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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宅基地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1 01:29:42

测量宅基地毕业论文

两者没有关系吧,怎么非得往一起凑

并不是拆迁。可能是土管局重新要检测土地的数据。

宅基地的丈量方法是以墙外包为界,或者是以墙为界,以阳台或楼梯等的突出部位垂直投影为依据来计算占地面积,宅基地的丈量通常是由工作人员到实地去测量,计算,最终得到宅基地的面积大小。此外,宅基地的面积也是有一定的限额的,限额的标准主要是农村村户的人数以及地理位置。一、农村宅基地是如何丈量的?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二、如何确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限额?参照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平方米以内,四人的农户100平方米以内,五人的农户110平方米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平方米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参照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综上所述,宅基地的面积都是由专业人员到实地采样,以墙或者柱子为界,通过阳台等垂直阴影面积来计算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宅基地面积的大小也是有限制的,限额的依据主要是使用耕地,农户的人数以及农户所居住的地理位置等等。农村村名申请宅基地要向相关的村民委员会的提交申请,由县政府等审查批准后才能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身在农村的小伙伴,经常会看到有人拿着专业的仪器,对着房屋的前后左右进行测量。而之所以会如此,除了比较特殊的拆迁原因外,主要是了解我国农村地区的住宅现状,促进农村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由于前期在农村地区,并没有很规范的土地房屋管理体系。在建筑房屋时,并不需要像城市一样,进行一系列的申报、备案等流程才能予以批准建造,农村很多人的房子都是自建。

因此对于农村住宅的基本现状,若不采取实地考察测量,很难获取真实有效的房屋信息。尤其是这些自建房屋,面积还在不间断的增长,就更需要测量团队及时的更新数据,以免出现档案与实际相差太大的情况。

为了方便后期的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收集农村土地使用情况,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档案归纳和留存。测量人员必须深入到每家每户,记录各农村住宅的占地面积等信息。

其次,因外出打工或定居城市等诸多原因,也导致农村出现较多闲置房屋。经过土地调查,测量这些类型的房屋面积大小,再进行存档。既方便后期的统一管理,又能其合理使用到其它方面,减少房屋空置率,相应的提高农村住宅土地利用率。

因之前农村区域管理较为松散,再加上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地区的非法占用情况也比较严重。需要测量和收集相关数据资料,以便有效的整治这种现状。

除此之外,随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的逐渐推行,住宅建筑的面积大小和位置构造等,要与宅基地证书上的数据进行核对,符合情况才能最终确定并生效。确权之后的宅基地也能让户主更安心,降低后期因房屋面积而发生争执的概率。

城乡一体化发展一直是我国在致力推进的,进行土地测量,一方面是为了对珍贵的土地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需要这些实地勘察得到的土地数据,展开有效的土地规划管理,从而提高土地使用率。

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城乡发展,在部分农民响应政策号召,进入城市居住在国家安排的房子后,也会得到相应的房屋补贴,而这些补贴金额,主要是依据各自宅基地面积的多少来判定。其他不愿意进城的农民,当地政府也会通过建设新农村等方法,来统一安排。从这一点来看,对房屋进行测量,还是很有必要的。

在农村地区,很多人的房子通常是居住几十年,或经历几代人也不会更换,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年久失修就有坍塌的风险。而有时这些情况人们并不会多关注,也可能察觉不到房屋发生的一些变化。

通过专业人员的测量,再对比不同时期房屋数据,预估房子存在的潜在危险,可以及时的预防和补救。对房屋进行加固和修补,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当然也不排除为后期拆迁工作铺路,而提前测量房屋面积和高度的可能。总之,进行房屋土地测量,并无恶意,要学会理性看待。

宅基地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1. 论文研究的前景和意义2. 前人已经取得的成功总结(文献综述)3. 论文研究的主题4. 论文研究的过程5. 研究结果6. 对比,得出结论7. 总结,论文的现实意义和以后需要完善的地方。

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标题:论中学教师对新课程改革的不适应性及应对策略

[摘要] 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缘起于社会发展与课程功能滞后、素质教育与课程运作流弊、价值转型与课程旨趣单向等方面的矛盾动因。

在这种背景下的新课程改革,给中小学教师带来了很大的不适,主要有教师的角色转换、教师的视角转换、教师的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等方面所引起的心里不适,针对新课程改革中教师这些心理不适,给出教师的自身努力、学校的策略和社会支持等三种应对策略。

[关键词]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教师;心里不适;应对策略

[引言]:随着新课程改革的进行,也有很多的专家、教师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对它展开了研究。但由于传统教育它的真的是根深蒂固,要想一下子改变是非常难,研究也没有太深入的进行。因为课程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教师只有去适应它的变化,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让自己更好的发展。

那么,跟着这个趋势,我们的研究将会越来越来剥出真相,更能掌握住新课程改革的真是目的,提高我国的教育质量和水平。本文主要就对教师的这些心理不适应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应对策略,总结其经验教训,以此给一些处在这种状况下的教师做些参考。

[正文]

一引言

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时代背景

社会发展与课程功能滞后

素质教育与课程运作流弊

价值转型与课程旨趣单向

二教师对新课程改革的不适应性

教师对由居高临下向平等融洽的角色转变的心里不适

教师对视角的转换的不适应

教师对新的教学方式的心里不适

教师对学生的新学习方式的心里不适应

教师对自我的心里不适

三应对新课程改革中教师心理不适的策略

教师的自身努力层面

教师要关注自身在新课改中的教师转换

提高教学监控能力

正视自己,提高自信,完善自我

学校策略层面

学校管理策略

学校的培训策略

学校的交流策略

社会支持层面

加快教师专业化进程

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

要理解和尊重教师

四结束语

附:提纲编写要求

1.合理的项目

一般在论文题目之下,编写出两个或三个层次的小项目。

2.采用有效地编写论文提纲的方法

其方法主要是:

(1)拟定标题,即自己给论文起名字。它要求标题能传内容之神,名副其实,使读者看了一眼便知。

(2)考虑构篇大小和顺序安排,既考虑全篇从哪几个方面,或按什么顺序展开、阐述基本论点,又逐个安排每个论点,再依次考虑每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构思的顺序标上序码并排列好,以备行文时使用。

(3)全面、反复地检查提纲,作必要的增、减或调整。

3.编写内容详简适当的论文提纲

提纲分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的内容只包括论文题目、下位论点。而详细提纲除此之外,还包括论证下位论点的各种证据。一般说来,宜编写详细提纲。因为编写这种提纲,一则能帮助自己全面地进行谋篇布局,二则能帮助自己在写作过程中有条不紊地进行。

简单提纲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简单提纲可以写成下面这样:一、绪论二、本论(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二)2012年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三、结论论文提纲详细提纲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一、绪论1.提出中心论题;2,说明写作意图。二、本论(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2.建筑产品市场的形成,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4.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建筑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二)具体市场分类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三、结论1,概述当前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形势和我们的任务;2.呼应开头的序言。提纲的选择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论文提纲就是论文的框架、结构,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本科论文的提纲结构:一、中英文摘要二、绪论(前言)1、研究背景2、研究目的和意义3、国内外研究综述4、研究方法三、理论概述与文献概述1、论文用到的相关概念2、相关理论概述四、现状,对研究问题现状进行分析总结(文字描述及数据分析)五、根据现状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列出123)六、对策与建议,针对上面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政策,一 一对应进行解决(列出123)。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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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毕业论文答辩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论文答辩自述尊敬的各位老师:下午好!(鞠躬)我叫xxx,是山东微山湖地区的一个农村自考生,我参加了贵校法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终于第一次来到梦寐以求的南京大学进行论文答辩,接受各位老师对我的指导和考核,感谢南京大学给了我这个求学进取的机会。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鞠躬)向参加我的论文答辩的各位辛勤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鞠躬)下面我把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向各位老师汇报如下:近几年,农村的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农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其生存权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萌发了我写作的意图。本文试从农民环境权的提出、概念及现实中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侵害等方面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切实保护农民生存权、环境权。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即:第一部分,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第二部分,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一)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1.环境污染;2.一些排污企业在农村进行“二次污染”。 3.农村乡镇企业、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二)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1.农业生产的污染。主要指过量滥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环境污染。2.农村生活的污染。主要指村镇等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生活污染。3.农村养殖污染。(三)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生存权、环境权受到极大挑战。(四)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现状,长期以来,农民的环境权益被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1.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严重缺位。2.另一方面,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再者,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使农民环境权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第三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意义,1.保障农民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人权、公民权的基本要求。2.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4.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5.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第四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政府责任角色定位,政府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应该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政府应扮演重要的角色。1.立法、司法部门:(1)应当把农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中保护。(2)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3)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另外,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2.执法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对破坏环境,侵害农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3.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第五部分,关于农民环境权学理的争议和探讨,(一)环境权在法律部门中是否应该提出或存在。两种观点:1.反对说。2.支持说。(二)有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赞成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发生的容易是公害的群体事件,危害性大。因此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便于维护公共权益。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如果在法律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他们担心这会造成滥用诉权的现象。第六部分结论,研究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对改善农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本次论文的写作,使我受益匪浅。 xxx老师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同时,我感悟到论文的写作过程是真正的学习提高的过程。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在论文的内容表述、论证上还存在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钻研和学习,借此答辩机会,诚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谢谢!(鞠躬)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道路为你出行的必经道路,故在该道路未改变现有状态的情形下,你是可以通行的,你哥哥不得以该道路为其自家宅基地为由禁止你通行。209

宅基地侵权纠纷答辩状应当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宅基地论文范文论文

探索新形势下建设新农村的新举措 ——对当前我国实施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几点思考 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力度的加大,农村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日前,全国各地新农村建设工程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那么,新农村建设究竟“新”在哪里?笔者结合多年的农村基层工作实践和土地管理工作经验,认为新农村建设工程应体现“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相结合的理念,立足发挥县城、集镇、村庄三者的功能优势,彻底改变农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把握以“村美、民富、班子强”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的方向,确保把我国农村基本建设成经济繁荣、农民富裕、政治民主、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 一、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应成为实施新农村建设工程的主要标志。 我国的城乡体制二元结构、身份(农与非农户口)二元模式、土地所有权(国有与集体土地)二元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向城镇转移,上述二元现状逐渐被打破,已逐步形成了“农到城”、“农到农”、“城到农”、“边远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的“多向流动”的格局,农村劳动力自发、合理流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实行以居住地为载体,农民分层次向县城、集镇、村庄流动为原则,以方便生活、量力而行为基础,由县城住宅小区居民、乡集镇小城镇居民、村庄中心村居民为主的三种转移模式,逐步形成“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的社区化管理的新农村建设构建思路。 1、县城住宅小区居民转移模式:必须具有在县城购买住房、适应城市生活能力的农民才能选择这种流动、转移模式。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推进速度的加快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迈进,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已是时代发展的潮流。但农村人口不可能全部涌向城市,这就要求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根据农民的生活水平、生存能力和发展趋势,使一部分先富起来、有发展能力的农民流向城市,成为县城住宅小区居民。此类居民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为三分之一左右,政府往往忽视对他们的管理,他们的能力与作用因此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乡集镇小城镇居民转移模式:具备在乡镇集镇建造住宅条件和能力的农民都可以选择这种流动、转移模式。一般在乡镇集镇做生意、在乡镇工业园区打工的农民都可以成为乡集镇小城镇居民。此类居民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为三分之一左右,政府对他们的管理也没有重视,原有的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对他们的管理是一个“盲区”。 3、村庄中心村居民转移模式:只要有生活、生产、工作能力就可以选择这种流动、转移模式。农民不可能全部流出农村,毕竟在农村生产出来的产品是人民生存、发展的必需品。加工小作坊、规模化养殖场应该留在村庄中心村,种养大户、专业户应成为“农业老板”,周边为之打工、劳动的农民应成为“农业工人”,逐步成为村庄中心村居民,他们是村庄中心村的定居主体。此类居民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为三分之一以上,这是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点。 二、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应成为实施新农村建设工程的重要途径。 简单地说,住房的使用价值就是供人居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提高,住房不仅要满足人们“居者有其屋”的基本生存要求,还要满足人们“居者优其屋”的更高层次需求。以前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管理是低层次的,只管宅基地这一块,就容易患上农村管理的“近视眼”。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将土地管理与村庄改造、规划建设、土地整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工作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生活能力的人对住房条件的不同要求,实施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发展小城镇建设,大力整治“空心村”、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逐步实现产业相对聚集、居住相对集中、土地相对集约、农村基础设施各类要素相对集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目标。 1、县城住宅小区居民转移模式的农民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等形式获得住房。他们在购买城市拆迁安置楼、经济适用房时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政策扶持上应有所倾向。根据他们的职业、能力、水平完全能够融入城市,是城市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也是人们经常议论的热点、焦点话题。 2、乡集镇小城镇居民转移模式的农民可以通过采取联合、集资建房等形式获得住房。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乡集镇农民街建设曾对满足一部分进城农民的愿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一些基层政府的“误操作”,使乡集镇农民街建设“变了味”,小城镇建设“变了型”,因此,受到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而逐渐销声匿迹。笔者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法理,比较赞同采取联合、集资建房等形式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的联合建房等形式应该提倡。农村小城镇土地权属性质不变,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中可以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方式,逐步使小城镇建设纳入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管理轨道。 3、村庄中心村居民转移模式的农民可以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实施建房来获得住房。在实施农民聚居化过程中,要打破现有的地域限制,实行组团式、公寓式规划,鼓励建农民住宅小区、农民新村、农民公寓楼。通过村庄中心村建设可以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效保护耕地,彻底改变农村村庄布局散、规模小、建设乱、配套少、环境差、功能弱的现状,真正使农村成为村貌美、环境佳、居住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 三、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和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的有机结合应成为实施新农村建设工程的现实选择。 1、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能使新农村建设在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博弈中必然获胜。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等一些限制农民流动的政策壁垒消除,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力”和城乡一体化“拉力”的影响下,农民流向县城、小城镇已不再是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简单表现,而是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让农民进城,享受城市的文明,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让种养大户、专业户的“农业老板”和以打工、劳动为生的“农业工人”留在农村,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而且,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生活水平不能满足城市生活要求,他们对农村的感情要比城市的感情深,对农村、土地的留恋要比城市强烈的多。 2、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能使新农村建设更具活力、更加科学。在传统观念上解决住房问题是农民的一生追求,正是由于这种观念才束缚人们发展,然而,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并能最终被人们认可和接受。一部分向县城住宅小区居民和乡集镇小城镇居民转移的农民原有住房的结构、功能、式样、质量都比较好,而留在农村的那部分村民即使再建新房也没有县城住宅小区居民和乡集镇小城镇居民好。因此,县城住宅小区居民和乡集镇小城镇居民的原有住房不一定要拆除,而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置换给留在村庄中心村居民,从而真正做好农民和资源两篇大文章。 3、“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相结合的理念是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必然追求。新农村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对农村人口的流向、动因、需求的分析,新农村建设才能具有立脚点。“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相结合的理念使新农村建设的方向、目标、分类更加明确,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城市功能。农村人口的涌入不仅仅使城市规模扩大,而使城市有更多的建设者。二是完善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应成为既面向农村,接纳农村非农产业和人口,是农业专业化、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服务体系;又面向城市,接纳和扩展城市的辐射,是城乡经济一体化的纽带和桥梁。三是创新村庄建设。农村村庄中心村应当建设成为环境宜人、设施配套的生活区;农村村庄中心村应当建设成为规模化种、养殖的生产区;农村村庄中心村应当建设成为丰富村民业余生活、文化娱乐的公共设施区。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加快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稳定和提高商品粮供给水平。不断完善粮食生产扶持制度,完善粮食生产补贴制度,增加补贴数量,扩大补贴范围。探索粮食生产投入品补贴的有效方式,控制种粮成本上升。健全主要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制度,合理确定最低收购价标准水平。——加强畜禽良种繁育和改良,改善畜产品品质。积极转变养殖方式,提高规模化、集约化饲养水平。加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继续实施天然草原保护等工程。优化水产养殖结构,提升水产品质量档次。——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调整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高征低扣的政策。重点推进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和加工专用原料基地建设,形成一批优势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启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工程,提高农业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组织动员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建立健全种养业良种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等农业七大体系。——优先制定保障质量安全、保护资源环境等农业标准,推动强制性标准向技术法规的转化。大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从源头控制入手,加大农业污染防治力度,减少化肥、农药和农膜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污染。以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为重点,建立起“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新时期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发展及社会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发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 集体化农村市场科学发展

论文摘要: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 报告 指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道路。集体化是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促进农业“第二次飞跃”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市场的开发和发展将会给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一. 农村集体化经济有利于集中资源优势,实现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集体化经济就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集体规划,公共管理,大家共同制规矩,设程序,定制度,有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村民负责监督。由村委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的合作化经济发展模式。把科学发展观和农村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发挥资源优势,建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的一体化经济。是原来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向多元化转变。是科学技术进驻农村。是农村实现科学种田,科学管理,科学发展,并且集体化经济能集中力量统筹协调,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农业生产力进步。它能够组织资源开发和协调资源利用,兴办农村集体企业。它能够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灵活采用各种经营模式 ,实现劳动者自助能力,对刚兴起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建设,在内外部关系的设置和运行规则上,起到依托、中介和对照作用。国家在统筹城乡发展,在经济社会全局高度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同时,农村经济结构的改变尤为重要。农村集体化经济可以集中土地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农村和平质量和竞争力。实现科技种田,集中管理。建立第三产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这样农民的收入从单一的农产品生产转化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多方面。且能提高农产品质量,创立自己的品牌。开拓销路,提高价格。使得新型工业在农村得以发展。

在1955年全国25省区进行的“百县百村”问卷调查显示:有74%的从干部和农民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全乡村的集体化经济组织。这就说明集体化经济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的全面发展。本人来自马铃薯之乡,虽然家乡胜产马铃薯,可农民从中获得的经济收入很少。经我的分析有以下原因:(1)对马铃薯的 种植 仍采用传统的模式,使得产量不高;(2)种子品种更换不勤,是同一品种在同样的土壤中产生适应性,不适合生长。使得马铃薯质量和产量大幅下降;(3)经济结构单一,农民只从是对马铃薯的种植,价格不高。而大部分利润被中间商和加工商获得。这使得农民收入不高。如果农村实现集体化经济有以下好处:(1)种植模式可以由原来的传统模式向科学种植转化,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种植,这样可以增加农民的种植技能知识,实现科学种田;(2)建立马铃薯育种基地,每年培育优良品种,让农民种植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马铃薯产量、质量和市场竞争力。(3)同时建立对马铃薯进行加工、销售,以减少中间利润的流失。这样农民的收入将从单一的生产向加工、销售多方面。且能切实提高马铃薯的产量和质量。是农村由农业向新型工业转化。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农村市场的开发和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当前农村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我国有56%的人生活在农村,农村市场的发展必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政府应重视农村市场的发展。鼓励企业开发农村市场,农村加快经济结构转型,使得农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村要积极加快经济建设,提高农民收入,增加消费,吸引企业进军农村市场,加快农村的发展。国家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这一政策上,给农村市场带来了机遇。农村政府部门要抓住这一机遇,在加快经济转型,提高农民收入上下大功夫。是农村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

三. 农村 教育 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可见教育事业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农村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当前农村教育落后。农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一大批孩子不能很好的接受教育。为农村的全面发展造成影响。政府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是农民切实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做好孩子第一任教师的工作。为孩子成长受教育做出积极贡献。农村教育水平提高了,农民的 文化 水平提高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必将加快。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会取得新胜利。

农村集体化道路和农村市场的开发,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中国的发展方向问题,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前途命运。我们应该思考和规划这个问题,为农村的发展出一份力。次仅为本人的一点想法。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1)

摘要阐述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与发展历史概况,在分析当前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采取的 措施 ,以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措施

城市是以工业生产为基础形成的行政、经济、文化、商业中心,农村是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土地和农民为主要元素的区域,两者既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城乡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两大平台,只有两者相互促进,才能实现我国整体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1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历史概况

我国农村改革的目标是面向世界,实现土地的私有化和经营主体的法人化;面向未来,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促使农村向现代农庄的转变,减少农业人口;面向现代化,改变农业传统经营理念,实现农业生产的工业化和现代化[1-2]。

我国的农业走过了分田到户经营到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再到分田到户经营的过程。建国之初,我国的城市化率较低,工业基础薄弱,城市规模较小,我国的大部分公民只能分散在农村,农村广阔的天地养活了全国80%以上的人口。因此,在我国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实行分田到户的形式是科学的、正确的。后来实行的人民公社化经营模式违反了自然规律,抹杀了人们个性的发展空间与能力,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结束后,党和政府拨乱反正,基于对我国还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判断,及时确立了农田承包责任制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我国在短期内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转变。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广大农民被紧紧的束缚在土地上,失去了流动创业的自由;农民和宅基地密切结合,难以摆脱[2]。

2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

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流转

一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为农民向城市流转提供了空间,农民通过在城里买房,实现了进城定居;二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城市工业化的发展壮大,工商业的繁荣,为进城农民提供了就业的舞台,使他们在城市中找到了自己的立足点,实现了就业,成为了城市的固定成员;三是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更多的空余时间,大多数农民选择进城打工,形成了农民工大潮;四是农民子女通过高考等形式实现了进城工作的梦想。

农村宅基地无序扩张,土地与房产资源浪费严重

一是由于有些农村人口实质已成为城市固定人员,而农村房产的闲置造成宅基地与房产的浪费;二是从贫困地区来到较发达地区落户的农民也在村庄中建房,造成当地宅基地无序扩张,形成无形的浪费。这就使本该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而缩小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反而出现了扩大的局面。三是城市里的一些老人想回到农村过清静的生活,却找不到合适的房源,因为按现行的有关政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准买卖和出租,阻碍了农村剩余房产的利用。农村空房子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有关宅基地改革政策的滞后是主要原因。

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难以实现

由于农村土地分属各家各户,经营农户多、规模小,大型现代化农机难以施展,只能靠小型机械耕作,不仅造成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而且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3农村改革与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制定科学的农业发展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民进城的思潮将越来越强烈。对此,国家和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给予肯定的同时,要因势利导,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要从农村的发展目标出发,在国家财力,城市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后,首先考虑取消我国公民的二元制结构问题,同时,在城市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城市应实行定岗不定员的就业政策,实行城市人口合理流动,实现自主流动择业,让农民和城市居民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进入各行各业实现就业,拓宽农民就业 渠道 。另外,还要逐步取消他们与城镇居民在福利等各个方面的差距,让农民进城要进得来,稳得住,吸引农民不断进入城镇生活,实现农村城镇化[1-3]。 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各级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让土地资源进入市场运作,不断提高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解放被土地束缚的农民,使农民一身轻松地进入城镇[4]。

改革宅基地制度

改变对宅基地的现行政策,对宅基地发放房产证,让其在市场中流转,这样就可把农村流转出去的人口的房屋卖给一些需要建房的人,以减少宅基地面积,避免造成土地和房产的巨大浪费,也使一些想回农村居住的城里人有房可住,减少城市的承载压力,发挥宅基地的最大效益。

政府率先做好农村城镇化规划

政府规划滞后,已经造成农村人口流动的盲目性,出现了许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具体表现为:一部分农民从贫困山区先向平原地区流动,然后又从平原地区向较发达地区流动,最后才向城镇流动。在每次流动过程中,都要花钱建房置业,把原房产土地闲置,这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是巨大的浪费。如果国家提早规划,并适当给予财政支持,让农民一次流动到位,可节省不必要的浪费。

加快城市改革步伐,配合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改革目标的实现,城乡要互相促进,实现共赢,具体措施如下:城市要率先实行工作岗位的聘用制,对于招聘对象,农民与城市居民要公平对待;同时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拓展就业渠道,让更多的农民进城就业。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城里的职工要逐步实现从正式固定职业向自主流动择业的方向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实现个性价值,也增加了农民就业的灵活性。总之,加快城乡互动,提供农民进城的条件,一定能促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4参考文献

[1] 张晓山.农村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解读“十一五”建议中有关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J].中国改革,2005(12):29-31.

[2] 丁德章.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3,10(4):25-28.

[3] 康就升.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深层突破[J].农业经济问题,1999(8):51-53.

[4] 韩俊.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与新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9(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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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研究论文

本科时1983年公开发表1篇论文1984-1995年,发表30篇论文1995年进入中国农业大学攻读博士以来发表的主要论文Xiao huimin Zhang zhengheOptimal Control of Dynamic In-output Systems Model & control 国际刊物 EI张正河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粮食输出研究经济经纬1995年4期张正河物业管理的发展与问题探讨经济经纬1997年1期张正河赵慧清企业管理咨询与企业标本农村经济与社会1997年下卷张正河赵慧清政府与企业—父子关系的诀别郑州经济1997年11期张正河改变农民行为的方法研究郑州工作1997年12期张正河农村咨询产业的困境与出路农业技术经济1998年2期张正河河南省农民饮食状态分析河南农村报1998年4月张正河乡村城市化要素聚集和时空序列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5期张正河国际合作通则和新时期农业合作经济问题1998年7期张正河谭向勇小城镇难当中国城市化主角中国软科学1998年8期张正河论农村生产要素的准城市化状态农村社会经济1998年下卷张正河谭向勇论中国乡城人口迁移财经问题研究1999年1期白军飞张正河中国乡村城市化研究农村改革与发展1999年1期张正河Rural Urbanization Strategy in China小城镇发展国际会议1999年6月张正河论农村人口和资金的准城市化经济问题1999年8期张正河东小西大是中国城市化的选择中国城镇发展战略研讨会1999年张正河后发城市化的优劣势和初始条件经济学家2000年4期张正河谭向勇杨建仓21世纪初中国农业投资重点项目调研世界2000年9期张正河可持续发展与居民点演化财经问题研究2001年9期张正河论农村生产要素的准城市化经济学家2001年4期张正河 河南省农业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郑州晚报理论版2002年4月Zhang Zhenghe Marketing system of livestock production in Xinjing and Gasu, World Aquaculture 2002 April 2002张正河论家族企业的致命伤光明日报2002年6月Zhang ZhengheSocial-Economics Impacts of Rural-Urban Migration on China Rural Administration Theory & USA.张正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整治海峡两岸公共行政改革研讨会2003年1月张正河 我国牧草产业综合开发分析中国农业综合开发2003年4期戎承法张正河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评价体系农业技术经济2003年6期张正河中国农垦综合开发的主导产业选择中国农业综合开发2003年5期田桂山张正河中外农技推广评价考核指标世界农业2003年7期张正河美国政府农业公共政策分析中国软科学2003年7期张正河 中国牧草产业市场与经营动物科学与医学2003年9期张正河我国农村产权改革设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2003年10期张正河村官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年会论文2003年12月张征张正河技术标准对成果转化的障碍分析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优秀论文集2003年张征张正河农业标准化的经济动力研究世界标准化研究2003年张征张正河等推进技术标准与科技研发协调发展策略研究世界标准化管理2003年增刊张正河中国牧区基层决策权结构研究管理世界2004年1期戎承法张正河主要粮食作物要素配置效率衡量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4年1期张征张正河等标准化对农业产业化推动机制的理论研究农业质量标准2004年2期张征张正河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中国软科学2004年4期黄映晖张正河DEA方法在小麦要素效率配置中的应用农业技术经济2004年5期张正河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经周刊2004年6月张正河城中村的土地整理中国财经时报2004年6月黄映晖张正河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变动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6期张正河模式分析法在农业开发评介中的应用中国农业综合开发2004年10期张正河以公共政策角度分析中国民工复旦大学2004年11月张正河农村家庭决策权代际传递与效率研究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年会论文2004年11月张征张正河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证研究第十五届(2004年)中国青年农业经济学年会论文集张正河 从七头黄牛到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民日报2005年1月1日卢向虎张正河我国城乡差距扩大的原因与对策调研世界2005年3期张正河 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的思考 调研世界2005年4期句芳 张正河 我国粮食增产因素实证分析 中国经济评论2005年5期王永刚 张正河 中国食用植物油的供需状态分析 粮食科技与经济2005年5期张正河 空心村宅基地的整治与增值 中部崛起理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5月卢向虎 张正河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内涵初探 调研世界2005年8期张正河 中国基层权力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 全国可持续发展大会2005年8月张正河 以公共政策角度分析中国民工 中国公共管理评论2005年9期常江 张正河 影响生产决策的两大因素:年龄与教育 农村·农业·农民 2005年10月杨虎峰 张正河 企业区位再选择能力研究 经济师2005年12期张正河 杨虎峰 北京远郊县区聚集分析:统筹城乡发展 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张正河 杨虎峰 产业化过程中契约和违约行为分析 三农问题新探索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张正河 杨虎锋 产业化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农村经营管理2006年1期Zhang Zhenghe NGOs’ Successful model in Northwestern China Rural Livelihood Projects全球化与中国农业国际研讨会2006年2月王永刚 张正河 世界油料及植物油生产\贸易格局分析 中国油脂2006年1期卢向虎 张正河 中国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实证研究 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1期王永刚 张正河 我国花生国际贸易结构比较分析与优化新疆农垦经济2006年1期张正河 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研究 调研世界2006年1期王永刚 张正河等 我国油料及植物油贸易发展与价格整合国际贸易问题2006年3期贾大猛 张正河 农民合作社对村庄治理的影响——基于对吉林梨树县百信农民合作社的实证调查 学海 2006年5期张正河 家庭决策权下移与农户经济效率 收录在《新重农主义》远东出版社2006年9月张征 张正河 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改革分析中国土地2006年3期贾大猛 张正河 合作社影响下的村庄治理 公共管理学报2006年3期苏保忠 张正河 行政管理改革思路综述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4期张正河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趋势 科技与企业2006年10期卢向虎 张正河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股份化问题研究基础调研世界2006年11期句芳 张正河 设施农业的效益边界初探 农业经济2006年11期句芳 张正河 浅议黄灯理论 技术经济2006年11期张正河 城乡差距的表象、原因 人民日报财经版2006年11月21日李文陆 张正河 交通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理论评述 理论与现代化2007年2期李文陆浅析现代交通运输对集聚的影响 商场现代化2007年2期 张正河 王英辉李文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S形”发展差距态势的实证研究 技术经济 2007年3期 张正河 王英辉句芳 张正河 贾大猛 政府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投资效应分析 经济与管理2007年4期张正河NGO及其在中国西北农村发展运作分析(载全球化与新农村建设书中)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5月句芳 张正河 都市农业到底具备多少功能 北方农业2007年2期苏保忠 张正河 农村养老中的家庭支持力研究 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7年3期李林张正河产业结构与中国省际城市化进程差异分析管理现代化2007年3期张正河 现代农业的国计民生 领导之友2007年3期张正河 中国城市化专家谈 中国发展观察 2007年8期李玉恒 张正河 浅析传统农业折射下的中国现代农业发展 中国农学通报2007年10期句芳 张正河 高明华 创新培训理念、培育新型农民的几点思考 技术经济2007年11期苏保忠 张正河农村养老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和边界分析 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12期苏保忠 张正河 西方国家农村养老制度及启示 当代经济2007年12期句芳 张正河 我国农户兼业时间影响因素分析农业技术经济2008年1期苏保忠 张正河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人口养老的困境与路径选择改革与战略2008年1期张正河 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支撑现代农业发展中国科技投资2008年3期句芳 高明华 张正河 中原地区农户非农劳动时间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8年3期苏保忠 张正河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及其对农村养老的启示当代经济2008年11期张正河 承包权流转不会一蹴而就 中国土地2009年2期柳岩 张正河 农业科技推广主体间差异比较分析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年3期张正河 农民工准城市化背景下耕地流转困境研究 中国改革国际论坛论文集2009年3月张正河 苏保忠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路径选择 甘肃行政学报2009年5期张正河 准城市化下空心村解决思路 中国土地2009年8期王健 张正河 我国中小企业双S区域划分与效率研究 中国软科学2009年9期张正河 农民工准城市化背景下耕地流转困境研究 学术研究2009年9期高明华 张正河 关于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解决途径 城市问题2009年10期张正河 发达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共性特征分析 中国科技投资 2009年11期张正河 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龙头企业与小企业产业集群研究 中国农业产业化年会论文集2009年11月张正河 食物综合安全战略下农业科技的支持方向 中国非传统安全中粮食问题研究论文集2009年11月张正河 快速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庄发展战略思考 以书代刊三农中国2009年张正河 中国产业集群问题与对策 农业经济与管理2010年2期张正河 定单农业:悖论与突破 2010年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高层论坛(长春)张正河 县域经济发展的产业支撑:战略与策略 农村金融研究2010年11期张正河 快速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庄发展战略与策略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11期张正河 快速城市化背景下村庄发展战略 新华文摘2011年3期张正河 我国涉农企业科技创新调查分析(上、下)中国种子(国家内参)2011年5、6期王小兵 张正河等 中国区域节能减排能力测度与政策推进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6期张正河农业生产方式变迁与科技供求主体分析农村金融研究2011年9期张正河山区县域经济发展思路经济日报 2011年11月7日

现在的人们很难想象,30年前,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泱泱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30年过去,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土地权利保护、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等诸多重要方面,均从法律上得以规范。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广袤的城乡土地激情拥抱法治。零的突破:选择市场,选择法治,土地管理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合着改革开放的节拍而动。改革始于土地,改革唤醒了对法治的需求。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包干协议一举掀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新的历史,农村土地从人民公社的集体化大生产转变为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置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实施。然而,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高达100万公顷,唤醒了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加强耕地保护紧迫性的认识。1986年是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部法律,我国对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1986年8月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诞生,代表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我国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1987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敲响了土地拍卖第一槌,突破了当时《宪法》对出租土地的禁令。法随事变。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适宪性修改,一举扫清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开辟出一条法治之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以《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建设为中心,形成以《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法律的法规体系框架。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86年8月到1992年年初的5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土地管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土地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律规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各地通过“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大量占用耕地。据统计,1986年到1996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原因全国共减少耕地约亿亩,而同期开发复垦的耕地只有7368万亩,10年间,耕地净减少2898万亩。严峻的现实,迫切要求土地管理法制与时俱进。关键之举:确定用途管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性转变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法制变革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初,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11个重点调研课题,其中之一就是耕地保护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举全局之力开展这项调研。经过对广东等13个省(区)和上海等12个城市历时10个多月的调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中央提出了保护耕地的政策性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中央11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出,必须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此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正式启动。1997年5月成立修改小组, 8月18日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64次、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后,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1998年4月11日,由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8月29日上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141名代表按动了表决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139票赞成获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肯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在土地管理方式上,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转到内涵集约型;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分配上,从土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市、县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划分;在执法监督工作上,从传统的土地监察转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在调整范围上,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转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步施行。速度之快,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明确规定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问题的土地信访数量不断攀升,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不仅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随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以《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的成功尝试为起点,国土资源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积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奉行“开门立法”。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认真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在出台前,都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第一部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听证工作的规章。2004年1月9日经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最早的由部门制定的听证规定。颁布并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以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为重点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效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创新和变革,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法治轨道。新的起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面临新形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担负新使命进入新世纪,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提速,土地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2004年6月,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在抓好土地清理整顿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管理制度。7月,国土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国土资源制度建设,继而成立了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保证《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得到执行。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决定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过大、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土地地方违法用地比例很高、出现新的违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下定决心,要运用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积极摸索,土地管理改革方向越来越明晰,就是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举,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与中央的部署相一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出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规定。如: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同时明确,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迫切,《土地管理法》已进入新一轮修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方案和修改思路,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据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起草工作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全面总结和回顾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展望未来土地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武器。二是注重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党中央、国务院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完善征地制度、提高新增用地成本、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已经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将通过法律修改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被实践证明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共同责任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我部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除了由部机关主要司局参与起草外,还特别委托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专家建议稿,委托广东等省厅联合起草地方建议稿。最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的送审稿,将综合考虑专家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30年锐意改革和不断创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正站在一个崭新的起点上,我国土地法治之路必将走得越来越顺畅。(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关键问题研究论文

一、湖北省宜城市安恼村用地情况

宜城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汉江中游,是襄阳市下辖的县级城市,宜城市辖八个镇、两个街道办事处、一个工业园区和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此次项目主要参与南营办事处安恼村,

二、宅基地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1、用地情况复杂: 在宅基地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的时期」产生了大量没有经过审批就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少批多占宅基地等遗留问题。实践中,宅基地超面积的现象尤其突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遇到许多的实际问题,如一户多宅现象,宅基地面积超标; 宅基地不符合拆旧和因村民购买住宅而造成的“ 一户多宅” ,多户一宅发证难; 宅基地使用者为非农户口。

2 、二调数据有误: 一是二调后有房屋过户或买卖、分家等问题导致错误; 二是二调时房屋的围墙大部分套入界址线内。这种情况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标准。围墙内的空地面积一般不计入确权登记发证的面积,若围墙内的空地面积较小,则可酌情考虑。

3 、底图时间太久, 与实地情况出现很多不符合: 底图要求采用最新的比例尺航空影像图套合地形图,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使用的航空影像图有的都是三四年之前的,时间上太久跟实际情况出现了很多的出入或者是影像图像素太低宅基地不清楚,更或者是确权工作人员调查时房子还没有建,没过多久房子又建起给确权登记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麻烦。

4、工作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 ) 控制部分。测区采用R下K 的方式布设图根控制点,居民地分散的地方控制点太稀, 导致测图过程中没有办法开展或者影响最后的成果精度; 或者做的控制点标记被认为损坏,影响工作进展。投影变形误差值过大超过每一公里.2 5 厘米— 1 0 厘米的投影变形误差限差,( 2)图部分。农村中宅基地结构复杂周墙很多并且曲折,导致围墙绘制发生错画、漏画,房屋材质绘制错误等等问题;绘图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出现部分注字及压盖未处理干净;部分注字大小按要求未处理统一;界址标志圈不明显,宗地连线和门顶界址线未用实线表示。( 3 ) 调查部分。地籍调查时,很多村名不配合,以为是下来收钱,很多村民的身份信息( 户口本、身份证、权源资料等)上交不及时,不完整,户主对我们的.工作目的不是太了解, 甚至是空白,配合不积极,这样对我们的工作加大了难度,需要花更多时间跟户主详细解释。界址点设置在同属性房屋界址点设置过多;权属调查记事个别房屋存在调查不祥,没有对每宗地的户主详细了解,是否有继承的情况, 一些户主有土地证的,没有询问建房时间和现场拍照等。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出现不符合规范的地方: 没有喷涂的界址点,在界址点说明表中没写清楚原因; 权属人有转让、继承的情况没有在权属调查记事栏填写; 少数户主签字不合规范,书写不工整。宗地草图绘制出现不规范情况: 部分宗地四至未标注,邻宗地编码和代码及权利人名字没有标注; 部分界址点圈表示不明现; 少数围墙没用分隔符; 少数宗地画图不规范,未用直尺画图; 缺少指北针。

5 、当地群众不配合: 由于前期宣传工作不到位,很多群众不知道这是做什么事情,并且都以为要收钱,或者是查出土地房子超标现象等等,都没有很好的配合工作,要求提供的资料拒绝或者找借口不提供,不进行签字确认权属,使得工作人员花时间解释这件事情降低工作效率。

三、加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的几个关键问题

1、宣传工作一定要扎实到位: 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主动和群众沟通讲解对本次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消除农民的顾虑,调动农民参加的积极性。

2 、充分总结工作经验, 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根据本地区的土地用地情况和农民生活生产习惯进行调研和制定确权登记的方案,尤其是在试点过程中出现重复性工作要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 1 ) 调查部分。农村居民地复杂,为了预防漏调,可以在开展调查之前先进行摸底,这次摸底尽量要求村主任到场挨家挨户带着调查人员走到,并且拿着预先准备好的工作底图对各家各户进行预编号, 同时在每一家的墙上用油漆喷涂预编号并且拍下每一家的照片( 最好预编号码拍进去) ; 这项工作完成后可以进行正式的调查,收集每一家的相关资料和权属界址的签字确认; 最后完善地籍调查表,并到实地核实确认。权属调查界线界定中遇到的问题,是充分听取宗地所有人的意见与边线指认,通过当地国土部门干部和村组干部的协调工作,使得各宗地权属界线明确。针对于多个权利人对一宗地争议较大的情况,通过当地村干部和国土部门干部的工作,对该宗地进行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处理。

( 2 ) 测量部分。控制方面投影变形误差过大问题的解决方法: 换带或者利用抵偿高程面来抵消投影变形引起的误差超限; 控制点标记要扎实,被损坏的要及时修补和检查;控制点太稀部分进行加密后再测图,不能超过设站要求为了简单行事直接进行设站。宅基地结构复杂, 围墙很多并且曲折,草图绘制尽量详细些,仪器实在测不到的地方要通过交汇方法和钢尺量距,内业成图中要根据成图规范对照草图准确画出。总之,测量过程中必须做到后视精度满足测量要求再进行碎步测量; 测量过程中能够测到的碎部点必须测,例如房屋能测到四点的必须测量,测不到的必须用距离交汇的方式定位另外的点,不得使用三点造房造成人为的误差; 所有的测量数据上图要用标准的线型、字号、颜色、图层等表示, 上图的数据要做好整饰,不得有压盖、错乱的表示;完成一个地籍子区的测量成果后,要进行严格、细致的查图,确保测量成果与实地一致。

3 、制定工作计划, 提高队伍业务水平: 对调查区的分片、分区域根据作业队伍制定工作计划,为了加快工作进展,作业队伍也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学习,开展作业之前学习本地区制定的确权登记技术方案,先共同开展讨论问题,熟悉后再独立开展。

4、成立专门解决土地纠纷小组: 整个确权登记工作过程中,村民宅基地的重视程度在不断的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加强,为了及时化解权属纠纷,成立了权属纠纷协调小组,主要由分管地籍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各国土所和村委委员组成,对权属调查过程中存在的权属纠纷问题,进行重点分析、解决。通过到群众中去了解纠纷存在的原因,掌握存在的问题,多次不厌其烦的与双方沟通,详细讲解土地登记政策等等,权属纠纷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为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基础。

5 、有效检查和控制作业质量: 作业队伍认真完成作业任务并检查,比如地形图图面表示合理,要素齐全,无重大缺陷,各图形要素线型及属性正确;宗地四至描述清楚准确,界址点准确标示,户主签字规范等等问题已责成作业队认真修改、复查,负责人检查本组作业质量, 项目经理检查汇总,层层把关,对作业全过程逐项操作、逐项检验,达到了统一工作认识,统一技术标准目的,为项目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基础。结束语: 湖北省宜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已经开展,总体进展较为顺利,摸索出一套合理、高效的调查工作流程。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事关农村长远发展的基础信息工程,为后续的农村土地改革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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