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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方法2000字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11:40:20

法学研究方法2000字论文

国际社会那些天天盼望中国衰落的人们,做空A股、唱衰中国经济的闹剧越演越上劲了。他们以为凭借着颠覆别国的能耐,要把中国经济搞得像前苏联垮台时那样一落千丈也只是举手之劳。依我看这种愿望并不容易实现,理由有很多,最主要的:一是中国有13亿人民的需求在,经济就不可能衰落!13亿人天天要吃的,要穿的,要住房子,要出行,要想过上发达国家富裕阶层一样悠闲、便利、富足的生活等等,这些基本的需求,就是巨大的发展动力,而且是一天也不可能停止的;二是经过30年的经济改革,中国的经济基础远远超过前苏联垮台时的局面;人民充分享受到了经济建设带来的福利,也积累了庞大的财富,有能力也有意愿推动国家和经济继续发展继续进步,不会因为你在某些领域搞颠覆就放弃建设自己的国家;三是中国政府即便不能及时识破你的颠覆阴谋,斩断你的颠覆魔爪,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政方针不会变,决心不会变,领导人民走向繁荣富强的责任心不会变,决不会坐视中国经济的衰落,也有能力带领中国冲破艰难险阻,走向新的辉煌!近日出台的 国务院 “ 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的 十点意见”就是有力的证明! 但是,在金融海啸带来的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和西方列强损人利己、不断破坏搅局的情况下,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很难长期支撑。如果没有拉动整个中国和整个世界走出低迷的强大引擎,全球经济都会有一个很长的徘徊期,在徘徊期间难免不出现方向模糊、市场萎缩、失业增加、增长减速、信心受挫、社会燥动的局面。因此,寻找拉动全局增长的引擎,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我们面前有没有这样的强大引擎呢?根据我们的深入研究,发现这种引擎还是有的,而且摆在我们面前的能够拉动中国经济再创辉煌的强大引擎至少有三个,我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这三大引擎。 一、 拉动全局走出低迷的引擎——建国际开发走廊 引领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大举措是不争的历史定理。不管是19世纪末美国的西部开发、战后各国的科技园区和工业走廊建设,还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的特区建设,都一再证明了这一定理。这种举措往往需要一个核心,才能聚焦各类产业优势,带动各行各业的全面发展。我们前30年拉动产业发展的核心,就是特区建设。深圳、珠海、厦门、浦东四大现代化都市的建设,拉动了所有产业的全方位发展。实际上充当了拉动国家经济进步的引擎。没有这几个聚焦产业发展的引擎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其后的西部大开发,东北大开发,环勃海大开发为什么效果不明显呢?问题在于它没有焦点,没有核心。几个广袤的地区要想平衡上升全面跟特区一样快速发展是不太可能的,它只能以点带面,逐步提升。关键是如何来选好这个点。之所以全国人民对4万亿的投资好象聆听别人的故事一样,引发不了投身建设的激情,问题也还是出在“焦点”上。因为你的投资没有重点突破,只是简单的添灯油战术,很难给产业指明发展方向,很难让民众看到就业的出路。 那么,今天拉动整个中国乃至整个世界走出金融海啸阴影的引擎又在哪里呢? 1 、建战略开发走廊,保全国经济持续繁荣 2008 年我作了一个专题研究,有两个重要发现:第一是发现再设深圳、浦东那样的开发点,辐射效果有限,既难确保全国的平衡发展,也不足以带动全国;第二是发现不与国际社会联动,不足以拉动全世界。没有世界经济的复苏,就不可能有我外向型经济的复苏。于是设计了一条由东南沿海至西北边陲的战略性“万里开发走廊”,以拉动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东起台湾台南市,西至中巴边境的明铁盖。即:由东经`43``度北纬23度,经东经`7``度北纬`47``度,至东经`3``度北纬`度。全长4600公里,斜跨整个大陆腹地和台湾海峡。途经十个省,百余个县市。12345678下①页更多相关文章: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建议三中全会:新一轮改革的战略起点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唯一出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权力结构理改革开放论文:重建公民社会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与社会改革的微观路径中国经济改革论文:当前金融改革战略和路改革开放论文:中国观念变革的战略路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路径探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战略与路径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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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就开始写论文啦 好辛苦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科学研究方法论文2000字

由于企业对技术创新的不断追求,使得创新型科技人才成了各企业争夺的焦点。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2000字科技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进步标志着生产力的进步,生产力的改变标志着社会的进步,所以科技能推动社会进步,是人类文明的阶梯和标志!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新科学技术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第一生产力,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核心资源、战略资源、是一种能够产生高附加值的财富,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科学技术能够应用于生产过程、渗透在生产力诸要素之中而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从经济发展上讲它是生产力 ,从政治上讲它是影响力,从社会发展上讲它是推动力,从军事上讲它是威慑力 。马克思对科学技术的伟大历史作用作过精辟而形象的概括,认为科学是“历史的有力杠杆”,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

今天,科学技术在人们眼中俨然成了“阿拉丁神灯”,它带给人类如此缤繁的奇迹,点缀着我方方面面的生活,似乎人类需要的所有,科技都可以满足我们。但是,矛盾分析法告诉我们,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问题,这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因为对立和统一规律在客观世界中普遍存在。因此,对于科学技术的作用我们要用矛盾的观点看待,矛盾的普遍性原理要求我们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一分为二的分析问题。主次矛盾要求我们既要抓住重点,又要学会统筹兼顾。矛盾的主次方面要求我们看问题时既要全面,又要善于分清主流和支流。

虽然说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是这不意味着生产力的提高完全依赖着科技的发展。科技是由人类发现创造的,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没有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和劳动,就没有科学技术。因此,科技的发展方向和程度还是掌握在我们人类的手中。对科学的崇拜使我们陷入误区。一方面,科技使人类在更大程度上进入了自由的王国,另一方面,科学的潜在威胁也在一点一点向人类逼近。正如英国科学家兼作家所说的:技术具有两面性,行善与威慑,在全部历史中它给我们带来福祸。由此看来,说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是极其贴切的。

电脑就是最好的例证。电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出现人手一机的现象,普及率可以和手机相抗衡,且应用方向更为广泛。邮局的工作变得更轻松,因为人们已不再通过写信的方式与人联系,直接在电脑上发E-mail,聊QQ,或用MSN;图书馆也变得门可罗雀,想要查资料,学习,就直接在键盘上敲一下,然后按一下“Enter”键,就大功告成了;商场也慢慢被取代,网上购物已然变成一种趋势,足不出户,就什么都可以购买到,人们的生活达到了一种空前的便利。另一方面,电脑在给人创造便捷的同时,也慢慢使人们的生活产生许多新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青少年,开始沉迷于网络的虚性世界里,现实生活中的条条框框,他们选择了消极地逃避,在虚幻的世界里,他们为所欲为,随心所欲地做着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做的事情。由此产生的色情、暴力,违法、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教育事业乃至文化发展过程中不可忽略、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同样是由电脑引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电脑黑客和电脑病毒。因为方便,所以很多企业、银行,以及国家机构将自己内部的资料存在电脑中,可是这给某些人窃取资料的机会,甚至从中谋取暴利。他们这些人就是所谓的电脑黑客,同样令人发指的就是电脑病毒,它们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对电脑、网络的使用。最近上课时,经常听到老师对电脑病毒的抱怨,常常在上课时目睹老师的笔记本电脑因中病毒而出现问题。 闹得沸沸扬扬的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核危机事件也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由于日本的级大地震使福岛第一核电站爆炸导致的核泄漏引起了全世界范围内人们的恐慌。一方面核能是人们公认的清洁能源,可以长久利用的能源,而另一方面,人们又担心核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导致核污染,被辐射,被危害。因此,如何驾驭好这一把双刃剑就是各国面临的最大挑战。更恶劣的是,不少国家积极进行核试验、发展和技术是为了制造大规模杀伤性的核武器,以此可以在核战争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这无疑是人类在自掘坟墓,当年美国在日本广岛和长崎投下的了两颗原子弹就造成了不可估量的长久危害。我想,当年爱因斯坦提出质能关系公式的时候一定想不到核能会被后人用在残酷的战争上吧。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农药,肥料使农作物大大增产,但与此同时农药,肥料又使粮食,菜,果,甚至饲料,肉类蛋类都会浸染上某些毒素,危害着人类的健康。科技发展是使人类加剧了对大自然的进一步掠夺,导致资源进一步枯竭,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大到“全球化”问题,小到新药品的出现,这些都是对我们人类有着正面和负面的影响。我们人类要驾驭好科技这把双刃剑,否则可能地震,火山频繁活动,酸雨逆流成河,核污染泛滥,瘟疫横行,人类可能真的会迎来电影“后天”的情形!

科学技术是中性的工具,它本身无所谓善恶,即它是价值中立的。每一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都要伴随大量弊端的出现。科技进步在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打开了装有各种灾难和祸患的“潘多拉魔盒”,像火一样,既具有照亮自我的功能,也具有毁坏自我的力量,它给我们带来光明的恩赐,也给我们带来破坏的威胁。科技所带来的后果的好坏依赖于使用科技的人。好人可用它为善,坏人则可用它为恶。但是人仅仅靠道德约束是不可靠的,只有制度才能约束人的行为,因此我们要多研究科技发展带来的弊端,通过专门机构立法并监督实施来规范科技成果的应用,消除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使科技发展更好的服务人类、造福人类. 科技不能完全独立地发展,人类的智慧必须时刻关注这把"双刃剑",这样才能开辟一条通往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对任何问题的分析上,我们都应该坚持矛盾分析法,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我们对待科学技术的态度就应该是这样,既要看到它积极地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揭示出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这样科学技术的最本质的特点才能最真实的得以反映。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人们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价值体系中最本质、最具决定作用的部分,它支撑和影响着所有价值判断,是对整个人类发展历史和未来走向的总概括。我们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承担着推动我国走向世界强国之林的历史使命,大学生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浅谈我对当代大学生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

引言

大学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承担着推动我国走向世界强国之林的历史使命。但随着社会的转型,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和目标追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意识之间存在一定的反差:既崇尚真善美的精神境界,又在利益问题上趋于急功近利;他们往往只注重专业学习,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的基本常识,也就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而远大的理想。面对这些挑战,大学生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正文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社会大环境需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其价值观的塑造。在我国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中,只有那些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灵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主题、以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精髓、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的价值观,才能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1%上升到2007年的5%以上,中国进出口总额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不足1%上升到2007年的约8%。中国的发展为国际资本提供了广阔市场,中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7800亿美元,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也在大幅增长。

二.中国发展有力促进了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长

1978年以来,中国年均进口增速达到,已成为世界第三大、亚洲第一大进口市场。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10%,对国际贸易增长的贡献率超过12%。2001年以来,中国年均进口额近5600亿美元,为相关国家和地区创造了约1000万个就业机会。

三.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体系的重要成员

中国参加了10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签署了300多个国际公约。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事务,认真履行相应的国际责任。迄今,中国共参与22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人员上万人次,现正在执行维和任务的有1900多人,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

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发展进步离不开世界,世界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在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加速推进的世界大势之下,中国的前途命运日益紧密地同世界的前途命运联系在一起。

四.中国将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道路

这是中国政府和人民作出的战略抉择。这个战略抉择,立足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体现了中国对内政策与对外政策的统一、中国人民根本利益与世界人民共同利益的统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中国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不干涉别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致力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

在开放的过程中,中国开始学会用世界的眼光思考自己的发展,并以一系列合作共赢的实际举动逐渐打消了各方的猜疑与忧虑,创造了对自身发展更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国用自己的真诚,塑造了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和平形象。30年来,中国充分利用世界和平发展带来的机遇发展了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更好地维护了世界和平,促进了共同发展。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

五.中国将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中国致力于推动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坚持按照通行的国际经贸规则扩大市场准入,在实现本国发展的同时兼顾对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关切,支持国际社会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改善民生,支持完善国际贸易和金融体制、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支持各国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能源安全,坚持通过磋商协作妥善处理经贸摩擦,推动各国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各种挑战。

总结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一定要牢记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融入到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以积极的心态和科学的方法,不断陶冶人性,健全人格,提高素质和能力,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精神,为了中国梦的实现而努力奋斗

太长了,我没法打打啊!

学前教育研究方法论文2000字

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关系到儿童未来的终身幸福与发展,同时也与国民素质整体提升直接相关。当前,我国幼儿教育事业有了发展迅速。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幼儿园教育论文2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幼师音乐教育探讨》

摘要:在人的一生中,幼儿期是最重要的阶段,而幼儿期的音乐教育对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幼儿音乐教育中,幼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已不适应现代教育理念和人才市场的需求。提高幼师的整体素质,突出幼师音乐教育的师范性已成为现代幼师音乐教育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幼师;音乐;教育

音乐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和谐地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要提高国民音乐教育的质量必须从幼儿园抓起,从建立一支合格的幼儿音乐教师队伍抓起。因此,幼儿师范学校必须把音乐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专业院校教学体系和模式的影响,在一些幼师(包括中师)中普遍存在着重技巧训练,轻教学能力培养的弊端。鉴于此,笔者认为,幼师专业的音乐教育一定要突出“师范性”的特点。要转变旧的教育理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学措施,为社会培养一批具有较高音乐素质、适应现代幼儿音乐教育的新型幼儿教师。

一、重视音乐教育,明确培养目标

“研究表明,音乐能使人产生意想、联想、帮助自我实现,唤起人深层意识结构中潜在的东西。音乐能激发人原始本能,也能抑制这种发挥潜课程功能的重要手段”。幼儿I的一个重要阶段,音乐教育对幼儿身一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现状并不令面。忽视甚至轻视幼儿音乐教育的现复一方面,在各式各样音乐兴趣班与众:的背后,更多的是出于功利的目的以2盲目的心理和随众心理。对于音乐教育在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很多人并不了解,因此,我们必须纠正上述的两种错误现象。让未来的幼儿教育工作者真正了解音乐教育对幼儿身体的发展、语言的发展、知识的发展、情感和意志的发展、个性和社会性的发展起着的重要作用,转变原有的陈旧观念,认清新世纪形势下幼儿音乐教育的重要性。

“学前儿童音乐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音乐教育活动使儿童获得全面和谐的发展。”幼儿音乐教育主要是培养幼儿对唱歌、旋律、倾听等音乐内容的兴趣和热情,教给幼儿感受和表现音乐美的方法、手段和途径,使他们有能力以声音、节奏为手段去表现所感受到的音乐情感,并能够富有热情、表现力和创造性地进行表演。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幼师培养目标是让学生毕业后,到幼儿园去做一个合格的幼儿教师。教给幼儿一些简单的音乐技能,培养幼儿的音乐兴趣和索质,使幼儿能够健康和谐地全面发展,而不是培养她们个个都成为音乐家。

二、探索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要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素养全面的新型幼儿师资,就必须在教学过程中探索适宜的教学方法,提高幼师音乐教育的质量。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为了丰富学生对作品的理解,增强对音乐艺术的热爱,教师应经常通过良好的示范演奏和深入浅出的理解来启发引导学生,让学生以一种兴趣浓厚、积极舒畅的心情接受教师指导。

(二)注重伴奏能力的培养。

首先对一些幼儿歌曲伴奏曲式、调式、风格、情绪进行分类,并对和声及伴奏音型进行分析,以此帮助学生掌握编配歌曲伴奏的的规律。其次,让学生多作编配儿歌伴奏的练习及音阶琶音练习,熟悉各种大、小调的音位,以便在以后教学伴奏时灵活运用,以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与此同时,还要培养学生边弹边唱的习惯,做到心、手、口一致,从易到难。通过训练,达到学生能够运用自如地弹唱。

(三)开设欣赏课

对幼师学生适当开设欣赏课,也是十分必要的。欣赏课可以提高学生对音乐作品的感受、想象、理解、鉴赏能力,还可以引导学生用已有的知识分析理解作品,以提高对音乐作品从形式到内容的分析能力,还要识别音乐作品的年龄适应性,什么样的音乐作品适合何种年龄的幼儿,敏锐地察觉音乐作品内涵,以便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有效地将音乐作品的教育潜力转化为幼儿的发展。

(四)让学生参加音乐活动与实践

首先,定期举行汇报会。每学期一次大型汇报会,每月一次小型汇报会。通过一些合唱(大合唱或小合唱)、独唱、弹奏、舞蹈等节目,让学生将所学到的知识以汇报会的形式展示出来,以达到巩固的目的。其次,参加区、市等举办的各种文艺汇演、竞赛活动,锻炼、培养学生的表演能力。使得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密切配合,达到丰富学生的音乐素养。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

三、加强修养教育。提升幼师整体素质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师德直接影响到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要培养新世纪的新型人才,必须造就一支具有高尚师德的教师队伍。以往的师德教育片面地把目光集中在师范学校教师身上,对幼师学生的师德教育不够重视,没有把师生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师德教育。首先,幼师学校的音乐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她们不仅应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精通专业学科知识、技能,掌握现代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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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的成长是在具体的环境进行的,幼儿的行为体现在具体的 教育 情境之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耐心、爱心。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幼儿教育的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阅读!

上世纪20~30年代起,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就已经存在,家长的期望、幼儿师资水平低、缺乏规范的幼儿教育政策等,均使得幼儿教育小学化解决的难度大大增大。基于此,加强对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与长远意义。

1.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存在的原因

家长的期望

由于受到我国近几十年来所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目前大多数80后、90后父母只生育1个孩子,家长的期望寄托在这1个孩子身上,因此,大多数家长均希望给幼儿安排各种各样的学习活动,不仅给幼儿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也为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幼儿园的师资水平较低

从事幼儿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耐心、爱心,但由于受到多种原因的影响,现阶段一部分幼儿教师并不是 毕业 于幼教专业,其专业素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幼儿教育的发展。幼儿园的师资水平较低,教师在对幼儿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教学内容普遍存在着小学化的倾向,教师往往会带领幼儿学习一些对幼儿来说比较复杂知识,没有注重培养幼儿的天性,均使得幼儿教育小学化解决的难度大大增大。甚至有一些教师由于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或者是为了让幼儿“听话”,从而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奖罚 措施 ,即奖励表现好的幼儿、批评表现不好的幼儿,这种做法使幼儿出现了竞争意识,从而产生了进入小学化的倾向。

缺乏规范的幼儿教育政策

我国的素质教育、新课程标准改革等,所针对的主要是小学、中学,较为忽略幼儿园教育。这样的背景下,部分幼儿教师会感觉在幼儿园没有良好的发展空间,从而会选择继续学习或转行,不会在幼儿园进行教学,这就导致了幼儿师资力量薄弱问题。与此同时,由于缺乏规范的幼儿教育政策,一些私立幼儿园大量涌现,为提高幼儿的学习成绩、扩大幼儿园知名度,大多数私立幼儿园会给幼儿安排大量学业训练,这就为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

2.幼儿教育小学化的治理策略

改变家长的观念

在幼儿教育中,家长的地位非常重要,幼儿具有非常强的可塑性,认知事物的能力还比较弱,这样的情况下,家长在为幼儿安排知识学习的时候,幼儿无法反抗、只能听从。幼儿听从家长的安排,对各种知识进行学习,从而提前进入到了小学的学习模式。小学化的教育 方法 ,大大占据了幼儿的玩耍时间,幼儿本来就正好是乐于玩耍的年龄,而幼儿在进行玩耍的同时,不仅可以培养自身的兴趣,还有利于开发智力,由此可以看出,家长的做法有悖于幼儿教育理念。基于这样的原因,家长必须转变自身的思想,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长应当鼓励幼儿学习幼儿年龄段内应该接受的知识,为幼儿降低学习压力,给予其充足的玩耍时间,从而不仅有利于培养幼儿的兴趣与天性,也有利于解决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

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

国家为幼儿园提供的扶持比较少,关注度也不高,从而导致幼儿园教师的大量“ 离职 ”,这就给幼儿师资力量的提高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造成了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普遍较低问题的存在。面对这一问题,应当致力于提高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的选入门槛。此外,幼儿园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课标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教师在向幼儿讲解关于单韵母a的知识的时候,应当运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技巧给幼儿讲述关于单韵母a的知识,指导幼儿进行正确的发音,切忌过多地对其他内容进行讲解。同时,教师还要给予幼儿足够的时间进行玩耍,使幼儿培养自己的天性与兴趣,开发自己的潜在能力。实际上,幼儿在进行玩耍的时候,可以通过发现新事物,增强自身对新事物的认知,这有利于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减缓幼儿教育小学化。

制定合理的幼儿教育政策

对于幼儿来说,幼儿阶段的教育对其未来对世界的认知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基于此,国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教育政策,加强对幼儿教育的扶持力度,实现幼儿园的公立化,以有效减少幼儿园的竞争现象。与此同时,还要安排资深的幼儿教育专家为幼儿教师提供指导与帮助,丰富幼儿教育教学结构,改变幼儿教育教学模式,并要鼓励教师利用先进的、有效的教学技术,注重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的天性,引导幼儿树立健康向上的人格,最终有效解决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

3.结语

综上所述,良好的幼儿教育,有利于帮助幼儿树立健康向上的人格,而幼儿教育小学化,不利于幼儿的健康发展。为有效治理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倾向,不仅需要改变家长的思想观念、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还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作者:陈巧珍 单位:永春县一都中心幼儿园

参考文献:

[1]严仲连,盖笑松.论治理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合理路径[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付忠念.论治理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合理路径[J].文理导航(中旬),

[3]叶平枝,赵南.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危害、原因及对策[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幼儿游戏离不开教育情境的创设,要使教育情境充满游戏的魅力,必须营造健康宽松、愉悦的游戏氛围,更要提供良好的环境、丰富幼儿的游戏活动,改进游戏的方式,丰富游戏活动,改进游戏的组织与指导,优化教育情境。

关键词:创设;游戏;魅力;教育;情境

一、营造宽松愉悦的幼儿游戏氛围

1.教师要热爱和信任幼儿

只有对幼儿充满爱心,教师才能用心去关注每个幼儿的喜怒哀乐,了解每个幼儿的需要,发现幼儿身上的闪光点,把钻研、改进幼儿教育活动作为自己的乐趣。教师的信任是幼儿成长的重要动力,能激发幼儿的活力,使他们振奋精神和充满信心去克服困难,追求自身的进步。只有在充满爱和信任的氛围内,幼儿才可能有安全感、有愉悦的心境,能够无忧无虑地投入到游戏等活动中去,在积极主动的活动中获得自我展现和发展。教师应当满怀对幼儿和教育事业的热爱,建立起对幼儿的信任,努力满足幼儿的合理需求,调动幼儿的发展潜力,使幼儿在爱和信任的浇灌中进步。

2.幼儿教育过程富有感染力

教师要通过各种途径,设计富有吸引力的教育过程,使教育活动充满魅力,充分调动幼儿参与的兴趣和积极性,调动他们学习的内在动机,使幼儿忘我地沉浸其中,获得主动的发展。幼儿对生活中的许多事物充满了好奇与疑问,迫切地想要了解和探究周围的世界。教师必须重视挖掘幼儿生活中的教育资源,调动幼儿的探究兴趣,激发幼儿对生活中各种疑问的思考与研究,使幼儿在熟悉可感的、有趣的活动中开启心智、增长智慧。教师应有意识地按活动主题创设富有美感的教育情境,用美的环境、语言、旋律、情感,把幼儿带入美的氛围当中,使教育过程成为美的享受,并使幼儿在美的感受和体验中参与活动,获得进步。同时,教师要重视幼儿情感的调动。幼儿的思维较为感性,他们情绪性强、容易受到感染,积极的情感不仅能够促进幼儿知识的学习,而且有助于幼儿良好态度习惯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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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文修辞,又叫“互文见义”。“互文见义”是互文的特征和关键词。典型例句“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范仲淹的名句)互文修辞,有一个特别的记忆的方法,叫“互文见义”。表达“前后呼应"之意,互文见义的表达方式,就变成了“前呼后应"。生活中这种例句很多:说长道短、胡思乱想、移风易俗、左顾右盼、日积月累、铜墙铁壁、腰酸腿疼、天荒地老、细针密线等等。请注意看,每四个字都是一句对偶句:莺歌对燕舞,龙腾对虎跃,而这种句式的表达,全部都是互文见义,表达的是莺燕在歌舞,龙虎在腾跃。形成对偶句后,这叫“当句对",然后再构成隔句对:莺歌燕舞,对,龙腾虎跃。明白了这种表达方式,我们就能很容易辨别出什么叫互文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山重水复是一个互文见义。柳暗花明,一定又是个互文见义。再看一个典型的例句:"秦时明月汉时关",肯定表达的是秦汉时候的明月和关塞,只是采用互文的表达方式,把它分开来说了。相关的知识点还很多:(1)我们最常用的是当句互文,比如“汉时明月秦时关”,又比如《琵琶行》中"主人下马客在船",说地是主人和客人一同下马一同上船。(2)还有隔句互文。例如“花径不曾缘客扫,柴门今始为君开”。(3)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可以碰到这样的表达。例如“同呼吸共命运“,表达的是,共同呼吸和命运。例如,学习“五讲”,遵守“四美”,表达的一定是一种互文见义:学习并遵守五讲四美。肯定不是在说,只学习而不遵守四讲,只遵守而不学习五美。互文见义,这也是中国文字独特魅力的一种独殊表现。

刑法学论文2000字

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初探[内容摘要]证据收集完毕后,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分析、研究证据是否具有能力、关联性和证明力和大小,从而确定所收集的证据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据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确定有罪或无罪,罪责轻重的关键;确定案件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人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将起到极大作用.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庭认定.全案审查判断证据标准及其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 证据审查 判断 特征 标准 引言 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收集证据在前,审查判断证据在后,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紧密相连,没有收集证据就谈不上审查判断证据,反之,不对证据审查判断,就不能作定案依据,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显得十分重要,也是一个难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这涉及到法律有涉及办案人员的素质,保证案件的质量,不枉不纵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和财产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标准和意义作一论述。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判断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基于从狭义上界定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将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限定为国家专门机关,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讲,除了专门机关为了确定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也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便向审判人员提出如何认定事实方向的意见,使审判人员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处理。因此,审查判断的主体不仅包括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专门机关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都是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以确定其真伪,判断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已经证明力的大小,这是二者共同之处。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即基于侦察权、检查权和审判权而进行的活动,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审查判断证据则属于非职权行为; (2)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可以运用其在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同时有具有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物质条件保障,相对于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更有其优势; (3)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为了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或委托人的利益; (4)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方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后认定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而当事人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只是提出证据的前提,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还取决于专门机关是否采信该证据。 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符合诉讼实践,也有利于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其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 [2] [3] [] []2、审查判断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活动。如果说收集证据是认识过程是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的话,那么审查判断证据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方式,与第一阶段的收集证据相比是不一样的,它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大脑,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的。当然,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但两者往往相互结合、交替进行。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必须首先收集证据,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当事人等经过审查判断,如果发现有疑问或遗漏,则必须再去收集证据以便消除疑问或补充证据。把新收集的证据和原有的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研究,就可以使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趋于正确。这实际上是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由浅入深,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 3、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证据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司法人员、当事人等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其目的一是为了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为证据具有能力和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为了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联系越紧密,其证明力越大,反之,其证明力就越小。 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单一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二是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单个或多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是为了审查核实某一证据或某几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则是为了判明所有已查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二、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对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这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即刑事诉讼中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庭应当根据案件是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时,执法人员应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属实”是指客观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的真实,即符号案件情况的真实,不以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意志和认识为转移,因此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不能反驳它,而只能通过不断的证据活动认识它。二是法律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一旦某种情况得到了证明,就假定另一种情况是真实的,如推定。法律的真实允许当事人反驳,一旦当事人提出了成立的反证,法律的真实就不复存在。从判定的需要来看,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各种各样的反驳,而要做到这一点定案证据就必须符合客观的真实。可以说,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 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并不矛盾。可客观事实性是从唯物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而主观能动性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事实材料只有经过当事人是举证和执法人员收集的活动,才能够进入执法程序,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对于执法人员已经调查收集的证据,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以及应当如何使用,实际上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甄别、筛选和判断。实际上,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执法人员主观认识是相统一的关系。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即具有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是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事实材料既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性。在审查判断定案证据的相关性时,执法人员应当将其与证据的真实性区别开来,逐一审查,在认定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之前应当分清该证据对象是什么,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规定的事实,该证据就没有相关性。 [] [] [1] [2] [3] [] []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定案证据,即使其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反情形。

案例;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关于网络裸聊是否构成犯罪一直是近年来争议很大的问题。2007年4月,北京曾出现一桩近似案件,只是石景山区检察院先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后来又主动撤诉。其理由是无法依据《刑法》找到一个合适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最后没有处理。为什么方某的案子可以定罪而北京张某裸聊的案件没有定罪?这里涉及到刑法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刑法才可以将之评价为犯罪行为。刑法是什么?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指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在社会中的活动规矩和准则。法律、宗教、伦理和风俗习惯都是社会规范,其有的是约定俗成,有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强制制定,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表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刑法与宗教、伦理、风俗习惯有什么不同呢?刑法的产生是否是必要的呢?以宗教为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宗教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崇拜一个或多个神 第二,有自己的教义,即成熟的信仰体系;第三,有一定的仪式 第四,要求教民顺从。在现代社会,宗教依然成为人类社会思想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宗教具有教化和心理安慰的功能。但是,仅有宗教是不能维持现代的社会关系的,因为是否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的程度如何,教民对宗教的依赖程度是宗教起作用的关键。对于不信仰宗教或伪信仰宗教者,宗教是无法对其起作用的。此外,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教义,在同一国家甚至同一地区常常存在信仰不同宗教的教民,不同的信仰信仰体系教化出不同思想的教民,但是,在现实的物质世界里,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行为的最低标准是什么?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在不同的宗教里是不同的,而且界限是模糊的,仅靠宗教无法让国民明确自己行为的界限,无法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做出预测,当然无法有真正的自由。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同样具有这种缺陷。即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虽然也可以影响国民的思想和行为,也可以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影响,但是其内容本身不明确,不稳定,无法调整所有的国民,因此,统治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必须由作为国家最后一道屏障的刑法来充当此角色。作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刑法的第二个特征是最强的强制力。 各个部门法由于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因此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比如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违反此规定就可能构成重婚。但是,在所有的部门法中,刑法的强制力是最大的,也就是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式会对行为人产生最大的痛苦,可以剥夺行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这比如教育一个孩子,绞尽脑汁用尽一切方法后还是无济于事时,只能采用暴力威吓和强制。而合法运用这种恶的根据,就是通过合法机关合法程序制定下来的规则。因为人人都明白,在社会中要生存必然要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形成国家公权力,刑罚就是这种公权力的行驶的表现。因为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对社会本身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刑罚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即刑罚要具有谦抑性。这种谦抑性要求刑法只能是保障法和补充法,只能是足球比赛场上的守门员,而不能充当前锋、中锋或后卫。即刑法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调整所有国家与个人之间所有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止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还包括这些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需要国家公权力规范国民或单位的社会关系,因此,如果仅从调整对象来区分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不同,是无法区别的,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其调整对象,而在于其调整方法,刑法是采用刑罚这种包含最强烈痛苦的方式来影响人的选择的。因为刑法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因此自古以来刑罚最容易被统治集团滥用,从保障人权和追求民主的现代精神来看,限制刑罚权滥用,实行罪刑法定成为必然。通过罪刑法定,明确刑罚的界限,从而保障国民行动的自由,也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全世界人民都会赞同的选择。问题是,刑法即使通过法条明文规定,其界限依然是模糊的,不稳定。因为要将调整无限的法律现象的规范要通过有限的文字表述出来是十分困难的。有的术语,在一段时期,我们能够通过解释达成共识,使其界限明确,但随着时代发展,更新形式的现象会冲击这种解释,使得其界限模糊不定。比如,财物,强奸,卖淫,这些词的内涵和外延立法时没有很大争议,而今天来看,其外延则很难确定。而有的表述,从一开始就是界限开放的,这使刑法的边界无法确定。这些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何解释就决定了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比如本案中的'淫秽物品,网络上裸聊的录像可否解释为淫秽物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但是适用刑法必须解释刑法,对刑法进行解释时,扩大解释是允许的。这就涉及到将裸聊的录像可否解释为淫秽物品属于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虽然争议了近百年,但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个共同的标准,一般认为,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是类推解释,没有超出的是扩大解释。比如南京李宁组织他人卖淫案。卖淫这个词尽管从一般常用的含义来看不包含男性给同性卖淫,但今天男性给同性卖淫现象很多,所以将这种现象包含在卖淫中是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但是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所以,近来很轰动的强奸成年男子的案件无法定强奸罪。因为如果将男子解释为妇女,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但本案的问题不止如此,将裸聊的录像解释为淫秽物品 是否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呢?这很难判断。由此可见,认定有罪者是从实质的角度对刑法条文进行了解释,否定有罪者是从形式角度对刑法进行解释。这涉及到了目前我国司法中应该采用实质解释论还是形式解释论。从保障社会秩序的角度,实质解释论当然容易定罪,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形式解释论当然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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