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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5 04:31:25

社区矫正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本主义思想逐渐成为现代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目标和追求,尊重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尽可能的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是刑罚人道化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最重要要求。纵观世界各国的刑罚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经历了相同的发展模式,即由奴隶、封建社会的以死刑、肉刑为主导发展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以监禁刑为主导,再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世界各国已普遍以非监禁刑作为其主要的刑罚内容。在欧美各国以社区矫正为特点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已成为其惩罚犯罪的最主要刑罚方式,其所占比例已远远超过监禁矫正的人数。行刑社会化观念已成为现代刑罚理念中的主流思想,而作为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具体体现——社区矫正制度,近年来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渊源。所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致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最早出现在英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帮助罪犯复归社会”成为刑罚的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催生下,行刑社会化成为行刑方式的主要选择。英国的法学理论家和司法实践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矫治”的司法行刑概念,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极大成功。20世纪七十年代,欧美各国普遍接受了社区矫正这一新的行刑方式,使社区矫正成为现代刑罚的主要内容。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等国家,社区矫正者的人数已超过了犯罪人数的70%,韩国和俄罗斯也已接近50%。我国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行刑社会化思想亦已逐渐成为我国刑罚理论界的主流思想。二、社区矫正的特点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独特的行刑方式,具有其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内接受刑罚并得到改造。与监禁矫正不同,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内接受改造,其服刑环境是开放的,也就是通过让犯罪分子在社区中做义工,接受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工作技能培训以及思想道德教育等方式,改造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性,使其正常的回归社会。2、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很多种,主要可分为死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三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亦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其虽不如监禁刑严厉,但仍对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监管和控制作用。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仍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和学习培训任务,同时亦要严格遵守纪律,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3、社区矫正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放出去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类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①被判处管制的罪犯。②被判处缓刑的罪犯。③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④被裁定假释的罪犯。⑤被因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三、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的经济、社会及城市本身的建设和发展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罪犯的管理,绝大部分的功能都是由各单位,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及村委会来承担,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镇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原有的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对非监禁型罪犯的管理功能逐步弱化,公安派出所限于人力、物力的紧缺,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管理大多流于形式。在此情形下,法律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判决等同于一纸空文,严重的影响了刑罚的尊严,损害了法治的基础,也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而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正好填补了我国刑罚对非监禁刑罪犯监管的空白,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国设立社区矫正制度不但具有必要性,同时具有紧迫性。四、设立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行刑方式,适应了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的全球性刑罚发展趋势,符合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的价值追求,其将刑罚的重心由过去注重的“犯罪”转移到“犯罪人”身上,注重对犯罪人身心的教育感化,在促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降低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价值和功能。1、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刑罚的人道性。人道性是现代刑罚理念的核心价值观念,它集中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建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所体现的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体现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准。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罪犯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虽说我国法律对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并未剥夺(如结婚、继承等),但在监禁矫正的环境下,犯罪人的许多民事权利,实际处于被剥夺的状态中,这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的。刑罚具有惩罚性,但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预防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人不但可以最大限度的享受其民事权益,并可最大限度的承担其民事义务,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这对犯罪人心理和性格的矫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最终有利于犯罪人的改过自新,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不重新犯罪,是刑罚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在监禁矫正的情形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绝,环境封闭,而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许多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根本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更缺乏谋生的手段,这是我国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人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造,并可在矫正期间得到谋生技能的培训,这从根本上扭转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3、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可以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作用。设立社区矫正制度,使得犯罪人能够在社区内接受教育、改造。真实的犯罪事例,对社区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起到良好的教育、宣传作用。通过在社区内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及法制宣传,可以促进知法、守法型法治社区的建立,对维护社区的稳定仍至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4、设立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节省国家资源。刑罚的实现,需要国家投入巨大的资源。根据统计,我国1982年的监狱在押人数为62万,到2002年在押人数已增至154万,二十年间,在押人数增加了倍。而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亦相应的大幅增加,从1992年的14亿人民币增加到2001年的108亿人民币。据专家统计,国家每监禁一名犯人需要花费人民币10000余元,如此巨大的监禁成本,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的负担。而社区矫正能大大减少监狱的罪犯人数,从而节省国家资源。国外有资料证实社区矫正是最经济的行刑方式,根据加拿大联邦矫正系统1992-1993年度的统计,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为47760加元,而在社区矫正一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则仅为28269加元。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在此期间,正是犯罪的高发阶段,而我国的监狱系统早已人满为患,运转困难,如果继续坚持以监禁矫正为我国的主要刑罚内容,国家将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巨额资金,以维持监狱系统的正常运转,这不符合行刑经济化的基本原则。五、我国社区矫正机制的不足和完善。社区矫正机制在我国尚属新兴的行刑方式,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才在部分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经过二年来的司法实践,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现已推广到沿海等十八个省市地区,但社区矫正在我国必竟是一个新兴事物,在试点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立法上的不完善。我国现有的刑法,刑诉法仍至治安处罚法对社区矫正都未作任何规范,以至在社区矫正的试行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各地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因此而未能统一规范,不同的地区试点模式就有很大的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模式,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广短期自由刑的易科制度,尽量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社区矫正,减少监禁矫正人数,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公安系统也应尽量减少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将适合社区矫正的劳教人员易科为社区矫正,使社区矫正能够成为我国刑罚的一个主要内容。2、社区矫正机构不确定,职权划分不明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部门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但在职责和权限划分上并不清晰,有的地区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督工作,有的地区则是公安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督工作,且各地区基本上均未能培养出一支专职的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队伍。有的地区,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限于人力、物力、财力的紧缺,以至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未能起到应有的刑罚功能,这种状态急待解决。国家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范社区矫正职能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行政资源,我国乡镇与街道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司法行政体系,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将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职能赋于这一组织体系,通过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行刑方面的职能培训,将其转变成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机构,这是实现我国行刑资源合理配置的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同时应大力鼓励素质较高,具有爱心的社区居民积极从事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争取做到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都有一位专职的德育老师,从思想上、行为上,对被帮教人进行言传身教。在矫正期间结束时,德育教师应对被帮教人员在矫正期间的思想、行为的改造成效,提出书面的帮教报告,作为最后处断的依据。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还要大力加强对他们的劳动技能培训,要将社区中的劳动就业培训机构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使犯罪人在矫正期满后,能够获得一技之长,满足其谋生的条件,这对防治他们重新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3、社区矫正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易于使其流于形势。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机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其实际处于失去监督的状态。社区矫正结果的好坏,即没有一套完整的考量标准,亦没有任何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以致于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机制实际上成为一个“花架子”,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行刑效果。国家应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机构的职能效力,将社区矫正的监督责任归置于当地人大的监督机制之下,充分发挥社区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成为一个专门的监督职能机构,对社区矫正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使其不流于形势,真正发挥出社区矫正机制的优越性,使其成为我国行刑方式的一个特殊亮点。参考文献:1、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 凌效海 法律图书馆网2、行刑社会化问题之探讨 王琼 邵云伟 章志伟 杨勤容 顾潇斐 司法部网3、试论刑法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及完善 徐五州 法律图书馆网4、关于社区矫正的理性思辩 胡配军 法律图书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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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Probation, 1999, 63(2): 58~60其他【中文文献】:1、论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之建构,作者:张立群 秦冠英,来源期刊:《西部法学评论》2006年 第1期;2、网络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防治对策研究,作者:金诚,所在机构:浙江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来源期刊:《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 第3期;3、传媒暴力: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作者:吕刚,来源期刊:《中国青年研究》2001年 第1期;4、从控制理论看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作者:刘应君 泰国文,来源期刊:《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 第2期;

罪犯心理矫治在我国实施以来,已积累和丰富的 经验 ,随着社区心理矫正的产生,原来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适用对象需要界定,社区心理矫正应当作为罪犯心理矫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犯心理矫治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本文对国外罪犯心理矫治领域中的新进统计技术做了一个较深入的考察和介绍,并强调了新发展出来的统计技术——ROC曲线和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等对罪犯评估结论准确性的巨大借鉴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 罪犯心理矫治 ROC曲线 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罪犯心理矫治案例课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郑红丽,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5-236-02

罪犯心理矫治课程是一门法学和心理学结合程度比较高的实操课程,也是一门学生走出校门以后可能需要直接应用的课程。但是我国目前罪犯心理矫治课程中操作性内容缺乏,而且与国外新技术、新 方法 脱节严重。笔者拟将国外近年来在罪犯矫治领域的新近统计技术引入课堂,以期提高学生未来实务工作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一、罪犯心理矫治评估结论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当今的罪犯心理矫治至少要达到以下目的:通过特定个体的早期行为先兆识别出犯罪可能性高的群体,获取预测性的信息并进而把这些信息应用在制定刑事司法的决策中,比如应用在判罪或释放的决策中。而正如Andrews 和Bonta (2003)所言,这种识别或预功能就是要得出统计的或精确的预测指数,以客观的证据为指导预测犯罪并选择相应的对策。所以,相关的统计分析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和一般的心理统计不一样是,罪犯心理矫治作出预测结论的过程更象医学上一个对“病人”作出“是否患病”的诊断过程。此外,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和统计技术的发展,人们已经意识到,对于罪犯再犯风险的预测“结论”不再只是简单地根据事先设定的“一个绝对的分界点(an arbitrary cut-off point)”做出判断的过程,而是通过“风险决策”程序最终做出一个“诊断(Diagnosis)”的过程。这一诊断结论实际上只有两种:高风险或低风险。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这名罪犯事实上也分属于两类人:未来出现再犯或者没有再犯。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2X2的列联表(contingency table)(表1):

表1. 2X2预测准确性表

由表1可知,当罪犯心理矫治评估人员针对一名罪犯作出了“高风险”或“低风险”的诊断结论以后,会出现4种情况:事实上的再犯被正确地诊断为高风险,即真阳性(true positive,TP);事实上没有再犯的被错误地诊断为高风险,即假阳性(false posivive, FP);事实上的再犯者被错误地诊断为低风险,即假阴性(false negative,FN);以及事实上没有再犯的被正确地诊断为低风险,即真阴性(true negative,TN)。这样的数据形式是典型的信号检测论(Signal Detection Theory,SDT)的研究对象。

二、信号检测论理论及ROC曲线的应用

信号检测论最早出现于雷达侦测领域,即借助于统计方法帮助雷达有效的区别雷达“信号”和“背景噪音”(Leshowitz, 1969)。经过二战的强力促进,信号检测论及其相应的技术和方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提升,并在战后逐步扩大到 其它 应用领域,如医药行业、非损伤性检测、信息检索、产品检验、调查研究,以及临床心理学等(Swets,1996)。而近年来,研究者开始试着将信号检测论引入罪犯心理矫治领域(如Mossman, 1994; Ward & Dockerill, 1999;Grann, Belfrage & Tengstrom, 2000; Andrews & Bonta,2003)。

信号检测论的重要发现在于:人们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诊断时,实际上是包括2个过程:辨别(discrimination)和决策(decision)。所以简单地使用总体准确率来表示罪犯风险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并不是一个值得推崇的方法,应该寻求那些能同时反映辨别和决策水平的数据指标。这样的指标有多种,但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仍是ROC这一指标的应用最为广泛(Arian,1998,宇传华,2000)。所谓ROC,其英文名为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接受者操作特征曲线),也有称为Relative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相对操作特征曲线),都简称ROC,具体见图1。

图1 任何决策标准(criterion)下,以Hit Rate为Y轴,以False Alarm Rate为X轴的ROC曲线Simpson和Fitter(1973)提出以“ROC曲线下的面积(Area Under Curve,简称AUC,记为A)做为诊断准确性的指标”。AUC的取值范围在0至1之间,值越大表示诊断准确性或判断能力越好。宇传华(2002)认为AUC到达以上时诊断价值较高,时诊断价值中等,低于时诊断价值则较低。例如图中ROC曲线的AUC值为,其诊断准确性较差,不具有诊断价值。

三、目前的发展趋势

正是因为将信号检测论理论引入到罪犯心理矫治领域,使得我们对罪犯评估结论形成过程有了新的认识: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特别是统计技术的迅猛发展,罪犯评估技术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临床诊断过程,而是一个引入了风险管理与机率的观念,利用强大的统计方法,做出最终诊断结论的决策行为。

首先,评估结论的做出不再是依靠个人主观经验做出,而是利用研究分析和统计方法,从庞大而纷繁的资料中筛选值得信赖的预测因子(预测变量,predictor variables),最终形成一个较为稳定和精确的诊断统计模型(statistical models)。一般情况下,涉及诊断和预测的典型方程式为: response variable=g(predictor variables,parameters,random noise)

其中的反应变量(response variable)也是因变量y,在罪犯评估中,y只有两个值,是二分类别变量。y=1如果表示评估结论为罪犯“高风险”,则y=0则代表为“低风险”。而预测变量(predictor variables)也是自变量x,对于方程式g而言,目前我们一般将其假设为一个具有k个预测变量x=(x1,x2,x3,…,xk)的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linear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s),所以这一模型可以表达为更典型的方程式:

score(x)= 0+ 1x1+ 2x2+ 3x3+…+ kxk

通过对已有的资料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或者对测谎专家测谎经验进行调查分析后,我们可以获得一些有在统计学上表现出来预测力较好的回归模型,例如M4、M5,具体数据如表2。

分别以这两个诊断模型为依据,进行罪犯风险评估,做出最后的诊断结论——“高风险”或“低风险”。然后对比最后事实上的再犯与否计算出相应的“击中率”和“虚报率”。如此反复多次以后,就可以得到若干对“击中率”和“虚报率”数据,并据此可绘制成两个诊断模型所分别对应的ROC曲线,结果如图2。

表2

注:因变量为score(x)

将上述数据转化成具体的诊断线性回归模型分别为

M4:score (x)= +;

M5:score (x)= +。

图2 根据实际数据绘出的模型M4和M5所对应的ROC曲线

从图2中我们可以非常直观地知道诊断模型M4(AUC=)应是比诊断模型M5(AUC=)诊断准确性更高的诊断模型。Grove等人对136个相关研究进行元分析发现.使用这类评估方法要优于传统的临床评估方法 (Grove et al,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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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罪犯的心理矫治是监狱劳教所在 教育 改造和教育挽救工作中,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直接引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心理测验、心理评估,掌握罪犯劳教人员个体心理结构特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劳教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罪犯的心理矫治,目前被看作除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之外的第四大罪犯改造手段。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各种心理学派的发展,心理矫治被应用到罪犯改造体系中,并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60年代以后因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被冷藏,但是经过实践的打击与发展,在80年代慢慢走向复苏,到如今发展迅速。而我国从90年代开始,心理矫治才在监狱系统中逐步发展起来。笔者研究了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和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理论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相关社会 文化 价值等基本国情,从而得出一些关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罪犯的心理矫治;罪犯改造;实施现状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与地位作用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

在世界范围内,心理娇治在罪犯改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对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层出不穷。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此研究比较深入,并且在监狱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运用。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引进这一模式以来,国内的许多学者纷纷对此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到我国监狱罪犯改造中心理矫治的适用现状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对策的探索。

而首先研究的前提是准确地界定它的概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将“罪犯的心理矫治”定义为:监狱劳教所在教育改造犯人的工作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直接引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心理测验和心理评估,掌握罪犯劳教人员个体心理结构特征,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劳教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

罪犯的心理矫治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之上的,人的理性和意识的存在,向善的基本人格因素和悔罪感的存在,为罪犯的心理矫治提供了人性基础。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的特殊预防 措施 ,主要是从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出发,通过对个体的生活指导、心理治疗、欲望克制等方式,改造与消除个人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以达到预防某些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目的。刑罚本身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行一定的目的即矫正、教育罪犯的目的才具有价值,其认为刑罚只有在预防犯罪所必需的限度内进行实施才是正当的。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地位作用

1、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问题关系到心理矫治在监狱系统内的推广和普及,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地位问题,在我国主要存在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心理矫治是独立于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传统改造手段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二是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现代罪犯教育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在新时期的深化和发展,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监管改造罪犯的一种综合性方法和手段。根据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一系列文件,笔者赞同罪犯心理矫治是现代罪犯教育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在新时期的深化和发展,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观点。

2、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性。运用心理矫治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已经成为监狱学界以及实践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发展完善罪犯改造中的心理矫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1)理论上的重要性。心理矫治的理论研究在我国产生时间晚,尚处于初步阶段,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发展这一理论工作,将进一步深化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研究,使监狱罪犯改造理论体系得到完善和充实。另外,将有利于监狱改造学科的发展。

(2)实践上的重要性。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从罪犯角度来讲,心理矫治能满足罪犯的心理恢复和发展需求,弥补心理上的缺憾,使其适应社会的要求,实现自身的发展。其次,从监狱干警角度来讲,运用心理矫治对罪犯进行改造,有利于提高干警的自理素质和专业能力,完善其本身的发展,使其在工作中高效率的完成任务,实现较高的社会价值。再次,从监狱角度来讲,在实现监狱职能的目标下,运用心理矫治的手段将使改造任务更具针对性,能够对症下药,大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建设人性化、文明化监狱。最后,从国家社会角度来讲,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的行刑制度和罪犯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国外行刑趋势的影响。目前,国际行刑趋势已由“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移。实施罪犯心理矫治适应国际行刑制度的趋势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另外,实施心理矫治,将从罪犯内心根除犯罪起因,有利于“首要标准”的达到,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发展与问题

(一)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产生较发达国家晚,现在正处于起步阶段。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罪犯的心理进行分析就有所涉及,但在大范围内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犯罪率出现四、五次高潮,使得监狱在押罪犯数量猛涨,随着对罪犯改造工作的要求提高,以及心理学知识的日益普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

从1981年《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用心理学等科学知识改造罪犯,理论界开始对此进行研究。1983年6月,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随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了相应的学术团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心理学的研究。法制心理学工作者在罪犯的心理矫治理论上的探索既有定性的理论探讨,也有定量的实证研究。 (二)我国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罪犯心理矫治定位模糊,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 够

首先,领导本身对其重视不够,关注的力度欠缺,没有将罪犯心理矫治纳入监狱改造的重要内容,所起引导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其次,监狱管理机关内部人员大都树立了传统的监狱改造理念,不愿接受新兴事物,具有排斥心理,即使没有这种心理抵触情绪的人也会对其产生怀疑,认为这种方式成本高,见效慢,效率非常低,因此会主动避免使用该手段,从而阻碍了矫治工作的开展;再次,学界对罪犯心理矫治概念存在分歧,对它在监狱中的地位是否可被替代意见不统一,这就极大影响罪犯心理矫治的推广和普及;最后,罪犯本身对心理矫治认识不足,容易将其与精神病治疗联系起来,拒绝接受心理治疗。

2.罪犯心理矫治体系不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罪犯心理矫治呈现出零散、被动、自发的特点。全国没有统一的指导标准和规范模式,各地区之间协调配合程度低,体系不完善,内容不明确。具体表现如下:

(1)组织机构和 规章制度 的设置存在漏洞。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机构基本上存在四层,省、监狱、监区及罪犯内部小组,这样的机构设置看似很完整,但却存在实践方面的不足。首先,省级监狱管理局在设计罪犯心理矫治指导时,对监狱实际情况了解不到位,下级机关在配合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其次,机构的管理组成人员的身份定位模糊,存在着管教者和心理矫治者的矛盾,不仅给其本人带来困惑,也会因为其与罪犯之间的距离感致使罪犯不敢轻易对其袒露心声,矫治效果不明显。

(2)高素质的专业性队伍缺乏。心理矫治工作针对的是罪犯的心理问题,因此需要专业心理学人士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而据2004年统计,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中,71%是原来从事管教工作的民警,他们大都为半路出家,通过参加心理培训班,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取得心理矫治的基本资格,这样就会导致在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人民警察的职业角色定位,导致与罪犯之间产生矛盾,罪犯很容易对其产生畏惧和抵触情绪,另外,警察的身份使得罪犯不敢真实表明自己的想法,出现治疗困境;二是监狱警察自身心理学的知识技术水平很难适应心理矫治的工作;三是矫治力量单一薄弱,罪犯心理矫治任务的繁重使得工作处于应付和走形式的局面。

三、 总结

由上述可知,我们一方面应该加强对心理矫治的重视与推广,定期对监狱机关内部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同时让罪犯与工作人员树立起正确的相关认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大对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设置的完善,使其能够高效和有力地发挥作用,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性队伍,专门针对罪犯的心理来进行研究与矫治,从而有效地改变罪犯的心理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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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社会工作的 论文 过程中,论文的选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 决定 了一篇社会工作论文的质量。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的关于社会工作 毕业 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一) 1、(城市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研究 2、(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的社会学探究 3、"富二代"现象或问题研究 4、"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分析 5、城市边缘群体(如乞丐妓女农民工等)研究(可从生存状况政策 法律 制度存在问题等任一角度切入) 6、城市基层社区 管理体制 改革:背景现状与未来取向 7、城市老年人社区福利服务调查与路径研究 8、城市流浪 儿童 的社会救助研究 9、城市某类场所的研究(如公园酒巴饭店 娱乐 场所等) 10、城市社区建设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 11、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定位 12、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公平感调查 13、 传统 文化 对社会工作价值观建构的启示 14、从广告中探究性别问题 15、从社会化角度谈谈你对"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的看法 16、挫折与逆境总能出人才吗? 17、大学生诚信心理初步研究 18、大学生挫折感的成因及消解途径分析 19、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观念调查 20、大学生婚恋观的变化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二) 1.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 2. 民族社会工作发展刍议 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司法社工职业化 4. 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 5. 信任与双重关系: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中的专业界限 6. 社会工作视角下“空巢”老人的个案对策探究 7. 越轨与规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运行 8. 中部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研究 9. 协同治理视角下中国社工机构服务评估的困境与化解 10. 社会工作实务中专业伦理的 反思 --关于善 11. 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司法社工介入:域外 经验 及启示 12. 社会工作伦理视角下救助管理工作困境--以烟台救助站为例 13. 民办社工机构社工人才流失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14. 基于职业能力提升的社会工作专业课程建设研究与探索 15. 儿童家暴社会工作介入的伦理困境--基于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实践 16. 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的专业伦理建构 17. 老年人亲情关怀的社工介入 18. “互联网+教学”模式在社会工作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19. 美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 浅析新媒体在社会工作发展中的运用 21. 发展社会工作:“十三五”社会治理创新的推进器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三) 1. 基于职业化的社会工作 教育 探析 2. 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3. 论马克思人学视域下的社会工作 4. 以需求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5. 济南市青年社工生存与发展现状研究 6.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现实推进路径研究 7. 项目社工的优势及人才培养途径 8.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学改革初探 9. 中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现状与发展趋势 10. 海南省农村青年社会情绪问题研究 11. 新生代农民工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 12. 法律社会工作论纲 13. 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探索 14. 社会工作在青少年暴力行为矫正中的应用 15. 任务型小组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模式探究 16. 社会工作教学与实践中的互联网思维--基于世界大学城信息化教学的思考 17. 国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概述 18. 政社互动与社会工作机构行为策略 19. 仪式与农村老年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实践探讨 20. 生化灾害危机与本土社会工作发展的新议题 猜你喜欢: 1. 美术教育毕业论文题目 2. 社会工作硕士论文题目 3.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 4.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a("conten");

社区矫正论文答辩问题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答辩,在举行答辩会前,校方、答辩委员会、答辩者(撰写毕业论文的作者)三方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在答辩会上,考官要极力找出来在论文中所表现的水平是真是假。而学生不仅要证明自己的论点是对的,而且还要证明老师是错的。

论文答辩一般会问的问题如下:

1、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

2、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3、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

4、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

5、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

6、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

7、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

8、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辩技巧

学生首先要介绍一下论文的概要,这就是所谓“自述报告”,须强调一点的是“自述”而不是“自读”。这里重要的技巧是必须注意不能照本宣读,把报告变成了“读书”。“照本宣读”是第一大忌。这一部分的内容可包括写作动机、缘由、研究方向、选题比较、研究范围、围绕这一论题的最新研究成果、自己在论文中的新见解、新的理解或新的突破。做到概括简要,言简意赅。

不能占用过多时间,一般以十分钟为限。所谓“削繁去冗留清被,画到无时是熟时”,就是说,尽量做到词约旨丰,一语中的。要突出重点,把自己的最大收获、最深体会、最精华与最富特色的部分表述出来。在答辩时,学生要注意仪态与风度,这是进入人们感受渠道的第一信号。如果答辩者能在最初的两分种内以良好的仪态和风度体现出良好的形象,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论文答辩的时候问的问题都比较专业,而且肯定是围绕你的论文的内容和主题进行提问。所以在答辩之前一定要非常熟悉自己的论文内容。主要问题有以下这些:

1、论文中的核心概念是什么

在答辩的时候,导师最常问的一个问题就是:论文中的核心概念是什么。当老师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同学们千万不要慌,要有条不紊地将论文中的核心概念说出来。

2、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什么?这也是导师常问的问题之一。主要考查学生对自己的论文熟不熟悉,对自己论文中所用的研究方法了不了解。

3、其他问题

此外,以下这些问题也是导师比较常问的:

(1)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这个选题有什么意义?

(2)论文的基本框架、结构都是怎么安排的?

(3)论文的核心概念主要体现在哪里?

(4)论文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5)论文中的结论是否具有可行性

(6)论文各部分的逻辑关系是怎么样的?

(7)在研究本课题时,有没有发现不同的见解?

社区矫正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本主义思想逐渐成为现代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目标和追求,尊重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尽可能的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是刑罚人道化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最重要要求。纵观世界各国的刑罚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经历了相同的发展模式,即由奴隶、封建社会的以死刑、肉刑为主导发展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以监禁刑为主导,再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世界各国已普遍以非监禁刑作为其主要的刑罚内容。在欧美各国以社区矫正为特点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已成为其惩罚犯罪的最主要刑罚方式,其所占比例已远远超过监禁矫正的人数。行刑社会化观念已成为现代刑罚理念中的主流思想,而作为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具体体现——社区矫正制度,近年来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渊源。所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致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最早出现在英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帮助罪犯复归社会”成为刑罚的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催生下,行刑社会化成为行刑方式的主要选择。英国的法学理论家和司法实践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矫治”的司法行刑概念,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极大成功。20世纪七十年代,欧美各国普遍接受了社区矫正这一新的行刑方式,使社区矫正成为现代刑罚的主要内容。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等国家,社区矫正者的人数已超过了犯罪人数的70%,韩国和俄罗斯也已接近50%。我国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行刑社会化思想亦已逐渐成为我国刑罚理论界的主流思想。二、社区矫正的特点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独特的行刑方式,具有其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内接受刑罚并得到改造。与监禁矫正不同,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内接受改造,其服刑环境是开放的,也就是通过让犯罪分子在社区中做义工,接受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工作技能培训以及思想道德教育等方式,改造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性,使其正常的回归社会。2、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很多种,主要可分为死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三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亦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其虽不如监禁刑严厉,但仍对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监管和控制作用。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仍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和学习培训任务,同时亦要严格遵守纪律,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3、社区矫正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放出去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类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①被判处管制的罪犯。②被判处缓刑的罪犯。③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④被裁定假释的罪犯。⑤被因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三、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的经济、社会及城市本身的建设和发展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罪犯的管理,绝大部分的功能都是由各单位,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及村委会来承担,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镇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原有的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对非监禁型罪犯的管理功能逐步弱化,公安派出所限于人力、物力的紧缺,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管理大多流于形式。在此情形下,法律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判决等同于一纸空文,严重的影响了刑罚的尊严,损害了法治的基础,也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而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正好填补了我国刑罚对非监禁刑罪犯监管的空白,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国设立社区矫正制度不但具有必要性,同时具有紧迫性。四、设立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行刑方式,适应了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的全球性刑罚发展趋势,符合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的价值追求,其将刑罚的重心由过去注重的“犯罪”转移到“犯罪人”身上,注重对犯罪人身心的教育感化,在促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降低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价值和功能。1、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刑罚的人道性。人道性是现代刑罚理念的核心价值观念,它集中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建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所体现的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体现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准。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罪犯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虽说我国法律对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并未剥夺(如结婚、继承等),但在监禁矫正的环境下,犯罪人的许多民事权利,实际处于被剥夺的状态中,这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的。刑罚具有惩罚性,但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预防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人不但可以最大限度的享受其民事权益,并可最大限度的承担其民事义务,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这对犯罪人心理和性格的矫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最终有利于犯罪人的改过自新,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不重新犯罪,是刑罚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在监禁矫正的情形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绝,环境封闭,而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许多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根本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更缺乏谋生的手段,这是我国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人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造,并可在矫正期间得到谋生技能的培训,这从根本上扭转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3、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可以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作用。设立社区矫正制度,使得犯罪人能够在社区内接受教育、改造。真实的犯罪事例,对社区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起到良好的教育、宣传作用。通过在社区内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及法制宣传,可以促进知法、守法型法治社区的建立,对维护社区的稳定仍至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4、设立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节省国家资源。刑罚的实现,需要国家投入巨大的资源。根据统计,我国1982年的监狱在押人数为62万,到2002年在押人数已增至154万,二十年间,在押人数增加了倍。而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亦相应的大幅增加,从1992年的14亿人民币增加到2001年的108亿人民币。据专家统计,国家每监禁一名犯人需要花费人民币10000余元,如此巨大的监禁成本,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的负担。而社区矫正能大大减少监狱的罪犯人数,从而节省国家资源。国外有资料证实社区矫正是最经济的行刑方式,根据加拿大联邦矫正系统1992-1993年度的统计,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为47760加元,而在社区矫正一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则仅为28269加元。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在此期间,正是犯罪的高发阶段,而我国的监狱系统早已人满为患,运转困难,如果继续坚持以监禁矫正为我国的主要刑罚内容,国家将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巨额资金,以维持监狱系统的正常运转,这不符合行刑经济化的基本原则。五、我国社区矫正机制的不足和完善。社区矫正机制在我国尚属新兴的行刑方式,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才在部分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经过二年来的司法实践,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现已推广到沿海等十八个省市地区,但社区矫正在我国必竟是一个新兴事物,在试点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立法上的不完善。我国现有的刑法,刑诉法仍至治安处罚法对社区矫正都未作任何规范,以至在社区矫正的试行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各地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因此而未能统一规范,不同的地区试点模式就有很大的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模式,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广短期自由刑的易科制度,尽量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社区矫正,减少监禁矫正人数,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公安系统也应尽量减少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将适合社区矫正的劳教人员易科为社区矫正,使社区矫正能够成为我国刑罚的一个主要内容。2、社区矫正机构不确定,职权划分不明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部门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但在职责和权限划分上并不清晰,有的地区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督工作,有的地区则是公安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督工作,且各地区基本上均未能培养出一支专职的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队伍。有的地区,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限于人力、物力、财力的紧缺,以至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未能起到应有的刑罚功能,这种状态急待解决。国家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范社区矫正职能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行政资源,我国乡镇与街道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司法行政体系,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将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职能赋于这一组织体系,通过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行刑方面的职能培训,将其转变成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机构,这是实现我国行刑资源合理配置的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同时应大力鼓励素质较高,具有爱心的社区居民积极从事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争取做到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都有一位专职的德育老师,从思想上、行为上,对被帮教人进行言传身教。在矫正期间结束时,德育教师应对被帮教人员在矫正期间的思想、行为的改造成效,提出书面的帮教报告,作为最后处断的依据。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还要大力加强对他们的劳动技能培训,要将社区中的劳动就业培训机构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使犯罪人在矫正期满后,能够获得一技之长,满足其谋生的条件,这对防治他们重新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3、社区矫正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易于使其流于形势。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机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其实际处于失去监督的状态。社区矫正结果的好坏,即没有一套完整的考量标准,亦没有任何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以致于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机制实际上成为一个“花架子”,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行刑效果。国家应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机构的职能效力,将社区矫正的监督责任归置于当地人大的监督机制之下,充分发挥社区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成为一个专门的监督职能机构,对社区矫正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使其不流于形势,真正发挥出社区矫正机制的优越性,使其成为我国行刑方式的一个特殊亮点。参考文献:1、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 凌效海 法律图书馆网2、行刑社会化问题之探讨 王琼 邵云伟 章志伟 杨勤容 顾潇斐 司法部网3、试论刑法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及完善 徐五州 法律图书馆网4、关于社区矫正的理性思辩 胡配军 法律图书馆网

缓刑思想汇报是结合自己的犯错行为和被处罚的事实,写出自己的思想感受即可。

开头:大体概括,引出下文。

中心内容:结合犯罪和被判刑写出感想。

结尾:写出今后努力方向,200-500字

参考资料: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郎溪县首例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罪犯李某某,男,200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郎溪县凌笪乡。因犯危险驾驶罪经郎溪县人民法院2021年 1 月 27 日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2021年 2 月 9 日起至 2021年 5 月 8 日止。

该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反关于报告、思想汇报重复单一,内容摘抄于网络,情节严重。 2021年5月6日,在郎溪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出庭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当庭对不服从矫正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起撤销缓刑案例,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向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加强了社区矫正对象明确身份,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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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ve factors related behavior trajectories.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y, 2002, 58(3): 277~290[38] Sheidow A J, Tolan P H, Henry D B, et al. Family and community characteristics: Risk factors for violence exposure in inner-city youth.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2001,29( 3) :345~360[39]. Van Leeuwen K G, Mervielde I, Braet Caroline, et al. Child personality and parental behavior as moderators of problem behavior: Variable- and person-centered approaches.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2004, 40 (6): 1028~1046[40] Stormont M. Externalizing behavior problems in young children: Contributing factors and early intervention. Psychology in the Schools, 2002, 39(2): 127~138[41] Brennan P A. Biosocial risk factors and juvenile violence. Federal Probation, 1999, 63(2): 58~60其他【中文文献】:1、论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之建构,作者:张立群 秦冠英,来源期刊:《西部法学评论》2006年 第1期;2、网络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防治对策研究,作者:金诚,所在机构:浙江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来源期刊:《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 第3期;3、传媒暴力: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作者:吕刚,来源期刊:《中国青年研究》2001年 第1期;4、从控制理论看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作者:刘应君 泰国文,来源期刊:《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 第2期;

社区矫正权威论文参考文献

罪犯心理矫治在我国实施以来,已积累和丰富的 经验 ,随着社区心理矫正的产生,原来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适用对象需要界定,社区心理矫正应当作为罪犯心理矫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犯心理矫治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本文对国外罪犯心理矫治领域中的新进统计技术做了一个较深入的考察和介绍,并强调了新发展出来的统计技术——ROC曲线和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等对罪犯评估结论准确性的巨大借鉴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 罪犯心理矫治 ROC曲线 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罪犯心理矫治案例课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郑红丽,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5-236-02

罪犯心理矫治课程是一门法学和心理学结合程度比较高的实操课程,也是一门学生走出校门以后可能需要直接应用的课程。但是我国目前罪犯心理矫治课程中操作性内容缺乏,而且与国外新技术、新 方法 脱节严重。笔者拟将国外近年来在罪犯矫治领域的新近统计技术引入课堂,以期提高学生未来实务工作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一、罪犯心理矫治评估结论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当今的罪犯心理矫治至少要达到以下目的:通过特定个体的早期行为先兆识别出犯罪可能性高的群体,获取预测性的信息并进而把这些信息应用在制定刑事司法的决策中,比如应用在判罪或释放的决策中。而正如Andrews 和Bonta (2003)所言,这种识别或预功能就是要得出统计的或精确的预测指数,以客观的证据为指导预测犯罪并选择相应的对策。所以,相关的统计分析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和一般的心理统计不一样是,罪犯心理矫治作出预测结论的过程更象医学上一个对“病人”作出“是否患病”的诊断过程。此外,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和统计技术的发展,人们已经意识到,对于罪犯再犯风险的预测“结论”不再只是简单地根据事先设定的“一个绝对的分界点(an arbitrary cut-off point)”做出判断的过程,而是通过“风险决策”程序最终做出一个“诊断(Diagnosis)”的过程。这一诊断结论实际上只有两种:高风险或低风险。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这名罪犯事实上也分属于两类人:未来出现再犯或者没有再犯。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2X2的列联表(contingency table)(表1):

表1. 2X2预测准确性表

由表1可知,当罪犯心理矫治评估人员针对一名罪犯作出了“高风险”或“低风险”的诊断结论以后,会出现4种情况:事实上的再犯被正确地诊断为高风险,即真阳性(true positive,TP);事实上没有再犯的被错误地诊断为高风险,即假阳性(false posivive, FP);事实上的再犯者被错误地诊断为低风险,即假阴性(false negative,FN);以及事实上没有再犯的被正确地诊断为低风险,即真阴性(true negative,TN)。这样的数据形式是典型的信号检测论(Signal Detection Theory,SDT)的研究对象。

二、信号检测论理论及ROC曲线的应用

信号检测论最早出现于雷达侦测领域,即借助于统计方法帮助雷达有效的区别雷达“信号”和“背景噪音”(Leshowitz, 1969)。经过二战的强力促进,信号检测论及其相应的技术和方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提升,并在战后逐步扩大到 其它 应用领域,如医药行业、非损伤性检测、信息检索、产品检验、调查研究,以及临床心理学等(Swets,1996)。而近年来,研究者开始试着将信号检测论引入罪犯心理矫治领域(如Mossman, 1994; Ward & Dockerill, 1999;Grann, Belfrage & Tengstrom, 2000; Andrews & Bonta,2003)。

信号检测论的重要发现在于:人们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诊断时,实际上是包括2个过程:辨别(discrimination)和决策(decision)。所以简单地使用总体准确率来表示罪犯风险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并不是一个值得推崇的方法,应该寻求那些能同时反映辨别和决策水平的数据指标。这样的指标有多种,但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仍是ROC这一指标的应用最为广泛(Arian,1998,宇传华,2000)。所谓ROC,其英文名为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接受者操作特征曲线),也有称为Relative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相对操作特征曲线),都简称ROC,具体见图1。

图1 任何决策标准(criterion)下,以Hit Rate为Y轴,以False Alarm Rate为X轴的ROC曲线Simpson和Fitter(1973)提出以“ROC曲线下的面积(Area Under Curve,简称AUC,记为A)做为诊断准确性的指标”。AUC的取值范围在0至1之间,值越大表示诊断准确性或判断能力越好。宇传华(2002)认为AUC到达以上时诊断价值较高,时诊断价值中等,低于时诊断价值则较低。例如图中ROC曲线的AUC值为,其诊断准确性较差,不具有诊断价值。

三、目前的发展趋势

正是因为将信号检测论理论引入到罪犯心理矫治领域,使得我们对罪犯评估结论形成过程有了新的认识: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特别是统计技术的迅猛发展,罪犯评估技术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临床诊断过程,而是一个引入了风险管理与机率的观念,利用强大的统计方法,做出最终诊断结论的决策行为。

首先,评估结论的做出不再是依靠个人主观经验做出,而是利用研究分析和统计方法,从庞大而纷繁的资料中筛选值得信赖的预测因子(预测变量,predictor variables),最终形成一个较为稳定和精确的诊断统计模型(statistical models)。一般情况下,涉及诊断和预测的典型方程式为: response variable=g(predictor variables,parameters,random noise)

其中的反应变量(response variable)也是因变量y,在罪犯评估中,y只有两个值,是二分类别变量。y=1如果表示评估结论为罪犯“高风险”,则y=0则代表为“低风险”。而预测变量(predictor variables)也是自变量x,对于方程式g而言,目前我们一般将其假设为一个具有k个预测变量x=(x1,x2,x3,…,xk)的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linear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s),所以这一模型可以表达为更典型的方程式:

score(x)= 0+ 1x1+ 2x2+ 3x3+…+ kxk

通过对已有的资料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或者对测谎专家测谎经验进行调查分析后,我们可以获得一些有在统计学上表现出来预测力较好的回归模型,例如M4、M5,具体数据如表2。

分别以这两个诊断模型为依据,进行罪犯风险评估,做出最后的诊断结论——“高风险”或“低风险”。然后对比最后事实上的再犯与否计算出相应的“击中率”和“虚报率”。如此反复多次以后,就可以得到若干对“击中率”和“虚报率”数据,并据此可绘制成两个诊断模型所分别对应的ROC曲线,结果如图2。

表2

注:因变量为score(x)

将上述数据转化成具体的诊断线性回归模型分别为

M4:score (x)= +;

M5:score (x)= +。

图2 根据实际数据绘出的模型M4和M5所对应的ROC曲线

从图2中我们可以非常直观地知道诊断模型M4(AUC=)应是比诊断模型M5(AUC=)诊断准确性更高的诊断模型。Grove等人对136个相关研究进行元分析发现.使用这类评估方法要优于传统的临床评估方法 (Grove et al, 2000)。

参考文献:

[1]Andrews, D. A., & Bonta, J..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third edition. Cincinnati, OH: Anderso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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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wets, J. A.. Signal detention theory and ROC analysis in psychology and diagnostics: Collected papers. Mahwah, NJ: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ion. 1996.

[4]宇传华. ROC分析方法及其在医学研究中的应用.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博士). 2000.

[5]Arian R van Erkel. 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ROC) analysis: Basic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 in radiology. European Journal of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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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余松林主编. 医学统计学.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2.

[8]Grove, ., Zald, D. H., Lebow, B. S., Snitz, ., & Nelson, C.. Clinical versus mechanical prediction: A meta-analysis.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2000(12).

【摘要】罪犯的心理矫治是监狱劳教所在 教育 改造和教育挽救工作中,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直接引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心理测验、心理评估,掌握罪犯劳教人员个体心理结构特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劳教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罪犯的心理矫治,目前被看作除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之外的第四大罪犯改造手段。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各种心理学派的发展,心理矫治被应用到罪犯改造体系中,并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60年代以后因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被冷藏,但是经过实践的打击与发展,在80年代慢慢走向复苏,到如今发展迅速。而我国从90年代开始,心理矫治才在监狱系统中逐步发展起来。笔者研究了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和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理论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相关社会 文化 价值等基本国情,从而得出一些关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罪犯的心理矫治;罪犯改造;实施现状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与地位作用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

在世界范围内,心理娇治在罪犯改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对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层出不穷。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此研究比较深入,并且在监狱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运用。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引进这一模式以来,国内的许多学者纷纷对此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到我国监狱罪犯改造中心理矫治的适用现状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对策的探索。

而首先研究的前提是准确地界定它的概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将“罪犯的心理矫治”定义为:监狱劳教所在教育改造犯人的工作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直接引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心理测验和心理评估,掌握罪犯劳教人员个体心理结构特征,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劳教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

罪犯的心理矫治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之上的,人的理性和意识的存在,向善的基本人格因素和悔罪感的存在,为罪犯的心理矫治提供了人性基础。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的特殊预防 措施 ,主要是从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出发,通过对个体的生活指导、心理治疗、欲望克制等方式,改造与消除个人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以达到预防某些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目的。刑罚本身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行一定的目的即矫正、教育罪犯的目的才具有价值,其认为刑罚只有在预防犯罪所必需的限度内进行实施才是正当的。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地位作用

1、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问题关系到心理矫治在监狱系统内的推广和普及,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地位问题,在我国主要存在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心理矫治是独立于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传统改造手段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二是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现代罪犯教育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在新时期的深化和发展,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监管改造罪犯的一种综合性方法和手段。根据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一系列文件,笔者赞同罪犯心理矫治是现代罪犯教育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在新时期的深化和发展,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观点。

2、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性。运用心理矫治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已经成为监狱学界以及实践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发展完善罪犯改造中的心理矫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1)理论上的重要性。心理矫治的理论研究在我国产生时间晚,尚处于初步阶段,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发展这一理论工作,将进一步深化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研究,使监狱罪犯改造理论体系得到完善和充实。另外,将有利于监狱改造学科的发展。

(2)实践上的重要性。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从罪犯角度来讲,心理矫治能满足罪犯的心理恢复和发展需求,弥补心理上的缺憾,使其适应社会的要求,实现自身的发展。其次,从监狱干警角度来讲,运用心理矫治对罪犯进行改造,有利于提高干警的自理素质和专业能力,完善其本身的发展,使其在工作中高效率的完成任务,实现较高的社会价值。再次,从监狱角度来讲,在实现监狱职能的目标下,运用心理矫治的手段将使改造任务更具针对性,能够对症下药,大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建设人性化、文明化监狱。最后,从国家社会角度来讲,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的行刑制度和罪犯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国外行刑趋势的影响。目前,国际行刑趋势已由“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移。实施罪犯心理矫治适应国际行刑制度的趋势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另外,实施心理矫治,将从罪犯内心根除犯罪起因,有利于“首要标准”的达到,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发展与问题

(一)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产生较发达国家晚,现在正处于起步阶段。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罪犯的心理进行分析就有所涉及,但在大范围内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犯罪率出现四、五次高潮,使得监狱在押罪犯数量猛涨,随着对罪犯改造工作的要求提高,以及心理学知识的日益普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

从1981年《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用心理学等科学知识改造罪犯,理论界开始对此进行研究。1983年6月,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随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了相应的学术团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心理学的研究。法制心理学工作者在罪犯的心理矫治理论上的探索既有定性的理论探讨,也有定量的实证研究。 (二)我国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罪犯心理矫治定位模糊,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 够

首先,领导本身对其重视不够,关注的力度欠缺,没有将罪犯心理矫治纳入监狱改造的重要内容,所起引导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其次,监狱管理机关内部人员大都树立了传统的监狱改造理念,不愿接受新兴事物,具有排斥心理,即使没有这种心理抵触情绪的人也会对其产生怀疑,认为这种方式成本高,见效慢,效率非常低,因此会主动避免使用该手段,从而阻碍了矫治工作的开展;再次,学界对罪犯心理矫治概念存在分歧,对它在监狱中的地位是否可被替代意见不统一,这就极大影响罪犯心理矫治的推广和普及;最后,罪犯本身对心理矫治认识不足,容易将其与精神病治疗联系起来,拒绝接受心理治疗。

2.罪犯心理矫治体系不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罪犯心理矫治呈现出零散、被动、自发的特点。全国没有统一的指导标准和规范模式,各地区之间协调配合程度低,体系不完善,内容不明确。具体表现如下:

(1)组织机构和 规章制度 的设置存在漏洞。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机构基本上存在四层,省、监狱、监区及罪犯内部小组,这样的机构设置看似很完整,但却存在实践方面的不足。首先,省级监狱管理局在设计罪犯心理矫治指导时,对监狱实际情况了解不到位,下级机关在配合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其次,机构的管理组成人员的身份定位模糊,存在着管教者和心理矫治者的矛盾,不仅给其本人带来困惑,也会因为其与罪犯之间的距离感致使罪犯不敢轻易对其袒露心声,矫治效果不明显。

(2)高素质的专业性队伍缺乏。心理矫治工作针对的是罪犯的心理问题,因此需要专业心理学人士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而据2004年统计,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中,71%是原来从事管教工作的民警,他们大都为半路出家,通过参加心理培训班,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取得心理矫治的基本资格,这样就会导致在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人民警察的职业角色定位,导致与罪犯之间产生矛盾,罪犯很容易对其产生畏惧和抵触情绪,另外,警察的身份使得罪犯不敢真实表明自己的想法,出现治疗困境;二是监狱警察自身心理学的知识技术水平很难适应心理矫治的工作;三是矫治力量单一薄弱,罪犯心理矫治任务的繁重使得工作处于应付和走形式的局面。

三、 总结

由上述可知,我们一方面应该加强对心理矫治的重视与推广,定期对监狱机关内部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同时让罪犯与工作人员树立起正确的相关认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大对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设置的完善,使其能够高效和有力地发挥作用,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性队伍,专门针对罪犯的心理来进行研究与矫治,从而有效地改变罪犯的心理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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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判处缓刑之后,需要写思想汇报,那么这个思想汇报主要写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内容你自己写清楚就行。现行状况,我是谁谁谁,身份证号多少,现在住在哪,平时做什么工作,和什么人接触有什么感悟。网络上的范文只是参考,并不符合缓刑当事人。相关的内容只有法律从业者才熟悉。

7月29日,县司法局在富宁县公安局的协助配合下,依法对违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赵某珍,移送到看守所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

在接受田蓬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期间,赵某珍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思想汇报重复单一,内容摘抄与网络。被给予两次警告,升级为严管期处分后,赵某珍仍不知悔改。为了加强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田蓬司法所向县司法局提出申请,建议对赵某珍撤销缓刑,县司法局按程序向原判法院呈报了对赵某珍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原判法院依法裁定,对赵某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此次赵某珍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不仅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告诫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重要性,防止矫正对象再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社区缓刑对象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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