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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23:09:59

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论文范文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麻烦采纳,谢谢!

论劳动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论文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麻烦采纳,谢谢!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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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60 度反馈的管理能力开发功能及其实践启示”,《江海学刊》(核心期刊), 2009 年第 4 期。2. “高等教育的私人投资风险及其防范: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另外一种反思”,《流通经济》(核心期刊), 2009 年第 7 期。3. “扩大内需中更应重视人力资本投资” ,《人力资源》, 2009 年 1 月上半月刊。4. “营销助力政府绩效提升”,《光明日报》, 2009-02-21 。5. “中国就业弹性的再估算”,丁守海,刘昕,《四川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核心期刊), 2009/02 。6. “经济下滑背景下的失业分析 : 规模、特点及对策”,丁守海,刘昕,《教学与研究》(核心期刊), 2009/01 。7. “走出高绩效管理的误区”, 《人力资源》, 2008 年 8 月上半月刊。8. Performance appraisal for civil servants in China: Evolution, Current Issue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erformance Appraisal System for Civil Servants in China , The Fourth Sino-U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7-8, June, 2008. Newark , NJ 071029. “政府公共就业服务外包体系:制度设计与经验启示”,《江海学刊》, 2008 年第 3 期。10. “绩效审核与改进会议的作用及其实施要点”,《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8 年 1 月。11. “绩效考核误差管理”,《经济纵横·管理 @ 人》, 2007 年 12 月。12. “ HR 的能力塑造及途径选择”,《人力资源· HR 经理人》, 2007 年 10 月。13. “完善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几点建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7 年 10 月。14. “从公务员绩效考核到政府绩效的全面更善——美国联邦政府绩效管理体系的变迁及其思考”,《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第三届中美公共管理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董克用主编。15. “中小企业职位分析的障碍及其基本对策”,《经济纵横·管理 @ 人》, 2007 年 8 月。(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2007 年第 11 期全文转载。)16. “美国联邦政府绩效管理体系的演变与发展”,《人才资源开发》, 2007 年 7 月。17. “如何看待我国银行高管人员的薪酬之争?”《经济纵横·管理 @ 人》, 2007 年 5-6 月合刊。18.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in China: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Human Resources Risks , the Labor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 Association 59th Annual Meeting, January 2007, Chicago, the . ConferenceActivities· 1/5/2007 , 2: , Concurrent Sessions, onflict and Cooperation in Employment Relation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ymposium) —Private Dining Room 2,19. “论中国政府人事管理职能的战略转型”,《教学与研究》(核心期刊), 200702 。20.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创新及其实施建议”,《经济与管理研究》(核心期刊), 200705 。21. “大学生就业难:正常中的‘不正常'”,《中国图书评论》(核心期刊), 200705 。22. “我国政府绩效管理中亟待梳理的几个关键问题”,《中国行政管理》(核心期刊), 200704 。23. “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光明日报》(核心期刊), 20060712 ,第三版。(《中国人事报》 20060726 转载,《中国人才》 2006 年第 8 期转载)。24. “需要平等协商对等交易”,《人民日报》, 2007 年 3 月 26 日 ,第十三版:经济周刊《观点》栏目。25. “人才考核理论与方法”,《中国人才》, 200705 。26. “ HR 战略与企业战略:在辩证中前行”,《人力资源》, 2007 年 3 月。27. “打破‘大锅饭',留住‘小锅饭'——薪酬和个人绩效挂钩越紧密越好吗?”,《人力资源· HR 经理人》, 2007 年 3 月。28. “绩效改进:组织的永续发展之道”,《人力资源· HR 经理人》, 2006 年 8 月。29. “企业的社会责任: HR 大有可为”,《人力资源· HR 经理人》, 2006 年 4 月。(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2006 年第 7 期全文转载。)30. “继承与发展中的现代日本企业工资制度”,《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5 年 9 月, 6600 字。31. “从薪酬福利到工作体验:以 IBM 等知名企业的实践为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5 年 6 月。(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2005 年第 8 期全文转载。)32. “走出学习型组织的误区”,《人才资源开发》, 2005 年 2 月。33. ”民工荒'热的冷思考”,《北大商业评论》, 2004 年 11 月。34. “中国企业亟待完成文化转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4 年第 8 期。35. “‘万民评议党政机关'与公共部门绩效管理”,《中国人才》, 2004 年第 7 期, 65 - 66 。36. “美国联邦政府薪酬宽带试验及其启示,”《公共管理学报》, 2004 年第 1 期。37. “对转轨时期中国劳动力市场秩序建设问题的研究,”《财贸经济》(核心期刊), 2004 年第 1 期。38. “领导人才: 21 世纪最为稀缺的人才,”《中国人才》, 2003 年第 12 期。39. “全面提升国有财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三个关键环节,”刘昕,《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3 年 12 月。40. “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职业》, 2003 年第 12 期, 12-13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2004 年第 3 期全文转载。)41. “我国政府人才队伍建设的思考,”《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3 年 7 月。42. “绩效考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滑铁卢”,《职业》, 2003 年第 7 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2003 年第 10 期全文转载。)43. “新木桶原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的误区,”《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3 年 7 月。(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工业企业管理》 2003 年第 10 期全文转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管理科学》 2003 年第 9 期全文转载。)44. “从公务员加薪之争看公务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经济界》, 2003 年 5 月。45. “警惕薪酬陷阱”,《企业研究·财智》, 2003 年第 4 期下半月刊。46. “启动宽带薪酬”,《中外管理》, 2003 年 2 月。47. “顾客第一还是员工第一”,《中国劳动社会保障报》, 2002 年 11 月 12 日 。48. “论企业家的四种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角色”,《财经问题研究》, 2002 年 7 月。49. “如何念好 360 度绩效反馈‘真经'”,《中外管理》, 2002 年 1 月。50. “人力资源管理与激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1 年第 12 期。51. “美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转变”,《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1 年第 9 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2001 年第 11 期转载。)52. “福利是否需要全部货币化”,《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1 年第 1 期。53. “加入 WTO 对中国就业问题的深层次影响,”《财经问题研究》(核心期刊), 2000 年第 8 期。54. “英国最新福利制度改革评析,”《外国经济与管理》(核心期刊), 1999 年第 9 期。55. “荷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其启示”,《理论与改革》(核心期刊), 1999 年第 5 期。56. “中小企业的发展障碍及其对策研究,”《学术研究》(核心期刊), 1999 年第 3 期。57. “人力资源开发: 21 世纪企业的立足之本——驳“传统日本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过时论,”《广东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999 年第 1 期。58. “等待性失业及其制度基础与制度变革,”《财经问题研究》(核心期刊), 1998 年第 11 期。59. “走出文化建设的误区——谈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理论与改革》(核心期刊), 1998 年第 4 期。60. “论新形势下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思路”,《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核心期刊), 1998 年第 4 期。61. “论合作型员工关系的处理模式”,《学术研究》(核心期刊), 1997 年第 6 期。62. “论转轨时期政府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培育与发展中的作用”,《当代经济研究》(核心期刊), 1996 年第 3 期。63. “终止行政关系、确立产品关系、重建新的企业制度”,《管理世界》(核心期刊), 1995 年第 2 期。64. “正视人才‘高消费',”《经济学消息报》, 1999 年 5 月 28 日 。65. “上大学,来年再考又如何,”《经济学消息报》, 1998 年 10 月 9 日 。

是。四川党建期刊集团于2001年经中共四川省委批准同意成立,系省级文化事业集团,隶属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集团以出版全国性、区域性、时政性、知识性、实用性、娱乐性的平面媒体为主业,以时尚化、高品位传播为宗旨,集团定位为立足西部、面向全国、融入世界的现代传媒机构。集团旗下现有《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畅谈》、《四川劳动保障》、《都市丽人》、《女刊》、《生活之友》、《明日快一周》、《汽车杂志》、《西部旅游》、《今日人像》等11刊,《精神文明报》、《大众健康报》、《国防时报》、《汽车时尚报》、《装饰商报》、《安防市场报》6报。

主持科研项目: 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与家庭保障融合创新研究”。2.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青年教师成长项目(2010—)“老龄化背景下社会养老保障与家庭保障融合发展战略研究”。主研科研项目: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项目“”老龄化、就业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政策问题研究, 项目研究报告2010年10月报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老龄委。主持人:林义教授。2.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2009—)子课题“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内部招标)。主持人:林义教授。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框架及其实施难点研究——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视角”, 持人:林义教授。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养老保险基金治理机制及风险控制的制度分析”, 持人:林义教授。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研究”(内部招标)。主持人:张国有教授、张济顺教授、王裕国教授。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项目“农村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研究”, 项目研究报告2004年报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专著出版获四川省第十三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主持人:林义教授。主要期刊论文:1.现代社会保障的由来与启示——基于家庭文化的视角,宁夏社会科学 2.西方家庭养老的时代演进及其启示,人口与发展 3.中西方家庭养老的环境比较分析,中国老年学杂志 4.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早期发展脉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拉丁美洲研究 5.中西方商业保险产生、发展和走向的比较分析——基于制度文化的视角,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6.家庭养老文化视角下探索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农村经济 7.构建我国养老保险长效机制的8点政策建议,中国社会保障 8.社区卫生事业期待新突破,中国社会保障 9.我国新农保适度水平研究,保险研究

劳动保障文章

劳动是一首永恒的赞歌。您看万里长城、葛洲坝、高速公路、立交桥、一座座高楼、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服务功能、智能化运作等等,都是劳动人民的勤劳汗水与智慧结晶。以下是我整理的2022劳动主题 作文 素材10篇精选,欢迎阅读分享。

2022劳动主题作文素材1

“忆往昔峥嵘岁月稠”。正是无数劳动者,让新中国一路走来,充满活力。激情燃烧的岁月,“铁人”王进喜以双臂搅拌灰浆压住井喷;改革开放的时代,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做着“禾下乘凉梦”充实天下粮仓。新世纪新阶段,不管是有48项技术创新成果、创造经济效益亿多元的吴吉林,还是让嫦娥三号的“冷暖衣”重量不足美国制造五十分之一的苗建印,这些劳模们身上涌动着创造、创新、创业的激情,在劳动中成就了自己的价值,更托举起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梦想。

模范,原本指的是制造器物的模型、模子,引申开来,就成了值得仿效的人或事。效仿什么?效仿的正是那么一股子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劳动精神”。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1945年,_同志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有三种长处,起了三个作用”,即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劳动精神的重要性,正在于它能激发出人的潜力,让劳动真正成为改变世界的力量。

对劳模的表彰,就是对劳动的表彰、对劳动精神的弘扬。不管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还是精神价值的沉淀,离开了劳动,都只是空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敬业”是重要内容。离开了劳动,谈何敬业?其实,对于一个公民,“爱国”首先体现在做好自己的工作、找到自己的舞台;对于一个国家,“富强”需要由无数人的劳动来创造;而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一个文明、和谐的国家,必然要保证所有人劳动的权利和劳动的尊严。从这个角度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劳动正是我们可以做、也应该做的。

对于当代中国,劳动精神更不应该褪色。审视中国的历史方位,我们站上了历史的高岗,转首回眸有足够多的欣慰,举目四望也有着以往任何时代都未曾遇到过的烦恼。如何让“中国制造”升级为“中国智造”,消除 出国 抢购马桶盖、电饭煲的尴尬?如何增强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打破贫困的代际传递,让更多人同步进入小康?如何让那些“宁愿在宝马车里哭,不愿在自行车上笑”的青年人补足精神钙质,挥动自立自强的臂膀?这些时代之问,答案可能各不相同,但又一脉相通。任时代如何变化,劳动是一切成功的必由之路,也是一切梦想的坚实底座。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就能“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汇聚强大正能量”。

“劳动是人类的本质活动,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是对人类文明进步规律的重要诠释”。劳动精神,更应成为每个人的精神原色。通过劳动,我们收获满足感、快乐感、尊严感,正是这些让我们挣脱物质的枷锁,拥有丰盈的精神世界。或许,无论是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还是每一个个体,面对“你将如何存在”的问题,劳动都是的回答。

2022劳动主题作文素材2

专注、耐得住寂寞、对于喜欢的东西穷尽精力,对于细节精益求精,原本以为这样的人遥不可及,最近却发现并非如此。

一位朋友,几年前迷上了漆艺,原以为他只是兴趣使然,不会持续太久,因为他平日工作太忙,没想到最近再去看他,已经成为国内该领域小有名气的专家,这些年他将所有业余时间都投入在这个 爱好 上,制作的漆器作品也从供朋友欣赏升级为高端定制。

身边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一位媒体朋友因为喜欢钻研美食,专门做了一个厨艺分享网站,如今竟有了数量可观的会员;一位律师朋友,爱好 武术 ,多年苦练,最近在国内比赛上已拿了几块奖牌;一位一直研究古诗词的同学,在业余时间开设了自己的诗词评析公号,现在已走上大学讲堂,和高校学生分享心得……

这些成功看似偶然,但细细揣摩,从业余爱好走向专业认可,是缘于几个共性的原因,其一,在兴趣的指引下,找到了自己的爱好,专注投入,只求技艺精进,不抱功利之心;其二,因为水平的提升,得到市场和专业领域的认可,不仅拥有了“粉丝”,而且实现了以技养艺的反哺。

而在两者的背后,折射出的正是工匠精神,热爱、专注、精益求精。

在一些人看来,工匠精神听来多少有些“高大上”,但其实,技艺水准或许有高低,仅就精神追求而言,每个人的心中都可驻进一位“工匠”。认真修手表也可以从技师成长为大师,专注于 唱歌 也可以让歌声引起他人的灵魂共鸣,躬耕于美食也可给周围的人带来身心愉悦……不管怎样的职业、不分行业和领域,在真诚热爱的基础上精益求精,拥有诚心、耐心与专心,这都是对工匠精神的诠释。

让心中驻进“工匠”,需要心怀热爱与欣赏。正如那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寓言:面对同样盖房子的工作,在第一位工匠看来,只是在做砌砖的工作;在第二位工匠看来,是在盖房子,让人有所居;在第三位工匠看来,自己的工作是为了让这个城市变得更美丽,让住进房子的人能够更开心、幸福。只有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心存热爱,才能更长时间地坚持与付出。

让心中驻进“工匠”,还要有足够的恒心与毅力。喜欢一件事不难,但难的是持之以恒,不懈坚持。以毅力和耐力去经受各种磨炼,以钻研精神始终力求精进,方能不断取得进步。

尤其是当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的普及,“快”似乎成为人们生活与工作的最重要节奏,而在这样的节奏中,坚守工匠精神,有沉潜之心、躬耕之力,就愈加弥足珍贵。当然,互联网的迅捷和快速,也使得坚守“工匠精神”的匠人,不再只有躲进小楼成一统的寂寞,不再“酒香也怕巷子深”,而是可以更快传播,更有机会获得知音共赏、市场青睐。

期待,每个行业的每个人都能坚守工匠精神。让工匠精神真正成为整个 文化 市场发展和个人进步的信心保障。

2022劳动主题作文素材3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国际“五一”劳动节,但是对我来说它是我过的最特殊的一个“五一”,在这个“五一”我成了一个真正劳动者,知道了劳动的意义。我参加了村里的集体劳动------修路。

原来我们村的路是土路,平时高低不平、坑坑洼洼,表面有一层细细的尘土,当起风的时候尘土飞扬,人们走在路上既不能呼吸,又不能说话,更不能睁眼。当下雨的时候人们出行,穿着普通的鞋会被泥粘坏,穿雨鞋走得很慢,一不小心还会被泥粘掉。汽车和 拖拉机 在泥地里打滑,寸步难行。自行车就更不能走了,只要一上路双轮就站满了泥,大人还能扛回来,上学的孩子推也推不动,扛也扛不动。大家很羡慕城里的马路。

今天村长在村里的喇叭上喊我们村要修路了,大家听了很兴奋从家里跑到街上,三五成群、议论纷纷。没一会筑路队来了,他们开着挖掘机、铲车、挠地机、压路机。村民都主动帮助筑路队清理街里的柴草和烂砖块,我也跑去做一些

力所能及的事。村长看见小孩子都很积极勤快,高兴地提出要给孩子们发奖品。中间休息的时候,村长搬来了我们期待的奖品--------一箱雪糕。你们一定很失望吧!虽然它很普通,但是我一点也不失望,反而很高兴,今天的雪糕吃起来别样的甜,因为这是我的劳动成果,我愿意每天参加修路,希望这条路能快点修好,那么我们也能和城里人一样风雨无阻了。

这是我过的最有意义的一个“五一”劳动节,劳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劳动给我带来了快乐,使我感受到这个节日所包含的正真意义。

2022劳动主题作文素材4

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劳动的人要休息,庆祝这个节日,那我这个平常不做什么劳动的小学生就要在家里主动劳动喽。

这天早晨,我和爸爸妈妈起床吃过早饭就开始忙了起来。妈妈打开洗衣机准备开始洗衣服。我跑来跑去,一会儿给妈妈递衣服,一会儿给妈妈递洗衣粉,妈妈可高兴了,说我是个好帮手。大衣服都让妈妈洗了,那小衣服就该我洗了。我拿来一个小盆,往里面倒进了一些水,把袜子一只只放进盆里,它们像一只只小企鹅似的,跳进了澡盆里,我拿起肥皂,帮它们洗澡。不一会儿,它们就变得干干净净了。

洗完袜子后,我又去扫地。我拿起扫把,从客厅开始扫起。我仔细地扫着,一个小垃圾和一个小纸屑也不肯放过。扫完后,我又开始拖地,我把先拖把打湿之后,拧干,然后一间房一间房地拖。拖完地后,我叫妈妈来检查我的劳动成果,妈妈说我干得非常好,鼓励我下次继续。

虽然我干了这么多活,但是我还是闲不住,想继续干点什么。突然,我想到了:收拾房间!我每次在家里只知道乱摆东西,从来不知道收拾东西。今天我要来尝试一下怎么收拾了。首先,我把不经常用的书放进书柜里,然后,把经常用的书放进了纸箱里;接着,我又把衣服叠好,放进衣柜里;最后,我把一些小杂物放进了杂物盒里。

“唉,终于干完了!”我长叹了一口气,坐在沙发上休息。妈妈见我坐下休息了,马上坐到我身旁语重心长地说:“宝贝,今天你可体会到了劳动得辛苦了吧!其实劳动并不容易,所以国家才规定每年的5月1日为劳动节,让劳动人民能够休息,庆祝一下自己的节日。”

通过今天的劳动,虽然感觉有些累,但是心里还是感到很有成就感,同时也体会到了妈妈的辛苦。正是有了妈妈的辛苦劳动,家里才变得井井有条,干净卫生。也正是因为有了辛苦劳动的农民伯伯,我们才有了粮食和蔬菜吃;有了辛苦劳动的建筑工人;我们才有了高楼大厦;有了辛苦劳动的医务工作者,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才有了保障。也正是有了无数各行各业辛苦劳动的人们,我们的生活才变得更加美好。我由衷地感叹:“劳动最光荣”!

2022劳动主题作文素材5

“五一”劳动节那天,妈妈带我去了府山旅游。

进入府山前,会先经过一个古镇,那里的建筑物看上去是那么朴实无华,没有一丝彩绣辉煌,是一种古典的美,仿佛沉浸在了春秋战国时代的街道上。

进入府山公园,之间四周树木郁郁葱葱,一道狭窄的小径夺目耀眼,仿古就是画龙点睛,沿着小径往前走就到了“革命烈士”纪念碑了,看着那纪念碑,我就想起了革命战士为保祖国,战死疆场的那种精神。接着走就到了飞翼楼,相传这飞翼楼是越大夫文种命人所建,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飞翼楼外还有一口大钟,那大钟上刻着龙的图案,象征着越王的至高无上。据说敲了这口钟还能保平安呢,我立马上前,费劲九牛二虎之力用那根木头朝那的钟砸去,只听见“呯”得一声响,可钟却像金身罗汉一样纹丝未动,但声音却响彻云霄。飞翼楼一共有五层,第二层是各种关于府山的图片,第三层是各种春秋战国时期的青铜礼器,让我大饱眼福。上了第四层,则是各式各样的画,第五层,也是我最向往的一层,这层中有越大夫文种所使用过的青铜宝剑,走到瞭望台上,只见又一个单筒望远镜,我从望远镜中向外望去,前方又是一片树林,树叶与树叶间簇拥在一起,没有一丝缝隙,远处的村庄里,人们正在过着惬意的生活,看了真是让人身临其境。

玩了那么就,我们也该回家了,可我还是对府山公园依依不舍,难以惜别。

2022劳动主题作文素材6

有多少付出,就会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所谓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吧。

有人说生活是清茶,须在斜阳夕照、微风拂面时清啜;那杯盏之间的一缕余香才最令人心怡。有人说生活是烈酒,须在飒飒寒风卷袭尘土时随风畅饮,折射出的闪烁着炙热余光的甘醇,才最有味道。而往往,喜清茶者会在暴雨雷鸣时悲叹生活的残酷无情,乐烈酒者在和风煦日时爱上生活的索然无味。

我既不愿做喜清茶者,也不愿为乐烈酒者。所以,我要将生活点缀得五彩斑斓。

有人说“小学生太单纯,大学生又太世故,只有中学生的生活最丰富多彩”。的确是这样,中学生活就像一盘怪味豆,充满了酸甜苦辣。

自从上了初中三年级,学习的重担压得我喘不过气来,各科的试卷、习题像三月的牛毛细雨,连绵不断。大家都在背地里使劲儿。考试前,人人睁大红肿的眼睛,愣说没复习,考试成绩一出来,一个比一个分数高。唉,虚伪!

看看时钟已过了两点,夜静静的,只有父母的鼾声与我做伴,我轻轻地呷了口热乎乎的咖啡,真苦呀!看着月亮恬静的笑脸,我机械地牵动一下嘴角。接着学!

没有苦,哪会有甜!快乐才是中学校园生活的主旋律。在我精精细细地跋涉生活的每一朝暮的同时,我悟出了一个道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即:有多少付出就有多少回报。

回首望去,在我们辛勤耕耘的土地上,留下我深深的足迹。我相信,我们都将收获那丰硕的果实。校园的花,丰富多彩;校园的树,茁壮挺拔;校园的人真诚热情;校园多姿多彩。

2022劳动主题作文素材7

是啊,劳动,这是世界上最最朴实的一个词汇了。

劳动,是具有一定生产 经验 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使用劳动工具所进行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专属于人和人类社会的范畴,是人类本身及自然界与社会关系的积极改造。

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它既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界独立出来的基础,又是人类社会区别于自然界的标志。

亿万年来,从人类的始祖发展到高科技的今天,劳动着,总是美丽的,总是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和寓意。

当我们的祖先还是一群毛猴子的时候,便以采集野果和狩猎为生。当然,那是最原始的劳动。到后来他们在磨削尖木射猎时发现了火——也就是钻木取火,人类才结束了茹毛饮血的日子。及至他们的思维开始形成,知道了羞耻,便开始以树叶遮体;再后来,我们的祖先又从树皮秸秆的纤维和蚕茧剥丝开始纺麻织布,并在漫长的原始劳动里,学会了耕种,学会了驯养家畜,开始了以繁衍子孙为己任的荣耀生涯。之后,又在日渐进步的劳动生活实践中,开始了发明,他们发明了火药和电。就是这两样东西,使人类逐步走上了现代的高科技,而文字和印刷术的发明,又使人类逐渐步入了现代文明的顶端。

人类的一切进步活动,都是劳动带来的成果,都论证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劳动创造了这个世界。

人类发展到今天,没有一刻脱离了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无论你是从工从农从商还是从政,你的付出——只要是真诚的付出,便会在创造历史的劳动过程中,绽放出绚烂的花朵,闪耀出一种独特的光芒。

从有人类开始延续至今,劳动着,始终都是美丽的。

肯定劳动并将劳动定为节日,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工人运动。那是一次为劳动者谋求生存权利和幸福自由的工人运动,这次运动对全欧美和整个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纪念它,1889年7月,在恩格斯组织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将每年的5月1日定为国际劳动者节日,简称“五一”。

而我国历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始于1920年5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人的先驱李大钊和陈独秀等人倡导引领并得以延续。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逢节日全国放假一天。1999年我国又将五一假期定为3天,连接上下两个双休日,形成了长达7天的五一黄金周。每年的这个节日,全国各地各级都会有一批“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受到表彰和奖励,因为他们是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们。

用双手创造生活,用劳动美丽人生。

劳动是付出,付出劳动才能有所收获,才能拥有丰富美好的生活。李大钊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我觉得人生求乐的 方法 ,莫过于尊重劳动。一切乐境,都可由劳动得来,一切苦境,都可由劳动解脱。”

一个人,如果不尊重劳动、不以劳动为生存之本、不以劳动为精神支柱,那么,他的人生必定充满悲哀。因为那些不劳而获者,他们获取的大都是不义之财,即使有短暂的享乐,他们人生的结局也大多会是惨不忍睹的。

所以我们才将自己融入自然、融入社会,才不停地劳动,不停地创造;我们也在这辛勤的劳动创造中不停地收获;我们更在这收获中积攒自豪的情感——因为我们是劳动者。

作为世界上普通劳动者的一员,在这个属于我们自己的节日里,让我们为自己骄傲吧——因为我们是劳动者!

2022劳动主题作文素材8

每个人都要学会劳动,就像格言中所说的“镜子不擦起灰尘,人不劳动成废人”。告诉你一个小秘密:劳动会开出美丽的花朵。这可不是开玩笑,因为我亲眼看到过美丽灿烂的劳动之花。不信?那就听我慢慢道来!

这话首先要从我在我家的地位说起:我是家里的孩子,说是孩子,其实是个只手遮天的小皇帝。只要我一声令下,家中哪个人不为我着忙。所以,我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不过,那也不是我的本意,只是父母们总是不要我做这个,不要我做那个,说是只要把书读好了,就算报答他们了。平日里,看着吗妈妈忙忙碌碌的身影,却没办法给她帮上一丁点儿的忙,心中实在不是滋味。学校里老师 教育 我们要为父母分担家务,要帮长辈排忧解难。可我总是逮不到这样的机会。

老天不负有心人,机会终于来了。妈妈去了平阳,因为走时匆忙,没来得及洗碗。家里那一大堆脏碗就像磁铁一样吸引着我,嘿嘿,大显身手的机会终于来了。说干就干吧,我把碗端到厨房间里,把碗放进水槽里,打开水龙头,开始洗碗。我用手抹了一下碗,结果油渍跑到我手上来撒娇了。这可不妙,碗没有洗干净,手却揩了油。我又把碗放在水龙头下用手抹了抹,还是不管用。好在平时我喜欢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知道对付油腻的杀手锏是洗洁精。看来只能请出杀手锏了。我那出洗洁精,倒在水槽里,然后拿起抹布擦了擦。嘿嘿,果然奏效了,接下来那可就容易多了。洗了好长时间,终于洗好了。这时,滴滴汗水也开始调皮的从额头滑到下把然后跳到地上。我用袖子把这些调皮的家伙处理掉。然后把用洗洁精洗过的碗放到清水里,用另一块抹布把碗重新擦一遍。我把洗好的碗碟成一叠,端起来想放到碗柜里,就在这时候,脚下一滑,差点就把碗给打碎了,幸好我的下盘功夫扎实,避免了那人倒碗破的悲惨结局。我放下碗,用手拍了拍怦怦直跳的心脏,脸涨得通红通红的。我拿起一只碗,洁白的碗儿似乎在说:“谢谢你!小主人!”

这时,妈妈急匆匆的进门了,看见一叠干净的碗放在桌子上面,惊讶地问:“这是谁洗的碗?”我得意地说:“当然是我了!”妈妈高兴地说:“哟,我的儿子长大了,不再是只会撒娇的小皇帝了!”我故作委屈地说:“我可没有自己要求作小皇帝,那时你们一定要我当的。我一直都觉得自己是男子汉了!只是你们不给我表现的机会罢了!”妈妈做了个愕然的表情:“哦,原来是这样啊!我家的小男子汉可真能干啊!”说完,妈妈和我都笑了,我发现妈妈的笑容是那么灿烂,那么美丽!这可是我第一次劳动浇灌出的灿烂而又美丽的劳动之花哦!我望着妈妈灿烂如花的笑容,暗下决心:以后我要多劳动,让这美丽如花的笑容永远绽放在妈妈的脸上!

2022劳动主题作文素材9

伴随着温暖的春风,伴随着和煦的阳光,一年一度的“五一”劳动节不知不觉已悄然而至。想必热衷于享受生活的你早已经按耐不住了吧!那么为何不趁着这轻松的假日时光到外面散散心呢?相信“五一”劳动节美好的气氛一定会给你留下深刻的印象!

说起“五一”劳动节最大的特点,便是街道上那些琳琅满目的商品了!那些商品小到精美挂件,大到家用电器,真可谓是一应俱全啊!许多有名的大商店都纷纷打出了“‘五一’节日大酬宾”、“欢庆‘五一’,商品一律五折”、“节日商品大甩卖”等十分诱人的 广告 ,从而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大商店搞酬宾,小地摊也不甘落后。要论排场,小地摊显然是比不过大商店了,但是商品的价格可以便宜一些啊!于是不少小地摊都打出了“买一增一”、“低价出售”的广告。虽然卖的都是一些杂七杂八的小物件,但却十分美观。单凭这一点,那些小商品已经很受游客们的青睐了,再加上实惠的价格,又给那些普通的工薪阶层提供了不少便利之处,这就是使得普通的小地摊能在节日的盛会上经久不衰的原因。

除了商品上的不同种类外,参加经营的人也是各式各样的。有外地来的打工者、有本地的固定商家、有在校的大学生、还有每天都在固定岗位上的“上班族”……这里就充分证明了人们的精营意识和经营理念正在逐渐提高。看看街道上拥挤的人群,才发现买的人要比卖的人多。这其中,有精明能干的家庭主妇、有年过半百的老人、有时尚前卫的都市青年、还有天真活泼的 儿童 ……瞧,人们精心挑选着自己心仪的商品,不时拿起一件来向商家询问价格。看着那些买到自己喜爱的物品而眉开眼笑的人,我感到由衷的高兴,再看看那些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能如愿以偿的人,我又莫名其妙地为他们感到可惜。放眼望去,大街上哪个人的手中不是大包小包的?这不正说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水平正在逐渐提高吗?

五月一日——热闹非凡的一天!仿佛那娇艳美丽的花儿是为今天而开,仿佛那暖融融的春风是为今天而吹,仿佛那迎风招展的彩旗是为今天而飘……大地上的一切事物都好似事先约好了似的,共同欢聚在五月一日这天!

看看人潮涌动的广场上,更是充满了节日的气氛!一簇簇鲜花五彩缤纷、姹紫嫣红,一棵棵碧柳随风摇摆,尽显勃勃生机,一门门礼炮响声连连,奏出新时代的美好乐章!深深地吸一口气,是沁人心脾的花香,也是无数人民辛勤劳动得来的甜蜜芳香。人们笑容满面、神采飞扬,共同用微笑来欢庆劳动人民自己的节日。如此温馨的画面,你看了怎能不为之动容?

众所周知,在一年的三百六十五天中,“五一”劳动节仅占这其中的一天,然而我们却无时不刻都在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着人们美好的未来,这种快乐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2022劳动主题作文素材10

过了 清明 又到了五一,这都是出游的好时节,清明我过得很愉快,妈妈带我去踏青,五一我也不会错过的,五一,我十分的高兴。在五一假期中,我最愉快的一天是星期天同哥哥一起去爬山。

我同哥哥一块开始往山上爬。哥哥胸有成竹的说:“我一定要爬上第三座山。”这声音多么有志气啊!我慢慢地一步一步往上爬,而哥哥犹如那刚出生的小羊羔,马上就要站起来似的。爬山的速度比我快三倍。我看着哥哥这样的快,我也开始憋足了劲儿往上爬。我们翻过了一座山又翻过了一座山。啊!我终于爬上了山顶了!我们站在山上往下望,整齐的公路、成片的楼房、茂盛的树林、绿油油的庄稼尽收我们的眼底,心中无比喜悦。可是,哥哥说再下后面的山,我心里不想爬了,但是我也无可奈何只好跟着下山,我边下山,边拔野花,心里又开心起来。

哦!下山不到一会儿看见了三级电站的大河那儿,我非常激动。很快地跑下山玩打水仗,又砸石头玩。玩了有十分钟,哥哥说走,我便恋恋不舍得离开了。

回去的路上,我怎么也没劲再爬了,于是哥哥牵着我的手爬。大概半个小时就下山到家了。

这一次爬山我非常愉快,虽然累但我也体会到了爬山的乐趣。俗话说:学习如爬山,爬山必有难,难中必有苦,苦中必有甜。我会牢牢的记住这句话,学习像爬山一样,只有不怕困难才一定能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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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论劳动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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