快。附着在电子邮件信息中的病毒,仅仅在几分钟内就可以侵染整个企业,让公司每年在生产损失和清除病毒开销上花费数百万美元。 今后任何时候病毒都不会很快地消失。按美国国家计算机安全协会发布的统计资料,已有超过10,000种病毒被辨认出来,而且每个月都在又产生200种新型病毒。为了安全,我们说大部分机构必须常规性地对付病毒的突然爆发。没有一个使用多台计算机的机构,可以是对病毒免疫的。 计算机病毒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的? 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是计算机技术和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社会信息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产生的背景是: (1)计算机病毒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新的衍化形式 计算机病毒是高技术犯罪, 具有瞬时性、动态性和随机性。不易取证, 风险小破坏大, 从而刺激了犯罪意识和犯罪活动。是某些人恶作剧和报复心态在计算机应用领域的表现。 (2)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危弱性是根本的技术原因 计算机是电子产品。数据从输入、存储、处理、输出等环节, 易误入、篡改、丢失、作假和破坏;程序易被删除、改写;计算机软件设计的手工方式, 效率低下且生产周期长;人们至今没有办法事先了解一个程序有没有错误, 只能在运行中发现、修改错误, 并不知道还有多少错误和缺陷隐藏在其中。这些脆弱性就为病毒的侵入提供了方便。 (3)微机的普及应用是计算机病毒产生的必要环境 1983年11月3日美国计算机专家首次提出了计算机病毒的概念并进行了验证。几年前计算机病毒就迅速蔓延, 到我国才是近年来的事。而这几年正是我国微型计算机普及应用热潮。微机的广泛普及, 操作系统简单明了, 软、硬件透明度高, 基本上没有什么安全措施, 能够透彻了解它内部结构的用户日益增多, 对其存在的缺点和易攻击处也了解的越来越清楚, 不同的目的可以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目前, 在IBM PC系统及其兼容机上广泛流行着各种病毒就很说明这个问题。 计算机病毒的来源有哪些? (1)搞计算机的人员和业余爱好者的恶作剧、寻开心制造出的病毒, 例如象圆点一类的良性病毒。 (2)软件公司及用户为保护自己的软件被非法复制而采取的报复性惩罚措施。因为他们发现对软件上锁, 不如在其中藏有病毒对非法拷贝的打击大, 这更加助长了各种病毒的传播。 (3)旨在攻击和摧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而制造的病毒----就是蓄意进行破坏。例如1987年底出现在以色列耶路撒冷西伯莱大学的犹太人病毒, 就是雇员在工作中受挫或被辞退时故意制造的。它针对性强, 破坏性大, 产生于内部, 防不胜防。 (4)用于研究或有益目的而设计的程序, 由于某种原因失去控制或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计算机病毒是如何分类的? 计算机病毒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若按其表现性质可分为良性的和恶性的。良性的危害性小, 不破坏系统和数据, 但大量占用系统开销, 将使机器无法正常工作,陷于瘫痪。如国内出现的圆点病毒就是良性的。恶性病毒可能会毁坏数据文件, 也可能使计算机停止工作。若按激活的时间可分为定时的和随机的。定时病毒仅在某一特定时间才发作, 而随机病毒一般不是由时钟来激活的。若按其入侵方式可分操作系统型病毒( 圆点病毒和大麻病毒是典型的操作系统病毒), 这种病毒具有很强的破坏力(用它自己的程序意图加入或取代部分操作系统进行工作), 可以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原码病毒, 在程序被编译之前插入到FORTRAN、C、或PASCAL等语言编制的源程序里, 完成这一工作的病毒程序一般是在语言处理程序或连接程序中;外壳病毒, 常附在主程序的首尾, 对源程序不作更改, 这种病毒较常见, 易于编写, 也易于发现, 一般测试可执行文件的大小即可知;入侵病毒, 侵入到主程序之中, 并替代主程序中部分不常用到的功能模块或堆栈区, 这种病毒一般是针对某些特定程序而编写的。若按其是否有传染性又可分为不可传染性和可传染性病毒。不可传染性病毒有可能比可传染性病毒更具有危险性和难以预防。若按传染方式可分磁盘引导区传染的计算机病毒、操作系统传染的计算机病毒和一般应用程序传染的计算机病毒。若按其病毒攻击的机种分类, 攻击微型计算机的, 攻击小型机的, 攻击工作站的, 其中以攻击微型计算机的病毒为多, 世界上出现的病毒几乎90%是攻击IBM PC机及其兼容机。 当然, 按照计算机病毒的特点及特性, 计算机病毒的分类还有其他的方法, 例如按攻击的机种分, 按寄生方式分等等。因此, 同一种病毒可以有不同的分法。 计算机病毒一般具有哪些特点? 计算机病毒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破坏性:凡是由软件手段能触及到计算机资源的地方均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的破坏。其表现:占用CPU时间和内存开销, 从而造成进程堵塞;对数据或文件进行破坏;打乱屏幕的显示等。 (2)隐蔽性:病毒程序大多夹在正常程序之中, 很难被发现。 (3)潜伏性:病毒侵入后, 一般不立即活动, 需要等一段时间, 条件成熟后才作用。 (4)传染性:对于绝大多数计算机病毒来讲,传染是它的一个重要特性。它通过修改别的程序, 并自身的拷贝包括进去, 从而达到扩散的目的。 微型计算机病毒寄生的主要载体是什么? 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可直接或间接执行的文件, 是依附于系统特点的文件, 是没有文件名的秘密程序, 但它的存在却不能以独立文件的形式存在, 它必须是以附着在现有的硬软件资源上的形式而存在的。 微型计算机系统在目前来说永久性存储设备即外存储器主要是磁盘。磁盘包括硬盘和软盘。从存储容量角度来讲, 硬盘容量是一般软盘容量的几百至几千倍、并且硬盘容量越来越大, 软盘一般密度。微型计算机系统所使用的文件存放于磁盘之中, 所以微型计算机的病毒是以磁盘为主要载体的。 计算机病毒寄生方式有哪几种? (1)寄生在磁盘引导扇区中:任何操作系统都有个自举过程, 例如DOS在启动时, 首先由系统读入引导扇区记录并执行它, 将DOS读入内存。病毒程序就是利用了这一点, 自身占据了引导扇区而将原来的引导扇区内容及其病毒的其他部分放到磁盘的其他空间, 并给这些扇区标志为坏簇。这样, 系统的一次初始化, 病毒就被激活了。它首先将自身拷贝到内存的高端并占据该范围, 然后置触发条件如INT 13H中断(磁盘读写中断)向量的修改, 置内部时钟的某一值为条件等, 最后引入正常的操作系统。以后一旦触发条件成熟, 如一个磁盘读或写的请求, 病毒就被触发。如果磁盘没有被感染(通过识别标志)则进行传染。 (2)寄生在可执行程序中:这种病毒寄生在正常的可执行程序中, 一旦程序执行病毒就被激活, 于是病毒程序首先被执行, 它将自身常驻内存, 然后置触发条件, 也可能立即进行传染, 但一般不作表现。做完这些工作后, 开始执行正常的程序, 病毒程序也可能在执行正常程序之后再置触发条件等工作。病毒可以寄生在源程序的首部也可以寄生在尾部, 但都要修改源程序的长度和一些控制信息, 以保证病毒成为源程序的一部分, 并在执行时首先执行它。这种病毒传染性比较强。 (3)寄生在硬盘的主引导扇区中:例如大麻病毒感染硬盘的主引导扇区, 该扇区与DOS无关。 计算机病毒的工作过程应包括哪些环节? 计算机病毒的完整工作过程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传染源:病毒总是依附于某些存储价质, 例如软盘、 硬盘等构成传染源。 (2)传染媒介:病毒传染的媒介由工作的环境来定, 可能是计算机网, 也可能是可移动的存储介质, 例如软磁盘等。 (3)病毒激活:是指将病毒装入内存, 并设置触发条件, 一旦触发条件成熟, 病毒就开始作用--自我复制到传染对象中, 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等。 (4)病毒触发:计算机病毒一旦被激活, 立刻就发生作用, 触发的条件是多样化的, 可以是内部时钟, 系统的日期, 用户标识符,也可能是系统一次通信等等。 (5)病毒表现:表现是病毒的主要目的之一, 有时在屏幕显示出来, 有时则表现为破坏系统数据。可以这样说, 凡是软件技术能够触发到的地方, 都在其表现范围内。 (6)传染:病毒的传染是病毒性能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传染环节中, 病毒复制一个自身副本到传染对象中去。 不同种类的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方法有何不同? 从病毒的传染方式上来讲, 所有病毒到目前为止可以归结于三类:感染用户程序的计算机病毒;感染操作系统文件的计算机病毒;感染磁盘引导扇区的计算机病毒。这三类病毒的传染方式均不相同。 感染用户应用程序的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方式是病毒以链接的方式对应用程序进行传染。这种病毒在一个受传染的应用程序执行时获得控制权, 同时扫描计算机系统在硬盘或软盘上的另外的应用程序, 若发现这些程序时, 就链接在应用程序中, 完成传染, 返回正常的应用程序并继续执行。 感染操作系统文件的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方式是通过与操作系统中所有的模块或程序链接来进行传染。由于操作系统的某些程序是在系统启动过程中调入内存的, 所以传染操作系统的病毒是通过链接某个操作系统中的程序或模块并随着它们的运行进入内存的。病毒进入内存后就判断是否满足条件时则进行传染。 感染磁盘引导扇区的病毒的传染方式, 从实质上讲Boot区传染的病毒是将其自身附加到软盘或硬盘的Boot扇区的引导程序中, 并将病毒的全部或部分存入引导扇区512B之中。这种病毒是在系统启动的时候进入内存中, 并取得控制权, 在系统运行的任何时刻都会保持对系统的控制, 时刻监视着系统中使用的新软盘。当一片新的软盘插入系统进行第一次读写时, 病毒就将其传输出该软盘的0扇区中, 而后将传染下一个使用该软盘的系统。通过感染病毒的软盘对系统进行引导是这种病毒传染的主要途径。 计算机病毒传染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是以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及读写磁盘为基础的。没有这样的条件计算机病毒是不会传染的, 因为计算机不启动不运行时就谈不上对磁盘的读写操作或数据共享, 没有磁盘的读写, 病毒就传播不到磁盘上或网络里。所以只要计算机运行就会有磁盘读写动作, 病毒传染的两个先条件就很容易得到满足。系统运行为病毒驻留内存创造了条件, 病毒传染的第一步是驻留内存;一旦进入内存之后, 寻找传染机会, 寻找可攻击的对象, 判断条件是否满足, 决定是否可传染;当条件满足时进行传染, 将病毒写入磁盘系统。 计算机病毒的传染通过哪些途径? 计算机病毒之所以称之为病毒是因为其具有传染性的本质。传统渠道通常有以下几种: (1)通过软盘:通过使用外界被感染的软盘, 例如, 不同渠道来的系统盘、来历不明的软件、游戏盘等是最普遍的传染途径。由于使用带有病毒的软盘, 使机器感染病毒发病, 并传染给未被感染的“干净”的软盘。大量的软盘交换, 合法或非法的程序拷贝, 不加控制地随便在机器上使用各种软件造成了病毒感染、泛滥蔓延的温床。 (2)通过硬盘:通过硬盘传染也是重要的渠道, 由于带有病毒机器移到其它地方使用、维修等, 将干净的软盘传染并再扩散。 (3)通过网络:这种传染扩散极快, 能在很短时间内传遍网络上的机器。 目前在我国现阶段计算机普及程度低, 还没有形成大的网络, 基本上是单机运行, 所以网络传染还没构成大的危害, 因此主要传播途径是通过软盘。 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是否一定要满足条件才进行? 不一定。 计算机病毒的传染分两种。一种是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进行传染, 即条件传染。另一种是对一种传染对象的反复传染即无条件传染。 从目前蔓延传播病毒来看所谓条件传染, 是指一些病毒在传染过程中, 在被传染的系统中的特定位置上打上自己特有的示志。这一病毒在再次攻击这一系统时, 发现有自己的标志则不再进行传染, 如果是一个新的系统或软件, 首先读特定位置的值, 并进行判断, 如果发现读出的值与自己标识不一致, 则对这一系统或应用程序, 或数据盘进行传染, 这是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 有的病毒通过对文件的类型来判断是否进行传染, 如黑色星期五病毒只感染.COM或.EXE文件等等;还有一种情况有的病毒是以计算机系统的某些设备为判断条件来决定是否感染。例如大麻病毒可以感染硬盘, 又可以感染软盘, 但对B驱动器的软盘进行读写操作时不传染。但我们也发现有的病毒对传染对象反复传染。例如黑色星期五病毒只要发现.EXE文件就进行一次传染, 再运行再进行传染反复进行下去。 可见有条件时病毒能传染, 无条件时病毒也可以进行传染。 微型计算机病毒对系统的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计算机病毒对微型计算机而言它的影响表现在: (1)破坏硬盘的分区表, 即硬盘的主引导扇区。 (2)破坏或重写软盘或硬盘DOS系统Boot区即引导区。 (3)影响系统运行速度, 使系统的运行明显变慢。 (4)破坏程序或覆盖文件。 (5)破坏数据文件。 (6)格式化或者删除所有或部分磁盘内容。 (7)直接或间接破坏文件连接。 (8)使被感染程序或覆盖文件的长度增大。 计算机病毒传染的一般过程是什么? 在系统运行时, 病毒通过病毒载体即系统的外存储器进入系统的内存储器, 常驻内存。该病毒在系统内存中监视系统的运行, 当它发现有攻击的目标存在并满足条件时, 便从内存中将自身存入被攻击的目标, 从而将病毒进行传播。而病毒利用系统INT 13H读写磁盘的中断又将其写入系统的外存储器软盘或硬盘中, 再感染其他系统。 可执行文件感染病毒后又怎样感染新的可执行文件? 可执行文件.COM或.EXE感染上了病毒, 例如黑色星期五病毒, 它驻入内存的条件是在执行被传染的文件时进入内存的。一旦进入内存, 便开始监视系统的运行。当它发现被传染的目标时, 进行如下操作: (1)首先对运行的可执行文件特定地址的标识位信息进行判断是否已感染了病毒; (2)当条件满足, 利用INT 13H将病毒链接到可执行文件的首部或尾部或中间, 并存大磁盘中; (3)完成传染后, 继续监视系统的运行, 试图寻找新的攻击目标。 操作系统型病毒是怎样进行传染的? 正常的PC DOS启动过程是: (1)加电开机后进入系统的检测程序并执行该程序对系统的基本设备进行检测; (2)检测正常后从系统盘0面0道1扇区即逻辑0扇区读入Boot引导程序到内存的0000: 7C00处; (3)转入Boot执行之; (4)Boot判断是否为系统盘, 如果不是系统盘则提示; non-system disk or disk error Replace and strike any key when ready 否则, 读入IBM 和IBM 两个隐含文件; (5)执行IBM 和IBM 两个隐含文件, 将装入内存; (6)系统正常运行, DOS启动成功。 如果系统盘已感染了病毒, PC DOS的启动将是另一番景象, 其过程为: (1)将Boot区中病毒代码首先读入内存的0000: 7C00处; (2)病毒将自身全部代码读入内存的某一安全地区、常驻内存, 监视系统的运行; (3)修改INT 13H中断服务处理程序的入口地址, 使之指向病毒控制模块并执行之。因为任何一种病毒要感染软盘或者硬盘, 都离不开对磁盘的读写操作, 修改INT 13H中断服务程序的入口地址是一项少不了的操作; (4)病毒程序全部被读入内存后才读入正常的Boot内容到内存的0000: 7C00处, 进行正常的启动过程; (5)病毒程序伺机等待随时准备感染新的系统盘或非系统盘。 如果发现有可攻击的对象, 病毒要进行下列的工作: (1)将目标盘的引导扇区读入内存, 对该盘进行判别是否传染了病毒; (2)当满足传染条件时, 则将病毒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写入Boot区, 把正常的磁盘的引导区程序写入磁盘特写位置; (3)返回正常的INT 13H中断服务处理程序, 完成了对目标盘的传染。 操作系统型病毒在什么情况下对软、硬盘进行感染? 操作系统型病毒只有在系统引导时进入内存。如果一个软盘染有病毒, 但并不从它上面引导系统,则病毒不会进入内存, 也就不能活动。例如圆点病毒感染软盘、硬盘的引导区, 只要用带病毒的盘启动系统后, 病毒便驻留内存, 对哪个盘进行操作, 就对哪个盘进行感染。 操作系统型病毒对非系统盘感染病毒后最简单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因为操作系统型病毒只有在系统引导时才进入内存, 开始活动, 对非系统盘感染病毒后, 不从它上面引导系统, 则病毒不会进入内存。这时对已感染的非系统盘消毒最简单的方法是将盘上有用的文件拷贝出来, 然后将带毒盘重新格式化即可。 目前发现的计算机病毒主要症状有哪些? 从目前发现的病毒来看, 主要症状有: (1)由于病毒程序把自己或操作系统的一部分用坏簇隐起来, 磁盘坏簇莫名其妙地增多。 (2)由于病毒程序附加在可执行程序头尾或插在中间, 使可执行程序容量增大。 (3)由于病毒程序把自己的某个特殊标志作为标签, 使接触到的磁盘出现特别标签。 (4)由于病毒本身或其复制品不断侵占系统空间, 使可用系统空间变小。 (5)由于病毒程序的异常活动, 造成异常的磁盘访问。 (6)由于病毒程序附加或占用引导部分, 使系统导引变慢。 (7)丢失数据和程序。 (8)中断向量发生变化。 (9)打印出现问题。 (10)死机现象增多。 (11)生成不可见的表格文件或特定文件。 (12)系统出现异常动作, 例如:突然死机, 又在无任何外界介入下, 自行起动。 (13)出现一些无意义的画面问候语等显示。 (14)程序运行出现异常现象或不合理的结果。 (15)磁盘的卷标名发生变化。 (16)系统不认识磁盘或硬盘不能引导系统等。 (17)在系统内装有汉字库且汉字库正常的情况下不能调用汉字库或不能打印汉字。 (18)在使用写保护的软盘时屏幕上出现软盘写保护的提示。 (19)异常要求用户输入口令

计算机病毒论文 计算机病毒是一个程序,一段可执行码。就像生物病毒一样,计算机病毒有独特的复制能力。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地蔓延,又常常难以根除。它们能把自身附着在各种类型的文件上。当文件被复制或从一个用户传送到另一个用户时,它们就随同文件一起蔓延开来。 除复制能力外,某些计算机病毒还有其它一些共同特性:一个被污染的程序能够传送病毒载体。当你看到病毒载体似乎仅仅表现在文字和图象上时,它们可能也已毁坏了文件、再格式化了你的硬盘驱动或引发了其它类型的灾害。若是病毒并不寄生于一个污染程序,它仍然能通过占据存贮空间给你带来麻烦,并降低你的计算机的全部性能。 可以从不同角度给出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一种定义是通过磁盘、磁带和网络等作为媒介传播扩散, 能“传染”其他程序的程序。另一种是能够实现自身复制且借助一定的载体存在的具有潜伏性、传染性和破坏性的程序。还有的定义是一种人为制造的程序, 它通过不同的途径潜伏或寄生在存储媒体(如磁盘、内存)或程序里。当某种条件或时机成熟时, 它会自生复制并传播, 使计算机的资源受到不同程序的破坏等等。这些说法在某种意义上借用了生物学病毒的概念, 计算机病毒同生物病毒所相似之处是能够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危害正常工作的“病原体”。它能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各种破坏, 同时能够自我复制, 具有传染性。所以, 计算机病毒就是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潜伏在计算机存储介质(或程序)里, 当达到某种条件时即被激活的具有对计算机资源进行破坏作用的一组程序或指令集合。 与生物病毒不同的是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病毒都是人为地故意制造出来的, 有时一旦扩散出来后连编者自己也无法控制。它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纯计算机学术问题, 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了。 几年前,大多数类型的病毒主要地通过软盘传播,但是,因特网引入了新的病毒传送机制。随着现在电子邮件被用作一个重要的企业通信工具,病毒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扩展得快。附着在电子邮件信息中的病毒,仅仅在几分钟内就可以侵染整个企业,让公司每年在生产损失和清除病毒开销上花费数百万美元。 今后任何时候病毒都不会很快地消失。按美国国家计算机安全协会发布的统计资料,已有超过10,000种病毒被辨认出来,而且每个月都在又产生200种新型病毒。为了安全,我们说大部分机构必须常规性地对付病毒的突然爆发。没有一个使用多台计算机的机构,可以是对病毒免疫的。 计算机病毒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的? 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是计算机技术和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社会信息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产生的背景是: (1)计算机病毒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新的衍化形式 计算机病毒是高技术犯罪, 具有瞬时性、动态性和随机性。不易取证, 风险小破坏大, 从而刺激了犯罪意识和犯罪活动。是某些人恶作剧和报复心态在计算机应用领域的表现。 (2)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危弱性是根本的技术原因 计算机是电子产品。数据从输入、存储、处理、输出等环节, 易误入、篡改、丢失、作假和破坏;程序易被删除、改写;计算机软件设计的手工方式, 效率低下且生产周期长;人们至今没有办法事先了解一个程序有没有错误, 只能在运行中发现、修改错误, 并不知道还有多少错误和缺陷隐藏在其中。这些脆弱性就为病毒的侵入提供了方便。 (3)微机的普及应用是计算机病毒产生的必要环境 1983年11月3日美国计算机专家首次提出了计算机病毒的概念并进行了验证。几年前计算机病毒就迅速蔓延, 到我国才是近年来的事。而这几年正是我国微型计算机普及应用热潮。微机的广泛普及, 操作系统简单明了, 软、硬件透明度高, 基本上没有什么安全措施, 能够透彻了解它内部结构的用户日益增多, 对其存在的缺点和易攻击处也了解的越来越清楚, 不同的目的可以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目前, 在IBM PC系统及其兼容机上广泛流行着各种病毒就很说明这个问题。 计算机病毒的来源有哪些? (1)搞计算机的人员和业余爱好者的恶作剧、寻开心制造出的病毒, 例如象圆点一类的良性病毒。 (2)软件公司及用户为保护自己的软件被非法复制而采取的报复性惩罚措施。因为他们发现对软件上锁, 不如在其中藏有病毒对非法拷贝的打击大, 这更加助长了各种病毒的传播。 (3)旨在攻击和摧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而制造的病毒----就是蓄意进行破坏。例如1987年底出现在以色列耶路撒冷西伯莱大学的犹太人病毒, 就是雇员在工作中受挫或被辞退时故意制造的。它针对性强, 破坏性大, 产生于内部, 防不胜防。 (4)用于研究或有益目的而设计的程序, 由于某种原因失去控制或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资料: 还有很多: 自己看吧

紧接着相信不少人会在拿到毕设的题目之后,开始思考着该如何下手去写,用哪些编程语言会比较好,在这里我详细介绍一下Java (一)Java的编程原理:Java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在计算机上需要经过编译和解释执行两个严格区分的阶段。Java的编译源程序先将Java源程序翻译成与机器无关的节码(bytecode),不是通常的编译程序将源程序翻译成特定计算机的机器代码。运行时系统装载和链接需要执行的类,并做必须的优化后,解释执行字节码程序。 (二)Java的四大核心技术:一、Java虚拟机;二、类装载器的体系结构;三、Java class文件;四、Java API。 (三)Java的优势:是一种纯面向对象的语言。《Java编程思想》中提到Java语言是一种“Everything is object”的语言,它能够直观反映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对象,例如房子、动物等,因此通过它编写程序更容易。2、平台无关性。Java语言可以做到“一次编译,到处执行”。无论是在Windows平台还是在Linux、MacoS等其他平台上对Java程序进行编译,编译后的程序在其他平台上都可以正常运行。由于Java是解释性语言,编译器会将Java代码变成“中间代码”,然后在Java虚拟机(Java Virtual Machine,即JVM)上解释执行。由于中间代码与平台无关,因此Java语言可以很好的跨平台执行,具有很好的可移植性。3、Java提供了很多内置的类库,通过这些类库,简化了开发人员的程序设计工作,同时缩短了项目的开发时间,例如,Java语言提供了对多线程的支持,提供了对网络通信的支持,最主要的是提供了垃圾回收器,这使得开发人员从内存的管理中解脱出来。4、提供了对Web应用开发的支持。例如,Applet、Servlet和JSP可以用来开发Web应用程序;Socket、RMI可以用来开发分布式应用程序。5、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健壮性。Java语言经常被用在网络环境中,为了增强程序的安全性,Java语言提供了一个防止恶意代码攻击的安全机制(数组边界检测和Bytecode校验等)。Java的强类型机制、垃圾回收器、异常处理和安全检查机制使得用Java语言编写的程序具有很好的健壮性。6、去除了C++语言中一些难以理解、容易使人混淆的特性,如头文件、指针、结构、单元、运算符重载、虚拟基础类、多重继承等,让程序变得更加严谨简洁。 (四)Java缺点:1.解释型语言,运行速度效率极低,不支持底层操作,没有C和C++快一般都不用于建立大型项目。 3.取消了指针操作,不够C语言那样灵活。 使用JAVA能够运用在如图所示

国外会计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那会计的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呢?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会计专业 毕业 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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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文参考文献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我以前毕业论文也是做青少年犯罪 材料多如麻 看你连悬赏分都没 想帮你都没动力

犯罪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和谐稳定,也关乎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安危。当今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在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有充满危机的黑暗面。网络的犯罪的日渐猖獗,使得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而目前许多高校并没有科学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网络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加之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了高校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防范体制,增强大学生运用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是高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首要任务。一、高校网络安全的现状深入了解目前高校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是培养大学生防范网络意识的根本,通过调查显示:几乎所有大学生都有利用网络学习、交友、购物的经历。其中七成的学生遇到过信息,而上当的人数占有网上交易行为的百分之七。(一)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将长期存在网络运用网络这种现代信息工具,利用受害人投机取巧和迫切需要的心理,散布虚假信息,引诱一部分人上当。而网络具有开放程度高、传播速度快、信息真实性难以迅速证实的特点,加之现代科技外衣的迷幻色彩,信息在被别有用心的人包装以后,容易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后果。传统的是在现实的空间进行,不法分子和受害人之间有着面对面的接触和交流,而互联网的诞生,使得的手法层出不穷,新的行途径屡禁不止。网络较之传统具有高隐蔽性、高渗透性和低成本的特点,不法分子只要熟悉网络技术,通过侵入网站、建立虚假链接、植入黑客程序等手段,就能隐藏事实真相,轻易取受害人的信任,获取钱物。(二)大学生是网络受害主体之一近年来,不法分子的矛头指向了在校大学生,他们利用大学生课余时间充裕,对知识的获取、交友、网络游戏兴趣浓厚等特点,诱学生轻信,从而达到侵害学生利益的目的。随着大学生案件的频发,高校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网络的发生,不仅给学生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校园的和谐稳定,损害了社会风气。网络在高校并非个别现象,须引起社会和学校的高度重视。(三)高校网络危害范围广,程度大网络的社会危害程度高于一般犯罪,波及范围广。通常一条看似简单的广告信息就能吸引众多背景各异的`受害者,包括甄别能力较弱的学生和老年群体。而作为网络使用率最高的大学生群体,虽年龄上已成年,但思想较为单纯,社会阅历相对匮乏,对社会上的事物缺乏鉴别能力。与此同时,大学生又有着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强烈愿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些特点进行网络,造成学生不同程度的财产、人身安全方面的损失。(四)高校网络监管不到位,防范措施存在漏洞高校教育改革的进行,使得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愈加紧密,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随之进入校园。而目前大多数高校实行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学校的安全防范措施难以落到实处,校园安全管理,尤其是网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网络在高校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不仅侵犯了大学生的财产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校园网络监管存在漏洞,也是高校网络安全令人堪忧的现状之一。二、提高大学生防范网络意识的途径(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教育机制1、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高校的安全稳定是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学校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安全教育尤其是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形成全体重视的良好局面,将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和落实网络安全教育制度,使得安全教育工作稳步推进。要保证安全教育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各部门人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首先,对学生日常管理的辅导员队伍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请公安专家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提高辅导员队伍安全责任意识,形成一支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安全教育队伍。其次,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细化安全教育队伍的岗位职责,将安全教育责任到人,增强其紧迫感和责任感。再次,量化考核,实施奖惩制度。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将考核指标量化,对因管理教育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2、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教育制度。为确保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效,要以制度做保障,这就需要逐步完善学校关于安全教育方面的相关制度。首先,可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编排对应教材,设立专门学分,培养相关师资力量,制定考核办法。其次,建立全院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可以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及时向学生通报学校每周(月)的安全形势。再次,完善相对应的学生管理制度。完善宿舍管理制度、机房使用管理制度,对具有网络的隐患加以防范,增强学生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二)重视课堂教学,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教育1、教师的网络素质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意识的关键。在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问题上,思想政治辅导员应具备较高的网络素质。这里所指的网络素质,是指教师搜集和管理网络信息的能力和运用网络信息服务于日常管理的能力,充分驾驭网络,对学生的网上行为做出必要的教育和引导,规范学生网络行为,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此同时,教师应将在网络上获取的健康的、正面的、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内容运用到对学生的教育中,引导学生在网络上汲取有益自身发展的正面信息,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设下的网络陷阱。2、教学环节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意识的重要渠道。针对当前学生在运用网络中存在的种种不安全隐患,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结合世界物质统一性理论教育和引导学生对比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关系,认清网络世界事物的本质和自身日常行为规范之间的联系,告知学生网络虽然存在形式隐蔽,但一样可以洞悉其犯罪本质,从而让学生切身感受到网络的危害,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3、网络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意识的必要手段。首先,学校可组织学生参与到日常安全管理中,亲身体验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参与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制度的制订,成为网络安全教育的主体。在完善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制度时,可积极听取学生意见,对其中合理化建议吸收采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设立对应的学生机构,让学生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形成自我管理和教育的模式。其次,在学生的校内外实践活动中将安全意识贯穿始终,组织形式多样且注重实用性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如知识竞赛、辩论赛等。通过这些活动,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充分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掌握安全技能和知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三)重视传授预防网络的技巧,保护大学生的切身利益1、了解和破解网络手段,甄别网络。大学生如若普遍掌握了防范网络的技巧,就能保证学生安全、健康地运用网络。网络通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布虚假信息,引诱学生误中圈套。不法分子多以中奖、对账、顾问等内容发送大量欺诈性邮件,或以紧迫的事由引诱学生填写用户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和密码等信息,一旦误信,将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除此之外,不法分子还利用建立网站域名和内容,假冒正规网上银行或证券网站平台,引诱学生填写帐号、密码等信息,盗窃学生银行卡的资金。或是建立电子商务网页,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价诱惑学生上当,以各种理由要求学生先汇部分款项,再诱学生结余部分。2、保持理性健康的思维方式,预防网络。首先,教育学生将理论与现实有机地结合,增强学生对网络的自我防范意识,理性、客观地认识网络世界,不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警惕无处不在的网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其次,教育学生不要贪图便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主观去美化网络世界,保持理性,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再次,辅导员多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在学生入学之初就掌握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学生干部等多种渠道进行沟通反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重点学生特殊关注,尽量帮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对心理存在问题的学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避免其因无处宣泄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成为网络的受害人群。高校的校园环境和文化氛围对学生观念和意识的养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营造相对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在校园形成事事处处以安全为前提,提防网络情形的发生,在巩固安全教育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校对安全教育的关注程度。¥5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立即获取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之一,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和谐稳定,也关乎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安危。当今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在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有充满危机的黑暗面。网络的犯罪的日渐猖獗,使得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而目前许多高校并没有科学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网络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加之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了高校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防范体制,增强大学生运用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是高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首要任务。

河北省海兴县赵毛陶张金海,身份证0034216,曾经海军里的一员,转业后以卖脚手架为名,搞,偷盗,拐卖儿童!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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