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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小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13:20:44

道法小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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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上的一颗石子,高墙上的一颗石子,它们是那样的微不足道,也不曾被人们所关注,可就是这样普通的石子组成了宽阔的马路,富有意境的花园。

一颗石子,它是那样的渺小,每天被人们无情的踩踏,甚至还会被人当做挡路石,一脸厌恶的将它踢至一边,任其随意翻滚,无人理睬,组成道路的石子成千上万,不在乎它这一颗,花园中的鹅卵石个个光滑圆润,身上五彩斑斓,无人搭理这个丑八怪。

一颗石子,它又是那样的坚不可摧,当它与水和沙子混在一起时,无人敢欺,它们共同组成坚固的高楼,任凭风吹雨打,电闪雷鸣,依旧矗立在那儿,不动分毫。有时它也显得如此重要,一条大路,少了一颗石子,就会变得坑坑洼洼,一座高墙,少了一颗石子,就更易倒塌。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颗石子,是那样的渺小,地球绝不会因为少了一个人而停止转动,太阳也绝不会因为少了一个人而减少自己所放出的光和热,而当我们团结起来时,就会无人敢敌。

在刚刚举行完不久的运动会上,我们班在单项上几乎没有获得什么奖项,甚至连进决赛的项目都屈指可数,但我们却在集体的接力项目上得到了两个第一,俗话说“团结就是力量”,一根筷子易折断,一把筷子难折断,当我们团结起来时,所发出的力量是无穷的。

一颗石子,随处可见,它是那样的普通又微不足道,无人关注,而正是一颗颗这样的小石子组合起来,组成了弯弯的小桥,宽阔的道路,高大的楼房……组成了这个美好的世界。

遮天蔽日的雾霾,已连续“围困”上海,至今没有消退的迹象。春节近在眼前,为摆脱、防范恶劣的雾霾天气对2380。43上海人民的身心危害,就连央视前几日集体发出倡议:

连续多天的雾霾,引起了市民的忧虑。今天下午,市民在QQ群里,大家对雾霾的愈演愈烈之势无不表示深深地担忧。2014年春节在即,市民李莉有了新的担忧,晚上19时34分,她在市民QQ群里首先引出了话题:“我呼吁泉城禁放鞭炮”、“还泉城一片蓝天”。19时38分,李莉又在QQ群里建议:“我们可以发出倡议:禁放鞭炮。”

李莉的这一倡议,立即引起市民记者们的强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支持和赞同。“我一百个一万个支持!”市民、“兵妈妈”齐亚珍率先给李莉竖起了“大拇指”。“我赞成春节不放鞭炮!”市民楚光俊表示,自己已经好几十年不放了,他还列出了自己赞成的理由:“鞭炮对空气污染严重!噪音污染严重!还容易引起火灾,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市民记者鲁玲表示强烈支持,并期待这个愿望能够早日实现。

又是连续4天的`雾霾,平安夜、圣诞节,遮天蔽日的雾霾,让一个个原本快乐的日子大打折扣。

雾霾不仅掳走了我们的快乐,也在悄悄侵蚀每一个人的心肺,侵害每一个人的健康!

拥有一个天蓝、水清、山绿、泉欢的美丽泉城,是我们每一位热爱济南的市民的由衷渴盼。蓝天碧水,不应该成为生活的“奢侈品”;自然清新的空气,本来就是幸福生活的一部分。

为了远离雾霾,早日摆脱恶劣环境对数百万市民的身心危害,我郑重向社会各界发出如下倡议:

一、保护环境,爱我家园,从我做起,文明过节,不放鞭炮。

二、积极劝说家人、亲友,在上海市鞭炮“开禁期”(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选择节俭健康、绿色环保、时尚文明的方式,欢度传统佳节。

守护蓝天碧水,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建设美丽泉城,从我们身边每一件小事做起!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

“我福山,好少年。行端正,志高远。”福山三字歌,引导着我要做一个诚信知礼、落落大方的小学生。

文明是一种品质,文明是一种被大家广泛推崇的行为。只有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才能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个细节中体现出来。

每天清晨,我穿上整洁的校服、戴上绿领巾、佩戴好标志、背上书包,快快乐乐地走进校门。

校门前值勤的二年级哥哥、姐姐们一声响亮的“Good Morning”, 立刻提醒了我,作为一个福山人,我要做一个讲文明懂礼貌的小学生。于是,我认真地敬礼,响亮地回答“Good Morning”。

站在操场上,国旗下的我严肃认真、精神饱满、高唱国歌。每天坐在明亮的教室里,我认真地听课。上课时不和同学说话,不做小动作,积极举手发言。

当老师迎面走来时,一个点头,一声问候,这就是我对老师的一份关心,一份尊重。课间活动时,我不和同学吵闹。当别的同学有困难时,我还会帮助他们。不小心打扰到别人,马上说一声“对不起”。看到纸屑能马上弯腰捡起投入垃圾桶。

中午用餐时,我总是安静地排队拿饭。每次吃完后,很快地把餐具整理干净。吃完饭后把餐盘轻轻地放入桶里。

放学了,我们整整齐齐地排好队,有礼貌地和老师同学说声再见。回到家,我会亲亲热热地向外公外婆和爸爸妈妈问好,有时还能帮助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

生活中处处都有文明,文明也在身边的细微之处尽情绽放它特有的光芒。我的每一天都是这样度过的,大家都表扬我是讲文明懂礼仪的好孩子。奥运马上就要来了,让我们每天进步一点点,争做文明礼仪好少年!

喜欢你骑车载着我穿过一条条街,一条条巷,听着清脆的车铃声,风将我短短的头发吹了起来。那时,你总会停下来,将我吹乱的头发整理好。

喜欢缠着你,像个跟屁虫一样跟着你,那时的你会像变戏法一样掏出一些小玩意,望着我欣喜若狂的表情,你的嘴角微微上扬。

喜欢你将我介绍给朋友时的那种宠溺的表情。你总是喜欢牵着我的手,去大街上炫耀。这是我妹妹。你总是会这样自豪的说。

有一天,我看到你骑着单车,嘴角微上扬,然后看到了你身后那个安静的女孩,风将她的头发吹的飘扬起来。我只是呆呆的站在那里。

那个长头发的大眼睛的女孩,坐在你身后,清脆的车铃声伴着她那银铃般的笑声,很动听。在我感觉却那么刺耳。

再次见到你已将隔了很久,我看着你在旁边和她打着电话,里面传来她孩子似的笑声。你挂了电话,傻傻的笑,无视了我。我冲你伸出手,你傻傻的问我,怎么了。你忘了,以前你总会给我惊喜的。你突然想起什么似的,从书包里掏出包棉花糖,我接过扔在了你身上。你呆呆的看着我,不知怎么了。“你说过,我容易牙疼,所以你不让我吃棉花糖的。你都忘了。”他呆了下,立刻道歉,对不起,都是我不好。

尽管你一直都道歉,但我依然不理你。“原来你都会给我惊喜,现在你只顾打电话,都不理我,你还拿我讨厌的东西给我吃,我到底还是不是你最可爱的妹妹。”你眼里闪过一抹心痛,妹妹,哥跟她分了,好不好,对不起。

那天,你买了一条手链,说是礼物。“对不起,哥走了,你自己好好照顾好自己。”然后你就消失了。

哥,对不起,是妹妹太自私...

哥哥,你在哪里呀……

少年,你走了多远了,等着我去找你……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以下是法学系小论文范文参考,请阅读!

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构建研究【1】

摘 要 违宪审查是宪政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取得了部分成就,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从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从而真正实现民主与法治,推进宪政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 违宪审查机制 模式 基本理念

作者简介:周玥彤,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1-02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文化

宪法是文化的产物,同时它又代表着一种文化现象,作为文化的产物,宪法是多种文化因素交织而成的作品。

本文采用周叶中教授的观点,认为宪法文化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

当今社会,在众多写宪法文化的文章中,无论作者在其他方面有何分歧,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宪法文化的核心是宪政。

宪政的基本理念主要包含了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以及保障人权等。

宪政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因此这些基本理念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

由此可见,其中的违宪审查作为保障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和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违宪审查的含义及模式

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一种,是宪法保障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当今世界范围内,以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为标准,可将违宪审查划分为四种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多为美国、日本采用,它的优点在于以司法机关制约立法机关,从而保证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但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自由心证的司法活动难保绝对中立;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督的直接性与快捷性,缺点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欠缺公正性;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兼具了前两制度的优越,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自己的尴尬,又避免了法官的主观任意性,但实践中专门机关多为政治机关,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复合审查模式多为法国、英国采用,它的优点在于多重主体相互分工和密切配合,能够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的审查,但多重主体也意味着权力分散、不统一。

每种模式都是精心制定,经过若干年历史的检验,不断修改,才得以沿用至今,但每种模式都有利有弊,随着时代的变迁,需要通过完善来适应新的社会变化,以保证宪法的权威性与有效性,这就成为了值得我们在实践中反思的一大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和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因此享有违宪审查权。

同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司法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

这就表明了,我国表面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实质上采取的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结合的的审查模式,由两个机关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

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采取的是复合审查模式。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纵观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不难发现,继现行宪法和一些单行法律颁布之后,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该制度作为宪法监督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宪法顺利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

但是,它也并非十分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虽然采取的是复合审查模,但正如前面所说,多重主体共同审查必然导致权力的分散,实践中难以统一。

并且,司法机关只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才享有有限的违宪审查权,其余超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范围的,司法机关则无权行使,只有依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由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在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偏袒和怠慢,不可能达到完全公平,这使违宪审查流于形式。

而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只举行一次,在本次会议中要解决若干与国家和人民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可谓工作繁重,这无疑加重了全国人大的工作量,反之也难以保证审查质量。

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事宜,宪法规定共21项,更是无暇顾及。

长久下来,这就成为了一大被忽视的问题。

第二,我国现行宪法中未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机制。

涉及违宪审查制度的仅有第5条、62、67条,以及第116条。

而其中几乎未涉及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机制,唯一涉及的启动主体仅有立法机关,方式仅有事前的备案和批准,事后的撤销。

通过立法机关事前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自我审查模式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是有必要的,但若将其作为唯一的途径,必然达不到效果。

就宪法性法律而言,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略有涉及此内容。

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由此看出,公民有违宪审查的建议权,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一大突破,但仔细揣摩,弊端显而易见。

公民只享有建议权,最终是否启动该制度还是由立法机关决定,也就是说,启动主体仍然只有立法机关,而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公民个人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并且,就立法机关是否必须接受,及其工作时限,公民事后的维权救济等都未涉及。

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实现,权利就如同一纸空文。

2003年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三位博士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在当时一度引起舆论热潮,该案最终取得让人欣慰的结果,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

血的教训背后,换来的是新办法的出台,但对于违宪审查机制本身的启动,并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据报道,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件发生及学者上书后,并未给予任何形式的违宪审查或调查程序甚至是回应,可见,公民的建议权实属渺小,若非轰动一时的大案,恐怕上书也只会不了了之,并且程序上也存在重大问题。

该案距今已10年,而违宪审查启动机制的构建仍然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第三,缺乏程序保障,宪法以及现行的各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审查程序。

除了该制度的启动机制没有依据外,进入审查后约束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也没有依据。

立法法第90条规定由某个机关或机构来审查;第91条规定了制定机关的义务;第92条规定由报备机关具体规定。

总之,对于审查机关审查的时间、期限、程序等方面几乎没有约束,对于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以及不按规定作为的法律后果更是没有涉及。

因此,实践中必然会

出现久拖不办,搁置了事的情况,可见该制度亟待完善。

第四,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专门性的单行法律。

实践中涉及此类案件并不常见,因此该问题在理论界探讨多年,但始终未被立法机关重视。

现在只能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一些单行法中模糊地看到违宪审查制度的“身影”,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并予以实施,将其从学界转化为法律条文,是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法治得以恢复的30年,也是飞速发展的30年,在这30年中,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到目前已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即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但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它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前面提到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立足中国国情,建立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为主,复合审查模式为辅的审查模式。

我国现行审查模式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结合的复合审查模式,审查主体多层次且单一,权力分散,难保公平。

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涉及宪法问题的事绝非小事,因此,审查模式应该建立多重并用的方式,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予以协助,相互分工,密切配合,统一工作。

目前全国人大中设有法律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但并不专门针对宪法,因此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

而设立宪法专门委员会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必须为宪法专业人士,这就避免了全国人大中非法学专业人士对违宪审查的过多参与,保障了审查的科学性。

同时,宪法专门委员会工作内容专一且明确,就无久拖不办的借口了。

这样既减轻了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又提高了专门机关的工作效率,还保证了审查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第二,制定一部专门的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法》。

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一种,有些学者很早就提出我国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监督法,在其中对违宪审查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

这个建议是可行且必要的,但至今仍然未实现。

笔者认为,宪法监督包含的方面太多,在短时间内出台是不现实的,而当今社会又急需一部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律,因此可以先出台一部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在日后再制定宪法监督法予以补充完善。

在违宪审查法的结构设计中,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规定我国的审查模式,设立宪法专门委员会,规定各自的地位、分工与合作。

在程序方面,首先明确规定启动机制,扩大启动主体和方式,如规定公民行使建议权时,除了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还可以直接向宪法专门委员会提出,而国家机关必须受理等;其次,分别针对三个主体,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专门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方式、步骤、时限以及公民的救济做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建立程序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违宪责任方面,加大对违宪者的制裁,明确规定一旦审查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违宪,对其惩罚的主体、程序以及方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形成全民监督。

具体而言,大力在高校、国家机关、老百姓当中开展普及宪法的工作,树立民主与法治的氛围,形成全民自觉守法,相互监督的社会风气。

五、结语

违宪审查作为宪政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建立至今,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大亮点,同时又反过来推动了我国的民主与法治。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值得我们欣慰的,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我国只是初步建立起了现有的审查模式,其中仍然存在众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文,论道德经给我们的启示肯定还有更多的想法

道法小论文

道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思想流派之一,“无为”思想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家的无为思想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道家的无为思想论文篇1 摘要: “无为”是道家最基本的精神之一,是一种精神境界。无为的本质就是“无为而无不为”。 关键词:道家;无为 “无为”是道家最基本的精神之一,是一种精神境界,它与“道法自然”的价值取向是完全一致的。“无为”的精神境界就是“道法自然”的价值取向的直接体现。无为的本质就是顺应自然的变化,使事物保持其天然的本性,不人为造作,达到“无为而无不为”。 “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老子》四十八章),老子认为做学问要天天的增加知识,而体道则要天天削减私欲,损之又损,就达到无为、无为便可以无不为,如果不妄为,那就没有什么事情做不成。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这是老子五千言讲的主要问题。天地万物是由道创生的,而道则要依法于最高的准则“自然”,人要依法地、天、道,便必须也依法自然。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这个“无为而无不为”,便是“自然”的体现。 在个人修炼上老子提倡自然“无为”。“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七章),老子认为“无为”便是无私,不争先,置身度外,因为无私,才能达到自己理想的目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老子》二章》),“无为”便是事成后不占有,不自恃,不居功,因为不居功,其功劳不会失去。“功成身退,天之道”(《老子》九章),“无为”就要功成身退,这是天道。“天之道,不争而善胜”(《老子》七十三章),“夫唯不争,故无忧”(《老子》八章),无为就是不争,不争便能取胜而又没有祸害。“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四十四章),“故知足之足常足”(《老子》四十六章),“无为”就是知足,知止,这样便长满足,可以长久。“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老子》四十九章),“无为”就是没有自己的私心,以百姓心为心。 在治国安邦方面,老子用“无为”思想来诠释他的政治哲学。“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老子》七十五章),老子说统治者为了满足私欲而做出祸害百姓,违反天道的行为,所以使百姓饥饿,国家难治。“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老子》二十九章),是说统治者采取“有为”的原则去治理天下,所以只会失败。“无为”便是指去除私欲,顺着民心,顺着天道去处事的原则。“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成也,王侯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老子》三十二章),治理天下的人,要是能遵守天道的无为,则万物将自宾从,自化育。“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五十七章),“无为”便是好静,无事,无欲,人民便会顺化,纯正,富足,纯扑。“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老子》四十八章),“无为”便是无事,不制造逆民心,违天理的事端,无事才可以取天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六十四章),“无为”就是顺从、辅助自然的发展,而不敢干预。 老子把“道”区分为“天之道”和“人之道”,其中含有自然法则和人类法则相比较的意味。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所以,老子主张“人之道”应当效法“天之道”,复归于“不争”“不言”,“无私”“无为”的自然本性。 庄子继承了老子的思想,同样认为道有“天道”与“人道”之别,他明确地指出:“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这里,“无为”同样是指天然的意思,而“有为”则是指人为的意思。庄子经常用寓言和比喻来说明天然和人为。在他看来,牛马生就了四只脚,这就叫做天然;而用绳索套住马头,拴住牛鼻子,这就叫做人为。所以他说:“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得殉名。谨守而勿失,是谓反其真”(《庄子·秋水》),就是说,不要以人为去毁天然,不要以造作去灭性命,不要以有限之得去殉无穷之名。如此谨慎地持守下去而不要有所闪失,这就叫做回归本真。《庄子·应帝王》中有一则寓言:相传南海的大帝叫阚,北海的大帝叫忽,中央的大帝叫浑沌。阚和忽常常在浑沌之地相聚,浑沌非常友善地接待他们,阚与忽为了报答浑沌的恩德,见它没有七窍,便为他凿七窍。于是,他们每天凿出一窍,过了七天,七窍凿成了,而浑沌也死去了。寓言通过阚和忽出自好心而做了坏事,来强调天道自然无为,反对把人的意志强加给天地万物。 在庄子看来,人与天地万物都有其自然的本性,然而世人往往违背其本性,偏要人为造作,卖弄机巧聪明,迷恋繁文缛节,追求浮躁虚华,不仅使物的真性丧失了,而且也使人自身所固有的自然的本性丧失殆尽。在此方面,《庄子·马蹄》一文阐述得最为详明。《马蹄》一文开门见山,从马的自然本性说起。马蹄可以踏霜雪,毛可以御风寒,吃草饮水,跷足而跃,这就是马的真性。等到后来出了个伯乐,他扬言:“我善于治理马。”于是给马烧烙印记,梳剪鬃毛,修刻蹄子,络套马头,然后用绳索把它们拴在一起,用栅栏把它们编在一起,这样一来,马就死了十之二三。再加上饿它、渴它,急速地驱使它,没完没了地调治它,前面有轭头、嚼子和缰绳的牵制,后面有皮鞭的威逼,这样整治下来,马就死了超过半数。伯乐治马,陶匠治土,木匠治木,他们所治之物不同,但他们利用智慧技艺进行人为造作的结果却相同,使得所治之物都丧失了自身的自然本性。在庄子看来,圣人、伯乐及工匠们都有各自不同的智慧和才能,而恰恰是这些智慧和才能造成了人和物自然本性的丧失。所以,庄子认为,工匠们的罪过就在于他们用机巧的手艺破坏了物的纯朴本性,把物变成了器皿;伯乐的罪过就在于他用纯熟的治马术泯灭了马的真性。而圣人的罪过就在于他毁弃了人的自然本性。从中我们可以体悟到道家一贯主张“绝圣弃智”的良苦用心。 《庄子·养生主》中的寓言“庖丁解牛”里为梁惠王宰牛的厨师,他手起刀落,一招一式,就像和着音乐节拍跳舞一样,而且游刃有余,干净利索。梁惠王连连称赞,不解其技艺为何如此高超。厨师讲了一大通道理,究其解牛秘诀只是八个字:“依乎天理”,“因其固然”,也就是遵循事物内在的规律性。可见,道家的“无为”思想的实质在于:反对违背人的本性和违背自然法则的肆意妄为。其宗旨在于,消解人与自然的对立,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我们可以看到,道家主张无为,始终是在努力消除现实生活中的两种对立:一是现实社会中违背人性的纲常法度与人的自然本性的对立,二是凭借有限的知识妄自尊大的人与自在无为的大自然的对立。庄子主张“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庄子·大宗师》),是说不要以心智去违背自然之道,不要以人为的造作去帮助自然,乃至毁灭自然。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凭借那么一点点非常有限的片面的知识,仰仗着自己几乎无法控制的现代科学技术,便自以为是世界的主宰。人们为了追求自身的发展,满足日益膨胀的功名利禄的需要,肆无忌惮地掠夺自然,狂妄自大地扬言要征服自然,于是破坏了自然的生态平衡,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甚至直接威胁了人类自身的生存。这都是违背自然之道、不按自然规律办事的必然结果,它与道家的“自然无为”的思想恰恰相悖。 参考文献: [1]陈鼓应.《老子注释及评价》中华书局,1984年版. [2]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4年版. 道家的无为思想论文篇2:《浅谈老子“无为”思想》 【摘要】“时势出思想”,“无为”作为老子思想的核心内容,是特殊的历史境遇和个人生活经历的共同缔造而成的。“无为”本身看似不具可行性,但当将其提升到“无不为”的境界时,“无为”却时时处处都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老子;无为;无不为 “无为”成就了老子,撑起了道家。“为无为,则无不治”、“明白四达,能无为乎”、“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 一、“时势出思想” “无为”思想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时势造英雄”,时势也可以缔造出伟大的思想。老子生活在春秋末期,这一时期“井田制”的公田制度已渐趋瓦解,随之出现的是具有私人性质的私田,打破了原先的经济秩序。这是老子思想产生的经济基础。 春秋末期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商业,土地就成为生产生活的唯一保障,那么“私田”的分配意味着什么?即:为了争夺土地无休止地发动频繁的战争,这可以作为“无为”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 这是奴隶主的时代,阶级本质使统治者大肆搜刮民脂民膏,鱼肉百姓,以满足自身的奢侈生活,而使民不聊生,此为“无为”思想产生的政治环境。 此外个人生活经历对其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老子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受到的压榨最为严重。“不反抗,不奢求,逆来顺受”的劣根性得到了最直接的流露,生活境遇促成了其思想;另一方面老子丰富的知识储备、非凡的生活阅历也催生了其思想。 二、“无为”思想的可行性探究 “无为”:“无”否定副词,不、没有;“为”动词,做、干,两个字合并后的解释就是客观上的静止、不动、任其自由发展的意思。这是我们的理解,但是老子的“无为”是怎样的,是否具有可行性呢? 从社会学角度看是不可行的。“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在生活中的很多需要是可以通过交换来实现的,这才是社会效率的体现。我们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苛求自给自足的境界。如此我们就会很自然的与其他的人、事、物打交道,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认为的交往,即“为”。所以“无为”作为一种理想,并不具备可行性。 从人类学角度看,这同样是没有什么立论依据的。“存在就是合理”,人类的存在也就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从他的诞生开始就在社会中担任一定的角色,承担着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责任,即“为”。从这个角度我们也不难理解它的不可行性。 既然“无为”是不可行的,那么老子的“无为”又该怎样去界定呢?我们通过通读原文可以找到很好的例证,老子的“无为”恰恰表达的是“无不为”、“有为”的意蕴。 “无为”是老子的核心思想,但其与“无不为”有辩证关系。一方面,“无为”为“无不为”提供了良好的心态基础。“无为”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要保持一种“无欲”、“无求”、“不争”的平和心理状态,“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真正做到不与之而不强取之,只有保持这样一种心态,才能在主观上获得逍遥自在的生活,同时也在客观上达到了“无不治”的主观诉求,正可谓一石二鸟,一箭双雕也;另一方面,老子在把“无不为”设定为一个终极目标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需要把“无为”作为前提和限定性条件。 “无为”理解为“无不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他们分别为“无为”思想产生的初衷,产生的过程,产生的效果。 从“无为”思想产生过程来看,仍摆脱不了“有为”的束缚。在《老子》的第二章中就首先提出了“无为”。“无为”即“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这是老子对“无为”的初步解释。“夫唯弗居,是以不去”:唯,只有、只要;弗,否定副词,不的意思;居,占有、把持;是,代词,这,“有为”的代词;以,因此;不,否定副词;去,离开。整句话可以理解为:只有不占有、不把持、不居功,这种“为”才会永远存在。以“无为”开头,却以“有为”作结:常无为而无不为。 从“无为”思想产生效果来看,老子的这一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产生多大效用,反倒是在以后的朝代里发挥了积极地作用。汉高祖深知百姓对流离失所生活的恐惧和对安定生活的向往,于是浩瀚中国历史上出现了“无为”思想的第一次真正践行。此后的汉武帝、汉景帝以及后来的唐朝、清朝的各个皇帝都对这一思想进行了很好的诠释。 三、“无为”思想的现代阐释和应用 留意一下我们的国家不难看出“无为”思想对国之大计的敦促作用,尤其是在惠民政策和 教育 方面。 在惠民政策方面,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打开了国门,90年代的国企改革,打开了企业自由发展的锁链。税费改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政策的实施,也意在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对此很多人会认为这种干预有悖于“无为”的不干涉,不参与,不占有,不把持的精神。这是对“无为”的曲解,真正的“无为”并不否定干预,而是强调这种干预要顺应民意,保证民生。“于有为中似无为”才是“为”的最高境界。 教育同样是这样的道理,教育是针对人进行的,好的教育方式就是要尊重被教育者的心理诉求,而不是一味用固定的模式去加工所谓人才。正如一部名为《雾都孤儿》的小说中讲述的那样,孩童的成长是要“顺其自然”,这也契合了老子的“无为”。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个性的培养,小到具体的家庭,大到国家的 政策法规 ,都无不在为孩子的教育谋划着更为人性化的,以需求为导向的未来之路,都是在顺其“自然”天性而为之。这是老子思想在教育界的印证。 生活处处皆老子,生活时时皆老子。生活就是要以“无为”的心理境界行“无不为”之事,“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 。 【参考文献】 [1] 史向前.老子“无为”精神新探.安徽大学学报[J].1997(1) [2]陈代湘.老子“无为”思想另解.湘潭大学学报[J] 1996(1) 道家的无为思想论文篇3:《试谈道家“无为”思想》 【摘 要】“无为”思想是整个道家学术体系当中最为重要的范畴之一。从它出发,道家构建了其自身对于人生观、社会形态等多个方面的理论构建,对于当时及后世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无为;道家;《老子》 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思想流派之一,道家思想在中国 传统 文化 的整体构建和后世影响中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围绕着“道”、“自然”、“无为”等这些道家思想的核心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对于自身理论体系的不断阐释解读,使得道家思想对于整个中国乃至世界的文化和社会进程都发挥着重大影响。而在道家所包含的众多思想观点当中,“无为”又是其整个理论体系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范畴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于“无为”自身含义的解析及其所倡导的人生观、社会形态和当代影响等方面的论述,对道家的“无为”思想做出一次简要解读。 一、“无为”的具体含义 作为道家思想体系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无为”的概念在相关的道家原著当中被多次提及,其中《老子》当中共有12处提到“无为”,如在第三章当中所出现的“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可以看到,这是一句对于“无为”的方式和功用的阐述,如果能够合理恰当地遵循“无为”的具体法则,就会达到天下无不治的理想状态,既然在道家的思想体系当中“无为”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又具备哪些具体含义呢? 从字面来看,“无为”是对于“为”的否定,而它所传递出来的表面意思似乎旨在要求人们不要有所作为,无所事事,但事实并非如如此。“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告诉人们在行事的过程当中要更多的遵循自然法则和事情的发展规律,尊重事物的本性,不要将个人的意志凌驾于自然规律之上,从而导致违背初始意愿的情况发生。 因此可以看出,“无为”思想实际上主要包括遵循自然法则和尊重行事规范两个方面,即崇尚天道与人道。对于崇尚天道,在《老子》当中就已经有“道法自然”,“天地生万物,然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等叙述,重在要求人们尊重自然规律,维护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状态。而在崇尚人道方面,道家也提出了“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违也”的论述,即人类之间的相互活动也应该遵循行事规范,如同天道般自然无为。只有顺应了这种原则,将纷繁复杂的社会制度予以简化,才可以保持民风淳朴以到达维护社会平衡的目的。 二、“无为”所倡导的人生观 探讨“无为”所倡导的人生观,实际上就是研究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中的个人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及意义。《老子》第二十五章当中有这样的表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廖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名之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人道应当和天道相互统一,既然天道是自然无为的,那么人道也应该遵循事物的原有规律和发展趋势,避免人为的干扰和阻挠,从而达成人道的“无为”。这一观点无疑对人们的处世态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为“无为”应该顺应自然,所以更多的喻示人应该随遇而安。 “无为”倡导的人生观同样表现在“贵柔守弱”当中。在一般人的 思维方式 里,刚强和柔弱碰撞之时往往是前者战胜后者,而道家的思想则恰恰相反。《老子》第七十八章当中有:“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 总结 起来就是“柔弱胜刚强”。在老子看来,柔弱就是与天最相匹配的原则,也是人们在行事当中可以所处的最为有利的位置。柔弱不光体现在身体和精力之上,更多的可以运用到思维与行事当中。正是因为有了柔弱所蕴含的无穷生命力,所以才使得人们在思考问题的过程当中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摆脱思维僵化、头脑束缚的困境,从而达到更加稳定的局面。 三、“无为”所倡导的社会形态 “无为”对于社会形态所造成的影响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老子所提倡的“小国寡民”的理想王国。而对于这一社会形态的相关内容在《老子》第八十章当中有这样的描述:“小国寡民。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可以看出,老子对于自己这种“小国寡民”的理想王国有着详尽的描述,在这种社会形态当中,人民安居乐业,民风简洁淳朴,社会的发展也顺应自然无为的理想。但是对于这一模式的设想,历来却伴随着不少争议。 不可否认,道家这种“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形态纵然有着自己的独特价值诉求,但结合实际,却是一种封闭且不符合实际的乌托邦式的王国。建立这种理想社会的基础是当时低下的生产力,贫乏的物质条件和简陋的生活方式,物质条件的极度匮乏必然导致资源的流动和分配不均,从而产生掠夺、等级分化等一系列社会现象,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这一社会形态有着天生的缺陷。但这并不代表着“小国寡民”的社会状态形态对于我们社会的形成演变没有指导意义。在价值指导层面,它仍然提出了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引领者人们的价值取向,从这个层面来说,这种社会形态的产生依然对于我们曾经的社会形态的构建产生过重要影响。 四、“无为”思想对于当代所产生的影响 “无为”思想虽然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出现在典籍当中供人们学习,但时至今日,它的影响力以及所蕴藏的内涵对于我们当下社会依然会产生很多积极的意义。 在人类历史尤其是近两百年的发展当中,伴随着工业革命、电器革命、信息革命等一系列影响人类生存状态并且影响深远的事件的完成,我们的文明程度超越了历史上任何一个相同的周期。今天,我们被巨大的物质文明所包围,在生活变得快捷高效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始料未及的问题。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世界当中,我们的物质文明变得前所未有的高度发达。但在这种疯狂发展的背后,很大程度上却是以违背自然规律行事作为代价。随着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关系逐步被打破,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界所带来的惩罚和潜在危险也与日俱增。 如何解决这种背离事物客观发展规律所带来的矛盾。正如道家的“无为”思想所强调的那样,如果我们能够做到“不争”、“无为”,像水那样安于低下的地位,反而能够达到《老子》当中“无为而无不为”的效果。而如果“贵柔守弱”、“谦下不争”的思想能够深深根植于每一个人的思想当中,那么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目前这种尖锐的矛盾就能得到有效的缓解,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的。因此,“无为”对于当前的社会发展有着积极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赵馥洁.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范曾.老庄心解[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1. 道教名言名句 2. 道家励志句子语录精选 3. 道教名言名句格言大全 4. 中国传统文化思想汇报 5. 道家经典语录翻译大全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法律与道德 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 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4%2!!;*;)"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给你,不上传,

道法小论文初一

“零花钱”不容轻视(政治小论文)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家庭日益富裕起来,孩子们的零花钱便也在不止不觉间不断上涨,有的甚至到了让人膛目结舌的地步。 远的不说,就说我们班吧!班里有些男生女生,学习成绩不怎么样,可是对于穿着打扮,可都是“行家”。"BALENO"的上衣,"NIKE"的鞋子,"adidas"的书包,“SONY”的MP3……真可谓集名牌于一身。另有一些男生,通常每天身上都会带有上百块的钱,用于所谓的“吃喝玩乐”,泡网吧,打游戏,看色情录像、结交不良少年;更有的已经拥有了自己的手机……这种例子在如今的校园中已不再是凤毛麟角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有以下几点原因: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经济状况与之前相比有了较大改善;二,目前家庭多是独生子女,父母过分溺爱;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其中家长对孩子的过分溺爱是最主要原因。在中国的家庭教育传统中,父母们都会用零花钱来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观念,比如:勤俭节约、财务自理。但在今天,生活富裕了,孩子的那点零花钱家长也不会放在心上。但这种超前消费意识是不适合中学生的,将给他们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首先,会促使他们养成一些不良的习惯。第一,吃零食的习惯,尤其是初中学生,一旦身上有了钱,见到喜欢吃的零食便会毫无节制地买。一些学校的校门前就有不少卖零食及饮料的小卖部,周围还有很多摆地摊的,卖些廉价的冰棒、棉花糖、油炸食品等。吃零食本身已经对身体无益了,更何况这种环境下出售的往往是一些三无食品。这样一来,不但浪费了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身体健康。 第二,浪费的习惯。许多学生自以为有的是钱,所以对很多东西都不珍惜。比如,买了丰盛的午饭一句“没胃口”就原封不动地“回收”了;早餐的馒头咬了一口就慷慨地留给了“垃圾桶”,等等。如果有人“介意”,他们会满不在乎地说:"反正我花的是我自己的钱。"但他却没有意识到,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他潇潇洒洒所花的钱凝聚了父母多少的血汗。 其次,孩子之间容易产生攀比心理,从而引发一些孩子的心理失衡。今天你在“肯德基”搓一顿几十元;明天我在“XX酒家”摆一桌几百元,看谁更有风度。现在的孩子谁手里要是没几个零花钱,看着同伴经常拿着钱去买这买那,总是羡慕得很,又尴尬的很。这种羡慕、尴尬处理得好那是幸运,若是处理得不好,带来的后果将不可想象。4月12日江北区一名约7岁的女孩哭喊着要跳楼。不为别的,就只是为了从父母那得到零花钱。而有的孩子可能萌生或多或少的拜金主义,以金钱或能换取金钱的一切作为自己的钟爱。 再次,会给其他人树立不好的榜样,给他们的父母造成压力。有的孩子由于心理还未成熟,分辨是非能力不足,看到别的同学有那么多钱用,于是也向父母要。可是,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很有钱。我相信,现在很多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收人也一般,但是为了满足孩子,甚至维护他们的“尊严”,他们只好省吃俭用地挤出一点来给孩子。可孩子并不心疼,钱花到不该花的地方,还嫌不够。 第四,会使孩子形成错误的金钱观,以为“金钱是万能的”,“有钱能使鬼推磨”,不知道应认真学好知识,不懂得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有的孩子,把父母的叮咛嘱咐,老师的教诲当成“耳边风”,只懂得吃喝玩乐,腹中却空空如也。更是忘却了将来有独立生活,赡养父母,为社会作贡献的责任。 最后。也是最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某些孩子走上犯罪之路。所谓"由俭入奢易,由奢人俭难。"可能今天你的家庭是相对富裕的,但谁也不能保证将永远富有,倘若已经养成了奢侈的习惯,将来要如何面对贫穷呢?也许有的人靠自己的意志能熬过去,但有的人却会难以自拔。前不久,报纸曾经报道,广州一名14岁的中学生在潜入同字家中盗窃被发现后,向同学的母亲狂刺38刀实在是惨无人道。 身为父母,谁不爱自己的孩子,谁不愿给孩子付出呢?但是,家长们该给孩子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一味地给钱显然是错误的,而应该给他们以知识和正确的引导。金钱是把双刃剑,用得不好就伤人———家长们对此一定要有充分认识。在处理孩子的零花钱问题上,家长首先要牢记:零花钱,也是一种教育孩子的手段。 一是培养劳动意识。家长可以把零花钱作为一种奖励手段。比如,孩子做了什么家务劳动,学习上取得了什么成绩或进步,可以按照事先的约定给孩子一定的奖励作为零花钱。让孩子形成劳动最光荣的观念。 二是培养合理的消费观念。花钱也是一门深奥的学问。就像学游泳一定要亲自下水一样,不让孩子自己掌握、使用零花钱,他们就学不会合理消费,这对他们以后走上社会,独立生活是不利的。 三是培养自立能力。许多家长没有意识到给孩子零花钱是孩子的“成长需要”。让孩子自己乘车、买文具、买图书,其重要意义是通过“购买”这种最基本的社会生活方式,培养孩子的独立生活能力。专家建议,至少在孩子七八岁时,家长就应该有意识地给孩子一些零花钱,并随着年龄的增长合理提高孩子自由支配的数额。家长也可以帮助孩子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理财知识,如消费、储蓄等。 零花钱是每个家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对待“钱”,是人生道德大厦中一根重要的支柱。孩子对零花钱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其成年后道德的形成。作为父母,首先,绝不能在经济上放纵孩子,从小培养他们勤俭节约的思想;其次,在此基础上,教会他们如何消费与分配零花钱,掌握一些基本的经济知识。一句话,要使孩子合理使用零花钱。

《道德经》给我们的智慧启示 《道德经》既是道教最重要的经典,也是人类思想文化的重要宝藏。从如何更好地保持好、发展好、实现好生命之和、生活之和、生态之和来看,《道德经》给了我们这样的智慧启示: 第一,保持和发展道法自然的生命智慧 《道德经》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虽然天地万物都根源于“道”,但“道”对万物却是“生而不有”,丝毫不干涉万物的自然发展过程,这就叫“道法自然”。老子希望人们以满足维护生命健康的自然需求为度,不要过分追求感官享受,否则“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反而伤生。 第二,保持和发展见素抱朴的生命方式 《道德经》说:“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人生之初是自然纯朴的,但随着年长而身强,由于情欲的滋生和外物的牵缠,人在不知不觉之中渐渐离纯朴真道愈来愈远,以至身命不保。因此,老子说:“治人事天,莫若啬。”教导人们应追求素朴纯真的生命方式,感知乐道安贫的精神生活。 第三,保持和发展柔弱不争的生命精神 《道德经》说:“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所谓柔弱不争,并不是懦弱无能,而是一种既能坚韧不屈又不争强好胜的精神与品格。老子说:“柔弱胜刚强。”又说:“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坚强;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他告诫我们,要像婴儿一样专气致柔,柔弱不争的生命精神亦将促进宇宙万物的繁荣生息。 第四,保持和发展清静无为的生命状态 《道德经》说:“清静以为天下正。”清静能使人心身得到最好的休养生息,清静可以使人心胸明朗、智慧增长,清静还可以助人正确地立身处世,实践宏愿。保持清静的生命状态,要在无为而任自然,亦即寡欲而不妄为,身处尘世而不染不著,心以应物而不滞不留,处于万物之中,与天地浑然一体,顺物而自然,和光同尘。 第五,保持和发展上善若水的生命情怀 《道德经》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故几于道。”水具有处下不争、无形无色、能方能圆、洗涤浊垢、应期而动、清明空虚、利济群生的上善情怀,它普济天下万物而不求索取,它无形无色却又能坚持自己的品质,它真而无伪,朴而无华,清而无杂,静而流居,是道的品性的体现。 第六,保持和发展知止不殆的生命活力 《道德经》说:“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知足者当知有福不能享尽,有势不能用尽,有力不能使尽。知止者当知当止则止,适可而止,树立起正确的成就感,才不会遭到亡身之灾。这就要求人类在追求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自然界生态环境的承受限度,避免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第七,保持和发展有容乃大的生命境界 《道德经》说:“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殁身不殆。”老子告诉我们,要像道一样虚无清静,无所不容,犹如海纳百川,不拘细流。在现实世界来说,不同人群和种族、不同宗教和文化,构成了我们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只要我们能虚怀包容,就能相互促进,共同繁荣。

儒道墨法之对立与融合战国诸子百家,儒道墨法最为声名显著,虽争鸣对立而实渊源流长。儒家鼻祖孔子,曾适周问礼于道家始祖老子;墨家出于儒家;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乃是儒家大师荀子的学生,且韩非深受道家影响,《解老》《喻老》即是明证。四家虽渊源深厚,然亦经历了争鸣、结合、重组的对立与融合过程。 一、儒墨、道法四家的对立点与相同点。儒道墨法四家,就其对待“人”和“社会”而言,可以分为两类: 1、儒家和墨家,两家虽表现为对立,然墨家出于儒家,故“天志”之与“天命”,“兼爱”之于“仁”,何其相似!儒墨两家,均重视人与人之情感,表现为“以人为本”,关爱社会,只不过儒家是知识分子为统治者着想,希望恢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盛世,最终实现“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而墨家则是手工业者为下层劳动人民着想,建立一个“尚同”“尚贤”的小生产者的乐园。 2、道家与法家,法家与道家渊源密切,申不害、慎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深受道家影响。此两派虽然社会观炯然不同,然出发点却很一致:都是从自然主义出发,道家提倡“道法自然”,目的是恢复“结绳而治”的“小国寡民”的氏族社会,其本质仍然是代表下层知识分子和劳动者;法家则从道家吸取了自然主义,从自然动物性的“恶”来定位人本性,制定了法、术、势三结合的一整套统驭之术,专门为上层统治者作独裁服务。 二、儒道墨法在汉代以后的整合。虽然儒家和墨家,道家与法家各有相同之处,然而,因为各自立足之本位不同,故自汉代始,不断整合。首先是汉初,吸取秦亡的教训,“法道合流”,用道家来包装法家,汉初黄老之术盛行,其本体曰“道生法”,是为“道法家”。然而,因为其各自代表的阶层利益不同,特别是汉武帝时,综合国力强盛,故这个联盟很快瓦解, 因为统治者驭人则可,一切法“自然”则绝对不能。故此时,董仲舒应运而生,“阳儒阴法”外加阴阳,即以法家为骨骼、以儒家为血肉肌肤、以阴阳家为外衣装饰。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儒家,实际上是儒家和法家的有机结合,二者一拍即合,影响中国政治历史两千余年。而自汉代始,道家和墨家也开始相互融合,它们亦和阴阳家,特别是先秦神仙方术相结合,组建了中国本土宗教“道教”,即以墨家的严密组织与纪律,与道家的精神有机结合,而笼罩以神仙方术阴阳五行。

初中阶段是学生建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与人生观的重要时期,初中政治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初一政治论文600字,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初一政治论文600字篇一 让道德之花绽放 我常常坐在桌前想,道德是什么?起初模糊的概念就是父母 教育 下做个听话的孩子。上学以后,老师的教导使我由模糊变得更加清晰起来。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你就发现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原来是那么的简单 那天天气很好,我跟妈妈去一个大楼办事。说笑间我们进了电梯,后面陆续也有人跟了进来,我跟妈妈站在门口,看到一个快递员叔叔也想紧跟着进来的样子,但他手上拿了不少快件和包裹,迈步的同时一只包裹掉了下来,低头捡的时候,另一个文件又掉落在地下,看着他手忙脚乱尴尬着急的样子以及即将关上的电梯门,在短短的几秒钟内发生这样的情景,再等一部电梯或许也是再平常不过的了,但就在那时妈妈突然伸出一只手,挡在了即将关上的电梯门上,让快递员叔叔走进了电梯,我和妈妈相似一笑。那天到底去办什么事我已经想不起来,但是妈妈伸手的动作和叔叔朴实沧桑的的脸上那充满感激的眼神我是记的非常清楚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虚伪的客套和寒暄,多一些这样自然的动作,带给人内心的温暖我想是不需要用言语来表达的。由此,我也常常会学一些妈妈的动作,当然没有那么多电梯门等着我去挡,偶尔我会低下头顺手捡起一个垃圾扔进垃圾桶;在过往的人行天桥上尽量靠边站,让一些着急赶路的人能顺利通过;回家的楼梯上看到邻家阿婆先咧嘴一笑,轻叫一声伸手过去......。 “学习雷锋,好榜样.....”这首歌大家都会唱,让我们在这歌声中,一起将道德之花绽放! 初一政治论文600字篇二 让道德的敬畏回归 不守规矩的国民到新加坡便怕了,不在乱扔垃圾;排放超标的工厂到外国便怕了,不在忽略环境问题。因为怕,他们懂得了约束,原本的“毛病”便得到了改正。 可惜,他们的怕是“现代的怕”,他们怕的是当地的法律让他们“得不偿失”。当今的法治社会利用的便是人们的这种“计较”心理,让人们怕“亏”,所以不再做。环境保护法让想伐木的人怕赔上性命,食品安全法让想非法添加的商人怕赔了本钱,劳动法让想剥削的雇主怕被告罚款……精明的政府聪明地运用了“利字当头”的无上法则,以毒攻毒,让人们表现得本分。但是显然,这种怕的制约力是有限的。所以才有了国外旅游回来的人依旧乱扔垃圾,国内的工厂依然肆意排放,甚至,同一产品的加工在国内外有着两套标准!现代的怕让现代人的心更趋于利益化,他们开始精细地盘算着如何最大限度地放纵而不逾矩,如何不合矩却不被发现……现代的怕让现代人完全忘记了为何要怕,他们只因不愿失去而怕,因被限制而怕。所以,才有了费尽心机要打擦边球的人,有了漏洞层出不穷的法律,有了担心他们不再怕的人。 这难道不可怕吗? 怕,本是一种自然的心理状态,同喜怒哀乐一样,用以约束人们自己的行为。而一个人在精神层面所怕的东西,则可称为道德的敬畏。忘不了毕力格老人面对过度放牧在科尔沁草原上的屈膝一跪,忘不了杨震面对4两黄金在深夜中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忘不了汉武帝的罪己碑,忘不了贾人的童叟无欺……道德的敬畏,展现的是纯真,给人的是心安,营造的是和谐,相比于现代的怕的虚伪,费劲,难道我们不应迎会久违的道德敬畏吗? 我们当今的道德便如逐步沙漠化的草原,难以迅速恢复,但若不及早治理,势必会愈加恶化。敬畏需养性,钱财乃身外之物,无愧于心方得安宁,敬畏需正心,待人处事德字当先,不存丝毫害人之心。在喧扰的时代在内心为道德的敬畏保留一块圣洁之地,方显人生大境界。 让沙漠化的草原返还,让道德的敬畏回归。看了“初一政治论文600字”的人还看: 1. 初三政治论文600字 2. 初一的政治论文1500字 3. 爱国政治论文600字 4. 初二政治论文600字 5. 初一的政治论文

道法小论文1000字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帮助我们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一门课程。在未涉足这门课程之前,一直以为它与我们高中所学的政治是差不多的。但接触了这门课程之后开始发现,比起我们高中所涉及的政治,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所涉及的领域更广,更接近社会。它是针对我们这些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设立的一门课程,有助于帮我们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我修养,对于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课程的绪论是针对我们初来大学的一些指导,首次进入这样的环境,我们对一切都是陌生的,都说大学相当于半个社会,那对于我们这些已经初涉半个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我们的人生是有点迷茫的。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绪论恰恰是为了我们这些迷茫的大一新生而开设的。它引导我们如何适应大学这个不同于以前校园的人生的新阶段;告知我们大学生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以及如何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方法。让我们充分的认识了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明确了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对于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也有了一定的目标。更重要的是我们了解了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是我们大学生加强修养、完善自我的过程。仅仅对大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才是我们应该树立的目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第一章就在很大程度上给了我们较多的指导。它讲述了理想信念对我们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教育我们如何树立理想信念,只有确立了理想信念,我们才不会像一只漫无目的的小船四处漂泊。只有有目标才能有方向的前进。它还教导我们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中国人民长期探索的结果。还告诫我们理想是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的。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只有经过艰难曲折的锤炼才回闪现出更加耀眼的真理之光;正确的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逆境与顺境。只有善于利用顺境,勇于正视逆境和战胜逆境,才能实现远大的理想。课程的第二章是强化我们的爱国主义精神的。我们要秉承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做忠诚的爱国者。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只有充分的意识到我们肩上的重任,才能发挥我们大学生以爱国为己任的远大抱负。第三章和第四章讲述的是我们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和道德修养。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创造有价值的人生,科学的对待人生环境我们才能正确的明辨是非、善恶、丑美的界限,对于我们大学生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是至关重要的。在此同时,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做一个知荣辱、讲道德的大学生,这是党和国家对我们的殷切希望,也是我们大学生自身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全面把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自觉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努力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只做好个人修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在提升个人修养的同时还要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大学生,我们要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行为习惯。我们还要了解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只有知法,懂法,守法,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才能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去年国庆节前的钓鱼岛事件,因为一些不良分子的恶意参与,导致了青岛佳世客超市的惨烈现象,其实这场游行示威并不是合法的,它并没有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要求来做,没有通过政府机关和行政单位的认可,最终不但没有驳回任何权益反而给自己的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大学生来说,我们除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外,还需要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了解、掌握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为走上工作岗位、解决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良好的基础。虽然我们还没有完全的走向社会,但对踏入社会所需要具备的各项技巧却是一项也不能少的。当我们有了自己的职业,我们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以此来加强我们的职业道德修养。同时,我们还要做足踏入社会的准备,了解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这对于我们求职就业等问题具有很大的帮助。此外,我们还要树立的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在锻炼和实践中坚定自己的信念和意志,这对于我们顺利就业是具有极大帮助的。事业固然重要,爱情婚姻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遵守恋爱道德,包括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尤其是我们大学生的恋爱,不能把友谊当爱情,错置爱情的地位,片面的或功利化的对待恋爱。只重过程不重后果。只要合法的爱情才会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可,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到《婚姻法》的重要性,正确的看待爱情和婚姻,不要混淆爱情和婚姻的概念。对于爱情和婚姻,我们要负起责任,要为了以后的发展而从长计议,不能只关注眼前,毕竟婚姻是两个人长久的事情,如果只为了逞一时之快就妄下决定,对双方都会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有效的帮助大学生开拓了视野,确定了理想和信念,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了我们的道德品质修养,为我们将来的就业树立了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我们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爱国为己任,艰苦奋斗,服务人民,为了祖国的未来而艰苦奋斗,争取早日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道德经》论文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社会构成和开展起来的比拟稳定的文化形态,是中华民族聪慧的结晶。传统文化产生于过去,带着过去时期的烙印;传统文化创成于本民族的祖先,带着本人民族的颜色。等到时过境迁,它们或者与时俱进,演化出新的内容;或者抱残守缺,固化为明日黄花。道家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无足轻重的位置,在中国学术思想史上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它和儒、释两家一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三大支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三大主流之一,关于我国社会的影响持久而深远。道家文化在产生和长期的开展、成熟的过程中,浸透到了认识形态的许多范畴之中,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哲学、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以及民族心理、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都曾产生过深入的影响,发挥过严重的作用。如今,道家文化并没有因时间的流逝而退出历史舞台,它已牢牢地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作为道家的经典著作《道德经》,它充沛表现了中国古代朴素辩证法神韵,用不多的字数,论述了道家对事物的产生、开展、变化的规律及社会观、人生观的根本思想。文章大局部言语有些晦涩难懂,在此摘录文中一些名句及其大意,首先来共同感受一下老子博大精深的思想。“道可道,十分道。名可名,十分名。”翻开《道德经》劈头就是这一句。这句话的字面意义是说:道是可遵照的笼统的运动规律,但又不是一种恒定不变的笼统运动规律。依据事物的特性来冠以称号,是事物相貌的反映,但这种相貌不是原封不动的。而道的转义是道路,也能够引申为人生道路。人的终身都在属于本人的道路上行走,道是人走出来的,正如鲁迅先生所说,这地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因而所谓“道”,就是一条人人都能够走得通的路。老子提出的“常道”就是这个道理。但我们大多都是走在能够通行的道路上,而不是走得通的道路上,因而有的人走到半途就停下了,有的人走进了歧路,有的人走得很辛劳。同样,“名”也不用专指称谓,他能够是功名,名分或是人世的一切价值。当我们自以为完成了许多人生价值时,老子却说你所完成的价值是真的完成了吗?这就是所谓的名可名,十分名。老子并不是要否认我们所做的一切活动,而是要让世人有所警醒:一切可道可名都不是真正恒久存在的。在这可道可名之外,还有一层不可道不可名但真正恒久存在的大道。老子要提示我们留意这真正恒久存在的大道,不要被你眼前的可道可名所蒙蔽。“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这句话是说:天地本无仁慈可言,仅仅是将万物视为一个受它支配的玩物,不予理会;具有大智能的圣人也无仁慈可言,仅仅将如何管理百姓视为第一要务,对人民的痛痒也漠不关心。天地对万物不加干预而任由其自生自灭。看似冷漠,其实是最好的态度。大自然经过漫长的进化,万物之间曾经构成了一种均衡,假如妄加干预,就会毁坏这种均衡,结果不堪想象。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不加干预。天道自然无为,人道一样的应该自然无为,在老子看来,一个理想的国度应该是这样的:执政者只为人民提供一个平安,公平的自在生息的环境,至于人民有怎样的想法,人民如何停止本人的活动,则完整不加干预而任由其自在开展。人人都能够有本人的思想,只需不进犯别人的利益,人人都能够做任何本人想做的事。这就是“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这充沛表现出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持而盈之,不如其已。揣而锐之,不可长保。家徒四壁,莫之能守。富贵而骄,自遗其咎。功遂身退,天下之道”这句话是说:当一旦得到的东西曾经很丰厚了,就不要得寸进尺,不如停下来,你所占有的金钱位置多了,他人就会眼红,究竟是不能“长保”的。人一旦发富发贵,常常会自豪自大,这样反给本人栽下祸根。人一旦有所胜利,就得知足。懂得功成身退,就把握了自然的规律。“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这句话是说:最高的善行好像流水的境地。流水只一味的滋养万物,而不会同万物相抗争。流水总是处于低洼之处,这与众人积极向上、追求开展的肉体相背逆,自然遭人们的厌恶。水的位置与无为的“道”相仿。人要找一个优秀的环境寓居,要擅长去研讨一些渊深的学术,与人交往要擅长讲求仁道,当政要擅长管理,做事要能充沛发挥你的才能,办大事要擅长选择好的机遇。但不要与人相争,才不会有错。群众追求小利小惠,而真正有才能的人则着眼于久远,不计较眼前的得失。他们素日里注重信誉,注重团结,又擅长把握最优机遇来开展事业。所以一味的“争”是不适宜的,“争”也是需求谐和的。“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缺乏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句话是说:对深邃的理论研讨有几种态度:最高的境地是,不要以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只不过是一种笼统的理论而已;其次是对它顶礼膜拜;再其次是畏惧它;第四类是不置信他,以至凌辱它。还有的是置信这一说法,但根据又缺乏,有的人则是完整不信那一套。有的人以为这里面蕴含着深奥的、极有价值的理论。总之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一个人事业上有所成就时,连普通百姓都以为这是我自但是然的斗争结果,与这深邃的道理毫无关系。“道”这个颇带东方神秘主义的名词,它有时似乎在显现宇宙天地间一种无比宏大的原动力;有时又在我们面前描画出天地混沌一片的那种亘古蛮荒的状态;又或展现天地初分,万物始生,草萌木长的一派蓬勃活力。老子的“道”是具有一种对宇宙人生独到的悟解和深入的体察,这源于他对自然界的细致入微的察看和一种激烈的神秘主义直觉而至。这种对自然和自然规律的着意关注,是构成老子哲学思想的基石。道家文化是一种追求个人绝对自在的文化。道家文化孜孜以求道,所追求的是一种不担负社会任何义务,主张摆脱各种肉体桎梏,以自我肉体为满足的绝对自在。因而,道家之道是一种无为之道、一种反朴归真之道。道家文化是一种以天道来纵容人道的学说,其人道主义带有超理想主义的特征,所推崇的价值观侧重于反朴归真。道家文化的人道深入地影响了中国文化的审美层面。

写作思路:从道德经的主题思想入手写。

“道法自然”是《道德经》中老子思想的精华。“道”作为《道德经》中最抽象的概念范畴,是天地万物生成的动力源。“德”是“道”在伦常领域的发展与表现。“道”与“法”在规则、常理层面有相通点,但不同于西方自然法。“法”应效法自然之道,在辨证的反向转化之中发挥其作用。

哲学上,“道”是天地万物之始之母,阴阳对立与统一是万物的本质体现,物极必反是万物演化的规律。伦理上,老子之道主张纯朴、无私、清静、谦让、贵柔、守弱、淡泊等因循自然的德性。政治上,老子主张对内无为而治,不生事扰民,对外和平共处,反对战争与暴力。

这三个层面构成了《道德经》的主题,同时也使得《道德经》一书在结构上经由“物理至哲学至伦理至政治”的逻辑层层递进,由自然之道进入到伦理之德,最终归宿于对理想政治的设想与治理之道。也就是从自然秩序中找出通向理想社会秩序的光明正道。

老子认为,上德主张无所事事,一切顺应自然,带有明显的“无为”特征,可理解为因循自然的行为规范。这种因循自然的德重生命,轻名利,持守清静,戒除贪欲,息心止行,悟道四达, 自然无为,同时以百姓之心为心,将自身与自然融为一体,最后归于道。下德由上仁、上义及上礼组成,需要人实际去实行与推广,带有明显的“有为”特征,注重人为的行为规范。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老子眼里,孔子推行的仁义礼智信只是人为教化的结果,没有达致真正无为超脱的上德境界,所以贬之为下德。上德的无为境界与法本身需要国家制定、国家干预以及公之于世的特性相违背,所以法律不过是下德的范畴而已。

但是下德之中,法律与仁、义、礼又有所不同,老子并没有把法纳入到下德的探讨范围之内,似乎可以得出,老子认为,仁义礼是高于法律的,而法律不过是一种治国之器物。

老子之德与孔子之德有区别,同时也不同于“礼”,但是世俗之法与礼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某种程度来讲,春秋战国时期,礼法之间是合为一体的。孔子之德在老子看来是属于“下德”范畴,是属于人为规范的领域,而老子认为,上德表现为无为,即不去考虑德与不德的问题, 反而是最大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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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小论文800字

《道德经》给我们的智慧启示 《道德经》既是道教最重要的经典,也是人类思想文化的重要宝藏。从如何更好地保持好、发展好、实现好生命之和、生活之和、生态之和来看,《道德经》给了我们这样的智慧启示: 第一,保持和发展道法自然的生命智慧 《道德经》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虽然天地万物都根源于“道”,但“道”对万物却是“生而不有”,丝毫不干涉万物的自然发展过程,这就叫“道法自然”。老子希望人们以满足维护生命健康的自然需求为度,不要过分追求感官享受,否则“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反而伤生。 第二,保持和发展见素抱朴的生命方式 《道德经》说:“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人生之初是自然纯朴的,但随着年长而身强,由于情欲的滋生和外物的牵缠,人在不知不觉之中渐渐离纯朴真道愈来愈远,以至身命不保。因此,老子说:“治人事天,莫若啬。”教导人们应追求素朴纯真的生命方式,感知乐道安贫的精神生活。 第三,保持和发展柔弱不争的生命精神 《道德经》说:“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所谓柔弱不争,并不是懦弱无能,而是一种既能坚韧不屈又不争强好胜的精神与品格。老子说:“柔弱胜刚强。”又说:“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坚强;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他告诫我们,要像婴儿一样专气致柔,柔弱不争的生命精神亦将促进宇宙万物的繁荣生息。 第四,保持和发展清静无为的生命状态 《道德经》说:“清静以为天下正。”清静能使人心身得到最好的休养生息,清静可以使人心胸明朗、智慧增长,清静还可以助人正确地立身处世,实践宏愿。保持清静的生命状态,要在无为而任自然,亦即寡欲而不妄为,身处尘世而不染不著,心以应物而不滞不留,处于万物之中,与天地浑然一体,顺物而自然,和光同尘。 第五,保持和发展上善若水的生命情怀 《道德经》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故几于道。”水具有处下不争、无形无色、能方能圆、洗涤浊垢、应期而动、清明空虚、利济群生的上善情怀,它普济天下万物而不求索取,它无形无色却又能坚持自己的品质,它真而无伪,朴而无华,清而无杂,静而流居,是道的品性的体现。 第六,保持和发展知止不殆的生命活力 《道德经》说:“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知足者当知有福不能享尽,有势不能用尽,有力不能使尽。知止者当知当止则止,适可而止,树立起正确的成就感,才不会遭到亡身之灾。这就要求人类在追求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自然界生态环境的承受限度,避免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第七,保持和发展有容乃大的生命境界 《道德经》说:“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殁身不殆。”老子告诉我们,要像道一样虚无清静,无所不容,犹如海纳百川,不拘细流。在现实世界来说,不同人群和种族、不同宗教和文化,构成了我们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只要我们能虚怀包容,就能相互促进,共同繁荣。

文,论道德经给我们的启示肯定还有更多的想法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帮助我们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一门课程。在未涉足这门课程之前,一直以为它与我们高中所学的政治是差不多的。但接触了这门课程之后开始发现,比起我们高中所涉及的政治,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所涉及的领域更广,更接近社会。它是针对我们这些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设立的一门课程,有助于帮我们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我修养,对于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课程的绪论是针对我们初来大学的一些指导,首次进入这样的环境,我们对一切都是陌生的,都说大学相当于半个社会,那对于我们这些已经初涉半个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我们的人生是有点迷茫的。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绪论恰恰是为了我们这些迷茫的大一新生而开设的。它引导我们如何适应大学这个不同于以前校园的人生的新阶段;告知我们大学生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以及如何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方法。让我们充分的认识了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明确了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对于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也有了一定的目标。更重要的是我们了解了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是我们大学生加强修养、完善自我的过程。仅仅对大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才是我们应该树立的目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第一章就在很大程度上给了我们较多的指导。它讲述了理想信念对我们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教育我们如何树立理想信念,只有确立了理想信念,我们才不会像一只漫无目的的小船四处漂泊。只有有目标才能有方向的前进。它还教导我们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中国人民长期探索的结果。还告诫我们理想是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的。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只有经过艰难曲折的锤炼才回闪现出更加耀眼的真理之光;正确的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逆境与顺境。只有善于利用顺境,勇于正视逆境和战胜逆境,才能实现远大的理想。课程的第二章是强化我们的爱国主义精神的。我们要秉承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做忠诚的爱国者。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只有充分的意识到我们肩上的重任,才能发挥我们大学生以爱国为己任的远大抱负。第三章和第四章讲述的是我们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和道德修养。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创造有价值的人生,科学的对待人生环境我们才能正确的明辨是非、善恶、丑美的界限,对于我们大学生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是至关重要的。在此同时,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做一个知荣辱、讲道德的大学生,这是党和国家对我们的殷切希望,也是我们大学生自身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全面把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自觉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努力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只做好个人修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在提升个人修养的同时还要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大学生,我们要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行为习惯。我们还要了解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只有知法,懂法,守法,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才能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去年国庆节前的钓鱼岛事件,因为一些不良分子的恶意参与,导致了青岛佳世客超市的惨烈现象,其实这场游行示威并不是合法的,它并没有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要求来做,没有通过政府机关和行政单位的认可,最终不但没有驳回任何权益反而给自己的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大学生来说,我们除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外,还需要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了解、掌握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为走上工作岗位、解决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良好的基础。虽然我们还没有完全的走向社会,但对踏入社会所需要具备的各项技巧却是一项也不能少的。当我们有了自己的职业,我们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以此来加强我们的职业道德修养。同时,我们还要做足踏入社会的准备,了解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这对于我们求职就业等问题具有很大的帮助。此外,我们还要树立的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在锻炼和实践中坚定自己的信念和意志,这对于我们顺利就业是具有极大帮助的。事业固然重要,爱情婚姻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遵守恋爱道德,包括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尤其是我们大学生的恋爱,不能把友谊当爱情,错置爱情的地位,片面的或功利化的对待恋爱。只重过程不重后果。只要合法的爱情才会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可,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到《婚姻法》的重要性,正确的看待爱情和婚姻,不要混淆爱情和婚姻的概念。对于爱情和婚姻,我们要负起责任,要为了以后的发展而从长计议,不能只关注眼前,毕竟婚姻是两个人长久的事情,如果只为了逞一时之快就妄下决定,对双方都会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有效的帮助大学生开拓了视野,确定了理想和信念,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了我们的道德品质修养,为我们将来的就业树立了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我们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爱国为己任,艰苦奋斗,服务人民,为了祖国的未来而艰苦奋斗,争取早日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遵纪守法 严以律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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