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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杂志出版管理模块

发布时间:2024-07-05 04:04:14

期刊杂志出版管理模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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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杂志出版社

是,现在也是,

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主办的中央级经济类核心月刊。· 1980年创刊 领先地位 · 庞大的精英受众群体· 全球视角 本土方案 · 最高发行量48万份 渗透中国企业界

《企业管理》杂志月刊,每月1号发行。主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简介:更多杂志信息请关注:教育大论文下载中心《企业管理》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最早的一本面向企业的专业刊物。《企业管理》杂志发行量大、影响面广,为中国企业改革与管理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企业管理》杂志以其实用性、前瞻性和权威性而深受广大企业管理者、政府官员和专家的喜爱。《企业管理》杂志--传播企业管理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总结成功经验、剖析失败教训;--关注企业改革热点;--反映企业呼声。《企业管理》杂志目前为国际标准大16开,每期112页,约30万字。办刊宗旨: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读者对象: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经济管理部门的官员管理学者管理专业师生其他管理工作者主要栏目介绍:特别关注--热点透视,政策解析。(关注最新政策、特别事件、特别话题,专题报道,专题评论)管理批判--检讨名企,反思经典。(对企业、企业家、企业管理理论进行批判性、建设性的思考和评论)实务方法--管理智囊,成功宝典。(介绍企业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的企业管理方法)管理者--风云人物,现身说法。(关注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案例中心--咨询诊断,解剖麻雀。(主要刊登企业管理方面的原创案例)新思维--全新理念,成功启迪。(企业管理方面的新思路)理论前沿--前卫话题,管理新知。(主要刊登企业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前沿探索的文章)企业信息化--信息时代,管理创新。(关注企业信息化领域的理论、方法、案例、人物等)订阅办法:可到当地邮局(所)办理订阅手续(邮局订阅代号2-650)。如在邮局订阅有困难,可直接汇款到本刊订阅购买(不另加收邮费)。请在汇款单上写明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收件人及所订阅期数、份数,以便我们及时准确地把杂志寄送到您的手中(款到即寄回发票)。

期刊出版管理条例2018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化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三)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检查、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案件。第十条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图书报刊、录音录像的出版和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审查鉴定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和内容的审查鉴定工作。第十二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淫秽制品进行鉴定和处理,取缔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的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和赌博等行为,查处各种犯罪活动。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取缔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各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行为。第十四条各级税务、卫生健康、民航、铁路、交通和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文化执法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维持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检查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第十六条文化执法机构查获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交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所查获的实物和现金,必须随案件如数移交,不得截留。

2018年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快开始啦!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中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中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知识点: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 期刊出版

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单位:期刊社以及附设于法人内部的期刊我部都属于出版单位

期刊发行范围:公开发行、内部发行

公开发行:国内外公开征订、发行

内部发行: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发行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公开征订、陈列、销售

公开发行的期刊: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

创办期刊: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一刊一号

期刊出版登记表:主办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到省级新闻出版局领取并填写

期刊出版许可证: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期刊出版登记表》后向主办单位颁发

营业执照: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

合办期刊:确定一个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和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

期刊变更登记

需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办刊宗旨、文种

变更刊期:时间长的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结果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时间短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主办单位审核、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

期刊休刊:一年内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并说明理由、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期刊刊号的规定

刊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中国标准刊号

刊号构成: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XXXX-XXXX=8位)(公开发行期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XX-XXXX/YY=6位)(所有期刊)

刊号的使用

重新申请刊号:更改刊名、载体形式、出版地

合并印刷时位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单独印刷时位于:ISSN在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或与条码一起、CN号在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关于期刊我出版的规定-见(基础中级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期刊我活动

期刊可以:发表原创、转载、摘编已公开发表作品(须注明作者姓名和转载刊物名称、期号)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期刊出版单位:专职主编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我

不得擅自转让:我出版权

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出版期刊刊号、名称、版面

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期刊社在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记者站:报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

记者站不得:出版物发行、广告经营、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刊载内容不真实公正:公开予以更正、消除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期刊标准化标志:版本记录与刊号、刊号与顺序号

期刊须在底封或目录上刊载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或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刊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出版增刊:精选本、精华本、珍藏本、每年可出版两期、由主管单位审核报请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颁发一次性增刊准印证

增刊申请报告:文章增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

增刊内容:与正刊的开本和发行范围一致、版本记录与正刊一致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面封上注明增刊字样

期刊合订本:不得编排内容、按原刊顺序装订、面封标明合订本

期刊广告经营

经营广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每期版本记录中注明本刊广告许可证号、严格审查广告客户发布资格、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登广告、用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每年刊载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商业广告版面的3%、酒类广告每期不超过2条,并不得置于封面

广告内容规定:不得违法反动迷信、严禁用领导人形象、禁止刊载烟草制品、不得庸俗低级色情凶杀、虚假不实和禁止使用词语

期刊市场定位要素:内容定位、读者定位、风格定位

内容定位:需求原则(精神社会)、优势原则(作者我出版资源社会信息经济)、差异原则

读者定位: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心理条件

风格定位:保持期刊内容的个性魅力、增强期刊形态的鲜明特色、品牌期刊要有独特的风格设计

保持个性:突出特点、坚定执行我方针不为市场一时变化左右、密切关注社会生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品牌形象:无形资产促进期刊发展、期刊的标志和代号是识别器、知识产权有利于同类间竞争、实行品牌推广和延伸战略

形态风格:标志色、标志字符、标志图案

市场定位的途径:通过调查确定、通过试刊校正、通过改刊调整

市场调查方式:问卷调查法、征订调查法、观察调查法、试刊调查法、普查法、抽查法、典型调查法、间接调查法

经营管理者期刊出版社

《经营管理者》创刊于1985年,20多年来每月连续出刊,已出刊300多期。是国内管理类期刊中创刊历史较长、 且仍然保持着创新活力与市场地位的杂志之一。《经营管理者》是一本面向企业中、高层主管的管理专业性杂志, 用朴实的语言为管理者提供务实的管理知识与体验;用专业的运作分析,提示最前沿的管理理念。《经营管理者》既有视野广阔的经济观察,又有注重实证分析的公司报道、运作研判,还特别关注大趋势,更近距离接触一线版本,致力于构筑获得解决之道的阶梯。《经营管理者》以传播高端理念、搭建商端平台、服务高端人群、打造高端品牌为宗旨,秉承求实创新的传统,追踪市场风向,解读财经热点,传递投资机会,倡导时尚生活。是广大学者、管理者、研究工作者以及研究生等各行各业的相关人士发表研究探讨的学术论文综合刊物。

刊物介绍: 《经营管理者》创刊于1985年,是国内管理类期刊中创刊历史较长、且仍然保持着创新活力与市场地位的杂志之一。《经营管理者》是一本面向企业中、高层主管的管理专业性杂志,用最朴实的语言为管理者提供最务实的管理知识与体验;用最专业的运作分析,提示最前沿的管理理念。 崇尚务实,相约成功。以专业专心的精神,打造全新的《经营管理者》,奉献给读者一份学习型杂志。 主要栏目:经营管理 经济论丛 财会研究 社会观察 理论视野 市场走势 高校管理 百科论坛众望 论文

坑人的杂志社,花了1000多元检索不到根本太坑人了!耽误学生毕业!这个杂志社态度恶劣打电话说愿意那告那告!这就是她们杂志社态度!

科技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科技期刊是一种发表自然科学及技术的杂志。按出版内容,出版方式,出版周期等多种方式发行。其主要特征有:连续性,时效性,创新性,渗透性等。规范性原则:科技期刊稿件一般由长短不一、体裁不同的文章和图表组成。把这些经过编辑加工的稿件,通过一定的版面设计与处理,使标题、文字、插图、表格、参考文献等形成一个内容和形式统一和谐的整体,以期达到审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科技期刊版面设计与处理工作,从构思立意到表现技巧,其主要着眼点是在通过设计手段和工艺技术,揭示和表达期刊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艺术性原则:科技期刊的内容具有科学性、严肃性,因而在位置和效果上均具有“包装”作用的广告彩页,应该具有文化品味,要讲究创意。农业科技期刊广告设计还要贴近农村,贴近农业。 比如《山东农业科学》广告设计人员在设计植物生长调节剂“绿风 九五”的广告时,整版采用了象征土地的土黄基调,正中加过 渡性鲜绿版块,显示一片生机,上书一个潇洒飘逸的手写体 “风”字,突出“绿风”主题。右侧用表现粮食、果品、蔬菜丰收 景象的小幅图片点明使用对象,并起点缀作用。整个画面给 人以“绿风吹过大地,大地一片丰收”的感觉,增强了艺术感染力,加深了读者对广告的印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海洋科技交流,繁荣海洋科技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海洋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海洋科技成就,传播海洋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海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二章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五条科学技术期刊根据报道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道国家和局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五)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海洋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非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七条由局主管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局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日常工作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第八条局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一)研究、制定局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整顿和调整。(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科技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三)负责制定国家海洋局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划,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发行、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五)组织科技期刊审读和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办刊条件第九条要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和报道范围。第十条要有切实负责的处级以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科技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要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要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当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要有与编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一般季刊不少于三个,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第十二条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第十三条要有固定的办刊场所、承印单位以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第十四条创办正式期刊至少要经过两期试刊,达到办刊质量要求的标准后方可申报。第十五条创办内部期刊原则上也应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不过对编辑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专职编辑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六条国家海洋局系统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海洋局管理、科研、调查等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要求和审批。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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