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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公证

发布时间:2024-07-03 03:33:43

毕业论文公证

需要出具成绩单和毕业证公证书此外还得出具出生证公证

让同学代领毕业证记者在南昌部分高校采访时发现,毕业期间,毕业相关事宜非常多,有毕业论文答辩、毕业酒会、毕业拍照、毕业档案转移、毕业户口迁移、在校证件上交和相关费用缴退等。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毕业生离校时,因各种原因,没有带走毕业证、学位证以及自己的户口迁移证等,还有不少同学把本应该交还给学校的校徽、学生证、钥匙等物件带走了。南昌某高校一位负责班级毕业工作的班干部徐同学告诉记者,他们班上60个人有一半在毕业酒会后就离校了。之后的毕业证、学位证都是找同学来代领的,还有一些同学都没去领。至于学生证和校徽钥匙等,因为被带走了,只能让同学代为向学校交纳费用。此外,记者还发现,在大四寝室里,很多毕业生还将跟随了自己4年的生活用品遗留在这里,如被子、不要的衣服和书籍等。毕业生自称无奈记者随后联系了不少已经离校的毕业生,某高校中文系的毕业生小王表示,他在上海找了一份工作,学校6月初毕业答辩就结束了,领取毕业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单位那边急着要上班,所以还没等到领毕业证就离校了。“对于我们这些要在外地工作的人来说,有事就回学校不太现实,所以有些事情只能让在校的同学代为办理,我们也很无奈。”小王说。而一些在南昌工作的毕业生则表示,毕业证的领取、学生证件的上交、档案、户口的转移,都不是集中在一个时段办理的,办起来有些繁琐,而自己平时要忙于上班,没时间回校,只好先放学校,回头有时间再回去拿。办毕业手续马虎不得对此,高校毕业班辅导员邓老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毕业时,很多同学不注意自己的相关证件和相关手续,最后有问题了才想到学校,然后又跑回来找学校。邓老师告诉记者,毕业证和学位证最好本人来领取,如果是找人代领必须出示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最好是找自己非常熟悉的朋友代领,在邮寄的过程中要特别小心,一旦遗失,没有第二份。关于档案和户口,必须明确转移地点,如果暂时不确定如何处理的同学可以办理学校的择业代理。至于党组织关系必须要明确地址,以免转错地方。至于学生自己的物品,如果有必要的可以打包邮寄回家,不需要的则可以卖掉,不要遗留在宿舍,以免给收拾寝室的人员增加负担。

您好,由于澳大利亚留学学校申请和学生签证所要求的材料因学校和签证类别不同,都有一定差异,经过北京环球新东方的小编总结,澳大利亚留学主要涉及以下文件的涉外公证:出生公证书、学历文件(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等)公证书、曾用名公证书、户口公证书、婚姻状况(离婚证、结婚证)的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房产公证书、无犯罪公证等。并不是每一个去澳大利亚留学的申请人都需要办理以上全部的公证书的。比如无犯罪公证书,只有去澳大利亚学习社工专业,教育专业的学生才需要准备。而且是在澳大利亚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时,才需要提供。而申请573(SVP)类别签证的申请人则不需要提供户口公证,学历文件的公证书以及房产公证书等等,因此您具体需要办理什么公证书,详情需要建议您咨询我们:北京环球新东方,好了解具体需要准备以上文件中的哪几种。

你好,多数学校是不需要成绩单和毕业证认证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证券公司毕业论文

1、 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2、 证券自营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3、 证券投行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4、 证券咨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5、 ××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 6、 ××行业的投资价值分析 7、 整个证券行业的投资报告 8、 证券公司的发展现状、问题 9、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0、 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衡量问题探索 11、 证券的长期投资方法探析 12、 证券的短期投资方法探析 13、 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问题研究 14、 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 15、 证券业监管新思路 16、 股指期货推出对证券业的影响 17、 股指在增股、拆股、添加新样本时的技术处理 18、 股指具有连续参考价值吗 18、 资本利得的税收问题 19、 投资者和投机者业绩的长期比较 20、 简析融资炒股 21、 中国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分析 22、 机构投资者的类别和投资风格 23、 股票型基金研究 24、 债券型基金研究 25、 平衡型基金研究 26、 价值型基金研究 27、 股票型基金研究 28、 成长型基金研究 29、 指数基金研究 30、 货币基金研究 31、 中国股票市场的税收沿革 32、 浮动佣金制度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影响 33、 混业监管是大势所趋吗 34、 新竞争格局下的监管思路

帮不了你,还得看你有没有真才实学

浅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世纪之初,我国证券市场既面临挑战,又面临机遇,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条件。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从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努力培育运行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迈上新的台阶。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展望21世纪,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我国证券市场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这是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关键词:金融 证券市场 1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①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亿元,流通市值为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③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④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⑤建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⑥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著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2 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债券市场多头监管,宽严不一 从西方各国经验看,一个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各国将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除了国债的发行一直由财政部负责之外),形成了统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体系。 而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构架十分复杂,存在多头监管。债券发行、交易监管以及结算分别由不同机构负责(见图)。最为突出的多头监管在发行监管环节,有限的四种债券分属四个监管机构审批,其中国债的发行审批由财政部负责,金融债(包括央行债)由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而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审批权在证监会。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分离造成各类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监管宽严不一,严重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比如企业债券的发行自2000年以来都是由发改委每年严格控制规模,发行名单和规模指标要报国务院特批,存在审批程序冗长、审批标准太严、发行方式陈旧、信息披露和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企业债券市场只能在这种严格控制下缓慢发展,2004年底余额仅为1232亿元,占到债券余额的区区,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以上的水平。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证券法制法规框架初步形成,证券专业化监管队伍(包括发行监管和公司监管)业已具备,证券执法力度空前加强。目前的监管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企业债券监管模式应该到了彻底反思和调整的时候了,否则这一债券市场重要分支的发展将远远落后于市场的需求。 债券品种单一,非公部门债券带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产品多样,国债以外的非公部门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债、资产证券化债、公司债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债券市场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融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非公部门债券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金融严重依赖银行。过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风险没有暴露,非公部门严重依赖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的需求被掩盖。在近年银行改革未实施之前,储蓄不断增加,银行贷款不断膨胀,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长期以来机构投资者队伍不足。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在2001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育不足,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资金也显不足。三是债券监管体制压抑发展。这一点上面已分析得很详细,不赘述。 交易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合债券交易的需要 从国外的经验看,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成熟债券场外、场内市场中广泛采用。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做市商制度雏形。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行后,债券交易不够活跃,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发布《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双边报价商的准入条件、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九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双边报价商,并在2004年7月将双边报价商正式改名为做市商,将其数量增加至15家,同时引入市场表现活跃的两家证券公司,丰富了做市机构的类型。但是双边报价商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由于目前的双边报价商制度对做市商各项政策支持不到位,实际上是只要求其履行做市义务,而忽略了其做市权利。具体表现在:一是融资融券便利不落实。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做市商进行融资支持,但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对其融券尽管有具体措施,但由于质押券种和折算比例对做市商比较苛刻,很少使用此便利。二是没有承销和配售便利。做市商在承销各类债券时没有得到非竞争性投标一定数量配售等优惠,没有把二级市场做市和一级市场承销配售管理统一起来。三是没有费用优惠。 3 对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建议 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监管体系应该是统一的,在我国应该由证监会来统一管理。这样做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有利于专业管理。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审核、发行主体监管、流通市场建设、信息披露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具有组织保障和专业经验,将债券市场纳入其现行的管理框架,有利于债券市场的专业管理。第二,有利于资源整合。证监会所具有的组织保障可以使债券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在不增加更多成本的基础上,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第三,有利于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对于公司债券、市政债券等急需发展的品种应在现有市场构架下尽快安排,从而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全面发展。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债券 目前我国除了少量可转债以外,还没有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也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最近刚刚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已经放开,公司债发行的审批也改成了核准制,这些都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 大力发展公司债,首先必须理顺发行机制,根据市场化得要求制定发行条件。其次要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环境。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体系,机构,不能客观、实时地根据发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评定发债主体的信用,这严重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加快公司债券品种和市场规模。最后,在法律方面尽快完善《破产法》和债权人信托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创造法律条件。 交易所交易引进做市商制度 我国证券交易所还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交易所债券交易与场外债券交易相比市场流动性强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来,交易量差距还越来越大。交易所应该借鉴银行间市场做市制度的经验教训,尽快在优势品种上推出做市商制度。企业债券一直是交易所上市的传统品种,目前与银行间市场相比在托管量和交易量方面还占有一定优势。应在企业债券产品上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配合融资融券、承销配售便利、适当减免费用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巩固交易所企业债券份额,在监管体制理顺的条件下快速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时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大宗交易平台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在真正的交易体系进行改造。

确定研究方向,证券市场相关的拟定提纲搜集资料成文所有论文都差不多,只不过研究方向不同而已

毕业论文的公证问题

毕业证公证材料准备: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2、申请人的毕业证原件;3、毕业集体合影、成绩单(若有)或是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辅助材料;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我认真详细的回答你1不能2不能3不能最后一个问题不能你肯定有一技之长 能不能平真本事 干出一番事业 自信点你可以

可以的,公证处是可以公证学历的准备好学历证明,申请人身份证,递交到公证处公证可以异地进行公证,公证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毕业证公证办理需要提供真实的毕业证,假的是不可以的。毕业证书公证办理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2、申请人的毕业证原件;3、毕业集体合影、成绩单(若有)或是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辅助材料;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证券公司的毕业论文

【摘要】本文对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了中肯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探讨了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一些构想。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已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和业内的普遍关注。2006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来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之后,市场各方都充分意识到健全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其风险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控制券商风险对整个证券业规范、稳健、高效、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一、我国证券公司主要风险分析(一)国外证券公司冲击的风险1.资本方面。我国证券公司规模小、资本实力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低,尤其是在市场波动变化较大的调整时期,稍有不慎,将会面临破产倒闭的重大隐患。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截止2004年年末,全国114家券商资产总值亿元人民币,而同年,国际一流投资银行的每一家总资产均达到3000亿美元以上。2.人才方面。国外证券公司大多采用鼓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制度,大部分采用了期权或持股计划。如果外国证券公司以这种优厚的收入待遇参与中国人才市场的竞争,国内证券公司将面临非常严峻的人才流失问题。3.市场占有率方面。国外证券公司逐步抢占境内股票、债券承销业务的市场份额,加之其对企业在国外上市推荐工作的垄断,使得他们能够处于极度有力的竞争地位。在经纪业务方面,国外证券公司早就采取网上交易,在系统维护与安全技术方面拥有比较成熟的技术,而网上交易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4.拓展业务范围方面。国外证券公司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使用日益广泛,能够最大限度的进行套利和规避风险。而我国券商的业务单一,创新能力不足,仅限于一级市场的上市推荐与承销、二级市场的经纪与自营,对于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理财服务、财务顾问等业务的开展都十分有限,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运用还没有深入涉及,在争夺客户上很难与国外证券公司竞争。5.二级市场方面。国外证券公司携其雄厚的国际资本而来,依托其资本、人才和成熟的市场经验及高超的资本市场运作技巧,无论是出于追逐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的潜在利润还是出于全球性的风险规避,来则可能是泰山压顶,去则可能是釜底抽薪,或兴风作浪,或助涨助跌,将加剧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给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二)发行市场的风险在新的核准制下,发行风险有可能成为证券公司承销业务风险的主要来源。证券公司的发行风险可以细化为等待风险、定价风险和促销风险。等待风险主要由发行人承担,定价风险和促销风险完全由证券公司承担。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一级和二级市场的差价将进一步缩小,甚至会出现倒挂现象,证券公司承担的发行风险将会越来越大。(三)业务创新的风险业务创新必然导致风险的产生,风险始终伴随着业务创新的全过程,表现在政府、法律关系及技术的成熟度等不同方面。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一味扩大业务规模,往往有一些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风险,在市场持续疲软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危机。(四)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据证监会统计,2006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约为亿元,占沪、深两市2006年上半年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亿元(双边计算)的。网上交易的迅猛发展,对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以及原有的风险防范手段提出了严峻考验,增加了客户对服务的选择余地,造成客户的流动性大大增强;涉及信息安全、知识产权、隐私权、数字签字和认证等许多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远远落后于网上交易的技术水平,监管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管,监管的技术手段也比较落后,一旦发生事故和纠纷对证券公司会造成时间上和资金上的损失。 (一)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倡导“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理念,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到每一个员工、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在员工中营造“全员重视、积极参与、献计献策、齐抓共管”的风险管理文化。(二)实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通过混业经营迅速做大做强、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已成为国内券商迅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当务之急。它有利于金融机构取得规模经济优势;有利于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多方面的不断变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三)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体制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公司法》的要求执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完整的决策机制和监督体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股东对公司经营领导层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2.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人才和机制是辩证统一的,证券公司必须要下大力气改革激励机制,一般包括:改革用工制度,完善考核办法,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拉开收入差距,建立岗位工资和效益挂钩,制定重要业务部门的特殊奖励办法,丰富激励方式等。3.健全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由高层、中层和基层相互交叉、相互制衡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高层管理机构应由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下设的有关部门组成;中层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组成;基层主要是指公司一线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确保公司对各种风险能够识别、监管和综合管理。(四)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新修订的相关规范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整套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横向业务管理类制度、纵向机构管理类制度和纵横决策管理类制度。很多证券公司的制度汇编成套,不可谓不全不齐,但风险案例仍层出不穷,关键原因就在于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所以落实和执行制度比编制制度条文更重要。(五)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1.科学运用数学模型。通过研究运用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和公司实际的风险控制模型。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风险管理数学模型是风险值模型,用于公司本身的内部风险衡量与管理。与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值模型提供了更明确的数量与概率分析,并可定期提出风险报告。2.建立和完善实时风险监控系统。建立基于风险控制模型的风险管理系统,将所有分支机构联网,对各联网业务点的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提炼,转化为各种风险信息。一方面可对所属部门出现的决策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操纵风险、自营风险等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另一方面可为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提供多层次的风险揭示、风险报告及风险控制机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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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涉及公证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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